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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合信资源主题A(003624)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 金管 理人 :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 止日 :2017 年11 月02 日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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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6 年 9 月 26 日证 监许 可[2016 ]2202 号文 注册 募集 。 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 于2016 年 11 月2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投 资价 值、 市场 前景 和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预 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率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型 基金
和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 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投 资本 基金 可能 遇 到的 风险包 括 : 与 集
中持仓 、 发起 式运作 , 以 及与投 资金 融衍 生品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等 特定 投资 标的相 关的 特定
风险 ; 证 券市 场整体 环境 引发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大 量赎 回或 暴
跌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管理 风险、 运作 风险 和不 可抗 力风险 。其 中 ,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指 本基 金与以 资源 主题 股票 为重 点投资 对象 的风 险 , 与 发起 式基金 运作 方
式相关 的基 金合 同提 前终 止风险 , 与投 资金融 衍生 品相关 的基 差风 险、 盯市 结算风 险 、 第 三
方 风 险 , 以 及本 基 金 投 资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品 种 因信 息 披 露 不 充分 而 可 能 发生 的 流 动 性风
险、信 用风 险等 。本 基金 的一般 风险 及特 有风 险详 见本招 募说 明书 的“ 风险 揭示” 部分 。 
基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债 券,基 金投 资人 有可 能获 得较高 的收 益, 也有 可能 损失本 金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认 购 (或申 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本 基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及 《 基金 合
同》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投 资 风 险 。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基金 , 在 基金募 集时 ,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其 固有 资金 认购 本基 金份额 的金
额不低 于 1000 万 元, 认购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不低 于三年 。但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发 起
认购, 并不 代表 对本 基金 的风险 或收 益的 任何 判断 、 预测 、 推 荐和 保证, 发起 资金也 并不 用
于对投 资人 投资 亏损 的补 偿, 投 资人 及发 起资 金认 购人均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认
购的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满三年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自 身情 况决 定是 否继 续持有 , 届 时基
金管理 人有 可能 赎回 认购 的本基 金份 额 。 另外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三年 后的 对应日 , 若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二 亿元 的, 基金合 同自 动终 止, 同时 不得通 过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延 续基
金合同 期限 。因 此, 投资 人将面 临基 金合 同可 能终 止的不 确定 性风 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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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7 年 11 月 2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7 年9 月 30 日( 未经 审计 )。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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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部分 基金业绩....................................................................................................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 金财产的清算........................................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7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0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10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0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08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与 格式> 》以及 《创金 合信资 源主题 精选 股票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创 金 合信资 源主 题精 选股 票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创金 合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基金 合同 》:指《 创金 合信资 源主 题精选股 票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创金 合信资 源主 题精选 股 票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 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招 募说 明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指《创金 合信 资源主 题精 选股票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创金合 信资 源主题 精选 股票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2012 年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 自2013 年 6 月1 日 起实 施, 并经2015 年 4 月24 日第 十 二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十四 次会 议《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港口 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修 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 资人、 投资者 :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发起资 金提 供方,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 销 售机 构: 指创 金合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创 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5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三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至终 止日 之间 的不 定期期 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 自然 数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 则》 : 指 《 创 金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人 共同 遵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守 37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 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 、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1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2 、A 类 基金 份额 : 指在 投 资人认 购 、 申 购基 金时 收 取前端 认购 费 、 前 端申 购 费, 但不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53 、C 类 基金 份额 : 指 不收 取认购 费 、 申 购费 , 而是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 费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4 、 基 金份 额折 算: 指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需 要, 在 基金 资产 净值 不变 的 前提下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按照一 定比 例调 整基 金份 额总额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55 、 发 起式 基金 : 指 按照 《运作 办法 》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条 件募 集、 募集 资金中 发起 资金不 低于 规定 金额 且发 起资金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不少 于三 年的 开放 式基金 56 、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指以 发起资 金认 购本 基金 且承 诺以发 起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期限不 少于 三年 的基 金管 理人股 东、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或 基金经 理等 人 员 57 、 发起 资金 : 指 用于 认 购发起 式基 金且 来源 于基 金管理 人的 股东 资金 、 基 金管理 人固 有资金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人 员或 基金 经理 等人 员的资 金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前湾 一 路 1 号201 室 (入 驻深圳 市前 海商 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成立日 期:2014 年7 月9 日 联系电 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 :王 晶晶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7 亿元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0% 深圳市 金合 信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30% 总计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公司董 事会 共 有7 名 成员 ,其 中1 名 董事 长,3 名 董事,3 名 独立 董事 。 刘学民 先生, 董事 长, 研 究生, 国籍: 中国。 历任 北京市 计划 委员 会外 经处 副处长、 北 京京放 经济 发展 公司 总经 理、 佛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第 一创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第一创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国 泰一新 (北 京) 节 水投 资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深 圳 第一创 业元 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北京第 一创 业圆 创资 本 管 理有限 公司 的董 事、 珠海 一创风 华文 化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北 京一创 远航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普 创( 珠海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法 人代 表 、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法定 代表 人。 苏彦祝 先生 , 董 事, 硕士, 国籍: 中国 。 历 任南 方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基 金经理 、 投资部 执行 总监 、 投 资部 总监 、 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兼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现 任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黄越岷 先生, 董事, 硕士 , 国籍: 中国。 历任 佛山 市计量 所工 程师、 佛山 市 诚信税 务师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事务所 副经 理、 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信 息技 术部总 经理 助理 、清 算托 管部副 总经 理 、 资产管 理部 运营 与客 服负 责人, 现任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公司 副总经 理。 刘红霞 女士, 董事, 本科 , 国籍: 中国。 历任 广东 省香江 集团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理、 中 国建材 集团下 属北新 家居/ 易好家 电器连 锁有限 公司 人力资 源总监 、顺丰 快递 集团人 事处总 经理,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第 一创业 证券 承销 保荐 有限 责任公 司监 事 , 深圳市 透镜 科技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北京 第一 创业 圆创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深圳 第一 创业元 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第一 创 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深 圳第一 创业 创新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深圳 聚创 文化 产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深 圳一创 泓宇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法 人代 表、 执行董 事、 总经 理, 深圳 一创泰 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珠海 一创风 华文 化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深圳 市一 创创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广东 恒元创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珠海 一创 明昇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一 创道胜 资产 管理 (青岛 )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深圳一 创汇 智股 权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法人 代表 、 董 事长 , 普 创 (珠 海)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珠 海一 创众 值大 数据 投资有 限公 司董 事, 中关 村 顺势 一创 (北 京)投 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法人 代表 、董 事长 ,珠 海一创 中企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法 人代 表 、 董事, 浙江 一创 电建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鲲鹏 一创 股权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 上海金 浦瓴 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广 东恒 健新 兴产业 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创金 合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陈基华 先生, 独立 董事, 硕士, 高级会 计师, 国籍 : 中国。 历任 中国诚 信证 券评估 有 限 公司经理 、红 牛维他 命饮 料有限公 司财 务总监 、ALJ (中国) 有限 公司财 务总 监、吉通 网络 通讯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财务 总监、 中国 铝业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副总 裁、 财 务总 监、 农银汇 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中 铝海 外控 股有 限公司 总裁 、 中 国太 平洋 保险 ( 集团 ) 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 现 任北 京厚 基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中铁高 新工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江苏沃 田集 团董 事、 黄山 永新股 份有 限公 司、 创金 合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 潘津良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 于1970 年 12 月-1975 年 3 月服 役;1975 年4 月 起历 任北 京照 相机 总厂职 工, 北京 经济 学院 劳动经 济系 教师 , 北 京市 西城区 委办 公室 干部、 副总 主任 , 北 京市 委办公 厅副 处长 , 北 京市 政府休 改办 调研 处、 研究 室处长 , 建 设银 行信托 投资 公司 房 地 产业 务部总 经理 、 海南 代表 处主 任、 海南 建信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信达信 托投 资公 司总 裁助 理、 总 裁办 主任 兼基 金部 总经理 , 信 达投 资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兼总 裁办主 任, 中润 经济 发展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经理 、董 事长 、党 委委 员、党 委书 记 , 名誉董 事长 。现 任创 金合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徐肇宏 先生, 独立 董事, 学士, 国籍, 中国。 曾就 职于北 京市 皮革 工业 公司 、 中国人 民 银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1999 年12 月-2015 年 5 月 历 任中国 华融 资产 管理 公司 人力资 源部 总 经理、 组织 部部 长, 北 京 办事处 总经 理、 党委 书记 , 公司 总裁 助理、 党委 委 员、 副 总裁。 现 任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独立董 事。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2 、监 事基 本情 况 公司不 设监 事会 ,设 监事 一名、 职工 监事 一名 。 杨健先 生, 监事, 博士, 国籍: 美国。 历任 华北 电 力设计 院 ( 北京) 工程 师 ,GE Energy (通用 电气 能源 集团 ) 工 程师,ABB Inc. 项目 经理、 新英格 兰电 力交 易与 调度 中心首 席分 析 师、 通用 电气 能源投 资公 司助理 副总 裁 、 花旗 集团 高级副 总裁 , 现任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首 席风 险官 兼风 险管 理部负 责人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 梁少珍 女士 , 职 工监 事, 国籍: 中国 。 历 任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部 营销 管理、 东莞 营业 部运 营总 监、资 产管 理部 综合 运营 主管。2014 年 8 月加 入创 金合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本情 况 刘学民 先生 ,董 事长 、法 定代表 人, 简历 同前 。 苏彦祝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同前 。 梁绍锋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 中 国国际 贸易 促进 委员 会深 圳分会 法务 主管、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合 规专 员、 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法 律合 规部副 总经 理 、 现任创 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黄先智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湖南浏 阳枫 林花 炮厂 销售 经理、 第 一 创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理 部高 级投 资助 理、 固定收 益部 投资 经理 、 资 产管理 部产 品研 发与创 新业 务部 负责 人兼 交易部 负责 人。 现任 创金 合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黄越岷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前。 刘逸心 女士 , 副 总经 理, 学士, 国籍 : 中 国。 历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个人金 融业 务部项 目经 理、 上投 摩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北 方区 域渠 道业 务总 监、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市场 部负 责人 ,现 任创 金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张雪松 先生, 副总 经理,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广东发 展银 行深 圳分 行信 贷员, 深 圳 市太阳 海岸 国际 旅游 发展 有限公 司财 务副 经理 ,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养 老 金 及机构 理财 部 总监助 理、 基金 经理 、 养 老金业 务部 总监 、 机 构业 务部总 监,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理 部私 募业 务战 略规 划组负 责人 ,现 任创 金合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李游先 生 , 中 南财经 政法 大学金 融金 硕士 , 曾 任职 于五矿 期货 有限 公司 、 华 创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研 究员 ,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研 究员,2014 年 8 月加 入创 金合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 研究 部行 业研究 员, 现任 基金 经理 。 5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 苏彦祝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陈玉辉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一部 总监 曹春林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王一兵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监 张荣先 生,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薛静女 士,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程志田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量化 投资 部总监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进行 融资 、融 券;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 期货 经纪 机构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 益分配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遵守 法 律法 规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 信于 社会 为宗 旨 , 按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 运 作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 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公 司风 险管理必 须覆 盖公司 的所 有部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2)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部门和岗 位职 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立 ,公 司基金 财产 、自有 资 产、特 定客 户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3)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 及各部门 在内 部组织 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 成一种 相互 制约的 机 制,建 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体 系; (4)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 则:建立 完备 的风险 管理 指标体系 ,使 风险管 理更 具客观 性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和操作 性; (5) 适当 性原 则: 产品 的 设计、 推广 、运 作应 遵循 风险与 客户 承受 能力 适当 的原则 。 2 、风 险管 理体 系组 织架 构 董 事 会 总 经 理 风 控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督 察 长 监 察 稽 核 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风 险 控 制 办 公 会 各 职 能 部 门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公司建 立四 级风 险管 理体 系, 第 一层 级为 董事 会下 设的风 控与 审计 委员 会, 第二层 级为 经营管 理层 下设 的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和 风险 控制 办公 会, 第 三层 级为 监察 稽核 部, 第 四层 级为 各业务 或职 能部 门, 采取 “自上 而下 ” 和 “自 下而 上” 相 结合 的理 念, 即 “ 自上而 下” 风险 管理政 策的 传达 和执 行, “自下 而上 ”的 风险 汇报 与处置 。各 层级 分工 明确 ,职责 如下 : (1) 风控 与审 计委 员会 : 负责对 监察 稽核 、 合 规和 风险控 制的 重要 事项 进行 总体把 控, 对重大 决策 的风 险及 其解 决方案 进行 评估 并提 出意 见,对 董事 会负 责; (2)投 资决策 委员会 :负 责对客户 资产 的投资 管理 工作进行 研究 、评估 、决 策,督 导 重大投 资决 策的 执行 ,并 对总经 理负 责; (3)风 险控制 办公会 :负 责对公司 业务 开展和 经营 管理过程 中的 重大事 项进 行风险 揭 示、 评 估, 提出 应对 措施 建议, 对重 要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检 查, 并 对总 经理 负责; (4)监 察稽核 部:负 责监 督检查基 金、 特定客 户资 产与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合规 合法及 内 部控制 的有 效性 ; 负 责公 司各类 风险 的识 别、 防范 和控制 ; 负 责公 司的 信息 披露工 作; 负责 公司制 度体 系的 建设 和维 护; 定 期提 交监 察稽 核报 告 (季 报、 年报) 等法 定报 告及定 期或 不 定期出 具其 他各 种报 告 ; 并 负责法 律事 务管 理 、 稽 核和 审计事 务及 处理 重大 客户 投诉等 工 作 ; (5) 各职 能部 门: 为公 司 风险控 制措 施的 主要 执行 者, 对各 自范 围内的 风险 进行管 理, 确保公 司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得以有 效实 施。 3 、内 部控 制制 度综 述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1) 内部 控制 大纲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纲领 性文 件, 是制 定各项 规章 制度 的基 础和 依据,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目标 是保 证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合 法合 规性 、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资 产委托 人的 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实 现公 司稳健 , 持 续发 展, 维护 股东权 益,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恪 守职 业操 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 勤勉 尽责 ; 保 护公 司声 誉。 公 司实 行内 部控 制的 主要内 容包 括确 立加强 内部 控制 的指 导思 想, 营造 有利 于加强 内部 控制的 文化 氛围 , 健 全公 司治理 结构 , 完 善公司 组织 体系 ,对 公司 基本业 务的 风险 控制 提出 指导性 要求 ,建 立层 次分 明的制 度体 系 , 并建立 对制 度本 身的 管理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合理 性、有 效性 实行 持续 检验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公司风 险控 制的 目标 为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 行政 规章 、 行 业自 律 规范和 公司 各项规 章制 度 , 自觉 形成 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想 和经 营风 格; 建立 有效的 基金 管 理 和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业务 风险控 制机 制 , 将 各种 风险 严格控 制在 规定 范围 内 , 实 现业务 稳健 、 持续发 展; 不断 提高 风险 控制水 平, 保证 客户 合法 权益不 受侵 犯; 维护 公司 信誉, 保持 公司 的良好 形象 。 针对公 司面 临的各 种风 险 , 包括 治理 结 构和 业务 行为 风险 、 员 工道德 和法 律 风 险、投资 与交 易风险 、注 册登记与 基金 清算风 险、IT 风险等 ,分 别制定 相应 的风险防 范措 施,并 制定 相应 的管 理制 度和业 务流 程。 (3) 监察 稽核 制度 监察稽 核工 作是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的 重要 环节 。 公 司设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 督察 长全 面负责 公司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可 在授 权范 围内 列席 公司任 何会 议, 调阅 公司 任何档 案材 料 , 对基金 资产 运作 、 内 部管 理、 制 度执 行及 遵规 守法 情况进 行内 部监 察、 稽核 , 出具 监察 稽核 报告 , 报 公司 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 会 。 如 发现公 司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 应立 即向 公司董 事会 和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监察稽 核 部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协 助督 察长 工作, 是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的日常 办事 机构。 监察 稽核 部具 有独 立的检 查权 、 独 立的 报告 权、 知 晓权 和建 议权 , 具 体负责 审查 稽核 公司各 项制 度制 定、 运行 的合规 性和 有效 性; 负责 公司信 息披 露的 统筹 工作 ; 负 责公 司反 洗 钱的管 理工 作; 负责 公司 、 基金 及其 它资 产管 理运 作的风 险管 理工 作; 调查 处理公 司、 员工 的违法 违规 事件 ;负 责员 工的离 任审 计、 协调 外部 审计事 宜等 。 (4) 内部 会计 制度 建立了 基金 会计 的工 作制 度及相 应的 操作 控制 规程 ,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按照相 互 制约原 则,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 及与 托管行 相关 业务 的相 互核 查监督 机制 ; 为 了确保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公司严 格规 范基 金清 算交 割工作 , 并在 授权范 围内 , 及 时准 确地 完 成基金 清算 ; 强 化会 计的 事前、 事中 、 事 后监 督和 考核制 度; 为了 防止 会计 数据的 毁损 、 散 失和泄 密,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保 管和 财务 交接 制度 。 4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1)建 立、健 全内控 体系 ,完善内 控制 度。公 司建 立、健全 了内 控结构 ,各 层级关 于 内控有 明确 的分 工, 确保 各项业 务活 动有 恰当 的组 织和授 权, 确保 监察 稽核 工作是 独立 的 , 同时建 立并 完善 风险 管理 手册, 梳理 各业 务条 线所 涉及的 风险 点及 建立 相应 的管控 措施 , 做 到公开 、透 明, 并不 定期 根据监 管政 策变 化以 及业 务发展 情况 适时 更新 ; (2)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 制衡的内 控机 制。公 司建 立、健全 了各 项制度 ,做 到基金 经 理分开 、 投 资决 策分 开、 基金交 易集 中,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 从 制度 上减少 和防 范风 险; (3)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 制。公司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任制 ,使 每个员 工都 明确自 己 的任务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报 ,以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4)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 程序 。公司建 立了 风险控 制办 公会, 对 公司业 务开 展和 经营 管理 过程中 的重 大事 项进 行风 险揭示 、 评估 , 提 出应 对 措施建 议 , 对 重 要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检查 ; 公 司建 立了自 下而 上的 风险 报告 程序, 对风 险隐 患进行 层层 汇报 ,使 各个 层次的 人员 及时 掌握 风险 状况, 从而 以最 快速 度做 出决策 ; (5)建 立内部 监控系 统。 公司建立 了有 效的内 部监 控系统 , 如投 资管理 系统 、风险 管 理与绩 效评 估系 统、 员工 投资行 为监 控系 统等 , 能 对可能 出现 的各 种风 险进 行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 理手段。 采取 数量化 、技 术化的风 险控 制手段 ,建 立数量 化 的风险 管理 分析 模型 , 用 以提示 市场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的 风险 , 以便公 司及 时采取 有效 的 措 施,对 风险 进行 分散 、控 制和规 避, 尽可 能地 减少 损失; (7)不 定期的 业务、 风险 管理和合 规培 训。公 司制 定完整的 培训 计划, 为所 有员工 提 供足够 和适 当的 培训 ,使 员工明 确其 职责 所在 ,控 制风险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维 护 、 维 持和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是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及经营 管理 层的责 任 。 基 金管理 人特 别声明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露 真实 、 准确 , 并 承 诺将根 据市 场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7 年 6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 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18 人 ,平 均年龄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 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基 本养 老保 险、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内 率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为 各类 客户提 供个 性 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7 年 6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745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续 十四 年获 得 香港 《亚 洲货 币》 、 英 国 《 全球托 管人 》 、 香港 《 财资 》 、 美国 《 环 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 报》、 《上 海证 券报 》等 境内外 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54 项 最佳 托 管银行 大奖 ;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和 广泛 好评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八 次顺 利通 过评 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 的SAS70 (审 计标 准第 70 号 ) 审阅 后,2015 年、2016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均通 过ISAE3402 (原 SAS70)审 阅, 迄 今已 第十 次获 得无 保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 我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管 理、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全 性和有 效性的 全面 认可,也 证明中 国工 商银行 托管服 务的风 险控制能 力已 经与 国 际大 型托管银 行接 轨,达 到国 际先进水 平。 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经 成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 内 部审 计局 )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互 控防线 ” 、 “监控 防线” 三道 控制 防 线, 健 全绩效 考核 和激 励 机制, 树立 “ 以人为 本” 的内控 文化,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定 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 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织 结构 ,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托 管协 议和 有关 基金 法规的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 基 金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或 有关 基金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传真:0755-82769149 电话:0755-23838923 邮箱:cjhxzhixiao@cjhxfund.com 联系人 :欧 小娟 网站:www.cjhxfund.com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杨 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官方网 址:www.icbc.com.cn (2)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官方网 址:www.cmbchina.com (3)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联系人 :刘 芳 客服电 话:95352 官方网 址:www.bsb.com.cn (4)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7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文 雯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官方网 址:http://8.jrj.com.cn/ (5)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客服电 话:010-85650628 官方网 址: http://licaike.hexun.com (6) 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 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联系人 :李 娟 客服电 话:021-50810673 官方网 址:www.wacaijijin.com (7)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东码 头园 区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朱 了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官方网 址:www.noah-fund.com (8)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801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官方网 址:www.zlfund.cn (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徐汇 区东 湖路 7 号大 公馆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高 莉莉 客服电 话:95021/400-1818-188 官方网 址:http://www.1234567.com.cn (10)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王 诗玙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官方网 址:www.ehowbuy.com (11)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官方网 址:www.fund123.cn (12)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街18 号同 花 顺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刘 宁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官方网 址:www.5ifund.com (13)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号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熊 小满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官方网 址:www.hcjijin.com (14) 北京 唐鼎 耀华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9 号A 座1505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联系人 :刘 美薇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官方网 址:http://www.tdyhfund.com (15)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胡 旦 客服电 话:021-20292031 官方网 址:https://8.gw.com.cn/ (16)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9 楼 法定代 表人: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官方网 址:www.520fund.com.cn (17) 凤凰 金信 (银 川)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 夏 银川 市金 凤区阅 海湾 中央 商务 区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 公用房 办公地 址: 宁夏 银川 市金 凤区阅 海湾 中央 商务 区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陈 旭 客服电 话:4000761166 官方网 址:www.fengfd.com (18)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昆 明 路518 号 北美 广场A1002-A10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吴 鸿飞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官方网 址:www.jiyufund.com.cn (19)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王 哲宇 客服电 话:4006433389 官方网 址:www.vstonewealth.com (20)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联系人 :姜 颖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官方网 址:www.hongdianfund.com (21)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西 裙 楼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官方网 址:www.lufunds.com (22)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 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王 骅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官方网 址:https://www.dtfunds.com/ (23)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官方网 址:www.yingmi.cn (24)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 院京东 集团 总 部A 座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客服电 话:95118 官方网 址:jr.jd.com (25)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官方网 址:www.jfzinv.com (26)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阜 通东 大街 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官方网 址:https://danjuanapp.com (27) 深圳 前海 凯恩 斯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19 号金 润大 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联系人 :叶 健辉 客服电 话:4008048688 官方网 址:http://www.foreseakeynes.com/ (28)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王 茜蕊 客服电 话:010-59013825 官方网 址:www.wanjiawealth.com (29)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圆 联系电 话:010-85156398 客服电 话:95587 官方网 址:www.csc108.com (30)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 话:010-66568292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官方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31)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金 芸 客服电 话:95553 官方网 址:www.htsec.com (32)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官方网 址:www.hysec.com (33)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联系电 话:021-33388229 客服电 话:4008895523 官方网 址:www.swhysc.com (34)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郑 向溢 联系电 话:0755-82558038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官方网 址:www.essence.com.cn (35)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官方网 址:www.cgws.com (36)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李 晓皙 客服电 话:95525 官方网 址:http://www.ebscn.com/ (37)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詹 露阳 联系人 :石 静武 客服电 话:95511-8 官方网 址:stock.pingan.com (38)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李 荣 客服电 话:95328 官方网 址:www.dgzq.com.cn (39)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 66 号 东亚 银行 金融 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秦 雨晴 客服电 话:95538 官方网 址:www.zts.com.cn (40)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王 雯 客服电 话:400-832-3000 官方网 址:www.csco.com.cn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41)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 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官方网 址:www.fcsc.com (42)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作义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官方网 址:www.jyzq.cn (43)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西 路 399 号 明天 广 场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灿辉 联系人 :徐 璐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官方网 址:www.shhxzq.com (44) 永鑫 保险 销售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博 馆 路200 号3 层A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博馆 路 200 号 B 栋 3 层 法定代 表人 :单 开 联系人 :曹 楠 客服电 话:95552 官方网 址:www.all-share.com.cn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201 室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82737441-0187 联系人 :吉 祥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联系人 :安 冬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联系人 :边 晓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曹 翠丽 、边晓 红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第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6 年9 月26 日 证监许 可[2016 ]2202 号 文注册 。 本基金 的类 别为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本 基金 的运 作方式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限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 为2016 年10 月 25 日至 2016 年10 月26 日 , 共 募集10,163,907.50 份基 金份额 ,募 集户 数 为15 户。 本基金 根据 所收 取费 用的 差异 , 将 基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 。 在 投资人 认购 、 申 购基 金 时收取 前端 认购 费、 前端 申购费 , 但不 计提销 售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为A 类基金 份额 ; 不 收取认 购费 、 申 购费, 而是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为 C 类基 金 份额。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 代码 。 由于 基金 费用 不同, 本基 金不同 类 别的基 金份 额将 分别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公式 如下 : T 日 某类 基金 份额净 值=T 日 该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资产净 值/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 份额余 额总 数 投资人在 认购/ 申购基 金份 额时可自 行选 择基金 份额 类别。本 基金 不同基 金份 额类别 之 间不得 互相 转换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实 际运作 情况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 增 加基金 份额 类别 或停 止某 类基金 份额 类 别的销 售 、 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 , 或 对基金 份额 分类办 法及 规则 进行 调整 并公告 , 且无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6 年11 月 2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3 年后 的对应 日, 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2 亿 元的 , 《 基金 合同》 自动 终止, 同时 不得 通过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延续 基金合 同期 限。 若届 时的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发生 变化 , 上 述终止 规定 被取 消、 更改 或补充 时 , 则 本基金 可以 参照届 时有 效 的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执行 。 《基金 合同 》生 效满 3 年 后继续 存续 的,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 满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形 的,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 方案,如 转换 运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者 终止 《基 金合 同》 等 ,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一、申 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 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 其 他特殊 情 况 或根据 业务 需要 , 基 金管 理人可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6 年11 月4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该 类别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申 购 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某类别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的情 况下 , 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赎回 是 否生效 以登 记机 构确 认为 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指 示基 金托 管人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期 限内向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支 付赎 回款 项。 如遇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 通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据 交 换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 则 赎回 款 项的支 付时 间可 相应 顺延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应 及时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 认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 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的前 提下 , 对 上述 程序规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申 购金 额限 制 投资者 通过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首次 申购 本基 金的 单笔 最低金 额 为 10 元 ( 含申 购 费, 下同 ) ,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1 元;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心 申购 的单 笔最 低金 额见相 关公 告。 各销售 机构 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需 同时 遵循 该销 售机 构的相 关 规 定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赎 回份 额限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 基 金份额 单笔 赎回 不得 少 于0.01 份。 但某笔 交易 类业 务 ( 如赎 回、 基 金转 换、 转托 管等) 导致单 个交 易账 户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少 于 0.01 份时 ,余 额部 分基 金 份额必 须一 同赎 回。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量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 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公 告。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 两类 。其 中,A 类 基金份 额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收 取认 购费、 申购 费, 并 不再 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C 类 基金份 额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不 收取认 购费 、 申 购费。C 类 基金份 额对 持 有期限 少 于30 日的 本类 别 基金份 额的 赎回 收取 赎回 费, 对持 有期 大于 或等 于 30 日的 本类 别 基金份 额不 收取 赎回 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赎 回费 由赎 回基 金的 投资者 承担 。 2 、申 购费 率 (1)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费率 投资人 申 购A 类 基金 份额 时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 不含 )以 下 1.50% 100 万 元( 含) -200 万 元 (不含 ) 0.80% 200 万 元( 含) -500 万 元 (不含 ) 0.30% 500 万 元( 含) 以上 固定费 率 1,000 元/ 笔 (2)在 申购费 按金额 分档 的情况下 ,如 果投资 者多 次申购, 申购 费适用 单笔 申购金 额 所对应 的费 率。 (3)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 不收取 申购 费。 3 、赎 回费 率 (1)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率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7 日( 不含 )以下 1.50% 7 日( 含) -30 日( 不含 ) 0.75% 30 日 (含 )-180 日 (不 含) 0.50% 180 日 (含 )-365 日( 不 含) 0.25% 365 日 (含 )以 上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持 有期 少 于 30 日(不 含) 的 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收取 赎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对 持有 期在 30 日 以上 (含) 且少 于 90 日 (不 含) 的A 类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收 取赎 回费 用总额 的 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有期 在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90 日 以上 (含 )且 少于 180 日( 不含 )的 A 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收 取赎 回费 用总额 的 50% 计入基 金财 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180 日 以上 (含 ) 的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收 取赎回 费用 总额 的25% 计入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于 支付 市场 推广 、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手续 费。 (2)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率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30 日 (不 含) 以下 0.50% 30 日 (含 )以 上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持 有期 少 于 30 日(不 含) 的 C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收取 赎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申购费 率和 赎回费 率, 并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调 整后 的申 购费率 和赎 回 费率在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5 、申购 费用由 投资人 承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登 记结算 等各 项费 用。 6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和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投资 者开 展不 同的 费率 优惠活 动。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应的 费用 后,以 申购 当日该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本基 金分 为 A 类和 C 类 两类基 金份 额, 两类 基金 份额单 独设 置 基金代 码 , 分 别计算 和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 申 购涉 及金额 、 份额 的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2)赎 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申 请当日该 类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赎回 费用 、 赎 回 金额的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投资 者选 择 A 类基 金 份额 时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1 )当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2 )当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举例说 明: 某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 100,000 元 ,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1.50% , 假设申 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100 元, 则其 申购 手续 费、 可得到 的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1100 =88,758.71 份 即, 该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100,000 元, 假设申 购当 日 的A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1100 元 , 可得 到 88,758.71 份 A 类 基金份 额。 (2) 投资 者选 择 C 类基 金 份额时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说 明: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C 类 基金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C 类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04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即, 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C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C 类 份额基 金份 额净值 为1.0400 元 ,可 得 到 96,153.85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资者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需缴纳 一定 的赎 回费 用。 计算公 式如 下: 赎回费 =赎 回份 额×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赎 回费 举例说 明: 1 、 某投 资者 持 有 10,000 份A 类 基金 份 额365 日后 决定赎 回,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假 设赎回 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320 元,则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费 用=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000 ×1.1320 =11,320.00 元 即,该 投资 者持 有 10,000 份基础 份 额 365 日 后赎 回 ,假设 赎回 当 日 A 类基 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132 元, 则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 为11,320.00 元。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2 、某 投资 人赎 回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该 笔份额 持有 期限 为25 日, 则对应 的 赎回费 率为 0.50% , 假设 赎回当 日 C 类 份额 基金 份 额净值 是 1.016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费 用 = 10,000 ×1.0160 ×0.5% =50.80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1.0160 -50.80 =10,109.20 元 即: 投 资人 在持 有 25 日后 赎回本 基 金10,000 份C 类 基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C 类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1.016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10,109.20 元。 八、申 购和 赎回 的登 记 1 、本基 金申购 与赎回 的登 记业务按 照登 记机构 的有 关规定办 理。 正常情 况下 ,投资 人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 资人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登记 结算手 续, 投资 人T+2 日 起( 含该 日) 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2 、 投 资人T 日 赎回 成功 后 , 正 常情 况下 , 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人扣 除 权益并 办 理相应 的登 记结 算手 续。 3 、登记 机构可 在不违 反法 律法规的 前提 下,对 上述 登记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基 金 管理人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2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 、3、5、6 项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上 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申 请赎 回 时 可 事先 选 择 将 当 日可 能 未 获 受理 部 分 予 以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该类 别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规定期 限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 停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八、 其他 1 、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致 ,可 对基 金份 额进 行折算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 、当技 术条件 成熟, 本基 金管理人 在遵 守届时 有效 的法律法 规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对上 述申 购和 赎回 的安 排进行 补充 和调 整 , 或 者安 排本基 金的 一类 或多 类基 金份额 在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申 购和 赎回 , 或 者在 符合登 记机 构规定 的前 提下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转让 、 过 户、质 押等 业务 ,届 时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但须 提前 公告 。 3 、在法 律法规 允许且 条件 具备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受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通过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交 易 场 所 或者 交 易 方 式 进行 份 额 转 让的 申 请 并 由 登记 机 构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过 户登记 。 基金 管理人 拟受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前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 根据 基 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第九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精选 的资 源主题 股票 ,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追求 超 越 业绩比 较基 准的投 资回 报。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创 业板 、 中 小板 以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股 票) 、 债券 ( 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据 、 地 方政 府债 、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次级 债、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 可 转换 债券 、 可 交换债 券等 )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 银行 存款、 金融衍 生品 (包括权 证、 股指期 货等 ) 及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本基 金可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为 : 股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80% —95% ;其 中,本 基金投资 于资 源主题 股票 的比例 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9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本基金 将持 有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者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 致 使本 款前 述约 定的投 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被 修改 或者 取消, 基金 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相 应的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制 规定 。 三、投 资策 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在资 产配 置过 程中 采取 “自 上而 下” 的分 析 框架 , 基 金管 理人基 于定 量与定 性相 结合的 分析 方法 , 综 合宏 观数据 、 经 济政 策、 货币 政策、 市场 估值 等因 素, 形成各 资产 类别 预期收 益与 预期 风险 的判 断, 并 进而 确定 股票、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资 产类 别 的配置 比例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资源 主题 股票 的界 定 本基金 所指 的资 源主 题股 票指依 据 《申 银万国 行业 分类标 准 》 界 定的二 级行 业分类 , 归 属于石 油开 采、 煤炭 开采 、 其他 采掘、 采掘 服务、 石油化 工、 工业 金属、 黄 金、 稀 有金 属和 金融非 金属 新材 料等 二级 行业的 股票 。 本基金 将主 要根 据申 万行 业分类 方法 , 判断股 票是 否属于 资源 主题 。 如 《 申 银万国 行业 分类标 准》 对行 业分 类标 准及方 法进 行调 整或 变更 行业分 类方 法, 在不 改变 本基金 投资 目标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且不影 响基 金份 额人 持有 利益的 前提 下 ,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变更 后的 《 申 银万国 行业 分类 标准 》 , 对 资源主 题股 票的 内容 范围 进行更 新; 如 《申 银万 国行 业分类 标准 》 的维护 机构 停止 维护 该行 业分类 或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更适 当的 资源 主题 股票 划分标 准 ,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对 资源 主题 股票 的界 定依据 和内 容范 围进 行变 更或调 整。 以上 事项均 无需 召开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就 相 关变更 事项 进行 公告。 (2) 行业 配置 策略 根据资 源主 题类 上市 公司 提供的 产品 的性 质差 异 , 资 源主题 股票 可划 分到 不同 的细分 子 行业。 本基 金将 主要 采取 “ 自上而 下” 的分 析逻 辑, 综 合考虑 全球 宏观 经济 因素 、 政府 政策、 资源稀 缺性 、 市 场需 求趋 势和行 业内 部竞 争态 势等 因素, 在资 源主 题内 部的 各细分 子行 业之 间进行 细分 行业 配置 。 (3) 个股 选择 策略 在行业 配置 的基 础上 , 本基 金主要 考虑 以下 因素 对资 源主题 上市 公司 的投 资价 值进行 综 合评估 。在 此基 础上 ,本 基金将 精选 具有 较强 竞争 优势的 上市 公司 。 1 )资 源禀 赋与 资源 储 备 增 长潜力 资源禀 赋与 扩张 潜力 影响 资源主 题上 市公 司的 长期 盈利能 力 。 本 基金 将动 态分 析上市 公 司资源 储量 、 品质状 况及 资源储 备增 长潜 力, 重点 投资资 源储 量较 大、 品质 较高且 预期 具 备 较大增 长潜 力的 上市 公司 。 2 )管 理能 力与 研发 能力 优秀的 管理 能力 将提 升公 司的长 期投 资价 值, 公司 研发能 力影 响公 司的 长期 竞争力 。 本 基金将 对上 市公 司的 深入 分析, 重点 投资 满足 生产 业务流 程科 学、 规范 , 重 视成本 管理 , 质 量控制 体系 完善 , 能 不断 对生产 技术 和生 产工 艺进 行改进 、 生 产效 率和 资源 利用率 较高 的条 件的上 市公 司。 3 )成 长潜 力、 盈利 能力 与 财务结 构 本基金 将对 上市 公司 的商 业模式 、 竞 争优 势和 财务 结构等 方面 深入 分析 , 重 点投资 商业 模式清 晰、 成本 或其 他竞 争优势 明显 、 成 长持 续性 更强、 资产 负债 结构 相对 合理, 财务 风险 较小的 上市 公司 。 (4) 估值 水平 分析 在精选 资源 主题 股票 的基 础上,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备 选股票 进行 估值 分析 , 采 用的估 值方 法包括 自由 现金 流贴 现模 型 (FCFF 、FCFE ) 、 股利 贴现模 型 (DDM ) 、 市 盈率 法 (P/E ) 、 市 净率法 (P/B ) 等。 通 过估 值水平 分析 , 基 金管 理人 将发掘 出价 值被 低估 或估 值合理 的股 票 。 (5) 股票 组合 的构 建与 调 整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各细 分子 行业的 综合 分析 , 确 定各 细分子 行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在 各细 分子行 业中 , 本 基金 将选 择具有 较强 竞争 优势 且估 值具有 吸引 力的 上市 公司 进行投 资。 当各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细分子 行业 与上 市公 司的 基本面 、 股 票的 估值 水平 出现较 大变 化时 , 本 基金 将对股 票组 合适 时进行 调整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主 要通 过类 属配 置与券 种选 择两 个层 次进 行债券 投资 组合 的投 资管 理。 在类 属 配置方 面, 本基 金结 合对 宏观经 济、 市场 利率 、 供 求变化 等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 根据 交易 所市 场与银 行间 市场 类属 资产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定 期对 投资组 合类 属资 产进 行优 化配置 和调 整 , 确定类 属资 产的 最优 权重 ; 在 券种 选择 上, 本 基 金 以长期 利率 趋势 分析 为基 础, 结合 经济 变 化趋势 、 货币 政策及 不同 债券品 种的 收益 率水 平、 流动性 和信 用风 险等 因素 , 实 施积 极主 动 的债券 投资 管理 。 4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在控 制信 用风 险的 基础上 , 对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进行 投资 , 主 要采 取分 散化投 资策 略, 控 制个 债持 有比 例。 同时, 紧密 跟踪 研究 发债 企业的 基本 面情 况变 化, 并据此 调整 投资 组合, 控制 投资 风险 。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采取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 上相结 合的 投资 策略 。 自上 而下投 资 策略指 本基 金在 平均 久期 配置策 略与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基 础上 , 运用 数量 化 或 定性分 析方 法 对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利 率风 险、提 前偿 付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溢价 、税 收溢 价等 因素进 行分 析 , 对收益 率走 势及 其收 益和 风险进 行判 断 。 自 下而 上投 资策略 指本 基金 运用 数量 化或定 性分 析 方法对 资产 池信 用风 险进 行分析 和度 量, 选择 风险 与收益 相匹 配的 更优 品种 进行配 置。 6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1)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主 要选 择流 动性 好 、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进行交 易, 以对冲 投资 组合 的系 统性 风险、 有效 管理 现金 流量 或降低 建仓 或调 仓过 程中 的冲击 成 本 等 。 (2) 权证 投资 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权 证 的 投资 原则 为有 利于基 金资 产增 值 、 控 制下 跌风险 、 实现保 值和 锁定 收益 。 (3)本 基金将 关注其 他金 融衍生产 品的 推出情 况,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基金 投 资前述 衍生 工具 , 本 基金 将按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制定 与本基 金投 资目 标相适 应的 投资 策略 和估 值政策 , 在 充分 评估 衍生 产品的 风险 和收 益的 基础 上, 谨 慎地 进行 投资。 7 、其 他 未来, 随着 市场 的发 展和 基金管 理运 作的 需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改 变投 资目标 的前 提下, 遵循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相 应调 整或 更新 投资 策略,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中公 告。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80% —95% 。 其中 ,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源 主题 股票的 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9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本 基金 将持有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 (15)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需 遵守 下列 投资 比例限 制: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3 )在任 何交易 日终, 持有 的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4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规定 ; 5 )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6)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上 述期 间,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3 、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4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组 合限 制、禁 止行 为规定的 条件 和要求 ,本 基金可 不 受相关 限制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对上 述组 合限 制 、 禁 止行为 规定 的条 件和 要求 进行变 更的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可依 据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规 定直 接对 基金合 同进 行 变更, 该变 更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五、投 资管 理程 序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2)以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准则; (3)国 内宏观 经济发 展态 势、微观 经济 运行环 境、 证券市场 走势 、政策 指向 及全球 经 济等因 素分 析。 2 、投 资管 理程 序 (1) 备选 库的 形成 与维 护 对于股 票投 资 , 分析 师通 过宏观 经济 、 行业前 景与 政策和 个股 基本 面的 分析 判断 , 形 成 基金股 票投 资备 选库 。 对于债 券投 资 , 分析 师通 过宏观 经济 、 货币政 策和 债券市 场的 分析 判断 , 形 成基金 债 券 投资备 选库 。 (2) 资产 配置 会议 基金管 理定 期召 开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讨论 基金 的资 产组合 以及 投资 标的 配置 , 形成 资产 配置决 议。 (3) 构建 投资 组合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投 资框 架下 , 审 议并确 定基 金资 产配 置方 案, 并 审批 重大单 项投 资决 定。 基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授 权下 , 根据 本基 金的 资产配 置要 求 , 参 考资 产配 置会议 、 投研会 议讨 论结 果 , 制 定基 金的投 资策 略 , 在 其权 限范 围进行 基金 的日 常投 资组 合管理 工 作 。 (4) 交易 执行 基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操作 计划并 通过 交易 系统 或书 面指令 形式 向交 易室 发出 交易指 令 。 交易室 依据 投资 指令 具体 执行买 卖操 作, 并将 指令 的执行 情况 反馈 给基 金经 理。 (5) 投资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基金经 理负 责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汇报 基金 投资 执行 情况 , 监 察稽 核部 对基 金投 资进行 日 常监督 , 完 成内 部的 基金 业绩和 风险 评估 。 基 金经 理定期 对证 券市 场变 化和 基金投 资阶 段成 果和经 验进 行总 结评 估, 对基金 投资 组合 不断 进行 调整和 优化 。 六、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证内 地资 源指 数收 益率 ×90% +人 民币 活期 存款 利 率(税 后) ×10% 中证内 地资 源指 数由 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编 制, 样本 股不超 过 50 只, 由中 证 800 指数 中 属于综 合性 油气 企业 行业 、 油气 的勘 探与 生产 行业 、 煤炭 与消 费用 燃料 行业 、 铝行 业、 黄金 行业、 多种 金属 与采 矿行 业和贵 重金 属与 矿石 行业 等中证 四级 行业 , 且 规模 和流动 性较 好的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公司构 成 。 根 据其编 制方 案, 中证 内地 资源指 数具 有一定 市场 覆盖 度, 较好 反应了 沪深 两 市 资源主 题类 上市 公司 股价 的整体 表现 。 “人民 币活 期存 款利 率 ( 税后 ) ”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 公布并 执行 的活 期金 融机 构人民 币存 款基准 税后 利率 。本 基金 参考预 期的 大类 资产 配置 比例设 置了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权重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 算编制 以上 指数 或更 改指 数名称 、或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化 、 或有更 适当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 或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用 于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指 数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调整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但 应在 取得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及时 公告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七、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预 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率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型 基金 和货币 市场 基金 。 八、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和 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5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未经审 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复 核了 本报 告的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9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1 权益投 资 711,027,558.33 72.81 其中: 股票 711,027,558.33 72.8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52,786,364.03 25.88 8 其他资 产 12,767,793.24 1.31 9 合计 976,581,715.60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261,027,432.08 29.55 C 制造业 449,809,748.33 50.9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6,385.45 0.0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7,468.03 0.0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15,299.99 0.01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1,224.45 0.00 S 综合 - - 合计 711,027,558.33 80.50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0028 中国石 化 13,218,895 77,991,480.50 8.83 2 002466 天齐锂 业 884,012 62,137,203.48 7.03 3 601600 中国铝 业 6,746,929 51,141,721.82 5.79 4 000933 神火股 份 3,778,480 42,961,317.60 4.86 5 002460 赣锋锂 业 397,200 34,675,560.00 3.93 6 000807 云铝股 份 1,962,300 27,217,101.00 3.08 7 601088 中国神 华 1,286,235 26,933,760.90 3.05 8 601857 中国石 油 3,171,139 25,337,400.61 2.87 9 002128 露天煤 业 1,794,300 23,559,159.00 2.67 10 600997 开滦股 份 2,919,838 22,891,529.92 2.59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2017 年5 月 15 日 , 河南神 火煤 电股 份有 限公 司下属 薛湖 煤 矿2306 风 巷 掘进工 作 面发生 一起 煤与 瓦斯 突出 事故, 公司 收到 河南 煤矿 安全监 察局 出具 的 《 关于 河南神 火集 团有 限公司 薛湖 煤矿"5.15" 较 大煤与 瓦斯 突出 事故 调查 处理的 意 见 》 (豫 煤安 监调 查 【2017 】137 号) 及 事故 调查 组出 具的 《 河南神 火集 团有 限公 司薛 湖煤矿"5.15" 较 大煤 与瓦 斯突出 事故 调 查报告 》。 本基金 投研 人员 分析 认为 , 薛湖 煤矿 经过 整改 后, 已 经通过 了永 城市 安监 局复 工复产 验 收, 永 城市 人民 政府 同意 薛湖煤 矿复 工复 产。 电解 铝价格 将明 显受 益于 取缔 违法违 规产 能和 冬季 2+26 城 市限 产政 策, 神火股 份新 疆电 解铝 产能 成本低 ,业 绩弹 性大 ,公 司吨铝 市值 最 低, 维 持买 入评 级。 本 基金 基金经 理依 据基 金合 同和 公司投 资管 理制 度, 在投 资 授权范 围内 , 经正常 投资 决策 程序 对神 火股份 进行 了投 资。 最近五 年 , 公 司共 计收 到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江 西监管 局出 具的 关注 函 1 份和警 示 函1 份,受 到深 圳证 券交 易所通 报批 评处分 1 次和 监管函 2 份 。赣 锋锂 业在2016 年 年报 披 露过程中 未能 在规定 时间 内对业绩 预告 作出修 正, 违反了深 交所 《股票 上市 规则(2014 年 修订) 》 第2.1 条、 第 2.5 条、 第2.7 条 和第11.3.3 条的 规定 。 公 司董 事长 兼 总裁李 良彬 、 副总裁 兼财 务总 监杨 满英 违反了 深交 所 《 股票 上市 规 则 (2014 年 修订) 》 第 2.2 条和 第3.1.5 条的规 定 , 对 公司上 述违 规行为 负有 重要 责任 。 公 司属于"深圳 100 指数"公 司, 但未 按规 定 在披 露 2016 年 度报 告的 同 时披露 社会 责任 报告 ,直 至 2017 年 7 月 4 日才 对 外披露 《2016 年度社 会责 任报 告》 , 且社 会责任 报告 未经 公司 董事 会审议 。 公 司的 上述 行为 违 反了本 所 《 股 票上市 规则 》 第1.4 条和 第 2.1 条以 及 《中小 企业 板信息 披露 业务 备忘 录 第2 号: 定期 报告 披露相 关事 项》 第二 条第 七款第 一项 的规 定。 本基金 投研 人员 分析 认为 , 在被通 报批 评和 收到 监管 函后 , 赣 锋锂 业公 司改 正态 度积极 , 并迅速 做出 反应 , 查 找不 足, 积 极整 改, 事后 公司 经营状 况正 常。 赣锋 锂业 是锂矿 和深 加工 龙头 , 最 能受 益于新 能源 汽车行 业景 气度 向上 , 维 持买入 评级 。 本基金 基金 经理依 据基 金 合 同和公 司投 资管 理制 度, 在投资 授权 范围 内, 经正 常投资 决策 程序 对赣 锋锂 业进行 了 投 资 。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63,785.2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8,181.71 5 应收申 购款 12,665,826.3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2,767,793.24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公 允价值 占基金 净值 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1600 中国铝 业 51,141,721.82 5.79 重大事 项停 牌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第十部分 基 金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 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作出投 资决 策 前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2016 年11 月 2 日, 基金 合 同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 绩及 与同期 基 准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创金合 信资 源主 题精 选股 票 A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1.2-2016.12.31 -3.40% 1.23% -2.29% 1.10% -1.11% 0.13% 2017.4.1-2017.6.30 1.78% 1.02% -1.17% 0.93% 2.95% 0.09% 2017.1.1-2017.6.30 5.45% 0.93% 4.23% 0.85% 1.22% 0.08% 2016.11.2-2017.6.30 1.86% 1.02% 1.85% 0.92% 0.01% 0.10% 创金合 信资 源主 题精 选股 票 C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1.2-2016.12.31 -3.45% 1.23% -2.29% 1.10% -1.16% 0.13% 2017.4.1-2017.6.30 1.64% 1.02% -1.17% 0.93% 2.81% 0.09% 2017.1.1-2017.6.30 5.19% 0.94% 4.23% 0.85% 0.96% 0.09% 2016.11.2-2017.6.30 1.56% 1.02% 1.85% 0.92% -0.29% 0.10%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第十二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金融 衍生 品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 资等资 产及 负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 牌转让的 不含 权和含 权固 定收益品 种(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 ,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 具 体估 值机构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约 定。 (3)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券 ,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 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 的资产支 持证 券和中 小企 业私募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5)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值 价格 的债 券, 按成 本估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 日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股指 期货合 约以估 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6 、如有 充分理 由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 五入。 若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内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前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 的30%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将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8 位 ,小 数点 后 第9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并 按规定 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 第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估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 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和 超 过 其 实际 损 失 的 差 额部 分 支 付 给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 或证 券/期货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 算机构 及存 款银 行等 第三 方机构 发 送的数 据错 误等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 影 响 。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第十三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 份基 金份额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基 金份 额该 次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1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该 类别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由于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与 C 类基金 份 额的基 金费 用不 同, 不同 类别的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或将 不同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 护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前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前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 仅 就 C 类基 金份额 所代 表的 基金 资产 收取销 售 服务费 。 本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前 一 日C 类 基金 份额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50% 的 年费率 计提 。 销 售服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0.5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 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前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由登 记机构 代收 , 登 记机 构收 到后按 相关 合同 规定 支付 给基金 销售 机构 等。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4 、上 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中第 4-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第十五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以双方 认可 的方式 进 行核对 并确 认。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信 息披 露的 基本 要求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载 媒介 、 报 备 方 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的 禁止 行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信 息披 露文 本规 范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1 、《基 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金 募集 情况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 金经理 等人 员以 及基 金管 理人股 东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承诺 持有 的期 限等 情况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年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季 度报 告 中分别 披露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等人员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持有 基金 的份 额、 期限 及期间 的变 动情 况。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 27 、本 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小 数点 后的 精确 位数; 28 、增 加或 减少 份额 类别 ,或调 整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及规 则; 2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情 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基金 管理 人在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两 个交易 日 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介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 期 限、 收 益率 等信 息。 本 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或 XBRL 电子 方式 复核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 1 、不 可抗 力; 2 、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第十七部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中 可能 出现的 风险 包括 特有 风险 、市场 风险 、管 理风 险、 运作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及不 可抗 力风 险等。 一、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1 、集 中持 仓风 险 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 象为 行业及个股层面精选 的资 源主题股票,基金的 投资 集中度较 高。 当 资源 主题 股票 整体 表现较 差时 , 本 基金 的净 值增长 率 可 能会 低于 主要 投资对 象为 非资 源主题 股票 的基 金。 2 、与 发起 式基 金运 作方 式 相关的 基金 合同 提前 终止 风险 本基金 的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三 年后 的对 应日 , 若基 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基金 合同自 动终 止, 且不 得通 过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延续 基金 合同 期限 , 存 在着基 金合 同提 前终止 的风 险。 3 、与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相 关 的特定 风险 (1) 基差 风险 指金融 衍生 品的 合约 价格 与标的 指数 价格 波动 方向 及大小 不一 致而 承受 的风 险。 因存 在 基差风 险, 在进 行金 融衍 生品合 约展 期的 过程 中, 基金资 产可 能因 基差 异常 变动而 遭受 展期 风险。 (2) 盯市 结算 风险 金融衍 生品 合约 采取 保证 金交易 方式 , 对 应的 保证 金账户 实行 当日 无负 债结 算制度 , 对 资金管 理要 求较 高。 如出 现极端 行情 , 市场持 续向 不利方 向波 动导 致保 证金 不足 , 在 无法 及 时补足 保证 金的 情形 下, 保证金 账户 将被 强制 平仓 ,从而 导致 超出 预期 的损 失。 (3) 第三 方风 险 1 )对 手方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资产 投资于 金融 衍生 品合 约, 会尽力 选择 资信 状况 优良 、 风险 控制 能力强 的经 纪商 , 但 不能 杜绝因 所选 择的 经纪 商在 交易过 程中 存在 违法 、 违 规经营 行为 或破 产清算 导致 基金 资产 遭受 损失 。 另 外, 基金 管理 人 在银行 间市 场进 行交 易, 也会因 为银 行间 交易对 手违 约等 发生 对手 方风险 。 2 )连 带风 险 为基金 资产 交易 金融 衍生 品进行 结算 的交 易所 或登 记公司 会员 单位 , 或该 会员 单位下 的 其他投 资者 出现 保证 金不 足、 又 未能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足 , 或 因其 他原 因导 致相关 交易 场所 对该会 员下 的经 纪账 户强 行平仓 时 , 基 金资 产可 能因 相关交 易保 证金 头寸 被连 带强行 平仓 而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遭受损 失。 4 、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相关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由于 该类 债券采 取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和交易 , 并 不公开 各类 材料 (包 括招 募说明 书、 审计 报告 等) , 外部评 级机 构一 般不 对这 类债券 进行 外 部评级 , 可 能会 降低 市场 对 这类债 券的 认可 度, 从而 影 响这类 债券 的市 场流 动性 。 另一方 面,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债 券发行 主体 资产 规模 较小 、 经营 的波 动性 较大, 且各 类材料 不公 开 发布, 也大 大提 高了 分析 并跟踪 发债 主体 信用 基本 面的难 度。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值 带来 不利 影响或 损失 。 二、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引 起 的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一 定 的影响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证 券市 场是国民 经济 的晴雨 表, 而经济运 行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将对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同时直 接影 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水平 。因 此基 金投资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响。 4 、购买 力风险 。如果 发生 通货膨胀 ,基 金投资 于证 券所获得 的收 益可能 会被 通货膨 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 、 上 市公 司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6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现 违 约、 拒 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导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7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8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 益 率 。 三、基 金资 产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资 产的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者 不能 应付 可能 出现的 投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资者大 额赎 回的 风险 。 此 外, 在 本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 的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四、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五、运 作风 险 1 、操作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 因素造成 操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规程 等引 致的风 险, 如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 等。此外 ,因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主要 在场外 市场 进行 交易 , 场外 市场交 易现 阶段 自动 化程 度较场 内市 场 低,本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可 能面 临操 作风 险。 2 、技术 风险。 在本基 金的 各种交易 行为 或者后 台运 作中,可 能因 为技术 系统 的故障 或 者差错 而影 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到 影响 。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来 自基 金 管理公 司、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登记 结算 机构 等等 。 六、不 可抗 力风 险 1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响证 券市 场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 、因金 融市场 危机、 代理 商违约、 基金 托管人 违约 等超出基 金管 理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第十八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 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及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9)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认 购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不 少 于3 年;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进行 融资 、融 券;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 期货 经纪 机构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 益分配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 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 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调低 销售 服务费 或除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以外 的其 他应 由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登 记机 构、 基金 销售 机构调 整有 关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 基金交 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7)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基金 推出 新业务 或服 务; (8)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增加 或减 少份额 类别 ,或 调整 基金 份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 ; (9)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 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的有关证 明文 件、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示 的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及 有关 证明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经 核对, 到会者 在权 益登记日 代表 的有效 的基 金份额不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二分 之 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示的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及有 关证 明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基金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 、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 可召开 。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 含) 基金 份 额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 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 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其他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改 导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可 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 。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 如 经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除非 仲裁裁 决另 有决 定。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应 恪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第二十部分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成立时 间:2014 年7 月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4]651 号 注册资 本:1.7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23838333-8900 联系人 :王 晶晶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 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 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国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创业 板、 中 小板 以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 股票 ) 、 债 券 (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 据 、 地 方政 府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公司 债、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次级 债、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可转 换债 券、 可 交换 债券 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债 券回购 、 银 行存 款、 金融 衍生品 (包 括权 证、 股指 期货等 )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本基 金可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1 )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80% —95% ; 其 中 , 本 基金投 资 于资源 主题 股票 的比 例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9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 将持 有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者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 致 使本 款前 述约 定的投 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被 修改 或者 取消, 基金 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相 应的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制 规定 。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a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0% —95% 。 其 中, 本基金 投资 于资 源主 题股 票的比 例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90%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归 属 于资源 主题 的股 票清 单提 供给基 金托 管 人, 托管 人依 据管理 人提 供的股 票清 单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资源 主 题股 票的 具体 范围 予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b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本基 金将 持有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c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d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 基金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e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f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 基金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该 权 证的 10 %; g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h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i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j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k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 基金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l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m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n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o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 易,需 遵守 下列 投资 比例 限制: i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ii )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iii)在 任何交 易日 终,持 有的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iv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规定 ; v )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P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q 、本 基金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3 )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施 交易监 督。 4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六个 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4)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托管人 按以下 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市场交易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控 制 措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市场交易 的核 心交易 对手 为中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 行、中 国 建设银 行 、 中 国农业 银行 和交通 银行 , 基金管 理人 在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 市 场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在与 核心 交易 对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时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其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名 单, 审核 交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5)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 基金拟 认购 的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 持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 并 有 权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 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 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 令,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4)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对 于因基 金认( 申) 购、基金 投资 过程中 产生 的应收财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责任 。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基金募 集期 满,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 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 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 现金 管理 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 券账户 。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 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义申 请并 取得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 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 债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2)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 责为基 金对 外签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各 类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该 计 算 日 基金 份 额 总 份 额后 的 数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 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 基 金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前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30%,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将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8 位 , 小 数点 后第 9 位四 舍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估值 原 则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 业务指 引》 及 其 他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以 双方 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金融 衍生 品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 资等资 产及 负债。 (2)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a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b )交易 所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的不 含权 和含权 固定 收益品种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 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净 价 , 具 体估值 机构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约定 。 c )交易 所上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d )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 让的 资产支持 证券 和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a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b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c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d )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 上市或未 挂牌 转让的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e )对 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 且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价 格的 债券 ,按 成本 估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 日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股指 期货合 约以估 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6 )如有 充 分理 由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估 值差 错处 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公 告 的,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 就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 以 及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资 者或 基 金的损 失 , 由提 供错 误信 息的当 事人 一方 负责 赔偿 。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6) 项进 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 , 或证 券 、 期货交 易所 、 证券登 记结 算机构 及存 款银 行等 第三 方机构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等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 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此 造成 的 影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4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保存 期 限 自基 金账 户销 户之 日起 不得少 于 20 年。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关 规则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益 登记 日、 每年6 月30 日、 每 年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及 到 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双方 当事人 应尽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量通过 协商 、 调解途 径解 决。 如经 友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 各方均 有约 束力 ,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有 决 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信 息查 询服 务 通过客 服热 线 的IVR 自动 语音、 网站 信息 等方 式向 客户提 供自 助信 息查 询服 务。 查 询信 息包括 基金 账户 信息 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 IVR 自动 语音 或转 人工 座席 等方式 获取 账户 信息 查询 服务 。 账 户 信息查 询服 务内 容包 括基 金份额 余额 、交 易流 水、 交易确 认、 分红 记录 、净 值查询 等 信 息 。 客户可 登陆 基金 管理 人官 方网站 很方 便地 查询 到基 金管 理 人信 息和 基金 信息 , 基金持 有 人还可 以查 询基 金账 户信 息和交 易记 录。 二、信 息咨 询服 务 通过客 服热 线和 网站 等方 式提供 咨询 服务 , 客户 可通 过客服 热线 或网 站留 言等 途径咨 询 产品等 问题 ,基 金管 理人 还将安 排经 验丰 富的 业务 人员为 客户 提供 基金 咨询 服务。 三、投 诉处 理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呼叫 中心 提供 电话投 诉、 信件 和电 子邮 件投诉 等多 种投 诉渠 道。 客户投 诉实 行分级 管理 、限 期处 理。 呼叫中 心负 责跟 踪投 诉处 理的全 过程 ,并 将处 理结 果答复 客户 。 四、资 料寄 送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将定 期或 不定 期向客 户寄 送有 关资 料, 包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对账单 、 公 司宣传 推广 资料 等。 五、各 类讲 座、 推介 会、 座谈会 和巡 回路 演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举办各 类讲 座 、 推介 会 、 座谈会 和巡 回路 演, 及时 与投资 者分 享国内 外经 济和 市场 最新 动态, 介绍 公司 旗下 基金 的最新 信息 。 六、基 金经 理座 谈会 基金管 理人 不定 期举 办基 金经理 座谈 会, 邀请 机构 客户与 基金 经理 进行 沟通 , 与投 资者 分享基 金投 资理 念, 分析 国内外 经济 形势 、金 融政 策及投 资机 会。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七、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联络方 式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68-0666 传真:0755-82769149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www.cjhxfund.com 电子信 箱:cjkf@cjhxfund.com 八、如本 招募 说明书 存在 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请 通过 上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标题 日期 创金合 信资 源主 题精 选股 票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7 年第3 季 度报 告 2017/10/27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包商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7/10/19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世纪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7/10/13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光大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7/9/13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招商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9/11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中泰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暨参 加 中泰证 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9/8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创金 合信 资源 主题精 选股 票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增加 工商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7/9/4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大智 慧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17/8/29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万家 财富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7/8/28 创金合 信资 源主 题精 选股 票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7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2017/8/25 创金合 信资 源主 题精 选股 票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7 年半 年度 报告 2017/8/25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挖财 基金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7/8/14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凤凰 金融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7/8/1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唐鼎 耀华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7/7/26 创金合 信资 源主 题精 选股 票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7 年第 二季 度报 告 2017/7/19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凯石 财富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7/7/14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东莞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7/7/14 关于创 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开通在 微信 直销 平台 转换 业务的 公 告 2017/7/10 关于创 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开通 在代 销机 构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2017/7/4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2017/7/1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代销 机构 暨参 加代 销机构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6/28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及其 代销机 构一 览表 的公 告 2017/6/23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开通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7/6/13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增加 前海 凯恩 斯为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2017/6/5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 文 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本基 金注册 的文 件; 二、《 创金 合信 资源 主题 精选股 票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创金 合信 资源 主题 精选股 票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法 律意 见书 ;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七、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