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顺安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
金元顺安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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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2
五、基金财产保管 ...........................................................................................................................................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5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1
十、信息披露 ................................................................................................................................................... 32
十一、基金费用 ............................................................................................................................................... 3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3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8
十五、禁止行为 ............................................................................................................................................... 41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3
十七、违约责任 ............................................................................................................................................... 4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47
二十、其他事项 ...............................................................................................................................................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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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 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金元顺安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鉴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金元顺安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宁
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金元顺安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金元顺安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金元顺 安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中定 义
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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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 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时间: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 号
注册资本:3.4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1875
联系人:修美华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银行)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邮政编码:315000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日期:1997 年 4 月 1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顺安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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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38.9979408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从事同
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从事银行卡服务;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
外汇存、贷款;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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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金元顺安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 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 单一 投资者 单独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不 得达到 或超 过 50% (运作过程 中, 因基金 份额 赎 回
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 ,且不 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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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
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
部分、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含协议存款 、
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 分
除外) 、可交 换债券。
本基金 各类 资产的 投资 比例为 :本 基金投 资于 债券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现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前 述现金 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前述现 金资 产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
(8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金元顺安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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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0)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40%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
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 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 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第 (2)、( 9)、( 11)、( 12 ) 项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需提前公告, 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金元顺安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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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 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 审
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
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
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 金
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 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金元顺安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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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
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如果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5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 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提前就账户
开立、资金划付和存单交接等需要基金托管人配合操作事宜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首次投资银行存
款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银行存款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6 、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
公司董事会 批准的基金 投资中期票 据相关制度 (以下简称“ 《制度》” ) ,以规范对 中期票据的 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首次投资中
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中期票据投资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 )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 基
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 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基金管理人
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 将中期票据调整至金元顺安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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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比例要求,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 、 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 )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
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 ) 基金管 理人应防范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
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
(3 )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
人。
(4 )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
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如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因基金管理人未就相应风险控制制度的修订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的除外)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基金管理人的因素导致基金 投
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金元顺安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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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
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 投
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
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 改
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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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 故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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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
4 、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对于因基 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 的
商业银行开设的金元顺安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
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 金
托管人承担。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监管名章各一枚,开立的托管专户应遵循托管人金元顺安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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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规定。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
专户进行。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 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 公 司开立 基
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
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
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金元顺安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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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 入
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银 行 间 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
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保
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
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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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 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 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该文件应加盖
公章。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
权限。
3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确认后, 授权文件自其中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 如果授权文
件中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时点,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原件的时点
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
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
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等,加
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 授权 通知” 确定的有权发送人 (下称“ 被授 权人” ) 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 网银的方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
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依照“ 授权通 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
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法》 、 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
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
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 2 个 工作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当日 15:00 前 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15:00 之后发送 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 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 如有特殊情况 ,金元顺安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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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解决。由基金管理人过错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
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复核无误 后
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将执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回传给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同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发票(如有)等
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
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
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 在
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 托
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 从
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特殊支付顺序,基 金
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 指
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 金
管理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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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
关规定,应当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有效指令执行,应 在
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给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
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 式
(以下简称“ 授权变更通知书” ) 通知 基金托管人, 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
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原件应加盖公章。
授权变更通知书自其中载明的生效日期起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若授权变更通知书中载明的具
体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通知书的时点,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通知书传真件
的时点为生效时间,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
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基金管
理人应确保原件与传真件一致,若不一致则以生效的传真件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
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
机关要求的除外。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 内
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
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金元顺安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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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明确约 定
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 到
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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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
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
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 回
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 资的清算交 割,由基金 托管人通过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
付金管理办法》 、 《证券 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 , 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管理人应提前一个交易日
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以保证正常交收。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
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
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 损
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
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 完金元顺安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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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基金出现 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 资
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
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
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 、基金无法 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 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
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 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
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补足透支款项,
确保资金清算。如在登记公司要求的最终交收时点前基金管理人无法弥补资金缺口、影响基金资产的
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本基金参与 T+0 交易所 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头寸用于上述交易,并
必须于 T+0 日 14:00 之前 出具有效划款指令 (含不履约申报申请) , 并确保指令要素 (包括但不限于交
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息一致。如由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 T+0 非 担保交收失败,给基
金托管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知晓并同意下列事项:
(1 ) 基金托 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冻结其证券账户内与违约资金等额的证券, 申报冻结证券的
证券品种、 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 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申报的证券品种、 数量办理相应冻结。
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解除证券冻结。
(2 ) 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收违约、 但托管人未对登记公司交收违约的情况
下,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管理人的回购质押券划转至基金托管人的证券处置账户,金元顺安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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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划转的质押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的申报办理相关质押券
的划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托管人证
券处置账户内的相关证券划回至基金管理人的证券账户。
(3 ) 基金管 理人资金不能足额完成非担保交收业务品种资金交收的, 按照登记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 )基金托 管人有权以基金管理人的违约交收资金为基数,按照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
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
给基金财产及基金管理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 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
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 、托管协议 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 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 、开放式基 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 、开放式基 金的资金清算 金元顺安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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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基金申购的资金交收日期为 T+2 日,直销基 金申购的资金交收日期为 T+1 日, 基金赎回的资
金交收日期为 T+3 日, 基金转换的资金交收日期为 T+3 日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
算方式, 即 T-1 日的直销 申购、 T-2 日 的代销申购、 与 T-3 日的 转入转出资金、 赎回资金进行轧差交收。
基金托管账户与“ 注册登 记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清算遵循“ 净额 清算、 净额交收” 的原则, 即按照托管
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
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
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当日 15:00 前从“ 注册登 记清算账户” 划到
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9 :3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 12:00 前划往“ 注册 登记清算账户” ,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 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 付
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
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基金转换
1 、 在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
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 基金托管 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具体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
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 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金元顺安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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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定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
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 、基金管理 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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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
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金元顺安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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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对在交易 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
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 处于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
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对全国 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
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
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存款的 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8 )债券回 购,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9 )本基金 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金元顺安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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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 自
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金元顺安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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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
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
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
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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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 在
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 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 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
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 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 内完成
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 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
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
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基金资产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金元顺安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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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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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 份基金份额每次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 划
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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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
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
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
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 、
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
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情况、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等其他必要
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
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达 到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的权 益, 基 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金元顺安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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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
风险分析等。
予以披露的信 息文本,存 放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处,投 资者可以免 费查阅。在 支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4 、法律法规 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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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经基 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
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经基 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
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支付。
(三) 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证券
账户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等根据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按基 金金元顺安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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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合
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 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费用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七)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约
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并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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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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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 要
合同等, 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
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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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 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 上(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
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 过,并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 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 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计入基金财产;
(8 )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
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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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 )被依法 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 上(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
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 过,并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 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 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 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提名 :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金元顺安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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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告: 新 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 监
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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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 取
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 开
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 拨
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 议
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十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元顺安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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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四)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 定
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
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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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金元顺安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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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
期限相应顺延。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3 )项规定 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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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 行
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
损失等;
2 、基金管理人 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 的
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
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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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相关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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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案,该等草案 系
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 议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法定 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并加 盖双方公章/ 合
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 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金元顺安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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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承担司 法
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 据
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金元顺安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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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金元顺安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
《金元顺安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
日
基金管理人: 金元顺安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签章)
基金托管人: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签章)
签订 日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