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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未来主导混合(002634)

华宝未来主导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 宝 兴业 未 来主 导 产业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摘要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6 年 3 月 30 日证监 许可 【2016】643 号文注 册, 进行 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华宝 兴业 未来主 导产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整 体 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等其他 风险 。 本 基金 是一 只主动 投资 的混 合型 基金 , 其长 期平 均预 期风 险和 预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货币 市场 基金 。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 招募说 明书 》 及 《基 金合 同》 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是 否和 投资 者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 自主 做出 投资决 策 , 自行承 担 投 资风 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摘 要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7 年 11 月 4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 表现截 止 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数据未 经审 计。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日期 本基金 自 2016 年 9 月 26 日到 2016 年 10 月 31 日向 个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同时发 售, 《基金 合同 》 于 2016 年 11 月 4 日生 效。 二、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 黄小 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章 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 方股 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 持有49% 的 股份 。 (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会 成员 孔祥清 先生 , 董事 长, 硕士 , 高 级会 计师 。 曾 任宝 钢计 财部资 金处 主办 、 主管 、 副 处长, 宝钢集 团财 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华 宝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法兴 华宝 汽车 租赁 (上海 )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华宝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华宝 都鼎 (上海 )融 资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中国 太平 洋保 险(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HUANG Xiaoyi Helen (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析 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务 总监 。2003 年 5 月 加入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先 后担 任 公司营 运总 监、 董事 会秘 书、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Michael Martin 先 生, 董 事,博 士。 曾 任 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 律 师助理 ; 第一波士 顿银行 董事总 经 理;瑞银 证券董 事总经 理 ;Brooklyn NY Holdings 总裁;现 任美 国华平 投资 集团 全球 执行 委员会 成员 、 全 球金 融行 业负责 人、 董事 总经 理, 美国 Financial Engines 董 事、 加拿 大 DBRS 董事 、美 国Mariner Finance 董事 。 周朗朗 先生 , 董 事, 本 科 。 曾任 瑞士 信贷 第一 波士 顿 (加 拿大) 分析 师; 花 旗银行 (香 港) 投 资银 行部 分析 师; 现任美 国华 平集 团中 国金 融行业 负责 人、 董事 总经 理, 华 融资 产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上 海灿谷 投资 管理 咨询 服务 有限公 司董 事。 胡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 硕 士。 曾 任美 国俄 亥俄 州舒 士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飞利浦 电子 中国集 团法 律顾 问、 上海 市邦信 阳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现任 上海 胡光律 师事 务所主 任 、 首 席 合伙人 。 尉安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宁夏 广播 电视 大学讲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助理 研究 员 , 世界 银行 农业经 济学 家 , 荷兰 合作 银行东 北亚 区食 品农 业研 究主管 , 新希 望 集团常 务副 总裁 ,比 利时 富通银 行中 国区 CEO 兼 上 海分行 行长 ,山 东亚 太中 慧集团 董事 长。 现任上 海谷 旺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陈志宏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合伙 人, 苏黎 世金 融服 务 集团中 国区 董事 长, 华彬 国 际投资 (集 团) 有限 公司 高级顾 问。 2 、监 事会 成员 朱莉丽 女士 , 监 事, 硕士 。 曾就 职于 美林 投资 银行 部、 德 意志 银行 投资 银行 部; 现 任美 国华平 集团 执行 董事 。 杨莹女 士, 监事, 本科。 曾在三 九集 团、 中国 平安 保险 (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 司、 永 亨银 行(中 国) 有限 公司 、中 国民生 银行 工作 ,现 任华 宝投资 有限 公司 风控 合规 部总经 理。 贺桂先 先生 , 监 事, 本科。 曾任华 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华 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营 运副 总监。 王波先 生, 监事 , 硕 士。 曾 任上海 证券 报记 者; 现任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总监 兼 战略策 划部 总经 理。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孔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 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 部任职 。2002 年加入 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参 与公 司的筹 建工 作,先后 担任 公司清 算登 记部 总经 理、 营运副 总监 、营 运总 监, 现 任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欧江洪先 生, 副总经 理, 本科。曾 任宝 钢集团 财务 部主办、 宝钢 集团成 本管 理处主管 、 宝钢集 团办公 室(董 事会 办公室 )主管/ 高级 秘书、 宝钢集 团办公 厅秘书 室主 任、华 宝投资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行 政人事 部总 经理 、 党 委组 织部部 长 , 党 委办公 室主 任、 董事 会秘 书等职务 。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刘月华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工作 。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刘自强 先生 , 硕 士。 曾任 天同证 券研 究员 、 中 原证 券行业 研究 部副 经理 、 上 海融昌 资产 管理公 司研 究员 、 研究 总 监。 2006 年 5 月加 入 华 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先 后 任高级 分析 师、 研究部 总经 理助 理、 基金 经理助 理职 务,2008 年 3 月至今 任华 宝兴 业动 力组 合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1 月兼 任 华宝兴 业宝 康消 费品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2012 年 4 月起 任投 资副总 监, 2014 年 12 月起 兼任华 宝兴 业高 端制 造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2015 年 5 月起兼 任华 宝兴 业国 策导 向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起 兼任 华宝 兴业 未 来主导 产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夏林锋 先生 ,硕 士。 曾在 上海高 压电 器研 究所 从事 研究工 作。2010 年 7 月加 入 华宝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分 析师、 基金 经理 助理,2014 年 10 月 起担 任华 宝兴 业 大盘精 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2 月兼 任华 宝兴 业生态 中国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2015 年 6 月至 2017 年 3 月兼任 华宝 兴业 新价 值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6 年 11 月 起兼 任华 宝 兴业 未 来主 导产 业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5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刘自强 先生 , 投资总 监 、 华宝兴 业动 力组 合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兴 业高 端制造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华 宝兴 业国 策导向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华 宝兴业 未来 主导 产业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闫旭女 士 , 投 资总监 、 国 内投资 部总 经理 、 华 宝兴 业行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稳健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宝 兴业 智慧产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胡戈游 先生 , 助理投 资总 监、 华宝 兴业 宝康消 费品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兴 业 品 质生活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华宝 兴业 核心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曾豪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 蔡目荣 先生 , 国内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 华宝 兴业 多策 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华宝兴 业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 依 法 募集 资 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 经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的 其 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份 额 的 发售 、 申购 、赎 回 和 登记 事宜; 2 、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基 金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 关规定 , 并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违规 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 露因 职 务便 利 获取的 未 公 开信 息 、利 用 该信息 从 事 或者 明 示、 暗 示他人 从 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本 着谨慎 的 原 则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 利用 职 务之 便 为自己 、 代 理人 、 代表 人 、受雇 人 或 任何 其 他第 三 人牟取 不 当 利益; (3 ) 不 泄漏 在 任职 期 间知悉 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 的商业 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 开的基 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或 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的 交易 活 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操作 风 险、合 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事 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 (1 ) 搭 建风 险管 理环 境。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置 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建立清 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道 、 配备 适当 的人 力资 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 分 析风 险 。检 查 存在的 控 制 措施 , 分析 风 险发生 的 可 能性 及 其引 起 的后果 并 将 风险归 类。 (4 ) 度 量风 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按 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的 严重 程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5 ) 处 理风 险 。将 风 险水平 与 既 定的 标 准相 对 比,对 于 那 些级 别 较低 、 在公司 所 定 标准范 围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对 宽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期 监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标 准; 而 对较为 严重 的风 险, 则制 定适当 的控 制措 施; 对于 一些后 果可 能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除 了 严格控 制以 外, 还准 备了 相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 监 视与 检 查。 对 已有的 风 险 管理 系 统进 行 实时监 视 , 并定 期 评价 其 管理绩 效 , 在必要 时结 合新 的需 求加 以改变 。 (7 ) 报 告与 咨 询。 建 立风险 管 理 的报 告 系统 , 使公司 股 东 、公 司 董事 会 、公司 高 级 管理人 员及 监管 部门 及时 而有效 地了 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况 ,并 寻求 咨询 意见 。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岗 位 ,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有 效 性 原则 。 通过 设 置科学 清 晰 的操 作 流程 , 结合程 序 控 制, 建 立合 理 的内控 程 序 , 维护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 和岗位 ,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固 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财 产、 其 他资产 分离 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部 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约, 并 通过 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管 理、 交易 、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 研究 、市 场营 销 等相关 部 门,应 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当 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须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 作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司 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 规定 ,并 在此基 础上 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惯 例制 订;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 一位员 工, 不留 有制 度 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审 慎 性 原则 。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 核 心是 风 险控 制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 制订 要 以审慎 经 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 行相应 的修 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 部 风 险控 制 要求 不 相容职 务 分 离、 建 立完 善 的岗位 责 任 制和 规 范的 岗 位管理 措 施 、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立 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快 速反 应 机制。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 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 控制、 信息技术 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制 、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保 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 公 司总经 理提 名, 董事 会聘 任 ,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 董事 同 意。 督察长 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 关专门 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存 在问 题时 ,应 当及 时告知 公司 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负 责人 , 提 出处 理意 见和 整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的 制定 和落实 ;公 司总 经理 对存 在问题 不整 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求 的, 督察长 应当 向公 司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及 相关 派出 机构报 告。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 , 按 照所规 定 的程序 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 察 稽 核部 和 风险 管 理部负 责 调 查评 价 公司 内 控制度 的 健 全性 、 合理 性 ;负责 调 查 、 评价公 司有 关部 门执 行公 司各项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评价各 项内 控制 度执 行的 有效性 ,对 内 控制度 的缺 失提 出补 充建 议;进 行日 常风 险监 控工 作;协 助评 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况 ;负 责 包括基 金经 理离 任审 查在 内的各 项内 部审 计事 务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书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基金 管理 人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三、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7 年6 月末 ,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18 人 , 平均年 龄 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 中国 工商 银行 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中 最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基 本养 老保 险、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内 率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为 各类 客户提 供个 性 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7 年 6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745 只 。自 2003 年以 来,本 行连续 十四年 获得 香港《 亚洲货 币》 、 英国《 全球托 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 球金融 》 、 内地 《 证券 时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等 境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54 项最佳 托管 银 行大奖 ;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 服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泛 好评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自成立以 来, 各项业 务飞 速发展, 始终 保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优势 地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 一手抓 业务 拓展 , 一 手抓 内控建 设” 的做 法是分 不开 的。 资产 托管 部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 部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 积极 拓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同 时,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控 制的 力度 , 精 心培 育内控 文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机制 , 强 化业 务项目 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要 工作 来做 。 继2005 、2007 、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八 次顺 利通 过评 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 的SAS70 (审 计标 准第 70 号 ) 审阅 后,2015 年、2016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均通 过ISAE3402 (原 SAS70)审 阅, 迄 今已 第十 次获 得无 保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 我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管 理、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全 性和有 效性的 全面 认可,也 证明中 国工 商银行 托管服 务的风 险控制能 力已 经与国 际大 型托管银 行接 轨,达 到国 际先进水 平。 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经 成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务 运作 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 规和行 业监 管规则, 强化 和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 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 管 理科 学化 、 监 控制 度化 的内控 体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商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内部风 险控 制组织 结构 由中国工 商银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合规 部、内 部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内 设风险 控制 处及资 产托管 部各业 务处 室共同 组成。 总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管 业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时 性原则 。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则 。 各 项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 审慎 经营 ,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 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当 分离 ;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 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墙 隔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员独 立、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立 、 网络独 立。 (2) 高 层检 查。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 人 事 控 制。 资 产 托 管部 严 格 落 实 岗位 责 任 制 ,建 立 “ 自 控 防线” 、 “ 互 控防 线 ” 、 “监控 防线” 三道 控制 防 线, 健 全绩效 考核 和激 励 机制, 树立 “ 以人为 本” 的内控 文化,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定 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数据 安全控 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应急 准备与 响应 。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 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 完善 组织 结构 ,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机制。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 基 金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 其 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或 有关 基金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四、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联系人 :章 希 (2) 直销 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华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网 上交 易直 销 e 网金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认/申购、 赎回、 转换 等业 务, 具体 交易细 则请 参阅 华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网 站公 告。 网上交 易网 址:www.fsfund.com 。 2、其 他销 售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客户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客户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客户电 话: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联系人 :曹 榕 联系电 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5)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客户电 话:95541 公司网 址:www.cbhb.com.cn (6)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联系人 :施 艺凡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电 话:95511-3 公司网 址:bank.pingan.com (7)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市 中 山东一 路 12 号 联系人 : 张佳 乐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传真:021 -63604196 客户电 话: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8)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连 志


联系人 :杨 天枝 联系电 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9)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星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 www.ewww.com.cn (10)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联系电 话:021-62821733 客户电 话: 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11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崔 少华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12)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刘 熠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传真:862168767981 客户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13)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电 话:95360 公司网 址:www.nesc.cn (14)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电 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15)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东吴 证券 大厦 联系人 :陆 晓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电 话:4008601555 公司网 址:http://www.dwzq.com.cn (16)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联系人 :夏 锐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电 话:400-8888-993 公司网 址:www.dxzq.net.cn (1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联系人 :姚 巍 联系电 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8)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 东省广 州天 河北路大 都会 广场 5 、18 、19、36 、38 、39、41 、42 、43、 44 楼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19)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客户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20)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人 :吕 卓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电 话:400-910-1166 (21)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电 话:95310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22)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钟 伟镇 联系电 话:400-888-6628 客户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2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楼至 26 楼 联系人 :李 颖 联系电 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24)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 98 号 联系人 :李 楠 联系电 话:021 -23219000 客户电 话: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5)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联系人 :陆 敏


联系电 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9 客户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26)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联系电 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电 话:95318 、400-809-6518(全 国)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27)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联系电 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电 话:400-820-9898 ,021-38929908 公司网 址:http://www.cnhbstock.com (28)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联系电 话:0591-96326 客户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29)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30)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 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联系人 :周 俊 联系电 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电 话: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31)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程 晨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传真:021-50783597 客户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32)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联系人 :周 一涵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www.stock.pingan.com (33)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联系人 :韩 笑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34)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户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35)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联系人 :黄 莹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 址: www.swhysc.com (36)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联系人 :黄 莹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37)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电 话:4000-776-123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38)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联系人 :杨蕾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39)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联系人 :董 一锋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40)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联系人 :张 煜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41)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联系人 :付 婷 联系电 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1344 客户电 话:400-800-8899 、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2)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 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 话:0591-38281963 客户电 话:95562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43)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010-66568292 客户电 话:95551 、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44)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9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9 —45 层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电 话: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45)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联系人 :孙 超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户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46)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联系人 :秦 雨晴 联系电 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47)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第 04 层、18-21 层 联系人 :张 鹏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电 话:95532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48)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联系人 :许 梦园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免长 途费)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49)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联系人 :刘 宏莹


联系电 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50)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 联系人 :马 静懿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51)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联系人 :孙 秋月 联系电 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52)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联系人 :童 彩平 联系电 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53)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李 孟军 联系电 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电 话:020-89629099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54)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公司网 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55)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公司网 址: 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7-5666 (56)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公司网 址: www.ifastp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84-0500 (2) 其它 销售 机构 情况 详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及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机 构 的相关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电话:021 -38505888 传真:021 -38505777 联系人 :章 希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丁 媛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 媛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黄浦 区湖 滨 路 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 楼普 华永道 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曹 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曹阳 五、基金简介 基金名 称: 华宝 兴业 未来 主导产 业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类 型: 契约 型开 放式 六、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通过挖 掘未 来主导 产业 的投资机 会, 力争实 现基 金资产 的 长期稳 健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包 括国 内依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包括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包括国 债、央 行票 据、金 融债券 、企业 债券 、公司 债券、 中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次 级债 券 、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政府 支持债 券、 地 方 政府债 、可转 换债券 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债券) 、债券 回购 、资产 支持证 券、银 行存款 (包括 协议存 款、 定期存 款及其 他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工 具、权 证、 股指期 货以及 经中国 证监 会 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将基 金资 产 的 0-95%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 其中 ,投资 于未 来主 导产 业主 题相关 股 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 保留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股指期 货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行 。 (三) 投资 策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采 取积 极的大 类资 产配置策 略, 通过宏 观策 略研究, 综合 考虑宏 观经 济、国 家 财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 产 业政策 、 以 及市 场流 动性 等方面 因素 , 对 相关 资产 类别的 预期 收益 进行动 态跟 踪, 决定 大类 资产配 置比 例。 2、股 票投 资策 略 经过多年 快速 增长, 我国 经济所面 临的 资源条 件、 环境条件 、人 口结构 条件 等关键 因 素发生 巨大 变化 , 进 入转 型期 。 以 房地 产、 传统 制 造业为 代表 的传 统主 导产 业的增 长模 式难 以为继 ,其地 位和影 响力 都在下 降,新 兴的、 代表 未来发 展方向 的未来 主导 产业逐 渐崛起 。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股 票选 择策略 , 将 “自 上而 下” 的行业 配置 策略 和 “ 自下 而上” 的股 票精 选策略 相结 合, 挖掘 未来 主导产 业的 投资 机会 。 (1) 未来 主导 产业 主题 界 定 未来主导 产业 是指我 国经 济转型过 程中 ,取代 以房 地产、传 统制 造业为 代表 的传统 主 导产业 ,成 为新 兴的 、代 表未来 发展 方向 的并 且对 国民经 济起 主导 作用 的产 业。 未来主 导产 业应 主要 具备 以下特 征: 1)行 业增 速快 。持 续一 定 时间内 行业 增长 率高 于同 期 GDP 增长 率, 且具 有持 续增长 的潜力 。 2) 技术 创新。 通过 研发 新 知识、 新技术 、 新工 艺、 新材料 等方 式, 开 发新 产 品或提 供 新服务 ,提 升产 品或 服务 的价值 。 3) 行 业带 动性及 影响 力较 强。 通 常包 括三 个方 面: 前向关 联效 应, 即带 动为 其提供 相 关设备 、 技术 和原材 料要 素的行 业发 展 ; 后向 关联 效应 , 即 为其 后端产 业的 发展提 供更 多 的 产品和 技术 , 带 动其 发展 ; 旁侧 关联 效应 , 即 带动 产业主 要分 布地 区的 基础 设施建 设、 市场 繁荣、 就业 面扩 大等 经济 、社会 、文 化的 发展 。 4) 国 家政 策支 持。 我国 的 经济转 型发 展方 向与 国家 政策导 向紧 密相 关, 国家 政策支 持 和重点 发展 的行 业, 通常 对国家 未来 发展 起决 定性 影响, 也极 有可 能成 为未 来主导 产业 。 综合考量 以上 四个标 准, 本基金将 投资 符合未 来主 导产业定 义的 相关行 业, 包括但 不 限于 : 通 信传 媒 、 计 算机 、 电 子 、 高 端机 械、 汽车 、 新 能源 、 环保 、 医 药 、 新兴消 费等 行业 及其细 分子 行业 。 未来随着 经济 发展到 不同 阶段,由 于特 定的居 民需 求以及国 家政 策导向 等多 种因素 的 共同作 用, 相应 的未 来主 导产业 的构 成可 能会 发生 变化, 本基 金将 根据 具体 情况对 其构 成进 行动态 调整 。 (2) 个股 投资 策略 在上述符 合未 来主导 产业 定义的行 业中 ,本基 金将 采取“自 下而 上”策 略, 依靠定 量 和定性 分析 相结 合的 方法 ,精选 优质 公司 。 1)定 性分 析 本基金将 深入 研究公 司的 基本面, 通过 分析公 司的 资本结构 、经 营模式 、创 新能力 、 产品的 市场 竞争 力等 多方 面的运 营管 理能 力, 选择 具有良 好经 营状 况、 具有 增长潜 力的 上市 公司股 票。 主要 关注 : a 、上 市公 司是 否具 有合 理 的资本 结构 ,是 否具 有充 分市场 化的 管理 层激 励机 制; b、上 市公 司是 否有 清晰 、 合理、 可执 行的 发展 战略 ; c 、 上市 公司 管理 层是 否具 有良好 的经 营能 力, 包 括 但不限 于团 队建 设、 市 场 开发、 研 发控制 等, 以及 管理 层是 否诚信 ; d、 上 市公 司的 新技 术或 创 新商业 模式 是否 具有 原创 性、 领先 性和 可实现 性 , 上市公 司 是否具 有持 续创 新能 力; e 、 上市 公司 的核 心产 品是 否具有 专利 保护 、 较高 的 市场竞 争力 、 盈利 能力 和 较大的 市 场需求 增长 空间 ; f 、上市 公司 是否 受到 国家 政策扶 持。 2)定 量分 析 本基金将 对反 映上市 公司 质量和增 长潜 力的成 长性 指标、盈 利指 标和估 值指 标等进 行 定量分 析 , 通 过行 业内 比较 、 历 史比 较等 方法 , 并 结合 行业未 来成 长空 间及 市场 情绪等 因素 , 挑选成 长性 好、 财务 健康 和估值 相对 合理 的个 股。 a 、 成长 性指 标: 预 测未 来 主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营 业利润 增长 率、 净利润 增 长率和 每 股收益 增长 率等 ; b 、盈利指标: 毛利率、营业利润 率、净利率、 净资产收益 率和经营活动 净收益/利润 总额等 ; c 、 估值 指标 : 市盈 率 (P/E ) 、 市 净率 (P/B ) 、 市销 率 (P/S ) 、 市盈 率相 对盈 利增长 比 率(PEG ) 、 企业 价值/ 息税 前利润 (EV/EBIT ) 和自 由现金 流贴 现(DCF )等。 3、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工具 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 投资 于债券 、货 币市场工 具和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率投资 工具 ,以有 效 利用基 金资 产, 提高 基金 资产的 投资 收益 。 首先,本 基金 将密切 关注 国内外宏 观经 济走势 与我 国财政、 货币 政策动 向, 预测未 来 利率变 动走 势, 自上 而下 地确定 投资 组合 的久 期。


其次,债 券投 资组合 的构 建与调整 是一 个自下 而上 的过程, 需综 合 评价 个券 收益率 、 波动性 、 到 期期 限、 票息 、 赋税 条件 、 流 动性、 信 用等级 以及 债券 持有 人结 构等决 定债 券价 值的影 响因 素。 同时, 本基 金将运 用系 统化 的定 量分 析技术 和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制度等 方法 管 理风险 ,通过 久期、 平均 信用等 级、个 券集中 度等 指标, 将组合 的风险 控制 在合理 的水平 。 在此基 础上 ,通 过各 种积 极投资 策略 的实 施, 追求 组合较 高的 回报 。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前提下 ,主 动进行 权证 投资。基 金权 证投资 将以 价值分 析 为基础 , 在采 用数 量化 模型 分析其 合理 定价 的基 础上 , 把握市 场的 短期 波动 , 进行 积极操 作, 在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力 争 实现稳 健的 超额 收益 。 5、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 依据 法律法 规并 根据风险 管理 的原则 参与 股指期货 投资 。本基 金将 通过对 证 券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研 究 , 采 用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 期货合 约 , 并充分 考虑 股指 期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 风险性 特征 。 6、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 通过 对宏观 经济 、资产池 结构 以及资 产池 资产所在 行业 景气变 化等 因素的 研 究, 综 合运 用久 期管 理、 收益率 曲线 、 个 券选 择和 把握市 场交 易机 会等 积极 策略, 在严 格遵 守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控制信 用风 险和 流动 性风 险的前 提下 , 选 择经 风险 调整后 相对 价值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 资 ,以 期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 7、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于其 他金 融产品,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监管 机 构的规 定及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制 定与 本基金 相适 应的投 资策 略 、 比例 限制 、 信 息披 露方 式 等。 (四) 投资 管理 1、决 策依 据 本基金 主要 依据 下列 因素 决定基 金资 产配 置和 具体 证券的 买卖 : (1)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环 境 及其对 中国 证券 市场 的影 响; (2) 国家 货币 政策 、产 业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3) 未来 主导 产业 主题 上 市公司 的发 展状 况和 跟踪 调研结 果; (4)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 2、投资 决策 流程 (1) 投资 决策 机制 公司的投 资决 策实行 投资 决策委员 会领 导下的 基金 经理负责 制, 由基金 经理 根据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的授 权具 体承 担基金 管理 工作 。 投 资总 监负责 监督 管理 基金 日常 投资活 动。 公司 投资决 策机 制为 分级 授权 机制, 即: 第一级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定 基金 经理 的投 资组 合配置 提案 和重 点投 资; 投资决策 委员 会是公 司基 金投资的 最高 决策机 构, 以定期或 不定 期(会 议频 率每月 不 少于一 次) 会议 的形 式讨 论和决 定基 金投 资的 重大 问题。 第二级 ,投 资研 究联 席会 议。确 定投 资组 合配 置提 案。 研究部、 投资 管理部 定期 或不定期 (会 议频率 双周 一次或更 多) 召开投 资- 研究联 席 会议, 研究 、 交 流投 资信 息, 探 讨、 解决 投资 业务 的有关 问题 。 双 周投 资- 研究联 席会 议就 研究部 提交 的全 市场 模拟 组合与 配置 、 宏观 及行 业策 略, 以及 研究 员提 交的 各行 业模拟 组合 、 三级股 票池 、 重 点投 资品 种等进 行充 分讨 论。 基金 经理根 据联 席会 议的 成果 及自身 判断 确定 投资组 合配 置提 案。 第三级 ,基 金经 理。 在各 自的权 限内 执行 和优 化组 合配置 方案 。 (2) 投资 流程 1)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投 资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 召 开会 议, 负责 就基 金重大 战略 、资 产配 置 做 出决策 。 2)研究 人员 负 责投 资研 究 和分析 研究人 员 根 据自 身以 及其 他研究 机构 的研 究成 果 , 构 建初选 股票 池和 策略 精选 股票池 , 就基金 的股 票、 债券 、现 金比例 和个 股买 卖 提 出建 议。 3)基 金经 理小 组负 责投 资 执行 基金经理 小组 根据宏 观经 济和行业 发展 ,提出 投资 组合的资 产配 置比例 建议 , 同时 结 合 股票 排序 和 研 究员 的报 告, 形 成投 资计 划提 交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并根 据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的 决策, 具体 实施 投资 计划 。


投资组合 方案 经投资 决策 委员会审 核后 ,基金 经理 向交易 部 下达 具体的 投资 指令, 交 易员根 据投 资决 定书 执行 指令。 4)绩 效评 估 主要包括 四项 核心功 能: 风格检验 、风 险评估 、投 资绩效的 风险 调整和 业绩 贡献, 由 绩效评 估人员 利 用相 关工 具评估 。 5)内 部控 制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副总经 理、 监察 稽核 部和 风 险管理 部负 责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并检查 执行 情况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55% + 上 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 ×45% 沪深 300 指数 是由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联合 编制 ,中 证指 数公 司发布 的 反映中 国 A 股市 场整体 走 势的指 数。 具有 市场 认可 度高、 代表 性强 、编 制透 明等特 点。 上证国债 指数 是由中 证指 数公司编 制并 发布, 以上 海证券交 易所 上市的 所有 固定利 率 国债为 样本 ,按 照发 行量 加权而 成。 具有 良好 的债 券 市场 代表 性。 作为混合 型基 金,选 择上 述业绩比 较基 准能够 客观 、合理地 反映 本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 征。 如果今后 法律 法规发 生变 化,或证 券市 场中有 其他 代表性更 强或 者更科 学客 观的业 绩 比较基 准适 用于 本基 金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及 时公 告, 而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 一只 主动投 资的 混合型基 金 , 其长期 平均 预期风险 和预 期收益 率低 于股票 型 基金 ,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 货币市 场基 金。 (七)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95% , 投资 于未 来主 导产 业主 题相关 股 票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本基 金 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 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不 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的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15) 当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 时 ,需 遵守 下列 投资比 例限 制 : 1)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 20% ; 4)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6)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7)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与 基 金托管 人在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根据 比例 进行投 资。 基金 管理人 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 等各种 风险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 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或变更上 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或 按变 更后 的规定 执行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行 政 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取消上 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限制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和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和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所 载的数 据截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据 未 经审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50,107,183.12 78.58 其中: 股票


150,107,183.12 78.58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0,840,648.16 21.38 8 其他资 产


84,444.73 0.04 9 合计





191,032,276.01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0,033,683.29 26.58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693,000.00 0.37 E 建筑业 3,048,800.00 1.6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5,097,485.45 2.7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5,571.91 0.0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17,468.03 0.01 J 金融业 79,855,500.00 42.42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1,189,150.00 5.94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15,299.99 0.06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1,224.45 0.02 S 综合 - - 合计 150,107,183.12 79.74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999 招商证 券 270,000 5,775,300.00 3.07 2 601688 华泰证 券 255,000 5,768,100.00 3.06 3 000776 广发证 券 300,000 5,694,000.00 3.02 4 601211 国泰君 安 260,000 5,623,800.00 2.99 5 601628 中国人 寿 200,000 5,548,000.00 2.95 6 000800 一汽轿 车 400,000 5,504,000.00 2.92 7 000783 长江证 券 550,000 5,357,000.00 2.85 8 300070 碧水源 290,000 5,222,900.00 2.77 9 600511 国药股 份 170,000 5,071,100.00 2.69 10 601555 东吴证 券 400,000 4,884,000.00 2.59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未 来主 导产 业基 金截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持仓 前十名 证券 中的 国泰 君安 (601211) 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 收到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 理委 员会 整改通 知。 因其 内核 机构 履职的 独立 性 存在缺 陷,未 在规定 时间 内完成 并报送 《持续 督导 现场检 查工作 报告》 。并且 在推荐 企业进 入全国 中小企 业股份 转让 系统挂 牌过程 中,对 企业 关键业 务流程 、购销 情况 的核查 不充分 。 拟责令 公司 改正 、增 加内 部合规 检查 次数 并提 交合 规检查 报告 。 未来主 导产 业基 金截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持 仓前 十 名证券 中的 华泰 证券 (601688) 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收 到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整 改通知 。 因公 司营 业部 及 资产管 理子 公司 分别利 用同 名微 信公 众号 、 官方 网站 向不 特定 对象 公开宣 传推 介私 募资 产管 理产品 , 违 反相 关 法规 。决 定对 公司 采取 责令改 正的 行政 监督 管理 措施。 华泰证 券 (601688) 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收 到全 国中 小 企业股 份转 让系 统整 改通 知。 因 华泰证 券作为 主办券 商未 核实对 禹州源 衡水处 理有 限公司 《行政 处罚决 定书 》的内 容差异 ,导致公 开转 让说 明书 披露 的处罚 金额 为叁 万元 整与 上述 《行 政处 罚决定 书 》 金额不 符 。 现 决 定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采取要 求提 交书 面承 诺的 自律监 管措 施。 华泰证 券 (601688) 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收 到全 国中 小 企业股 份转 让系 统整 改通 知。 因 华泰证 券未 勤勉 履行 补充 核查义 务 , 现 决定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采 取要 求提 交书面 承诺 的 自律监 管措 施。 华泰证 券(601688) 于 2017 年 4 月 7 日收 到全 国中 小企业 股份 转让 系统 整改 通知。 因 华 泰 证 券 未 能在 知 悉 或 者应 当 知 悉 挂 牌公 司 发 生 违规 对 外 担 保 之日 起 十 五 个转 让 日 内 对其 进 行 现场 检查, 违反 了《 全国 中 小企 业股 份转 让系 统主 办 券商 持续 督导 工作 指引 ( 试行)》, 未能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持续 督导义 务 。 现 决定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采 取要 求提 交书面 承诺 的 自律监 管措 施。 华泰证 券 (601688) 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收 到天 津证 监 局警告 。 因华 泰证 券营 业 部员工 刘某蕾 代 客 户在 《融 资融 券交易 风险 揭示 书》 上抄 写 “以 上 《 融资 融券 交易 风险揭 示书 》 的 全部内 容, 本人 确认 已阅 读并完 全理 解, 愿意 承担 融资融 券交 易的 风险 和损 失” 的 内容 。 决 定对营 业部 采取 出具 警示 函的监 督管 理措 施。 未来主 导产 业基 金截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持 仓前 十 名证券 中的 广发 证券 (000776) 于 2016 年 11 月 24 日收 到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辽 宁监管 局整 改通 知。 因公 司营口 学府 路 证券营 业部 在代 销宝 盈新 动力 3 、7、15 号 产品 过程 中,未 能全 面、 公正 、准 确地介 绍金 融 产品有 关信 息, 充分 说明 金融产 品的 主要 风险 特征 , 未能 保证 金融 产品 营销 人 员充 分了 解所 负责推 介金 融产 品的 信息 , 营业 部在 产品 销售 过程 中的风 险揭 示不 到位 , 对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营口 学府 路证 券营 业部采 取责 令改 正的 措施 。 广发证 券(000776) 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处罚 决定 。因 公司 在未采 集 上述客 户身 份识 别信 息的 情况下 , 未实 施有效 的了 解客户 身份 的回 访、 检查 等程序 。 对广 发 证券责 令改 正, 给予 警告 ,没收 违法 所 得 6,805,135.75 元 ,并 处以 20,415,407.25 元 罚款 。 未来主 导产 业基 金截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持 仓前 十 名证券 中的 招商 证券 (600999) 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收 到深 圳证监 局整 改通 知。 由于 公司在 为客 户开 立 PB 系 统账户 的时 候, 对客户 的尽 职调 查不 完整 , 违反 了 《 证券 公司 监督 管理条 例》 的有 关规 定。 现决定 对公 司采 取责令 改正 并暂 停新 开立 PB 系 统账户 3 个 月的 行政 监管措 施。 同时 要求 公司 应对 PB 系统 相关业 务开 展情 况进 行全 面自查 ,并 自收 到决 定书 之日起 30 日 内向 深圳 证监 局提交 自查 整 改报告 。 未来主 导产 业基 金截 至 2017 年9 月 30 日 持仓 前十 名证 券中的 东吴 证券(601555) 于2016年 11 月 23 日 收到 江苏 证 监局整 改通 知。 因公 司, 向 特定对 象发 布的 研究 报告 因审核 工作 不 到位, 报告 质量 存在 严重 问题, 相关 推测 及结 论不 客观, 反映 公司 存在 内部 管理不 完善 、 从 业人员 合规 意识 淡薄 等问 题。决 定对 公司 采取 责令 限期改 正的 行政 监管 措施 。 东吴证 券(601555) 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 收到 全国 中 小企业 股份 转让 系统 整改 通知。 因 东吴证 券作 为欢 乐逛 的主 办券商 未充 分履 行勤 勉尽 责的义 务 , 导 致欢 乐逛 在挂 牌前未 披露 前 述关联 交易 , 构 成信 息披 露违规 。 现 决定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采 取要 求提 交书面 承诺 的自 律监管 措施 。 东吴证 券(601555) 于 2017 年 5 月 24 日 收到 深圳 证监 局整改 通知 。 因 其存 在以 下 问题: 自成立 以来 长期 未按 要求 报送机 构监 管报 表, 多次 提醒后 , 仍未 有效整 改 ; 在自查 报告 中未 如实反 映上 述问 题, 存在 瞒报情 况 ; 分 支机构 负责 人变更 换领 许可 证存 在延 迟; 现决 定东 吴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采 取责 令改正 的监 管措 施, 并在 辖区内 予以 通报 。 本基金管 理人 通过对 上述 上市公司 进行 进一步 了解 和分析, 认为 上述处 分不 会对公 司 的投资 价值 构成 实质 性影 响, 因 此本 基金 管理 人对 上述股 票的 投资 判断 未发 生改变 。 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其 余五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没 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或 在本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0,504.1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834.78 5 应收申 购款 5,105.8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4,444.73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七、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基金 过往 业 绩不代 表未 来表 现, 本报 告中所 列 数据未 经审 计 。 1、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1/04-2016/12/31 -6.90% 0.84% -1.15% 0.41% -5.75% 0.43% 2017/01/01-2017/09/30 -0.64% 0.61% 8.82% 0.32% -9.46% 0.29% 2016/11/04-2017/09/30 -7.50% 0.66% 7.56% 0.34% -15.06% 0.32%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华宝兴 业未 来主 导产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16 年 11 月4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于 2016 年 11 月 4 日, 截止 2017 年3 月31 日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生 效未满 一年 。 2、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定 ,截 至2017 年3 月 31 日,本 基金 尚处 于建 仓期。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售机 构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部分相 关内 容或其 他相关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销 售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者 应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者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其 他销 售机 构和 直销e 网金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 金额为100 元人 民币 ( 含申 购费) 。 通过直 销柜 台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 10 万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追加 申购 最低金 额为 每 笔1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已 在基 金管 理人 直 销柜台 购买 过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投资 者 , 不 受直销 柜台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但 受追 加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制 。 各销 售 机构对 最低 申购 限额 及交 易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其他销 售机 构的 投资 者欲 转入直 销柜 台进 行交 易要 受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调 整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按 照份额 进行 赎回 , 申 请赎 回份额 精确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单 笔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100 份。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销 售机 构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全 部赎 回。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投资 者每 个基 金交 易账户 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限制 、 单 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等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金 采取 前端 收费 模式 收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投资 者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费 率按 每笔申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表 如下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100 万 以下 1.5% 大于等 于100 万 ,小 于 200 万 1.0% 大于等 于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5% 5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1000 元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 记费 等各项 费用 。 2 、赎 回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随 基金 持有时 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表 如下 :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小于7 日 1.50% 大于等 于7 日, 小 于 30 日 0.75% 大于等 于 30 日 ,小 于 1 年 0.50% 大于等 于1 年, 小 于 2 年 0.25% 大于等 于2 年 0 注:此 处一 年 按365 日计 算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对 于收 取的 持续 持有 期少于 30 日 的投 资者 的赎 回费,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全 额计入 基金 财 产。对 于收 取的 持续 持有 期长于 等于 30 日 但少 于 3 个月的 投资 者的 赎回 费, 基金 管 理人 将 不低于 其总 额 的75% 计入 基金财 产 。 对 于收 取的 持 续持有 期长 于等 于 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 月的 投资者 的赎 回费 , 基 金管 理人将 不低 于其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长 于 6 个 月的投 资者 , 应 当将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25% 计入 基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结 算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注:此 处1 个月 按 30 日计算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的 情形下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的 情形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舍去尾 数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申 购费 用、 净 申购 金额 的计 算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资产 承担 。 例:假 定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86 元 ,某 投资 者 当日投 资 10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对 应 的本次 前端 申购 费率 为 1.5% ,该 投资 者可 得到 的基 金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5%)=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522.17 =1,477.83 元 申 购份 额=98,522.17/1.086 =90,720.23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1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086 元 ,可得 到 90,720.23 份基 金份 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本 基 金1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 为两年 三个 月 ,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15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150=11,500.00 元 赎回费 用=11,500 ×0%=0 元 赎回金 额=11,500-0=11,500.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持有 期限 为两年 三个 月 ,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 份 额净值 是1.15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1,500.00 元。 3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理登 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T+2 日 起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 的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登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并最迟 于 开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 购申请 。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者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时 , 可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 赎回申 请。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 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至 迟于重 新开 放日依 法 公告。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四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五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人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七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者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 低 申购 金额。 (十八 )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顺 延至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结束 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或 不可 抗力情 形消 除之 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支 付。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法 定节假 日 、 休息日 结束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 可抗 力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支付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第 3-9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招募说明书》更 新部 分的说明 根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对《华 宝兴业 未来主 导产 业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作如 下更 新: 1 、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更新了 基金 管理 人的 相关 信息。 2 、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更新了 基金 托管 人的 相关 信息 。 3 、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更新 了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相关 信息 。 4 、


“九 、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转换 ” 更 新了 本基 金办 理转换 业务 的销售 机 构及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转 换的相 关信 息。 5 、 “ 十、 基金 的投 资” 更新了 本基 金 截 至 2017 年9 月30 日的 投资 组合 报 告。 6 、 “ 十一 、基 金的 业绩 ”更新 了 本 基金 截 至 2017 年9 月30 日的 基金 业绩 数 据。 7 、 “ 二十 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更新 了本 基金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相关 信息。


8 、 “ 二十 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对 本报 告期 内的 相关公 告作 了信 息披 露。 上述内 容仅 为摘 要, 须与 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后面 所载之 详细 资料 一并 阅读 。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