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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融尚再融资(005403)

南方融尚再融资: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七年 十二 月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 、 本基 金经 中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18 日 证监 许可 [2017 ]1527 号文 注册 募 集。 
2 、基 金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本基金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市场 前景和 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3 、本 基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会 因为 证券市 场波动 等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人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理 性判断 市场, 并承 担基金 投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投资本 基金可 能遇 到的风 险包括 :
与 投资 可转 换债券 相关 , 投资 股 指期 货 、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 资产 支持证 券 等 特定投 资标 的 相
关的特 定风 险 ; 证券 市场 整体环 境引 发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 大 量
赎回或 暴跌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管理 风险 、 运作 风险 和不 可抗力 风险 ;
法律文 件风 险收 益特 征表 述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 险评 价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 本基 金的一 般风 险
及特有 风险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风 险揭 示” 部分 。 
4 、基 金不同 于银 行储 蓄与 债券, 基金投 资人 有可能 获得较 高的收 益, 也有可 能损失 本
金。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 认购 ( 或申 购) 基 金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基金 的 《 招募 说明书 》 及 《 基
金合同 》 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5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绩 也不构 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6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7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导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自 行负 担。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18 
六、基 金的 募集 ············································································································· 19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2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3 
九、基 金的 投资 ············································································································· 32 
十、基 金的 财产 ············································································································· 40 
十一、 基金 资产 估值 ······································································································ 41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45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47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49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50 
十六、 风险 揭示 ············································································································· 56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0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2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5 
二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 90 
二十一 、其 它应 披露 事项 ······························································································· 92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查 阅方 式 ·········································································· 93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94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5 号< 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与 格式> 》、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及 《南方 融尚 再
融资主 题精 选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本基金 按照 中国 法律 法规 成立并 运作 , 若 基金 合同、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与 届时 有效的 法
律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不 一 致 , 应 当 以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为 准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南 方 融尚再 融资 主题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 基金 管理 人:指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 基金 托管 人: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 :指 《 南 方融 尚 再 融资 主 题精 选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 合 同》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南方融 尚再 融资 主题精 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 南 方融 尚再 融 资主题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南 方融 尚再融 资主 题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三 十
次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 全国人 民代 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十 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 常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港
口法> 等 七部 法律的 决定 》 修改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1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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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 权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 构投 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 投资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境内证 券市 场的 中 国 境外 的机构 投 资 者 
20 、人 民币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指 按照 《人 民币合 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 投资
试点办 法》 (包 括其 不时 修订)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运 用来 自境 外的 人民 币资金 进行 境内
证券投 资的 境外 法人 
21 、投 资人 :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 资者 、合 格境外 机 构投 资 者 和 人民 币合格 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 金销 售 业务 :指 基金 管 理人 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投 等 业务 。 
24 、销 售机 构 :指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机构 
25 、登 记业 务 :指 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清 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6 、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登记 业 务的 机 构。 基金 的登记 机 构为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或
接受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 机构 为南方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7 、基 金账 户 :指 登记 机构 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8 、基 金交 易 账户 :指 销售 机 构为 投 资人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人 通过 该销 售机构 办 理基
金业务 而引 起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9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 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0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 现后 ,基 金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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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 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 、T+n 日 :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 然数 
36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 业务 规 则》 :指 《 南方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 基金 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39 、认 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 资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 明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 资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 明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赎 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2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有 效公告 规 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3 、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本 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 实施 的变 更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4 、定 投 计 划 :指 投资 人通 过 有关 销 售机 构提 出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 额及
扣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受理 基金
申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5 、 巨额赎 回:指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 、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定 有条 件 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48、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 开 放式基 金遭 遇大 额申 购赎 回时 , 通 过调 整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49 、基金 利润:指 基金 利息 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价 值 变动 收 益和 其他 收入扣 除 相关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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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后 的余 额 
50 、基 金资 产 总值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 息、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基 金资 产 估值 :指 计算 评 估基 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4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媒介 
55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以上释 义中 涉及 法律 法规 、 业务 规则 的内 容, 法律 法规、 业务 规则 修订 后, 如适用 本基
金 , 相 关 内 容 以 修 订 后 法 律 法 规 、 业 务 规 则 为 准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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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常 克川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文 批准 , 由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
司、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元 人民 币。2005 年 ,经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行 增资 扩 股, 注 册资 本达1.5 亿元 人民币 。2010
年, 经证 监许 可[2010]1073 号文 核准 深圳 市机 场 ( 集 团) 有限 公司 将其持 有 的 30% 股权 转让
给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2014 年公 司进 行增 资 扩股, 注册 资本 金 达 3 亿元 人民 币。 目
前股权 结构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45%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30% 、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15% 及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10% 。 
 
(二)基金管理人 主 要人 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张海波 先生 , 董事 长,1963 年出 生 , 籍 贯安 徽, 工商 管理硕 士 , 十 九年 证券 从 业经历 ,
中国籍。曾任职中 共江苏 省委农工部至助理 调研员 ,江苏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 调研员。1998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曾 任总裁 助理 、投 资银 行部 总经理 、投 资银 行业 务总 监兼投 资银 行
业务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 华 泰证券 副总 裁兼 华泰 紫金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华泰 金融 控股
(香港 )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华泰 证券 (上 海) 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等职 务, 曾 分管 投资
银行、 固定 收益 投资、 资 产管理 、 直 接投 资、 海 外 业务、 计划 财务、 人力 资 源等工 作。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书记 、 董 事长 。 
王连芬 女士 , 董事 ,1966 年出生 , 籍贯 天津 , 金 融 专业硕 士 , 二 十四 年证 券 从业经 历,
中国籍 。 历任 赛格集 团销 售, 深圳 投资 基金管 理公 司投资 一部 研究 室主 任, 大鹏证 券经 纪 业
务部副 总经 理、 深圳 福虹 路 营业部 总经 理、 南方 总部 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第一 证券 总裁助 理,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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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 合证 券深 圳华 强北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 渠 道服 务部总 经理 、 运营中 心总 经理 、 零 售客 户
部总经 理 、 执 行办主 任 、 总裁助 理 。 现 任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深圳分 公司 总经
理。 
张辉先生 ,董 事,1975 年 出生,籍 贯浙 江,管 理学 博士,十 九年 证券从 业经 历,中 国
籍。 曾 任职 于北 京 东 城区 人才交 流服 务中 心、 华晨 集团上 海办 事处 、 通 商控 股有限 公司 、 北
京联创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2003 年 2 月加 入华 泰证 券,先 后担 任华 泰证 券资 产管理 总部 高
级经理 、 证券 投资 部投 资策 划员 、 南 通姚 港路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 上海 瑞金 一路 营业 部总经 理、
证券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综 合事务 部总 经理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书 、 人力 资
源部总 经理 兼党 委组 织部 长。 
冯青山 先生 ,董 事,1966 年出生 ,籍 贯江 西, 工学 学士, 中国 籍。 历任 陆军 第 124 师
工兵营 地爆 连副 连职 排长 、代政 治指 导员 、师 政治 部组织 科正 连职 干事 、陆 军第 42 集团 军
政治部 组织 处副 营 职 干事 、 驻香 港部 队政 治部 组织 处正营 职干 事、 驻澳 门部 队政治 部正 营职
干事 、 陆 军第163 师 政治 部宣传 科副 科长( 正 营职) 、 深 圳市 纪委 教育调 研室 主任科 员 、 副 处
级纪检 员 、 深 圳市纪 委办 公厅副 主任 、 深圳市 纪委 党风廉 政建 设室 主任 。 现 任深圳 市投 资 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党 委副 书记、 纪委 书记 、深 圳市 投控资 本有 限公 司监 事。 
李平先生 ,董 事,1981 年 出生,籍 贯四 川,工 商管 理硕士, 中国 籍。历 任深 圳市城 建
集团办 公室 文秘 、 董 办文 秘、 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办 公室 (信 访办 ) 高 级主管 、 企 业三
部高级 主管 。 现任 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 金融 发展 部副部 长 、 深 圳市 城市 建设 开发 (集 团)
公司董 事。 
李自成先 生, 董事,1961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近现 代史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历任厦 门
大学哲 学系团 总支副 书记 、厦门 国际信 托投资 公司 办公室 主任、 营业部 经理 、计财 部经理 、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厦 门国 际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工会 主席 、 党 总支 副书记 。 现 任厦
门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党总 支副书 记、 总经 理。 
王斌先生 ,董 事,1970 年 出生,籍 贯安 徽,临 床医 学博士, 中国 籍。历 任安 徽泗县 人
民医院 临床 医生 、 瑞 金医 院主治 医师 、 兴 业证 券研 究所医 药行 业研 究员 、 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监、副 总经 理。 现任 兴业 证券研 究所 总经 理 。 
杨小松 先生 , 董事 ,1970 年出生 , 籍贯 四川 , 经 济 学硕士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 中 国籍 。
历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 行会 计专业 翻译 、光 大银 行证 券部职 员、 美国 NASDAQ 实 习职员 、证 监
会处长 、 副 主任 、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裁 、 党 委副
书记。 
姚景源先 生, 独立董 事,1950 年 出生, 籍贯山 东, 经济学硕 士, 中国籍 。历 任国家 经
委副处 长、 商业 部政 策研 究室副 处长 、 国 际合 作司 处长、 副司 长、 中国 国际 贸易促 进会 商业
行业分 会副 会长 、 常 务副 会长、 国内 贸易 部商 业发 展中心 主任 、 中 国商 业联 合会副 会长 、 秘
书长、 安徽 省政 府副 秘书 长、 安 徽省 阜阳 市政 府市 长、 安 徽省 统计 局局 长、 党组书 记、 国家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统计局 总经 济师 兼新 闻发 言人。 现任 国务 院参 事室 特约研 究员 、中 国经 济 50 人论坛 成员 、
中国统 计学 会副 会长 。 
李心丹 先生 , 独立 董事 ,1966 年 出生 , 籍贯 湖南 , 金 融学博 士 , 国 务院 特殊 津 贴专家 ,
国务院 学位 委员 会、 教育 部全国 金融 硕士 专业 学位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中 国籍 。 历 任东 南
大学经 济管理 学院教 授、 南京大 学工程 管理学 院院 长。现 任南京 大学- 牛津大 学金融 创新研
究院院 长、 金融 工程 研究 中心主 任、 南京 大学 创业 投资研 究与 发展 中心 执行 主任、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江苏 省省 委决 策咨询 专家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上 市委 员会 委员 及公 司治理 委员 会委
员、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交通 银行 等单位 的博 士后 指导 导师 、 中国 金融 学年
会常务 理事 、 国家留 学基 金会评 审专 家 、 江苏 省资 本市场 研究 会会 长、 江苏 省科技 创新 协 会
副会长 。 
周锦涛先 生, 独立董 事,1951 年 出生, 中国香 港籍 ,工商管 理博 士,法 学硕 士,香 港
证券及 投资 学会 杰出 资深 会员。 历任 香港 警务 处(商 业罪案 调查 科) 警务 总督 察 、 香港 证券 及
期货专 员办 事处 证券 主任 、 香港 证券 及期 货事 务监 察委员 会法 规执 行部 总监 。 现任 香港 金融
管理局 顾问 。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1964 年 出生 , 籍贯北 京, 经济学硕 士、 工商管 理硕 士、中 国
注册会 计师 , 中 国籍 。 历 任北京 市财 政局 干部 、 深 圳蛇口 中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经理、 京都 会计
师事务 所副 主任 。 现 任致 同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伙 ) 管 理合 伙人 、 中 国证监 会第 三届
上市公 司并 购重 组专 家咨 询委员 会委 员。 
周蕊女士 ,独 立董事 ,1971 年出生 ,籍 贯广东 ,法 学硕士, 中国 籍。历 任北 京市万 商
天勤( 深圳)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北京市 中伦( 深圳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北京 市信利 (深圳 )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 合 伙人 。 现任 金杜 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全联 并购 公会 广东 分会会 长、 广东
省律师 协会 女律 师工 作委 员会副 主任 、 深 圳市 中小 企业改 制专 家服 务团 专家 、 深圳 市女 企业
家协会 理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吴晓东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1969 年出 生, 籍贯 江苏 , 法律 博士 , 中 国籍 。 历 任中国 证
监会法 律部 法规 处副 处长 、 上市 公司 监管 部并 购监 管处副 处长 、 上 市公 司监 管部公 司治 理监
督处处 长、发 行监管 部发 审委处 长、华 泰证券 合规 总监、 华泰联 合证券 党委 书记、 副总裁 、
董事长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南方股 权投 资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 。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964 年出生, 籍贯 江西, 大学 本科学历 ,十 九年证 券从 业经历 ,
中国籍 。 历任 熊猫电 子集 团公司 财务 处处 长、 华泰 证券计 划资 金部 副总 经理 、 稽 查监 察部 副
总经理 、 总 经理 、 计 划财 务部总 经理 。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华泰 瑞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姜丽花女 士, 监事,1964 年出生, 籍贯 浙江, 大学 本科学历 ,高 级会计 师, 中国籍 。
历任浙 江兰 溪马 涧米 厂主 管会计 、 浙 江兰 溪纺 织机 械厂主 管会 计、 深圳 市建 筑机械 动力 公司
会计、 深圳 市建 设集 团计 划财务 部助 理会 计师 、 深 圳市建 设投 资 控 股公 司计 划财务 部高 级会
计师、 经理 助理 、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计 划财 务部经 理、 财务 预算 部副 部长。 现任 深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考核 分配部 部长 、 深 圳经 济特 区房地 产 ( 集团 ) 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建 安 ( 集团 ) 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 国际 招标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深投 物业 发展
有限公 司董 事。 
王克力先 生, 监事,1961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船舶 工程专业 学士 ,中国 籍。 历任厦 门
造船厂 技术 员、 厦门 汽车 工业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厦 门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国际 广场筹 建处 副主
任、 厦 信置 业发 展公 司总 经理、 投资 部副 经理 、 自 有资产 管理 部副 经理 职务 。 现任 厦 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投 资发 展部 总经理 。 
林红珍女 士, 监事,1969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工商 管理硕士 ,中 国籍。 历任 厦门对 外
供应总 公司 会计 、 厦 门中 友贸易 联合 公司 财务 部副 经理、 厦门 外供 房地 产开 发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兴 业证 券计 财部 财务 综合组 负责 人、 直属 营业 部财务 部经 理、 计划 财务 部经理 、 风 险控
制部总 经理 助理 兼审 计部 经理 、 风 险管 理部副 总监 、 稽 核审 计部 副总监 、 风 险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作 ) 、 风 险管 理部总 经理。 现任 兴业 证 券财务 部、 资 金运 营管 理 部总经 理、 兴 证
期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兴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 
张德伦先 生, 职工监 事,1964 年 出生, 籍贯山 东, 企业管理 硕士 学历, 中国 籍。历 任
北京邮 电大 学副 教授 、 华 为技术 有限 公司 处长 、 汉 唐证券 人力 资源 管理 总部 总经理 、 海王 生
物人力 资源 总监 、 华 信惠 悦咨询 公司 副总 经理 、 首 席顾问 。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党 委
组织部 部长 、人 力资 源部 总经理 、执 行董 事、 南方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苏民先生 ,职 工监事 ,1969 年出生 ,籍 贯安徽 ,计 算机硕士 研究 生,中 国籍 。历任 安
徽国投 深圳 证券 营业 部电 脑工程 师、 华夏 证券 深圳 分公司 电脑 部经 理助 理、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 市 场服 务部 总监 、 电 子 商务部 总监 。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风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执行 董事。 
林斯彬先 生, 职工监 事,1977 年 出生, 籍贯广 东, 民商法专 业硕 士,中 国籍 。历任 金
杜律师 事务 所证 券业 务部 实习律 师、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深 圳分 行资 产保 全部 职员、 银华 基金
监察稽 核部 法务 主管 、 民 生加银 基金 监察 稽核 部职 员。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稽核
部董事 。 
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张 海波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 先生, 副总 裁, 中 共党员 , 工商 管理 硕士, 经济师, 中国 籍。 历 任江 苏省投 资 公
司业务 经理 、 江苏国 际招 商公司 部门 经理 、 江 苏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江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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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信高 科技 创业投 资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兼总经 理。2003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曾 任南方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委 委员 。 
朱运东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经 济学 学士 , 中 国籍。 曾任 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算 司及
办公厅、 中国 经济开 发信 托投资公 司,2002 年加入 南方基金 ,历 任北京 分公 司总经 理 、产
品开发 部总 监、 总裁 助理、 首席市 场执 行官 , 现 任南 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党委委 员。 
常克川先 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EMBA 工商 管理硕 士,中国 籍。 历任中 国农 业银行 副
处级秘 书, 南方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投 资业 务部 总经 理、 沈 阳分 公司 总经 理、 总裁助 理, 华泰
联合证券 董事 会秘书 、合 规总监等 职务 ;2011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任职董 事会 秘书、纪 委书
记、 南 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董事 会秘书 、 纪 委书
记。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 司投资 部
高级分析 师,2002 年加入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高级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助理、 基金
经理、 全国 社保 及国 际业 务部执 行总 监、 全国 社保 业务部 总监 、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兼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首席 投资 官 ( 固定收 益) 、 南
方东英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香港 )董 事。 
史博先生 ,副 总裁, 经济 学硕士, 特许 金融分 析师 (CFA) ,中国 籍。 曾任博 时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市场 部总助 、 中国 人寿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部高 级投 资经理 、 泰达 宏
利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副总监、 研究 总监、 首席 策略分析 师、 基金经 理。2009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基金 经理、 研究 部总 监 、 总经 理助理 兼首 席投 资 官 (权益 ) ,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首 席投 资官 (权 益)。 
鲍文革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国民主 同盟 盟员 , 经 济学 硕士, 中国 籍。 历任 财政 部中华 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师,南 方证 券有限公 司投 行部及 计划 财务部总 经理 助理,1998 年加入南 方基
金, 历 任运 作保 障部 总监 、 公司 监事 、 财 务负 责人 、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4 、基 金经 理 
孙鲁闽 先生 , 南开大 学理 学和经 济学 双学 士、 澳大 利亚新 南威 尔士 大学 商学 硕士 , 具 有
基金从 业资 格。 曾 任职 于厦 门国际 银行 福州 分行, 2003 年 4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任行 业研 究员 、 南 方高 增和南 方隆 元的 基金 经理 助理 、 专 户投 资管理 部总 监助理 , 现任 投
资部副 总监 ; 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0 月 , 担 任南 方 基金企 业年 金和 专户 的投 资经理 。 2010
年 12 月至 今, 任南 方避 险基金 经理 ;2011 年 6 月 至今, 任南 方保 本基 金经 理;2015 年 4
月至今 , 任 南方 利淘 基金 经理; 2015 年 5 月至 今, 任南方 利鑫 基金 经理 ; 2015 年 5 月至 今,
任南方 丰合 基金 经理;2015 年 12 月 至今, 任南 方瑞 利保本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 月至 今, 任
南方益 和保 本基 金经 理;2016 年 9 月 至今 ,任 南方 安泰养 老基 金经 理;2016 年 11 月 至今 ,
任南方 安裕 养老 基金 经理 ;2017 年 7 月 至今 ,任 南 方安睿 混合 基金 经理 。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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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乐先生,CFA ,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2008 年加 入南方基金,负责交运、煤炭、有
色行业研 究,2016 年担任 南方避险 、南 方保本 、南 方利淘、 南方 利鑫、 南方 丰合、南 方瑞
利、南 方益 和、 南方 安泰 、南方 安裕 基金 经理 助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副总裁 兼首 席投 资官 (固 定收益 ) 、 南方 东英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 司 ( 香港 ) 董 事李海 鹏先
生, 副 总裁兼 首席 投资 官 (权益) 史博 先生, 首席 投资官 ( 专户 ) 兼权 益专 户投资 部总 经理
蒋峰先 生 , 权 益研究 部总 经理茅 炜先 生 , 交易 管理 部总经 理王 珂女 士, 权益 投资部 总经 理 张
原先生 , 指数 投资部 兼数 量化投 资部 总经 理罗 文杰 女士 , 现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夏晨曦 先生 , 固
定收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李璇 女士, 固定 收益 专户 投资 部总经 理乔 羽夫 先生 , 固 定收益 研究 部总
经理陶 铄先 生。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0) 保存 基 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 人关 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遵 守《 基金法》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建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基 金法 》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下列行 为: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 者职务 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 于禁 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如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 关限制 。 (六)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勤 勉尽责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外的 人谋 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理 制度 包括内 部会 计控制制 度、 风险控 制制 度、投资 管理 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 制度、 公司 财务会 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职责 ,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 风 险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 机构设 置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风险控 制的 程序 、风 险控 制的具 体制 度、 风险 控制 制度执 行情 况的 监督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制度 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火 墙制 度、 反馈 制度、 保密制 度等 程 序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 避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 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 10 月 ,是 一家 国内 领 先、国 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 总部 设在 北京 。 本 行于2005 年10 月在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挂牌 上市( 股 票代 码 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资产负 债稳 步增 长。2016 年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20.96 万 亿元 , 较 上年增 加 2.61 万亿 元, 增 幅14.25% , 其中 客户 贷款总 额 11.76 万亿 元, 较 上年增 加 1.27 万亿 元, 增 幅 12.13% 。 负债总 额19.37 万 亿元 , 较上年 增 加 2.47 万亿 元, 增幅 14.61% , 其中 客户 存 款总 额 15.40 万亿元 ,较 上年 增 加1.73 万亿元 ,增 幅12.69% 。 核 心 财务 指标 表现 良好 。积 极 消化 五次 降息 、利 率市 场 化等 因素 影响 ,本 集团 实现净 利润2,323.89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1.53% 。 手续 费及 佣 金净收 入 1,185.09 亿元, 在营业 收入 中的占 比较 上年 提升0.83 个百分 点。 平均 资产 回报 率1.18%, 加权 平均 净资 产收 益率15.44% , 净利息 收益 率2.20% ,成 本收入 比 为 27.49% ,资 本 充足 率 14.94% ,均 居同 业 领先水 平。 2016 年, 本集 团先 后获 得 国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 获 《欧 洲货币 》 “2016 中 国最 佳银 行 ” , 《环 球金 融 》 “2016 中 国 最佳消 费者 银行 ” 、 “2016 亚太 区最 佳 流动性 管理 银行 ” , 《机 构投资 者》 “人 民币 国际 化服务 钻石 奖” , 《 亚洲 银行家 》 “ 中国 最佳大 型零 售银 行奖 ” 及 中国银 行业 协会 “年 度最 具社会 责任 金融 机构 奖” 。 本集 团在 英国 《银行 家》2016 年“ 世界 银行 1000 强 排名 ”中 ,以 一级资 本总 额继 续位 列全 球第 2 ;在 美 国《财 富》2016 年 世界 500 强排 名第22 位。 中 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设资 产托 管 业务 部, 下设 综合 处、 基 金市 场处 、证 券保 险资 产市场 处、理财 信托 股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养 老金托 管处、清 算处 、核算 处、 跨境托管 运营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处、监 督稽 核处 等 10 个 职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管 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共有 员 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审 计, 并 已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 观 甫,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 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 行郑 州市 分行 、总 行信 贷部、 总行信 贷二 部 、 行长 办公 室工作 , 并在 中国建 设银 行河北 省分 行营 业部 、 总 行个人 银行 业 务 部、 总 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长期 从事 信贷 业务 、 个人 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工 作,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龚 毅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 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国际 部、 营业部 并担任 副行 长, 长期 从事 信贷业 务和 集团 客户 业务 等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黄 秀 莲,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 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长期 从事托 管业务 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原 玎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 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 行总 行国 际业 务部 ,长 期从事 海外机 构及 海外 业务 管理 、 境 内外 汇业 务管理 、 国 外金融 机构 客户 营销 拓展 等工作 , 具有 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国内 首批 开办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商业 银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持 “以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实 维护资 产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为资 产委 托人提 供高 质量的 托管 服务 。 经 过多 年稳步 发展 , 中 国建设 银行 托管 资产 规 模 不断扩 大 , 托 管业务 品种 不断增 加 , 已 形成包 括证 券投资 基金 、 社 保基金 、 保 险资 金、 基本 养老个 人账 户、(R)QFII 、(R)QDII 、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 在内的 托管 业 务体系 ,是 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一 。截 至 2017 年 二季 度末, 中国 建 设银行 已托 管759 只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专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 和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业 内的 高度 认同 。中 国建设 银行 连续 11 年 获得 《全球 托管 人》 、《 财资 》、《 环球 金 融》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 行” 、 “ 中国 最佳 次托 管银 行” 、 “ 最佳 托管 专家 ——QFII ” 等 奖项 , 并在2016 年被 《环 球金 融 》 评为 中国 市场 唯一 一家 “最佳 托管 银行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 为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建设 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 业务 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规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法 经营 、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 保 证基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金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 准 确、 完整、 及时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建设 银行 设有 风险 与内 控 管理 委员 会, 负责 全行 风 险管 理与 内部 控制 工作 ,对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合规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 的内控 合规 工作 ,具 有独 立行使 内控 合规 工作 职权 和能力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 产 托管 业务 部具 备系 统、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建 立 了管 理制 度、 控制 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操 作流程 ,可 以保证 托管业 务的规 范操 作和顺 利进行 ;业务 人员 具备从 业资格 ; 业务管 理严格 实行复 核、 审核、 检查制 度,授 权工 作实行 集中控 制,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管 、 存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 格保管 ,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 效 ;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 封闭管 理, 实 施音像 监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 防 止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防止 人为 事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独 立。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依 照 《基 金法 》及 其配 套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监 督 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利用 自行开 发的 “新 一代 托管 应用监 督子 系统 ” , 严格 按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 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 投资 范围 、 投 资 组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 在 日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服 务环 节中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 投 资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行 检查 监督 。 2、监 督流 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 督子 系统 ,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等 情 况进行 监控 , 如发现 投资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进行风 险提 示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常 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况 ,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销售机构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其 它相 关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海波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 古 和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 盈科 (深 圳) 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B 座3 层 负责人 :姜 敏 电话:(0755) 36866820 传真:(0755) 36866661 经办律 师: 戴瑞 冬、 付强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人 :陈 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 陈熹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18 日 证监许 可 [2017 ]1527 号 文注册 。 (一)基金基本情况 1 、 基金 类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3 、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期 。 (二)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 时 间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和 人 民币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 或 按基 金管 理人 、 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公 开 发售, 具体 名单 详见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或 相关 业务 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认 购 1 、 认购 时间 认购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确 定并公告 。 2 、 认购 程序 认购时 间安 排、 认购 时投 资者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等内 容详 见 《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3 、 认购 方式 及确认 (1 )本 基金 认购采 用 “ 金 额认购 ,份 额确 认 ” 的方 式。 (2 ) 投资 者当 日 (T 日) 在规定 时间 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登记 机 构在 T+1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日内就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资 者应 在 T+2 日 到原认 购网 点查 询交 易情 况。 (3 )本 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认 购的 方式 。投 资者 认购时 , 需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 备足认 购的 款项 。 (4 )投 资者 在募集 期内 可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认购 申请一 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5 )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收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 (6 )若 投资 人的 认购 申请 被确认 为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将投 资者 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 本金退 还投 资者 。 6 、 认购 金额 限制 投资者 通过 各销 售 机 构认 购本基 金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见 《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 本基金 募 集期间 对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累 计认 购金 额不 设限 制 , 但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要求 另有规 定的 除 外 。 (六)首次募集规模 上限 本基金 可设 置首 次募 集规 模上限 , 具体 募集 上限 及规 模控制 的方 案 详 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或其 他公 告 。 若本 基金 设置首 次募 集规 模上 限,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不受 此募 集规模 的限制 。 (七)基金认购费用 1 、 认购 费率 (1 )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高 于 1.2% , 且随 认购 金额 的 增加而 递减 ,如 下表 所示 : 认购金 额(M) 认购费 率 M<100 万 1.2% 100 万 ≤M <500 万 0.8% 500 万 ≤M <1000 万 0.2% M≥100 0 万 每笔 1,000 元 (2 )投 资人 重复认 购, 须 按每笔 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分 别计 费。 (3 )基 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4 )各 销售 机构销 售的 份 额类别 以其 业务 规定 为准 ,敬请 投资 者留 意。 (5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他基 金销售 机构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情形 下, 对基 金认 购费 用实行 一定 的优 惠, 费率 优惠的 相关 规则 和流 程详 见基金 管理 人或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其他基 金销 售机 构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或 通知 。 (6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投 资人 (如 养老 金客 户等 )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届 时将 提前公 告。 2 、 基金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1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 面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2 )基 金份 额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 份 额确 认” 方 式。 基 金的 认购 金额 包括 认购费 用 和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 认购金 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 金份 额面 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中, 涉及 基金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舍 弃 , 舍弃 部分 归入基 金财 产 ; 涉及 金额 的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认购 本基 金, 假设 该笔 认购按 照 100% 比 例全 部 予以确 认, 其对应 认购 费率 为 1.2% , 且该笔 认购 产生 利 息 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认购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认购份 额 = (98,814.23 +50 )/1.00 = 98,864.23 份 (八)募集期利息的 处理 方式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投资者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门 账户 ,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认 购 款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利 息转 份额以 基金 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法 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 以其 固有 财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 人 已 缴纳的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 3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人民币 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并提出 解 决方 案,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 人 应当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 、 申购 、赎 回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当日 的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 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 申购 和赎 回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 申购 和赎 回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申 请不成 立。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投资 人交 付申 购 款 项, 申 购 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 购生 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 请, 赎回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或本 基金 合同 载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如遇 证券 交易 所或 交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 通 讯系统 故障 、 银行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 非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了 业务流 程 , 则 赎 回款项 划付 时间 相应 顺延 。 3 、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购 、 赎 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本基 金首 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 为 1 元 , 各 销售 机构 在符 合上 述 规定的 前 提下 , 可 根据 情况调 高首 次申购 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 具 体以 销售机 构公 布的为 准 , 投 资 人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本基 金单 笔赎 回申 请不低 于 1 份, 投资 人全 额赎回 时不 受 上述限 制。各 销售机 构在 符合上 述规定 的前提 下, 可根据 情况调 高单笔 最低 赎回份 额要求 , 具体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的为 准,投 资人 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相 关规 定; 2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3 、 本基 金不 对投资 人 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4、本 基 金不 对单 个投 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要 求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实 施生 效 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最 高 不高 于 1.5%, 且随 申购 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如 下表 所示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 ≤M <500 万 0.9% 500 万 ≤M <1000 万 0.3% M≥100 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 重复 申购 ,须 按每 次申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 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2 、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1.5% , 随申 请份 额持 有时间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下表 所 示(其 中1 年指 365 天)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6 个月 0.50% 6 个月 ≤N <1 年 0.30% N≥1 年 0.00%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于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基金份 额所 收 取的赎 回费 , 赎 回费 用全 额归入 基金 财产 ; 对 于持 有期长 于 30 日 ( 含 30 日 ) 但少 于 3 个月 的基金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 费, 赎 回费 用75% 归 入基 金 财产; 对于 持有 期长 于 3 个月 ( 含 3 个 月) 但 小于6 个 月的 基金 份额所 收取 的赎 回费 , 赎 回费 用 50% 归入 基金 财产 ; 对于持 有期 长 于6 个 月( 含6 个月 )的 基金份 额所 收取 的赎 回费 ,赎回 费 用 25% 归入 基金 财产。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并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调 整后 的申 购费率 和赎 回 费率在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4 、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登 记结算 等各 项费 用。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 6 、基金 管理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情形下 , 对 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一 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相 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他基金 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或通 知。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针 对特 定投资人 (如 养老金 客户 等)开展 费率 优惠活 动, 届时将 提 前公告 。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 假设 对 应费 率为 1.5%,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180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 =98,522.17/1.1800= 83,493.36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 赎 回金 额计 算公 式为: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用 例 : 某投 资 人 申购 本基 金 份额 , 持 有3 个月 赎回10 万份 , 赎 回费 率为0.5% , 假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7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费 用=100,000 ×1.0170×0.5% =508.5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0 -508.50 =101,191.5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5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上述 涉及 基金 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弃 , 舍 弃部 分归入 基金 财产 ; 上 述涉 及金额 的计 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5、当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 则的规 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 登记 1 、 本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的登 记业务 按照 登记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办理 。正 常情 况下 ,投 资人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登 记机构 在 T +1 日 内为 投资 人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结 算手续 ,投 资 者人 T +2 日起 (含 该日 )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2 、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成功 后,正 常情 况下 ,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内 为投 资人 扣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的 登记 结算 手续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登记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但不 得 实质影 响投 资 人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 3 、 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或者无 法办 理申 购业 务 。 4 、 接受 某笔 或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因 技术 故障 或异 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 统、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时。 7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或 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 形时。 8 、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当发 生上 述 第 7 项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采取 比例 确认等 方式 对该 投资 人的 申购请 进行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拒绝 该 等全部 或者 部分 申购 申请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 因不 可抗 力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3 、 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或者无 法办 理赎 回业 务 。 4 、 连续 两个 或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发 生损 害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时,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者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 条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 赎 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当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在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以上 的赎 回申请 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对其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以上的 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 额 20% 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 , 且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前 述 “ (1 ) 全 额赎 回 ” 或 “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的约 定方 式与其 他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以上的 赎回 申请延 期赎 回。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类 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延期 部分 如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 )暂 停赎 回: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 巨额 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包括 但不 限于短 信、 电子 邮件 或由 基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 在 3 个交 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十二)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2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根 据暂 停 申 购或 赎 回的 时 间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份额 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并 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 基 金托管 人与 相 关机构 。 (十四)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 他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 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投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投 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 定。 投资人 在办 理 定投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扣 款金 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关 公告 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定投 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十七)基金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的冻 结手 续、 冻结 方式按 照登 记 机 构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规 、 监管 规 章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 以及登 记机 构业 务规 定来 处理。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十八 )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通过 其 他 方 式 进行 份 额 转 让的 申 请 并 由 登记 机 构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过 户登记 。 基金 管理人 拟受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前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 根据 基 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九 )其他业务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依 据其业 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份额质 押等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为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主要 投资 于精选 的 再 融资 主题 证券 , 在合 理控 制风险 并保 持基 金资 产良 好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力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国 债、 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 次 级债 、 可 转换 债券 、 地 方政 府债 券、 政府 支持 机构债 券 、 政 府支 持债 券、 央行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 券、中 期票据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等)、 资产支 持证 券、债 券回购 、 银行存 款 (包 括协 议存 款 、 定期 存款及 其他 银行 存 款) 、 同 业存 单、 货 币市 场工具、 金融 衍 生品 (包 括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0-95% ,其中 投资于本 基金定义 的再 融资主 题证 券的比例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本基 金保 留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三)投资策略 1 、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定量 与定 性相 结合的 方法 分析 宏观 经济 和证券 市场 发展 趋势 , 评估 市场的 系 统性风 险和 各类 资产 的预 期收益 与风 险, 在充 分的 宏观形 势判 断和 策略 分析 的基础 上, 通过 “自上 而下 ” 的 资产 配置 及动态 调整 策略 , 确 定投 资组合 的投 资范 围和 比例 。 此外 , 本 基金 将持续 地进 行定 期与 不定 期 的资 产配 置风 险监 控, 适时地 做出 相应 的调 整。 2 、 再融 资主 题证券 的界 定 再融资 包括 发行 可转 换债 券、 配股 、 定 向增 发股 票 和公开 增发 股票 等模 式, 再融资 主题 证券分 为再 融资 主题 债券 与再融 资主 题股 票, 其中 再融资 主题 债券 为可 转换 债券, 再融 资主 题股票 为目 前具 有存 续的 可转换 债券 的上 市公 司 、 处 于再融 资进 程中 或再 融资 完成但 在一 定 期限内 的上 市公 司。 具体 而言, 本基 金再 融资 证券 备选库 包括 : 1 ) 可转 换债 券 2 ) 目前 具有 存续的 可转 换 债券的 上市 公司 ;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3 ) 已发 布再 融资公 告, 但 尚未实 施的 上市 公司 ; 4 ) 已经 完成 再融资 ,增 发 或获配 的股 票在 增发 或 配 股结束 后不 超过 12 个 月 的上市 公 司,或 增发 或获 配限 售期 结束后 不超 过 12 个月 的上 市公司 。 本基金 将根 据再 融资 用途 、 再融 资对 象、 再融 资进 程等多 种因 素, 结合 债券 、 股票 等投 资策略 , 精选 再融资 主题 证券 , 在 合理 控制风 险并 保持基 金资 产良 好流 动性 的前提 下 , 力 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3 、 债券 投资 策略 (1 )可 转换 债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可转 债债 券、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 可交换 债券 以及 其他 含权 债券等 , 该 类债券 赋予 债券 投资 者某 种期权 , 比 普通 债券 投资 更加灵 活。 本基 金将 综合 研究此 类含 权债 券的债 券价 值和 权益 价值 , 债券 价值 方面 综合 考虑 票面利 率、 久期 、 信 用资 质、 发 行主 体财 务状况 及公 司治 理等 因素 ; 权益 价值 方面 仔细 开展 对含权 债券 所对 应个 股的 价值分 析, 包括 估值水 平、 盈利 能力 及未 来盈利 预期 , 对 盈利 能力 或成长 性较 好的 行业 和上 市公司 进行 重点 关注, 此外 还需 结合 对含 权条款 的研 究综 合判 断内 含期权 的价 值。 子策 略包 括但不 限于 : 1 ) 个券 精选 策略 针对可 转换 债券 的股 性, 本基金 将通 过成 长性 指标 (预 期主 营业 务收入 增长 率、 净利 润 增长率 、 PEG ) 、 相 对价 值 指标 (P/E 、 P/B 、 P/CF 、 EV/EBITDA ) 以 及绝 对估 值 指标 (DCF ) 的定量 评判 , 筛选 出具 有 GARP (合 理价 格成 长) 性 质的正 股 。 针 对可 转换 债 券的债 性 , 本 基金将 结合 可转 换债 券的 信用评 估以 及正 股的 价值 分析, 作为 个券 的选 择依 据。 2 ) 条款 价值 发现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通常 设置 一些 特殊条 款 , 包 括修正 转股 价条款 、 回售 条款和 赎回 条款等 , 该 些条款 在特 定的 环境 下对 可转换 债券 价值 有较 大影 响。 本基 金将 结合 发行 人的 经营状 况以 及 市场变 化趋 势, 深入 分析 各项条 款挖 掘可 转换 债券 的投资 机会 。 3 ) 套利 策略 按照条 款设 计, 可转 换债 券可根 据事 先约 定的 转股 价格转 换为 发行 人的 股票 , 因此 可转 换债券 和正 股之 间存 在套 利空间 。 当 可转 换债 券的 转股溢 价率 为负 时, 买入 可转换 债券 并卖 出股票 获得 价差 收益 ; 反 之, 买入 股票 的同时 卖出 可转换 债券 也可 以获 取反 向套利 价差 。 本 基金将 密切 关注 可转 换债 券与正 股之 间的 关系 ,把 握套利 机会 ,增 强基 金投 资组合 收益 。 (2 )其 他债 券投资 策略 在宏观 分析 及其 决定 的久 期配置 范围 下, 本基 金将 进行类 属配 置以 贯彻 久期 策略。 对不 同类属 债券 , 本 基金 将对 其收益 和风 险情 况进 行评 估, 评 估其 为组 合提 供持 有期收 益和 价差 收益的 能力 ,同 时关 注其 利率风 险、 信用 风险 和流 动性风 险。 1 ) 综 合考 虑收 益性 、 流 动 性和风 险性 , 进 行积 极投 资。 这 部分 投资 包括 中长 期的国 债、 金融债 , 企业 债, 以及 中长 期逆回 购等 等 。 积 极性 策略 主要包 括根 据利 率预 测调 整组合 久期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选择低 估值 债券 进行 投资 、 把握市 场上 的无 风险 套利 机会 , 利 用杠 杆原 理以 及各 种衍生 工具 , 增加盈 利性 、控 制风 险 等 等,以 争取 获得 适当 的超 额收益 ,提 高整 体组 合收 益率。 2 ) 利用 银行 间市 场和 交易 所市场 现券 存量 进行 债券 回购所 得的 资金 进行 其他 更高收 益 品种的 投资 ,提 高整 体组 合收益 率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由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采 取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和交易 , 并 限制投 资人 数量 上限 , 整 体流动 性相 对较 差。 同时 , 受到 发债 主体 资产 规模 较小、 经营 波动 性较高 、 信用 基本面 稳定 性较差 的影 响 , 整体 的信 用风险 相对 较高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 这 两个特 点要 求在 具体 的投 资过程 中 , 应 采取更 为谨 慎的投 资策 略 。 本基 金认 为, 投资 该类 债 券的核 心要 点是 分析 和跟 踪发债 主体 的信 用基 本面 , 并综 合考 虑信 用基 本面、 债 券收 益率 和 流动性 等要 素, 确定 最终 的投资 决策 。 4 、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依托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研究 平台 , 股 票部 分重点 投资 于再 融资 主题 股票 。 本基 金的股 票筛 选采 用定 量和 定性分 析相 结合 的策 略。 (1 )定 性分 析 在定性 分析 方面 ,本 基金 主要挑 选具 备部 分或 全部 以下特 征的 上市 公司 : 1 ) 公司 所处 的行 业符 合国 家的战 略发 展方 向, 或者 该行业 是重 要的 关乎 国计 民生的 基 础性行 业; 2 ) 公司 所处 的行业 景气 度 反转或 上升 ; 3 ) 公司 在行 业中具 有明 显 的竞争 优势 或竞 争壁 垒; 4 ) 公司 在行 业中具 有较 大 的发展 潜力 ; 5 ) 公司 具有 良好的 治理 结 构或激 励 机 制; 6 ) 公司 的信 息披露 公开 透 明。 (2 )定 量分 析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反 映公 司的成 长性 指标 、 财 务指 标和估 值指 标, 从中 挑选 高股息 率的 价值股 、合 理估 值的 成长 股。同 时, 本基 金也 将择 机投资 部分 事件 触发 类型 的个股 。 1 ) 成长 性指 标:营 业利 润 增长率 、净 利润 增长 率和 收入增 长率 等; 2 ) 财务 指标 : 毛 利率 、 营 业利润 率 、 净 资产 收益 率 、 净 利率 、 经 营活 动净 收 益/ 利 润总 额等; 3 )估 值指标 :市 盈率(PE )、 市盈 率相对 盈利 增长 比率(PEG )、 市销 率(PS )和 总 市值(MC )。 4 ) 事件 指标 :股权 激励 、 员工持 股、 定向 增发 破发 、业绩 预增 、举 牌等 。 (3 )组 合股 票的投 资吸 引 力评估 分析 本基金 利用 相对 价值 评估 , 形成 最终 的股 票组 合进 行投资 。 相 对价 值评 估采 用专业 的估 值模型 , 合理 使用估 值指 标, 选择 其中 价值被 低估 的公司 。 本基 金采用 包括 自由现 金流 贴 现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模型、 股息贴现模型、 市盈率法 、市净率法、PEG 、EV/EBITDA 等估 值方法,力争 选择最 具有投 资吸 引力 的股 票构 建投资 组合 。 (4 )投 资组 合构建 与优 化 基于基 金组 合中 单个 个股 的预期 收益 及风 险特 性, 对组合 进行 优化 , 在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追求 基金 收益 最大 化。 本基金 实时 监控 组合 中个 股的估 值水 平, 在市 场价 格明显 高于 其内 在合理 价值 时择 机卖 出个 股。 (5 )收 益增 强策略 本基金 通过 投资 于股 权激 励、 员工 持股 、 业 绩预 增 、 举 牌等事 件类 个股 以获 得超 额收 益 。 5 、 金融 衍生 品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 在 金融 衍生 品的 投资 中主要 遵循 避险 和有 效管 理两项 策 略和原 则: (1 )股 指期 货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根据 风险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主 要目 的, 采用 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 通 过对 证券市 场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 的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配 ,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基金 管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 运 用 股指期 货对 冲系 统性 风险 、 对 冲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风险 , 如大 额申购 赎回 等; 利用 金融 衍 生品的 杠杆 作用 ,以 达到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的目的 。 (2 )权 证投 资策略 本基金 以被 动投 资权 证为 主要策 略 , 包 括投 资因 持有 股票而 派发 的权 证和 参与 分离转 债 申购而 获得 的权 证, 以获 取这部 分权 证带 来的 增量 收益 。 同 时, 本基 金将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以 价值 分析 为基 础,主 动进 行部 分权 证投 资。 6 、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策 略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关 键在 于对基 础资 产质 量及 未来 现金流 的分 析 , 本 基金 将在 国内资 产 证券化 产品 具体 政策 框架 下, 采 用基 本面 分析 和数 量化模 型相 结合 , 对 个券 进行风 险分 析和 价值评 估后 进行 投资 。 本 基金将 严格 控制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总体 投资 规模 并进 行分散 投资 , 以 降低流 动性 风险 。 今后 , 随 着证 券市场 的发 展、 金融 工具 的丰富 和交 易方式 的创 新等 , 基 金还 将 积极 寻 求 其他投 资机 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 基金 将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以丰富 组合 投资 策略 。 (四)投资限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1 )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其中投 资于 本基 金定 义的 再融资 主 题证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本基 金保 留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3 )本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同 一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 基金持 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9)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1 ) 本基 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2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3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4 )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5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6 ) 基金 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 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7 ) 本基 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 资金 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40%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18 )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时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 等;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所持 有的股 票 市值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本基 金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1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0 ) 本基金 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21 ) 本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据 中 国证 监 会相 关规 定,与 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 确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 资。 基 金管 理人 应制定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22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除上述第 (2)、 (9) 、 (10 )、(15) 项另 有约 定 外,因 证券/期货 市场 波 动、上 市 公司合并 或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对上述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2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 卖其 他基金 份额 , 但是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 律 、 行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如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 不再 受 相 关限制 。 (五)投资管理程序 1 、 决策 依据 (1 )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 依 法决策 是本 基金 进行 投资 的前 提 ; (2 )宏 观经 济发 展态 势、 微观经 济运 行环 境和 证券 市场走 势 。这是 本基 金投 资决策 的 基础; (3 )投 资对 象收 益和 风险 的配比 关系 。 在充分 权衡 投资对 象的 收益 和风 险的 前提下 做 出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 护投资 人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 2 、 决策 程序 (1 )决 定主 要投 资原 则: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决定 基金 的主要 投资 原则 ,并 对基 金投资 组 合的资 产配 置比 例等 提出 指导性 意见 。 (2 )提 出投 资建 议: 研究 部 研究 员以 内外 部研 究报 告 、 实地 调研 以 及其 他信 息来源 作 为参考 , 对 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 行 业发 展趋势 和个 股基本 面进行 深度 研 究, 在研究 员所 覆 盖 的行业 内精 选个 股进 行推 荐, 结合 市场 走势 和情 绪 根 据基金 经理 提出 的要 求对 各类投 资品 种 提出投 资建 议。 (3 )制 定投 资决 策: 基金 经理在 遵守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定 的投 资原 则前 提下 ,根 据研 究员提 供的 投资 建议 以及 自己的 分析 判断 ,做 出具 体的投 资决 策。 (4 ) 进行 风 险评 估 : 风险 管 理 部门 对 公司 旗 下 基金 投 资 组合 的 风险 进 行 监测 和 评 估, 并出具 风险 监控 报告 。 (5 )评 估和 调整 决策 程序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根 据环 境的变 化和 实际 的需 要调 整决策 的 程序。 (六)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35%+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收 益 率*15%+ 中 证 可 转 换 债 券 指 数 收 益 率 *50% 本基金 为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主要 投资 于精选 的 再 融资 主题 证券 , 以 “沪 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35%+ 上 证国债 指数 收益 率*15%+ 中证可 转换 债券 指数 收益 率*50% ”作 为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能够使 本基 金投 资人 判断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的情 况下 ,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如果 本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 所参 照的 指数在 未来 不再 发布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手 续后 , 依 据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选取 相似 的或可 替代 的指 数作 为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参 照指 数,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水平低 于股 票 型 基金 , 高 于债券 型基 金、货 币市 场基 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 不谋 求对 上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 有利 于基 金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债 权人权 利 ,保 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 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金融衍 生品 和其 他投 资等 持续以 公允 价值 计量 的金 融 资产 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 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本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选 取估值 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价 估值 ; (3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4 )交 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 处于 未上 市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或未挂 牌转 让 的 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4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债 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 的情 况下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应对 市场报 价进 行调整 , 确认 计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于 不 存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 下,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3 、 对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上不 含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按 照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当 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4 、 同一 证券 同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按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6 、 当基 金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 7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8 、 如 有确 凿 证据 表 明 按 原有方 法进 行 估值 不 能 客观 反 映 上述 资 产或 负 债 公允 价 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法 估值 。 9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律 规则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 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 值错 误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 估值 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 估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2 ) 根据 估值 错 误处 理原则 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 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 基金 份额 净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 述内 容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 基金应 当暂 停估 值 ; 4 、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 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期 货交 易所 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 误,或 国家会 计政策 变更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30% , 若 《 基金 合 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 资 人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 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进 行调 整,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登记 机构 相关业 务规 则 执 行。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与基 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审 计费 、 诉 讼费 和 仲 裁 费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费 用; 6 、 基金 的证 券/期货 交 易 费用; 7 、 基金 的银 行汇划 费用 ; 8 、 基金 相关 账户的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9 、 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据 与管 理人核 对 一 致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管 理人 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 令。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 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据 与管 理人核 对 一 致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管 理人 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 令。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 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9 项 费用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 其他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 基金 管理 人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 基金 核算 以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 会计 制度 执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 本基 金独 立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 金管 理 人及 基 金 托管 人 各 自保 留 完整 的 会 计账 目 、 凭证 并 进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 会计 师事 务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 本要 求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披 露内 容、 登载 媒介、 报备 方式 等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 人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 对证 券投 资业绩 进行 预 测; 3 、 违规 承诺 收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 诋毁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 登载 任何 自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 中国 证监 会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 规范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人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说 明。 本基金在 招募 说明书 的显 著位置披 露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和 信用风险 , 并说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 本基金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将 《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2 、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 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基金运 作期 间 , 如 报告 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益 , 基金 管理人 至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 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 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基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应当 在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及 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本基金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 投 资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 充 分 揭 示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交 易 对 基 金总 体 风 险 的影 响 以 及 是 否符 合 既 定 的投 资 政 策 和投 资目标 。 本基金 在季 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分 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金 总体 风 险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 本基金 在基 金年 报及 半年 报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 金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内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 披露 其持有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资 产比 例 大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本基金 在基 金年 报及 半年 报中披 露其 持有 的流 通受 限证券 总额 、 流通 受限 证券 市值占 基 金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内所有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明 细。


7 、 临时 报告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 止《 基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4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 金募 集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 托管 部门 的主要 业 务人 员 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 百分 之三十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金 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 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 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 基金 管 理公 司应 在基 金 投资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后 两 个交 易 日内 ,在 中国证 监 会指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定 媒介 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本 、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本 和账 面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 (27 ) 本基 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后两 个交 易日内 , 在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 露所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名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28 ) 在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29 )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 (30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 其他 事项 。 8 、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介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1 、 不可 抗力 ;


2 、 发生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3 、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 投资 运作中 可能 出现的风 险包 括特有 风险 、市场风 险、 管理风 险、 运作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不 可抗 力风 险 及风 险收 益特 征表 述与 评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 险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1 、本基 金 可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需 要承 担可转 换债券 的流动 性风 险、债 券价 格受所 对 应股票 价格 波动 影响 而波 动的风 险以 及在 转股 期或 换股期 不能 转股 或换 股的 风险等 。 2 、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是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由 非 上市中 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 。 由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般 情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 潜 在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外部 评级机 构一 般不对 这类 债券 进行 外部 评级, 可能 也会 降低 市场 对该类 债券 的认 可度 , 从 而影响 该类 债券 的市场 流动 性 。 同时 由于 债券发 行主 体的 资产 规模 较小 、 经 营的 波动性 较大 , 且 各类 材料 不 公开发 布, 也大 大提 高了 分析并 跟踪 发债 主体 信用 基本面 的难 度。 当发债 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 时, 受 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本 基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损 失。 3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股指 期货 作为 一种 金融 衍生品 ,主 要存 在以 下风 险: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股指期 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者带 来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股指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基 差风险 :是指 股指 期货合约 价格 和标的 指数 价格之间 的价 格差的 波动 所造成 的 风险。 (4)保 证金风 险:是 指由 于无法及 时筹 措资金 满足 建立或者 维持 股指期 货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杠 杆风险 :因股 指期货采 用保 证金交 易而 存在杠杆 ,基 金财产 可能 因此产生 更大 的收益 波动 。 (6)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7)操 作风险 :是指 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 完善, 业务 人员出现 差错 或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4 、本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 此可 能面临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信用 风险 、 利 率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 提前 偿付 风险 、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内部 信用评 级、 投资 授信控 制等 方法 对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 进行 有效 的风 险评估 和控 制。 同时,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对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资产支 持证 券进 行全 程合 规监控 , 通过 事前控 制 、 事中监 督和 事后 报告 检查 等方式 , 确保 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的合 法 合 规。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引 起 的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货 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等国 家政策 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一 定 的影响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 券市 场是国 民经 济的 晴雨 表, 而经济 运行 具有 周期 性的 特点 。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将对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 利 率风 险 。金 融 市 场利 率 波 动会 导 致股 票 市 场及 债 券 市场 的 价格 和 收 益率 的 变 动, 同时直 接影 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水平 。因 此基 金投资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响 。 4 、 购买 力风 险。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膨 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 、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况 、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6 、 信用 风险 。指 基金 在交 易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 者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 发行 人出现 违 约、拒 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导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7 、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风 险。 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 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8 、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 固定 收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益率 。 9 、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1)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安排 本基金 采用 开放 方式 运作 , 基金 管理 人 在 开放 日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具体 办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 赎回 时除外 。 基 金管 理 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 理申 购 和 赎回 业务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申购赎回 开始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公告中 规定 。 (2)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的投 资标 的均 在证 监会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合法 范围 之内 , 且具 备良 好的可 投 资性 和 流动 性 。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的 设定 合理 、 明 确, 操 作性 较强 。 本 基金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 实际 投资 过程 中, 在严 格 控制组 合风 险并 保持 良好 流动性 的前 提 下, 通 过专 业化 研究 分析 ,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定 增值 。 根 据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的 相关 要求 , 本 基 金会审 慎评 估所 投资 资产 的流动 性 , 并 针 对性制 定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措施, 因此 本基 金流 动性 风险也 可以 得到 有效 控制 。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当单个 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 十时,本基金将可能无法 及 时赎回 持有 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即认 为是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 当 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根 据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状 况决 定全额 赎回 或部分延 期赎 回。连 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 告。 当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在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以上 的赎 回申请 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对其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以上的 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 额 20% 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 , 且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前 述 “ (1 ) 全 额赎 回 ” 或 “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的约 定方 式与其 他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以上的 赎回 申请延 期赎 回。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类 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延期 部分 如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本基金 在面 临大 规模 赎回 的情况 下有 可能 因为 无法 变现造 成流 动性 风险 。 如果 出现流 动 性风险 ,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 在 确保 投资者 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实施 备 用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 作为 特定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的辅 助措施 , 包 括但 不限于 延期办 理巨额 赎回 申请、 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收 取短期 赎回费 、 暂停基 金估 值、 摆动 定价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措施 。 同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时刻 防范 可能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对流 动性风 险进 行日 常监 控, 保护持 有人 的利 益。 当实 施备用 的流 动 性 风险管 理工 具时 ,有 可能 无法按 合同 约定 的时 限支 付赎回 款项 。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三)基金资产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资 产的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者 不能 应付 可能 出现的 投 资者大 额赎 回的 风险 。 此 外, 在 本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 的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五)运作风险 1 、 操作 风险 。 指 相关 当事 人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 风险, 如交易错误、IT 系统故 障 等。此外,因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主要 在场外 市场 进行 交易 , 场外 市场交 易现 阶段 自动 化程 度较场 内市 场 低,本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可 能面 临操 作风 险。 2 、 技术 风险 。在 本基 金的 各种交 易行 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障 或 者差错 而影 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到 影响 。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来 自基 金 管理公 司、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登记 结算 机构 等等 。 (六)不可抗力风险 1 、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 、 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代理 商违约 、 基金托 管人 违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七)本基金法律文 件风 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 售机 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 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售 机构(包 括基金 管理 人直销 机构和 其他销 售机构)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对本基 金进 行风险 评价, 不同的 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法 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 基金 法律文 件中 风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险收益 特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同 ,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需 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成 风险 承 受能力 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检 验。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 于 《 基 金合 同 》 变更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自 生 效后 方 可执 行 , 并 自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基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 基金 财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4 )制 作清 算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 清算 报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 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义 务 1 、 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5 ) 按照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 选择 、更 换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 担任 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依 照法 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使权 利 ,为 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及 转融通 ;


14 )在 遵守 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 规和 监 管规 定, 且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 为支 付本 基金应 付的 赎回 、 交 易清 算等款 项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代表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在必 要限 度内 以基 金资产 作为 质押 进行 融资 ; 15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 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期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 的外部 机构 ;


17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和定 投等 业务 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除 管理 费 率、托 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8 )委 托第 三方 机构 办理 本基金 的交 易、 清算 、估 值、结 算等 业务 ;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1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 金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行 证 券投资 ;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 格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 务 ; 12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 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或要 求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 不向他 人泄 露 , 但向 监管 机构 、 司 法机 关或因 审计 、 法 律等 外部 专业顾 问提 供服务 而向 其 提 供的情 况除 外 ; 13 )按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 保需 要 向基 金投 资 人 提 供的 各 项文 件或 资料在 规 定时 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 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 临解 散 、依 法 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 基金 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 托第 三 方处 理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24 )基 金管 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 能达 到 基金 的备 案条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生效 ,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 账 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 金办 理证 券交易 资 金清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在基 金管 理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 《 托管 协议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用 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按 照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议 》 及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或要求 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但 向监管 机构 、司 法机 关或 因审计 、法 律等 外部 专业 顾问提 供服 务而 向其 提供 的的情 况除外 ; 8 )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 办理 与基 金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 基金 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 告出 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及 《托管 协议 》 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从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登 记机 构处 接收 并保 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 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和 《 托管 协议 》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 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19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及 《 托管 协 议》 导致 基金财 产 损失 时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按 规定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投 资 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人 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括 但 不限于 : 1 ) 分享 基金 财产收 益; 2 ) 参与 分配 清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括 但 不限于 : 1 ) 认真 阅读 并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 关注 基金 信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 在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 不从 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 ) 返还 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若将 来法 律法 规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 的,以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为准 。 1 、 召开 事由 (1 )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 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1 ) 终止 《基 金合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3 )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4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5 )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7 ) 本基 金与 其他基 金的 合 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 变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 独或 合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3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 应当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事项 。 (2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以及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 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 法律 法规 要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承 担的 费用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或 在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变更 收费 方式 ; 3 )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以 及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 调 整有 关 基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的 规则 ; 4 )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增加 、减 少或 调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及 对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 、规 则进行 调整 ; 5 ) 因相 应的 法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6 )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7 )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 会议 召集 人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 金管 理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单 独或合 计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5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3 、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 会议 拟审 议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 有权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5 ) 会务 常设 联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 出席 会议 者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 召集 人需 要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场 开会 。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 分之 一)。 若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召集 人通知 的 非现场 方式 在表 决截 止 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或 系统 。 通讯 开会 应以 召集人 通知 的 非现场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力 ;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 分之 一);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人 代 表 出 具表 决 意 见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小 于 在权 益 登 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 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 上述 第(3 ) 项中 直 接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 人出具 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 (3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前提 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网 络、 电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 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4 ) 在不 与法 律法 规冲 突 的前提 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权 他人 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 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5 、 议事 内容 与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6 、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 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 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 人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 7 、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果。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9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 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新 颁布的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协商 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接 对本 部 分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 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并自决 议 生效 后 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 2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 由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成立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职 责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负 责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 对基 金财 产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 将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 ) 对基 金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5 )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4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 基金 财产 清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 基金 财产 清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规定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福田街 道福 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务 大 厦 31-33 层 办公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福田街 道福 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务 大 厦 31-33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 张 海波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 、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 的约 定 ,对 基 金投 资 范 围 、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基 金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国 债、 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 次 级债 、 可 转换 债券 、 地 方政 府债 券、 政府 支持 机构债 券 、 政 府支 持债 券、 央行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 券、中 期票据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等)、 资产支 持证 券、债 券回购 、 银行存 款 (包 括协 议存 款 、 定期 存款及 其他 银行 存 款) 、 同 业存 单、 货 币市 场工具、 金融 衍 生品 ( 包括 权证、 股指 期货 等)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0-95% , 其 中投 资于本 基 金定义 的再 融资 主题 证券 的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本基 金保 留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 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基 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基 金股票 投资占 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0-95% ,其 中投资于 本基 金定义 的再 融资主 题 证券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 的80%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本基金 保留 的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 由托管人 托管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 由托管人 托管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权 证 的10 %;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托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托管人 托管 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 30% ;


9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3)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6) 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时,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 之和,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5% ,其 中,有 价证 券指股票 、债 券(不 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包 括 平 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约 的 成 交 金额 不 得 超 过 上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20% ;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约 定 (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0-95%); 17 )本 基金 持有 的单 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8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 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9 )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20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2)、9) 、13 ) 项另有 约定 外 , 因 证券/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或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对上述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期货 公司 三方 一同 就股指 期货 开户、 清算 、估 值、 交收 等事宜 另行 签署 《期 货投 资托管 操作 三方 备忘 录》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本 托管 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 禁止 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进 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如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 关限制 。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新 , 新名单 确定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 督。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 投 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须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股 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 本 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 受限 证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通 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通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 事 会批准 。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流通 受 限证 券需 要解决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调 、 基金 流 动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投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基金 托 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流通 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管理 工作 方面有 关制 度、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6 ) 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 应根 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 格的 投资决策 流 程 、 风 险 控制 制 度 和信用 风 险 、 流 动性 风 险 处置预 案 , 并 经 董事 会 批 准,以 防 范 信 用 风 险、流动性风险等各 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是否 符合 比例限 制进 行事 后监 督 , 如 发现异 常 情况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乙 方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因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导 致的信 用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基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赔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失 。 (7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8)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基 金管理 人有义 务配 合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10)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11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3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 金合同 》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保管基 金财 产 , 如 有特 殊 情况双 方 可另行 协商 解决 。 基 金 托 管人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本 基金 的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任何资 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依 据中 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据 完成 场内 交易 交收 、 开户 银行 或交 易/登 记结 算机 构扣收 交易费 、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用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 的 规定 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 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 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基 金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 关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 能达 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的 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规 定 办理退 款等 事宜 。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件 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 备 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为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联 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券账户 开户 费由本 基金 财产承担 。此 项开户 费由 基金管理 人先 行垫付, 待托 管产品 启 始运营后, 基金 管 理 人可 向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划 款指 令,将 代 垫 开 户费 从 本 产品 托管 资 金 账户 中扣还 基金 管理 人。 账户 开立后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将证 券账 户开 通信 息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4)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代 表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保证 金 、 交 收资 金等的 收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签署 的 《托 管银 行证 券资金 结算 协 议》 执 行。 (5)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后 允许 基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 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 定 , 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1)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符 合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有 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 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 圳分 公 司/北京 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 银 行 定期存 款证 实书 等有 价凭 证的购 买和 转让 , 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约 定办 理 。 基 金托 管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 或 保管 的资产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 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 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 后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 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金额。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 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 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作 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 特 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金融衍 生品 和其 他投 资等 持续以 公允 价值 计量 的金 融 资产 及 负债。 (2)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A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B 、 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 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本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 选取 估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对 应的 估值 净价估 值 ; C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 照每 日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 D 、 交易 所上 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A 、 送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股票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B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或 未挂牌 转让 的股 票 、 债 券 和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C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D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债券 ,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应 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报 价未能 代表 计 量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 确 认计 量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 于不 存 在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情 况下 ,则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 益品种 ,按 照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 估 值。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当 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4 )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按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6 )当基 金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 7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原有 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上述 资产 或负债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法 估值 。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 则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8) 项进 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 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3、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 处 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当发生 净值 计算错 误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处理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2)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3)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 算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 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3)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 期 货交易 所 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果行 业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4、 暂停估值的情形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期货 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金 应当 暂停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5、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7、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 的 编制和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后,进行 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8 、基金 管理人 应在编 制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告 之前 及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20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 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4.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二 十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服 务 如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 请及 时通 过下 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本招 募说明 书, 并同 意全 部内 容。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主要由 基金管理人、 发售机构及 销售机构提供 ,以下是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的主 要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化 , 有 权在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前提 下, 增加和 修改相 关服务 项目 。如因 系统、 第三方 或不 可抗力 等原因 , 导致下 述服 务无 法提 供,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若本基 金包 含 H 类份额 , 则 H 类 份额 持有 人享有 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 客 户投诉 及 建议受 理服 务及 网站 资讯 等服务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交 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 服务 1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 工作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向 本季 度 有场外 交易 ( 本基 金是 否 支持场 外 交易 , 请 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且有 定制 的投 资人 寄送 纸质对 账单 , 资料(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不详的 除外 。 2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提供月度 、季度、年 度场外交易电 子邮件对账 单及月度、季 度场外交易 手 机短信 对账 单服 务, 基金 管理人 将以 电子 邮件 或手 机短信 形式 向定 制的 投资 人定期 发送 。 3 、注册登记机构和 基金管理人不 提供投资人的场 内交易( 本基金是否支持 场内交易 , 请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对账单 服务 (含 纸质 及电 子对账 单) 。 投 资人可 到 交 易网 点打 印或 通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渠道 查询。 (二)在线服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nffund.com ), 投资人 可获 得如 下服 务: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通过基金账号 、身份证号 等开户证件号 码和查询密 码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 南 方 e 站 通” ,可 享有 场外 基金交 易查 询、 账户 查询 和基金 信息 查询 服务 。 2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南 方 e 站 通” 办理 开户、 认购/ 申购 、赎 回及 信息查 询 等业务 。 有关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直销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参 见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相 关公 告和业 务 规 则 。 3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 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人网站 获取基金和基 金管理人的 各类信息,包 括基金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公告 、定 期报 告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在 线客 服 ” , 根 据提 示操作 输入 要咨 询问 题的 关键词 , 便可自 助进 行相 关问 题的 搜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在 线客 服 ” 获 得投 资 咨询 、 服 务定 制/ 取 消等 专 项服务 。 (二)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微 信公众 号或 者客 户端 ,投 资人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投资 人通过关 注基金管 理人微 信公众号 (可搜索 “南方 基金”或 “4008898899 ”)或 下载手 机客 户端, 可查 阅 基金净 值、 基 金动 态及 活 动、 服 务资讯 等, 也 可通 过 “微客 服” 或 “在线客 服”获得投资咨询、服务 定制/ 取消等专项服务。如 绑定或登录个人账户,还 可享 有基金 交易 (仅 限基 金管 理人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 账户查 询、 基金 交易 查询 等服务 。 (三)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 7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 基金产 品等 自助 查询 服务 。 2 、 人工 服务 : 提供每 周七 天, 每日 不少 于 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法 定节 假日 除 外) 。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投资咨 询、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询 、 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 信息 定制 等专 项服务 。 3 、 电 话交 易服 务 : 基 金管 理人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人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和业 务规则 。 (四)客户投诉及建 议受 理服务 投资人 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人客户 服务中心人工 热线、在线 客服、微客服 、书信、电 子 邮件、 短信、 传真 及各 销售 机构网 点柜 台等 不同 的渠 道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网 点所提 供的 服 务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二 十 一 、 其 它 应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 暂无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基 金合 同如 有未 尽事 宜, 由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规 定协 商解 决。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二 十 二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 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融尚再融资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二 十 三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本 基金注 册的 文件 ; (二) 《南方 融 尚再 融资 主题精 选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三) 《南方 融 尚再 融资 主题精 选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四)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