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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招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005185)

国泰招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国泰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国 泰 招 惠 收益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国泰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招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零 一七 年 十二 月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重要提 示...........................................................................................................................................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9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25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32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4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8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0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51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58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9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5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67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9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0 第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 76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82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 84 第十九 部分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100 第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19 第二十 一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21 第二十 二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22 第二十 三部 分


备查 文件 ........................................................................................................... 123









































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8 月 24 日证监许可 【2017 】 1558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 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经济、 政治、 社会环境等 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运作管 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以及由某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 存在 一定的违约风险。 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 且只能通过 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 进行转让交易, 存在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存在与基础资产 相关的风险、 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和其他风 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 (注册登记机构完 成最后一 日申购 、赎回 及基金转 换 业务 申请的 确认以后 ) ,如 出现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5000 万元的(此处基金资产净值包含 开放期最 后一日 净申赎 金额) , 将进行 基金财 产清算并 终止基 金合同 。投资人将 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低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产品 。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 金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招募说明书 3 第 一部 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下简称“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国泰 招惠 收益定 期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 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泰招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国 泰招惠收 益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国泰招 惠收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国泰招 惠收益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国 泰招惠 收益定 期开放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 金法》 : 指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规定》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招募说明书 5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现行有效的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 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 注册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 等 26、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为 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 接 受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 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招募说明书 6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导致基金 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 束之日 次日起 (包括该 日)18 个月 的期间。 本基金 的第一 个 封闭期为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包 括该日)至 18 个 月后的对应日 前一日(包括该日) 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18 个月后 的对应日 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 , 则 对应日调整至该对应日所在 月度的最后一日;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5、 开放期: 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五至二十个 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 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 开放期未赎回 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 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6、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招募说明书 7 37、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8、 开放日: 指 开放期内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 务规则 》 :指 《 国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在本基金 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间 的转换 行为 45、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 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 益、 买 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 票据价值、 银行存 款本息、









































招募说明书 8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57、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招募说明书 9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 :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02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2 只子基金, 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 、国 泰金马 稳健回 报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货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金鹿 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鼎 价值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由金鼎 证券投 资基金转 型而来 ) 、国 泰金牛创新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金象保本增 值混合证 券投资 基金转 型而来) 、国泰 双利债 券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区位优势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中 小 盘成 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LOF ) ( 由 金 盛 证 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招募说明书 10 金、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国泰事件驱动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成长优 选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 大宗 商 品配 置 证券 投 资 基金 (LOF ) 、 国 泰 信 用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 金泰证 券投资 基金转型 而来) 、国泰 民安增利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 由 国 泰估 值 优 势可 分 离交 易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封 闭期 届 满 转 换 而来) 、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 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淘金互联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聚信价 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国 泰 国 策 驱动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国 泰浓 益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结构转型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金鑫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 来) 、 国泰新 经济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国 泰国证 食品饮料行 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 6 个月短期理 财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转型而来 ) 、国 泰策略 收益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睿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兴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生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央企改 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全球绝 对收益型基金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大健康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国泰融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 证 新 能 源汽 车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LOF ) ( 由 国 泰 国 证新 能 源汽 车 指数 分 级 证 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 中 小 板 300









































招募说明书 11 成长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转 型而来 ) 、国泰 民利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添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福 益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国 泰创 业 板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 国 泰 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景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泽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利 是宝货币市场基金、 国泰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普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润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众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润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融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国泰景气行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航天军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国 泰 中 证国 有 企业 改 革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 国 泰 民 丰回 报 定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 泰中 证 申万 证 券行 业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而来) 、国泰 量化收 益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 睿信平 衡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国泰大农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智能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融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稳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 10 年期 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瞬利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国泰民安 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QDII)。 另 外,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 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专户理财) 的基金公司 之一, 并于 3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 ) 资格, 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 QDII 等管理业务资格。









































招募说明书 12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82 年 2 月至 1992 年 10 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综合计划处、 资金处副处长、 国际结算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作) 。1992 年 11 月至 1998 年 1 月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 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1998 年 2 月至 2015 年 10 月在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其中 1998 年 2 月至 1999 年 10 月任总经理,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董事长。 2015 年 10 月至 2016 年 8 月, 在中建投信托有限 责 任公司任监事长。2016 年 8 月至 11 月, 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建投传媒 华文公司任监事长、 纪委书记。2016 年 11 月 起任公司党委书记,2017 年 3 月起 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方志斌, 董事, 硕士研 究生。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职宝钢 国际经 营财务部。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 任职金茂集团财务总部。 2010 年 3 月至 今, 在中国建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长期股权投资部助理业务经理、 业 务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处长。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建投华 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4 年 2 月至今,任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2017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 先后任股权管理部业务副经理、 业务经理, 资本市场部业务经理, 策略投 资部助理投资经理, 公开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 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 组负 责人,现任战略发展部处长。2014 年 5 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 ,董事 ,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 责经济研究;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 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 分析师; 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 究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 基 金经理。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监。 2013 年 6 月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3 年 11 月起任公









































招募说明书 13 司董事。 游一冰, 董事, 大学本 科, 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 (FCII ) 及英 国特许 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起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 理;1994 年起任中国保险 (欧洲) 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 年起任忠利保险 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 1998 年起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 2002 年起任中 意人寿 保险有 限公司董 事。2007 年 起任中意 财 产保 险有限 公司董事、 总经理。 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董树梓, 董事, 大学本科, 高级会计师。1983 年 7 月至 2002 年 3 月, 在山 东临沂电业局工作, 历任会计、 科长、 副总会计师。 2002 年 3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山西鲁晋王曲发电公司工作, 任党组成员、 总会计师。2003 年 2 月至 2008 年 3 月,任鲁能集团经营考核与审计部总经理。2008 年 3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英 大泰和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总经理。2011 年 2 月至今,在 中国电力财 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审计部主任,公司党组成员、总会计师。2017 年 3 月起 任公司 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1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 先后任办公室科员、 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公司工作, 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 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 1 月加入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 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 7 日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7 月 8 日起任公司总 经理及公司董事。 王军,独 立董 事,博 士 研究生, 教授 。1986 年起在对 外经 济贸易 大 学法律 系、法学院执教,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 院长, 兼任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 国际贸易和金融法律 研究所所长、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常务理事、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大连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等职。2013 年起兼任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已上市) 独立董事,2015 年 5 月起兼任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10 年 6 月起任 公司独立董事。









































招募说明书 14 常瑞明, 独立 董事, 大 学学历, 高级 经济师 。1980 年起在 工商 银行 河北省 工作, 历任河北沧州市支行主任、 副行长; 河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信息处处 长、 副处长; 河北保定 市分行行长、 党组副书 记、 书记; 河北省分行 副行长、 行 长、党委书记;2004 年起任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 年起任 工商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京银泉 大厦董事长。 2014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黄晓衡, 独立董事,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 先后任职于计划处、 信贷处、 国际业务部, 历 任副处长、 处长。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 代表。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 计划部总经理、 会计部总经理。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 在中国国际金融有 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 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 董事总经理。 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 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 独立董事, 博士 研究生, 高级会计师。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会计教研室工作, 历任讲师、 副研究员、 副 主任、 主任。 1991 年起兼 任中国 财 政研究院 研究生 部(财 政部财政 科研所 研究生 部)硕士生 导师。 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 历任技术部/ 企业风 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 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2004 年 9 月至 2016 年 7 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 年 8 月起兼任中国上市公司 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 产业集团有 限公司工作,历任审计部副主任、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 、主任。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 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2003 年 1 月 至 2016 年 11 月, 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 任董事、监事。2017 年 5 月起兼任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招募说明书 15 梁凤玉,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先后于建 设银行辽宁分行国际业务部、 人力资源部、 葫芦岛市分行城内支行、 葫芦岛市分行计财部、 葫芦岛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建设银行辽宁分行计划财务部 工作, 任业务经理、 副 行长、 副总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中国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中国投资 咨询公司任财务总监。 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会计部任高级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 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学本科。 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 秘书及法务。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部主管、公司秘书兼法务。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 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副总经理。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律 及合规部主管。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亚及南亚合规部主管。 2014 年 3 月 17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行官。2016 年 12 月 1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事。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 监事。 刘锡忠, 监事, 研究生 。1989 年 2 月至 1995 年 5 月, 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稽 核监察局主任科员。1995 年 6 月至 2005 年 6 月, 在华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工作, 历任部门经理、 副总 经理。2005 年 7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华北分公司副总经理、 纪检监察室主持工作、 风险管理部主任、 资金管理部 主任、河北业务部主任,现任风险管理部主任。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业研究员、 社保 111 组合基金经理助理、 国泰金鼎价值 混合和国泰金泰封闭的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9 年 5 月起兼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 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的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起兼任 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7 月起任权益投资总监。









































招募说明书 16 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倪蓥, 监事, 硕士研究 生。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3 月, 任新晨信息 技术有 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2001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信息技术 部总监、运营管理部总监。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上海分 所助理经理。2012 年 1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纪 检监察室副主任、审计部总监助理。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陈星德, 博士 ,15 年 证券基金 从业 经历。 曾 就职于江 苏省 人大常 委 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香港公司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09 年 1 月至 2015 年 11 月就职于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督察长、 副总经理。2015 年 1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公司 副总经 理。 李辉, 大学本科, 17 年金融从业经历。 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于上 海远洋运输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 团,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于星展银行。 2010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财富大学负责人、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 人力资源部 (财富大学) 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公 司总经理助理,2017 年 2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梅,博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8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 历任稽查处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行政办公室副主任、稽查二处副处长等;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职于中 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 任副处长;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职于上海申乐实 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任副总经理;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就职于嘉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2016 年 3 月加入国 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6 年 3 月 25 日起任公司督察长。









































招募说明书 17 4、本 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吴晨,硕士研究生,CFA ,FRM ,15 年证券基 金从业经历。2001 年 6 月加 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交易员、债券交易员;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10 月, 英国城市大学卡斯商学院金融系学习;2005 年 10 月至 2008 年 3 月在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 2008 年 4 月至 2009 年 3 月在长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债券研究; 2009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投资经理。 2010 年 4 月起担任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0 年 9 月至 2011 年 11 月担任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1 年 12 月起任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11 月兼 任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10 月起兼任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 月起兼任 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起兼任国泰民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兼任国泰民丰回报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8 月起兼任国泰民安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起兼任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QDII ) 的基金 经理 ,2017 年 11 月起兼任 国泰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绝对收益投资 (事业) 部总监助 理,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绝对收益 投资(事业)部副总监,2016 年 1 月起任绝对收益投资 ( 事业) 部副总监 (主持 工作) ,2017 年 7 月起 任固收投资 总监。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投研 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 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 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 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会议。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 审议并决策公 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 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 以及研究相 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招募说明书 18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陈星德:副总经理 吴晨:固收投资总监、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邓时锋: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 资(事业)部小组负责人 吴向军:海外投资总监、国际业务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与 基金份 额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的 行为, 并承诺









































招募说明书 19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 交易活动; (8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招募说明书 20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 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和有效开展, 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程 序与控制措施, 形成了 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 风险管理控制 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 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 实施。 (1 )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 性原则 :内部 风险控制 必须覆 盖公司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 设立独立 的稽核 监察部 ,稽核监 察部保 持高度 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及各部 门在内 部组织 结构的设 计上形 成一种 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 系; 4)保持 与业务 发展的 同等地位 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 建立在 风险控 制制度 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 原则:建 立完备 风险控 制指标体 系,使 风险控 制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2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21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 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 控制制度, 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 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 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 安全。 (3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 度, 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 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 投 资管理控制制度、 信息技术控制、 营销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保全制度 和独立的稽核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 通过这些控制制 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 对公司执行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 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 )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 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 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 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 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 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 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4 名。董事 会下设 提名及资格审查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对公司重大经 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 织结构 方面, 公司设立 的执行 委员会 、投资决 策委员 会、风 险管理 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 责 公 司 经 营 、 基 金 投 资 和 风 险 控 制 等 方 面 的 决 策 和 监 督 控 制。 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 既相互独立, 又相 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 一贯坚 持诚信 为投资人 服务的 道德观 和稳健经 营的管 理理念 。在员 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 稽核监 察部拥 有对公司 任何经 营活动 进行独立 监察稽 核的权 限,并 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招募说明书 22 (2 )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 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 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 制定了完善的公 司财务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 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 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 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 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 分开, 保证两者相互独立, 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保证基金资产 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凭证与记录控制、 资产 接触控制、 独 立稽核等制度, 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 有关 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 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 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分离制度; 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 建立防火墙, 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 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 投资决策控制、 交易业 务控制,完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投 资 决 策 职 能 和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风 险 控 制 职 能, 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 进行集中交易, 以及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 加强投资管理控制, 做到研究、 投资、 交易、 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 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 有效控制操作风险; 建立了科学先 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 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 集中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 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 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 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 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









































招募说明书 23 软件采购 维护、 网络安全、 数据库管理、 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 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 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 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 以 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 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证 信息披露的及时、 准确和完整; 在资料保全方面,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 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 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 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对公司面临的 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 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 在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方针指 导下, 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 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 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 )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 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 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 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 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 变化情况,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 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 也会重点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 )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 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 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 使公司高 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 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 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 级管理层报告, 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对于重大问题, 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 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 直接报









































招募说明书 24 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基 金管理 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招募说明书 25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 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 ) ,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3968), 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集团总 资产 61,692.39 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01% ,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26% 。 2002 年 8 月,招商银 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 证监会同 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品管理室 、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 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76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 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









































招募说明书 26 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 、 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托管 (QDII ) 、 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 创 “6S 托管银行”品牌 体系,以“保护您的 业 务、保护您 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 托管银行 系统” 、托管 业务综合 系统和 “6 心 ”托管服 务标准 ,首家 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 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 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 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第一只 “1+N ” 基金专户理财、 第 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 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 《财 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 业银行” 。2016 年 6 月 招商银行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 托 管银行奖” ,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 “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 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 【金 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 年 6 月再度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 金 融产品创新奖” ;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 《亚洲银行家》 “中国 年度托管银 行奖” ,进一步扩大我行托管业务在国际资管和托管业界的影响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 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曾 任中国远洋运 输 (集团) 总公司总裁助理、 总经济师、 副总裁, 招商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招募说明书 27 行董事。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 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 本行副行长, 货币银行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1991 年至 1995 年, 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任招商银 行北京分行展览路 支行、 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行长、 北京 分行风险控 制部总经理;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 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 ,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 年 1 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 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华商银行, 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 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316 只开放式基 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招募说明书 28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 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 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 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覆盖各 项业务 过程和操 作环节 、覆盖 所有室 和岗 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风 险,托 管组织 体系的 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应当体现 “内 控优先”的要求。 (3 )独 立性原 则。各 室、各岗 位职责 应当保 持相对独 立,不 同托管 资产之 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具有 高度的 权威性, 任何人 不得拥 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 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 应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适应我 行托管 业务风险 管理的 需要, 并能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防 火墙原 则。业 务营运、 稽核监 察等相 关室,应 当在制 度上和 人员上 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 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招募说明书 29 (7 )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在全 面控制 的基础上 ,关注 重要托 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 )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在托 管组织 体系、机 构设置 及权责 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权 衡托管 业务的实 施成本 与预期 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 )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 制定了《 招商银 行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基金 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务 操作流程、 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管 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 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 理办法》 ,并建 立了灾 难备份中 心,各 种业务 数据能及 时在灾 难备份 中心进行备 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托 管项目审 批、资 金清算 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 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采用加 密方式 传输数 据。数 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 托管业务数 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对业务 办理过 程中形 成的客 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 )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制。 招商银 行对信 息技术系 统管理 实行双 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 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 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 保证信 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招募说明书 30 (6 )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通 过建立良 好的企 业文化 和员工 培训、 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上 述监督 内容的 约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违反《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 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招募说明书 31 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32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信息 1 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直销 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 电子交易网站: 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 页面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 “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李静姝 (二) 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联系人:辛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招募说明书 33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李一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李一









































招募说明书 34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24 日证监许可【2017】1558 号 文 ( 《关于准予国泰招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 准予注 册募集。 二、基金类别 、运作方式 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别: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包 括该日 )18 个月的期 间内, 本基金 采取封闭 运作模 式。本 基金的第一 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 18 个月后的对应日 前一日(包 括该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至 18 个月后 的对应 日前 一日(包 括该日 )的期 间,以此 类推。 如该对 应日不存在 对应日期, 则对应日调整至该对应日所在月度的最后一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 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的期限为 自封闭期结束 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五至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 如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 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 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 3、基金的存续期 限:不定期 三、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招募说明书 35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四、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五、基金 份额的 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募集期内投资 人 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 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 如下: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50万元 0.60% 50万元 ≤M <300万 元 0.30% 300万元 ≤M <500万 元 0.08% M ≥500万元 按笔收取, 每笔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 应在投资 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招募说明书 36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 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及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0.60% ,假 定募集 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00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10,000.00/ (1+0.60%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额= (9,940.36+3.00)/1.00 =9,943.36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假定认购资金利息为 3.00 元, 则 可得到 9,943.36 份基金份额。 六、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基金 份额的 认购采 用金额认 购方式 。投资 人认购时 ,需按 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全额缴款。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 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 退回。 4、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认购费 按每笔 认购申 请单独 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 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招募说明书 37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否则, 由于投 资人的过错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6、认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 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息 转份额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招募说明书 38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 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 (注册登记机构完成 最后一日 申购、 赎回 及 基金转换 业务申 请的确 认以后) ,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 将









































招募说明书 39 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 基金资产净值 小于 5000 万元的 (此处基金资产净值包含开放期最后一日 净申赎金额)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40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调整 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 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应当 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期货交易 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五至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 前公告说明 。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 期间并予以 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 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招募说明书 41 赎回或者转换。 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注册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者转换 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者转换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 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 其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将被拒绝。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开 放 期 内本 基 金的 申 购、 赎 回 价格 以 申请 当 日收 市 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时, 申购 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时, 赎回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招募说明书 42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 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 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0 份, 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 份, 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 金不对 投资人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最 低基金份 额余额 进行限 制,但 各销售机构对基金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4、本基 金不对 单个投 资人累计 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上限进 行限制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招募说明书 43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 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万元 0.60% 50万元 ≤M <300万 元 0.30% 300万元 ≤M <500万 元 0.08% M ≥500万元 按笔收取,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 , 在投资人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一个封闭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份额持有时间 (Y )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7 日≤Y <一个封闭期 0.50% Y ≥一个封闭期 0.00% (注: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 以该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 算。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或等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 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 44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 动。 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销售费用。 5、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 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 费率为 0.60% ,假 设申购 当日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10,000.00/ (1+0.60% )=9,940.36 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40.36 =59.64 元 申购份额=9,940.36/1.0400=9,558.0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0.60% ,假 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 9,558.04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招募说明书 45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1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 T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00 元,则其可 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 ×1.0200×0.50% =51.00 元 赎回金额=10,000 ×1.0200-51.00=10,149.00 元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10 日、T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00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149.00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招募说明书 46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 构或注 册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发 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 间相应延长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 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









































招募说明书 47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 巨额赎回 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且 开 放 期 按 暂 停 赎 回 的 期 间 相 应 顺 延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开放期内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 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全 部赎 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本基 金出现 巨额赎 回的,基 金管理 人对符 合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 全额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 其余 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 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延 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4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 以









































招募说明书 48 上的部分, 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选择延期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根据上述办理原则, 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赎回申请在该开放期内未能 全部赎回完毕的, 基金管理人对其余赎回申请应于该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全部 予以办理和确认。 2)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根据 “ (1) 全额赎回” 或 “ (2)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并办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 基 金管理 人网站 在 3 个交 易日 内 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 暂停及 恢复基 金申购与 赎回的 公告规 定,不适 用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招募说明书 49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非交易过 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 注册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注 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









































招募说明书 50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 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明书 51 第 九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安全、 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 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 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等)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 债、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 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的纯 债部分 ) 、可 交换债券 、短期 融资券 、超短期融 资券等) 、债券 回购、 资产支持 证券、 银行存 款、同业 存单、 货币市 场工具、国 债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两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两个 月内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封闭期内,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内, 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 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 宏观经济政策变 化 、 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 判断证券市场的 发展趋势, 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 制定股票、 债券、 现 金等大类资









































招募说明书 52 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 债券投资策略 (1 )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 税赋水平、 市场流动性、 市场 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 研究同期限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交易所和银行间市 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 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 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 分析和 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 变化, 采用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 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信用债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 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 信用利差的历史水 平等因素, 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 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 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确定信用债券的配置。 (4 )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对可转债条款以及发行人基本面要素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适 时地投资于 被低估的可转债, 通过积极主动管理, 获得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 同时 对可转 债对应的标的股票 以及可转债自身的票面特点 进行深入研究, 标的股票的 价值分析结果和可转债自身的信用评估结果, 将 作为选取个券的重要依据。 此外, 本基金还将密切关注可转债与标的股票之间的价格对比关系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把握各种 潜在的投资机会。 3、 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将重点投资于成长性好、 估值水平具有一定安全边际的 股票。 本基金将全面考察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竞争格局、 业务发展模式、 盈利增 长模式、 公司治理结构等基本面特征等对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和比较, 挖掘 具备投资价值的股票。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 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招募说明书 53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 应的投资决策。 5、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安全性、 收益 性和流动性等特征, 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品种,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基础上,谨慎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6、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充分 考 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适度参与国债期货 投资。 7、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下跌 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因开放期流动 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 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两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 两 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2 )封 闭期内 ,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招募说明书 54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招募说明书 55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在任何交易日内,本基金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本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在封闭期内, 本 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40% ; (19 ) 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3)、( 19)、( 20)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招募说明书 56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 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 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80%+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 20% 中债综合指数 编制合理、 透明、 运用广泛, 具 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能 够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 真实、 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市指数, 该指数编制合理、 透明, 有一定的市场 覆盖、 抗操纵性强, 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综合考虑到本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情况和指数的代 表性, 本基金选择 中债综合指数 和沪深 300 指数的平均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 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招募说明书 57 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 期风险、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低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产品 。









































招募说明书 58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 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 收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书 59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国债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 本部分 另有约 定的品种 外, 交 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 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 品种( 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 取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对应 的估值 净价估 值,具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 (税后)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 (税后)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 (4 )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可转债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税后)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 (5 )交 易所 市 场挂牌 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估值日不 存在活 跃市场 时采用









































招募说明书 60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 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估 值技术 难以确 定和计 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招募说明书 61 7、 本基 金所持 有的国 债期货合 约,一 般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8、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招募说明书 62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招募说明书 63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 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招募说明书 64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交易 所、期 货交易 所、 注册 登记机 构及存 款银行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65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实际 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投资 ,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招募说明书 66 承担。 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 67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开户费、账户 维护费用;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 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 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招募说明书 68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 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 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 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招募说明书 69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70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的 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招募说明书 71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人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销售机 构 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招募说明书 72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73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在开放期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开放期内,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6、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招募说明书 74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 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招募说明书 75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 办公场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招募说明书 76 第十 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 风险是指由于经济、 政治、 社会环境等 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 影响,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通货膨胀风险。 1、利率 风险: 对于股 票投资而 言,利 率的变 化将导致 证券市 场资金 供求状 况、 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 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 利率变化方向及幅度的预期, 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 进而影响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 对于债券投资而言, 利率的变化不仅 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资人对 于后市的预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2、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产 业政策 、区域 发展政策,进出口贸易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经济 周期风 险:宏 观经济运 行具有 周期性 的特点, 宏观经 济的运 行状况 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 盈利情况。 证券 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 应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4、购买 力风险 :购买 力风险又 称通货 膨胀风 险,是由 于通货 膨胀、 货币贬 值造成投资人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 险、信用风险等。 1、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易过 程发生 交收违 约,或者 基金所 投资债 券的发 行人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 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招募说明书 77 日起(包 括该日 )18 个月的期 间内, 本基金 采取封闭 运作模 式。本 基金封闭期 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即进入 开放期, 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五至二 十个工作日。 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将 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 审慎确 认申购赎回业务 申请 ,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 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 (二)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 金是 投 资于全 市场的、 无特定 债券类 型的 债券 型基金 , 投资 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余资产投资于 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因此,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是本基金主要面临的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具有发展成熟、容量较大、交易活跃、 流动性充裕的特征 , 能够满足本基金 开放式运作 的流动性要求。 同时, 本基金采 用分散投资,针对个股/ 个券设置投资比例上限,保障了资产组合的流动性。 在 极端市场行情下 , 存在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 或调整基金投资 组合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司基本面 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 流动性风险。 2、中小 企业私 募债单 只债券发 行规模 较小, 且只能通 过两大 交易所 特定渠









































招募说明书 78 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3、 国债期货合约 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 4、资产 支持证 券,只 能通过特 定的渠 道进行 转让交易 ,存在 市场交 易不活 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 性情况, 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 以满足基 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三)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 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全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 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 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 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40% 以上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40% 以 上的部分, 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选择延期赎回的 ,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根据上述办理原则, 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赎回申请在该开放期内未能 全部赎回完毕的, 基金管理人对其余赎回申请应于该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全部 予以办理和确认。 2、 对于 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当日 赎回申 请未超 过上述比 例的部 分,根 据“全 额赎回” 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









































招募说明书 79 一并办理。 (四) 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备用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包括: 1、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40% 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情形; 4、 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小于 7 日;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6、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 制度的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对流动性风险 进行日常监控,切实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可能对投资者造成无法赎 回、 赎回延期办理、 赎回款项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冲击成本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四、运作管理风险 1、管理 风险: 指在基 金管理运 作过程 中,由 于基金管 理人的 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 损失的风险。 2、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作 风险: 由于运 营系统、 网络系 统、计 算机或交 易软件 等发生 技术故 障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80 4、道德 风险: 指业务 人员道德 行为违 规产生 的风险, 包括由 内幕交 易、违 规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 金可投 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中 小企业 私募债由 于发行 人自身 特点, 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 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 投资资 产支持 证券,主 要存在 以下风 险:1) 特定原 始权益 人破产 风险、现 金流预 测风险 等与基础 资产相 关的风 险;2) 资产支 持证券 信用增级措 施相关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 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管理 人违约 违规风 险、托管 人违约 违规风 险、专项 计划账 户管理 风险 、资产 服务机构 违规风 险等与 专项计划 管理相 关的风 险;4) 政策风 险、税 收风险、发 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 3、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投资国债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 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 )基 差风险 是指国 债期货合 约价格 和标的 指数价格 之间价 格差的 波动所 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国债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 价差风 险。 (3 )保 证金风 险是指 由于无法 及时筹 措资金 满足建立 或维持 国债期 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4 )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5 )操 作风险 是指由 于内部流 程的不 完善, 业务人员 出现差 错或者 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4、 本基 金以定 期开放 方式运作 , 在任 一开放 期最后一 日日终 (注册 登记机 构完成最 后一日 申购、 赎回 及基 金转换 业务申 请的确认 以后) ,如出 现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 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5000 万元的(此处 基金资产净值 包含开放 期最后 一日净 申赎金额 ) ,将 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并终 止基金 合同 。投资









































招募说明书 81 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六、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因技 术因素 而产生 的风险, 如基金 在交易 时所采用 的电脑 系统可 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 为因素 而产生 的风险, 如基金 经理违 反职业操 守的道 德风险 ,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 流失风 险,公 司主要业 务人员 的离职 如基金经 理的离 职 等可 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因不 可预见 或不可 抗力因素 导致的 风险, 如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 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82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本基 金自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任一 开放期 最后一日 日终( 注册登 记机构 完成最后一日申购、 赎回 及基金转换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将根据 本 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 ) 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5000 万元的 (此处基金资产净值包含开放期最后一 日净申赎金额) ;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招募说明书 83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招募说明书 84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 构 担任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









































招募说明书 85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 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招募说明书 86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招募说明书 87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招募说明书 88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 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招募说明书 89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招募说明书 90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 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招募说明书 91 2)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5)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招募说明书 93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在表 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招募说明书 94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4)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 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构允 许的情 况下,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4 )在 会议召 开方式 上,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 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表决方式上,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招募说明书 95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 一以上 (含二分 之一)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 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 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









































招募说明书 96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97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 件、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基 金 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自表 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本 基金自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在任 一开放 期最后一 日日终 (注册 登记机 构完成最 后一日 申购、 赎回及基 金转换 业务申 请的确认 以后) ,有下 列情形之一 的, 将根据本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招募说明书 98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 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5000 万元的 (此处基金资产净值包含开放期最后一日 净申赎金额) ;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应经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招募说明书 100 第 十九 部分


托 管 协 议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 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招募说明书 101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 围、投 资比例 、投资限 制、关 联方交 易等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 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 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等)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 债、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 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的纯 债部分 ) 、可 交换债券 、短期 融资券 、超短期融 资券等) 、债 券 回购、 资产支持 证券、 银行存 款、同业 存单、 货币市 场工具、国 债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两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两个 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封闭期内,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内, 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 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因开放期流动 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两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 两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 )封 闭期内 ,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









































招募说明书 102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招募说明书 103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在任何交易日内,本基金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本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在封闭期内, 本 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 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3)、( 19)、( 20)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 104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6.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 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招募说明书 105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有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 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 务流程、 岗位职责、 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 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金托 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 银行的 信用等 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流动 性风险 ,并承 担因控制 不力而 造成的 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 金管理 人须加 强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的 建设。如 因基金 管理人 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 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招募说明书 106 (三)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基 金管理 人应与 符合资格 的存款 银行总 行或其授 权分行 签订《 基金存 款业务总 体合作 协议》 (以下简 称《总 体合作 协议》 ) ,确定 《存款协 议书》的格 式范本。 《总体 合作协 议》和《 存款协 议书》 的格式范 本由基 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相关法规 对《总 体合作 协议》 和 《存款 协议书 》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明确 存款证实 书或其 他有效 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 )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规定 ,基金存 放到期 或提前 兑付的 资金 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并在 《存款协议书》 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规定 ,在存期 内,如 本基金 银行账 户、 预留印鉴发生变更, 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 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 管人预留印鉴。 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具 正式书面确认书。 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 在存期内, 存款分支机构和 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规定 ,因定期 存款产 生的存 单不 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 金投资 于银行 存款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依据基 金管理 人与存 款银行 签订的 《总体合作协议》 、 《存款协议书》 等, 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 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招募说明书 107 (2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 )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 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下称 “存款凭证” ) , 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 的有效凭证, 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 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银 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收妥后, 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 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 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 )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 金 管理人 应督促 存款银 行尽快补 办存款 凭证, 并按以上 (1) 的方式 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 )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 因存款 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 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 )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 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 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 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 《存款协议书》 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 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









































招募说明书 109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但不得再发 生新的交易。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 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招募说明书 110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 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 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 应划付的 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 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 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 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 基 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总成本、账面价 值, 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并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基 金参考 份额净值 (如有 ) 、基 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规 定,应及 时以电 话、邮 件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纠正,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 予以免责。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参考份额净值 (如有) 、根据 基金管 理人指令 办理清 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 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招募说明书 112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四)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产 生 的 存 放 或 存 管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招募说明书 113 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 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 )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 名称应 为“国 泰招惠收 益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预留印鉴为 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招募说明书 114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客户 结算保证金、 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立、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立、 使用 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投 资 需 要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及 期 货 交 易 编 码 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完成上述账户开立 后,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 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 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 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招募说明书 115 3.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 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 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如有)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招募说明书 116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如有) 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 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









































招募说明书 117 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七) 在有需要时, 基 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 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 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招募说明书 118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招募说明书 119 第二 十 部分


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 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 7×24 小 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绍、 产品介绍、交易费率等) 。 3、7×24 小时 留言信 箱。若不 在人工 服务时 间或座席 繁忙, 可留言 ,基金 管理人会尽快在 2 个工作日内回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信函、 电邮 、 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 建议、 投诉等需求, 基 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网站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 的手机短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网站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 的电子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 话费) ,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 厦 16 层 -19 层


邮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招募说明书 120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121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无。









































招募说明书 122 第 二十 二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 123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 国泰招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 批复 文件 二、《 国泰招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国泰招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 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 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