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华泰紫金 智 盈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重 要提 示
1 、 华泰紫金 智 盈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的 募 集 已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6 月 19 日证 监许可[2017]944 号文 准予注册的
批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的注册并
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保证 ,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类别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开放式。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 华泰证券 (上海) 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
公司 ” ) ,基 金托 管人 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登 记机 构为 华 泰证券 (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 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A 类、 C 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 本基金自 2017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8 年 3 月 13 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网点 (包括直销机构直销中心、 网上交易系统等) 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发售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 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情况下, 在募集期限内
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7、在基金募集期, 投资人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 元,追加认购
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 限 额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 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准。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但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
导致被动超过前述 50% 比例的除外)。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 购 的基金份额
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 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 投资人的认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金 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 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投 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 ,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 申 请。投资人认
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 金 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 的 确认为准。
8、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9、本公告仅对本基 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 请阅读刊登在 《 上海 证券报》 等报刊的 《华泰紫金 智盈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
在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htamc.htsc.com.cn )。
10、 募集期内, 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者变更销售机构, 敬请留意近期本公
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1、 各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业务的办理 网点、 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2、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97/95597 )或各销售机
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3、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
整。
14、风险提示
在投资本基金前, 投资 人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 管理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 风险揭示 ” 章节。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投资人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因素导致 的市场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
的管理风险; 因巨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因违反法律、 法规
的规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的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投资本基金的
其他风险等等。 此外, 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
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
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机构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
分离 交易可转债中的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
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以及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 权证、 可
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 的纯债部分除外)。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
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 收益的产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5、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募集 的基 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 代码和简称
A 类基金代码 :005467
A 类基金简称: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 A
C 类基金代码:005468
C 类基金简称: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 C
(三) 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四) 基金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发售。
(七)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八)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 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九)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 另行 公告。
(十) 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 本基金自 2017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8 年 3 月 13 日公开发售 (各代销机构
具体营业时间可能有所不同) 。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
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 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如发生
此种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 另外, 如遇突发事件, 以上基金募集期的
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2、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定
(一) 基金募集期内,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
(二) 基金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在认购时 根据 认购金 额 的不同收 取不 同的基 金 认购费
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两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表 1 :本基金认购费率
购 买金 额(M ) A 类 基 金 份 额 认购费 率 C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费 率
M <500 万 0.2%
0.00%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 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 及举例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 认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 期间利息)/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当 认 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时 :
认 购 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认 购 份 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期 间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某 客户 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0.2%,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2%)=99,800.4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800.40 =199.60 元
认购份额=(99,800.40+50 )/1.00 =99,850.40 份
即: 该客户 投资10 万元 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 额,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 元,
择其可获得99,850.40 份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 某客户投资10 万 元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 份额, 认购期间利息为50 元,
则该投资人认购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 份
即:该客户投资 10 万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C 类基金份额
100,050.00 份(含利息 折份额部分) 。
(四)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中 , 涉 及 基 金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 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涉及金额的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五) 募集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 认购限额
投资人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但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
被动超过前述50% 比例的除外) 。 各销售机构 对最低认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 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提前公告。
三 、投 资人开 户
投资者需具有华泰证券 (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 若已经在华泰证券 (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四 、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网点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开户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 周六、 周日、 法 定节 日的开户申请视同下一工
作日的申请受理 。
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 9:30 —11:30 、13:00 —17:00 。17:00 以后及周六、
周日、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同下一工作日的申请受理。
本公司网上直销: 个人客户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基金份额发售日的任意时
间 (包括周六、 周日及 法定节假日) , 每一发 售日 17:00 以后提交的申请, 视为
下一工作日提交的申请办理。发售末日截止为当日 17:00 前 。
3、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户口本等);
(2)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3)银行卡 或储蓄存折复印件加上个人签名 ;
(4)《一般风险揭示书》、《传真交易协议》、《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
力测评表》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5)根据规定需要提交 的其他材料 。
本 公司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请按照华泰证券(上海 )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相关指南进行操作,无须提供书面材料。
4、到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户口本等);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 交易业务申请表》并签名 ;
(4)填妥的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 》或《产品或服
务不适当性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 并签字 (专业投资者免填) ;
(5)《一般风险揭示书》 。
本公司网上直销: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请按照华泰证券 (上海) 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网站相关指南进行操作,无须提供书面材料 。
5、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在直销网点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认购, 办理认购前应将足
额资金以 “ 支票结算 ” 或 “ 电汇结算” 方式通过银 行汇入 华泰证券 (上海)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439068357540
投资人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并
确保认购期间每日 17:00 前到账。 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 造成认购无效的,
华泰证券 (上海) 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
责任。
本公司网上直销: 通过 本公司网上直销认购的个人投资者, 应按照 本公司网
上直销业务相关规定缴款。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
6、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 投资人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 可于 T+2 日后 (包括 T+2 日, 如 遇非工
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 到办理开户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
中心、 网上查询系统查询, 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开户申请的还可通过网上交易
系统查询。
(3) 投资人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 可于 T+2 日后 (包括 T+2 日, 如 遇非工
作日 网点不办公则顺延) 到办理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接受情况,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
服务中心、 网上查询系统查询。 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
中心查询,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查询系统查询, 通过网上交易系统
提交认购申请的还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
(4)投资人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5)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人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
基金的银行卡(折)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6)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二)代销机构:
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五 、机 构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网点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及认购时间:
开户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 周六、 周日、 法 定节假日的开户申请视同下一
工作日的申请受理 。
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 9:30 —11:30 、13:00 —17:00 。17:00 以后及周六、
周日、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同下一工作日的申请受理。
3、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 三证合一) 复印件 并加盖单
位公章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
记证书复印件) ;
(2)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3)法人、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或军人证等);
(4)加盖预留印鉴的《 业务 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需公章确认) ;
(5)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
户申请表》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6)填妥的《账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私章 及经办人
签字 ;
(7)《传真交易协议》一式两份 ;
(8)《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一般风险揭示书》 、《机
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及其他材料。
注: 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 分红、 退款的结算账
户,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在直销网点账户的户名一致。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已填好的《 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同城支票结算的,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 “ 受理回执 ” 复印件;异 地电汇
结算的,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 “ 电汇凭证回单 ” 复印件;
(3)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 复印件; (4)填妥的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 》或《产品或服
务不适当性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 并签字 (专业投资者免填) ;
(5)《一般风险揭示书》 。
5、资金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 “ 支票结算” 或“ 电汇结算” 方 式通过银
行汇入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华泰证券(上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439068357540
投资人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并
确保在认购期间每日 17:00 前到账。 投资人若 未按上述规定划付, 造成认购无效
的, 华泰证券 (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
任何责任。
6、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投资人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到本公司查询确认结果,或
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本公司将 为 投 资 人 寄 送 确 认 书 。
(3)投资人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
接受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查询系统查询。 认购份额确认结果
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
查询系统查询。
(4)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二)代销机构:
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六 、清 算与交 割
1、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七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八 、本 次发售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 号 21 层
成立时间:201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定代表人:崔春
注册资本:26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三)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 号 21 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客服电话:4008895597/95597
公司网站:htamc.htsc.com.cn
2、代销机构
(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公司网站:http://www.csc108.com/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95551
公司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公司网站:http://fund.eastmoney.com/
(5)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客服电话:4008666618
公司网站:https://www.lu.com/
(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https://www.harvestwm.cn/
(四)登记机构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 号 21 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021 )28972112
传真:(021 )28972120
联系人:朱鸣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六)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电话:(010)851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 、张楠
联系人:张楠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