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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易百智能量化策略A(005437)

易方达易百智能量化策略: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易百智能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〇一七 年十二 月 2 
 
 鉴于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是 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 照 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 资格 和能 力; 
鉴于易方达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易方达 易 百 智 能 量 化 策略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 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拟担 任 易方 达 易 百智 能量 化策略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基 金的 基金 托管 人; 
为明确易方达 易 百 智 能 量 化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之 间的 权利 义务 关系 ,特制 订本 协议 。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易方 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成立时 间: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壹亿贰 仟万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 持续经 营 3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玖佰 肆拾 叁亿 捌仟柒 佰柒 拾玖 万壹 仟贰 佰肆拾 壹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短 期 、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 外 汇存 款 ; 外 汇贷 款; 外 汇汇 款 ; 外 汇兑换; 国际 结算 ; 同业外 汇拆 借 ; 外 汇票 据 的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 结 汇、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 的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 营外 汇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外 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 款;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 证 业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 团贷款 ; 国 际贵 金属 买卖; 海外分 支机 构经 营与 当地 法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行 依据当 地法 令可 发行 或参 与代理 发行 当地 货币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 的、原则和解释 (一) 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4 “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及其 他有 关 法 律法规与《 易方 达 易百 智能 量化 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 简 称 “ 《 基金合 同》 ” ) 订 立 。 (二) 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 确易方达易百智能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托管人和 易 方达 易 百 智 能量 化 策略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管 理 人之 间 在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投资 运作 、 净 值计算 、 收 益分 配、 信息 披露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 事 宜中的 权利 、 义 务及职 责,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本着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 的原则,经协商一 致,签 订本协议。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的 下列 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 1 、对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 资的股 票库 、债券 库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及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新 和调 整, 并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创 业板 、 中 小板 及其 他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包括 国债、 央行票 据、地 方政 府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 债、中 期票据 、短期 融资 券、可 转换债 券、可 交换 债券、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等)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 权证 、 股 指期货 、 股票 期权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本基 金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5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 为 0% —95% ,每 个交易日 日终 , 扣除 股指 期货合约 、 股票期 权合 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权 证、 股指 期货 、 股票期 权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 进 行监 督;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0%-95%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 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 、 股 票期 权合约 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 全 部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 全 部基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6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15)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 应 当遵 守下 列要 求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 货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5% ,其 中,有 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 等 ; 在 任 何交易 日终 , 持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的 20%;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 和买入 、卖 出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合 计(轧差 计算)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有 关规定, 即持 有的 股 票市值 和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占 基金资 产 的0%-95% ; 在 任 何交易 日内 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7 ) 本 基金 参与股 票期 权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下列 要求 : 基 金因 未平仓 的期 权合约 支 付 和收取 的权 利金 总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开仓卖 出认 购期 权的 , 应 持有足 额标 的 证券; 开仓 卖出 认沽 期权 的, 应 持有 合 约 行权 所需 的全额 现金 或交 易所 规则 认可的 可冲 抵期 权保证 金的 现金 等价 物; 未平仓 的期 权合 约面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其中 , 合 约 面值按 照行 权价 乘以 合约 乘数计 算; (18 ) 基 金参 与融资 业务 后,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 持有的 融资 买入 股票 与其 他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95% ; (19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开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1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基金 托管 人 托管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7 的30% 。 (20)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2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本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 本 基 金与 私 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 易 对手 开 展 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并 承担由 于不 一致 所导致 的风 险或 损失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除 上述 (2) 、( 12)、( 13)、 (20) 、 (21) 以外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述 期 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 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 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上述 约 定 , 应 及时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示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8 管人发 出回 函 并 改正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提示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提示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 四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 本 协议的 规定 , 应 当拒 绝 执行 , 及 时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 并 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 本 协议 规定 的, 应 当 及时 提示 基 金管理 人, 并 依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 核 查, 核查 事 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正 当理由 未 执 行或 延 迟 执 行基 金 管 理 人 资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法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和 入账 1、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 宣 布停 止募 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 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在法 定期 限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 处为 本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 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10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 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托管协议 生 效日 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照 并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 管 理人负 责 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备案 , 以 基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 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的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和资 金的 清算。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 单等有 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 人 负责 妥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 及11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 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 及 执行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 事先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书 面通知 (以下称“授权通 知 ” ) , 载明基金 管理人 有权发 送指令 的人 员名单 (以下 称“指 令发 送人员” )及各 个人 员的权 限范围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指令 发送 人员 的人 名印 鉴的预 留印 鉴样 本和 签字 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的授权通知 应加盖 公章并由法定代表 人或其 授权 签字 人 签署 , 若由 授权 签 字人 签署 , 还 应附 上法定 代表 人的授 权书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授权 通 知 后以电话 确 认。 3、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授权通知及其 更改负 有保密义务,其内 容不得 向指令发 送人员 及相 关操 作人 员以 外的任 何人 披露 、泄 露。 (二) 指令 的内 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作 基金财 产时 ,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资 金划 拨及 投资 指令 。 相 关 登记结 算公 司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的结 算通 知视 为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指 令。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 知”确 定的指令发送人员 代表基 金管理人用传真的 方式或 其 他 双方 确认的 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 对 于指 令发 送人 员发 出的指 令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否认其 效力 。 但如果 基金管 理人已 经撤 销或更 改对指 令发送 人员 的授权 ,并且 基金托 管人 已收到 该通知 , 则对于 此后 该指 令发 送人 员无权 发送 的指 令 , 或 超权 限发送 的指 令 , 基 金管 理人 不承担 责 任 。 2、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 基 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限 内 , 并 依据相 关业 务规则 发送 指令 。 指 令发 出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12 3、基金托管人在接 受指令 时,应对指令的要 素是否 齐全、印鉴是否与 授权通 知 相符等 进行表 面真 实性 的检 查, 对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 行, 不得 不合 理 延误。 4、基金管理人应在 交易结 束后将 银行间同业 市场债 券交易成交单 经有 权人员 签字并 加 盖印章 后及 时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指 令 时, 应 为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指 令留出 执行 指令 时所 必需 的时间 。 指令传 输不 及时 未能 留出 足够的 执行 时间 , 致使 指令 未能及 时执 行所 造成 的损 失 不由 基金 托 管 人承 担。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主要 包括 : 指 令要 素错误 、 无 投资 行为 的指 令、 预 留印 鉴错误 等情 形。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错 误时 , 有 权拒 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对基金 管理 人更 正并 重新 发送后 的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确认 后方 能执 行。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者 《基 金合 同》 约 定, 应当不 予 执行, 并及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要 求其 变更 或撤 销相 关指令 , 若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上述通 知后 仍未 变更 或撤 销相关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拒 绝执 行,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确 保 基 金托 管人执 行指 令时 基金 的银 行存款 账户 有足 够的 资金 余额 , 确 保 基金的 证券账 户有足 够的 证券余 额。对 超头寸 的指 令,以 及超过 证券账 户证 券余额 的指令, 基金托 管人可 不予执 行, 但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及时、 正 确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指 令 , 致使 本基 金的 利益受 到 损 害, 基金 托管 人应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 除 此之外 , 基 金托管 人对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对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七) 被授 权人 员及 授权 权限的 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 权通知 的内容进行修改( 包括但 不限于指令发送人 员的名 单的修改,13 及/或 权限 的修 改) , 应当 至少提 前 1 个工 作日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修 改授 权通 知的文 件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加 盖公 章并 由法 定代表 人或 其授 权 签 字人 签署, 若由 授权 签字 人 签 署, 还 应附 上法 定代表 人的 授权 书。 基金 管理人 对授 权通 知的 修改 应当以 传真 的形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同 时电话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变更 通知 后 应向 基金 管理 人电话 确 认。 基 金管 理人 对授权 通知 的内 容的 修改 自基金 托管 人 电 话确 认后 于通知 载明 的生 效时 间 起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在此 后3 个工 作日 内将 对授权 通知 修改 的文 件原 件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选 择代理 本基 金证 券买 卖的 证券经 营机 构。 1、基 金管 理人 应设 计选 择 证券买 卖的 证券 经营 机构 的标准 和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证券 经营机 构 , 租用 其交 易单 元作为 基金 的专 用交 易单 元。 基金 管 理人与 被选 择的 证券 经营 机构签 订委 托协 议, 并按 照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委 托协 议( 或席位 租用 协议 )的 原件 及时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2、相 关信 息的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专用席 位的 号码 、 券 商名 称、 佣金 费 率等基 金基 本信 息以 及变 更情况 ,其 中席 位租 用应 至少在 首次 进行 交易 的 10 个工作 日前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席位 退租 应在次 日内 通知 到基 金托 管人。 (二) 基金 清算 交收 1、因本基金投资于 证券发 生的所有场内、场 外交易 的清算 交收,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根 据相关 登记 结算 公司 的结 算规则 办理 。 2、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原因导致基 金资金 透支、超买或超卖 等情形 的, 由责 任 方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基 金管理 人同 意在 发生 以上 情形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3、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原因导致 基 金无法 按时支付清算款时 , 责任 方应对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承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4、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在 交 收日(T+1 日)12 :00 前 基金银 行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用于 交14 易所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如 基金 的资金 头寸 不足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 5、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基金 托管人在执行基金 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 银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 充足 的资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寸 不足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划款 指令 ,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赔 偿 。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划 款指 令 时 应充分考 虑基 金托管 人的 划款处理 时间 。 对于 要求 当天到帐 的指 令,应 在当 天 15:00 前发 送; 对于 要求 当天某 一时 点到账 , 则指 令需提 前 2 个工作 小时 发送 , 并 相关 付款条 件已 经 具 备。 对 于新 股申 购网 下公 开发行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网 下申 购缴 款日(T 日)的前 一日 下班 前将新 股申 购指 令发 送给 托管人 ,指 令发 送时 间最 迟不应 晚 于T 日上午 10 :00 时。 对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购权 证行权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 应 于行权 日15:00 前将 需要 交付的 行 权金额 及费 用书 面通 知托 管人, 托管 人 在16:00 前 支付至 登记 结算 公司 指定 账户。 对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实 行T+0 非担保 交收的业 务 , 资产管 理人 应在交 易 日14:00将 划款 指令 发送 至托管 人。 因资产 管理 人指 令传 输不 及时 , 致 使资 金未 能及 时划 入中登 公司 所造 成的 基金 财产的 直 接损失 由资 产管 理人 承担 , 包括 赔偿 在深 圳市 场引 起其他 托管 客户 交易 失败 、 赔偿 因占 用中 登深圳 公司 最低 备付 金带 来的利 息损 失。 在基 金资 金头寸 充足 的情 况下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 本协 议的 指令 不 得 不合 理 拖 延或 拒绝 执行 。 (三) 资金 、 证 券账 目 和 交易记 录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对本 基金 的资 金、 证券 账目及 交易 记录 进行 核对 。 (四) 申购 、赎 回 和 基金 转换的 资金 清算 1、T 日, 投资 者进行 基金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分别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并进 行核 对; 基 金管 理人 将双 方盖 章确认 的或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采用 的基 金 份 额净值 以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的形 式传 真至 相关 信息 披露媒介 。 2、 T+1 日 ,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申购 份额 、 赎回 金额 及转 换份额 , 更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据 库; 并 将确 认的 申购、 赎回 及转换 数据 向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传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确认 数据 进行 账务处 理。 3、基 金托 管账 户与“ 基金 清算账 户” 间的 资金 清算 遵循“ 全额 清算 、净 额交 收”的 原15 则 ,即 按照 托管 账户 当日 应 收资 金( 包括 申购 资金及 基金 转换 转入 款) 与托管 账户 应付 额 (含赎 回资 金、 赎回 费、 基 金转换 转出 款及 转换 费) 的差额 来确 定托 管账 户净 应收额 或净 应 付额, 以此 确定 资金 交收 额。 当 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将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在 交收 日 15:00 前 从 “基金 清算 账户 ”划 往 基 金托管 账户 ;当 存在 托管 账户净 应付 额 时,基金 托 管行 按管 理人 的划款 指令 将托 管账 户净 应付额 在交收日 12:00 前划 往“ 基金 清 算账户 ” 。 如遇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 通讯 系统 故 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 障或其 它非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处 理流 程, 则赎 回款 项的支 付时 间可 相 应顺延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或 《基 金合 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 金合同 》有 关条 款处 理。 4、基金管理人未能 按上款 约定将托管账户净 应 收额 全额、及时汇至基 金托管 账户, 由 此产生 的责任 应由该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不可抗 力或 基金管 理人无 过错的 情况 除外 ) ; 基金托 管人未 能按上 款约定 将托 管账户 净应付 额全额 、及 时汇至 “基金 清算账 户” , 由此产 生的责 任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不可抗 力或 基金 托管 人无 过错的 情况 除外 ) 。 5、基金管理人应将 每个开 放日的申购、赎回 、转换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 传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购 、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情况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及时 划付 赎回 款项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开 放日 对基金财 产估 值。 估 值原 则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在盖 章后 以 双 方约 定的 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将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16 3、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时 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四 位内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在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的 同时 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 前 述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处 理。 6、由 于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算 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 承 担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不当 得 利,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不 当得 利 之 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如 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已 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由 于证 券/ 期货 交 易所 及其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 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8、如 果基 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 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 双方 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17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时 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金 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告 一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告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日 内编 制 完 毕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 以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3 个 工作 日内 进 行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 定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 若双 方无 法达 成一致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 其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18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依 据 1、基 金收 益分 配是指 将该 基金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根 据持有 该基 金份 额的 数量 按比例 向 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分配 。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采用 期末 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配 利润 与未 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 部分 的 孰 低数。 2、收 益分 配应 该符 合《 基 金合同 》关 于收 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1、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制 定。 2、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收 益分 配日之 前将 其制定 的 收益 分配方 案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 托管 人应 于收 到收 益分配 方案 后完 成对 收益 分配方 案的 复核 ,并 将复核 意见 书面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复核 通过 后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 收益 分配方 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 备 案, 并及 时 公 告;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 于 收 益分 配日 之前 就收 益分配 方案 达成 一致 ,基 金托管 人有 义务 将收 益分 配方案 及相 关情 况 的 说明 提交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上 述文 件提 交完 毕之日 起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 利对 外公 告其 拟订的 收益 分配 方案 ,且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协 助基 金管理 人实 施该 收 益分配 方案 ,但 有证 据证 明该方 案违 反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 的 除外 。 3、基 金收 益分 配可采 用现 金红利 的方 式, 或者 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 资的方 式 (下 称 “再 投资 方式” ) , 投资 者可 以选 择 两种方 式中 的一 种; 如 果 投资者 没有 明示 选择, 则视 为选 择现 金红 利的方 式处 理。 4、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收益 分配 方案 和提 供的现 金红 利金 额的 数据 ,在红 利 发放日 将分 红资 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指 定账 户 。 如果 投资者 选择 转购 基金 份额 ,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当进 行红 利再投 资的 账务 处理 。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除为履行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规 定的义 务所必要19 之外 , 不 得为 其他目 的使 用、 利用 其所 知悉的 基金 的信息 , 并且 应当将 基金 的 信息 限制 在 为 履行前 述义 务而 需要 了解 该信息 的职 员范 围之 内。 但是, 如下 情况 不应 视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 务: 1、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为遵守和服从法 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 等监管机 构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信息披 露职 责。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负有 积极 配合、 互相 督促 、 彼 此监 督, 保 证其 履行 按照法 定方 式和 时限 披露 的义务 。 2、本基金信息披露 的所有 文件,包括《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定 期报告 、临时报 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及 其他必 要的 公告 文件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 会计报告必须经具 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 介 进行;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可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5、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与备 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的规定将 招募说 明书、 定 期报告 等文 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并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查 询和 复制 要求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文本 存放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查 询有 关文 件提供 必要 的场 所和其 他便 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6 、对于 因不可 抗力等 原因 导致基金 信息 的暂停 或延 迟披露的 (如 暂停披 露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采 取补救 措施 。 不可 抗力 等情 形消 失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恢 复办理 信 息披露 。 20 (三)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于每个 上半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每 个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90 日 内在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及年 度报 告中分 别出 具托 管人 报告 。 十一、 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50 】%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H=E× 【1.50 】%÷ 当年 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 起2-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 理人。 在首 期支 付基金 管 理费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托管人 出具 正式 函件 指定 基金 管 理费 的收 款账户 。 基 金管 理人 如需 要变更 此账 户, 应提 前10 个工作 日向 托管 人出 具书 面的收 款账 户变 更通知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25 】%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H=E×【0.25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21 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 托管人 。 (三) 销售 服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C 类 基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日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0 】 %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30 】%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付 。 (三)经双方当事 人协商 一致,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可酌情调低 该基金 管理费和/ 或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 。 (四)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费 之外 的其他 基金 费用 ,应 当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执行 。 (五 ) 对于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 本协 议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包 括基 金费 用的计 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支 付方 式等) 的基 金费 用, 不得 从任何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22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4、每 半年 度 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 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每 半年 度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 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 名 册生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如 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妥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 给 予补 偿。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 应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 人应 保存基 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 保存期限 为 15 年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本 协议 第十 条的 约定对 各自 保存 的文 件和 档案履 行 保密义 务。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的更换


(一 ) 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 , 并与 新任 基金管 理 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及 时办 理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基 金托 管人 应给 予积 极配合 , 并 与新 任基金 管理 人 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二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 并 与新 任 基金托管 人 或临 时基 金托管 人及 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应23 给予积 极配 合, 并与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三) 其他 事宜 见 《 基金 合同 》 的相 关约 定。 十五、禁止行为 (一) 《基 金法 》第 二十 条 、第三 十 八 条禁 止的 行为 。 (二) 《基 金法 》第 七十 三 条禁止 的投 资或 活动 。 (三)除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或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不 得 动用或 处分 基金 财产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五)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本协 议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24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十七、 违约责任和责 任划 分 (一) 本协 议 当 事人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履行 本协 议不 符合约 定的 ,应 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因 本 协议 当事 人违 约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对损 失 的赔偿 , 仅 限于 直接 损失。 但是发 生下 列情 况, 当事 人 可以免 责: 1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2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投 资原 则而行使 或不 行使其 投资 权而造 成 的损失 等; 3 、不 可抗 力; 4 、计算 机系统 故障、 网络 故障、通 讯故 障、电 力故 障、计算 机病 毒攻击 及其 它非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的 意外 事故 。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反本 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 四 ) 因 不可 抗力不 能履 行本协 议的 , 根据不 可抗 力的影 响 , 违 约方部 分或 全部免 除 责 任,但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当 事人 迟延 履行 后发 生不可 抗力 的, 不能 免除 责任。 (五) 当事 人一 方违 约, 另一方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 务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尽力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六) 违约 行为 虽已 发生 , 但本 协议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 续履行 本协 议。 (七) 为明 确责 任, 在 不 影响本 协议 本条 其他 规定 的普遍 适用 性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由于 如下 行为造 成的 损失 的责 任承 担问题 ,明 确如 下: 25 1、由 于下 达违 法、 违规 的 指令所 导致 的责 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 授权通 知载明的权限范围 内下达 的指令所导致的责 任,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即 使该 人员 下达 指令并 没有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的实 际授 权 ( 例如 基金 管理人 在撤 销或 变更授 权权 限后 未能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


3、 基 金托 管人 未对 指令 上 签名和 印鉴 与预 留签 字样 本和预 留印 鉴进 行 表 面真 实性审 核 , 导致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了应 当无效 的指 令,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该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4、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 基金财 产(包 括实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 人保管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该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5、基金管理人应承 担对其 应收取 的管理费数 额计算 错误的责任。如果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 相应 责任 ; 6、基金管理人应承 担对基 金托管人应收取的 托管费 数额计算错误的责 任。如 果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应 承担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务 的相应 责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 人原因导致本基金 不能依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业务 规则 及时 清算 的, 由 责任 方承 担由 此 给 基金 财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受损 害 方造 成的 直接损 失 , 若 由于 双方 原因 导致本 基金 不能 依据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业 务规 则 及时清 算的 ,双 方应 按照 各自的 过错 程度 对造 成的 直接损 失合 理分 担责 任 ;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 议解 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好 协商解 决 。 但若 争议 未能 以协商 方式 解决 的, 则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并按其 时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2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 力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 托管协 议双方 当 事人 的 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 签字 人签字 并加 盖公 章 ,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二 ) 本 协议 自 双方 签署 之日起 成立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生效 。 本 协议 的有效 期 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双方 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四) 本协 议正 本一 式陆 份 , 协议 双方 各执 贰份 , 上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各壹份 , 每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 订 见签署 页。 (以下 无正 文) 27 (本页为《易方达 易百智 能量化 策略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 签署页, 无正文 )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权 签字人 : 签 订日 :


签 订地 :


基 金管 理人: 易方 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权 签字 人 :


签 订日 : 签 订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