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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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 达 宏 利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 于 泰达 宏 利
信 用 合 利 定期 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分
红公告
公告送 出日期:2017 年12 月18 日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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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告基 本信 息
基金名 称 泰 达 宏 利 信 用 合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简 称 泰达宏 利信 用合 利债 券
基金主 代码 000026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3 年3 月19 日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泰达宏 利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告依 据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泰
达 宏 利 信 用 合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2017 年12 月 12 日
截止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的相 关指 标
基 准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单
位:人 民币 元)
1.010
基 准 日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单位 :人 民币 元)
494,782.04
截 止 基 准 日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分 红 比 例 计 算 的 应
分配金 额 ( 单位 : 人 民币 元 )
-
本次分 红方 案( 单位 :元/10 份 基金 份额 ) -
有关年 度分 红次 数的 说明 本次分 红 为2017 年 度第1 次分红
下属分 级基 金的 基金 简称
泰 达 宏 利 信 用 合 利
A
泰 达 宏 利 信 用 合 利
B
下属分 级基 金的 交易 代码 000026 000027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
金的相 关指 标
基准日下属 分级基金 份
额净值(单 位:人民 币
元)
1.010 1.004
基准日下属 分级基金 可
供分配利润 (单位: 人
民币元 )
464,861.86 29,920.18
本次下 属分 级基 金分 红方 案(单 位: 元/10 份基 金
份额)
0.0900 0.0400
注:-
2.
与分红 相关 的其他 信息
权益登 记日 2017 年 12 月 20 日
除息日 - 2017 年 12 月 20 日
现金红 利发 放日 2017 年 12 月 21 日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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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对 象 权益登 记日在 泰达宏 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登记 在册 的本基 金
全体份 额持 有人 。
红利再 投资 相关 事项 的说 明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的 投 资 者 所 转 换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以 2017
年 12 月 20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计算 基准 确定 再投 资份额,
本公司 于2017 年12 月21 日对红 利再 投资 所转 换的 基金份 额
进行确 认并 通知 各销 售机 构。2017 年12 月 22 日 起 投资者 可
以查询 、赎 回。
税收相 关事 项的 说明 根据财政 部、 国家税 务总 局的财税 字[2002 ]128 号《财 政
部、国 家税务 总局关 于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有 关税 收问题 的
通知》, 基 金向 投资 者分 配的基 金收 益, 暂免 征收 所 得税。
费用相 关事 项的 说明 1、本基 金本次 分红 免收分 红手续 费。2、 选择 红利再 投资方
式的投 资者 其红 利所 转换 的基金 份额 免收 申购 费用 。
注:-
3.
其他需 要提 示的事 项
1)
权 益登 记日 申请 申购 或转换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不 享有本 次分 红权 益, 权益 登记日 申请 赎回
或转换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享 有本次 分红 权益 。
2)
本 基金 默认 的分 红方 式为现 金方 式。
3)
投 资者 可以 在基 金开 放日的 交易 时间 内到 销售 网点修 改分 红方 式, 本次 分 红确认 的方 式
将按照 投资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之前(不含 2017 年12 月20 日)最 后一 次选 择的 分红方 式为 准。 投资 者
可到销 售网 点, 或通 过本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或 网站 确认 分红 方式 是否正 确, 如不 正确
或希望 修改 分红 方式 的, 请 务必在 规定 时间 前到 销售 网点办 理变 更手 续。
4)
冻 结基 金 份 额的 红利 发放按 照红 利再 投资 处理 。
5)
权 益登 记日 之前(含2017 年12 月20 日)办 理了 转 托管转 出尚 未办 理转 托管 转入的 投资 者,
其分红 方式 一律 按照 红利 再投资 处理, 所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待转 托管 转入 确认 后与红 利再 投资 所得
份额一 并划 转。
6 ) 红 利再 投资 份额 的持 有期自 红利 发放 日起 计算 。
7)
咨 询办 法
(1) 中 国银 行、 农业银 行、 建 设银 行、 交通 银行 、 招商 银行 、 浦 发银 行、 东莞银 行、 宁波
银行、 渤海 银行 、独 立基 金销售 机构 及各 大券 商等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
(2) 泰 达宏 利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热 线:400-698-8888 ( 免长 话费 ) 或
010-66555662 。
(3) 泰 达宏 利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网 站 http://www.mfcteda.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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