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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收益A(040009)

华安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 〇 一 七 年 十二 月 



重要提 示 华安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 金” ) 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2008 年2月21 日证 监许 可[2008]294号文 核准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 自2008 年4 月30 日正 式 生效。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本招募 说 明书的内 容真实 、准确 、 完整。本 招募说 明书经 中 国证监会 核 准,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判 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 基金净值 会因为 证券市 场 波动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投 资 本基金 前,需 充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特 性,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出 现的各 类风 险,包 括:因 整 体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券 价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风 险, 个别证 券特有 的 非系统 性风险 ,由于 基金 投资人 连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 管 理实施 过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投资者 在进 行投资 决策前 , 请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明 书》 及《 基金 合同 》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信 用、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说 明书中 涉及与 托 管人相关 的基金 信息已 经 本基金托 管人复 核。除 特 别说明外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7 年10 月30 日,有关财 务数 据截 止日 为2017年9月30日,净 值表现 截止 日为2017 年6 月30日。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7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7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72 九、基金的投资 ........................................................................................................................... 85 十、基金的业绩 ........................................................................................................................... 9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9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10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 10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 10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 11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2 十七、风险揭示 ......................................................................................................................... 117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 算 ......................................................................................................... 12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 要 ..................................................................................................... 12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 容摘要 ............................................................................................. 123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 的 服务 ................................................................................................. 12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 项 ......................................................................................................... 12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 放 及查阅方式 ..................................................................................... 13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32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 摘 要 ..................................................................................................... 133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 摘 要 ..................................................................................................... 147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一、绪 言 《华安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以 及 《 华 安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1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释 义 在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华安 稳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 华安 稳定 收益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 安稳 定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 指《 华安 稳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华安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 会 议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2013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证券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指 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国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人 投资 者: 指年 满18 周 岁, 合法 持有 现时 有效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 证、 军 2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人证件 等有 效身 份证 件的 中国公 民,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可 以投 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机构 投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现 实有 效的相 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 以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投资 人:指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 基金 销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售 机构 :指 直销 机构和 代 销机 构 23.直销 机构 :指 华安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24. 代销 机构: 指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金 销售 网点 :指 直销机 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 的 代销 网点 26. 注册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业 务,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7. 注册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 业务 的机构 。基 金的注册 登记 机构为 华安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华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8. 基金 账户: 指注 册登记 机构为投 资人 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 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 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出 现后, 基金 财产 清算 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2. 基金 募集期 :指 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 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 的期 间,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n 个工 作日(不包 含T 日) 37.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交易 时间 :指 开放 日基金 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 的时 间段 39. 《业 务规则 》 :指 《华 安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40.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条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 基金 转换: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 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 人届 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 且 由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4. 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 的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 实施 的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指 投资人通 过有 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 扣款 日、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6.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47.元: 指人 民币 元 48.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9. 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2. 基金 资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4. 不可 抗力: 指本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 抗拒、无 法避 免且在 本基 金合同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 用、 没 收、 恐 怖袭击 、 传 染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5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名 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8 号国金 中心 二期 31 -32 层 3、法 定代 表人 :朱 学华 4、设 立日 期:1998 年6 月4 日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0 号 6、注 册资 本:1.5 亿 元人民 币 7、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司 8、经 营范 围: 从事 基金 管 理业务 、发 起设 立基 金以 及从事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9、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10、联 系电 话: (021 )38969999 11、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50099 12、 联系 人: 王艳 13、网 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 权结 构 1、注 册资 本:1.5 亿 元人民 币 2、 股权 结构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 本比 例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20% 国泰君 安创 新投 资有 限公 司 20% 上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20%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司 20% 国泰君 安投 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人 董事、 监事 、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的姓名 、从 业简历 、学 历及兼 职 情况等 。 6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董 事会 朱学华 先生 , 大专学 历 。 历任武 警上 海警 卫局 首长 处副团 职参 谋 , 上海 财政 证券有 限公 司党总 支副 书记 , 上 海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 副董 事长 、 副 总经 理、 工会主 席, 兼任 海 际 大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 事长。 现任 华 安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党总 支书 记、 董事 长、 法定 代表人 。 童 威 先生, 博士 研 究生 学历 。 历任 上海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研究 发展 中心 总经 理, 上海 国 际集团 有限公 司研究 发展 总部副 总经理 (主持 工作) ,上投 摩根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副总 经理, 上海 国际 集团 有限 公司战 略发 展总 部总 经理 兼董事 会办 公室 主任 , 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邱平先 生, 本科 学历 , 高 级政工 师职 称。 历任 上海 红星轴 承总 厂党 委书 记, 上海东 风机 械 (集 团) 公司 总裁 助理 、 副总 裁, 上海 全光 网络 科技股 份公 司总 经理 , 上 海赛事 商务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上 海东 浩工 艺品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上海 国盛 集团 科教 投资 有限公 司党 委副 书 记、 总裁、 董事, 上海 建筑 材 料 (集 团) 总 公司 党委 书 记、 董 事长 ( 法定 代表 人 ) 、 总 裁。 现任上 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执行董 事( 法定 代表 人) 、 总裁。 马名驹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高级 会计 师。历 任凤 凰股份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总经理 , 上海东 方上 市企 业博 览中 心副 总经 理。 现 任 锦江 国际 (集 团)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兼 计划 财务 部 经理及 金融 事业 部总 经理 、 上海 锦江 国际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锦江 麦德 龙现 购 自 运有 限公 司董 事、 华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江 养老 保险 股 份有 限公 司 董事、 上海 景域文 化传 播有 限公 司董 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 、史带财 产保 险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上海 上国投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董鑑华 先生 , 大 学学 历, 高级经 济师 。 历 任上 海市 审计局 基建 处科 员、 副主 任科员 、 处 长助理 、副处 长,固 定资 产投资 审计处 副处长 (主 持工作) 、处长 ,上 海市审 计局财 政审计 处处长 ,上海 电气( 集团 )总公 司财务 总监, 上海电 气(集 团)总 公司副 总裁 、财务 总监。 现任上 海电 气 (集 团) 总 公司监 事长, 上海 海立 (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长, 上海 临港 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聂小刚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 历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银行 三部 助理 业务董 事、 企业融 资总部 助理业 务董 事、总 裁办公 室主管 、总 裁办公 室副经 理、营 销管 理总部 副经理 、 董事会 秘书 处主 任助 理、 董事会 秘书 处副 主任 、 董 事会秘 书处 主任 、 上 市办 公室主 任、 国泰 君安创 新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裁等职 务。 现任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战 略管 理部总 经理 。 7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独立董 事: 吴伯庆先 生, 大学学 历, 一级律师 ,曾 被评为 上海 市优秀律 师与 上海市 十佳 法律顾问 。 历任上 海市 城市 建设 局秘 书科长 、 上 海市 第一 律师 事务所 副主 任、 上海 市金 茂律师 事务 所主 任、上 海市 律师 协会 副会 长。现 任上 海市 金茂 律师 事务所 高级 合伙 人。 夏大慰 先生 , 研 究生 学历 , 教授 。 现 任上 海国 家会 计学院 学术 委员 会主 任、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 中国 工业经 济学 会副会 长 , 财 政部会 计准 则委员 会咨 询专 家, 财政 部企业 内部 控 制 标 准 委员 会委 员, 香港 中文 大 学名 誉教 授, 复旦 大学 管 理学 院兼 职教 授,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上 市委员 会委 员。 享受 国务 院政府 津贴。 (2)监 事会 张志红女 士, 经济学 博士 。历任中 国证 监会上 海监 管局(原 上海证 管办) 机构 处副处长 、 机构监 管处副 处长、 机构 监管处 处长、 机构监 管一 处处长 、上市 公司监 管一 处处长 等职务 , 长城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党 委委员 、纪委 书记、 预算 管理委 员会委 员、合 规总 监、副 总经理 、 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中小 企 业融 资部 总经 理, 国泰 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 助理、 投行 业务委 员会 副总 裁等 职务 。 现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业务 总监 兼投 行业 务委员 会副 总 裁,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长。 许诺先生 ,研究 生学 历。 曾任怡安 翰威 特咨询 业务 总监,麦 理根 (McLagan)公 司 中国 区负责 人。 现任 华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高级总 监, 华安 资产 管理 (香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 诸慧女士 ,研 究生学 历, 经济师。 历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 察稽核 部高 级监察员 ,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助理 。现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朱学华先 生, 大专学 历,18 年证券 、基 金从业 经验 。历任武 警上 海警卫 局首 长处副 团 职参谋 , 上海 财政 证券 有限 公司党 总支 副书 记 , 上 海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 副董事 长、 副总经 理 、 工 会主席 , 兼 任海际 大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 现任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党总支 书记 、董 事长 、法 定代表 人。 童威先生 ,博 士研究 生学 历,16 年证券 、基 金从业 经验。历 任上 海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研究发 展中心 总经理 ,上 海国际 集团有 限公司 研究 发展总 部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上投 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 上 海国 际集 团有 限公司 战略 发展 总部 总经 理兼 董事 会办 公室主 任,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8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薛珍女士 ,研 究生学 历,16 年证券 、基 金从业 经验 。曾任华 东政 法大学 副教 授,中 国 证监会 上海 证管 办机 构处 副处长 , 中 国证 监会 上海 监管局 法制 工作 处处 长。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贺 涛 先生, 金 融学 硕士 ( 金融工 程方 向) ,20 年 证 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 曾任 长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债券 研究 员,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债 券研究 员 、 债 券投资 风险 管理员 、 固定 收 益投资 经理 。 2008 年 4 月 起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1 年 6 月 起同 时担 任华安 可 转换 债券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2 年 12 月至 2017 年 6 月 担任 华安 信用增 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3 年 6 月起 同时 担任 华 安双债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 经理、 固定 收益 部助 理总 监。2013 年 8 月起 担任 固定 收 益部 副总 监。2013 年 10 月至 2017 年 7 月 , 同 时担 任华 安月 月鑫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安 季季 鑫短 期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安 月安 鑫短 期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安 现金 富利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2014 年 7 月至 2017 年 7 月, 同 时担 任华 安汇 财通 货币市 场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5 年 2 月至 2017 年 6 月 担任 华安 年年 盈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 5 月起 担任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2015 年 5 月至 2017 年 7 月, 担任 华安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 9 月起担 任华 安新 乐享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 12 月至 2017 年 7 月, 同时担 任华 安乐 惠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6 年 2 月起, 同时 担任 华安 安华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6 年 7 月起 同 时担 任华 安安进 保本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1 月 起, 同时 担任 华 安睿 享定 期开放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华 安新希 望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理 。 2017 年 2 月起 ,同 时担 任 华安新 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3、本公 司采 取集 体投 资决策 制 度, 公司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 下: 童


威先 生, 总经 理 翁启森 先生 ,总 经理 助理 杨


明先 生, 投资 研究 部高 级 总监 许之彦 先生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事 业总 部 高级 总监 贺


涛先 生,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苏圻涵 先生 ,全 球投 资部 助理总 监 万建军 先生 ,投资 研究 部联 席 总监 9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 业务 人员 的准 备情 况: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公 司 目前 共有 员工 348 人( 不 含香 港公 司) ,其 中 56.9%具有 硕士及以 上学 位,89% 以上 具有三年 证券 业或五 年金 融业从业 经历 ,具有 丰富 的实际操 作经 验。 所 有上 述人 员在 最近 三年内 均未 受到 所在 单位 及有关 管理 部门 的处 罚。 公司业 务由 投资 与研究 、营 销、 后台 支持 等三个业 务板 块组 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五)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行 为 的发生 ;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施, 防止 违反《 基金 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行 为的 发生 ;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0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 法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 为基 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 投资 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其 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履 行诚信 义 务的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信 于社 会为 宗旨 , 按 照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运作 。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己 、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 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不当 利 益; (3)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除 为基金 管理人 进行 基金投资 外, 不直接 或间 接进行其 他股 票交易 ,也 不协助 、 接受委 托或 以其 他任 何形 式为其 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 司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全 体 人员, 并涵 盖到 决策、 执行 、 监督 、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 原则 11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通过科 学的 内部 控制 手段 和方法 , 建立 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 (3)独 立性 原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4)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济 效益 , 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以下 组成 部分 : (1)董 事会 :董 事会 对公司 建 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 有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2)监 事会: 监事会 依照 公司法和 公司 章程对 公司 经营管理 活动 、董事 和公 司管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3)督 察长: 督察长 对董 事会直接 负责 。对公 司的 日常经营 管理 活动进 行合 规性监 督 和检查 ,直 接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合 规与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合规 与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是为加 强公 司在业 务运 作过程 中 的风险 控制 而成 立的 非常 设机构 , 以召 开例会 形式 开展工 作 , 向 公司总 经理 负责 。 主 要职 责 是定期 和不 定期 审议 公司 合规报 告、 风险 管理 报告 以及其 他风 险控 制重 大事 项。 (5)合 规监察 稽核部 :合 规监察稽 核部 负责对 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进行合 规 性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和总 经理 报告 。 (6)各 业务部 门:内 部控 制是每一 个业 务部门 和员 工最首要 和基 本的职 责。 各部门 的 主 管 在权 限范 围内, 对其 负责 的 业务 进行 检查 监督 和风 险 控制。 各位 员工 根据 国家 法 律法 规、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各 项基 本管 理制度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应当 明确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12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 险控 制制度 、 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 料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 估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4、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五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控 。 (1)控 制环 境 控制环 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基 础, 包括 公司 治理 结构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 公司 内部 控制体 系又包 括公司 的经 营理念 和内控 文化、 内部 控制的 组织体 系、内 部控 制的制 度体系 、 员工的 道德 操守 和素 质等 内容。 公司自 成立 以来 , 通 过不 断加强 公司 管理 层和 员工 对内部 控制 的认 识和 控制 意识, 致力 于从公 司文 化 、 组织 结构 、 管 理制 度等 方面营 造良 好的控 制环 境氛 围, 使风 险意识 贯穿 到 公 司各个 部门 、 各个岗 位和 各个业 务环 节 。 逐步 完善 了公司 治理 结构 、 加 强了 公司内 部合 规 控 制建设 ,建 立了 公司 内部 控制体 系。 (2)风 险评 估 公司通 过对 组织 结构 、 业 务流程 、 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析 、 测 试检 查, 发现 风险, 将风 险进行 分类、 按重要 性排 序,找 出风险 分布点 ,分 析其发 生的可 能性及 对目 标的影 响程度 , 评估目 前的 控制 程度 和风 险高低 , 找 出引 致风 险产 生的原 因, 采取 定性 定量 的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的 高低和 危害程 度。 在风险 评估后 ,确定 应进 一步采 取的对 应措施 ,对 内部控 制制度 、 规则、 公司 政策 等进 行修 订和完 善, 并监 督各 个环 节的改 进实 施。 (3)控 制活 动 公司的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业务规 则在 制定 、 修 订的 过程中 , 也 得到 了一 贯的 实施。 主要 包括: 组织 结构 控制 、操 作控制 、会 计控 制。 ① 组织 结构 控制 公司各 个部 门的 设置 体现 了部门 之间 的职 责分 工, 及部门 间相 互合作 与制 衡的 原 则。 基 金投资 管理、 基金运 作、 市场营 销等业 务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分工 ,各部 门的 操作相 互独立 、 相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形 成权 责分 明、 严格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以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 础的第 一道 监控 防线 : 各 部门内 部工 作岗 位合 理分 工、 职 责明 13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确, 对 不相 容的 职务 、 岗 位分离 设置 , 使 不同 的岗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以 减少 差错 或舞 弊发 生的风 险。 各相关 部门 、 相关岗 位之 间相互 监督 和牵 制的 第二 道防线 : 公司 在相关 部门 、 相 关岗 位 之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程 、 重 要业 务处 理表 单传递 及信 息沟 通制 度,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检 查的 责任 。 以合规 监察 稽核 部对 各部 门、各 岗位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施 监督 反馈 的第 三道 监控防线 。 ② 操作 控制 公司制定 了一 系列的 基本 管理制度 ,如 风险控 制制 度、投资 管理 制度、 基金 会计制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 息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 料档 案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度 等, 控制 日常 运作 和经营 中的 风险 。 公 司各 业务部 门在 实际 操作中 遵照 实施 。 ③ 会计 控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资 产完 全分 开, 分账 管理 , 独 立核 算; 公司 会 计核算 与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严 格分开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设 立账户 ,分 账管 理, 以确 保每只 基金 和基 金资 产的 完整独 立。 基本的 会计 控制 措施 主要 包括: 复核 、 对 账制 度; 凭证、 资料 管理 制度 ; 会 计账务 的组 织和处 理制 度。 运用 会计 核算与 账务 系统 , 准 确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采 取科 学、 明 确的 资产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公 允地反 映基 金在 估值 时点 的价值 。 (4) 信息 沟通 为了及 时实 现信 息的 沟通 , 有效 地达 成自 下而 上的 报告和 自上 而下 的反 馈, 公司采 取以 下措施 : 建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 息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保证 公司各 级管 理人 员和 员工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 达适当 的人 员 进行处 理。 制定了 管理 和业 务报 告制 度, 包 括定 期报 告和 不定 期报告 制度 。 按 既定 的报 告路线 和报 告频率 ,在 适当 的时 间向 适当的 内部 人员 和外 部机 构进行 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监控是 监督 和评 估内 部控 制体系 设计 合理 性和 运行 有效性 的过 程, 对控 制环 境、 控 制活 动等进 行持 续的 检验 和完 善。 14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监察稽 核人 员负 责日 常监 督工作 , 促 使公 司员 工积 极参与 和遵 循内 部控 制制 度, 保 证制 度的有 效实 施。 公司合 规监 察稽 核部 对各 业务部 门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情 况进 行持 续的 检查 。 检验其 是 否符合 设计 要求 , 并 及时 地充实 和完 善,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 组 织调 整等因 素的 变化 趋势, 确保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性。 5、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基金管 理人 声明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确, 并承 诺公 司将 根据 市场变 化 和业务 发展 来不 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15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 建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上市( 股票 代码601939)。 2017 年 6 月末 ,本 集团 资产 总额 216,920.67 亿元 ,较 上 年末 增加 7,283.62 亿 元,增 幅3.47%。 上半 年, 本 集团 实现利 润总 额1,720.93 亿元 ,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1.30% ; 净利 润较 上年同 期增 长3.81% 至1,390.09 亿元 ,盈 利水 平实 现平稳 增长 。 2016 年, 本集 团先 后获得国 内 外知 名机 构授 予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获 《欧 洲货币 》 “2016 中 国最 佳银 行” , 《环 球金 融》 “2016 中国 最佳消 费者 银行 ” 、 “2016 亚 太区 最佳 流动性 管理 银行 ” , 《机 构投资 者》 “人 民币 国际 化服务 钻石 奖” , 《 亚洲 银行家 》 “ 中国 最佳大 型零 售银 行奖 ” 及 中国银 行业 协会 “年 度最 具社会 责任 金融 机构 奖” 。 本集 团在 英国 《银行 家》2016 年“ 世界 银行 1000 强 排名 ”中 ,以 一级资 本总 额继 续位 列全 球第 2 ; 在美 国《财 富》2016 年世 界 500 强排 名第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 处、 理财信托 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 、核 算处、 跨境 托管运营 处、 16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监督稽 核处 等10 个职 能处室 ,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 服务 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 有员工 220 余 人。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 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 资 产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 供高 质量 的 托管 服务。 经 过多 年稳 步 发展, 中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 人账 户、(R)QFII、(R)QDII 、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内 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7 年二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 行 已托管 75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 业 内的 高度 认同。 中国建 设 银行 连续 11 年获 得 《全 球 托管 人》 、 《财 资》 、 《 环球 金融 》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 、 “中国 最佳 次托 管银 行” 、 “最 佳托 管专 家——QFII”等 奖 项 ,并 在2016 年被 《环 球金 融》评 为 中国 市场 唯一 一家 “最 佳 托管 银行 ”。 17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 新一 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督 流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新 一代托管 应用 监督子 系统 ,对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等 情 况进行 监控 , 如发现 投资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进行风 险提 示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常 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18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19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及其联系人 1、 直销 机构


(1)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上 海业 务部 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 8 号 国金中 心二期 31 -32 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姚佳 岑 (2)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北 京分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刘雯 (3)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广 州分 公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8 号高 德置 地夏 广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891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林 承壮 (4)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西 安分 公司 地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 区唐延 路35 号旺 座现 代城H 座2503 电话: (029 )87651812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翟


均 (5)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成 都分 公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威 斯顿 联邦 大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20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联系人 :张 晓帆 (6)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沈 阳分 公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号财 富中 心E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电 子交 易平 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APP 平台 :iPhone 交易客 户端 、Android交易客 户 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谢伯 恩 2、 代销 机构 (1)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 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 京市 复兴 门 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复 兴门内 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电话: (86 )10-66596688 传真: (86 )10-6659456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1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中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 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571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慕 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n (5)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 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洪 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 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22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 萍 电话:86-10-65558000 传真:86-10-655508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高 建平 电话: (0591 )87824863 传真: (0591 )878426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9)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 洪崎 电话:010-689467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 (010 )68466796 网址:www.cmbc.com.cn (10)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丙 17 号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东 宁 电话: (010 )66426500 传真: (010 )664265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3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 平 桥大街 25 号 中国 光大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25 号 中国 光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 (010 )6363671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2)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金 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 (010 )66419824 网址:www.psbc.com (13)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华 夏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民 吉 电话: (010 )85239938 传真: (010 )85239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4)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银城 中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银城 中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电话:0086-21-68475888 24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传真:0086-21-68476111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5) 广发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明 生 传真: (020 )873107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6)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深 圳市 深南 中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永 林 联系电 话: (0755)82080387 传真号 码: (0755)8208038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17)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 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秀 仑 电话:0086-21-38576709 传真:021-52381839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8) 浙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办 公 地址 :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仁 康 电话: (0571)87659009 ,87659816 传真: (0571)87659826 25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9)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城 区运 河东一 路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 林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0) 临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兰山区 北京 路 3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钱进 电话: (0539)78777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21)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 州市 车站 大道 196 号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电话: (0577)88999906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22)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新华 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杨黎 电话: (0991)-8805337 传真: (0991)8824667 客户服 务电 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6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3)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文 君 电话: (0535)6691333 传真: (0535)669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4)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大连 市中 山区中 山路88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大连 市中 山区中 山路88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 (0411)82311410 传真: (0411)823114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5)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 文 电话: (0451)86779999 传真: (0451)8677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6358 / 95537 网址:www.hrbcb.com.cn (26) 浙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电话: (0579)85337702 传真: (0579)85337706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7/ 400-80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27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7)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电话:+86 (22 )5831 6666 传真:+86 (22 )5831 65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28) 广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30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路30号 法定代 表人 :黄子 励 电话:020-28302955 传真:020-28302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广州 ) 、400-83-96699 (全 国) 网址:www.gzcb.com.cn (29)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德 红 电话: (021 )38676798 传真: (021 )3867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30)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 青 电话: (010 )65183888 传真: (010 )65182261 28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1)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 (0755)82130833 转2181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2)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466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33)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 州市 天河 北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场 5、7 、10、18 、19 、35 、36、38 、39-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 明 电话: (020 )87550265 传真: (020 )875536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3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29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共 炎 电话: (010 )66568047 传真: (010 )665685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5)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广东路689 号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电话 : (021)23219000 传真: (021 )634106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6)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长 乐路 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长 乐路 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 45 层 ( 邮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 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50500 网址:www. swhysc.com (37)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 州市 湖东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 268 号证 券大 厦;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长 柳路 36 号丁 香国 际 东塔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68419974 传真: (021 )684198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30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www.xyzq.com.cn (38)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江汉区 新 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法定代 表人 :尤习 贵 电话:400-8888-99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9 网址: www.cjsc.com.cn (39)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连 志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40)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 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坚 电话: (023 )63786433 传真: (023 )637864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1)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 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点: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 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 波 电话: (021 )68634518 31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传真: (021 )688656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42)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德 置地 广场F栋18 、19 层 全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德 置地 广场F栋18 、19 层 全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 )378650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3)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座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鹤 年 电话: (010 )85120190 传真: (010 )85120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4)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梅 山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梅 山路 18 号 安徽 国际 金融中 心 A 座 国元 证券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电话: (0551)6220732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5)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 津经 济技 术开 发 区第 二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32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法定代 表人 :王春 峰 电话: (022 )2845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站:www.ewww.com.cn. (46)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电话: (025 )8329055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7)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 西省 太原 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 原市 府西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A 座 26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电话: (0351)8686966 传真: (0351)8686667 客户服务 电话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 (48)中信 证券( 山东)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 东省 青 岛市 崂山区 深 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龙 翔广 场东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晓 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 电话 :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9)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 、15 层 33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庆 华 电话:(010)66555171 传真:(010)66555397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555835 网址:http://www.dxzq.net (50)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电话: (0512)62601555 传真: (0512)6293881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51)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 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 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 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52)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中山 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32 、36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 军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010 34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3)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蓉 区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利 电话: (0731)85832367 传真: (0731)85832366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4)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大 厦 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大 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益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公司网 站:www.cgws.com (55)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6215178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5 网站:www.ebscn.com (56)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35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法定代 表人 :邱三 发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话 :02083963933 网址:www.gzs.com.cn (57)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 杰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58)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北 三 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99 号 西海 国际中 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叶顺 德电 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59)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 锡市 金融 一街 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7-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志 勇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 务电话 :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60)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36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注册地 址: 合 肥市 政务 文化 新 区天 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65161691 传真: (0551)6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61)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春 梅 电话: (0771)5569592 传真: (0771)553090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62)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富中 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 段80 号 顺天 国际财 富 中心 26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一 兵 电话: (0731)4403343 传真: (0731)440343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35316 网址:www.cfzq.com (63)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运 勇 电话: (0769)22119351 传真: (0769)22119423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5328 37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www.dgzq.com.cn (64)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 华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 )644820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5)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浦 东新 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66)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自治 区呼和浩 特市 赛罕 区敕 勒川 大街东 方君 座D 座光 大银 行办公 楼 14-18 楼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自治 区呼和浩 特市 赛罕 区敕 勒川 大街东 方君 座D 座光 大银 行办公 楼 14-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庞介 民 电话: (0471)4913998 传真: (0471)4930707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0762 网址:www.cnht.com.cn (67)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 昌市 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38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北 京 西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马跃 进 电话: (0791)6289771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68)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 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传真: (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 http://www.zts.com.cn/ (69)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 军 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32 3000 公司网 站:www.csco.com.cn (70)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 投行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 投行大 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 (0755)25832583 传真: (0755)258317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9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1)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红谷滩 新区 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宜 四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72)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陀 区曹 杨路 510 号 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 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73)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陕 西省 西安 市东 新街 232 号 信托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 址: 陕 西省 西安 市东 新街 232 号 信托 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 (029 )8740617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74)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 州市 鼓楼 区温 泉 街道 五四路 157 号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鼓楼 区温 泉 街道 五四路 157 号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40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75)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 肃省 兰州 市城 关 区东 岗西路 638 号 兰州 财 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 兰州 财 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 (0931)4890100 传真: (0931)4890118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com (76)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 荪 电话: (010 )59226788 传真: (010 )592267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77)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 18-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78)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科 技 中一 路西 华强 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41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南山 区科 技 中一 路西 华强 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 录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405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79)国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址: 内 蒙古 自治 区呼 和浩特 市武 川县 腾飞 大道 与呈祥 路交 汇处 武川 立农 村镇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四 楼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 市 口大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 4 号楼 11 层 国融 证券 法定代 表人 :张智 河 电话: (0471)6292587 传真: (0471)6292477


网址:http://www.grzq.com (80)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 (0451)82336863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81)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100 号57 层 200120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 (021 )50122107 传真: (021 )501220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42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www.cnhbstock.com (82)厦门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思明区 莲前 西路2号莲 富大厦17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莲前西 路2 号 莲富 大厦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140 客户服 务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om.cn (83)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十 一、 二十八 、二 十九 、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电话: (0755)83007041


83007166 传真: (0755)83007034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26982993 网址:www.ydsc.com.cn (84)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 忠 电话: (010 )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85)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武 汉市 武昌 区中 南路 99 号 武汉 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43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电话: (027 )87618889 传真: (027 )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 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86)中天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街23号甲 办公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 表人 :马功 勋 电话: (024 )23266917 传真: (024 )2325560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315 网址:www.iztzq.com (87)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 林 义相 电话: (010 )66045608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或jijin.txsec.com (88)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电话: (028 )86690125 传真: (028 )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89)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 限公司 44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 东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90)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 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 区中 心三路 8 号中 信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佑 君 电话: (0755)23835383 传真: (010 )6083602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91)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生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生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福 春


电话: (0431)85096806 传真: (0431)85096816 客户服 务电话 :95360 网址:www.nesc.cn (92)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场A 区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 (0571)87901053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 务电话 :95345 45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www.stocke.com.cn/zszq/index/index.jsp (93) 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中心 区 金田 路荣 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中心 区 金田 路荣 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詹露 阳 电话:4008866338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94)财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 北省 石家 庄市 桥 西区 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 址: 河 北省 石家 庄市 桥 西区 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 融 大厦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电话:0311-86028442 传真:0311-660062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95)红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北 京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北 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 塔大 厦 7-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电话: (0871)3577930 传真: (0871)3578827 客户服 务电 话: (0871)6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96)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世纪 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纪 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华 46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28787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网址:http://www.ajzq.com/common/index.jsp (97)大 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会 展路 129 号大 连国 际金 融 中心 A 座- 大 连期 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 际金 融 中心 A 座- 大 连期 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玺 电话:0411-39673301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98)上 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西 路 399 号明 天广场18-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3898888 公司网 站:http://www.shhxzq.com (99)财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大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大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服电 话:0571-95336 网址:www.ctsec.com 47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0)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101)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东方 财富大 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2)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柏 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03)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com.cn


(104) 东亚 银行 (中 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66 号东 亚银行 金 融大厦 29 楼 48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66 号东 亚银行 金 融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国 宝


电话: 021-38663866 传真: 021-38663966 客服电话 :8008303811 网址: www.hkbea.com.cn (105)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飞 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杨 浦区 秦皇 岛路 32 号东 码头 园区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静 波


电话:021-38600676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06)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顺义 区后 沙 峪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 苑路 15-1 号邮 电新 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振 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59601366-702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107) 中 期时 代基 金销 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门外 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 期 大厦 A 座 11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门外 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 期 大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瑶


电话:010-65807609 传真:010-65807110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400-8888-160 49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 www.cifcofund.com (108)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北 四 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北 四 环中路 27 号院 盘 古大观 A 座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招 弟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6-9988 网址: www.wy-fund.com (109)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 园 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 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110)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翠 柏路 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 业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易峥 电话:0571-88920879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 www.5ifund.com (111) 联讯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惠州 市惠 城 区江 北东 江三路 55 号惠州 广播 电视 新闻 中心 西面一 层 大 堂和三 、四 层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惠州 市惠 城 区江 北东 江三路 55 号惠州 广播 电视 新闻 中心 西面一 层 大 堂和三 、四 层 50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lxsec.com (112)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8 号保 利广 场E 座 18F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13) 中 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 门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麦 子 店西路 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客服电 话: 95162 公司网 站: www.cifco.net (114)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路178 号 华融大 厦27 层2704 法定代 表人 :马勇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 话:4001161188 公司网 站:https://8.jrj.com/ (115)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路926 号 同德 广场 写字楼31楼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路926 号 同德 广场 写字楼31楼 51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法定代 表人 :李长 伟 客服电 话:0871-68898130 公司网 站:http://www.tpyzq.com (116) 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1807-5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中 山 南路100 号金 外滩 国际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皛 联系电 话: 021-33323998 传真号 码:


021-3332399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117) 泉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路3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电 话:0595-22551071 传真号 码:0595-22505215 (118) 一 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 大街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19) 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20号乐 成中 心A座23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20)海 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17号16楼B单元 52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17号16楼B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刘惠 联系电 话: 021-80133888 传真号 码: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121) 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号14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 表人 : 胡学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传真号 码:021-22066653 (122)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 望路1 号1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123)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 号楼3层


法定代 表人 : 燕斌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24)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路1号A 栋201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南 七道 惠恒 集团 二期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13 53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 www.jinqianwo.cn (125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咨 询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 望路1 号1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126 )大泰 金石 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359 号国 睿大 厦一号 楼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路1386 号 文广 大厦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电 话:021-22267987 传真号 码:021-22268089 网址: www.dtfunds.com


(127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1 号 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12 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电 话:020-89629021 传真号 码:020-89629011 (128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人 民 南路 二段 十八 号川 信大 厦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人 民 南路 二段 十八 号川 信大 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129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路5475 号1033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沈 继伟 联系电 话: 86-021-50583533 54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传真号 码: 86-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21-7755 (130 )北京 君德 汇富 投资咨 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15 层办 公楼一 座150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恒 基中 心办公 楼一 座2202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振 联系电 话:65181028


传真号 码:65174782 、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6-9355 网站:www.kstreasure.com (131 )中证 金牛 (北 京)投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1号2 号楼2-45室 法定代 表人 :彭 运年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132 )泰信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68-7575 网址:www.taixincf.com


地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实兴 大 街30号院3 号楼8 层8995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李 静 (133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 南路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 178 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134 )上海 中正 达广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2815号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67-523





55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 www.zzwealth.cn (135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电 话:0512-65280149 传真号 码:0512-69868370 (136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电 话:010-57418813 传真号 码:010-57569671 (137 )北京 格上 富信 投资顾 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19号楼701 内09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东 三 环北 路19号楼701 内09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悦章 联系电 话: (010 )65983311 传真号 码: (010 )65983333 (138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市 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 市区)北京 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20 楼2005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号大 成国 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志 谦 联系电 话: (010 )88085858 传真号 码: (010 )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139 )中经 北证 (北 京)资 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街4号5 号楼1层


56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车 公 庄大 街4号5 号楼1层


法定代 表人 : 徐 福星 联系电 话: 010-68292745 传真号 码: 010-68292941 (140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 昌大 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登 云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 徐 黎云 联系电 话: 0571-88337717 传真号 码: 0571-88337666 (141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2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电 话: 0769-22866254 传真号 码:0769-22866282 (142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6 号万 通中心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蒋煜 联系电 话: 010-5817 0859 传真号 码:010-5817 0800 (143 )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圳 ) 有限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144 )北京 广源 达信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是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57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望 京 东园 四区 浦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齐 剑辉 联系电 话:4006236060


传真号 码:010-82055860 (145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站:www.citicsf.com (146 )深圳 前海 凯恩 斯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深 南 大道 6019 号 金润 大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联系电 话:0755-83655588


传真号 码:0755-83655518 (147 )深圳 市金 斧子 投资咨 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南山 区粤 海 街道 科苑路 16 号 东方科 技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 科苑 路科 兴科 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任 军 联系电 话:0755-66892301 传真号 码:0755-66892399 (148 )江苏 常熟 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纪 大道 5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建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62000、0512-962000 或前 往常熟 农 商银 行各 营业 网点 进行 咨 询。 网址:www.csrcbank.com


(149 )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58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传真:010-61840699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150 )上 海大 智慧 财富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申健 客服电 话: 021-20219931 公司网 站:https://8.gw.com.cn (151 )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民 丰 胡同 31 号中 水大 厦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民 丰 胡同 31 号中 水大 厦215A 法定代 表人 : 梁蓉 联系电 话: 010-66154828 传真号 码: 010-88067526 (152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 王 伟刚 联系电 话:010-56282140


传真号 码:010-62680827 (153 )江苏 昆山 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前 进 东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哲清 联系电 话: (0512 )57379810 59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传真号 码: (0512)57376090 (154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北 四 环西路 58 号 9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海 淀 北二街 10 号 泰鹏 大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琪 联系电 话: 010-62675369 传真号 码:010-82607516 (155 )嘉兴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 地: 嘉兴 市建 国南路409 号 办公地 : 嘉 兴市 建国 南路 409 号 法定代 人: 夏林 生 联系电 :0573-96528


传真号 :0573-82099678 (156 )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地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57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 钱 燕飞 联系人 :喻 明明 联系电 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号 码:025-66996699 联系邮 箱:15071484@cnsuning.com (158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福 山路 33 号 8 楼 60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法定代 表人 : 王 廷富 联系电 话:021-51327185 传真号 码:021-5071 0161 (159 )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 鹏润 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 东华 联系电 话:010-59287061


传真号 码:010-59287825 (160) 南京 途牛 金融 信息 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宋 时琳 联系电 话: 025-86853969 传真号 码:025-86853969 (161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 6 层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电 话:0371-85518396 传真号 码:0371-85518397 (162 )上海 云湾 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电 话:021-20538888 传真号 码:021-20538999 (163 )乾道 金融 信息 服务(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村 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61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德 外 大街 合生 财富 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联系电 话:010-62062880 传真号 码:010-82057741 (164 )北京 懒猫 金融 信息服 务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 石景 山区 石 景山路 31 号 院盛 景国际 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四 惠 东通 惠河 畔产 业园区 1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 许 现良 联系电 话: 4001-500-882 传真号 码:010-57649620 (165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俞洋 联系电 话: 021-32109999 公司网 址:http://www.cfsc.com.cn (166 )东海 期货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qh168.com.cn (167)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联系电 话:021-50810687 传真号 码:021-58300279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62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68 )济安 财富(北京) 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A 座 46 层 济 安财富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5-6663(济 安财 富官 网)


400-071-6766(腾 讯财 经) 公司网 站:www.jianfortune.com (169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 连)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地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星 海中 龙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 3 号 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170)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中 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电 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 真: 010-89188000 (171) 福建 海峡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台 江区 江滨中 大 道358 号福 建海 峡银行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台 江区 江滨中 大 道358 号福 建海 峡银行 法定代 表人 : 苏 素华 联系电 话: 0591-87332762 传真号 码:0591-87330926 (172) 上海 朝阳 永续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浦 东新 区上 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法定代 表人 : 廖冰 63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联 系电 话: 021-80234888 传真号 码: 021-80234898 (173) 贵州 华阳 众惠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黔 东南 苗族侗 族自 治州 丹寨 县金 钟经济 开发 区 C 栋标 准厂房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云岩区 北京 路 9 号 贵州 医科 大 学学 术交 流中心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陆军


联系电 话: (0851)86909950


传真号 码: (0851)86909950 (174)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75) 上海 通华 财富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同 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兰奇 联系电 话:021-61766900


传真号 码:021-60818187 (176)中 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 务外 环路 23 号 中科 金座 大厦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 务外 环路 23 号 中科 金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联系人 :牛 映雪 客户服 务电 话:96688 公司网 站:www.zybank.com.cn 64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77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武汉中 央商 务区 泛海 国 际 SOHO 城( 一期 )第 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 址: 武 汉市 江汉 区武 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际SOHO 城 (一 期) 第七 幢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陶捷 联系电 话: (027 )87006009


传真号 码: (027 )87006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79899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178 )江西 正融 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高新区 紫阳 大道 绿地 新都 会38 栋 2107 室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高新区 紫阳 大道 绿地 新都 会38 栋 2108 室 法定代 表人 : 陆雯 联系电 话: 13879129841 客服热 线:0791-8669-2502 网址:http://www.jxzrzg.com.cn/index.asp (179 )中民 财富 管理 (上海 )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0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弭 洪军 联系电 话: 021-33355333 传真号 码:021-33355288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76-5716


公司网 站:www.cmiwm.com


(180 )杭州 科地 瑞富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 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 州市 下城 区上 塘路 15 号 武林 时代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刚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 站:https://www.cd121.com/ 65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81 )中大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山北 路 310 号 3 层、11 层西、12 层 东、18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忠宝


客服电话 :400-8810-999 网址:http://www.zdqh.com/ (182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 经 济发 展区) 法定代 表人 : 王翔 联系电 话:021-65370077


公司网 站: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183 )深圳 市锦 安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前 海深 港合作区 前湾 一路鲤 鱼门 街一号前 海深 港合作 区管 理局综 合 办 公室 A 栋201 室( 入住 深圳市 前海 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 办 公室 A 栋201 室( 入住 深圳市 前海 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李 学东 联系电 话:400-071-9888 网址:http://tz.glodann.com.cn/ (184 )晋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上 官永 清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185 )苏州 财路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高新 区华 佗路99 号6 幢1008 室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姑苏区 苏站 路1599 号 7 号楼 1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高 志华 客服电 话:0512-68603767 66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http://www.cai6.com/ (186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电 话: (0519)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index.html (187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管 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 商务区 )迎 宾大 道1988 号滨 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电 话:13901314076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25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188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电 话:010-52413385 传真号 码:010-85894285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189 )深圳 前海 欧中 联合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10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海 商 务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时 代财 富大 厦第 49A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周文 联系电 话:0755-23946631 传真号 码:0755-82786863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3946579 网址:www.ecpefund.com


(190 )喜鹊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1513 室 法定 代表 人: 陈皓 客服电 话:0891-6177483 67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http://www.xiquefund.com/cctv/home/aboutUs (191 )泛华 普益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成 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5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92 ) 四川 天府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四 川省南 充市涪 江 路1号 法定代表 人:黄 光伟 热线电话 :400-16-96869


028-96869 网址:http://www.cgnb.cn/pub/ncsh/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 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 8 号 国金中 心二期 31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学 华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33627962 联系人 :赵良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50099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 海市 银城 中路 68 号 时 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秦 悦民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王利 民 68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楼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 振波 经办会 计师 :单 峰、 张振 波


69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六、基 金的募集 华安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8 年2 月21 日证 监许 可[2008]294 号文批 准设 立。 本基金 自 2008 年3 月25 日 起 向全 社会 公开 募集, 截至 2008 年4 月25 日募 集工 作 顺利 结束。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的募 集对 象为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 资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法 律法 规及其 他 有关规 定禁 止投 资证 券投 资基金 者除 外) ,以 及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3,130,395,744.96 元 人民币 , 其中A 类 2,397,825,576.95 元,B 类732,570,168.01 元 ;认 购资金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银行利 息共 计 366,181.71 元 人 民币 ,其中 A 类 208,414.32 元,B 类157,767.39 元。 募集 资 金已于 2008 年 4 月 29 日 划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立的 基金 托管专 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18,076 户, 其中 A 类9,480 户,B 类 8,596 户。 按照每 份 基金份额 面值 1.00 元人 民币计算 ,设立 募集期 间 募集的有 效份额 共计 3,130,395,744.96 份 基 金份 额, 其中 A 类2,397,825,576.95 份,B 类 732,570,168.01 份; 利 息结 转的基 金份 额为 366,181.71 份基 金份额 , 其中 A 类 208,414.32 份,B 类 157,767.39 份。两 项 合计 共 3,130,761,926.67 份 基金 份额,已 全部计 入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账户, 归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从业 人员 认购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总额 为229,964.08 份 ( 含募 集期 利息 结转 的份额 ) , 占本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为0.0073%, 其中 A 类 12,928.22 份,B 类 217,035.86 份。 本次 基金募 集期 间所 发生 的信 息披露 费、 会 计师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不从 基金 资产 中列 支。


70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的 有关 规定, 本基 金本次 募集 符合 有关 条件,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 于 2008 年4 月 30 日获 得中 国证 监 会的书 面确 认 , 基 金合 同自 该日起 生效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71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一)日常申购、赎 回与 转换的场所 1. 直销 机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设在北 京、 上海 、 广 州、 西安、 成都 、 沈 阳的 业务 总部或 分公 司以及 电子 交易 平台 。 (1)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上 海业 务部 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 8 号 国金中 心二期 31 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姚佳 岑 (2)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北 京分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刘雯 (3)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广 州分 公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8 号高 德置 地夏 广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891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林 承壮 (4)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西 安分 公司 地址: 西安 市碑 林区 南关 正街88 号 长安 国际 中心A 座706 室 电话: (029 )87651812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翟


均 (5)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成 都分 公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威 斯顿 联邦 大厦12 层1211K-1212L 72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 晓帆 (6)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沈 阳分 公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 号 财富 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电 子交 易平 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 APP 平台 :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易 客 户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谢伯 恩 2.代销 机构 :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 住 所等信 息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五 、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中 “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及 其联 系人” 的相 关描 述。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 售机构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按销 售机 构约 定的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二)日常申购、赎 回与 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日常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的开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目前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交 易时 间为 交易 日上 午 9:30-11:30 , 下午1:00-3:00 时间 段。 投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 金均 须为开 放日 。 2. 华安 上海 投资 理财 中心 、 北京 投资 理财 中心 和广 州投资理 财中 心可 以在 9:00-15:00 接受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申 请。 华安 基金 电子 交易平 台可 以7×24 小时 接受投 资者 的申 73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购、赎 回与 转换 申请 。但 交易日 下午 15:00 以后 接受的交 易申 请均 顺延 至下 一个交 易日 处 理。 3.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或交易 所交 易时间 更改 或实际情 况需 要,基 金管 理人可 对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时 间进 行调整 , 但 此项 调整 不应 对投资 人利 益造 成实 质影 响并应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实施 日 3 个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三)日常申购、赎 回与 转换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价 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与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3、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 认)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基金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转换 的 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础计 算; 5、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 间 内撤 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运 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 的前提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日常申购、赎 回与 转换的程序 1、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交易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转 换的 申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或 转换申 请时 须在 其销 售机 构 ( 网点 ) 持 有足 够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 且投资 人在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 该 基金 销售机 构必 须同时 销售 转换 转出 和转 换转入 基金 , 否则所 提交 的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 2、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的确认 投资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增 加权 益的 登记手 续, 投资者 自 T+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 减权 益 的登 记手 续。 74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购、 赎回申 请, 正常 情况 下投 资者可 自 T+2 日 起通过 本公 司 网站 和客户 服务 电话 或到 其办 理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确 认情况 。 基金管 理人、注 册 登 记机 构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业务 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公告 。但 基金 管理 人、注 册 登 记机 构最 迟须 于受 理申购 、赎 回申 请之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 对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3、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款 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赎回 款 T+2 日从 基金 托管 账户划 出, 经销 售机 构于T+3 日内 划 向投资 者资 金账 户。 如遇 交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迟 、 通讯 系统故 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 则赎回 款顺 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划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资金 账户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在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时,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基金 持有 人承担 。 (五)日常申购、赎 回与 转换的数额和价格 1、申 购金 额、 赎回 份额 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1)每 个基 金账 户首 次申购 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 元,每 次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为 人 民币 1 元; 各 代销 机构 可 根据自 己的 情况 调整 首次 最低申 购金 额和 最低 追加 申购金 额限 制; 投资人 已成 功认 购过 本基 金时则 不受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限 制 ; 投 资人 当期 分配 的基金 收益 转 购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申 请办 理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的投资 人可 根据 销售机 构的规 定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不受日 常申购 中单 笔申购 最低金 额的限 制。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售 机 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 不得 低于 1 份基 金份额 。 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 回时或赎回 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单 个交易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 份的,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赎回 时需 同时 全部 赎回 。 (3)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市场情况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中 75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申 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净申购金 额除 以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5)赎 回与转 换转出 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回与 转换 转出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 与转换 转出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用 , 金 额单 位为 元。 上 述计算 结果 均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6)基 金管理 人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实质 利益 的情况下 ,可 根据市 场情 况对以 上 数 额 限制 进行 调整, 最迟 应在 调 整生 效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2、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法 本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 额在 申购时 收取 申购 费,B 类基 金 份额 在申 购时 不收 取申 购 费。 (1)A 类基 金份 额收 费模式 下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前端 申购费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 金额 小于 1000 万元 或,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 申购 金 额大于 1000 万元 (含 1000 万 元)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对于 1000 万元 (含) 以上 的申 购适 用绝 对数额 的 申购费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后端 申购费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B 类基 金份 额收 费模式 下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如 果 投资 人选择 B 类 基金 份额收 费模 式承 担销 售服 务费,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3、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1)A 类基 金份 额收 费模式 下 基金 份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76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如果投 资者 在认 购/ 申 购时选 择 交纳 前端 认购/ 申购 费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回 当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适 用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赎回费 用 如果投 资者 在申 购时 选择 交纳后 端申 购费 ,则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 值 ×后 端申 购费 率÷(1+后端申 购 费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后 端申购 费用 -赎 回费 用 (2)B 类基 金份 额收 费模式 下 基金 份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投 资 者赎回 B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 日 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赎回 金 额 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 位, 由此 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4、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基金转 换的 总费 用包 括转 出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 购补 差费。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份 额×转 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 转出 基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 基 金赎 回费 基金转 换申 购补 差费 按转 入与转 出基 金之 间申 购费 的差额 计算 收取 , 具体 计算 公式 如 下 : 基金转换 申购 补差费 = max[(转入 基金 的申购 费- 转出基金 的申 购费) ,0 ] ,即 转入 基金申 购费 减去 转出 基金 申购费 ,如 为负 数则 取 0 转入金 额 = 转出 金额— 基金 转 换申 购补 差费 转入份 额 = 转入 金额 ÷转入 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四舍 五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其中: 77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转 出 金额- 转出 金额 ÷ (1 +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或转 入基金 固 定收费 金额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转 出 金额- 转出 金额 ÷ (1 +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或转 出基金 固 定收费 金额 注1: 转入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 四舍五 入,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资产。 注2: 本基 金暂 未开 通后 端收费 模式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 5、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B 类 基金份 额将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各 类别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在 外的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总数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T 日发行 在外 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单位 为元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六)申购与赎回的 费用 1、申 购费 本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 额在 申购时 收取 申购 费,B 类 基金份 额在 申购 时不 收取 申购费 。 A 类基 金份 额收 费模 式下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 心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 差别 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 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申购 费率 为每 笔 500 元。 其他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如下 所 示: 78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投 资者选 择交纳 前端 申购费, 申购 费按申 购金 额采用比 例费 率。本基 金最 高 申购 费率不超 过 0.8%, 投资人 在一天之 内如 果有多 笔申 购,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具 体费 率如下 : 申请金 额(M) 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500 万 0.50% 500 万≤M<1000 万 0.30%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后 端 申购费 ,申 购费 率按 持有 时间递 减,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持有期 限 Y 后端申 购费 率 Y<1 年 1.00% 1 年≤Y<2 年 0.80% 2 年≤Y<3 年 0.60% 3 年≤Y<4 年 0.40% 4 年≤Y<5 年 0.20% Y≥5 年 0.00 注 : 一年指 365 天 ,两 年为 730 天 ,依 此类 推。 B 类基 金份 额收 费模 式下 具体费 率如 下: 申请金 额(M) 费率 全部 0.00%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担 并应 在投 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主要 用于 本基金 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2、赎 回费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率最 高不 超过赎回 总金 额的 0.3%, 按持有期 递减 。赎回 费用 由赎回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其中 , 须 依 法扣除 所收 取的 赎回费 总额 的25% 归 入基 金财产 , 其 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 销售 手续 费等 各项费 用。 具体 费率如 下: 79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费用种 类 赎回费 率 ( 持 有期限 Y) A 类 基金 份额 Y<30 天 0.3% 30 天≤Y<1 年 0.1%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B 类 基金 份额 Y<30 天 0.3% Y≥30 天 0% 注 : 一年指 365 天 ,两 年为 730 天 ,依 此类 推。 3、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和 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确定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并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 日3 个 工作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注册登记


投 资人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人增 加权 益并办 理 注册 登 记 手续 ,投 资人自 T+2 日(含该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 资人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办 理 注册 登记手 续。 投资人 基金 转换 确认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自 动为 投资 人办 理转出 基 金权 益的扣除 以及 转入基 金的 权益登记 并同 时办理 相关 注册与过 户登 记手续 ,投 资人自 T+2 日 (含该 日) 起可 以赎 回或 转出该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 但 不得实 质影 响投 资人 的合 法权益 , 并最 迟于实 施 日3 个 工作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 有 80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关规定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 赎回或转换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申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无 法 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公 告。 2、发生 下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回、 转换 转出申 请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无 法 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开 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3、发生 基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 明的事 项, 但基金管 理人 有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 81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申 购 、 赎 回 申请。


4、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5、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6、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7、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 至少 刊登暂 停 公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九 )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过 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 82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 并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一)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冻结与解冻 1、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注 册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其中, “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死亡,其 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 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团体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或 其他组 织。 投资人办 理因 继承或 捐赠 原因的非 交易 过户可 到转 出方的基 金份 额托管 机构 申请办理 。 投资人 办理 因司 法强 制执 行原因 引起 的非 交易 过户 须到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处 办理。 申请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及 基金 销售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符 合 83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二 个月 内办 理,并 按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过户费 用。 2、冻 结与 解冻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目 前只 受理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以 及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认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被冻 结 的,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 (十二)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目 前实 行份 额托 管的 交易制 度 。 投 资人 可将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从 一个 交易 账户转 入 另一个 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 进行份 额转 托管 时, 投资 人可以 将其 某个 交易 账户 下的基 金份 额全 部或 部分 转托管 。 办 理转托 管业 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需在 转出 方办 理基 金份额 转出 手续 , 在转 入方 办理基 金份 额 转入手 续。 对于 有效 的转 托管申 请, 基金 份额 将在 投资人 办理 转托 管转 入手 续后转 入其 指定 的交易 账户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办理 转托 管时 , 基 金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84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基 础上, 通过 主动 管理, 获取 证券的 利息 收益 及市 场价 格变动 收 益,以 追求 资产 持续 稳健 的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投资 范 围为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 法公 开发 行、 上市 的国债 、 金融 债、 可 转换 债券、 可分离 债券、 债券 回购、 央 行票 据、 信 用等 级为投 资 级的企 业 (公 司) 债, 以 及股 票等 权益 类 品种 和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 融工具。 本基金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股票 等权益类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0%-20% 。 本 基金 权益 类资 产投资 主要 进行 首次 发行 以及增 发新 股投 资, 并持 有因在 一级 市场 申购所 形成 的股 票以 及因 可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 本基 金还 可以 持有股 票所 派发 的权 证和 可分离 债券 产生 的权 证。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 国家 政策 等可 能影 响证 券市场 的重 要因 素的 研究 和预测 , 并 利用公 司研 究开 发的 各种 数量模 型工 具 , 分 析和 比较 不同证 券子 市场 和不 同金 融工具 的收 益 及风险 特征 ,积 极寻 找各 种可能 的套 利和 价值 增长 的机会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的分配 比例 。 本基金对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品种的 投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的 80%-100%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股 票等权益 类品 种的投 资比 例占基金 资产 的0%-20% 。 2、债 券投 资策 略( 不含 可 转债)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在 投资过 程中 我们 高度 重视 稳健投 资策 略的 运用 。 通 过宏观 层面 自上而 下的 分析 , 把 握宏 观经济 基本 态势 和市 场利 率波动 趋势 , 及 时调 整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85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限,使 基金 资产 获得 稳定 的较高 收益 。 本 基 金构 建债 券组 合时, 将具 体 采取 利率 预期 策略、 收益 率 曲线 策略、 收益 率利 差策 略 、 替代互 换选 择策 略和 骑乘 策略等 积极 投资 策略 , 发 现、 确认 并利 用市场 中存 在的机 会 , 实 现 组合稳 定增值 。同时 ,将 根据组 合流动 性情况 调整 个券投 资,保 证核心 债券 组合的 流动性 。 为了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 本基金 将谨 慎地 投资 信用 等级为 投资 级的 企业 (公 司)债 。


(1 ) 利率 预期 策略 该策略 是基 于对 未来 利率 走势的 预测 , 改变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 以适应 利率 变化 。 本 策 略主要 是基 于宏 观经 济环 境的深 入研 究, 预期 未来 市场利 率的 变化 趋势 , 结 合基金 未来 现金 流 的 分析, 确定 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余 期限。 如 果预 测未 来 利率 将上 升, 则可 以通 过 缩短 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 的办 法规 避利 率风险 , 相反 , 如 果预 测未 来利率 下降 , 则延 长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 赚取利 率下 降带 来的 超额 回报。 (2)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该策略是 通过 市场收 益率 曲线形状 的变 化来调 整组 合结构的 策略 ,具体 包括 子弹策略 、 两极策 略和 梯式 策略 三种 。 按子弹 策略 构建 的投 资组 合目的 是为 了使 组合 中证 券的到 期集 中 在收益 率曲 线的 一点 ; 两 极策略 则是 将证 券的 到期 期限集 中于 两极 ; 梯 式策 略则是 将债 券到 期期限 进行 均匀 分布 。 (3)收 益率 利差 策略 该策略 是基 于不 同债 券市 场板块 间利 差而 在组 合中 分配资 本的 方法 。 收益 率利 差包括 信 用利差 、 可 提前 赎回 和不 可提前 赎回 证券 之间 的利 差等表 现形 式。 信用 利差 存在于 不同 债券 市场, 如国 债和 企业 债利 差、 国 债与 金融 债利 差、 金融债 和企 业债 利差 等; 可提前 赎回 和不 可提前 赎回 证券 之间 的利 差形成 的原 因是 基于 利率 预期的 变动 。 (4)替 代互 换选 择策 略 这是以 一种 息票 利率 、 期 限、 信用 质量 都相同 , 但 收益率 要略 高的 债券 来更 换组合 中的 债券。 这种 互换 依赖 于资 本市场 的不 完善 ,这 种情 况的出 现一 般存 在暂 时性 。 (5)骑 乘策 略 骑乘策 略是 指当 收益 率曲 线比较 陡峭 时, 也即 相邻 期限利 差较 大时 , 可 以买 入期限 位于 收益率 曲线 陡峭 处的 债券 , 也 即收 益率 水平相 对较 高的债 券 , 随 着持有 期限 的延长 , 债券 的 剩余期 限将 会缩 短, 此时 债券的 收益 率水 平将 会较 投资期 初有 所下 降, 通过 债券收 益率 的下 滑,进 而获 得资 本利 得收 益。 86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骑乘策 略的 关键 影响 因素 是收益 率曲 线的 陡峭 程度 , 如果 收益 率曲 线较 为陡 峭, 则 骑乘 策略运 用的 可行 性就 增大 , 该 策略 的运 用可以 获得 较高的 资本 利得 ; 反 之 , 如果收 益率 曲线 比较平 坦, 则骑 乘策 略运 用的空 间就 较窄 ,获 得资 本利得 的可 能性 降低 。 3、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可转换 债券 同时 具有 债券 、 股票 和期 权的 相关 特性, 结合了 股票 的长 期增 长潜 力和债 券 的相对 安全、 收益固 定的 优势, 并有利 于从资 产整 体配置 上分散 利率风 险并 提高收 益水平 。 本基金 将重点 从可转 换债 券的内 在债券 价值( 如票 面利息 、利息 补偿及 无条 件回售 价格) 、 保护条 款的 适用 范围 、 期 权价值 的大小、 基 础股 票的 质 地和 成长 性、 基础 股票 的 流通 性等方 面进行 研究 , 在公司 自行 开发的 可转 债定 价分 析系 统的支 持下 , 充分发 掘投 资价值 , 并积 极 寻找各 种套 利机 会, 以获 取更高 的投 资收 益。 4、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综合 运用 久期 管理 、 收 益率曲 线、 个券 选择 和把 握市场 交易 机会等 积极 策略 , 在 严格 遵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基础上 , 通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经风 险调 整后 相对 价值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 期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 5、 新股 申购 投资 策略 参照目 前国 内其 他金 融品 种的投 资收 益, 我们 认为 参与新 股投 资将 是最 具有 低风险 、高 收益的 投资 品种 之一 。 同 时, 随着 股改 完成 , 预 计 我国证 券市 场在 未来 仍将 保持一 定数 量与 规模的 新股 发行 。 本基 金作 为固定 收益 类产 品 , 将 在充 分依靠 公司 研究 平台 和股 票估值 体系 、 深入发 掘新 股内 在价 值的 前提下 ,积 极参 与新 股的 申购。 (四)投资管理的基 本程 序 严谨 、 科 学的 投资程 序是 投资取 得成 功的 关键 , 也 是稳定 管理 、 规范运 作和 风险控 制 赖 以实现 的保 证。 本 基金 实 行以资 产配 置、 证 券选 择 、 组合 构建、 交易执 行、 评估与 调整、 数 量分析 及投 资风 险管 理为 核心的 投资 程序 ,强 调“ 投资始 于研 究, 研究 创造 价值” 。 1、 研究 先行 (1)宏 观研 究 本基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宏观 经 济的 前瞻 性研 究, 将有 利 于判 断经 济发 展的 大方 向, 把握 经济周 期, 分析 经济 政策 的导向 , 以 及对 证券 市场 的影响 , 从 而为 投资 决策 提供直 接、 准确 的战略 思路和 对策。 宏观 经济研 究对债 券投资 的影 响表现 在资产 配置策 略、 债券组 合构建 、 87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债券类 属配 置策 略和 个券 选择等 诸多 方面 , 债 券市 场的宏 观研 究重 点在 于对 利率政 策、 货币 政策和 财政 政策 的研 究, 同时市 场供 求关 系的 研究 也是债 券市 场宏 观研 究的 重要内 容。 (2)资 产配 置策 略研 究 积极有 效的 资产 配置 是降 低风险 提高 回报 的关 键要 素。 资产 配置 策略 研究 是在 对宏观 经 济进行 深入分 析基础 上展 开的, 通过宏 观经济 研究 把握未 来重要 宏观经 济变 量的变 化趋势 , 特别要 对未 来利 率走 势进 行深入 细致 分析 和预 测, 并在此 基础 之上 进行 基金 资产配 置, 确定 资产在 债券 、股 票、 现金 (包括 存款 )上 的投 资比 例。 (3)平 均剩 余期 限确 定和凸 性 管理 通过对 宏观 层面 进行 自上 而下的 分析 , 把 握未 来市 场利率 波动 趋势 , 确 定债 券资产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 。 当预 期收 益率曲 线下 移 , 可以 适当 延长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以分享 债券 市 场 价格上 涨的 收益 ; 如 果预 期收益 率曲 线上 移, 则应 当适当 缩短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 以 规避 债 券市场 价格 下跌 的风 险。 凸性管 理也 是债 券投 资取 得较好 收益 的重 要工 具, 如果预 期收 益率 曲线变 平 , 可 以提高 组合 凸性 , 以 便从 收益率 曲线 变平的 交易 中获 得超 额收 益; 预期 未来 收 益率曲 线变 陡峭 ,则 需要 降低组 合的 凸性 ,以 便从 收益率 曲线 变陡 的交 易中 获利。 (4) 个券 研究 个券研 究是 确保 投资 组合 取得超 额投 资回 报和 降低 风险的 基础 。 通过 对个 券相 对于收 益 率曲线 的低估 (或高 估) 程度的 分析, 结合个 券的 信用等 级、交 易市场 、流 动性、 息票率 、 税赋特 征等 ,挖 掘价 值相 对低估 的个 券。 2、决 策机 制和 决策 过程 (1)决 策机 制 本基金 实行 三级 决策 体系 下的基 金经 理负 责制 。 三级 决策体 系的 责任 主体 是投 资决策 委 员会、 投资 协调 小组 和基 金经理 。 决 策管 理的 原则 是集体 决策 、 分 层授 权、 职责明 确和 运作 规范。 (2)决 策过 程 本基金 投资 决策 过程 可分 为以下 几个 步骤 : ① 研究 发展部 和数量 分析 小组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会 议提交宏 观经 济分析 报告 、行业 分 析报告 、 利 率分 析报 告、 市场分 析报 告和 数量 分析 报告, 研究 发展 部、 基金 投资部 和固 定收 益部提 交投 资策 略分 析报 告, 投 资协 调小 组提 交资 产配置 建议 报告 , 基 金经 理提交 债券 组合 分析报 告和 未来 操作 建议 ,供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会议 讨论。 88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② 投资 决策委 员会月 度会 议讨论上 述报 告,并 形成 月度投资 决策 建议, 确定 以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控制 为核 心的 基金债 券组 合的 投资 策略 和投资 计划 。 ③ 投资 协调小 组在投 资决 策委员会 决议 的框架 下提 出债券重 点类 属、重 点券 种、股 票 (新股 申购 )配 置计 划。 ④ 根据 基金合 同、决 策会 议决议、 投资 协调小 组建 议和本基 金投 资限制 ,构 建和调 整 投资组 合。 ⑤ 合规 监察 稽核 部对 投资决 策 实施 实行 全面 监控 。 ⑥ 数量 分析 小组 定期 对投资 组 合进 行归 因分 析和 绩效 评 估。 (3)债 券投 资组 合构 建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组合 构建 过程主 要有 以下 几个 环节 : 资产 配置、 确定 组合 平均剩 余 期限 目标、 制定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方 案、 选择 交易 场所 确定类 属资 产投 资比 例、 选择债 券品种 。 ① 资产 配置 首先要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 市场环 境、 利率 趋势 和所 管理资 产的 特性 的分 析确 定战略 资产 配置, 即确 定投 资债 券与 现金的 配置 比例 , 旨 在提 高流动 性管 理的 效率 和调 控整体 资产 的风 险暴露 程度 。 在 债券 投资 的资产 配置 方面 重点 关注 利率风 险的 暴露 程度 、 市 场的流 动性 和所 管理资 产的 特性 以及 货币 市场的 资金 供求 状况 。 ② 确定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目 标 通过利率 预测 策略即 在分 析宏观经 济、 财政政 策、 货币政策 和资 金供求 状况 的基础上 , 根据本 债券 基金 的特 殊性 质, 结 合对 利率 及其 结构 的分析 与判 断, 确定 债券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目 标。 ③ 制定 组合 方案 通过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 借助 于数量 模型 对债 券收 益率 曲线形 态及 其变 动的 方向 和大小 进 行分析 和判 断 , 根据 收益 率曲线 可能 出现 的平 行、 旋转和 蝶式 移动 等变 动形 式及其 组合 , 在 平均剩 余期 限目 标确 定的 基础上 , 将 基金 资产 合理 分配在 长、 中、 短期 债券 上, 形 成组 合方 案。 ④ 确定 类属 配置 通过对 收益 率、 流动 性、 信用风 险和 风险 溢价 、 以 及回售 等因 素的 综合 评估 , 针对 不同 期限的 品种 ( 指长、 中、 短期) 和 不同 类型 品种 ( 指零息 债、 固 息债 和浮 息 债以及 各类 含权 债券) 合理 分配 债券 组合 中投资 于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等债 券产 品的 比例 。 89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⑤ 选择 债券 品种 在上述 约束 机制 下, 最后 通过对 个券 的相 对价 值、 品种期 限集 中度 、 信 用等 级、 市 场流 动性等 指标 的分 析, 组建 一个有 效的 债券 组合 。 (4)股 票投 资组 合构 建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 基金 经理 根据 决策 会议 决议、 投资 协调 小组 行业 配置建 议和 基金投 资限 制, 谨慎 地进 行新股 投资 。 (5)组 合调 整 投资组 合构 建后 由于 客观 条件的 变化 , 可 能需 要定 期或不 定期 进行 组合 调整 。 调整 的原 因主要 包括 :资 产配 置方 案发生 变化 、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目标 变化 、品 种选 择变化 等。 (五)衡量基金整体 业绩 的比较基准 中国债 券总 指数 。 中国债 券总 指数 是由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制 的中 国债 券指 数 。 该 指数同 时 覆盖了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银行间 以及 银行 柜台 债券 市场上 的主 要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具有 广泛 的市场 代表 性, 能够 反映 债券市 场总 体走 势, 适合 作为本 基金 的债 券投 资业 绩比较 基准 。 将来如 有更 合适 的指 数推 出,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确定 变更基 金的 比较 基准 或其 权重构 成 。 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更需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并在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较高 流动 性、 低风 险的 品种, 其预 期的 风险 水平 和预期 收益 率低于 股票 基金 、混 合基 金,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债券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90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10%; (5)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6)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股票 等权 益类 品 种的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0%;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0)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5)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 准。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完毕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形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可 将调 整时限 从 10 个 交易 日延 长到 3 个月 。法 律法 规如 有变 更 ,从 其变 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91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的有关 约定 。 除 投资 资产 配置比 例外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2、禁 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活 动; (9)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92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 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7 年 9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54,816,341.10 98.29 其中: 债券 454,816,341.10 98.2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426,480.87 0.31 7 其他各 项资 产 6,480,871.53 1.40 8 合计 462,723,693.5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2.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沪 港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93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38,498,000.00 34.8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38,498,000.00 34.87 4 企业债 券 55,816,341.10 14.0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60,205,000.00 40.34 6 中期票 据 100,297,000.00 25.26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54,816,341.10 114.5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70210 17 国开 10 800,000 78,392,000.00 19.74 2 170215 17 国开 15 400,000 40,172,000.00 10.12 3 101768007 17 中铝 业 MTN002 300,000 30,078,000.00 7.57 4 041759014 17 义乌 国资 300,000 30,042,000.00 7.56 94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CP001 5 011760083 17 粤广 业 SCP002 300,000 30,027,000.00 7.56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投 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策 无。 10.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没有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的, 也没 有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况。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中 , 不存 在投 资于 超 出基金 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外 的股 票。 95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3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6,306.6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92,614.4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230,177.10 5 应收申 购款 11,773.3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480,871.53 11.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96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基 金的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 截 止时间 2017 年6 月30 日) 1、华安收益A 类基金: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 6 月 30 日 1.62% 0.18% -0.65% 0.11% 2.27% 0.07% 2016 年度 -2.23% 0.17% 1.30% 0.12% -3.53% 0.05% 2015 年度 10.80% 0.34% 8.02% 0.11% 2.78% 0.23% 2014 年度 26.78% 0.39% 11.23% 0.15% 15.55% 0.24% 2013 年度 -2.55% 0.24% -2.10% 0.11% -0.45% 0.13% 2012 年度 6.53% 0.10% 2.51% 0.07% 4.02% 0.03% 2011 年度 -1.29% 0.28% 5.72% 0.11% -7.01% 0.17% 2010 年度 8.73% 0.28% 1.92% 0.10% 6.81% 0.18% 2009 年度 3.79% 0.29% -1.24% 0.10% 5.03% 0.19% 自基金 合同 生效日 (2008 年4 月30 日) 9.53% 0.15% 11.25% 0.24% -1.72% -0.09% 97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起至2008 年 12 月31 日 2、华安收益B 类基金: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 6 月 30 日 1.41% 0.18% -0.65% 0.11% 2.06% 0.07% 2016 年度 -2.64% 0.17% 1.30% 0.12% -3.94% 0.05% 2015 年度 10.36% 0.34% 8.02% 0.11% 2.34% 0.23% 2014 年度 26.25% 0.39% 11.23% 0.15% 15.02% 0.24% 2013 年度 -2.93% 0.24% -2.10% 0.11% -0.83% 0.13% 2012 年度 6.08% 0.10% 2.51% 0.07% 3.57% 0.03% 2011 年度 -1.58% 0.28% 5.72% 0.11% -7.30% 0.17% 2010 年度 8.35% 0.28% 1.92% 0.10% 6.43% 0.18% 2009 年度 3.33% 0.29% -1.24% 0.10% 4.57% 0.19% 自基金 合同 生效日 (2008 年4 月30 日) 起至2008 年 12 月31 日 9.21% 0.15% 11.25% 0.24% -2.04% -0.09%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98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99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二、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价值 。 依 据经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 算出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计算 基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的基 础。 (三)估值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股 票按 估值日 其所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1)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按成 本计 量; 2)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行 未上 市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4)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流通 受限 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其 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按 100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 净价 估值。 (3) 发行 未上市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4)在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5)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1) -(5)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其 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 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 卖出日 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 在 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 易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2)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小项 规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均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1)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其 规 定进 行估 值。 4、如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5、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 题, 如经 相关 101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五)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开放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 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开 放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点后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的 当事人(“受 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差 错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102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差 错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 差错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并拒 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向 差 错方 追偿; 追 偿过 程中 产 生的 有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 费用 和遭 受的损 失。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原 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103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因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给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如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104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九)特殊情况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 方法的 第(3 )项、债 券估 值方法 的第 (6)项 或权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2 )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注 册登 记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 误的,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105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1、买 卖证 券差 价; 2、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 行存 款利 息; 4、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5、 持有 期间 产生 的公 允价值 变 动。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由于 本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B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销 售服 务费, 各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 收益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 一类别 内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 权。 2、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人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投资 人 的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3、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配 4 次,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 例不 低于 可分 配收 益的 60% 。 4、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为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资 人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按 红利发 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人 不选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6、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8、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至 少分 配一 次。 106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选 择取得现 金或 将所获 红利 再投资于 本基 金,如 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未 选择 收益 分配 方式 , 则默 认为 现金 方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对 A 类和 B 类基金 份额 分 别选择 不同 的分 红方 式。 选择采 取红 利再 投资 形式 的, 同 一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分红资 金将 按红 利发放 日该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转成 相应 的同 一类 别的基 金份 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份额 免收 申 购费。 如投 资者 在不 同销 售机构 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不 同, 则 注册 登记 机构 将以 投资者 最后 一次 选择的 分红 方式 为准 。 10、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对 上 述基金 收益 分配 政策 进行 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 原则 、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在收 益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的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承 担。


107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天 数 ,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为 0.6%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天 数 ,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为 0.2%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销 售服 务费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B 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为0.4%。本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将专 门用 于本基 金的 销售 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基 金年 度 报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 情况作 专项 说明 。 销 售 服务 费按 前一日 B 类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4%年费率 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当 年 天数 H 为B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B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108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划 出,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代收 , 注 册登记 机构 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等 。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与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主 要包括 基金 的申 购费 、 赎 回费 、 转 换费 等, 上述 费 用具体 的费 率、 计 算公 式、 收取 使用 方式等 内容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八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 关于 转换 费用 的相 关 条款请 详见 公司 网站 的有 关临时 公告 。 (三)其他费用 1、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行 费 用; 2、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有 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5、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6、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按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降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 率 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 上刊 登公 告。 109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六)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110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会 计 责任 方;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历 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 果基 金募 集所在 的 会计 年 度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于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年 度;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的 会 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确 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对 本 基金年 度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事 项进行 审计。 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 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并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 意后 可以 更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111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六、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按规 定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 披露事项在 规定时间内 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下 简称 “指 定报刊 ”)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的 互联 网网站(以下 简称 “网 站”)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112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日。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开始申购、赎回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的3 个工 作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六)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七)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113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八)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结 束 之日起 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 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季 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4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十) 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115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管人所 在地 、 有 关销 售机 构及其 网点 , 供 公众 查阅 。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116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七、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证 券市 场的 价格 可能 会因为 国际 国内 政治 环境 、 宏观 和微 观经济 因素 、 国家政 策 、 投资者 风险 收益 偏好 和市 场流动 程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变化而 波动 , 从 而产生 市场 风险 ,这 种风 险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 波动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产 生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 家经 济、 各 个行 业及 上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从 而影 响到 证券 市场 走势。 3、 利率 风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变 动而导 致的 证券 价格 和证 券利息 的损 失 。 利 率风 险是 债券投 资 所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息票 利率、 期限 和到 期收 益率 水平都 将影 响债 券的 利率 风险水 平。 4、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发 行人 是否 能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 信用 风险 主要来 自于 发行 人和 担保 人。 一般 认为 : 国 债的 信 用风险 可以 视为 零, 而其 它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可按 专业机 构的信 用评 级确定, 信用等 级的 变化或 市场对 某一信 用等级 水平 下债券 率的变 化都会 迅速 的改 变债 券的 价格, 从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有 时又 被称做 利息 的利 息 , 这 一收 益取决 于再 投资 时的 利率 水平和 再 投资的 策略 。 因未 来市 场利 率的变 化而 引起 给定 投资 策略下 再投 资率 的不 确定 性为再 投资 风 险。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 购买力 下降 。 7、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117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经 营决 策、 技 术更 新、 新产 品研 究开发 、 高 级专业 人才 流动 、 因 为中 国加入 WT O而 产生 的国 际竞争 加剧 等风 险。 如果 基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司 基本 面或 发展 前景 产生变 化, 其所 发行 的股 票价格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预 期的投 资收 益下降 。 虽然 基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 但 不能完 全规 避。 (二)管理风险 1、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这 种风 险可能 表现 在基金 整体 的投 资组 合管 理上 , 例 如资 产配置 、 类 属配置 不能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要求 , 不 能达 到预期 收益 目标 ; 也 可能 表现在 个券 个股 的选 择不 能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2、 新产 品创 新带 来的 风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与 国际 市场的 接轨 , 各 种国 外的 投资工 具也 逐步 引入 , 这 些新的 投资 工具在 为基 金资 产保 值增 值的同 时, 也会 产生 一些 新的投 资风 险, 例如 可赎 回债券 所带 来的 赎回风 险, 可转 换债 券带 来的转 股风 险, 利率 期货 带来的 期货 投资 风险 等。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可能 因为 对这 些新 的投 资产品 的不 熟悉 而发 生投 资错误 ,产 生投 资风 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面临 的证 券市 场流 动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基金 建仓 困难, 或建 仓成本 很 高; 基金 资产 不能迅 速转 变成现 金 , 或 变现成 本很 高; 不能 应付 可能出 现的 投资者 大额 赎 回 的风险 ;证 券投 资中 个券 和个股 的流 动性 风险 等。 这些风 险的 主要 形成 原因 是: 1、市场 整体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证券 市场 的流动 性受 到市场行 情、 投资群 体等 诸多因 素 的影响 , 在 某些 时期 成交 活跃, 流动 性非 常好 , 而 在另一 些时 期, 则可 能成 交稀少 , 流 动性 差。 在 市场 流动 性相 对不 足时, 本基 金的 建仓 或变 现都有 可能 因流 动性 问题 而增加 建仓 成本 或变现 成本 , 对 本基 金的 资产净 值造 成不 利影 响。 这种风 险在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大额 赎回 时表 现尤为 突出 。 2、证券 市场中 流动性 不均 匀,存在 个股 和个券 流动 性风险。 由于 流动性 存在 差异, 即 使在市 场流 动性 比较 好的 情况下 , 一 些个 股的 流动 性可能 仍然 比较 差, 这种 情况的 存在 使得 118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在进 行个 股和 个券 操作时 , 可 能难 以按 计划 买入或 卖出 相应 的数 量, 或买入 卖出 行为 对个股 和个 券价 格产 生比 较大的 影响 , 增 加个 股和 个券的 建仓 成本 或变 现成 本。 这 种风 险在 出现个 股和 个券 停牌 和涨 跌停板 等情 况时 表现 得尤 为突出 。 (四)特定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基 金, 主要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如果 债券 市场出 现整 体下跌 , 本 基金的 净值 表现 将受 到影 响。 此外 , 本 基金 还将 适 度参与 首 次发 行以 及增 发新 股 投资, 如果 新股发 行方 式发 生改 变, 也会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效果 产成一 定影 响。 (五)其他风险 1、 现金 管理 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需求, 在管 理现金 头寸 时 ,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 险。 此外 , 本 基 金也可 能由 于向 投资 者分 红而面 临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 2、 技术 风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统 、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基金 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注册 登记系 统瘫 痪、 核算 系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3、 大额 赎回 风险 本基金是 一开 放式基 金, 基金规模 将随 着投资 者对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而 不断变化 , 若是由于投资 者的连续大 量赎回而导致 基金管理人 被迫抛售债券 和股票以应 付基金赎回 的 现金需 要, 则可 能使 基金 资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4、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投资 者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可 能会 遇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险 。 5、 其它 风险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 不可 抗力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有 遭受 损 失的 风险, 以 及证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可能因 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从而 有影 响基 金的 申购 和 赎回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119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八、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二)基金财产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 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 产;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 认 ;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 现 ; 120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进 行审 计; (6)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 见书 ; (7)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8)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民 事 诉讼 ;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21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详见 附件一 。


122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详见附 件二 。


123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一 、对基金投资人的 服务 本公司 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并 将 根据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 和市 场的变 化, 适时 对服 务项 目进行 调整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 下: (一) 投资 人对 账单 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 度结 束后20 个工作日内向 定制 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寄送 纸质对 账单 ;每 月向 定制 电子对 账单 服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发 送电 子对 账单 。 (二)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7X24小 时的基 金净 值信 息、 投资 人账户 交易 情况 、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的 自助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在 交易日 提供 人工 服务 , 基金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客服 热线 获得业 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 务投 诉、信 息定 制、 账户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三) 网络 在线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的 “在 线客 服” 在线 就 基金投 资 、 交 易操作 中的 各种问 题进 行咨询 互动 或留 言。 (四) 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本公 司客服 热线 、 发送 邮件 或者 直接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定制 电子对 账 单及资 讯服 务等 各类 信息 服务。 (五)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 以通 过各销 售机 构网点柜 台、 客服热 线人 工服务、 在线 客服、 客服 电子邮箱 、 纸质信 函等 多种 不同 的渠 道提出 投诉 或意 见。 本公 司对于 工作 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原则 上在 受理投 诉后2个工 作日 内回复 ;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 将 在顺 延的2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回复 。 (六) 网站 交易 服务 依据相 关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业 务规则 》 的 规定 , 本 公司 可向个 人投 资人和 机构 投资 人提 供基 金电子 直销 交易 服务 。具 体业务 规则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说明 。 (七)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联系 方式 客户服 务中 心热线 :40088-50099 ( 免长 途话 费) 客户服 务传 真: (021 )33626962 124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公司网址 :www.huaan.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 址: 上海 市四 平路1398号 同济 联合 广场B座 14 楼 邮政编 码:200092 (八)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 构无法 理解 的内容, 请联 系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 务中心 热线, 或通过 电子 邮件、 传真、 信件等 方式 联系基 金管理 人。请 确保 投资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125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 年基金 管理人 及其 高级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过 中国证监 会及 工商、 财税 等有关 机 关的处 罚。 2. 本期 公告 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报 纸名 称 披露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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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 金关 于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分 级基 金业务 管理 指引 》 实施 的风 险提示 性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5.03 2


华安基 金关 于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分 级基 金业务 管理 指引 》 实施 的风 险提示 性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5.04 3


华安基 金关 于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分 级基 金业务 管理 指引 》 实施 的风 险提示 性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5.06 4


华安基金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 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5.10 5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武汉 伯嘉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5.17 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江西正融为销 《上海证券报》、 2017.05.24 126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售机构 并参 加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7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上海农商行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6.07 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科地瑞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6.12 9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2017 年第1 号)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6.14 10


华安基 金 关 于电 子直 销平 台延长 “ 微钱 宝” 账户 交易 费率 优惠 活动 时间的 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6.27 11


华安基金关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6.30 12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大 期货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7.05 13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基煜 《上海证券报》、 2017.07.18 127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为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14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锦安 为销售 机构 并参 加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7.19 15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晋商银行为销 售机构 并参 加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7.20 16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第2 季度 报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7.20 17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 复大额 申购 、 大额 转换 转入 及定期 定额 投资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7.20 18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财路 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7.25 1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 变更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8.09 20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东莞农商行优惠活 《上海证券报》、 2017.08.18 128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动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1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江南 农商行 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8.19 22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半 年度 报告 (摘 要)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8.25 23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江南银行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8.30 24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万家财富为销 售机构 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9.05 25


华安基金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 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9.13 26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宜信 普泽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9.15 27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长江证券优惠活动 《上海证券报》、 2017.09.19 129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的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8


华安基 金 关 于电 子直 销平 台延长 “ 微钱 宝” 账户 交易 费率 优惠 活动 时间的 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9.27 29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前海 欧中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9.29 3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喜鹊金融为销 售机构 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10.17 3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 变更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10.17 32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泛华 普益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10.21 33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第3 季度 报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10.25 130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场 所 , 投 资人 可在 营业 时间免 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131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证 券投资 基 金设 立的 文件 2、 基金 合同 3、法 律意 见书 4、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5、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6、 托管 协议 7、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二) 存放 地点 :基 金管 理人的 住所 。 (三) 查阅 方式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2 月 14 日


132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2)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 基金 份额 ; (4)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金 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 利; (5)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6)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人 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 自行 担任或 选择 、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并 对注 册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选择、 更换 代 销机 构,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 服务 代理 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 行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33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 ;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 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20)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当 承 担赔 134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 投资 运作 ; (3)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 于基金管 理人 违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资料 ;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135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中期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运 作; (14)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8)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136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 金 财产 ;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 (8)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的活 动; (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 (6) 返还 在基金 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及基金 管理 人的代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 表共同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票 权。 (二)召开 事由 137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当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经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或持 有基 金份额10% 以上(含10%,下 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 议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 序; (6)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9)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 项;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 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自 行召 集。 138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 内决 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日 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日内 召开 。 4.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而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前30 日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简 称“召 集人 ”)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30 日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和 出 席方 式;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3)会议 形式 ; (4)议事 程序 ; (5)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 登记 日; (6)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的 内 容要 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7)表决 方式 ; (8)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电 话 ; (9)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 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 项。 2.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139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会议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召集 人确定, 但决 定转换 基金 运作方式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或基 金 托管人 更换 、终 止基 金合 同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含50% ,下 同) ; 2)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2)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2 个工 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 公告; 2)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管 人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监 督 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 140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 以上 ;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六)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前就召 开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10%以 上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于6个月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30 日及 时公 告。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30日 的间隔 期。 141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议事 程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规定 程序宣布 会议 议事程 序及 注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 人以所 代表 的基金份 额50% 以上 多数选 举产生一 名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应 当制 作出席 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等事 项。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后第2个 工作日 在公 证机关 及监督 人的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并形 成决议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不影 响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 的决 议的 有效 性。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 式、 程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50% 以上 通过方 为 有 效, 除下 列(2) 所规 定的须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 方式 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过 方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 事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 予以公告。 4.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142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权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证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过的一般 决议 和特别 决议 ,召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5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 无异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关于本章 第(二) 条所 规定 的第(1)-(8) 项召开 事由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生效 后方 可执行 ,关 于本章第(二)条所 规定 的第(9)、(10) 项 143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召开事 由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方可执 行。 2.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自生 效之 日起2日 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序 (一)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二)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 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144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 产;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理 和 确认;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 现 ;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进 行审 计; (6)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 见书 ; (7)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8)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民 事 诉讼 ;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145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 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146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8 号, 国金 中心 二期31、3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8 号, 国金 中心 二期 31 、32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李勍 成立日 期:1998 年6 月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设立 ,基 金业务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洪 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147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 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与 核查 1、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 基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行 监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进 行 核 查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投 资范围 为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公开 发行、 上市 的国债 、 金融 债、 可 转换 债券、 可分离 债券、 债券 回购、 央 行票 据、 信 用等 级为投 资级 的 企 业 (公 司) 债, 以 及股 票等 权益 类 品种 和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 融工具。 本基金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股票 等权益类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0%-20% 。 本 基金 权益 类资 产投资 主要 进行 首次 发行 以及增 发新 股投 资, 并持 有因在 一级 市场 申购所 形成 的股 票以 及因 可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 本基 金还 可以 持有股 票所 派发 的权 证和 可分离 债券 产生 的权 证。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品 种,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债券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 %; (4) 本 基金进 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40%;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股票 等权 益类 品 种的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0%; (6)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148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的10 %; (7)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9)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0)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2)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起 的基 金净 资产 规模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形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 10 个 交易 日延 长到 3 个月。 法律 法规 如有 变更 , 从 其变 更。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外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开始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3、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本托管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 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 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如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149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告。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已成 交的关 联交 易 , 基金 托管 人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 , 只 能 进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 标 准的、 经慎 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 各交 易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 交 易 对手。 基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 新 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如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 任何 法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 券,基 金管 理人应 事先 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与基金 托 管人就 相关 事项 签订 补充 协议,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比 例等 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6、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及 投资 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作 违反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150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对 基 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并改 正,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9、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10、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 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 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基 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151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 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 募 集 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 机构 开立 基金 的 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合 152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 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基 金 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保基 金、 交收 价差 资 金等 的收 取 按照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153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位 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二)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开 放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三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4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 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