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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桉裕纯债(003790)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 :金元顺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二 零 一七年 



金元顺安 桉 裕纯债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摘 要 1 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金元顺安 桉 裕纯债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摘 要 2 (2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费用, 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 应对委托的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 定 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金元顺安 桉 裕纯债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摘 要 3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 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金元顺安 桉 裕纯债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摘 要 4 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 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及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金元顺安 桉 裕纯债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摘 要 5 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 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 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 除; 金元顺安 桉 裕纯债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摘 要 6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 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金元顺安 桉 裕纯债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摘 要 7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或按规定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低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 基金管 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 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 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金元顺安 桉 裕纯债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摘 要 8 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 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 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金元顺安 桉 裕纯债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摘 要 9 (1 )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 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 通讯开会 。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 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 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3 、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2 )款、 第 2 条第(3 )款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 、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录音电话或其他可记录的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录音电话或其他可记录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金元顺安 桉 裕纯债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摘 要 10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录音电话或 其他可记录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 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金元顺安 桉 裕纯债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摘 要 11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 、 特别决议 ,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 、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 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金元顺安 桉 裕纯债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摘 要 12 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 份基金份额每次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金元顺安 桉 裕纯债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摘 要 13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 产管理、运 作有关费用 的提取、支 付方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金元顺安 桉 裕纯债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摘 要 14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经基 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 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经基 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 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金元顺安 桉 裕纯债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摘 要 15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 的投资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 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 部分、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含协议存款 、 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 纯 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各类 资产的 投资 比例为 :本 基金投 资于 债券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现金或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前述现 金资 产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金元顺安 桉 裕纯债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摘 要 16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8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0)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40%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 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 市 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第 (2)、( 9)、( 12)、( 13 ) 项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 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需提前公告, 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金元顺安 桉 裕纯债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摘 要 17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 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 方法和公告 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 理金元顺安 桉 裕纯债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摘 要 18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止 的事由、程 序以及基金 财产的清算 方式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金元顺安 桉 裕纯债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摘 要 19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 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 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 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 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金元顺安 桉 裕纯债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摘 要 20 辖。 九、基金合同 存放地和投 资者取得合 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基金合 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 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 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