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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优选(570007)

诺德优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2月)查看PDF公告

诺 德 优 选 30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2017 年 12 月)
基 金管 理人 : 诺德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1
【重 要提 示】
诺 德 优选 30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的 募集 已 获 中 国 证
监会 2011 年 3 月 4 日证监许可【2011】320 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5 月 5 日正式生效。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起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关于实施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 及各相关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经 协 商 相 关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自
2015 年 8 月 8 日 起 “ 诺 德 优 选 30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变 更 为 “ 诺 德 优 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 。 因上述变更基金名称及
基金类别事宜, 基金管理人对 《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相
应修改。 此次变更基金名称并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重
大实质影响, 亦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重大权利义务变化,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约定,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就前述修改变更事项, 本基金管理
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履行了相关手续及各项信息披露工
作。 详见 诺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8 日披 露的 《关于 诺德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旗下股票型基金变更基金类别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者在进行
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全面认识本2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 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 并对于认购 (或
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除特别说明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1 月 4 日, 有关财
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3
一 、 绪 言............................................................................................................................................. 4
二 、 释 义............................................................................................................................................. 4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8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1 8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2 0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5 6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5 6
八 、 基 金 的 转 换................................................................................................................................... 6 3
九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与 转 托 管....................................................................................................... 6 4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 解 冻 及 质 押................................................................................................... 6 4
十 一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6 5
十 二 、 基 金 的 投 资............................................................................................................................... 6 5
十 三 、 基 金 的 业 绩............................................................................................................................... 7 4
十 四 、 基 金 的 财 产............................................................................................................................... 7 6
十 五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7 8
十 六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8 1
十 七 、 基 金 的 费 用 和 税 收................................................................................................................... 8 3
十 八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8 4
十 九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8 5
二 十 、 风 险 揭 示................................................................................................................................... 8 9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9 1
二 十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9 3
二 十 三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1 0 6
二 十 四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1 1 7
二 十 五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1 9
二 十 六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1 2 4
二 十 七 、 备 查 文 件............................................................................................................................. 1 2 44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以 及《 诺德 优选 30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 募说 明书 阐述了 诺德 优选 30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诺德 优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 《 诺德优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及对该
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 诺德优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其
定期更 新;5
发售公告: 指 《 诺 德 优 选 30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托管协议 指 《 诺德优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及其任
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反洗钱法》 指 2006 年 10 月 31 日经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反 洗钱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销售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
《运作办法》: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 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诺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 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 交收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
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管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 易确 认、 发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等;6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本 基金 的 注册 登记
机 构为 诺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诺 德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和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 律法 规可 以投 资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中 国境 内合 法注 册登 记或 经有 权政 府部 门 批准 设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 按照 基金 合同 第九 部分 之规 定召 集、 召开 并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的 基金 份额 募集 期限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最长 不超
过 3 个 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募集 结束 ,基 金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募 集 金额 和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基 金法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 备案
手续后 ,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申 请购
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间, 投资 者申 请 购买 本基
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7
赎回: 指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购回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基金转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基 金账 户内 的某 一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 投资 时,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条件 ,取
得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 代为 办理
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 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和互 联网
网站或 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记 录其 持 有的 由该
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者 通过 该 销售 机构
办 理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 而引 起的
基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封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不 办理 申购 、赎 回的 工作 日 ,最 长不
超过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申请 的 开
放日;
T + 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8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以 及因 运用 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节约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 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计 算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余 额所 得
的单位 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 、评 估基 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 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 门规
章 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对于 该等 法律 法规 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力: 指 任何 无法 预见 、无 法克 服、 无法 避免 的事 件 和因 素,
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 、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 疫情、
骚 乱、 火灾 、政 府征 用、 没收 、法 律变 化、 突 发停 电、
电 脑 系 统 或 数 据 传 输 系 统 非 正 常 停 止 以 及 其 他 突 发 事
件、证 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8 层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6] 88 号9
经营范围: 发起、 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证券投资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 孟晓君
联系电话:021-68985199
股权结构: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51%
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49%
管理基金: 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成长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诺 德中小 盘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诺 德优选 30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诺
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L O F ) 、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诺德
深证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诺德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潘福祥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 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华
兴 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清 华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和 国 家 会 计 学 院 客 座 教
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胡志伟先生, 董事, 总经理 , 代任督察长, 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江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 亚洲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
经 理 , 2 005 年 8 月 加 入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至 今 , 先 后 担 任 投 资 研 究 部 行 业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职务。
薛嘉麟先生, 董事, 华中理工大学工学学士, 北京邮电大学工学硕士。 现任
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曾任朗讯科技 (中国) 有限公司贝尔实验室高级
研究员, 中关村科技软件有限公 司咨询服务总监、 副总裁、 总裁, 北京通软联合1 0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中国通关网首席运营官, 启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总经理,启迪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业务总监。
唐宁先生, 董事 , 美国 T he U ni ve r s i t y of t he S out h 经济学学 士 。 现任宜信 惠
民投资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 华创资本 (C G C ) 董事长, 宜
信 ( 香港 ) 控股董事长 , 富安易达 (北京)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 喆颢资产
管理 (上 海 ) 有限公司总 经理 。 曾任美国 D L J 投资银行部 (D L J I nve s t m e nt B a nk )
投资分析师,亚信(A s i a I nf o )战略投资部总监。
侯琳女士, 董事,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硕士。 现任宜信惠民投资管理 ( 北京)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F r a nk F ux i ng W a ng ( 王福星) 先生,董 事,清华大学学 士学位、加利福尼 亚大
学 硕 士 学 位 和 加 利 福 尼 亚 大 学 伯 克 利 ( U C B e r ke l e y ) 分 校 H a a s 商 学 院 的 M B A
学位。 现任普信恒业科技发展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曾先后任职于百诚
集 团 ( P a r s ons B r i nc ke r hof f ) 、 美 国 运 通 ( A m e r i c a n E x pr e s s ) 、 U B S 瑞 士 银 行 、
花旗 北美 公司 (C i t i c or p N or t h A m e r i c a I n c ) 、 N a pi e r P a r k G l oba l C a pi t a l 和花 旗集
团(C i t i g r oup ) 。
陈达飞 先生 , 独立董 事 , 对外经 济贸易大学学 士 , U ni ve r s i t y of M i nne s ot a L a w
S c hool 硕士。 现任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 师 , 曾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
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岚女士, 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法 学学士 , 法国巴黎商 学院 ( P a r i s S c hool of
B us i ne s s ) 及 美 国 华 盛 顿 大 学 ( U ni ve r s i t y of W a s hi ng t on ) 访 问 学 者 。 现 任 北 京 德
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创始合伙人等职务。
许亮 先生, 独立 董事, 清华大 学文学 和经济 学双 学士, 哈佛商 学院 M B A 。
现任合一资本创始管理合伙人、 光影工场董事长, 兼任北京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
会长, 科技部产业化促进会理事 , 哈佛大学北京校友会副会长, 清华企业家协会
( T E E C ) 北京分会副主席 , 曾任永新视博早 期共同创始人 , 英特尔( 中国 ) 公司高级
财务分析师、 战略项目经理, 鼎晖投资从事风险投资工作, 永新视博公司执行副
总裁、首席财务官,博纳影业集团首席财务官、集团副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1 1
刘大伟先生, 监事, 西安交通大学学士, 国防科技大学硕士, 清华大学硕士。
现任宜信惠民投资管理 (北京) 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 , 曾任北京军区自动化站主任 ,
北京市天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理助理, 宜信汇才商务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渠
道总监。
耿凯先生, 监事 , 清华大学自动化专业工学学士 、 清华大学自动化专业工学
硕士。 现任清控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任启迪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总监、上海泰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和董事总经理。
冯奕先生, 监事, 北京广播学院 ( 现更名为 : 中国传媒大学) 学士, 清华大
学经管学院硕士。 现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曾任清华兴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培训部经理、 赛尔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培训部总监、 诺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共事务总监。
刘静女士, 监事 , 清华大学本科毕业 。 现任职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分公司,曾任职于清华校友总会、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潘福祥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 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华
兴 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清 华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和 国 家 会 计 学 院 客 座 教
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胡志伟先生, 董事, 总经理 , 代任督察长, 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江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 亚洲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
经 理 , 2 005 年 8 月 加 入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至 今 , 先 后 担 任 投 资 研 究 部 行 业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职务。
罗凯先生, 副总经理, 清华大 学工商管理硕士 。 曾任职于江苏省交通产业集
团 投 资 发 展 处 。 2007 年 7 月 加 入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先 后 担 任 华 北 区 渠 道
经理、 华 北区总监 、 市场总监助理、 市场副总监兼专户理财部负责人、 市场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1 2
杨 霞 辉 女 士 , 同 济 大 学 管 理 学 硕 士 。 2007 年 3 月 至 2011 年 6 月 期 间 , 先
后在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担 任 研 究 员 。 2011 年 6 月 加 入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担 任 研 究 员 。 杨
霞辉 女士 具有 基金从 业资 格, 自 2017 年 4 月 5 日起担任 诺德 深证 3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与本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向朝勇先生, 自 2011 年 5 月 5 日至 2012 年 6 月 14 日担任诺德优选 30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 辉 ( M i c ha e l H ui Z ha ng ) 先 生 , 自 2011 年 5 月 5 日 至 2013 年 7 月 17 日
担任诺德优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圣春先生, 自 2013 年 5 月 28 日至 2016 年 3 月 5 日担任诺德优选 30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罗世 锋先 生, 自 2016 年 3 月 5 日至 2017 年 4 月 5 日担 任诺 德优 选 30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胡志伟先生、 投资总监朱红先生、 研究总监罗世锋先生 、 固定收
益部总监赵滔滔先生。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申 请并募 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认定 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
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1 3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按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收益;
7、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 购 、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
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1 4
现和分配;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根据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不从 事违 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 金管 理人不 从事 违反 《基金 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行为 ,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 6 )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 8 )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以 基金 财产向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 以基金财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1 5
销的证券;
(11) 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2)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1 6
( 15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之 便为 自己 、代理 人、 代表人 、受 雇人 或任何 其他 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资产的行为。
(5)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 证公 司经营 运作 严格 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 范和 化解经 营风 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 营业务 的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应当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 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应 当保 持相对 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 益原则 。公 司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1 7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组成。 公
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 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
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 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
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 )合 法合 规性原 则。 公司 内控制 度应 当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各
项规定。
(2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制度应 当涵 盖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 慎性 原则。 制定 内部 控制制 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为
出发点。
(4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制定 应当随 着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调 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 完备严密的系统。 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
本部门的内部控制, 督察长和稽核风控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
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
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1 8
(3)稽核风控部
稽核风控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稽核风控部对
总经理负责, 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并定期向中国证
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 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
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 并负责建立、 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
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
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 )基 金托管 部门 及主要 人员情 况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部设 立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1 9
60 % 以 上 的 员 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 为 给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托 管 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 一对一 ) 、 社保基 金 、 保险资 金 、 Q F I I 、 R Q F I I 、 Q D I I 、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 划 、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情 况
截至 2017 年 09 月 30 日, 中国 银行 已托 管 637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其中 境内
基金 600 只, Q D I I 基金 37 只, 覆盖了股票 型 、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 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
居同业前列。
(四 )托 管业务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 起 , 中 国 银 行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审阅 工 作 。 先后获 得基于 “S A S 70 ” 、 “A A F 01/ 06 ” “ I S A E 3402 ” 和 “S S A E 16 ”
等 国 际 主 流 内 控 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 2017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
得了基于 “I S A E 3402 ”和“S S A E 16 ” 双准则的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 。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托 管人对 管理 人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2 0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告。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8 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0009 0 21- 68604888
传真:021-68985121
联系人:熊凌燕
网址:w w w . nuode f und .c 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2 1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陈铭铭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 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周晓霞
联系电话:0755-2216621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2587945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2 2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或 9557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长网网址:www.95579.com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9)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2 3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 w w . g t j a .c om
(1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樊昊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 w w w . ht s c .c om .c n
(1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http://www.dwzq.com.cn2 4
(1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业务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话:4008888123
网址: w w w . xy z q.c om .c n
(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网址: w w w . ne w one .c om .c n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5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 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 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电话:400- 800- 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 w w w . e s s e nc e .c om .c n
(1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群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 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 82400862
联系电话:4008866338
网址: ht t p: / / w w w . P I N G A N .c om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2 6
客服电话:400-8888-001(全国) 、021-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余雅娜
联系电话:0791-6768763
公司网址:http://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400-8866-567
(2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2470244
联系人:张瑾
客服电话:021-962518或4008918918(全国)
业务联系电话:021-535198882 7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2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555500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jijin.txsec.com
(24)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公司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n
(2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公司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2 8
(2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网站:中信金融网 www.ecitic.com
(2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开放式基金业务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 w w . hf z q.c om .c n
(2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赵俊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姓名:李涛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联系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2 9
(29)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赵明
业务联系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3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业务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3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联系人:陈琳琳、李飞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全国: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国元证券网)
(3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0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1
方正证券网站:w w w . f o u n d e r s c . c o m
(3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
(3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3 1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第 20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3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投行大厦 16- 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或投诉电话: 4008881888
公司网址:ht t p: / / w w w .f i r s t c a pi t a l .c om .c n
( 37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电话:0472- 5109729
传真:0472- 5176541
联系人:刘芳
公司网址:w w w .bs b.c om .c n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 96016
北京地区: 010- 96016
宁波地区:0574- 967210
深圳地区:0755- 967210
成都地区: 028- 655585553 2
(38)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 83709350
传真:0755- 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 ht t p: / / w w w .ghz q.c om .c n
(39)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 33227950
传真:0755- 33227951
网址: ht t p: / / w w w .z l f und.c n 及 ht t p: / / w w w .j j m m w .c om
(4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68596916
公司网址: w w w .e how buy . c om3 3
客服电话:400- 700- 9665
( 4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571- 28829790 ,021- 60897869
传真: 0571- 26698533
网站:w w w .f und123.c n
客户服务电话:4000- 766- 123
(4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 021- 58788678- 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 089- 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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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网站:w w w . i j i j i n .c n
客服电话:95105885
( 4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3 4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 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服电话:400- 821- 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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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人代表: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 85096517
传真:0431- 85096795
客服电话:4006- 000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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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 63786141
传真:023- 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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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3 5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 1 号邮电新闻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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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 666- 1618 、95573
网址:w w w . i 618.c om .c n
(4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人代表: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 920- 0022/ 021- 2083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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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 59393923
传真:010 - 59393074
联系人:高晓芳
客服电话:400- 808- 0069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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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52)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678-5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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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办公地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传真:021-33606760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h t t p : / / w w w . l x z q . c o m . c n /3 7
(54)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客服电话:400-60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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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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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客户服务电话:400- 921- 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5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3 8
联系人电话:028- 86135991
传真:028- 86150040
网址:h t t p : / / w w w . h x 1 6 8 . c o m . c n
(5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 w w .s w hy s c .c om
(59)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60)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1)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3 9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2号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62)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63)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95162-2
网址:www.cifcofund.com
(64)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网址:www.xds.com.cn
(65)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4 0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66)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一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129号文化创新工场一层109-1
法定代表人:查薇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6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
5312- 1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
5312- 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6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 w w w . c i t i c s f . c o m4 1
(6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第28层A01、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4001099918
网址: w w w . c f s c . c o m . c n
(70)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1)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72)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73)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4 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服电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7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75)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76)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 w w . i f a s t p s . c o m . c n
(7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4 3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_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78)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79)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80)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81)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4 4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站:http://www.dtsbc.com.cn
(82)尚智逢源(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3 号楼 B1-652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3 号楼 B1-6525 室
法定代表人:刘磊
客服电话:400-920-6677
公司网站:w w w . s z f y f u n d . c o m
(83)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大厦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大厦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84)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85)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17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C座17层1701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4 5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站:www.9ifund.com
(8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8.jrj.com.cn
(87)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客服电话:95105588
公司网站:www.jshbank.com
(88)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站:www.igesafe.com
(89)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0- 466- 7884 6
网址:w w w .66z i c ha n.c om
(90)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服电话:4008205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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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沈众辉
客服电话:4006- 365- 058_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da y o uf .c om
(92)上海攀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客服电话:021- 6888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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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阅 海 湾 中 央 商 务 区 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 810- 5919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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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服电话:400- 818- 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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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服电话: 95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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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 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 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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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客服电话:95177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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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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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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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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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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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 S D C 1- 28 层 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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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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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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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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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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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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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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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洪少猛
客服电话:010- 5824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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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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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 6767-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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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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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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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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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卢大印
客服电话:400885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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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 泛海国际 S O H O 城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 泛海国际 S O H O 城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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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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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服电话:400- 800- 0562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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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 820- 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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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服电话:4008- 588- 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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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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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 东风东路东 、 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 东风东路东 、 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客服电话:400- 055- 5671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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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155号南山1910 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客服电话:4007-903-688
网址:www.fundying.com
( 115)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 673- 7010
网址:w w w .j i a nf or t une .c om
( 116) 深圳前海京西票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19 号易思博软件大厦 13 层 1302
法定代表人:吴永宏
客服电话:4008008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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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兰奇
客服热线:400- 66- 9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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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 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杨 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 02 、 03
室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杨 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 02 、 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服电话: 021- 50810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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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
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中心 4 楼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
客服电话:0755 8466 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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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 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 313 栋
E - 403
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客服电话:400- 680- 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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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5 4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自 贸 区 ( 中 心 商 务 区 ) 迎 宾 大 道 1988 号 滨 海 浙 商 大 厦 公 寓
2- 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 59013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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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杨南路 428 号 1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 20292031
网址:ht t ps : / / 8.g w .c om .c n
(123)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 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客服电话:4006- 802- 123
网址:w w w . z h i x i n - i n v . c o m
( 124)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望京 S O H O T 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 618- 518
网址:w w w . d a n j u a n a p p . c o m5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0009 0 21- 68604888
传真:021- 68882526
联系人:孟晓君
网址:w w w . nuode f und .c om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 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5 6
联系人:曹阳
经办会计师:单峰、曹阳
六、 基金 的募 集 及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诺德 优选 30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 金 " )根 据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以 下简 称 " 中国 证监 会 ")《 关于 核准诺 德优 选 30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 2011 】 320 号 ) , 自 2011 年 4 月 1 日 起 向 全 社
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1 年 4 月 29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7,984 户, 本次募集扣除认购费用后的募集资本金额共计人民币 1,180,935,449.27
元, 认购 资金 利息 共计 人民 币 347,768.65 元, 上述 金额 已于 2011 年 5 月 4 日 全
额划 入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开立 的诺 德优选 30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及 其 利 息 根 据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折合为 1,181,283,217.92 基金份额, 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于 2011 年 5 月 5 日 生 效 。 本 基 金 为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五千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七、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 资 人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并予以公告。5 7
条件成熟时,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 传真
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具体开
始 办 理 时 间 最 迟 于 申 购 或 赎 回 开 始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本 基 金 开 放 申 购 公 告 中 规 定
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 金管 理人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业 务时应 当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公
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4、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或者 时间 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转换 。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 、 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 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
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 价 ” 原 则 ,即 基 金 的申 购 与 赎回 价 格 以受 理 申 请当 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 金采 用金额 申购 和份 额赎回 的方 式,即 申购 以金 额申请 ,赎 回以份 额
申请;
3、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按 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时 , 认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认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 以 确 定 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5 8
4、当 日的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业务办 理时 间结 束前撤 销, 在当日 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 金管 理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 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对 基 金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投 资 者
可在 T + 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支付。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 1) 对 于 本 基 金 同 一 费 用 类别 , 投 资 人 申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基 金 投 资者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益 转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
份额 ;每 个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得低于 10 份,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5 9
时 或 赎 回 后 将 导 致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0 份 的 , 需 一 次
全部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 、 非交易过户 、 转托管、 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等原因
导致 的账 户余额 少于 10 份之 情况 ,不受 此限 ,但再 次赎 回时必 须一 次性全 部赎
回。
(3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限 ,具 体规定
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 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 根据单次申
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 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申购费率如下:
申 购 金 额 ( 万 元 ) 申 购 费 率
A < 5 0 1 . 5 %
5 0 ≤ A < 2 0 0 1 %
2 0 0 ≤ A < 5 0 0 0 . 5 %
A ≥ 5 0 0 每 笔 1 0 0 0 元
注:上表中, A 为投资者申购 金额。
(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期 限 赎 回 费 率
小 于 1 年 0 . 5 %
大 于 等 于 1 年 , 小 于 2 年 0 . 2 5 %
大 于 等 于 2 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 25%
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6 0
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 当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适用于比例费率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 申 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一 , 假 定 某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10,000 元 , T 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00 元 。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 [ 1+ 1.5% ] =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 1.20 0=8,210.18 份
2)当 申购 金额( 含申 购费 )适用 于固 定金额 费用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
如下: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 人赎回本基金的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 , 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10,000 份, 持有期不到 16 1
年,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 1.200=12,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 0.5% =60 元
赎回金额=12,000- 60 =11,940 元
5、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次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 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列支。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 经基 金 销 售机 构 同意 , 基 金投 资 人提 出 的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在 基 金管 理
人规定的 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 +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 +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 基金 管 理 人可 在 法律 法 规 允许 的 范围 内 , 对上 述 注册 登 记 办理 时 间进 行
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七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 开放日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 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 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接受 全 额 赎回 : 当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有 能 力 兑付 投 资者 的 全 部赎 回 申请
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 延 期 赎回 : 当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兑 付 投 资者 的 赎回 申 请 有困 难 ,或6 2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 的 前 提 下 ,
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份 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
放日的赎 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3) 当发 生 巨 额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通过 邮 寄 、传 真 或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 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 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 4) 暂停 接 受 和延 缓 支付 : 本 基金 连 续 2 个 或 2 个 以上 开 放日 以 上 发生 连
续巨额赎 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 请可 以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 延缓 期 限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 当 在至 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2) 证券 交 易 场所 交 易时 间 非 正常 停 市, 导 致 基金 管 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 资 产 规模 过 大 ,使 基 金管 理 人 无法 找 到合 适 的 投资 品 种, 或 其 他
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 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应当依法公告。 在暂停申购
的情形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 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 2) 证券 交 易 场所 交 易时 间 非 正常 停 市, 导 致 基金 管 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基6 3
金资产净 值;
( 3) 基金 连 续 发生 巨 额赎 回 , 根据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可 以暂 停 接 受赎 回 申请
的情况;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及时公
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
按 单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赎回申 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
告。
3、 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 暂停 申 购 或赎 回 期间 结 束 ,基 金 重新 开 放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依 法 公告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1) 如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间 为 一 天, 基 金管 理 人 将于 重 新开 放 日 ,在 至 少一
种指定媒 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 2) 如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间 超 过 一天 但 少于 两 周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3) 如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间 超 过 两周 , 暂停 期 间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每两 周 至少
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 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
个工作日 ,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并在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 基金 的转 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规 定 申6 4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它 开 放 式
基金份额 的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适 当 时 候 将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 基金管理
人 最 迟 应 于 转 换 业 务 开 始 前 2 天 至 少 在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并按有关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与 转托管
(一 )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括继承 、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 及经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它行为。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其中:
1 、 “ 继 承 ”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承。
2 、 “ 捐 赠 ”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金会或 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 “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据 生 效 的 法 律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 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 )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 ; 申请人按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投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 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解 冻及质 押
(一 )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冻结 。6 5
(二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本基 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
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和公告为准。
十二 、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 金重点关注具备高成长潜力的行业和个股,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集中 投资于具备充分成长空间的和持续竞争优势的优质企业, 谋求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 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 A 股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 金秉持集中投资的理念, 精选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 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
分 别 为 :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60- 95% , 其 中 投 资 于 基 金 持 仓
权重 前 30 位股 票的 资产 占股 票资 产的 比例 不低于 80%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 围为 5- 40% ; 其中,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当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 进行适当调整。
(三 )投资理念
本基 金秉承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念, 在过度分散和过度集中之间寻求一
种平衡, 精选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在对宏观经济、 行业和企业基本面进行深入研6 6
究的基础 上, 挖掘成长性良好且经营稳健的企业, 进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
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 )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 类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将从资产价格及股市特征、流动性和资金面、
市场估值 水平、 上市公司业绩等方面入手 , 分析这些因素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并综合以 上四大因素确定组合中股票和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各个因素细
分如下:
(1)经济周期中资产价格及股市特征
在考 虑经济周期中的资产价格及股市特征时, 本基金将着重考虑以下几个周
期: 反映市场供需关系变化的存货周期, 反映投资变化的资本支出周期, 反映宏
观经济状 况的房地产周期。 根据对不同时期资产价格和股市特征的研究 , 判断所
属的经济 周期,确定相应的资产配置策略,并根据经济周期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2)流动性和资金面分析(结合全球流动性)
在进 行流动性和资金面的分析时, 本基金将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指标 : 反映信
贷 情 况 的 信 贷 增 速 、 M 2 增 速 预 测 , 反 映 货 币 供 给 的 热 钱 规 模 、 M 1 增 速 走 势 、
反映货币 需求的未来 1 年融资规模,反映短期流动性的机构仓位、开户数等。
(3)当前估值水平测算及未来变化趋势
在对估值进行评估时, 本基金将运用多种方法来估计大盘的合理点位: 运用
股利贴现 模型 (D i vi de nd D i s c ount M ode l , 简称 D D M ) 模型计算 A 股绝对估 值 ;
使 用计 量回 归模 型 测算 A 股 估值 ;通 过历 史 数据 比较 A 股 历史 相对 估值 。 在估
计未来变化趋势时, 通过比较各大类资产的收益率, 对估值水平未来的变化趋势
作综合判断。
2、行业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 金将从 “成长特性” 和 “安全边际” 两个角度对行业进行全面评估。 同
时具备充 分成长空间和合理安全边际的行业,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行业。
(1)自上而下寻找高成长性行业
本基 金重点关注有中长期增长潜力的行业, 非常重视经济周期波动过程中行6 7
业景气轮 动带来的成长型投资机会。 本基金认为 , 考虑到中长期内经济转型的必
然性, 基于经济转型的成长性投资策略, 在中长期内将非常有效。 在转型背景下
的行业选 择,可以从七大战略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两个层面着手。
战略 新兴产业是指国务院下发的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
定》 中明确的将从财税金融等方面出台一揽子政策加快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
产业, 《 决定》 指出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征, 立足我国国情和科技、 产业基
础,现阶 段重点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
新能源、 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七大战略新兴产业指的就是上述《决定》
中明确列 举的七大产业。 相对战略新兴产业而言 , 传统产业主要指劳动力密集型
的、以制 造加工为主的行业。
新兴 产业由于具有技术优势、 政策优势等 , 虽然当前产业市值占国内生产总
值 (G D P ) 的比重不大, 但是未来增长潜力较大 , 本基金选择上述七大战 略新兴
产业进行 重点研究和挖掘是看中其未来投资机会和潜在回报空间。 传统产业虽然
不具备新 兴产业的诸多政策技术优势, 但是我国目前仍然是一个传统产业占主体
地位的国 家, 传统产业占国内生产总 值 (G D P ) 的比重非常大, 传统产业受到新
兴产业发 展的挤压, 面临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迫切要求 , 传统产
业从自身 出路的角度未来升级改造、 进行转型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非常高 , 能够成
功升级改 造转型的传统产业同样具有较大的投资吸引力, 因此本基金也将重点研
究和挖掘 众多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和转型过程中蕴含的投资机会。
上述 七大战略新兴产业是现阶段我们对新兴产业定义并列举的产业, 如果今
后 国 家 对 战 略 新 兴 产 业 的 定 义 和 范 围 进 行 修 改 , 本 基 金 也 将 根 据 国 家 最 新 的 政
策、定义 和范围调整本基金具体的行业资产配置策略。
(2)必要的安全边际
本基 金重点关注成长型行业, 并以合理的价格进行投资 。 本基金将通过市盈
率 ( P E ) 、 市 净 率 ( P B ) 、 市 盈 率 相 对 盈 利 增 长 的 比 率 ( P E G ) 等 指 标 严 格 控
制所选行 业的估值水平。
3、股票投资策略
在 “自上而下” 的研究圈定成长型行业的基础上 , 本基金将通过全面深入的
个股研究 和密切跟踪调查, 寻找成长行业内具备高成长预期和行业竞争优势的公6 8
司 ,同 时 通过 优 选 30 只 左右 的 股票 构 建 投资 组 合、 对 所选 的 行业 和 公 司进 行 密
切跟踪的 方法来控制个股风险。
在个 股研究方面, 本基金重视 “自下而上” 研究方法, 通过建立一套良好的
定量和定 性的筛选体系, 力图选出具备长期成长潜力的公司 。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
这些公司 是否具有坚实的商业基础、 出色的管理水平、 独特的盈利模式、 良好的
成长潜力 , 同时估值是否相对合理等。 本基金将依据一定的管理流程筛选三级股
票池: 初 选股票池、 优选股票池、 核 心股票池。 第一步: 本基金根据每股收益 ( E P S ) 、
剔 除 非 经 常 损 益 后 的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在 行 业 内 的 排 名 等 定 量 指 标 筛 选 得 到 初 选 股
票池; 第二步 : 在初选股票池的基 础上 , 研究员根据实地调研或基 于市盈率 (P E ) 、
市净率 (P B ) 、 市盈率相对盈利 增长的比率 (P E G ) 、 行业特有指标等 定量指标
的初步估 值分析对初选股票池名单进行增补, 最终得到优选股票池; 第三步: 在
优选股票 池的基础上, 研究员通过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跟踪、 多次实地调研、 对
公司三大 财务报表构建三种不同情景假设 (保守、 客观及乐观) 下的深度估值分
析等方法 确定各自负责行业内重点推荐的个股名单, 汇总后构成核心股票池。 以
上三级股 票池的构建过程中风险控制部门都会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公司内
部的风险 控制制度进行合规合法审核。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 金的债券资产投资主要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中短期的经济
周期、宏 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综合判断后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并通过久 期管理和收益率曲线配置等方法,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管理。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 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 有利于加
强基金风 险控制。 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权
证合理定 价的基础上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的稳健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 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 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 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五 )业绩比较基准6 9
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80% +同业存款利率×20%
沪 深 300 指 数 具 有 覆 盖 面 广 、 编 制 合 理 、 透 明 度 高 、 运 用 广 泛 、 市 场 代 表
性 强 等特 点 , 而 本基 金 股 票 资产 的 配 置 比例 为 60- 95% , 中 位值 约 为 80% , 故 本
基 金 采 用 沪 深 300 指 数 和 同 业 存 款 利 率 加 权 组 成 的 复 合 型 指 数 作 为 本 基 金 业 绩
比较基准 , 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 同时也能较恰当衡量本基金的
投资业绩 。
基于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 客观
地反映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 , 如果上述业
绩比较基 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
发布, 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 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
相应调整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出 资 或者 买 卖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发
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 依照 法 律 、行 政 法规 有 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 由国 务 院证 券 监 督管 理 机构
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2 、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0
( 2 ) 本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一 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总 和, 不 超过
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5) 进入 全 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 场 进行 债 券回 购 的 资金 余 额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4 0% ;
(6 )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 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60% - 95%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40% ;
(7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8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9 )持仓权重前 30 只个股的总权重至少占股票资产的 80% ;
( 1 0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3 、 若将 来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 的 相关 规 定 发生 修 改或 变 更 ,致 使 本款 前
述约定的 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 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十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按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代 表 基 金独 立 行使 股 东 及债 权 人权 利 , 保护 基 金投 资7 1
人利益。
(十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内容节选自 《诺德优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季度报告 (2017
第三季度) 》 ,报告截至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9,527,828.70 70.41
其中:股票 49,527,828.70 70.4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20,784,209.85 29.55
8 其他资产 34,289.91 0.05
9 合计 70,346,328.4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2,188,458.70 60.3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7,339,370.00 10.50
K 房地产业 - -7 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9,527,828.70 70.86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10,928 5,656,769.92 8.09
2 601328 交通银行 766,700 4,845,544.00 6.93
3 300115 长盈精密 108,800 3,761,216.00 5.38
4 000858 五 粮 液 62,637 3,587,847.36 5.13
5 002475 立讯精密 173,300 3,580,378.00 5.12
6 601689 拓普集团 123,600 3,549,792.00 5.08
7 002600 江粉磁材 423,200 3,491,400.00 5.00
8 600699 均胜电子 90,000 3,193,200.00 4.57
9 002241 歌尔股份 155,400 3,145,296.00 4.50
10 603355 莱克电气 59,700 3,057,237.00 4.3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7 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 1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 1.1 本报 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的情况,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 1.2 本基 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
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7 4
1 1.3 其他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7,647.7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521.61
5 应收申购款 4,120.5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4,289.91
1 1.4 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 1.5 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 1.6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三 、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报 告 期 基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① - ③ ② - ④7 5
④
2017年1月1
日- 2017 年9
月30日
1 4 . 7 4 % 0 . 6 3 % 1 2 . 7 1 % 0 . 4 6 % 2 . 0 3 % 0 . 1 7 %
2016 年 1 月 1
日 - 2016 年12
月 31 日
- 1 4 . 9 5 % 1 . 8 7 % - 8 . 6 4 % 1 . 1 2 % - 6 . 3 1 % 0 . 7 5 %
2015年1月1
日- 2015 年12
月31日
58.39% 3.08% 5.89% 1.99% 52.50% 1.09%
2014年1月1
日至2014年
12月31日
12.81% 1.27% 40.15% 0.97% - 27.34% 0.30%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4.86% 1.40% - 5.68% 1.12% 20.54% 0.28%
2012年1月1
日至2012年
12月31日
- 7.97 % 1.30% 6.49% 1.02% - 14.46% 0.28%
2011 年 5 月 5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 21.00% 1.05% - 20.33% 1.04% - 0.67% 0.01%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 率变 动的比 较
诺德优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7 6
( 201 1 年 5 月 5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注 : 本 基 金 成 立 于 2 0 1 1 年 5 月 5 日 , 图 示 时 间 段 为 2 0 1 1 年 5 月 5 日 至 2 0 1 7 年 9 月 3 0 日 。
本 基 金 建 仓 期 为 2 0 1 1 年 5 月 5 日 至 2 0 1 1 年 1 1 月 4 日 。 报 告 期 结 束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符 合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十四 、 基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1 、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
款项和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 成主要有:7 7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基金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 0)其他资产等。
2、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 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以 “ 诺 德 优 选 30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营 业 机 构
开立本基 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 诺 德 优 选 30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名
义 在 基 金托 管 人 托 管 系统 中 开 立 二 级 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以 基 金 托 管 人和 “ 诺 德 优
选 30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
券 账 户 、 以 “ 诺 德 优 选 30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报中国 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如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 本基 金 财 产独 立 于基 金 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 人的 固 有财 产 , 并由 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2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因基 金 财产 的 管 理、 运 用或 者 其 他情 形 而取 得
的财产和 收益,归基金财产。
3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因依 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7 8
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
对基金财 产强制执行。
十五 、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 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 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 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 、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 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首次 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7 9
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 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 1) 证券 交 易 所市 场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净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证券 交 易 所市 场 未实 行 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 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 ( 自债券 计息起始日 或上一起息 日至估值当 日的利息 ) 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3) 未上 市 债 券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靠 计 量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4) 在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 的 债券 、 资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定 收 益 品种 ,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 5) 交易 所 以 大宗 交 易方 式 转 让的 资 产支 持 证 券,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6) 同一 债 券 同时 在 两个 或 两 个以 上 市场 交 易 的, 按 债券 所 处 的市 场 分别
估值。
3、 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 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 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 的 认 沽 / 认 购 权 证 按 估 值 日8 0
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认 沽 / 认 购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本基 金 持 有的 回 购以 成 本 列示 , 按合 同 利 率在 回 购期 间 内 逐日 计 提应 收
或应付利 息。
5 、 本基 金 持 有的 银 行存 款 和 备付 金 余额 以 本 金列 示 ,按 相 应 利率 逐 日计 提
利息。
6 、 如本 基 金 投资 金 融衍 生 产 品, 将 按法 律 法 规及 中 国证 监 会 的有 关 规定 予
以估值。
7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上 述 1- 6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
认为按上 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在综合考 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 )估值程序
基金 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 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报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规
定的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 、 因不 可 抗 力或 其 他情 形 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 基金 相 当 比例 的 投资 品 种 的估 值 出现 重 大 转变 时 ,基 金 管 理人 为 保障
投资者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8 1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 )估值错误的处理
1 、 当基 金 资 产的 估 值导 致 基 金份 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三位 (含 第 三 位 )内 发 生
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将采 取 必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 产 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 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 管 理 人按 本 条第 ( 四 ) 款有 关 估 值方 法 规定 的 第 7 项 条款 进 行 估值
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 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六 、 基金 的收 益与分 配
(一 )收益的构成
基金 利润是指基金的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价值的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8 2
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 可供分配利润, 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部分的 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基金 收 益 分配 采 用现 金 方 式或 红 利再 投 资 方式 ,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自 行
选择收益 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
2、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 基金 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减 去 每单 位 基金 份 额 收益 分 配金 额
后不能低 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20 次; 每次
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
末可供分 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 收益可不
分配;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和 分 红 再 投 资 形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8 3
本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 基金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经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为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七 、 基金 的费 用和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管费、 过户费、 手续费、 券商佣金、 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 质的费用
等);
4、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8 4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在通 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 = E × 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3、 本条第( 一)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 第 (一)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五 )税收
本基 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十八 、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 基 金的 会 计 年度 为 公 历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如果 基 金 成立 少
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8 5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保 留完 整 的 会计 账 目、 凭 证 并进 行 日常 的 会 计核 算 ,按 照
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 、 基金 管 理 人聘 请 与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相 独 立的 、 具 有从 事 证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等 对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行审计 ;
2 、 基金 管 理 人认 为 有充 足 理 由更 换 会计 师 事 务所 , 须经 基 金 托管 人 同意 ,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十九 、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一 )披露原则
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8 6
本基 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 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二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就基 金 份 额发 售 的具 体 事 宜编 制 发售 公 告 ,并 在 披露 招
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 合 同生 效 的次 日 在 指定 媒 体上 登 载 基金 合 同生 效
公告。
4、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送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 书, 并 就 有关
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三 )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 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8 7
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 在 开始 办 理基 金 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至 少
每周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 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 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 管 理 人的 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 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 经理 和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8 8
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 )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 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住所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 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 投8 9
资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 、 风险 揭示
(一 )市场风险
基金 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 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 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 基金投
资的收益 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 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 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 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 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 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 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9 0
7、 再投资风险
市场 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 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 )信用风险
基金 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 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 )管理风险
基金 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 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 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 也会对
基金的风 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 )流动性风险
我国 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 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 。 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股票 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 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
调整和资 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 了 克 服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将 在 坚 持 分 散 化 投 资 和 精 选 个 股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 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 )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 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 欺诈等。
此外 ,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销售机构 、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 。
(六 )合规性风险9 1
指基 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 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 首先,
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有巨大价值上涨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 高收益的同时也有相对
高的风险 。 其次, 本基金对股票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和
其他基本 面数据, 而这些数据可能会失真 , 同时预测价值上涨潜力受主观因素影
响较大, 可能产生误差。 这些因素都将使本基金收益水平呈现一定程度的不确定
性, 从而给投资人带来风险。 再次, 由于本基金采用相对集中投资的 策略 , 如果
发生预判 错误,则风险也会集中,从而会造成基金业绩波动。
(八 )其他风险
1 、 因基 金 业 务快 速 发展 而 在 制度 建 设、 人 员 配备 、 风险 管 理 和内 控 制度 等
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2、 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 战争 、 自 然灾 害 等不 可 抗 力因 素 的出 现 , 可能 严 重影 响 证 券市 场 运行 ,
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
4、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和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职责 终 止, 在 六 个月 内 没有 新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 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 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9 2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 合 同 终止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按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 定组 织
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 2)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成员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负责 基 金 财产 的 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 配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 6) 聘请 会 计 师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外 部 审 计, 聘 请律 师 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 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9 3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 金财 产 未按 前 款 ( 1 ) 、( 2 ) 、( 3) 项规 定 清偿 前 , 不分 配 给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位保证 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才能收回。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 3) 根据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订 、 修改 并 公布 有 关 基金 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 基金转换、 非交易过户、 冻结、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
则;
( 4) 根据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定 本 基 金的 相 关费 率 结 构和 收 费方
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 合
理费用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 6) 在本 合 同 的有 效 期内 , 在 不违 反 公平 、 合 理原 则 以及 不 妨 碍基 金 托管
人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 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对 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 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9 4
事人的利 益;
( 7) 根据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选 择 适当 的 基金 代 销 机构 并 有权 依 照 代销 协 议和
有关法律 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8) 自行 担 任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或 选 择、 更 换 基金 注 册登 记 代 理机 构 ,办
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 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 券;
(1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 2) 按照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 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 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 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5)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 定有关费率;
(1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
( 1) 依法 申 请 并募 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 委托 经 国 务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机 构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 以诚 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 够 的具 有 专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行 基 金 投资 分 析、 决 策 ,以 专 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 健 全 内部 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 事 管 理等 制 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按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 案 ,及 时 向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分9 5
配基金收 益;
( 7)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 为 自己 及 任何
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 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 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 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 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 不得
向他人泄 露;
(1 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 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 其他相关资料;
(1 7)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 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 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 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9 6
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 专 门 的基 金 托管 部 , 具有 符 合要 求 的 营业 场 所, 配 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 以 基金 财 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8) 按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 , 及时 办 理 清算 、 交割
事宜;
( 9) 保守 基 金 商业 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另 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 0)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
(1 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 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 3)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9 7
(1 4)按规定审查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 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 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 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1 9)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2 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 者 委 派代 表 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份 额 销 售机 构 损害 其 合 法权 益 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3) 在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范 围 内 ,承 担 基金 亏 损 或者 基 金合 同 终 止的 有 限责
任;9 8
( 4) 不从 事 任 何有 损 基金 、 其 他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及 其 他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合
法利益的 活动;
(5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 )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由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或 其 合法 的
代理人组 成。
2、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3) 提高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报酬 标 准 ,但 根 据法 律 法 规的 要 求提
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等其他事项;
(1 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 2) 在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 围 内变 更 本 基金 的 申购 费 率 、收 费 方
式或调低 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9 9
( 6) 除法 律 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规 定应 当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以外 的 其他
情形。
4、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 1) 除 法律 法 规 或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 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由 基金 管 理
人召集。
( 2) 基 金托 管 人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召 集的 , 应当 自 出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 管 理人
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 议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和 基
金托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金 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 面 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 告 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 负 责选 择 确 定开 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登记 日。
5、 通知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 当 于会 议 召 开前 30 天 在至 少 一 种指 定1 0 0
媒体上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记日;
( 6) 如采 用 通 讯表 决 方式 , 还 应载 明 具体 通 讯 方式 、 委托 的 公 证机 关 及其
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
决票的送 达地址等内容。
6、 开会方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 自出 席 会 议者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席 会 议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 2) 经 核对 , 汇 总到 会 者出 示 的 在权 益 登记 日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显 示 ,
全部有效 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召集 人 按 基金 合 同规 定 公 布会 议 通知 后 , 在两 个 工作 日 内 连续 公 布相
关提示性 公告;
(2 )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3) 本人 直 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代 表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4) 直 接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受 托 代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其他代表 ,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1 0 1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 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 ( 至 少 应 在 25 个 工 作 日 后 ) , 且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登记日 应保持不变。
7、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事 内 容 限为 本 条前 述 第 (二 ) 款规 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召 开事 由
范围内的 事项。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日 30 天前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3 ) 对于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交 的提 案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按 照 以 下原 则 对提 案
进行审核 :
a 、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 应
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b 、 程序 性 。 大会 召 集人 可 以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提 案涉 及 的 程序 性 问题 做1 0 2
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 并
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提 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议事程序
在现 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
由召集人 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 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 效。
8、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 于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 于 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通
过。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 但
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1 0 3
审议、逐 项表决。
9、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为 召 集人 授 权 出席 大 会的 代 表 ,如 大 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权 的 一名 监 督员 (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 为召 集 人, 则 监督 员 由基 金 托管 人 担 任;
如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 定 ) 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如 大 会由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三 名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 监票 人 应 当在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表 决后 立 即 进行 清 点并 由 大 会主 持 人当 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 ) 如果 大 会 主持 人 对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果 有 怀 疑, 可 以对 所 投 票数 进 行重 新
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 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重新
清点仅限 一次。
4 ) 在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担 任 召集 人 的 情形 下 ,如 果 在 计票 过 程中 基
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 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后无故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 不影响
计票效力 。
10、 生效与公告
( 1)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按 照 《 基金 法 》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表 决 通过 的 事1 0 4
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4) 如 果采 用 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 决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 1) 变 更基 金 合 同涉 及 法律 法 规 规定 或 本合 同 约 定应 经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 3) 但 如因 相 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 变动 并 属于 基 金 合同 必 须遵 照 进 行修 改 的
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 2)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职责 终 止, 在 六 个月 内 没有 新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 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1 0 5
从基金财 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 1 ) 基金 合 同 终止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按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 定组
织清算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成员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负责 基 金 财产 的 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 聘请 会 计 师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外 部 审 计, 聘 请律 师 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 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1 0 6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 财产未按前款 1) 、 2) 、 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1、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之间 因 基 金合 同 产生 的 或 与基 金 合同 有 关 的争 议 可通
过 友好 协 商解 决 , 但若 自 一方 书 面提 出 协商 解 决 争议 之 日起 60 日 内争 议 未能 以
协商方式 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
3 、除 争议 所 涉 内容 之 外, 基 金 合同 的 其他 部 分 应当 由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继续
履行。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基 金 合 同 条 款 及 内 容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二十 三、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时间: 2006 年 6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1 0 7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6] 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发起、 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证券投资基金;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 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 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 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 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
整
经营 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 行 、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 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 自营外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 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 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 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 基金 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建 立相 关
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1) 对 基金 的 投 资范 围 、投 资 对 象进 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将 拟 投资 的 股1 0 8
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 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 2) 对基 金 投 融资 比 例进 行 监 督 , 基金 托 管 人按 下 述比 例 和 调整 期 限进 行
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一 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 不超 过 该证 券
的 10% ;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 进入 全 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 场 进行 债 券回 购 的 资金 余 额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40% ;
6)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 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60% - 95% ;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40% ;
7 ) 本基 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购 , 本基 金 所 申报 的 金额 不 超 过本 基 金的 总
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 持仓权重前 30 只个股的总权重至少占股票资产的 80% ;
10)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若将 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
定的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
应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因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1 0 9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 3) 对 基金 投 资 禁止 行 为进 行 监 督。 为 对基 金 禁 止从 事 的关 联 交 易进 行 监
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示的 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 4) 基 金管 理 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 供其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的 交 易 对手 库 ,
交易对手 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
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
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
交易对手 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 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 银行间回购交易, 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 , 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 ) 如遇 特 殊 情况 无 法按 照 以 上方 式 执行 交 易 ,基 金 经理 需 报 基金 管 理人 的
投资总监 批准。
( 6) 基 金如 投 资 银行 存 款, 基 金 管理 人 应根 据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 ) 对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 、基 金托 管 人 应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 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 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1 1 0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的规 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 法律 法 规和 其 他有 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 基 金合 同 》 、 本协 议 约定 的 ,应 当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 对
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在《 托 管 协议 》 的有 效 期 内, 在 不违 反 公 平、 合 理原 则 以 及不 妨 碍基 金
托管人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 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 金管 理 人 发现 基 金托 管 人 擅自 挪 用基 金 财 产、 未 对基 金 财 产实 行 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 等违 反 法律 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及 本协 议 有关 规 定时 , 应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 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 金托 管 人 应积 极 配合 基 金 管理 人 的核 查 行 为, 包 括但 不 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1 1 1
管理人并 改正。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 人 应安 全 保管 基 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 管 理人 的 合法 合 规 指令 或
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及 本协 议 另有 规 定, 不 得自 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基 金 的
任何财产 。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4) 基金 托 管 人对 所 托管 的 不 同基 金 财产 分 别 设置 账 户, 确 保 基金 财 产的
完整与独 立。
( 5)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 1) 基 金募 集 期 满或 基 金管 理 人 宣布 停 止募 集 时 , 募 集的 基 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进行验资 ,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 2) 基 金管 理 人 应将 属 于本 基 金 财产 的 全部 资 金 划入 在 基金 托 管 人处 为 本
基金开立 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 金托 管 人 以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设 本 基金 的 银 行账 户 。本 基 金 的银 行 预
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 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 3) 本 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立 和 使 用, 限 于满 足 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 的 需要 。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 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1 1 2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的指定 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
保管和使 用。 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 。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
关信息变 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1)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 代 表本 基 金 ,以 基 金托 管 人 和本 基 金联 名 的 方式 在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 2) 本 基金 证 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 使 用, 限 于满 足 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 的 需要 。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 基 金托 管 人 以自 身 法人 名 义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 结
算备付金 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 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 4) 在 本托 管 协 议生 效 日之 后 , 本基 金 被允 许 从 事其 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 资 业
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 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 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1 1 3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 后 30 日 内将 一 份正 本 的 原件 提 交给 基 金托 管 人。 除 本 协议 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 1) 基 金资 产 净 值是 指 基金 资 产 总值 减 去负 债 后 的价 值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是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 2)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相 关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正 常 营业 日 以及 国 家 法律 法 规
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 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净值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 并将复核
结果传送 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3) 当 相 关法 律 法 规或 《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估 值 方 法不 能 客观 反 映 基金 资
产公允价 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 4)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 金 估值 违 反 《基 金 合同 》 订 明的 估 值
方法、程 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 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 5) 当 基金 资 产 的估 值 导致 基 金 份额 净 值小 数 点 后三 位 内发 生 差 错时 , 视
为基金份 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1 1 4
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 6) 由 于基 金 管 理人 对 外公 布 的 任何 基 金净 值 数 据错 误 ,导 致 该 基金 财 产
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 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数据也不 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 如果上
述错误造 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已各自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
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 则
双方按照 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 7) 由 于证 券 交 易所 及 其登 记 结 算公 司 发送 的 数 据错 误 ,或 由 于 其他 不 可
抗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 8)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 的 复核 结 果 与基 金 管理 人 的 计算 结 果存 在 差 异, 且 双
方经协商 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 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1 1 5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
个 月更 新 并公 告 一 次, 于 该等 期 间届 满 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 报 告应 在 每个 季 度
结束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 告; 半 年度 报 告 在会 计 年度 半 年终 了 后 40 日 内编 制 完毕 并 于 会计 年 度半 年 终
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 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 公告 。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足两 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不编
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应 3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托
管 人应 在 收到 后 10 个 工作 日 内完 成 复 核, 并 将复 核 结果 书 面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托管人
应 在收 到 后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 成 复 核, 并 将复 核 结果 书 面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方式进 行。
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核意见 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 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 。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1 1 6
(1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 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 金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之 间因 本 协议 产 生 的或 与 本协 议 有 关的 争 议可
通 过友 好 协商 解 决 。但 若 自一 方 书面 提 出协 商 解 决争 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 未能
以协商方 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 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2、 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 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1 1 7
(1 )《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 进行清算。
二十 四、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 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对账单服务
基金 投资人对账单包括电子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 服务形式为
账单定制 服务。 投资人可以根据个人需求, 选择获得账单的形式。 本公司将根据
投资者定 制的对账单服务方式提供对账单。
投资 人可通过以下途径,选择对账单服务形式:
1、 通过拨打本公司热线电话 4008880009- 0 转人工坐席, 告知客服专员选择
的对账单 服务方式。
2、 通过本公司 网站 ( w w w .nuode f und.c om ) “客户服务” 页面 , 输入开户证
件或基金 账号登录基金账户 ( 初始密码开户证件后六位 ) 进入 “服务定制” 栏目
进行定制 。
3 、 投 资 人 也 可 直 接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到 本 公 司 客 服 邮 箱
(s e r vi c e @ nuode f und.c om ) , 在邮件中 注明开户证件号 码 、 姓名、 持有基金 名称 、
手机号码 或 E - m a i l 地址,定制短信对账单或邮件对账单(二者可一并定制)。
(二 )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适 当 时 候 将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间 的 转 换 业
务,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 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1 1 8
期定额投 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
定额申购 基金份额。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 )网络在线服务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的 留 言 板 和 客 户 服 务 信 箱 , 投 资 人 可 以 实 现 在 线 咨
询、投诉 、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 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投资 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 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账单寄送
方式或频 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 网址:ht t p: / / w w w .nuode f und.c om
(五 )信息定制服务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可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客户 服务中心提交 信息定制 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 机短讯 、 E - M A I L 定期
为客户发 送所定制的信息, 内容包括: 每笔交易确认查询、 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
查询、最 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
基金净值 查询等。
(六 )客户服务中心(C A L L - C E N T E R )电话服务
投资 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 账
户信息查 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 服务电话:400- 888- 0009 ,021- 68604888
客户 服务传真:021- 68882526
(七 )投诉受理
投资 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公司网站, 以电子邮件、 信件、 传真来访等形式,
进行投诉 , 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 专人处理; 普通投诉一个工作日内答
复, 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 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 应及时答复进
展状况。
(八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在技 术条件成熟时, 诺德基金及其合作机构将为投资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
在线开户 交易服务。1 1 9
二十 五 、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
应开通定投业务和转换业务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官网
2017 年 5 月 6 日
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武汉市伯嘉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和定期定
额投资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官网
2017 年 5 月 17 日
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
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官网
2017 年 6 月 3 日
4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
机构并相应开通定投业务和转
换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官网
2017 年 6 月 12 日
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诺德优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在公司直销柜台开展赎
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官网
2017 年 6 月 17 日
6
诺 德优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官网
2017 年 6 月 17 日1 2 0
7
诺德优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官网
2017 年 6 月 17 日
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和
定期定额投资的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官网
2017 年 7 月 1 日
9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
金资产净值与份额净值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官网
2017 年 7 月 1 日
10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深圳前海京西票号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
机构并相应开通定投业务和转
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 年 7 月 3 日
1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并相应开通转换业务及参与费
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 年 7 月 4 日
1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
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并相应开通定投业务及参与费
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 年 7 月 4 日
1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中国证券报、 2017 年 7 月 8 日1 2 1
增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
相应开通定投业务及转换业务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14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采用指数
收益法进行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 年 7 月 15 日
1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
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定投业务
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 年 7 月 19 日
16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华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
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 年 7 月 19 日
17
诺 德优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 年 7 月 20 日
1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利得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 年 7 月 28 日
19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认购、申购和定期定
额投资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 年 7 月 29 日1 2 2
20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
立北京分公司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 年 8 月 2 日
2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采用指数
收益法进行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官网
2017 年 8 月 5 日
2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并相应开通定投业务和转换业
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官网
2017 年 8 月 7 日
2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
相应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官网
2017 年 8 月 8 日
24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天津国美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官网
2017 年 8 月 12 日
2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采用指数
收益法进行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 年 8 月 12 日
26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及参
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 年 8 月 25 日1 2 3
27
诺 德优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官网
2017 年 8 月 28 日
28
诺 德优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官网
2017 年 8 月 28 日
29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
应开通定投业务和转换业务及
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官网
2017 年 9 月 8 日
30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
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官网
2017 年 9 月 13 日
3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采用指数
收益法进行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 年 9 月 16 日
3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采用指数
收益法进行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 年 10 月 13 日
33
诺 德优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 年 10 月 25 日1 2 4
34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持“乐视网”股票估
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 年 11 月 1 日
3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
应开通定投业务和转换业务及
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 年 11 月 3 日
二十 六、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基金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进行查阅 。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
资人按此 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
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致。
二十 七、 备查 文件
备查 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 一) 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 诺 德优 选 30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募集 的 文 件( 证 监
许可【2 011】320 号);
(二 )《诺德优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诺德优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诺德优选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五 )《诺德优选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 )法律意见书;
(七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八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1 2 5
(九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十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诺德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二〇 一七 年十二 月十 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