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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金穗纯债(003526)

农银金穗纯债: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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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 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 农银汇理金 穗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 效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管理办法》 ) 和 《农银汇理
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的 有关规定,
现将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旗下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了 《关于变 更注册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的 议 案 》 (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议案 ” ),
并由 有权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 大会表决投票时
间 自2017 年11月18日起, 至2017年12月14日17 : 00止 (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
票时 间为准) 。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0,053,282,895.24 份,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11
月17日) 基金总份额的99.9998% , 达到法定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符
合《基金法》 、《运作管理办法》 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 同意的份额为30,053,282,895.24 份,占出席大会份额
的100% ,反对的份额为0份,弃权的份额为0 份。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出
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超过三分
之二, 达到法定条件,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管理办法》 和 《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规定,会议议案 获得 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7 年12月15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 交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 并
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
证费10000 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40000元, 由基金资产承担。 
 2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 《运作管理办法》 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 年12月15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
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
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国证监会 ” )备案。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
金的 变更 安排如下: 
1、 赎回选择期 
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在 变更
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赎回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2017
年11月15 日至12月12 日为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选择期,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在赎回选择期内作出赎回或继续持有的选择。 
2、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将于2018 年1月2日正式实施变更,将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结转为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2018 年1月2日为《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公告日,并自该日起,《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同时失效,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正式变更为 农银
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不变,仍为
003526 , 基金全称由 “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变更为 “ 农银汇
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
照《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3、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 以及过渡期 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3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前是一只面向机构和个人投资
者销售的开放式基金 ,机构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 比例较 高 ,如发生巨额赎回,
对个人投资者可能造成损失。 变更后 , 本基金 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
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 , 为保护个人投
资者利益, 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本基金不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自2017 年12月18 日至2017年12月29日(含 该日)期间 的 工 作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本基金 接受 机构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及各类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 
自2018 年1月2日起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将进入第一个封闭期并暂停申购、赎回。 
 
四、备查文件 
1、《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3、《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12月16日 
 
 



4 公





书 (2017) 沪东证经字 第34378 号 申请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 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50 层








法定代表 人:于进








委托代理 人:李剑峰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二 ○ 一 七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向 本 处 提出申请, 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会 议 的 计 票 过 程 进 行 现 场 监 督公证。





经 查 , 申 请 人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和 《农银汇理金 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申请人依法于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有关 报刊上刊登了以通 讯方式召开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公告; 于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十一月十七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 登 了 召 开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第 一 次 提 示 性 公 告 和 第 二 次提示性公告,大 会审议的事项为: 《关于变更注册农 银汇理金 穗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议案》 。申请人向本处提 交了该公 司营业执照、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5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二次提示性公告、 截至权益登 记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农 银 汇 理 金 穗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 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合法资格。





根 据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公 证 法 》 的 规 定 , 本 处 公 证 员 林奇 、 公 证 人 员 唐 宋 飞 于 二 ○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上 午 九 时 三 十 分 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申请人的 办公场所对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 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对 议 案 以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的 表 决 , 在 该 基 金 托 管 人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派 的 授 权 代 表 卞 小 千 的 监 督 下, 由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监督员叶忻、 李剑峰进 行计票。 截至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十七时, 收到参加本次大 会 (通讯方式) 的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 基金份额共30,053,282,895.24 份, 占二 ○ 一 七 年 十 一 月 十 七 日 权 益 登 记 日 农 银 汇 理 金 穗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30,053,339,688.52 份的99.9998%, 达到 法定开会条件,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大会对 《关于变更注册农 银汇理金穗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议案》的表决结 果如下 : 30,053,282,895.24 份基金份额表示 同意;0 份基金份 额表示反 对;0 份 基 金 份 额表 示 弃 权, 同意 本次 议 案 的 基 金 份 额占 参 加 本 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 %, 达到法定条件, 符合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与《农银 汇理金穗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6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 审 查 和 现 场监 督 , 兹 证 明 本 次 农 银 汇 理 金 穗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方式) 对 《关于变更注册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表决的计票过程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公证书后所附的 《农银 汇 理 金 穗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结 果统计表》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附 件 : 《 农 银 汇 理金 穗 纯 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复印件(共一页) 上 海 市 东 方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