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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A(000324)

华润元大现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1 
 
 
 
 
 
 
华 润元大 现金收 益货币 市场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2017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 年 十二 月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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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 示】 
华润元大 现金收 益 货币 市场基 金(以 下简称 “ 本基 金 ”)经2013 年8 月8 日
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 ) 证监许 可[2013]1063 号文准
予 募集注册 。 本 基金基 金合同 于2013 年10 月29 日正 式生效 。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招募说 明书的 内容真 实、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 书 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集 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 金 的价值和 收益
作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本 基金没 有风险 。 
投资有风 险,投 资人认 购(或申 购)本 基金时 应认真 阅读本 招募说 明 书,全面
认识本基 金的风 险收益 特征和 产品特 性,并充 分考虑 自身的 风险承 受 能力,理 性判
断市场, 谨慎做 出投资 决策。本 基金面 临的主 要风险 是市场 风险、 流 动性风险 、信
用风险、 政策风 险、管理 风险、 操作风 险、技 术风险 、合 规 性风险 及 本基金的 特有
风险等。 本基金 为货币 市场基 金,是证 券投资 基金中 的低风 险品种 。 本基金的 风险
和预期收 益低于 股票型 基金、 混合型 基金、 债券型 基金。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 投 资者 购买 本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 类金 融机 构, 本
基金管理 人不保 证 投资 于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 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的 业绩 并
不构成对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管理 人提醒 投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 负”原 则,在 投资者 作出 投资决
策后,基 金运营 状况与 基金净 值变化 导致的 投资风 险,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除特别说 明外, 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 内容 截止日 为2017 年10 月29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 现截止 日为2017 年9 月30 日(财 务数据 未经审 计) 。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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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 管理人 ..................................................... 10 
四、基金 托管人 ..................................................... 19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4 
六、基金 份额的 分类 ................................................. 41 
七、基金 的募集 ..................................................... 43 
八、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44 
九、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45 
十、基金 的投资 ..................................................... 52 
十一、基 金的业 绩 ................................................... 64 
十二、基 金的财 产 ................................................... 67 
十三、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68 
十四、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72 
十五、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74 
十六、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76 
十七、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77 
十八、风 险揭示 ..................................................... 83 
十九、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85 
二十、基 金合 同 的内容 摘要 ........................................... 87 
二十一、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02 
二十二、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15 
二十三、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17 
二十四、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 式 ................................ 118 
二十五、 备查文 件 .................................................. 119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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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华润元 大 现金 收益 货 币市场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以 下简称 “本 招募说 明 书 ” )
依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货币 市场基 金监督 管理 办法》、
《关于实 施<货 币市场 基金监 督管理 办法> 有关问 题的规 定》 、 和其他 相关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以及 《 华润 元大 现金 收 益 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
同 ” )编 写。 
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 书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 请募 集的 。本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
招募说明 书中载 明的信 息,或 对本招 募说明 书作任 何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编 写, 并经 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基 金合 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 按照 《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基 金 投资 者欲 了解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
详细查阅 基金合 同。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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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除 非文意 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如 下含 义: 
1 、 基金或本 基金: 指 华润 元大现 金收益 货币市 场 基金 
2 、 基金管理 人 或本 基金管 理人:指 华润 元大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3 、 基金托管 人 或本 基金托 管人:指 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4 、 基金合同: 指 《 华 润元大 现金收 益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
的任何有 效修订 和补充 
5 、 托管协 议: 指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 华 润元大 现金收
益货币市 场 基金 托管协 议》及 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补 充 
6 、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 指 《 华润 元大现 金收益 货币市 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 其定期 的更新 
7 、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 华润元 大现金 收益货 币市场 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 国 现行 有效 并 公布 实施 的 法律 、行 政法 规 、规 范 性文 件、
司法解释 、行政 规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有 约束力 的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 十一 届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 并 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 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
于修 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港 口法> 等七 部法 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基 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 布 、 同年7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 年8 月8 日实施 的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 : 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 委员会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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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 基金 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 承担 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人 
17、机构 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 以投 资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境 内
合法 登记 并存 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社 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 资管 理
办法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 资者 
19、投资 人 、投 资者 :指 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的 合称 
20、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 额 的投 资
人 
21 、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 或销售 机构宣 传推介 基金, 发 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及定期 定额投 资等业 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华润 元大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以及 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销售 业务 资格并 与基金 管理人 签订 了基金销 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机 构 
23 、登记 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 内 容包 括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认 、清 算和 结
算、代理 发放红 利、建 立并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 等 
24、登记 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 金的 登 记机 构为 华润 元 大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或接 受 华润 元大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委托 代为办 理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基金 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 为投 资人 开 立的 、记 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 管 理人 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及 其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6、基金 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 为投 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 销售 机
构买卖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变动及 结余情 况的账 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 到法律 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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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8、基金 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果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予以公 告的日 期 
29、基金 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 份额 发售 之 日起 至发 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 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31、工作日: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 定时间 受理投 资人申 购 、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申 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日( 不 包含T 日) 
34、开放日:指 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35、开放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 接受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 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华润 元大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 规 范基 金管 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 规则 ,由 基金 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 同遵守 
37、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38、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39、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 明书 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份 额兑换 为现金 的行为 
40、基金 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 效公 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1、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本 基 金的 不同 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的 操作 
42、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 人通 过 有关 销售 机 构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期 申
购 日 、扣 款金 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 资人 指定 银行 账
户内自动 完成扣 款及受理 基金 申购申 请的一 种投资 方式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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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巨额赎回 : 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的10% 的情形 
44、元:指人民 币元 
45、基金 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 债券 利 息、 买卖 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 款 利息 、
已实现的 其他合 法收入 及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成 本和费 用的节 约 
46、摊余 成 本法 : 指 计价 对 象 以 买入 成 本列 示,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 协 议 利率 并
考虑其买 入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剩余 存续期 内按实 际利率 法摊销 ,每 日计提损 益 
47、每万 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指 按照 相 关法 规计 算 的每 万份 基金 份 额 的日 已
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 率:指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算 的年资 产 收益率 
49、销售 服 务费 :指 本基 金 用于 持续 销 售和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费 用, 该
笔费用从 基金财 产中扣 除,属 于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0、 基金份额 分类 : 本基 金分设 两类基 金份额 : A 类 基金份 额和B 类基金 份额。
两类 基金 份额 分 设不 同的 基金 代 码, 收取 不同 的 销售 服务 费并 分 别公 布每 万份 基
金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51、A 类基金份额 :指按 照0.25% 年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 费的基 金份额 类 别 
52、B 类基金份额 :指按 照0.01% 年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 费的基 金份额 类 别 
53、升级:指当 投资 人 在单个 基金账户 保留 的 A 类 基金份 额达 到 B 类 基金份
额的最低 份额要 求时, 基金的 登记机 构自动 将投资 人在该 基金账户 保 留的 A 类 基
金份额全 部升级 为B 类 基金份 额 
54、降级:指当 投资 人 在单个 基金账户 保留 的 B 类基金 份额不 能满足 该 类 基
金份 额 的 最低 份 额要 求时 ,基 金 的登 记机 构自 动 将投 资 人 在该 基 金账户 保 留的 B
类 基金份 额全部 降级 为 A 类 基 金份额 
55、基金 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及 其他资 产的价 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 值: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57、基金份额净 值:指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基 金份额 总数 
58、基金 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 基金 资 产和 负债 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 金 资产 净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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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每万 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的过 程 
59、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用 以进 行信 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 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介 
60、不可 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不 能 预见 、不 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 的 客观 事
件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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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
务秘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四路 1-1 号嘉 里建设 广场第 三 座7 层 
邮政编码 :518048 
法定代表 人:邹新 
成立时间 :2013 年1 月17 日 
注册资本 :3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限 : 永续 经营 
联系人: 林婷婷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司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12]1746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 权结构 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华润深国 投信托 有限公 司 51% 
元大证券 投资信 托股份 有限公 司 49% 
本基金管 理人公 司治理 结构完 善,经营 运作规 范,能 够切实 维护基 金 投资人的
合法权益 。公司 董事会 下设薪 酬与提名 委员会 、合规 审核委 员会、 风 险控制委 员会
三个专业 委员会, 有针对 性地研 究公司 在经营 管理和 基金运 作中的 相 关情况, 制定
相应的政 策,并 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的 职能, 切实加 强对公 司运作 的监 督。 
公司监事 会由四 位监事 组成,主 要负责 检查公 司的财 务以及 对公司 董 事、高级
管理人员 的行为 进行监 督。 
公 司实 行 董 事 会 领导 下 的 总 经 理负 责 制 , 总经 理 根 据 公 司章 程 及 董 事 会 授权 ,
全面主持 公司日 常经营 管理。督 察长负 责公司 及基金 运作的 监察稽 核 工作,由 公司
董 事会 聘 任 , 对董 事 会 负 责。 公 司 经 营层 设 总 经 理业 务 办 公 会、 产 品 审 议委 员 会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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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 委员会 、金融 科技委 员会、公 募基金 投资决 策委员 会、专 户 产品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固有资 金投资 运用管 理委员 会作为 总经理 行使职 权的议 事决 策机构。 
公司按照 不同业 务职能 ,分为 十八个部 门。其 中投研 条线包 括权益 投 资部、指
数投资部 、量化 投资部、 固定收 益投资 部、资 产配置 部、专 户投资 部 、研究部 和交
易部八个 部门; 市场条 线包括 市场部、 华南营 销中心 、华东 营销中 心 和华北营 销中
心四个部 门;运 营条线 包括信 息技术部 、运营 管理部 、综合 管理部 和 财务部四 个部
门;同时 公司还 设立了 产品部 和监察合 规部, 产品部 具有战 略引领 地 位,负责 公司
产品的全 流程管 理,监 察合规 部独立于 各业务 部门, 对公司 及基金 投 资运作、 内部
管理等事 项进行 事前、 事中、 事后独 立监察 。 
截至到 2017 年 10 月 29 日,公 司有员 工 74 人,其 中 55.4%的员工具 有硕士及
以上学历 ,99% 的员工具有 基金从 业资格 。 
公司已经 建立健 全投资 管理制 度、风险 控制制 度、监 察稽核 制度、 基 金会计制
度、财务 管理制 度、信 息技术 管理制 度、信 息披露 制度等 公司管 理制 度。 
(二)主 要成员 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成员 
邹新先生 ,董事 长,博士 学历。 曾任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总 行 城市金融
研究所副 所长、 战略管 理与投 资者关系 部副总 经理、 投资银 行部副 总 经理。现 任华
润金融控 股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 
厉放女士, 副董事 长, 博 士学历。 历任中 国人民 银行金 融研究 所高级 研 究助理,
香港岭南 大学社 会科学 院讲师, 美国安 泰国际 保险公 司亚太 总部研 究 员,荷兰 集团
亚太区研 究中心 主管,荷 兰国际 集团全 球养老 金服务 企业资 深顾问 。 现任元大 证券
(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总经理 ,招商 局中国 基金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 
车纲先生 ,董事, 硕士学 历。曾 任审计 署武汉 特派员 办事处 副处长 , 审计署深
圳特派员 办事处 副处长, 深圳市 笨牛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市场 调研员 。 现任华润 金融
控股有限 公司风 险管理 及审计 部副总 经理。 
刘宗圣先 生,董 事,博 士学历 。历任 泰国 WALL RESEARCH 投资策略分 析师、宝
来证券研 发部总 经研究 组组长 、宝来证 券集团 总裁特 别助理 、总经 理 室主任、 国际
金融部副 总经理 ,宝来 证券(香 港)有 限公司 总经理 ,宝来 证券投 资 信托股份 有限
公司总经 理,PT AMCI Manajemen Investasi Indonesia 公司(简称AMII 资产管理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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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 事(Commissioner )。现任元大证券 投资信 托股份 有限公 司 总经理, 元大
资产管理 公司( 印度 尼 西亚) 监事。 
孙茂竹先 生,独 立董事, 硕士学 历。历 任北京 市第二 建筑工 程公司 工 人。现任
中国人民 大学商 学院财 务系教 授、博士 生导师 ,北京 城建设 计发展 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独立董 事,财信 国兴地 产发展 股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山 东大汉 建 设机械股 份有
限公司独 立董事 。 
刘胤宏先 生, 独立 董事, 硕士学 历。 历任 北京金 杜律师 事务所 公司证 券 部律师。
现任北京 金诚同 达律师 事务所 高级合 伙人、深 圳分所 主任, 深圳市 格 林赛特环 保能
源科技有 限公司 监事,深 圳市南 天信息 技术有 限公司 监事, 研奥电 气 股份有限 公司
独立董事 。 
张天鷞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历 任化学银行(Chemical Bank )经理,
菲利普? 莫里 斯公司 (Philip Morris Inc )经理,中华开发 公司经 理 ,蓝筹管 理顾
问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人 , 所 罗 门 兄 弟 (Salomon Brothers ) 副 总 裁 , 华 盛 顿 资 本 集 团
(Washington Capital Group )执行董事,瑞士联合银行集团(UBS )执行董事,
阿凡提公司(Avant! Corporation )首席财务官,Union Nature Inc. 负责人,瑞
士信贷第 一波士 顿银行 (CSFB )董事总经理, 瀚宇彩 晶股份 有限公 司 独立董事 。现
任利统股 份有限 公 司监 察人,富 晶通股 份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富堡 工 业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微端科 技股份 有限公 司监察 人法人 代表。 
林瑞源先 生,董 事,本科 学历。 历任元 大宝来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服 务 代理部科
长,元大 宝来证 券投资 信托股 份有限公 司客户 服务部 经理、 行销部 副 总经理、 投资
理 财部 副 总 经 理、 通 路 事 业部 资 深 副 总经 理 , 华 润元 大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总 经 理 ,
深圳华润 元大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总经 理 ,元大 证券投 资信托 股份有 限 公司通路 事业
部资深副 总经理。 现任元 大人寿 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金 融通路 业务督 导 资深副总 经理 。 
孙晔伟先 生,董 事,总经 理,博 士学历 。历任 吉林省 社会科 学院研 究 人员,东
北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投 资银行 部经理, 东方基 金管理 有限责 任公司 督 察长,新 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总经理 助理,安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公 司筹备 组 副组长, 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 任公司 副总经 理,东方 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 司总经 理 。现任深 圳华
润元大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执行 董事。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 会成员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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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伦女士 , 监 事, 硕士学历 。 历 任华为 技术有 限公司 人力资 源部经 理, 晨星 ( 深
圳 )资 讯 有 限 公司 股 票 研 究部 研 究 员 ,华 润 ( 集 团) 有 限 公 司财 务 部 资 本副 总 监 。
现任华润 深国投 信托有 限公司 财务总 监。 
黄古彬先 生,监 事,硕士 学历。 历任日 盛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总经理 执 董,日盛
期货股份 有限公 司总经 理,宝来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宝来 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副总裁 ,宝来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副董 事长, 宝来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总经理, 宝来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长,元大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副 董事长 。现任 元 大证券投 资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汉 宇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上海) 董事, 财 团 法 人 元 大 文 教
基金会董 事。 
曹建英女 士, 监事 , 本科 学历。 历 任深圳 证券通 信公司 北京分 公司行 政 管理岗,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总行电 话银行 中心行 政管理 岗,招商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司 客户
服务部坐 席管理 岗、信 息技术 部电子商 务岗、 渠道管 理部高 级经理 , 深圳市融 通资
本管理股 份有限 公司销 售业务 部副总 经理。现 任华润 元大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市 场部
总监助理 。 
彭 莉女 士 , 监 事 ,硕 士 学 历 。 历任 宝 盈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监 察 稽 核 部 稽 核员 。
现任华润 元大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监察 合规部 副总监 。 
3 、基金管理 人高级 管理人 员 
邹新先生 ,董事 长。简 历见董 事会成 员介绍 。 
孙晔伟先 生,总 经理。 简历见 董事会 成员介 绍。 
李仆先生 ,副总 经理,硕 士学历 。历任 宝钢集 团财务 有限责 任公司 资 金部投资
经理,在 联合证 券有限 公司固 定收益部 主持工 作 ,宝 钢集团 资产部 投 资经理, 香港
宝岛贸易 投资公 司投资 部总经 理,华宝 信托有 限责任 公司资 产管理 部 固定收益 投资
总监,信 诚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投 资研究 部基金 经理, 东方基 金管理 有 限责任公 司公
司总经理 助理、 投资总 监、基 金经理 。 
李东育先 生,总 经理助 理,硕士 学位。 历任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广 州分公司
销售总监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广州分 公司总 经理, 金信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总经理助 理。 
刘豫皓先 生,督 察长,学 士学位 。历任 湖北省 交通运 输厅汉 十高速 公 路管理处
职员,审 计署西 安特派 员办事 处主任 科员,华 润(集 团)有 限公司 审 计部高级 审计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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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华润 金融控股 有限公 司风险 管理及 审计部 助理总 经理。 现任深 圳 华润元大 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执 行监事 。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张俊杰先 生, 基金 经理, 厦门大 学经济 学硕士,10 年 金融从 业经验 。 历任平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衍生 产品部 金融工 程研究 员、固定 收益事 业部高 级 经理、高 级债
券研究员 ,金鹰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固定 收益投 资部基 金经理 。现任 华 润元大稳 健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华润元 大润泰 双鑫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华 润元大现 金收
益货币市 场基金、 华润元 大现金 通货币 市场基 金和华 润元大 润鑫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 理。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孙晔伟( 总经理 ) 
李仆(副 总经理 ) 
张俊杰( 固定收 益投资 部负责 人) 
刘宏毅( 研究部 负责人 ) 
李武群( 基金经 理) 
(三)基 金管理 人的职 责 
1 、 依法募集 资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赎 回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9 、 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0、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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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以基 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 实施 其
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职责。 
(四)基 金管理 人的承 诺 
1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 违反 《证 券法》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 反《证 券法》 行为的 发生; 
2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 违反 《基 金法》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防 止下列 行为的 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 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金 财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 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产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5 )依照法 律法规 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3 、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承 诺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 违反基 金合同 行为的 发生; 
4 、 基金管 理人承 诺加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业 操守 , 督促 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规 范,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 ; 
5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 禁止从 事的行 为。 
(五)基 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 何第三 者谋取 利益; 
3 、 不泄露 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资 计划等 信息;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 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 证券交 易。 
(六)基 金管理 人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公司 内部 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 范和 化解 风 险, 保证 经 营运 作符 合公 司 的 发展 规
则, 在充 分考 虑 内外 部环 境的 基 础上 ,通 过建 立 组织 机制 ,运 用 管理 方法 ,控 制
严密 ,实 施操 作 程序 与控 制措 施 而形 成的 系统 。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体 系由 公司 章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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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内部 控制 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 度、 专项 制度 和 操作 规范 四个 层 次的 制度 系列 构
成。 
公司 董事 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 控制 制度 和 维持 其有 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 公司 管
理层对内 部控制 制度的 有效执 行承担 责任。 
1 、内部控制 目标 
公司内部 控制的 总体目 标是: 
(1 ) 保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格 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行 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作 的经营 思想和 经营理 念。 
(2 ) 防范 和化解 经营风险 , 提 高经营 管理效 益, 确保经 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现公 司的持 续、稳 定、健 康发展 。 
(3 )确保基 金、公 司财务 和其它 信息真 实、准 确、完 整、及 时。 
2 、内部控制 原则 
公司内部 控制遵 循以下 原则: 
(1 ) 健全 性原则 。 内部 控制包 括公司 的各项 业务 、 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涵 盖到决 策、执 行、监 督、反 馈等各 个环节 。 
(2 )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合 理的内 控程序 ,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3 )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各机 构、 部 门和岗 位职责 保持相 对独立 , 公司 基金等
受托资产 、自有 资产、 其它资 产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 内部部 门和岗 位的设 臵权责 分明、 相互制 衡 。 
(5 ) 成本 效益原 则。 公 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控制 成本达 到最佳 的内部 控制效 果。 
3 、内部控制 的组织 体系 
公司 的内 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 一个 权责 分 明、 分工 明 确的 组织 结构 , 以 实现 对
公司 从决 策层 到 管理 层和 操作 层 的全 面监 督和 控 制。 具体 而言 ,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
分: 
(1 ) 董事 会负责 公司整体 风险的 预防和 控制 , 审核 、 监 督公司 风险控 制制度
的有效执 行。 
(2 ) 监事会依 照公司 法和公 司章程 对公司 经营管 理活动 、 董事 和公司 管理层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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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行 使监督 权。 
(3 ) 董事 会下设 薪酬与提 名委员 会、 风险控 制委员 会及合 规审核 委员 会。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及 合规 审核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 管理 与基 金运 作 的风 险控 制及 合
法合规性 进行审 议、监 督和检 查。 
(4 ) 公司设 督察长 , 负 责公司及 其基金 运作的 监察稽 核工作 , 对 董事会 负责,
就内 部控 制制 度 和执 行情 况独 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 价、 报告 、建 议 职能 ,定 期和 不
定期地向 董事会 报告公 司内部 控制执 行情况 。 
(5 )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 是负 责协 助 总经 理统 揽 公司 风险 管理 全 局的 议 事机 构,
负责 审议 风控 制 度、 流程 ,评 价 风险 管理 状况 , 为公 司各 环节 风 险的 监测 、评 估
与防范提 供意见 及建议 。 
(6 ) 公司设 独立的 监察合 规部, 负 责对公 司的基 金运作 、 内部 管理、 系统实
施和合法 合规情 况进行 内部监 督及风 险控制, 在 职权范 围内独 立履行 检 查、 评价、
报告、建 议职能 ,对总 经理和 督察长 负责并 报告工 作。 
(7 ) 公司 各业 务 部门 根据 具体 情 况制 定本 部 门的 作业 流程 及 风险 控 制制 度,
加强对风 险的控 制,将 风险控 制在最 小范围 内。 
4 、内部控制 的要素 
内部 控制 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 制环 境、 风 险评 估、 控 制活 动、 信息 沟 通 (报 告
制度)、 内部监 控和法 律法规 指引。 
(1 )控制环 境 
公司 致力 于 贯彻 内控 优先 和 风险 管理 理 念, 培养 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 范 意识 ,
营造浓厚 的内控 文化氛 围, 确保 全体员 工及时 了解国 家法律 法规和 公 司规章制 度,
使风险意 识贯穿 到公司 各个部 门、各 个岗位 和各个 环节。 
(2 )风险评 估 
公司 建立 了 科学 严密 的风 险 评估 体系 , 对公 司内 外 部风 险进 行识 别 、 评估 和
分析,及 时防范 和化解 风险。 
(3 )控制活 动 
公司 控制 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 责分 离 、监 察稽 核 、实 物控 制、 业 绩 评价 、
严格授权 、资产 分离、 危机处 理等政 策、程 序或措 施。 
(4 )信息沟 通(报 告制度 )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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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建立 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 系统 及清 晰 的报 告系 统 ,通 过建 立有 效 的 信息 沟
通渠 道, 公司 全 体人 员可 以充 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 关的 信息 ,保 证 信息 及时 送达 并
处理。 
公司 的报 告 系统 包括 定期 报 告和 临时 报 告。 定期 报 告按 照不 同的 时 间 、频 次
进行报告 。临时 报告是 指一旦 出现报 告事由 后的及 时报告 。 
公司 的执 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是 各业 务人 员 向部 门主 管 报告 、部 门主 管 向 总经 理
报告、总 经理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的监 督 体系 报告 路径 是 公司 员工 、 各部 门主 管 向监 察合 规部 报 告 ,监 察
合规部向 总经理 、督察 长报告 。 
督察长向 董事 会 报告, 董事会 、监事 会向股 东会报 告。 
(5 )内部监 控 
公司 设置 督 察长 和独 立的 监 察合 规部 , 对公 司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进 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另 外公 司 还定 期评 价内 部 控制 的有 效性 ,
根据市场 环境、 新 的金融 工具、 新 的技术 应用和 新的法 律法规 等情况, 适时改进 。 
(6 )法律法 规指引 
公司 将严 格 贯彻 基金 管理 相 关的 法律 法 规, 严格 依 法经 营。 督察 长 和 监察 合
规部负责 确保公 司运作 和各项 业务符 合法律 法规的 要求。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 内部控 制制度 的声明 
(1 ) 基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 部控制 制度是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及
管理层的 责任; 
(2 )上述关 于内部 控制制 度的披 露真实 、准确 ;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 市场环 境的变 化及基 金管理 人的发 展不断 完善内
部控制制 度。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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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 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 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6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45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四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20 内地《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 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八次 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 ,迄 今 已 第 十 次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表 明 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 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21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 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 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 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 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 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 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 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22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 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 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 全 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 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 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 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23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 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和有 关基金 法规的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范 围 和投 资对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基金参 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相 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料中 登 载基金业 绩表现 数据等 进行监 督和核 查,其 中对基 金的投 资比例 的监 督和核查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后六个 月开始 。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 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基金托 管协 议或有 关基金法 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基 金 管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 确认。在 限 期内,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基金 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 管人 有权报告 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有权 立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24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额 发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 金直 销机 构 为本 基金 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和 本基 金管 理 人网 上直 销交 易平 台。 名称: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 务秘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四路 1-1 号嘉 里建设 广场第 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 人:邹新 成立时间 :2013 年1 月17 日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联系人: 杜敏琳 客户服务 电话:4000-1000-89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个人 投资 者 可以 通过 本基 金 管理 人网 上 直销 交易 平 台办 理开 户、 本 基 金的 认 购、 申购 、赎 回 等业 务, 具体 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公告 。网 上交 易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联系人: 郭明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客户服务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珠海华 润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25 注册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吉大 九洲大 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吉大 九洲大 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 人: 刘 晓勇 联系人: 李阳 传真:4008396588-018012 客服电话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3 )平安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联系人: 张莉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 :95511 转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4 )东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市工业 园区星 阳街 5 号东吴 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苏州 市工业 园区星 阳街 5 号东吴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www.dwjq.com.cn (5 )国泰君 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168 号上海银 行大 厦29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26 联系人: 钟伟镇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6 )中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内 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徐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 )中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朝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券 大厦9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周雪晴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8 )中信证 券(山 东)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27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9 )中信期 货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 广场 (二期 ) 北 座13 层1301 室-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 室-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10)上海华信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上 海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100 号环球金 融中 心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100 号环 球金融 中心9 楼


法定代表 人:郭 林 联系人: 徐璐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4818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11)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东 城区建 国门内 大街28 号 民生金 融中 心 A 座16-2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A 座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余 政 联系人: 李微 电话:010-85127629 传真:010-85127641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28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12)蚂蚁(杭 州)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江 区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生 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3)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高 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韩曼玲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4)深圳众禄 金融控 股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梨园 路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罗湖 区梨园 路 8 号HALO 广场4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众 禄基金 网www.zlfund.cn 及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29 (15)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5 号3C 座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 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6)深圳前海 汇联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前海深 港合作 区前湾 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驻 深 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铜鼓 路39 号大 冲国际 中心5 号楼 第7 层7D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周强 传真:0755-86565202 客服电话 :400-9928-211 网址:www.xiniujijin.com (17)北京微动 利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区古 城西 路113 号景山财 富中 心34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区古 城西 路113 号景山财 富中 心341


法定代表 人:梁 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8)上海汇付 金融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路100 号19 楼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30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路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19 楼 法定代表 人:冯 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网址www.chinapnr.com (19)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礼 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礼 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杜娟 电话:010-67000988 、010-68086927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20)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住所:上 海市虹 口区飞 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昆明 路508 号北美 广场B 座12 楼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李娟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21)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场中 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31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2 ) 北京钱景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海 淀区丹 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陈剑炜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23)大泰金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南 京市建 邺区江 东中 路359 号国睿大 厦一号 楼 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虹桥 路1386 号文广大 厦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联系人: 王骅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24)深圳富济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福 田街道 金田路 中洲大 厦 35 层01B 、02、03、04 单位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福田 街道金 田路中 洲大 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 位 法定代表 人:刘 鹏宇 联系人: 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jinqianwo.cn (25) 和讯信息科技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22 号1002 室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3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 :010-85650688 网址:www.hexun.com (26)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 询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华 强北路 赛格科 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宣武 门外大 街 28 号富 卓大 厦A 座7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16-1188 网站:8.jrj.com.cn (27)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宝 山区蕴 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峨山 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8)上海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嘴 环路1333 号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 人:鲍 东华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33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9) 北京汇成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海 淀区中 关村大 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0)奕丰金融 服务( 深圳) 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前海 深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入 住深圳 市 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海德 三路海 岸大厦 东座 1115-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 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1)珠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12 楼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曾健灿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34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32)深圳市金 斧子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粤海 街道科 苑路 16 号 东方科 技大 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粤海 街道科 苑路科 兴科学 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 人:赖 任军 联系人: 张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话 :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33)厦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司 住所:厦 门市思 明区鹭 江道 2 号厦门 第一广 场西 座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 人:陈 洪生 联系人: 陈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34)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北 京市经 济技术 开发区 宏达北 路 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东三 环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悦 联系人: 祖杰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35 网址:www.chtfund.com (35)泰诚财富 基金销 售(大 连)有 限公司 住所:辽 宁省大 连市沙 河口区 星海中 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沙河 口区星 海中龙 园 3 号 法定代表 人:林 卓 联系人: 姜奕竹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 :400-6411-999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36)上海基煜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崇明 县长兴 镇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上 海 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昆明 路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翔 联系人: 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wwww.jiyufund.com.cn (37)南京苏宁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南 京市玄 武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燕飞 联系人: 赵耶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38)上海万得 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36 住所: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福 山路33 号8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39)深圳前海 凯恩斯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前海 深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入 驻深圳 市 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大道6019 号金润 大厦23A 法定代表 人:高 锋 联系人: 叶健辉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40)北京肯特瑞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海淀 东三 街 2 号4 层401-15 法定代表 人:江 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fund.jd.com (4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虹 口区东 大名 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33 号 通泰大 厦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毛 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37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42)上海通华财富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虹 口区同 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杨 高南 路799 号陆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 3 号楼9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奇 电话:021-60818249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95156-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4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徐 汇区长 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乐 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021-33388229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4)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20 楼2005 室 住所:新 疆乌鲁 木齐市 高新区 (新市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韩 志谦 联系人: 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38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5)天津万家 财富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天 津自贸 区(中 心商务 区)迎 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 商大厦 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丰盛 胡同28 号 太平洋 保险大 厦 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修辞 联系人: 邵玉磊 电话:18511290872 传真:010-59013707 客服电话 :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46)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38 -45 层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霍 达 联系人: 黄婵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7)喜鹊财富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西 藏拉萨 市柳梧 新区柳 梧大 厦1513 室


办公地址 :西藏 拉萨市 柳梧新 区柳梧 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 人:陈 皓 联系人: 曹砚财 电话:010-58349088 传真:010-88371180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39 客服电话 :0891-6177483 网址:www.xiquefund.com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要 求,选择 其它符 合要求 的机构 代 理销售本 基金,并 及时公 告。 (二)登 记机构 名称: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 务秘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四路 1-1 号嘉 里建设 广场第 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 人:邹新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联系人: 黄晓芳 (三)出 具法律 意见书 的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 海市通 力律师 事务所 住所:上 海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68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陆奇 、安冬 (四)审 计基金 财产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德 勤华永 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中 国上海 市延安 东路222 号外 滩中 心30 楼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市 延安东 路222 号外滩 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 人:曾 顺福 电话:0755-33538399 传真:0755-82668726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40 联系人: 许湘照 经办注册 会计师 :许湘 照 、吴迪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41 六、基金 份额的分 类 一、基金 份额分 类 本基金根 据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本基 金份额 的数量 进行基 金份额 类别 划分。 本基 金将 设A 类和B 类 两 类基 金份 额 ,两 类基 金份 额 按照 不同 的 费率 计 提销售 服务费, 两 类基金 份额单 独设置 基金代 码, 并 单独公 布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 益率。 根据 基金 实 际运 作情 况, 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基 金 管理 人可 对基 金 份 额分 类 进行调整 并公告 。 二、基金 份额类 别的限 制 投资者可 自行选 择认购 、申购 的基金 份额类 别,不 同基金 份额类 别之 间不得 互相 转换 ,但 依 据招 募说 明书 约 定因 认购 、申 购 、赎 回、 基金 转 换等 交易 而发 生 基金份额 自动升 级或者 降级的 除外。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 额 B 类基金份 额 首次认/ 申购 最低金 额 10 元 5,000,000 元 追加认/ 申购 最低金 额 10 元 1,000 元 基金账户 最低基 金份额 余额 10 份 5,000,000 份 销售服务 费率( 年费 率) 0.25% 0.01% 三、基金 份额的 自动升 降级 当投 资者 在单 个 基金 账户 保 留的A 类基 金份 额 达到B 类基 金份 额 的最 低 份额要 求时 ,登 记机 构 自动 将投 资者 在该 基 金账 户保 留的A 类基 金 份额 全部 升级 为B 类基 金份 额。 当投 资 者在 单个 基金 账户 保 留的B 类基 金份 额不 能 满足B 类基 金份 额最 低 份额要求 时, 登记 机构自 动将投 资者在 该基金 账户保 留的B 类基 金份额 全部降级 为 A 类基金份额 。 在投 资者 持 有的 某类 基金 份 额满 足升 降 级条 件后 ,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 自 动为 其 办理 升降 级业 务 ,投 资者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在升 降 级业 务办 理当 日 按照 新的 基金 份 额类别享 有基金 收益。 根 据华润 元大货 币市场 基金业 务规则 , 如果 登 记机构在T 日 对投 资者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了 升降 级处 理, 那 么投 资者 在该 日 对升 降级 前的 基 金份 额提 交的 赎 回、 基金 转换 转 出、 转托 管等 交 易申 请将 确认 失 败, 基金 管理 人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42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 的一 切损 失; 从T +1 日起 , 投资 者可 以升 降 级后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提交上述 交易申 请。 基金份额 升降级 的相关 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制 定。 四、基金 份额分 类及规 则的调 整 1 、 根据基 金实际 运作情况 , 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基金管 理人可 对基金 份额分 类进行调 整并公 告。 2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并在 履行相 关程序 后, 调 整认 (申) 购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最 低金 额限 制 及规 则, 或调 整 基金 份额 升降 级 的数 量限 制及 规 则,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 在开 始调 整 之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刊登公 告。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43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 金由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并 经中国 证监 会 证监许 可[2013]1063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 本基金为 契约型 开放式 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存续期 限为不 定期。 本基金自2013 年10 月 14 日起公开募集 , 并于2013 年 10 月25 日结束募集。 募集 对象 为 符 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可投 资于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 他投资人 。 本基金份 额发售 面值 为1.00 元/ 份。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44 八、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基 金合同 于2013 年10 月29 日正 式生效。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本 基金管理 人正式 开始管 理本基 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20 个 工作日 出现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定期报 告中予 以披露; 连 续6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 提出 解决 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 方式 、与 其他 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进行表 决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45 九、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 购和赎 回的场 所 投资 人可 通 过销 售机 构办 理 基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进 行申 购或 赎回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 构,并予 以公告 。 若基 金管 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 销机 构开 通 电话 、传 真 或网 上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 过上述 方式进 行申购 与赎回 。 (二)申 购和赎 回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资 人在 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具 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要求 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 的证 券交 易 市场 、证 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 更或 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 告。 2 、 申购、赎 回开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合 同生效 后, 自2013 年11 月15 日开始 办理申 购、赎 回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 日期 或者 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且登 记机构 确认接 受的, 视为 下一开 放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转 换的申请 。 (三)申 购和赎 回的原 则 1 、 “确定 价” 原则 , 即申 购、 赎 回价格 以每份 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0 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原 则,即 申购以 金额申 请,赎 回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4 、 赎回遵 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 申 购的先 后次序 进行顺 序赎回; 5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 全部赎 回其持 有的本 基金余 额时, 基金管 理人自 动将该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4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未 付收 益一 并 结算 并与 赎回 款 一起 支付 给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部分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时 , 未付 收益 为正 时 ,未 付收 益不 进 行支 付; 未付 收 益为 负时 ,其 剩 余的 基金 份额 需 足以 弥补 其当 前 未付 收益 为负 时 的损益, 否则将 自动按 比例结 转 当前 未付收 益,再 进行赎 回款项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 金 管理 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告 。 (四)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额限定 1 、申购金额 的限制 A 类基金份额 的首次 申购最 低金额 为单笔10 元人 民币, 追 加申购 最低金 额为单 笔10 元人 民 币 。B 类基 金 份额 的首 次最 低 申购 金额 为 单笔5,000,000 元 人民 币, 追 加申购最 低金额 为单笔1,000 元人民币 。 2 、赎回份额 的限制 A 类基 金份 额单 笔 赎回 的最 低份 额 为10 份基 金 份额 。B 类 基金 份 额单 笔 赎回的 最低份额为1,000 份基金份额 。 3 、最低保留 余额的 限制 每个 工作 日 投资 人在 单个 交 易账 户保 留 的本 基金 份 额余 额少 于10 份 时 ,若 当 日该 账户 同时 有 份额 减少 类业 务 (如 赎回 、转 换 转 出 等) 被确 认 ,则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将投 资人在 该账户 保留的 本基金 份额一 次性全 部赎回 。 4 、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市场 情况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申购 的金额 和赎 回的 份额 以 及最 低保 留余 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 告并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五)申 购和赎 回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 内提 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 人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 额交 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交 付 申购 款 项, 申 购成立; 基金份 额登记 机构确 认基金 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 请, 赎回 成 立; 基金 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 赎 回时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47 赎回生效。 投资人 赎回申 请成功 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T +3 日( 包括 该 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 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 法参照 基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 束前 受理 有 效申 购和 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 为 申购 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 构在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应 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 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 款项退还 给投资 人。 销售 机构 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 的受 理并 不 代表 该申 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 代 表销 售 机构已经 接收到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 购与赎 回的确 认以登 记机构 的确认 结果为准 。 对于申请 的确认 情况, 投资者 应及时 查询。 (六)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额和价 格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 总金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例一:假 定 T 日 某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则其 可得到 的 申购份额 计算如下 :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 份 申购份数 保留至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2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舍 五入, 四 舍五入部 分所代表 的资产 归基金 所有。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 计算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该份额 对应的 未付收 益 例二:假 定某投资 者在 T 日赎 回10,000 份本基金,且假 设该10,000 份基金份 额对应的 未支付 收益 为15.00 元,则其获得 的赎回 金额计 算如下 : 赎回金额=10,000× 1. 00+ 15. 00= 10, 015 .00 元 赎回总额 以人民 币元为 单位,保 留至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2 位以 后 的部分四 舍五入, 四舍五 入部分 所代表 的资产 归基金 所有。 3 、 本 基金 每 个 工 作 日公 告 前 一 工 作日 各 级 基 金份 额 的 每 万 份基 金 净 收 益和 基 金7 日年 化收益 率。遇 特殊情 况,经 中国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七)基 金的申 购费和 赎回费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48 1 、 除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 本基 金不收 取申购 费 用和赎 回费用 。 2 、 在满足相 关流动 性风险 管理要 求的前 提下, 当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其 他金融 工 具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 低于5%且偏 离度为 负时, 为 确保基 金平稳 运作, 避 免 诱发系统 性风 险,基金管 理人应 当对当 日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申请 赎回基 金份额 超 过基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 请征 收1% 的强制赎 回费用 ,并将 上述赎 回费用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上 述做法 无益于 基金利 益最大 化的 情形除外 。 (八)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3 、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 、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影 响,从 而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 当影子定价 法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摊 余成本 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正 偏离度绝 对值达 到0.50% 时 ; 7 、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7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 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申 购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九)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 下列 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49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 、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3 、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5 、 当影子定价 法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摊 余成本 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负 偏离度绝 对值连 续两个 交易日 超过 0.5%时。 6 、 法律法规 规定 、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或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其他 情形。 发生 上述 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在当日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 足额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 给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支 付。若 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 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 办理并公 告。 为公 平对 待 不同 类别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法 权益 , 如本 基金 单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在单 个开放 日申请 赎回基 金份额 超过基 金总份 额10% 的, 基金管理 人可对其 采 取延期办 理部分 赎回申 请或者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措施。 (十)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的余 额) 超过前 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份 额的10%,即认 为是发 生了巨 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 金出 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基 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 状 况决 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50 (2 ) 部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理 ,无 优 先权,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择 , 投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3 ) 暂停 赎回: 连续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 接受基 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 但不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 媒介上 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 办理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 真 或者 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 方 法,同时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公 告和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的 , 基金 管理人 当日应 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在 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 公告。 2 、 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媒 介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公 告,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万 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3 、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 于2 周 (含2 周) , 暂停结 束,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1 个 工作日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 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4 、 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 过 2 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51 作日在指 定媒介 上连续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十二) 基金转 换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 基 金与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 转换 业务 ,基 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 前告知基 金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三) 基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 的非 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 登记 机构 受 理继 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 行 等情 形 而产 生的 非交 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 交易 过户 。无 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继承 是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 亡, 其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 人 继承 ;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 团体 ;司 法强 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基 金登 记机 构 的规定办 理 ,并 按基金 登记机 构规定 的标准 收费。 (十四) 基金的 转托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 有基 金份 额 在不 同销 售 机构 之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定 的标准 收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 理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 管 理人 另 行规 定。 投资 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 金额 ,每 期扣 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 投资计划 最低申 购金额 。 (十六) 基金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 登记 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 权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基 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他 情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52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在保 持低 风 险性 和高 流动 性 的前 提下 , 力争 获得 较 高于 业绩 比较 基 准 的投 资 收益。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以下 金融工 具,包 括: 1 、现金; 2 、 期限在1 年以内 ( 含1 年) 的银行 存款、 债 券回购、中央银 行票据、同业存 单; 3 、 剩余期 限在397天以内 (含397 天) 的 债券 、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资 产支持证 券; 4 、中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 银行认 可的其 它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三)投 资策略 1 、整体资产 配置策 略 整体 资产 配 置策 略主 要包 括 两个 方面 : 一是 根据 宏 观经 济形 势、 央 行 货币 政 策、 货币 市场 的 资金 供求 状况 等 因素 ,对 短期 利 率走 势进 行综 合 判断 ;二 是根 据 前述判断 形成的 利率预 期动态 调整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剩 余期限 。 (1 )利率分 析策略 对利 率走 势 的科 学预 期是 进 行久 期管 理 的基 本前 提 ,也 是正 确进 行 债 券投 资 的首 要条 件。 通 过对 通货 膨胀 率 、经 济增 长率 、 货币 供应 量、 国 际利 率水 平、 汇 率、 政策 取向 等 跟踪 分析 ,形 成 对基 本面 的宏 观 研判 。同 时, 结 合对 市场 环境 的 研究, 主要 考察指 标包括: 央行公 开市场 操作、 主 流机构 投资者 的短期 投资倾向 、 债券供给、 货 币市场 与资本 市场资 金互动 等, 合理 预期货 币市场 利率水 平的变化 。 (2 )久期管 理策略 久期 是衡 量 债券 利率 风险 的 主要 指标 , 反映 了债 券 价格 对于 收益 率 变 动的 敏 感程 度。 当预 期 市场 利率 上升 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 通过 增加 持有 剩 余期 限较 短债 券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53 并减 持剩 余期 限 较长 债券 等方 式 降低 组合 久期 , 以降 低组 合跌 价 风险 ;在 预期 市 场收 益率 下降 时 ,通 过增 持剩 余 期限 较长 债券 等 方式 提高 组合 久 期, 以分 享债 券 价格上升 的收益 。 2 、 类别资产 配置策 略 根据整体 策略要 求,决 定组合 中类别 资产的 配置内 容和各 类别投 资的 比例。 根据不同 类别资 产的流 动性指 标,决 定类别 资产的 当期配 置比率 。 根据 不同 类 别资 产的 收益 率 水平 、市 场 偏好 、法 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 的 规定 、 基金合同 、基金 收益目 标、业 绩比较 基准等 决定不 同类别 资产的 目标 配置比率 。 3 、个券选择 策略 在个 券选 择 层面 ,首 先将 考 虑安 全性 , 优先 选择 高 信用 等级 的债 券 品 种以 规 避违 约风 险。 除 考虑 安全 性因 素 外, 在具 体的 券 种选 择上 ,基 金 管理 人将 在正 确 拟合 收益 率曲 线 的基 础上 ,找 出 收益 率明 显偏 高 的券 种, 并客 观 分析 收益 率出 现 偏离 的原 因。 若 出现 因市 场原 因 所导 致的 收益 率 高于 公允 水平 , 则该 券种 价格 出 现低 估, 本基 金 将对 此类 低估 值 品种 进行 重点 关 注。 此外 ,鉴 于 收益 率曲 线可 以 判断 出定 价偏 高 或偏 低的 期限 段 ,从 而指 导相 对 价值 投资 ,这 也 可以 帮助 基金 管 理人选择 投资于 定价低 估的短 期债券 品种。 4 、流动性管 理策略 本基 金作 为 现金 管理 工具 , 必须 具备 较 高 的 流动 性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 流动 性 优先 的前 提下 , 综合 平衡 基金 资 产在 流动 性资 产 和收 益性 资产 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 通过 现金 留存 、 持有 高流 动性 债 券种 、正 回购 、 降低 组合 久期 等 方式 提高 基金 资 产整 体的 流动 性 。同 时, 基金 管 理人 将密 切关 注 投资 者大 额申 购 和赎 回的 需求 变 化规律, 提前做 好资金 准备。 (四)投 资决策 依据和 投资流 程 1 、投资决策 依据 (1 )投资决 策须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 (2 ) 投资 决策 是 根据 实际 经济 运 行状 况、 货 币政 策和 财政 政 策的 执 行情 况、 货币市场 和证券 市场的 运行状 况来决 定资产 的配比 ; (3 )研究员 各自独 立完成 相应 的 分析研 究报告 ,为投 资提供 策略依 据 。 2 、投资流程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54 本基金投 资决策 的程序 是: (1 )决策和 交易机 制 本基 金实 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下的 基金 经 理负 责制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的 主要 职 责是 审批 基金 大 类资 产的 配置 策 略, 以及 重大 单 项投 资。 基金 经 理的 主要 职责 是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批 准的 大类 资 产配 置范 围内 构 建和 调整 投资 组 合。 基金 经理 负 责下 达投 资指 令 ,运 营管 理部 交 易组 负责 资产 运 作的 一线 监控 , 并保 证确 保交 易 指令在合 法、合 规的前 提下得 到执行 。 (2 )资产配 置策略 的形成 基金 经理 在 内外 研究 平台 的 支持 下, 对 不同 类别 的 资产 的收 益风 险 状 况作 出 判断 。本 公司 的 研究 员提 供宏 观 经济 分析 和策 略 建议 。基 金经 理 结合 自己 的分 析 判断 和研 究员 的 投资 建议 ,根 据 投资 目标 、投 资 理念 和投 资范 围 拟定 资产 的配 置 方案 ,向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提交 投 资策 略报 告。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进 行投 资策 略报 告 的程序审 核和实 质性判 断,并 根据审 核和判 断结果 予以审 批。 (3 )组合构 建 研究 员根 据 自己 的研 究独 立 构建 投资 品 的备 选库 。 基金 经理 在其 中 选 择投 资 品种 ,并 决定 交 易的 数量 和时 机 。对 投资 比例 重 大的 单一 品种 的 投资 必须 经过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 批准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根 据相 关 规定 进行 决策 程 序的 审核 、投 资 价值 的实 质性 判 断, 并听 取风 险 分析 意见 ,最 终 作出 投资 决策 。 基金 经理 根据 审 批结果实 施投资 。 (4 )交易操 作和执 行 由运 营管 理 部交 易组 负责 投 资指 令的 操 作和 执行 。 通过 投资 交易 系 统 确保 投 资指 令处 于合 法 、合 规的 执行 状 态, 对交 易过 程 中市 场出 现的 任 何情 况, 负有 监 控、 处置 的职 责 。运 营管 理部 交 易组 确保 将无 法 自行 处置 并可 能 影响 指令 执行 的 交易状况 和市场 变化向 基金经 理、固 定收益 部总经 理及时 反馈。 (5 )基金经 理即时 监控措 施 本基 金秉 持 流动 性与 收益 性 的关 系下 进 行投 资组 合 调整 ,并 每日 监 控 投资 组 合是否合 乎合规 要求, 若有接 近安全 水位则 必须即 时做出 调整。 (6 ) 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在确保 基金持 有人利 益的前 提下有 权根据 环境变 化和实 际需要调 整上述 投资管 理程序 。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55 (五)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本基金 不得投 资于以 下金融 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 券、可 交换债 券; 3 )剩 余期 限( 或 回售 期限 ) 超过397天 的债 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 资 工具 、 资产支持 证券; 4 )信用等级 在AA+ 级以下的债 券与非 金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 具; 5 ) 以定期存 款 利率为 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 已进入 最后一 个利率 调整期 的除外 ; 6 )非在全国 银行间 债券交 易市场 或证券 交易所 交易的 资产支 持证券 ; 7 )中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 银行禁 止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后 ,本基 金不受 上述规 定的限 制。 (2 )本基金 的投资 组合将 遵循以 下比例 限制: 1 )本 基金 投资 组 合的 平均 剩 余期 限不 得 超过120 天 ,平 均剩 余存 续 期 不得 超 过240 天; 2 )本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本基 金与 由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 券的10%; 3 ) 本基金 投资于 有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 (不包 括有存 款期限 , 但 根据协 议可以 提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的 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30% ; 本基金投 资于具有 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 银行 存款 、同 业 存单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 不得超过20% , 投资于 不具有 基金托 管人资 格的同 一商业 银行的 银行存 款、 同业存 单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5% ; 4 )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 机构发 行的债 券、 非 金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 具及其 作为原 始权益人 的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合 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除 外; 5 )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国债 、 中央银 行票据 、 政 策性金 融债券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于5%;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56 6 ) 本基金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五 个交易 日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低于10% ; 本基金持有 的 到期 日在10 个 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 购、 银行 定期 存 款等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30%; 7 )除 发生 巨额 赎 回、 连续3 个交 易 日累 计赎 回20%以上 或者 连 续5 个 交 易日累 计赎回30%以上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资 金余额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不得超 过 20%; 8 )本基金 持有 的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 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10%;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的10% ; 9 ) 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40% , 在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 的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 为1 年,债 券回购 到期后 不 得展期; 10)本基金基金 总资产 不得超 过基金 净资产 的140% ; 11)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比 例限制 。 除上 述第1)、第5 )比 例限 制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导致 本基 金投 资 组合 不符 合以 上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 达到 上 述标 准, 但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本基 金投 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须具 有评 级 资质 的资 信 评级 机构 进行 持 续 信用 评 级, 且其 信用 评 级应 不低 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 构评 定的AAA级 或相 当 于AAA 级的信 用 级别 。本 基金 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起3 个 月内对 其予以 全部卖 出。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上述期 间,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如果 法律 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 对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投 资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 组 合比 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本 基金 可相 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57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限制 的,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基金 不受上 述限制 。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 (5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6 )法律 、 行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活 动 。 若法 律、行政 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上 述 限制 ,如 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本 基金投 资可不 受上述 规定限 制。 (六)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行 使所投 资证券 项下权 利的原 则及方 法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 照国 家有 关 规定 代表 本基 金 独立 行使 所 投资 证券 项下 得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 基金 行使 所投 资 证券 项下 权利 时 应遵守 以 下原则 : 1 、不参与所 投资发 债公司 的经营 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 的安全 与增值 ,有利 于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七)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 七天通 知存款 利率( 税后) 通知存款 是一种 不约定 存期, 支取时 需提前 通知银 行,约 定支取 日期 和金额 方能支取 的存款 ,具有 存期灵 活、存 取方便 的特征 ,同时 可获得 高于 活期存款 利 息的收益 。本基 金为货 币市场 基金, 具有低 风险、 高流动 性的特 征。 根据基金 的 投资标的 、投资 目标及 流动性 特征, 本基金 选取同 期七天 通知存 款利 率(税后 ) 作为本基 金的业 绩比较 基准。 如果 今后 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其 他代 表性 更 强、 更科 学客 观 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适 用于 本 基金 时, 经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本 基金 可以 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 告, 而无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58 (八)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 金为 货 币市 场基 金, 是 证券 投资 基 金中 的低 风 险品 种。 本基 金 的 风险 和 预期收益 低于股 票型基 金、混 合型基 金、债 券型基 金。 (九)投 资组合 平均剩 余期限 与平均 剩余存 续期的 计算方 法 1 、平均剩余 期限( 天)的 计算公 式如下 : 2 、平均剩余 存续期 (天) 的计算 公式如 下: 其中: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资产包 括现金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 银行存 款、同业 存单、 逆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剩 余期限 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 产支持证 券、债 权、非 金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 具、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 回购债券 、 中国证监 会及中 国人民 银行认 可的其 他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 货币市 场工 具。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负债包 括正回 购、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返 售债 券等。 3 、 各类资产 负债剩 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的确 定 (1 ) 银行活 期存款、 清算备 付金、 交易保 证金的 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 款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交 收日 的剩余 交易日天 数 计算; (2 ) 回购 (包 括正回 购和逆 回购) 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买断式 回购产 生的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期限 和 剩余存续 期限为 该基础 债券的 剩余期 限,待 返售债 券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期 限 以计算日 至回购 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3 ) 银行 定期存 款、 同业存 单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 算;有 存款期 限,根 据协议 可提前 支取且 没有 利息损失 的 银行存款, 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以 计算日 至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 剩 余天数计 算; 银行通知 存款的 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以 存款协 议中约 定的通 知期 计算;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59 (4 ) 中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以 计算日 至中央 银行票 据到期 日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算 ; (5 ) 组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是指 计算日 至债券 到期日 为止所 剩余的天 数,以 下情况 除外: 允许投资 的可变 利率或 浮动利 率债券 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日 至下一 个利 率调整 日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算 。 允许投资 的可变 利率或 浮动利 率债券 的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债券 到期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平均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的计算 结果保 留至整 数位 , 小数点 后四 舍五入 。 如法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对剩 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 计算 方法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 定。 (十)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报告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财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 1.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固定收益投资 1,927,880,145.24 89.58 其中:债券 1,927,880,145.24 89.58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19,800,419.70 5.57 其中: 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 合计 100,721,143.23 4.68 4 其他资产 3,610,722.14 0.17 5 合计 2,152,012,430.31 100.00 1.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 资余额 7.7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 资 -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60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 资余额 553,098,570.35 34.7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 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 购融资余额占 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为报告 期内每日融资 余额 占资产净值 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1.2.1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余 额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的 说明 序号 发生日期 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 ) 原因 调整期 1 2017 年9 月25 日 30.13 发生巨额赎回 六个工作日 2 2017 年9 月26 日 31.72 发生巨额赎回 五个工作日 3 2017 年9 月27 日 34.85 发生巨额赎回 四个工作日 4 2017 年9 月28 日 34.32 发生巨额赎回 三个工作日 5 2017 年9 月29 日 34.74 发生巨额赎回 两个工作日 6 2017 年9 月30 日 34.74 发生巨额赎回 一个工作日 1.3 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3.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基 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 9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最 高值 9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最 低值 36 1.3.2 报告 期内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 限超 过 120 天 情况 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 金未发生投资 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况。 1.3.3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分 布比 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27.62


34.74


其中: 剩余存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6.28 - 其中: 剩余存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61 3 60 天( 含)-90 天 42.31 - 其中: 剩余存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19.90 - 其中: 剩余存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 含)-397 天(含) 38.81 - 其中: 剩余存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34.92 34.74 1.4 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240 天 情况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 内未出现投资 组合平均剩余 存续期超 过 240 天的情况。 1.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10,016,167.70 6.9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10,016,167.70 6.9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1,817,863,977.54 114.17 8 其他 - - 9 合计 1,927,880,145.24 121.07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 - - 1.6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1710463 17 兴业银行CD463 2,000,000 198,236,691.87 12.45 2 111715323 17 民生银行CD323 1,500,000 148,687,540.63 9.34 3 111710370 17 兴业银行CD370 1,000,000 99,794,242.40 6.27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62 4 111708327 17 中信银行CD327 1,000,000 99,026,658.04 6.22 5 111790723 17 包商银行CD005 1,000,000 98,625,675.95 6.19 6 111718358 17 华夏银行CD358 1,000,000 97,982,238.81 6.15 7 111790490 17 包商银行CD003 800,000 78,943,360.80 4.96 8 111682486 16 江苏紫金农村商 业银行CD080 600,000 59,382,088.74 3.73 9 170401 17 农发01 500,000 49,949,855.78 3.14 10 111781367 17 江苏南通农商行 CD024 500,000 49,899,413.56 3.13 1.7 “ 影子 定价 ”与 “ 摊 余成本 法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 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 高值 0.060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 低值 -0.0408%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 偏离度的绝对 值的简单平均 值 0.0206% 1.7.1 报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0.25% 情况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 内未出现负偏 离度的绝对值 达到 0.25% 的情况。 1.7.2 报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0.5% 情 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 内未出现正偏 离度的绝对值 达到 0.5% 的情况。 1.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1.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9.1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采用摊余成本 法进行估值, 即估值对象以 买入成本列示 ,按 票面利 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 价或折价,在 其剩余期限内 按实际利率法 进行 摊销,每日 计提收益。本基金通 过每日分红使 基金份额净值 维持在 1.00 元。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63 1.9.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 券中没有出现 发行主体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1.9.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8.4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3,377,355.80 4 应收申购款 233,247.94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610,722.14 1.9.4 投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 字描 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投资组合报 告中数字分项 之和与合计项 之间可能存在 尾差 。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64 十一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投资 有风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资 决策前 应仔细 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 (一) 基金净值 表现 基金份额 净值收 益率及 其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的比 较 华润元大 现金收 益货 币 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 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3.10.29-2013.12.31 0.8154% 0.0021% 0.2367% 0.0000% 0.5787% 0.0021% 2014.1.1-2014.12.31 4.8423% 0.0068% 1.3500% 0.0000% 3.4923% 0.0068% 2015.1.1-2015.12.31 3.6882% 0.0048% 1.3500% 0.0000% 2.3382% 0.0048% 2016.1.1-2016.12.31 2.6279% 0.0034% 1.3537% 0.0000% 1.2742% 0.0034% 2017.01.01-2017.9.30 2.3772% 0.0035% 1.0097% 0.0000% 1.3675% 0.0035% 2013.10.29-2017.9.30 15.1494 0.0053% 5.3001% 0.0000% 9.8493% 0.0053% 华润元大 现金收 益货 币B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10.29-2013.12.31 0.8585% 0.0021% 0.2367% 0.0000% 0.6218% 0.0021% 2014.1.1-2014.12.31 5.0935% 0.0068% 1.3500% 0.0000% 3.7435% 0.0068% 2015.1.1-2015.12.31 3.9382% 0.0048% 1.3500% 0.0000% 2.5882% 0.0048%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65 2016.1.1-2016.12.31 2.8745% 0.0034% 1.3537% 0.0000% 1.5208% 0.0034% 2017.01.01-2017.9.30 2.5613% 0.0035% 1.0097% 0.0000% 1.5516% 0.0035% 2013.10.29-2017.9.30 16.2399% 0.0053% 5.3001% 0.0000% 10.9398% 0.0053% (二)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以来基 金累计 净值收 益率变 动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准 收 益率变动 的比较 (2013 年10 月29 日至2017 年9 月30 日)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66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67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 资产 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 类证 券及 票 据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 金 应收 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 其他投 资所形 成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产 的账户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 规范 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 立资 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 及投 资所 需 的其 他专 用 账户。开 立的 基金 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销 售机构 和基金 登记机 构自有 的财产 账户以 及其他 基金财 产 账户相独 立。 (四)基 金财产 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 金财 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分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 破 产等 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 其清 算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不 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 金的基金 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债 务不得 相互抵 销。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68 十 三、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 金相关 的证券 交易场 所的交 易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资 产净值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非 交 易日。 (二)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各 类证券 和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等 资产及 负债。 (三)估 值方法 1 、本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 , 即计价 对象以 买入成 本列示 ,按 照票面 利率或协 议利率 并考虑 其买入 时的溢 价与折 价,在 剩余存 续期内 按实 际利率法 摊 销,每日 计提损 益。本 基金不 采用市 场利率 和上市 交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价计 算 基金资产 净值。 2 、 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 成本法 ” 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 按市场 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发生重 大偏离 ,从而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稀释 和 不公平的 结果, 基金管 理人于 每一估 值日, 采用估 值技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值 对 象进行重 新评估 , 即 “影子 定价 ” 。 当影子 定价确 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成本 法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负偏离 度绝对 值达到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5 个交易 日内将负 偏离度 绝对值 调整到0.25% 以内。 当正偏 离度绝 对值达 到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接 受申购 并在5 个交 易日内 将正偏 离度绝 对值调 整到0.5%以内。 当 负 偏离度绝 对值达 到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 使用风 险准备 金或者 固有 资金弥补 潜 在资产损 失,将 负偏离 度绝对 值控制 在0.5% 以内。当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个 交 易日超过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用公允 价值估 值方法 对持有 投资 组合的账 面 价值进行 调整 , 或者采 取暂停 接受所 有赎回 申请并 终止基 金合同 进行 财产清算 等 措施。 3 、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况 与基金 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估值 。 4 、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 国 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69 如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基 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 方 法、 程 序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 对方,共 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 商解决 。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会 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 任, 因此 ,就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的计算 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 (四)估 值程序 1 、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 按照相 关法规 计算的 每万份 基金份 额的日 已实现 收益, 精确到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小数点 后第5 位四舍 五入 。7 日 年化收 益率是以 最 近7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算 的年资 产收益 率,精 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 点 后第4 位 四舍五 入。国 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2 、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 每万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人 复 核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 错误 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 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 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 资 产估 值 的准确性 、及时 性。当 基金资 产的估值 导致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小 数点后 4 位 或7 日年 化收益 率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发生 差错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应按 照以下 约定处 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 构 、或 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 由于 该估 值错 误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承 担赔偿 责任。 上述 估值 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70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 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 进行 更正 ,因 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 偿责 任; 若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 的直 接 损失 负责 ,不 对 间接 损 失负 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有 关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 责。 (3 ) 因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 但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 负责 。如 果由 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 造成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 利返还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支 付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错 误的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 查明 估值错 误发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 并 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2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对因估 值错误 造成的 损失进 行评估; (3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 )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并 就估值 错误的 更正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认 。 4 、基金 资产 净值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 下: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71 (1 )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 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一 步扩大 ; (2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资产 净值 的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 值的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基 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 日交易结 束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 益 率并 发送 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予以公 布。 (八)特 殊情形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本 条第三 项第 2 、3 条款 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处理 。 2 、 由于证 券交易 所、 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 有 关会计 制度变 化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 而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 施消除或 减轻由 此造成 的影响 。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72 十 四、基金收益与 分配 (一)基 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 入 扣除 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 收益指 基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动 损益 后的余额 。 (二)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 益分配 应遵循 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同 一类别 内的每 份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 ;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为 红利再 投资, 免收再 投资的 费用; 3 、 “每日 分配、 按 月支付 ” 。 本基金 根据每 日基金 收益情 况, 以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为基 准 ,为 投资 人每 日 计算 当日 收益 并 分配 ,每 月集 中 支付 。投 资人 当 日收益分 配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 第 3 位按去 尾原则 处理,因 去 尾形成的 余额进 行再次 分配, 直到分 完为止 ; 4 、 本基金 根据每 日收益情 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 若 当日已 实现收 益大于 零时 ,为 投资 人 记正 收益 ;若 当 日已 实现 收益 小 于零 时 , 为投 资 人记 负收 益; 若 当日已实 现收益 等于零 时,当 日投资 人不记 收益; 5 、 本基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 并分配 时, 每 月累计 收益支 付方式 只采用 红利再 投资( 即红 利转 基金 份 额) 方 式, 投资 人可 通 过赎 回基 金份 额 获得 现金 收益 ;若 投 资人 在每 月累 计 收益 支付 时, 其 累计 收益 为正 值 ,则 为投 资人 增 加相 应的 基金 份 额, 其累 计收 益 为负 值, 则缩 减 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若 投资 人赎 回 基金 份额 时, 其 对应收益 将立即 结清; 若收益 为负值 ,则从 投资人 赎回基 金款中 扣除 ; 6 、 当日申 购的基 金份额自 下一个 工作日 起, 享有基 金的收 益分配 权益 ; 当日 赎回的基 金份额 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不享 有 基金的 收益分 配权益 ;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在不 影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 允 许的 前 提下酌情 调整以 上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此项调 整不需 要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但应于调 整实施 日前在 指定媒 介公告 。 (三)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确 定。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73 (四)收 益分配 的时间 和程序 本基 金每 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 分配 。每 个 开放 日公 告 前一 个开 放日 每 万 份基 金 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应于 节假日 结束后 第二个自 然 日 ,披露 节假日 期间的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节 假日最 后一日 的 7 日年化收 益 率,以及 节假日 后首个 开放日 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经 中 国证监会 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本基 金每 月例 行 对上 月实 现 的收 益进 行收 益 结转( 如遇 节假 日 顺延) , 每月例 行的收益 结转不 再另行 公告。 (五)本 基金各 类基金 份额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率 的计算 见基金合 同第十 七部分 。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74 十 五、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基金的销 售服 务 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和 诉讼费 ;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 产中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二)基 金费用 计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 管 理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H =E×0.33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管理 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 月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 理 人向 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 提。 托管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0.1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75 基金 托管 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 月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 理 人向 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 等,支 付日期 顺延 。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的 年销售 服务费 率为0.25% , 对于 由B 类降 级为A 类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年销售 服务费 率应自 其降级 后的下 一个工 作日起 适用 A 类基金份 额的费率。B 类基金 份额的 年销售 服务费 率为0.01% , 对于由A 类升级 为B 类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年销售 服务费 率应自 其升级 后的下 一个工 作日起 享受 B 类基金份 额的费率 。两类 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服务 费计提 的计算 公式相 同,具 体如 下: H =E ×年销售服 务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该 类基金 份额应 计提 的 基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一日 该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销售 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 送基 金 销售服务 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给登 记机 构, 由 登记 机构 代付 给 销售 机构 。若 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或不 可抗力 致使无 法按时 支付的 ,支付 日期顺 延至最 近可支 付日 支付。 上述 “ (一 ) 基金 费用的 种类中 第 4 -9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规 及相应 协议规 定,按费 用实际 支出金 额列入 当期费 用,由 基金托 管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三)不 列入基 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 金费 用: 1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4 、 其他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不得 列入基 金费用 的项目 。 (四)基 金税收 本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 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 按国 家税 收法 律 、 法规 执 行。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76 十 六、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 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基金 首次募 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原 则:如 果基金 合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年度 ;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各自保 留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 编制基 金会计 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 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 算、 报 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年 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相 互独立 的具有 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本 基金的 年度财 务报表 进行审 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2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77 十 七、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二)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本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等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 和其他组 织。 本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 法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 信 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实 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 本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时 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通 过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时间和方 式查阅 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的 信息资 料。 (三)本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承诺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 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恭 维性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四 ) 本 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用 中 文文 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 文 本 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 本为准。 本基 金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外 ,货 币单 位 为 人民 币 元。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1 、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78 利益的事 项的法 律文件 。 (2 )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 度地 披露 影 响基 金投 资者 决 策的 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 容。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上 ,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证 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 内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3 ) 基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中 的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将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载 在网站 上。 2 、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 发售 的具 体 事宜 编制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并在 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登 载于指 定 媒介 上。 3 、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收 到中 国 证监 会确 认 文件 的次 日 在指 定 媒介 上 登 载 基金 合 同生效公 告。 4 、 基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公告 (1 )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人将 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的 计算方 法如下 :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 实现收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额总额 ×10000 % 100 ] 10000 / ) 365 ) 7 / [(( = (%) 日年化收益率 7 7 1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自然 日( 包括计 算当日) 的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采用四 舍五入 保留至 小数点 后第4 位, 7 日年化 收益率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79 采用四舍 五入保 留至百 分号内 小数点 后第 3 位。 (2 )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 现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3 )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半 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 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上述 市 场交易日 (或自 然日) 的次日 ,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登载 在 指定 媒介上。 5 、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 报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半 年度报 告, 并 将半年度 报告正 文登载 在网站 上,将 半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季度报 告,并将 季度报 告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 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 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 告方式。 6 、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 2 日 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 的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前款 所称 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 的 价格 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件 :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开 ; (2 )终止基 金合同 ;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80 (3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法定名 称、住 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 东及其 出资比 例发生 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 长; (8 )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在 一年内 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十 ; (10)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部 门的 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 年 内变 动 超过百分 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业务 、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 务的诉 讼 或仲 裁 ; (1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受到 监管部 门的调 查; (13) 基 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 受到 严 重行政处 罚,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 项; (16) 管 理 费、 托管 费 、 销 售服 务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 费 率发 生 变更; (17) 基金资产 净值计 价错误 达基金 资产 净 值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 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 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金 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开 始办理 申购、 赎回; (22) 本基金收 费方式 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并 延期办理 ; (24) 本基金连 续发生 巨额赎 回并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暂 停接受 申购、 赎回申 请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基金份额 类别、 数量规 定、升 降级规 则的变 动; (27 ) 当 “ 摊余 成本 法 ” 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与 “ 影子 定价 ” 确 定 的 基金 资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81 产净值 的 负偏离 度 绝对 值达到0.25% 、 正偏离度 绝对值 达到0.50% 、 负偏离度绝 对 值达到0.50% 以及负偏离 度绝对 值连续 两个交 易日超 过 0.50% 的情形; (28 ) 货币市场 基金持 有的金 融工具 出现 兑 付风险 (29 )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事项。 7 、 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 介 中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 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 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8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 集人 应当 履 行相关信 息披露 义务。 9 、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六)信 息披露 事务管 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建 立健 全 信息 披露 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 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 露基 金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 基 金信 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的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管 理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7 日年 化 收益率、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 期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向基金 管理人 出具书 面文件 或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在指定 媒介中 选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 依法 在指 定 媒介 上披 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 根 据需 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 其他 公共 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 披露 信息 ,并 且 在不同媒 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 内容应 当一致 。 为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 披露 的基 金 信息 出具 审 计报 告、 法律 意 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案 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82 (七)信 息披露 文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 说明 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的住所 ,供公 众查阅 、复制 。 基金 定期 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 分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 住 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83 十八 、风险揭示 本基 金面 临 的主 要风 险是 市 场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 、 信用 风险 、政 策 风 险、 管 理风险、 操作风 险、技 术风险 、合规 性风险 等。 (一)市 场风险 1 、利率风险 由于 中央 银 行的 利率 的调 整 和短 期利 率 的波 动产 生 本基 金的 利率 风 险 。由 于 利率的波 动基金 持有人 会面临 投资收 益率低 于或高 于业绩 基准的 风险 。 2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 经济 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 家经 济和 各 个行 业也 呈 周期 性变 化, 从 而 影响 到 证券市场 和短期 资金市 场的走 势,给 本基金 的投资 收益带 来风险 。 3 、再投资风 险 债券 偿付 本 息后 以及 回购 到 期后 的再 投 资获 得的 收 益取 决于 再投 资 时 的利 率 水平 和再 投资 的 策略 。因 未来 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而 引起 再投 资收 益 率的 不确 定性 为 再投资风 险。 (二)流 动性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 是指 因基 金 资产 变现 的难 易 程度 所导 致 基金 收益 变动 的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对 象 的流 动性 相对 较 好, 但是 在特 殊 市场 情况 下( 加 息或 是市 场资 金 紧张 的情 况下 ) 也会 出现 部分 品 种的 交易 不活 跃 、成 交量 不足 的 情形 ,此 时如 果 基金赎回 金额较 大,可 能因流 动性风 险的存 在导致 基金收 益出现 波动 。 (三)信 用风险 当基 金持 有 的债 券、 票据 的 发行 人违 约 ,不 按时 偿 付本 金或 利息 时 , 将直 接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 产生信 用风险 。 (四)政 策风险 政策 风险 主 要指 由于 国家 财 政政 策或 货 币政 策的 变 动导 致货 币市 场 波 动所 引 发本基金 收益产 生损失 的风险 。 (五)管 理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 的专 业技 能、 研 究能 力及 投 资管 理水 平 直接 影响 到其 对 信 息的 占 有、 分析 和对 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进而 影响 基金 的 投资 收益 水平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84 同时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管理 制 度、 风险 管理 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 否健 全, 能否 有 效防 范道 德风 险 和其 他合 规性 风 险,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 水平 等, 也会 对 基金的风 险收益 水平造 成影响 。 (六)操 作风险 基金 的相 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 环节 的操 作 过程 中, 可 能因 内部 控制 不 到 位或 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 作规 程而 引致 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 、内 幕交 易、 交 易错误和 欺诈等 。 (七)技 术风险 在开 放式 基 金的 后台 运作 中 ,可 能因 为 技术 系统 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 影 响交 易 的正 常进 行甚 至 导致 基金 持有 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 能来 自基 金管 理 人、登记 机构、 销售机 构、证 券交易 所和证 券登记 结算机 构等。 (八)合 规性风 险 指基金管 理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国 家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有关 规定的 风险。 (九)本 基金的 特有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 ,可 能面 临 较高 流动 性 风险 以及 货币 市 场 利率 波 动的 系统 性风 险 。货 币市 场利 率 的波 动会 影响 基 金的 再投 资收 益 ,并 影响 到基 金 资产 公允 价值 的 变动 。同 时为 应 对赎 回进 行资 产 变现 时, 可能 会 由于 货币 市场 工 具交易量 不足而 面临流 动性风 险。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85 十九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2 、 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完成 备案手 续 后方 可执行 , 自决议生 效之日 起 两日 内 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 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 小组 ,基 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 清算。 2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聘用必 要的工 作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职责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86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 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优先从 基金财 产中支 付。 (五)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 案, 将基 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 扣 除基 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进行公告 。 (七)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87 二 十、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 2 )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 基金财 产; 3 ) 依照基金合 同收取 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金 份额;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6 )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 利益; 7 )在基金托 管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托管人 ; 8 )选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 构,对 基金销 售机构 的相关 行为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 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获 得基金合 同规定 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 或暂停 受理申 购与赎 回申请 ; 12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 金的利 益依法 为基金 进行融 资; 13 )以基 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 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 金提 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 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转换 和非交 易过户 的业务 规则;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88 16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 依法募集 资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赎 回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 用 基金财 产; 4 ) 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析 、 决 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金 财产; 5 ) 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 金分别管 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及 报告义 务; 12)保守 基金 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 人泄露; 13)按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分 配 基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 申购与 赎回申 请 ,及 时、足 额支付 赎回款 项;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89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6)按规 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 务活 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录 和 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 上; 17)确保 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资 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且 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 料,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 的条件 下得到 有关资 料的复 印件; 18)组织 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 19)面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 产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益时 , 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其 赔偿责 任不因 其退任 而免除 ; 21)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 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 关基 金 事务的行 为承担 责任; 23)以基 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实 施 其他 法律行为 ; 24)基金 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 未能 达到 基 金的 备案 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 集期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购 人; 25)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义务。 2 、 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90 1 )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安 全保管 基 金财产 ; 2 )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金 投资者 的利益 ; 4 ) 根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券 账户 、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 或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 理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 设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的 、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的 专职人 员,负 责基金 财产托 管事宜 ; 3 ) 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金划 拨、账 册记录 等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及有关 凭 证; 6 ) 按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 算、交 割事宜 ; 7 )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予以保 密,不 得向他 人泄露 ; 8 )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 收益率 ;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 业务活 动有关 的信息 披露事 项;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91 10)对基 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执 行基金 合同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托 管人是 否采取 了 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2)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 册并与 基金管 理人核 对; 14)依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 收 益和 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17)参加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 配; 18)面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和 银行监管 机构, 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19)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应承 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 偿 责任 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按规 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 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决定 ; 22)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义务。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与义务 基金 投资 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 接 受,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并不以 在基金 合同 上 书面签 章或签 字为必 要条件 。 同一类别 每份基 金份额 具有同 等的合 法权益 。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92 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 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 的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或者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5 )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8 ) 对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或 仲裁;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认真阅读 并遵守 基金合 同; 2 ) 了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险 承受能 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 自主做出 投资决 策, 自 行承担 投资风险 ;3 ) 关注 基金信 息披露 , 及时 行使权利 和 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 项及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 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 金 亏损 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 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及 其他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7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定; 8 )返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 原因获 得的不 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义务 。 (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集、议 事及表 决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组成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 授权 代 表有 权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并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拥有平 等的投 票权。 1 、 召开事由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93 (1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5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和 销售服 务费 ;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 并;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 围或策 略;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 本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 (含10%) 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 算, 下同 )就 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当事 人权利 和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他 事项; 13)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事 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 加的基 金费用 的收取 ; 3 ) 在法律法规 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本 基金基 金份额 类别设 置、 调 低基金的 销售服 务费率 或变更 收费方 式 ;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动而 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 5 )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 6 ) 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形。 2 、 会议召集 人及召 集方式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94 (1 ) 除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定 召集或 不能召 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 托管人自 行召集 , 并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 日 内召开 并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配合 ;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配合 ; (5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 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有权 自行召 集,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配 合,不 得阻碍 、干扰 ; (6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议 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 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 3 、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 知应至 少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 和会议 形式;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95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 项、议 事程序 和表决 方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益登 记日; 4 ) 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要 求 (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地 点 ;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 姓名及 联系电 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 准备的 文件和 必须履 行的手 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 的其他 事项。 (2 ) 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 由 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所采 取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交 的截止 时间和 收取方 式。


(3 ) 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 的计票效 力。 4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 现场 开会 方 式或 通讯 开 会方 式 等 法律 法 规 、监 管 机构允许 的其他 方式召 开,会 议的召 开方式 由会议 召集人 确定。 (1 ) 现场开会 。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 时符合以 下条件 时,可 以进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持 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 ) 经核对 ,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 有效 的基金份 额不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 分之一)。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 记日 代表 的有 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96 的 二分之 一 , 召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时间的3 个月以后 、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重 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到 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 金份 额 应 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的三分 之一。 (2 ) 通讯开会 。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 决。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 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约 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 公告; 2 )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知 不参加 收取书 面表决 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 分之一);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小 于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时间 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重 新召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 分之 一以 上基 金 份额的持 有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 ; 4 )上述第3 ) 项中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 法规、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机构记 录相符 。 (3 )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 的情况 下, 经会议 通知载 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 可以 采用 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 授权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 并表决 。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97 (4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授权他 人代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 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 方式, 具体方 式在会 议通知 中列明 。 5 、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议事 内容 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的 重大 事项 , 如基 金合 同的 重 大 修改 、 决定 终止 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 人发 出召 集 会议 的通 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 的 修改 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前及时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 由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下 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 确 定和 公 布监 票人 ,然 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 由 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 一 )选 举产 生一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 召集 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 议人 员的 签 名册 。签 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 人 员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 身份证明 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或单 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 等事项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提 前 30 日公 布提案 , 在所 通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证 机 关监督下 形成决 议。 6 、 表决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98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 一般决议 ,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 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 过。 (2 ) 特别决议 ,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二 )通 过方 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 运作 方式 、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 或 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 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 通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 的投 资者 ,表 面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 提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内 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 当 分开 审 议、逐项 表决。 7 、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 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 选举 三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 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代 理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 决结 果 有怀 疑,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99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 重新 清点 。监 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 清点 ,重 新清 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 果。 4 ) 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 的效力 。 (2 )通讯开 会 在通 讯开 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 员 在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则为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 表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8 、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自 表决通 过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 介 上公 告。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 文、公证 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应当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9 、 本部分关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事 由、 召 开条件 、 议事 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律 法规的 部分, 如将来 法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内容 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 前公告 后,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调整 , 无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三)基 金合同 解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序 1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 变更并公 告,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100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2 ) 关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自完 成备案 手续 后 方可执 行,自决 议生效 之日起 两日内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2 、 基金合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终 止的; (2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理 人、 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 况。 3 、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 金清算。 (2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 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 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 权债务 进行清 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和 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 月。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101 4 、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优先从 基金财 产中支 付。 5 、 基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 案, 将基 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 扣 除基 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6 、 基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进行公告 。 7 、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四)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 当事 人 同意 ,因 基金 合 同而 产生 的 或与 基金 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该 会当 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 诉方承担 。 争议 处理 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应恪 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 辖。 (五)基 金合同 存放地 和投资 者取得 基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 所查阅 ,但应 以基金 合同的 正本为 准。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102 二十 一、基金 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 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 务秘书有 限公司 ) 法定代表 人:路 强 成立时间 :二〇 一三年 一月十 七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 可[2012]1746 号 注册资本 :人民 币3 亿元 组织形式 : 有限 责任公 司 经营 范围 : 基金 募集 、基 金 销售 、特 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 资产 管理 和 中 国证 监 会 许可的 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永续 经营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 赵会军 成立时间 :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 设立 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 银行 专门 行使 中 央 银行 职 能的决定 》 ( 国发[1983]146 号)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103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 范围 :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 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 承兑 、贴 现、 转 贴现 、各 类汇 兑 业务 ;代 理资 金 清算 ;提 供信 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务 ; 代理 发行 、代 理 承销 、代 理兑 付 政府 债券 ;代 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 转账 ) ; 保险 代理业 务; 代 理政策 性银行 、 外国政 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 贷款 业务 ;保 管 箱服 务; 发行 金 融债 券; 买卖 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 金、 企业 年金 托 管 业 务; 企 业 年 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 金账 户管 理 服务 ;开 放式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认购 、申 购和 赎 回业 务; 资信 调 查、 咨询 、见 证 业务 ;贷 款承 诺 ;企 业、 个人 财 务顾 问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 款; 外汇 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 币 兑换 ;出 口托 收 及进 口代 收;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 现;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 价证 券;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 话银 行、 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 行业务; 办理结 汇、售 汇业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批 准的 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查 1 、基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 象进 行监 督, 对 于因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变化 引起 的 投资 比例 、投 资 限制 等变 化, 需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后纳 入托 管 人托 管监 督的 范 围。 本基金将 投资于 以下金 融工具 : 1 ) 现金; 2 ) 期限在1 年以内 ( 含1 年) 的银行 存款、 债 券回购、中央银 行票据、同业存 单; 3 ) 剩余期 限在397天以内 (含397 天) 的 债券 、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资 产支持证 券; 4 ) 中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 银行认 可的其 它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2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104 资比例进 行监督 : 1 )按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例 为: ①本基金 不得投 资于以 下金融 工具: a 、股票; b 、可转换债 券 、可 交换债 券 ; c 、 剩余期限 (或回 售期限 )超 过 397 天的债 券、非 金融企 业债务 融 资工具 、 资产支持 证券; d 、 信用等级 在AA+ 级以下的 债券与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e 、 以定期存 款 利率为 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 已进入 最后一 个利率 调整期 的除外 ; f 、非在全国 银行间 债券交 易市场 或证券 交易所 交易的 资产支 持证券 ; g 、中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 银行禁 止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 除投资资 产配置 外,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 投资的 监督和 检查来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②本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限制 为: a 、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剩 余期限 不得超 过 12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期 不得超 过240 天; b 、 本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与 由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 券的10%; c 、 本基金 投资于 有固定期 限银行 存款 (不包 括有存 款期限 , 但 根据协 议可以 提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的 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本基金投 资于具有 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 银行 存款 、同 业 存单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 不得超 过20% , 投资于不具 有基金 托管人 资格的 同一商 业银行 的银行 存 款、 同业存 单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 5%; d 、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 机构发 行的债 券 、 非 金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 具及其 作为原 始权益人 的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除 外 ; e 、 本基金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债券 占基金 资产净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105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5% ; f 、 本基金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五 个交易 日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低于 10% ; 本 基金持有 的 到期日 在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逆回 购、 银行 定期存 款等流 动性受 限资产 投资占基 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30%; g 、 除发生巨 额赎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累 计赎 回20% 以上或者连 续5 个 交易日 累计赎 回30% 以上的情形 外, 债券正 回购的 资金余 额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不得 超 过20% ; h 、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10%;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i 、 在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在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 的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 j 、 本基金基 金总资 产不得 超过基 金净资 产的 140% ; k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比例限 制。 除上 述a 、e 比例 限制 外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 导致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不 符合 以上 比例 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10个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以达 到上 述标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 其规 定。 本基 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须具 有评 级 资质 的资 信评 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 用评 级, 且其 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 构评 定的AAA 级 或相 当于AAA 级 的信 用 级别 。本 基 金持 有的 资产 支 持证 券信 用等 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起3 个 月内对其 予 以全部卖 出。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上述期 间,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 策略 应 当符 合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如果 法律 法 规等 对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投 资 禁止 行为 和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 制 进行 变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106 更的 ,本 基金 可 相应 调整 禁止 行 为和 投 资 比例 限 制规 定, 不需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议 。 《基金 法》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 制的 ,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基金不 受上述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出现可 预见资 产规模 大幅变 动的情 况下, 至少提 前 2 个工作 日正 式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 金可 能变 动规 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 ,便 于基 金托 管 人实施交 易监督 。 (3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 :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本 基金禁 止从事 下列行 为: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 贷款或 提供担 保; 3 ) 从事承担 无限 责 任的投 资; 4 )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5 )从事内幕 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的 证券交 易活动 ; 6 )法律、行 政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动 。 若法律、 行政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本 基金投 资可不 受上述 规定限 制。 (4 ) 基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于基金 关联投 资限制进 行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 从事 的关 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 公司 名单 及其 更 新, 加盖 公章 并 书面 提交 ,并 确 保所 提供 的关 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 性、 完整 性、 全 面性。 基金管 理人有 责任保 管真实 、 完整 、 全面 的关 联 交易名单 , 并负 责及 时更 新 该名 单。 名单 变 更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发 送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回 函确认 已知名 单的变 更。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在运作中 严 格遵 循了 监督 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 交易 ,并 造成 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责任 。 若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与 关联 交 易名 单中 列 示的 关联 方进 行 法 律法 规 禁止 基金 从事 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 管理 人采 取必 要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107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 交易 的发 生,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 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 交易 ,基 金托 管 人应 按相 关法 律 法规 和交 易所 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 算, 同时 向中 国 证监会报 告。 (5 ) 基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债券市 场进行 监督。 1 ) 基金托管人 按以下 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交易对 手资信 风险控制 措施进 行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行 业 标准 的银 行间 市 场 交易 对 手的 名单 ,并 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 制原 则在 该名 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 结算方式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回函 确认收 到该名 单。基金 管 理人 应定 期或 不 定期 对银 行间 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 行更 新, 名单 中 增加 或减 少银 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 时须 提前 书面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 确认 收到 后, 对 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 确认 后, 被确 认 调整 的名 单开 始 生效 ,新 名单 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行 结算。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与不 在 名单 内的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 手 进行 交 易, 应及 时提 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 交易 ,经 提醒 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 行交 易并 造成 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责 任, 发生 此 种情 形时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2 )基金托管 人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交易方 式的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 行现 券买 卖 和回 购交 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 手 名单 中 约定 的该 交易 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 结算 方式 进行 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 人与 交 易 对手 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 资产 损失 的,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核心 交易对 手为中 国工商 银行、 中国银 行、 中国建 设银行、 中国农 业银行 和交通 银行, 基 金管理 人在通 知基金 托管人后 ,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 市场 情况 调整 核 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 金管 理人 有 责任 控制 交易 对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108 手的 资信 风险 , 在与 核心 交易 对 手以 外的 交易 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 失先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其后 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 人进 行赔 偿。 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责任仅 限于根 据已提 供的 名 单, 审核 交易对 手是否 在 名单内列 明。 (6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选 择存款 银行进 行监督 。 本基 金投 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 风险 主要 包 括存 款银 行 的信 用等 级、 存 款 银行 的 支付 能力 等涉 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 方面 的风 险。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 行名 单为 中国 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基 金投 资除 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 的银 行存 款出 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 用风 险而 造成 的 损失 时, 先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 行赔 偿。 基金 管 理人 在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后 ,可 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 情况 对于 核心 存 款银 行名 单进 行 调整 。基 金托 管 人的监 督 责任仅 限于根 据已提 供的名 单,审 核核心 存款银 行是否 在名 单内列明 。 2 、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与 7 日年 化收益 率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基金 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 金业绩表 现数据 等进行 监督和 核查。 3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运作 及 其他 运作 违反 《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出回函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 赔偿 因其 违反 基 金合 同而 致使 投 资者遭受 的损失 。 对于 依据 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 的且 基金 托 管人 在交 易 前能 够 监 控的 投 资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 拒绝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对于 必须 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 获知 的监 控 指标 或依 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成 交 的投 资 指令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该 投资 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109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 助基 金托 管 人的 监督 和 核查 ,必 须在 规 定 时间 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供 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 度等。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有重 大违 规 行为 ,应 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三)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核查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 行托 管职 责 情况 进行 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 括 但不 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与 7 日 年化收 益率、根 据 管理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 收、相 关信息 披露和 监督基 金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 自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行 分 账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 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以书 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正 ,并 予 协助 配合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要 求基金托 管人赔 偿基金 因此所 遭受的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 有重 大违 规 行为 ,应 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和银 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 ,同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 管理 人的 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 相关 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正 。 基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110 人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四)基 金财产 的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 立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固 有财产 。 (2 )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 何财产 。 (3 )基金托 管人按 照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 (4 ) 基金托管 人对 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户 ,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 其他基 金的托 管业务 实行严 格的分 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产 的 完整与独 立。 (5 ) 对于 因基金 认 (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程 中产生 的应收 财产 ,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从 公开 信 息获 取到 账日 期 信息 的, 应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 人处 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负 责向有 关当事 人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2 、募集资金 的验证 募集 期内 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 服务 代理 协 议的 约定 , 将认 购资 金划 入 基 金管 理 人在 具有 基金 托 管资 格的 商业 银 行或 者从 事客 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 管的 商业 银行 等 开设 的基 金认 购 专户 。该 账户 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 并管 理。 基金 募 集期 满, 募集 的 基金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 资,出具 验资报 告,出 具的验 资报告 应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中国 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 效。 验资 完成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募集 的属 于本 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 具确认文 件。 若基 金募 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 达到 基金 合 同生 效的 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 人 按规 定 办理退款 事宜, 基金托 管人应 提供充 分协助 。 3 、基金的资 产托管 专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 托管 人 以托 管人 的名 义 在其 营业 机 构开 设资 产 托管 专户 ,保 管 基 金的 银 行存 款。 该账 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111 均需通过 基金托 管人的 资产托 管专户 进行。 资产 托管 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的 活动。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 算账 户管 理 办法》 、 《现 金 管理暂 行条 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利率 管 理暂 行规 定》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的 其他规 定。 4 、基金证券 账户与 证券交 易资金 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 本基 金联 名 的方 式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公 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开 设证券 账户。 基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 名义 在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 海分 公 司/ 深圳分公 司开立 基金证 券交易 资金账 户,用 于证券 清算。 基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 动。 5 、债券托管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人 负责以 本基金 的名义 申请并 取得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 代表 基金 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以本 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债券 托管 自营 账 户,并由 基金托 管人负 责基金 的债券 的后台 匹配及 资金的 清算。 (2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一 起负 责 为基金 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 协议, 正本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保存 副本。 6 、其他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在本 托管 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 使用 ,由 基金 管 理人协助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开 立有关账 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 则使用 并管理 。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 定期存 款存单 等有价 凭证的 保 管 基金 财产 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 券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放 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 管 库; 其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112 中实 物证 券也 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或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心 的代保 管库。 实 物证券 的购买和 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 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 有效 控制 或保 管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 管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 的与 基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应 由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 议另 有规 定或 受 限于 第 三 方机 构 业务 规则 、监 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 发布 的格 式合 同 等基 金管 理人 不 可控 制因 素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在 合 同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 专人 送达 、挂 号 邮寄 等安 全方 式 将合 同原 件送 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同原件 应存放 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各自文 件保管 部门 15 年 以 上。 (五)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与复 核 基金 资产 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 总值 减去 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指计 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 金份 额总 份额 后 的 数 值。 本基 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收 益并分配 的方式, 使基金 份额净 值保持 在 1.00 元。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 相关法规 计算的 每万份 基金份 额的日 已实现 收益, 精确到 小数点 后第 4 位,小数 点后第5 位舍去 。7 日 年化收 益率是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 收 益所折 算的年资 产 收益率, 精确 到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 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基金管理 人应每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基 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 办法 》及 其他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计 算,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 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并以 双方认 可的方 式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 值计算结 果复核 后以双 方认可 的方式 发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 人予以公 布。 (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 分别 妥善 保 管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 金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113 合同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益 登记日 、 每 年 6 月30 日、 12 月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 括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名称和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 的基 金登 记 机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编 制和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按照目 前相关 规则分 别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 保管方式 可以采 用电子 或文档 的形式 。保管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交 下列 日期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基 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止 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内容必须 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 称和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 内提 交;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 合同 终止 日等 涉 及到基金 重要事 项日期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应于 发生日 后十个 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 托管 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 善保 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并 定期 刻 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期 限为15 年 。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 所保管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 托管业务 以外的 其他用 途,并 应遵守 保密义 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 法妥 善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 定各自 承担相 应的责 任。 (七)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 协议 而产 生 的或 与本 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除 经 友好 协商 可以 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根 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 在北 京市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 并对 相关 各方 均 有约束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方 承担。 争议 处理 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 应恪 守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 ,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八)基 金托管 协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协 议双 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 致, 可以 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 变更 。变 更 后 的托 管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114 协议 ,其 内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生效 。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 止的情 形 发生以下 情况, 本托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 ) 基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被撤 销、 破产或 有其他 基金托 管人接 管基金 资产; (3 )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 撤销 、 破产 或有其 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规 定的终 止事项 。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115 二十二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提 供 一系 列的 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 根 据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变 化, 有权增 加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如下 :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交易资 料的寄 送服务 1 、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 每次交 易结束 后, 投 资人 应 在T+2 个工作 日后及时 通过 销售机构 的网点 查询和 打印确 认单 , 具体操 作以销 售机构 规定为 准。 2 、 本基金管理 人将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 电子或 纸质对 账单, 需要订 阅或取 消的客户 可 与本 基金管 理人客 户服务 中心(4000-1000-89 )联系。 (二)网 上交易 服务 本基 金管 理 人已 开通 基金 网 上直 销业 务 ,个 人投 资 者可 以直 接通 过 本 基金 管 理人网站 (www.cryuantafund.com ) 办理开户手续, 并在 本基金 募集期 间通过 “华 润元 大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网上 直 销交 易平 台” 办理 本 基金 的认 购 业务 ,在 本基 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和 赎回 等业 务后 通 过 本 基金 管理 人 网上 直销 交易 平 台 办理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等业 务 , 有 关详 情可 参见 相 关公 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网 上 直销业务 已开通 的银行 卡及各 银行卡 交易金 额限额 请参阅 本公司 网站 。 在条 件成 熟 的时 候, 本基 金 管理 人将 根 据基 金网 上 交易 业务 的发 展 状 况, 适 时调整 可 用于 基 金网 上直 销交 易 平台 或用 于交 易 支付 的银 行卡 种 类, 敬请 投资 人 留意相关 公告。 (三)信 息咨询 、查询 服务 投资 人如 果 想查 询申 购和 赎 回等 交易 情 况、 分红 方 式状 态、 基金 账 户 余额 、 基金 产品 与 服务 等 信息 ,请 拨 打本 基金 管 理 人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0-1000-89)或 登录本基 金管理 人网站 (www.cryuantafund.com )进行咨询、查 询。 本基 金管 理 人为 投资 人预 设 基金 查询 密 码, 预设 的 基金 查询 密码 为 投 资人 开 户证件号 码的 后6 位数 字, 不足6 位数字 的, 前面加 “0 ” 补足 。 基金 查询密码 用 于投 资人 通过 客 户服 务电 话查 询 基金 账户 下的 账 户和 交易 信息 。 投资 人请 在其 知 晓基 金账 号后 , 及时 拨打 本基 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 电话 进入 自助 语 音服 务 修 改基 金 查询密码 。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客 服 信 箱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116 (kf@cryuantafund.com )投诉直销机构 的人员 和服务 。 (四)基 金转换 业务 在条 件成 熟 时,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 通过 销 售机 构为 投 资人 提供 基金 转 换 业务 服 务,具体 实施方 法另行 公告。 (五)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待技 术条 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通 过 销售 机构 为 投 资 人提 供定 期 定 额投 资 的服 务。 通过 定 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 资人 可以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 金 份额 ,具 体实 施 方法 另行 公告。 (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联 系方式 : 本基金管 理人的 互联网 地址及 电子信 箱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客服信箱 :kf@cryuantafund.com 投资人也 可登录 本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直接提 出有关 本基金 的问题 和建 议。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117 二十 三、其他应披 露事项 信息披露 明细: 公 告事项 披 露日期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华 润元大现金收 益货币市场基 金、 华润 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 基金增加销售 机构的公告 2017 年5 月5 日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 币市场基金端 午假期前暂停 申购、 转换转入及 定投 业务的公告 2017 年5 月22 日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 币市场基金招 募说明书(更 新)(2017 年第1 号) 2017 年6 月12 日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 币市场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摘要 (2017 年第1 号) 2017 年6 月12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申万 宏源证 券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 开通定期定额 投资和转换业 务并参加其费 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7 年6 月14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申万 宏源西 部证券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 开通定期 定额投资和转 换业务并参加 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 年6 月24 日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 币市场基金关 于恢复代销机 构大额申购 (含转 换转 入及定期定额投资) 的公告 2017 年6 月28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下开 放式基金净值 公告 2017 年7 月1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上海 华夏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 参加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7 年7 月5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上海 通华财 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 开通 转换业务并参 加其费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 年7 月6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 理任职公告 2017 年7 月6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任职公告 2017 年7 月6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调 整直销中心柜 台个人投资者 最低认 申购金额限制的公告 2017 年7 月17 日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 币市场基 金2017 年第2 季度报告 2017 年7 月20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变更公告 2017 年8 月3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变更公告 2017 年8 月24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招商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 开通定期定额 投资和转换业 务并参加其费 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7 年8 月25 日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 币市场基 金2017 年半年度报告 2017 年8 月26 日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 币市场基 金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7 年8 月26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天津 万家财 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转换业务 的公告 2017 年9 月6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公 告 2017 年9 月22 日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 币市场基金关 于暂停大额申 购 (含转换转入及 定期 2017 年9 月26 日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118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告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 币市场基 金2017 年第3 季度报告 2017 年10 月25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喜鹊 财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 开通定期 定额投资和转 换业务并参加 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 年10 月27 日


二十 四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的 住 所 ,投 资人 可在 办公 时 间查 阅; 投资 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对 投资 人按 此 种方 式所 获得 的 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保证 文本的 内容与 所公告 的内容 完全一 致。 投资 人 还 可以 直 接登 录 基金 管 理 人的 网 站(www.cryuantafund.com) 查 阅和 下 载招募说 明书。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119 二十 五、备查文件 以下 备查 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的 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 时 间可 供 免费查阅 。 (一)中 国证监 会 准予 华润元 大 现金 收益货 币市场 基金募 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华润元 大 现金 收益货 币市场 基金基 金合同 》 (三)《 华润元 大 现金 收益货 币市场 基金托 管协议 》 (四)基 金管理 人业务 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五)基 金托管 人业务 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六)关 于 申请 募集注册 华润 元大 现 金收益 货币市 场 基金 的法律 意见 (七)中 国证监 会要求 的其他 文件 华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二〇一 七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