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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紫金智盈债券A(005467)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 华 泰证 券( 上海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1 、本基金根 据2017 年6 月19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准予 华泰紫 金 智盈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2017]944 号)进 行募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 场前 景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风 险 。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3 、本 基金 募集 的目 标客 户 为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 者和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本 基金 募 集对象 不包 括特 定的 机构 投资者 。 4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认 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 真阅读 基金 合同 、 本招募 说明书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投 资人 需充分 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投 资本 基金可 能遇 到的 风险包 括 : 证 券市场 价格 受到经 济因 素 、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因素导 致的 市 场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产生 的管 理风 险; 因巨 额赎 回导致 的流 动性风 险 ; 基 金 管理或 运作 因违 反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或基 金合 同的 约定导 致的 合规 性风 险; 本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投资 本基 金的 其他 风 险等等 。 此外 ,本 基金 以1 元初始 面值 进行 募集 , 在 市场波 动等 因 素的影 响下 , 存在 基金 份 额净值 跌破1 元 初始 面值 的 风险 。 本 基金 为债 券型 基 金, 预期 收益 和 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 于 混 合型 基金 、 股 票型基 金 , 属 于中低 风险/ 收益的 产 品 。 5 、本 基金 的一 部分 资产 将 可能投 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发行 门 槛低 , 投资 过程中 的信 用风险 也相 应增 加 , 有可 能出现 债券 到期 后, 企业 不能按 时清 偿 债 务, 或者 在存 续期内 评级 被下调 的风 险 。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不 能在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而是 通 过上证 所固 定收 益证 券综 合电子 平台 及深 交所 综合 协议交 易平 台, 或证 券公 司进行 转让,同 时, 交 易 所 按照 申 报 时 间先 后 顺 序 对 私募 债 券 转 让进 行 确 认 , 对导 致 私 募 债券 投资人超过 200 人 的转 让不 予确 认 。 因 此, 本基 金在 投资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的过 程中 , 面 临着 流 动性 风 险。 6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中债 信用 债总 指数 收益 率 ,但 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有可能 不 能达到 或超 过同 期的 目标 收益率 水平 , 投 资人 面临 获得低 于目 标收 益率 甚至 亏损的 风险 。 7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 债券 ,基 金 投 资人 有可 能 获得较 高的 收益 , 也有 可 能损失 本 金。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 在 进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 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 基金合 同》 。 8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构 成 新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9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 基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在 投 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 投 资人 自 行负 责。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超 过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50% , 但在 本基金 运 作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形 导致 被动 超过 前 述 50% 比 例的 除外 。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6 第 二部 分


释义 ................................................. 7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11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7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22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5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26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35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40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41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45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46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48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49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54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58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60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73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6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87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 查文件 ........................................ 88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第一部 分


绪言 《 华泰紫 金智盈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称 “ 招 募说明 书 ” 或“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 流动 性规定 》”) 以及《 华泰 紫金智盈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或《基 金合 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华泰紫 金智盈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或 “本 基金 ”)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 “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基金 投 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 基 金 投资 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华 泰 紫金智盈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泰 证 券(上 海)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 华 泰紫 金 智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金 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华泰 紫金 智盈 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 招 募 说明 书 或本 招 募说 明 书 :指 《 华泰 紫 金 智盈 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华泰 紫金 智盈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 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四次 会议 《 全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 改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港口 法 〉 等七 部法 律 的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流 动性 规定 》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 、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 、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19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合 相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可 以投 资于 在 中国 境内依 法 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资 者 20 、 投资 者: 指个 人 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的 合称 2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 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3 、 销售 机构 :指 华 泰证券 ( 上海 )资 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金 管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协议 ,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4 、 登记 业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清 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5 、 登记 机构 :指 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记 机 构为 华泰 证 券( 上海)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 华 泰证 券(上 海)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6 、 基金 账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人 开 立 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7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人 通 过 该销 售机构 办 理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转 托管 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 账户 28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9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 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4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35 、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时 间段 37 、 《业 务规 则 》 : 指华 泰证 券 (上 海)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关 业务 规则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38 、 认购 :指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 申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 赎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规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1 、 基金 转换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3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 关销 售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受理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44 、巨额赎 回: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 、 销售 服务 费: 指 从基金 资 产中 计提 的 ,用 于本基 金 市场 推广 、 销售 以及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的费 用 46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 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 为不同 的类 别, 各基 金份 额类别 代码 不同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或有 不同 47 、A 类 基金 份额 : 本 基 金在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基金 时收取 认购/ 申购 费, 不收 取销售 服 务费的 ,称 为 A 类 基金 份 额 48 、C 类 基金 份额: 本基 金在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基金 时不收 取认 购/ 申 购费, 而 是从本 类 别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称 为 C 类基金 份 额 49 、 元: 指人 民币 元 50 、 基金 收益 :指 基 金投资 所 得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券 价 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已 实 现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51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款项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2 、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3 、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4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55 、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 等 原因 无法以 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 协议 约 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资产 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56、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 本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方 式, 将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 而减 少对存 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57 、 指定 媒介 :指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 介 58 、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华泰 证券 (上 海)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东 方路 18 号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春 成立时 间: 2014 年10 月16 日 注册资 本: 26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 周 维佳 联系电 话: (025 )8338 7051 华泰证券 (上 海)资 产管 理有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监许 可[2014 ]679 号文批准 , 由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设立的 全资 资产 管理 子公 司。2014 年10 月 成立 时,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民 币。2015 年 10 月 增加注 册资 本 至 10 亿 元人 民币。2016 年 7 月增 加注 册资本 至 26 亿元人 民币 。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崔春女 士 , 董 事 长 , 毕 业于 中国人 民银 行总 行金 融研 究所货 币银 行学 专业 , 获硕 士学位 。 曾任中 国光 大国 际信 托投 资公司 证券 部经 理, 光大 证券有 限公 司总 裁办 高级 经理,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副处 长 、 金 融机 构部 副处 长 ,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总监 ,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执行总 经理 、 董事总 经理 , 兼 任中 金香 港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2015 年 5 月加 入华 泰证 券 (上海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任华 泰 证券( 上海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周易先 生, 董事 , 毕 业于 南京邮 电学 院计 算机 通信 专业, 获学 士学 位。 曾在 江苏省 邮电 学校任 教, 曾在 江苏 省邮 电管理 局电 信中 心从 事技 术管理 、 江 苏移 动通 信有 限公司 从事 行政 管理 , 曾 任江 苏贝尔 通信 系统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南 京欣网 视讯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上 海贝尔 富欣 通信 公司 副总 经理。2006 年 8 月加 入华 泰证券 ,曾 任华 泰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总 裁、 董 事,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裁 、 党 委副书 记,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总裁 、党 委书 记。 孟庆林 先生 , 董 事, 毕业 于东北 财经 大学 工业 经济 专业, 获学 士学 位。 曾在 徐州工 程机 械集团 任职 ,1998 年 5 月 加入华 泰证 券, 曾任 徐州 营业部 总经 理助 理、 徐州 中山南 路营 业 部副总 经理 、 广 州机 场路 营业部 总经 理、 南京 解放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 机 构业 务部总 经理 、 上 海分公 司总 经理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及财富 管理 部总 经理 、职 工监事 。 2 、监 事 戴斐斐女 士, 监事, 毕业 于南京理 工大 学会计 学专 业,获学 士学 位。曾 在南 京金笔厂 、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中外合 资南 京荣 华公 司任 职,1994 年12 月加 入华 泰 证券, 曾任 稽查 监察 总部 高级经 理、 计 划财务 部高 级经 理、 独立 存管部 副总 经理 、 上 海管 理总部 财务 清算 中心 主任 、 计 划财 务部 副 总经理 兼清 算中 心主 任等 职务。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运 营中 心总 经理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崔春女 士, 董事 长。 (简 历 请参照 上述 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朱前女士 ,副 总经理 (主 持工作 ) ,毕业 于复旦 大学 经济学院 世界 经济专 业, 获硕士 学 位。 曾 在东 方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富 通基 金管 理公 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任 职, 曾任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资 产管理 部机 构事 业部 负责 人、执 行总 经理 。2015 年 3 月加 入华 泰 证券 ( 上海)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 现任 华泰 证券 ( 上海)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副总经 理 (主 持 工作) 。 刘玉生 先生 , 首席风 险官 、 合 规总 监 兼 公募基 金管 理业务 合规 负责 人, 毕业 于武汉 大 学 政治经 济学 专业 , 获 博士 学 位。 历 任建 设银 行总 行清 算 中心副 主任 科员 、 主 任科 员 、 副处 长,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业务 发展 部副 总监 、 基 金业 务部 主持工 作副 总监 、 总 监,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2016 年 4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上海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 华泰证 券 (上 海)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首 席风 险官 、 合规 总监 兼 公募 基金 管理 业务 合规负 责 人 。 4 、基 金经 理 李博良 女士 , 新加坡 国立 大学金 融工 程硕 士, 具有 基金从 业资 格 。 曾先 后就 职于华 泰 证 券资产 管理 总部 、 华 泰证 券 (上 海)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固定 收益 证券 交易员 、 固 定收 益投资 助理 、固 定收 益投 资经理 ;2017 年 8 月 至今 ,任华 泰紫 金零 钱宝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 经理。 5 、基 金固 收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主席: 甘华 先生 (分 管固 定收益 业 务 ) 成员: 陈玉强 先生 ( 交易 部负责 人)、 李云 增先生 ( 基金固 收部 负责 人)、 韩克 先生 (华 泰紫金 天天 金交 易型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 牟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资人 提 供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损害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 其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 理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牟 取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保障 公司 及其 所开 展的 资产管 理业 务规 范运 作, 有效防 范 、 规 避和化 解各 类风险 , 最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大限度 地保 护利 益相 关者 及公司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管理 人建 立了 科学 合理 、 控 制严 密、 运 行高效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对公 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开 , 是公 司各 项基 本管 理制度 的 纲要和 总揽, 贯穿公 司 运 营的所 有环节 ,其内 容包 括公司 内控目 标、内 控原 则、控 制环境 、 内控措 施等 。 2 、内 部控 制目 标 (1 ) 确保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行 业监 管规 则 ,自 觉 形成守 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经 营理 念。 (2 )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 实 现 公司资 产管 理业 务的 持续 、 稳定 、 健康发 展。 (3 ) 建立 行之 有效 的风 险 控制系 统 ,保 障公 司资 产 及客户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公 司 股东的 合法 权益 ,并 最大 限度地 保护 投资 人 的 合法 权益。 (4 ) 确保 公司 业务 记录 、 财务信 息和 其它 信息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 (5 ) 保证 公司 内部 规章 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提高 公司 经营效 益。 3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机制 应当 做到 事前 、事 中、 事后 控制 相统 一; 覆 盖公司 各 个部门 和各 级岗 位, 渗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 序 , 维护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公 司对 受托 资 产、 自有 资产、 其他资 产的管 理运 作必须 分离; 公司设 立合 规风控 部,承 担内部 控制 监督检 查职能 , 对各部 门、 岗位 进行 流程 监控和 风险 管理 。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前 台 业务运 作 与后台 管理 支持 适当 分离 。 (5 )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内部控 制与 公司 业务 范围 、经 营规 模、 风险 状况 相 适应 ,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以合 理的 成本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 4 、控 制环 境 内部控 制环 境主 要包 括公 司所有 权结 构 、 经营 理念 与风险 意识 、 治理结 构 、 组织架 构与 决策程 序、 内部 控制 体系 、员工 的诚 信和 道德 价值 观、人 力资 源政 策等 。 5 、内 控措 施 公司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 控制评 估体 系, 通过 定期 与不定 期风 险评 估, 对公 司内外 部风 险进行 识别 、 评估和 分析 , 发 现风 险来 源和类 型 , 针对不 同的 风险 由相 关部 门提出 相应 的风 险控制 方案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控制活 动主 要包 括: 授权 控制、 内幕 交易 控制 、关 联交易 控制 和法 律风 险控 制等。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包括 : 市场 开发 业务 控制 、 投 资管理 业务 控制 、 信 息披 露控制 、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制 和人 力资 源控 制等 。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7 年6 月末 , 中 国建 设 银行 资 产总 额 216,920.67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 加 7,283.62 亿 元, 增 幅3.47% 。 上半 年, 实现利 润总 额 1,720.93 亿 元,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1.30% ; 净利 润较 上年同 期增 长3.81% 至1,390.09 亿元 ,盈 利水 平实 现平稳 增长 。 2016 年, 中国 建设 银 行 先 后获得 国内 外知 名机 构授 予的100 余 项重 要奖 项。 荣获《 欧 洲货币 》 “2016 中 国最 佳 银行” , 《 环球 金融 》 “2016 中国最 佳消 费者 银行 ” 、 “2016 亚 太区 最 佳流动 性管 理银 行” , 《机 构投资 者》 “人民 币国 际化 服务钻 石奖 ” , 《 亚洲 银行 家》 “ 中国 最佳 大型零 售银 行奖 ”及 中国 银行业 协会 “年 度最 具社 会责任 金融 机构 奖” 。 中 国 建设银 行在英 国《银 行家 》2016 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 排名 ”中 , 以一级 资本 总额 继续 位列 全球 第 2;在 美国《 财富 》2016 年世 界500 强 排名 第 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算 处、 跨境 托管运 营处 、 监督稽 核处 等 10 个 职能 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 管服 务上海 备份 中心 , 共有 员 工220 余人 。 自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贷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 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2017 年 二季 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75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银 行连 续 11 年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 《 财资 》 、 《 环球金 融》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 、 “ 中国 最佳次 托管 银行 ” 、 “ 最佳 托管专 家——QFII ” 等奖 项,并 在2016 年被《 环球 金融 》评 为中 国市场 唯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银行 ”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风 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 的“ 托管 业务 综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 况进 行监控 , 如发现 投资 异常 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 提示 , 与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情况 核实 , 督 促其 纠 正,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 督情况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华泰 证券 (上 海)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东 方路 18 号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春 电话: (025 )83387046 传真: (025 )83387074 联系人 :孙 晶晶 2 、其 他销 售机构 情 况详 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以 及基 金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 变更 、 增 减发 售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并及 时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华泰 证券 (上 海)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中国 (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东 方路 18 号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春 电话: (021 )28972112 传真: (021 )28972120 联系人 :朱 鸣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 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丁 媛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 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中国 北京 东长 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毕 马威 大 楼 8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 广场 毕马 威 大楼 8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王 国蓓 联系电 话: (010 )85085000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传真电 话: (010 )85185111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张楠 联系人 :张 楠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募集本基金,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6 月 19 日 证 监 许 可[2017]944 号注册募集。 一、基金 名称 华泰紫 金智盈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二、基金 类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 得 超过3 个月,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 机 构 投资 者 、 合 格 境 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 七、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 当 在 基 金 管理 人 及其指定的 基 金 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按 基金销 售 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认购 。 基 金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发售 业务的 地区 、 网 点的具 体情 况和 联系 方法 ,请参 见 基 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以及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减或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申购 费用 与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 的类别 。 在 投资 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不 收取销售服 务费的, 称为A 类基金份 额; 在 投资 者 认购/ 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 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 费 的, 称为C 类 基金 份额。A类、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 设 置代 码, 分别 计算 并公告 各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投资 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或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 金不 同基 金份 额类 别之间 不得 相 互转换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金 可停 止现有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销 售, 增加 新的 基 金份额 类别 , 或调整 现有 基金份 额类 别设 置及 其金 额限制 、 降低 销售服 务费 等, 或对 基金 份 额分类 办法 及规 则进 行调 整, 该等 调整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九、基金的初始面值 、认 购费用 和认购份额 1 、 初 始 面 值 : 人 民 币1.00 元 2 、 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在 认购 时 根据 认购 金额 的不 同收取 不同 的 基 金认 购费 用;C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认购 费用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 率 如 下表所 示: 购买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C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M <500 万 0.2% 0.00%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3 、认购金额的计算 及 举 例 (1)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份 额的计 算 及 举例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金 份 额 初始 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 购 期 间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认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举 例 : 某 客户 投资 10 万 元 认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该 笔认 购产 生利 息 50 元 , 对 应认 购费率 为 0.2% ,则 其可 得 到的认 购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 100,000/ (1 +0.2%)=99,800.40 元 认购费 用 = 100,000 -99800.40 =199.60 元 认购份 额 =(99,800.40 +50)/1.00


=99,850.40 份 即: 该客户 投资 10 万元 认 购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该笔认 购产 生利 息 50 元 , 择其可 获 得99,850.4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2)C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份 额的计 算及 举例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期 间利 息)/基 金份 额 初始面 值


认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举例 : 某 客户 投资 10 万 元 认购本 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 认 购期 间 利 息为 50 元 , 则该投资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人 认购 可得 到 的 C 类 基金 份额为 :


认购份 额= (100,000 +50 )/1.00=100,050.00 份 即: 该 客户 投资 10 万 元认 购本基 金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 可得 到 C 类基 金份 额100,050.00 份(含 利息 折份 额部 分) 。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 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有 ,其中 利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 额的 认购 1 、 投资 人 认 购本 基金 A 类、C 类 基金 份额 时, 需 具 有华泰 证券 ( 上海) 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账户 。 投资本 基金 的认 购时 间安 排、 投资 人 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届时 将依 据有关 规 定进行 公告 。 2 、认 购方 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1)本 基金认 购采用 全额 缴款认购 的方 式。若 资金 未全额到 账则 认购 不 成功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将 认购 不成 功或 认购无 效的 款项 退回 。 (2) 募集 期内 , 投 资人 可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A 类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费按 每 笔 A 类 基金 份额认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但已受 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得 撤销。 3 、认 购确 认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申 请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 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任何 损失 由 投资 者自行承 担。 4 、认 购限 制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 初始 面值发 售, 认购 价格 为每 份基金 份 额人民 币 1.00 元。 投资 人 首次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不 低于 1.00 元, 追加 认购 最 低金额 为 1.00 元 。募 集期 间的 单个 投资 人 的累 计认 购金 额不 受限 制。 十一、 募集资金的管 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门 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 的生效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募集 期 届满或 者基金 管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 募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验 资机 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 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 机构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本 招募说 明 书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 构” 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基 金投资 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 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 期 货交 易市 场、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3个月 开始 办理申购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相 关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3个月 开始 办理赎回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相 关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投 资人 首次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或 C 类基 金份额 的最 低金 额 为 1.00 元,追 加 申购 最 低金 额 为 1.00 元 ; 详情请 见销 售机 构公 告; 2 、每 个交 易账 户最 低持 有 基金份 额余 额 为 1.00 份;


3 、本基 金目前 对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但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 数的比 例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50% , 或者 有可 能变 相规避 前 述 50%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 拒绝或 暂停 接受 该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定 单个 投资 人 累 计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数量限 制, 具体 规定 见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或 销 售机构 的 相 关公 告;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 采取 上述 措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具体 见基 金管 理人 相关 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进行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 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成立;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生效 后 , 基金管 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巨额赎回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办法参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如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的 , 赎 回 款 项 划 付 时间 则 相应顺延。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确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资人 应 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 销 售 机构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或 无 效 , 则 申 购 款 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和 赎回申请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况,投资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许的情况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规则开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进行公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六、申购费率 、赎回 费率 1 、 申购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在 申购时 根据 申 购 金额 的不 同收 取不同 的 基 金申 购费 用;C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申 购 费用 ; 本 基金申 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两类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购买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C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M <500 万 0.2% 0.00%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根据投 资 人 持 有 期 限 不 同 收 取 不 同 的 赎 回费, 具 体 赎 回 费 率 如 下 表 所 示 :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N )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N <7 日 1.5% 1.5% 7 日 ≤N <1 年 0.3% 0.3% N ≥1 年 0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本 基金的 赎回 费用 在 投 资人 赎回本 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对 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人 收 取的 赎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有期 不 少于 7 日但 少于 1 年 的投 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 于赎 回 费总 额的 25% , 其余 用于 市场 推广 、登记 费和 其他 手续 费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收费方式,并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介 上 公 告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1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当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 定 金 额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当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假定T 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150 元 , 某 投 资 人 投资10万元 申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 对 应 的 本 次 申 购 费 率 为0.2%,该投资人可得到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申购金额=100,000/ (1 +0.2%) =99,800.40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800.40 =199.60 元 申购份额=99,800.40/1.0150 =98,325.52 份 即:该 投资人投资1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1.0150 元 , 可 得 到98,325.52 份A 类 基 金 份 额 。 例2 :假设T 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150 元, 某 投资人投资1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C 类基金份额,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申购份额=100,000/1.0150 =98,522.17 份 即:该 投资人投资1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本 基 金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98,522.17 份C 类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采用 “ 份 额 赎 回 ”方 式 ,赎 回 金 额 以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其 中 :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赎回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享 有 或 承 担 。 例3 : 假 设 某 投 资 人 赎回A 类基金份额100,000 份 , 该 笔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大 于 等 于1 年 , 则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0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080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0800=108,00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0 ×1.0800 ×0 =0 (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0-0 =108,000.00 ( 元)


即: 该 投资人 赎 回 本 基 金10万份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 大 于 等 于1 年 , 假 设 赎 回当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08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108,000.00 元。 例4 : 假 设 某 投资人赎回C 类基金份额100,000 份 , 该 笔 份 额 持有期限大于等于7 日 小于1 年 , 则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0.3%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800 元, 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0800 =108,000.00( 元) 赎回费=100,000 ×1.0800 ×0.3% =324.00(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0-324.00 =107,676.00( 元) 即: 该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10万份C 类 基 金 份 额 ,该 笔 份 额 持有期限 大 于 等 于7 日 小于1 年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8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107 , 676.00 元。 3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本基金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5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指定媒介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销售费用。 5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织的规定。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 记 1 、 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同 意 ,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 投资人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 +1 日为投资人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登 记 手 续,投资人 自T +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3 、 投资人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 +1 日为投资人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不得实质影响 投 资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 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请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或 者 有 可 能 导 致 投 资 者 变 相 规 避 前 述 50%比例 要求的情形。 8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9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进行 公 告 。 如 果 投资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第4 项 除 外 )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 进 行 上 述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以 上 的 部 分 , 将 自 动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其 余 当 日 非 自 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 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公 告 。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 形 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 资 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投资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申购金额。 十八、 基金份额 的冻 结 、 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机 构 债 券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债中的纯债部分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包 括 协 议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备付金、 存 出 保 证 金 及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纯债部分除外) 。 三、投资策略 1 、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 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 信用债券相对央票、 国债 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 本基金将在基金管理人内 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 积极投资信用债券, 获取信用利 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二是债 券本身的信用变化。 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 行业信用状况、 信用债券市场流动 性 风 险 、 信 用 债 券 供 需 情 况 等 的 分 析 , 判 断 市 场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整 体 及 分 行 业 走 势 , 确 定 各 期 限 、 各 类 属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依 靠 内 部 评 级 系 统 分 析 各 信 用 债 券 的 相 对 信 用 水 平 、 违 约 风 险 及 理 论 信 用 利 差 , 选 择 信 用 利 差 被 高 估 、 未 来 信 用 利 差 可 能 下 降 的 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 中、 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 相 同 久 期 债 券 组 合 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 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 变动进行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其次, 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 可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3 、杠杆放大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 利用买断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 入 低 成 本 资 金 , 并 购 买 剩 余 年 限 相 对 较 长 并 具 有 较 高 收 益 的 债 券 , 以 期 获 取 超 额 收 益 的操作方式。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 质 量 及 未 来 现 金 流 的 分 析 , 本 基 金 将 在 国 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 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 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 主要通过期限和品种的分散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 以买入持有到期为主要策略, 审慎投资。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 根 据 审 慎 原 则 ,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 动 性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6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 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 目的。 四、投资管理程序 投资管理程序分为投资研究、 投资决策、 投资执行、 投资跟踪与反馈、 投资监督 五个环节。 1 、 公 司 系 统 制 定 研 究 计 划 , 基 金 经 理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委 托 研 究 员 进 行 专 题 调 研 。 研究员根据基金的整体投资目标和策略, 对其分工板块、 行业和上市公司的相关资料 进行综合研究分析,筛选目标证券,经讨论通过后纳入各类证券池。 2 、 公 司 定 期 召 开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会 议 和 基 金 投 资 研 究 会 议 。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员会会议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资产配置方案、 基金投资绩效报告、 研究分析报告和 风险评估与绩效评价报告等资料,在充分讨论宏观经济、股票和债券市场的基础上, 确定各 基 金 股 票 、 债 券 和 现 金 的 配 置 比 例 范 围 的 指 导 性 意 见 , 以 及 其 他 重 大 投 资 事 项 。 基金投资研究会议由基金管理部定期召开, 对投资策略定期研讨, 讨论确定近期调研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计划和研究员研究计划。 3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基 金 投 研 会 议 等 会 议 的 决 议 确 定 各 基 金 投资组合,制定组合的调整方案,并负责组织该投资方案的执行。 4 、 公 司 采 取 集 中 交 易 模 式 , 所 有 基 金 投 资 的 交 易 均 通 过 集 中 交 易 室 完 成 。 严 格 执行投资与交易分离制度。 5 、 基 金 经 理 在 定 期 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上 提 交 所 管 理 基 金 的 投 资 操 作 回 顾和总结。 6 、合规风控部对基金投资决策和基金投 资 执 行 的 过 程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五、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持 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0%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后不展期;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市值的 30%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 关 于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2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 (13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15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10 ) 、( 13 ) 、 (14 ) 项 外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进行审查。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信用债总指数收益率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中债信用债总指数收 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信用债总指数是全面反映信用债的总指标, 样 本范围包括:信用债,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 、短期融 资券和中期票据等。 中债信用债总指数在样券 的 选 择 和 财 富 指 标 的 计 算 上 都 更 具 备 基 金跟踪的可投资性, 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专门针对债券市场投资性需求 开发的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 准 推 出 时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型基 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 收益的产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 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相关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款项 以 及其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 证 券 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国 债 期 货 合 约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负债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类品种的估值 (1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和 私 募 债 券 ( 含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 估 值 日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时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成 本 能 够 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 整; (3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发 行 未 上 市 或 未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回 售 登 记 截 止 日 ( 含 当 日 ) 后 未 行 使 回 售 权 的 按 照 长 待 偿 期 所 对 应 的 价 格 进 行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未 上 市 , 且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未 提 供 估 值 价 格 的 债 券 , 在 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5 、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结算价估值。 6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布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日该类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按规定进行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约定对外公 布。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任 一 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为该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 构 、 或 投资人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估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期货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 份 额 的基金份额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 约 定 予以公布。 八、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期 货 交 易 所 或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两种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和 支 付 方 式 进 行 调 整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 益 分 配 方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 超过15个工作日。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 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 诉讼费 和 仲 裁 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 易 费 用 ;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 基金的账 户 开 户 费 用 、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金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4%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下: H =E×0.4%÷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及 时 联 系 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0.1%÷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行 资 金 支 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及 时 联 系 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 、C 类基金份额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3%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持 续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各 项 费用。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如下: H =E ×0.3% ÷ 当 年 天 数 H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及 时 联 系 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至 10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 基 金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托管协议约定的 方 式 确 认 。 二、基 金 的 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师事务所需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流动 性 规 定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 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资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 三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公告。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五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20% 的 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 析 等 。 (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规 定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 任一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本基金申购 、 赎 回 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 2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29、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十)投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 ) 投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 十 二 )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十三)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公共媒介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 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值时; 3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 在 利 率 上 升 时 , 基 金 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以 前 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 ) 信 用 风 险 。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如 出 现 违 约 、 无 法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 ) 债 券 回 购 风 险 。 债 券 回 购 为 提 升 整 体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提 供 了 可 能 , 但 也 存 在 一 定 的 风 险 。 债 券 回 购 的 主 要 风 险 包 括 信 用 风 险 、 投 资 风 险 及 波 动 性 加 大 的 风 险 , 其 中 , 信 用 风 险 指 回 购 交 易 中 交 易 对 手 在 回 购 到 期 时 , 不 能 偿 还 全 部 或 部 分 证 券 或 价 款 , 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 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 险 ; 而 波 动 性 加 大 的 风 险 是 指 在 进 行 回 购 操 作 时 , 在 对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进 行 放 大 的 同 时 ,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 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 回购比 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 策 略 、 人 为 因 素 、 管 理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基金管理人内 部 失 控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损 失 。 管 理 风 险 包 括 :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 技 术 风 险 :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等 因 素 而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失。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的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还 包 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致 使 没 有 足 够 的 现 金 应 付 赎 回 支 付 所 引 致 的风险。 (1 ) 拟 投 资 市 场 、 行 业 及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评 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机 构 债 券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债中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 定 。 标 的 资 产 大 部 分 为 标 准 化 债 券 金 融 工 具 , 一 般 情 况 下 具 有 较 好 的 流 动 性 。 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 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 除此之外, 本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 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 在该限制范 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 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 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2 )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从 保 护 中 小 投 资 者 的 角 度 出 发 , 针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一定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 (3 ) 实 施 备 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情 形 、 程 序 及 对 投 资 者 的 潜 在 影 响 当基金出现极端流动性风险或其他特定情况时, 出于公平对待投资者的考虑, 基 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审慎选择备用的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延 期 办 理 巨 额 赎 回 申 请 、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收 取 短 期 赎 回 费 、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 摆 动 定 价 等 。 上 述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的使用将严格按照基金管理人内 部 制 度 完 成 决 策 和 审 批 程 序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实 际 运 用 时 , 将 会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款 项 支 付 及 申 购 申 请 , 带 来 一 定风险。 4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5 、 本基金特有风险 (1 ) 根 据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各 类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 无 法 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公司债、 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 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另外, 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 将给基金净 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2 )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票和一般债 券 不 同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是 对 某 一 经 营 实 体 的 利 益 要 求 权 , 而 是 对 基 础 资 产 池 产 生 的 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 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 括 交 易 结 构 风 险 、 各 种 原 因 导 致 的 基 础 资 产 池 现 金 流 与 对 应 证 券 现 金 流 不 匹 配 产 生 的 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3 ) 本基金 的一 部分 资产 将可能 投资 于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由 于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发 行 门槛 低 , 投 资过 程中 的 信 用风 险也 相应 增加 。 有 可能出 现债 券到 期后 , 企 业不能 按时 清偿 债务 , 或 者在 存续 期内 评 级被下 调的 风险 。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不能 在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 而 是 通过上证 所固定收 益证券 综合电子 平台及深 交所综 合协议交 易平台, 或证券 公司进行 转让 , 同时 , 交 易所 按照 申报 时 间先后 顺序 对私 募债 券转 让进行 确认 , 对导 致私 募 债券 投 资人 超过 200 人的 转让 不予 确认 。 因此, 本基 金在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过程 中, 面临着 流动 性 风 险。 (4 ) 本基金 可投 资国 债期 货,国 债期 货采用 保证 金 交易制 度, 由于保 证金 交 易具有 杠 杆性 , 当 相应 期限 国债 收 益率出 现不 利变 动时 , 可 能会导 致投 资人 权益 遭受 较大损 失 。 国 债 期货采 用每 日无 负债 结算 制度 , 如 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内补 足保 证金 , 按规 定将 被强制 平仓 , 可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 6 、其他风险 (1 ) 随 着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的 新 投 资 工 具 的 出 现 和 发 展 , 如 果 投 资 于 这 些 工 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计 算 机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3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 而产生的风险; (4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行 为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 (5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6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而带来风险; (7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二、声明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1 、 投资人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须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2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其他销售机 构 销 售 , 基金管理人与其他 机 构 都 不 能 保 证 其 收 益 或 本 金 安 全 。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约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 自 决议生效后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进行公告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终止基 金合同的解决方案,且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5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产;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但 因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受 到 限 制 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 以上。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者 自 依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销 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相关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定期定 额 投 资和 非交 易过 户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等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 产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需 的其 他账户 ,按 照基金 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审计 、 法 律等 外部专 业顾 问提 供的除 外;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及 《托 管协议 》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同 及 《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 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以及 《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若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以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 除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2 )更换基金 管 理 人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5 )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提 高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 基 准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1 ) 调 低 销 售 服 务 费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或 调 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5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在 不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在 不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前 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亦 可 采 用 其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 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召 开 条 件 、议 事 程 序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 解除 和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并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进 行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终止基 金合同的解决方案,且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有从事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有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上 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 投 资人 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 ,供 投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泰 证券 (上 海)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东方 路 18 号21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东方 路 18 号21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崔春 成立日 期:2014 年 10 月1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 2014]679 号 组织形 式: 一人 有限 责任 公司( 法人 独资 ) 注册资 本:26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证券 资产 管理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交 易的国债 、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央行票 据、 金融 债券、 企 业债券 、 公 司债 券、 中 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 期融资 券、 次级 债券、 政府机 构债券 、地 方政府 债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可分离 交易可 转债 中的纯 债部分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包括协 议存 款、定 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 存款) 、 同业 存 单、 货币 市场 工具 、 国 债 期货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本基金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出 保证 金及应 收申 购款 等 。 本基金 不投 资股 票、 权证 、可转 债(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中 的纯 债部 分除 外)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持 有现金 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及 应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 ,遵循 以下 投资 比例 限制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本 基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国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期 货投 资之前 ,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 期 货公 司三 方一同 就期 货开户 、 清 算、估 值、 交收 等事 宜另 行签署 《期 货投 资托 管操 作三方 备 忘 录》 。 (10)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1)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得超 过本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本 基金不 符合 该比例 限制的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2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8) 、( 11 ) 、( 12 ) 项外 , 因证 券 、 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对上述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 )款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新 , 新名单 确定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审 慎原 则 , 制定 严格 的投资 决 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信 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 并经 董事 会批 准, 以 防范 信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是否 符合 比例限 制进 行事 后监 督 , 如 发现异 常 情况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乙 方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因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导 致的信 用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基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赔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失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 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 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托 管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进 行相 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 议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 另 行协商 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包含 基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结 算数据 完成 场内交 易交收 、 开户银 行或 交易/ 登 记结 算 机构扣 收交 易费 、结 算费 和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和基 金申 购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金 账户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的 , 基 金管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基 金托管 人应 予以 必要 的配 合与协 助, 但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募集 专 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 立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 基金 合同 》 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 与基 金联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垫 付, 待托 管产 品启始 运营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将 代垫开 户费 从本 基金 托管 资金账 户中 扣还 基金 管理 人。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保 证 金、 交收 资金 等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签 署的 《 托管 银行 证券 资金结 算协 议 》 执行。 5. 账户 注销时 ,由 基金管 理人依据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公司相 关规 定,委 托有 交易关 系 的证券 公司 负责 办理 。 销 户完成 后 , 基 金管理 人需 将相关 证明 提供 至基 金托 管人 。 账 户注 销 期间如 需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配合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予 以配合 。 基 金存 续期 间如 果中登 相关 规则 发生变 更, 则根 据中 登最 新规定 执行 。 6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 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 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 立有关 账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 管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 银 行间 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 的代保 管库 , 保管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的 购 买和转 让,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约 定办 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或 保管 的资 产不承 担任何 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与 会计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按 照 每 个 交 易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交 易日 对基金资 产估 值。但 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 债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负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 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市 场交 易的 固 定收益 类品 种的 估值 ①对在交 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或挂牌 转让 的固定 收益 品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取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②对在交 易所 市场挂 牌转 让的资产 支持 证券和 私募 债券(含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估 值 日不存 在活 跃市 场时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 如 成本 能够 近似 体现公 允价 值 , 应持续 评估 上述 做法 的适 当性, 并在 情况 发生 改变 时做出 适当 调整 。 ③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的估 值 对全国 银行 间市 场上 不含 权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按 照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 的估值 净价 估 值 。 对 银行 间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种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 推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于 含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回 售登 记截止 日 (含 当日 ) 后 未 行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 期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市 场 未上市 ,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 市场 利率不 存在 明显 差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 率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中 国金融 期货交 易所 上市的国 债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值 当日 结算价 进 行 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以 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7)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出具加 盖公 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7)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 当事人 追偿 。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1)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3)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3. 由于证 券/ 期 货交易 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法 规或 者监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如 果行业 另有 通行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后,进行 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托 管 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上 海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上 海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月 , 但因本 基金 所持 有 证券的 流动 性受 到限 制而 不能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提供 。以 下是 基金管 理 人提供 的主 要服 务 内 容,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 权增 加和 修改相 关服 务项 目。 (一)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95597 (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1 、 自 助语 音服务 : 提 供7 ×24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基金产 品、 最新 公告 信息 等自助 查询 服务。 2 、 人 工座 席服务 : 提 供每 周五天 , 每 个交 易日 不少 于8小 时的 人工 座席 服务 ( 法定节 假 日除外 ) 。 (二)客户投诉及建 议受 理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 短信 、 传真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渠道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三)网站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 人网站 (htamc.htsc.com.cn )为投 资人提 供理财刊 物查阅 、热点 问 答、市 场 波动点 评、 研究 资讯 等信 息服务 。 同 时, 网站 还设 有在线 客服 、 客 服电 子邮 箱等, 投资 人可 在线提 问或 留言 。 (四)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 解 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 前, 您/贵机构 已经全面理解 了 本招募说明书。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第二十 一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人 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第二十 二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 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1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 《华泰紫金 智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3 、 《 华 泰 紫 金 智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备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