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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天添益货币A(003391)

建信天添益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建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江 苏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〇 一七 年 十 二 月建信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9 月 9 日证监许可 【2016】 2067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0 月 18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
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风险
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债券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
本 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
融机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0 月 1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建信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25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6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3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78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0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81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2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5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第 一部 分


前 言 《建信天 添益货 币市场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以 下简称“ 本招募 说明书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建信天 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 本基金:指建信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建 信天添益 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建信天 添益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指《 建信天添 益货币 市场基 金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建信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订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 包括颁 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及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 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25 、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指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49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等的过程; 5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 分设 A 、B 、C 三类基金份额,三类 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用计提费率不同,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55、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B 类基金份额:指 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C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9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批准设 立 。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5% ; 美 国 信 安 金 融 服务公司,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 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 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 《公 司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国建设银行 突出贡献 奖、河 南省五 一劳动奖 章获得 者。1983 年毕业 于辽宁 财经 学院基建财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务与信用专业,获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 部副总经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业 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2006 年 5 月起 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2011 年 3 月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 监,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建信资本管 理公司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 院 EMBA 。 历 任 中 国建 设 银 行 总行 筹 资部 证券 处 副 处 长, 中 国建 设银 行 总 行 筹 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 事,现 任 中国建设 银行 个人存 款 与投资部 副总 经理。1990 年 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 经 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 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 助理。 张维义先 生, 董事, 现 任信安北 亚地 区副总 裁 。1990 年毕 业于 伦敦 政治经 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 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 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 (马来西亚) 资 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台湾) 首席 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 有 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官。 1989 年毕业 于新加 坡 国立大学 。历任 新加坡 普华永道 高级审 计经理 ,新加坡法 兴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 场行销总监。 华淑蕊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毕 业于吉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长春日报》新闻中心农村工作部记 者,湖南卫视 《听我非常道》 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 锦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七部副总经理、 理财中心总经理、财富管理总监兼理财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财富 管理中心总经理(MD )。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5 年毕业于 中国人 民大学 财政金融 学院,1988 年毕业于 中国人 民银行 研究生部。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银保 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美国国 际保险集团 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限公司总 裁兼首席行 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兼 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 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研 究生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 经 理 ; 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投资托管服务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任 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 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 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机构与 战略 研究部 总 经理。1992 年获 北京 工业大学 工业 会计专 业 学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 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 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华电财务公司) 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 经理。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严 冰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2003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副总经 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 (二级部) 总经理,英国 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ACCA)资 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 获学士学位;2010 年毕业于香港 中 文 大 学, 获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师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 于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 安 晔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1995 年 毕业于 北 京工业大 学计算 机应用 系,获得 学士学 位。历 任中国建设 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目经 理、代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 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 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长办 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 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 综合管理 部总监 、投资 管理部副 总监、 专户投 资部总监 和首席 战略官 ;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 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 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 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 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 作) 、总监、公司首席市场 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 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 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 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 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 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建良先生,双学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2005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 设银行厦门分行,任客户经理;2007 年 6 月调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金融市场 部,任债券交易员;2013 年 9 月加入我公司投资管理部,历任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3 年 12 月 10 日起任建 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1 日 起任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 17 日起任建 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9 月 17 日起任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14 日 起任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 26 日起任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2 日起任建信 现金添益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13 日 起任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0 月 18 日起任建信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高珊女士,硕士。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6 月期间在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 作,任交易员。2007 年 6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初级交易员、交易 员,2009 年 7 月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2 年 8 月 28 日起任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 20 日起任建信 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29 日起任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 17 日起任建信 周盈安心理财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20 日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2015 年 8 月 25 日起任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3 日至 2017 年 6 月 9 日任建信鑫盛回报灵活配置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 26 日起任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0 月 18 日起任建信 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 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 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 规,并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及其董 事、监事 、高级 管理人 员和其他 从业人 员承诺 防止以 下禁止性行 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 人、代 表人、受 雇人或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覆盖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立独 立的督 察长与 监察稽核 部门, 并使它 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部门 和岗位 的设置 权责分明 、相互 牵制, 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4 )有 效性原 则。公 司的内部 风险控 制工作 必须从实 际出发 ,主要 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 火墙原 则。公 司的投资 管理、 基金运 作、计算 机技术 系统等 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的 制定,应 具有前 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 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 公司确 知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 部控制 制度是本 公司董 事会及 管理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 公司承 诺将根 据市场环 境的变 化及公 司的发展 不断完 善内部 控制制 度。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第 四部 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 年 1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3.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 】619 号 联系人:赵越 电话:025‐58588112 二、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条线现有员工 47 名,来自 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不同 的行 业, 具有 会计 、金 融、 法律 、IT 等不 同 的专 业知 识背 景, 团队 成员 具有较 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良好的服务意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门管理层有 20 年以 上金融从业经验,精通国内外 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 年,江 苏银 行先 后获得基 金托 管业务 资 格及保险 资金 托管业 务 资格。 江苏银行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 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 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 产品线已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 商 资 管 计 划 、 产 业 基 金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QDII 专 户 资 产 等 。 江 苏 银 行 将 在 现 有的基础上开拓创新继续完善各类托管产品线。江苏银行同时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供提供现金管理、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2 )确 保我行 有关托 管的各项 管理制 度和业 务操作规 程在托 管业务 中得到 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3 )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 江 苏 银 行 内 审 部 和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的 监 察 稽 核人员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 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 实行全员 、全程 风险控 制方法” ,内部 控制必 须渗透 到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 ) 预 防 性 原 则 。 必 须 树 立 “ 预 防 为 主 ” 的 管 理 理 念 , 以 业 务 岗 位 为 主 体,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 问题的产生。 (3 )及 时性原 则。各 团队要及 时建立 健全各 项规章制 度,釆 取有效 措施加 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 立性原 则。托 管业务内 部控制 机构必 须独立于 托管业 务执行 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 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 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 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金监 督子系 统,对 各基金投 资运作 比例控 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 控 , 发 现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款指 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段发 现基金 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 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 )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 )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定期 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 址:www.ccbfund.cn 。 2、 代销机构


(1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9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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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10 )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11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2)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13 )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14 )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15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16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1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18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9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20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 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2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张 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22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23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A 座 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冠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24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热线:4000-618518400-817-5666010-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25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孙艳利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大 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沈兆杰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 (申) 购的金额等级或其他 条件,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 类别 。 本 基 金将设 A 类、B 类和 C 类三类基金份额,三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 单独公布 每万份 基金净 收益和七 日年化 收益率 。 根据 基金实 际运作 情况,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情况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开通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第 七部 分


基 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9 月 9 日证监许可 【2016】2067 号 文注册 。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 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6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8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 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 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 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 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 时间: 本基金 向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同 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首次认购 最低金额为 0.01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B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首次 认购最低金额为 0.01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C 类基 金份额 投资者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500 万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 息,其中利息以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计算如下: 认购份数= (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十三、 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 露。 2、认购确认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 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至 2016 年 10 月 17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3,000,019,086.00 元。本次 募集认 购资金 在募集 期 间产生 的利息 共计人民 币 0 元 。本 次募集有效 认购户数为 458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募 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3,000,019,086.00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 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江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建信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托管专户。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第 八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 金募 集期限 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资 者已缴纳 的款 项,并 加 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第 九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 申购, 具 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 赎回, 具 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 且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视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本基金 的总规 模限额 ,但应最 迟在新 的限额 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等业 务时应 提交的 文件和办 理手续 、处理 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A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0.01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 0.01 元;B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0.01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 0.01 元;C 类 基金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500 万元,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 账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设置最低限额。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 照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在特定 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根据实际 情况对 以上限 制进行 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本基 金不收 取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用。 2 、 在 满 足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 当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中央 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 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 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相关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并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 1.00 元,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 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 金额=赎回份额× 1.00 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当日超出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总规模限制。 6、为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特 定市场 条件下 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7、当影 子定价 法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与摊余 成本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时。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2、3 、5、6、7、8 项暂停 申 购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或累 计未分 配净收 益小于零 的情形 ,为保 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 生巨额赎回。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 额登记 机构、销 售机构 等因异 常情况 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7、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 算赎回 金额。若 出现上 述第 5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 10%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 过 前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即认 为 是 发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 书规定 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 的时 间,最迟 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每万份基金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基金份额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以及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稳定的、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同 业存单 ;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 4、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中 国人民 银行认 可的其他 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个券选择策略、利率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政策形势、信用状况、利率走势、资金供求 变化等的综合判断,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风险收益、估值水平特 征,决定基金资产在债券、银行存款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 调整。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基金将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流动性分析、信用风险 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3、利率策 略 通过全面 研究 GDP 、 物价、就 业以 及国际 收 支等主要 经济 变量, 分 析宏观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 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 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4、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 内市场失衡;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 的失衡。这种失衡将带来一定市场机会。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 研究其中的规律,据此调整组 合 配 置 , 改 进 操 作 方 法 , 积 极 利 用 市 场 机 会 获 得 超额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 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 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 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 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 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3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构发 行的债 券、非 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 情 形 外 , 债 券 正 回 购的 资 金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 不得超过 20% 。 (5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期限 的银行 存款( 不包括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存款期 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投 资 于 不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同 一 商 业 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8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 金 融债券以 及五个 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9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 、 银行定期 存款 等流动 性 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的 10 %; (11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以最新的规定为准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 (1) 、第 (7) 和第 (11 ) 项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 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 具 产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期 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负债 ×剩余期限+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2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 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 负债×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资 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3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 活期存 款、清 算备付金 、交易 保证金 的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回购 (包括 正回购 和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 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 定期存 款、同 业存单的 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 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 算; 4)中央 银行票 据的剩 余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以计算日 至中央 银行票 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 中债券 的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是 指计算日 至债券 到期日 为止所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A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 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B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前)。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 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 款利息的收益。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体制和流程 1、投资决策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易部 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基金合同、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权限设 置和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审批重 大投资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跟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 目标。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 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2、投资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资管 理流程包括四个步骤。 (1 )研究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外部的研究成果,了解国 家宏观货币和财政政策,对资金利率走势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进行监测, 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撰写宏观策略报告、利率监 测报 告、债券发行人资信研究报告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作为 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 宏观经济环境、利率走势、债券发行人信用级别变化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情况 等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2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 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及重大投 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范围 等总体投资方案,并结合研究人员 提 供 的 投 资 建 议 、 自 己 的 研 究 与 分 析 判 断 、 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对于超出权限 范围的投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 议。 (3 )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 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 合规的,交易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 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 )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 回顾前期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参考。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务指 标、净 值表现 和投资组 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3,662,474,494.70 21.38 其中: 债券 3,662,474,494.70 21.3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806,606,068.54 22.2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93,398,818.73 1.13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9,565,463,218.07 55.83 4 其他资 产 98,285,232.17 0.57 5 合计 17,132,829,013.48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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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3.8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400,619,199.07 2.4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 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3、 基金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8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8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4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 天。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30.78


2.40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 )-60 天 20.36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 )-90 天 18.35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 )-120 天 7.83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 ( 含 )-397 天 (含) 24.53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1.84 2.40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 240 天。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199,727,289.69 7.1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199,727,289.69 7.1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2,462,747,205.01 14.72 8 其他 - - 9 合计 3,662,474,494.70 21.90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6、 报告 期末按 摊余成 本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716169 17 上 海银 行CD169 5,000,000 497,993,595.49 2.98 2 111780919 17 广 州银 行CD056 4,000,000 399,531,583.34 2.39 3 170204 17 国开 04 3,600,000 359,299,234.41 2.15 4 111718294 17 华 夏银 行CD294 3,200,000 318,571,170.23 1.90 5 150201 15 国开 01 3,100,000 310,281,975.32 1.85 6 111712135 17 北 京银 行CD135 3,000,000 299,779,615.29 1.79 7 140225 14 国开 25 1,700,000 170,056,509.52 1.02 8 170308 17 进出 08 1,600,000 160,196,610.49 0.96 9 111717158 17 光 大银 行CD158 1,600,000 159,424,130.09 0.95 10 111711310 17 平 安银 行CD310 1,200,000 119,762,364.38 0.72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7、 “ 影子定价” 与“ 摊余 成本法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 含)-0.5%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15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90%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工 作 日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0.0057%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 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25% 。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 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5% 。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基金计 价采用 摊余成本 法,即 估值对 象以买入 成本列 示,按 票面利 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 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 1.0000 元。 (2 )本 基金该 报告期 内投资前 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体均 无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 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28,767.10 3 应收利 息 97,498,633.52 4 应收申 购款 457,831.55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98,285,232.17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天添益货币 A 阶 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 收益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 - 2016 年 12 月31日 0.6115% 0.0019% 0.2774% 0.0000% 0.3341% 0.0019% 2017 年 1 月 1 日 —2017 年9 月30 日 3.0483% 0.0009% 1.0097% 0.0000% 2.0386% 0.0009%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 -2017 年9 月 30 日 3.6785% 0.0017% 1.2871% 0.0000% 2.3914% 0.0017% 天添益货币 B 阶 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 收益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 - 2016 年 12 月31日 0.5558% 0.0031% 0.2774% 0.0000% 0.2784% 0.0031% 2017 年 1 月 1 日 —2017 年9 月30 日 2.8054% 0.0009% 1.0097% 0.0000% 1.7957% 0.0009%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 -2017 年9 月 30 日 3.3768% 0.0020% 1.2871% 0.0000% 2.0897% 0.0020% 天添益货币 C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阶 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 收益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 - 2016 年 12 月31日 0.6302% 0.0019% 0.2774% 0.0000% 0.3528% 0.0019% 2017 年 1 月 1 日 —2017 年9 月30 日 3.0505% 0.0009% 1.0097% 0.0000% 2.0408% 0.0009%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 -2017 年9 月 30 日 3.6999% 0.0016% 1.2871% 0.0000% 2.4128% 0.0016%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 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余成本 法”, 即计价 对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 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 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 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 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 制在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 过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用公 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基 金 合同约定进行复核。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估值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内(含第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 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 份额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 估值 出现错 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 日分配 、按日 支付”。 本基 金 根据每 日基金收 益情况 ,以每 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投资人当日收益分 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4、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支付, 并只采 用红利 再投资的 方式。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 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已实现收益小 于零,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待其后累计收益 大于零时,即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其收益将结清; 5 、T 日 申 购 且 成 功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 自 T+1 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 分配权 益;T 日 赎 回 且 成 功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 自 T+1 日 起 不 享 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开放 日公告一 次,披 露公告 截止日前 一个开 放日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 的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节假 日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 益 率, 以及节假 日后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首个开放 日的每 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经 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 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管 理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7%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7%÷ 当年天数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B 类基金份额的年 销 售服 务费率为 0.25% ,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各类基金份额销售 服务费的计算方法相同,具体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 务费划 付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 、基 金费用 的 种类中第 4-10 项费 用”,根 据有 关法规 及 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执行。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 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 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 值 、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2、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 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 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 面报告方式。 (六 )临时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 、管理费、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 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 基金资产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形;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 的情形;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7 日 年 化 收 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或者用 XBRL 电 子方式复核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第 十八 部分


风险揭示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短期金融工具,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 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 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 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 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 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对本基金产品而言,主要是指信 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或存款银行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而波动,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位调整可能使资产 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 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 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五、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以下几种: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 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2、交易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而造 成的风险,或者由 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六、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 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第 十九 部分


《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 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 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第 二十 一部 分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第 二十 二部 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务 体系。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 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 话费用)、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 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 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 中心 提供每 周 一至每周 五, 上午 9 :00~17:00 的 人工电 话咨询 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将 其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公 司 客 服 中 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账户确认书寄送服务 对于准确完整地预留了地址及邮编的投资人,本公司将于投资人开户确认 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制 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人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 下,将为已订制账单 服务的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 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 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 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 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 纸质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 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 预留了准确 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人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四、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信息 查询: 客户可 通过网站 查询 基 金净值 、产品信 息、建 信资讯 、公司 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 查询: 投资人 可通过网 上“账 户查询 ”服务查 询账户 信息, 查询内 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人还可通 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 问题: 汇集了 客户经常 咨询的 一些热 点问题, 帮助客 户更好 地了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 7、客户 留言: 通过网 上客户留 言服务 ,可将 投资人的 疑问、 建议及 联系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五、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可获得免费手机 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 的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六、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户信息, 输入查 询密码 错误累计 达 6 次 账户 即被锁定 。此时 可致电 客服电话转 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 七、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 席、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 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自 2017 年 4 月 18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7 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 告事 项 法 定披 露方式 法 定披 露日期 1 关于建信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A 快 速赎回业务定时暂停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9-29 2 关于建信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A 快 速赎回业务恢复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9-18 3 建信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A 类份额 开 通 直 销 柜 台 渠 道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并暂停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8-31 4 关于建信天添益基金 A 类份额快速 赎回业务恢复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8-16 5 关于建信天添益基金 A 类份额快速 赎回业务暂停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8-16 6 关 于 新 增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建 信 睿 源 纯 债 债 券 等 基 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7-19 7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认 购 申 购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6-12 8 关 于 新 增 中 证 金 牛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6-06 9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实 行网上直销认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4-24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10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开 展 网 上 直 销 开 通 基 金 赎 回 转 申 购 功 能并实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4-24 11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赎 回 转 认 ( 申 ) 购 功能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4-24 12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对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调 整 增 值 宝 栏 目 和 增 加超级增值宝栏目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4-24 13 关于建信天添益基金 A 类份额快速 赎回业务定期暂停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4-24 14 关 于 建 信 天 添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和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的 公 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4-24 投资者可通过 《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和基 金管理 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第 二十 四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 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第 二十 五部 分


备 查 文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建信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二 〇一 七年十 二月 一日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附 件一 :《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 -66228888 (二 ) 基金托管人 简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 年 1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3.9 亿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份额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 )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 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及托管 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及 《托 管协议》 规定 的行为,还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 违反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并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增 加、减 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前提 下,基 金管理 人、基金 份额登 记机构 、代销 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 (4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且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当 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与摊余 成本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 0.5% ,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所有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八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并终止。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四)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五)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六)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 日分配 、按日 支付”。 本基金 根据每 日基金收 益情况 ,以每 万份基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投资人当日收益分 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4、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支付, 并只采 用红利 再投资的 方式。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 投资者基金 份 额 不 变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尽 量 避 免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于零,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待其后累计收益 大于零时,即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其收益将结清; 5 、T 日 申 购 且 成 功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 自 T+1 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 分配权 益;T 日 赎 回 且 成 功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 自 T+1 日 起 不 享 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开放 日公告一 次,披 露公告 截止日前 一个开 放日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 的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节假 日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 日后 首个开放 日的每 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经 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 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四、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 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管 理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7%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7%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B 类基金份额的年 销售服 务费率为 0.25% ,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各类基金份额销售 服务费的计算方法相同,具体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 务费划 付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 、基 金费用 的 种类中第 4-10 项费 用”,根 据有 关法规 及 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稳定的、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 、同 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业债务融资工具; 4、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中 国人民 银行认 可的其他 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已 进入最 后一 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3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构发 行的 债 券、非 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 情 形 外 , 债 券 正 回 购的 资 金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 不得超过 20% 。 (5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6 )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期限 的银行 存款( 不包括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存款期 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30% ;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投 资 于 不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同 一 商 业 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8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以 及五个 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9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 、 银行定期 存款 等流动 性 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 3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 %; (11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以最新的规定为准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 (1) 、第 (7) 和第 (11 ) 项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负债 ×剩余期限+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2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 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0 负债×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资 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3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 活期存 款、清 算备付金 、交易 保证金 的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回购 (包括 正回购 和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 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 定期存 款、同 业存单的 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 算; 4)中央 银行票 据的剩 余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以计算日 至中央 银行票 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 中债券 的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是 指计算日 至债券 到期日 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A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 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B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1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余成本 法”, 即计价 对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和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 据 的 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 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 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 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 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 制在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 过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用公 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 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 合同约定进行复核。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 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 值、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2、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3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4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 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5 附 件二 :《 托管 协议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 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 年 1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3.9 亿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6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同 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4、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中 国人民 银行认 可的其他 具有良 好流动 性 的货 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融券比例及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3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构发 行的债 券、非 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 情 形 外 , 债 券 正 回 购的 资 金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 不得超过 20% 。 (5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7 (6 )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期限 的银行 存款( 不包括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存款期 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投 资 于 不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同 一 商 业 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8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以 及五个 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9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 、 银行定期 存款 等流动 性 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910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 %; (11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以最新的规定为准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 1) 、第 7) 和第 11 )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8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交易对手名单更新后,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 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 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 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9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 准确。 2、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或 拒 绝 结 算。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应收 资金到 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七)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 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0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1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依据合 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 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 具有托管 资格的 商业银 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2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 托管人 可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本 基金的 资金账 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 托管资 金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托管人 应开 立 结算备付 金账户 ,并代 表所托管 的基金 完成与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3 构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 值。 2、基金净值的确认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4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余成本 法”, 即计价 对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 法摊销,每日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 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 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 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 制在 0.5% 以内。当负偏 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 过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用公 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 格 估 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5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 同约定进行复核。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6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按估值 方法的 第 (3)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7 (2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 或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月终 了后 5 工作日 内完成 ;招募 说明书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 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 公告。季度 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 在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8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应 在 3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专 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9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 点 在 北 京 市 ,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0 (2 )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各 自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编制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1 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