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基 金管理人 :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境内: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境 外: 纽约梅隆 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截 止日:2017 年11 月 13 日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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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1 绪言............................................................................................................................................ 5
§ 2 释义............................................................................................................................................ 6
§ 3 基金的历 史沿革和存续 .......................................................................................................... 10
§ 4 风险揭示 .................................................................................................................................. 11
§ 5 基金的投 资 .............................................................................................................................. 15
§ 6 基金管理 人 .............................................................................................................................. 30
§ 7 境外投资 顾问 .......................................................................................................................... 40
§ 8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 41
§ 9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 43
§ 10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53
§ 11 基金的 财产 ............................................................................................................................ 56
§ 12 基金资 产估值 ........................................................................................................................ 57
§ 13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62
§ 14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64
§ 15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65
§ 16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 17 基金托 管人 ............................................................................................................................ 72
§ 18 境外托 管人 ............................................................................................................................ 75
§ 19 相关服 务机构 ........................................................................................................................ 77
§ 20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 111
§ 21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2
§ 22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 146
§ 23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48
§ 24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49
§ 25 备查文 件 .............................................................................................................................. 150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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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南方香港优 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由南方中国 中小盘股票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转
型而来。《 关于南方中 国中小盘股 票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转型有关事项的议 案》经南
方中国中小 盘股票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内容 包括南方
中国中小盘 股票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LOF)变更名称和基金 类别、修改 基金投资目 标、投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费 用 和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等 事 项 。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并 于
2015 年 5 月13 日正式实 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之日起,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失 效且《南方 香港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同
时生效,南 方中国中小 盘股票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LOF)正式变更为南 方香港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接 受 本 基 金 转 型 的 备 案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境 外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境 外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投 资 者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申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风 险 一 是 境 外 投 资 产 品 风 险 , 包 括
香 港 市 场 风 险 、 汇 率 风 险 、 政 治 风 险 、 小 市 值 股 票 风 险 、 初 级 产 品 风 险 、 大 宗 交 易 风 险 和
证券借贷/ 正 回购/ 逆回购 风险等。
二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风 险 , 包 括 利 率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会 计 核 算
风 险 、 税 务 风 险 、 交 易 结 算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衍 生 品 风 险 等 。 三 是 本 基 金 合 同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表 述 与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风 险 评 价 可 能 不 一 致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香 港 市 场 , 整 体 表 现
受到经济运 行情况、香 港本地货币/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税法、汇率 、交易规则 、结算、
托 管 以 及 其 他 运 作 风 险 等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上 述 因 素 的 波 动 和 变 化 可 能 会 使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潜在风险。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之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特性 ,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谨 慎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基 金 的 过
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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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及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价 格 波
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9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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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绪言
本 基 金 按 照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成 立 并 运 作 , 若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与 届 时 有 效 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管理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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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南 方 香 港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本 基 金 由 南 方 中 国 中 小 盘 股
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转型而 来;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 南 方 香 港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境内: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目 的而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 特别 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地 方 法 规 、
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在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的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6 月 18 日颁布 、同年 7 月5 日实施的 《 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通知》:
指 《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
问题的通知》;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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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资产托管人: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合
同,受基金托管人委托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合 同 , 为
本 基 金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提 供 证 券 买 卖 建 议 或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等 服 务 的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聘请、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登记业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登记机构: 指 办 理 本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的总称;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
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
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转型: 指对“南 方 中国中小盘 股票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LOF )”更名为“南方 香
港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修 改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费 用 等 条 款 的
一系列事项的通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起始日,
原《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 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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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 指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至本基金合同终止
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合同的日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即深圳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同时交易的交易日);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
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间 进 行
转登记的行为;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
的场所;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上市交易: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者 通 过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登记机构 给投资者开 立的用于记 录投资者持 有证券的账 户, 包括人 民 币
普通股票账 户和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 户下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 登记机构的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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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 议 ,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的机构 ;
公司行为信息: 指 证 券 发 行 人 所 公 告 的 会 或 将 会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及 权 益 的 任
何 未 完 成 或 已 完 成 的 行 动 , 及 其 他 与 本 基 金 持 仓 证 券 所 投 资 的 发 行 公 司 有 关 的 重 大 信 息 ,
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指定媒介: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它 媒
介;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 T 日后( 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n 指自 然数;
基金利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以 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 指 任 何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克 服 、 无 法 避 免 的 事 件 和 因 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等。
以 上 释 义 中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 业 务 规 则 的 内 容 , 法 律 法 规 、 业 务 规 则 修 订 后 , 如 适 用 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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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金 的 历 史 沿 革 和 存 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香港优 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由南方中国 中小盘股票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通
过基金转型变更而来。
南方中国中 小盘股票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经中国证监 会《关于同 意南方中国 中 小
盘股票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LOF)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968 号 文)核准募 集,基
金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自 2011 年 8 月 25 日至 2011 年 9 月 20
日 进 行 公 开 募 集 , 募 集 结 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认,《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合同》于 2011 年 9 月 26 日生
效。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2 月 4 日 证监许可[2015]204 号文 准予变更注册。2015 年
4 月 9 日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会议方
式召开,会 议审议并通 过《关于南 方中国中小 盘股票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LOF)转型有关事
项的议案》 ,内容包括 南方中国中 小盘股票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变更名称、 修改基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费 用 和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等 事 项 。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通 过 之
日起生效并于 2015 年5 月 13 日正式 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之日起, 《南方中国中
小盘股票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 失效且《南 方香港优选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同时生效, 南方中国中 小盘股票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正式变更为 南方香港
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20 个工作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届时将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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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风险 揭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香 港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香 港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风 险 分 为 如 下 三 类 , 一 是 境 外 投 资 产 品 风 险 , 包 括 香 港 市 场 风 险 、 汇 率 风
险 和 政 治 风 险 等 ; 二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风 险 , 包 括 利 率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会 计 核 算 风 险 、 税 务 风 险 、 交 易 结 算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衍 生 品 风 险 等 。 三 是 本 基 金 合
同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一、境外投资产品风险
1 、香港市场 风险
香 港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表 现 受 到 经 济 运 行 情 况 、 香 港 本 地 货 币/ 财政/ 产 业 政 策 、 税 法 、 汇
率 、 投 资 环 境 、 投 资 标 的 、 市 场 制 度 、 交 易 规 则 、 结 算 、 托 管 以 及 其 他 运 作 风 险 等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本 基 金 资 产 会 因 上 述 影 响 而 面 临 潜 在 风 险 , 例 如 港 股 市 场 股 价 波 动 较 大 的 风 险
(港股市场实行T+0 回转 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等。此外,本基
金参与港股通交易,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
休 市 的 情 形 下 , 港 股 通 不 能 正 常 交 易 , 港 股 不 能 及 时 卖 出 , 可 能 带 来 一 定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2 、汇率风险
一 方 面 , 本 基 金 每 日 的 净 资 产 价 值 以 人 民 币 计 价 , 而 基 金 资 产 主 要 投 资 于 以 港 币 计 价
的标的,因此当人民币汇率发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价的净资产价值。
3 、政治风险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宏 观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波 动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 也 会 产 生 风 险 , 称 之 为 政 治 风 险 。 例 如 , 境 外 市 场 的 政 府
可 能 会 鉴 于 政 治 上 的 优 先 考 虑 , 改 变 支 付 政 策 。 本 基 金 以 境 外 市 场 为 主 要 投 资 地 区 , 因 此
境 外 市 场 的 政 治 、 社 会 或 经 济 情 势 的 变 动( 包 括 天 然 灾 害 、 战 争 、 暴 动 或 罢 工 等) ,都可能
对本基金造成直接或者是间接的负面冲击。
4 、小市值股 票风险
对 于 小 市 值 股 票 而 言 , 由 于 上 市 公 司 发 展 模 式 、 管 理 能 力 尚 未 成 熟 , 相 对 于 大 型 蓝 筹
股而言,其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性更大,并可能给投资者带来较大损失。
5 、初级产品 风险
本 基 金 将 不 直 接 投 资 于 钢 材 、 煤 炭 、 有 色 金 属 等 初 级 产 品 , 但 上 述 初 级 产 品 价 格 的 不
利变化可能对本基金部分投资标的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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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大宗交易 风险
大 宗 交 易 的 成 交 价 格 并 非 完 全 由 市 场 供 需 关 系 形 成 , 可 能 与 市 场 价 格 存 在 一 定 差 异 ,
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7 、证券借贷/ 正回购/ 逆 回购风险
证 券 借 贷/ 正 回 购/ 逆 回 购 风 险 的 主 要 风 险 在 于 交 易 对 手 风 险 , 具 体 讲 , 对 于 证 券 借
贷 , 交 易 期 满 时 借 方 未 如 约 偿 还 所 借 证 券 , 或 在 交 易 期 间 未 如 约 支 付 已 借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 利 息 和 分 红 ; 对 于 正 回 购 , 交 易 期 满 时 买 方 未 如 约 卖 回 已 买 入 证 券 , 或 在 交 易 期
间 未 如 约 支 付 售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 利 息 和 分 红 ; 对 于 逆 回 购 , 交 易 期 满 时 卖 方 未 如
约买回已售出证券。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 、利率风险
利 率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利 率 变 动 而 导 致 的 证 券 价 格 和 证 券 利 息 的 损 失 。 利 率 风 险 是 债 券 投
资 所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 息 票 利 率 、 期 限 和 到 期 收 益 率 水 平 都 将 影 响 债 券 的 利 率 风 险 水 平。
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2 、信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 是 指 债 券 发 行 人 是 否 能 够 实 现 发 行 时 的 承 诺 , 按 时 足 额 还 本 付 息 的 风 险 。 一
般 认 为 : 国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可 以 视 为 零 , 而 其 它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可 按 专 业 机 构 的 信 用 评 级 确
定 , 信 用 等 级 的 变 化 或 市 场 对 某 一 信 用 等 级 水 平 下 债 券 率 的 变 化 都 会 迅 速 的 改 变 债 券 的 价
格, 从而影响 到基金资产 。投资标的 可能因财务 结构恶化或 整体产业衰 退,致使专 业评等机
构 调 降 该 投 资 标 的 债 信 , 进 而 使 得 该 投 资 标 的 产 生 潜 在 资 本 损 失 的 风 险 。 但 本 基 金 主 要 采
取 股 票 组 合 管 理 , 信 用 风 险 相 对 较 低 。 衍 生 品 有 一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信 用 风 险 , 可 通 过 严 格 筛
选交易对手来控制。
3 、流动性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金 融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变 现 , 而 可 能 遭 受 折 价 损 失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将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变 现 成 本 很 高 ;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人 大 额 赎 回 的 风 险 ; 证 券 投 资 中 个 券 和 个 股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等 。 这 些 风 险 的 主
要 形 成 原 因 是 市 场 整 体 流 动 性 相 对 不 足 或 者 证 券 市 场 中 流 动 性 不 均 匀 , 存 在 个 股 流 动 性 风
险。
4 、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5 、会计核算 风险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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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计 核 算 风 险 主 要 是 指 由 于 会 计 核 算 及 会 计 管 理 上 违 规 操 作 形 成 的 风 险 , 如 经 常 性 的
串 户 , 帐 务 记 重 , 透 支 、 过 失 付 款 , 资 金 汇 划 系 统 款 项 错 划 , 日 终 轧 帐 假 平 , 会 计 备 份 数
据 丢 失 , 利 息 计 算 错 误 等 。 通 过 双 会 计 制 以 及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托 管 方 会 计 复 核 的 方 法 可 以
有效控制会计核算风险。
6 、税务风险
在 境 外 投 资 时 , 因 境 外 税 务 法 律 法 规 的 不 同 , 可 能 会 就 股 息 、 利 息 、 资 本 利 得 等 收 益
向 当 地 税 务 机 构 缴 纳 税 金 , 包 括 预 扣 税 , 该 行 为 可 能 会 使 得 资 产 回 报 受 到 一 定 影 响 。 境 外
市 场 的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可 能 变 化 , 或 者 加 以 具 有 追 溯 力 的 修 订 , 所 以 可 能 须 向 投 资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缴 纳 本 基 金 销 售 、 估 值 或 者 出 售 投 资 当 日 并 未 预 计 的 额 外 税 项 。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境 外 市 场 时 会 事 先 了 解 当 地 的 税 务 法 律 法 规 , 同 时 , 在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协 助 下 , 完 成 投 资
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7 、交易结算 风险
结 算 风 险 是 一 种 特 殊 形 式 的 信 用 风 险 。 当 双 方 在 同 一 天 进 行 交 换 时 , 就 会 产 生 结 算 风
险 。 在 一 方 已 经 进 行 了 支 付 后 , 如 果 另 一 方 发 生 违 约 , 就 会 产 生 结 算 风 险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国际性的专业清算公司统一进行交易结算,规避结算风险。
8 、法律风险
由 于 交 易 合 约 在 法 律 上 无 效 、 合 约 内 容 不 符 合 法 律 的 规 定 , 或 者 由 于 税 制 、 破 产 制 度
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 OTC (也称为柜
台市场) 的交易中。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约的不可实施性,包括合约潜在的
非 法 性 , 对 手 缺 乏 进 行 该 项 交 易 的 合 法 资 格 , 以 及 现 行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更 而 使 该 合 约 失
去 法 律 效 力 等 ; 二 是 交 易 对 手 因 经 营 不 善 等 原 因 失 去 清 偿 能 力 或 不 能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对 其 为
清 偿 合 约 进 行 平 仓 交 易 。 对 于 法 律 风 险 , 本 基 金 将 本 着 审 慎 的 原 则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并 借 助 于 本 基 金 聘 请 的 海 外 律 师 严 格 合 约 的 各 项 条 款 与 内 容 , 同 时 , 关 注
相应国家或地区法律环境的变化,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9 、衍生品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衍 生 品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基 金 的 有 效 管 理 和 避 险 , 而 不 是 投 机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过控制规模、计算合约理论价值、风险敞口、及时移仓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三、本基金合同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 基 金 合 同 投 资 章 节 有 关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表 述 是 基 于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 证 券 市 场
普 遍 规 律 等 做 出 的 概 述 性 描 述 , 代 表 了 一 般 市 场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的 长 期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销 售
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
同 的 销 售 机 构 采 用 的 评 价 方 法 也 不 同 , 因 此 销 售 机 构 的 风 险 等 级 评 价 与 基 金 合 同 中 风 险 收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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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特 征 的 表 述 可 能 存 在 不 同 , 投 资 人 在 购 买 本 基 金 时 需 按 照 销 售 机 构 的 要 求 完 成 风 险 承 受
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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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基金 的 投 资
5.1 投 资 目标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积 极 挖 掘 香 港 证 券 市 场 上 的 主 题 性 投 资 机 会 , 追 求 超 越 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5.2 投 资 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为 香 港 证 券 市 场 公 开 发 行 、 上 市 的 普 通 股 、 优 先 股 、 存 托 凭 证 、 房 地
产信托凭证 和香港证券 市场的公募 基金、金融 衍生产品( 远 期合约、互 换及在香港 证券市场
上市交易的 权证、期权 、期货等金 融衍生产品) 、结构性投 资产品(与 固定收益、 股权、信
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可转让
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
其它固定收益产品 (政府 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本 基 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 (普通股、优先股) 的基金资产占基金资产总值
的比例为 80%-95% ; 其 余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存 托 凭 证 、 房 地 产 信 托 凭 证 、 公 募 基 金 、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 结 构 性 投 资 产 品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其 它 固 定 收 益 产 品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会允许本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5%-20% 。
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时,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等应作相应调整。
5.3 投 资 理念
本 基 金 主 要 利 用 香 港 证 券 市 场 上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等 各 类 主 题 性 投 资 机 会 , 在 有 效 分
散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选 择 香 港 证 券 市 场 中 具 有 持 续 竞 争 优 势 的 公 司 证 券 以 及 投 资 于 上 述 证 券
的 基 金 等 进 行 科 学 的 组 合 管 理 , 优 化 组 合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持 续 稳 健 增
值。
5.4 投 资 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稳健的资产配置和积极的股票投资策略。 在资产配置中, 通过 “自上而
下” 的分析策略对宏观经济中结构性、 政策性、 周期性以及突发性事件进行研判, 挖掘未来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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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发展趋势及背后的驱动因素, 预测可能对资本市场产生的重大影响, 确定投资组合的
投资范围和比例。 在股票投资中, 采用 “自下而上”的策略, 精选出具有持续竞争优势, 且
估值有吸引力的股票, 精心科学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辅以严格的投资组合风险控制, 以 获
取超额收益。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评估市场的系
统性风险和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 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各类资产的比例, 在保持总体
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 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 值。 此外, 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
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受益于香港证券市场上具有主题性投资机会的优质上市公司, 在扎实
的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发掘企业价值。主要选股标准有:
(1 )市场及 行业地位:是否拥有市场主导能力,并能获取超额利润;
(2 )估值: 价格是否被市场低估;
(3 )盈利预 期:目标公司盈利稳定并持续增长,超出市场预期;
(4 )良好的 趋势:目标 公司的长期 成长被投资 者所认同, 在资产持续 增值的拉动 下 ,
股价有良好的上涨趋势。
3 、基金投资 策略
本基 金投资于 ETF 和权 益类基金, 根据对不同因素的研究与判断,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
调整,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投资风险。
(1 )香港市 场的效率比较高,投资于 ETF 可以 享受市场发展的平均收益。本基金在投
资 ETF 时, 将重点分析标的指数的代表性、跟踪误差以及流动性等指标。
(2 )主动型 基金将采取 定量和定性 相结合的分 析方式进行 筛选,通过 构建主动投 资 组
合,创造出超额回报。
a) 定性选择 :
对基金的选择主要考虑该基金的投资策略是否符合本基金精选配置的投资思路, 包括股
票和衍生品等的选择方法, 以及本基金对投资的稳定性、 风险和收益的要求; 该基金的管理
和研究团队应该有较长期良好的历史记录, 并且能够即时了解公司人员的变动; 该基金的管
理 人 应 该 有 稳 健 良 好 的 财 务 状 况 , 有 良 好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记 录 , 基 金 管 理 人 目 前 管 理
2,000 亿以上 资产规模,其经营理念和本基金产品的目标一致或者接近。
b) 定量选择 :
i. 该基金的过往历史业绩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好于其业绩基准, 或者管理该基金的
基金经理有长期优良的表现。
ii. 中 立 机 构 ( 如 晨 星 等 基 金 评 级 公 司 ) 对 公 司 的 评 级 在 同 类 基 金 中 处 于 中 等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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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 上水平。
iii. 基金的超额收益和标准差的比率(夏普比率)好于同类基金的中值。
iv. 基金买卖证券的交易成本处于同类基金中的合理水平。
4 、固定收益 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 产品投资将综合考虑收益、 风险和流动性 等指标 , 在深入分析宏观经
济发展、货币政策以及市场结构的基础上,灵活运用积极和消极的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消 极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策 略 的 目 标 是 在 满 足 现 金 管 理 需 要 的 基 础 上 为 基 金 资 产 提 供 稳 定 的
收益。 本基金主要通过利率免疫策略来进行消极债券投资。 积极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的目 标是
利用市场定价的短暂无效率来获得低风险甚至是无风险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的积极债券投资
主 要 基 于 对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的 研 究 。 本 基 金 也 将 从 债 券 市 场 的 结 构 变 化 中 寻 求 积 极 投 资 的 机
会。
5 、金融衍生 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策略和原则:
(1 )避险。 主要用于市 场风险大幅 累计时的避 险操作,减 小基金投资 组合因市场 下 跌
而遭受的市场风险;
(2 )有效管 理。利用金 融衍生品流 动性好,交 易成本低等 特点,通过 金融衍生品 对 投
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此外,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还将进行证券借贷
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未来, 随着香港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丰富,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
及时进行公告。
5.5 投 资 决策 依 据 和 决策 程 序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
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运 行环境和证 券市场走势 。这是本基 金投资决策 的 基
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 的配比关系 。在充分权 衡投资对象 的收益和风 险的前提下 作 出
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 、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 投资决策委 员会是公司 投资的最高 决策机构, 决定基金的 主 要
投资原则,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的资产及行业配置方案。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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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出投资建议:投资 研究团队依 据对宏观经 济、股票市 场运行趋势 的判断,结 合 基
金合同、投资制度向基金经理提出股票资产的投资建议。
(3)制定投资决策:基金 经理在遵守 投资决策委 员会制定的 投资原则前 提下,根据 研 究
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 控制委员会 定期召开会 议,对基金 投资组合进 行风险评估 , 并
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5)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 :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 环境的变化 和实际的需 要调整决策 的 程
序。
5.6 投 资 限制
1 、禁止用本 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购买不 动产;
(2 )购买房 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 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 物商品;
(5 )除应付 赎回、交易 清算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的 比 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利用融 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 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 券承销业务;
(9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0)违反 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1)从事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2)从事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直接 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4)中国 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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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资产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在 可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情 况 下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 普 通 股 、 优 先 股 ) 的 基 金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的 比 例 为
80%-95%;其 余基金资产 投资于存托 凭证、房地 产信托凭证 、公募基金 、金融衍生 产品、 结
构 性 投 资 产 品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其 它 固 定 收 益 产 品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本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5%-20% 。
(2 )本基金 持有同一家 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 20% ,其中银行 应当是中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 )本基金 持有同一机 构(政府、 国际金 融组 织除外)发 行的证券市 值不得超过 基 金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持有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 录国家或地 区以外的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其 中 持 有 任 一 国 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 不得购买证 券用于控制 或影响发行 该证券的机 构或其管理 层。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 以上具 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 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应 当 合 并 计 算 同 一 机 构 境 内 外 上 市 的 总 股 本 , 同 时 应 当 一 并 计 算 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 )本基金 持有非流动 性资产市值 不得超本过 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 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 )本基金 持有境外基 金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净值 的 10% ,但持有货币市 场 基
金不受此限制。
(8 )本基金 管理人所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任何 一只境外基 金,不超过 该境外基金 总 份
额的 20%。
(9 )本基金 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10) 本基金 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本基 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手 方(中资商 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 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可 的 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 方应当至少 每个工作日 对交易进行 估值,并且 本基金可在 任何时候以 公 允
价值终止交易;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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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2)本基 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手 方(中资商 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 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 评 级
机构评级。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3 )借方应当 在交易期内 及时向本基 金支付已借 出证券产生 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 红 。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 现金;
B 、 存款证 明;
C 、 商业票 据;
D 、 政府债 券;
E 、 中资商 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有 权在任何时 候终止证券 借贷交易并 在正常市场 惯例的合理 期限内要求 归 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3) 基金可 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 )所有参与 正回购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除外)应 当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可 的 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 购交易,应 当采取市值 计价制度对 卖出收益进 行调整以确 保现金不低 于 已
售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 一 旦 买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卖 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 在正回购交 易期内及时 向本基金支 付售出证券 产生的所有 股息、利息 和 分
红。
4 )参与逆回 购交易,应 当对购入证 券采取市值 计价制度进 行调整以确 保已购入证 券 市
值 不 低 于 支 付 现 金 的 102 % 。 一 旦 卖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基 金参与证券 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 易中发生的 任何损失负 相 应
责任。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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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基金参 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 购证券总市 值均不得超 过基金总资 产的 50%。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基 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5)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变 更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本 基 金 将 相 应 变 更 或 取 消 上 述 规 定 ,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投资组合 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若 本 基
金投资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
采 用 合 理 的 商 业 措 施 进 行 调 整 以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要 求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依其规定执行。
5.7 基 金 投资 组 合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 细 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9 月30 日 (未经审计)。
5.1 报 告 期末 基 金 资 产组 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80,006,017.72 89.26
其中:普通股
380,006,017.72 89.26
优先 股
-
-
存托 凭证
- -
房地 产信托凭
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2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44,242,864.42 10.39
8 其他资产
1,490,909.77 0.35
9 合计
425,739,791.91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市值为人民币 282,983,171.45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67.34%。
5.2 报 告 期末 在 各 个 国家 (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的股 票 及 存 托凭 证 投 资 分布
国家 (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380,006,017.72 90.43
合计
380,006,017.72 90.43
5.3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股 票 及存 托 凭 证 投资 组 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25,038,975.50 5.96
原材料 20,002,900.57 4.76
工业 14,518,990.08 3.46
非必需消费品 36,226,107.16 8.62
必需消费品 8,130,311.58 1.93
医疗保健 19,251,681.25 4.58
金融 137,356,587.88 32.69
科技 76,538,732.26 18.21
通讯 22,794,508.55 5.42
公用事业 20,147,222.89 4.79
合计 380,006,017.72 90.43
注:本基金对以上行业分类采用彭博行业分类标准。
5.4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股 票及 存 托 凭
证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
( 英文)
公司名称
( 中文)
证券
代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
国家
( 地
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 (人
民币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3
)
1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mpany
Of
China,Ltd.
中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 股份
有限公司
231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470,000 23,940,444.99 5.70
2
Tencent
Holdings
Limited
腾讯控股
有限公司
700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78,000 22,281,143.98 5.30
3
BOC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
中银香港
( 控股) 有
限公司
238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650,000 20,958,988.05 4.99
4
China
Merchants
Bank
Co.,Ltd.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396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700,000 16,326,216.90 3.89
5
AAC
Technologie
s Holdings
Inc.
瑞声科技
控股有限
公司
201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120,000 13,377,047.04 3.18
6
New 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td.
新华人寿
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1336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325,000 12,191,558.93 2.90
7
China
Communica
tions
Constructio
n Company
Limited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939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1,950,000 10,736,303.76 2.55
8
Kunlun
Energy
Company
Limited
昆仑能源
有限公司
135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1,610,000.00 10,437,478.34 2.48
9
China
Pacific
Insurance(g
roup)
Co.,Ltd.
中国太平
洋保险
( 集团) 股
份有限公
司
2601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360,000.00 10,292,781.24 2.45
10
China
Unicom
中国联合
网络通信
762
HK
香港联
合交易
香港 1,100,000.00 10,150,038.36 2.42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4
(Hong
Kong)
Limited
( 香港) 股
份有限公
司
所
注:本基金对以上证券代码采用当地市场代码。
5.5 报 告 期末 按 债 券 信用 等 级 分 类的 债 券 投 资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6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债 券投 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7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8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金 融衍 生 品 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5.9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基 金投 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5.10 投 资组 合 报 告 附注
5.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5.10.2
注: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5.10.3 其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375,369.37
4
应收利息
4,721.51
5
应收申购款
110,818.8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90,909.77
5.10.4 报告 期 末 持 有的 处 于 转 股期 的 可 转 换债 券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5
5.10.5 报告 期 末 前 十名 股 票 中 存在 流 通 受 限情 况 的 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6
5.8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经人民币汇 率调整的恒 生指数收益 率×95% +人民币同期活 期 存
款利率×5%
本 基 金 为 投 资 于 香 港 证 券 市 场 的 股 票 型 基 金 , 恒 生 指 数 是 香 港 市 场 存 在 历 史 最 长 久 的
指 数 , 是 反 映 香 港 股 票 市 场 表 现 最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综 合 指 标 , 自 推 出 至 今 一 直 获 广 泛 使 用 。
因此本基金 采用“经人 民币汇率调 整的恒生指 数收益率×95% +人民币同期活期存 款利率×
5% ”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能够更好的反映香港证券市场的平均收益水平。
恒生指数是 由香港恒生 银行全资附 属的恒生指 数服务有限 公司编制, 截至 2014 年 10
月,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
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该指数于 1969 年 11 月 24 日首
次公开发布,基期为 1964 年7 月31 日.基期指数定为 100 。 恒生指数以港币计价。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情 况 下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如 果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所 参 照 的 指 数 在 未 来 不 再 发 布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选 取 相 似 的 或 可 替 代 的 指 数 作 为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参 照 指 数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5.9 风 险 收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较 高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5.10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权利 的 处 理 原则 及 方 法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本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权 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
利益;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7
4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人 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利益。
5.11 基 金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12 代 理投 票
1 、基金管理 人作 为基金 投资者的代 理人,将行 使股票的代 理投票权。 在代理投票 时 ,
公 司 将 本 着 投 资 者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原 则 , 按 照 增 加 股 东 利 益 、 提 高 股 东 发 言 权 的 原 则 提 出 代
理投票的建议。
2 、代理投票 权的决定将由基金经理做出。公司将保留代理投票的文件至少三年以上。
3 、管理人可 委托境外投 资顾问或境 外托管人进 行代理投票 。基金投资 于注册地在 中 国
以 外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和 没 有 在 中 国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投 票 权 的 股 票 。 境 外 公 司 治 理 标 准 、
法 律 或 监 管 要 求 和 披 露 实 务 操 作 与 中 国 的 相 关 规 定 存 在 差 异 。 当 委 托 投 票 权 与 非 中 国 证 券
相 关 时 , 受 托 机 构 将 考 虑 在 相 关 外 国 市 场 上 适 用 的 不 同 的 法 律 法 规 , 提 出 决 定 如 何 行 使 表
决权的建议。
4 、在某些中 国以外的法 域中,就基 金组合内公 司的股份行 使投票权的 股东可能被 限 制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日 期 前 后 的 一 段 时 间 内 对 股 票 进 行 交 易 。 由 于 此 类 交 易 限 制 会 妨 碍 组 合 管
理 且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受 损 , 如 果 存 在 此 类 限 制 , 管 理 人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将 不 行 使 代 理
投 票 权 。 此 外 , 某 些 中 国 以 外 的 法 域 要 求 投 票 的 股 东 就 不 同 的 基 金 披 露 当 前 的 持 股 情 况 ,
如 果 存 在 此 类 披 露 要 求 , 管 理 人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将 不 行 使 委 托 投 票 权 , 以 保 护 基 金 持 有 信
息。
5 、基金将保 留委托投票权的记录,至少保存 3 年以上。其中包括:
(1 )基金作 为 证券持有人收到的有报告义务的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材料;
(2 )发行人 的名称;
(3 )组合证 券的交易所代码;
(4 )会议日 期;
(5 )会议上 需投票的事项的简要描述;
(6 )需投票 的事项是否由发行人、其管理层或其他人或公司提出;
(7 )基金是 否对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8 )基金如 何就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9 )基金的 投票是赞成还是反对发行人的管理层的提议。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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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管 理 人 也 可 聘 请 ISS (专业从事代理投票顾问服务的公司 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 ) 等 第三方提供代理投票服务,协助进行代理投票的决定。第三方代
理 投 票 服 务 机 构 将 提 供 代 理 投 票 的 分 析 、 提 出 投 票 建 议 , 并 将 管 理 人 提 出 的 投 票 决 定 形 成
指令通知发给统计投票机构,按月出具持有股票的报告、投票的季度和年度总结。
5.13 证 券交 易
1 、券商的交 易及清算执 行能力、研 究实力和提 供的研究服 务、IPO 的 支持等,这 是 选
择券商以及分配交易量最主要的原则和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交 易 及 清 算 执 行 能 力 。 主 要 指 券 商 是 否 对 投 资 指 令 进 行 了 有 效 的 执 行 、 能 否 取 得 较 高
质 量 的 成 交 结 果 以 及 成 交 以 后 的 清 算 完 成 情 况 。 衡 量 交 易 执 行 能 力 的 指 标 主 要 有 : 是 否 完
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清算系统的能力与清算时效性等;
研 究 机 构 的 实 力 和 水 平 。 主 要 是 指 券 商 能 否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宏 观 经 济 研 究 、 行 业 研 究 及
市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
提 供 研 究 服 务 的 质 量 。 主 要 指 券 商 承 接 调 研 课 题 的 态 度 、 协 助 安 排 上 市 公 司 调 研 、 以
及就有关专题提供研究报告和讲座;IPO 的支持 。是指券商是否有充足的IPO 资源 ,是否能
够在 IPO 项 目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2 、管理人根 据上述标准 对境外券商 进行遴选, 拟定交易量 分仓比例, 并每 季度进 行 调
整,考核内容包括服务质量、证券推荐的成功率、交易的执行力等因素。
3 、对于在券 商选择和分 仓中存在或 潜在的利益 冲突,管理 人应该本着 维护持有人 的 利
益出发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4 、交易佣金 的返还。交 易佣金如有 折扣或返还 ,应归入基 金资产,或 者使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受益。
5.14 基 金业 绩
(一)本基 金在业绩披 露中将采用 全球投资表 现标准(GIPS)。GIPS 是一套确保 公 司
表现得到公平报告和充分披露的投资表现报告道德标准。
1 、在业绩表 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2 、按照 GIPS 的相关规定 和标准进行计算;
3 、如果 GIPS 的标准与国内现行要 求不符时, 同时公布不 同标准下的 计算结果, 并 说
明其差异;
4 、对外披露 时,需要注明业绩计算标准是符合 GIPS 要求的。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9
(二)基金 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险, 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5.13-2015.12.31 -25.05% 2.69% -14.30% 1.47% -10.75% 1.22%
2016.1.1-2016.12.31 -10.41% 1.18% 6.92% 1.12% -17.33% 0.06%
2017.1.1-2017.9.30 18.08%
0.74%
17.98%
0.66%
0.10%
0.08%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20.71% 1.68% 8.11% 1.11% -28.82% 0.57%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0
§ 6 基金 管 理 人
6.1 基 金 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
公司、厦门 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广 西信托投资 公司共同发 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 会
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 文批准进行 增资扩股, 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0 年,经 证监许可[2010]1073 号 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股
权转让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 年公 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
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 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 15% 及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
6.2 主 要 人员 情 况
6.2.1 董事会成员
张 海 波 先 生 , 董 事 长 ,1963 年 出 生 , 籍 贯 安 徽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十 九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中 共 江 苏 省 委 农 工 部 至 助 理 调 研 员 ,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调 研 员 。
1998 年12 月 加入华泰证券,曾任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总监兼投资
银 行 业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华 泰 证 券 副 总 裁 兼 华 泰 紫 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华 泰 金
融控股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 (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曾 分
管 投 资 银 行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资 产 管 理 、 直 接 投 资 、 海 外 业 务 、 计 划 财 务 、 人 力 资 源 等 工
作。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 连 芬 女 士 , 董 事 ,1966 年 出 生 , 籍 贯 天 津 , 金 融 专 业 硕 士 , 二 十 四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 赛 格 集 团 销 售 , 深 圳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投 资 一 部 研 究 室 主 任 , 大 鹏 证 券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1
经 纪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深 圳 福 虹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南 方 总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 第 一 证 券
总 裁 助 理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深 圳 华 强 北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渠 道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 运 营 中 心 总 经
理 、 零 售 客 户 部 总 经 理 、 执 行 办 主 任 、 总 裁 助 理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 董事,1975 年出生,籍 贯浙江,管 理学博士, 十九年证券 从业经历,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东 城 区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中 心 、 华 晨 集 团 上 海 办 事 处 、 通 商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2 月加入华泰证券,先后担任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
高 级 经 理 、 证 券 投 资 部 投 资 策 划 员 、 南 通 姚 港 路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瑞 金 一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证 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综 合 事 务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 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1966 年出生,籍贯江西,工学学士,中国籍。历任陆军第 124 师
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 42 集团军
政 治 部 组 织 处 副 营 职 干 事 、 驻 香 港 部 队 政 治 部 组 织 处 正 营 职 干 事 、 驻 澳 门 部 队 政 治 部 正 营
职干事、陆 军第 163 师 政治部宣传 科副科长( 正 营职) 、深圳 市纪委教育 调研室主任 科员 、
副 处 级 纪 检 员 、 深 圳 市 纪 委 办 公 厅 副 主 任 、 深 圳 市 纪 委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室 主 任 。 现 任 深 圳 市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 董事,1981 年出生, 籍 贯四川,工 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历任深圳市 城 建
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信访办) 高级主管、企业三
部 高 级 主 管 。 现 任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发 展 部 副 部 长 、 深 圳 市 城 市 建 设 开 发 ( 集
团)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 ,董事,1961 年出生,籍贯福建, 近现代史专 业硕士,中 国籍。历任 厦 门
大 学 哲 学 系 团 总 支 副 书 记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 营 业 部 经 理 、 计 财 部 经
理 、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工 会 主 席 、 党 总 支 副 书 记 。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 董 事,1970 年出生,籍 贯安徽,临 床医学博士 ,中国籍。 历任安徽泗 县 人
民 医 院 临 床 医 生 、 瑞 金 医 院 主 治 医 师 、 兴 业 证 券 研 究 所 医 药 行 业 研 究 员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 小 松 先 生 , 董 事 ,1970 年 出 生 , 籍 贯 四 川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中 国
籍。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 习职员、
证 监 会 处 长 、 副 主 任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党委副书记。
姚景源先生 ,独立董事 ,1950 年出生,籍贯山 东,经济学 硕士,中国 籍。历任 国家经
委 副 处 长 、 商 业 部 政 策 研 究 室 副 处 长 、 国 际 合 作 司 处 长 、 副 司 长 、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会 商
业 行 业 分 会 副 会 长 、 常 务 副 会 长 、 国 内 贸 易 部 商 业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商 业 联 合 会 副 会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2
长 、 秘 书 长 、 安 徽 省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 安 徽 省 阜 阳 市 政 府 市 长 、 安 徽 省 统 计 局 局 长 、 党 组 书
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
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 心 丹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1966 年 出 生 , 籍 贯 湖 南 , 金 融 学 博 士 ,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 教 育 部 全 国 金 融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国 籍 。 历
任东南大学 经济管理学 院教授、南 京大学工程 管理学院院 长。现任南 京大学- 牛津 大学金融
创 新 研 究 院 院 长 、 金 融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南 京 大 学 创 业 投 资 研 究 与 发 展 中 心 执 行 主 任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江 苏 省 省 委 决 策 咨 询 专 家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委 员 会 委 员 及 公 司 治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交 通 银 行 等 单 位 的 博 士 后 指 导 导 师 、
中 国 金 融 学 年 会 常 务 理 事 、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会 评 审 专 家 、 江 苏 省 资 本 市 场 研 究 会 会 长 、 江 苏
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 ,独立董事 ,1951 年出生,中国香 港籍,工商 管理博士, 法学硕士, 香 港
证 券 及 投 资 学 会 杰 出 资 深 会 员 。 历 任 香 港 警 务 处( 商 业 罪 案 调 查 科) 警 务 总 督 察 、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专 员 办 事 处 证 券 主 任 、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法 规 执 行 部 总 监 。 现 任 香 港
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 ,独立董事 ,1964 年出生,籍贯北 京,经济学 硕士、工商 管理硕士、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中 国 籍 。 历 任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干 部 、 深 圳 蛇 口 中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经 理 、 京 都 会
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
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 独立董事,1971 年出生,籍贯广东 ,法学硕士 ,中国籍。 历任北京市 万 商
天勤(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合 伙 人 。 现 任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全 联 并 购 公 会 广 东 分 会 会 长 、 广
东 省 律 师 协 会 女 律 师 工 作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深 圳 市 中 小 企 业 改 制 专 家 服 务 团 专 家 、 深 圳 市 女
企业家协会理事。
6.2.2 监事会成员
吴 晓 东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1969 年 出 生 , 籍 贯 江 苏 , 法 律 博 士 , 中 国 籍 。 历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法 律 部 法 规 处 副 处 长 、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部 并 购 监 管 处 副 处 长 、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部 公 司 治
理 监 督 处 处 长 、 发 行 监 管 部 发 审 委 处 长 、 华 泰 证 券 合 规 总 监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党 委 书 记 、 副
总 裁 、 董 事 长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南 方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事长。
舒本娥女士 ,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江西, 大学本科学 历,十九年 证券从业经 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 熊 猫 电 子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处 处 长 、 华 泰 证 券 计 划 资 金 部 副 总 经 理 、 稽 查 监 察 部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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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华 泰 长 城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华 泰 瑞 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 ,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浙江, 大学本科学 历,高级会 计师,中国 籍 。
历 任 浙 江 兰 溪 马 涧 米 厂 主 管 会 计 、 浙 江 兰 溪 纺 织 机 械 厂 主 管 会 计 、 深 圳 市 建 筑 机 械 动 力 公
司 会 计 、 深 圳 市 建 设 集 团 计 划 财 务 部 助 理 会 计 师 、 深 圳 市 建 设 投 资 控 股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高
级 会 计 师 、 经 理 助 理 、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财 务 预 算 部 副 部 长 。 现
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深圳市建安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深投物
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 ,监事,1961 年出生,籍贯福建, 船舶工程专 业学士,中 国籍。历任 厦 门
造 船 厂 技 术 员 、 厦 门 汽 车 工 业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国 际 广 场 筹 建 处 副
主 任 、 厦 信 置 业 发 展 公 司 总 经 理 、 投 资 部 副 经 理 、 自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职 务 。 现 任 厦 门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 ,监事,1969 年出生,籍贯福建,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历任厦门 对 外
供 应 总 公 司 会 计 、 厦 门 中 友 贸 易 联 合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厦 门 外 供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兴 业 证 券 计 财 部 财 务 综 合 组 负 责 人 、 直 属 营 业 部 财 务 部 经 理 、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审 计 部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 稽 核 审 计 部 副 总 监 、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兴 业 证 券 财 务 部 、 资 金 运 营 管 理 部 总 经
理、兴证期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德伦先生 ,职工监事 ,1964 年出生,籍贯山 东,企业管 理硕士学历 ,中国籍。 历 任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副 教 授 、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处 长 、 汉 唐 证 券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海 王
生 物 人 力 资 源 总 监 、 华 信 惠 悦 咨 询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首 席 顾 问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执行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民先生, 职工监事,1969 年出生,籍贯安徽 ,计算机硕 士研究生, 中国籍。历 任 安
徽 国 投 深 圳 证 券 营 业 部 电 脑 工 程 师 、 华 夏 证 券 深 圳 分 公 司 电 脑 部 经 理 助 理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运 作 保 障 部 副 总 监 、 市 场 服 务 部 总 监 、 电 子 商 务 部 总 监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执行董事。
林斯彬先生 ,职工监事 ,1977 年出生,籍贯广 东,民商法 专业硕士, 中国籍。历 任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业 务 部 实 习 律 师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资 产 保 全 部 职 员 、 银 华 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 职 员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核部董事 。
6.2.3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员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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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 文 宏 先 生 , 副 总 裁 , 中 共 党 员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经 济 师 , 中 国 籍 。 历 任 江 苏 省 投 资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 江 苏 国 际 招 商 公 司 部 门 经 理 、 江 苏 省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江苏国 信高科技创 业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2003 年加入南方基金, 曾任南方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 运 东 先 生 , 副 总 裁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学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于 财 政 部 地 方 预 算 司
及办公厅、 中国经济开 发信托投资 公司,2002 年加入南方 基金,历任 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 、
产 品 开 发 部 总 监 、 总 裁 助 理 、 首 席 市 场 执 行 官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党 委
委员。
常克川先生 ,副总裁, 中共党员,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 国籍。历任 中国农业银 行 副
处 级 秘 书 , 南 方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沈 阳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 华
泰联合证券 董事会秘书 、合规总监 等职务;2011 年加入南方基金,任 职董事会秘 书、纪 委
书 记 、 南 方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董 事 会 秘 书 、 纪
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
高级分析师 ,2002 年加 入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高 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 理、基 金
经 理 、 全 国 社 保 及 国 际 业 务 部 执 行 总 监 、 全 国 社 保 业 务 部 总 监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鲍 文 革 先 生 , 督 察 长 , 中 国 民 主 同 盟 盟 员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籍 。 历 任 财 政 部 中 华 会
计师事务所 审计 师,南 方证券有限 公司投行部 及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助 理,1998 年 加入南 方
基 金 , 历 任 运 作 保 障 部 总 监 、 公 司 监 事 、 财 务 负 责 人 、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6.2.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2011 年9 月至2017 年8 月,黄亮;2017 年8 月至2017 年11
月,黄亮、毕凯;2017 年 11 月至今 ,毕凯。
毕凯先生,美国埃默里大学工商管理专业 (金融方向) 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就
职 于 赛 灵 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翰 亚 投 资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 晨 星 资 讯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高 级 分 析
师、绩效评价员 、股票分析师。2015 年 6 月加入南方基金,任职国际业务部研究员;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8 月 ,任南方金砖基金经理助理;2017 年 8 月至今 ,任南方香港优选、
国企精明基金经理。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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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成 员
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 (权益) 史博先生,总裁助理兼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刘
秀焰女士、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 总裁丁晨女士,国际业务部董事黄亮先生。
6.2.6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存 在 近 亲 属关 系 。
6.3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 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证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7 )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 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 季度、 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 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 《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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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20) 如委托 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条件,在挑选、
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受信责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21)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但 因 第 三 方 责 任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失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2) 基金进 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3 ) 确保 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试
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
(24)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5)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6.4 基 金 管理 人 关 于 遵守 法 律 法 规的 承 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 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 全的内部风 险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 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 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 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 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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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 场 秩
序;
(10)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6.5 基 金 管理 人 关 于 禁止 性 行 为 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 证券;
2 、违反 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 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 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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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基 金 经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 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6.7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 了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管 理 风 险 、 经 营 风 险 以 及 操 作 风 险 , 确 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 司 财 务 以 及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从 而 最 大 程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指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 管 理 方
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的 总 称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业
务规章等组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对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业 绩 评 估
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原则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有效执行。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在 职 能 上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必 须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并 通 过 切 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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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应 充 分 发 挥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及 各 级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方 法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制效果。
3 、主要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凭 证 制 度 、 复 核 制 度 、 账 务 处 理 程 序 、 基 金 估 值 制 度 和 程
序 、 基 金 财 务 清 算 制 度 和 程 序 、 成 本 控 制 制 度 、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 和 费 用 报 销 管 理 办 法 、
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 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组 织 各 部 门 制 定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的 机
构 设 置 、 风 险 控 制 的 程 序 、 风 险 控 制 的 具 体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等 部 分 组
成。
风 险 控 制 的 具 体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财 务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以 及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防 火 墙 制 度 、 反 馈 制 度 、 保 密
制度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 核制度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和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 察 长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除 应 当 回 避 的 情 况 外 , 督 察 长 享 有 充 分 的 知
情 权 和 独 立 的 调 查 权 。 督 察 长 根 据 履 行 职 责 的 需 要 , 有 权 参 加 或 者 列 席 公 司 董 事 会 以 及 公
司 业 务 、 投 资 决 策 、 风 险 管 理 等 相 关 会 议 , 有 权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文 件 、 档 案 。 督 察 长 应 当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向 全 体 董 事 报 送 工 作 报 告 , 并 在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相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定 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公 司 配 备 了 充 足 合 格 的 监 察 稽
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稽 核 管 理 办 法 、 内 部 稽 核 工 作 准 则 等 。 通 过 这 些 制 度 的 建 立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情 况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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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境外 投 资 顾 问
本 基 金 目 前 不 设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选 择 、 聘 任 、 更 换 或 撤 销 境 外 投 资 顾
问,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公告。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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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基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一、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基金上市的时间
本基金由南 方中国中小 盘股票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LOF) 转型而来,南方 中国中小盘 股 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于 2011 年 11 月1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暂停上市交易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期 间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暂 停 基 金 的 上 市 交
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 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上市条件;
2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上 市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暂 停 基 金 上 市 的 决 定
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当 暂 停 上 市 情 形 消 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出 恢 复 上 市 申 请 , 经 深 圳
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五、终止上市交易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终 止 基 金 的 上 市 交 易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 终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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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到 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基 金上市的决 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发 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六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新 功 能 ,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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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9.1 申 购 与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销 售 网 点 和 会 员 单 位 的 名 单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告。
9.2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开 放日 及 时 间
本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深 圳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主 要 市 场 同 时 交
易 的 交 易 日 。 本 基 金 目 前 投 资 的 主 要 市 场 为 香 港 证 券 市 场 。 若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主 要 市 场 发 生
变更,将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中进行列示。本基金的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遵
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开 放 日 的 开 放 时 间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与 销 售 机 构 约
定 , 在 非 开 放 日 或 开 放 日 的 其 他 时 间 受 理 或 者 拒 绝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届 时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为 准 。 如 果 本 基 金 接 受 投 资 者 在 非 开 放 时 间 或 非 开 放 日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所 在
开放日的价格。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和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9.3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 以受理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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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场外赎回 遵循“先进 先出”原则 ,即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场外销售机 构赎回基金 份 额
时 ,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场 外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亦 即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时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投资者通 过场外申购 、赎回应使 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立的深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 、本基金申 购、赎回的 币种为人民 币,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 情 况
下 , 接 受 其 它 币 种 的 申 购 、 赎 回 , 并 对 业 绩 基 准 、 信 息 披 露 等 相 关 约 定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并 公
告;
7 、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 等业务,按 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8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在 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 前 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4 申 购 与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 基 金 销 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 购本基金时 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 申 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 +2 日 内对该交易申请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3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向销售网
点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投 资 者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申 请 。 申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因 申 请 不 符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销 售 机 构 、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而 不 予 确 认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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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立 , 投 资 人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 资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登 记 机 构 按 规 定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基
金登记机构 及其相关基 金销售机构 在 T +10 日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 账户;如
基 金 投 资 所 处 的 主 要 市 场 或 外 汇 市 场 正 常 或 非 正 常 停 市 时 , 赎 回 款 项 支 付 的 时 间 将 相 应 调
整 ;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适 当 延 迟 通 过 登 记 机 构 及 其 相 关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将 赎 回 款 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的 时 间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赎 回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按 本 基 金 合
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基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在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权益 的 情
况下调整上述程序,但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9.5 申 购 与赎 回 的 数 额限 制
1 、本基金首 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 下 , 可 根 据 情 况 调 高 首 次 申 购 和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 具 体 以 销 售 机 构 公 布 的 为 准 , 投
资人需遵循 销售机构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单笔 赎回申请不 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 赎回时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各 销 售 机 构 在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可 根 据 情 况 调 高 单 笔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要
求 , 具 体 以 销 售 机 构 公 布 的 为 准 , 投 资 人 需 遵 循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和
赎回的数额限制须遵守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的约定。
2 、本基金不 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 、本基金不 对 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上限进行限 制,但法律 法规和监管 机 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金额 和 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在
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6 申 购 费用 和 赎 回 费用
1 、 本基金场 外 申购时投资者可以选择支付前端 申购费用或后端申购 费用; 场内 申购时
投资者只能选择支付前端 申购费用。
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3%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后端申购费率最
高不高于 1.4% ,且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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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端收费: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3%
100 万≤M <500 万 0.7%
500 万≤M <1000 万 0.2%
M≥1 00 0 万 每笔 1000 元
后端收费(其中 1 年为 365 日 ):
持有期限(N ) 申 购费率
N <1 年 1.4%
1 年≤N <2 年 1.3%
2 年≤N <3 年 1.0%
3 年≤N <4 年 0.7%
4 年≤N <5 年 0.4%
N≥5 年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 本基金场 外 赎回费率不高于 0.5% ,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其中 1 年为
365 日)。具 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3%
N≥2 年 0
本基金 场内赎回费率为 0.5%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25% 。
3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 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确
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于 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公告。
4 、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 方
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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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9.7 申 购 份额 与 赎 回 金额 的 计 算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 ) 若投资 者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 (适用于场外、 场内) , 则申购份额的 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前端申购 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 元申购本基金, 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 对应费率为 1.3% ,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 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3%)=98,716.68 元
前端申购费用=100,000 -98,716.68=1,283.32 元
申购份额 = 98,716.68/1.0160 = 97,162.09 份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7,162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7,162× 1.0160 =98,716.59 元
退款金额=100,000 -98716.59 -1,283.32=0.09 元
(2 )若投资 者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适用于场外) ,则申 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 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场外 申购本基金,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160 =98,425.20 份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1 ) 若投资者申购时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 (适用于场外、 场内) ,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
公式为: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用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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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 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在一年内, 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60× 0.5% =508.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60 -508.00 =101,092.00 元
(2 ) 若投资 者申购时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 (适用于场外) ,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 场外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在一年内,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 1.4% ,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360 元,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申购费用=100,000× 1.0160× 1.4%=1,422.40 元
赎回费用=100,000× 1.0360× 0.5%=518.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360 -1,422.40 -518.00=101,659.60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2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场外申购涉及金额、 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涉及
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
者资金账户。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6 、申购和赎 回的登记
投资者 场外 申购基金成 功后,基金 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登 记 手
续,投资者自 T+3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场外 赎回基金成 功后,基金 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登 记 手
续。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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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登记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9.8 拒 绝 或暂 停 申 购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1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
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本基金 的资产组合 中的重要部 分发生暂停 交易或其他 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申 购 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4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 、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登 记机构因技 术 保
障 等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行;
(5 )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 )基金资 产规模达到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上限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中 国证监会、 国 家
外汇管理局的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8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 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9 )因基金 收益分配或 基金投资组 合内某个或 某些证券进 行权益分派 等原因,使 基 金
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10) 个别投 资者的申购、赎回 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顺 利 实 施 投 资 策 略 , 继 续 接 受 其 申 购 可 能 对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生损害;
(11)法律 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某 些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时 应 及 时 公 告 、 通 知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消 除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通知。
9.9 暂 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的 情 形 及 处理 方 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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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
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本基金 的资产组合 中的重要部 分发生暂停 交易或其他 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赎 回 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4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 、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登 记机构因技 术 保
障 等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行;
(5 )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继续接 受赎回申请 将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 情形时,可 暂停接受投 资 人
的赎回申请。
(7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8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时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述第(5 )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延 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 并 应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9.10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 (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
总数及基金 转换申请转 入份额总数 的余额)申 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时,为
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场 外处理方式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对 场 外 赎 回 申
请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 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 兑付投资者 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 正 常
赎回程序执行。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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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前提下,对 其余赎回申 请予以延期 办理。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中 未 被 受 理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自 动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 并 将 按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确 定 赎 回 份 额 及 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准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开放式基金 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办 理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邮 寄 、
传 真 、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本 基 金 连 续 两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 含 两 个 开 放 日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延 期 期 限 不 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 额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内 处 理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关规定办理。
9.11 其 他暂 停 申 购 和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 《基金合同》 或 《招 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的 , 可 以 经 届 时 有 效 的 合 法 程 序 宣 布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 赎
回申请。
9.12 暂 停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和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应依法及 时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9.13 基 金转 换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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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提 供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服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9.14 定 投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投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9.15 基 金的 转 托 管
一、基金 份额的登记
1 、基金的份 额采用分系 统登记的原 则。场外申 购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登 记系统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申 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既可 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也 可 以
通过具有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登 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是指持 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 在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 ) 之
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系 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 登记是指持 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 在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 间 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 系统转登记 的具体业务 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 定 办
理。
9.16 其 他业 务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与 解 冻 、 质 押 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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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基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 基 金费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
7 、基金银行 汇划费用;
8 、基 金 的证券 交 易费 用、 所 投资 基金 的 交易 费用 和 管理 费用 及 在境 外市 场 的开 户、 交
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9 、基金进行 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 基金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 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 关税、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
11 、与基金 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1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新托管人所引起
的费用, 但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
13、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 规 另 有规定 时 从 其规定 。
三 、 基 金费用 计 提 方法、 计 提 标准和 支 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 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 (含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按基金资产 净值的 1.6% 年费
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 1.6%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 对于已确认的管理费,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管理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 如果委托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的管理费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4
可以部分作为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 具体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在有关协议中进
行约定。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 费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 (含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按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 年费
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 托管费率为 0.3%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 对于已确认的托管费,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 如果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 其中可以部
分作境外资产托管人的费用, 具体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境外资产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
定。
3 、 本条第 ( 一) 款第 3 至第 13 项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 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 不 列入基 金 费 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 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 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其他具体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 、 基 金管理 费 、 基金托 管 费 等基金 费 用 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
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等相关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获得监管机构的豁免 或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许可本基金或本类型的基金采取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模式, 则
本基金可以依法引入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收费模式; 若引入该类收费模式没有增加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费用负担, 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基金管理人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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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税收
基金和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境外投资市场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
务。
对 于 非 代 扣 代 缴 的 税 收, 基金管理人 可 聘 请 税 收 顾 问 对 相 关 投 资 市 场 的 税 收 情 况 给 予
意见和建议。 境外 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 缴纳
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
负责。
除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疏忽、 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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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基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指 基 金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以
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在 境 内 开 立 人 民 币 和 外 币 资 金 账 户 , 在 境 外 投
资 市 场 根 据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要 求 、 行 业 惯 例 及 托 管 业 务 需 要 以 本 基 金 名 义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义 开 立 外 币 资 金 账 户 及 证 券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人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 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 和 收
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因 进 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 的债权不得 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固有财 产的债务相 抵销;不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5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将其 义务委托第 三方,并对 第三方处理 有关本基金 事 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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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开放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票按估 值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所 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 以 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值。
1 )送股、转 增股、配股 和增发等方 式发行的股 票,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 同 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发行 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 )在任何 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 进
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如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 第(1)-(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固定收益 证券估值方法
(1 )债券按 估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价 估值。如果 不存在交易 所交易价格 , 则
根据行业通用权威报价系统的报价进行估值。
(2 )未上市 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3 )在任何 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 进
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如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 第(1)-(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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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衍生品估 值方法
(1 )上市流 通衍生品按 估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 , 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 衍生品按成 本价估值, 如成本价不 能反映公允 价值,则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值。
4 、存托凭证 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 、基金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的基金按 估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 , 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其他基 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 、非流动性 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 于 未 上 市 流 通 或 流 通 受 限 或 暂 停 交 易 的 证 券 , 应 参 照 上 述 估 值 原 则 进 行 估 值 。 如 果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在两个或 者两个以上 的交易场所 交易的同一 证券,一般 采用该证券 主要交易市 场 的
收 盘 价 或 报 价 ; 根 据 不 同 交 易 市 场 的 发 行 量 之 比 确 定 该 证 券 的 主 要 交 易 市 场 。 个 别 市 场 有
特殊交易结算规则的,根据该市场规则处理。
8 、汇率
人 民 币 对 主 要 外 汇 的 汇 率 应 当 以 估 值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 其 认 可 机 构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 价 为 准 。 涉 及 其 他 货 币 对 人 民 币 的 汇 率 , 采 用 估 值 日 国 际 市 场 主 要 信 息 披 露 机 构 提 供
的其它币种对美元的汇率套算。
9 、税收
对 于 按 照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投 资 所 在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交 纳 的 各 项 税 金 , 本 基 金
将 按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进 行 估 值 ; 对 于 因 税 收 规 定 调 整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实 际 交 纳 税 金 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 、 为 股 票 、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 外 汇 等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需 要 , 经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利 用 及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确 定 的 一 种 或 多 种 来 源
的数据信息。
11 、在任何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款第 1 -10 项规 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 行 估
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 方法。但是 ,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为 按本款第 1 -10 项规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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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估值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人 民 币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每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 、基金日常 估值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一 同进行。基 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签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在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 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可以各自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不 改 变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各 自 承 担
的责任,同时,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的主要证券 交易所或市 场或外汇市 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 营 业
时;
2 、因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 基 金
财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延迟 估值有利于 基金份额持 有 利
益的保护;
4 、如出现基 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紧急 事故的任何 情况,会导 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 或 无
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5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估 值 出 现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其 中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小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5% 时,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应在发现 日对账务进 行更正调整 ,不做追溯 处理; 错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0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原 因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 、差错处理 原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托
管协议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 )差错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由 此 造 成 或 扩 大 的 损 失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和 未
更 正 方 根 据 各 自 的 差 错 程 度 分 别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方仅对 可能导致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 , 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 任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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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 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的交易 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 构 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当基金 估值出现影 响基金份额 净值的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 即纠正,并 采 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按本条 第(四)款 估值方法规 定的第 11 项条款进行 估 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有 关登记结 算 机构、数据 服务机构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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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合同 生效当年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 期 末 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 下,基金收 益分配每年 最多不超过 12 次,每份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
5 、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登 记在登记系 统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只 能 选 择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影 响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酌 情 调 整 以 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于 变 更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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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用
1 、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再 投资方式免 收再投资的 费用。红利 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 照 登
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2 、收益分配 时发生的银 行转账等手 续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获 现 金 红 利 不 足 支 付 前 述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 登 记 机 构 可 以 自 动 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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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按国家有 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并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也可以委 托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 独 立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基 金 会 计 , 但 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不 能 同 时 从 事 本 基 金 的 审 计 业
务。
6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8 、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 法规规定在 会计年度结 束后 60 个 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 提 交
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境外资产 托管人相独 立的、具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等 对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应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5
§ 15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 《基金法》 、 《试行办法》 、 《运作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其实施准则、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
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可 以 人 民 币 、 美 元 等 主 要 外 汇 币 种 计 算 并 披 露 净 值 及 相 关 信 息 。 涉 及 币 种 之 间
转 换 的 , 应 当 披 露 汇 率 数 据 来 源 , 并 保 持 一 致 性 。 如 果 出 现 改 变 , 应 当 予 以 披 露 并 说 明 改
变 的 理 由 。 人 民 币 对 主 要 外 汇 的 即 期 汇 率 应 当 以 报 告 期 末 最 后 一 个 估 值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即期汇率中间价为准。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6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日的 2 个工作日内,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 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述工 作日的 2 个工作日内, 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复 制
前述信息资料。
(四)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的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单 独 编 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相 关 内
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 度报告: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 报告: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有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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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
问;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 变更;
7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9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0 、对基金 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11 、涉及基 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 更、增加、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20 、基金更 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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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开澄清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 本基金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为方便投资者交易本基金,可增加信息披露的范
围。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 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投 资 者 可 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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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 终止基 金合同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 报 酬
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8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基金合 同等约定的其他事项。
2 、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后 生效,并自 决议生效后 两 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 、如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并 属于本基金 合同必须遵 照进行修改 的情形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修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上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更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 变
更收费方式;
(4 )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 )基金管 理人、登记 机构、销售 机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申 购 、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9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除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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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 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 自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和
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7 )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 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 金清算公告;
(10)对基 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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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 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2 )、(3 )小项规定 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清算组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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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基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是中国 金融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 分, 总行设在 北京。经国 务 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
立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继 原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全 部 资 产 、 负 债 、 业 务 、 机 构 网 点 和
员 工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网 点 遍 布 中 国 城 乡 , 成 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 辐 射 范 围 最 广 , 服 务 领
域 最 广 , 服 务 对 象 最 多 , 业 务 功 能 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在 海 外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 企业之列。作为一家
城 乡 并 举 、 联 通 国 际 、 功 能 齐 备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一 贯 秉 承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 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 健 经 营 、 可 持 续 发 展 , 立 足 县 域 和 城 市 两 大 市 场 , 实 施 差 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 造 “ 伴 你 成 长 ” 服 务 品 牌 , 依 托 覆 盖 全 国 的 分 支 机 构 、 庞 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 化 的 金 融 产 品 , 致 力 为 广 大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的 金 融 服 务 , 与 广 大 客 户 共 创 价 值 、 共
同成长。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 中 国 第 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的 国 内 商 业 银 行 , 经 验 丰 富 , 服 务 优 质 , 业
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
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 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 中国
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 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 流 程 的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的 健 全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 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3
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最
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
至 2016 年连 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 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
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 年 更 名 为 托 管 业 务 部/ 养 老 金 管 理 中 心 , 内 设 综 合 管 理 部 、 业 务 管 理 部 、 客 户 一
部 、 客 户 二 部 、 客 户 三 部 、 客 户 四 部 、 风 险 合 规 部 、 产 品 研 发 与 信 息 技 术 部 、 营 运 一 部 、
营 运 二 部 、 市 场 营 销 部 、 内 控 监 管 部 、 账 户 管 理 部 , 拥 有 先 进 的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和 基 金 托 管
业务系统。
2 、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 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7 年9 月30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415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 金财 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 有关信息的真实 、
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 员会总体负 责中国农业 银行的风险 管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 对 托管业务风 险 管
理和内部控 制工作进行 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 部专门设置 了风险管理 处, 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 流
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 审核 、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严格 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 置,封闭管 理, 实施音像 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 防止 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 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 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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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投
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
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 、电话提示 。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 投资比例接 近超标、资 金头寸不足 等问题,以 书面方式对 基 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 例超标、清 算资金透支 以及其他涉 嫌违规交易 等行为,书 面 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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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境外 托 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纽约梅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注册 地址:225 Liberty S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办公地址:225 Liberty S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法定代表人:Gerald L. Hassell (Chairman & CEO - 董事长 兼首席执行官)
成立时间:1784 年
股东权益: 400 亿美元( 截至 2017 年6 月30 日)
托管资产规模: 31.1 万 亿美元(截至 2017 年6 月 30 日)
组织形式: 股 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 持 续经营
信用等级: Aa2 评级(穆 迪),AA- ( 标普)(截至 2017 年6 月 30 日)
纽约梅隆银行公司总部设在美国纽约 225 Liberty Street, 是美国历史最悠久的商业银
行 , 也 是 全 球 最 大 的 金 融 服 务 公 司 之 一 。 公 司 集 多 元 化 及 其 配 套 业 务 于 一 体 , 服 务 内 容 包
括 资 产 管 理 、 资 产 服 务 、 发 行 人 服 务 、 清 算 服 务 、 资 金 服 务 和 财 富 管 理 。 公 司 通 过 在 全 球
35 个国家和 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为超过 100 个金融市场的投资提供证券托管服务,为全
球 最 大 的 托 管 行 , 并 且 是 全 球 最 大 的 资 产 管 理 服 务 提 供 商 之 一 。 公 司 在 存 托 凭 证 、 公 司 信
托 、 股 东 服 务 、 清 算 贸 易 、 融 资 服 务 、 佣 金 管 理 等 业 务 方 面 都 位 居 全 球 前 列 , 并 且 是 领 先
的美元现金管理、结算服务和全球支付服务供应公司。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纽约梅隆银行托管资产规模达 31.1 万亿美元,管理资产规模
为 1.8 万亿 美元。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纽约梅隆银行股东权益为 400 亿美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
12.8% 。全球 员工总人数为 52,800 。
二、托管业务介绍
纽 约 梅 隆 银 行 的 托 管 业 务 是 其 主 要 的 业 务 组 成 部 分 。 纽 约 梅 隆 银 行 的 核 心 托 管 处 理 系
统称为全球证券处理,简称 GSP 业 务。该项业务于 1996 年 推出,并由内部人员结合 Vista
概念进行开发。
随 着 业 务 和 技 术 的 变 化 , 支 持 系 统 也 将 随 着 时 间 而 变 化 , 因 此 定 期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是 重
要 的 。 纽 约 梅 隆 银 行 非 常 关 注 业 务 运 营 的 恢 复 和 技 术 持 续 性 解 决 方 案 的 实 施 , 并 继 续 进 行
所需要的投资,确保所有关键业务都可以在足以满足业务要求的时间框架内得以恢复。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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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 约 梅 隆 银 行 在 全 球 每 一 处 理 中 心 , 已 经 建 立 了 清 楚 、 有 深 度 的 指 引 。 业 务 恢 复 与 危
机 管 理 活 动 被 密 切 监 督 , 并 在 所 有 时 间 得 以 坚 持 。 专 家 团 队 被 分 配 到 各 个 小 组 , 在 组 织 内
部对所有级别的员工进行定期演习和更新。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 、安全保管 受托财产;
2 、计算境外 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 、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 、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定 和所适用国 家、地区法 律法规的规 定,开设受 托资产的资 金 账
户以及证券账户;
5 、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 、保存受托 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 、其他由基 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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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相关 服 务 机 构
19.1 销 售机 构
19.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19.1.2 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农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工商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 :易会满
联系人: 陶 仲伟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8
4 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5 交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 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 储 蓄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 展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 山 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 :高国富
联系人: 吴 斌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广发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越 秀 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明生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0 中国民生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 :洪崎
联系人: 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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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平安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深 圳 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 艺帆
联系电话 :021-50979384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2 杭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下 城 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 杭州市下 城 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陈震山
联系人: 金 超龙
联系电话 :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 :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3 上海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 :金煜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服电话 :95594
网址:www.bosc.cn
14
上海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冀光恒
联系人: 陈 玲
联系电话 :021-38576830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5 江苏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中 华 路 26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表 人 :夏平
联系人: 张 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话 :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6 东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东莞市莞 城 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市莞 城 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 卢国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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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华夏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建
联系人: 王者 凡
联系电话 :010-8523889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8 宁波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 波 市鄞州区 宁 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宁 波 市鄞州区 宁 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9 南京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 :胡昇荣
联系人: 张 小光
联系电话 :025-86775342
客服电话 :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20 汉口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武汉市江 汉 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 武汉市江 汉 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陈新民
联系人: 周 田
联系方式 :027-82656785
客服电话:96558 (武汉 ) 、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21 浙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 :沈仁康
联系人: 唐 燕
联系电话 :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 :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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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东莞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东 莞 市东城区 鸿 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市东 城 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
商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3 乌鲁木齐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乌鲁木齐 市 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 乌鲁木齐 市 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黎
联系人: 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4 广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姚建军
联系人: 唐 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5 河北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石家庄市 平 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 石家庄市 平 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 :乔志强
联系人: 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6
江苏江南 农 村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常州市天 宁 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 常州市天 宁 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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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厦门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厦门市湖 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 大
厦
办公地址 : 厦门市湖 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吴世群
联系人: 孙 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28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福建省泉 州 市丰泽区 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 福建省泉 州 市丰泽区 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 :傅子能
联系人: 傅 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 :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 东 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州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
证券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 人 :兰荣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话 :021-38565547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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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 厦 十六层至 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 厦 十六层至 二 十六层
法定代表 人 :何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话 :010-83574507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商 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济南市市 中 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济 南 市市中区 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广 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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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信建投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联系电话 :010-6560823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黄 埔 区中新广 州 知识城腾 飞
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 场
5 、7 、8 、17 、18 、19、38-44 楼
法定代表 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 网 点
网址:广 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 道 特区报业 大
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 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江 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 :霍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中 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 广 场(二期 ) 北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 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长乐路 989 号40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梅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5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何耀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与 福中路交 界
处荣超商 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 、05、11、12 、13、15、16、18、
19、20、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 高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源 西 部证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 :韩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 王 怀春
客户服务 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958 号
华能联合 大 厦 5 楼
法定代表 人 :林俊波
联系人: 李 欣
联系电话 :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www.xcsc.com
18 安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 道 凤凰大厦 1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6
栋 9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中信证券 ( 山东)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青岛市崂 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 山东省青 岛 市市南区 东 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 场 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联系电话 :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0 中银国际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 人 :宁敏
联系人: 王 炜哲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1 信达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 北 京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2 民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 中 心 A 座 16-18 层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区建 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 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 :冯鹤年
联系人: 韩 秀萍
联系电话 :010-85127609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7
23 东方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中 山 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 山 南路 318 号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 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4 华融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阳门 北 大街 18 号
中国人保 寿 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 人 :祝献忠
基金业务 联 系人:李 慧 灵
联系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5 华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高新区 天 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 大厦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高新区 天 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26 长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武汉市新 华 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尤习贵
客户服务 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 户服务网 址 :www.95579.com
27 东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长春市生 态 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 长春市生 态 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 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8
28 上海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
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
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话 :021-53686262
客户服务 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277 或 021-53686100-7008
网址:www.962518.com
29 江海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 尔滨市香 坊 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 黑龙江省 哈 尔滨市松 北 区创新三 路
833 号
法定代表 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姜 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0 国联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苏省无锡 滨 湖区太湖 新 城金融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 江苏省无 锡 滨湖区太 湖 新城金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 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1 东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东莞 市 莞城区可 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 广 东省东莞 市 莞城区可 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9
32 渤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 技术开发 区 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 天津市南 开 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3 平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 :曹实凡
联系人: 石静 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4 国都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东直门 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东直门 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5 东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 :范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36 广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 心 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 心 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话 :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0
网址:www.gzs.com.cn
37 南京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 东 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江 东 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 人 :歩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话 :025-58519523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8 华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政务文 化 新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政务文 化 新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 人 :李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www.hazq.com
39 红塔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昆 明 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 云南省昆 明 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 :况雨林
联系人: 高 国泽
联系电话 :0871-63577946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40 浙商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杭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 人 :吴承根
联系人: 陈 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1 华宝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世 纪
大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世 纪
大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 人 :陈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1
42 山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 心 东塔楼
办公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 人 :侯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话 :0351-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3 第一创业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 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4 华福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
8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088
号招商银 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黄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45 中山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科技中 一 路西华强 高
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华 侨 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46 国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西省桂 林 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竹 子林四路 光
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 人 :何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2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7 中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郑 东 新区商务 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 郑州市郑 东 新区商务 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www.ccnew.com
48 西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江 北 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坚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话 :023-63786633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9 德邦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普 陀 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
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 :姚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0 中航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 谷 滩新区红 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 融 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立路 60 号润枫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 人 :王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1 国元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
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 券
法定代表 人 :蔡咏
联系人: 米 硕
联系电话 :0551-68167601
客服电话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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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国盛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西省南昌 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 厦
办公地址: 江 西省南昌 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周欣 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53 中国国际 金 融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建 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建 国 门外大街甲 6 号SK 大
厦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4 大同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大同市城 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 人 :董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5 方正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湖南长沙 芙 蓉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 湖南长沙 芙 蓉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 人 :高利
联系人: 丁 敏
联系电话 :010-59355997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6 财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杭 大 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
中心 201 、501 、502、1103 、1601-1615 、
1701-1716
办公地址 : 杭州市杭 大 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
中心 201 、501 、502、1103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 人 :沈继宁
联系人: 夏 吉慧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4
联系电话 :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57 西部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陕西省西 安 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 陕西省西 安 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6 楼616 室
法定代表 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58 新时代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 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 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 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 :95399
网址:www.xsdzq.cn
59 瑞银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 :程宜荪
联系人: 冯 爽
联系电话 :010-58328373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0 金元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海口市南 宝 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5
61 万联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
置地广场 E 栋12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话 :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62 国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成都市东 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 成都市东 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 :冉云
联系人: 刘 婧漪、贾 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3 财富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长沙市芙 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 长沙市芙 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话 :0731-84403319
客服电话 : 95317
网址:www.cfzq.com
64 恒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呼和浩特 市 赛罕区敕 勒 川大街东 方
君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址 : 呼和浩特 市 赛罕区敕 勒 川大街东 方
君座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 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熊 丽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65 华龙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兰州市城 关 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
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 : 兰州市城 关 区东岗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晓安
联系人: 范 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www.hlzq.com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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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华鑫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 人 :俞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7 国融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内蒙古呼 和 浩特市新 城 区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闹市口 大 街 1 号长安
兴融中心 西 座 11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虞哲 维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68 英大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中 路 华能大厦 三
十、三十 一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中 路 华能大厦 三
十、三十 一 层
法定代表 人 :吴骏
联系人: 王 晓静
联系电话 :0755-83007336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69 大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 连 市沙河口 区 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 际 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 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 : 大连市沙 河 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
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 :赵玺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7
70 天相投资 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新街口 外 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 磊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 网址:www.jjm.com.cn
71 联讯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惠 州 市惠城区 江 北东江三 路
惠州广播 电 视新闻中 心 三、四楼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惠 州 市惠城区 江 北东江三 路
惠州广播 电 视新闻中 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 人 :徐刚
联系人: 郭 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2 东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 :魏庆华
联系人: 夏 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95309
网址:www.dxzq.net
73 开源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西安市高 新 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 西安市高 新 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8
74 中邮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陕西省西 安 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 政
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珠市口 东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 人 :丁奇文
联系人: 吉 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75 中国民族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40F-43F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表 人 :赵大建
联系人: 齐 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76 太平洋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昆 明 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北展北 街 九号华远 企
业号 D 座三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 李长伟
联系人: 马 焮
电话:010-88321967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77 宏信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锦江区 人 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锦江区 人 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张 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78 天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湖北省武 汉 市东湖新 技 术开发区 关
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 四 楼
办公地址 : 湖北省武 汉 市武昌区 中 南路 99 号
保利广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 人 : 余磊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9
联系人: 夏 旻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79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德胜门 外 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德胜门 外 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 人 :吴涛
联系人: 张 蕴璞
电话:010-59366245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80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华 强北路圣
廷苑酒店 B 座26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 : 沙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传真:010-56177855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81 中信建投 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渝 中 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9-B 、
C
办公地址 : 渝中区中 山 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
平街 11-B , 名义层11-A ,8-B4,9-B 、C
法定代表 人 : 彭文德
联系人: 万 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0
82 中信期货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3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秦 淮 区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秦 淮 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
厦 2-10 楼
法定代表 人 : 周剑秋
联系人: 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 :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8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杨 浦 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 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5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梨园路 物 资控股置 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梨园路 物 资控股置 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8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
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 国 际大厦 903 ~906 室;上海市虹 口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1
区欧阳路 196 号 (法兰桥 创意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 区仓前街 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西湖区 万 塘路 18 号
黄龙时代 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 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大楼(东 方 财富大厦 )
法定代表 人 :其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9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顺 义 区后沙峪 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罗 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2
9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文二西 路 一号元茂 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 杭州市余 杭 区五常街 道 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 楼 4 层
法定代表 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2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东 园 四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浦 项 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 人 :李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9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4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
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 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5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成华区 建 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成华区 锦 江区东大 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1501 室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3
法定代表 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陈 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9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华强北 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宣武门 外 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 :马勇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9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 济 技术开发 区 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北 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 :周斌
联系人: 祖 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99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 :赵荣春
联系人: 李 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4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00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 海 深港合作 区 前湾一路 鲤
鱼门街1 号 前海深港 合 作区管理 局 综合办公 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嘉里建 设 广场 2 座15
层
法定代表 人 :雷凤潮
联系人: 梁 菲菲
电话:0755-33043063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101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日报 社 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 人 :梁蓉
联系人: 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02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 验区银城 中
路 8 号402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惠
联系人: 刘 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3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浦东 杨 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浦东 杨 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 人 : 申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104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富 特
北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长 宁 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5
3 层
法定代表 人 :燕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05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法定代表 人 :罗细安
联系人: 杜 娟
电话:010-67000988-6075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106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宝 山 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 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兴春
联系人: 郑 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7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上海市黄 浦 区中山南 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 人 : 金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108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厦门市思 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 厦门市思 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 :陈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6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09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 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1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工人体 育 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 层
法定代表 人 :胡伟
联系人: 陈 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11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东北旺 西 路中关村 软
件园二期(西扩)N-1 、 N-2 地块新浪 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东北旺 西 路中关村 软
件园二期(西扩)N-1 、 N-2 地块新浪 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 人 : 李昭琛
联系人: 吴 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12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珠海市横 琴 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 广州市海 珠 区琶洲大 道 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 南 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 :肖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3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福田街 道 金田路中 洲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7
大厦 35 层 01B 、02、03 、04 单位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福田街 道 金田路中 洲
大厦 35 层 01B 、02、03 、04 单位
法定代表 人 :刘鹏宇
联系人: 刘 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14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延 庆 县延庆经 济 开发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朝阳 区 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一
世纪大厦 A 座303
法定代表 人 : 张鑫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15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 : 陈继武
联系人: 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16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建 邺 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
奥体中心 现 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
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 :袁顾明
联系人: 孟 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17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
富中心 A 座46 层
法定代表 人 : 杨健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8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1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 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19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 : 钱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20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新街口 外 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东 园 四区浦项 中
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 人 : 齐剑辉
联系人: 姜 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1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 人 :钟斐斐
联系人: 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22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新 金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9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新 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 人 : 戴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23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大 兴 区亦庄经 济 开发区科 创
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 江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jr.jd.com
124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 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5 本基金其 他 代销机构 情 况详见基 金 管理人发 布 的相关公 告
19.2 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0
19.3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黎明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19.4 审 计基 金 财 产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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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运作管理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括 但 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3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制订、 修改并公布 有关基金申 购、赎回、 转 托
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决定本基 金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获 得 基
金管理费 (或称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管理费) ,收取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
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如 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 以 及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以 保 护 本 基 金 及 相 关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的利益;
(7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选择适当 的基金销售 机构,并有 权依照销售 协议对基金 销 售
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 登记机构, 获得有关费 用,办理基 金 登
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交易模式;
(10)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及转融通;
(12)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3) 按照法 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在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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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选择、 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8)选择 、聘请、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9)委托 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运作管理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 但 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证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7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 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 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 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 《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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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20) 如委托 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条件,在挑选、
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受信责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21)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监督第三方处理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但 因 第 三 方 责 任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2) 基金进 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3) 确保 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试
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
(24)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5)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6)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运作管理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括 但 不
限于:
(1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选择、 更换或撤销境 外资产托管人;
(3 )依照基 金合同的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或 称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托管费) 以 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在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运作管理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 但 不
限于:
(1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具有 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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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 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顾 问的投资指 令,及时办 理 清
算、交割事宜;
(9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 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
金 日 常 投 资 行 为 和 资 金 汇 出 入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 如 发 现 投 资 指 令 或 资 金 汇 出 入 违 法 、 违 规 ,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18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19)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 当基金 托管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但 因 第 三 方 责 任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失 , 而 基 金 托 管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1) 安全保 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在经基金管理人授权
的市场通知境外投资顾问, 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2) 依据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
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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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办理基 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
业务;
(24 ) 保 存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管 理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汇 出 、 汇 入 、 兑 换 、 收 汇 、 付 汇 、 资 金 往
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5)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运作管理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运作管理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遵守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和登记机构 关于基金业 务的相关规 则 及
规定;
(5 )缴纳基 金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6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7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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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何 原因,自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基金管理 人 的
代理人处获得 的不当得利;
(9 )执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0) 提供基 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
证其真实性;
(11)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设 日 常 机 构 。 若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原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表决权。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事 项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需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二)召开事由
1 、终止基金 合同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4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和 提高销售服 务费,但根 据法律法规 的 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5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 同 》
另有约定的除外);
8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终 止 基 金 上 市 , 但 因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上 市 的 除
外;
12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三)以下情况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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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 约定以及对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的 情
况 下 调 低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增 加 、 减 少 或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及 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 、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 、基金管理 人、登记机 构、销售机 构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 关基金申购 、 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9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 、除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 以 上 (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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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通 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就 未 经 公 告 的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 讯表决方式 ,还应载明 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 和 收 取 方 式 、 投 票 表 决 的 截 止 日 以 及 表 决 票 的 送 达 地 址 等 内
容;
7 、召集人认 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
(六)开会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和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决 定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管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和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事 宜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受托 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 的 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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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2 、召集人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 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
4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 的其他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表决。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 容限为本条 前述第(二 )款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事由范围 内 的
事项。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须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案。
(3 )对于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①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 案涉及事项 与基金有直 接关系,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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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 可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提案涉及 的程序性问 题做出决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须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
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第 2 个工作日在 公证机构监 督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表决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 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通过。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或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 )一般决 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
一)通过。 除上列第(1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提 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 、 逐
项表决。
(九 )计票
1 、现场开会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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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为召集人授 权出席大会 的代表,如 大会由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监 督 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担 任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监 督 员 由 基 金
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大 会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进 行重新清点 ;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担 任召集人的 情形下,如 果在计票过 程中基金管 理 人
或者基金托 管人拒不配 合的,则参 加会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员在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如 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 则
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监 督 计 票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效 力 及 表 决 结 果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召 集 人 , 由 召 集 人 邀 请 无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方 担
任监督计票人员。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按照 《基金 法》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表决通过的 事项,召集 人 应
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表 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均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一)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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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管 理 人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并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合同 生效当年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 期 末 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 下,基金收 益分配每年 最多不超过 12 次,每份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
5 、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登 记在登记系 统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只 能 选 择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影 响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酌 情 调 整 以 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于 变 更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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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再 投资方式免 收再投资的 费用。红利 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 照 登
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2 、收益分配 时发生的银 行转账等手 续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获 现 金 红 利 不 足 支 付 前 述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 登 记 机 构 可 以 自 动 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
7 、基金银行 汇划费用;
8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所投资基 金的交易费 用和管理费 用及在境外 市场的开户 、 交
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9 、基金进行 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 、 基 金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应 当 缴 纳 的 , 购 买 或 处 置 证 券 有 关 的 任 何 税 收 、 征 费 、 关
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
11 、与基金 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1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资 产 由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转 移 新 托 管 人 所 引
起的费用,但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13 、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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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管 理费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 (含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按基金资产 净值的 1.6% 年费
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 1.6%。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管 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 对 于 已 确 认 的 管 理 费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的 具 体 使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支 配 ; 如 果 委 托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可 以 部 分 作 为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费 用 , 具 体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在 有 关 协 议
中进行约定。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 (含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按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 年费
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 0.3%。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托 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 对 于 已 确 认 的 托 管 费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的 具 体 使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支 配 ; 如 果 委 托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人 , 其 中 可 以
部 分 作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人 的 费 用 , 具 体 支 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人 在 有 关 协 议 中 进
行约定。
3 、本条第 ( 一) 款第 3 至第 13 项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为 香 港 证 券 市 场 公 开 发 行 、 上 市 的 普 通 股 、 优 先 股 、 存 托 凭 证 、 房 地
产信托凭证 和香港证券 市场的公募 基金、金融 衍生产品( 远 期合约、互 换及在香港 证券市场
上市交易的 权证、期权 、期货等金 融衍生产品) 、结构性投 资产品(与 固定收益、 股权、信
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可转让
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
其它固定收益产品 (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 的证券)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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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本 基 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 (普通股、优先股) 的基金资产占基金资产总值
的比例为 80%-95% ; 其 余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存 托 凭 证 、 房 地 产 信 托 凭 证 、 公 募 基 金 、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 结 构 性 投 资 产 品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其 它 固 定 收 益 产 品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5%-20% 。
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时,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等应作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 、禁止用本 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购买不 动产;
(2 )购买房 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 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 物商品;
(5 )除应付 赎回、交易 清算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的 比 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利用融 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 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 券承销业务;
(9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0)违反 规定向他人贷款或 提供担保;
(11)从事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2)从事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直接 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4)中国 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资产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在 可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情 况 下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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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 普 通 股 、 优 先 股 ) 的 基 金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的 比 例 为
80%-95%;其 余基金资产 投资于存托 凭证、房地 产信托凭证 、公募基金 、金融衍生 产品、 结
构 性 投 资 产 品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其 它 固 定 收 益 产 品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本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5%-20% 。
(2 )本基金 持有同一家 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 20% ,其中银行 应当是中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 )本基金 持有同一机 构(政府、 国际金融组 织除外)发 行的证券市 值不得超过 基 金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持有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 录国家或地 区以外 的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其 中 持 有 任 一 国 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 不得购买证 券用于控制 或影响发行 该证券的机 构或其管理 层。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 以上具 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 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应 当 合 并 计 算 同 一 机 构 境 内 外 上 市 的 总 股 本 , 同 时 应 当 一 并 计 算 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 )本基金 持有非流动 性资产市值 不得超本过 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 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 )本基金 持有境外基 金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净值 的 10% ,但持有货币市 场 基
金不受此限制。
(8 )本基金 管理人所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任何 一只境外基 金,不超过 该境外基金 总 份
额的 20%。
(9 )本基金 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10) 本基金 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本基 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手 方(中资商 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 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可 的 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 方应当至少 每个工作日 对交易进行 估值,并且 本基金可在 任何时候以 公 允
价值终止交易;
3 )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 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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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手 方(中资商 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 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 评 级
机构评级。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3 )借方应当 在交易期内 及时向本基 金支付已借 出证券产生 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 红 。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 现金;
B 、 存款证 明;
C 、 商业票 据;
D 、 政府债 券;
E 、 中资商 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有 权在任何时 候终止证券 借贷交易并 在正常市场 惯例的合理 期限内要求 归 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3) 基金可 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 )所有参与 正回购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除外)应 当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可 的 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 购交易,应 当采取市值 计价制度对 卖出收益进 行调整以确 保现金不低 于 已
售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 一 旦 买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卖 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 在正回购交 易期内及时 向本基金支 付售出证券 产生的所有 股息、利息 和 分
红。
4 )参与逆回 购交易,应 当对购入证 券采取市值 计价制度进 行调整以确 保已购入证 券 市
值 不 低 于 支 付 现 金 的 102 % 。 一 旦 卖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基 金参与证券 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 易中发生的 任何损失负 相 应
责任。
(14) 基金参 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 购证券总市 值均不得超 过基金总资 产的 50%。前项比例限 制 计算,基 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5)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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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变 更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本 基 金 将 相 应 变 更 或 取 消 上 述 规 定 ,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投资组合 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若 本 基
金投资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
采 用 合 理 的 商 业 措 施 进 行 调 整 以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要 求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依其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日的 2 个工作日内,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 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述工 作日的 2 个工作日内, 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 终止基 金合同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 报 酬
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8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基金合 同等约定的其他事项。
2 、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后 生效,并自 决议生效后 两 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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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并 属于本基金 合同必须遵 照进行修改 的情形,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修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上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更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 变
更收费方式;
(4 )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 )基金管 理人、登记 机构、销售 机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基金申 购 、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9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除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 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 自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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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发 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7 )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 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 金清算公告;
(10)对基 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 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2 )、(3 )小项规定 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清算组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 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因本基金
合 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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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查 阅 ; 投 资 者 也 可 复 印 本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 但 若
有歧义,则应以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正本为准。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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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3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 F9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结 算 业 务 ; 居 民 储 蓄 业 务 ; 信 托 贷 款 、 投 资 业 务 ; 金
融 租 赁 业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投 资 ; 在 境 内 、 外 发 行 或 代 理 发 行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贸 易 、 非 贸 易 结 算 ; 外 币 票 据 贴 现 ; 外 汇 放 款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及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境 内 、 外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及 外 币 票 据 兑 换 ; 外 汇 担 保 ; 保 管 箱 业 务 ; 征 信 调 查 、 咨 询
服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社 保 基 金 托 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 委 托 资 产 托 管 ; 信 托 资 产 托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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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 农 村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托 管 ; 投 资 连 接 保 险 产 品 的 托
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为 香 港 证 券 市 场 公 开 发 行 、 上 市 的 普 通 股 、 优 先 股 、 存 托 凭 证 、 房 地
产信托凭证 和香港证券 市场的公募 基金、金融 衍生产品( 远 期合约、互 换及在香港 证券市场
上市交易的 权证、期权 、期货等金 融衍生产品) 、结构性投 资产品(与 固定收益、 股权、信
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可转让
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
其它固定收益产品 (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本 基 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 (普通股、优先股) 的基金资产占基金资产总值
的比例为 80%-95% ; 其 余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存 托 凭 证 、 房 地 产 信 托 凭 证 、 公 募 基 金 、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 结 构 性 投 资 产 品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其 它 固 定 收 益 产 品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5%-20% 。
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时,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等应作相应调整。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 普 通 股 、 优 先 股 ) 的 基 金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的 比 例 为
80%-95%;其 余基金资产 投资于存托 凭证、房地 产信托凭证 、公募基金 、金融衍生 产品、 结
构 性 投 资 产 品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其 它 固 定 收 益 产 品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本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5%-20% 。
(2 )本基金 持有同一家 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 20% ,其中银行 应当是中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 )本基金 持有同一机 构(政府、 国际金融组 织除外)发 行的证券市 值不得超过 基 金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持有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 录国家或地 区以外的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其 中 持 有 任 一 国 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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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基金 不得购买证 券用于控制 或影响发行 该证券的机 构或其管理 层。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 以上具 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 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应 当 合 并 计 算 同 一 机 构 境 内 外 上 市 的 总 股 本 , 同 时 应 当 一 并 计 算 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 )本基金 持有非流动 性资产市值 不得超本过 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 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 )本基金 持有境外基 金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净值 的 10% ,但持有货币市 场 基
金不受此限制。
(8 )本基金 管理人所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任何 一只境外基 金,不超过 该境外基金 总 份
额的 20%。
(9 )本基金 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10) 本基金 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本基 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手 方(中资商 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 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可 的 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 方应当至少 每个工作日 对交易进行 估值,并且 本基金可在 任何时候以 公 允
价值终止交易;
3 )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 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手 方(中 资商 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 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 评 级
机构评级。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3 )借方应当 在交易期内 及时向本基 金支付已借 出证券产生 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 红 。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 现金;
B 、 存款证 明;
C 、 商业票 据;
D 、 政府债 券;
E 、 中资商 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
为交易对手 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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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基金有 权在任何时 候终止证券 借贷交易并 在正常市场 惯例的合理 期限内要求 归 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3) 基金可 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 )所有参与 正回购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除外)应 当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可 的 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 购交易,应 当采取市值 计价制度对 卖出收益进 行调整以确 保现金不低 于 已
售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 一 旦 买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卖 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 在正回购交 易期内及时 向本基金支 付售出证券 产生的所有 股息、利息 和 分
红。
4 )参与逆回 购交易,应 当对购入证 券采取市值 计价制度进 行调整以确 保已购入证 券 市
值 不 低 于 支 付 现 金 的 102 % 。 一 旦 卖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基 金参与证券 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 易中发生的 任何损 失负 相 应
责任。
(14) 基金参 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 购证券总市 值均不得超 过基金总资 产的 50%。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基 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5)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变 更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本 基 金 将 相 应 变 更 或 取 消 上 述 规 定 ,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投资组合 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若本基金投 资超过基金 合同约定的 投资比例规 定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超过比例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用 合 理 的 商 业 措 施 进 行 调 整 以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要 求 , 法 律 法 规
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4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七 条 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5 、对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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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电 话 或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和制度等。
(五)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试
行办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固有财产。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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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合 法合规指令 或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规定开立或变更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和经 基金管理人 授权的境外 投资顾问的 指令,按照 基 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二)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金 、基金托管 人或其境外 托管人的名 义(视当地 法律或市场 规 则
而定) 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 托管人、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基 金 业
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 基金所 投资市场的 证券交易所 或登记结算 机构处,按 照该交易所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则 以 本 基 金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为 基 金 开 立 证 券 账
户。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仅 限于满足开 展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境 外 托 管 人 均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双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 相关证明文 件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户 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管理 人投资于合 法合规、符 合基金合同 的其他非交 易所市场的 投资品种时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境 外 托 管 人 根 据 投 资 所 在 市 场 以 及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相 关 规
定 , 开 立 进 行 基 金 的 投 资 活 动 所 需 要 的 各 类 证 券 和 结 算 账 户 , 并 协 助 办 理 与 各 类 证 券 和 结
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四)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 据投资市场 所在国家或 地区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2 、投资市场所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办理。
(五)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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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六)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一 般 应 保 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原 件 。 重 大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规 定 各 自 保 管
至少 20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 (含各项有关税收) 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所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估 值 日 的 约 定 时 间 之 前 将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估 值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传 真 后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 并 在 当 日 约 定 时
间 之 前 盖 章 或 签 字 后 以 传 真 方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对 外 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在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 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可以各自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不 改 变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各 自 承 担
的责任,同时,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4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 不能客观反 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双 方 应 及 时 进 行 协 商 和 纠
正。
6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估 值 出 现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其 中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小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5% 时,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应在发现 日对账务进 行更正调整 ,不做追溯 处理; 错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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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7 、由于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的任何 基金净值数 据错误,导 致该基金财 产或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此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该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也 不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也
应 承 担 部 分 未 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 务 的 责 任 。 如 果 上 述 错 误 造 成 了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不 当 得 利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各 自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不 当 得 利 之 主 体 主 张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 如 果 返 还 金 额 不 足 以 弥 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 、如果基金 托管人的复 核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存 在差异,且 双方经协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 估值时间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开放日。
3. 估值方法
A.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票按估 值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所 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 以 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值
1 )送股、转 增股、配股 和增发等方 式发行的股 票,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 同 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发行 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 )在任何 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 进
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如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 第(1)-(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B. 固定收益 证券估值方法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0
(1 )债券按 估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价 估值。如果 不存在交易 所交易价格 , 则
根据行业通用权威报价系统的报价进行估值。
(2 )未上市 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3 )在任何 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 进
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如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 第(1)-(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C. 衍生品估 值方法
(1 )上市流 通衍生品按 估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 , 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 衍生品按成 本价估值, 如成本价不 能反映公允 价值,则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值。
D. 存托凭证 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 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E. 基金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的基金按 估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 , 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其他基 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F. 非流动性 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 于 未 上 市 流 通 、 或 流 通 受 限 、 或 暂 停 交 易 的 证 券 , 应 参 照 上 述 估 值 原 则 进 行 估 值 。
如 果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G. 在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的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的 同 一 证 券 , 一 般 采 用 该 证 券 主 要 交 易 市 场 的
收 盘 价 或 报 价 ; 根 据 不 同 交 易 市 场 的 发 行 量 之 比 确 定 该 证 券 的 主 要 交 易 市 场 。 个 别 市 场 有
特殊交易结算规则的,根据该市场规则处理。
H. 汇率
人 民 币 对 主 要 外 汇 的 汇 率 应 当 以 估 值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 其 认 可 机 构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 价 为 准 。 涉 及 其 他 货 币 对 人 民 币 的 汇 率 , 采 用 估 值 日 国 际 市 场 主 要 信 息 披 露 机 构 提 供
的其它币种对美元的汇率套算。
I. 税收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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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于 按 照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投 资 所 在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交 纳 的 各 项 税 金 , 本 基 金
将 按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进 行 估 值 ; 对 于 因 税 收 规 定 调 整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实 际 交 纳 税 金 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J. 为 股 票 、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 外 汇 等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需 要 , 经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利 用 及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确 定 的 一 种 或 多 种 来 源 的
数据信息。
K.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A -J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 A -H 项规定的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L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原 因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基 金 投 资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共 同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根 据 过 错 原 则 , 向 过 错 人 追
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由 此 造 成 或 扩 大 的 损 失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和 未
更 正 方 根 据 各 自 的 差 错 程 度 分 别 各 自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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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差错的 责任方仅对 可能导致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 , 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 任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 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 错方追偿。
(6 )如果出 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 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 的 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的交易 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 构 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特殊情况 的处理
(1 )对于因 税收规定调 整或其他原 因导致基金 实际交纳税 金与基金按 照权责发生 制 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 有关登记结 算机构、各 家数据服务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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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 金 投 资 涉 及 的 主 要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市 场 或 外 汇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延 迟 估 值 有 利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的保护;
4. 如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无
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5.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月 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完 成月度报表 的制作;在 每个季度结 束 后
15 个工作日完成季度报 告的制作; 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 告 的编
制 ;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报 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 复核
月度报告应 在每月结束 之日起 4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管理 人将编制完 毕的报告送 交 基
金托管人复核;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
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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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
编 制 完 毕 的 报 告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与 各 自 职 责 相 关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5 年 。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托 管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托 管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 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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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自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7 )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 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 金清算公告;
(10)对基 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 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 、(2 )、(3 )小项规定 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清算组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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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任 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 内容,请及 时通过下述 方式联系基 金 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 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主 要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发 售 机 构 及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 以 下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增 加 和 修 改 相 关 服 务 项 目 。 如 因 系 统 、 第 三 方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 含在中国香 港特别行政 区销售的 H 类份额,则 该份额持有 人享有客户 服 务
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及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 、纸质对账 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场外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外
交 易 , 请 以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相 关 条 款 为 准 ) 且 有 定 制 的 投 资 人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的除外。
2 、电子对账 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场 外 交 易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场 外 交 易 手 机 短 信 对 账 单 以 及 场 外 交 易 微
信 对 账 单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或 微 信 形 式 向 定 制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发
送,资料(含电子邮件地址及手机号码等)不详的、微信未绑定的除外。
3 、注册登记 机构和基金 管理人不提 供投资人的 场内交易( 本基金是否 支持场内交 易 ,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 对账单服务 (含纸质及电子对账单) 。投
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或客 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投 资 人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微 信 公 众 号 或 客 户 端 , 可 享 有 场 外 基 金 交 易 查 询 、 账 户
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 、网上交易 服务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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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可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微 信公众号或 客户端办理 开户、认购/ 申购、赎回 及 信
息 查 询 等 业 务 。 有 关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直 销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请 参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相 关 公 告 和
业务规则。
3 、信息资讯 服务
投 资 人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等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的 法
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4 、自助答疑 服务
投资人可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及客 户端的“在 线客服” , 根据提示操 作输入要咨 询 问
题的关键词,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 、网上人工 服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微 信 公 众 号 或 客 户 端 获 得 投 资 咨 询 、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9-8899( 国内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如下服务:
1 、自助语音 服务:提供 7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 、人工服务 :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投 资 咨 询 、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及 建 议 、 信 息 定 制 等
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 在 线 客 服 、 微 客 服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 传 真 及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等 不 同 的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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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关于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7-11-10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3 季 度报告 2017-10-25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场
内份额持有期规则的公告
2017-10-1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联储证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7-10-13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 报告 2017-08-28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 报告摘要 2017-08-28
关于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7-08-25
关于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8 月 23 日暂 停申购、赎回和
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7-08-24
关于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8 月 23 日暂 停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说明
2017-08-23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7-07-2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7-07-0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
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03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最低申购金额限制的公告 2017-06-12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9
§ 24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和 登 记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招 募
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南方香港(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0
§ 25 备查 文 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二、《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