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鑫安保本: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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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以 通 讯 方 式召 开 新 华 鑫 安 保本 一 号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第二 次提示性公告
新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已 于 2017 年 12 月 13 日 在 《中 国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 日报》 和新 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网站 发布 了 《 关于以 通讯 方式
召开新 华鑫 安保 本一 号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公告 》 , 并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 在上 述指 定媒 介发 布了《 关于 以通 讯方 式召 开新华 鑫安 保本 一号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第一次 提示性 公告》 。为 了使本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顺 利召开 ,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现发 布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第二 次提 示性 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 况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新华 鑫安保 本一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 ) 的 有关 约定, 新华 鑫安保 本一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新 华鑫安 保本” 或
“ 本基 金 ” ) 的基金 管理 人 新华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 以下简 称 “本 公司 ” ) 决定 召开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会 议的 具体 安排 如下 :
1 、会 议召 开方 式: 通讯 方 式
2 、 会议 投票 表决 起止 时间 : 自 2017 年 12 月 19 日起 至 2018 年 1 月 16 日 17: 00 止 ( 以
本基金 管理 人收 到表 决票 时间为 准)
3 、会 议计 票日 :2018 年 1 月 17 日
4 、表 决票 的寄 达地 点:
收件人 : 新华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新 华鑫 安保 本一 号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持 有人大 会
投票处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 环北路 11 号 海通 时代 商务 中心 C1 座 新华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
公司
投票咨 询电 话:400-819-8866
邮政编 码:100089
请在信 封表 面注 明: “ 新华 鑫安保 本一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
专用” 。
5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实 际需要 增加 本次 持有 人大 会的投 票方 式并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
二、会议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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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新华 鑫安 保本 一号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修改 基金合 同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 (见附 件
一)。
上述议 案的 内容 说明 详见 《 关于 新 华鑫 安保 本一 号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修改 方
案的说 明》 (见 附件 四)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权 益登记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为 2017 年 12 月 18 日 ,即 2017 年 12 月 18 日交易 时间结束后 ,
在 本基金登记 机构登记 在册 的 本 基 金 全体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均 有 权参 加 本 次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注 : 权 益登 记日 当 天申请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不 享有本 次会 议表 决权 , 权 益登记 日当 天申
请赎回 的基 金份 额享 有本 次会议 表决 权) 。
四、投票方式
1 、本次 会议表 决票详 见附 件 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从相关报 纸上 剪裁、 复印 、登录 本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ncfund.com.cn ) 下载 并打 印表 决票。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按 照表决 票的 要求 填写 相关 内容, 其中 :
(1) 个 人投 资者 自行 投票 的, 需 在表 决票 上签 字, 并 提供本 人身 份证 件正 反面 复印 件 ;
(2)机 构投资 者自行 投票 的,需在 表决 票上加 盖本 单位公章 (或 基金管 理人 认可的 其
他印章 ,下同) , 并 提供加 盖公章 的企业 法人营 业执 照复印 件(事 业单位 、社 会团体 或其他
单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 的有 权部门 的批 文、 开户 证明 或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3)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自行投票 的, 需在表 决票 上加盖本 机构 公章( 如有 )或由 授
权代表 在表 决票 上签 字 ( 如无公 章) , 并 提供 该授 权代表 的有 效身 份证 件正 反面复 印件 , 该
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所 签署 的 授 权 委 托书 或 者 证 明该 授 权 代 表 有权 代 表 该 合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者签 署表 决票 的其 他证 明文件 , 以 及该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的营 业执 照、 商业登 记证 或者
其他有 效注 册登 记证 明复 印件和 取得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资格 的证 明文 件的 复印件 ;
(4) 以上 各项 中的 公章 、 批文、 开户 证明 及登 记证 书,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认可 为准。
3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需 将填 妥的 表决 票和 所需的 相关 文件 自 2017 年 12 月 19
日起, 至 2018 年 1 月 16 日 17:00 以前 通过 专人 送 交或邮 寄的 方式 送达 至本 公告列 明的 寄
达地点 。
送达时 间以 表决 票收 件人 收到表 决票 时间 为准 , 即 专人送 达的 以实 际递 交时 间为准 , 邮
寄的以 表决 票收 件人 收到 的时间 为准 。
4 、表 决票 的寄 达地 点:
收件人 : 新华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新 华鑫 安保 本一 号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持 有人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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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处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 环北路 11 号 海通 时代 商务 中心 C1 座 新华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
公司
投票咨 询电 话:400-819-8866
邮政编 码:100089
请在信 封表 面注 明: “ 新华 鑫安保 本一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
专用” 。
五 、授权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如不能 亲自 参与 本次 大会 , 可以 授权 委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其 他符合 法律 规定 的机 构和 个人等 代理 人参 与大 会并 投票。
为使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得到 有效 行使 , 建 议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委托 本基 金的 基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为 受托 人。 基 金管 理人 可发 布临 时公告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建议增 加的 受托
人名单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过 纸面 、 电 话 、 短信 等 其他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授权方 式授 权受 托人 代为 行使表 决权 。
1、纸 面方 式授 权
(1)个 人投资 者委托 他人 投票的, 应由 代理人 在表 决票上签 字或 盖章, 并提 供个人 投
资者身 份证 件正 反面 复印 件, 以 及填 妥的 授权 委托 书 原件 ( 详见 附件 三) 。 如 代 理人为 个人 ,
还需提 供代 理人 的身 份证 件正反 面复 印件 ; 如 代理 人为机 构, 还需 提供 代理 人的加 盖公 章的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部 门的 批
文、开 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件 等) ;
(2)机 构投资 者委托 他人 投票的, 应由 代理人 在表 决票上签 字或 盖章, 并提 供机构 投
资者的 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 位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 开 户证明 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以及 填妥 的授 权委 托书原 件 ( 详见
附件三 )。如 代理人 为个 人,还 需提供 代理人 的身 份证件 正反面 复印件 ;如 代理人 为机构 ,
还需提 供代 理人 的加 盖公 章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单位 可
使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 部门 的批文 、开 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复 印件 等) ;
(3)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委托他人 投票 的,应 由代 理人在表 决票 上签字 或盖 章,并 提
供该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营业 执照 、 商 业登 记证 或者其 他有 效注 册登 记证 明复印 件, 以及
取得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资格的 证明 文件 的复 印件 和填妥 的授 权委 托 书 原件 ( 详见附 件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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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代理 人为 个人 , 还 需提 供代理 人的 身份 证件 正反 面复印 件 ; 如 代理人 为机 构, 还需 提供 代
理人的 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 位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开 户证明 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4) 以上 各项 中的 公章 、 批文、 开户 证明 及登 记证 书,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认可 为准。
2 、电 话方 式授 权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参 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自 2017 年 12 月 19 日0:00 起,
至 2018 年 1 月 16 日16 :30 以 前 (授权 时 间以 基金 管理人 电话 系统 记录 为准 )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服电 话(400-819-8866 ) 并按提 示转 人工 坐席 进行 授权。
基 金 管理 人 客户 服务 人 员也 可 通过 客 服热 线(400-819-8866 ) 主 动与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取
得联系 , 在 通话 过程 中以 回答提 问方 式核 实持 有人 身份后 , 由 人工 坐席 根据 客户意 愿进 行授
权记录 从而 完成 授权 。
为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整 个通 话过 程将 被录 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等其他 授权 的方 式仅 适用 于个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对 机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暂不 开通 。
3 、短 信授 权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参 与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的销 售机 构可 通过短 信
平台向 预留 手机 号码 的个 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发 送征 集授权 短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据 征集 授
权短信 的提 示以 回复 短信 表明授 权意 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原预 留手 机号码 已变 更或 已不 再实 际使用 的 , 可 选择 其他 方式 进行 授 权 。
短信授 权的 方式 仅适 用于 个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 机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适 用。 向 基金
管理人 短信 平台 回复 授权 意见的 , 受 托人 仅可 为基 金管理 人, 向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销售 机构
的短信 平台 回复 授权 意见 的,受 托人 仅可 为该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的销 售机 构。
4、授 权效 力确 定规 则
(1 ) 同 一基金 份额 存在有 效的纸 面授权 和有 效的其 他方式 授权的 ,以 有效的 纸面授 权
为准 。
(2 ) 同 一基金 份额 存在多 次有效 纸面授 权的 ,以最 后一次 纸面授 权为 准。如 最后时 间
收到的 纸面 授权 有多 次, 不能确 定最 后一 次的 , 按 以下原 则处 理: 若授 权表 示一致 , 以 一致
的授权 表示 为准 ; 若 授权 同一代 理人 但授 权表 示不 一致, 视为 委托 人授 权代 理人选 择其 中一
种授权 表示 行使 表决 权; 若授权 不同 代理 人且 授权 表示不 一致 的, 视为 授权 无效。
(3 ) 同 一基金 份额 只存在 纸面授 权以外 的有 效的其 他方式 授权时 ,以 有效的 该种授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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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为 准 。 多 次以纸 面授 权以外 的其 他方 式授 权的 , 以 时间 在最 后的授 权为 准。 如最 后时 间
收到的 授权 委托 有多 次, 不能确 定最 后一 次授 权的 , 按 以下 原则 处理 : 若 多 次授权 的授 权表
示一致 的 , 按 照该相 同的 授权表 示计 票 ; 若多 次授 权同一 代理 人但 授权 表示 不一致 的 , 视 为
委托人 授权 代理 人投 弃权 票; 若授 权不 同代理 人且 授权表 示不 一致 的, 视为 授权无 效 , 不 计
入有效 票。
(4 )如 委托人 未在 授权委 托表示 中明确 其表 决意见 的,视 为委托 人授 权代理 人按照 代
理人的 意志 行使 表决 权; 如委托 人在 授权 委托 表示 中表达 多种 表决 意见 的, 视为委 托人 授权
代理人 选择 其中 一种 表决 意见行 使表 决权 。
(5 ) 如委 托人 既进 行委 托 授权, 又 送 达了 有效 表决 票 的, 则以 自身 有效 表决 票 为准 。
5、对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开 始 时间及 截止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授权 的开 始及 截止 时间 为 2017 年 12 月 19 日0:00 起至
2018 年 1 月 16 日16 :30 时。
六 、计票
1 、本次 通讯会 议的计 票方 式为:由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的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授权代表 的监 督下于 表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如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2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一票 表决 权。
3 、表 决票 效力 的认 定如 下 :
(1)表 决票填 写完整 清晰 ,所提供 文件 符合本 会议 通知规定 ,且 在截止 时间 之前送 达
指定联 系地 址的 , 为 有效 表决票 ; 有效 表决票 按表 决意见 计入 相应 的表 决结 果, 其所 代表 的
基金份 额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如 表决 票上的 表决 意
见未选 、 多 选、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2)表 决票上 的签字 或盖 章部分填 写不 完整、 不清 晰的,或 未能 提供有 效证 明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身 份或 代理 人经 有效授 权的 证明 文件 的 , 或 未能在 截止 时间 之前 送达 指定联 系地 址
的, 均 为无 效表 决票; 无效 表决票 不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
总数。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重复 提交表决 票的 ,如各 表决 票表决意 见相 同,则 视为 同一表 决
票;如 各表 决票 表决 意见 不相同 ,则 按如 下原 则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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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送达时 间不 是同 一天 的, 以最后 送达 的填 写有 效的 表决票 为准 , 先 送达 的表 决票视 为
被撤回 ;
○ 2 送达时间 为同 一天的 ,视 为在同一 表决 票上作 出了 不同表决 意见 ,视为 弃权 表决票,
但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 3 送达时 间按 如下 原则 确定 : 专人 送达 的以 实际 递交 时间为 准, 邮寄 的以 基金 管理人 收
到的时 间为 准。
七 、决议生效条件
1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
2 、《关 于新华 鑫安保 本一 号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修 改基金合 同有 关事项 的议 案 》须经
参加本 次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过;
3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基 金管 理人自 决议 通过之 日
起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 、二次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 本 次持有 人大 会需要 有效
表决票 所代 表 的 基金 份额 不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 分之一 ) 方 可举
行。 如果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不 符合 前述 要求 而不能 够成 功召 开,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基 金合同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规定 时间 内就 同一 议案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时 , 除 非授 权文 件另 有载明 ,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授
权期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出的各 类授 权依 然有 效 , 但 如果授 权方 式发 生变 化或 者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重 新作 出授 权, 则以 最新方 式或 最新 授权 为准 , 详细 说明 见届 时发 布的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通知 。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 构
1 、召 集人 : 新 华基 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2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3 、公 证机 构: 北京 市方 圆 公证处
4 、见 证律 师事 务所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十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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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 交表决 票时 ,充 分考 虑邮 寄在途 时间 ,提 前寄 出表 决票。
2 、上述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有关公 告可 通过新 华基 金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网站 查阅, 投
资人如 有任 何疑 问, 可致 电本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19-8866 咨询 。
3 、本 通知 的有 关内 容由 新 华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负责解 释。
附件一 :《 关于 新华 鑫安 保本一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修 改基 金合 同有 关事 项的议案 》
附件二 : 《 新华 鑫安 保本 一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票》
附件三 :《 授权 委托 书》 (样本 )
附件四 :《 关于 新华 鑫安 保本一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修 改方 案的 说明》
新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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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
关于 新 华 鑫 安 保本 一 号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有关 事 项 的 议 案
新华鑫 安保 本一 号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市 场环 境变 化, 为更 好地匹 配投 资人 需求 ,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根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和 《 新华 鑫安 保本
一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 基金合 同” ) 的有关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新
华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协 商一 致, 提议 在新 华
鑫安保 本一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第 三保 本周 期到 期后实 施转 型 , 并 对基 金合 同进行 适当 修
改和调 整 , 包 括调整 运 作 方式 、 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 投资 限制 、 风 险收益 特征 、
基金费 用、 估值 方法 、 收 益分配 原则 等 , 同时 将基 金名称 由 “ 新华 鑫安 保本 一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变更 为 “ 新华 鑫安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具体 内容详 见附 件
四 《 关于 新华 鑫安 保本 一 号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修改 方案 的说 明》 。
为实施 新华 鑫安 保本 一号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述 基金合 同修 改方案, 提 议授 权基金 管
理人办 理本 次基 金合 同修 改的有 关具 体事 宜 , 包 括但 不限于 根据 现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和《 关于 新 华鑫 安保 本一 号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修改 方案 的说 明》 的有关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 相 应修 改 《 新 华鑫 安保 本一 号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 《 新 华鑫
安保本 一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并 办理本 基金 转型 的有 关具 体事宜 , 包括 但
不限于 根据 市场 情况 确定 转型的 具体 时间 和方 式 等 。
以上议 案, 请予 审议 。
新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七年 十二 月十 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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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 新华鑫安 保 本一号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表决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姓名 或名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证件 号码
(身份 证件 号/ 营业 执照 号 )
基金账 户号
受托人 ( 代 理人 )姓名/ 名 称:
受托人 ( 代理 人 ) 证 件号 码 ( 身份 证件 号/
营业执 照号 ):
审议事 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 新 华鑫 安保 本一 号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修改 基金 合
同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受托 人( 代理人 )签 字或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 、请以 打“√ ”方式 在相 应栏内注 明表 决意见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必须选 择一 种且只 能
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下的全部基金份额( 以权
益登记 日所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为准) 的表 决意 见。
2 、 表 决意 见未 选、 多选 、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签字/ 盖章 部分填 写
不完整 、 不 清晰 的, 或 未能 提供有 效证 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身 份或 代理 人经 有效 授权的 证明 文
件的, 或未 能在 截止 时间 之前送 达指 定联 系地 址的 ,视为 无效 表决 。
3 、本表 决票中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证 件号 码”, 仅指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申 购 新华 鑫
安保本 一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时所 使用 的证件 号码 或该 证件 号码 的更新 。
4 、本表 决票中 “基金 账户 号”, 指 持有 新华鑫 安保 本一号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账户号 。 同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拥有 多个 基金 账户 且需 要按照 不同 账户 持有 基金 份额分 别行 使
表决权 的 , 应 当填 写 基 金 账户号 , 其他 情况 可不 必 填写。 此处空 白、 多 填、 错填、 无 法识 别
等情况 的 , 将被 默认 为代 表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本 基金 所有 份额 。
(本表决票可剪报、 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ncfund.com.cn ) 下载并打印, 在填写完整并签字
盖章后均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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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
授权委托 书(样 本 )
兹委托
代 表 本人( 或本 机构 )参 加投 票截止 日 为 2018 年 1 月 16 日 的以
通讯方 式召 开的 新华 鑫安 保本一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代为 全权 行
使对所 有议 案的 表决 权 。 上述 授权 有效 期自 本授 权委托 书签 署日 起至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会议 结束 之日 止。 表决 意见以 受托 人( 代理 人 ) 的表决 意见 为准 。本 授权 不得转 授权 。
若 新华 鑫安 保本 一号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重新 召开 审议相 同议 案的 持有 人大 会的 , 本 授
权继续 有效 。
委托人 (签 字/ 盖 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身份 证件 号码 或营 业执照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基金 账户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 代 理人 )签 字/ 盖 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 代 理人 )身 份证 件号码 或营 业执 照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 期:
年
月
日
附注: 此授 权委 托书 剪报 、复印 或按 以上 格式 自制 在填写 完整 并签 字盖 章后 均为有 效。
授权委 托书 填写 注意 事项 :
1、 本 授权 委托 书中 “ 委托 人身份 证件 号码 或营 业执 照号 ”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购、申
购 本基 金时 的证 件号 码或 该证件 号码 的更 新。
2 、 本 表决 票中 “基 金账 户 号” , 指持 有 新 华鑫 安保 本 一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账
户号 。 同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拥有多 个 基 金账 户 且 需要 按照不 同账 户持 有基 金份 额分别 授权 的 ,
应当填 写 基 金账 户号 , 其 他情况 可不 必填 写。 此处 空白、 多填 、错 填、 无法 识别等 情况的 ,
将被默 认为 代表 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 本 基金 所有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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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
关于 新华 鑫安保 本 一号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方 案 的说明
一、 重要提示
1 、 新华 鑫安 保本 一号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 称 “ 新华 鑫安 保本 基金 ” )于 2014
年4 月2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许 可[2014]351 号 文注 册, 基 金合 同于2014 年6 月18 日生 效。
为更好 地匹 配投 资人 需求 ,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和 《 新华 鑫安 保本 一号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等 有关 规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 新 华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协 商一 致, 决定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审 议 《 关于 新华 鑫安保 本一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修 改基 金合 同 有 关事项 的 议 案 》 。
2 、本次 新华鑫 安保本 基金 修改基金 合同 事宜属 新华 鑫安保本 基金 原注册 事项 的实质 性
变更, 经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 已经 中国 证监会 准予 变更 注册 。
3 、本次 新华鑫 安保本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 方案需 经 参 加本次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 存在 无法 获 得持有 人大 会表
决通过 的可 能。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 ,本基 金管 理人自通 过之 日起五 日内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5 、中国 证监会 对本次 新华 鑫安保本 基金 变更注 册 所 作的任何 决定 或意见 ,均 不表明 其
对本次 转型 方案 或 变 更注 册后基 金 的 价值 或投 资人 的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二、转型前后的赎回 安排
1 、根据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的 规定,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生效 后 且 保本 期到 期后 、 本基 金正 式转 型前, 将有 至少二 十个 交易 日的 选择 期供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做出 选择 ,具 体时 间安排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 相 关公 告。
在选择 期期 间, 投资 人仅 可以赎 回, 不可 以申 请申 购 。
在选择 期期 间 , 由于 本基 金需应 对赎 回 、 转出 等情 况,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同意 在选择 期 豁
免 《 基金 合同 》 中 约定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限 制等 条款 。 基 金管 理人 提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授
权基金 管理 人据 此落 实相 关事项 ,并 授权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实 际情 况做 相应 调整。
-12-
2 、选 择期 期间 的相 关费 用 安排
(1) 在选 择期 期间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选择 申购 和赎 回 时, 根据 《新 华鑫 安保 本一号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的相 关规 定收取 费用 。
(2) 在选 择期 期间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选择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时需支付
申购补 差费 用。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选 择期期 间 未 选择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在 《 新华 鑫安 18 个 月定期 开
放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自动 转为 新华鑫 安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
(4) 在 选择 期期 间,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选择 继续 持有 转型后 的 新 华鑫 安 18 个 月 定期开 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无需支 付赎 回费 用和 申购 费用, 其因 本次 转型 而持 有的 新 华鑫 安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期将 从其 持有 新华 鑫安 保本一 号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之日 起连 续计算 。
(5) 基金 管理 人提 请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授权 基金 管理人 据此 落实 相关 事项 ,并授 权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做相 应调 整。
3 、选 择期 结束 之日 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 (具 体以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为准 ), 本基 金管理 人
将 正式 实施 转型 。 自 转型 之日起 , 原《 新 华鑫 安保 本一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失
效,《 新华 鑫安 18 个 月定 期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 本基 金正式 转型 为
“ 新华 鑫 安 18 个月 定期 开 放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三 、基金合同修改内 容
章节 修 改前 修 改后
全部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 媒体 媒介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
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二、……
基金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
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
损失的风险。
二、……
删除
-13-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的约定。
第一部分
前言
三、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
三、 新华鑫安 18 个月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新华鑫安
保本一 号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变更注 册而 来, 新华鑫 安保 本 一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 监会 对 新 华鑫安 保本 一 号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变 更 注
册,并 不表 明其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市 场前 景 和收 益做 出 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投资者 应当 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等信 息披 露 文
件,自 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行 承 担
投资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4 、 保证人、 担保人: 指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为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 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
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
5 、 保本义务人: 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
的某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删除
第二部分
释义
9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新 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
第二部分
释义
11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后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常务委 员会 第十 四次会 议《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关 于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
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4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增 加: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23 、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 、基金销 售业 务:指 基金 管 理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 等
业务
第二部分
释义
24 、销售机构:指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
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22 、销售机 构: 指 新华 基金 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销 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 他条件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 格
-14-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 售服务 协议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机构
第二部分
释义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 转托管等
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 易账 户:指 销售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 人
通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申 购、 赎 回、转 换、 转托 管 及定 期定 额 投
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第二部分
释义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7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新华鑫安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第二部分
释义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删除
第二部分
释义
33 、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以每
十八个月为一个保本周期,即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十八个月后的对应日 止,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
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 至十八个月后对应日止;如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
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 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本
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保本周期到
期日除外) ,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 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下一个
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 …
51 、保本赔付差额:指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 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
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删除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35 、 《业务规则》 :指 《新华 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开 放式基 金
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第二部分
释义
5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除
第二部分
释义
60 、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新华鑫安保
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61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
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 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
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 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
续要求
62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
本周期; 否则, 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名 称 相 应 变 更 为 “ 新 华 精 选 低 波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
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删除
-15-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40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 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 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 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银行 账 户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受 理基 金 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第二部分
释义
65 、 巨额赎回 : 在到期操作期 间 ,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 在本基金变
更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后,指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1 、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42 、摆动定 价机 制:指 当开 放 式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赎 回时 , 通
过调整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方式 , 将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的 市场 冲 击
成本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 投资者 ,从 而减 少对存 量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不利影 响, 确 保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不 受损 害 并
得到公平对待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43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 于 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 障
碍等原 因无 法以 合理价 格予 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 到 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法 进行 转 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50 、定期开 放: 指本基 金采 取 的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作 、封 闭 期
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运作的模式
51 、封闭期 :本 基金的 封闭 期 为自每 一开 放期 结束之 日次 日 起
(包括该日)18 个月的期间, 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
作日的 ,封 闭期 相应顺 延。 本 基金封 闭期 内不 办理申 购与 赎 回
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2 、开放期 : 本 基金自 《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包 括该 日 )
或每个 封闭 期结 束之日 后第 一 个工作 日起 (包 括该日 )进 入 开
放期, 期间 可以 办理申 购与 赎 回业务 。 本 基金 每个开放 期原则
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54 、基金份 额折 算:指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运 作的需 要, 在 基
金资产 净值 不变 的前提 下, 按 照一定 比例 调整 基金份 额总 额 及
基金份额净值
第三部分 一、基金名称 一、基金名称
-16-
基金的基
本情况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鑫安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即在基金保本周期内采取封
闭式运作 (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 期间不开放申购、 赎回及
转换转入转出业务; 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过渡期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
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式 运作 , 即基金 以封 闭期 和开放 期相 结 合
的方式运作。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每 一开 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起(包 括该 日 )
18 个月的期间, 如果封闭期到 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 封闭
期相应顺延。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包括 该日 )或每 个封 闭 期
结束之 日后 第一 个工作 日起 ( 包括该 日) 进入 开放期 ,期 间 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 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且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开放期的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 告为 准。 如开放 期内 因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 无
法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 或依据 基金 合同 需暂停 申购 或 赎
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于 2018 年 3 月 5 日生效, 假设 首
个开放期为 5 个工作日, 则首 个开放期为自 2018 年 3 月 5 日至
2018 年 3 月 9 日,首个开放 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8
年 3 月 12 日,故首个封闭期 为 2018 年 3 月 12 日至 2019 年 9
月 11 日,以此类推。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综合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严格控制风险,在为投资人提
供 投 资 金 额 安 全 保 证 的 基 础 上 力 争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稳 定 增
值。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组 合保 险 技术运 作, 在严 格控制 基金 资 产
净值下 行风 险的 基础上 追求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持 续、稳 定增 长 ,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30 亿元人民币 (不包括募集期 利息) 。 本基金募集期内规模控
制的具体办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删除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九、基金的保本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
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 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
额的 (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
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后二十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
删除
-17-
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 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
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 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过渡期申购、从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于过
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该等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 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过渡期 转换入的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则由基 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
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
十二、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以每十八个月为一个保 本周期,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十八个月 后的对应日止,此后各保本周
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 起始之日起至十八个月后对应
日止,但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 除外;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本基金保本周期内 不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转入转出业务。
…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
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 以基金管理人在第一个保本周
期到期前公告的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无 增加:
六、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金 实 际运作 情况 ,在 不违反 法律 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且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 响
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调整 现有 基金 份额类 别设 置 及其金 额限 制等 ,或对 基金 份 额
分类办 法及 规则 进行调 整, 但 应在该 等调 整实 施日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
史沿革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
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
购申请不得撤销。
整 章替换为 :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新华鑫安 18 个月 定期 开放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新华鑫 安 保
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4 年 4 月 2 日经 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51 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为
新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为中 国农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4 年 5 月 26 日至
2014 年 6 月 13 日进行公开募 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函[2014]552 号确
认,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14
年 6 月 18 日生效。
-18-
XXXX 年 XX 月 XX 日,新华 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以通 讯 方式召 开, 大会 审议通 过了 《 关
于新华 鑫安 保本 一号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修改 基金合 同有 关 事
项的议案》 , 同意变更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名 称、 运作 方式、 投资 目 标、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 投 资
限制、 风险 收益 特征、 基金 费 用、估 值方 法、 收益分 配原 则 等
内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 《新
华鑫安 保本 一号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失效 且《 新 华
鑫安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日起生
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
续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
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
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
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 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
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
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
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
形的, 本基 金将 按照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进入 清算 程序并 终止 ,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保本周期
到期日除外) , 即本基金仅在到 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开放申购
与赎回, 并在变更为 “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
删除
第六部分 一、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的申购与赎回 删除
-19-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和 过 渡 期 内 ,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本 基 金 在 到 期
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如在每个到期
操作期间或过渡期内发生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 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
回业务的,到期操作期间或过 渡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
到期操作期间或过渡期的时间 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告为准。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
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在到期操作期间或过渡
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该到期操作期间或过渡期 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到 期操作期间或过渡期最后一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
为无效申请。
到期操作期间或过渡期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在开 放期 内的开 放日 为 投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 赎
回,具 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 常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 会
的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 的 证券交 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 易
时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 日
及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开放期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包括 该日 )或每 个封 闭 期
结束之 日后 第一 个工作 日起 ( 包括该 日) 进入 开放期 ,期 间 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如开放 期内 发生 不可抗 力或 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按 时开 放 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或依据 基金 合 同需暂 停申 购或 赎回业 务的 , 开
放期时 间相 应顺 延,直 至满 足 开放期 的时 间要 求,具 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或者 转换 。 在 开放 期 内 ,投 资人在 基金 合 同
约定之 外的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 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格为 该 开 放期 内下一 开放 日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但 若投资 人在 开放 期 最后 一日 业 务
办理时 间结 束之 后提出 申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申 请的, 视为 无 效
申请。
开放期 及开 放 期 办理申 购与 赎 回业务 的具 体事 宜见招 募说 明 书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后进先出”
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
处理,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后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
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运作周
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运
作周期,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 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若保本
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
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则变更 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 、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投 资人 通过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金 的场 内 申
购、赎 回业 务时 ,需遵 守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场 内 申
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将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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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
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 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
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 申购 申请即为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 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全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申 购款 项, 申购成 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 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时 ,赎 回生 效。投 资人 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
合同载 明的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 照
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 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则 ,对 上述 业务办 理时 间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于 开
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 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
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 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以及每 次赎 回的 最低份 额, 具 体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明 书 或相关
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采 取设定 单一 投资 者单日 申购 金 额
上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 限、拒 绝大 额申 购、暂 停基 金 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等数量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介 上 公告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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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按规定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 赎回金额的 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赎回
费率与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赎 回 金 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法定比例的赎回费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7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
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基金投资
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基 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申购 的 有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有效 份额 单 位为份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 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
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 。赎 回金额 为按 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额 乘 以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相 应的 费 用,赎 回金 额单 位为元 。上 述 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 赎回 费用 归入 基金财 产的 具 体
比例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其余 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 续
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金 促 销计划 ,定 期 或 不定期 地开 展 基
金促销 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门 要求 履 行
必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和基 金 赎
回费率。
8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以 确保基 金估 值 的公平 性。 具体 处理原 则与 操 作
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暂 停接 受 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生 负 面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 害现 有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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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且过渡期按暂停申
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6 、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
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
8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取 暂 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全部 或 部
分拒绝 的,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且 开放
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且到期操作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 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 应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 支
付,应 将可 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 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 可 延期支 付。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 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且开放 期间按
暂停赎 回的 期间 相应顺 延 , 直 至满足 开放 期的 时间要 求, 具 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到期操作期间,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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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与赎回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单个开放 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
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
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 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
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 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 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工作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开放 期内 单个开 放日 出 现巨额 赎回 的, 基金管 理人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全 部 予 以 接 受 和 确
认。但 对于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全 额支 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款项 有困难 或认 为 全额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款项 可 能
会对基 金的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 波动的 ,基 金管 理人当 日按 比 例
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 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延缓支付的 赎
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但若赎 回申 请人 中存在 当日 申 请赎回 的份 额超 过前一 工作 日 基
金总份额 20% 的单个赎回申请 人( “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情 形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
人” ) 利益的原则, 优先确认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对小
额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申 请在 当 日予以 全部 确认 ,且在 当日 接 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下,在 仍
可接受 赎回 申请 的范围 内按 单 一大 额 赎回 申请 人的赎 回申 请 量
占该等 大额 赎回 申请人 赎回 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 的
赎回份 额。 对该 等大额 赎回 申 请人当 日未 予确 认的部 分, 在 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当日未 获处 理的 赎回申 请将 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 的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 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额 ,以 此 类
推,如 延期 办理 期限超 过开 放 期的, 开放 期延 长至全 部赎 回 ,
延长的 开放 期内 不办理 申购 、 亦不接 受新 的赎 回申请 ;选 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如大 额赎 回 申
请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 确选择 ,大 额赎 回申请 人未 能 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
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4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前 在 指定 媒介 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 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始 办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放 日公 告 最
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
二、本基金变更为“新华精选 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删除
-24-
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无 增加: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件 具备 的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会 认 可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易 方式 进 行
份额转 让的 申请 并由登 记机 构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过户登 记。 基 金
管理人 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 务的, 将提 前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变更为“新华精选低波 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资 人办 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 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规定。 投资 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时 可 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 扣 款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 在
相关公 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中所规 定的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最
低申购金额。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
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 结
与解冻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 的 冻
结与解冻。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无 增加:
十七、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 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可对基 金份 额进 行折算 ,不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85 号附 1 号 1 层 1-1
法定代表人:陈重
设立日期: 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4 】1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726666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2 号办公楼第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重
设立日期: 2004 年 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 】
19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75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77966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25-
权利义务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 )在符 合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 金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
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 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 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4 )删除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 】
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 座
九层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文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 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二、基金托管人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 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4 ) 缴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 真阅读 并遵 守《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 )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
用;
(9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 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
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在保本周
期到期后依据《基金合同》变 更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 同》约定的“新华精选低波动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
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费率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
约定变更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 或策略 , 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 《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 更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 同》约定的“新华精选低波动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2 )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 告 破 产 或 其 他 足 以 影 响 继 续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能 力 的 情 况 除
外;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
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原文(12 )项删除。
(12 )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一、召开事由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原文第(1 )项删除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7-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 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
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
生重大变化;
(6) 保本周期内, 当确定担保人 出现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
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担保人;
(7) 某 一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
(8) 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 型为非保本基金 “新华精选低波
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由 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
(2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 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3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 修
改;
(4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 重
大变化;
原文第(6 ) 、 (7 ) 、 (8 )项删除
(5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增加 、取消 或调 整 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及其金 额限 制 等,或 对基 金份 额分类 办法 及 规
则进行调整;
(6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销 售
机构、 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转让等业务的规则;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基 金托 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 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可 通过 现 场开会 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 法
律法规 、监 管机 构允许 的其 他 方式召 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 会
议召集人确定。
-28-
1 、现场开会。……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 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1 、现场开会。……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 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二 分 之
一,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 月以内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份 额应 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 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 在表决 截止 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 份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 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二分之 一,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 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 三分之 一以 上 ( 含三分 之一 )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出 具书 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 意
见;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六、表决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
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六、表决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 分 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 通过方
可做出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 外,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 换 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 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之日
起生效。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与 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九、本 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 议
事程序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的 部分 , 如
与将来 颁布 的涉 及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规 定的 法律法 规不 一 致
的,基 金管 理人 提前公 告后 ,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 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更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 ;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 、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9-
换条件和
程序
6 、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 、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
6 、 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
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 、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 及时向 临时 基 金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 理
基金管 理业 务的 移交手 续, 临 时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基 金管 理 人
应及时 接收 。 临 时基金 管理 人 或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应与 基金 托 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 、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6 、 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时 办理 基 金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 手
续,新 任基 金托 管人或 者临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及时接 收。 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金 托管 人 应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基 金资 产 总
值和净值;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
程序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部
分
基金
份额的登
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 、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
务记录 15 年以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 、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身份信息及
基金份 额明 细等 数据备 份至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机构, 其保 存 期
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第十二部
分
保本、
保本的保
证及保本
周期到期
整章删除。
第十三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保本周期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综合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严格控制风险,在为投资人提
供 投 资 金 额 安 全 保 证 的 基 础 上 力 争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稳 定 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包含国债、央票、政策 性金融债及所有非国家信用的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将依照投资组合保本策 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固定收益
资产与风险资产:固定收益资 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企业债、中小企业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组 合保 险 技术运 作, 在严 格控制 基金 资 产
净值下 行风 险的 基础上 追求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持 续、稳 定增 长 ,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要 为具 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 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 含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 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 地 方 政府债 、政 府支 持机构 债券 、 政
府支持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 可交换债券) 、 短期融资券 (含 超
短期融资券) 、 中期票据等 )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 货、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同 业存单 和银 行存 款以及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 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 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0-
私募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 支持证券等) 、 债券回购、 货币
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等固定收 益资产;风险资产为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不参与定向增发。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 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在每个到期操作期间的前 3
个月、到期操作期间、过渡期及过渡期的后 3 个月不受前述
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到期 操作期间和过渡期,本基金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在保本周期内 (保 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 本基金不
受该比例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本 基金投 资于 股票 资产的 比例 为 基
金资产的 0-40%。开放期 内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本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内, 本
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 , 但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证 金一 倍 的
现金, 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 购
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第十三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三、投资策略
在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将主 要采用可变比例组合保本策略
(VPPI ,Variable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 在保本周期
内,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据所 选择的量化策略模型对固定收
益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 进行动态优化调整,以达到保
本和锁定部分收益的目的。同 时,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与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 管理协议,对基金资产进行严
格的风险控制并适时调整投资组合。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由三部分组 成:资产配置策略、固定收益
资产投资策略、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 …
(四)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的投资
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 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
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 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 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到期操作
期间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
现)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收该期间 (除保本周期到期
日的固定管理费及浮动管理费) 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在 投 资 策 略 方 面 , 本 基 金 将 主 要 采 用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CPPI
策略以 数量 化的 分析模 型为 基 础,主 要通 过动 态地监 控和 调 整
基金在 低风 险资 产与风 险资 产 上的投 资比 例, 以确保 投资 组 合
在一段 时间 以后 的价值 不低 于 事先设 定的 某一 目标价 值, 主 动
承担股 票投 资风 险,并 且通 过 选择市 场时 机和 精选个 股进 行 投
资,为基金实现资本增值。
本基金封闭期的投资策略包括: 资产配置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
股票投 资策 略 、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资策 略、 权证 投资策 略、 股 指
期货投资策略等。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策略分 为两 个 层次: 一层 为对 风险类 资产 和 低
风险资 产的 配置 ,该层 次以 组 合保险 策略 为依 据,即 风险 类 资
产可能 的损 失额 不超过 损失 限 额;另 一层 为对 风险类 资产 、 低
风险资 产内 部的 配置策 略。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情况对 这两 个 层
次的策略进行调整。
在保证 资产 配置 符合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将 按
照 CPPI 策略的要求 动态 调整 风险类 资产 与低 风险 资产 的投 资
比例,实现基金资产最大限度的增值。
2 、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 投资 策略 方面, 本基 金 将采取 多种 积极 管理策 略, 通 过
严谨的研究, 构建核心组合。 具体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等。
(1 )久期策略
久期策 略的 目标 是在预 期利 率 上升时 保全 资本 ,预期 利率 下 降
时获得 较高 的资 本利得 。本 基 金将通 过综 合分 析宏观 经济 指 标
(如国 内生 产总 值、工 业增 加 值、固 定资 产投 资增速 、价 格 指
数、 消费增长率、m1、m2、 信 贷增长、 汇率、 国外利率等) 、 宏
-31-
观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 策、汇 率政 策等 )以及 市场 指 标
(如新 债券 的发 行利率 与市 场 收益率 的差 异、 中央银 行的 公 开
市场操作、回购利率等)预测利率的变动方向、范围和幅度。
具体而 言, 当预 期利率 上升 , 本基金 将缩 短债 券组合 的平 均 久
期,在 规避 市场 风险的 同时 , 获取再 投资 收益 。当预 期利 率 下
降,本 基金 将增 加债券 组合 的 平均久 期, 获取 因利率 下降 所 带
来的资本利得收益。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 在短 期、 中期、 长期 品 种的配 置上 主要 采用收 益率 曲 线
策略。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形状在 受到 央 行货币 政策 、公 开市场 操作 、 经
济增长 率、 通货 膨胀率 、货 币 供应量 和市 场预 期等多 种因 素 的
影响下 ,可 能发 生平行 移动 、 非平行 移动 (平 坦化、 陡峭 化 、
扭曲) 等变 动。 收益曲 线策 略 就是通 过对 市场 收益率 曲线 的 非
平行变 动预 期, 追求获 得因 收 益曲线 变化 而导 致的债 券价 格 变
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 将用 情景 分析的 手段 比 较不同 的收 益曲 线投资 策略 , 即
子弹策略(构成组合的证券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上某一点) 、
梯形策 略( 构成 组合内 每种 期 限的证 券数 量基 本相当 )和 哑 铃
策略 (构成组合中的证券的期限集中到两个极端期限) , 采取当
时市场 状况 下相 应的最 优投 资 策略, 确定 债券 资产中 短期 、 中
期、长期品种的配置比例。
(3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 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等 不同债 券板 块之 间的相 对投 资 价
值分析 ,增 持价 值被相 对低 估 的债券 板块 ,减 持价值 被相 对 高
估的债 券板 块, 借以取 得较 高 收益。 其中 ,随 着债券 市场 的 发
展,基 金将 加强 对企业 债、 资 产抵押 债券 等新 品种的 投资 , 主
要通过信用风险的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4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 债券 是普 通信用 债与 一 系列期 权的 结合 体,既 有债 券 的
保护性 又有 像股 票那样 的波 动 性。本 基金 一方 面将对 发债 主 体
的信用 基本 面进 行深入 挖掘 以 明确该 可转 换债 券的债 底保 护 ,
防范信 用风 险, 另一方 面, 还 会进一 步分 析公 司的盈 利和 成 长
能力以确定可转换债券中长期的上涨空间。
考虑到 可转 换债 券内含 的权 利 ,尤其 是转 股价 的修正 权, 本 基
金在借助 Black-Scholes 期权 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
等数量 化估 值模 型对可 转换 债 券进行 定 价 的同 时,将 密切 跟 踪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从财 务 压力、 融资 安排 、未来 的投 资 计
划等方 面推 测, 并通过 实地 调 研等方 式确 认上 市公司 对转 股 价
的修正 和转 股意 愿。通 过上 述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对可 转换 债 券
的价值 进行 综合 评估, 从中 选 择具有 较高 投资 价值的 可转 换 债
券进行投资。
3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自下而 上的 个 股精选 策略 。一 方面, 本基 金 将
-32-
从上市 公司 盈利 模式、 盈利 能 力、所 属行 业发 展前景 、上 市 公
司行业 地位 、竞 争优势 、治 理 结构等 方面 对上 市公司 进行 深 入
分析和 研究 ,筛 选出具 有持 续 成长性 且估 值相 对合理 的个 股 进
行重点 关注 。另 一方面 ,本 基 金 也将 积极 跟踪 上市公 司二 级 市
场股价 表现 ,运 用趋势 跟踪 及 模式识 别模 型进 行股价 跟踪 , 重
点关注 股价 具有 向上趋 势的 个 股。基 于以 上两 方面构 建股 票 二
级市场投资组合,以提高基金的整体收益水平。
4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 持证 券包 括资产 抵押 贷 款支持 证券 (ABS) 、住房抵 押 贷
款支持证券 (MBS ) 等。 可以从 信用因素、 流动性因素、 利率因
素、税 收因 素和 提前还 款因 素 等五个 方面 进行 考虑。 其中 信 用
因素是目前最重要的因素,本基金运用 CreditMetrics 模型 —
—信用 矩阵 来估 计信用 利差 。 该模型 的方 法主 要是估 计一 定 期
限内, 债务及其它 信用类产品构成的组合价值变化的远期分布。
这种估 计是 通过 建立信 用评 级 转移矩 阵来 实现 的,其 中先 对 单
个资产 的信 用风 险进行 分析 , 然后通 过考 虑资 产之间 的相 关 性
和风险头寸,把模型推广到多个债券或贷款的组合。
5 、权证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采用以下权证投资策略:
普通策略:根据权证定价模型,选择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
持股保护策略:利用认沽权证,可以实现对手中持股的保护;
套利策 略: 当认 沽权证 和正 股 价的和 低于 行权 价格时 ,并 且 总
收益率超过市场无风险收益率时,可以进行无风险套利。
6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 以套 期保 值为目 的, 在 股指期 货的 投资 中主要 遵循 避 险
和有效 管理 两项 策略和 原则 。 即在市 场风 险大 幅累计 时的 避 险
操作, 减小 基金 投资组 合因 市 场下跌 而遭 受的 市场风 险; 同 时
利用股 指期 货流 动性好 、交 易 成本低 等特 点, 通过股 指期 货 对
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为保 持较 高的组 合流 动 性,方 便投 资人 安排投 资, 开 放
期在遵 守本 基金 有关投 资限 制 与投资 比例 的前 提下, 将主 要 投
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第十三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 本基金 股票、 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 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60% ; 在每个到期操作 期间的前 3 个月、到期操作期
间、过渡期及过渡期的后 3 个 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
制;
(2 ) 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在保本周期内 (保
本周期到期日除外),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四、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 ;
(2 )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 ,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本基金 持有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 交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33-
(15 )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不 高 于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7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不再受上述规定限制。
原文第(15 )项删除
增加: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 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开放期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封
闭期内 的每 个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和 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 券(不 含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
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
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 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 )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 金 合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 约
定;
(16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0%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40% ;
(17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8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 不
符合前 述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 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 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的 资质 要 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 (12) 、 (18 ) 、 (19 ) 项之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 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 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有 关 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 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4-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或调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 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 、禁止行为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 券,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
的,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建 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 评
估机制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 格执行 。相 关交 易必须 事先 得 到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 应
提交基 金 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 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应 至 少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 审
查。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或变 更 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如 适
用于本 基金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则本基 金不 再 受
上述规定限制。
第十三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 )×1.5 。
本 基 金 选 择 “ (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 益 率+1% )
×1.5 ”作为业绩 比较基 准的原 因如下: 本基金 是采 取定期开
放式运作的保本型基金产品, 保本周期为十八个月。因此,
以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1.5 作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 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上述“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 后收益率”指当期保本周期起
始日(若为第一个保本周期,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金 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税后利
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
该基准利率的发布,或者有更 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 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 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
比较基准的变更需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
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5%+ 中
证全债指数收益率×85%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为 主要 通过 投资组 合保 险技 术运 作,在
严格控 制基 金资 产净值 下行 风 险的基 础上 追求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持续、 稳定 增长 ,力争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长期稳 定的 投 资
回报。 上述 业绩 比较基 准能 够 较好地 反映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
符合本 基金 的产 品定位 ,易 于 广泛地 被投 资者 理解, 因而 较 为
恰当。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生 变化 , 或者 上 述指 数被 取消或 调整 , 或
者有更 权威 的、 更能为 市场 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指 数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并按照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基金 管理 人 将变 更业 绩 比较基 准, 并 最 迟于新 的业 绩 比
较基准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三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积极配置的保本混合 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当
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
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中等风 险和 中 等
预期收 益品 种, 其预期 风险 和 预期收 益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高 于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35-
第十三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转型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目
标、范围、理念、策略:
整体删除。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权 证 、 股 指期货 合约 、债 券和银 行存 款 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 债, 按成本估值。 国家有最新
规定的,按其规 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 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 净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第三方 估值 机 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 价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 易的 固定收益品种按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 值全价 减去 估值 全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 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 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全 价减去估值全 价 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 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 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
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
第 5 项删除
增加:
5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
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 按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
价估值 ;选 定的 第三方 估值 机 构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按成 本 估
值。
7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
四、估值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作 日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 值 ,
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基 金管 理 人
每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 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约定 对外
-36-
规定对外公布。 公布。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3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将 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 保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 额
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如 果行 业有 通行做 法, 双 方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 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 当前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 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 商
一致的,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 理
人负责 计算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 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 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登记机构 等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等 原因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 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 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
讼费;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仲裁
费和诉讼费;
6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37-
费用与税
收
本基金采取固定及浮动相结合 的管理费收取方式。即本基金
在保本周期内收取固定管理费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收取浮动
管理费。
(1 )固定管理费
……
(2 )浮动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转型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年费率计
提。……
本基金的管理 费按前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日 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 金管理 费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令 ,基 金 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第 3 项整体删除。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
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 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
(1 ) 保本周期内: 仅采取现金 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不进
行红利再投资;
(2 ) 转型后: 基金转型为 “新 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
构可以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 式;在同一销售机构只能选择
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基金登记 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
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
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 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减 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 后
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且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 响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 在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对基 金 收
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38-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
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应 载明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 利
润、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 方
式等内容。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 在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红利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基金转型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 自
行承担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 支付 银 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 金 登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
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
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披露;
一、基金会计政策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 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 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
基金产品特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 基金申 购和 赎 回安排 、基 金投 资、风 险揭 示 、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 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 说明书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 供
书面说明。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39-
的信息披
露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
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删除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保本周期内 (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在到期操作期间及过渡 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变更为 “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封闭期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 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 在 开放 期,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 销售 网点 以 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 件
上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申 购、 赎 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 金份额 销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
述信息资料。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和
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投 资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定期 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 该 投
资者的 类别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 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中 ,应 当 在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年 度报 告 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4 、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保证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临时报告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0-
露 制;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 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 回;
26 、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事项 的公告;
7 、删除
10 、涉及基 金管 理业务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诉讼 或仲
裁;
20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6 项删除。
增加:
25 、新增或调整基金类别份额 ;
26 、发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 回 事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 赎 回
等重大事项;
27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基 金估值时;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随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删除。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增加:
(八)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证 券,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报 及半 年 报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占 基 金
净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 持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资 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 比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值 占基 金 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 报
告、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 件中 披 露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包 括投 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 货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第二十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四、清算费用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
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 的
-41-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一
部分
违
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
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 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
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 发生下列情况的, 当事人免责: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在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程 中, 违 反
《基金 法》 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或者《 基金 合同 》约定 ,给 基 金
财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 损害的 ,应 当分 别对各 自的 行 为
依法承 担赔 偿责 任;因 共同 行 为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造成 损害 的, 应当承 担连 带 赔偿责 任 。 对损 失的赔 偿, 仅 限
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第二十二
部分
争
议的处理
和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 合 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 》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如经 友好 协 商 、调 解 未 能解 决的, 应提 交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裁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各 方 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 除非 仲裁 裁 决另有 规定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 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恪 守各自 的职 责 ,
继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
第二十三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1 、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关 系的 法 律
文件。
1 、 《基金合同》 应经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 双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