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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龙头企业股票(005259)

建信龙头企业股票: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建 信 基金管 理 有限责 任 公司 
 
 
建信龙 头 企业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建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七年 十二 月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10 月 10 日证监许可[2017]1792 号文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和 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 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 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 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 金合同》 等 信息披露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 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 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在特殊市场条件下, 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 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 难或 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 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 无法进行 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 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 造成损失 ) 、港 股通机 制下交易 日不连 贯可能 带来的风 险(在 内地开 市香港休市 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等。本基金投资于港股的具体风险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 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7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6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9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21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25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26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36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44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45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0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52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4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55 第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 61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0 第十八 部分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2 第十九 部分


《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73 第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74 第二十 一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77 第二十 二部 分


备查 文件 ............................................................................................................. 78 附件一 : 《 基金 合同 》内 容 摘要 ................................................................................................... 79 附件二 : 《 托管 协议 》内 容 摘要 ................................................................................................... 96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建信 龙 头企业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以 下简称 “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以 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 《 建信龙头企业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建信龙头企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建信龙头企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建信 龙头企 业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 基金 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建信 龙 头企业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建信 龙 头企业 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建信 龙头 企业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订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为建信 基金管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接 受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的机构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26、 基金账户: 指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 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建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 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3、 港股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 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停牌 股票、流通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5、 摆动定价机制: 是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 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批准设 立。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 ; 美国 信安金融服 务公司,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 由 全体股东组成,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 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等事宜。 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 并向股东会汇报。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 行使 《公司 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 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 由 6 名监事组成, 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 董事长, 高级经济师,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中国建设银行突 出贡献奖 、河南 省五一 劳动奖章 获得者 。1983 年毕业 于辽宁 财经学 院基建财务 与信用专业, 获学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 零售业务部副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总经理, 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营业部主要负责人、 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部总 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2006 年 5 月起任中国 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2011 年 3 月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2015 年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 董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兼建信资本管理 公司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 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 事,现 任 中国建设 银行 个人存 款 与投资部 副总 经理。1990 年 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经 理、 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 长 、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 生, 董事, 现 任信安北 亚地 区副总 裁 。1990 年毕 业于 伦敦 政治经 济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 学硕士。 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 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 总监, 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 英国保诚集团 (马来西亚) 资产管 理公司首席执行官, 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 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台湾) 首席执行 官和执行董事。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官。 1989 年毕业 于新加 坡 国立大学 。历任 新加坡 普华永道 高级审 计经理 ,新加坡法 兴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 营运总监、 执行长, 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 行销总监。 华淑蕊女士, 董事,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毕业 于吉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长春日报》新闻中心农村工作部记者, 湖南卫视 《听我非常道》 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 锦辉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 锦辉 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七部副总经理、 理财中 心总经理、 财富管理总监兼理财中心总经理、 副总经理, 光大证券财富管理中心 总经理(MD)。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5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年毕业于 中国人 民大学 财政金融 学院,1988 年毕业于 中国人 民银行 研究生部。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 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资金 部总经 理,博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新华资 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 独立董事, 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中银保诚 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国国际保 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 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政员 等。1989 年获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副秘书长、 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 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 监事会主席。 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 获博士研究 生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 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零 售业务部主任科员; 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 高级副经理; 行长办公 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投资托管服务部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 年 3 月 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 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 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 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 监事, 高级会计师,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 年 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 硕士。 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 中进会计师事务所, 中 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 副经 理,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华电财务公司) 计划财务部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2003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明会 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 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 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 兼内控合 规部审 计部( 二级部) 总经理,英国 特许公认 会计师 公会(ACCA)资深 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 获学士学位;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 文大学, 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 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1995 年毕业 于北京 工 业大学计 算机应 用系 , 获得学士 学位。 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 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 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目经理、 代 处长,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信息技术部执行总 经理、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 计部科员、 副主任科员、 团委主任科员、 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行长办公 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 合管理部 总监、 投资管 理部副总 监、专 户投资 部总监和 首席 战 略官;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 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 理。2015 年 8 月 6 日 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总经理。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 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 基金销售 管理工 作,历 任市场营 销部副 总监( 主持工作 ) 、总 监、公 司首席市场 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 明先生, 副总裁, 硕士。1992 年7 月至1996 年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 先后在总行营业部、 金融机构部、 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 历任科员、 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机构 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 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 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 副总裁, 硕士。1996 年7 月至1998 年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 ,历任副主 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 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6 年 12 月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姚锦女士,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博士。 曾任天津通广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工程 师,2004 年 5 月至 2011 年 5 月任天弘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 研究部副主管、 研 究部主管、 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总监等职, 2009 年 3 月 17 日至 2011 年 3 月 3 日担任天弘永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1 年 5 月 5 日任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研 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 2012 年 2 月 17 日起任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2 年 8 月 14 日至 2014 年 3 月 6 日任建信 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起任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该基 金于 1 月 23 日起转型 为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姚锦继续担任该基 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6 月 9 日起任建信 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 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 李菁 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钟敬棣先生, 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 姚锦女士,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 人 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 规,并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 人、代 表人、受 雇人或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覆盖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立独 立的督 察长与 监察稽核 部门, 并使它 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 性。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部门 和岗位 的设置 权责分明 、相互 牵制, 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 效性原 则。公 司的内部 风险控 制工作 必须从实 际出发 ,主要 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 火墙原 则。公 司的投资 管理、 基金运 作、计算 机技术 系统等 相关部 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的 制定,应 具有前 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在董事会下 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 性、 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 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 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另外, 在公司高级 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并实 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 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 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 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不定期出具 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 的变化 及公司的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第 四部 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九层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 银 行 整 体 改 制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 全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 点和员 工。 中国农业 银行网 点遍布 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 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 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 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 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 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 大的电子 化网络 和多元 化的金融 产 品 ,致力 为广大客 户提供 优质的 金融服务, 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 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 内商业银 行,经 验丰富 ,服务优 质,业 绩突出 ,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人》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 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 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 托 管 业 务 国 际 内 控 标 准 (ISAE3402 ) 认 证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国 农 业 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 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 首 届“‘ 金牌理 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 成绩突出, 获“ 最佳托管银行” 奖。 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 财务官》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 最 佳资产托管银行” 称号;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行 优秀奖” 和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授予 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 会授予的“ 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称号。 中国农 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 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养老金管理中心, 内设综合管理处、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处、 委托 资产托管处、 境外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风险管理处、 技术保障 处、营 运中心 、市 场 营销处 、内控 监管处、 账户管 理处, 拥有先进的 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 级 管 理 层 均 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 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 6 月 30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72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 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 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负 责托管 业务的 内控监督 工作, 独立行 使监督稽 核职 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实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 息披露 人负责, 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 参数设 置将《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 ,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 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寸 不足等 问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超标 、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其 他涉嫌 违规交 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 )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 )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定 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cbfund.cn。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沈兆杰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0 月 10 日证监许可[2017]1792 号 文 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七、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 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九、认购安排 1、认购 时间: 本基金 向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同时发售, 具体发 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 人认购 应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的 手续: 详见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及销售 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 原则和 认购限 额:认购 以金额 申请。 投资人认 购基金 份额时 ,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认购款项。 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 额不得 低于 10 元人民 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 直销柜台、网上交易平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 人民币,单 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4、募集 期内, 基金管 理人可设 置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限制,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如本 基金单 个投资 人累计认 购的基 金份额 数达到或 者超过 基金总 份额的 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 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 十、认购费用 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基金认购费用 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 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 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 以每笔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费用。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十一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1 )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用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 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认购费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 (1+1.20% )=49,407.11 元 认购费用=50,000 -49,407.11=592.89 元 认购份额 =(49,407.11+5)/1.0000=49,412.11 份 即: 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 49,412.11 份基金份额。 十三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四 、募集资金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 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 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 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投资 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标的股票 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 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 出”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 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赎回款项顺延至 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 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 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其他销售 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 金额、 单笔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 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 台申购本基金时, 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 定期定额 投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 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 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 相关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用 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 申购费用按每 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200 万元 1.20%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 并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将赎回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 赎 回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N <7日 1.5% 7日≤N <30 日 0.75% 30日≤N <1年 0.50% 1年≤N < 2年 0.25% N ≥ 2 年 0 注: 一年为 365 日。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 不少于 30 日 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 75% 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 有期 不少于 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 50% 归入 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 不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 25% 归入基金财产 (注:一个月为 30 日)。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 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 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 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 适当调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5、 当本 基金 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 对 本基金 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 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 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 )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用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 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 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 基金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0%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60 日 , 赎回适用 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0=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0% =57.40 元 赎回金额=11,480 -57.40=11,422.6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 持有时间为 60 日,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 购 或基金 转换入申 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或者变相规避 前 述 50% 比例要求 的情形时。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 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期 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 1)全 部赎回” 或 “ (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 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份 额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在指 定媒介公告相关的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业务 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第 九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挖掘 A 股市场 和港股市场(通过港股通) 所蕴含的投资机会, 重点投资沪港深股票市场各细分行业中的龙头公司, 追求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依法上 市的股 票) 、 港股通标的 股票、 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 债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 中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等) 、 货 币市场工 具(含 同业存 单) 、银 行存款 、债券 回购、权 证、股 指期货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 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 股票 资产的 0-50% ) ,投资于 龙头企业上 市公司发行的股票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追求基金资产收益长期增长为目标, 根据宏观经济趋势、 市场政策、 资产估值水平、 外围主要 经济体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因素的变化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内进行适度动态配置,力争获得与所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收 益。 2、 股票投资策略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1 )龙头企业上市公司的界定 龙头企业上市公司是指在行业里综合实力 (包括科研实力、 生产组织能力和 市场营销能力等) 优势明显、 市场占有率和盈利水平超越行业平均水平、 能够引 领行业发展的一类上市公司。 本基金通过企业的 S 型生命曲线分析和 选择龙头企 业 。 通过对龙头企业上市公司的投资, 帮助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和所处行业的成 长硕果 。 企业的 S 型生命曲线将单个企业的发展划分为投入期、 成长期、 成熟期和衰 退期。 本基金 将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手段精选沪港深市场里处于 成长期和成熟期 的 龙头企业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取得相应的投资回报 。 1)在企业的成长期综合判断选择可投资的龙头企业 当公司经营跨越过商业化批量生产的时点之后, 进入成长期。 这一时期的特 点是: 所处 行业整体处于高速发展阶段, 而龙头企业会有更高的 收入 增长速度。 考虑到成长期行业发展空间及市场增 速 的 不 同 , 可 以 将 成 长 期 再 次 划 分 为 两 阶 段: a. 在 成长 期 的 第 一阶 段 , 行 业高 速增 长 、 行业内 竞 争激 烈, 但 龙 头企业 的市 场 渗透率 却能够不断提升, 能够不断地扩大其市场份额。 在 这一阶段 , 龙头企业 的核心选择标准是 “ 市占率” 水平, 市场占有率较高的成长期企业相对具有较高 的投资价值。 b.在 成长 期的第 二阶段 ,龙头企 业所处 行业 的 发展 空间 及市场 增速已 经被 市 场 充分认知, 能够维持中高速发展, 同时行业竞争格局 已经相对稳定, 龙头企业 的地位 已经 确立。在这一阶段,龙头企业的核心选择标准是业绩增长的确定性 , 具有连续确定性业绩增长的成长期将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 。 挖掘到成长期的龙头企业之后, 本基金将综合 判断其业绩增长和估值的匹配 性 ,将在其业绩增长和估值较为匹配的时候投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2)在龙头企业进入成熟期 后,根据各项指标选择可投资的成熟期龙头企业 当行业 市场增速已经被市场 充分预期到且 行业竞争格局已经稳固之后, 龙头 企业 进入成熟期 。表现为 收入增速放缓,但 对利润率的诉求提升。在这一阶段, 可以按产品的最终使用把公司分为投资驱动型和消费驱动型两类企业。 a. 投 资驱 动 型 成 熟期 龙头 企 业的 选择 标准 是资产 负 债表 的健 康程 度, 比如资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产负债率较低、 应收帐款较少、 负债短期偿还压力不大等。 资产负债表 相对比较 健康 的投资驱动型龙头企业 将进入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待选库; b.消费驱 动型 成 熟期 龙 头企业的 选择标 准是盈 利 的持续 改善能 力 ,具 有 持续 的 盈利改善能力 的消费驱动型龙头企业 将进入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待选库; 本基金将根据成熟期龙头企业的上述特征, 选择其中 净资产收益率 较高的上 市公司, 综合分析其增长 动力的来源和持续性, 并选择在合适的时机投资该上市 公司的股票 。 (2 )个股投资策略 在个股选择上, 本基金依据 不同生命周期阶段里 龙头公司所具备的特征, 自 下而上精选具有核心竞争力、 市场份额领先、 盈利能力相对较强、 抗风险能力 较 强 、能够引领行业发展的公司 构建投资组合。 另外, A 股市场和港股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的开通将为港股带来长期的价值重 估机遇, 在港股的投资上, 本基金将 根据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投资港股中的龙头 企业,同时将重点 考察港股 龙头企业相对同类 A 股龙头企业折溢 价情况,精选 出具有较大估值折价的龙头港股公司。 3、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 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 同时根据 需要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以下积极管理策略: (1 )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 提高组合久期, 以较多地 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在预期利率上升时, 降低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 价格下跌的风险。 (2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 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 采用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从长、 中、 短期 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 相对投资价值分析, 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类属债券, 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类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属债券,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4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 对那些有着较 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转债进行重点选择, 并在对应可转换债券估 值合理的前提下 集中投资, 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 同时, 本基金还将密切 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从财务压力、 融资安排、 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判断 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 (5)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主要是通过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的方式。 在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认股权证可上市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分离 后的公司债券作为普通的企业债券进行投资。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 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本基 金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选择流动性好、 交 易活跃的股 指期货合约进行多头或空头 套期保值等策略操作。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标的股票的比例 占股票 资产的 0-50% ) , 投资于龙头企业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资 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在 境内和 香港同 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80% ; (16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 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在首次投资前与基金托管人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7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20)本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12)、(19 ) 、 (20) 项以外 的其他 比例限制 , 因证 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此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 禁止行为,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 率× 60%+ 恒 生 指 数 收 益 率( 使 用 估 值汇 率 折 算)× 20%+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20% 。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2、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发布、 表征 A 股市场走势的权威指数。 该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 指数。 其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恒生指 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 股票为成份 股样本, 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 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 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债综合全价 (总值) 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 该指数旨 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 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 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 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 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 合约 、 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 (2 )交 易所 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值。 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 作为估值依据 ; (4 )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非 固定收 益类有价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 、债 券 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估值 计算中 涉及港 币或其他 外币币 种对 人 民币汇率 的,将 依据下 列信息 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 率的中间价。 7、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 当本 基金 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对 本 基金 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9、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份额 登记机 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 改基 金 份额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 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或登 记结算 公司等 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 因投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不可抗力、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 不可抗力、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证券总额及其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以及 报告期内所有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 总额及其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以及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 10 名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不可抗力;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 3、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基金 ” )是 一种长 期投资工 具,其 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 开放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 十时, 投资 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 人按 1.00 元面值购买 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 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 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 同时也影响 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以及拟投资债券的融资成本和收益率水平。 上述变化 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四)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与利率上升所 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五)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 型交易场所, 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其 中 投 资 于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股 票 资 产 的 0-50% ) , 投 资 于 龙 头 企 业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股 票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本基金基于分散 化投资的原则, 严格控制个股和个券的投资比例, 防范流 动性风险。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 金管理 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六)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 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人才流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十) 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 ) 本 基 金 是 股 票 型 基 金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其 中投资 于港 股 通标的股 票的 比例 占 股票 资产的 0-50% ) ,因 此具有对股 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 此外, 本基金属于主题投资型 股票基金, 投资于龙头企业上市公司发行的股 票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因此在具体投资管理中可能面临目标主题 股票所具有的特定风险, 或者目标主题股票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 平的风险。 (2 )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港股通机制下允许投资 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 (以 下简称: “香港联交所 ” 或 “联交所” ) 上市 的股票, 除与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者结构、 投资标的构成、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 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市场联动的风险 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 ,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 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 动 对 港股价格的 影 响 巨 大 , 港 股 价 格 与 海 外 资 金 流 动 表 现 出 高 度 相 关 性, 本基金 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 时 受 到 全 球 宏 观 经 济 和 货 币 政 策 变 动 等因素所 导 致 的 系 统 风险相对更大。 2) 股价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 日卖出) ,同时 对个股 不设涨跌 幅限制 ,加 之 香港市场 结构性 产品和 衍生品种类 相对丰富 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 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 可能表现出 比 A 股 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 本基金持仓的波动风险 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 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 以人民币进行支付, 并且 资金不留 港(港 股交易 后结算的 净资金 余额头 寸以换汇 的方式 兑换为 人民币) , 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 本基金承 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 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 本 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 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 则设定, 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 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 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 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 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对港股通设有总额度以及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 本基金 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总额度或每日额度不足, 而不能买入看好之 投资标的进而错 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 并定期或不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 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 股, 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 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 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 。 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 交易, 将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 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 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 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如在内地 市场开市 而香港市场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 也不能正常交易, 本基 金所持 港股 将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交 收) 的交收安排, 本基金在 T 日 (港股通交易日) 卖出股票,T+2 日 (港股通交 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 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 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 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 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 而造成支 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 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 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 A 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8)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 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 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 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 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香港联交所规 定 , 在 交 易 所 认 为 所 要 求 的 停 牌 合 理 而 且 必 要 时, 上 市 公 司 方 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 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 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 只是确定了“ 尽量缩短停牌时间” 的原则;同时与 A 股 市场对存在退市可 能的 上市公司根据 其 财务 状况 在 证 券 简 称 前 加入 相应 标 记( 例 如,ST 及*ST 等标记) 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 不同, 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 险警示板, 联 交 所 采 用 非 量 化 的 退 市 标 准 且 在 上 市 公 司 退 市 过 程 中 拥 有 相 对 较 大 的主导权 ,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 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 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 受港股通规 则 的限制和影响; 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 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11 )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著风险外, 本基金 参与港股通投资, 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 包括 但不限于: ①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 过户费等税费 外, 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 , 本基 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②在香港市场, 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 流动较为缺乏, 本基 金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③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 不能申报和 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④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 本基金可能面临 以下风险: (一) 因结 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 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 或处置; (二) 结算参 与人对本 基金出 现交收 违约导致 本基金 未能取 得应收证券 或资金; (三) 结算参 与人向中 国结算 发送的 有关本基 金的证 券划付 指令有误的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导致本基 金权益 受损 ; (四)其 他因结 算参与 人未遵守 相关业 务规则 导致本基金 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3 )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 投资于股指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 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股指期 货定价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 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 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损 失。 (4 )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资产 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 基金管理人 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 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 项风险。 (5 )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流通受限证券指由 《 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具有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 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 将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及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流通受限 证可能导致的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十一)其他风险 (1 )在 符合本 基金投 资理念的 新型投 资工具 出现和发 展后, 如果投 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 产生的风险; (3 )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在 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内控制 度建立 等方面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的 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表 决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第 十九 部分


《 托 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 “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 的经营宗旨, 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体 系。 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 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 积极 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的 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 的自动语音服务 ,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9:00~17:00 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中心,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信件等方式订制对 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下, 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 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向每位预留 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 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 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制短 信对账单服务的 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 纸 质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预 留了准确邮寄 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 查询: 客户可 通过网站 查询基 金净值 、产品信 息、建 信资讯 、公司 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户 查询: 投资人 可通过网 上“账 户查询 ”服务查 询账户 信息, 查询内 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 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 同时投资人还可通过 “账户查询修改” 、 “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 问题: 汇集了 客户经常 咨询的 一些热 点问题, 帮助客 户更好 地了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 留言: 通过网 上客户留 言服务 ,可将 投资人的 疑问、 建议及 联系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 准确完 整地预 留了手机 号码( 小灵通 用户除外 ) ,可 获得免 费手机 短信服务, 包括产品信息、 基金分红提示、 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留手机号码的 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 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 包括 产品信息、 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 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 易信等即时通讯服 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及基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金信息查询等服务。 投资者可在微信、 易信中搜索 “建信基金” 或者 “ccbfund” 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 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 产品信息、 分红信息、 理 财资讯等内容。 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将微信、 易信账号与基金账号绑 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 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户 信息, 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 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转人工 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 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 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客服中心人工坐席、 书信、 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 内给予回复。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第 二十 一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 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第 二十 二部 分


备 查 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 建信龙头企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 建信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建信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 建信龙头企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附 件一 :《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 ) 基金托管人 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 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份额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 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及其他 投资所 需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及其 他投资 所需账 户,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照法律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 立日常机构 。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 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且 在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 )基 金管理 人、销 售机构、 登记机 构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在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的 范围内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 》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 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 基金合 同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 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 《基 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 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是终局 的 ,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并从其解释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 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附 件二 :《 托管 协议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成立日期: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 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 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 售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 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 券投资 托管业 务;代 理开放式 基金业 务;电 话银行、手 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 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依法上 市的股 票) 、 港股通标的 股票、 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 债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 中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等) 、 货 币市场工 具(含 同业存 单) 、银 行存款 、债券 回购、权 证、股 指期货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1 )本 基金投 资于股 票的资产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 投资于 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 占股票 资产的 0-50% ) ,投资 于龙头企业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资 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在 境内和 香港同 时上市 的A+H 股合计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 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 由本基 金 托管 人托管的 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证券投资 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其 中,有 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 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80%; (16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在首次投资前与基金托管人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7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20)本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第 (2)、(12)、(19 ) 、 (20) 项以外 的其他 比例限制 , 因证 券 、期 货 市场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此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 “十 五 、禁止行为” (十一)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 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但不承担交易对 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建立投资制度、 审慎选择存款银行, 做好风险控制; 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 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证 券, 包 括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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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2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提前 一个交 易日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 基金 托管人 在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的 过程中 ,如认 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 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投资 的流通 受限证 券登记存 管在本 基金名 下,并 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未 按照本协 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管人 报送相 关数据 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八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上 述事项 及投资指 令或实 际投资 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其他专用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 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依据合 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其 他专用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 具有托管 资格的 商业银 行开设 的 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 同时在规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 托管资 金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 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 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重 大合同 的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额数量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 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值。 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作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为估值依据; 4)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非固 定收益 类有价证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价格数据估值。 (4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 )估 值计算 中涉及 港币 或其 他外币 币种 对 人民币汇 率的, 将依据 下列信 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 当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 汇率 的中间价。 (7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 )当 本 基金 发生大 额申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对本基 金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10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差错给 基金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 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 金 管理人 担任。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 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 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3 )如 基金管 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 于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信 息错误 (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申 购或赎 回金额 等) ,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4、 前述 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处 理。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 交 易所 或登 记结算 公司 等 发送的 数据错误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 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七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 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专 用 章 的 复 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 基金管理人应每 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应各 自履行 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现; (4) 编制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 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建信 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8)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