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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明A(001262)

大成景明: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期 基金管理 人:大 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七 年 十二月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0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0 八.基 金的 投资 ............................................................................................................................................ 38 九.. 基金 业绩 ............................................................................................................................................... 47 十.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 49 十一. 基金 财产 ............................................................................................................................................ 49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50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4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6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 计 ............................................................................................................................ 57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8 十七. 风险 揭示 ............................................................................................................................................ 63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67 十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68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3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8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109 二十三 .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 110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0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11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 要 提 示 大成景 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 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 【2015 】 658 号文 核准 募 集, 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 正式生 效。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 准确 、完 整 。本 更新招 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表 现。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10 月 29 日 (其 中人 员变 动内 容的更 新以 公 告日期 为准 ) , 有关 财务 数 据和基 金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本 报告中 所列 财务 数 据 未 经 审计 。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及《大 成 景 明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 法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 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 成 景明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编 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投 资者 取 得依基 金合 同所 发行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并 按照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大 成 景 明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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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 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大 成 景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或 本 基金 合 同: 指 《大 成 景明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及 对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 托 管协 议: 指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本 基 金签 订 之《 大 成景 明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大 成 景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大成 景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 行有 效 并公 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 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 解释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三 十次 会 议 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关 法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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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19、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是指 经主 管部 门 批准 ,运 用在 香港 募集 的 人民币 资金 开展 境内证 券投 资业 务的 相关 主体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 23、 销售 机构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 服 务代 理协 议 ,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4、 登记 业务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 放红利 、 建立 并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等 25、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6、 基金 账户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 其持有 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金 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0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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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7 、 《 业务 规则 》 :指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开放式 基 金业 务规 则 》 ,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守 3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申购 : 指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0、 赎回 : 指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金 的行 为 41、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43、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扣 款金 额 及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基 金申 购 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4、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5、 销售 服务 费: 指从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的 , 用于 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销 售以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的 费用 46、 基 金份 额类 别: 指本 基 金根据 是否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的不 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同 的类 别。 不从本 类别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 称 为 A 类基 金份 额; 从本 类 别基 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 C 类基 金份 额 ”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基金 收益 :指 基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债 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49、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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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2、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过 程 53、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4、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 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 股比例 50% ) 、中国银河 投资管理有限 公 司(持 股比 例 25% ) 、 光大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 比例 25% ) 三家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 事长 ,工 学 学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 尔滨市 委 、哈 尔滨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2007 年6月 , 任哈 尔滨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2008 年8月 , 任哈 尔滨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2012 年4 月, 任哈 尔 滨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2012 年11 月 至今 , 任 中泰 信托 有限 责 任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 2014 年12月15日 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副 董事 长, 国际法 学硕 士。1991 年7 月至1993 年2 月, 任职 于共 青 团河南 省委 ; 1993 年3月至12 月, 任职 于 深圳市 国际 经济 与法 律咨 询公司 ;1994 年1月至6月 ,任职 于深 圳市 蛇 口律师 事务 所;1994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 任职 于蛇 口 招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 司;1997 年5 月至2015 年1月 ,先 后任 光大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南方 总部 研究 部研究 员, 南方 总部 机构 管理部 副总 经理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债 券业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 资 产管理 总部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法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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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律合规 部 副 总经 理 ,零 售 交易业 务总 部副 总经 理 ;2014 年10 月 ,任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公司 董 事;2015 年1月 起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罗登攀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耶 鲁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具注 册金 融分 析师(CFA) 、金融 风险 管 理师(FRM )资 格。 曾任 毕 马威(KPMG )法 律诉 讼部 资深咨 询师 、金 融部 资深 咨询师 ,以 及SLCG 证券诉 讼和 咨询 公司 合伙 人; 2009 年至2012 年 , 任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规 划委专 家顾 问委 员, 机构部 创新 处负 责人 ,兼 任国家 “千 人计 划” 专家 ;2013 年2 月至2014 年10 月 ,任中 信并 购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执委会 委员 。 2014 年11 月26 日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2015 年3月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周雄先 生, 董事 , 金 融学 博士,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高 级管 理人 员工 商管 理硕士 (EMBA), 上海市 黄浦 区政 协委 员 。1987 年8 月至1993 年4 月, 任 厦门大 学财 经系 教师 ;1993 年4月至1996 年8 月, 任华 夏证 券有 限公 司 厦门分 公司 经理 ;1996 年8 月至1999 年2月 ,任 人民 日 报社事 业发 展局 企 业管理 处副 处长 ;1999 年2 月至今 任职 于中 泰信 托有 限责任 公司 ,历 任副 总裁 、总裁 ,现 任中 泰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总裁。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硕 士 研究生 。 具注 册会 计师 、 注册资 产评 估师 资格 。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总裁助 理, 兼任 投资 二部 总经理 兼行 政负 责人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副 主任 。 2012 年6 月 起, 兼任 镇江 银 河创业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黄隽女 士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博 士 生导师 , 中国 人 民大学 艺术 品金 融研 究所 副所长 。 叶林先 生 ,独 立董 事, 法 学博士 。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 商法 教 研室主 任 ,博 士 研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 学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 律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 吉敏女 士 ,独 立董 事, 金 融学博 士 ,现 任东 北财 经 大学讲 师 ,教 研室 主任 , 东北财 经大 学金 融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东 北财 经大 学开 发金 融 研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 要从事 金融 业产 业组 织结构 、 银行 业竞 争方 面 的研究 。 参与 两项 国家 自 然科学 基金 、 三项 国家 社 科基金 、 三项 教育 部 人文社 会科 学一 般项 目 、 多项省 级创 新团 队项 目 , 并负责 撰写 项目 总结 报告 ,在 国内 财经 类期 刊 发表多 篇学 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现任 英国 牛津 大学 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和 北 京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讲席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 金 融系联 合系 主任 , 院长 助 理, 北京 大学 国家 金 融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在 美 国哈佛 大学 商学 院任 教十 多年 ,并 兼任 哈佛 大学 费 正清东 亚研 究中 心执 行理事 。 监事会 :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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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陈希先 生 ,监 事长 ,中 国 人民大 学经 济学 专业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2006 年 被亚洲 风险 与危 机管理 协会 授予 “企 业风 险管理 师” 资格 。2000 年1 月,先 后任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审 计 部、合 规( 法律 )部 总经 理;2007 年1 月 ,任 中国 银 河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常务 副总 裁、 党 委委员 ;2010 年7月 ,兼 任 吉林省 国家 生物 产业 创业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兼总经 理、 吉林 省 国家汽 车电 子产 业创 业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2012 年6月 ,兼 任镇 江银 河创 业投资 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2012 年7 月 ,任 中国 银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2015 年1月 起 ,任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监事长 。 蒋卫强 先生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1997 年7月至1998年10月 任杭 州益 和电 脑公司 开发 部 软件工 程师 。 1998 年10 月至1999 年8 月任 杭州 新利 电 子技术 有限 公司 电子 商务 部高级 程序 员 。1999 年8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历 任信 息技 术部 系统开 发员 、金 融工 程部 高级工 程师 、监 察 稽核部 总监 助理 、 信息 技 术部副 总监 、 风险 管理 部 副总监 、 风险 管理 部总 监 ,现 任信 息技 术部 总 监 。 吴萍女 士 ,职 工监 事, 文 学学士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协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任 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 深圳分 行、 日本 三和 银行 深圳分 行、 普华 永道 会计 师事务 所深 圳分 所。2010 年6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计 划 财务部 高级 会计 师 、总 监 助理 ,现 任计 划财 务部 副 总监 。2016 年10 月起 兼任大 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肖剑先 生, 副总 经理 , 哈 佛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 。 曾 任深圳 市南 山区 委 ( 政府 ) 办公 室副 主任 , 深圳市 广聚 能源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广聚 投资 控股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 经 理, 深圳 市人 民政 府 国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副处长 、处 长。2015 年1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 温智敏 先生 ,副 总经 理, 哈佛大 学法 学博 士。 曾任 职于Hunton & Williams 美 国及国 际律 师 事务所 。 曾任 中银 国际 投 行业务 副总 裁 、香 港三 山 投资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标 准银行 亚洲 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兼中 国投 行业 务主管 。2015 年4月 加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首席战 略官 ,2015 年8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6年10月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周立新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大学本 科学 历 。曾 任新 疆 精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新 疆精 河县 团 委副书 记 、新 疆精 河县 人 民政府 体改 委副 主任 、 新 疆精河 县八 家户 农场 党委 书记 、新 疆博 尔塔 拉 蒙古自 治州 团委 副书 记及 少工委 主任 、 江苏 省铁 路 发展股 份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江 苏省 铁路 发 展股份 有限 公司 控股 企业 及江苏 省铁 路实 业集 团有 限公司 控股 企业 负责 人、 中国华 闻投 资控 股 有 限公司 燃气 战略 管理 部项 目经理 。2005 年1月 加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客户 服务 中心 总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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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监助理 、 市场 部副 总经 理 、上 海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 客户服 务部 总监 兼上 海分 公司总 经理 、 公司 助 理总经 理,2015 年8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谭晓冈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哈佛大 学公 共行 政管 理硕 士。 曾任 财政 部世 界银 行 司科长 , 世界 银 行中国 执基 办技 术顾 问 , 财政部 办公 厅处 长 ,全 国 社保基 金理 事会 办公 厅处 长、 海外 投资 部副 主 任。2016 年7月 加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2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姚余栋 先生 , 副总 经理 , 英国剑 桥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曾 任职 于原 国家 经贸 委 企业司 、 美国 花 旗银行 伦敦 分行 。 曾任 世 界银行 咨询 顾问 , 国际 货 币基金 组织 国际 资本 市场 部和非 洲部 经济 学家 , 原黑龙 江省 招商 局副 局长 ,黑 龙江 省商 务厅 副厅 长 ,中 国人 民银 行货 币政 策 二司副 巡视 员 ,中 国 人民银 行货 币政 策司 副司 长,中 国人 民银 行金 融研 究所所 长。2016 年9 月加 入 大成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任首 席经 济学 家,2017 年2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陈翔凯 先生 , 副总 经理 , 香港中 文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广发 证券 海 南分公 司 ,平 安 保险集 团公 司 。曾 任华 安 财产保 险有 限公 司高 级投 资经理 , 国投 瑞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监 , 招商 证券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6 年1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赵冰女 士 ,督 察长 ,清 华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 任 职于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资格 管理部 、 专业 联 络部 、基 金公 司会 员部 , 曾任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分析 师委员 会委 员 、基 金销 售 专业委 员会 委员 。 曾 参 与基 金业 协会 筹备 组的 筹备工 作。 曾先 后任 中国 证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 投教 与媒体 公关 部负 责 人、 理财 及服 务机 构部 负 责人 。2017 年7 月加 入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8月 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2.基 金经 理 (1 ) 现任 基金 经理 李本刚 先生 , 管 理学 硕士 , 证券 从业 年限 15 年。2001 年至 2010 年 先后 就职 于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 关村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和建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任 研究 员 、高 级研 究员 。2010 年 8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部高 级研究 员、 行业 研究 主管 。2012 年 9 月 4 日至 2015 年 7 月 1 日 任大 成内 需增长 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7 月 2 日起 任大 成内 需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4 年4 月 16 日至2015 年7 月2 日任 大 成消费 主题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7 月 3 日起 至 2015 年 10 月 21 日 任大 成消 费 主题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5 月 14 日至 2015 年 5 月 25 日任 大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5 年9 月 18 日 起任大 成睿 景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9 月 13 日起任 大成 景明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 任股 票投 资部 总 监。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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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格 。国 籍: 中国 朱哲先 生,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工商 管理 硕士 ,中 国人 民大学 经济 学学 士, 证券 从业年 限 7 年 。 2009 年 7 月至2010 年 9 月任中 国银 行金 融市 场总 部助理 投资 经理 。2010 年10 月至 2013 年5 月 任嘉实 基金 交易 部交 易员 。2013 年5 月至 2015 年7 月任 银华 基金 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2015 年 8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任 固定 收益 总部 基金经 理, 自 2016 年 8 月 29 日起 担任 大成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和大 成现 金宝 场内实 时申 赎货 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 9 月 6 日起 任大 成景 华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和 大成 信 用增利 一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 10 月 12 日 起任大 成添 益交 易 型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国籍 :中国 赵世宏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 证券 从业 年限 6 年 。2011 年 3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中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2012 年9 月至2015 年9 月 任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 2015 年 9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任 职于 固 定收益 总部 。 自 2016 年3 月 26 日起 担任 大成 景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大 成景 恒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 景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景 益平 稳收 益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可转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和 大成 强化 收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6 年 11 月8 日 起担 任大 成景盛 一年 定期 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3 月18 日起担 任大 成景 明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格 。国 籍: 中国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黄海峰 2015 年 4 月 29 日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 3 、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公司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8 名 成员 组成 , 设 股票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席 1 名, 其 他委 员 7 名, 名单如 下: 罗登攀 , 公司 总经理 , 股 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李本刚 , 基金 经理 , 股 票 投资部 总监 , 股 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路荣强 ,研 究部 总监 ,股 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周德昕 ,基 金经 理 , 股票投 资部 成长 组投 资总 监,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苏 秉毅 ,基 金经 理 ,数 量与 指数 投资 部 副总监 ,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委 员 ;徐 彦, 基金 经 理, 股票 投资 部价 值组 投 资总监 , 股票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于 雷, 交 易管理 部总 监 ,股 票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郑刚 , 风险管 理部 总监 , 股 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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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4 名 成员 组成 , 设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1 名 ,其 他 委员 4 名。 名单 如下 : 陈翔凯 , 公司 副总 经理 ,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王 立, 基金 经理 , 固定收 益总 部总 监,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谢民 ,交 易管 理部副 总监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 张文平 ,基 金经 理, 固定 收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三 )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0.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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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6.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7. 依据 《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应 承担 赔 偿 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 追偿; 22.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遵 守法律 法规 的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证券 法》 ,并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 效措施 ,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基金 法》 、 《运 作管 理 办法》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 制制度 ,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管 理办 法》 禁止的 行为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 构 的合 法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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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8 )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 法 律法规 进行 基金 等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交易 ;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 序 ;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 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五 )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禁 止性行 为的 承诺 本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保 证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 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遵 循持 有人 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 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 重 大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六 )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划 等 信 息 ;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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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七 )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依据 《证 券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公 司管 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 意见 》等 法律 法规 ,并 结 合公司 实际 情况 , 制定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内部 控制 大纲 》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考 虑 内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立 组织 机制 、 运用 管 理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序 与 控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公 司建 立科 学合 理 、 控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 部控制 体系 ,制 定科 学完 善的内 部控 制 制 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 司管 理层对 内部 控 制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 保证 公司 经 营运 作 严格 遵 守国 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行 业监 管 规则 ,自 觉 形成 守 法经 营、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 防范 和化 解 经营 风 险, 提 高经 营 管理 效益 , 确保 经 营业 务 的稳 健运 行 和受 托 资产 的安 全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 部 控制 涵 盖公 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 部门 或 机构 和各 级 人员 , 并包 括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 科学 的 内控 手 段和 方法 , 建立 合 理的 内 控程 序, 维 护内 控 制度 的有 效执行 。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 各机 构 、部 门 和岗 位职 责 的设 置 保持 相 对独 立, 公 司基 金 财产 、自 有资产 与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相互分 离。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本 效益 原 则。 公 司运 用 科学 化 的经 营管 理 方法 降 低运 作 成本 ,提 高 经济 效 益, 以合 理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 )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 控制 制 度涵 盖 公司 经营 管 理的 各 个环 节 ,不 得留 有 制度 上 的空 白或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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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漏洞。 (3 )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 适时 性原 则 。随 着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调 整和 公 司经 营 战略 、 经营 方针 、 经营 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 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 控制 环境 构 成公 司 内部 控 制的 基 础, 控制 环 境包 括 经营 理 念和 内控 文 化、 公 司治 理结 构、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等 内容 。 (2 ) 公司 管理 层 牢固 树 立内 控 优先 和 风险 管理 理 念, 培 养全 体 员工 的风 险 防范 意 识, 营造 一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了 解 国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险 意识 贯 穿到公 司各 个部 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 环节 。 (3 ) 健全 公司 法 人治 理 结构 , 充分 发 挥独 立董 事 和监 事 会的 监 督职 能, 禁 止不 正 当关 联交 易、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 ) 公司 的组 织 结构 体 现职 责 明确 、 相互 制约 的 原则 , 各部 门 有明 确的 授 权分 工 ,操 作相 互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策 科 学、 运营 规范 、管 理高 效 的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主 、 透明的 决策 程序 和管 理议事 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有 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统 。 (5 )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在 上岗 前 均应知 悉并 以书 面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 范围内 承担 责任 。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③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 监察 稽核部 门独 立于 其他 部门 ,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实 行严 格 的 检查和 反馈 。 ④风险 管理 部主 要负 责对 投资组 合的 市场 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和 信用 风险 等进 行风险 测量 , 并 提出风 险调 整的 建议 ; 对 投资业 绩进 行评 价 ,包 括 整体表 现分 析 、业 绩构 成 分析以 及业 绩短 期和 长期持 续性 检验 ; 对将 要 展开的 新业 务和 创新 性产 品的投 资做 全面 的风 险评 估, 提出 风险 预警 等 工作。 (6 ) 建立 有效 的 人力 资 源管 理 制度 , 健全 激励 约 束机 制 ,确 保 公司 各级 人 员具 备 与其 岗位 要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 专业胜 任能 力。 (7 ) 建立 科学 严 密的 风 险评 估 体系 , 对公 司内 外 部风 险 进行 识 别、 评估 和 分析 , 及时 防范 和化解 风险 。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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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8 )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①确保 股东 会 、董 事会 、 监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建 立 健全公 司授 权标 准和程 序, 保证 授权 制度 的贯彻 执行 。 ②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分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③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 权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公司 适当 授权 , 建立 授 权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包 括 已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的 反馈和 评价 , 对 已不适 用的 授权 及时 修改 或取消 授权 。 (9 ) 建立 完善 的 资产 分 离制 度 ,公 司 资产 与基 金 财产 、 不同 基 金的 资产 之 间和 其 他委 托资 产,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10 )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明确 划分 各岗位 职责 ,投 资和 交易 、交易 和清 算 、 基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 要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 控制 制度 落 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 据 市场环 境、 新的 金融 工具 、新的 技术 应用 和新 的法 律法规 等情 况进 行适 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公 司自 觉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 按照 投资 管 理业务 的性 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管 理规 章、 操作流 程和 岗位 手册 ,明 确揭示 不同 业务 可能 存在 的风险 点并 采取 控制 措施 。 (2 )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①研究 工作 保持 独立 、客 观。 ②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③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根 据基 金合 同要 求, 在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 建立 和维护 备 选 库 。 ④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制 度, 保 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⑤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3 )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符 合基 金合 同所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投 资策 略 、 投资组 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②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③投资 决策 有充 分的 投资 依据 , 重 要投 资有 详细 的 研究报 告和 风险 分析 支持 , 并 有决 策记 录 。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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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④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⑤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价 体系 , 包括 投资 组 合情况 、 是否 符合 基金 产 品特征 和决 策程 序、基 金 绩 效归 属分 析等 内容。 (4 )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 基 金 交 易 实 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基 金 经 理 不 得 直 接 向 交 易 员 下 达 投 资 指 令 或 者 直 接 进 行 交 易。 ②建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③交易 管理 部门 审核 投资 指令 ,确 认其 合法 、合 规 与完整 后方 可执 行 ,如 出 现指令 违法 违规 或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应当 及时报 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 ④公司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⑤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 录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⑥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 ) 建立 严格 有 效的 制 度, 防 止不 正 当关 联交 易 损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基 金 投资 涉及 关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 研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 议批准 。 (6 ) 公司 在审 慎 经营 和 合法 规 范的 基 础上 力求 金 融创 新 。在 充 分论 证的 前 提下 周 密考 虑金 融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 性质 、操 作程 序、 经济 后 果等 ,严 格控 制金 融新 品 种、 新业 务的 法律 风 险和运 行风 险。 (7 ) 建立 和完 善 客户 服 务标 准 、销 售 渠道 管理 、 广告 宣 传行 为 规范 ,建 立 广告 宣 传、 销售 行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 销售人 员准 则 , 严格 奖惩 措施。 (8 ) 制定 详细 的 登记 过 户工 作 流程 , 建立 登记 过 户电 脑 系统 、 数据 定期 核 对、 备 份制 度, 建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 制度。 (9 ) 公司 按照 法 律、 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 会有 关规 定 ,建 立 完善 的 信息 披露 制 度,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及 时。 (10 )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加强 对公 司及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和 评价 , 对存在 的问 题及时 提出 改 进办法 ,对 出现 的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 追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根 据国 家 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 的管理 制度 。 信息 技术 系 统的设 计开 发符 合国 家 、 金融行 业软 件工 程标 准的 要求 ,编 写完 整的 技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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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术资料 ;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 化时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 应控制 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 机系统 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 过严 格的 授权 制 度、 岗位 责任 制度 、门 禁 制度 、内 外网 分离 制度 等 管理措 施 ,确 保 系统安 全运 行。 (15 )计 算机 机房 、设 备 、网 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 关标准 , 设备 运行 和维 护 整个过 程实 施明 确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 业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 面的职 责。 (16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 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 展 性, 具备 身份 验 证、 访问 控制 、故 障恢 复 、安 全保 护、 分权 制约 等 功能 。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软 件开 发等 技术 人 员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用户 使用 的密 码口 令 定期更 换 ,不 得向 他人 透 露。 数据 库和 操作 系 统的密 码口 令分 别由 不同 人员保 管。 (17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确 地 传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 授权修 改程 序 ,并 坚持 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度 。建 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即 时保 存和 备 份 制度 ,重要 数据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 存。 (18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 期 稽核检 查 ,完 善业 务数 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 排 除故障 、 灾难 恢 复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 金融 企业 会 计制度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制 订基 金 会计制 度 、公 司财 务制 度 、会 计工 作操 作流 程 和会计 岗位 工作 手册 ,并 针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的 会计 系统 控制 。 (20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 由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 基金 为会 计核 算 主体 ,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 算,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 名册登 记 、账 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 录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 会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 相互独 立。 (22 )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①建立 凭证 制度 , 通过 凭 证设计 、 登录 、传 递、 归 档等一 系列 凭证 管理 制度 ,确 保正 确记 载 经济业 务, 明确 经济 责任 。 ②建立 账务 组织 和账 务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③建立 复核 制度 ,通 过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 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 的价值 。 (24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 割 工作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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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安全。 (25 )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 订完 善的 会计 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 业务用 章 、支 票 等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续 ,防止 会计 数据 的毁 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 纪律。 (28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事 会聘 任 ,对 董事 会 负责 。 督 察长 应当 经中 国 证监会 相关 派出 机构认 可后 方可 任职 。 根 据公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的需 要和董 事会 授权 , 督察 长 可以列 席公 司相 关会 议,调 阅公 司相 关档 案, 就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 督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 的报告 进行 审议 。 (29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 部门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 责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 部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察 稽 核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 严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 序 和组织 纪律 。 (31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 保公 司各 项 经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32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 员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 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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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 经国务 院批 准, 中国农 业银 行整 体改 制为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并 于 2009 年1 月15 日 依法成 立。 中国 农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 继原 中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 产 、 负债 、业 务、 机构 网点 和 员工 。中 国农 业银 行 网点遍 布中 国城 乡 ,成 为 国内网 点最 多 、业 务辐 射 范围最 广 ,服 务领 域最 广 ,服 务对 象最 多, 业 务功能 齐全 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行 之一 。 在海 外 ,中 国农业 银行 同样 通过 自己 的努力 赢得 了良 好 的 信誉 ,每 年位 居《 财富 》 世界 500 强 企业 之列 。 作 为一家 城乡 并举 、 联通 国 际、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中 国农 业 银行一 贯秉 承以 客户 为中 心的经 营理 念 ,坚 持审 慎 稳健经 营 、可 持续 发 展,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两 大 市场 ,实 施差 异化 竞争 策 略, 着力 打造 “伴 你成 长 ”服 务品 牌, 依托 覆 盖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庞 大 的电子 化网 络和 多元 化的 金融产 品 ,致 力为 广大 客 户提供 优质 的金 融服 务,与 广大 客户 共创 价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 质, 业 绩突 出, 2004 年被 英国 《 全球 托管 人》 评 为中 国 “最 佳托 管银 行” 。2007 年 中国 农业 银行 通过了 美 国 SAS70 内部控 制审 计, 并获 得无 保留意 见 的 SAS70 审计 报 告。 自 2010 年起 中国 农 业银行 连续 通过 托管 业务国 际内 控标 准 (ISAE3402 )认证 , 表明 了独 立公 正第 三 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服 务运 作流 程 的风险 管理 、 内部 控制 的 健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 中国农 业银 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设 , 品牌 声誉 进 一步提 升 , 在2010 年首 届 “ ‘金 牌理 财 ’TOP10 颁奖 盛典 ” 中 成绩 突出 , 获 “ 最佳托 管银 行 ” 奖。 2010 年再 次荣 获《 首席 财 务官 》杂 志颁 发的 “最 佳 资产托 管奖 ” 。2012 年 荣 获第十 届中 国财 经风 云榜“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称号 ;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 荣获 上海 清算 所授 予的“ 托管 银行 优 秀 奖”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授 予的 “优 秀托管 机构 奖” 称号 ;2015 年、2016 年 荣获 中国银 行业 协会 授予 的“ 养老金 业务 最佳 发展 奖” 称号。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 经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批 准成 立 , 2014 年更 名为 托管 业务 部/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内设 综 合管理 部、 业务 管理 部、 客户一 部、 客户 二 部、 客户 三部 、客 户四 部 、风 险合 规部 、产 品研 发 与信息 技术 部 、营 运一 部 、营 运二 部、 市场 营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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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销部、 内控 监管 部、 账户 管理部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近 140 名 ,其 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 家 30 余名, 服务 团队 成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 质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 管理层 均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业 经验 和高 级 技 术职称 ,精 通国 内外 证券 市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 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9 月30 日,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闭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共 415 只。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 规 范 运作、 严格 监察,确 保业 务 的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 的真实 、准 确、 完 整、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 负 责 中国农 业银 行的 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对 托管 业 务风险 管理 和 内部控 制工 作进 行监 督和 评价。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 置了风 险管 理处,配 备了 专 职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 可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业 务人 员具备 从业 资格 ;业 务管 理实行 严格 的复 核 、 审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 放、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 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 闭 管理,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 务 实现自 动化 操作 ,防 止人 为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 议规定 的投 资比 例和禁 止投 资品 种输 入监 控系统 ,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 统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并 通过 基金 资 金账户 、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 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 面警 示。 对本 基金 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管 理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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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人进行 提示 ; 3、书 面报 告。 对投 资比 例 超标、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书面 提示 有 关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乐园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888-5558(免固 话长 途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在 深圳设 有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肖 成卫 、关 志玲 、白小 雪 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 代 销机 构 1、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2、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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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4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联系人 :董 汇 联系电 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3、杭 州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庆春 路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 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4、张 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路66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客服电 话:0512-96065 联系人 :施 圆圆 电话:0512-56968212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 www.zrcbank.com 5、徽 商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路258 号 法人代 表人 :吴 国 华 联系人 :蔡 芳 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电 话:4008878707 网址:http://www.hsqh.net 6、东 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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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25 、27 、2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联系电 话:021-68757102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7、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宋 卫刚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联系电 话:020-38286651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9、民 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联系传 真:010-85127917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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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 座6-7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张 智 电话:021-64716089 客服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11、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客服电 话:95511 转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12、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13、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14、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1600 号1 幢32 楼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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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15 、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18 号川 信大 厦10楼 法人代 表人 :吴 玉明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联系人 :刘 文涛 电话:02886199765 传真:02886199533 网址:http://www.hx818.com 16、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号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17、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路360 弄9号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 汪 静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508 号北 美广 场B 座12 楼


联系人 :徐 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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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8、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9、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厦903 ~906


法定代 表人: 杨文 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 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20、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1、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西 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7 号电 子商 务 产业园2号楼


法人代 表: 凌顺 平 联系人 :林 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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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站地 址 www.5ifund.com 22、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村735 号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孙 悦 电话:010-58170823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23 、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 号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 (丹棱soho )1008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24、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25、武 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湖 北省 武汉 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际SOHO 城 ( 一期 ) 第7栋23 层1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杨 帆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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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电话:027-87006003/87006009 网站:www.buyfunds.cn 公司传 真:027-87006010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26、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





联系人 :宁 博宇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27、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东1号 保利 国际 广 场南塔12楼B1201-1203 联系人 :黄 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28、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入住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1115 室,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29 、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16号 东方 科技大 厦1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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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30、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联系人 :袁 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 黄 慕平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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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振波 、俞伟 敏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 大成 景 明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 规定 ,基 金合 同 已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正 式生效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 基 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上述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上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根据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程 序 ,终 止本 基 金,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办理。 (三)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混合 型基 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 或 其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 以 公告 。基 金投 资者 应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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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于 2015 年 6 月 5 日起开 始办 理 日 常赎 回、 转换转 出 业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知 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请 当 日收 市 后计 算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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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 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申 请即为 有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 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 请, 投 资人 可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 认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 者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可能 存在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限制 的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该 单一 投资 者的 申请 全部或 部分 确认 失败 。 由 此, 给 投资 者造 成的 损失 , 有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投 资者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1 元 人民 币。 2、 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比 例不 得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或者 以其 他方 式 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 限制 。 3 、 投 资者 赎回 本 基金 份 额时 , 可申 请 将其 持有 的 部分 或 全部 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 基 金可 以对 投资者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 以及 每次 赎回的 最低 份额 做出 规定 ,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 见 有关公 告。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市 场情 况 ,在 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 况 下, 调 整上 述对 申 购的 金 额和 赎回 的份额 、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 额和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上 限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有 关规 定至 少在 一家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 本基 金 A 类份 额( 现有 份 额)收 费模 式( 基金 代码 :001262 ) (1) 申购 费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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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投资人 申 购 A 类 基金份 额 时, 需 交纳 申购 费用, 费 率按申 购金 额递 减。 投资 人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具 体费 率如下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M<50 万 1.50% 50 万 ≤ M < 20 0 万 1.20% 200 万 ≤ M<5 00 万 0.80% M≥500 万 1000 元/ 笔 基金份 额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 推广 、销 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因红 利自动 再投 资而 产 生 的基 金份额 ,不 收取 相应 的申 购费用 。 (2 )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率随 投资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具体 赎回 费率 结构 如下 表所示 持有基 金时 间(T ) 赎回费 率 T<7 天 1.5% 7 天≤T<30 天 0.75% 30 天 ≤T<6 个月 0.5 % 6 个月 ≤T<1 年 0.1% 1 年≤T<2 年 0.05% T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基 金份 额少于 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将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 持 续持有 基金 份额 长于 30 日 但少于 3 个 月的 投资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的 75%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 基金份 额长 于 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费 , 将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基 金份 额长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 将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归入 基金财 产。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3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范 围内 调 整费 率 或收 费 方式 ,并 最 迟应 于 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 不违 反 法律 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情形 下根 据 市场 情 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划,针对 以特定 交易 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人定期或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 2、 本 基金 C 类份 额( 新增 加份额 )收 费模 式( 基金 代码:002371 )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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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 申购 费 本基金C 类份 额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2) 赎回 费 本基金 C 类 份额 赎回 费率 最高不 超过 0.5% , 随申 请 赎回份 额的 持有 时间 增加 而递减 。具 体 如下表 所示 : C 类 份额 赎回 费 T < 30 天 0.5% T ≥30 天 0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赎回费 用将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C 类基金 资产 净值的0.50% 年费 率计 提。 3、 本 基金C 类 份额 适用 的 销售机 构 本基金C 类份 额的 销售 机构 暂仅包 括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 如有其 他销 售机 构新 增办 理本基 金C 类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等业 务, 请以 本公 司届 时相关 公告 为 准。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 )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2 ) 赎回 金额 的 处理 方 式: 赎 回金 额 计算 结果 均 按四 舍 五入 方 法,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两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于 开放 期投 资 4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为 1.50% ,假设 申购 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40,000/(1+1.50%)= 39,408.87 元 申购费 用=40,000- 39,408.87 =591.13 元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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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申购份 额=39,408.87/1.040= 37,893.14 份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 某投 资者 在持 有基 金 份额时 间 为 1 年 时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对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05%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 ×0.05% =5.25 元 净赎回 金额=10,500.00 —5.25 =10494.75 元 4、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 享 有或 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 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八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 登记 1.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在 每个 运作 期的 开放日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额 。 2. 投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 资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内 ,对 上 述注 册 登记 办 理时 间进 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接 收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 过大 , 使基 金 管理 人 无法 找到 合 适的 投 资品 种 ,或 其他 可 能对 基 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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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3、5、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十 )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接 收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 应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 可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出现上 述 第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 处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 延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 能力 支付 投 资人 的 全部 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2 ) 部分 延期 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 为支 付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 有困 难或 认 为因 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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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 赎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 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额 , 以此 类推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资 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 回 处理。 (3 )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 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 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 发 生上 述暂 停 申购 或 赎回 情 况的 , 基金 管理 人 当日 应 立即 向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并在 规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 新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3、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天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 在重 新 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4、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重 复 刊登暂 停公 告 一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及时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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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它 情况 而 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受 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 “ 继 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死亡 , 其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其 合 法的 继承 人 继承 ; “ 捐赠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 或其他 组织 。 办理 非交 易 过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2 个 月内 办理 ,并 按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 (十五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理 转托 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 理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 或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转托 管申 请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本 基金 可为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体 实施 方 法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为准。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八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根据届 时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 ,本 基 金可以 以除 申购 、 赎回 以 外的其 他交 易方 式进行 转让 。 八.基金的投资 (一 )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追求 基金 资产 稳定 增值 。 (二 ) 投资 范围 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 、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 类 金融工 具 、 债 券等 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融债 、 企业债 、 公司 债 、 次级 债 、 地 方政 府债 券 、 中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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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期票 据、可转换债 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可交换债 券、短期融 资券、资产 支 持 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 等、 货币 市场 工 具) 、国 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 投 资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0% —95%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 现金以 及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 5%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 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权证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 (三 ) 投资 策略 基金将 采用 “ 自上 而下 ” 的资产 配置 策略 , 在综 合 判断宏 观经 济基 本面 、 证 券市场 走势 等宏 观因素 的基 础上 , 通过 动态 调整资 产配 置比 例以 控制 基金资 产整 体风 险 。 在 个券 投资方 面采 用 “ 自 下而上 ” 精选 策略 ,通 过 严谨个 股选 择 、信 用分 析 以及对 券种 收益 水平 、 流 动性的 客观 判断 , 综 合运用 多种 投资 策略 ,精 选个券 构建 投资 组合 。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股 票、 债券市 场的 运行 状况 与风 险收益 特征 , 通 过自 上而 下的定 性分 析 和 定量分 析 ,综 合分 析宏 观 经济形 势 、国 家政 策、 市 场流动 性和 估值 水平 等因 素, 判断 金融 市场 运 行趋势 和不 同资 产类 别在 经济周 期的 不同 阶段 的相 对投资 价值 , 对 各大 类资 产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进 行评估 , 从而 确定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和 权益 类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并 依据 各因 素 的动态 变化 进行 及时 调整。 2、债 券投 资策 略 首先根 据宏 观经 济分 析、 资金面 动向 分析 和投 资人 行为分 析判 断未 来利 率期 限结构 变化 , 并 充分考 虑组 合的 流动 性管 理的实 际情 况 ,配 置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 其次 ,结 合 信用分 析 、流 动性 分 析、 税收 分析 等确 定债 券 组合的 类属 配置 ; 再次 , 在上述 基础 上利 用债 券定 价技术 , 进行 个券 选 择,选 择被 低估 的债 券进 行投资 。 (1) 、 久期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经 济运 行趋势 , 把 握领 先指 标, 预测未 来走 势, 深入 分析 国家推 行的 财政 与货币 政策 对未 来宏 观经 济运行 以及 投资 环境 的影 响, 据 此预 测利 率趋 势和 债券市 场对 上述 变 量 和政策 的反 应, 并据 此对 债券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进行 调整。 (2) 、 类属 配置 策略 确定目 标久 期后 , 本基 金 将根据 宏观 经济 、 市场 利 率、 债券 供求 等因 素的 深 入分析 , 预测 各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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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类属资 产预 期风 险及 收益 情况, 确定 债券 组合 资产 在利率 品种 、信 用品 种等 资产之 间的 分配 。


(3) 、 信用 债投 资策 略





①信用 风险 控制 。 本 基金 拟投资 的每 支信 用债 券必 需经过 公司 内部 债券 信用 评级系 统进 行 评 级,符 合基 金所 对应 的内 部评级 规定 的信 用债 方可 进行投 资, 以事 前防 范和 控制信 用风 险。 ②信用 利差 策略 。 伴 随经 济周期 的波 动, 在经 济周 期的不 同阶 段, 信用 利差 通常会 缩小 或扩 大, 通过 对经 济周 期前 瞻 性的判 断 ,把 握利 差的 变 动会带 来投 资机 会 。同 时 ,本 基金 将积 极关 注 信用产 品发 行人 资信 水平 和评级 调整 带来 的利 差机 会, 选择 评级 有上 调可 能 的信用 债 ,以 获取 因 利差下 降带 来的 价差 收益 。本 基金 还将 研 究 各期 限 信用债 利差 的历 史水 平 、 和相同 期限 但不 同信 用评级 债券 的相 对利 差水 平,发 掘偏 离均 值较 多、 相对利 差可 能收 窄的 债券 。


(4)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在控 制信 用风 险的 基础上 , 对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资 , 主 要采 取分 散投 资, 控 制个 债持 有比例 。同 时, 紧密 跟踪 研究发 债企 业的 基本 面情 况变化 ,灵 活调 整投 资策 略,控 制投 资 风 险 。 3、资 产支 持类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 提前 偿还 率、 资产 池结 构以及 资产 池资 产所 在行 业景气 变化 等 因 素的研 究 ,预 测资 产池 未 来现金 流变 化 ,并 通过 研 究标的 证券 发行 条款 , 预 测提前 偿还 率变 化对 标 的证 券的 久期 与收 益率 的影响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 的情况 下 ,结 合信 用研 究 和流动 性管 理 ,选 择 风险调 整后 收益 高的 品种 进行投 资, 以期 获得 长期 稳定收 益。 4、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 保 持资 产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将适 度参 与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 的 投资, 以增 加基 金收 益。 本基金 将主 要采 用 “ 自下 而上” 的个 股选 择方 法, 在拟配 置的 行业 内部 通过 定量与 定性 相 结 合的分 析方 法选 筛选 个股 。本 基通 过选 择基 本面 良 好、 流动 性高 、风 险低 、 具有中 长期 上涨 潜力 的股票 进行 分散 化组 合投 资, 控制 流动 性风 险和 非 系统性 风险 , 追求 股票 投 资组合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投资方 法上 重视 投资 价值 与成长 潜力 的平 衡 , 一 方 面利用 价值 投资 标准 筛选 低价股 票 , 避 免 市场波 动时 的风 险和 股票 价格高 企的 风险 ; 另一 方 面, 利用 成长 性投 资可 分 享高成 长收 益的 机会 。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本基 金可 以主 动投 资于权 证, 其投 资原 则为 有利于 加强 基 金 风险控 制 ,有 利于 基金 资 产增值 。 本基 金将 对权 证 标的证 券的 基本 面进 行研 究, 综合 考虑 权证 定 价模型 、市 场供 求关 系、 交易制 度等 多种 因素 ,对 权证进 行定 价。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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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6、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 本着谨 慎原 则, 参与股 指期 货投 资 。本 基 金将根 据对 现货 和期 货市 场的分 析 ,发 挥股 指期 货 杠杆效 应和 流动 性好 的特点 , 采用 股指 期货 在 短期内 取代 部分 现货 , 获 取市场 敞口 , 投资 策略 包 括多头 套期 保值 和空 头套期 保值 。 多头 套期 保 值指当 基金 需要 买入 现货 时, 为避 免市 场冲 击, 提 前建立 股指 期货 多头 头寸 ,然 后逐 步买 入现 货 并解除 股指 期货 多头 , 当 完成现 货建 仓后 将股 指期 货平仓 ; 空头 套期 保 值指当 基金 需要 卖出 现货 时, 先建 立股 指期 货空 头 头寸 , 然 后逐 步卖 出现 货 并解除 股指 期货 空头 , 当现货 全部 清仓 后将 股指 期货平 仓 。本 基金 在股 指 期货套 期保 值过 程中 , 将 定期测 算投 资组 合与 股 指期 货的 相关 性、 投资 组合 beta 的稳 定性 ,精 细 化确定 投资 方案 。 7、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种 , 有助 于管 理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 流动 性和 风 险水平 。 基金 管 理人将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 形势和 政策 趋势 的判 断 、 对债券 市场 进行 定性 和定量 分析 。 构建 量化 分 析体系 , 对国 债期 货和 现 货的基 差 、国 债期 货的 流 动性 、波 动水 平、 套 期保值 的有 效性 等指 标进 行跟踪 监控 , 在最 大限 度 保证基 金资 产安 全的 基础 上, 力求 实现 所资 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 四) 投资 限制 1、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 以下限 制: (1 )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投 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 —95%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现金以 及银 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比 例不 低 于5% ; (2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合约 和国 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 本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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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15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 和 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 (16 )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 市值 的30% ; 本 基金 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30% ; (17 )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8 )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市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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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 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 当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 突,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 并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 如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 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则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 五) 业 绩比 较基 准 三年期 定期 存款 税后 利率+2%


本基金 以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和保持 资产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通过 大类 资产 配置 , 力求实 现基 金 资 产的持续稳 健增值 为投资 目标,以“ 三年期 定期存 款税后利率+2% ”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 可以较 好 地反映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如果上 述基 准指 数停 止计 算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或 者 今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 或市场 出现 更合 适、 更权 威的 比较 基准 , 并且更 接近 本基 金风 格时 ,经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本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之后 , 可选 用新 的 比较基 准 ,并 将及 时公 告 。上 述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不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过 。 (六 )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风险 水平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高于 货币 市 场基金 与债 券型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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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基金。 (七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项 下权 利的原 则及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所投 资证 券项 下得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项 下权 利时 应遵 守以 下原则 : 1、不 参与 所投 资公 司的 经 营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八 )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规定 ,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复 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 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 虚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取自大 成 景 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半年 度报 告 ,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563,472.00 0.17 其中: 股票 563,472.00 0.1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98,955,000.00 60.75 其中: 债券 198,955,000.00 60.75








资产 支持 证 券 - 0.00 3 贵金属 投资 - 0.00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9,980,284.97 33.5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0.00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892,799.32 5.16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107,372.10 0.34 8 合计 327,498,928.39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0.00 B 采矿业 - 0.00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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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C 制造业 - 0.0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 0.00 E 建筑业 -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0.0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563,472.00 0.18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0.0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0.00 J 金融业 - 0.00 K 房地产 业 - 0.0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0.0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0.0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0.00 S 综合 - 0.00 合计 563,472.00 0.18 (2 )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沪港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无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872 招商轮 船 109,200 563,472.00 0.18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0.00 2 央行票 据 - 0.00 3 金融债 券 - 0.0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0.00 4 企业债 券 - 0.0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0.00 6 中期票 据 - 0.00 7 可转债 - 0.00 8 同业存 单 198,955,000.00 62.80 9 其他 - 0.00 10 合计 198,955,000.00 62.80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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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1 111715212 17 民 生银 行CD212 500,000 49,825,000.00 15.73 1 111716135 17 上 海银 行CD135 500,000 49,825,000.00 15.73 1 111720126 17 广 发银 行CD126 500,000 49,825,000.00 15.73 2 111708113 17 中 信银 行CD113 500,000 49,480,000.00 15.62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贵金 属。 8.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2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 本着谨 慎原 则, 参与股 指期 货投 资 。本 基 金将根 据对 现货 和期 货市 场的分 析 ,发 挥股 指期 货 杠杆效 应和 流动 性好 的特点 , 采用 股指 期货 在 短期内 取代 部分 现货 , 获 取市场 敞口 , 投资 策略 包 括多头 套期 保值 和空 头套期 保值 。 多头 套期 保 值指当 基金 需要 买入 现货 时, 为避 免市 场冲 击, 提 前建立 股指 期货 多头 头寸 ,然 后逐 步买 入现 货 并解除 股指 期货 多头 , 当 完成现 货建 仓后 将股 指期 货平仓 ; 空头 套期 保 值指当 基金 需要 卖出 现货 时, 先建 立 股 指期 货空 头 头寸 , 然 后逐 步卖 出现 货 并解除 股指 期货 空头 , 当现货 全部 清仓 后将 股指 期货平 仓 。本 基金 在股 指 期货套 期保 值过 程中 , 将 定期测 算投 资组 合与 股指期 货的 相关 性、 投资 组合 beta 的稳 定性 ,精 细 化确定 投资 方案 。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种 , 有助 于管 理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 流动 性和 风 险水平 。 基金 管 理人将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 形势和 政策 趋势 的判 断 、 对债券 市场 进行 定性 和定量 分析 。 构建 量化 分 析体系 , 对国 债期 货和 现 货的基 差 、国 债期 货的 流 动 性 、波 动水 平、 套 期保值 的有 效性 等指 标进 行跟踪 监控 , 在最 大限 度 保证基 金资 产安 全的 基础 上, 力求 实现 所资 产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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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2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3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 十 名证 券 的发 行 主体 本期 无 被监 管 部门 立 案调 查, 或 在报 告 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2 )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3 )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6,860.1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70,413.43 5 应收申 购款 98.5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07,372.10 (4 ) 报告 期末 基金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1872 招商轮 船 563,472.00 0.18 停牌 (6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九. 基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本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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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5 年 4 月 29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其 与 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 大成景 明灵 活配 置混 合 A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5.04.29-2015.12.31 3.70% 0.28% 3.47% 0.01% 0.23% 0.27% 2016.01.01-2016.12.31 -1.06% 0.23% 4.59% 0.01% -5.65% 0.22% 2017.01.01-2017.06.30 1.75% 0.04% 2.18% 0.01% -0.43% 0.03% 2015.04.29-2017.06.30 4.40% 0.22% 10.57% 0.01% -6.17% 0.21% 大成景 明灵 活配 置混 合 C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6.12.29-2016.12.31 0.00% 0.00% 0.04% 0.00% -0.04% 0.00% 2017.01.01-2017.06.30 1.56% 0.04% 2.35% 0.01% -0.79% 0.03% 2016.12.29-2017.06.30 1.56% 0.04% 2.39% 0.01% -0.83% 0.03%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动的 比较 大成景 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累 计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历 史 走 势 对比图 (2015 年 4 月 29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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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注: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建仓 期结束 时,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十.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一.基金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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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 其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 抵 销 。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无 交 易的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3 ) 对在 交易 所 市场 上 市交 易 的可 转 换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 减 去 可转 换 债券 收 盘价 中所 含债券 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4 ) 交易 所上 市 不存 在 活跃 市 场的 有 价证 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 易 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 本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处 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增 发 的新 股, 按 估值 日 在证 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同 一 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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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2 ) 首次 公开 发 行未 上 市的 股 票、 债 券和 权证 ,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在 交 易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 上 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值 。 3 、 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 固 定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金 投资 股 指期 货 合约 与 国债 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 值当 日 结算 价进 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6、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7 、 如 有确 凿证 据 表明 按 上述 方 法进 行 估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8 、 相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监 管部 门 有强 制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如 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原 因 ,双 方协 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四、估 值程 序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按 照 每个 工 作日 闭 市后 ,基 金 资产 净 值除 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的 余 额数 量计 算,精 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每个 工 作日 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但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法 律法 规 或本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 基金 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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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 销 售机构 、 或投 资 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 不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仍应 负 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 发生 , 但尚 未 给当 事 人造 成损 失 时,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应 及 时协 调 各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 错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 于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赔 偿责 任 ;若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 得到更 正 。 (2 ) 估值 错误 的 责任 方 对有 关 当事 人 的直 接损 失 负责 , 不对 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 仅对 估值 错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 值错 误 而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负有 及 时返 还 不当 得 利的 义务 。 但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 其 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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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5 ) 差错 责任 方 拒绝 进 行赔 偿 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 理人 过 错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基 金管 理人 和 托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有 关 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 用,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 如果 出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规 定 对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并 且 依据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 其他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 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直 接 损 失。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原 因 ,列 明 所有 的当 事 人, 并 根据 估 值错 误发 生 的原 因 确定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 (4 ) 根据 估值 错 误处 理 的方 法 ,需 要 修改 基金 登 记机 构 交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 记 机构 进行 更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出现 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立 即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 基金 相当 比 例的 投 资品 种 的估 值 出现 重大 转 变, 而 基金 管 理人 为保 障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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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4 、 如 果出 现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属 于紧 急 事故 的任 何 情况 , 会导 致 基金 管理 人 不能 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 产时 ;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按 估值 技术 进 行估 值 时, 所 造成 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处理 。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 原因 , 或由 于 证券 交 易所 及登 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 的数 据错 误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三 .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于 会计 师费、 律师 费和 公证 费) ; (7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0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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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6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5%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 (3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0.50%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50 %÷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C 类基 金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每日计 提 , 按 月支 付 。 经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基金托 管人 于次 月 前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付给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 -8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因未 履 行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导 致 的费 用支 出 或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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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和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此 项调 整不 需 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 次收 益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20%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 本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式 分两 种 :现 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 资 ,投 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红 利 或将 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 分 红 ;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 后基 金 份额 净 值不 能 低于 面 值 ; 即基 金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减 去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额 后不 能低 于初 始面 值。 4、 由 于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 费,各 基金 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将有 所不 同。 本基 金同 一类别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酌 情调 整 以 上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但 应于 变 更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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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介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 足于 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 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十 五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如 下 原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各 自保 留 完整 的会 计 账目 、 凭证 并 进行 日常 的 会计 核 算, 按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 基 金托 管人 每 月与 基 金管 理 人就 基 金的 会计 核 算、 报 表编 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以 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与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 互独 立 的具 有 证券 从业 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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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3 、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有 充 足理 由 更换 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 通 报基 金 托管 人。 更 换会 计 师事 务所 需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十六.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媒介 和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 简 称“ 网 站” )等 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 金合 同是 界 定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应 当 最大 限 度地 披 露影 响基 金 投资 者 决策 的 全部 事项 , 说明 基 金认 购、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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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 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 性 、 风 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说 明。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 是界 定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 金 财产 保 管及 基金 运 作监 督 等活 动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公 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 够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 登 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 审 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 告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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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 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超 过 20%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报 告文 件中 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产品的 特有 风险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 十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基 金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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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变 更或 增设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27、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交易信 息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信息 披露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基 金投 资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 后两 个 交易 日 内, 在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媒体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的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九) 澄清 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 存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并予 以 公 告 。 (十一 )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 基金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 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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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等 。 (十二 )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 基金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 揭 示国债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十三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相 关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产 支 持 证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和 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明细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值 占 基 金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 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十四 )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相关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后2 个交 易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露 所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 (十五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 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 金定 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 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 露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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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十七.风险揭示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以下 简 称“ 基 金 ” ) 是一 种 长期 投 资工 具 ,其 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 资 ,降 低投 资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 风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预 期的 金融工 具 ,投 资人 购买 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场风 险 ,也 包括 基 金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 术 风险和 合规 风 险 等 。巨 额 赎回风 险是 开放 式基 金所 特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个 交易 日基 金的 净赎 回申请 超过 上一 日本 基金 总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 投 资人将 可能 无法 及 时 赎回持 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 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 合基金 、 债券 基金 、 货 币 市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资人 投资 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 预期 ,也 将承 担不 同程 度的 风 险。 一般 来说 , 基金 的收益 预期 越高 , 投资 人 承担的 风险 也越 大 。投 资 人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 金 法律文 件 ,了 解基 金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 并根 据自 身 的投资 目的 、 投资 期限 、 投资经 验 、资 产状 况 等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 资人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面临的 主要 风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管 理风 险、 流动 性 风险 、特 定风 险 和其他 风险 。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证券 市场 的价 格可 能 会因为 国际 国内 政治 环境 、宏 观和 微观 经 济因素 、 国家 政策 、投 资 者风险 收益 偏好 和市 场流 动程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变化 而波动 , 从而 产生 市 场风险 ,这 种风 险主 要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导 致市 场波 动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国 家经 济、 各个 行业 及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 平 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 从而影 响到 证券 市场 走势 。 3、利 率风 险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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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变 动而导 致的 证券 价格 和证 券利息 的损 失。 利率 风险 是债券 投资 所 面 临的主 要风 险, 息票 利率 、 期限和 到期 收益 率水 平都 将影响 债券 的利 率风 险水 平。 4、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发 行人 是否 能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 按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信 用风 险主 要 来自于 发行 人和 担保 人 。 一般认 为 :国 债的 信用 风 险可以 视为 零 ,而 其它 债 券的信 用风 险可 按专 业 机 构 的 信 用 评 级 确 定, 信 用 等 级 的 变 化 或 市 场 对 某 一 信 用 等 级 水 平 下 债 券 收 益 率 的 变 化 都 会 影 响债券 的价 格, 从而 影响 到 基金资 产。 本基金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与 一般信 用债 券相 比 ,存 在 更大的 信用 风险 和流动 性风 险 。更 大的 信 用风险 在于 该类 债券 发行 主体的 资产 规模 较小 、 经 营的波 动性 较大 , 信 息披露 不透 明 ,也 大大 提 高了分 析并 跟踪 发债 主体 信用基 本面 的难 度 。更 大 的流动 性风 险在 于该 类债券 采取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和交 易 ,外 部评 级机 构 一般不 对这 类债 券进 行外 部评级 , 可能 会降 低 市场对 该类 债券 的认 可度 ,从而 影响 该类 债券 的市 场流动 性。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上 述 风 险 特 点 使 得 这 类 债 券 可 能 出 现 因 信 用 水 平 波 动 而 引 起 的 价 格 较 大幅度 波动 , 从而 影响 基 金总体 投资 收益 ; 同时 , 流动性 差导 致的 变现 困难 ,也 会给 基金 总体 投 资组合 带来 流动 性冲 击。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有 时又 被称做 利息 的利 息, 这一 收益取 决于 再投 资时 的利 率水平 和再 投 资 的策略 。因 未来 市场 利率 的变化 而引 起给 定投 资策 略下再 投资 收益 率的 不确 定性为 再投 资 风 险 。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现金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因素而 使其 购 买 力下降 。 7、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 经营 决 策、 技术 更新 、新 产品 研 究开发 、 高级 专 业人才 流动 、 因为 中国 加 入WT O而 产生 的国 际竞 争加剧 等风 险 。如 果基 金 所投资 的上 市公 司基 本面或 发展 前景 产生 变化 ,其 所发 行的 股票 价格 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 利润减 少 ,使 基金 预 期的投 资收 益下 降。 虽然 基金可 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能 完全 规避 。 (二) 管理 风险 1、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 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 , 而 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这种风 险可 能表 现在 基金 整体的 投资 组合 管理 上 , 例如资 产配 置 、类 属配 置 不能符 合基 金合 同的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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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要求 ,不 能达 到预 期收 益 目标 ;也 可能 表现 在个 券 个股的 选择 不能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等 。 2、新 产品 创新 带来 的风 险 随着中 国 证 券市 场与 国际 市场的 接轨 , 各种 国外 的 投资工 具也 逐步 引入 , 这 些新的 投资 工具 在为基 金资 产保 值增 值的 同时 , 也 会产 生一 些新 的 投资风 险 , 例 如可 赎回 债 券所带 来的 赎回 风险 , 可转换 债券 带来 的转 股风 险, 利率 期货 带来 的期 货 投资风 险等 。 同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能 因为 对这 些新的 投资 产品 的不 熟悉 而发生 投资 错误 ,产 生投 资风险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面临 的证 券市 场流 动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基金 建仓 困难 ,或 建仓成 本很 高 ; 基金资 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或变 现成 本很 高; 不能应 付可 能出 现的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的风 险 ; 证券投 资中 个券 和个 股的 流动性 风险 等 。 这些 风险 的主要 形成 原因 是: 1 、 市 场整 体流 动 性相 对 不足 。 证券 市 场的 流动 性 受到 市 场行 情 、投 资群 体 等诸 多 因素 的影 响, 在某 些时 期成 交活 跃 ,流 动性 非常 好, 而在 另 一些时 期 ,则 可能 成交 稀 少, 流动 性差 。在 市 场流动 性相 对不 足时 ,本 基金的 建仓 或变 现都 有可 能因流 动性 问题 而增 加建 仓成本 或变 现成 本 , 对本基 金的 资产 净值 造成 不利影 响。 这种 风险 在发 生大额 申购 和大 额赎 回时 表现尤 为突 出。 2 、 证 券市 场中 流 动性 不 均匀 , 存在 个 券和 个股 流 动性 风 险。 由 于流 动性 存 在差 异 ,即 使在 市场流 动性 比较 好的 情况 下, 一些 个券 或个 股的 流 动性可 能仍 然比 较差 , 这 种情况 的存 在使 得本 基金在 进行 个券 或个 股操 作时 ,可 能难 以按 计划 买 入或卖 出相 应的 数量 , 或 者买入 卖出 行为 对个 券或个 股价 格产 生比 较大 的影响 , 增加 个券 或个 股 的建仓 成本 或变 现成 本 。 这种风 险在 出现 个券 和个股 停牌 或涨 跌停 板等 情况时 表现 得尤 为突 出。 (四)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作为 混合 型基 金 , 具有对 相关 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不 能完 全规 避市 场 下跌的 风险 和个 券风险 ,在 市场 大幅 上涨 时也不 能保 证基 金净 值能 够完全 跟随 或超 越市 场上 涨幅度 。 1、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风险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与国 债期货 交易 。期 货作 为一 种金融 衍生 品, 具备 自身 特有的 风险 点 。 投 资期 货所 面临 的主 要风 险是市 场风 险 、流 动性 风 险、 基差 风险 、保 证金 风 险、 信用 风险 、和 操 作风险 。具 体为 : (1 )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期货 价 格变 动 而给 投资 人 带来 的 风险 。 市场 风险 是 期货 投 资中 最主 要的风 险。 (2 )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由 于 期货合 约无 法及 时变 现所 带来的 风险 。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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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3 ) 基差 风险 是 指期 货 合约 价 格和 标 的指 数价 格 之间 价 格差 的 波动 所造 成 的风 险 ,以 及不 同期货 合约 价格 之间 价格 差的波 动所 造成 的期 限价 差风险 。 (4 ) 保证 金风 险 是指 由 于无 法 及时 筹 措资 金满 足 建立 或 维持 期 货合 约头 寸 所要 求 的保 证金 而带来 的风 险。 (5 ) 信用 风险 是指 期货 经 纪公司 违约 而产 生损 失的 风险。 (6 ) 操作 风险 是 指由 于 内部 流 程的 不 完善 ,业 务 人员 出 现差 错 或者 疏漏 , 或者 系 统出 现故 障等原 因造 成损 失的 风险 。 2、单 一投 资者 集中 度较 高 的风险 由 于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赎 回 行 为 可 能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份 额 占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较高 , 该单 一投 资者 的 申购赎 回行 为可 能影 响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从而 对 基金收 益产 生不 利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将控 制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低于 50% , 并防 止投 资者 以其他 方式 变 相 规避50% 集 中度 限制 的情 形发生 (运 作过 程中, 因 基金份 额赎 回等 情形 导致 被动超 标的 除外 )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超过 50% , 或者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可 能存 在变 相规 避 50%集 中度 限制 的情 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该 单一 投资 者的 全部 或部分 的认/ 申 购申 请或 确 认失败 。 (五) 其他 风险 1、现 金管 理风 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需求 ,在 管理 现 金头寸 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 金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 而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 险 。 此外 ,本 基金 也可 能 由于向 投资 者分 红而 面临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 2、技 术风 险 当计算 机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 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致 基 金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 正常时 限完 成 、注 册登 记 系统瘫 痪 、核 算系 统无 法 按正常 时限 显示 产生 净值、 基金 的投 资交 易指 令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 险。 3、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者 对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是 由 于投资 者的 连续 大量 赎回 而导致 基金 管理 人被 迫抛 售债券 和股 票以 应付 基金 赎回的 现金 需要 , 则 可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受到 不利影 响。 4、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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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因 为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连 续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并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基 金投 资者 在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 可能 会遇 到部 分顺延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 风险。 5、其 它风 险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以 及证 券 市场 、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可能 因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 从而 有影 响基 金的 申购 和赎回 按正 常时 限 完 成的风 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 涉及 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 本合 同约 定 应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 于《 基金 合 同》 变 更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自 表决 通 过之 日起 生 效,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自决 议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 、 基 金资 产净 值 连续 六 十个 工 作日 低 于五 千万 元 ,基 金 合同 自 动终 止( 不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职 责: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 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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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 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 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 请 律师 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人 1、基 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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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设立日 期: 1999 年4 月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 〔1999 〕 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83183388 2、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 3)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6 ) 依 据《 基金 合 同》 及 有关 法 律规 定 监督 基金 托 管人 , 如认 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费用 ;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 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和非 交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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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易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经 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机 构 代为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 有专 业 资格 的 人员 进 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 方 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 人 事管 理 等制 度, 保 证所 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 使计 算 基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 益 ;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 、记 录和 其他相 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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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 担 责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 基金 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 未 能达 到 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 《 基金 合同 》 不能 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 基 金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 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3 号 2、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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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2)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3 ) 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对 本 基金 的 投资 运 作, 如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 违反 《基 金 合同 》 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 金托 管 部门 , 具有 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 所 ,配 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 熟 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 立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 人 事管 理 等制 度,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 独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同 基 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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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 的 基金份 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 以在 《基 金合 同》 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 派代 表 出席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 机 构 损害 其 合法 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提 起 诉讼 或仲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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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裁;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 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 本 基金 未 设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日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但 如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 60 个工作 日低 于五 千万 元, 基金合 同自 动 终 止,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和 提高 销售服 务费 收费 标准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基 金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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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无实 质 性不 利 影响 或修 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 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 有必 要召 开 的, 应当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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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 (2 ) 采取 通讯 开 会方 式 并进 行 表决 的 情况 下, 由 会议 召 集人 决 定在 会议 通 知中 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人 、 书面 表决 意 见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管 理人 , 还应 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 金托管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效 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 集 人确定 。 (1 )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本 人出 席或 以 代理 投 票授 权 委托 证明 委 派代 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 管 人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现场 开会 同 时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议 程: 1 ) 亲 自出 席会 议 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 席会 议 者出 具 的委 托人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 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 票授权 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2 ) 经 核对 ,汇 总 到会 者 出示 的 在权 益 登记 日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显 示, 有 效的 基 金份 额不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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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 ;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持 有人 的基 金 份额低 于前 述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开 。 (2 ) 通讯 开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或 者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的情况 下 ,经 会议 通知 载 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采用网 络、 电话 、 短 信或 其 他方式 , 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 对表 决事 项进 行投 票并 由召集 人予 以记 录 。 通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若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采取 非书 面形 式进 行投 票的 ,则 召集 人对 于 其投票 的书 面记 录即 视为 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 表决意 见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 性 公告;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 合同 约 定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 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 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 份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 (含50% ) ;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持 有人 的基 金 份额低 于前 述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 ; 4) 上述 第3 )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 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 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 在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 经会 议通 知载 明,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 采用网 络 、电 话、 短信 或 其他方 式 授权 他人 代为 出 席会议 并 表决)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改 、 决定 终止 《 基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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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金 合 同》 、 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他 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 (2 )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 在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作 为该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 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和 联系 方式 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 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 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 终止《 基金 合同 》 、 本基 金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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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 现场 开会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 人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代 理人 对 于提 交 的表 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 以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 新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计 票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自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 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按照 《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第八 十七 条的 规 定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 召 集 人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 同公告 。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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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三、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配 利润 的20% , 若 《 基 金合同 》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 (2 ) 本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 式分 两 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 利再 投 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 现金 红 利或 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 ) 基金 收益 分 配后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 基 金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 每一 同类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


(5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 足于 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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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于 会计 师费、 律师 费和 公证 费) ; (7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0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6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5%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 (3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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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0.50%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50 %÷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C 类基 金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每日计 提 , 按 月支 付 。 经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基金托 管人 于次 月 前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付给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 -8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因未 履 行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导 致 的费 用支 出 或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和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此 项调 整不 需 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追求 基金 资产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 小 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 票) 、 权 证 、股 指期 货等 权 益类金 融 工具 、债 券等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包 括 国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 债、 地方 政府 债券、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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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中期票 据 、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可 交换 债券 、 短期融 资券 、 资产 支 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 款等 、货 币市 场 工具 ) 、 国 债期 货 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 —95% ;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 现 金以及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5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 货和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权 证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的 规定 执行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 “自 上而 下 ” 的 资产 配置 策略 , 在综 合判断 宏观 经济 基本 面 、 证券市 场走 势等 宏观因 素的 基础 上 ,通 过 动态调 整资 产配 置比 例 以 控制基 金资 产整 体风 险 。 在个券 投资 方面 采用 “自下 而上 ” 精选 策略 , 通过严 谨个 股选 择 、 信 用 分析以 及对 券种 收益 水平 、 流 动性 的客 观判 断, 综合运 用多 种投 资策 略, 精选个 券构 建投 资组 合。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股 票、 债券市 场的 运行 状况 与风 险收益 特征 , 通 过自 上而 下的定 性分 析 和 定量分 析 ,综 合分 析宏 观 经济形 势 、国 家政 策、 市 场流动 性和 估值 水平 等因 素, 判断 金融 市场 运 行趋势 和不 同资 产类 别在 经济周 期的 不同 阶段 的相 对投资 价值 , 对 各大 类资 产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进 行评估 , 从而 确定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和 权益 类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并 依据 各因 素 的动态 变化 进行 及时 调整。 2、债 券投 资策 略 首先根 据宏 观经 济分 析、 资金面 动向 分析 和投 资人 行为分 析判 断未 来利 率期 限结构 变化 , 并 充分考 虑组 合的 流动 性管 理的实 际情 况 ,配 置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 其次 ,结 合 信用分 析 、流 动性 分 析、 税收 分析 等确 定债 券 组合的 类属 配置 ; 再次 , 在上述 基础 上利 用债 券定 价技术 , 进行 个券 选 择,选 择被 低估 的债 券进 行投资 。 (1 ) 久期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经 济运 行趋势 , 把 握领 先指 标, 预测未 来走 势, 深入 分析 国家推 行的 财政 与货币 政策 对未 来宏 观经 济运行 以及 投资 环境 的影 响, 据 此预 测利 率趋 势和 债券市 场对 上述 变 量 和政 策 的反 应, 并据 此对 债券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进行 调整。 (2 ) 类属 配置 策略 确定目 标久 期后 , 本基 金 将根据 宏观 经济 、 市场 利 率、 债券 供求 等因 素的 深 入分析 , 预测 各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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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类属资 产预 期风 险及 收益 情况, 确定 债券 组合 资产 在利率 品种 、信 用品 种等 资产之 间的 分配 。


(3) 信用 债投 资策 略





①信用 风险 控制 。 本 基金 拟投资 的每 支信 用债 券必 需经过 公司 内部 债券 信用 评级系 统进 行 评 级,符 合基 金所 对应 的内 部评级 规定 的信 用债 方可 进行投 资, 以事 前防 范和 控制信 用风 险。 ②信用 利差 策略 。 伴 随经 济周期 的波 动, 在经 济周 期的不 同阶 段, 信用 利差 通常会 缩小 或扩 大, 通 过 对经 济周 期前 瞻 性的判 断 ,把 握利 差的 变 动会带 来投 资机 会 。同 时 ,本 基金 将积 极关 注 信用产 品发 行人 资信 水平 和评级 调整 带来 的利 差机 会, 选择 评级 有上 调可 能 的信用 债 ,以 获取 因 利差下 降带 来的 价差 收益 。本 基金 还将 研究 各期 限 信用债 利差 的历 史水 平 、 和相同 期限 但不 同信 用评级 债券 的相 对利 差水 平,发 掘偏 离均 值较 多、 相对利 差可 能收 窄的 债券 。


(4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在控 制信 用风 险的 基础上 ,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投资 , 主要 采取 分散 投 资, 控制 个债 持 有比例 。同 时, 紧密 跟踪 研究发 债企 业的 基本 面情 况变化 ,灵 活调 整投 资策 略,控 制投 资 风 险 。 3、资 产支 持类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 提前 偿还 率、 资产 池结 构以及 资产 池资 产所 在行 业景气 变化 等 因 素的研 究 ,预 测资 产池 未 来现金 流变 化 ,并 通过 研 究标的 证券 发行 条款 , 预 测提前 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证 券的 久期 与收 益率 的影响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 的情况 下 ,结 合信 用研 究 和流动 性管 理 ,选 择 风险调 整后 收益 高的 品种 进行投 资, 以期 获得 长期 稳定收 益。 4、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 保 持资 产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将适 度参 与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 的 投资, 以增 加基 金收 益。 本基金 将主 要采 用 “ 自下 而上” 的个 股选 择方 法, 在拟配 置的 行 业 内部 通过 定量与 定性 相 结 合的分 析方 法选 筛选 个股 。本 基通 过选 择基 本面 良 好、 流动 性高 、风 险低 、 具有中 长期 上涨 潜力 的股票 进行 分散 化组 合投 资, 控制 流动 性风 险和 非 系统性 风险 , 追求 股票 投 资组合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投资方 法上 重视 投资 价值 与成长 潜力 的平 衡 , 一 方 面利用 价值 投资 标准 筛选 低价股 票 , 避 免 市场波 动时 的风 险和 股票 价格高 企的 风险 ; 另一 方 面, 利用 成长 性投 资可 分 享高成 长收 益的 机会 。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本基 金可 以主 动投 资于权 证, 其投 资原 则为 有利于 加强 基 金 风险控 制 ,有 利于 基金 资 产增值 。 本基 金将 对权 证 标的 证 券的 基本 面进 行研 究, 综合 考虑 权证 定 价模型 、市 场供 求关 系、 交易制 度等 多种 因素 ,对 权证进 行定 价。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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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6、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 本着谨 慎原 则, 参与股 指期 货投 资 。本 基 金将根 据对 现货 和期 货市 场的分 析 ,发 挥股 指期 货 杠杆效 应和 流动 性好 的特点 , 采用 股指 期货 在 短期内 取代 部分 现货 , 获 取市场 敞口 , 投资 策略 包 括多头 套期 保值 和空 头套期 保值 。 多头 套期 保 值指当 基金 需要 买入 现货 时, 为避 免市 场冲 击, 提 前建立 股指 期货 多头 头寸 ,然 后逐 步买 入现 货 并解除 股指 期货 多头 , 当 完成现 货建 仓后 将 股 指期 货平仓 ; 空头 套期 保 值指当 基金 需要 卖出 现货 时, 先建 立股 指期 货空 头 头寸 , 然 后逐 步卖 出现 货 并解除 股指 期货 空头 , 当现货 全部 清仓 后将 股指 期货平 仓 。本 基金 在股 指 期货套 期保 值过 程中 , 将 定期测 算投 资组 合与 股指期 货的 相关 性、 投资 组合 beta 的稳 定性 ,精 细 化确定 投资 方案 。 7、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种 , 有助 于管 理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 流动 性和 风 险水平 。 基金 管 理人将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 形势和 政策 趋势 的判 断 、 对债券 市场 进行 定性 和定量 分析 。 构建 量化 分 析体系 , 对国 债期 货和 现 货的基 差 、国 债期 货的 流 动性 、波 动水 平、 套 期保值 的有 效性 等指 标进 行跟踪 监控 , 在最 大限 度 保证基 金资 产安 全的 基础 上, 力求 实现 所资 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四) 投资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投 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 的0% —95%,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现 金以及 银行 存 款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5%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货 和 国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 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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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券 规 模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 证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 级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5)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95% , 其 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 买入 返售 金 融资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 股 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个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基金 所持 有 的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规定 ; 1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15% ; 持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债券总 市值 的 30% ; 本基 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本 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7)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18)本 基金 投资 于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市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 期 间,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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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 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 当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 突,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 并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 如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 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则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三年期 定期 存款 税后 利率+2%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通 过大 类资 产配 置,力 求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持续稳 健增 值 , 以“三 年期 定期 存款 税后 利率+2% ”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 准可以 较好 地反 映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如果上 述基 准指 数停 止计 算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或 者 今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 或市场 出现 更合 适、 更权 威的 比较 基准 , 并且更 接近 本基 金风 格时 ,经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本 基金管 理人 在按 照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 适当 程序 之后 ,可 选用 新的 比较 基 准, 并将 及时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上述 变更 业 绩比较 基准 不需 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过。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 及 风险 水平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高于 货币 市 场基金 与债 券型 基金。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项 下权 利的原 则及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所投 资证 券项 下得 权利 , 保护 基金 管 理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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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人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本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项 下 得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项 下权 利时应 遵守 以下 原则 : (1 ) 不参 与所 投资 公司 的 经营管 理; (2 )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与增 值, 有利 于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八)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 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六、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无 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对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3 ) 对 在交 易所 市 场上 市 交易 的 可转 换 债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价 减 去可 转换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债券应 收利 息后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 存在 活 跃市 场 的有 价 证券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 所 上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 本 估值。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 和公 开 增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 挂牌 的 同一 股 票的 估值 方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 ) 首 次公 开发 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债 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技 术难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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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 易 所上 市 后, 按交 易 所上 市 的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 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3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 )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5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 货与国 债期 货合 约 ,一 般 以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 结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 (6)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 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8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原 因 ,双 方协 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 闭市 后, 基 金资 产 净值 除 以当 日基 金 份额 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金 管理 人 应每 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法律 法 规或 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 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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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 销 售机构 、 或投 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 (2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 生, 但 尚未 给 当事 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 各 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 更正 估值 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 若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 到更正 。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 任方 对 有关 当 事人 的 直接 损失 负 责, 不 对间 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 仅 对估 值错 误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 估值 错误 而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负 有及 时 返还 不 当得 利 的义 务。 但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 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 发生 的 原因 , 列明 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 据估 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确 定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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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2)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 行 评估; 3)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偿 损失 ;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 处理 的 方法 , 需要 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 交 易数 据 的, 由基 金 登记 机 构进 行更 正,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 (4 )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处理 的方 法如 下: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出 现错 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 即 予以 纠 正, 通报 基 金托 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0.5%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对 净值 计 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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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经 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 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资产 净 值连 续 六十 个 工作 日 低于 五千 万 元, 基 金合 同 自动 终止 ( 不需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4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5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组成 :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成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职责 :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负责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进 行 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 师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 告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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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 《 基金 合同 》受 中 国法律 管辖 。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 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各 持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 。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成立日 期:1999 年4 月 12 日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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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 〔1999 〕 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围 : 吸收 公众 存 款; 发 放短 期 、中 期、 长 期贷 款 ;办 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 票据 承兑 与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 事 同业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汇 ; 结汇 、售 汇; 从 事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 证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代理 资金清 算; 各类 汇兑 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 外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 业 务 ;贷 款承 诺; 组 织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外 汇 存款 ;外 汇贷 款; 外 汇汇款 ; 外汇 借款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 买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外 汇票 据承 兑 和贴现 ; 自营 、代 客外 汇 买卖 ;外 币兑 换; 外汇 担 保;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 证业务 ; 企业 、个 人 财务顾 问服 务 ;证 券公 司 客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 务;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 务;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 务 ; 产业 投资 基金 托 管业务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 证 券 投资 托管 业务 ;代 理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手 机银 行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融 衍 生产品 交易 业务 ; 经国 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 进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按照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和交易 对手 库 ,以 便基 金 托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 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为 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 国内 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 票) 、 权 证 、股 指期 货等 权 益类金 融 工具 、债 券等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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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包 括 国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 债、 地方 政府 债券、 中期票 据 、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可 交换 债券 、 短期融 资券 、 资产 支 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 款等 、货 币市 场 工具 ) 、 国 债期 货 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为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债券 、货 币市 场 工具、 现金 以 及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5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和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权证 及 其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二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 、 融券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 —95%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现金以 及银 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比 例不 低 于5% ; (2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和国 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且 由 本基 金 托管 人托 管 的全 部 基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且 由 本基 金 托管 人托 管 的全 部 基金 持 有的 同一 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 本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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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15)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买入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 和 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 (1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 市值 的30% ;本 基金 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0% ; (17 )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18 )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市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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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提 供 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 新, 并 以双 方约 定 的 方式提 交 , 确 保所 提供 的 关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 完整性 、 全面 性。 基金 管 理人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全 面的 关联 交易 名 单, 并负 责及 时更 新该 名 单。 名单 变更 后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确认已 知名 单的 变更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 基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易 ,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 损失的 ,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责任 , 基金 托管 人 并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的规定 , 并履 行信 息 披露义 务。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 重选择 的 、本 基金 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 ,并 约定 各交 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每半 年 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更 新, 如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 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在 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 始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对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 制 , 按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 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 但不 承担 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 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 行 进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选 择存 款 银 行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 目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 实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 行托管 职责 。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 《运作办法》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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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 家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 理、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 纠 正或拒 绝结 算 。 (六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绩 表现 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料 上 , 则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将 在发 现后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七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督 。 1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 规范 基金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 证券 行为的 紧 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 括 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 理办 法 》规 范 的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公 开发 行 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 等在发 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 锁定期 的 可交 易证 券,不 包括 由于 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 牌 的证 券、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3、 在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制定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 风险控 制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控制 预案 等规 章制度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基 金流 动性 的需 要合 理安排 流通 受限 证 券 的投资 比例 , 并在 风险 控 制制度 中明 确具 体比 例 , 避免基 金出 现流 动性 风险 。上 述规 章制 度须 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 。 上述规 章制 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会 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议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提 前一个 交易 日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有关 流 通 受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 体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 如下 文件( 如有 )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 依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 协议复 印件 、 缴款 通知 书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 总成 本、 划款 账号 、 划款金 额 、划 款时 间 文件等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述 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 5.基金托管人在 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 致基金 管理 人的 具体 投资 行为可 能对 基金 财 产 造成 较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 人 对 该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补 充和 整改 , 并做 出 书面说 明 。否 则 ,基金 托 管人经 事先 书面 告知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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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基金管 理人 , 有权 拒绝 执 行其有 关指 令 。因 拒绝 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6.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在本基 金名 下, 并确 保证 基金托 管人 能 够 正常查 询 。因 基金 管理 人 原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 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法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的 责任与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7.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照 本协议 的约 定向 基 金 托管 人报送 相关 数据 或者 报送 了虚假 的数 据 , 导致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履行 托管人 职责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依 法承 担相 应法 律后 果。 除基 金托 管人 未 能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履行职 责外 , 因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产 生的 损失 ,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监 督职 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失 。 (八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 金首次 投资 中期 票据 或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前 ,与 基 金托管 人签 署相 应的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并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补充协 议的 约定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经 基金 管 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或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投资 管理 制度 。 ( 九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的 上述 事项 及 投资 指 令或 实 际投 资运 作 中违 反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 管 理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十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 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 报 告的事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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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 或 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 管理人 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 露基金 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 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将 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 本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 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基金认 购专 户。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托管资 金账 户 ,同 时在 规 定时间 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 充分协 助 。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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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于投 资 、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进 行。 3 、 基金 托 管资 金 账户 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4、基金 托管 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 、 在 符合 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条 件 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通 过 基金 托 管人 专用 账 户办 理 基金 资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 成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予 以积极 协助 。结 算备 付金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 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设 、 使用 的, 按有 关 规定开 设 、使 用并 管理 ;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 的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 规 定,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代 表基 金签 订 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 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 开 立。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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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保 管 ,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 任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托管人 对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 除协 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 重大 合同 的 保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 复 核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 额 净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 四 舍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基 金合 同和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 公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 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无 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对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第 三方 估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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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3 ) 对 在交 易所 市 场上 市 交易 的 可转 换 债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价 减 去可 转换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债券应 收利 息后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 存在 活 跃市 场 的有 价 证券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 所 上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 本 估值。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 股 和公 开 增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 挂牌 的 同一 股 票的 估值 方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 ) 首 次公 开发 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债 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 易 所上 市 后, 按交 易 所上 市 的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 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3 ) 全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 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 证券 等 固定 收 益品 种,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 本基 金投 资 股指 期 货与 国 债期 货 合约 ,一 般 以估 值 当日 结 算价 进行 估 值,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 (6)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 如有 确凿 证 据表 明 按上 述 方法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 映其 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8 ) 相关 法律 法 规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 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 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原 因 ,双 方协 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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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 处理 方式 (1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公 司应 当及 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0%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当发 生净 值 计算错 误时 ,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处理 ,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 基金 管理 人 按差错 情形 , 有权 向 其他当 事人 追偿 。 (2 ) 当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 算差 错 给基 金 和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造成 损 失需 要进 行 赔偿 时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①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方 由 基 金管 理人 担 任。 与本 基 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如 经 双 方在 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基 金 会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② 若 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已由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 且基 金 托 管人 未 对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 求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损 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 实际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其中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 50% ,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50%。 ③ 如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虽 然多 次 重新 计算 和 核 对,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 不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基金托 管人 在 履行正 常复 核 程 序后 仍不 能发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3 ) 由于 证券 交 易所 、 登记 结 算公 司 发送 的数 据 错误 , 有关 会 计制 度变 化 或由 于 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4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由于 各 自技 术系 统 设置 而 产生 的 净值 计算 尾 差, 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述 内容 如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处 理。 如果 行 业有 通 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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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时 ; (3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记 录和 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若 当日 核 对不符 ,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月 度 报表的 编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月终 了 后 5 工作 日内 完成 ; 招 募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6 个月 更新 并公 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 满后 45 日内公 告 。季 度报 告应 在 每个季 度 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 编 制完 毕 并 予以 公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 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 后 90 日 内编 制 完毕并 予以 公告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应 在 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30 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45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来 均以 加密 传 真 的方式 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 进行 调整 ,调 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达 成 一致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 托管业 务部 门公 章或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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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者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 专用 章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方 各 自留存 一份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 公 告,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季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结 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 包括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 由基 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管 理 人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 金 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终 止日 等涉 及 到 基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基 金托 管 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 各 自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协 商 、调 解不 能解 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市 ,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除非仲 裁裁 决另 有规 定,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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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 ,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基 金管 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4) 基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编制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8) 公告 基金 清算 报告 ; (9)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 清 算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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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 师事 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 投资 者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将 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客服 中心 电话 服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线400-888-5558 (国 内 免长途 话费 ) 可享有如下服务 : A 、自助语音服务:提 供7 ×24 小时电话自助语音 的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 、 基金净值 、基金 产品等 自 助查询服 务。 B 、人 工坐 席服务: 提供每 周五天, 每 天不少于8 小时 的人 工 坐 席服 务( 法定 节 假日除 外 )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 获得 业务 咨询 、 基金账 户 查询 、交 易情 况查询 、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二 )综 合对 账单 服务


大成基 金按 季度 和年 度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综合 对账单 服务 , 服 务形式 包括 网站 自助 查询 、电子 邮件 账单 、手 机短 信账单 、客 服热 线查 询、 纸质对 账单 邮寄 等 。 其中, 纸质 对账 单邮 寄仅 限70 岁 以上 持有 人、 或确 有需要 并已 订制 纸质 对账 单的持 有人 。 ( 三 )财 经 汇资 讯服 务


大成 财 经汇 是 专为 大成 旗 下持 有 人提 供 的资 讯服 务 平台 , 财经 汇提 供专业 、 独家 、 一手 的理 财资讯 。 投资 者可 登录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 汇平 台免费 使用 。 (四) 网站 自助 服务


基 金管理 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 为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账户 及交 易 情况查 询 、个 人资 料修 改 、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信 息定制 等自 助服 务 ,提 供 理财刊 物查 阅 、公 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市 场点 评等信 息资 讯服 务。 同时 ,网站 还设 有电 子邮 箱服 务(客 户服 务邮 箱 :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 上在 线答 疑服 务。 (五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个 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可 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 红 方式修 改 、账 户资 料修 改 、交 易密 码修 改、 交易 情 况查询 和账 户信 息查 询等 各类业 务 。其 中, 基 金定投 、转 换等 业务 的开 通时间 ,已 另行 公告 为准 。 ( 六)财 富俱 乐部


财 富俱 乐部是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的高 端(VIP ) 客户专 门设立 的服 务 体系, 将为 高端 (VIP ) 客 户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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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七)投 资理 财中心


大成 基金深 圳投 资理财 中心负 责所辖 区域 高端(VIP ) 客户的 柜台 式 服务工 作。 (八 )客 户投 诉建 议受 理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的柜 台、 投资 理财 中 心、 客服 热线 、网 站在 线 栏目 、电 子邮 件及 信函 等 渠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对 于受 理的 投诉 或 建 议 ,基金管理 人承诺最迟T+1 日内给予回 复;不能及 时回复的, 在约定的最晚 主动联系客 户时 间内告 知客 户。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 近 3 年本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业务部 门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任 何处 罚。 (三)2017 年 4 月 30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9 日发 布 的公告 : 1.


2017年5月4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网上直销系统建行直联渠 道基金交易费率优 惠的公 告》。 2.


2017年5月6 日《 大成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 的公告》。 3.


2017 年6月7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通过网上直销系统适用渠 道的大成钱柜交易 实施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4. 2017 年6 月14日《 大成 景 明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1 期) 》 、 《 大 成 景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1 期) 摘要》 。 5 .


2017 年6月21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 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 的公告》。 6. 2017年6月26 日《 关 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增 加平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的公 告》。 7.


2017 年6月27日《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增 加上 海利 得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构 的公 告》。 8.


2017 年6月28日《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增 加上 海基 煜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构 的公 告》。 9.


2017年7月7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 的公告》。 10.


2017 年7月19日《 大成 景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2017年第2季 度报 告》。 11.


2017 年7 月28 日《 关 于增加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12.


2017 年8月12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任职 公告》。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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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13.


2017 年8月24《 大成 景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2017年半 年度报 告》。 14.


2017 年9月1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通 过网上 直销 系统 大成 钱柜 交易实 施费 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15.


2017 年9月8日《 关 于 增加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16.


2017 年9月9日《 关 于 增加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18.


2017 年9月18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 的 公告》。 (四) 《招 募说 明书 》 与本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内容 若有 不一致 之处 , 以本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为 准。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未尽 事宜, 请查 阅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 。 二十五.对招募说明 书更 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要求 , 对 2017 年 6 月 14 日公 布的 《 大成 景明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2017 年 1 期) 》进 行了更 新,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主 要更 新的 内容 如下 :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 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 分。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分 。 4.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十、 基金 的投 资 ” 部 分。 5.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十一 、基 金业 绩 ” 部 分。 6.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 。 7.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部分的 说明 ” 。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并 刊 登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明 书的 复 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二十七.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办 公 时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大 成 景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大 成 景 明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 《大 成 景 明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 《大 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七 年 十二 月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