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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富纯债(164703)

添富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





基 金管 理 人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3 年 5 月 1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641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11 月6 日正式生效。 根据 《汇添富互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规定 、 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要求 , 汇添 富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分级运作期届满, 在满足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存 续 条件 下 , 无 需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自 动 转换 为 上 市 开 放式基金 (LOF) , 基金名称变更为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本基金已完成基金转换并已于 2016 年11 月9 日公告基金份额转换结果。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拟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 等等。 本基金是 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 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者自 行负责。 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投资” 章节中有关 “风险收益特征” 的表述 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 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和 其 他 销 售机 构 ) 根 据相 关 法 律 法规 对 本 基 金进 行 “ 销 售适 当 性 风 险评 价 ” , 不 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 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基金产品 “风险等级评价”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与 “基金的投资” 章节中 “风险收益特征” 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 买 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为 2017 年 11 月 6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汇添富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 、 基 金管理 人 11 四 、 基 金托管 人 24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30 六 、 基 金份额 的 分 级 58 七 、 基 金的募 集 65 八 、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 70 九 、 基 金份额 的 上 市与交 易 71 十 、 基 金的申 购 与 赎回 73 十 一 、 基金的 投 资 87 十 二 、 基金的 业 绩 98 十 三 、 基金的 财 产 99 十 四 、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100 十 五 、 基金的 收 益 分配 105 十 六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107 十 七 、 基金分 级 运 作期届 满 的 处理规 则 109 十 八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111 十 九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112 二十 、 风 险揭 示 118 二 十 一 、基金 合 同 的变更 、 终 止与基 金 财 产的清 算 123 二 十 二 、基金 合 同 的内容 摘 要 125 二 十 三 、基金 托 管 协议的 内 容 摘要 141 二 十 四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159 二 十 五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161 二 十 六 、招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 及 查阅方 式 163 二 十 七 、备查 文 件 164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汇添富互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同 : 指《 汇添 富 互 利 分级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合 同 》及 对 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议 : 指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就本 基 金 签 订之 《 汇 添 富互 利 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 说明 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 书 :指 《 汇 添 富互 利 分 级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指 《 汇 添富 互 利 分 级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 份 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分级运作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至满 3 年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止,基金采取分级运作的期间 22、 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第一 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其后 分级运作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23、分级运作期届满日:指分级运作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24、 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安排, 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 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互利 A 份额和互利 B 份额 25、 互利 A : 指汇添富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互利 A 份额, 互利 A 根 据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获取 约 定 收 益, 并 自 分 级运 作 期 起 始日 起 每 满 6 个月开放 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26、 互利 B : 指汇添富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互利 B 份额, 本基金 在扣除互利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互利 B 享有, 亏 损以互利 B 的资 产净值为限由互利 B 承担;互利 B 自分 级运作期起始日起封闭运作,封闭期为 3 年 27、互利 A 的开放日: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


28、互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 的最后一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个工作日,互利 A 的 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 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29、互利 B 的封闭期 :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至满 3 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止 30、转型转换:在转型转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 互利 A 和互利 B 基金份额自动转型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31、转型转换日:互利 A 和互 利 B 基金 份额自动转型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 份额的日期,与分级运作期届满日为同一天 3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33、 销售机构: 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4、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35、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36、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38、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接受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39、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40、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41、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2、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3、 深圳证券账户: 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即 A 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和 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 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5、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6、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9、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5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3、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5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7、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8、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9、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1、巨额赎回:分级运作期内,指在互利 A 的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互利 A 的净赎回金额 (互利 A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所代表的份额净值之和) 超过本基金前一开放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时的情形;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指单个开放日, 基金 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62、元:指人民币元 63、 基金收益: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4、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 虚拟清算: 即假定 T 日为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提前终止日, 本基金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和 资 产 分 配 规 则 进 行 资 产 分 配 从 而 计 算 得 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6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 T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 虚拟清 算” 原则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 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1、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 理 人 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6 幢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21 楼-23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 年2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 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412%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656%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966%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19.966% 合计 100% ( 二 ) 主 要人 员 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文先生,2015 年 4 月 16 日担 任董事长。国籍:中国,1967 年出生,厦 门大学会计学博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厦门市分行稽核处科长, 中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杏林支局副 行长、 副局长,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银行监管一处、 二处副处长, 东方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稽核总部总经理, 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肖顺喜先生,2004 年 4 月 20 日担任董事。 国籍: 中国,1963 年出生, 复 旦 大学 EMBA 。 现 任 东 航 金 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党 委 书 记 , 东 航 集 团 财 务 有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东航国际控股 (香港) 有限 公司董事长, 东航国际金融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东航期货公司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 程峰先生,2016 年 11 月 20 日担任董事。 国籍: 中国,1971 年出生, 上海 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上海报业 集团副总经理,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瑞力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团委副书记、 书记, 上海机械进 出口( 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进口处副处长, 上 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科技发展与技术贸易处副处长、 处长, 上海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办公室、 信息中心主任,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总部总经理, 上 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 董 事长,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晖先生, 2015 年 4 月 16 日担任董事, 总经理。 国籍: 中国, 1971 年出生, 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汇添 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 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 曾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十届和第十一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 )先生 ,2007 年 3 月 2 日担任独立董事。国籍: 美国,1953 年 出 生 ,哈 佛 大 学 商学 院 工 商 管理 硕 士 , 哈佛 大 学 肯 尼迪 政 府 学 院 艾什民主治理与创新中心高级研究学者。 历任美国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 深 圳分行行长, 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 台湾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渣打银行台湾分行总裁,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哈佛上海中心董事总经理。 林志军先生,2015 年 4 月 16 日担任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香港,1955 年出 生,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加拿大 Saskatchewan 大学工商管理理学硕士。现任 澳门科技大学商学院院长、 教授、 博导, 历任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计划财务处会 计。 五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Touche Ross International( 现 为德勤) 加拿大多伦多分 所审计员, 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讲师、 副教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授, 伊利诺大学(University of Illinois) 国际会计 教育与研究中心访问学者, 美国斯 坦福大学(Stanford University) 经济 系访问学者,加拿大 Lethbridge 大 学管理学院 会计学讲师、副教授 (tenured) , 香 港 大 学 商 学 院 访 问 教 授 , 香 港 浸 会 大 学 商 学 院会计与法律系教授,博导,系主任。 杨燕青女士,2011 年 12 月 19 日担任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1971 年出生, 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第一财经日报》副总编辑,第一财经研究院院长, 中 欧 陆 家 嘴国 际 金 融 研究 院 特 邀 研究 员 , 《 第一 财 经 日 报》 创 刊 编 委之 一 , 第 一 财 经 频 道 高端 对 话 节 目《 经 济 学 人》 栏 目 创 始人 和 主 持 人, 《 波 士 堂》 栏 目 资 深 评论员。 曾任 《解放日报》 主任记者, 《第一财经日报》 编委,2002-2003 年期间 受邀成为约翰- 霍普金斯大学访问学者。 2、监事会成员 任瑞良先生, 2004 年 10 月 20 日担任监事, 2015 年 6 月 30 日担任监事会主 席 。 国 籍 :中 国 ,1963 年 出 生 ,大 学 学 历 ,会 计 师 、 非执 业 注 册 会计 师 职 称 。 现任上海报业集团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 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主管,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文新投资公司财务主管、 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等。 王如富先生,2015 年 9 月 8 日担 任监事。国籍:中国,1973 年出生,硕士 研究生, 注册会计师。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 任。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计划统筹总部综合计划部专员、 发展协调办公室专员, 金 信 证 券 规 划发 展 总 部 总经 理 助 理 、秘 书 处 副 主任 ( 主 持 工作 ) , 东 方证 券 研 究 所 证券市场战略资深研究员、董事会办公室资深主管、主任助理、副主任。 毛海东,2015 年 4 月 16 日担任监事, 国籍: 中国,1978 年出生, 国际金融 学硕士。 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曾任职 于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静女士,2008 年 2 月 23 日担任职工监事, 国籍: 中 国,1977 年出生, 中 加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总监 。 曾任职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2008 年 2 月 23 日担任职 工监事, 国籍: 中 国,1977 年出生, 华 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监,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生,2013 年 8 月 8 日担任 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9 年出生,北 京大学理学博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副总监 。 曾任职 于罗兰贝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高管人员 李文先生,董事长。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晖先生,2015 年 6 月 25 日担 任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 成员介 绍) 雷继明先生,2012 年 3 月 7 日担 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 中国民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经纪业务总监、 总裁助理。2011 年 12 月加盟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娄焱女士,2013 年 1 月 7 日担任 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金 融经济学硕士。曾在赛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 达基金北京与上海代表处工作, 负责投资银行、 证券投资研究, 以及基金产品策 划、机构理财等管理工作。2011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袁建军先生,2015 年 8 月 5 日担 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2 年出生, 金融学硕士。 历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二部副经理, 汇添富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专户投资总监、 总经理助理, 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 期间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 2005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李骁先生,2017 年 3 月 3 日担任 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69 出生,武汉 大学金融学硕士。 历任厦门建行计算机处副处长, 厦门建行信用卡部副处长、 处 长, 厦门建行信息技术部处长, 建总行北京开发中心负责 人, 建总行信息技术管 理部副总经理, 建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副总经理 兼北京研发中心主任, 建总行信 息技术管理部资深专员 (副总经理级) 。2016 年 9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 李鹏先生,2015 年 6 月 25 日担任督察长。 国籍: 中国,1978 年出生, 上 海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 上海农商银行同业金 融部副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监。2015 年 3 月加 入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陆文磊先生, 国籍: 中国,1976 年出生, 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博士, 15 年 证 券从 业 经 验 。曾 任 上 海 申银 万 国 证 券研 究 所 有 限公 司 高 级 分析 师 。2007 年 8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现任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2008 年 3 月 6 日至今任汇添富增强收益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9 年 1 月 21 日 至 2011 年 6 月 21 日 任汇添富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1 月 26 日至 2013 年 2 月 7 日任汇添富保本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7 月 26 日至今任汇添富 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11 月 6 日至今任汇添富纯债(LOF) 基金 (原汇添富互利分级债券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13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任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1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任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 23 日至今任汇添 富收益快钱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6 日至 今任汇添富鑫瑞债券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 14 日至今任添富年年泰定开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 怀 定 , 国籍 : 中 国 。学 历 : 复 旦大 学 经 济 学博 士 。10 年 证 券 从 业经 验 。 曾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债券分析师,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研究 所固定收益高级分析师。2012 年 5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固定 收益高级分析师。2015 年 5 月 25 日至今任汇添富增强收益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助理,2015 年 11 月 18 日至今任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基金、汇添富纯债 (LOF) 基金(原汇添富互利分级债券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5 年 12 月 2 日至今 任汇添富达欣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11 日至今任汇添富盈鑫保本混 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16 日至今任汇添富稳健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6 日至今任汇添富长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6 年 12 月 21 日至今任汇添富新睿精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6 日至今任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 14 日至今任添富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年年泰定开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 29 日至今任汇添富睿丰混合基金 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袁建军先生(副总经理) 成员: 韩贤旺先生 (首席经济学家) 、 王栩 ( 权益投资总监) 、 陆文磊 (总 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劳杰男(研究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履 行以下职责:


1 、 依 法 募集 基 金 , 办理 或 者 委 托经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 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 配 方案 , 及 时 足额 向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经 理 的 承诺


1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承 诺严 格 遵 守 现行 有 效 的 相关 法 律 、 法规 、 规 章 、基 金 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2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承 诺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 法》 、 《 基 金法 》 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承 诺加 强 人 员 管理 , 强 化 职业 操 守 , 督促 和 约 束 员工 遵 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 本 着 谨 慎勤 勉 的 原 则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风险 管 理 体 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 险划分为投资风险、 合规风险、 营运风 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 其中, 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 ) 营 造良 好 的 风 险管 理 文 化 和内 部 控 制 环境 , 使 风 险意 识 贯 穿 到每 位 员 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 ) 建 立完 善 的 风 险管 理 组 织 体系 , 切 实 保证 风 险 管 理部 门 的 独 立性 和 权 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 ) 确 保风 险 管 理 制度 的 严 肃 性, 保 证 风 险管 理 制 度 在投 资 管 理 和经 营 活 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 ) 运 用合 理 有 效 的风 险 指 标 和模 型 , 实 现风 险 事 前 配置 和 预 警 、事 中 实 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 ) 建 立和 推 进 员 工职 业 守 则 教育 和 专 业 培训 体 系 , 确保 员 工 具 备良 好 的 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 ) 建 立风 险 事 件 学习 机 制 , 认真 剖 析 各 类风 险 事 件 ,汲 取 经 验 和教 训 ,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风险管理部门、 各职能部门四级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汇 添 富 风 险管 理 组 织 结构 图 (1 )董事 会 对 公 司 风险 管 理 负 有最 终 责 任 ,董 事 会 下 设 审计与风 险管 理 委 员会 与 督 察 长 。 审计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要 负 责 审 核 和 指 导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对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 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督察长负责组 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2 ) 经 营管 理 层 负 责风 险 管 理 政策 、 风 险 控制 措 施 的 制定 和 落 实 ,经 营 管 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 ) 稽 核监 察 部 是 风险 管 理 的 职能 部 门 。 稽核 监 察 部 负责 投 资 组 合市 场 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管理。 (4 ) 各 职能 部 门 负 责从 经 营 管 理的 各 业 务 环节 上 贯 彻 落实 风 险 管 理措 施 , 执行风险识别、 风险测量、 风险控制、 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 并 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 风险报告等内容。 (1 ) 风 险识 别 是 指 对现 实 以 及 潜在 的 各 种 风险 加 以 判 断、 归 类 和 鉴定 风 险 性质的过程。 经 营 管 理层 审计与 风 险管理 委 员会 董事会 风 险 控 制委员 会 各 职 能 部门 稽 核 监 察部 督察长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2 ) 风 险测 量 是 指 估计 和 预 测 风险 发 生 的 概率 和 可 能 造成 的 损 失 ,并 根 据 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3 ) 风 险控 制 是 指 采取 相 应 的 措施 , 监 控 和防 止 各 种 风险 的 发 生 ,实 现 以 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 ) 风 险评 价 是 指 分析 风 险 识 别、 风 险 测 量和 风 险 控 制的 执 行 情 况和 运 行 效果的过程。 (5 ) 风 险报 告 是 指 将风 险 事 件 及处 置 、 风 险评 价 情 况 以一 定 程 序 进行 报 告 的过程。 ( 六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 ) 保 证基 金 管 理 人经 营 运 作 遵守 国 家 法 律法 规 和 行 业监 管 规 则 ,自 觉 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 范和 化 解 经 营风 险 , 提 高经 营 管 理 效益 , 确 保 经营 业 务 的 稳健 运 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 ) 健 全性 原 则 。 内部 控 制 机 制覆 盖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各 项业 务 、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性 原 则 。 通过 科 学 的 内部 控 制 手 段和 方 法 , 建立 合 理 的 内部 控 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性 原 则 。 基金 管 理 人 各机 构 、 部 门和 岗 位 职 责保 持 相 对 独立 , 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 相 互制 约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内 部 部 门 和岗 位 的 设 置权 责 分 明 、相 互 制 衡。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5)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 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 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严格的授权控制、 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 审 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 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 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 公司根据投 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 制定了完善的 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 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 研究部制度》 , 对研究 工作的业务流程、 研究报告质量评价, 研究与投资的交流 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投资决策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 《 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 保证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 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及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对于基金交易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 制度, 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交 易流程将严格按照“ 审核—执行—反馈—复核—存档” 的程序进行, 防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 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了 《 汇添富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指 定了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 工作, 进行信息的组织、 审核和发布, 并将定期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评价, 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 通过了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 标准的认证, 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位责任 制度、 门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时保存和 备份, 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确保了系统可靠、 稳定、 安全地运 行。 在人员控制方面, 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 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 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 基 金管理人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 、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 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过事前防范、 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具体措施包括: 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 基金会计严格执行复核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相互核对的方式; 每 日 制 作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估 值 系 统 电 子 数 据 的 备 份 , 同 时 打 印 保 存 书 面 的 记 账 凭 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基金管 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另外, 在经营管理层设立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 并 制订了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稽核监察制度》 , 明确规定了稽核监察部 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和规 章的有关情况; 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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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2 ) 基 金管 理 人 承 诺根 据 市 场 变化 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业 务 发展 不 断 完 善内 部 风 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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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18 人,平均 年龄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 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服 务 。 截 至 2017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745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四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 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 按 照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 令, 及 时 办 理清 算 、 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 复 核、 审 查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 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 (原SAS70) 审阅, 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 行 托 管 服 务在 风 险 管 理、 内 部 控 制方 面 的 健 全性 和 有 效 性的 全 面 认 可, 也证明中 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 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 部 门 ( 内控 合 规 部 、内 部 审 计 局) 、 资 产 托管 部 内 设 风险 控 制 处 及资 产 托 管 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性 原 则 。 托管 业 务 的 各项 经 营 管 理活 动 都 必 须有 相 应 的 规范 程 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 时性 原 则 。 托管 业 务 经 营活 动 必 须 在发 生 时 能 准确 及 时 地 记录 ; 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 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 审 慎性 原 则 。 各项 业 务 经 营活 动 必 须 防范 风 险 , 审慎 经 营 , 保证 基 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性 原 则 。 内控 制 度 应 根据 国 家 政 策、 法 律 及 经营 管 理 的 需要 适 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 立性 原 则 。 设立 专 门 履 行托 管 人 职 责的 管 理 部 门; 直 接 操 作人 员 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的 隔 离 制 度。 资 产 托 管业 务 与 传 统业 务 实 行 严格 分 离 , 建立 了 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 层检 查 。 主 管行 领 导 与 部门 高 级 管 理层 作 为 工 行托 管 业 务 政策 和 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控 制 。 资 产托 管 部 严 格落 实 岗 位 责任 制 , 建 立“ 自 控 防 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 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控 制 。 资 产托 管 部 通 过制 定 计 划 、编 制 预 算 等方 法 开 展 各种 业 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风 险 管 理 。资 产 托 管 部通 过 稽 核 监察 、 风 险 评估 等 方 式 加强 内 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安 全 控 制 。我 们 通 过 业务 操 作 区 相对 独 立 、 数据 和 传 真 加密 、 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准 备 与 响 应。 资 产 托 管业 务 建 立 专门 的 灾 难 恢复 中 心 , 制定 了 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 间 演 练 发展 到 现 在 的“ 随 机 演 练” 。 从 演 练结 果 看 , 资产 托 管 部 完全 有 能 力 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托 管 部 内 部设 置 专 职 稽核 监 察 部 门, 配 备 专 职稽 核 监 察 人员 , 在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组 织 结 构 ,实 施 全 员 风险 管 理 。 完善 的 风 险 管理 体 系 需 要从 上 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 构。 (3 ) 建 立健 全 规 章 制度 。 资 产 托管 部 十 分 重视 内 控 制 度的 建 设 , 一贯 坚 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 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 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和 有 关基 金 法 规 的规 定 , 基 金托 管 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违 反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 管 协议 或 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份 额 发 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 868 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 A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 (021)28932893 传真: (021)50199035 联系人:陈卓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 (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2)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 ) 2、 场 外 代销 机 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5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6)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农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客户服务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6528 (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联系人: 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网址:www.nbcb.com.cn 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9)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96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0)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电话:0595-22551071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传真:0595-22578871


11) 爱建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办公地址: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戴莉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1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1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胡天彤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14)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表人:杨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张大力


客户服务电话:68777877 公司网站:http://www.shhxzq.com


15)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7、28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咨询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16)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n


1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1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服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站:www.95579.com


19)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邮政编码:030012


咨询电话:4007121212


电子邮件:webmaster@dtsbc.com.cn


网站地址:www.dtsbc.com.cn


20)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2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 -68767032 联系人:叶蕾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8522 网址:www.tebon.com.cn


2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85081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2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2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15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基金销售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址:http://www.dxzq.net/


2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1 方正证券网站:www.foundersc.com


2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28)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96130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公司网站:http://www.gzs.com.cn


29)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法定代表人:常喆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1) 国融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联络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文思婷


联系电话:010-83991737


网址:www.rxzq.com.cn


3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3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3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旭华


联系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3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郭相兴


联系电话:021-20655175


传真:021-20655196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公司网址: www.hfzq.com.cn


37)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3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390


联系人: 李慧灵联系电话:010-58315221


传真:10-58568062


网址:www.hrsec.com.cn


3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万鸣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华鑫证券


邮编:200030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电 话:021-64339000


传 真:协议 021- 54967293


清算 021- 54967279


运营 021- 54967280


公司网址:http://www.cfsc.com.cn/


4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stock.pingan.com


4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华旭国际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华旭国际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18 、4008918918(全国热线)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4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李巍


4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中文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Co., Ltd.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30 亿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黄莹


46)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网站: www.csco.com.cn 客服热线:0755-83199511


47)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咨询电话:400-8888-133


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邮箱:wangxin@wlzq.com.cn


48)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联系人:汪尚斌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4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0)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98-98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恺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网址:www.xsdzq.cn


5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95562


业务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公司网址:http://www.xyzq.com.cn/xyzq/index.html


5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55)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 话:010-65051166


传 真:010-85679535


公司网址:http://www.cicc.com.cn


56)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918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57)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 、11 、12、13、15、16 、18、19 、20、21、22 、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5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常青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400-8888-108 联系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108


59)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6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6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26606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6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152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6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订购热线:4009-945-899


客服中心:0755-88399099


传真号码:0755-88394677


新兰德网站:http://www.new-rand.cn/


64) 厦门市鑫鼎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法定代表人: 林松


联系人:高雪


电话:0592-3122719


传真: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65) 诺亚正行( 上海) 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6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传真: 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资本: 人民币伍千万元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 话:021-54509998


传 真:021-64385308


6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 话:021-58870011 传 真:021-68596919


公司网站:http://www.howbuy.com/


69)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7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7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邮 编:310012


联系人:胡璇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 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7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电 话:010-62020088 传 真:010-62020088-8002


7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盛大


电话: 021-50583533-3006


传真: 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005-63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74)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电话:028-82000996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 http://www.pyfund.cn/


75)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服务热线:400-6099-200


客服邮箱:service@yixinfund.com


7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名 称: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邮政编码:210042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电 话:025-66996699-887226


传 真:025-66996699


联系人:王锋


7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梁越


电话:4008-980-618


传真:010-56810628


78)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 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华建强


电话:0755-88607645


传真:0755-88603185


7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邮政编码:100190


电 话:010-56282140


传 真:010-62680827


80)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名 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邮政编码:100033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 话:010-88312877


传 真:010-88312099


81)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全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简称“海银基金”


网址:www.fundhaiyin.com


客服电话:400-808-1016


8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 10 号泰鹏大厦 12 层


邮政编码:100080


电 话:010-62675369


传 真:010-82607151


83) 凤凰金信( 银川) 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全称:凤凰金信( 银川) 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简称:凤凰金信


客服电话:400-800-5919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网站:www.fengfd.com


84)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名 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邮政编码:200335


注册资本:2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 话:021-51507071


传 真:021-62990063


85)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86)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87)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Wealth Management Co.,Ltd.


英文名称:Shenzhen Fuji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大厦二期 418 室


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邮政编码:518000


注册资本:2000 万元


公司网站: www.jinqianwo.cn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服务热线: 0755-83999907


传真电话: 0755-83999926


客服邮箱: fujiwealth@lefu8.com


88)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宁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传 真: 021-22066653


89)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站: www.dtfunds.com


90)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名 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邮政编码:510308


注册资本:2432.4311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 话:020-89629021


传 真:020-89629011


91)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名 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邮政编码:518054


注册资本:2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 话:0755-89460500


传 真:0755-21674453


92)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名 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邮政编码:100052


注册资本: 4475.1 万元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电 话:010-59336533


传 真:010-59336500


93)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名 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超


电 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 真: 010-89188000


94)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楼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95)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9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站:www.citicsf.com


97)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1288


客服邮箱:4008281288@ftol.com.cn


网址:http://www.ftol.com.cn 3、 场 内 代销 机 构 爱建证券、 安信证券、 渤海证券、 财达证券、 财富证券、 财富里昂、 财通证 券、 长城证 券、 长江证 券、 诚浩证 券、 川财证 券、 大通证 券、 大同证 券、 德 邦 证 券、 第一创 业、 东北证 券、 东方证 券、 东海证 券、 东莞证 券、 东吴证 券、 东 兴 证 券、 高华证 券、 方正证 券、 光大证 券、 广发证 券、 广州证 券、 国都证 券、 国 海 证 券、 国金证 券、 国开证 券、 国联证 券、 国盛证 券、 国泰君 安、 国信证 券、 国 元 证 券、 海通证 券、 恒泰长 财、 恒泰证 券、 红塔证 券、 宏源证 券、 宏信证 券、 华 安 证 券、 华宝证 券、 华创证 券、 华福证 券、 华金证 券、 华林证 券、 华龙证 券、 华 融 证 券、 华泰联 合、 华泰证 券、 华西证 券、 华鑫证 券、 江海证 券、 金元证 券、 联 讯 证 券、 民生证 券、 民族证 券、 南京证 券、 平安证 券、 齐鲁证 券、 日信证 券、 瑞 银 证 券、 山西证 券、 上海证 券、 申银万 国、 世纪证 券、 首创证 券、 太平洋 证券 、 天 风 证券、 天源 证券、 万和 证券、 开源 证券、 万联 证券、 五矿 证券、 西部 证券 、 西 藏 同信、 西南 证券、 厦门 证券、 湘财 证券、 新时 代证券、 信 达证券、 兴 业证 券 、 银 河证券、 银 泰证券、 英 大证券、 招 商证券、 浙 商证券 、 中 航证券、 中 金公 司 、 中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山证券、 中 投证券、 中 天证券、 中 信建投、 中 信浙江、 中 信万通、 中 信证 券 、 中 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注 册登 记 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严峰、朱立元


电话:0755-25946013、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律师事 务 所 和 经办 律 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联系人:陈颖华 ( 四 )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和经 办 注 册 会计 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陈露、陈军 业务联系人:陈露、陈军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六 、基金 份额 的 分 级 (一)概要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 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 个级别,即互利 A 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 互利 A” )和互利 B 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 简称“ 互利 B” ) 。除收 益分 配、基 金合 同终止 时的 基金清 算财 产分配 和 基 金转换运作方式时的基金份额折算外,每份 互利 A 和每 份互利 B 享有同等的权 利和义务。 此外, 所有法律法规涉及的关于基金份额的占比的计算, 包括但不限 于认购或持有基金份额的上限、 参加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各种表决计票等, 两级 基金的基金份额应单独进行计算, 且两级基金在各自级别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占比 均满足条件方为有效。


互利 A 和 互利 B 分 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 集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 二 ) 基 金份 额 的 配 比


互利 A 与互利 B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互利 A 将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互利 B 封闭运作 并上市交易。互利 A 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 人将对互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互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互利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互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互利 A 的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互利 A 的 开放日结束后,两级基金的份额配比将根据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 实际成交确认情况重新进行确定。 两级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 点后第 9 位,小数点第 9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在每次互利 A 的开放日后, 根据互利 A 份额折算和申购、 赎回情况可能会出现两级份额配比大于或小于 7:3 的情形。


( 三 ) 互利 A 的运作


1.收益率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互利 A 约定年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 后)×1.1+ 利差。


其中,计算互利 A 首 个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同 生 效 之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最 新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基 准利率,该收益率即为互利 A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 6 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 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到第 1 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其后在互利 A 的每 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互利 A 的约定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互 利 A 在接下来 6 个月的年收益率, 适用于该开放日 (不含) 到下一个开放日 (含) 的时间段。 基金管理人将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 在下一开放日开始前公告接下来 6 个月 适用的、互利 A 约定收益的利差值 ,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 (含)到 2% (含)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6 个 月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止 , 互 利 A 利 差 值 为 1.5% 。 例: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如果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3% , 利差为 1.2% ,则互利A 的年收益率(单利)为:


互利A 的年收益率(单利)=1.1×3 %+1.5% =4.8%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互利 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净资产 分配予互利 B 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每个开放日,如本基金 净资产等于或低于 互利 A 份 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互利 A 份 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互利 A 份额本 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 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个开放日互利 A 份额持有 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如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互利 A 份额 仍可能面临 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


2.开放日


互利 A 在分级运作期内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互利 A 的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 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互利 A 的 第一次开放日为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至 6 个月 满的日期,如该日为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二次开放日为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至 12 个月 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 此类推。如基金合同的生效日为 2013 年 11 月 15 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6 个月、 满 12 个月、 满 18 个月的日期分别为 2014 年 5 月 14 日、2014 年 11 月 14 日、2015 年 5 月 14 日,以此类推。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方法相同 。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互利 A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 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互利 A 的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分级运作期起始 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互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的 具体计算见“ 互利 A 的运作” 关于开放日计 算的相关 内容。 (2)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互利 A 所有份额。


(3) 折算频率


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折算一次。


(4) 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互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互利 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互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互利 A 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互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互利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互利 A 的份额数×互利 A 的折算比例


互利 A 经 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折算后的份额数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互利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互利 A 的 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互利 B 的上市交易 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 ) 基 金 份额 折 算 方 案须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 规 定在 指 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基 金 份额 折 算 结 束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的 规定 在 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规模限制


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期, 互利 A 与互利 B 的份额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其后分级运作期的份额配比原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具体规模限制及 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 告。


( 四 ) 互利 B 的运作


1.互利 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互利 B 的封闭期为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至满 3 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止。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互利 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互利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互利 B 享有,亏损 以互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互利 B 承担。 ( 五 ) 本 基金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计 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互利 A 和互利 B 的份额总 额 ; 若 本 基金 转 型 为 上市 开 放 式 基金 (LOF), T 日 基金 份 额 的 余额 数 量 为 该上 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六 ) 互利 A 和互利 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按照上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互利 A 的开放 日计算互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分别计算互利 A 与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设第 T 日 为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a 为自互利 A 份额上一 次开放日 (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 为 T 日互利 A 的份额 余额,Fb 为 T 日互利 B 的份额余额, NA Va 为第 T 日互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NA Vb 为第 T 日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Ra 为互利 A 约定年收益率,Y 为分 级 运作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互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无开放日,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在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互利 A 和互 利 B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 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期内第 T 日,互利 A 和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 T NV <Fa ×1.00×( 1+Ra ×Ta/Y ) 时, 则互利 A 与互利 B 在分级运作 期 内第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NA Va= T NV /Fa ;


NA Vb=0 ;


2.当 Fa ×1.00×(1+Ra×Ta/Y )≤ T NV 时,则互利 A 与互 利 B 在分 级运作 期内第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NA Va =1.00 ×(1+Ra×Ta/Y);


NA Vb= ( T NV -NA Va ×Fa )/Fb ;


互利 A 与 互利 B 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 例: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满 3 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设自互利 A 上一次 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为 180 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基金资产 净值为 36 亿元,互利 A 、互利 B 的份 额余额分别为 21 亿份和 9 亿份,互利 A 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互利 A 年收益率为 4.2% 。 则互利 A 、 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如下: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互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1+4.2% ×180/365 )=1.02071233 元


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36-1.02071233×21)/9


=1.61833790 元


( 七 ) 互利 A 和互利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值 的 计 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计算并公告 互利 A 和 互利 B 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 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互利 A 和 互利 B 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与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设第 T 日 为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a 为自互利 A 份额 上一次开放日 (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 为 T 日互利 A 的份 额余额, Fb 为 T 日互利 B 的份额余额, NA Va 为第 T 日互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NA Vb 为第 T 日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a 为互利 A 约定年收益率, Y 为分级运 作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互利 A 上一 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无 开放日,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在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互利 A 和互利 B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 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 如调整, 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 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期内第 T 日, 互利 A 和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 T NV <Fa ×1.00×( 1+Ra ×Ta/Y ) 时, 则互利 A 与互利 B 在分级运作 期 内第 T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 Va= T NV /Fa ;


NA Vb=0 ;


2.当 Fa ×1.00×(1+Ra×Ta/Y )≤ T NV 时,则互利 A 与互 利 B 在分 级运作 期内第 T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 Va =1.00 ×(1+Ra×Ta/Y);


NA Vb= ( T NV -NA Va ×Fa )/Fb ;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互利 A 与 互利 B 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例: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设自互利 A 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 作天数为 60 天, 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 基金资产净值为 32 亿元, 互利 A 、 互利 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21 亿份和 9 亿份, 互利 A 上一次开放日设定 的互利 A 年收益率为 4.2% 。则互利 A 、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互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1+4.2% ×60/365 ) =1.007 元


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32-1.007×21)/9 =1.206 元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七 、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 2013 年 5 月 13 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3】641 号文件核准募集。 ( 一 ) 基 金的 类 型 及 存续 期 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互利 A 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 进行一次 折算,同时开放一次申购、赎回,互利 B 封闭运作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在届时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允许的条件下,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 致 , 本 基 金 将 继 续 以 分 级 运 作 模 式 存 在 ( 该 事 项 无 须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届时 基金管理人将依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发布相关公告以安排金申 购、赎回等事项。 3、存续期间:不定期


( 二 ) 募 集方 式


互利 A 、互利 B 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两级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 互利 A 通 过场外发售机构公开发售,互利 B 通过场内 、场外发售机构进行 发售。 场外发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 单 参 见 基 金份 额 发 售 公告 ) ; 场 内发 售 机 构 为通 过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内具 有 相 应 业 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 证券账户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 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投资者可参与互利 A 或互利 B 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互利 A 和互利 B 的认购。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 三 ) 募 集期 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 四 )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 五 ) 募 集场 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99fund.com ) 办 理 开 户 、 认 购 等 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 (或网点) 名单和联系方式, 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 金代销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六)募集 份 额 目 标 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30 亿份 (不包括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 其中互 利 A 上限 21 亿份, 互利 B 上限 9 亿份, 规模控制措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的 有关规定。 ( 七 ) 基 金份 额 的 场外 认购


通过场外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 1.募集场所


互利 A 和 互利 B 均 可通过场外发售机构发行,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进行。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 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率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如: 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互利 A (互利 B )10,000 元,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 产生利息 3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 购 份 额 = (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 (10,000 +3 )/1.00 = 10,003.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 户登记有本基金 10,003.00 份。


( 八 ) 基金 份 额 的 场内 认 购


互利 B 可通过场内发售机构发售,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通过此种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 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进行。 本 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也 可 代 理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尚 未 取 得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2.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认购价格为 1.00 元/ 份。


(2)本基金不收认购费。


(3)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 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 = 认购价格 × 认购份额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认购份额总额 = 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10,000 份,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3 元。则认 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 认购份额 =1.00×10,000=10,000 元


利息折算份额=3.00/1.00= 3 份 认购份额总额 = 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的份额 10,005 份


即:投资人认购 10,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 10,000 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 为 3 份,则总共可得到 10,003 份基金份额。


( 九 ) 基 金的 认 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者通常可以在 T+2 日到网点查 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并可在 募集截止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 确认书。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互利 A 、互利 B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 各自折算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场内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场外认购资金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 投 资人 在 募 集 期内 可 以 多 次认 购 基 金 份额 , 但 已 受理 的 认 购 申请 不 允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许撤销。 (4)互利 A 的认购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网点 申购 互利 A 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0000 元。 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代 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互利 B 的认购限制 1)场外认购限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网点 认 购互利 B 基金份 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0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限额 互利 B 场 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50,000 份,超过 50,000 份的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6)本基金对单个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7)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 十 ) 募 集资 金 的 管 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十 一 ) 基金 募 集 情 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3 年 10 月 21 日至 2013 年 11 月 1 日 。经会计师事务所 验 资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基 金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684,640,965.82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结转份额 216,533.18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3,925 户。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八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基 金备 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时 募 集 资金 的 处 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 金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及 销售机构 不 得 请 求报 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 期 内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数 量 和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四 ) 本 基金 基 金 合 同已 于 2013 年 11 月 6 日生效。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九 、基金 份额 的 上 市 与交 易 ( 一 ) 上 市交 易 的 基 金份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本基金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互利 B 份额申请上市与交易。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则互利 A 与互利 B 将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型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 额,转型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 二 ) 上 市交 易 的 地 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 ) 上 市交 易 的 时 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互利 B 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份额(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专指互利 B 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 方可上市交易。


本基金之互利债 B 基金份额 已于 2014 年 4 月 30 日 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本基金转型后,已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四 ) 上 市交 易 的 规 则


1.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互 利 B 上 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 考 价 为 前 一 交 易 日 互利 B 的参考净值;


2.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互利 A 与互利 B 份额转型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 金份额后,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 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其更新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


( 五 ) 上 市交 易 的 费 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 六 ) 上 市交 易 的 行 情揭 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为互利 B 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七)上 市交 易 的 停 复牌 、 暂 停 上市 、 恢 复 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八)终 止上 市 的 情 形和 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报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互利 B 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终止上市。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 等 相 关 规定 内 容 进 行调 整 的 , 本基 金 合 同 相应 予 以 修 改, 并 按 照 新规 定 执 行, 且 此 项 修 改无 须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十 、 基 金 的申 购 与 赎 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在互利 A 的开 放日申购 或赎回互利 A 份额。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投 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 式对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进行 申购与赎回。


(一)分 级运 作 期 内 互利 A 的 申 购与 赎 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互利 A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互利 A 的申 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办理互利 A 的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每满 6 个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互利 A 的开放 日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互利 A 的运作” 的相关内容。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互利 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互利 A 的 开放日 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5 月 5 日 办理互利 A 基金份额第一次开放申购与赎 回业务,于 2014 年 11 月 5 日 办理互利 A 基金份额第二次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 于 2015 年 5 月 5 日办 理 互利 A 基金份额第三次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于 2015 年 11 月 5 日办理互利 A 基金份额 第四次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办理互利 A 基金 份额第五次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于 2016 年 11 月 4 日办理 互利 A 基金份额第六次开放赎回业务 。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分级运作期内采取“ 确定价” 原则,即互利 A 的申 购、赎回价格以 人民 币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 遵 循“ 先 进 先 出”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 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期内,在互利A 的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以 互 利B 的 份 额 余额为基准, 在互利A 和互利B 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 的范围内对互利A 的申购进 行确认。


在互利A 的 开 放 日 , 所 有 经 确 认 有 效 的 互 利A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予 以 成 交 确 认。


在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对 于 互 利A 的 申 购 申 请 , 如 果 对 互 利A 的全 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互利A 与互利B 的份额配比小于7:3 , 则所有经确认 有效的互利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如果对互利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进行确认后, 互利A 与 互利B 的份额配比超过7:3 , 则在经确认后的互利A 与互利 B 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 的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互利A 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互利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互 利A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互 利A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投 资者 通 过 代 销机 构 网 点 申购 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 单 笔最 低 金 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含 申 购 费 ); 通 过 基 金管 理 人 直 销中 心 首 次 申购 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trade.99fund.com ) 申 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含申购 费) 。 若发 生比例确认, 申购金额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 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 投 资者 可 多 次 申购 , 对 单 个投 资 者 累 计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比 例 或数 量 不 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 1 份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 注册登记系统 有权将全部剩余 份额自动赎回。 (4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市 场 情 况, 合 理 调 整对 申 购 金 额和 赎 回 份 额的 数 量 限制, 在进行调整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互利 A 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 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互利 A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互利 A 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 互利 A 的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互利 A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例,在互利 A 的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互利 A ,则其可得到 的互利 A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 份


(2)互利 A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互利 A 的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确定。赎回金 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例,在互利 A 的开放日,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互利 A ,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 =10,000 元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 估 值情 况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暂 停 接 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非 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 管 理 人无 法 计 算 当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4 ) 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接 受 某 笔 或某 些 申 购 申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现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资 产 规 模 过大 , 使 基 金管 理 人 无 法找 到 合 适 的投 资 品 种 ,或 其 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 估 值情 况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暂 停 接 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非 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 管 理 人无 法 计 算 当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4) 互利 A 在单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 条以 外 的 情 形且 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 拒 绝接 受 或 暂 停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基金管 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0、巨额赎回的情形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互利 A 的单 个开放日内 ,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互 利 A 的净 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时 ,即认为是发生了 互利 A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缓支付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二)基金 转 型 为 上 市开 放 式 基 金后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互利 A 与互利 B 两类基金份额将转型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份 额,并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申购、赎回规则具体如下: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通过基金管理人、 场外代销机构 柜台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 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2 ) 场 内申 购 、 赎 回, 即 通 过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 系 统办 理 本 基 金申 购 、 赎回及相关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 ) 场 外申 购 、 赎 回, 即 不 通 过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 系统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的销售网点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 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在本基金转换运作方式之日起不 超过30天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转型后,已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遵 循“ 先 进 先 出”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场 外申 购 时 , 投资 者 通 过 代销 机 构 网 点申 购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单笔 最 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系统(trade.99fund.com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 申购费) 。 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代 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 数金额。 (3 ) 投 资者 可 多 次 申购 , 对 单 个投 资 者 累 计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比 例 或数 量 不 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 1 份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 注册登记系统 有权将全部剩余 份额自动赎回。 (5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市 场 情况 , 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情 况 下 , 调整 上 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 , 保留 到 小 数 点后 3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 (3 ) 赎 回费 用 由 赎 回基 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承 担 ,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费率 购买金额(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0%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100 万≤M <500 万 0.4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5)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 0.1% 。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30 天 0.10% N ≥30 天 0% 其中, 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开放期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 时间以份 额实际持有时间为准; 在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 并转托管 至场外赎 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时间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6)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 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2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50000 / (1+0.80%)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 = 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额 = 49603.17/ 1.052 = 47151.30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47151 份,其余 0.03 份对应金额返回 给投资人。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1: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1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2 = 10520 元 赎回费用 = 10520 ? 0.10% = 10.52 元 净赎回金额 = 10520 ? 10.52 = 10509.48 元 即:投资者 场外赎 回 本基 金 1 万份 基 金 份 额 , 则 其 可 得到 的 净 赎 回金 额 为 10509.48 元。 例 2: 某投资者场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2 = 10520 元 赎回费用 = 10520 ? 0.10% = 10.52 元 净赎回金额 = 10520 ? 10.52 = 10509.48 元 即:投资者 场内赎 回 本基 金 1 万份 基 金 份 额, 则 其 可 得到 的 净 赎 回金 额 为 10509.48 元。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非整数份额部分对应金额返回投资人; 场外申 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的赎回价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 估 值情 况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暂 停 接 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非 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 管 理 人无 法 计 算 当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4 ) 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接 受 某 笔 或某 些 申 购 申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现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资 产 规 模 过大 , 使 基 金管 理 人 无 法找 到 合 适 的投 资 品 种 ,或 其 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第 (1 ) 、 (2 ) 、 (3 ) 、 (5 ) 、( 6 ) 项暂停 申 购 情形 且 且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 估 值情 况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暂 停 接 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非 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 管 理 人无 法 计 算 当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可 延 期 支 付。 若 出 现 上述 第 (4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回 : 当 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有 能 力 支 付投 资 人 的 全部 赎 回 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期 赎 回 : 当基 金 管 理 人认 为 支 付 投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有 困 难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场内巨额赎回按照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则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0、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 述 暂 停 申购 或 赎 回 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当 日应 立 即 向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 ,并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指定媒体刊登 公告。 (三)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 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 金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1、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互利 A 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互利 A 份额 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进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互利 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互利 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互利 B 的转 托 管与 以下 “ 本基 金转 型 为上 市开 放 式基 金(LOF ) 后的 转 托 管”相同。 2、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 TA 系 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场内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或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2 ) 份 额 登记 在 中 国 结算 场 内 系 统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变更 办 理 上 市交 易 的 会员单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场内系 统和中国结算 TA 系统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转型后,已于 11 月 10 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七)基 金的 冻 结 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 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十一、 基 金的 投 资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则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管理程序不变, 有 关投资限制继续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一 ) 投 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 价值并进行主动管理,力争实现 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二 )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品种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债、 企业债、 地方政府债、 可转换债券、 可 分离债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及协议存款)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品种。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 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也不参与 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因持 有可转债转股所得 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 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应当在其 可上市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债券市场的运行状况与风险收益特征, 分析宏观经济运行 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 自上而下决定类属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 并依据内部 信用评级系统, 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 本基金采取的投资策略主要包 括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利率策略、 信用策略、 可转债投资策略等。 在谨慎投资的 基础上,力争实现组合的稳健增值 。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不同类属的券种, 由于受到不同的因素影响, 在收益率变化及利差变化上表 现出明显不同的差异。 本基金将分析各券种的利差变化趋势, 综合分析收益率水 平、 利息支付方式、 市场偏好及流动性等因素, 合理配置并动态调整不同类属债 券的投资比例。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全面研究 和 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 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变化趋势及结构, 结合对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的研判, 从而 预测出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在此基础上, 结合期限利差与凸度综合分析, 制定出具体的利率策略。 具体而言, 本基金将首先采用 “自上而下” 的研究方法, 综合研究主要经济 变量指标,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建立经济前景的场景模拟,进而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同时, 本基金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 化趋势与结构, 对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预判, 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 拟。 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将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 区分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的 期限利差、 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 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 与概率, 即对收益率曲线平移的方向, 陡峭化的程度与凸度变动的趋势进行敏感 性分析, 以此为依据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如预期收益率曲线出现正向平移的概率 较大时, 即市场利率将上升, 本基金将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损失; 如出现负向平 移的概率较大时, 则提高组合久期; 如收益率曲线过于陡峭时, 则采用骑乘策略 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还将在对收益率曲线凸度判断的基础上, 利用蝶形策略获 取超额收益。 (2)信用策略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等情 况, 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以此作为个券选择的基本依据。 为了准确评估发债 主体的信用风险, 我们设计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 内部信用 评级体系遵循 从 “ 行 业风 险 ” - “公 司 风 险 ” ( 公 司 背 景+ 公 司 行 业地 位 + 企 业 盈 利 模 式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和 信 息 披 露 状 况 + 企 业 财 务 状 况 ) - “ 外 部 支 持 ”( 外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部 流 动 性 支 持 能 力 + 债 券 担 保 增 信) - “ 得 到 评 分 ” 的 评 级 过 程 。 其 中 , 定 量 分 析主要是指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盈利能力 分析、 偿债能力分析、 现金流获取能力分析、 营运能力分析。 定性分析包括所有 非定量信息的分析和研究, 它是对定量分析的重要补充, 能够有效提高定量分析 的准确性。本基金内部的信用评级体系定位为即期评级,侧重于评级的准确性, 从而为信用产品的实时交易提供参 考。 本基金会对宏观、 行业、 公司自身信用状 况的变化和趋势进行跟踪, 并快速做出反应, 以便及时有效地抓住信用利差变化 带来的市场交易机会。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建立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方面的研究流程, 自上而下的研究包含 宏观基本面分析、 资金技术面分析, 自下而上的研究包含信用利差分析、 债券信 用风险评估、 信用债估值模型和交易策略分析, 由此形成宏观和微观层面相配套 的研究决策体系,最后形成具体的投资策略。 3、可转债投资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 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换债券估值模型分析, 并结合市场环 境情况等, 本基金在一、 二级 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 以达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以及阶段性市场投资主题的变化, 综合考虑宏观调控目标、 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 精选成长前景明确或受益政策扶 持的行业内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布局。 另外, 由于宏观经济所处的时 期和市场发展的阶段不同, 不同行业的可转换债券也将表现出不同的风险收益特 征。在经济复苏的初期,持有资源类行业的可转换债券将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 而在经济衰退时期, 持有防御类非周期行业的可转换债券, 将获得更加稳定的 收 益。 2)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上,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3)条款博弈策略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公司基本面, 包括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预测其未来发展 战略和融资需求, 结合 流动性 、 到期收益率、 纯债溢价率等因素, 充分发掘这些 条款给可转换债券带来的投资机会。 4)转股策略 在转股期内,当本基金所持有可转换债券市场交易价格显著低于转 股 平 价 时,即转股溢价率明显为负时, 本基金将通过转股并在其上市交易后 10 个工 作 日内卖出股票以实现收益。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授 权审批机制、 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并通过组合管 理、 分散化投资、 合理谨慎地评估、 预测和控制相关风险, 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 化。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 等情况, 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时反应。 内部信用评级以深入的企业基 本面分析为基础,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注重对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的分析评估,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分类, 以便准确地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信用风险程 度,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变化。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 所投资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超过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在综合考虑债券信用资质、 债券收益率和期限的前提下, 重点选择资质较好、 收益率较好、 期限匹配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进行投资。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四)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 保 持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券; (3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 一 家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 不 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 以上( 含 A)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开始。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出 资 或 者买 卖 其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与 其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控股 关 系 的 股东 或 者 与 其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五)业 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是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期,基点 为 100 点, 并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起发布。中债综合指数的样本具有广泛的市 场代表性, 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成 分债券包括国债、 企业 债券、 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 选择中债综合指数作为本基金 固定收益类 资产投资比较基准的依据的主要理由是: 第一, 该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 编制, 并在 中国债券网 (www.chinabond.com.cn ) 公开发布, 具有较 强的权威性 和市场影响力; 第二, 该指数的样本券涵盖面广, 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 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 上述指数或更 改指数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 其 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 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 基金分级运 作期内,互利 A 份额 将表现出低风险、低收益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互利 B 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 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 债券型基金份额。


(七)投 资决 策 依 据 和投 资 程 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4)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5)债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投资决策流程为: (1 ) 宏 观分 析 师 根 据宏 观 经 济 形势 、 物 价 形势 、 货 币 政策 等 判 断 市场 利 率 的走向,提交策略报告。 (2 ) 债 券策 略 分 析 师提 交 关 于 债券 市 场 基 本面 、 债 券 市场 供 求 、 收益 率 曲 线预测的分析报告。 (3) 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 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 ) 在 分析 研 究 报 告的 基 础 上 ,基 金 经 理 提出 月 度 投 资计 划 并 提 交投 资 决 策委员会审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 ) 如 审议 通 过 , 基金 经 理 在 考虑 资 产 配 置的 情 况 下 ,挑 选 合 适 的债 券 品 种,灵活采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 八 )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股东 和 债 权 人权 利 的 处 理原 则 及 方 法 1 、 基 金 管理 人 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 定代 表 基 金 独立 行 使 股 东 和债权人权利 ,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 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 通 过关 联 交 易 为自 身 、 雇 员、 授 权 代 理人 或 任 何 存在 利 害 关 系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九 ) 基 金的 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 ) 基 金投 资 组 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 投 资 组 合 报告 1.1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762,766,676.70 88.22 其中:债券


2,762,766,676.70 88.2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81,600,000.00 5.8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7,953,724.78 5.04 8 其他资产


29,231,923.84 0.93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9 合计





3,131,552,325.32





100.00


1.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股 票 投 资 组合


1.2.1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境 内 股 票 投资 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票。 1.2.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 港 股 通 投 资股 票 投 资 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 资的股票。


1.3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股 票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票。





1.4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4,582,707.50 0.1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9,392,000.00 6.3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9,392,000.00 6.38 4 企业债券 825,397,000.00 26.4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633,551,000.00 52.29 6 中期票据 30,369,000.00 0.97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69,474,969.20 2.2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762,766,676.70 88.43


1.5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债 券 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70207 17 国开07 1,300,000 129,597,000.00 4.15 2 011760026 17 中化工 SCP002 1,000,000 100,400,000.00 3.21 3 011754091 17 恒健 SCP001 1,000,000 100,380,000.00 3.21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4 011769037 17 华电 SCP014 1,000,000 100,060,000.00 3.20 5 011751091 17 国电 SCP006 1,000,000 99,970,000.00 3.20





1.6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贵 金 属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权 证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1.9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国 债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1.9.1 本 期 国 债 期货 投 资 政 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9.2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国 债 期 货 持仓 和 损 益 明细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无国债期货持仓。 1.9.3 本 期 国 债 期货 投 资 评 价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无国债期货持仓。 1.10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10.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1.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0.3 其 他 资 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111.2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9,170,752.84 5 应收申购款 58,059.7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231,923.84


1.10.4 报 告 期 末 持有 的 处 于 转股 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3011 光大转债 18,941,400.00 0.61 2 110031 航信转债 6,259,134.40 0.20 3 132005 15 国资 EB 6,075,000.00 0.19 4 113008 电气转债 5,175,506.70 0.17 5 110032 三一转债 2,361,200.00 0.08 6 110033 国贸转债 1,960,160.00 0.06 7 110034 九州转债 1,260,943.60 0.04 8 128012 辉丰转债 83,146.50 0.00 1.10.5 报 告 期 末 前十 名 股 票 中存 在 流 通 受限 情 况 的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十 二 、 基 金的 业 绩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2 )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4 ) (1)-(3) (2)-(4) 2013 年 11 月 6 日 (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40% 0.11% -1.85% 0.11% 2.25% 0.00%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5.98% 0.17% 6.54% 0.11% 9.44% 0.06%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5.44% 0.11% 4.19% 0.08% 11.25% 0.03%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4.90% 0.07% -1.63% 0.09% 6.53% -0.02%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3.44% 0.10% -2.26% 0.07% 5.70% 0.03% 2013 年 11 月 6 日 (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42.88% 0.12% 4.76% 0.09% 38.12% 0.03% ( 二 ) 自 基金 合 同 生 效以 来 基 金 累计 净 值 增 长率 变 动 及 其与 同 期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图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十三、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十 四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 三 ) 估 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所 上 市 实 行净 价 交 易 的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 估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所 上 市 未 实行 净 价 交 易的 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减 去 债 券 收盘 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1 )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公 开增 发 的 新 股, 按 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 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 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未上 市 的 股 票、 债 券 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 同一 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的 债券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等 固定 收 益 品 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如 有 确凿 证 据 表 明按 上 述 方 法进 行 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 映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5 、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采 用 市 场 参与 者 普 遍 认同 , 且 被 以往 市 场 实 际交 易 价 格 验 证 具 有可 靠 性 的 估值 技 术 , 确定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的公 允 价 值 。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法律法规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以 及监 管 部 门 有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 值程 序 1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是 按照 每 个 工 作日 闭 市 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除 以 当 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间,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计算并公告互利 A 和互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分级运作期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互利 A 和互 利 B 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互利 A 的 每个开放日及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互 利 A 和互利 B 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互利 A 和互利 B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 算,各自保留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及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每 个工 作 日 对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 法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 值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 损 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错 误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时 ,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值 错 误 而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负有 及 时 返 还不 当 得 利 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受损方”) ,则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 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原 因 ,列 明 所 有 的当 事 人 , 并根 据 估 值 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估 值 错 误 处理 原 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方 法 对 因 估值 错 误 造 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 据估 值 错 误 处理 原 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方 法 由 估 值错 误 的 责 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估 值 错 误 处理 的 方 法 ,需 要 修 改 基金 登 记 机 构交 易 数 据 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出 现 错 误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立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 误 偏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通 报 基金 托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 偏 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 停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 金相 当 比 例 的投 资 品 种 的估 值 出 现 重大 转 变 , 而基 金 管 理 人为 保 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 金净 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互利 A 、互利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互利 A 开放 日和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日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互利 A 、互利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十 五 、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金 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 基 金可 供 分 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收 益分 配 原 则 1.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及分级运作期届满时,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不单独对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以下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 每次 收 益 分 配比 例 不 得 低于 该 次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配 利 润 计 算 截止日) 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场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只能 为现金分红, 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 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 益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 五 ) 收 益分 配 方 案 的确 定 、 公 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 收 益 分 配 中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十 六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一 ) 基 金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 基 金费 用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准 和 支 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5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 书, 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 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由汇添富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后 ,不再收取销售服务费。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 列入 基 金 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因 未履 行 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 务导 致 的 费 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据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 的 有关 规 定 不 得列 入 基 金 费用 的 项 目。 ( 四 )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十 七 、 基 金分 级 运 作 期届 满 的 处 理规 则 ( 一 ) 基 金分 级 运 作 期届 满 后 基 金的 存 续 形 式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要求, 在满足基金合同约定 的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 LOF), 基金名称变更为“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 互利 A 、 互利 B 基 金 份 额 将 以 各 自 的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转 型 转 换 为 同 一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的 份额。 本基金份额转型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 额后, 基金 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届时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允许的条件下,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 致 , 本 基 金 将 继 续 以 分 级 运 作 模 式 存 在 ( 该 事 项 无 须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届 时基 金 管 理 人将 依 据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的 规 定 发布 相 关 公 告以 安 排 基 金 处理规则等事项。 (二) 本 基金 转 型 为 上市 开 放 式 基金 的 处 理 规则 1、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互利 A 的处理方式


互利 A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互利 A 的 最后一个开放日将其持有的互利 A 份额赎回,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赎回申请, 其持有的互利 A 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 。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就接受互利 A 赎回申 请的时间 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的份额转型转换规则


(1)基金转型转换日的确定


基金转型转换日为互利 A 和互 利 B 基金 份额自动转型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 份额的日期,与分级运作期届满日为同一天。 转型转换日的确切日期,见届时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2)基金份额转型转换方式及份额计算


本基金转型转换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互利 A 和互 利 B 基金 份额转型 转换比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型转换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互利 A 、 互利 B 的 场外份额将转型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场外份额,互利 B 的 场内份额将转型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场内份额。 转型转换后, 基金份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将按照转型转换规则将相应增加或减少。 本基金转型 转换日 T 的份额净值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互利 A 基金份额和互利 B 基金份额转型转换公式为:


互利 A 份 额转型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型转换前互利 A 份额数×T 日互利 A 基金份额净值/1.000


互利 B 份额转型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型转换前互利 B 份额数×T 日互利 B 基金份额净值/1.000


互利 A 、互 利 B 份额 的转型转换比例及互利 A 、互 利 B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转型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数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3)基金份额转型转换日当日及后续申购与赎回 在转型转换日后不超过 30 天内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将上市交易,并开放场内与场外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 交易、 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 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则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管理程序不变, 有 关投资限制继续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的公告


(1)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管 理 人 将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就 本 基 金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转 型 转 换 的 相 关 事 宜 进 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转型转换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5 日内 对转型转换 比例及转型转换后基金份额数的具体计算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在 基金 分 级 运 作期 届 满 前 ,基 金 管 理 人将 依 照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的 规 定就本基金转型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十 八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 基 金的 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 各 自保 留 完 整 的会 计 账 目 、凭 证 并 进 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管 人 每 月 与基 金 管 理 人就 基 金 的 会计 核 算 、 报表 编 制 等 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的 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 立的 具 有 证 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有充 足 理 由 更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须 通报 基 金 托 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十 九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 。 ( 二 )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 ) 公 开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是界 定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基金 财 产 保 管及 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互利 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互利 B 上市 交易前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和互利 A 、 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互利 A 的首次开放或者互利 B 份额上市 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个工 作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互利 A 、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值和互利 A 、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互利 A 、互利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2)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并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互利 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互利 B 上市 交易前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和互利 A 、 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互利 A 的首次开放或者互利 B 份额上市 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个工 作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 互利 A 、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值和互利 A 、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互利 A 、互利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等 信 息 披 露文 件 上 载 明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董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和 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分级运作期间办理互利 A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基金转型后,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4)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或基金转型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 (25) 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互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 (28)分级运作期届满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抗 力 或 其 他情 形 致 使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无 法 准 确 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 应当 制 作 工 作底 稿 , 并 将相 关 档 案 至少 保 存 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0 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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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二十 、 风 险揭 示 ( 一 ) 市 场风 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险 。 因 国 家宏 观 政 策 (如 货 币 政 策、 财 政 政 策、 行 业 政 策、 地 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期 风 险 。 随经 济 运 行 的周 期 性 变 化, 证 券 市 场的 收 益 水 平也 呈 周 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3 、 利 率 风险 。 金 融 市场 利 率 的 波动 会 导 致 证券 市 场 价 格和 收 益 率 的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人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 、 购 买 力风 险 。 基 金的 利 润 将 主要 通 过 现 金形 式 来 分 配, 而 现 金 可能 因 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 债 券 收益 率 曲 线 风险 。 债 券 收益 率 曲 线 风险 是 指 与 收益 率 曲 线 非平 行 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 再 投 资风 险 。 再 投资 风 险 反 映了 利 率 下 降对 固 定 收 益证 券 利 息 收入 再 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 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 、 波 动 性风 险 。 波 动性 风 险 主 要存 在 于 可 转债 的 投 资 中, 具 体 表 现为 可 转 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险。 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 不能获得转股收益, 从而无法弥补 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 二 )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判 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 流 动性 风 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 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 营方面的综合体现。 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 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 应对投资者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四 ) 特 定风 险 1、互利 A 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互利 A 自 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互利 A 份额 ,在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 能赎回互利 A 而出 现流动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互利 A 的开 放日 可能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利率风险


在互利 A 的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 率和国内利率市场变化,设定互利 A 的年收益率。对于 1 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 如果开放日利率下调,互利 A 的 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进行调整;如果在非开放 日出现利率上调,互利 A 的年 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调整,而是等到下一 个开放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对于利差, 当市场收益率下 降时, 本基金将 相应下调利差值,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开放日的赎回风险


在互利 A 的每次开放日, 互利 A 将同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互利 A 的基金 份额净值调整 为 1.000 元, 并相应对互利 A 的份额数进行增减。 基金份额折算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互利 A 时,可能出现新增份额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4)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互利 A 具 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基金为分则 A 设置的 收益率并非保证收益, 在极端情况下, 如果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 互利 A 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5)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分级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将转型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类型为债 券型。


互利 A 的基金份额转型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后,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2、互利 B 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在扣除互利 A 的应 计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 归互利 B 享有, 亏损以互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互利 B 承担, 因此, 互利 B 在 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 极端情况下,互利 B 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2)利率风险


在互利 A 的每次开放日,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存款利率 和 国内利率市场变化重新设定互利 A 的年收益率, 如果届时互利 A 的年利率上调, 互利 B 的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互利 A 、 互 利 B 的份额初始 配比原则上为 7:3 , 由于互利 A 、 互 利 B 将独立 发售, 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能低于 7:3 , 存 在不确定性; 第一个分级运作期内, 互利 B 封闭运作, 互利 A 则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半 年 开放一次。由于互利 A 每次开放 后的基金份额余额 是不确定的,在互利 A 每次 开放结束后,互利 A 、互利 B 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两级份额配比的不确 定性及其变化将引起互利 B 的杠杆率变化,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4)杠杆率变动风险


互利 B 具 有较高风险、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由于互利 B 内含 杠杆机制, 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 动上,但是,互利 B 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变的情况下,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 弱,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上市交易风险


分级运作期内,互利 B 的封闭期为 3 年,封闭期内上市交易。互利 B 上市 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互利 B 份额, 产生风险;互利 B 上市后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6)折、溢价交易风险


互利 B 上市交易后,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互利 B 的上市交易价格与 其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7)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分级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将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类型为债 券型。


互利 B 的基金份额转型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份额后, 互利 B 将 不再内含杠杆机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 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转型后,原有互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 份额, 可能会因其业务办理所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等方面的原因, 不能顺利赎 回。 此时, 投资者可选择卖出或者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 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 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每一封闭期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属于高风险的债券投资品种, 其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均高于一 般债券品种,会影响组合的风险特征。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由于不公开资料,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 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 的波动性较大, 同时, 各类材料 (包括募集说明书、 审计报告) 不公开发布, 也 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 五 ) 操 作或 技 术 风 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等。 ( 六 ) 合 规性 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 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 其 他风 险 1、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 、 金 融 市场 危 机 、 行业 竞 争 、 代理 商 违 约 、托 管 行 违 约等 超 出 基 金管 理 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二十一 、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 一 )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 金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成 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 请律 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 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 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若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根据基金合 同“ 虚拟清算” 的原则计算并确定 互利A 和互 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 并据此比例对互利A 和互利B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基 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 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二十 二 、 基金 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一>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的 的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互利 A 、互 利 B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 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转型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或 者 委 派 代表 出 席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机 构 损 害 其合 法 权 益 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 纳基 金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款 项 及 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 所规 定 的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费用; (5 ) 在 其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 金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根 据 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管 理 费 以 及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 中 国 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律 规 定 监 督基 金 托 管 人, 如 认 为 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更 换 基 金销 售 机 构 ,对 基 金 销 售机 构 的 相 关行 为 进 行 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 任或 委 托 其 他符 合 条 件 的机 构 担 任 基金 登 记 机 构办 理 基 金 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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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决定除调高托管费、 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 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 法募 集 基 金 ,办 理 或 者 委托 经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 备足 够 的 具 有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 基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人 事 管 理 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 使 计 算基 金 份 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和 注 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互利 A 份额与互利 B 份额 终止 运作后的份额转型转换比例和汇 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募集 期 间 未 能达 到 基 金 的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法 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以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监 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基 金 管 理 人对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运 作 ,如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有 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相 关 市 场 规则 , 为 基 金开 设 证 券 账户 、 为 基 金办 理 证 券 交易 资 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专 门 的 基 金托 管 部 门 ,具 有 符 合 要求 的 营 业 场所 , 配 备 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人 事 管 理 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 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基 金 财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基 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审 查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两级 基 金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互利 A 与 互利 B 基 金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面 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1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 集 、议 事 及 表 决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分别由互利 A、互 利 B 基金 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互利 A 、互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在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上 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 换基 金 运 作 方式 , 本 基 金分 级 运 作 期届 满 后 转 型为 上 市 开 放式 基 金 (LOF )除 外 ; (5 ) 提 高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报 酬 标准 或 销 售 服务 费 率 , 但法 律 法 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 更基 金 投 资 目标 、 范 围 或策 略 (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中 国证 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2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分级运作期内, 依据本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 名 权 的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类 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互利 A 和互 利 B 各自 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或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况 可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内 调 整 本 基金 的 申 购 费率 、 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 性 不 利 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按 照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外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管 人 认 为 有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不召 集 , 基 金托 管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3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会议 的 召 集 人负 责 选 择 确定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委 托 证 明 的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于 代 理 人 身份 , 代 理 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讯 开 会 方 式并 进 行 表 决的 情 况 下 ,由 会 议 召 集人 决 定 在 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4 3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会 。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本 人 出 席 或以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 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出 席 会 议 者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委 托 人 的 代理 投 票 授 权委 托 证 明 符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 核对 , 汇 总 到会 者 出 示 的在 权 益 登 记日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在分 级运作期内,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或类似表述均指“有效的互利 A 和互利 B 各自 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 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 通 讯 开会 。 通 讯 开会 系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对 表 决事 项 的 投 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人 按 基 金 合同 约 定 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 为 召集 人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5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 (3) 项 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在 法 律法 规 和 监 管机 关 允 许 的情 况 下 , 本基 金 亦 可 采用 网 络 、 电话 等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非 现 场 方 式 与 现 场 方 式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 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 终止 《 基 金 合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 金托 管 人 、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6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 在分级运作期内,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或类似表述均指“出席大 会的互利 A 和互利 B 各自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 , 下同。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 名称 ) 、 身 份证 明 文 件 号码 、 持 有 或代 表 有 表 决权 的 基 金 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 别决议: 1 、 一 般 决议 , 一 般 决议 须 经 参 加大 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或 其 代 理 人所 持 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议 , 特 别 决议 应 当 经 参加 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或 类似表述均指“参加大会 的互利 A 和互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通过方可做 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7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表 决 后 立即 进 行 清 点并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会 议 主 持 人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 代理 人 对 于 提交 的 表 决 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9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成 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 请律 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 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根据基金合 同“ 虚拟清算” 的原则计算并确定 互利A 和互 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 并据此比例对互利A 和互利B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基 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 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0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 的 处 理 和 适用 的 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和 投 资 者 取得 基 金 合 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1 二 十 三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 元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998 联系人: 李文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2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清 算 业 务( 银 证 转 账) ; 保 险 代理 业 务 ; 代理 政 策 性 银行 、 外 国 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品种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债、 企业债、 地方政府债、 可转换债券、 可 分离债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及协议存款)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品种。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 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也不参与 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因持 有可转债转股所得 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 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应当在其 可上市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 下 述 基金 投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3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持有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据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 同 》 的约 定 , 本 基金 投 资 组 合遵 循 以 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b 、 本 基 金进 入 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场 进 行 债 券回 购 的 资 金余 额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c、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d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e 、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不 超 过 1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的 5% ; f 、 本 基 金投 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g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h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 资产 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i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 以上( 含 A)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4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j 、 一只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一只基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五;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 整;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的, 履行适当程 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 下 述 基金 投 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5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 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托 管 人 按 以下 方 式 对 基金 管 理 人 参与 银 行 间 市场 交 易 的 交易 对 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6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 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 应遵 守 《 关 于规 范 基 金 投资 非 公 开 发行 证 券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7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 通受 限 证 券 ,包 括 由 《 上市 公 司 证 券发 行 管 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 公 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 包括 由 于 发 布重 大 消 息 或其 他 原 因 而临 时 停 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 市 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基 金 首 次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前 , 向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 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前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供 符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发行证 券数量、 发 行价格、 锁 定期, 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按照 《 关 于 基金 投 资 非 公开 发 行 股 票等 流 通 受 限证 券 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8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 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 的损失。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互 利A 、互利B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9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本基金、 互利 A 份额、 互利B 份额及汇添富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计算、 互利 A 份 额与互利 B 份 额 终 止运 作 后 的 份额 转 换 比 例计 算 、 汇 添富 纯 债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LOF) 份 额 的 申购 、 赎 回 价格 、 根 据 管理 人 指 令 办理 清 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 反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 托管 协 议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 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0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安 全保 管 基 金 财产 。 未 经 基金 管 理 人 的正 当 指 令 ,不 得 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所 托管 的 不 同 基金 财 产 分 别设 置 账 户 ,与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 对 于 因 基 金认 ( 申 ) 购、 基 金 投 资过 程 中 产 生的 应 收 财 产, 应 由 基 金 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1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一起 负 责 为 基金 对 外 签 订全 国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2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深 圳 分 公 司或 票 据 营 业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 实 物证 券 的 购 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与 复 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 互利A 和互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互利 A、 互利B 的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互利 A、 互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3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 易 所 上市 的 有 价 证券 ( 包 括 股票 、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值 日 在 证 券交 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4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等固 定 收 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 按 上 述 方法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映 其 公 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 )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采 用 市 场参 与 者 普 遍认 同 , 且 被以 往 市 场 实际 交 易 价 格 验 证 具有 可 靠 性 的估 值 技 术 ,确 定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的 公 允 价 值。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法律法 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互利 A 和互 利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5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互利 A 和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互利 A 和 互利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6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在 收 到 后 7 个 工 作 日内 进 行 复 核, 并 将 复 核结 果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 合 同 》 生效 日 、 《 基金 合 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7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权益 登 记 日 、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与 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8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9 二十四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 一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注 册 登 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 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 的交收等服务。 (二)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交 易 信 息 查询 及 信 息 定制 服 务 1、 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 : 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 信息, 或者通过基金公司客服电话及 网站进行查询。 2 、 基 金 对账 单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向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提 供对 账 单 服 务,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可自主选择对账单的发送方式, 如纸制对账单、 电子邮件对账单或短 信对账单,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与打印。 3 、 信 息 定制 服 务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以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服 热线电 话、手机短信等通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 主要有 :基金份额净值、 交易确认、 对账单服务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 调整定制信息的条 件、方式和内容。 (三)客户服 务 中 心 电话 服 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客户服务中心在每一工作日提供 不少于 12 小 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9918 (免长途话费) 享受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 通讯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 多项服务。 (四)网站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99fund.com ) 享 受 理 财 资 讯、信息披露、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在线咨询等多项服务。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0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交易” 办理开户、 交易及查 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 协议文本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 五 ) 投 诉受 理 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网站 、 信函 、 电子邮件 (客 户服务邮箱:service@99fund.com ) 、 传 真 (021-28932998 ) 等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基金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分别管理。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 受理投诉, 并承诺在收到投诉后 24 小时 (工 作日)之内做出回应。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1 二十 五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www.99fund.com)进行公开披露, 并已报送相关监管 部门备案。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于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期间的停牌提示性公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报, 公 司网站, 深交所 2017-05-08 2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添富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报, 公 司网站, 深交所 2017-05-09 3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联储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报, 公 司网站 2017-05-25 4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 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报, 公 司网站 2017-06-16 5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长量基金开展的定投基金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报, 公 司网站 2017-06-17 6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交通银行开展的手机银行申购、定 投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报, 公 司网站 2017-07-01 7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交通银行开展的网上银行申购基金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报, 公 司网站 2017-07-01 8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7 年上半年 年度资产净值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7-07-03 9 汇添富旗下公募基金2017 年二季报 中证报, 上交所, 证券时报, 上 证报, 公司网站, 深交所 2017-07-20 10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华泰证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报, 公 司网站 2017-08-01 11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华泰证券开展的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报, 公 司网站 2017-08-01 12 汇添富旗下公募基金2017 年半年报 中证报, 上交所, 证券时报, 上 证报, 公司网站, 深交所 2017-08-26 13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广发银行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报, 公 司网站 2017-09-13 14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收益 分配公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报, 公 司网站, 深交所 2017-09-20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2 15 2017 年汇添富 旗下基金第3 季度报告(86 只) 中证报, 上交所, 证券时报, 上 证报, 公司网站, 深交所 2017-10-25 16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基煜基金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证报, 证券时报, 上证报, 公 司网站 2017-10-26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3 二十六、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记机 构、 基金销售机构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99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4 二十七 、 备查 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汇添富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汇添富互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汇添富互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关于申请募集汇添富互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