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国泰金鹰(020001)

国泰金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二 号) 
 
 
 
 
 
 
基 金管 理人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 止日 : 二○ 一 七年 十一 月八 日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1 重要提示 国泰金鹰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本 基金” )经 中国证 券监督 管 理委员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12 号 文批 准公 开发 行。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于2002 年5 月 8 日正 式生效 。 根据2014 年 8 月 8 日起 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 关于 实 施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有 关问 题的 规 定》 及 《 国泰 金鹰 增长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 自 2015 年8 月8 日 起基 金类 别变更 为混 合型 基金 , 基 金名称 由 “ 国泰 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 金 ” 修改为 “ 国泰金鹰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部分条款 相 应修订 。 具体 请查 阅本 公 司于 2015 年7 月 23 日披 露的 《关 于修 订国 泰金 鹰 增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的公 告》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国 泰金鹰 增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 规定 , 本 基金 以通 讯方 式 召开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大 会投 票表 决起止 时间 为自 2017 年 1 月 21 日 起至 2017 年 2 月 22 日 17 :00 止。 本次 会议 议案 于2017 年2 月23 日表 决通 过, 自 该日起 本次 大会 决议 生效 。 决 议内 容如 下: “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和 《国泰 金鹰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有 关规定 , 同意 修改 本基 金 投资范 围 、 投 资 组合比 例 、 业 绩比 较基 准 、 收 益分 配方 式 、 争 议解 决方式 、 并将 本基 金名 称 修改为 ‘ 国泰 金 鹰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等, 同时 根 据现行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相 应修订 《 国泰 金 鹰增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具 体内容详 见《国泰 金鹰增 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说明 书》 。为 实施修订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的方案, 授权基金 管理人 办理本次 修 订 基金合 同的 具体 事宜 , 包 括但不 限于 根据 《 国泰 金 鹰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修改 说明书 》相 关内 容对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进行 修订 等。 ” 具体 请查 阅本 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4 日披露 的 《 国泰 金鹰 增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结 果暨 决议生 效的 公 告》。 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理人 ”或“ 管理人” ) 保证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 对本 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拟 申 购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全面 认识 本 基金产 品的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2 风险收 益特 征 , 应 充分 考 虑投资 者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于 申购 基金 的 意愿 、 时 机、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 者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投 资 者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经根 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作 管 理 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其它有 关规 定作 了修订 并已 于中 国证 监会 指定报 刊或 网站 进行 了公 告。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2017 年 11 月 8 日 , 投资 组合 报告 数据 截 止时间 为 2017 年 3 季度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7 年6 月30 日 。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3 目


录 第一节


绪言 ................................................................. 4 第二节


释义 ................................................................. 4 第三节


基 金管 理人 ........................................................... 7 第四节


基 金托 管人 .......................................................... 21 第五节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5 第六节


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48 第七节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与转 托管 ............................................ 55 第八节


基 金的 投资 .......................................................... 56 第九节


基 金的 业绩 .......................................................... 65 第十节


基 金的 财产 .......................................................... 66 第十一 节


基金 资产 估值 ...................................................... 67 第十二 节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71 第十三 节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72 第十四 节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4 第十五 节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4 第十六 节


风险 揭示 .......................................................... 79 第十七 节


基金 终止 和清 算 .................................................... 81 第十八 节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83 第十九 节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03 第二十 节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12 第二十 一节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项 ............................................... 113 第二十 二节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及 其查 阅方 式 ..................................... 114 第二十 三节


备 查文 件 ....................................................... 114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4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并 于2004 年6 月1 日 起施行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2004 年 6 月 29 日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国 证监 会” )发 布 并于 2014 年 8 月8 日 起施 行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和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2004 年 6 月 11 日中 国证 监 会发布 并于 2004 年7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以及根 据以 上法 律法 规修 订后的 《 国泰 金鹰 增长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并 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1、基金或 本基金: 指国泰 金鹰增长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本 基金由 国泰金 鹰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注 册而 来。 国泰 金鹰 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国泰金 鹰增 长 证券投 资基 金变 更而 来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交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 指 《国 泰金 鹰增 长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5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国泰金鹰 增长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说 明书:指 《国泰 金鹰增长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 定 期的更 新 7、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8、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9、 《销 售办 法》 :指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 运作 办法 》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3、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5、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6、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7、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符合 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8、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指符 合现 行有 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运用 来自境 外的 人民币 资金 进行 境内 证券 投资的 境外 法人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销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 机构 : 指基 金管 理人以 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条件 , 取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6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协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3、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指 基 金注册 登记 、 存管 、 过 户 、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 内容包 括投 资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 代 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等 24、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











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 基金 账户 : 指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其 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6、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申购 、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等业 务导致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 国泰金 鹰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日,原 《国 泰金 鹰增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 同》自 同一 日起 失效 2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存续 期: 指国 泰金 鹰 增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成 立日 至 《 国泰 金鹰 增长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0、 基金 变更 : 指 对包 括 国泰金 鹰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调 整投 资范 围 、 投资比 例限 制、 收益 分配 方式 、 争议 解决方 式 、 修 订基 金合 同 、 更 名为 “ 国泰 金鹰 增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等一 系列 事项的 统称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业务 规则》 : 指《国 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7、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38、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7 39、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0、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1、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申 购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 购日 在投 资人 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2、巨额 赎回:指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金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3、元 :指 人民 币元 44、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票 据投 资收 益 、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45、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46、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7、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8、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49、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50、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第三节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5 日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39 楼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8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1.1 亿元 人民 币 联系人 :辛怡 联系电 话: (021 )31089000 ,4008888688 基金管 理人 股权 结构 如下 :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 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7 年 11 月 8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共管 理101 只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金 鹰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金龙 系列 证 券投资 基金 ( 包括2 只 子 基金 , 分 别为 国 泰金龙行 业精选证 券投资 基金、国 泰金龙债 券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 金马稳健 回报证券 投 资 基金 、 国 泰货 币市 场证 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金 鹿保 本 增值混 合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金 鹏蓝 筹价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金 鼎价 值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由 金鼎 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国 泰金 牛创 新成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沪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国 泰 金象保本 增值混合 证券投 资基金转 型而来) 、国泰双 利债券证 券投资基 金、国 泰区位优 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中小盘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由 金盛 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国 泰纳 斯达克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价值经 典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上证180 金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上 证 180 金 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国 泰事 件驱 动策 略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信 用互利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成 长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大 宗 商 品 配 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国泰信 用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国泰 现金管 理货币市 场基金、 国泰金 泰平衡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由 金泰 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 泰民安 增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国 证房 地产 行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估值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由 国泰估 值优 势可 分离 交易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届满 转换 而来 ) 、 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 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国泰 上证 5 年期国 债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9 金、 纳斯 达克1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中 国企 业境 外高 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黄 金交 易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美国 房地 产开 发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国 证医 药卫 生行 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淘金 互联 网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 聚信价 值优 势灵 活 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民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国泰国 策驱 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浓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 安康养 老定 期支 付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结 构 转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 金鑫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由金鑫 证券投资 基金转 型而来) 、 国泰新 经济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国证 食 品饮料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策 略收 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由国 泰目 标收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泰 深 证 TMT5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国证有 色金 属行 业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睿 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兴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生益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泰互联 网+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央 企改革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国泰 新 目 标收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全球 绝对 收 益型基 金优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鑫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大健康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民福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国 泰融丰定增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 国证 新能 源汽 车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由 国泰 国证 新能 源汽 车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 泰国 证 新能源 汽车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中小 板30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转型 而来)、 国 泰民利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国泰中 证军工交 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中 证全 指证 券公 司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添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福益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创 业板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 国 泰鸿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景益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泽益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丰益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鑫益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信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 利是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国 泰安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普益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民惠 收 益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润利 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嘉益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众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 润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融 信定 增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现 金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 国泰 景气 行 业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国证 航天 军 工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国泰 中证 国 有企业 改革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国泰 民丰 回 报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中 证申 万证 券行 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国 泰策 略价 值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10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由 国泰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 而来 ) 、 国泰量化 收 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睿 信平 衡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大 农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智 能装 备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融安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国 泰润 鑫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稳益 定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宁 益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智 能汽 车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上 证 10 年期国 债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 瞬利交易 型货币市 场基金 、国泰民 安增 益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中 国 企 业 信 用 精 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 ) 。 另 外,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 2004 年 获得 全国 社 会保障 基金 理事 会社 保基 金资产 管理 人 资格, 目前 受托 管理 全国 社保基 金多 个投 资组 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获 得 企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资格 。2008 年2 月14 日 , 本 基 金管理 人成 为首 批获 准开 展特定 客户 资 产管理 业务 (专 户理 财) 的基金 公司 之一 ,并 于 3 月 24 日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获得合 格境 内 机构 投 资者 (QDII ) 资格 ,囊括 了公 募基 金、 社保 、年金 、专 户理 财和 QDII 等管理 业务 资 格 。 三、 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 会成 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1982 年 2 月至 1992 年 10 月 在 中国建 设 银行总行 工作,历 任综合 计划处、 资金处副 处长、 国际结算 部副总经 理(主 持工作) 。1992 年11 月至1998 年1 月任 国泰证 券有 限公 司国 际业 务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 理兼北 京分 公 司总经 理 。1998 年2 月至 2015 年10 月在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工 作 , 其 中1998 年2 月至 1999 年 10 月 任总 经理 ,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董 事长 。2015 年 10 月至 2016 年 8 月, 在中 建投 信托 有限 责 任公司 任监 事长。2016 年8 月至11 月, 在 建投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 建投传 媒华 文公 司任 监事 长、 纪委 书记 。2016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2017 年 3 月起 任 公司董 事长 、法 定代 表人 。 傅敏, 董事 ,大学 本 科, 会计师 。1979 年 12 月至 1988 年 3 月, 任冶 金工 业 部西南 地 勘局财 会处 干部 。1988 年3 月至2005 年7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行 工作 , 历 任财 会部 干 部、 人 力资源 部干 部、 副处 长、 处长、 总经 理助 理。2005 年 7 月 至2011 年3 月在 中 国建银 投资 有 限责 任 公司 工作 ,历 任 人 力资源 部副 总经 理、 业务 总监 。2011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 在 中投发 展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 历任 人力 资源 部总 经 理、 总裁 助理 、 工会 主席 、 党 委委 员 、 副 总裁、 董事 。现 任中 国建 银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战略 发展部 专职 董事 。2017 年 3 月起 任公司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11 董事。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起 在中 国 建银投资 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先 后 任股权 管理 部业 务副 经理 、 业 务经 理, 资本 市场 部 业务经 理 , 策 略投 资部 助 理投资 经理 , 公 开市场 投资 部助 理投 资经 理, 战略 发展 部业 务经 理 、 组 负责 人, 现任 战略 发 展部处 长 。2014 年 5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 Santo Borsellino , 董事 , 硕 士研究 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 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 融部 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 金融分 析师 ;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 险研 究员 ;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 总裁 ;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 益部 总 监。2013 年 6 月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 理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 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 )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起任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 总公司 营业 部助 理经 理 ; 1994 年 起任 中 国保险 ( 欧洲) 控 股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1996 年起 任 忠利保 险有 限公 司英 国分 公司再 保险 承 保人; 1998 年起 任忠 利亚 洲中国 地区 总经 理。 2002 年起任 中意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董 事。 2007 年起任 中意 财产 保险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董树梓 , 董 事, 大学 本科 , 高级 会计 师 。1983 年 7 月至 2002 年 3 月, 在山 东 临沂电 业 局工作 , 历 任 会 计、 科长 、 副总 会计 师。2002 年 3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山 西 鲁晋王 曲发 电 公司工 作,任 党 组成 员、 总会计 师。2003 年 2 月至2008 年 3 月, 任 鲁能 集团 经营考 核与 审 计部总 经理 。 2008 年3 月 至2011 年2 月 , 任 英大 泰 和人寿 股份 有限 公司 山东 分公司 总经 理 。 2011 年 2 月至 今, 在中 国 电力财 务有 限公 司工 作 。 历任 审 计部 主任 ,公司 党 组成员 、总 会 计师。2017 年3 月起 任 公 司董事 。 周向勇 ,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21 年 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工 作, 先后 任办公 室科 员、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主任 科员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 国建 银投 资公 司工作 ,任 办公 室高 级业 务经理 、业 务运 营组 负责 人。2011 年 1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总 经理 助理 ,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 7 日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2016 年 7 月 8 日 起任公 司总 经理 及公 司董 事。 王军,独立 董事, 博士研 究生,教授 。1986 年起 在 对外经济贸 易大学 法律系 、法学院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12 执教, 任助 教、 讲 师、 副 教授、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 法学 院副 院长、 院长, 兼任全 国法 律专 业学位 研究 生教 育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 国 际贸 易和 金 融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 中 国 法学会 国际 经济 法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 中 国 法学会 民法 学研 究会 常务 理事 、 中 国法 学教 育研 究 会第一 届理 事会 常务理 事 、 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 新加坡 国际 仲裁 中心 仲裁 员、 北京 仲裁 委 员会仲 裁员、 大连 仲裁 委 员会仲 裁员 等职。 2013 年 起兼任 金诚 信矿 业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 目 前已上 市) 独立 董事 ,2015 年 5 月 起兼 任北 京采 安 律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2010 年 6 月 起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常瑞明,独 立董事 ,大学 学历,高级 经济师 。1980 年起在工商 银行河 北省工 作,历任 河北沧 州市 支行 主任 、 副 行长 ; 河 北省 分行 办公 室 副主任 、 信息 处处 长 、 副 处长 ; 河 北保 定 市分行行 长、党组 副书记 、书记; 河北省分 行副行 长、行长 、党委书 记;2004 年起任 工商 银行山西省 分行行 长、党 委书记;2007 年起任工 商 银行工会工 作委员 会常务 副主任;2010 年至 2014 年任 北京 银泉 大 厦董事 长。2014 年 10 月 起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黄晓衡 , 独 立董 事, 硕士 研究生 , 高 级经 济师 。1975 年 7 月至1991 年6 月 , 在中国 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工 作 , 先后任 职于 计划 处 、 信贷 处、 国 际业 务部 , 历任 副处 长、 处 长。1991 年6 月 至1993 年 9 月 , 任 中国建 设银 行伦 敦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1993 年9 月 至1994 年 7 月, 任中国 建设 银行 纽约 代表 处首席 代表 。1994 年7 月 至 1999 年3 月 , 在中 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工 作 , 历任 国 际部 副总 经理、 资金计 划部 总经 理 、 会计 部 总经 理。1999 年3 月至2010 年 1 月, 在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工作 , 历 任 财 务总 监、 公司 管委会 成员、 顾问 。2010 年 4 月 至 2012 年3 月 , 任 汉石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 香港 ) 董 事总 经理。2013 年8 月 至 2016 年 1 月,任 中 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2017 年3 月起 任公司 独立 董事 。 吴群, 独立 董事, 博士 研 究生, 高级 会计 师。1986 年6 月至 1999 年1 月在 中 国财政 研 究院研究 生部会计 教研室 工作,历 任讲师、 副研究 员、副主 任、主任 。1991 年起兼任 中国 财政研 究院 研究 生部 (财 政部财 政科 研所 研究 生部 )硕士 生导 师。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沪江 德勤北京 分所工 作,历任 技术部/ 企业风险 管理部高 级经理、 总监, 管理咨询 部 总 监。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11 月, 在中 国电 子产 业 工程有 限公 司工 作, 担任 财 务部总 经理 。 2004 年9 月至 2016 年7 月兼任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军工委 员会 副会 长, 2016 年 8 月 起兼 任 中 国上市 公司 协会 军工 委员 会顾问 。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 中国 电子 信 息产业 集团 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审 计部 副主任 、资 产部 副主 任( 主持工 作) 、主 任。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 ,担 任中 国电子 信 息产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经 济师。200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 ,在 中国电 子信 息产 业集 团有 限公司 所投 资的 境内 外多 个公司 担任 董事 、监 事。2017 年 5 月起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13 兼任首 约科 技( 北京 )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2017 年10 月 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二) 监事 会成员 : 梁凤玉 , 监 事会 主席 , 硕 士研究 生, 高级 会计 师。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 先后 于 建设银 行辽 宁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人力 资源 部、 葫芦 岛 市分行 城内 支行 、 葫 芦岛 市 分行计 财部 、 葫芦岛 市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 建 设银 行辽 宁分 行计 划 财务部 工作 , 任业 务经 理 、 副 行长 、 副 总 经理等 职 。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 中国 建银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 部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 在中 国投资 咨询 公司 任财 务总 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中 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会计 部任 高级 经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 在 建投投 资有 限 责任公 司任 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 公司 监事 会 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学 本科 。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 书及 法务 。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 合规 部主管 、公 司秘 书兼 法务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 副 总 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 规部 主管 。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 南亚及 南亚 合规 部主 管。2014 年 3 月 17 日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 席执 行 官。2016 年 12 月 1 日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 行董 事。2014 年 12 月 起任 公司监 事。 刘锡忠 , 监 事 , 研 究生 。1989 年2 月 至 1995 年 5 月 ,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稽核 监察局 主 任科员 。1995 年 6 月 至 2005 年6 月 ,在 华北 电力 集 团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历 任部门 经理 、 副总经 理 。2005 年 7 月 起 在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历任 华北 分公 司 副 总经理 、纪检 监察 室 主持 工作 、 风险 管 理部主 任 、 资金 管 理部 主 任、 河北 业务 部主 任 , 现 任风险 管理 部主 任。2017 年 3 月 起 任公 司 监事。 邓时锋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曾 任职 于天 同证 券。2001 年 9 月 加盟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 历 任行 业研究 员 、 社保 111 组合 基金 经理 助 理、 国泰 金鼎 价值混 合和 国泰金 泰封 闭的 基金经 理助 理,2008 年 4 月起任 国泰 金鼎 价值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9 年 5 月 起兼任 国泰 区位 优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原国 泰 区位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经 理,2013 年9 月至2015 年3 月 兼任 国泰 估值 优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的基 金经 理, 2015 年 9 月 起兼 任国 泰央 企改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7 年 7 月起任 权益 投 资总监 。2015 年 8 月起 任 公司职 工监 事。 倪蓥, 监事, 硕士 研究 生 。1998 年 7 月至2001 年3 月, 任新 晨信 息技 术有 限责任 公司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14 项目经理 。2001 年 3 月 加 入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 信息 技术 部总监 、 运营管 理部 总 监。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 职工监 事。 宋凯, 监事 ,大学 本 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上 海 分所 助理 经理 。2012 年 12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现任 纪 检监 察室 副主任 、 审计 部总监 助理 。2017 年 3 月 起 任公 司职 工监 事 。 (三) 高级 管理 人员 :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周向勇 , 总 经理 ,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陈星德,博 士,15 年证 券 基金从业经 历。曾 就职于 江苏省人大 常委会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瑞 士 银 行环 球资产 管理 香港 公司 和国 投瑞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09 年 1 月 至 2015 年 11 月就 职于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督察 长、 副总 经理 。2015 年 12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李辉 , 大 学本 科, 17 年金 融从业 经历 。 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 任职 于上 海 远洋运 输 公司 ,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职于 中宏 人寿 保 险有限 公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 于海 康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 任职于 AIG 集 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 职于 星 展银行 。2010 年 4 月加 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先后担 任财 富 大学负责人、总经理办公 室负责人、人力资源部( 财富大学)及行政管理部 负责人,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 公 司总经 理助 理,2017 年 2 月起担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李永梅 ,博 士研 究生 学历 ,硕士 学位 ,18 年证 券从 业经历 。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就职 于中 国证 监会 陕西 监管局 ,历 任稽 查处 副主 任科员 、主 任科 员、 行政 办公室 副主 任 、 稽查二 处副 处长 等 ;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上海 专员 办, 任副 处长 ;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职 于上 海申 乐实 业控 股集团 有限 公 司 , 任副 总 经理 ;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 就职 于 嘉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5 年 7 月 起任 公司 督察 长;2016 年 3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2016 年 3 月 25 日 起任公 司督 察长 。 (四) 本基金 的 基金 经理 1、现 任基 金经 理 周伟锋 , 硕 士研 究生 ,9 年 证券基 金从 业经 历。 曾任 中国航 天科 技集 团西 安航 天发动 机 厂技术 员,2008 年 7 月加 盟国泰 基金 , 历 任研 究员 , 高级 研究 员,2012 年 1 月至 2013 年 6 月任国泰 金鹰增长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中小 盘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的基金 经理 助理 ,2013 年6 月至 2014 年7 月 任国 泰中 小盘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4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15 年3 月 起兼 任国 泰价 值经 典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由原 国泰 价 值经典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变更 而来 , 国 泰价 值经 典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由 国泰价 值经 典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名 而来) 的基 金经 理 ,2015 年1 月至2016 年 12 月任 国泰 新 经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5 月起 兼任 国泰 金鹰 增长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由 原国泰 金鹰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变更 注册 而来 , 国 泰金 鹰增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国 泰金鹰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而 来) 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 8 月至 2016 年8 月 兼任 国泰 互联 网+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经 理,2016 年 8 月至 2017 年9 月 兼任国 泰金 鹿保 本增 值混 合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7 年 6 月起 兼任 国 泰智能 装备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7 年 8 月 起兼 任 国泰智 能汽 车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 金经理 。 2、历 任基 金经 理情 况 2002 年 4 月 至 2003 年 1 月,由 张以 杰、 黄刚 、徐 学标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03 年 2 月至 2004 年 3 月 ,由 吕俊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04 年 4 月至 2007 年 4 月 ,由 冯 天戈担 任本 基 金 的基 金经 理 ; 2007 年 3 月至2008 年5 月 , 由 何江 旭担 任本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自2008 年5 月至 2015 年 5 月由张 玮担 任本 基金 的 基金经 理 ;自2015 年5 月 起至今 由周 伟 锋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本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其 成员 在 公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 投 研 部门负 责人 及业务 骨干 等相 关人 员中 产生。 公司 总经 理可 以推 荐 上述人 员以 外的 投资 管理 相关人 员担 任 成员 , 督 察长 和运 营体 系 负责人 列席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会议 。 公司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根 据有 关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审 议并 决策 公司 投 资研究 部门 提出 的 公 司整 体投资 策略 、 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以 及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 提出 的重大 投资 建议 等。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主任委 员: 周向勇 :总 经理 委员: 周向勇 :总 经理 陈星德 :副 总经 理 吴晨: 固收 投资 总监 、绝 对收益 投资 (事 业) 部副 总监( 主持 工作 ) 邓时锋 :权 益投 资总 监、 权益投 资( 事业 )部 小组 负责人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16 吴向军 :海 外投 资总 监、 国际业 务部 副总 监( 主持 工作) (六) 上述 成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与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 违反《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 违反《基 金法》的 行为, 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17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 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 规、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8)违反 证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格遵 守基金合 同的规定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为 的发 生。 5、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不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 信息 ,且不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 控制 制度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18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 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 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和有效开 展, 制定 了一 系列 组织 机 制、 管理 方法 、 操 作程 序 与控制 措施 , 形成 了公 司 完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 内部 控制 体系 涵 盖了内 部会 计控 制 、 风 险 管理控 制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公司 运营 的各 个方面 ,并 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务 控制 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 原则 1)全面性 原则:内 部风险 控制必须 覆盖公司 所有部 门和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 2)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 稽 核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及 各部门在 内部组织 结构的 设计上形 成一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保持与 业务发展 的同等 地位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 须建立在 风险控制 制度完 善和稳 固 的基础 上, 内部 风险 控制 应与公 司业 务发 展放 在同 等地位 上; 5)定性和 定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风险控 制指标 体系,使 风险控制 更具客 观性和 操 作性。 (2)内 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根 据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财 务会 计准 则的 要求 ,建立 了完 善的 内部 会计 控制制 度 , 实现了 职责 分离 和岗 位相 互制约 , 确保 会计 核算 的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并 保证 各基金 会计 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司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 险 , 建 立了 一整 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 其 内容 由 一系列 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 主要包 括 : 岗 位分 离和 空 间分离 制度 、 投资 管理 控 制制度 、 信息 技 术控制 、 营销 业务 控制 、 信息披 露制 度 、 资 料保 全 制度和 独立 的稽 核制 度 、 人力资 源管 理以 及相应 的业 务控 制流 程等 。 通 过这 些控 制制 度和 流 程, 对公 司面 临的 投资 风 险和管 理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实 行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通 过对 稽核 监察 部 充分授 权 , 对 公司 执行 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情 况 、 以 及公 司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遵循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全 面的 独立 监察 稽核 , 确 保公 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19 2、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要素 (1) 控制 环境 公司经 过多 年的 管理 实践 , 建 立了 良好 的控 制环 境 , 以保证 内部 会计 控制 和管 理控制 的 有效实 施 , 主 要包 括科 学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 合理 的 组织结 构和 分级 授权 、 注 重诚信 并关 注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 4 名。 董事 会下 设提 名及资 格 审查委 员会 、 薪酬 委员 会 、 考 核委 员会 等专 业委 员 会, 对公 司重 大经 营决 策 和发展 规划 进行 决策及 监督 ; 2)在组织 结构方面 ,公司 设立的执 行委员会 、投资 决策委员 会、风险 管理委 员会等 机 构分别 负责 公司 经营 、 基 金投资 和风 险控 制等 方面 的决策 和监 督控 制 。 同 时 公司各 部门 之间 有明确 的授 权分 工和 风险 控制责 任 , 既 相互 独立 , 又相互 合作 和制 约 , 形 成 了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决 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3)公司一 贯坚持诚 信为投 资人服务 的道德观 和稳健 经 营的管 理理念。 在员工 中加强 职 业道德 教育 和风 险观 念, 形成了 诚信 为本 和稳 健经 营的企 业文 化; 4)公司稽 核监察部 拥有对 公司任何 经营活动 进行独 立监察稽 核的权限 ,并对 公司内 部 控制措 施的 实施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评 价和 提出 改进 建议。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内 部会 计控制 , 保证 基金 核算 和 公司财 务核 算的 独立 性 、 全面性 、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司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 有 关会 计制 度和 准 则, 制 定了 完善 的公 司财 务 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以 及会 计业 务控制 流程 ,做 好基 金业 务和公 司经 营的 核算 工作 ,真实 、完 整 、 准确 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次 , 公 司将 基金 会计 和 公司财 务核 算从 人员 上 、 空间上 和业 务活 动上 严格 分开 , 保 证 两者相 互独 立 , 各 基金 之 间做到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 算, 保证 基金 资产 和公 司 资产之 间 、 以 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司建 立了 严格 的岗 位职 责分离 控制 、 凭证 与记 录 控制 、 资 产接 触控 制、 独 立稽核 等制 度, 确保 在基 金核 算和 公 司财务 管理 中做 到对 资源 的有效 控制 、 有关 功能 的 相互分 离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外公 司还 建立 了严 格的 财务管 理制 度 , 执 行严 格 的预算 管理 和财 务费 用审 批制度 , 加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20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位分 离和 空间 隔离 制度 : 为 保证 各部 门的 相对 独 立性 , 公 司建 立了 明确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 通 过 建立完 整的 研究 业务 控制 、 投 资决 策控 制、 交易 业 务控制 , 完 善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投资 决策职 能和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的风 险控 制职 能, 实行 投 资总监 和基 金 经理分 级授 权制 度和 股票 池制度 ,进 行集 中交 易, 以及风 险管 理部 对投 资交 易实时 监控 等 , 加强投 资管 理控 制, 做到 研究、 投资 、交 易、 风险 控制的 相互 独立 、相 互制 约和相 互配 合 , 有效控 制操 作风 险 ; 建 立 了科学 先进 的投 资风 险量 化评估 和管 理体 系 , 控 制 投资业 务中 面临 的市场 风险 、 集中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等 ; 建 立了 科 学合理 的投 资业 绩绩 效评 估体系 , 对投 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息技 术控 制 : 为 保证 信 息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 , 公司在 硬件 设备 运行 维护 、 软 件采 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流 程 ; 营销业 务控 制 : 公 司制 定 了完善 的市 场营 销 、 客 户 开发和 客户 服务 制度 , 以 保证在 营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息披 露控 制和 资 料 保全 制度 : 公 司制 定了 规范 的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保 证 信息披 露的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 ; 在 资 料保全 方面 , 建立 了完 善 的信息 资料 保全 备份 系统 , 以 及完 整的 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稽 核监察 部有 权对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工作 进行 稽核 检查 , 并 保证 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司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首先 从总体 上制 定了 公司 风险 控制制 度, 对公 司面 临的 主 要风险 进 行辨识 和评 估 , 制 定了 风 险控制 原则 。 在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总体 方针 指导 下 , 各部门 根据 各自 业务特 点 , 对 业务 活动 中 存在的 风险 点进 行了 揭示 和梳理 , 有针 对性 地建 立 了详细 的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检查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在进 行风 险评估 的基 础上 , 对 公司 各 业务活 动中 内部 控制 措施 的实施 情 况进行 定期 和不 定期 的监 察稽核 , 重点 是业 务活 动 中风险 暴露 程度 较高 的环 节, 以确 保公 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21 在确保 现有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情 况的 基础 上, 公司 会根据 新业 务开 展和 市场 变化情 况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及时 的更新 和调 整 , 以 适应 公 司经营 活动 的变 化 。 公 司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察稽 核的 基础 上, 也 会重点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性 进行 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的报 告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实施 报告 流程 , 各 部 门对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过程中 出 现的失 效情 况须 及时 向公 司高级 管理 层和 稽核 监察 部报告 , 使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稽核 监察 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 控制 实施情 况的 监察 中, 对发 现 的问题 均立 即向 公司 高级 管理层 报 告, 并 提出 相应 的建 议, 对 于重大 问题 , 则 通过 督察 长 及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 并 承诺 基金 管理 人 将根据 市 场变化 和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切 实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第四节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陆 志俊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22 电


话:95559 交通银 行 始 建于1908 年,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的发 钞行之 一 。 1987 年 重 新 组 建 后 的交 通银 行 正 式 对 外 营 业 , 成 为中 国 第 一 家 全 国 性 的 国 有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总部 设 在 上海 。2005 年6月 交通 银行 在香 港联 合 交易所 挂牌 上市 ,2007 年5 月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上市 。 根据2016 年英 国 《 银行 家 》 杂 志发 布的全 球千 家大 银行 报告 , 交 通银 行一 级资本 位列 第13 位 , 较 上 年上升4位 ; 根 据2016 年 美 国 《 财富 》 杂 志发 布的 世 界500 强公 司排 行榜, 交通 银行 营业 收入 位列第153 位, 较上 年上 升37 位。 截至2017 年6月30 日 , 交 通 银行资 产总 额为 人民 币89308.38 亿元 。2017 年1-6 月 , 交 通银 行实现 净利 润( 归属 于母 公 司股东)人 民币389.75亿元。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 下文 简称 “托 管中心 ” ) 。 现有 员工 具有 多年基 金 、 证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 具备基 金从 业资格, 以 及 经济师 、 会计 师、 工程 师 和律师 等 中 高级 专业技 术 职 称, 员工 的学 历层次 较高 ,专 业分 布合 理,职 业技 能优 良, 职业 道德素 质过 硬 , 是一支 诚实 勤勉 、积 极进 取、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 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牛先生2013 年10月 至今任 本行董事长 、执行 董事,2013 年5月至2013年10月任 本行董 事 长、执行 董事、行 长,2009 年12月至2013年5 月任本 行副董事 长、执行 董事、 行长。牛 先生 1983 年 毕业 于中 央财 经大 学金融 系 , 获 学士 学位 ,1997 年毕 业于 哈尔 滨工 业大 学管理 学院 技 术经济 专业 ,获 硕士 学位 ,1999 年享 受国 务院 颁发 的政府 特殊 津贴 。 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彭先生2013 年11月 起任本 行副董事长 、执行 董事,2013 年10月 起任本 行行长;2010年4 月至2013 年9月任 中国投 资 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 经理兼 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 责任公 司执行董 事、 总经理 ;2005 年8月至2010 年4月 任本 行执 行董 事、 副 行长 ;2004 年9 月至2005 年8月任 本行 副 行长 ;2004 年6 月至2004 年9月任 本行 董事 、 行 长助 理 ;2001 年9 月至2004 年6 月 任本行 行长 助 理;1994年至2001 年 历任 本行乌 鲁木 齐分 行副 行长 、行长 ,南 宁分 行行 长, 广州分 行行 长 。 彭先生1986 年于 中国 人民 银行研 究生 部获 经济 学硕 士学位 。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 袁女士2015 年8 月起 任本 行 资产托 管业 务中 心总 裁 ;2007年12 月至2015 年8 月 , 历任本 行 资产托 管部 总经 理助 理 、 副总经 理 , 本 行资 产托 管 业务中 心副 总裁 ;1999 年12 月至2007 年12 月, 历任 本行 乌鲁 木齐 分 行财务 会计 部副 科长 、 科 长、 处长 助理 、 副处 长, 会计结 算部 高级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23 经理 。 袁 女士1992 年毕 业 于中国 石油 大学 计算 机科 学系 , 获 得学 士学 位,2005 年于 新疆 财经 学院获 硕士 学位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 交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298 只。 此外 , 交 通 银行 还 托管 了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计 划、 证券 公司 客户 资 产管理 计划 、 银 行理 财产 品 、 信托 计划 、 私募投资 基金、保 险资金 、全国社 保基金、 养老保 障管理基 金、企业 年金基 金、QFII 证券 投资资 产、RQFII 证 券投 资资产 、QDII 证券 投资 资 产和 QDLP 资金 等产 品。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 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保 证 托 管 中 心 业 务 规 章 的 健 全 和 各 项 规 章 的 贯 彻 执 行 , 通 过 对 各 种 风 险 的 梳 理 、 评 估 、 监 控 , 有 效 地 实 现 对 各 项 业 务 风 险 的 管 控 , 确 保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 保 护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原则 1、合法性 原则:托 管中心 制定的各 项制度符 合国家 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监 管要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动 的始 终。 2、全面性 原则:托 管中心 建立各二 级部自我 监控和 风险合规 部风险管 控的内 部控制 机 制,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和各级人员,并 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 馈等各个经营 环节, 建立 全面 的风 险 管 理监督 机制 。 3、独立性 原则:托 管中心 独立负责 受托基金 资产的 保管,保 证基金资 产与交 通银行 的 自有资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 同的受 托基 金资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4、制衡性 原则:托 管中心 贯彻适当 授权、相 互制约 的原则, 从组织结 构的设 置上确 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 责分 明、相互牵制,并通 过有 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 除内 部控制中的盲 点。 5、有效性 原则:托 管中心 在岗位、 业务二级 部和风 险合规部 三级内控 管理模 式的基 础 上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通 过 行 之 有 效 的 控 制 流 程、控 制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有 效执 行。 6、效益性 原则:托 管中心 内部控制 与基金托 管规模 、业务范 围和业务 运作环 节的风 险 控制要 求相 适应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作 成本 ,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实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目标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24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业 银行法 》 等法 律法 规, 托 管中心 制定 了一整套严密、高效 的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 保 基 金 托 管业 务运 行 的 规 范 、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 通 银行资 产托 管业 务管 理暂 行办法 》 、 《 交通 银行 资 产托管 部业 务风 险管理 暂行 办法 》 、 《 交 通银行 资产 托管 部项 目开 发管理 办法 》 、 《 交通 银 行资 产 托管 部信 息披露 制度 》 、 《 交通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保 密工 作制 度》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 管业务 从业 人员 守则 》 、 《交 通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业务 资料 管理 制度 》 等 ,并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 基金业 务的 发展 不断加以完善。做到 业务 分工合理,技术系统 完整 独立,业务管理制度 化, 核心作业区实 行封闭 管理 ,有 关信 息披 露由专 人负 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 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 程、全链条的风险控 制管 理,聘请国际著名会 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 行进行国际标 准的内 部控 制评 审。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 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和 有关 证券 法规 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基 金资 产 的核算、基金资产净 值的 计算、基金管理人报 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托 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 的到 账 与赎回资 金 的 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 的合 法性、合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行 为, 应当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予以纠正,基金管 理人 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 确认 并进行调整。交通银 行有 权对通知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交 通 银 行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及 时 纠 正 的,交 通银 行须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须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四、其 他事 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未 受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国 证 监会 、 中 国银 监会 及其 他 有关机 关的 处罚 。 负责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高 级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兼 职的 情况 。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25 第五节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一) 直销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8 号楼 嘉昱 大厦16 层-19 层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电子交 易网 站:www.gtfund.com 登录 网上 交易 页面 智能手 机APP 平 台: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国泰 基金 ”微 信交 易平 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 :李 静姝 (二) 销售 机构 (1) 销售 银行 及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 客 户服 务中 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3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33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26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 张 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 : www.bank.ecitic.com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 王 志刚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 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27 12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3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4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63127 传真:0571-85179591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5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伏安 联系人 :陈玮 客服电 话:95541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16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0532-68629960 传真:0532-85709725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17


洛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0155 客服电 话:0379-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8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 湖区深 南东 路3038 号合 作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王 璇


宋 永成 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28 19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 0411-82311420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0


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升荣 联系人 :胡 阳华 客服电 话:95302 传真:025-86775376 网址:www.njcb.com.cn 21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王 昕 电话:0755-22168032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 9550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22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吴昊 、 冯小 航 电话:0451-8677960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23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法定代 表: 王继 康 联系人 : 卢 媛薇 、陈 捷 客服电 话:95313 电话:020-28852729 网址: www.grcbank.com 24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 何沛 良 联系人 : 林 培珊 、杨 亢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电话:0769-22866254 网址:www.drcbank.com 25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29 26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95587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7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3734343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29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0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1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客服电 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2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高 德置 地 广场 F 栋 18 、19 层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30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3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4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全国客 服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5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6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7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徐 丽峰 联系人 : 周 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stock.com 38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31 39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广 州知 识城 腾飞 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40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 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联系人 : 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41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42


中信证 券( 山东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场 1 号楼 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 赵 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43


华泰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 广场、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 话:95597 44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崔 少华 联系人 : 奚 博宇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32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45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6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 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 话: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47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8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9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 华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50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33 51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深 圳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中 路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 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张鹏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52


长城国 瑞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赵 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53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4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电 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55


中国国 际金 融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56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57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34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8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9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0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61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62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63


平安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联系人 :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64


德邦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 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880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35 65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 区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国 际 金融大 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联系人 :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 话: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66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化军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7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瑞军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8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69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70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71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66413306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36 72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3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74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 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毛 亚莉 电话:021-64318893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75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76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77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78


国都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79


开源证 券有 限责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锦 业 路1 号都 市之 门B 座 5 层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37 任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王 姣 电话:029-6863321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80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汪 燕


电话:0551-65161675 传真:0551-65161600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网址:www.huaan.com 81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 B01 (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王 逍 电话:021-64339000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82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83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84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 路 358 号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王 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85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华 西证券 大 厦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38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华 西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86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 张晨 联系人 :仇 侃宁 电话:0571-87923225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 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87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 李镇 西 法定代 表: 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电话:0472-5189057 客服电 话:96016 ( 北京 、 内蒙古 地区 ) 网址: www.bsb.com.cn 88


山东寿 光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寿光 市银 海路 19 号 法定代 表: 颜廷 军 联系人 :周 淑贞 电话:0536 -5293756 传真:0536 -5293756 客服电 话:0536 -96633 89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 风西街一号丽华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 阎俊 生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90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91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客服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92


张家港 农村 商业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人民 中路 66 号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39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 王自 忠 联系人 :朱 芳 电话:0512-96065 客服电 话:0512-96065 传真:051256968259 网址:www.zrcbank.com 93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生 电话:020-38322888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94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65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 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95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 陆向 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9995170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96


浙江绍 兴瑞 丰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笛 扬 路1363 号 法定代 表: 俞俊 海 联系人 : 孟 建潮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34 客服电 话:0575-81105323 网址:www.borf.cn (2) 第三 方销 售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40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 国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蚂蚁( 杭州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杭 州市 余杭 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韩 爱彬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何 昳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41 网址:www.myfund.com 7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街18 号同 花 顺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8


江苏金 百临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99 号 法定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袁 丽萍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 www.jsjbl.com 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


众升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9 层 04-08 法定代 表: 李招 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11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 李兴 春 联系人 : 叶 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


鼎信汇 金( 北京 )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中关村 东 路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中关村 东 路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42 法定代 表: 齐凌 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830 客服电 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3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 昌大 厦 )1 幢 10 楼1001 室 办公地 址 : 杭 州市 拱墅 区登 云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一楼 金 观诚财 富 法定代 表: 徐黎 云 联系人 :孙 成 岩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4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06-10 单 元 法定代 表: 赵学 军 联系人 :张 倩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传真: 021-20280110 、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15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 表: 沈伟 桦 联系人 :王 巨明 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6


一路财 富( 北京 )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 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街 2 号万 通新 世 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徐 越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 网址:www.yilucaifu.com 17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01-8811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18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43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兰 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9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虹梅路1801 号凯 科国 际大 厦7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客服电 话:400-821-3999 手机客 户端 :天 天盈 基金 20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5楼 法定代 表人 :鲍 东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21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22


北京钱 景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23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 人体育 场北 路 甲2 号 裙楼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 盈 科中心 B 座裙楼 二层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44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4


北 京 微 动 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心 金 融商业 楼341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25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 27 层2704 公司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 7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法定代 表人 :张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网址:8.jrj.com.cn 26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 表: 陈继 武 联系人 : 李晓 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 :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27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田街道 金田 路中 洲大 厦35 层01B 、 02、03 、04 单位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田街道 金田 路中 洲大 厦35 层01B 、 02、03 、04 单位 法定代 表: 刘鹏 宇 联系人 :杨 涛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28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45 12 楼 1201-1203 单元 法定代 表: 肖雯 联系人 :李 孟 军 电话:18500050725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29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 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 扩)N-1、N-2 地块 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 路 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 扩)N-1、N-2 地块 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 李昭 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82607151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30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 王廷 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31 2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苏 宁总 部) 法定代 表: 钱燕 飞 联系人 :喻 明明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32 3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 表: 王伟 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3 3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46 管理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 梁蓉 联系人 :李 婷婷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34 3 北京格 上富 信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19 号楼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19 号楼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 李悦 章 联系人 :曹 庆展 电话:010-68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客服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35 3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院 法定代 表: 江卉 联系人 :赵 德赛 电话:010-89188343 客服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36 3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SOHO T2 B 座2507 法定代 表: 钟斐 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APP 下 载网 址:danjuanapp.com 37 3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 表: 周斌 联系人 :张 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47 38 3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 李一 梅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39 3 通华财 富( 上海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路 799 号陆 家嘴 世纪金 融 广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 兰奇 联系人 :庄 洁茹 电话:021-60818110 客服电 话:95156 转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40 3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联系人 :辛 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48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媛 联系人 :丁媛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507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李 一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李一 第六节


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情况 变更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若 基金 管理 人 或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或 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人 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 具体 参 见各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投资人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一) 开放 日 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49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二) 申购 、赎 回的 开始 日及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注册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价 格为 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或 转换 的价 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一) “未 知价”原 则,即 申购、赎 回价格以 申请当 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二)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三)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以 内撤 销; (四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一)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 请 成立; 注册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若 资金 在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立 ,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人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销 售机 构等 不承 担由 此产生 的利 息 等任何 损失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注册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 生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 项的 支 付办法 参照 本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三)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50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到 销售 机构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购 、 赎 回的 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 认情况 , 投资 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资 人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 法对 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 日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 制 (一) 投资 人投 资本 基金 单笔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 各销 售机构 对 本基金 最低 申购 金额 及交 易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二 ) 基 金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 若在 销售 机 构 ( 网点 ) 保 留的 基金 单 位余额 不低 于100 份 , 则 每次 赎回 申 请不得 低 于100 份基 金单 位; 若余 额低 于 100 份 , 则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赎 回。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用途 (一) 本基 金根 据申 购金 额的大 小, 申购 费用 等于 净申购 金额 乘以 所适 用的 申购费 率 , 若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 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 , 包括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 可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会 保障基 金 、 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如将 来出 现经 养老 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时 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 按规定 向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非 养老 金 客 户指除 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资 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 台申购 本基 金的 养老 金客 户申购 费率 如下 :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51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50 万 0.60% 50 万 ≤M﹤500 万 0.30% 500 万 ≤M ﹤1000 万 0.12%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申 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下 :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50 万 元以 下 1.5% 50 万 元( 含)-500 万元 1.0% 500 万元( 含)-1000 万元 0.6% 1000 万元 (含 )以 上 1000 元( 单笔 ) (二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本 基金 赎回 费 的25% 归入 基金 资产 , 未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具体 费率 如下 :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Y<1 年 0.5% 1 年≤Y<2 年 0.2% Y≥2 年 0 “持 有期 ”指 自基 金份 额 认购/ 申购 确认 日至 赎回 申 请日的 期间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并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在 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持续 营销 计划 , 针 对投资 人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持 续营 销活 动 。 在基金 持续 营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的销售 费用 。 七、 申购、赎回 数额 的计 算方式 (一)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 (1+ 申购 费率 )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52 (注:对 于一定金 额以上 的申购适 用绝对数 额的申 购费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二)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三)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 +1 日公 告。 遇特 殊 情况, 可以 适当 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出现 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或注册 登 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注册 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 、5 、6、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资 人 申购申 请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 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53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3、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 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出 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54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的 前提下 , 可对 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 回份额 ;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 如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 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 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 一、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 时不 再 另行发 布重 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 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55 构。 十 三、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 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式 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 请并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过 户注册 登记 。 基金 管理 人 拟受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 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申 购金额 , 每 期申 购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 五、基金份额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 被 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 参与收 益分 配。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十 六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 许基金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业 务 ,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 应的业务规则。 第七节


基 金 的非 交 易 过 户 与 转托 管 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 生 的非交 易过 户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 规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56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二、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第八节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在追求 基金 资产 安全 前提 下,主 要通 过投 资增 长型 上市公 司, 分享 中国 经济 增长成 果 ,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中长 期 增 值, 确保 基金 资产 必要 的流 动性 , 并 将投 资风 险控 制在 较低的 水平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含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包括 国债、央 行票据、 金 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 次 级债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地方政 府债 券 、 政 府支 持 机构债 券 、 政 府 支持债券 、中期票 据、可 转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可 交换债 券、短期 融资券、 超 短 期融资券)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行 存款, 货币市场 工具,权 证、股 指期货以 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为: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 0%-95%;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持 有的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如未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或变更 投资 比例 限制 , 基 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相 应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比例 规定 。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57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 策略 : 资产 配 置和行 业配 置采 用自 上而 下的方 法 ; 股 票选 择采 用 自下而 上的 方法。 (一)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主 营业 务收入 或利 润具 有 良 好增 长潜力 的增 长型 上市 公司 , 从基本 面 分析入 手选 择增 长型 股票 。 具 有以 下全 部和 部分 特 点的公 司将 是本 基金 积极 关注的 对象 : ① 公司所 处的 行业 增长 前景 明朗 , 公 司在 该行 业内 具 有一定 的行 业地 位 , 或 者 具有明 显竞 争优 势和实 力 , 能 充分 把握 行 业发展 的机 遇 ; ② 经营 业 务中至 少有 一项 突出 的产 品或服 务 , 依 靠 商业模 式和 管理 水平 取胜 ; ③ 公司 主营 业务 收入 或 利润增 长较 快 ; ④ 财务 状 况趋于 良性 , 具 有合理 的现 金流 状况 ; ⑤ 公 司管理 层敬 业负 责, 经营 规 范, 具 有敏 锐的 商业 触觉 和 创新精 神。 本基金 通过 对上 市公 司所 处行业 增长 性及 其在 行业 中的竞 争地 位 、 公 司商 业 模式 、 核 心 竞争能 力 、 企 业资 本扩 张 能力 、 战 略重 组等 多方 面 的因素 进行 综合 评估 ; 以 上市公 司过 去两 年的主 营业 务收 入和 利润 增长以 及未 来两 至三 年的 预期增 长性 为核 心, 综合 考 察上市 公司 的 增长性 及其 可靠 性和 可持 续性 。 在 此基 础上 本基 金 将进一 步考 量其 股价 所对 应的市 盈率 、 市 净率等 与市 场 (行 业 ) 平 均水平 , 以及 增长 性相 比 是否合 理 , 结 合资 本市 场 的具体 情况 , 适 时作出 具体 的投 资决 策。 (二) 债券 投资 策略 按照基 金总 体资 产配 置计 划,以 满足 流动 性需 求为 前提, 提高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本基金 将在 对利 率走 势和 债券发 行人 基本 面进 行分 析的基 础上 , 综 合考 虑利 率 变 化对 不 同债券 品种 的影 响水 平 、 各品种 的收 益率 水平 、 信 用风险 的大 小 、 流 动性 的 好坏等 因素 。 利 用债券 定价 模型 计算 债券 的内在 定价 , 从而 产生 不 同期限 的债 券 , 特 别是 国 债的内 在投 资价 值。 通过宏 观经 济分 析, 考虑 历史上 中国 的年 度及 季 度GDP 增 长率 水平 、CPI 增 长 趋势、 国 家货币 政策 倾向 、 汇率 政 策的变 动倾 向 、 财 政政 策 的变动 等宏 观政 策 、 经 济 周期的 更迭 , 对 市场现 有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动进行 预期 ,据 此对 利率 风险进 行评 估。 通过相 对价 值分 析 , 在 维 持投资 组合 可承 受的 风险 期望水 准的 情况 下进 行调 整, 包括 期 限变动 ,非 国债 品种 的相 对产业 风险 ,信 用风 险等 。


通过上 述步 骤建 立由 不同 类型、 不同 期限 债券 品种 构成的 组合 。 (三)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 综合 考虑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的 安全 性 、 收 益 性和流 动性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58 等特征 , 选择 具有 相对 优 势的品 种 , 在 严格 遵守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基 础上 , 谨 慎进 行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 (四)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重 点对 市场 利率 、 发 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 构成及 质量 、 提前 偿还 率 、 风 险补 偿 收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 影响 资产支 持证 券价 值的 因素 进行分 析, 并辅 助采 用蒙 特 卡洛方 法等 数 量化定 价模 型, 评估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相对 投资 价值 并做出 相应 的 投 资决 策。 (五) 权证 投资 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其 投资 原则 为有 利 于基金 资产 增值 。 本基 金 在权证 投资 方面将 以价 值分 析为 基础 , 在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 析其 合理定 价的 基础 上 , 立 足于 无风险 套利 , 尽力减 少组 合净 值波 动率 ,力求 稳健 的超 额收 益。 (六)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 流 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 以 套期 保 值为主 要目 的, 通过 资产 配置 、 合 约 选择 , 谨 慎地 进行 投资 , 旨在通 过股 指期 货实 现组 合风险 敞口 管理 的目标 。 四、投资限制 (一)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 的0%-9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保 证金 以后 , 持 有的 现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 持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59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15、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的投 资限 制如 下: (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 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 券(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不 含质 押 式回购)等; (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3)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募 债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 持有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本 基金 投资 于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的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20% ; 本基金 持有 单只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8、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第 12 项 外, 因证 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60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二)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 更后 的限制 为准 。 (三) 关联 交易 基金 管理人运 用基金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 按 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 基 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80%+ 中证 综合 债指 数收 益率 ×20%


本基金 采用 沪 深300 指数 作为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基 准主 要因 为: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61 1、沪 深 300 指数 是上 海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第一 次联 合发布 的反 映 A 股 市场 整 体走势 的 指数 , 指 数样 本覆 盖了 沪 深市场 六成 左右 的市 值 , 具有较 强的 独立 性 、 代 表 性和良 好的 市场 流动性 ;


2、沪深 300 指 数是 一只 符 合国际 标准 的优 良指 数, 该指数 体现 出与 市场 整体 表现较 高 的相关 度 , 且 指数 历史 表 现强于 市场 平均 收益 水平 , 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也较 好 , 具 有良 好的 投 资价值 ;


3、沪深 300 指 数编 制方 法 的透明 度较 高, 且具 有较 高的市 场认 同度 和未 来广 泛使用 的 前景, 使基 金之 间更 易于 比较。 中证综 合债 券指 数是 综合 反映银 行间 和交 易所 市场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央 票及短 期 融资券 整体 走势 的跨 市场 债券指 数 。 该 指数 编制 合 理、 透明 、 运 用广 泛, 具有 较强的 代表 性 和权威 性 , 能 够更 全面 地 反映我 国债 券市 场的 整体 价格变 动趋 势 。 选 用上 述 业绩比 较基 准能 够真实 、客 观地 反映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证券 市场 中有 其他 代 表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 根 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 调 整业 绩 比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调 整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媒 介上 予以 公告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于 中等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品种 , 其预 期风险 、 预期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和债 券型 基金 ,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 七 、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复核 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财 务资 料未 经审 计。 (一)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62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4,823,285,844.75 88.82 其中: 股票 4,823,285,844.75 88.8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9,700,164.55 0.5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24,875,360.31 5.98 7 其他各 项资 产 252,622,822.72 4.65 8 合计 5,430,484,192.33 100.00 (二)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39,793.60 0.00 C 制造业 3,139,232,468.77 58.0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89,446.56 0.00 E 建筑业 73,555.60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573,239,028.65 10.6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5,571.91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96,597.38 0.00 J 金融业 1,072,993,698.18 19.84 K 房地产 业 36,560,000.00 0.6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29,546.97 0.0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467,852.20 0.01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63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51,196.08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15,299.99 0.0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71,788.86 0.00 S 综合 - - 合计 4,823,285,844.75 89.19 (三)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002466 天齐锂 业 5,888,818 413,925,017.22 7.65 2 600885 宏发股 份 8,888,803 369,063,100.56 6.82 3 600335 国机汽 车 20,188,821 283,249,158.63 5.24 4 300616 尚品宅 配 1,698,874 257,039,636.20 4.75 5 603883 老百姓 4,877,094 237,563,248.74 4.39 6 000823 超声电 子 15,286,115 234,336,142.95 4.33 7 002050 三花智 控 14,188,541 226,384,009.68 4.19 8 601211 国泰君 安 10,000,000 216,300,000.00 4.00 9 600282 南钢股 份 46,800,022 213,672,121.88 3.95 10 002384 东山精 密 7,300,083 209,658,383.76 3.88 (四)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五)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六)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64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若本 基金 投资 股 指期货 , 本基 金将 根据 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主要 目 的, 有选 择地 投资 于股 指 期货 。 套 期保 值将 主要 采 用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通过 对证 券市 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结 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 流 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 通 过资 产 配置 、 品 种 选 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法律法 规对 于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策 略另 有规 定的, 本基 金将 按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执 行。 (十)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十一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报告 期内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没 有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2、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况 。 3、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645,892.7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07,950,855.1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25,744.98 5 应收申 购款 43,351,819.7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65 9 合计 252,622,822.72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600282 南钢股 份 120,600,000.00 2.23 非公开 增发 2 600335 国机汽 车 29,180,548.04 0.54 减持新 规 3 002050 三花智 控 25,564,089.60 0.47 非公开 增发 第九节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7 年6 月30 日。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守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2 年5 月8 日至 2002 年12 月 31 日 -12.20% 0.51% -18.54% 1.30% 6.34% -0.79% 2003 年度 20.96% 0.76% 10.57% 1.14% 10.39% -0.38% 2004 年度 1.69% 0.90% -15.23% 1.32% 16.92% -0.42% 2005 年度 2.07% 0.95% -8.21% 1.37% 10.28% -0.42% 2006 年度 131.63% 1.29% 130.57% 1.35% 1.06% -0.06% 2007 年度 117.33% 1.97% 96.14% 2.19% 21.19% -0.22% 2008 年度 -46.24% 2.16% -65.38% 2.84% 19.14% -0.68% 2009 年度 83.62% 1.57% 79.80% 1.90% 3.82% -0.33% 2010 年度 5.33% 1.34% -14.46% 1.42% 19.79% -0.08% 2011 年度 -23.69% 1.17% -21.63% 1.15% -2.06% 0.02% 2012 年度 4.19% 1.17% 3.12% 1.09% 1.07% 0.08%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66 2013 年度 21.89% 1.39% -6.80% 1.16% 28.69% 0.23% 2014 年度 23.36% 1.37% 53.06% 1.09% -29.70% 0.28% 2015 年度 52.73% 2.82% 9.29% 2.45% 43.44% 0.37% 2016 年度 -0.91% 1.70% -12.27% 1.45% 11.36% 0.25% 2017 年上 半年 13.53% 1.07% 9.46% 0.48% 4.07% 0.59% 自2002 年5 月8 日 至2017 年6 月30 日 1,085.08% 1.53% 104.19% 1.63% 980.89% -0.10% 第十节


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拥 有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 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67 第十一节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股指 期货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 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4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私 募证券 , 估值 日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时,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 如 成本 能 够近似 体现 公允 价值 , 应 持续评 估上 述做 法的适 当性 ,并 在情 况发 生改变 时做 出适 当调 整。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对在 交易所市 场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 让的债 券,对存 在活跃市 场的情 况下,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68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 进 行调整 ,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 对于 不 存在活 跃市 场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 下,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4)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对全国 银行间市 场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益品 种,按 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 按 照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 当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 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6、权 证的 估值 方法 (1)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该 权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参考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 或 者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值; (2)首次 发行未上 市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但 未行权的 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估值 。 7、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指期 货合约和 国债期货 合约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 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算 价估 值 。 8、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69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出具加 盖公 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 按 照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因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责 任。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约定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 第4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70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交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错 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71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上 述“ 三、 估值 方法 ”的第 8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证 券/期 货交 易所 及注 册登记 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或 者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等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第十二节


基 金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在 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进行 收益分 配,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72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当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 红 利小 于一定 金额 , 不足 以支 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 照 《 业 务规则 》执 行。 第十三节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73 8、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1.50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 -9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74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 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公 告。 第十四节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托管 协 议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第十五节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75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投 资人 能够 按照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 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 投 资人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 明基 金申购 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 金产品 特性 、风 险揭 示、 信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办 公 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 书面说 明。 3、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76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各自 网 站上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 销 售机 构 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三)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四)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五)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77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19、更 换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 20、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1、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2、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3、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78 25、本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六)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 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八) 投资 股指 期 货 的相 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季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 并充分 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投 资目 标 等。 (九)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 2 个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 数量 、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本 基 金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十)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后2 个交 易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介披 露 所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本 和账 面 价值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十一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 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 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 产支 持 证券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明细 。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79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或者 以XBRL 电 子方式 复核 审查 并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 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 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办 公场 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 以 供公 众 查阅、 复制 。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第十六节


风 险揭 示 一、 市场风险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80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 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而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主 要存在 以下 几种 风险: (一 )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 政策 , 如 财政 政策 、 货 币 政策 、 产 业政 策、 地区 发 展政策 等发 生变化 ,导 致市 场波 动而 影响基 金收 益, 产生 风险 。 (二 )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 着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各 个行 业及 上市 公司 的 盈利水 平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从而 影响 到个股 乃至 整个 行业 板块 的二级 市场 走势 。 (三 ) 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 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 本和利 润 。 基 金投 资于 债 券和股 票 , 其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四 ) 产 业风 险。 科技 创新 企业具 有技 术更 新快 、 研 究开发 周期 长 、 投 资数 额 大等特 点, 这些都 会为 科技 创新 类企 业的经 营带 来一 定风 险。 (五 ) 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 着国家 开发 程度 的提 高 , 各行业 都面 临着 国际 竞争 , 科 技创 新 类上市 公司 的发 展必 然也 受到发 达国 家同 类技 术进 入中国 市场 的影 响。 尤其 是中国 加 入 WTO (世界 贸易 组织 ) 后市 场 开放程 度加 大 , 国 内上 市 公司必 然面 临许 多来 自国 外同类 企业 竞争 的风险 。 (六 )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 多种因 素的 影 响 , 如经 营 决策 、 技 术 的更新 、 新产 品的 研究 开 发、 高级 专业 人才 的流 动 等风险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 益下降 。 虽然 基 金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不能完 全规 避。 (七 ) 购 买力 风险 。 基 金 投资的 目的 是使 基金 资产 保值增 值 , 如 果发 生通 货 膨胀 , 基 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销, 从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 增值。 (八 ) 流 动性 风险 。 中 国 的证券 市场 还处 在初 期发 展阶段 , 在某 些情 况下 股 票品种 的流 动性不 是很 通畅 , 由此 可 能影响 到基 金投 资品 种的 日 常交 易及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 尽管 本基 金 管理人 将通 过投 资组 合的 调整来 减少 该风 险, 但不 能保证 完全 避免 。 二、 管理风险 (一 )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 程中 , 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 验、 判断 、 决 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因此 , 本 基金 可 能因为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而 影响 收益水 平。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81 (二 )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基 金超 过一 只 , 因 此 本基金 在进 行具 体投 资操 作时可 能会 受到其 他基 金投 资所 带来 的影响 , 尽 管基 金管 理人 内 部有严 格的 交易 规则 来避 免不同 基金 投 资的利 益冲 突, 但无 法保 证完全 避免 该影 响的 产生 。 (三 ) 本 基金 是开 放式 基 金, 基金 规模 将随 着投 资 者对基 金单 位的 申购 与赎 回而不 断变 化, 尽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持 一定的 现金 或现 金等 价物 储备 , 但 若是 由于 投资 者 的连续 大量 赎回 而导致 基金 管理 人被 迫抛 售股票 以应 付基 金赎 回的 现金需 要, 则可 能使 基金 资 产净值 受到 影 响。 三、 其他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第十七节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82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83 第十八节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及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39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设立日 期: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仟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400-888-8688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 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 发 [1987 ]40 号文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5 号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投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 金 合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投 资人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 取得 基金 份 额 , 即成 为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同 》 的当事 人 , 直 至 其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并 不以在 《 基金 合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84 同》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条 件。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2)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销售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6)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7)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8)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 、 期 货经 纪机 构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申购 、 赎回 、 转换和 非交 易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和 注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85 册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 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人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86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4)根据 相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开 设资金账 户、证 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期 货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87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 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证券 账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按 照《基 金合同 》 及《托 管协 议》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 不 得 向他人 泄露 , 因审 计、 法 律等外 部专 业顾 问提供 的情 况除 外;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 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及 《托 管协 议 》 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和 《 托管 协议 》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业监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88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解 所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申购 款项 及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89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一 的,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或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 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90 或在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变 更收 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在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 许可的范 围内且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增加 或减 少份额 类别 ,或 调整 基金 份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 ; (6)在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 围内且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基 金推 出新业 务或 服务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91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表 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92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注册 登记资 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含 二分之一 ) 。若到 会者在权 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在 表决截 至日以 前 送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 直接出具 表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表 决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含 二分之一 ) ;若本 人直接出 具 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 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 含三 分之 一 ) 基 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 表 决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在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本 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亦 可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93 4、在会议 召开方式 上,本 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 非现场 方式或者 以现场方 式与非 现场方 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 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 行。 表决 方式 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也 可以 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载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94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金 合同》 、 本基金 与 其他基金 合并以 特别决议 通 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面 符 合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表决 意见 视为有 效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95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的 规定 ,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则 的部 分 ,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被 取消 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1、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3、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进行 收益分 配,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96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4、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5、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6、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自 行承 担。 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定 金额 , 不足 以 支 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 照 《 业 务规则 》执 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诉 讼费 和仲 裁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的证 券/期货 交 易费用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97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 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第(3) -(9 )项 费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5、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98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告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1、投 资目 标 在追求 基金 资产 安全 前提 下,主 要通 过投 资增 长型 上市公 司, 分享 中国 经济 增长成 果 ,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中长 期增 值, 确保 基金 资产 必要 的流 动性 , 并 将投 资风 险控 制在 较低的 水平 。 2、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含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据 、金 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 次 级债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地方政 府债 券 、 政 府支 持 机构债 券 、 政 府 支持债 券、 中期 票据 、可 转换债 券(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可 交换 债券 、短 期 融资券 、超 短 期融资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 款,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 指期货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持 有的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如未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或变更 投资 比例 限制 , 基 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相 应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比例 规定 。 3、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 的 0%-95% ; 2)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保 证金 以后 ,持 有的 现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7)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99 8)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 15)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的投 资限 制如 下: a)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5% ,其 中,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不 含质 押 式回购)等; b)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20% ; c)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d)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6)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 基金 持有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本 基金 投资 于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的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 不得 超过 20% ; 本基金 持有 单只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100 18)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第 12 ) 项 外, 因 证券/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中国 证监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法 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限制为 准。 (3) 关联 交易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101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拥有 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 项 以及其 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2、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 的 价值。 3、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 销 售机 构 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 金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 议 生效 后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102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103 规定。 八 、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应经 友 好协商 解决 。 如经 友好 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 则 任何 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上 海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 点为上 海市 , 按照 届时 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 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第十九节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39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实收资 本:1.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104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编: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制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 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 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认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未经 基金 托 管人的 审核 擅自 将不 实的 业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 宣传 推介材 料上 , 则 基金 托管 人 对此不 承担 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在发 现后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规 定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 以电 话或 书面 形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反馈 ,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二)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 金法》及 其他有 关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规定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 况进 行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括 但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否 安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是 否开 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及债 券托管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是 否及 时 、 准确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是 否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指令 办理 清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105 算交收 , 是否 按照 法规 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进 行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 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对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 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监 督、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 分配基 金 的 任何 资产 。 2、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 立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 户和债 券托管 账 户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立 。 5、对于因 为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 产和基金 申购过 程中产生 的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 有 到达基 金银 行 存款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106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 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二) 基金 募集 资产 的验 证 国泰金 鹰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自 2002 年 4 月 16 日起 向社会 公开 发行 , 设 立募 集 工作已 经 顺 利 结 束 ,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设 立 募 集 期 净 销 售 额 为 2,226,366,461.68 元 人民 币。该 资金 已于 2002 年 5 月 8 日 全额 划入 在基 金托 管人开 立的" 金鹰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专户" 。 按 照每 份基 金单 位面值 人民 币 1.00 元计 算 , 设 立募 集期 共募 集2,226,366,461.68 份基金 单位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23,567 户。 (三)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 立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2、基金托 管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 开立基 金的银行 存款账户 ,并根 据中国 人 民银行 规定 计息 。 本基 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制 作 、 保 管和 使用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 于投资 、 支付 赎回 金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 均 需通 过 本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户 进行 。 3、本基金 银行存款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存 款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银 行存款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4、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申 请开通本 基金银行 账户的 企业网上 银行业务 进行资 金支付 , 并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简 称 “ 交通 银行 网银 ”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 金结 算汇划 业务 。 5、基金银 行存款账 户的管 理应符合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票据法 》、《人 民币银 行账户 结 算管理 办法 》 、 《 现金 管 理暂行 条例 实施 细则 》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 《 支付 结算 办 法》以 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即资 金交 收账 户 , 用 于 证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 基 金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107 开立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的 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 托管人负 责向中国 人民银 行 进行报 备,并在 备案通 过后在 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及银行间清算所 股份 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 名义 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基金 的债 券及 资金 的清 算。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申 请 基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 行交 易,由基金管理人在 中国 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 业拆 借市场交易账 户。 2、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 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 券回购主 协议,协 议正本 由基金 管 理人保 存。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 的开立 、 使用 的, 由基 金 管理人 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 由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本 基 金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保 管 , 相 关业 务程 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 除 本协 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 在代基 金签 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的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于 无法取得 二份以上的正本 的,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权业务 章的 合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关 于证券 投资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108 基金执 行< 企业 会计 准则> 估值业 务及 份额 净值 计价 有关事 项的 通知 》 及其 他 法律 、 法 规的 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以约 定方 式 发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 将 复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份 额净 值予 以公 布。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出具加 盖公 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 按 照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因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责 任。 (二)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109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交易数据 的,由 注册基 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错 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5、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上述 估值 方法 的第 8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证券/期 货交 易所 及注 册登记 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者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等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110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三)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双 方各 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五)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 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 如发 现双 方的 账目 存 在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确 保核 对一 致。 若当 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 法查 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定 期报 告文 件应 按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公告 。季 度报表 的编 制 , 应于每 季度 终了 后 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6 个月公 告一次 , 于截 止日 后的45 日内公 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 基金会 计年 度 前6 个 月结 束后 的 60 日内 公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90 日 内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报 表盖 章后 , 以 传真方 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2 个 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 复 核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季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 以 约定 方式 将有 关报 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在 5 个 工作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完 成当 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15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反 馈给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到后 20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告 完成 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 核结果 反馈 给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在复核 过程 中 , 发 现双 方 的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整 ,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 式 为准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按照其 编制 的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111 报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 可以出 具复 核确认 书( 盖章 )或 以其 他双方 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以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检 查。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年最 后一 个 交易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负 责编制 和保 管 , 并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和 准确 性负责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应经 友好 协商解 决 。 如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进行 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上 海市 , 按照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 基 金合同 》和 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七、 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被 依法取 消基金托 管资格或 因其他 事由造 成 其他基 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财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被 依法取 消基金管 理资格或 因其他 事由造 成 其他基 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权 。 4、发 生《 基金 法》 、 《销 售 办法》 、 《运 作办 法》 或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112 第二十节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人承 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 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一) 客户 服务 专线 1、理 财咨 询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2、全 天候 的7 ×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 公司 介绍 、产 品介绍 、 交易费 率等 ) 。 3、7×24 小时 留言 信箱 。 若不在 人工 服务 时间 或座 席繁忙 , 可 留言 ,基 金管 理人会 尽 快在2 个工 作日 内回 电。 (二) 客户 投诉 及建 议受 理服务 投资 人可以通 过信函、电邮、 传真等方 式提出咨询、建 议、投诉 等需求,基金管 理人 将尽快 给予 回复 ,并 在处 理进程 中随 时给 予跟 踪反 馈。 (三) 短信 提示 发送 服务 投资 人可以通 过拨打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 务电话、网站申 请订制( 退订)免费的手 机短 信资讯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定 期向 投资 人发 送短 信资讯 。 (四) 电子 邮件 电子 刊物 发送服 务 投资 人可以通 过拨打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 务电话、网站申 请订制( 退订)免费的电 子邮 件资讯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定 期向 投资 人发 送电 子资讯 。 (五) 联系 基金 管理 人 1、网 址:www.gtfund.com 2、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 ,021-31089000 4、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 18 号 8 号 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 编:200082 (六)如 本招募说 明书存 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 法理解 的内容, 请通过上 述方式 联系基 金 管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贵 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113 第二十一节


其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华 夏 财 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销 售旗 下部分 基金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日报 》 2017/5/10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通 华 财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日报 》 2017/5/12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申 购 ( 含定 投)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日报 》 2017/7/12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申 购 ( 含定 投)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日报 》 2017/7/20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申 购 ( 含定 投)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日报 》 2017/8/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对直 销渠 道开 展转 换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日报 》 2017/8/4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一路 财富 ( 北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对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展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日报 》 2017/8/10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申购 ( 含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日报 》 2017/9/6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面 向 养老金 客户 实施 特定 申购 费率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日报 》 2017/9/12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获 配 非 公 开发 行A 股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日报 》 2017/9/20 国 泰 金 鹰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分 红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日报 》 2017/9/20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申购 ( 含定 期定额 投资 )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日报 》 2017/9/20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获 配 非 公 开发 行A 股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日报 》 2017/9/29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114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申 购 ( 含定 投)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日报 》 2017/10/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植 信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销 售旗 下部 分基金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日报 》 2017/10/12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日报 》 2017/10/2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获 配 非 公 开发 行A 股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日报 》 2017/11/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渠 道 单 笔 申 购 及 定投最 低金 额限 制、 赎回 最低份 额限 制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日报 》 2017/11/3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变更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日报 》 2017/11/4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申 购(含 定期 定额 投资 )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日报 》 2017/11/10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直 销 柜 台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日报 》 2017/11/15 第二十二节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代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 间 免费查 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 但 应 以本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第二十三节


备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 中国 证监 会关 于同 意设立 国泰 金鹰 增长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批复 (二) 国泰 金鹰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合同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115 (三) 国泰 金鹰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四)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 点 本基金 管理 人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 地点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 昱大 厦16 层 。 三、投资者查阅方式 可咨询 本基 金管 理人 ;部 分备查 文件 可在 本基 金管 理人公 司网 站上 查阅 。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 年 十二 月二十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