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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聚潮(680001)

浙商聚潮: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17 年第 2 期) 
 
 
 
 
 
 
 
基 金 管理 人 : 浙 商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 于2012 年9 月1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 1233 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 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本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 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 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投资 人根据所持有的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估值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 ; 由于经济周期判断的错误、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失误、 无法准确把握行 业轮动节奏、 上市公司分析错误与个股投资机会判断失误等 产生的 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本 基金投 资于中 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可能 会因发债 主体违 约产生 信用风险, 或无法及时转让产生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为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 货币 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 中高收益品种。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 投 资 人 根 据 自 身 的 风 险 收 益 偏 好 ,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的 基 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 金财 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 新 内容中与托管相关的 信 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 复 核。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3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1 月 4 日,投资组合报告为 2017 年 3 季度报告,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4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10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20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4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30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1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31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40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54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 55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60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62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64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65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71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76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8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79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0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82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其 查阅 方式 ......................... 87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88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89 附 件二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05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第 一部 分


绪言 《浙商聚 潮策略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以下 简称“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浙商聚潮 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聚潮 策略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基 金”或 “本基 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 金合同为准 。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浙 商聚潮策 略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该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浙商聚 潮策略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浙商聚 潮策略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浙 商聚潮 策略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0、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 销售机构: 指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3、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浙商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或接受 浙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2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29、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及 其他交易场所 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3、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业 务规则 》 :指 《 浙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42、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 元:指人民币元 44、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 其他媒体 50、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 城欧美中心B 座507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风 设立 日期:2010 年10 月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 浙商证券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 通联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养生堂有限公司分别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联系人: 何萍 联系电话:021-6035083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肖风先生, 董事长, 1961 年生, 中共党员, 博士生学历。 历任深圳证券管理 办公室副处长、 处长、 证券办副主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裁 。 现任中国万 向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万向信托有限 公司董事长、 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通联数据股份公司董事长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独立董事 。 周跃先生 , 董事,1972 年生, 中共党员,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专业硕士 。 历任 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 项目经理、 高级项目经理、 部门副 经理;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上市公 司监管 处副主 任科员、 主任科 员、副 处长 、处 长,机 构监管 处副处长, 信息调研处处长 。 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副总裁。 耿小平先生, 董事, 1948 年生,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 中欧国际工商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管理学院 EMBA , 高级 经济师。 历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浙江省高速公 路指挥部副指挥;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浙 江省交 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浙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顾问。现任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志惠先生, 董事, 1967 年生, 经济学博士。 历任深圳市住宅局房改处主任 科员、 助理调研员, 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处助理调研员、 综合处副处长 , 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总裁办公室 总经理 兼董事会秘 书、 公司 副总裁,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 上海聚潮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钟睒睒先生, 董事, 1954 年生, 大专。 历任养生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董事、 董事长; 农 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养生堂有限公司董事长 。 周一烽先生, 董事, 1962 年生, 复旦大学经济系学士、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 学硕士、 美国亚利桑那 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 EMBA 。 历任上海市社会 科学院宏观 经济研究室副主任、 上海企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 广联 (南宁) 投资 有限公司总 经理特别助理及证券投资业务负责人; 上海广联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泰信托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浙商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章晓洪先生, 独立董事, 1973 年生,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博士。 历任浙 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浙 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及教授、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 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与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特聘专家、 复旦大学法学院、 浙江大学法学院、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授 或研究员 。 刘纪鹏先生, 独立董事, 1956 年生, 中国社会 科学院研究生院工业经济系硕 士, 高级研究员, 高级经济师, 注册会计师。 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 所助理研究员 、 学术秘书 ; 中信国际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 、 副研究员 ; 海南航 空公司高级经济顾问、 首席经济学家;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公司研究中心主 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博导 。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资本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研究中心 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 师; 中 国上市 公司协会 独立董 事委员 会副主任 、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 兼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硕士生导师。 。 金雪军先生, 独立董事, 1958 年生, 南开大学经济学硕 士。 历任浙江大学经 济学院副院长等,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及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哈尔滨高科技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现任浙江大学教授、 博士 生导师;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 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 大地期 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浙商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精工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肖幼航女士, 独立董事, 1963 年生, 上海财经大学硕士, 高级会计师, 注册 会计师。 历任杭州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 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五部副经理、 综 合部经理;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龙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监事会成员 王平玉先生, 监事, 1951 年生, 大专, 经济师。 历任建设银行杭州分行科长、 支行行长、 党组副书记、 副行长 , 养生堂有限公司总经济师。 现任养生堂有限公 司顾问。 赵琦女士, 监事, 1971 年生, 大学本科, 注册会计师。 历任通联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财 务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谢志强先生, 职工监事, 1981 年生, 厦门大学金融学专业学士、 硕士, 特许 金融分析师 (CFA ) , 金 融风险管理师 (FRM ) 。 历任浙江证监局稽查处副主任科 员、 主任科员, 曾借调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工作。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总经理。 高远女士, 职工监事, 1986 年生, 复旦大学经济学系学士。 曾任安永华明会 计师事务 所审 计员,2009 年加入浙 商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现任综 合 管理部总经 理 。 3、公司高管人员 聂挺进先生, 总经理, 1979 年生, 南开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 曾任招商局 国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沈阳女士,副总经理,1979 年生,南开大学 EMBA 。曾任恒生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唐生林 先生, 副总经理,1980 年生, 北京邮电 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学士。 曾 任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集成部系统工程师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 部系统 运维主 管 、摩根 士丹利 华鑫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信息技 术部总监 。 郭乐琦女士, 督察长, 1980 年生, 南开大学法学硕士。 曾任北京中伦律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台风控、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 所律师、 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合伙人、 平安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 管理中心、CIO 办公室 PE 投资管理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查晓 磊先 生,曾 任香港 中文大学 中国金 融发展 与改革研 究中心 核心研 究院, 博时基金博士后工作站研究 员、 博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策略及大宗商品分析 师兼投资经理助理。 现任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衍生品及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浙 商沪深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 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周锦程先生, 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 曾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自营投资经理。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浙商日添利货 币市场基金、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 商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惠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惠利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惠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惠丰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聂挺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叶予璋先生 ,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79 年生, 复旦大学数学金融 硕士。历 任 兴业银行资金 营运 中心外汇交易员、 利率互换交易员、 跨产品自营交易员、 债 券自营交 易员、 汇率 利 率及债券 交易处 副处长 (主持工 作) 。 现任浙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 唐桦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简历同 上 倪权生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简历 同上。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查晓磊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1982 年生, 曾任香港中文大学中国金融 发展与改革研究中心核心研究院, 博时基金博士后工作站研究 员、 博士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策略及大宗商品分析师兼投资经理助理。 现任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衍生品及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浙商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 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王峥先生 ,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 1983 年生, 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 海 外 投资部投资助理, 交易部 交易员、 高级交易员、 交易主管 , 上海国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交易主管。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证券法 》 、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等法律法 规的相 关规定 ,并 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度,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 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 按基金 管理人 制度进行 基金运 作投资 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 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 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勤勉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被代理 人、 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 其他第 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和 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提 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保 经营业 务的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4 )建 立和健 全法人 治理结构 ,形成 合理的 决策、执 行和监 督机制 。通过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流程,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受侵犯。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必 须覆盖 公司所 有部门、 岗位业 务过程 和业务 环节,并 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位员工; (2 ) 独立性原则: 公司 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3 )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4 )有 效性原 则:用 科学合理 的内控 程序和 方法,建 立合理 的内控 程序, 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5 )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风 险,公 司组织 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6 ) 适时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 经营目标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防 火墙原 则:公 司基金投 资、交 易、研 究、评估 、市场 开发等 相关部 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 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通过 科学有 效的经 营管理方 法降低 各种成 本,提 高经营效益,通过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从而达到最佳内控效果。 3、 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 公司内部 控制的 组织机 构可以划 分为监 督系统 、决策与 业务执 行两大 系统, 均有明确 的层次 分工和 畅通的监 督与执 行通道 ,并建立 完善的 报告与 反馈机制。 (1 )监督系统 公司监事会、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为公司不同层面的监督机 构,构成相互独立的监督系统。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 为行使监督权。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 资产运作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审查、 分析和评估。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行 使职责。 监察稽 核部独 立于公司 各业务 部门和 各分支机 构,对 各岗位 、各部门、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各机构、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 根据董事 会的授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 )决策和执行系统 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及职能部门构成公司决策与业务执行系统。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 行使职权。 股东会选举 董事组成董事会。 董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对公司事项发 表不受任何人干预的独立意见并参与表决。 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 由总经理负 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公司根据独立性、 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 互为衔接的原则, 设立满足公司经 营运作必需的机构、 部门及岗位。 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 明确各岗位相应 的责任和职权, 建立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 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 通过制定规范 的岗位责任制、 合理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 使各项工作规范化、 程序化、 标准化。 4、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 完 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 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是公司 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是公司制定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日常运作的有 针对性并较为具体的行为要求与规范;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 制定的各 种规章 及实施 细则等。 上述不 同层面 的控制制 度的制 定、修 改、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较高层面的制度与较低层面的制度有机联系, 前者的 内容指导和制约后者内容,后者的内容体现和细 化前者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各部门的规章及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大纲提 出议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日 常性的检查和评价, 并报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 总经理和督察长向有关部门提出 改进意见 由相关 部门负 责落实, 并由监 察稽核 部跟踪落 实情况 并继续 检查评估。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到本部门的公司 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并负 责落实相关事项。 5、 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共分四层: 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属于 单人、 单岗处理业务的, 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监控防线, 建立业务文件在公司与托管银行 之间、 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标准, 明确文字签字的授权; 成立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 对各部门、 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 必要时对有关部门 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 形成第三道防线; 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风 险控制委员会形成公司的 第四道防线。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 行 始建于 1908 年 ,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 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 。1987 年 重 新组建后 的交 通银行 正 式对外营 业, 成为中 国 第一家全国 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 2016 年英国 《银 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3 位,较上 年上升 4 位;根据 2016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 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53 位,较上年上升 37 位。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9357.90 亿元 。2017 年1-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544.19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 、证券 和银行 的从业经 验, 具 备基金 从 业资格 ,以及 经济师 、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 向上的 资产 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2、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 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 位,1997 年毕 业于 哈 尔滨工业 大学 管理学 院 技术经济 专业 ,获硕 士 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起任本行 行长;2010 年4 月至 2013 年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05 年8 月至2010 年4 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 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 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生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2015 年8 月, 历任本行资 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 1999 年12 月至2007 年12 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 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7 年 9 月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19 只。 此外, 交通 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 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 资资产和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 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制定 的各项 制度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建立 各二级 部自我 监控和风 险合规 部风险 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 性原则 :托管 中心独立 负责受 托基金 资产的保 管,保 证基金 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 性原则 :托管 中心贯彻 适当授 权、相 互制约的 原则, 从组织 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在岗 位、业 务二级 部和风险 合规部 三级内 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效益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内部 控制与 基金托 管规模、 业务范 围和业 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 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 中心 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交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项 目 开 发 管 理 办 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理规定》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 管理暂行办法》 等 ,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 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 分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 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 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 托管人 报酬的 计提和支 付、 基 金的申 购 资金的 到账 与 赎回 资 金的划付 、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 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 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10 楼 电话:021-60350830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 高日 (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公司网址:http://www.zs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 ;021-60359000 2、 代销机构 (1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305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2 )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 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魏争 网址: www.niuji.net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3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 综合办公楼A 栋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2405 法定代表人:华建强 联系电话:0755-23919681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马文静 客服电话:4008-955-811 公司网址:http://www.yitfund.com (4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于婷婷 联系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5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 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22119700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 www.lxzq.com.cn (6 )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泉北路 518 弄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91fund.com.cn (7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8) 中大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中山北路 310 号五矿大厦 3 层12 层东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 310 号五矿大厦3 楼 法定代表人:颜亮 客服电话:400-8810-999 公司网址:www.zdqh.com (9) 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3 楼 3301 室 办公地址:东亚银行大厦 33 楼33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服电话:400-021-1010 公司网址:www.rffund.com (1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1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双井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1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电话:010-67596219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1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http://www.zlfund.cn 及 http://www.jjmmw.com (1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1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16)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电话:33323999-8048 传真: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1-3999 公司 网址:tty.chinapnr.com 二、 登记机构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西路 99 号10 楼 法定 代表人: 肖风 电话:021-60350857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 左又允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 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上海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法定代表人: 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 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 黄超、王国蓓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233 号文核准, 募 集期自 2015 年 4 月28 日起至 2015 年 4 月28 日止。 募集期内,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份额 为 302,837,922.71 份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0.00 份 , 两 项 合 计 共 302,837,922.71 份基金份额。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5 月4 日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 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5 月 4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者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 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对上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若申购不成功, 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交付申购款项 , 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 费)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通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过本公 司网上 直销系 统 办理基 金申购 业务的 单 笔申购 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含申购费)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持有的基金份 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不设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 剩余基金份 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 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200 万 1.2% 200 万≤M<500 万 0.8%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Y<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2 年 0 (注:Y:持有时间,其中 1 年为365 日,2 年为730 日)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及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 于适用 固定金 额申购费 用的申 购,申 购费用= 固定申 购费用 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至小数点后 两位;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30 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 万元、 100 万元、200 万元和 1000 万元, 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 额 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10,000.00 1,000,000.00 2,0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 1.2% 0.8% - 净申购金额(c=a/ (1+b)) 9,852.22 988,142.29 1,984,126.98 9,999,000.00 申购费(d=a-c) 147.78 11,857.71 15,873.02 1,000.00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e) 1.230 1.230 1.230 1.230 申购份额(=c/e) 8,009.93 803,367.72 1,613,111.37 8,129,268.29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 ,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赎回持有期未满 1 年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 10,000 份,对 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 元,则其赎回费用和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1=11,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 ×0.5%=55 元 赎回金额=11,000 -55=10,945 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可得金额为 10,945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总 额/计 算日发行 在外的 基金份 额总数 。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6、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7、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 基金管 理 人可以在 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 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前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8、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和特定交易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它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1 、2、3、5 、6 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连续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 额赎回 ,导致本 基金的 现金支 付出现 困难; 4、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当日 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已 接受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 按时 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 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 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投资人可通过 固定的销售机构,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日常最 低申购金额限制。 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告。 (十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第 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求通过准确把握中国经济周期变动特征, 挖掘不同经济周期阶段下 优势资产及行业投资机会,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 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包含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范围为 0%-95% ;债券 资产、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以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100%, 其中基金 持有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扣除 股指期 货保证 金以后基金 保留的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深入研究我国经济周期当前 所处阶段 (复苏、 扩张、 滞胀和衰退) 及未来发展方向, 确定不同经济周期阶段 下的资产配置和行业 投资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精选优质上市公司股 票构建投资组合,力求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1、经济周期阶段的判断 本基金以浙商经济周期指数模型为基础, 深入分析相对长期趋势的经济增长 和通货膨胀的变动方向, 综合判断中国经济周期所处阶段, 为大类 资产配置提供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自上而下的分析框架。 浙商经济周期指数模型以投资时钟理论为基础, 观察 相对长期趋势的经济增 长和通货膨胀的方向 , 将中国经济周期划分为四个阶段: 复苏 (增长向上、 通胀 向下) 、 扩张( 增长向 上、通胀 向上) 、滞胀 (增长向 下、通 胀向上 ) 、衰退 (增 长向下、 通胀向下) 。 针 对相对长期趋势的经济增长的判断: 本基金重点关注 GDP 增速、 工业增加值增速、 宏观经济景气指数、 库存、PMI 指数、 产能利用率指标、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指标 ; 针对通货膨胀的判断: 本基金重点关注 CPI、PPI、 M1 和M2 增速、能源和大宗商品价格水平等指标。 同时, 本基金挑选出我国经济周期各阶段下的代表性行业 构建经济周期阶段 指数。 在复苏阶段, 股票是重点配置品种 , 本基金选择基本面数据 (毛利率等指 标) 与股票市场相关性 较高的行业构建复苏阶段指数 ; 在扩张阶段, 大宗商品 成 为 该阶段的优势投资标的 , 本基金选择与大宗商品价格相关性 较高的行业构建 扩 张阶段指数 ; 在滞胀阶段, 在此阶段现金是最佳投资标的 , 本基金 选取与黄金价 格相关性 较高的行业 构建滞胀阶段指数; 在衰退阶段, 债券是重点配置品种 , 本 基金 选取与债券 收益率相关性较高的行业 构建 衰退阶段指数。 通过观察经济周期 各阶段指数走势, 准确把握 经济周期变化趋势。 在经济由复苏逐步走向扩张阶段 时, 经济增长触底回升并逐渐过渡到高增长、 高通胀阶段, 本基金将增加股票资 产的投资并保持较高的股票资产配置比例; 在经济由扩张转向滞胀时, 物价高企, 企业盈利受到需求萎缩带来的冲击, 本基金将降低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 在经济 进入衰退阶段时, 经济增长下滑, 通货膨胀逐渐回落, 利率下降, 本基金将增加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基于经济周期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依托自上而下的研究路径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在深入 把握经济周期 波动导致的行业景气度及企业盈利的变化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关系 的基础上 , 制定 并优化行业配置结构, 精选优势行业中的优势上市公司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以提 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1 )行业轮动策略 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 各个行业的营运能力、 盈利状况等存在差异, 从而 呈现出不同的行业景气程度, 并在证券市场上表现出行业轮动的特征。 本基金将 在投资时钟理论的基础上, 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周期变化趋势, 通过准确判断经济 周期所处阶段,优化行业配置结构。 在经济相对增长趋势向上阶段, 需求充沛, 因 此议价能力出色的行业将取得 更好的盈利表现, 重点考察毛利率、 主营业务收入相对成本的弹性等指标; 在通 货膨胀向 上阶段 ,价格 增长趋势 明确, 因此需 求稳定行 业的业 绩表现 更为稳定, 重点考察主营业务收入稳定性、 存货周转率等指标; 在经济相对 增长趋势及通胀 趋势均向下的阶段, 现金流充裕、 偿债能力较强的行业业绩风险较低, 同时提早 关注受益于经济结构调整的支柱产业及行业内部整合较完善的早周期行业。 (2 )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在行业轮动策略的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研 究方法, 挖掘相对强势行业中获益程度较高的优势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在获取行 业配置收益的基础上,通过个股精选策略,进一步提升投资组合收益。 在挑选优势个股的过程中, 本基金将从公司行业地位、 公司内部结构、 公司 财务状况、公司股票估值等几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①公司行业地位 : 综合考虑产品市场占有 率、 资源优势、 技术优势、 渠道优 势、品牌 价值等因素 。 ②公司 内部结构 : 综合考虑公司治理结构、 管理 层素质、 激励机制、 发展战 略、 商业模式等因素 。 ③公司 财务状况 : 分别从盈利能力 (毛利率、 净 利率、 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 收益质量 (净收 益营运 指数、现 金营运 指数等 指标) 、 资本结 构(资 产负债率、 流动资产 占比等 指标) 、营运能 力(总 资产周 转率、存 货周期 、应收 账款周期等 指标)及 成长能 力(营 业收入同 比增长 率、净 利润同比 增长率 等指标 ) , 综合把 握公司经营状况及盈利预期 。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④公司股 票估值 水平: 综合运用 市盈率 (P/E) 、市净率 (P/B ) 、市盈 率/盈 利增长比 率(PEG )等 相对估值 指标, 以及现 金流贴现 模型(DCF ) 、 股利贴现模 型(DDM )等绝对估值指标,对公司股票进行估值水平判断。 3、债券投资策略 为降低基金投资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 分散投资风险 为主要目标, 同时根据需要适度积极操作, 进行债券投资, 以提高基金收益。 具 体主要采取以下积极管理策略: (1 )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 在预期利率 下降时, 增加组合久期, 以较多地 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在预期利率上升时, 减小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 (2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曲线随时间变化而变化, 本基金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未来 可能的变化方向和方式, 合理配置和调整投资组合的资产结构。 具体包括子弹策 略、 哑铃策略、 梯形策略以及骑乘策略等, 从长、 中、 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 中获利。 如预测收益率曲线平行移动或变平时, 将采取哑铃型策略; 预测收益率 曲线变陡时,将采取子弹型策略。 (3 )确定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 主要体 现在对 于不同类 型债券 的选择 ,实现债 券组合 收益的 优化。 根据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 投资价值分析, 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 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 块, 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其中,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 基金将加强对企业债、 可 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新品种的研究和投资。 (4 )个债选择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上述配置原则基础上, 通过对个体券种的价值分析, 重点 考察各券种的收益率、 流动性、 信用等级, 选择相应的最优投资对象。 本基金还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 针对市场定价错误和回 购套利机会等, 在确定存在超额 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权证投资将在采 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 额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以套 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依据股指期货定价模型, 采用流动性较好、 交易较活跃的期 货合约, 通过套期保值策略的综合运用进行操作, 实现对冲系统性风险及规避特 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的目的。 为此, 基金管 理人制定了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度 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该制度对股指期货投资决策程序、 风险控制等做了详细的 规定。 此外, 建立了股指期货交易决策小组, 授权相关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 投资审批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 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如未来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 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 此外, 本基金还将积极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新股申购、 债券回购等投资, 以 增加收益 。未来 ,随着 证券市场 的发展 、金融 工具的丰 富和交 易方式 的创新等, 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债券资产、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100%;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2 )扣 除股指 期货保 证金以后 基金保 留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6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 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 况等; (17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 0%-95%; (18 )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19 )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20 )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22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3 )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24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5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 或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基 金财产 不得用于 下列投 资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 五、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债券投资部 分为 中债综合 指数收益率,复合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债综合 指数收益率×50% 2、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沪深 300 指数是反映沪深两市 A 股综合表现的跨市场成份指数,由沪深两 市300 只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作为样本编制而成。它涵盖了沪深两市超过 六成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较强的市场影响力。 中债综合 指数样本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 、不同 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中、短期等)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 性,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 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 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变更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货 币市场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中高收益 品种。 七、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7 年7 月1 日起至9 月 30 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 资 786,210.00 6.81 其中: 股票


786,210.00 6.8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000,126.00 34.6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714,875.08 58.20 8 其他资 产


36,656.58 0.32 9 合计





11,537,867.6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786,210.00 6.9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 -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86,210.00 6.96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港股通投资 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4、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655 豫园股 份 71,800 786,210.00 6.96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资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权证。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 告期内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体没 有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42,203.9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400.6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11,948.07 8 其他 - 9 合计 36,656.58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600655 豫园股 份 786,210.00 6.96 重大资 产重 组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资产或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 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5.4-2015.12.31 2.30% 0.07% -8.52% 1.38% 10.82% -1.31% 2016.1.1-2016.6.30 1.37% 0.15% -7.67% 0.92% 9.04% -0.77% 2016.7.1-2016.12.31 2.93% 0.12% -6.01% 0.70% 8.94% -0.58% 2017.1.1-2017.3.31 1.14% 0.08% 1.56% 0.27% -0.42% -0.19% 2017.4.1-2017.6.30 0.00% 0.11% 2.58% 0.32% -2.58% -0.21% 2017.7.1-2017.9.30 5.26% 0.62% 2.24% 0.29% 3.02% 0.33%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50%+中债综合 指数收 益率×50% 。由于 基金 资产配置 比例处 于动态 变化的过 程中, 需要通 过再平衡来 使资产的 配置 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 要求 ,基准 指 数每日按照 75% 、25% 的比例采取 再平衡,再用每日连乘的计算方式得到基准指数的时间序列。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以来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增长率变 动及其 与同期 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 5 月 4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报告 期期末, 本基金运作时间 已满一年。 图示日期为 2015 年5 月4 日至 2017 年9 月 30 日。 2、 本基金建仓期为 6 个月, 从2015 年 5 月4 日至2015 年11 月3 日, 建仓 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含证券 公司发 行的短期 公司债 券,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交 易所市 场 上市 交易的 可 转换债券 ,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 去 可转 换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 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3 )对 在 交易 所 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和私募 债券( 含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并购重 组私募 债券) ,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按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 估值方 法的第 四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 或 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 金利润 减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 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 指定媒介 上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十)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 指定媒 介 披露 所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名 称、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 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 、 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 产支持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 核审查并 确 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因此, 宏观和 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基金投资者风险 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 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 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 行人不 能够实 现发行时 所做出 的承诺 ,按时足 额还本 付息的 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 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 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产品研 发、竞争 加剧等 风险。 如果基金 所投资 的上市 公司基本 面或发 展前景 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 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 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 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8 )创业板较易出现的风险 这些风险包括: 由于 创业企业经营稳定性整体上低于主板上市公司, 一些上 市公司经营可能大起大落甚至经营失败, 因此退市的风险较大。 相对于主板, 创 业板上市公司流通市值一般相对较小, 较大数量的股票买卖行为就有可能诱发股 价出现大幅波动, 股价也有较易被操纵的风险 。 (9 )股指期货使用的风险 这些风险包括: 采用历史数据统计套期保值头寸与未来市场变动后实际所需 头寸之间差异的风险, 由于指令不清晰、 交易人员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操 作风险等等。 (10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2、 管理风险 (1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 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 )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 这些新 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 例 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 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 同时, 基金管理 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 ,产生投资风险。 3、 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境发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生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确保基金资产净 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仓时 效不高; 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或变现成本高; 在基金投资者大额赎回时缺乏应 对手段; 证 券投 资中个 券和个股 的流动 性风险 等。这些 风险的 主要形 成原因是: (1 )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 的流动 性受到 价格、投 资群体 等诸多 因素的影 响,在 不同状 况下, 其流动性 表现是 不均衡 的,具体 表现为 :在某 些时期成 交活跃 ,流动 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特别是创业板市场 出现问题时, 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这种风 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 )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整体市 场流动性较好的 情况下, 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 在进行投资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 或买入卖出行 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基金投资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 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5、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深入研究我国经济周期当前 所处阶段 (复苏、 扩张、 滞胀和衰退) 及未来发展方向, 确定不同经济周期阶段 下的资产配置和行业投资策略 , 精选优质上市公司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 在实际操 作过程中可能出现上述投资策略与市场走势不一致 , 导致投资者承担一定风险的 情况。 具体风险主要包括: (1 )本 基金对 我国经 济周期当 前所处 阶段及 未来发展 方向 的 判断可 能与实 际宏观经济走势不完全一致 ; (2 )本 基金基 于投资 时钟理论 的资产 配置策 略 和行业 轮动 策 略是建 立在理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论假设和历史数据分析的基础之上, 判断结果可能与证券市场实际表现存在差异 ; (3 )在 精选个 股的操 作过程中 , 本基 金 对相 对强势行 业中优 质上市 公司基 本面 (包括 公司行业地位、 公司财务状况 等) 的研究是否 准确、 在正确 分析优质 上市 公司 基本面的前提下 , 基金管理人能否准确判断与把握 其股票 投资机会等因 素 均可能导致其精选出的个股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个股。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 持续深入研究, 不断优化组合配置, 以 控制特定风险。 6、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类债券发行利率较高, 但 没有相关 评级要求 , 且发债主体为非上市公司, 信用风险较高; 此外, 该类债券 以非公开 方式发行和转让 , 具有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该类债券, 可能会因发 债主体违约产生信用风险,或无法及时转让产生流动性风险等。 7、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3 )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可能 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4 )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 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 迫持有大量现金; 或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 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5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单位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6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 声明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募 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 估值风险; 由于 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 ;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 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基 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 销售 机构代理销 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 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 销售机构担保 收益, 销售 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进行。 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 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 明确有关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 并在实施前预留至 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出选择。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 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 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 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 披露基金信息; 3、 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帐单寄送服务 一般情况下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向投资人提供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代销机构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 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具体实施时间 和业务规则另行公告。 五、 资讯定制服务 1、 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 手机号码, 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 我们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相应 服务。 2、 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注册, 登录定制所需要的各类公开 信息。如果留下个人邮箱,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六、 客户服务中心项目 1、 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 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帐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067-9908 (免长途话费) ,021-60359000。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2、 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z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zsfund.com 七、 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通 过基金管 理人提 供客户 服务电话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在线客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短信、 传真及各 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 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第 二十 一部 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1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5/4/25 2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2015/4/25 3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2015/4/25 4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2015/4/25 5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2015/4/25 6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提 前结 束募 集的公 告 2015/4/29 7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2015/5/5 8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赎 回、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公 告 2015/5/5 9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限 制大 额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的 公告 2015/5/5 10 关于旗 下基 金所 持城 投控 股(600649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2015/5/21 11 关于旗 下基 金所 持中 国南 车(601766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2015/5/22 12 关于旗 下基 金所 持中 颖电 子(300327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2015/5/22 13 关于旗 下基 金所 持中 炬高 新(600872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2015/5/23 14 关于旗 下基 金所 持西 藏药 业(600211 ) 股票 估值 调 整的公 告 2015/5/26 15 浙商基 金新 增深 圳宜 投基 金为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5/5/29 16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所持 维尔 利(300190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 告 2015/6/3 17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持 长城 汽车 (601633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告 2015/6/27 18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持 华东 医药 (000963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告 2015/6/27 19 关于浙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在公 司直 销柜 台 开展 赎 回费率 优惠 活劢 的公 告 2015/7/4 20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持 长江 电力 (600900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告 2015/7/9 21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持 上海 家化 (600315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告 2015/7/9 22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持 益生 股份 (002458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告 2015/7/10 23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7/14 24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持 景峰 医药 (000908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告 2015/7/15 25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持 大连 圣亚 (600593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告 2015/7/18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26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聘 浙商 聚潮 策略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的 公告 2015/7/24 27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持 天龙 集团 (300063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告 2015/7/30 28 浙商基 金关 于浙 商聚 潮策 略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变更 的公 告 2015/8/18 29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持 五粮 液(000858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 告 2015/8/26 30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持 电广 传媒 (000917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告 2015/8/28 31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持 国投 电力 (600886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告 2015/8/28 32 浙商基 金新 增联 讯证 券为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5/9/1 33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金额 下限 的公 告 2015/9/2 34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持 雅本 化学 (300261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告 2015/9/17 3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新增上海陆金所 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 金代销机构并 参 加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9/21 36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持 铜陵 有色 (000630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告 2015/9/26 37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持 西藏 药业 (600211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告 2015/10/16 38 浙商基 金新 增上 海联 泰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10/20 39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5 年第3 季度报 告 2015/10/23 40 浙商基 金旗 下基 金投 资资 产支持 证券 的公 告 2015/11/7 41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聘 浙商 聚潮 策略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的 公告 2015/11/12 42 浙商基 金新 增上 海汇 付金 融服务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11/24 4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为旗下 基金代销机构 并 参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1/24 4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北京 乐融多源投资咨询 有限公 司费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5/11/25 45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申 购的 公告 2015/12/5 46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参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2/14 4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新增北京恒天明 泽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 下基金 代销机构并参 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2/14 48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基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摘 要2015 第1 期 2015/12/18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49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5 年第 1 期 2015/12/18 50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日发 资产 管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5/12/24 51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中大 期货 有限 公司 为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5/12/28 52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新增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2015/12/28 5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新增深圳众禄金 融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为旗 下基金 代销机构并参 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2/31 54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开放 时间 的公告 2015/12/31 55 浙商基 金2015 年度 最后 一 个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等 公告 2016/1/1 56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在 2016 年 1 月 4 日 指 数熔断 实施 期间 调整 旗下 部分基 金开 放时 间的公 告 2016/1/4 57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场内 基金 在指 数熔 断期间 暂停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提示 性公 告 2016/1/6 58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在 2016 年 1 月 7 日 指 数熔断 实施 期间 调整 旗下 部分基 金开 放时 间的公 告 2016/1/7 59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持 万 科A(000002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 告 2016/1/9 60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5 年第4 季度报 告 2016/1/22 61 关于浙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在公 司直 销柜 台开 展赎 回费率 优惠 公告 2016/1/25 62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恢 复日 常申 购的公 告 2016/1/30 63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限 制大 额申 购业务 的公 告 2016/1/30 64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持 泰格 医药 (300347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告 2016/2/29 65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聘 浙商 聚潮 策略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的 公告 2016/3/18 66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5 年年 度 报告 2016/3/25 67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5 年年 度 报告摘 要 2016/3/25 68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浙商 聚潮 策略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变更的 公告 2016/3/29 69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恢 复日 常申 购的公 告 2016/4/15 70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第1 季度报 告 2016/4/21 7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新增北京晟视天下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参 加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5/9 72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 持雷 鸣科 化 (600985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告 2016/5/12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73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6 年第 1 期 2016/6/17 74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基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摘 要2016 第1 期 2016/6/17 75 浙商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 在 陆金 所开 通定 期定 额 投资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6/6/24 76 浙商基 金2016 年半 年度 最 后一个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等公 告 2016/7/1 77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 持格 力电 器 (000651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告 2016/7/8 78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2 季 度报告 2016/7/19 79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半 年 度报告 2016/8/24 80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半 年 度报告 摘要 2016/8/24 81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深圳 宜投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率 优惠的 公告 2016/8/25 82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大 额申 购业务 的公 告 2016/9/26 83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三 季度报 告 2016/10/25 8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新增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分基金 代销机构并参 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0/27 8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与北京 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1/23 86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手 机银 行渠 道费 率优 惠公告


2016/11/29 87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开 通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6/12/9 88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开 通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6/12/9 89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开 通基金 转换 业务 的更 正公 告


2016/12/10 9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新增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分基金 代销机构并参 与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2/12 91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2 期 2016/12/19 92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摘 要 2016 第 2 期 2016/12/19 93 关于浙 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更 的公 告 2016/12/29 94 浙商基 金2016 年度 最后 一 个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等 公告


2017/1/3 95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第4 季度报 告 2017/1/20 96 关于增 聘浙 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的公 告 2017/2/20 97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年 度 报告 2017/3/31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98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年 度 报告摘 要 2017/3/31 99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持 圣农 发展 (002229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告


2017/4/1 100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7 年第1 季度报 告 2017/4/21 10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分级 基金业务管理指引 》实施 相关风险的提 示 性公告 2017/4/25 10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分级 基金业务管理指引 》实施 相关风险的提 示 性公告 2017/4/26 10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分级 基金业务管理指引 》实施 相关风险的提 示 性公告 2017/4/27 10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分级 基金业务管理指引 》实施 相关风险的提 示 性公告 2017/4/28 105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摘 要 2017 年第 1 期 2017/6/16 106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期 2017/6/16 10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费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6/26 108 浙商基 金关 于机 房改 造暂 停系统 服务 的公 告 2017/6/30 10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执行《证券期货 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办法 》 、 《非 居 民金融账户涉 税 信息尽 职调 查管 理办 法》 的公告 2017/6/30 110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7/7/21 111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澄 清公告 2017/7/25 112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警惕 冒用 浙商 基金 名义 进行销 售的 公告 2017/7/25 113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 度报告 2017/8/29 114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 度报告 摘要 2017/8/29 115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持 同方 股份 (600100 ) 、 招商 轮船 (601872 ) 股票 估值 调整的 公告 2017/9/13 116 浙商基 金关 于电 信线 路暂 停服务 的公 告 2017/9/22 117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及 上海聚 潮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产品 风险 等级 评价 说明 2017/9/25 118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募基金 产品 风险 等级 划分 名录 2017/9/25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119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持 豫园 股份 (600655 ) 股票 估值 方法 调整的 公告 2017/9/27 120 浙商聚 潮策 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7/10/26 121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017/10/28 122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浙商 聚潮 策略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变更的 公告 2017/11/2 第 二十 二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 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 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 者还 可以 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http://www.zsfund.com )查阅 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第 二十 三部 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1、 中国证监会核准浙商 聚潮 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浙商 聚潮 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浙商 聚潮 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浙商 聚潮策略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附 件一


基金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第 一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协 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 及其他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协议》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 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及 《托管协议》 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 二部 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 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 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基金合同约定的 方 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本人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第 三部分


基 金合 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以 及基 金 财产 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程序进行。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 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并在实施 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出选择。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四部分


争 议解 决方式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仲裁地点在上海 。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对 仲裁各方 当事人 均具有 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 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 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五部分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附 件二


托管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第 一部 分


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B 座507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风 成立时间:2010 年10 月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 号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 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 长宁区仙霞路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注册时间 :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 二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包含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范围为 0%-95% ;债券 资产、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以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100%, 其中基金 持有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扣除 股指期 货保证 金以后 基金 保留的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的相 关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 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债券资产、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以 及其他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100%; (2 )扣 除股指 期货保 证金以后 基金保 留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6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 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 况等; (17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 0%-95%; (18 )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19 )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20 )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 (22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3 )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24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5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不符 合《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比 例 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述限制规 定时, 本基金 不受上述 投资组 合限制 并相应修 改其投 资组合 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 基金投 融资比 例限制的 行 为,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金合同 》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 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 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0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金合同 》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 的名 单。 基金托 管 人在收到 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 电话 或回函 确 认收到该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 以规范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基金管理人已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应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 若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决策流程、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金合同 》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1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 相关规 定,就本 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 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 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金 银行存 款业务 的监督与 核查, 严格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等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 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2 )流 通受限 证券 ,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2 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收到上述资料。 (4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确不适用或基金管理人无法取得的除外) , 包括但不 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 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 完整 , 并应至 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 (5 )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理 人提供 的有关 书面信息 进行审 核, 基 金托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 投资出现风险的 ,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利。 否则 ,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 在上述情形下 拒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 并有权 报告中 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应遵守 《关于 证券投 资 基金投 资 中期 票据 有 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资产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 (2 )基 金管理 人应将 经董事会 批准 的 相关投 资决策流 程、风 险控制 制度 以 及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 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提供给资产托管人, 资产托管人 对 资产管理人 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 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 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中期票据前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3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 部门就 本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 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 在上述情形下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若无法阻止 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 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0、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 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 和制度等。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 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基 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 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5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 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第四 部分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依据合 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 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立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和债券 托管账 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和独立。 5、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和基金 认购、申 购过程 中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 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7、 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 实物证 券在基金 托管人 保管期 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二、《基金合同》 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停止基金发售 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6 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 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条件 ,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三、 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立基金 的银行 存款账 户,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和 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 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 托管人 可以通 过申请开 通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企 业网上 银行业 务进行 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托管资 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 银行存 款账户 的管理应 符合《 中华人 民共和国 票据法 》、《 人民币 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 、 《人民 币利率管理 规定》、《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6、 基金 托管人 应严格 管理基金 在基金 托管人 处开立的 银行存 款账户 、及时 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四、 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7 基金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进 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向人民 银行进行 报备, 并在备 案通过 后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本 基 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 资金的清算。 基 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订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 协议, 协议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商议后,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8 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重大 合同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 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第五 部分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 基 金份额 总数。 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 于证券投 资基金 执行< 企业会计 准则> 估值业 务及份额 净值计 价有关 事项的通 知 》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含证券 公司发 行的短期 公司债 券,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9 (2 )交 易 所市 场 上市 交易的 可 转换债券 ,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 去 可转 换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 债券应收利息后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3 )对 在 交易 所 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和私募 债券( 含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并购重 组私募 债券) ,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 应及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0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 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在符合上述估值 方法的基础上, 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 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 方式应符合《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的相关约定。 二、 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如采 用本协 议第八 部分第一 款 “基 金资产 净值及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与 复核 ”中估值方法的第 1-5 项进行处理时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按照管 理费率 和托管 费率的比 例各自 承担相 应的责任 ; 2、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 因该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顺 延错误 而引起 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负 责赔付,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 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除 由此造 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 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双方应 本着 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1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七、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 每月 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 成。定 期报告文 件应 按中国 证 监会 公布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要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 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 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 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 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 后的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 人在月 度报表 完成当日 ,以约 定方式 将有关报 表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2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以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 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在 5 个 工 作日内进 行复 核,并 将 复核结果 以约 定方式 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约定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2 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以约定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 内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以约定方 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 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 人在对 财务报 表、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年 度报告 复核完 毕后, 可 盖章确认 、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 以备有权 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第六 部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的内容 包括但不 限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名称和 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并确认认购申请后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每年6 月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 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 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3 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第七 部分


争 议解 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 商或者 调解解 决。托管 协议当 事人不 愿通过协 商、调 解解决 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分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管辖。 第八 部分


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被 依法取消 基金托 管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被 依法取消 基金管 理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4 4、 发生 《基金法》 、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职责: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5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