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金元顺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二 零 一七年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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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9
五、基金备案 ....................................................................................................................................................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2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0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7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4
十、基金的托管 ............................................................................................................................................... 37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38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0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5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46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51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2
二十、违约责任 ............................................................................................................................................... 64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66
二十三、其他事项 ........................................................................................................................................... 67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68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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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
作。
2 、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称“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 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 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
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 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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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 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 性
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 基金 单一投 资者 单独持 有基 金份额 的比 例不得 达到 或者超过 50% (运作 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
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 ,且 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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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金 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 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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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 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 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独立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 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金
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 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 、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 结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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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 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规则》 :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
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
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
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 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 人民币元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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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 收
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 价
值总和
48、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
过程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 调
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指定媒 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 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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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持续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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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份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 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利 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 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基金认购 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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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 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投 资者 变相规 避前 述 50% 比例要求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拒绝 该等 全部或 者部 分认购 申请 。投资 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 、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一
经受理不得撤销。
4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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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 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
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情形或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合同终止并按照约定进入清算程序, 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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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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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
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 确
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 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
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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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
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
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4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 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3 、 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4 、 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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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
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自律规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8 、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及申购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 ,或 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形时。
7 、申请超过 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8 、9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 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 、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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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
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若 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对 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 上的部分, 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
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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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
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 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规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 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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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 合
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 和
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
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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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 人简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 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 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设立日期: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881801
2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 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 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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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费用,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委托的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 额
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
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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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 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7)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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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 人简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2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 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
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5 )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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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
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
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 通
知基金管理人;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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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 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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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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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 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或按规定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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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调低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 基金管理 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
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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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
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 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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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
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 通讯开会 。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
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 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3 、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2 )款、 第 2 条第(3 )款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在不 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录音电话或其他可记录的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录音电话或其他可记录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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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录音电话或
其他可记录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 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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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 、 特别决议 ,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 、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
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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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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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 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 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 上(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
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 过,并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 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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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 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计入基金财产;
(8 )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
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 上(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
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 过,并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 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 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 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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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 监
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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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 计
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托管事宜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基金托管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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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金份 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 托
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登记 费;
2 、建立和管 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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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 、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
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 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 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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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
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
部分、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含协议存款 、
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 纯
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各类 资产的 投资 比例为 :本 基金投 资于 债券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现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前 述现金 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商业银行信贷扩张、国际资本流动和其他 影
响短期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的分析,预判对未来利率市场变化情况。根据对未来利率市场变化的预判
情况,分析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特征和风险水平特征,并以此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
例和期限匹配。
2 、债券资产 投资策略
(1 )债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上主要通过久期配置、类属配置、期限结构配置和个券选择四个层次进行投 资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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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1 ) 在久期配置方面, 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走势、 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和宏观经济政策动向等进行研
究,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
益。
2 ) 在类属配 置方面, 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周期、 市场利率走势、 资金供求变化, 以及信用债券的
信用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根据各债券类属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债券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
整,确定债券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3 ) 在期限结构配置方面, 本基金将对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进行研判,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
券之间进行配置,适时采用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型策略构建投资组合,以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
中获得较好收益。
4 ) 在个券选择方面, 对于国债、 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
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对于信用类债
券,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
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
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5 )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并严格控制 单
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此外,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本基
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
品种进行投资,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2 )杠杆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资金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比较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和融资成本,判断利差 空
间,力争通过杠杆操作放大组合收益。
(3 )银行存 款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分析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并据此制定和调整资产配置策略。 当
银行存款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时,本基金将提高银行存款投资比例。
(4 )中小企 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从行业层面看,投资于那些主营业务集中于处于成长期的行业、转型期较短且前 景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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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朗的企业,谨慎投资具有较强的周期性或是易受政策因素影响的行业,审慎投资于行业门槛较低、
竞争激烈的企业;其次,从个体层面看,投资于财务制度健全、财务信息完整真实的发债主体,重点
关注那些在各自细分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或是那些正处于股票上市进程中的企业,审慎考量担保方实
力,注重主体违约后的回收率。
(5 )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
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
量化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
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前述现 金资 产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
(8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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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40%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 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 市
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第 (2)、( 9)、( 12)、( 13 ) 项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 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需提前公告, 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 重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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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该指数由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及企业短期 融
资券所构成,能够客观准确反映基金投资组合的状况。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中风险收益程度中等偏低的投资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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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 其
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 管
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 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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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
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
定。
(3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对在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
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 处于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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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
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对全国银 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
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
行使回售权的按照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存款的估 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8 、债券回购 ,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9 、本基金可 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12、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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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 自
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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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
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基金资产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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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证券交易所、 证券经纪公司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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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经基 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
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1%÷ 当年天数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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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经基 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
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 -9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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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 份基金份额每次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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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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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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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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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的
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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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
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
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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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
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 的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
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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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
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 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发生 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 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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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
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基金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 、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 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基金投 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在 指
定媒介上的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13、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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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 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 工
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 查
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4 、法律法规 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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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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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
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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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违约责 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
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
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
2 、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
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
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
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
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的,由此
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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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 争议 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
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
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 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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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基金 合同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基金合 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
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
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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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三、其他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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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四、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 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 并遵守《基金合同》 、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解所投 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3 )关注基金 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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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 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 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费用,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委托的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 额
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
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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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 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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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7)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及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 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
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5 )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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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
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
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 通
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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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 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 、召开事由
(1 )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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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或按规定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低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 基金管理 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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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 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 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 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 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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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 通讯开 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
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 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上述第 (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
相符。
(3 )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2 )款、 第 2 条第(3 )款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 )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录音电话或其他可记录的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录音电话或其他可记录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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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录音电话
或其他可记录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 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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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 ) 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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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 、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 、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 、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
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2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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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 、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 、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 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
(8 )证券账 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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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
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经基 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
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1 、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 )- (9 )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 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 、费用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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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 、投资目标
在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持续增值。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
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
部分、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含协议存款 、
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 纯
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各类 资产的 投资 比例为 :本 基金投 资于 债券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现金或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前 述现金 资产 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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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40% ,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 市 场
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第 2)、 9)、 12)、 13 ) 项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需提前公告, 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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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 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
总和。
2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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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 、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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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
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
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
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 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
辖。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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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 金合 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
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
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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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金元顺安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