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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慧盈利货币(002733)

上银慧盈利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银 慧盈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 
(2017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 重 要 提 示 】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经中 国证监会[2016]801 号文 准予注册 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正 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会 因 为 货 币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 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投 资 者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等 。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属 于 低 风 险 、 高 流 动 性 、 预 期 收 益 稳 健 的 基 金 产 品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均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及债券型基金。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 摘 要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11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7年0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3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4、法定代表人:胡友联 5、成立时间:2013 年 8 月 30 日 6、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7、电话:021-60232799 8、联系人:敖玲 9、股权结构: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 号文批准,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90% 股权;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0% 股权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胡 友 联 先 生 , 董 事 长 ,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本 科 毕 业 , 会 计 师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江 苏 省 分 行 财 会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财 会 部 财 务 处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综 合 处 处 长 、 计 划 处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山 市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 上 海 银 行 浦 东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 上 海 银 行 党 委 委 员 、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现 任 上 海 银 行 党 委 副 书 记 、 副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行 长 , 上 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施 红 敏 先 生 , 董 事 , 清 华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技 术 经 济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财 务 处 副 处 长 ( 主 持 工 作 ) 、 综 合 处 兼 政 策 制 度 处 副 处 长 ( 主 持 工 作 )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制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财 务 组 副 处 长 ( 主 持 工 作 )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政 策 制 度 处 高 级 经 理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第 一 支 行 副 行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会 计 结 算 处 高 级 经 理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银 行 首 席 财 务 官 , 现 任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行 长 、 首 席 财 务 官 、 党 委 委 员 , 中 国 银 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4 李 永 飞 先 生 ,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 财 政 部 财 政 科 学 研 究 所 经 济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总 经 理 , 银 河 创 新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上 银 瑞 金 资 本 管 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徐 筱 凤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 副 教 授 , 硕 士 生导师。1985 年至今任教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从事财务审计教学 30 多年; 曾兼 职复旦大学主管经济学院主办的学术期刊主编及编辑部主任; 现兼职院长助理, 分管经费预算及收支审核管理工作,并兼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晏 小 江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毕 业 于 上 海 理 工 大 学 , 获 系 统 工 程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建 行 上 海 分 行 部 门 副 总 经 理 ; 建 新 银 行 ( 香 港 ) 执 行 董 事 、 副 行 长 ; 建 行 南 非 分 行 行 长 ; 建 行 香 港 分 行 行 长 ; 建 银 国 际 ( 香 港 ) 行 政 总 裁 ; 香 港 大 新 银 行 执 行 董 事 , 大 新 银 行 ( 中 国 ) 行 长 。 现 任 复 星 保 德 信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 德 峰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山 东 省 菏 泽 地 区 林 业 局 办 公 室 秘 书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教 师 、 外 国 语 学 院 副 书 记 兼 副 院 长 、 金 融 学 院 副 书 记 ; 曾 任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教 材 编 写 与 命 题 委 员 会 委 员 、 培 训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副 教 授 , 研 究 生 导 师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中 国 城 乡 发 展 与 金 融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独立董事。 2、监事: 董 建 红 女 士 , 监 事 , 西 安 理 工 大 学 管 理 工 程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中 国 一 拖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处 、 财 务 处 科 员 、 副 科 长 、 科 长 , 一 拖 股 份 公 司 财 务 部 部 长 、 总 会 计 师 , 中 国 一 拖 集 团 财 务 部 部 长 、 财 务 总 监 , 兼 任 中 国 一 拖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洛 阳 银 行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机 械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投 资事业部总监、资产财务部副部长(兼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顾 文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硕 士 研 究 生 , 英 国 曼 彻 斯 特 大 学 法 学 院 国 际 商 法 专 业 , 英 国 英 格 兰 及 威 尔 士 法 律 学 院 研 究 生 , 持 有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曾 供 职 于 国 浩 律 师 ( 上 海 ) 事 务 所 、 北 京 国 枫 律 师 事 务 所 。 现 于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察稽核部任职,并兼任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5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李永飞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唐 云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兼 投 资 总 监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项 目 经 理 、 执 行 副 总 经 理 、 执 行 总 经 理 , 保 荐 代 表 人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执 行 总 经 理 , 保 荐 代表人,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史 振 生 先 生 , 督 察 长 兼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 兼 任 上 银 瑞 金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财 政 部 财 政 科 学 研 究 所 会 计 学 专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河 北 商 业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会 计 系 讲 师 、 河 北 经 贸 大 学 会 计 学 院 副 教 授 、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财 务 管 理 部 财 务 经 理 、 北 京 中 讯 四 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办 副 总 经 理 ,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任 固 收 事 业 部 总 监 、 运 营 部 总 监 、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等职务。 谢 新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兼 固 收 事 业 部 总 监 、 上 银 慧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货 币 银 行 学 本 科 毕 业 。 历 任 四 川 绵 阳 富 乐 城 市 信 用 社 柜 员 、 绵 阳 市 商 业 银 行 债 券 投 资 交 易 员 、 兴 业 银 行 资 金 中 心 债 券 投 资 交 易 副 处 长,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收事业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汪 天 光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经 济 学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湖 北 省 政 府 接 待 办 公 室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银 监 会 主 任 科 员 、 副 处 长 、 处 长 , 浦 银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副 总 裁 , 横 琴 华 通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总 裁 ,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楼 昕 宇 先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在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负责 IPO 项目承做, 2013 年 8 月加入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交易员职务, 现 任 上 银 慧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上 银 慧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上 银 慧 盈 利 货币市场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高永先生,硕士研究生 , 历 任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产 品 开 发 及 风 险 管 理 、 货 币 经 纪 人 员 ,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资 金 交 易 中 心 债 券 自 营 交 易 员 , 平 安 银 行 金 融 市 场 部 理 财 债 券 资 产 投 资 经 理 , 平 安 银 行 资 产 管 理 事 业 部 资 深 投 资 经 理 。 现任上银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6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收事业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唐云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常璐先生(投资研究部副总监、研究总监); 赵治烨先生(投资研究部副总监、 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 楼昕宇先生(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7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托管部门联系人:张小燕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2、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 是经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 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真诚服务, 相伴成长” 的经营理念 ,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 优质、 高效的金融服务。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09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70.60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38.50 亿元。 在 2016 年英国 《银行家》 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中,兴业银行按总资产排名第 33 位,按一级资本排名第 32 位;在 2016 年 《财富》 世界 500 强中, 兴业银行排名第 195 位; 在 2016 年 《福布斯》 全球 上市企业 2000 强排名中, 兴业银 行位居第 59 位, 稳居全球银行 50 强、 全球上 市企业 100 强、世界企业 500 强。品牌价值同步提升,根据英国《银行家》杂 志联合世界知名品牌评估机构 Brand Finance 发布的 “2017 全球银行品牌 500 强” 榜单, 兴业银行排名第 21 位, 大幅上升 15 位, 品牌价值突破百亿美元达 105.67 亿美元,同比增长 63.70% 。在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评奖中,兴业银行连续六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8 年 蝉 联 中 国 银 行 业 “ 年 度 最 具 社 会 责 任 金 融 机 构 奖 ” , 并 先 后 获 得 “ 亚 洲 卓 越 商 业 银 行 ” 、 “ 杰 出 中 资 银 行 奖 ” 、 “ 年 度 最 佳 股 份 制 银 行 ” 、 “ 卓 越 竞 争 力 金 融 控 股 集 团 ” 、 “ 卓 越 创 新 银 行 奖 ” 、 “ 年 度 优 秀 绿 色 金 融 机 构 ” 、 “ 最 佳 责任企业”等多项殊荣。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部 , 下 设 综 合 管 理 处 、 市 场 处 、 委 托 资 产 管 理 处 、 科 技 支 持 处 、 稽 核 监 察 处 、 运 营 管 理 及 产 品 研 发 处 、 养 老 金 管 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 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 兴业银行已托 管开放式基金 183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5741.64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 业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兴 业 银 行 审 计 部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稽 核 监 察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审 计 部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独 立 、 专 职 的 稽 核 监 察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 渗透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应 落 实 到 每 一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 原则: 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 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 约原则: 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9 (4) 定性和 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 原则: 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 原则。 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 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 控 目 标 , 内 部 制 度 的 制 订 应 当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 适 时 进 行 相 应 修 改 和 完 善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不 受 内 部 控 制 约 束 的 权 力 ,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应 当 能 够 得 到 及 时反馈和纠正; (7) 审慎性 原则。 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托管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为 出 发 点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必 须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 究原则。 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 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 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 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 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 别与评估: 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 立的业务操作空间: 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 理: 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 案: 制定完 备的 《应急 预案》 , 并 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 立异 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有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行 使 监 督 权 的 职 责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和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费 用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方 式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基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10 金 资 产 估 值 和 基 金 净 值 的 计 算 、 收 益 分 配 、 申 购 赎 回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和 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11 三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敖玲 网址:www.boscam.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销 售 机 构 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刘漠 网址:www.boscam.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伯阳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四川北路 1688 号北楼 1918 室 负责人:杨立久 电话:(021)63259678 传真:(021)63259698 联系人:施红霞 经办律师:张新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12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座 8 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座 8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虞京京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13 四 、 基 金 名 称 本基金名称: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五 、 基 金 的 类 型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六 、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在 严 格 控 制 基 金 资 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追 求 超 越 业 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七、基金 的 投 资 方 向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4、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基 金 的 , 在 不 改 变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不 改 变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可 参 与 其 他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投 资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八 、基金 的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将 以 保 证 资 产 的 安 全 性 和 流 动 性 为 基 本 原 则 , 力 求 在 对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 货 币 财 政 政 策 变 动 等 因 素 充 分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 科 学 预 计 未 来 利 率 走 势 , 择 优 筛 选 并 优 化 配 置 投 资 范 围 内 的 各 种 金 融 工 具 , 进 行 积 极 的 投 资 组合管理。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14 1) 根据宏观经济走势、 货币政策、 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走 势进行综合判断; 2)根据前述判断形成的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 利率分析通过对各种宏观经济指标、 资金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的观察 分 析 , 预 测 政 府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取 向 和 资 金 市 场 供 求 变 化 趋 势 , 以 此 为 依 据 预 测 金融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2)平均剩余期限调整 在 对 利 率 变 动 趋 势 做 出 充 分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 合 理 运 用 量 化 模 型 , 动 态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具 体 而 言 , 在 预 期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将 会 出 现 上 升 时 , 适 度 缩 短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在 预 期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将 下 降 时 , 适 度 延 长 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类属配置策略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指 在 各 类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如 央 行 票 据 、 国 债 、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配置的比例。 本基金通过对个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 信 用 等 级 、 收 益 率 水 平 、 供 求 关 系 、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的 研 究 判 断 , 采 用 相 对 价 值 和 信 用 利 差 策 略 , 挖 掘 不 同 类 别 金 融 工 具 的 结 构 性 投 资 价 值 , 制 定 并 调 整 类 属 配置,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3、个券选择策略 选 择 个 券 时 ,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考 虑 安 全 性 , 优 先 配 置 央 票 、 短 期 国 债 等 高 信 用 等 级的 债券 品 种。 此外 , 本基 金也 将 配置 外部 信 用评 级等 级 较高( 符 合 法规 规 定 的 级别) 的 企 业债 、短 期 融资 券等 信 用类 债券 。 除安 全性 因 素之 外, 在 具体 的 券 种 选 择 上 , 本 基 金 将 正 确 拟 合 收 益 率 曲 线 , 在 此 基 础 上 , 找 出 收 益 率 出 现 明 显 偏 高 的 券 种 , 并 客 观 分 析 收 益 率 出 现 偏 高 的 原 因 。 若 出 现 因 市 场 原 因 所 导 致 的 收 益 率 高 于 公 允 水 平 , 则 该 券 种 价 格 出 现 低 估 , 本 基 金 将 对 此 类 低 估 品 种 进 行 重 点 关 注 。 此 外 , 鉴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可 以 判 断 出 定 价 偏 高 或 偏 低 的 期 限 阶 段 , 从 而 指 导 相 对 价 值 投 资 , 这 也 可 以 帮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投 资 于 定 价 低 估 的 短 期 债券品种。 4、套利策略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15 (1) 跨市场套利。 短期资金市场有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 由于其 中 的 投 资 群 体 、 交 易 方 式 等 要 素 不 同 , 使 得 两 个 市 场 的 资 金 面 、 短 期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 流 动 性 都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差 别 。 本 基 金 将 在 充 分 论 证 套 利 机 会 可 行 性 的 基 础上, 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 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 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2) 跨品种套利。 由于投资群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对期限相近的交易品 种 同 样 可 能 因 为 存 在 流 动 性 、 税 收 等 市 场 因 素 的 影 响 出 现 内 在 价 值 明 显 偏 离 的 情 况 。 本 基 金 将 在 保 证 高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跨 品 种 套 利 操 作 , 以 期 获 得 安 全 的超额收益。 5、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 基 金 作 为 现 金 管 理 工 具 , 必 须 具 备 较 高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遵 循 流 动 性 优 先 的 原 则 下 , 综 合 平 衡 基 金 资 产 在 流 动 性 资 产 和 收 益 性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通 过 现 金 留 存 、 持 有 高 流 动 性 债 券 种 、 正 向 回 购 、 降 低 组 合 久 期 等 方 式 提 高 基 金 资 产 整 体 的 流 动 性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密 切 关 注 投 资 者 大 额 申 购 和赎回的需求变化,根据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从 以 下 方 面 综 合 定 价 , 选 择 低 估 的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主 要 包 括 信 用 因 素 、 流 动 性 因 素 、 利 率 因 素 、 税 收 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九 、 基 金 的业 绩 比 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 知 存 款 是 一 种 不 约 定 存 期 , 支 取 时 需 提 前 通 知 银 行 , 约 定 支 取 日 期 和 金 额 方 能 支 取 的 存 款 , 具 有 存 期 灵 活 、 存 取 方 便 的 特 征 , 同 时 可 获 得 高 于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的 收 益 。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具 有 低 风 险 、 高 流 动 性 的 特 征 。 根 据 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 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并 在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16 十 、 基 金 的风 险 收 益 特征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是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本 基 金 的 预 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十 一 、 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报告期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2,571,043,849.22 77.21 其中:债券 2,571,043,849.22 77.21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44,911,285.37 22.37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027,508.43 0.24 4 其他资产 6,118,970.03 0.18 5 合计 3,330,101,613.05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0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17 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 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2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无超过 120 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 ) 1 30天以内 42.3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 含) —60天 13.4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 含) —90天 17.1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 含) —120天 3.0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 -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18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20天( 含) —397天(含) 23.9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9.99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 报 告期内投 资 组合平均 剩 余存续期 限 无超过 240 天的情况 。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69,990,695.40 5.1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69,990,695.40 5.1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023,624.16 3.01 6 同业存单 2,301,029,529.66 69.22 7 其他 - - 8 合计 2,571,043,849.22 77.34 9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1 111718264 17华夏银行CD264 3,000,000.0 299,205,158.57 9.00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19 0 2 111681054 16徽商银行CD118 3,000,000.0 0 297,828,437.88 8.96 3 111719289 17恒丰银行CD289 2,600,000.0 0 248,921,901.45 7.49 4 111714268 17江苏银行CD268 2,500,000.0 0 239,195,627.25 7.20 5 111699164 16杭州银行CD155 2,000,000.0 0 199,303,348.28 6.00 6 111708227 17中信银行CD227 1,620,000.0 0 161,700,920.80 4.86 7 111615322 16民生CD322 1,450,000.0 0 144,543,723.11 4.35 8 111712214 17北京银行CD214 1,200,000.0 0 114,887,369.28 3.46 9 111681648 16中原银行CD179 1,150,000.0 0 114,112,499.85 3.43 10 111681044 16重庆农村 商行 CD150 1,100,000.0 0 109,198,203.52 3.28 7、“ 影子定价 ” 与“ 摊余成本法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521%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64%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564% (1)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 报 告期内负 偏 离度的绝 对 值无达到 0.25% 的情况 。 (2)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 报 告期内正 偏 离度的绝 对 值无达到 0.5% 的情 况。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 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形。 (3)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利息 6,118,970.03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6,118,970.03 十 二 、 基 金 的 业 绩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收益率 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1 2016年5 月17日( 基 金合同生 效日) 起至 2016年12 月31日 1.6089% 0.0017% 0.8470% 0.0000% 0.7619% 0.0017% 2017年1 月1日起 至2017年 6月30日 2.0378% 0.0021% 0.6695% 0.0000% 1.3683% 0.0021% 2017年7 月1日起 至2017年 9月30日 1.1035% 0.0055% 0.3403%


0.0000% 0.7632% 0.0055%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上银慧盈利货币 基准 2016-05-17 2016-07-27 2016-10-07 2016-12-17 2017-02-27 2017-05-09 2017-07-20 2017-09-30 4.5% 4% 3.5% 3% 2.5% 2% 1.5% 1% 0.5% 0%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 年5月17日; 2、本基金 建仓期为2016 年5月17 日( 合同生 效日)至2016 年11 月16 日,建仓期 结 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2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仲裁费 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银 行 账 户 维 护 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 并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或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或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按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行。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4 十 四 、 对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部 分 的 说 明 我 公 司 结 合 上 银 慧 盈 利 货币市场 基 金 的 运 行 情 况 , 对 其 原 招 募 说 明 书 进 行 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说明如下: 一、在“重要提示”部分更新了相关内容。 二、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 三、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四、在“九、基金的投资”中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相关信息。 五、在“十、基金的业绩”中更新了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的相关信息。 六、在“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中披露了本期已刊登的公告内容。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