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同丰:关于以现场方式召开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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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以 现 场 方 式 召 开 长 盛 同 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第 一 次 提 示 性 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已于2017年12月15日在 《上海证券 报》 、 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zse.cn )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 )
发布了 《关于以现场方式召开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公告 》 。 为 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 现发布 《关于以现
场方式召开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第一次
提示性公告 》。
一 、 召 开 会议 基 本 情 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等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和《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 下简称 “长盛
同丰” 或 “ 本基金” )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
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托管
人”) 协商一致, 决定以现场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本次会议
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2、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 月15日上午10时整
3、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11号福建大厦二层文津阁
4、会议登记办理时间:2018年1月15日上午9时0分至9时45分
二 、 会 议 审议 事 项
《关于 终止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 《 关于终止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 议案的说明》(见附件 三)。
三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权 益 登记 日
本 次 大 会的权 益 登 记日为2017 年12月20 日 ,即在 该 日 下午交 易 时 间结束 后 ,2
在 注册 登 记 机 构 登 记 在 册 的 本 基 金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均 有 权 参 加 本 次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 、 会 议 的议 事 程 序 和表 决
1、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 、 大 会主持 人 宣 布出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和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代理 人 人
数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总数、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3、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4、 大会主持人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公布见证律师、 公证机构和公证 员姓名;
5、 大会主持人宣读议案;
6 、 享 有表决 权 的 与会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代 理 人 对议案 进 行
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7 、 监 票人在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其代 理 人 表决后 立 即 对投票 情 况 进行清 点 ,
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9、 公证机关公证员发表公证词;
10、 见证律师就本次会议召开的程序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形成的决议的
合法性、合规性发表 法律意见。
五 、 会 议 出席 对 象
1 、 权 益 登 记 日 在 注册 登 记 机 构 登 记 在 册 的 长 盛 同 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2、基金管理人代表;
3、基金托 管人代表;
4、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见证律师;
5、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人员。
六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出席 会 议 需 要提 供 的 文 件
1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 需提交本人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的, 应按 “七、 授3
权”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2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 需提交加盖公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 ( 事 业单位 、 社 会团体 或 其 他单位 可 使 用加盖 公 章 的事业 单 位 法人登 记 证 书 、
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以及代表机构出席会议的个
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机构授权委托书 (出席的受托个人为非法定
代表人的, 提供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出席的受托个人为法
定代表人的, 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出
席会议的, 需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所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或 者 证 明 该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该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
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本次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 还应按照本公
告“七、授权”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七、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更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 除直接参会表决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 “ ( 三) 授权方式 ” 列明的方式授权委托他人
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投资者也可在买入本基金的同时签
署授权委托书,待买入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如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则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以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 4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
规定的机构和个人, 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为保证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效行使权利, 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为受托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受托人名单, 并
另行公告。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书面方式进行授权,具体要求如下:
1 、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授权的, 需填写授权委托书 (样本详见附件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 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sfunds.com.cn )
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 、书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的, 应提供
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并提供委托人个人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
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 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
个人, 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 原件和正反面 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
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以及代表该受托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受托机
构授权委托书 (出席的受托个人非法定代表人的, 提供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授权委托书; 出席的受托个人为法定代表人的, 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书)。
②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 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的, 应提供
由委托人填妥的授 权委托书原件并在授权委托书原件上加盖委托人公章, 并提供
委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5
复印件等) 。 如受托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 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原件和正反面 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
构, 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以及代表该受托 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及正反面复印件及机构授权委托书 (出席的受托个人非法定代表人的, 提供加盖
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出席的受托个人为法定代表人的, 提供加
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 需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以及代表该
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机构授权委托书 (出席的
受托个人非法定代表人的, 提供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出席
的受托个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 、书面授权文件的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出席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 可选择直接送交、
邮寄、 柜台办理等方式送交纸面授权文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或机构出席
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由代理人携带 书面授权文件出席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出席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授权文件递交安
排具体如下:
①直接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直接送交至本基
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A 座20 层
联系电话:010-8201 9963 6
②邮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本基金管
理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0 层 (邮编: 100088 )
收件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潘道义 封面请注明“长盛同丰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联系电话:010-8201 9963
③柜台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会议召开前到本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 填写授权
委托书,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A 座20 层
联系电话:010-8201 9963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 、现场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 后又到现场参加会议直接表决, 则以
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 、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 无论授权意向是否
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五)授权时间的确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进行授权, 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
委托书的时间为准。
如果授权时间相同或无法确定最后一次授权时间, 但授权意见不一致, 视为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 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
(六)授权截止时间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接 受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授 权 的 截 止时 间 为 2018 年 1 月 12 日
17:00 。
八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预 登 记 7
(一)预登记时间
2017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8 年 1 月 12 日的每天上午 9: 00 -下午 16: 00 (周
六、 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 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办理
预登记。
(二)预登记方式
1 、现场方式预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选择现场方式预登记的, 应在预登记时间内, 按
照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 件” 及 “七、 授权” 的规定提供
相关文件。
现场预登记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
地址: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A 座20 层
联系人:潘道义
联系电话:010-8201 9963
2 、传真方式预登记
在预登记时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将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 ” 及 “七、 授权” 规定的文件传真给本基金管理人进行预
登记。
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潘道义
传真号码:010-8201 9966
确认电话:010-8201 9963
3 、关于预登记的说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通 过 预 登 记 情 况 估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参 会 情
况, 以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进行相应准备。 已办理预登记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在会议入场前仍需按照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
的文件” 及 “七、 授权 ” 的规定提供相应文件办理现场会议登记, 请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予以配合。
九、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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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主持 人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及 代理 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2 、 监票 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计票过程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十 、 会 议 召开 与 决 议 生效 的 条 件
1、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为: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全部 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及以
上。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条件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出席大会
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通过。
4、 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表决票上填写 “同意” 、 “反对” 或者 “弃
权” 。 表决 意见未选、 多选、 字迹无法辨认、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
决票均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5、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
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 一 、 本 次大 会 相 关 机构
1、 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洁、潘道义
联系电话:(010)82019856 、(010)82019963
客服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010)62350088
网站:www.csfunds.com.cn 9
2、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4、见证律 师事务所:上海市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十二、 重 要提 示
1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能成功召开或不能做出有效决议 ,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基金可能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与会人员应当保持会议秩序,服从引导,除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会务人员、 律师、 公 证人员、 基金托管人代表及本基金管理人邀请
的人员以外, 大会召集人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对干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秩
序、 寻衅滋事和其他侵犯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召集人有权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3 、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sfunds.com.cn )查阅,投 资者 如 有 任 何疑 问 , 可 致电 基 金 管 理人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010-62350088 咨询。
4 、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一: 《关于终止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附件 三:《 关于终止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议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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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 关 于 终止 长 盛 同 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事 项 的 议 案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和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本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三 《 关于 终止长盛同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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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
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2018 年1月15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的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表
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重新 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本授权继续有
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 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
权。
2、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
均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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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 关 于 终止 长 盛 同 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基 金 合 同 有
关事项议 案 的 说 明
一、声明
1、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简称 “ 长盛同丰”或“本
基金”) 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 ”)的约 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2、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出席会议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及以
上方可召开, 且 《关于终止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 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 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
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 方 案 要点
1、基金财产清算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 《 关于终止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 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且基金管理人公告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或 暂
停本基金上市交易 ,具体规定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 ) 《关于终止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本基金 《基金合同》 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
条款。 13
(2 ) 基 金管 理 人 提请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授权 基 金 管理人 在 本 次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长盛同丰终止
上市等业务。
(3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生效 后 , 本基金 将 根 据《基 金 合 同》中 有 关
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在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 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本基金
进入清算 程序后, 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转托管等业务申
请,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4 ) 基 金进 入 清 算程序 后 , 如有持 仓 资 产无法 变 现 ,为了 最 大 化保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提高清算效率, 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按照基金所持有资产
的公允价值垫付基金未能变现的资产,具体清算规则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 ) 基 金管 理 人 组织基 金 财 产清算 组 并 在中国 证 监 会的监 督 下 进行基 金 清
算。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 聘 请 会计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进 行 外 部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 务 所对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7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指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进行 基 金 清算过 程 中 发生的 所 有 合理费 用 。
按 照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 清 算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优先 从 基 金财产 中 支 付 。
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 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 本基金14
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8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本基金清算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
同终止。
二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的 可 行 性
1、法律方面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需以现场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需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50% 及以上。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后, 决
议即可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中有关基金财
产清算的规定, 在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 进行财产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
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 技术可行。 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
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 书 , 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的 主 要 风 险及 预 备 措 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 《基金合同》 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 基金管理 人已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了走访, 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 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要求。 议案公告后, 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 如有必要,15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对 终止 《基金合同》 的方案和程序进行
适当的修订, 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 预留出足够的时间, 以
做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基金管理人计划重新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提交 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议案。
2、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现场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 《 关于终止长盛
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告后, 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前, 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但 如 果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或 可 以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形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或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同时, 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 对资产
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 情 形 下 , 本 基 金 仍 将 在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
根据 《基金合同》 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 在 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进行财产清算。 同时, 由于所有清算费用将
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因此即使是在待分配财产为零的情形下, 也不会出现基
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风险。
四 、 风 险 提示
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转托管等业务申请。 在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前, 投资 者
可以通过场内和场外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赎回。 在二级 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
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销售资格, 而投资者只能通过具备基金
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赎回场内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
证券公司购买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前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