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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睿达混合A(005386)

银河睿达混合: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银河睿达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 睿达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1 银河睿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 银河睿达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已 获中 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2017 年6 月27 日 证监许可 【2017 】 1054 号 文 注册 。 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 基 金的 注册 并 不 代表 中 国 证监 会 对本 基 金的 风 险 和收 益 做 出 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 本 基 金 是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3 、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为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本 公 司 ” )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 , 注 册 登 记 人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 ) 。 4 、 本 基 金 将 自2017 年12 月26日至2018 年1 月26 日 , 向社会 公 开 发 售 。 发 售 渠 道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和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具体包括: 直 销 机 构 : 银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北 京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 广 州 分 公 司 、 哈 尔 滨 分 公 司 、 南 京 分 公 司,银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代销机 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天相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 、 本基金的发售 对象为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 ,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资 人。 6、 投 资 者 欲 购 买 本 基 金 , 需 开 立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的 上 海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集期 间 ,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 可 同 时 办 理 。


7 、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 一 个 投 资 者 只 能 开 设 和 使 用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银河 睿达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2 人 账 户 或 资 金 进 行 认 购 , 也 不 得 违 规 融 资 或 帮 助 他 人 违 规 进 行 认 购 。 8 、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 构首次 认购本基金 A 类、C 类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A 类、C 类 份 额 认 购 业 务 单 笔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10 元 , 追加 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状 况 和 投 资 者 需 求 调 整 直 销 机构 的 最 低 认 购 标 准 , 并 及 时 公 告 。


9 、 在投 资 人 认 购/ 申 购 基 金 时 收 取 认/ 申 购 费 用 ,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 并 不 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 称 为A 类 基 金 份 额 。 在 投 资 人 认/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 而 是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的 基 金 份 额 , 称 为C 类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A 类、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 C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投 资 人 可 自 行 选 择 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本 基 金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之 间 不 得 互 相 转 换 。 10、 投 资 者T 日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后 , 可 于T +2 日 后 到 办 理 认 购 的 网 点 查 询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对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 而 仅 代 表 该 基 金 销 售 网 点确 实 接 受 了 认 购 申 请 ,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应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的 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二天起到原销售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 证。


11 、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详 细 情 况 , 请 详 细 阅 读 刊 登 在2017 年12 月21 日 《 证 券 时 报 》 上的 《 银河睿达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12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galaxyassset.com) 。 13 、投资者所在地若未开设基金销售网点,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0860 ) 咨 询 购 买 事 宜 。


14 、 募 集 期 内 , 本 基 金 有 可 能 新 增 代 销 机 构 , 请 留 意 近 期 本 公 司 及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 或 拨 打 本 公 司 及 各 代 销 机 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咨 询 。 15 、 本 基 金 发 行 期 间 部 分 销 售 机 构 周 六 、 周 日 仍 然 受 理 认 购 业 务 , 所 受 理 的 认 购 委 托 与 下 一 交 易 日 合 并 办 理 , 具 体 情 况 可 咨 询 相 关 销 售 机 构 。 1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综 合 各 种 情 况 对 发 行 安 排 做 适 当 调 整 。


























银河 睿达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3 17 、 风 险 提 示 : (1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 《 基 金 合 同 》 等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 (2 )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1.00 元 发 售 ,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可 能 低 于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投 资 人 存 在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新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18、 流 动 性 风 险 及 管 理 方 法 说 明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 的 风 险 。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 甚 至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1 ) 拟 投 资 市 场 、 行 业 及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评 估 ① 投 资 市 场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 上 述 资 产 均 存 在 规 范 的 交 易 场 所 , 运 作 时 间 长 , 市 场 透 明 度 较 高 , 运 作 方 式 规 范 , 历 史 流 动 性 状 况 良 好 , 正 常 情 况 下 能 够 及 时 满 足 基 金 变 现 需 求 , 保 证 基 金 按 时 应 对 赎 回 要 求 。 极 端 市 场 情 况 下 , 上 述 资 产 可 能 出 现 流 动 性 不 足 ,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无 法 变 现 , 从 而 影 响 投 资 者 按 时 收 到 赎 回 款 项 。 根 据 过 往 经 验 统 计 , 绝 大 部 分 时 间 上 述 资 产 流 动 性 充 裕 , 流 动 性 风 险 可 控 , 当 遇 到 极 端 市 场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及 时 启 动 流 动 性 风 险 应 对 措 施 ,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② 投 资 行 业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股 票 投 资 方 面 , 本 基 金 将 在 考 虑 行 业 生 命 周 期 、 景 气 程 度 、 估 值 水 平 以 及 股 票 市 场 行 业 轮 动 规 律 的 基 础 上 决 定 行 业 的 配 置 , 同 时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和 证 券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 及 时 对 行 业 配 置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银河 睿达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4 债 券 投 资 方 面 , 本 基 金 通 过 深 入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数 据 、 货 币 政 策 和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以 及 不 同 类 属 的 收 益 率 水 平 、 流 动 性 和 信 用 风 险 等 因 素 , 以 久 期 控 制 和 结 构 分 布 策 略 为 主 , 以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 利 差 策 略 等 为 辅 , 构 造 能 够 提 供 稳 定 收 益 的 债 券 和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组 合 。 因 此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的 行 业 配 置 较 为 灵 活 , 在 综 合 考 虑 宏 观 因 素 及 行 业 基 本 面 的 前 提 下 进 行 配 置 , 不 以 投 资 于 某 单 一 行 业 为 投 资 目 标 , 行 业 分 散 度 较 高 , 受 到 单 一 行 业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影 响 较 小 。 ③ 投 资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针 对 流 动 性 较 低 资 产 的 投 资 进 行 了 严 格 的 限 制 , 以 降 低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5% 。 本 基 金 绝 大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7 个 工 作 日 可 变 现 资 产 , 包 括 可 在 交 易 所 、 银 行 间 市 场 正 常 交 易 的 股 票 、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同 业 存 单 ,7 个 工 作 日 内 到 期 或 可 支 取 的 逆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7 个 工 作 日 内 能 够 确 认 收 到 的 各 类 应 收 款 项 等 , 上 述 资 产 流 动 性 情 况 良 好 。 本 基 金 开 放 式 运 作 , 在 遵 守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限 制 与 投 资 比 例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资 产 进 行 必 要 的 变 现 , 以 应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巨 额 赎 回 。 同 时 将 通 过 合 理 配 置 组 合 期 限 结 构 等 方 式 , 积 极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在 满 足 组 合 流 动 性 需 求 的 同 时 , 尽 量 减 小 基 金 净 值 的 波 动 。 (2 )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同 时 ,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上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一 定 比 例 以 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前 述 单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进行 延 期 办 理 。 具 体 内 容详见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八 章 。 (3 ) 实 施 备 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情 形 、 程 序 及 对 投 资 者 的 潜 在 影 响 ①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估 值,并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存 在 不 能 及 时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风 险 。 ②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可 能 采 取 延 期 办 理 的 措 施 以 应 对 巨 额 赎 回 , 具 体 措 施 请 见 基 金 合 同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部 分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 。 因 此 在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发 生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存 在 不 能 及 时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风 险 。


























银河 睿达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5 ③ 本基金A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7 日 的 投 资 人 , 收 取1.5%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④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当 日 参 与 申 购 和 赎 回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存 在 承 担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产 生 的 交 易 及 其 他 成 本 的 风 险 。 一 、基 金募集 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河睿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二)基金简称和代码 基金简 称:银河 睿达混合 基金代码:A 类 :005386 ;C 类 :005387 (三)基金类型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混合 型基金 。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 定 期 。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为1.00 元 人 民 币 。 (六)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在 深 入 的 基 本 面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灵 活 的 资 产 配 置 、 策 略 配 置 与 严 谨 的 风 险 管 理 , 力 争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持 续 稳 定 增 值 。 ( 七)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支 持 机 构 债 券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债 券 ) 、 债 券 回 购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含 同 业 存 单 )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银河 睿达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6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0-95%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执 行 。 ( 八 ) 发售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 九 ) 销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银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其 北 京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 广 州 分 公 司 、 哈 尔 滨 分 公 司 、 南 京 分 公 司 、 银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2 、 代 销 机 构 :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申 万宏 源 证券 有 限 公司 、 中信 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安 信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山 东)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华 龙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 华安 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 东 海 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中 信 建 投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 申万 宏 源西 部 证券 有 限 公司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有 限 公司 、 信达 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东 北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中 信 期货 有 限 公 司 、 国 金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 第一 创 业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 华西 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 国 泰君安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 金 元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 华鑫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南 京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兴 业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 上海 天 天 基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十 ) 基 金 募 集 期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为2017 年12 月26日至2018 年1 月26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认 购 情 况 提 前 终 止 或 延 迟 发 售 时 间 , 但 最 长 不 得 超 过3 个 月 的 基 金 募 集 期 。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 若 本 基 金 募 集 总 份 额 不 少 于2 亿 份 , 募 集 总 金 额 不 少 于2 亿 元 人 民 币 ,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不 少 于200 人 , 则 本 基 金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完 备 案 手 续 后 , 可 以 宣 告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本 基 金 将 延 长 募 集 期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若 自 基 金 发 售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届 满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本 基 金 募























银河 睿达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7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30 日 内 通 过 登 记 机 构 返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二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定 ( 一) 基金募 集期 内,本 基金 面向个 人和 机构投 资者 同时发 售 。 ( 二) 认购方 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三)认购费率 1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 2 、 认 购 价 格 : 初始面值。 3 、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认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认 购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 而 是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投 资 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认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已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允 许 撤 销 。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费 率 如 下 :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 元 本 基 金A 类 份 额 的 认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并 应 在 投 资 人 认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外 扣 法 计 算 认 购 费 用 。 其 中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1+ 认 购 费 率 ) ( 注 :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认 购 费 用 的 认 购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总 金 额 - 固 定 认 购 费 用 金 额)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净 认 购 金 额 ( 注 :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认 购 费 用 的 认 购 , 认 购 费 用 = 固 定 认 购 费 用 金 额 ) 认 购 份 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认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2 位 , 小 数 点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银河 睿达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8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例 1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如 果 认 购 期 内 认 购 资 金 获 得 的 利 息 为3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10,000/(1+0.8%)= 9,920.63 元 认 购 费 用 = 10,000-9,920.63 =79.37 元 认 购 份 额 =(9,920.63+3)/1.00 = 9,923.63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 加 上 募 集 期 间 利 息 后 一 共 可 以 得 到 9,923.63 份A 类 基 金 份 额 。 例2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 认 购 费 为0 , 如 果 认 购 期 内 认 购 资 金 获 得 的 利 息 为3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C 类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10,000 元 认 购 份 额 =(10,000+3)/1.00 = 10,003.00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 加 上 募 集 期 间 利 息 后 一 共 可 以 得 到 10,003 份C 类 基 金 份 额 。 例3 : 某 投 资 人 一 次 性 投 资1,000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 如 果 认 购 期 内 认 购 资 金 获 得 的 利 息 为1,8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认 购 金 额 = 10,000,000 元 净 认 购 金 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认 购 份 额= (9,999,000+1,800)/1.00=10,000,800.00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1,000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 加 上 募 集 期 间 利 息 后 一 共 可 以 得 到 10,000,800.00 份A 类 基 金 份 额 。 (五)认购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投资人在募集期 内可多次认购, 基金份 额的认购费按每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认购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 (3 )投资者通过销 售机构首次认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认 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通过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认购业务单笔 认购最低金额为1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状 况 和 投 资 者 需 求 调 整 直 销 机构 的 最 低 认 购 标 准 , 并 及 时 公 告 。


























银河 睿达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9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 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对 单个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比 例 或 数 量无 上 限 , 法律 、法规或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开 户与认 购 ( 一 ) 直销网 点办 理开户 (或 账户登 记) 和认购 流程 1、 本公司直销网点受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开户 (或账户登记) 与认购申请 。 2 、 受理开户(或账户 登记)及认购的时间: 网上交易系统(本公司 官网)2017 年 12 月26 日至2018 年1 月26 日9:30 至15:00,15:00 之后办理的认购业务视为下一 工作日申请。 认购期内在直销柜台办理开户 (或账户登记) 和认购业务的受理时间为 2017 年12 月26 日至2018 年1 月26 日 (周六、 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 至17:30。 3、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等) ; (2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 (3 )指定银行的开户证明或储蓄存折复印件加上个人签名; (4 )代办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如有委托代办人) ; (5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登记时需要); (2 ) 企业有效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组织 机构代码证 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 公 章 的 复印 件 ;事 业 法人 、 社 会团 体 或其 他 组织 提 供 民政 部 门或 主 管部 门 颁 发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件 及 加盖 单 位公 章 的 复印 件 ; 如 有 控股 股 东 还需 提 供股 东 方 有效营 业执 照 、税 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授 权委托书; (4 ) 业务经办人 及法定代表人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 军 人证或护照) ; (5 ) 加盖预留印鉴 (公章、 私章各一枚, 如私章非法定代表人, 需提供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 )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 《开户许可证》 或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原件及复印件























银河 睿达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10 (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7 ) 填妥的 《开放式 基金账户申请表》 , 并 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注: 指 定 银 行账 户 是指 投 资者 开 户 时预 留 的作 为 赎回 、 分 红、 退 款的 结 算账 户 , 银行 账 户 名 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8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4、办理认购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等) ;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 (3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4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申请表》并签名。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已填好的《开放式基金 交易申请表》 ,并加盖预留印鉴;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 (3 ) 同城支票结算的,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 “受理回执” 复印件; 异地电 汇结算的,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4 )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 资 者 办 理认 购 前 应将足 额 资 金 以“ 支 票结 算” 或 “ 电 汇结 算 ”方 式通 过 银 行 汇 入 银 河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指 定 的 在 中 国 农业 银 行、 中 国 工商 银 行、 交 通银 行 、 中信 银 行 和 中国 建设银行 开立的直销专户: A: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03492300040002433 开户行: 农业银行上海卢湾支行 B: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1001252419200028889 开户行: 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 支行 C: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066726018150012655


























银河 睿达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11 开户行:交 通银行上海第一支行 D: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7312010187200001171





开户行: 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E: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50161364000002080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并确保募集 期间 每日 17:30 前到 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若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 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 日)。 至 募 集 期 结束 , 以 下情况 将 被 视 为无 效 认购 ,认 购 款 项 将在 基 金成 立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 情况。 6、预约上门服务 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超过 200 万元 (含 200 万元) 人民币以上, 可拨打电话: (021) 38568981 进行预约,本公司将提供上门服务。 7、网上交易 投 资 者 可 通过 本 公 司网上 交 易 平 台认 购 本基 金, 具 体 开 户和 认 购流 程请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www.galaxyasset.com )查阅。 ( 四) 银 行类代销网 点办理 开户和认 购程序 具体 程序以代销 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 五) 券商代 销网 点办理 开户 (或账 户注 册)和 认购 程序 1、受理开户(或账户 注册)及认购的时间:2017 年12 月26 日至 2018 年1 月26 日 (周六 、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 至15:00 。


























银河 睿达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12 2、开 立资 金账 户(已 在 代销券 商同 一代 销网点 开立了 资金 账户 的投资 者不必 再开立 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填妥的《资金存款凭条》并存入相应资金。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 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 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的材料: 个人投资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注册时需要);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资金账户卡。 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经办人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注册时需要); (2)填妥的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3)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 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机构公章); (5)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 (7 )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8 ) 资 金 账 户 卡 。 4 、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银河 睿达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13 个 人 投 资 者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须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1 ) 填 妥 的 《 开 放 式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表 》 ; (2 )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3 ) 资 金 账 户 卡 。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代 销 券 商 代 销 网 点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须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1 ) 填 妥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表(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 (2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颁 发 的 有 效 法 人 营 业 执 照(副本) 或 民 政 部 门 或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及 上 述 文 件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3 )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4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 (5 ) 资 金 账 户 卡 。 5 、 注 意 事 项 (1 ) 投 资 者 在 代 销 券 商 代 销 网 点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和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的 具 体 手 续 可 能 有 所 区 别 , 请 投 资 者 仔 细 阅 读 代 销 网 点 的 业 务 公 告 或 咨 询 代 销 网 点 的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 (2 ) 投 资 者 在 代 销 券 商 代 销 网 点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方 式 包 括 电 话 、 互 联 网 、 磁 卡 自 助 、 热 自 助 等 , 具 体 可 以 采 用 的 方 式 以 代 销 网 点 的 规 定 为 准 ; (3 ) 投 资 者 在 代 销 券 商 代 销 网 点 查 询 认 购 确 认 情 况 的 方 式 可 能 有 所 区 别 , 以 代 销 网 点 的 规 定 为 准 ; (4 ) 个 人 投 资 者 若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事 宜 , 须 按 照 代 销 券 商 代 销 网 点 的 要 求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证 明 文 件 ; (5 ) 其 他 有 关 在 代 销 券 商 代 销 网 点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程 序 , 若 有 其 它 方 面 的 要 求 , 以 代 销 券 商 代 销 网 点 的 说 明 为 准 。 四 、清 算与交 割 (一)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 , 任 何人 不 得动 用 。投 资 者 认购 款 项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前 产 生的 银 行存 款 利 息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在本 基 金认 购 结束 后 , 折算 为 基金 份 额计 入 投 资者 的 账户 , 具体 份 额 以注 册 登 记 人的记录为准。 (二)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人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银河 睿达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14 五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 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到 基 金 备案条 件 的 , 自基 金 管理 人办 理 完 毕 基金 备 案手 续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确 认 之日 起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否 则 基金 合 同 不生 效 。基 金 管理 人 在 收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对基 金 合 同生 效 事宜 予 以公 告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将基 金 募 集期 间 募 集 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 、本 次发行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世 纪 大 道1568 号1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世 纪 大 道1568 号1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许 国 平 电 话 :(021)38568888 传 真 :(021)38568501 联 系 人 : 赵冉、郑夫桦 网 址 :www.galaxyasset.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2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1 号院1 号楼


























银河 睿达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15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客 服 服 务 电 话 :95533 网 址 :www.ccb.com (三)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 直销机构 (1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世 纪 大 道1568 号1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许 国 平 公 司 网 站 :www.galaxyasset.com ( 支 持 网 上 交 易 )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20-0860 直 销 业 务 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 真 交 易 电 话 :(021)38568985 联 系 人 : 赵冉、郑夫桦 (2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月 坛 西 街6 号A-F 座3 楼(邮编:100045 ) 电 话 :(010)56086900 传 真 :(010) 56086939


联 系 人 : 孙 妍 (3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90-108 号 光 华 大 厦 西 座 三 楼( 邮编: 510620) 电 话 : (020 )37602205 传 真 : (020 )37602384 联 系 人 : 史 忠 民 (4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哈 尔 滨 分 公 司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南 岗 区 果 戈 里 大 街206 号三 层 电 话 : (0451 )82812867 传 真 : (0451 )82812869 联 系 人 : 崔 勇 (5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南 京 分 公 司


























银河 睿达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16 地 址 : 南 京 市 江 东 中 路201 号3 楼 南 京 银 河 证 券 江 东 中 路 营 业 部 内 ( 邮 编 :210019 ) 电 话 : (025 )84671299 传 真 : (025 )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6F(邮编:518046) 电话: (0755)82707511 传真: (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2、代销机构 (1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共 炎 电 话 : (010 )66568292 传 真 : (010 )66568990 联 系 人 : 邓颜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888 网 址 :www.chinastock.com.cn (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银河 睿达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17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 (010)84683893 传真: (010)8468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朱贤


























银河 睿达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8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966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65161666 传真: (0551)65161600 联系人: 钱欢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1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银河 睿达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联系人: 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66


























银河 睿达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20 传真: (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1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5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6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7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 睿达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21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18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服中心:95358 官网地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9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李进 电话:(021)65080566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2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银河 睿达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1)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 (0755)83025666 传真: (07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293 联系人: 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2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4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银河 睿达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23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2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公 告 。 (四)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银河 睿达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24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五 )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 六 )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 称 :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16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100 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5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葛 明 经 办 会 计 师 : 蒋 燕 华 、 石 静 筠 电 话 : (021 )222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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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12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