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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聚增富定开债(005431)

上银聚增富定开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上银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上银聚增富 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 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销售】 
 
 
 
 
 
 
基金管 理人:上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年十 二月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060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招募说 明书的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 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 国证 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认 购(或申 购) 基金时 应 认真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全面 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特征, 充分考 虑投 资者 自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并对于 认购(或申 购)基 金的 意愿、时机 、数量 等投 资行为做 出 独立决 策。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 基金投 资要 承担相应风 险,包 括市 场风险、管 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风险、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和其他 风险等 。本 基金是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属于 具有较低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益的证 券投资 基金 品种,预期 风险与预期 收益高 于货 币市场基金 ,但低 于混 合型基金和 股票型 基金 。基金净值 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生波 动,投 资者 根据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享受基金收 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认 购(或申 购) 本基金 时 应认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 书, 全 面认识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 ,并 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 基金投资 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投 资者作 出 投资 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 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 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 业绩 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 一投 资者持 有 的基金份 额或 者构成 一 致行动人 的多 个投资 者 持有 的 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十、基金的投资 .................................................... 3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十七、风险揭示 .................................................... 6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5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6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 明书依 据《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 及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 说明书 阐述 了上 银聚增 富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策略、风 险、 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 资决 策有关的 必要事项 ,投 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 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 书中 载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 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基 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 件。基金 投资者 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即成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合 同的当事 人,其持 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基金 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 指《 上 银聚 增富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上 银聚 增富定 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 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上银 聚增 富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上 银聚 增富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有约束 力的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 次会 议《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 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 存续的企 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关法律 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 中国 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 券投 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 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上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 格并 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 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额 登记 、基金销 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 购、申购 、赎 回、转换 及转托管 业务 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 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基 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 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完 毕,并获 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 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或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日期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7、 《 业务 规则 》 : 指《 上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 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申请 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基 金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 款金额及 扣款 方式,由 销售机构 于每 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 资人 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45、 封闭期: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 首日(不 含该日) 之间 的期间, 之后的封 闭期 为每两个 开放期之 间的 期间。本 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6、 开放期: 本基金每 三个月开放一次, 第一个开放期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的三个 月对日, 第二 个以及以 后的开放 期首 日为上一 开放期结 束次 日的三个 月对日。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 具体时间 以基 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 为准 ,且基金 管理人最 迟应 于开放期 前 2 日进行公告。如 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顺延, 即开 放期中止计算, 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因素消除之日起次日, 计算或重 新计算开 放期 时间,直 至满足开 放期 的时间要 求,具体 时间 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发起式基金: 指符合 《运作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 人股东、 基金 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 员或 基金经理 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不少于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 54、 发起资金: 指基金 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 管理人 高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等人员 参与认购 的资 金。发起 资金认购 本基 金的金额 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5、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 少于 三年的基 金管理人 股东 、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 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6、 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7、 不可抗力: 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本基金中特指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 摆动定价机制: 是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 的方式, 将基 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 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 际申 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4、法定代表人:胡友联 5、成立时间:2013 年 8 月 30 日 6、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7、电话:021-60232799 8、联系人:敖玲 9、股权结构: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 号文批准 ,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90% 股权;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0% 股权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胡友联 先生, 董事 长, 复旦大 学经济 学本 科毕 业,会 计师。 历任 中国 建设 银行江苏 省分行财 会处 副处长, 中国建设 银行 财会部财 务处处长 ,中 国建设银 行计划财 务部综合 处处 长、计划 处处长, 中国 建设银行 中山市分 行党 委书记、 行长,上 海银行浦 东分 行党委书 记、行长 ,上 海银行党 委委员、 行长 助理、副 行长。现 任上海银 行党 委副书记 、副董事 长、 执行董事 、行长, 上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施红敏 先生, 董事 ,清 华大学 经济管 理学 院技 术经济 专业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财务处副处长 (主持工作) 、 综合处兼 政策制度处副处长 (主 持工作) ,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 组副处长 (主持工作) , 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政策制度处高级经理, 中国建 设银行上 海市分行 第一 支行副行 长,中国 建设 银行信用 卡中心会 计结 算处高级 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上海银行首席财务官, 现任上海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副行 长、首席 财务 官、党委 委员,中 国银 联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董事、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李永飞 先生, 董事 兼总 经理, 财政部 财政 科学 研究所 经济学 博士 研究 生。 历任申银 万国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副 总经 理,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部总经 理, 银河创新 资本管理 有限 公司董事 长、上银 瑞金 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徐筱凤 女士, 独立 董事 ,复旦 大学经 济学 专业 硕士研 究生, 副教 授, 硕士 生导师。1985 年至今任教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从事财务审计教学 30 多年; 曾兼 职复旦大学主管经济学院主办的学术期刊主编及编辑部主任; 现兼职院长助理, 分管经费预算及收支审核管理工作,并兼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晏小江 先生, 独立 董事 ,毕业 于上海 理工 大学 ,获系 统工程 硕士 学位 。历 任建行上 海分行部 门副 总经理; 建新银行 (香 港)执行 董事、副 行长 ;建行南 非分行行 长;建行 香港 分行行长 ;建银国 际( 香港)行 政总裁; 香港 大新银行 执行董事 ,大新银 行( 中国)行 长。现任 复星 保德信人 寿保险公 司独 立董事、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德峰 先生, 独立 董事 ,中央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专业博 士研究 生。 历任 山东 省菏泽地 区林业局 办公 室秘书, 中央财经 大学 金融学院 教师、外 国语 学院副书 记兼副院 长、金融 学院 副书记; 曾任中国 证券 业协会教 材编写与 命题 委员会委 员、培训 委员会委 员。 现任中央 财经大学 金融 学院副教 授,研究 生导 师;中央 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 中国 城乡发展 与金融研 究中 心主任、 上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监事: 董建红 女士, 监事 ,西 安理工 大学管 理工 程专 业硕士 研究生 。历 任中 国一 拖集团有 限公司计 划处 、财务处 科员、副 科长 、科长, 一拖股份 公司 财务部部 长、总会 计师,中 国一 拖集团财 务部部长 、财 务总监, 兼任中国 一拖 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长、 洛阳银行 董事。现 任中 国机械工 业集团有 限公 司金融投 资事业部总监、资产财务部副部长(兼)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顾文女 士,职 工监 事, 硕士研 究生, 英国 曼彻 斯特大 学法学 院国 际商 法专 业,英国 英格兰及 威尔 士法律学 院研究生 ,持 有法律职 业资格证 书。 曾供职于 国浩律师 (上海) 事务 所、北京 国枫律师 事务 所。现于 上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任职,并兼任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李永飞先生,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唐云先 生,副 总经 理兼 投资总 监,上 海财 经大 学经济 学硕士 研究 生。 历任 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资 银行总部 项目 经理、执 行副总经 理、 执行总经 理,保荐 代表人; 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投资银行 总部执行 总经 理,保荐 代表人, 上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 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史振生 先生, 督察 长兼 监察稽 核部总 监, 兼任 上银瑞 金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财政部财 政科 学研究所 会计学专 业博 士研究生 。历任河 北商 业高等专 科学校会 计系讲师 、河 北经贸大 学会计学 院副 教授、中 国银行总 行财 务管理部 财务经理 、北京中 讯四 方股份有 限公司总 裁办 副总经理 ,上银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任固收 事业部总 监、 运营部总 监、监察 稽核 部总监、 总经理助 理、 副总经理 等职务。 谢新先 生,副 总经 理兼 固收事 业部总 监、 上银 慧添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西南财 经大 学货币银 行学本科 毕业 。历任四 川绵阳富 乐城 市信用社 柜员、绵 阳市商业 银行 债券投资 交易员、 兴业 银行资金 中心债券 投资 交易副处 长,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收事业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汪天光 先生, 副总 经理 ,中南 财经政 法大 学经 济学专 业硕士 。历 任湖 北省 政府接待 办公室科 员、 副主任科 员,中国 银监 会主任科 员、副处 长、 处长,浦 银金融租 赁公司副 总裁 ,横琴华 通金融租 赁公 司总裁, 上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高永先 生,固 收事 业部 副总监 、上银 慧盈 利货 币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硕士 研究生, 历任中国 外汇 交易中心 产品开发 及风 险管理、 货币经纪 人员 ,深圳发 展银行资 金交易中 心债 券自营交 易员,平 安银 行金融市 场部理财 债券 资产投资 经理,平 安银行资 产管 理事业部 资深投资 经理 ,上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固收事 业部副总监、基金经理等职务。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唐云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 常璐先生(投资研究部副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赵治烨先生(投资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 楼昕宇先生(基金经理) 。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的有 关规定, 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 施,防止 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不得有 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 息, 或利用该 信息从事 或者 明示、暗 示他人从 事相 关的交易 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 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 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 制的基 本要 素包 括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控制 活动、 信息 沟通 (报 告制度) 、内部监控、监督和内部监察。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1)控制环境 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 内部 控制的 基础, 控制 环境 包括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 的内控文 化氛 围,确保 全体员工 及时 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 和公 司规章制 度,使风 险意识贯 穿到 公司各个 部门、各 个岗 位和各个 环节。公 司全 体职工必 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 善法人 治理 结构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职 能,严 禁不 正当 关联 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 现职 责明确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各 部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操作 相互独立 。公 司建立决 策科学、 运营 规范、管 理高效的 运行 机制,包 括民主、 透明的决 策程 序和管理 议事规则 ,高 效、严谨 的业务执 行系 统,以及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 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 统一、 严密有效 的三道监 控防 线,即: 以岗位目 标责 任制为基 础的第一 道监 控防线; 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 间相互监 督制衡的 第二 道监控防 线;以督 察长 和监察稽 核部对各 岗位、各 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 务全 面实施监 督反馈的 第三 道监控防 线。 公司建 立有效 的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 制,确 保公 司人 员具 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 立科学 严密 的风 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各部门 根据公 司风 险评 估标准 制定、 修改 本部 门内控 制度, 提交 监察 稽核 部,监察 稽核部对 各部 门提交的 内部控制 制度 进行复核 ,提交总 经理 办公会审 议通过后 发布实施 。风 险管理委 员会负责 评估 公司内、 外部风险 ,评 价公司的 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提出改进方案,报公司董事会。 (3)控制活动 ① 授权控制。 授权控 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授权控制的主 要内容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包括:股 东会、董 事会 、监事和 管理层应 当充 分了解和 履行各自 的职 权,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 和程 序,确保 授权制度 的贯 彻执行; 公司各业 务部 门、分支 机构和公 司员工应 当在 规定授权 范围内行 使相 应的职责 ;公司重 大业 务的授权 应当采取 书面形式 ,授 权书应当 明确授权 内容 和时效; 公司授权 要适 当,对已 获授权的 部门和人 员应 建立有效 的评价和 反馈 机制,对 已不适用 的授 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② 资产分离控制。 基金资产、 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③ 业务隔离控制。 基 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 与特定客 户委托 资产实行 独立隔离 运作 ,在人员 配置、岗 位职 责及其内 部管理制 度、 业务规则 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④ 岗位隔离制度。 公 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各 岗位人员 各司其职 、严 格遵守操 作程序和 工作 标准,限 制越权、 穿插 、代理等 行为,以 便于各部 门明 确分工、 各岗位相 互监 督;包括 货币、有 价证 券的保管 与账务相 分离,重 要空 白凭证的 保管与使 用相 分离,投 资决策与 具体 交易操作 相分离, 前台交易 与后 台结算相 分离,损 失的 确认与核 销相分离 ,风 险评定人 员与业务 办理岗位 相分 离,基金 经理与办 理特 定客户资 产管理业 务的 投资经理 岗位相分离等。 ⑤ 物理隔离制度。 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 基金投资、 交易、 研究、公 司自有资 金管 理等相关 部门,在 空间 上和制度 上适当隔 离。 强调交易 部门和财 务部门的 一级 保密性, 实行严格 的门 禁制度, 并相应建 立安 全保障设 施;对因 业务需要 知悉 内幕信息 的人员, 制定 严格的批 准程序、 保密 守则和监 督处罚措施。 ⑥ 危机处理机制。 公 司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建立危 机处理 机制和程 序,主要 包括 :紧急情 况处理制 度、 灾难复原 计划、资 料备 份和系统 备份措施。灾难复原计划需要随着业务的改变而更新,每年测试及演习一次。 (4)信息沟通 为维护 信息沟 通渠 道的 畅通, 建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制度 ,包括定 期报 告制度和 临时报告 制度 。定期报 告按照每 日、 每周、每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月、每季 度等不同 的时 间、频次 进行报告 。临 时报告是 指一旦出 现报 告事由后 的及时报 告。此外 ,公 司制定针 对违规及 非法 行为的举 报机制。 员工 发现违规 或非法行为出现时可视情况越级报告。 (5)内部监控 公司建 立有效 的内 部监 控制度 ,设置 督察 长和 监察稽 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 期评价 内部 控制 的有效 性,根 据市 场环 境和新 的法律 法规 等情 况, 适时改进。 (6)监督和内部监察 公司严 格贯彻 基金 管理 相关的 法律法 规, 严格 依法经 营。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 规章制 度及 对外 提交材 料在实 施或 提交 前,均 需经监 察稽 核部 进行 合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 和监察 稽核 部负 责监察 各部门 对法 律法 规、公 司规章 制度 、基 金合 同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 核部负 责跟 踪法 律法规 的变化 和更 新, 对业务 部门的 运作 提供 监察 标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2、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 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 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 2016 年英国 《银 行家》 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 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3 位, 较上 年上升 4 位; 根据 2016 年美国 《财富》 杂志 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 交 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53 位,较上年上升 37 位。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7337.11 亿元 。2017 年一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 193.23 亿元。 交通银 行总行 设资 产托 管业务 中心( 下文 简称 “托管 中心” )。 现有 员工 具有多年 基金、证 券和 银行的从 业经验, 具备 基金从业 资格,以 及经 济师、会 计师、工 程师和律 师等 中高级专 业技术职 称, 员工的学 历层次较 高, 专业分布 合理,职 业技能优 良, 职业道德 素质过硬 ,是 一支诚实 勤勉、积 极进 取、开拓 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88 只。此 外,交 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 产品、信 托计 划、私募 投资基金 、保 险资金、 全国社保 基金 、养老保 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 券投资 资产、RQFII 证券投资 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 行严格 遵守 国家 法律法 规、行 业规 章及 行内相 关管理 规定 ,加 强内 部管理, 保证托管 中心 业务规章 的健全和 各项 规章的贯 彻执行, 通过 对各种风 险的梳理 、评估、 监控 ,有效地 实现对各 项业 务风险的 管控,确 保业 务稳健运 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托 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 托 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 的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 托 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 保证基金资产 与交通银 行的自有 资产 相互独立 ,对不同 的受 托基金资 产分别设 置账 户,独立 核算,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 托 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 相互制约的原则, 从组织结构 的设置上 确保各二 级部 和各岗位 权责分明 、相 互牵制, 并通过有 效的 相互制衡 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 托 管中心在岗位、 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 理模式的 基础上, 形成 科学合理 的内部控 制决 策机制、 执行机制 和监 督机制, 通过行之 有效的控 制流 程、控制 措施,建 立合 理的内控 程序,保 障内 控管理的 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 托 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 业务范围和业务运 作环节的 风险控制 要求 相适应, 尽量降低 经营 运作成本 ,以合理 的控 制成本实 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商业银 行法》 等法 律法 规, 托管中心 制定了一 整套 严密、高 效的证券 投资 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 制度 ,确保基 金托管业 务运行的 规范 、安全、 高效,包 括《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 业务 管理暂行 办法》、 《交通银 行资 产托管部 业务风险 管理 暂行办法 》、《交 通银 行资产托 管部项目 开发管理 办法 》、《交 通银行资 产托 管部信息 披露制度 》、 《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 、 《 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 通银行资 产托管部 业务 资料管理 制度》等 ,并 根据市场 变化和基 金业 务的发展 不断加以 完善。做 到业 务分工合 理,技术 系统 完整独立 ,业务管 理制 度化,核 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 心通过 对基 金托 管业务 各环节 的事 前指 导、事 中风控 和事 后检 查措 施实现全 流程、全 链条 的风险控 制管理, 聘请 国际著名 会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托 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 行作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和有关证 券法规的 规定 ,对基金 的投资对 象、 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 合比例、 基金 资产的核 算、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 算、基金 管理 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 付、基金 托管 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 付、 基金的申 购资金的 到账 与赎回资 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 行作为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等有 关证券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行 为,应当 及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予 以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 及时 核对确认 并进行调 整。交通 银行 有权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 查,督促 基金管理 人改 正。基金 管理人对 交通银行 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及 时纠 正的,交 通银行须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交通银 行作为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须 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 年内交 通银 行及 其负责 资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管 理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 国人 民银行、 中国证监 会、 中国银监 会及其他 有关 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敖玲 网址:www.boscam.com.cn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要 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求 的销售 机 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金雯兰 网址:www.boscam.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 上海市乌鲁木齐北路 505 号上海宾馆 2 层 负责人: 张慧卿 电话:021-62487001 传真:021-62487601 联系人: 施扬 经办律师: 施扬、范颖燕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座 8 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座 8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虞京京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六、基 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060 号 注册日期:2017 年 11 月 13 日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 以定期 开放 的方 式运作 ,即本 基金 以封 闭期内 封闭运 作和 封闭 期与 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 每三个 月开 放一 次,第 一个开 放期 首日 为基金 合同生 效日 的三 个月 对日,第 二个以及 以后 的开放期 首日为上 一开 放期结束 次日的三 个月 对日。本 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最 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三个月对日 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 的首个 封闭 期为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至 第一个 开放期 的首 日( 不含 该日)之 间的期间 ,之 后的封闭 期为每两 个开 放期之间 的期间。 本基 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开放期 的具体 时间 以基 金管理 人届时 公告 为准 ,且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开 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 开放 申购与赎 回业务, 或依 据基金合 同需暂停 申购 或赎回业 务的,开 放期时间 顺延 ,即开放 期中止计 算, 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 因素 消除之日 起次日, 计算或重 新计 算开放期 时间,直 至满 足开放期 的时间要 求, 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6 月 18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 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 3 个月对日的前 一日止,即 2017 年 6 月 18 日至 2018 年 9 月 17 日。 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首个封闭期结束后第 一个工作日为 2017 年 9 月 18 日, 首个开放期为自 2017 年 9 月 18 日至 2017 年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9 月 22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 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即第二个封闭期为 2017 年 9 月 23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2 日,以此类推。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通过上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公 开发售 ,暂 不委 托其他 代销机 构发 售。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要 求,选择 其他 符合要求 的机构作 为本 基金的销 售机构, 并及时公 告。 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 名单 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以 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 售机构 对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 购申 请。认购 的确认以 登记 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 的确 认结果为 准。对于 认购申请 及认 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 ,投 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 妥善 行使合法 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机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和 发起资金 提供 方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 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 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 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基 金募集 的实际 情况 按照 相关程 序延长 或缩 短发 售募 集期,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限额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1,000万元人民币, 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人民币, 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 期间份额不能赎回,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购份额的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本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 元 3、认购费用:


募集期 投资者 可以 多次 认购本 基金, 认购 费率 按每笔 认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4%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认购费 率如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M ,含认 购费) 认购费率 M <100 万 0.4% 100 万≤M <300 万 0.2% M ≥300 万 0 注:M 为投资 金 额


基金认 购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数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 额+认 购利 息)/ 基 金 份额发 售面 值认 购份 额 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 投资 人在 认购期 投资 10 万元 认购 本基 金份额 ,其 对应 认购费 率为 0.4% , 认购金额在认购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 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4% )=99,601.59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 元


认购份额= (99,601.59+50)/1.00=99,651.59 份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9,651.59 份基金份额。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 安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 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3、认购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网点 查询认 购申请的 受理结果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及 时到 原认购网 点查询认 购成 交确认情 况。 4、认购的金额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在本基金募集期 内, 投资者首次认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3)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4)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 调整认购 的数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 2 日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5、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 (九)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 购资金 在募 集期 形成的 利息将 折 算 成基 金份额 归投资 人所 有。 利息 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十 )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一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或 者构成 一致行 动人 的多 个投 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 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 下, 基金 募集 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 人依 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 说明 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 集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 中国 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 次日 对《基金 合同》生 效事 宜予以公 告。基金 管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 资金 存入专门 账户,在 基金 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 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 金募 集支付之 一切费用 应由 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 并按 照约定程 序进行清 算,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 议,且不 得通过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延续 基金合同 期限。如 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规 定发生变 化,上述 终止 规定被取 消、更改 或补 充的,则 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三 年后 继 续存续 的, 在本 基金任 一封闭 期内 连续 二十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 量不满两 百人 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五千万元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 以披 露;连续 六十个工 作日 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 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三 年后 继 续存续 的, 在本 基金任 一开放 期最 后一 日日 终 (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 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 , 如发生以下情形 之一, 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并根据 《基金合 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构 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 其他 相关公告 中列明。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 变更 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 销售 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在开放 期内 接受 投资人 的申购 和赎 回申 请。投 资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 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 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要 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 暂停 申购、赎 回时除外 。封 闭期内, 本基金不 办理 申购与赎 回业务, 也不上市 交易 。基金合 同生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基金 管理 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 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 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新的业务 发展或其 他特 殊情况, 基金管理 人将 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 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 的调整, 但应 在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进行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自首 个封 闭期结 束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包括 该日), 本基 金进入首 个开放期 ,开 始办理申 购和赎回 等业 务。本基 金每个封 闭期结束 之后 第一个工 作日起进 入下 一个开放 期。在确 定申 购开始与 赎回开始 时间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在申购、 赎回 开放日前 依照《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或者转换 。开 放期以及 开放期办 理申 购与赎回 业务的具 体事 宜见基金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 公告。开 放期内, 投资 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 申购、赎 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 构确 认接受的 ,其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 日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 格。在开 放期最后 一个 开放日,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 约定 之外的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的 ,视 为无效申 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 等在遵守 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 的前提下 ,以各销 售机 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 提交申购 申请 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 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 有足 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 ,否 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交 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交 付款 项, 申购 成立;基 金份额登 记机 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 ,申 购生效。 若资金在 规定 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 成立 ,申购不 成立或无 效, 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 账户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投资人 T 日申 购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T +3 日前将申购净额 (不包含申购费) 划至托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管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遇交易所 或交 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 迟、 通讯系统 故障、银 行数 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 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所能 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 务处 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 述情 形消除后 的下一个 工作 日。在发 生巨额赎 回或 本基金合 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 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 情形时, 款项的支 付办 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允 许的 范围内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调 整,基金 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 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 申请 的确认情 况。若申 购不 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 售机构 对申 购和 赎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 到申 请。申购 和赎回的 确认 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 结果 为准。对 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 资者应及 时查询。 因投 资者怠于 履行该项 查询 等各项义 务,致使 其相关权 益受 损的,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 构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 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投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赎回,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 后在销售 机构 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 额不 足上述余 额的,余 额部 分基金份 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 大额申购 、暂 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管理人可与其 他销售机构约定, 对投 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申购与 赎回的, 其他 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 委托 协议的相 关规定办 理, 不必遵守 以上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本 基金的封 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在本基金 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通 过网 站、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 以及其他 媒介,披 露开放日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 遇特殊情 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 申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申 购金 额, 本基金 的申购 份额 计算 公式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基金份 额采 用前 端收费 模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用 。投资 者的 申购 费用 如下: 表 1:本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 额(M,含 申购 费)


前端申 购费 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300 万 0.50% 3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为 1.052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49,603.17/1.0520)=47,151.3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其申购可得到 47,151.30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如下: (1)投资者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份额,赎回费率为 1.5% ; (2) 在同一个开放期 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7 日的份额, 赎回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费率为 0.1% ;


(3)其他情况的赎回费率为 0% 。 例:某投资者在同一个开放期内(持续持有期超过 7 日)申购后又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1%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131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31=101,310.00 元 赎回费用=101,310×0.1% = 101.31 元 净赎回金额=101,310-101.31=101,208.69 元 即:投资者在在同一个开放期内(持续持有期超过 7 日)申购后又 赎回本 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31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1,208.69 元。 4、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 ,上 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并 扣除相应 的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 为元。上 述计 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 方法和收 费方 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 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 收费 方式,并 最迟应于 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 销计 划,定期 或不定期 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相关监 管部 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 续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 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 当基金在开放期内 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机 制,以确 保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具体 处理原则 和操作规 范须 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 、自律规 则的规定 ,基 金管理人 须在实施 日前 依照《信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 最迟于开 始实 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 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 基金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个人投资者申购。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7、8 项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进 行公 告。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 申请被拒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绝,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 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延缓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或 延期支付 赎回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已 确认的赎 回申 请,基金 管理人应 足额 支付;如 暂时不能 足额 支付,应 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 个账 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 量的 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申请 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 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 基 金管理人 对符合法 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赎 回申请应 于当日全 部予 以接受和 确认。当 基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 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 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对当 日全部赎 回申 请进行确 认,当日 按比 例办理的 赎回份额 不得 低于上一 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 的 20% ,对 其余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延缓支 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在开放期内, 若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 总份额 40% 以上的 的 赎回申请 的情形下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 办理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全部 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者因 支付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 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在当日 接受 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全 部赎回的 比例不低 于前 一估值日 基金总份 额 40% 的 前 提下,其 余赎回申 请可 以延期办 理,但延 期办 理的期限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 放期内不 办理申购 ,亦 不接受新 的赎回申 请, 即基金管 理人仅为 原开 放期内因 提交赎回 申请超过 基金 总份额 40% 以上而 被 延期办理 的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办 理赎回业务。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可 暂停 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 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 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 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 或根据实 际情况在 暂停 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 换可以收 取一 定的转换 费,相关 规则由基 金管 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 法规允 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 交易场所 或者交易 方式 进行份额 转让的申 请并 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 过户 登记。基 金管理人 拟受 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 务的 ,将提前 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 公告 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 金份 额转让业 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 过户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 规的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受划 转的主体 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 执行 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 转给 其他自然 人、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 记机构要 求提 供的相关 资料,对 于符 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 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间 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规定 。投资人 在办 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时 可自行约 定每期扣 款金 额,每期 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 于基 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或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所 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 况下 的冻结与 解冻。基 金账 户或基金 份额、被 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 一并 冻结,被 冻结部分 份额 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其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综合 考虑 基金 资产收 益性、 安全 性、 流动性 和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通 过积极主 动的 投资管理 ,追求绝 对收 益,力争 实现超过 业绩 比较基准 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债 、金 融债 券、 中央银行 票据、企 业债 券、公司 债券、中 期票 据、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短期融 资券及超 级短期融 资券 、次级债 、政府机 构债 、地方政 府债、可 分离 交易可转 换债券的 纯债部分 等债 券资产、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行 存款 、同业存 单 、货币 市场工具 、现 金等固定 收益类金 融工 具,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权证。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 金投资 于债 券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 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将结合 国内 外宏 观经济 环境、 货币 财政 政策形 势、证 券市 场走 势的 综合分析 ,主动判 断市 场时机, 着重分析 进行 积极的资 产配置, 确定 在不同时 期和阶段 基金在各 类固 定收益类 证券的投 资比 例,以最 大限度地 降低 投资组合 的风险、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 的投资 组合 策略 采用自 上而下 进行 分析 ,从宏 观经济 和货 币政 策等 方面,判 断未来的 利率 走势,从 而确定债 券资 产的配置 策略;同 时, 在日常的 操作中综 合运用久 期管 理、收益 率曲线形 变预 测等组合 管理手段 进行 债券日常 管理。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 通过宏 观经 济及 政策形 势分析 ,对 未来 利率走 势进行 判断 ,在 充分 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益率 曲线形 状的 变化 将直接 影响本 基金 债券 组合的 收益情 况。 本基 金将 根据宏观 面、货币 政策 面等综合 因素,对 收益 率曲线变 化进行预 测, 在保证债 券流动性的前提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 选择上 ,本 基金 重点考 虑个券 的流 动性 ,包括 是否可 以进 行质 押融 资回购等 要素,还 将根 据对未来 利率走势 的判 断,综合 运用收益 率曲 线估值、 信用风险 分析等方 法来 评估个券 的投资价 值。 此外,对 于可转换 债券 等内嵌期 权的债券 ,还将通 过运 用金融工 程的方法 对期 权价值进 行判断, 最终 确定其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 资信状况良好、 未来 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3)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 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运用收益率曲 线模型 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 公司基本面良好, 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 转股溢价率合理、 有一 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审 慎原则 ,制 定严 格的 投资决策 流程、风 险控 制制度和 信用风险 、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并 经董事会 批准,以 防范信用 风险 、流动性 风险等各 种风 险。本基 金将适时 跟踪 和分析中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小企业私 募债券发 债主 体的财务 状况以及 营业 模式对偿 债能力的 影响 ,做好风 险控制, 并综合考 虑信 用基本面 、债券收 益率 和流动性 等要素, 根据 债券市场 的收益率 数据,对 单个 债券进行 估值分析 ,选 择具有良 好投资价 值的 私募债券 品种进行 投资。尽 量选 择有担保 或其他内 外部 增信措施 来提高偿 债能 力控制风 险的私募债券,从而降低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有效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本 基金对 资产 支持 证券从 以下方 面综 合定 价, 选择低估 的品种进 行投 资。主要 包括信用 因素 、流动性 因素、利 率因 素、税收 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四)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基 金的投 资决 策实 行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基 金经理 负责 制。 投资 决策流程如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资产配置等重大投资决策形成决议并下达给基金 经理; 2、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要求, 结合债券池及有关研究报告, 负 责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3、 根据有限授权原则 ,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 内的投资组合方案可直接进入 执行程序;超出基金经理授权权限的需经过审批后方可进入执行程序; 4、 金融工程人员基于 一套数量化系统, 对基 金的投资组合进行日常性的风 险测量与绩效评估。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国债 券综合 指数 是由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编制 的中 国全 市场 债券指数 ,是目前 市场 上专业、 权威和稳 定的 ,且能够 较好地反 映债 券市场整 体状况的 债券指数 。由 于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与 中国债券 综合指数 所覆 盖的市场 范围基本 一致,因 此该 指数能够 真实反映 本基 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同 时也能较 恰当衡量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如果今 后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出, 或者 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 适合 用于本基 金业绩比 较基 准时,经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本基金 可以在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 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券 型基 金, 属于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较 低 风 险品种 ,其 预期 风险 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次开 放期的 前一个月 、开放期 及开 放期结束 后一个月 的期 间内,基 金投资不 受上 述比例限 制; (2)开 放期内 每个交 易日日终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其 中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等) ,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资产 支持 证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2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的 合计 市值 比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3)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 ) 在开放 期内 , 本 基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 金被动超 过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 2)、(9) 、( 14)、( 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 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 提前公告。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 从事其他 重大 关联交易 的,应当 符合 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 策略,遵 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优先原则 ,防范利 益冲 突,建立 健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 合理价格 执行。相 关交 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 金托 管人的同 意,并按 法律法规 予以 披露。重 大关联交 易应 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 审议,并 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 的独 立董事通 过。基金 管理 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 半年 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十、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 的其 他专用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 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登记 机构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 身的法律 责任,其 债权 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 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押 或其他权 利。 除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金 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 财产 。基金管 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不 得与 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 债务 相互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十 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的 债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备付 金、保 证金 及其 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 上市的 非固 定收 益品种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 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 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 另有规 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 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 和私 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情况下, 以活跃市 场上 未经调整 的报价作 为计 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 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 代表计量 日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对市 场报价进 行调整以 确认 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不 存在 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 动很 少的情况 下,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 成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5、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 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 估值 净价估值 。对银行 间市 场上含权 的固定收 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唯 一估 值净价或 推荐估值 净价 估值。对 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 的固 定收益品 种,回售 登记 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 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 所对 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 。对 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 ,且 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 价格 的债券, 在发行利 率与 二级市场 利率不存 在明 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7、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8、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 的方法估 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1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 果对 外予以公 布,由此 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 损失 以及因该 交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顺延错 误而 引起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在本 基金 的封闭期 内,基金 管理 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 告一 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或 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 错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及时 进行 更正,因 更正估值 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 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 正而未更 正,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 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 的损 失,并在 其支付的 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 付不 当得利的 权利;如 果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 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且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前述第 3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 托管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 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 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 或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而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 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十 二、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 润减去公 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 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 投资;若 投资者不 事先 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依据 相关 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 小于 一定金额 ,不足于 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 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仲 裁 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每 日计 提 , 逐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日 或不可抗 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 数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每 日计 提 , 逐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 或不可抗 力等 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 费用实际 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 理人指令 并 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后 ,可 按照 基金发 展情况 ,并 根据 法律 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约 定调整基 金相关费 率。 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 率,调高 销售服务 费率 ,须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基 金管 理人必须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十 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十 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 登载媒体、 备案方式等发生变更时,本基金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 别说明 外,货 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1 ) 《 基金合 同》是 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 ,明 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 金产品的 特性 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 基金认购 、申 购和赎回 安排、基 金投 资、基金 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 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 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媒 介上 登载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本基 金的封 闭期 内,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 金开放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其 网 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 值。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 的市 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 于其 网站上, 将年度报 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 案。报备 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 书 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 ) 发生涉 及基 金申 购、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 额价 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 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 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 澄清 ,并将有 关情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10、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在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交 易日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本基金 应当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总额 、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券 总额 、资 产支 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 净资 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 末按 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 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在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 金年 报、 半年报、 季报中分 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更 新)中充 分披 露基金的 相关情况 并揭 示相关风 险,说明 该基 金单一投 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 额或 者构成一 致行动人 的多 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 金份 额可达到 或者超过 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信 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编 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基 金定期报 告和 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 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或者 XBRL 电子方式 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 披露 信息,但 是其他公 共媒 介不得早 于指定媒 介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 至少保存 到《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十六、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为 R2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低 风险品种 ,本基金 适合 经基金管 理人客户 适当 性规范评 估为风险 承受 能力等级 C2-C5 的有投资经验 和无投资经验并能正确 认识和对待本基金可能 出现的投资 风险的投 资者。本 基金 投资过程 中面临的 主要 风险有: 市场风险 、信 用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 因受 各种 因素的 影响而 引起 的波 动,将 使本基 金资 产面 临潜 在的风险 ,本基金 的市 场风险来 源于基金 持有 的资产市 场价格的 波动 ,市场风 险主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 观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 展政 策等 )的 变化对债 券市场产 生一 定影响, 从而导致 投资 对象价格 波动,影 响基 金收益而 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基金 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债券投 资面临 的最 主要 风险为 利率风 险, 主要 是由于 债券的 价格 与利 率的 走势呈反向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 用水平 的债 券市 场投资 品种应 具有 不同 短期收 益率曲 线结 构, 若收 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 益的一 部分 将通 过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 现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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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3 再投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入 再投资 收益 的影 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 险主要 指债 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短 期融 资券等 信用证 券发 行主 体信 用状况恶 化,到期 不能 履行合约 进行兑付 的风 险,另外 ,信用风 险也 包括证券 交易对手 方发生交 易违 约或者基 金持仓债 券的 发行人拒 绝支付债 券本 息,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


3、管理风险


本基金 可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水 平、 手段 和技术 等因素 ,而 影响 基金 收益水平 。这种风 险可 能表现在 基金整体 的投 资组合管 理上,例 如资 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4、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在具体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 资产而面 临较高的 市场 系统性风 险,也可 能因 投资信用 债券而面 临较 高的信用 风险。 在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存续期内,若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的, 基金合同应 当终止,届时投资者将面临基金资产变现及其清算等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2)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封闭期后开放 5-20 个工作日的申购 赎回业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只能 在开放期 赎回 基金份额 ,在封闭 期内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3)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 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 会发布的 《信贷资 产证 券化试点 管理办法 》规 定的信贷 资产支持 证券和中 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批准 的企业资 产支持证 券类 品种。投 资资产支 持证券可 能面 临信用风 险、利率 风险 、流动性 风险、提 前偿 付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4) 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 是根据相 关法律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 用公开方 式发行的 债券 。由于不 能交易, 一般 情况下, 交易不活 跃潜 在较大流 动性风险 。当发债 主体 信用质量 恶化时况 下, 当发债主 体信用质 量恶 化时受市 场流动性 所限,本 基金 可能无法 卖出持有 的中 小企业私 募债由此 可能 给基金净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5)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2 亿元, 则基 金合同自动 终止,且 不得通过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延 续基金合 同期限, 因此 本基金面 临 3 年后清算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将面临 因市 场交 易量不 足,导 致证 券不 能迅速 、低成 本地 转变 为现 金的风险 。流动性 风险 还包括由 于在开放 期内 本基金出 现投资者 大额 赎回,致 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 具体请 参见 基金 合同“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和 本招 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 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债 、金 融债 券、 中央银行 票据、企 业债 券、公司 债券、中 期票 据、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短期融 资券及超 级短期融 资券 、次级债 、政府机 构债 、地方政 府债、可 分离 交易可转 换债券的 纯债部分 等债 券资产、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行 存款 、同业存 单、货币 市场工具 、现 金等固定 收益类金 融工 具,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 的标的 资产 大部 分为标 准化债 券金 融工 具,一 般情况 下具 有较 好的 流动性, 同时,本 基金 严格控制 开放期内 投资 于流动受 限资产和 不存 在活跃市 场需要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的投资 品种 的比例。 除此之外 ,本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历史经验 和现 实条件, 制定出现 金持 有量的上 下限计划 ,在 该限制范 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 证券的转化。 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 化投资并 结合对各 类标 的资产的 预期流动 性合 理进行资 产配置, 以防 范流动性 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 理人已 建立 内部 巨额赎 回应对 机制 ,对 基金巨 额赎回 情况 进行 严格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的事前监 测、事中 管控 与事后评 估。当基 金发 生巨额赎 回时,基 金经 理和监察 稽核部需 要根据实 际情 况进行流 动性评估 ,确 认是否可 以接受所 有赎 回申请。 当发现现 金类资产 不足 以支付赎 回款项时 ,需 在充分评 估基金组 合资 产变现能 力、投资 比例变动 与基 金份额净 值波动的 基础 上,审慎 接受、确 认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在认为 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 现可 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 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可 能采 取延期支 付部分赎 回款项或 者对 赎回比例 过高的单 一投 资者延期 办理部分 赎回 申请的流 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的相 关约定。 (4) 实施备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 在影响 基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在 确保 投资者 得到公 平对 待的 前提 下,可依 照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综合 运用各类 流动性风 险管 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 度调 整。基金 管理人可 以采 取备用的 流动性风 险管 理应对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 (a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 投 资人的部分 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 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b)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详细了解 本基金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及程 序。在此 情形下, 投资 人接收赎 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c )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d)暂停基金估值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投资人 具体请 参见 基金 合同“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中的 “六 、暂 停估值的情形”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 投资人 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 暂停接受, 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 )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申购或额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 公平 性。当基 金采用摆 动定 价时,投 资者申购 或赎 回基金份 额时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将会根据 投资组合 的市 场冲击成 本而进行 调整 ,使得市 场的冲击 成本能够 分配 给实际申 购、赎回 的投 资者,从 而减少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f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6、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风险 (1)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如果特 定机构 投资 者大 额赎回 ,可能 会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波 动的 风险 。根 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特定机构投资者巨额赎回时, 由于基金份额 净值四舍 五入产生 的误 差计入基 金份额基 金财 产,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发生大幅 波动。基 金份额净 值计 算符合基 金合同和 法律 法规的相 关规定, 单日 大幅波动 是在现有估值方法下出现的特殊事件。 (2 )特 定机构 投资者 大额赎回 导致的 流动性 风险 如 果特定 机构投 资者大 额赎回, 为应对赎 回, 可能迫使 基金以不 适当 的价格大 量抛售证 券, 使基金的 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3) 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较低的风险如果特定机 构投资者 大额赎回 导致 基金资产 净值较低 ,可 能出现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情形, 继而触 发基金 合同终止 条件导 致基金 无法继续 存续。 7、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 机、通 讯系 统、 交易网 络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信 息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情况,可 能导致基 金日 常的申购 赎回无法 按正 常时限完 成、登记 系统 瘫痪、核 算系统无 法按正常 时限 显示产生 净值、基 金的 投资交易 指令无法 及时 传输等风 险。 (2)操作风险 相关当 事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中 ,因 内部 控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误, 会计本门欺诈。 (3)法律风险 由于法 律法规 方面 的原 因,某 些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或 合同不 能正 常执 行,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受 损失的 风险 ,以 及证 券市场、 基金管理 人及 基金销售 机构可能 因不 可抗力无 法正常工 作, 从而产生 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十七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 定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 换运作 方式 或者 与其他 基金合 并, 应当 按照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程序 进行。实 施方 案若未在 基金合同 中明 确约定, 应当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通过。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提前发布 提示 性通知, 明确有关 实施 安排,说 明对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影响 以及基金 份额 持有人享 有的选择 权, 并在实施 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出选择。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4、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管人、具 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 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 金债 务后,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 内应就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基金 投资者自 依据 《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即 成为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直至 其不再持 有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 以在《基 金合 同》上书 面签章或 签字 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10 ) 遵守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和登 记机构 的相 关交 易及 业务规则; (11 )提 供基 金管 理人和 监 管机 构依 法要 求提供 的 信息 ,以 及不 时的更 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2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诺其知 悉《中 华人民 共和国反 洗钱法 》 、 《 金 融机 构报告涉嫌 恐怖融资 的 可疑交易管 理办法》 、 《 金融机构大 额交易和 可 疑交易报 告管理办 法》等反 洗钱 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将严格遵 守上述规 定, 不会违反 任何前述 规定;承 诺用 于证券投 资的资金 来源 不属于违 法犯罪所 得及 其收益; 承诺出示 真实有效 的身 份证件或 者其他身 份证 明文件, 积极履行 反洗 钱职责, 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 诺, 其不属 于联合 国、 欧盟 或美国 制裁名 单内 的企 业或 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 定,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暂 停 受理 申购 、赎 回和转 换 申请; (12 )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4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 金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 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时 间和方式 ,随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 失时,基 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 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将 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金合同》 及国家法 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 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 财产 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 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及托管 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 照《基金 合同》及 《托 管协议》 的规定进 行;如果 基金 管理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同》及 《托管协 议》 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托 的登记 机构 处接 收并保 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及 《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导 致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基 金管理人 因违 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 表决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 止《基 金合同 》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若有)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基 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 金份额计 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 且不损 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 修改,不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 回费率或 在对现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 分类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在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 围内调整 有关 申购、赎 回、转换 、基 金交易、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9)《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起满 三年后 的对应 日,若基 金资产 规模低 于 2 亿元,本 《基金合 同》 自动终止 并按其约 定程 序进行清 算,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且不 得通过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方式延 续本 《基金合 同》期限 。如届时 有效 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规定发 生变化, 上述 终止规定 被取消、 更改或补 充的 ,则本基 金按照届 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规定 执行; (10 )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应 当向基金 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依 据有关 规定进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 人,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 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会 等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方 式或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 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式 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基金 管理 人或托管 人不派代 表列 席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 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含二分之 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开时间的 三个月以 后、六个 月以 内,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 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 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 会通知载 明的 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 止日 以前送达 至召集人 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 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 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 人)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含二分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 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 的二分之 一,召集 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 月以 后、六个 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 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 以上(含 三分 之一)基 金份额的 持有 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 述第(3 )项 中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 人,同时 提交的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采 用书 面、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重 大事 项,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 律法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的 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票 人,然后 由大 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 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 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 议的 代表,在 基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 下, 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 其出 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 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 之一)选 举产 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 之二)通 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 运作 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 规定 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 文件 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 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 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 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 在宣布表 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 求进行重 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 点,重新 清点 以一次为 限。重新 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若 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并由 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以 公证。基 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生 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条件 等规定, 凡是 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 或监 管规则的 部分,如 将来 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 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 ,可 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 进行 修改和调 整,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 润减去公 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基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 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 投资;若 投资者不 事先 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依据 相关 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 小于 一定金额 ,不足于 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 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 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每 日计 提 , 逐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每 日计 提 , 逐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 费用实际 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 理人指令 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后 ,可 按照 基金发 展情况 ,并 根据 法律 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约 定调整基 金相关费 率。 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 率,调高 销售服务 费率 ,须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基 金管 理人必须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综合 考虑 基金 资产收 益性、 安全 性、 流动性 和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通 过积极主 动的 投资管理 ,追求绝 对收 益,力争 实现超过 业绩 比较基准 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债 、金 融债 券、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中央银行 票据、企 业债 券、公司 债券、中 期票 据、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短期融 资券及超 级短期融 资券 、次级债 、政府机 构债 、地方政 府债、可 分离 交易可转 换债券的 纯债部分 等债 券资产、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行 存款 、同业存 单 、货币 市场工具 、现 金等固定 收益类金 融工 具,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权证。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 金投资 于债 券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 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次开 放期的 前一个月 、开放期 及开 放期结束 后一个月 的期 间内,基 金投资不 受上 述比例限 制; (2)开 放期内 每个交 易日日终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其 中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等) ,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资产 支持 证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2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的 合计 市值 比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3)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 ) 在开放 期内 ,本 基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 金被动超 过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 2)、(9) 、( 14)、( 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 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投 资策 略应当符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调 整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 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或 者从事其 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应 当符 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的 原则,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 制,按照 市场 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 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基 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 上的 独立董事 通过。基 金管 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 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 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 上市的 非固 定收 益品种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 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 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 另有规 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 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 和私 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以活跃市 场上 未经调整 的报价作 为计 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 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 代表计量 日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对市 场报价进 行调整以 确认 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不 存在 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 动很 少的情况 下,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 成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5、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 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 估值 净价估值 。对银行 间市 场上含权 的固定收 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唯 一估 值净价或 推荐估值 净价 估值。对 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 的固 定收益品 种,回售 登记 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 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 所对 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 。对 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 ,且 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 价格 的债券, 在发行利 率与 二级市场 利率不存 在明 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7、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8、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 的方法估 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1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本基 金的封 闭期 内,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 金开放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 值。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 的市 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 定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 换运作 方式 或者 与其他 基金合 并, 应当 按照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程序 进行。实 施方 案若未在 基金合同 中明 确约定, 应当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通过。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提前发布 提示 性通知, 明确有关 实施 安排,说 明对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影响 以及基金 份额 持有人享 有的选择 权, 并在实施 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出选择。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4、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 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 金债 务后,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 应就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算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同 意, 因《 基金合 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基 金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通 过协商、 调解 途径解决 。不愿或 者不 能通过协 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 海国际仲裁中心) ,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届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 仲裁。仲 裁地点为 上海 市。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 ,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间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投资者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查询。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十 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 号3 幢52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胡友联成立日期:2013 年8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基 金募 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 理、 特定客 户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 现; 发行金融 债券;代 理发 行、代理 兑付、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金 融债 券;从事 同业拆借 ;买 卖、代理 买卖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提 供信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 业务;提 供保管箱 服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债 、金 融债 券、 中央银行 票据、企 业债 券、公司 债券、中 期票 据、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短期融 资券及超 级短期融 资券 、次级债 、政府机 构债 、地方政 府债、可 分离 交易可转 换债券的 纯债部分 等债 券资产、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行 存款 、同业存 单、货币 市场工具 、现 金等固定 收益类金 融工 具,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权证。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在每次 开放期的 前一 个月、开 放期及开 放期 结束后一 个月的期 间内 ,基金投 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其 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 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 的前一个 月、开放 期及 开放期结 束后一个 月的 期间内, 基金投资 不受 上述比例 限制; 2、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 间,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 降、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 基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 基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12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 在封闭期内, 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 、 在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主动 开放期 内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 波动、上 市公司股 票停 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被动 超过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2、9、14 、15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 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 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调 整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3)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 从事其他 重大 关联交易 的,应当 符合 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 策略,遵 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优先原则 ,防范利 益冲 突,建立 健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 合理价格 执行。相 关交 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 金托 管人的同 意,并按 法律法规 予以 披露。重 大关联交 易应 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 审议,并 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 的独 立董事通 过。基金 管理 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 半年 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应相互提 供与本机 构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 利害 关系的公 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 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准。 (4)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 管理人应 定期 和不定期 对银行间 市场 现券及回 购交易对 手的 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 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管 人确认当 日生 效。新名 单生效前 已与 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 资银行 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 条件 的所有存 款银行的 名单 ,并及时 提供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 协议,明 确双 方在相关 协议签署 、账 户开设与 管理、投 资指 令传达与 执行、资 金划拨、 账目 核对、到 期兑付、 文件 保管以及 存款证实 书的 开立、传 递、保管 等流程中 的权 利、义务 和职责, 以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 护基金份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 存款机构签订相关 书面协议 。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有 关相关法 规及 协议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进行监 督与核查 ,严格审 查、 复核相关 协议、账 户资 料、投资 指令、存 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国家 有关 账户管理 、利率管 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5、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 定符合条 件的 所有存款 银行的名 单, 并及时提 供给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 金投 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 对手 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 进行 监督。基 金管理人承担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基金 在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前, 基金 管理 人须根 据法律 、法 规、 监管 部门的规 定,制定 严格 的关于投 资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的 投资决策 流程 和风险控 制制度。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未来 有关监 管部 门对 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另 有规定 或托 管协 议当 事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 分配、相 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 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 和核查。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未经基 金托 管人的审 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 现数据印 制在宣传 推介 材料上, 则基金托 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 并有权在 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三)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核 查, 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 并改正, 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及 其他有关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规 定的 行为,应 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 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电 话或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 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并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 管职责的 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 安全保管 基金 财产、开 立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及 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 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 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是 否根 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 办理 清算交收 ,是否按 照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定 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进 行核 查。 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 基金 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未执 行或无故 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 其他 有关规定 的,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 出回 函,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限期内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托管 人应 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 不限 于: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 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 完整 性和真实 性,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对 基金 管理人按 照法规要 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在限 期内纠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拒绝 、阻 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 规定 行使监督 权,或采 取拖 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证 券账户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 基 金合同 》 和托管 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 财产 ,如 有特 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 协商 解决。基 金托管人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合法 合规 指令,不 得自行运 用、处分 、分 配本基金 的任何资 产( 不包含基 金托管人 依据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或称 “中登公司 ” )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 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产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 账户 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 向有 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 财产 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应 予以必要 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产的验证和入账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具备 基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 商 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同时 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 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属于 本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在 基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4. 若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条 件,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也称为资 金账户, 保管基金 财产 的银行存 款,并根 据中 国人民银 行规定计 息。 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 金托 管人制作 、保管和 使用 。本基金 的一切货 币收 支活动, 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 、支 付赎回金 额、支付 基金 收益,均 需通过本 基金 的银行存 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 的名 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 行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支 付,并使 用交 通银行企 业网上银 行( 简称“交 通银行网 银” )办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 人民币 银行账户 结算管理 办法 》、《现 金管理暂 行条 例实施细 则》、《 人民 币利率管 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 得出 借和未经 对方同意 擅自 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对 基金 证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证 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即资 金交 收账户, 用于证券 交易 资金的结 算。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 托管人负 责向人 民银 行 进行报备 ,并在 备案 通过后在 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及银 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 份有 限公司以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债券 托管账户 ,并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 基金的债 券及 资金的清 算。基金 管理人负 责申 请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拆借 市场进行 交易 ,由基金 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 订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债券回购 主协议 ,协 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 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 款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办理 。基金托 管人对由 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件 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理人 保管 ,相关业 务程序另 有限 制除外。 除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基 金签 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 同时应尽 可能保证 持有 二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得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章 的合同传 真件 ,未经双 方协商或 未在 合同约定 范围内, 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交易 日闭市后 ,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 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交易 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会 计核 算业务指 引》及其 他法 律、法规 的规定。 用于 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交 易日交易 结束后计 算当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以 约定方式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 果复核后 ,将复核 结果 反馈给基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 份额净值 予以 公布。在 本基金的 封闭 期内,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任何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行估 值,均应 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 值方 法。但是 ,如基金 管理 人认为上 述估值方 法对基金 财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 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 场各因素 的基 础上,可 根据具体 情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以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发现方 应及时通 知对方, 以约 定的方法 、程序和 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 行估 值,以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本基金 的会计责 任方 是基金管 理人。如 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 见,基金 管理人有 权按 照其对基 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在任何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行估 值,均应 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 值方 法。但是 ,如基金 管理 人认为上 述估值方 法对基金 财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 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 场各因素 的基 础上,可 根据具体 情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 净值计 算错 误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 理,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实际情况 界定 双方承担 的责任, 经确 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 《基金合 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处理时,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 计算出错,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 付赔 偿金,就 实际向投 资者 或基金支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付的赔偿 金额,由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按 照管理费 率和托管 费率 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 算结 果对外公 布,由此 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造 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 交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顺延错 误而 引起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按估值 方法的 第(8 )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但 是未 能发现该 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 值差错 处理 ,如 果法律 法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规 定,则 按新 的规 定执 行;如果 行业有通 行做 法,在不 违背法律 法规 且不损害 投资者利 益的 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 理原 则,分别 独立地设 置、 登录和保 管本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各 自的账册 定期 进行核对 ,互相监 督, 以保证基 金财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 于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目 ,如发 现双 方的 账目存 在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必 须及 时查明原 因并纠正 ,确 保核对一 致。若当 日核 对不符, 暂时无法 查找到错 账的 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 的, 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册为准。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制 。月 度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后,以传 真或其他 双方约定 的方 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收 到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 并将复核 结果及时 书面 或以其他 双方约定 的方 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对于季 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年度 报告、更 新招募说 明书 等定期报 告,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在上述监 管部 门规定的 时间内完 成编 制、复核 及公告。 基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发 现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 明原 因,进行 调整,调 整以 双方认可 的账务处 理方 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 管理人有 权按 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 外发 布公告, 基金托管 人有 权就相关 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 复核确认 书( 盖章)或 以其他双 方约 定的方式 确认,以 备有 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 日、基金 合同终止 日、 基金权益 登记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登记机 构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并 提交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基金托管 人有 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 提供 任意一个 交易日或 全部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 理人应 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求 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 基金管理人于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 约定 时间 外,如 果确因 业务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商议一致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由登记机 构编制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 务以外的 其 他用途 ,并应遵 守保 密义务。 若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由于 自身 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事 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应 通过友好 协商或者 调解 解决。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不愿通过 协商、调 解解 决或者协 商、调解 不成的, 任何 一方当事 人均有权 将争 议提交上 海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上 海国际仲 裁中 心),根 据该会当 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的 地点在上 海市,仲 裁裁 决是终局 的,并对 相关 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用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间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尽 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 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 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 应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 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 机构、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 师、律师 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尽 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 内应就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并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潜在投 资者,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具体 情况 提供 一系 列的服务 ,并将根 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 市场的变 化,增加 或变 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 脑系统及 通讯 系统,准 确、及时 地为 基金投资 者办理基 金账 户、基金 份额的登 记、管理 、托 管与转托 管;基金 转换 和非交易 过户;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管 理;权益 分配 时红利的 登记派发 ;基 金交易份 额的清算 过户 和基金交 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寄送服务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季度内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在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对年末 持有基金 份额的持 有人 以书面或 电子形式 寄送 。基金管 理人根据 注册 登记机构 提供的客 户开户信 息进 行对账单 寄送工作 ,客 户可自行 选择寄送 或不 寄送、用 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对账单。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 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投 资人可 通过 客服 热线电 话( (021 )60231999 ) 享受业 务咨 询、 信息查 询、服务 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 理人已 开通 个人 投资者 网上交 易业 务。 个人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 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上交 易系 统和 代销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定额投资 服务。通 过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投资 者可以通 过销售渠 道定 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 有人可 以拨 打客 服热线 电话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信、 电子邮件 或其 他方式按 持有人的 定制 提供信息 。可定制 的信 息包括: 每周基金 净值、交 易确 认信息、 投资者服 务刊 物、分红 公告、公 司公 告等。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客服邮箱 (service@boscam.com.cn ) 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管 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二十一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对投资 者按上 述方 式所 获得的 文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boscam.com.cn)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二十二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准予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 册的文件; 2、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 《关 于上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申请募集 上银 聚增富定 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