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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慧盈利货币(002733)

上银慧盈利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上银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上银慧盈利 货币市场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上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经中国证 监会[2016]801 号文准 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招募说 明书的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 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 国证 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并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 资于 货币市 场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会因为 货币 市场波 动 等因 素 产生波动。 投资者 购买 本货币市场 基金并 不等 于将资金作 为存款 存放 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 构,基 金管 理人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 前,应 全面 了解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充分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 场,投 资者 根据所持有 份额享 受基 金的收益, 但同时 承担 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 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 价格 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 、个 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由于 投资者 连续 大量赎回基 金份额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 生的 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等。本基 金为货 币市 场基金,属 于低风 险、 高流动性、 预期收益稳 健的基 金产 品,其预期 风险和 预期 收益均低于 股票型 基金 、混合型基 金及债券型基金。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认 购(或申 购) 本基金 时 应认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 书, 全 面认识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 ,并 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 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 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 业绩 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11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7年0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6 九、基金的投资 ......................................................................................................... 35 十、基金的业绩 ......................................................................................................... 4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十七、风险揭示 ......................................................................................................... 6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5 二十二、其他披露事项 ........................................................................................... 10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9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0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管理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及其他有 关规定以及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书 阐述 了上 银慧盈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 资决 策有关的 必要事项 ,投 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 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 书中 载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 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基 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 件。基金 投资者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即成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合 同的当事 人,其持 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基金 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上 银慧 盈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上 银慧 盈利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上银 慧盈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有约束 力的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管理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布、 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5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 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 存续的企 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上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 格并 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 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额 登记 、基金销 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 购、申购 、赎 回、转换 及转托管 业务 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 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 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完 毕,并获 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 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 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 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 条件,申 请将 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某一 基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购日、扣 款金额及 扣款 方式,由 销售机构 于每 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 资人 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 价与 折价,在 剩余存续 期内 按实际利 率法摊销 ,每 日计提损 益 48、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9、 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4、 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 不可抗力: 指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4、法定代表人:胡友联 5、成立时间:2013 年 8 月 30 日 6、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7、电话:021-60232799 8、联系人:敖玲 9、股权结构: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 号文批准 ,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90% 股权;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0% 股权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胡友联 先生, 董事 长, 复旦大 学经济 学本 科毕 业,会 计师。 历任 中国 建设 银行江苏 省分行财 会处 副处长, 中国建设 银行 财会部财 务处处长 ,中 国建设银 行计划财 务部综合 处处 长、计划 处处长, 中国 建设银行 中山市分 行党 委书记、 行长,上 海银行浦 东分 行党委书 记、行长 ,上 海银行党 委委员、 行长 助理、副 行长。现 任上海银 行党 委副书记 、副董事 长、 执行董事 、行长, 上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施红敏 先生, 董事 ,清 华大学 经济管 理学 院技 术经济 专业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经济师 。历任中 国建 设银行计 划财务部 财务 处副处长 (主持工 作) 、综合处 兼政策制 度处副处 长( 主持工作 ),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 制改革领 导小 组办公室 财务组副 处长(主 持工 作),中 国建设银 行计 划财务部 政策制度 处高 级经理, 中国建设 银行上海 市分 行第一支 行副行长 ,中 国建设银 行信用卡 中心 会计结算 处高级经 理,中国 建设 银行信用 卡中心总 经理 助理、副 总经理, 上海 银行首席 财务官, 现任上海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副行 长、 首席财务 官、党委 委员 ,中国银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永飞 先生, 董事 兼总 经理, 财政部 财政 科学 研究所 经济学 博士 研究 生。 历任申银 万国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副 总经 理,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部总经 理, 银河创新 资本管理 有限 公司董事 长、上银 瑞金 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徐筱凤 女士, 独立 董事 ,复旦 大学经 济学 专业 硕士研 究生, 副教 授, 硕士 生导师。1985 年至今任教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从事财务审计教学 30 多年; 曾兼 职复旦大学主管经济学院主办的学术期刊主编及编辑部主任; 现兼职院长助理, 分管经费预算及收支审核管理工作,并兼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晏小江 先生, 独立 董事 ,毕业 于上海 理工 大学 ,获系 统工程 硕士 学位 。历 任建行上 海分行部 门副 总经理; 建新银行 (香 港)执行 董事、副 行长 ;建行南 非分行行 长;建行 香港 分行行长 ;建银国 际( 香港)行 政总裁; 香港 大新银行 执行董事 ,大新银 行( 中国)行 长。现任 复星 保德信人 寿保险公 司独 立董事、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德峰 先生, 独立 董事 ,中央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专业博 士研究 生。 历任 山东 省菏泽地 区林业局 办公 室秘书, 中央财经 大学 金融学院 教师、外 国语 学院副书 记兼副院 长、金融 学院 副书记; 曾任中国 证券 业协会教 材编写与 命题 委员会委 员、培训 委员会委 员。 现任中央 财经大学 金融 学院副教 授,研究 生导 师;中央 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 中国 城乡发展 与金融研 究中 心主任、 上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监事: 董建红 女士, 监事 ,西 安理工 大学管 理工 程专 业硕士 研究生 。历 任中 国一 拖集团有 限公司计 划处 、财务处 科员、副 科长 、科长, 一拖股份 公司 财务部部 长、总会 计师,中 国一 拖集团财 务部部长 、财 务总监, 兼任中国 一拖 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长、 洛阳银行 董事。现 任中 国机械工 业集团有 限公 司金融投 资事业部总监、资产财务部副部长(兼)、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顾文女 士,职 工监 事, 硕士研 究生, 英国 曼彻 斯特大 学法学 院国 际商 法专 业,英国 英格兰及 威尔 士法律学 院研究生 ,持 有法律职 业资格证 书。 曾供职于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国浩律师 (上海) 事务 所、北京 国枫律师 事务 所。现于 上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任职,并兼任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李永飞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唐云先 生,副 总经 理兼 投资总 监,上 海财 经大 学经济 学硕士 研究 生。 历任 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资 银行总部 项目 经理、执 行副总经 理、 执行总经 理,保荐 代表人; 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投资银行 总部执行 总经 理,保荐 代表人, 上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 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史振生 先生, 督察 长兼 监察稽 核部总 监, 兼任 上银瑞 金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财政部财 政科 学研究所 会计学专 业博 士研究生 。历任河 北商 业高等专 科学校会 计系讲师 、河 北经贸大 学会计学 院副 教授、中 国银行总 行财 务管理部 财务经理 、北京中 讯四 方股份有 限公司总 裁办 副总经理 ,上银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任固收 事业部总 监、 运营部总 监、监察 稽核 部总监、 总经理助 理、 副总经理 等职务。 谢新先 生,副 总经 理兼 固收事 业部总 监、 上银 慧添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西南财 经大 学货币银 行学本科 毕业 。历任四 川绵阳富 乐城 市信用社 柜员、绵 阳市商业 银行 债券投资 交易员、 兴业 银行资金 中心债券 投资 交易副处 长,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收事业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汪天光 先生, 副总 经理 ,中南 财经政 法大 学经 济学专 业硕士 研究 生。 历任 湖北省政 府接待办 公室 科员、副 主任科员 ,中 国银监会 主任科员 、副 处长、处 长,浦银 金融租赁 公司 副总裁, 横琴华通 金融 租赁公司 总裁,上 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楼昕宇 先生, 硕士 研究 生,曾 在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 负责 IPO 项目承做 , 2013 年 8 月加入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交易员职务, 现任上银 慧财宝货 币市 场基金、 上银慧添 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上 银慧盈利 货币市场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高永先 生,硕 士研 究生 , 历任 中国外 汇交 易中 心产品 开发及 风险 管理 、货 币经纪人 员,深圳 发展 银行资金 交易中心 债券 自营交易 员,平安 银行 金融市场 部理财债 券资产投 资经 理,平安 银行资产 管理 事业部资 深投资经 理。 现任上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收事业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唐云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常璐先生(投资研究部副总监、研究总监); 赵治烨先生(投资研究部副总监、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楼昕宇先生(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 度,采取 有效措施 ,防 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不得有 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资 内容、基 金投资计 划等 信息,或 利用该信 息从 事或者明 示、暗示 他人 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 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 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2) 有效性原则: 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 制的基 本要 素包 括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控制 活动、 信息 沟通 (报 告制度)、内部监控、监督和内部监察。 (1)控制环境 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 内部 控制的 基础, 控制 环境 包括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 的内控文 化氛 围,确保 全体员工 及时 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 和公 司规章制 度,使风 险意识贯 穿到 公司各个 部门、各 个岗 位和各个 环节。公 司全 体职工必 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 善法人 治理 结构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职 能,严 禁不 正当 关联 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 现职 责明确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各 部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操作 相互独立 。公 司建立决 策科学、 运营 规范、管 理高效的 运行 机制,包 括民主、 透明的决 策程 序和管理 议事规则 ,高 效、严谨 的业务执 行系 统,以及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 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 统一、 严密有效 的三道监 控防 线,即: 以岗位目 标责 任制为基 础的第一 道监 控防线; 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 间相互监 督制衡的 第二 道监控防 线;以督 察长 和监察稽 核部对各 岗位、各 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 务全 面实施监 督反馈的 第三 道监控防 线。 公司建 立有效 的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 制,确 保公 司人 员具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 立科学 严密 的风 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各部门 根据公 司风 险评 估标准 制定、 修改 本部 门内控 制度, 提交 监察 稽核 部,监察 稽核部对 各部 门提交的 内部控制 制度 进行复核 ,提交总 经理 办公会审 议通过后 发布实施 。风 险管理委 员会负责 评估 公司内、 外部风险 ,评 价公司的 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提出改进方案,报公司董事会。 (3)控制活动 ① 授权控制。 授权控 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授权控制的主 要内容 包括:股 东会、董 事会 、监事和 管理层应 当充 分了解和 履行各自 的职 权,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 和程 序,确保 授权制度 的贯 彻执行; 公司各业 务部 门、分支 机构和公 司员工应 当在 规定授权 范围内行 使相 应的职责 ;公司重 大业 务的授权 应当采取 书面形式 ,授 权书应当 明确授权 内容 和时效; 公司授权 要适 当,对已 获授权的 部门和人 员应 建立有效 的评价和 反馈 机制,对 已不适用 的授 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② 资产分离控制。 基金资产、 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③ 业务隔离控制。 基 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 与特定客 户委托 资产实行 独立隔离 运作 ,在人员 配置、岗 位职 责及其内 部管理制 度、 业务规则 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④ 岗位隔离制度。 公 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各 岗位人员 各司其职 、严 格遵守操 作程序和 工作 标准,限 制越权、 穿插 、代理等 行为,以 便于各部 门明 确分工、 各岗位相 互监 督;包括 货币、有 价证 券的保管 与账务相 分离,重 要空 白凭证的 保管与使 用相 分离,投 资决策与 具体 交易操作 相分离, 前台交易 与后 台结算相 分离,损 失的 确认与核 销相分离 ,风 险评定人 员与业务 办理岗位 相分 离,基金 经理与办 理特 定客户资 产管理业 务的 投资经理 岗位相分离等。 ⑤ 物理隔离制度。 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 基金投资、 交易、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研究、公 司自有资 金管 理等相关 部门,在 空间 上和制度 上适当隔 离。 强调交易 部门和财 务部门的 一级 保密性, 实行严格 的门 禁制度, 并相应建 立安 全保障设 施;对因 业务需要 知悉 内幕信息 的人员, 制定 严格的批 准程序、 保密 守则和监 督处罚措施。 ⑥ 危机处理机制。 公 司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建立危 机处理 机制和程 序,主要 包括 :紧急情 况处理制 度、 灾难复原 计划、资 料备 份和系统 备份措施。灾难复原计划需要随着业务的改变而更新,每年测试及演习一次。 (4)信息沟通 为维护 信息沟 通渠 道的 畅通, 建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制度 ,包括定 期报 告制度和 临时报告 制度 。定期报 告按照每 日、 每周、每 月、每季 度等不同 的时 间、频次 进行报告 。临 时报告是 指一旦出 现报 告事由后 的及时报 告。此外 ,公 司制定针 对违规及 非法 行为的举 报机制。 员工 发现违规 或非法行为出现时可视情况越级报告。 (5)内部监控 公司建 立有效 的内 部监 控制度 ,设置 督察 长和 监察稽 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 期评价 内部 控制 的有效 性,根 据市 场环 境和新 的法律 法规 等情 况, 适时改进。 (6)监督和内部监察 公司严 格贯彻 基金 管理 相关的 法律法 规, 严格 依法经 营。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 规章制 度及 对外 提交材 料在实 施或 提交 前,均 需经监 察稽 核部 进行 合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 和监察 稽核 部负 责监察 各部门 对法 律法 规、公 司规章 制度 、基 金合 同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 核部负 责跟 踪法 律法规 的变化 和更 新, 对业务 部门的 运作 提供 监察 标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兴业银行” )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托管部门联系人:张小燕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2、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 是经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 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 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真诚服务, 相伴成长” 的经营 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 优质、 高效的金融服务。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09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70.60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38.50 亿元。 在 2016 年英国 《银行家》 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中,兴业银行按总资产排名第 33 位, 按一级资本排名第 32 位;在 2016 年 《财富》 世界 500 强中, 兴业银行排名第 195 位 ;在 2016 年 《福布斯》 全球 上市企业 2000 强排名中, 兴业银行位居第 59 位, 稳居全球银行 50 强、 全球上 市企业 100 强、世界企业 500 强。品牌价值同步提升,根据英国《银行家》杂 志联合世界知名品牌评估机构 Brand Finance 发布的 “2017 全球银行品牌 500 强” 榜单, 兴业银行排名第 21 位, 大幅上升 15 位, 品牌价值突破百亿美元达 105.67 亿美元,同比增长 63.70% 。在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评奖中,兴业银行连续六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年蝉联中 国银行业 “年 度最具社 会责任金 融机 构奖”, 并先后获 得“ 亚洲卓越 商业银行 ”、“杰 出中 资银行奖 ”、“年 度最 佳股份制 银行”、 “卓 越竞争力 金融控股 集团”、 “卓 越创新银 行奖”、 “年 度优秀绿 色金融机 构” 、“最佳 责任企业”等多项殊荣。 兴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行设 资产托 管部 ,下 设综合 管理处 、市 场处 、委 托资产管 理处、科 技支 持处、稽 核监察处 、运 营管理及 产品研发 处、 养老金管 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 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截 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 兴业银行已托 管开放式基金 183 只, 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5741.64 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 守国家 有关 托管 业务的 法律法 规、 行业 监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守法 经营、规 范运 作、严格 监察,确 保业 务的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资产的 安全完整 ,确保有 关信 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 行基金 托管 业务 内部风 险控制 组织 结构 由兴业 银行审 计部 、资 产托 管部内设 稽核监察 处及 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成 。总行审 计部 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指 导和监督 ;资产托 管部 内设独立 、专职的 稽核 监察处, 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 督人 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 内控 监督工作 ,具有独 立行 使监督稽 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风险 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风险控 制责任应 落实 到每一业 务部门和 业务 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 资产 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 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 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 托管 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 内部 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 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 控目标, 内部制度 的制 订应当具 有前瞻性 ,并 应当根据 国家政策 、法 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 要,适时 进行 相应修改 和完善; 内部 控制应当 具有高度 的权 威性,任 何人不得 拥有不受 内部 控制约束 的权力, 内部 控制存在 的问题应 当能 够得到及 时反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 内控 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内控优先” 的 原则, 在新 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 各 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 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 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 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 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 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 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 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 作空间: 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理: 进行定 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 备的 《应急预案》 , 并 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负 有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权 的职责 。根 据《 基金 法》、《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托管 人对基金 的投 资对象和 范围、投 资组合比 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 计提 和支付方 式、基金 会计 核算、基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金 资产估 值和基金 净值 的计算、 收益分配 、申 购赎回以 及其他有 关基 金投资和 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的 行为,应 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限期 纠正,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 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 回函 。在限期 内,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 拒绝执行 ,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 定,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敖玲 网址:www.boscam.com.cn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要 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求 的销 售机 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刘漠 网址:www.boscam.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伯阳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四川北路 1688 号北楼 1918 室 负责人:杨立久 电话:(021)63259678 传真:(021)63259698 联系人:施红霞 经办律师:张新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座 8 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座 8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虞京京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六、基 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01 号 注册日期:2016 年 4 月 14 日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通过上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公 开发售 ,暂 不委 托其他 代销机 构发 售。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要 求,选择 其他 符合要求 的机构作 为本 基金的销 售机构, 并及时公 告。 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 名单 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以 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 售机构 对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 购申 请。认购 的确认以 登记 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 的确 认结果为 准。对于 认购申请 及认 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 ,投 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 妥善 行使合法 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人。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最长不 得超过 三个 月, 具体发 售时间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基 金募集 的实际 情况 按照 相关程 序延长 或缩 短发 售募 集期,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限额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七)本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 元 3、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4、认购数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5)/1.00=10,005.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可得到 10,005.00 份基金份额 (含利息 折算份额部分)。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 安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 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3、认购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网点 查询认 购申请的 受理结果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及 时到 原认购网 点查询认 购成 交确认情 况。 4、认购的金额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在本基金募集期 内, 投资者首次认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3)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4)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 调整认购 的数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 2 日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5、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 (九)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 购资金 在募 集期 形成的 利息将 折算 成基 金份额 归投资 人所 有。 利息 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 集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 中国 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 次日 对《基金 合同》生 效事 宜予以公 告。基金 管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 资金 存入专门 账户,在 基金 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 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 金募 集支付之 一切费用 应由 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5000 万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定 期报告 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 现前述情 形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 监会 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 案,如转 换运 作方式、 与其他基 金合 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 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构 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 其他 相关公告 中列明。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 变更 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 销售 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深 圳证券交 易所 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 易时 间及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的 办理申购 、赎 回的其他 时间,但 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新的业务 发展或其 他特 殊情况, 基金管理 人将 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 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开 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或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 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 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 等在遵守 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 的前提下 ,以各销 售机 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交 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全额 交 付申 购款 项,申购 成立;登 记机 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 ,申 购生效。 若资金在 规定 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不成立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赎 回时 ,赎 回生 效。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遇交易所 或交 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 迟、 通讯系统 故障、银 行数 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 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所能 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 务处 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下 一个 工作日划 往基金份 额持 有人银行 账户。在 发生 巨额赎回 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 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 条款 处理。在 发生巨额 赎回 或本基金 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 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允 许的 范围内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调 整,基金 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 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 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 购不成功 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 售机构 对申 购、 赎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 到申 请。申购 、赎回的 确认 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 结果 为准。对 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 资者应及 时查询。 因投 资者怠于 履行该项 查询 等各项义 务,致使 其相关权 益受 损的,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 构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本基金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登 记的 办理时 间、方 式等 规则 进行 调整。基 金管理人 应在 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 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 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限。 3、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 数量限制 。为 了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基金 管理 人可以依 照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在 特定 市场条件 下暂停或 者拒 绝接受一 定金额以 上的资金 申购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 整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公告 并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份额的计算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 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 额的计 算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 T 日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则投 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 金额的 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者 部分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如其未 付收 益为 正或该 笔赎回 完成 后剩 余的 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 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 为基准计 算的 价值不足 以弥补其 累计 至该日的 未付收益 负值 时,则将 从该笔赎回的确认金额中扣除该笔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 赎回份额按比例对应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全部赎回 投资者 在全部 赎回 本基 金余额 时,基 金管 理人 自动将 投资者 的未 付收 益一 并结算并 与赎回款 一起 支付给投 资者,赎 回金 额包括赎 回份额和 累计 至该日的 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 元 + 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0,000.00 份, 且有 1,00.00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元的累计 未付收益 。投 资者申请 全部赎回 持有 的基金份 额,则其 获得 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00×1.00 元 + 100.00 元 = 10,100.00 元 (3)强制赎回费用 在满足 相关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要 求的前 提下 ,当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国 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 系统性风 险,基金 管理 人应当对 当日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 回基 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 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 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 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确认 上述做法 无益 于基金利 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 最迟于开 始实 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5、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6、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 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出现其 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 产生 负面影响 ,或发生 其他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8、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10 项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情 形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 进行公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延 期办 理部 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 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 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施。 8、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 项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部 分赎 回申请或 延期支付 赎回 款时,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已 确认 的赎回申 请,基金 管理 人应足额 支付;如 暂时不能 足额 支付,应 将可支付 部分 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 占申 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 条款 处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 先选 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 撤销。在 暂停赎回 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 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 造成 较大波动 时,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可 对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申 请,应当 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 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赎回 份额;对 于未 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 日继续赎 回,直到 全部 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延 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 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可 暂停 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 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 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 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 或根据实 际情况在 暂停 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 换可以收 取一 定的转换 费,相关 规则由基 金管 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 法规允 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 交易场所 或者交易 方式 进行份额 转让的申 请并 由登记机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 过户 登记。基 金管理人 拟受 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 务的 ,将提前 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 公告 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 金份 额转让业 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 过户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 规的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受划 转的主体 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 执行 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 转给 其他自然 人、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 记机构要 求提 供的相关 资料,对 于符 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 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间 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规定 。投资人 在办 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时 可自行约 定每期申购 金 额,每期 申购金额 必须不低 于基 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或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所 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其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基 金资 产风 险、保 持基金 资产 流动 性的前 提下, 追求 超越 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 票据、 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基 金的 ,在不 改变基 金投 资目 标、 不改变基 金风险收 益特 征的条件 下,本基 金可 参与其他 货币市场 基金 的投资,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如果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货 币市场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投资 将以 保证 资产的 安全性 和流 动性 为基本 原则, 力求 在对 国内 外宏观经 济走势、 货币 财政政策 变动等因 素充 分评估的 基础上, 科学 预计未来 利率走势 ,择优筛 选并 优化配置 投资范围 内的 各种金融 工具,进 行积 极的投资 组合管理。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 1) 根据宏观经济走势、 货币政策、 短期资金 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走 势进行综合判断; 2)根据前述判断形成的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 利率分析通过对 各种宏观经济指标、 资 金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的观察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分析,预 测政府宏 观经 济政策取 向和资金 市场 供求变化 趋势,以 此为 依据预测 金融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2)平均剩余期限调整 在对利 率变动 趋势 做出 充分评 估的基 础上 ,合 理运用 量化模 型, 动态 调整 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 期限 。具体而 言,在预 期市 场利率水 平将会出 现上 升时,适 度缩短投 资组合的 平均 剩余期限 ;在预期 市场 利率水平 将下降时 ,适 度延长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 置策略 指在 各类 短期金 融工具 如央 行票 据、国 债、企 业短 期融 资券 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配置的比例。 本基金通过对个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 信用等级 、收益率 水平 、供求关 系、流动 性等 因素的研 究判断, 采用 相对价值 和信用利 差策略, 挖掘 不同类别 金融工具 的结 构性投资 价值,制 定并 调整类属 配置,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3、个券选择策略 选择个 券时, 本基 金将 首先考 虑安全 性, 优先 配置央 票、短 期国 债等 高信 用等级的债 券品种 。此 外,本基金 也将配 置外 部信用评级 等级较 高( 符合法规规 定的级别) 的企 业债、 短期融资券 等信用 类债 券。除安全 性因素 之外 ,在具体的 券种选择 上,本基 金将 正确拟合 收益率曲 线, 在此基础 上,找出 收益 率出现明 显偏高的 券种,并 客观 分析收益 率出现偏 高的 原因。若 出现因市 场原 因所导致 的收益率 高于公允 水平 ,则该券 种价格出 现低 估,本基 金将对此 类低 估品种进 行重点关 注。此外 ,鉴 于收益率 曲线可以 判断 出定价偏 高或偏低 的期 限阶段, 从而指导 相对价值 投资 ,这也可 以帮助基 金管 理人选择 投资于定 价低 估的短期 债券品种。 4、套利策略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跨 市场套利。 短 期资金市场有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 由于其 中的投资 群体、交 易方 式等要素 不同,使 得两 个市场的 资金面、 短期 利率期限 结构、流 动性都存 在着 一定的差 别。本基 金将 在充分论 证套利机 会可 行性的基 础上, 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 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 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2) 跨品种套利。 由 于投资群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对期限相近的交易品 种同样可 能因为存 在流 动性、税 收等市场 因素 的影响出 现内在价 值明 显偏离的 情况。本 基金将在 保证 高流动性 的基础上 进行 跨品种套 利操作, 以期 获得安全 的超额收益。 5、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 作为现 金管 理工 具,必 须具备 较高 的流 动性。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遵循 流动性优 先的原则 下, 综合平衡 基金资产 在流 动性资产 和收益性 资产 之间的配 置比例, 通过现金 留存 、持有高 流动性债 券种 、正向回 购、降低 组合 久期等方 式提高基 金资产整 体的 流动性。 同时,基 金管 理人将密 切关注投 资者 大额申购 和赎回的需求变化,根据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在有效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本 基金对 资产 支持 证券从 以下方 面综 合定 价, 选择低估 的品种进 行投 资。主要 包括信用 因素 、流动性 因素、利 率因 素、税收 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四)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基 金的投 资决 策实 行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基 金经理 负责 制。 投资 决策流程如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资产配置等重大投资决策形成决议并下达给基金 经理; 2、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要求, 结合债券池及有关研究报告, 负 责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3、 根据有限授权原则 ,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 内的投资组合方案可直接进入 执行程序;超出基金经理授权权限的需经过审批后方可进入执行程序; 4、 金融工程人员基于 一套数量化系统, 对基 金的投资组合进行日常性的风 险测量与绩效评估。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 款是一 种不 约定 存期, 支取时 需提 前通 知银行 ,约定 支取 日期 和金 额方能支 取的存款 ,具 有存期灵 活、存取 方便 的特征, 同时可获 得高 于活期存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款利息的 收益。本 基金 为货币市 场基金, 具有 低风险、 高流动性 的特 征。根据 基金的投 资标的、 投资 目标及流 动性特征 ,本 基金选取 同期七天 通知 存款利率 (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法 律法规 或未 来市 场发生 变化导 致此 业绩 比较基 准不再 适用 ,或 有其 他代表性 更强、更 科学 客观的或 者更能为 市场 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 较基 准适用于 本基金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依据 维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 原则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对业绩 比较 基准进行 相应调整 并及 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组合在每个交易日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20 天以内, 属于低风 险、 高流动性 、预期收 益稳 健的基金 产品。本 基金 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同一机构发行的 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 持证券占 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 得超过 10% ,国债 、 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0% ,但投 资 于有存款 期限,根 据协 议可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 款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 ;货币市 场基 金投资于 具有基金 托管 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 银行 的银行存 款、同业 存单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 超过 20% ,投资于 不 具有基金托 管人资格 的同一商 业银 行的银行 存款、同 业存 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不 得超过 5% 。 (4)现 金 、国 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5)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6)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 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 形外,债 券正 回购的资 金余额占 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得超过 20% ; (8)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与由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10)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1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本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3 )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持 证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除上述 (4)、(13)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 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调 整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投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的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的限制。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 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或 者从事其 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应 当符 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的 原则,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 制,按照 市场 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 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基 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 上的 独立董事 通过。基 金管 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 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或 变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如适用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 后,则本 基金不受 上述 规定的限 制或以变 更后 的规定为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准。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 生的资 产× 剩余 期限— ∑ 投 资于金 融工 具产 生 的负债 ×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 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 生的资 产×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的 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存续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 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以及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 日天数计算; (2) 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 天数 计算;银 行通知存 款的 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 限以存款 协议中约 定的通知 期计 算;有存 款期限, 根据 协议可提 前支取且 没有 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 款,剩余 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 计算 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 实际 剩余天数 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 天数,以 下情 况除外: 允许投资 的可 变利率或 浮动利率 债券 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下一 个利 率调整日 的实际剩 余天 数计算; 允许投资 的可 变利率或 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 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的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数 位,小 数点 后四 舍五 入。如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对 剩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期 限计算方 法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报告期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1 固定收益投资 2,571,043,849.22 77.21 其中:债券 2,571,043,849.22 77.21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44,911,285.37 22.37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027,508.43 0.24 4 其他资产 6,118,970.03 0.18 5 合计 3,330,101,613.05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0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 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2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无超过 120 天的情况。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 ) 1 30天以内 42.3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 含)—60天 13.4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 含)—90天 17.1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 含)—120天 3.0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 含)—397天(含 ) 23.9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9.99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内投资 组 合平均剩 余存续 期限无 超 过 240 天的 情 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69,990,695.40 5.1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69,990,695.40 5.11 4 企业债券 - -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023,624.16 3.01 6 同业存单 2,301,029,529.66 69.22 7 其他 - - 8 合计 2,571,043,849.22 77.34 9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1 111718264 17华夏 银行CD264 3,000,000.0 0 299,205,158.57 9.00 2 111681054 16徽商 银行CD118 3,000,000.0 0 297,828,437.88 8.96 3 111719289 17恒丰 银行CD289 2,600,000.0 0 248,921,901.45 7.49 4 111714268 17江苏 银行CD268 2,500,000.0 0 239,195,627.25 7.20 5 111699164 16杭州 银行CD155 2,000,000.0 0 199,303,348.28 6.00 6 111708227 17中信 银行CD227 1,620,000.0 0 161,700,920.80 4.86 7 111615322 16民生CD322 1,450,000.0 0 144,543,723.11 4.35 8 111712214 17北京 银行CD214 1,200,000.0 0 114,887,369.28 3.46 9 111681648 16中原 银行CD179 1,150,000.0 0 114,112,499.85 3.43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10 111681044 16重庆 农村 商行 CD150 1,100,000.0 0 109,198,203.52 3.28 7、“ 影子定价” 与“ 摊余 成本法”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521%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64%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564% (1)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内负偏 离 度的绝对 值无达 到 0.25% 的情况。 (2)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内正偏 离 度的绝对 值无达 到 0.5% 的情况。 8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 排名 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 证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 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利息 6,118,970.03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6,118,970.03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十、基 金的业绩 本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但 不保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基 金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 现。投资 有风 险,投资 者在做出 投资 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 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收益率 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年5 月17日( 基 金合同生 效日) 起至 2016年12 月31日 1.6089% 0.0017% 0.8470% 0.0000% 0.7619% 0.0017% 2017年1 月1日起 至2017年 6月30日 2.0378% 0.0021% 0.6695% 0.0000% 1.3683% 0.0021% 2017年7 月1日起 至2017年 9月30日 1.1035% 0.0055% 0.3403%


0.0000% 0.7632% 0.0055%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上银慧盈利货币 基准 2016-05-17 2016-07-27 2016-10-07 2016-12-17 2017-02-27 2017-05-09 2017-07-20 2017-09-30 4.5% 4% 3.5% 3% 2.5% 2% 1.5% 1% 0.5% 0%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5月17日; 2、本基金建仓期为2016年5月17日( 合同生效 日)至2016年11月16日 ,建仓期结 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值 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及 票据价 值、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 的其 他专用账 户。开立 的基 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 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登记 机构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 身的法律 责任,其 债权 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 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押 或其他权 利。 除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金 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 财产 。基金管 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不 得与 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 债务 相互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十 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的非交 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的 各类 债券 和银行 存款本 息、 票据 投资收 益、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 余成本法” ,即计价 对 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 照票面 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 考虑 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 折价 ,在剩余 存续期内 按实 际利率法 摊销,每 日计提损 益。 本基金不 采用市场 利率 和上市交 易的债券 和票 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发生重大 偏离,从 而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 的结果, 基金 管理人于 每一估值 日, 采用估值 技术,对 基金 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影子 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 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 资组合的 账面 价值进行 调整,或 者采 取暂停接 受所有赎 回申 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上述情形及处理办法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 配按日支付,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精确到 0.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或 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 错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受 损失的,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及时 进行 更正,因 更正估值 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 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 正而未更 正,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 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 的损 失,并在 其支付的 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 付不 当得利的 权利;如 果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 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 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 易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该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根据估值方法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和市场 规则变化 或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原 因,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 经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 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可以 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基金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十 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 润减去公 允价值变 动损 益后的余 额。 基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 按月支 付” 。本基金根据 每日 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为基准 ,为 投资人每 日计算当 日收 益并分配 ,每月集 中支 付。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投 资人可通 过赎 回基金份 额获得现 金收 益;若投 资人在每 月累 计收益支 付时, 其累计收益大于零,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若累计收益为零, 则保持投 资人基金 份额 不变,基 金管理人 将采 取必要措 施尽量避 免基 金净收益 小于零; 若累计收 益小 于零,则 缩减投资 人基 金份额; 若投资人 赎回 基金份额 时,其对 应收益将 立即 结清;若 收益为负 值, 则从投资 人赎回基 金款 中扣除; 投资人部 分赎回基 金份 额时,净 收益大于 零或 其剩余的 基金份额 足以 弥补其收 益为负时 的损益时 ,不 结转收益 ,但剩余 基金 份额不足 抵扣净值 收益 小于零部 分的,则就剩余不足扣减部分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 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日赎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且不 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 按日计 算并 分配 收益, 按月支 付, 基金 管理人 不另行 公告 基金 收益 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 每日进 行收 益分 配。每 个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开 放日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每月例 行对 当天 实现的 收益进 行收 益结 转,每 月例行 的收 益结 转不 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见 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 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每 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每 个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 当年天数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每 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每 个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 性支取。 若遇法定 节假 日、休息 日或不可 抗力 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 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银 行账户维 护费、《 基金 合同》生 效后的信 息披 露费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费 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基金发 展情 况, 并根据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定 调低基金 管理 费率或基 金托管费 率。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 或基 金托管费 率,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基金 管理 人必须于 新的费率 实施 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十 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符 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信 息披 露方式、 登载媒体、备案方式等发生变更时,本基金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 会指 定媒介披 露,并保 证基 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 别说明 外,货 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 金产品的 特性 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 基金认购 、申 购和赎回 安排、基 金投 资、基金 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务 等内容。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 监会 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 《基 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媒 介上 登载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 益=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已 实现收 益/ 当日 基金 份 额总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月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 益率以最 近七个自 然日 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 益折算出 的年收益 率。 计算公式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为: % = 日年化 收益率 100 ] 10000 / ) 365 ) 7 / [(( (%) 7 7 1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 过其网站 、基 金份额销 售网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述市场交 易日(或 自然 日)的次 日,将基 金资 产净值、 每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 于其 网站上, 将年度报 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 案。报备 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 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资 产净 值产生误 导性影响 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 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 澄清 ,并将有 关情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9、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总额 、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券 总额 、资 产支 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 净资 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 末按 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 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信 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 益率、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基金定期 报告 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 说明 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查,并 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件 或者盖章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 披露 信息,但 是其他公 共媒 介不得早 于指定媒 介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 至少保存 到《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十七、 风险揭示 风险揭 示,即 识别 市场 变化和 交易过 程中 的各 种潜在 风险因 素。 投资 于本 基金面临 的主要风 险包 括:市场 风险、管 理风 险、流动 性风险、 操作 和技术风 险、合规性风险、货币基金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资 于货 币市 场上的 有价证 券, 而货 币市场 的变化 将影 响到 基金 的业绩。 因此,宏 观和 微观经济 因素、国 家政 策、市场 变动、行 业的 变化、投 资人风险 收益偏好 和市 场流动程 度等影响 证券 市场的各 种因素都 将影 响到本基 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国家经 济、 微观 经济、 行业及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 的各项 政策 ,如 财政政 策、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是利率风险。 一般来说, 货 币市场基金的收益率和市场利率成正比。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时的收 益率的影 响。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 时, 基金从投 资的固定 收益 证券所得 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更低的收益回报。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赎回时将取得现金, 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二)信用风险。 当存款 银行和 证券 发行 人不能 够实现 发行 时所 做出的 承诺, 按时 足额 还本 付息的时 候,就会 产生 信用风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来自于 存款银行 、发 行人及其 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 债的信用 风险可以 视为 零,其他 债券的信 用风 险可根据 专业机构 的信用评 级确 定,而银 行的信用 风险 通常低于 信用债券 发行 人。当证 券的信用 等级发生 变化 时,可能 会产生证 券的 价格变动 ,从而影 响到 基金资产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净值。 (三)管理风险 1、在 基 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信息的 占有 、分析和 对经济形 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 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 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 流动性 风险 主要 表现在 两方面 :一 是基 金管理 人建仓 时或 为实 现投 资收益而 进行组合 调整 时,可能 会由于个 券的 市场流动 性相对不 足而 无法按预 期的价格 将债券买 进或 卖出;二 是为应付 投资 者的赎回 ,当个券 的流 动性较差 时,基金 管理人被 迫以 不适当的 价格大量 抛售 个券。两 者均可能 使基 金净值受 到不利影响。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 相关当 事人 在各 业务环 节的操 作过 程中 ,可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 作失 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 而引 致风险, 如越权违 规交 易、内幕 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基金 的后 台运 作中, 可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故 障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 易的正常 进行甚至 导致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受 到影响。 这种技术 风险 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注册 登记机构 、销 售机构、 证券交易 所和 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或 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家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货币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影响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 面,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 流动性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格的波动,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 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由于本基金采用固定净值的计价方法,当市场利率出现大的波动,基金的 份额面值与影子价格之间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偏离,基金为保持份额面值必须 缩减份额的风险; 或者 不得不放弃份额面值, 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 (八)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 机、通 讯系 统、 交易网 络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信 息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 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 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 常时 限显示产 生净值、 基金 的投资交 易指令无 法及 时传输等 风险。 2、大额申购/ 赎回风险 本基金 规模将 随着 投资 人对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断 变化, 若是 由于 投资 人的连续 大量申购 而导 致基金管 理人在短 期内 被迫持有 大量现金 ;或 由于投资 人的连续 大量赎回 而导 致基金管 理人被迫 抛售 所持有的 资产以应 付基 金赎回的 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 场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因 而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支付 出现困难 ,基 金投资人 在赎回基 金单 位时,可 能会遇到 部分 顺延赎回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法规风险 本基金 主要投 资于 银行 存款, 如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资 相关品 种的 比例 或界 定标准发 生变化, 将可 能使基金 资产不能 如预 期进行配 置,对基 金收 益率产生 不利影响。 5、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 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 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十八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 定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 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 金债 务后,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 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法定代表人:胡友联 设立日期:2013 年 8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2327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 定,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3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 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方法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时 间和方式 ,随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 失时,基 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 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效, 基金管理 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 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 行同 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闽银 1988 第[27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金合同》 及国家法 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 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 财产 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 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 照《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如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基 金管理人 因违 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基金 投资者自 依据 《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即 成为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直至 其不再持 有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 以在《基 金合 同》上书 面签章或 签字 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 表决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基 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 金份额计 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定的范围 内调低基 金的 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 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或在 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变更收费 方式、调 整基 金份额类 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应 当向基金 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依据 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 人,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 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会 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监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 派代 表列席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 定,并且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 人持 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 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含二分之 一)。若 到会者在 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 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 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 可以在原 公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 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 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 会通知载 明的 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 至日 以前送达 至召集人 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 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 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 人)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含二分之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一); 若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 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 的二分之 一,召集 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 有代表三 分之一( 含三分之 一) 以上基金 份额的持 有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 述第(3 )项 中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 人,同时 提交的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 规定,并 与基金登 记机 构记录相 符。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采 用书 面、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重 大事 项,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决 定终止《 基金 合同》、 更换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基金托管 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以及 会议召集 人认 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的 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公布监票 人,然后 由大 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 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 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 议的 代表,在 基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 下, 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 其出 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 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 之一)选 举产 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或单 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 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 基金 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 、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 并、 终止《基 金合同》 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 规定 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 文件 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 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 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 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 在宣布表 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 求进行重 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 点,重新 清点 以一次为 限。重新 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若 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并由 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以 公证。基 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 行表 决,在公 告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生 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条件 等规定, 凡是 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 或监 管规则的 部分,如 将来 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 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 ,可 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 进行 修改和调 整,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 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 金债 务后,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 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同 意, 因《 基金合 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基 金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通 过协商、 调解 途径解决 。不愿或 者不 能通过协 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 海国际仲 裁中心) ,按 照上海国 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 (上海国 际仲 裁中心) 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上 海市。仲 裁裁决是 终局 的,对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间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投资者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查询。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胡友联 成立日期:2013 年 8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基 金募 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 理、 特定客 户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 现; 发行金融 债券;代 理发 行、代理 兑付;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金 融债 券;代理 发行股票 以外 的有价证 券;买卖 、代 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 有价证券 ;资 产托管业 务;从事 同业 拆借;买 卖、代理 买卖 外汇;结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汇、售汇 业务;从 事银 行卡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担 保;代理 收付 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 务;提供 保险 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 信调查、 咨询、见 证业 务;经中 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批准的其 他业务( 以上 范围凡涉 及国家专 项专 营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督。 《基金合 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格 或证券选 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 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基 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 技术 系统,对 基金实际 投资 是否符合 《基金合 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1)现金; (2)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 票据、 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基 金的 ,在不 改变基 金投 资目 标、 不改变基 金风险收 益特 征的条件 下,本基 金可 参与其他 货币市场 基金 的投资,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如果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货 币市场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 比例进行 监督。基 金托 管人按下 述比例和 调整 期限进行 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同一机构发行的 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 持证券占 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 得超过 10% ,国债 、 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3) 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0% ,但投 资 于有存款 期限,根 据协 议可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 款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 ;货币市 场基 金投资于 具有基金 托管 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 银行 的银行存 款、同业 存单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 超过 20% ,投资于 不 具有基金托 管人资格 的同一商 业银 行的银行 存款、同 业存 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不 得超过 5% 。 (4)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5)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6)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 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 形外,债 券正 回购的资 金余额占 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得超过 20% 。 (8)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与由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10)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1 ) 在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本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3 )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持 证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除上述 (4)、(13)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 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调 整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本托 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 从事其他 重大 关联交易 的,应当 符合 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 策略,遵 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优先的原 则,防范 利益 冲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理价 格执行。 相关 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 基金 托管人的 同意,并 按法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大关联 交易 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 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 上的 独立董事 通过。基 金管 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 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 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准。 为履行 上述义 务,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实 际控 制人或与 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关 联方 名单及其 更新,加 盖公章并 书面 提交,并 确保所提 供的 关联方名 单的真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名单变更 后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发 送对方,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四)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债 券市场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投 资运 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 合法 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 的、 经慎重选 择的、本 基金 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 名单,并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 算方 式。基金 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 交易 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 银行 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 易对 手。基金 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 理人 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 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 单进行交 易。基金 管理人可 以每 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 算方 式进行更 新,新名 单确定前 已与 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 情况 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 方式 的,应向 基金托管 人说 明理由, 并在与交 易对 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易, 并负责解 决因 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 同而 造成的纠 纷及损失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 法律责任 及损失。 若未 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 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 时间 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 其他相关 法律责任 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 先行 予以承担 ,然后再 向相 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 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基金托 管人 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 照事 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 或交 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基 金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相关 信息披露 、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 存款机构签订相关 书面协议 。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有 关相关法 规及 协议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进行监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督与核查 ,严格审 查、 复核相关 协议、账 户资 料、投资 指令、存 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 定符合条 件的 所有存款 银行的名 单, 并及时提 供给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 金投 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 对手 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 进行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 真评估中 期票据投 资业 务的风险 ,本着审 慎、 勤勉尽责 的原则进 行中 期票据的 投资业务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法 律、法规 、监 管部门的 规定,制 定严 格的关于 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以下简称“ 《制 度》 ” ) , 以规范对 中期票据 的投 资决策流 程、风险 控制 ,并书面 提供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 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 的执行情 况。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违 反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以及本协 议的 规定,应 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纠正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基金 管理人应 按相 关托管协 议要求向 基金托管 人及 时发出回 函,并及 时改 正。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 时对所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 人改正。 如果 基金管理 人违规事 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基金托管人按照上 述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行为进行监控。 基 金托管人 如认真履 行了 上述监督 责任,则 就基 金管理人 因投资中 期票 据所导致 的风险不承担责任。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八)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的 规定,应 及时以电 话提 醒或书面 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基 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 管理人收 到书面通 知后 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 证,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 限内,基 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九)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 对基 金业务执 行核查。 对基 金托管人 发出的书 面提 示,基金 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并改 正,或就 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 事项,基 金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 据资 料和制度 等。 (十)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并 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 托管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欺诈 等手段妨 碍对 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根 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 清算 交收、相 关信息披 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二)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管理 、未执行 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 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泄 露基 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本 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 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 发出 回函,说 明违规原 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金管理 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 复查,督 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 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提 交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 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 ,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 人限期纠 正,并将 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 理由,拒 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 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或 采取 拖延、欺 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 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分 配本基金 的任 何资产( 不包含基 金托 管人依据 中国结算 公司 结算数据 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 账户 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 向有 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 财产 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 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 “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 额、基金 份额 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 法》、《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 的,由基 金管理人 在法 定期限内 聘请具有 从事 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4、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财 产的银 行存款。 该资产托 管专 户同时也 是基金托 管人 在法人集 中清算模 式下 ,代表所 托管的包 括本基金 财产 在内的所 有托管资 产与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进行一级 结算的专 用账 户。该账 户的开设 和管 理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 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 ,均 需通过基 金托管人 的资 产托管专 户进行。 基金 托管人可 根据实际 情况需要 ,为 基金财产 开立资金 清算 辅助账户 ,以办理 相关 的资金汇 划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2、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 立其他任 何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出借或 转让本基 金的 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 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用于 办理 基金托管 人所托管 的包 括本基金 在内的全 部基 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 行证券投 资所 涉及的资 金结算业 务。 结算备付 金的收取 按照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 相关账户 的开 设、使用 的,若无 相关 规定,则 基金托管 人应 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 交易 资格,并 代表基金 进行 交易;基 金托管人 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设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托管 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六)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 鉴经各方 商议 后预留。 本着便于 基金 财产的安 全保管和 日常 监督核查 的原则, 存款行应 尽量 选择基金 托管人经 办行 所在地的 分支机构 。对 于任何的 定期存款 投资,基 金管 理人都必 须和存款 机构 签订定期 存款协议 ,约 定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 ,该协 议作 为划款指令 附件。 该协 议中必须有 如下明 确条 款:‘ 存款 证实书不 得被质押 或以 任何方式 被抵押, 并不 得用于转 让和背书 ;本 息到期归 还或提前 支取的所 有款 项必须划 至托管专 户( 明确户名 、开户行 、账 号等), 不得划入其 他任何 账户’ 。如定 期存款 协议中 未体现前述 条款, 基金 托管人有权 拒绝定期 存款投资 的划 款指令。 在取得存 款证 实书后, 基金托管 人保 管证实书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正本或者 复印件。 基金 管理人应 该在合理 的时 间内进行 定期存款 的投 资和支取 事宜,若 基金管理 人提 前支取或 部分提前 支取 定期存款 ,若产生 息差 (即本基 金财产已 计提的资 金利 息和提前 支取时收 到的 资金利息 差额), 该息 差的处理 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资 的实 物证 券、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 署有关重 大合同后 应在 收到合同 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 金签 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 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 方持 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 ,以便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少 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 原件 。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会 计核 算业务指 引》及其 他法 律法规的 规定。用 于基 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 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 个开放日 结束后计 算得 出当日的 该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 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 人应对净 值计 算结果进 行复核, 并以 双方约定 的方式将 复核结果 传送 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 时,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 ,并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序 以及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 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估值错误。当基金资产净 值出现错 误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 并及 时进行公 告。如法 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对前 述内 容另有规 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 于 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的任何基金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实际 损失 ,基金管 理人应对 此承 担责任。 若基金托 管人 计算的净 值数据正 确,则基 金托 管人对该 损失不承 担责 任;若基 金托管人 计算 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 确,则基 金托 管人也应 承担部分 未正 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 责任 。如果上 述错误造 成了基金 财产 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不 当得利, 且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已各 自承担了 赔偿 责任,则 基金管理 人应 负责向不 当得利之 主体 主张返还 不当得利 。如果返 还金 额不足以 弥补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已 承担 的赔偿金 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但 是未能发 现该 错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 致, 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 照其 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 理原 则,分别 独立地设 置、 登记和保 管基金的 全套 账册,对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 期进 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 全。 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定 期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进行 核对 。如 发现 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制 。月 度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将 报表 盖章 后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 在季 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 在年 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 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 文件 往来均以 加密传真 的方 式或双方 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发 现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 明原 因,进行 调整,调 整以 双方认可 的账务处 理方 式为准; 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 致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务 处理 为准。核 对无误后 ,基 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报 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 部门 公章或者 出具加盖 托管 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 ,双 方各自留 存一份。 如果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 之前 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 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 照其 编制的报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 日、基金 合同终止 日、 基金权益 登记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登记机 构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并 提交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基金托管 人有 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 提供 任意一个 交易日或 全部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 ,并应遵 守保 密义务。 若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由于 自身 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双 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 商、调解 不能解决 的, 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 争议 提交上海 国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 会(上海 国际仲裁 中心 ),仲裁 地点为上海 市 ,按照上 海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间 ,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职责 ,各 自继 续忠实、 勤勉、尽 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 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 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 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 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潜在投 资者,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具体 情况 提供 一系 列的服务 ,并将根 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 市场的变 化,增加 或变 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 脑系统及 通讯 系统,准 确、及时 地为 基金投资 者办理基 金账 户、基金 份额的登 记、管理 、托 管与转托 管;基金 转换 和非交易 过户;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管 理;权益 分配 时红利的 登记派发 ;基 金交易份 额的清算 过户 和基金交 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寄送服务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季度内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在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对年末 持有基金 份额的持 有人 以书面或 电子形式 寄送 。基金管 理人根据 注册 登记机构 提供的客 户开户信 息进 行对账单 寄送工作 ,客 户可自行 选择寄送 或不 寄送、用 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对账单。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 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投 资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 ( (021)60231999) 享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 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 理人已 开通 个人 投资者 网上交 易业 务。 个人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 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上交 易系 统和 代销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定额投资 服务。通 过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投资 者可以通 过销售渠 道定 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 有人可 以拨 打客 服热线 电话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信、 电子邮件 或其 他方式按 持有人的 定制 提供信息 。可定制 的信 息包括: 每周基金 净值、交 易确 认信息、 投资者服 务刊 物、分红 公告、公 司公 告等。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客服邮箱 (service@boscam.com.cn )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管 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二 、其他披露事项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 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关于新增上海联泰资 产 管理 有限公司为旗下相关 基 金代 销机构公告 基金 管理人公 司网站 、 《上 海证券报 》、《 中 国证 券报》、 《证券 日 报》 2017-06-01


2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 业务系统维护的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 《上海 证券 报》 、《 中 国证券 报》 、《 证券 日 报》 2017-06-23


3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 《上海 证券 报》 、《 中 国证券 报》 、《 证券 日 报》 2017-06-24


4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 执行《证券期货投资 者 适当 性管理办法》、《非 居 民金 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 调 查管 理办法》的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 《上海 证券 报》 、《 中 国证券 报》 、《 证券 日 报》 2017-06-28 5 上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业务系统 维护的 公告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 站、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日报》、《中 证报》 2017-06-29


6 旗下基金2017年6月30 日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 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2017-06-30


7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2017年第2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 站、《上海证券报》 2017-07-21 8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 2017-08-18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于业务系统维护的公告 站、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日报》 9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2017年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 站 2017-08-28 10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 站、《上海证券报》 2017-08-28 11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业务系统维护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 站、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日报》 2017-10-13 12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2017年第3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 站、《上海证券报》 2017-10-26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对投资 者按上 述方 式所 获得的 文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boscam.com.cn)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关于上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申请募集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 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