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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丰禧定期开放债券(005322)

中银丰禧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中 银 丰禧 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同 摘要 
 
【本基金 不向个 人 投资者公 开销售 】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年十二月 中银 丰禧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中银 丰禧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整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 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价格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中银 丰禧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4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 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中银 丰禧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 、 《托 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其他中银 丰禧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6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 )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规定 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处 接 收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银 丰禧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7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 转让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发 起 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的赎回应符合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中银 丰禧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8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 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 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 )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范围或策略(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银 丰禧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9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 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在符合法律法规 及本合同规定、并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中银 丰禧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0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 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中银 丰禧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1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中银 丰禧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2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 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 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会 议程序 可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中银 丰禧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3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中银 丰禧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4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 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中银 丰禧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5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中银 丰禧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6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 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中银 丰禧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7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 财产管 理、 运用有 关费 用的提 取、 支付方 式与 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运作相关的或者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支 出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财产保全费等;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3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中银 丰禧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8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3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9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 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 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财 产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短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 次级债、 资产支持证 券、 银行存中银 丰禧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9 款、 同业存单、 债券回 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等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 但应开放期 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 前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 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 的 80% ;但应开放 期流动性 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 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中银 丰禧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0 20 %;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0)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1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以上第(1)、( 11 ) 、 (12 )条之外,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债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每个封闭期开始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中银 丰禧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1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相 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方式 和公 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中银 丰禧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2 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 金合 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 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若届时的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前述终止规定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 则本基 金可以参照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生效 满三 年后继续存续的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 金合同 ,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中银 丰禧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3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银 丰禧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4 八、 争 议解 决方式 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 基金 合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金 合 同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如 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均 应提交 上 海 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申 请 仲 裁 时 该 会 届 时 有 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 人 具有 约束力 ,仲 裁费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