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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科技(001167)

金鹰科技: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金鹰科技 创 新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 募 说明书全 文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金 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经2015年3月17 日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关于准 予金 鹰科 技创 新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 证监许 可[2015]396 号文 ) 注册, 并经2015 年4 月8日《 关 于金 鹰科 技创新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时间 安排 的确 认函 》(机 构部 函[2015] 883 号)进 行募 集。 本基金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获 得书 面确 认的日 期为2015 年4 月30 日( 即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正 式生 效日 期为2015年4 月30 日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 投 资 前景和 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投 资 本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全面 了解 本基 金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断 市场 ,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主作 出投资 决策 , 自行承 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 险, 包 括因 政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 别证券 特有 的 非 系统性 风险 、 基金 投资 者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 的操作 风险 、 因交 收违 约 和投资 债券 引发 的信用 风险 、 基金 投资 对 象与投 资策 略引 致的 特有 风险 , 以 及本 基金 投资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风险 等等 。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市 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 开方式 发行 的 债券, 由于 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般 情况 下交 易不 活跃 , 潜在 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当发债 主体 信用 质量恶 化时, 受市 场流 动 性所限 ,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 卖出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由此可 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响 和损 失。 本 基金 的 特定风 险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风险 揭示” 章 节。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较 高预 期收益 、 较高 预期 风险 的 品种, 其预 期风险 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 型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及货 币市场 基金 。 投 资 者应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 承受 能力, 并对 于认购 (或 申购 )基 金的 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 证。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2 基 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除非 另有 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 容截止 日为 2017年10月30日 , 有关 财 务数据 截止 日为2017 年9 月30日 ,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7年9 月30 日, 本报告 中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基金 管理人 ...................................................................................................................................... 7 四、基金 托管人 .................................................................................................................................... 17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1 六、基金 的募集 .................................................................................................................................... 62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63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63 九、基金 的转换 .................................................................................................................................... 73 十、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与转 托管 ........................................................................................................ 73 十一、基 金份额 的冻结 与解 冻 ............................................................................................................ 73 十二、定 期定额 投资业 务 .................................................................................................................... 73 十三、基 金的投 资 ................................................................................................................................ 74 十四、基 金的业 绩 ................................................................................................................................ 85 十五、基 金的财 产 ................................................................................................................................ 87 十六、基 金财产 的估值 ........................................................................................................................ 87 十七、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92 十八、基 金的费 用和税 收 .................................................................................................................... 93 十九、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95 二十、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96 二十一、 风险揭 示 .............................................................................................................................. 101 二十二、 基金合 同的终 止和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104 二十三、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106 二十四、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27 二十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41 二十六、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45 二十七、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方 式 .......................................................................................... 146 二十八、 备查文 件 .............................................................................................................................. 146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4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以及 《 金鹰 科技 创新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包 括有 效的更 新)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金鹰 科技创 新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 略、 风 险、 费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 资人 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及其 有效 更新 文件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和 更新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金 鹰 科技创 新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金 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指《 金鹰科 技创新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及对 本基金 合同的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金鹰科技 创新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募说 明书或本 招募说 明书:指 《金鹰科 技创新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金鹰 科技 创新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有 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5 9、《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 会议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 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1 日 起实 施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资 者: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者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 机构 : 指 金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3、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者基 金 账 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份 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 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 构为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或 接 受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6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者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导致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出 现后, 基金 财产 清算 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金 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不 得 超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正 常交 易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者 办理基 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认购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交 易的 时间 段 36、 《 业务 规则》 : 指 《金 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 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投资 者 共同遵 守 37、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 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9、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 条件 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 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 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单 个 开放 日,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 基金 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7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介 51、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南沙区 海滨 路171 号 11 楼自 编 1101 之一J79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广州 市天 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东路28 号越 秀金 融大 厦 30 层 设立日 期:2002 年12 月25 日 法定代 表人 :刘 岩


联系电 话:020-83282855


联系人 :潘 晓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5 亿元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 例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2250 49% 广州白 云山 医药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 5000 20% 美的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5000 20% 东亚联 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2750 11% 总计 25000 100%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8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凌富华 先生 , 董事 , 经 济 学学士 、 会计 师, 历任 苏 州航空 工业 部长 风机 械总 厂财务 处会 计、广州 大同精密 机械有 限公司会 计部经理 ,广西 北海国际 信托投资 公司所 属城市信 用社 、 营 业 部、 信 贷部 经理 助理, 香港 大同 机械 企业 有限公 司 驻国 内企 业会 计主 任, 广东 省联 谊信 诚贸易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广州 营业 部财 务经 理 、 总部财 务中 心综 合 部 经理、 广州 营业 部拟任 总 经理, 广州 恒运 企业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副 经 理、 财 务部 经理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 财 务总监 兼任 财务 负责 人 ,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总监 兼任 财务 负责人 。 现任 广州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兼 任财 务总监 、 财务 负责 人。 经 公司第 五届 董事 会第五 次会 议决 议通 过 , 并 经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监 许可[2014]1401 号核 准, 自2015 年1 月起 ,担 任金 鹰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刘 岩 先生, 董事 , 金 融学博 士, 历任 中国 光大 银行总 行 投行 业务 部业 务主 管, 中国 光大 银 行 总行 财富 管理 中心 业务 副 经理, 广州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 理 等职。 经公 司第四 届董 事会 第三 十九 次会议 审议 通过 ,并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自2014 年 8 月 7 日至 今,担 任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王 毅 先生, 董事, 工商 管理 硕 士、 经 济师, 历任 广州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营 业部 经 理、 营 业 部 总经 理助 理、 营 业部副 总 经理, 办公 室副 主任 ( 主持 全面 工作 ) 、 合规总 监、 董事 会秘 书。现 任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副总 裁兼 合规 总监 。 黄雪贞 , 董事 , 英 语语 言 文学硕 士 , 经 济师 职称 。 曾任深 圳高 速公 路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会秘书 助理和 证券 事务 代表 、 广 州药 业股 份有 限公司 董 事会 秘书 处副 主任、 主 任、 证券 事务 代表等 职。 现任 广州 白云 山医药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室主 任、 董事 会秘书 。 江鹏先 生, 董事 ,会 计学 硕士。 江鹏 先生 自 2000 年 9 月参 加工 作后 ,先 后 在广东 肇庆 星湖生 物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东 美的 电器 股份 有 限公司 等担 任董 事会 秘书 职务 , 现 任美 的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温婉容女 士,董事 ,商科 毕业。曾 任德盛安 联资产 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 市场及 传媒经理 、 景顺投 资管 理亚 洲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香港 ) 有 限公 司区 域销 售 总监、 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高 级副总裁 、德盛安联资 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行 政 总裁、 香港 财务 策划 师学 会行政 总裁 等职 。2011 年 7 月加 入东 亚联 丰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现任东 亚联 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行政 总裁 。 殷孟波先 生,独立 董事。 西南财经 大学金融 学博士 。历任西 南财经大 学金融 学院院长 、 研究生 部主 任等 职务 ,现 任西南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 教授委 员会 主席 。 刘国常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学 ( 会计 学) 博士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曾 在 郑州航 空工 业管理 学院 、 暨南 大学 管 理学院 任教 。 现任 广东 财 经大学 会计 学院 教授 , 兼 任暨南 大学 管理 学院博士 生导师、 广东省 审计学会 副会长、 广州市 审计学会 副会长以 及上市 公司东凌 国际 、 粤传媒 、博 济医 药、 道氏 技术的 独立 董事 。 谢石松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博 士 、 教 授, 历任 广 州中山 大学 法学 院讲 师 、 副教授 , 现 任中山 大学 法学 院教 授 , 国 际法研 究所 所长 。 兼任 武汉 大学法 学院 、 西北 政法 大学 兼职教 授 , 中国国 际私 法学 会副 会长 ;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会 仲裁 员及 专家 咨询 委员会 委员 , 华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9 南 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上 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 员会 仲裁 员, 上 海、 海 南、 广州、 长 沙 、 深 圳、 厦门、 珠海 、 佛 山、 肇庆 、 惠 州等 仲裁委 员 会仲 裁员 以及 上市 公司 艾 派克、 威创 股份、 省广 股份 、阳 普医 疗的独 立董 事。 2、监 事会 成员 姚志智 , 监 事, 党 校本 科学 历, 硕 士学 位, 会 计师 、 经 济师职 称, 高级 国际 财务 管理师 、 企业法律 顾问职业 资格。 现任广州 白云山医 药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 副总监 、财务部 部长 , 广州百 特侨 光医 疗用 品有 限公司 监事 ,广 州医 药海 马品牌 整合 传播 有限 公司 监事。 陈 家 雄先 生, 监 事, 硕士研 究 生, 历 任东 莞证 券资产 管 理部 投资 经理、 广州证 券 资产 管 理部产 品总 监, 现任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产 品研 发部总 监。 姜慧斌 先生 , 监事 , 管理 学硕士 。 曾任 宇龙 计算 机 通信科 技 (深 圳 ) 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组织 发展 经理 ,现 任金 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部 总监 。 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刘 岩 先生, 总经 理, 金融学 博 士, 历 任中 国光 大银行 总 行投 行业 务部 业务 主管 , 中 国光 大银行 总行 财富 管理 中心 业务副 经理 , 广州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理 等职 。 经 公司第 四届 董事 会第 三十 九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并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2014 年 8 月 7 日起 担任公 司总 经理 。 曾长兴 先生, 副总 经理, 博 士研究生 。 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10 月在 广东 证券 公 司 (原) 任研究 员职 务,2006 年 10 月至 2010 年 5 月担 任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分析 师,2010 年 5 月至2011 年10 月担 任国 联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产 品开发 部总 监,2011 年 11 月加入 金鹰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产品 研 发部 总监、 总经 理助理 等 职务。 经公 司第 五届董 事 会第 二十 五 次会议 审议 通过 , 并已 按 规定报 中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协会 备案 ,2016 年 5 月12 日起 担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 李云亮 先生 , 督 察长 , 博士 研究生 。 先后于 重庆 理工 大 学、 中国 证监会 重庆 监管 局 任职, 历任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证券 资管 部总 经理 、 金 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等 职 。 经 第 五届董 事会 第四 十七 次会 议审议 通过 , 报中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业 协会 备案 , 于2017 年9 月13 日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陈瀚先 生, 副总 经理, 董 事会秘 书, 工商 管理 硕士 。1996 年 6 月至2003 年6 月在 湖南 省技术 进出 口股 份有 限公 司任业 务经 理,2005 年 6 月至 2014 年 9 月 历任 广州越 秀 集团 有限 公司审 计部 主办 、 办 公室 高级主 管、 发展 部高 级经 理,2014 年 10 月加 入金 鹰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 任 总经 理助 理、 董 事会秘 书等 职务 。 经公 司 第五届 董事 会第 四十 次会 议审议 通过 , 并 已按规 定报 中国 证券 投资 基金业 协会 备案 ,2017 年6 月 28 日起 担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


4、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黄 艳 芳女 士, 清 华大 学硕士 研 究生。 历任 天相 投资顾 问 有限 公司 分析 师, 中航 证 券资 产 管 理 分公 司投 资主 办, 量化 投 资负 责人, 广州 证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投 资 主办。2015 年5 月 加入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任指 数及 量化 投资部 数量 策略 研究 员。 黄艳芳 女士 曾经 管理 的基 金名称 及管 理时 间如 下: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0 基金名 称 任职时 间 离任时 间 金鹰中 证5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2015-7-22 2016-8-24 金鹰持 久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2016-3-12 - 金鹰多 元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8-9 - 金鹰量 化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2016-8-25 - 金鹰鑫 益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11-16 - 金鹰添 裕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11-23 - 金鹰添 富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11-28 - 金鹰鑫 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12-6 - 金鹰添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1-11 - 金鹰添 润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2-16 - 金鹰科 技创 新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9-19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信息 : 方超先 生2015 年4 月30 日开始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并 于2017 年 10 月 23 日离任 , 2017 年9 月19 日 开始 黄艳 芳 女士 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5、本 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 策制度 本公司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相关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有: (1)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刘岩先 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总经 理; 曾长兴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副总 经理 ; 王喆先 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权益 投资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于利强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研究 部总 监, 基金经 理; 。 刘丽娟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2)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刘岩先 生,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席, 总经 理; 曾长兴 先生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副总 经理 ; 王喆先 生,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权益 投资 部总监 ,基 金经 理 于利强 先生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研究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陈立先 生,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基金 经 理。 (3)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刘岩先 生,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主 席, 总经 理; 曾长兴 先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副总 经理;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1 刘丽娟 女士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固定 收益部 总监 ,基 金经 理; 邹卫先 生,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固 定收 益部副 总监 ; 汪伟先 生,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基 金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 不 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必 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与债 权人 权利 , 为 基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 经 纪商、 期货 经纪 机构或 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2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7 )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除 调高基 金托 管费 、 基金 管 理费之 外的 基金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3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期 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防止 违法 行为 发行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 反《证券 法》、《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销 售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导 意 见》 等 法律 法规 的行为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行 为的发 生。 2、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有效 防范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以 下禁止 性行 为 ,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 券投 资;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4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6)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8)依照 法律、行 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 为及基 金合同 禁 止的行 为。 3、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 法权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其 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业 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对 仓 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场 秩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5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 交易 的, 应 当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 先的 原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并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自 己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 取利 益;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不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 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和 其 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 时。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6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组成 。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各项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明确 了内 控目 标、 内控 原则、 控制 环境 、内 控措 施等内 容。 基 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 金 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 核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料 档 案管 理制 度、 业 绩评估 考 核制 度和 紧 急应变 制度 。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公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了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盖公 司经营 管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 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 内部 控制 系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系统 是一 个分工 明确 、 相互 牵制 、 完备严 密的 系统 。 公司 董 事会对 公司 建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有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 各个业 务部 门负 责本 部门 的内部 控制 , 督 察长和 合 规风 控部 负责 检查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措施 的执 行 情况。 具体 而言 , 包 括如 下 组成部分: (1)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大纲,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负 完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 (2)督 察长 负责公 司及 其业 务运 作的 监察稽 核工 作 , 对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检查 。 督 察 长 对董 事会 负责, 将定期 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 司 内部 控制 的执 行情 况, 并定 期向 中国 证监会 呈送 督察 长评 估报 告。 (3) 合 规风 控部 合规风 控部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合 规风 控部 对总经 理 负责, 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 业务 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 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及其他规定的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7 执行情 况进 行检 查, 适时 提出修 改建 议, 并定 期向 中国证 监会 呈送 监察 稽核 报告。 (4)业 务部 门 内 部 控制 是每 一个 业务 部门 的 责任。 各部 门总 监对本 部 门的 内部 控制 负直 接责 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并负 责建 立、 执行 和维 护本部 门的 内部 控制 措施 。 5、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的 声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维持 其有 效性 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董事 会 及 管 理层 的责 任, 董 事会承 担 最终 责任; 基金 管理人 承 诺以 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 露真 实、 准 确,并 承诺 根据 市场 的变 化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 2017 年6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18 人, 平均 年龄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管 服 务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模 式、 先 进的 营运系 统 和专 业的 服务 团队, 严 格 履行 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为境 内外 广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影 响力。建 立了国 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 富、最 成熟的产 品线。拥 有包括 证券投资 基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基 本养 老保 险、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 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齐 全 的托 管产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8 品 体 系, 同 时在 国内 率先开 展 绩效 评估、 风险 管理等 增 值服 务, 可 以为 各类客 户 提供 个性 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7 年 6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 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745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续 十四 年 获得香 港 《 亚洲 货币》 、 英 国 《全 球 托管 人》 、 香 港 《 财资》 、 美国 《环 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 报》、 《上 海证 券报 》等 境内外 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54 项 最佳托 管银行 大奖 ; 是获 得奖 项 最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和 广泛 好评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责 的内容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名 册登 记、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按 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交 割事 宜; 7、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金 管 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9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 行 监管 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承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 而 免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五)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的 优 势 地位。 这些 成绩 的取得 ,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 一手 抓 业务 拓展, 一手 抓内控 建 设”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 同 时,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和 控 制的 力度, 精心 培育内 控 文化, 完善 风险 控制机 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 继2005 、2007 、2009、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 八次 顺利 通过 评估组 织 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 施是 否 充分 的最 权威的 SAS70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 审阅 后 ,2015 年、2016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托 管 部均 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审 阅, 迄今 已第 十次 获得 无 保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 我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管理 、内部控 制方面 的健全性 和有效性 的全面 认可,也证 明中国 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 的 风 险控制能力 已经与 国际大 型托管银行 接轨, 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1、 内部 风险 控制 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 、 规 范 运作的经 营思想和 经营风 格,形成 一个运作 规范化 、管理科 学化、监 控制度 化的内控 体系 ; 防 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保证 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维 护 持有 人的 权益; 保障资 产 托管 业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20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 内部 审计 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 总 行稽核监 察部门负 责制定 全行风险 管理政策 ,对各 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 工作进 行指导、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 权。 各业 务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合法 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监管 要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务的 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 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 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时 性原则。 托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 发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慎 性原则。 各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证 基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效 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政 策、法 律 及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 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立 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职 责的管 理 部门;直 接操作 人员和 控 制人员 必 须 相 对独 立, 适 当分 离; 内控 制 度的 检查、 评价 部门 必须 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和 执 行部门。 4、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实施 (1)严格 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传 统业务 实 行严格分 离,建 立了明 确 的岗位 职 责 、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细 的 操作 手册、 严格 的人员 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防 火墙隔离 制度, 能够确保 资产独立 、环境 独立、人 员独立、 业务制 度和管理 独立 、 网络独 立。 (2)高层 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管 理层作 为 工行托管 业务政 策和策 略 的制定 者 和 管 理者, 要求 下级 部门及 时 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 情况, 以检 查资 产托管 部 在实 现内 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岗 位责 任制, 建 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控防 线” 、 “ 监 控防 线” 三 道控 制防线 , 健 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机 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 内 控文 化, 增 强 员 工的 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育 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争 力。 并通 过进 行定 期、 定 向 的业 务与 职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21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经营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划 、编制 预 算等方法 开展各 种业务 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部 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加 强内部 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据 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区 相对独 立 、数据和 传真加 密、数 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急 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 专门的 灾 难恢复中 心,制 定了基 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产 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部 门,配 备 专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下, 依照 有关 法律规 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监 控 思想, 确保 资产 托管业 务 健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善 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的 风 险管理体 系需要 从上至 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 负 责,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人 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部 组 织结 构, 形 成不 同部门 、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立 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分 重视内 控 制度的建 设,一 贯坚持 把 风险防 范 和 控 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 职责、 制度 建设 和工作 流 程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产 托管 部已 经 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 核监 察 制度、 信息 披 露 制度 等, 覆 盖所 有部门 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之 间 的相 互制 约 机制。 (4)内部 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点 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同 等地位 。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 范运 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 速 发展, 新问 题、 新情况 不 断出 现, 资 产托 管部始 终 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 发 展同 等重 要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22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六、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 的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的投 资 范 围和 投资 对象、 基金投 融 资比 例、 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 基 金参 与银 行间债 券 市场、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 核查, 其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或 有关 基金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南沙区 海滨 路171 号 11 楼自 编 1101 之一J79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广州 市天 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东路28 号越 秀金 融大 厦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岩 成立时 间:2002 年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 】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潘 晓毅 联系电 话:020-83282950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23 传真电 话:020-83283445 客户服 务及 投诉 电话 :4006-135-888 电子邮 箱:csmail@gefund.com.cn 公司网 址:www.gefund.com.cn 2、 代销 机构 (排 名不 分先后 )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查 樱 电话:010-66105662 客服电 话:95588(全 国)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宋 亚平 电话:010-66593657 客服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作伟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24 (4)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 9 号东 方文 化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赵 树林 电话:010-65556960 客服电 话:95558(全 国) 公司网 址:www.bank.ecitic.com (5)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一 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路 689 号东 银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 吉 晓辉 联系人 :吴 斌 客服电 话:95528 公司网 址: http ://www.spdb.com.cn (6)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文 彦娜 电话:010-66421200 客服电 话:95580(全 国)


公司网 址:www. psbc.com (7)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张 莉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25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 话:95511 公司网 址:www.bank.pingan.com (8)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宁波 市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客服电 话:95574 公司网 址:www.nbcb.com.cn (9) 浙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义乌乐 园东 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延安 路 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邵 利兵 电话:0571-87117604 客服电 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公司网 址:www.czcb.com.cn (10)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东莞 市南城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林 培珊


电话:0769-22866254 客服电 话:0769 -961122





公司网 址:www.dgrcc.com (11) 广东顺 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26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 新城 区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杨 洁莹 电话:0757-22387567 客服电 话:0757-22223388 公司网 址:www.sdebank.com (12) 湖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水果 湖街 中北 路 86 号 汉 街总 部国际 8 栋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汉街湖 北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大林 联系人 :李 昕雅 联系电 话:400-85-96599 公司网 址:www.hubeibank.cn (13)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金 融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公司网 址:www.txsec.com (14)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富 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27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址:www.new-rand.cn (15)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 外大 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021-20835785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http://licaike.hexun.com (16)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建 省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 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联系电 话:0592-3122757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址:www.xds.com.cn (17) 河南和 信证 券投 资顾 问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郑州 市郑东 新区 金水 东路 南、 农业东 路 西 1 号楼 美盛 中心 2405 法定代 表人 :石 磊 联系人 :付 俊峰






































联系电 话:0371-61777528 客服电 话:0371-61777552 公司网 址:http://www.hexinsec.com (18)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 融中心 8 楼 801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28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址: www.noah-fund.com (19)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层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 33227950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众 禄基 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 买 卖网(www.jjmmw.com ) (20)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公司网 址:天 天基 金网 (www.1234567.com.cn) (21)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600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29 公司网 址: www.ehowbuy.com (22)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代 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23)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 裕景 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沈 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址: www.erichfund.com (24)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 - 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址: www.5ifund.com (25)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 6 号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3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公司网 址: www.myfund.com (26)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宝山 区蕴 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陆家 嘴软 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 话:400-067-6266


公司网 址:http://admin.leadfund.com.cn/ (27)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址 :拱 墅区 霞湾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 公 地址 :杭 州市 教工路 18 号 EAC 欧美 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公司网 址: www.jincheng-fund.com (28)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办公 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 金地 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余 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31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公司网 址:www.harvestwm.cn (29) 乾道金 融信 息服 务(北京)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东 北 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兴吉





联系人 : 高 雪超


客服电 话: 400-088-8080





公司网 址:http ://www.qindaojr.com (30)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经 济日 报社 A 综合 楼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李 婷婷 电话:010-66154828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公司网 址:www.5irich.com (31)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京 市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赵 耶


电话:95177 客服电 话: 95177 公司网 址: www.snjijin.com (32) 北京格 上富 信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联系人 :曹 庆展









































联系电 话:010-65983311 客服电 话:400-066-8586 公司网 址:www.igesafe.com (33)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 礼士 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昌庆 联系人: 李皓 电话:010-67000988-6097


客服电 话: 400-001-8811 公司网 址: www.zcvc.com.cn (34)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 20 号 乐成 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张 晔 电话:010-58845312 客服电 话: 4008980618 公司网 址: www.chtfund.com (35)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联系电 话:010-56282140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33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fundzone.cn (36)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万 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许 骜 电话:010-58170911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址:www.shengshiview.com.cn


(37) 一路财 富(北京) 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车 公 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城门 内大 街 2 号 万通 大厦 22 层 2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徐 越 电话:010-883128877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址: www.yilucaifu.com (38) 北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 关村 西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陈 剑伟


电话:010-57418813 客服电 话: 400-893-6885 公司网 址: www.qianjing.com (39)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34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 金 融中心 38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联系人 :刘 美薇






































联系电 话:010-85870662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公司网 址:www.tdyhfund.com (40)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联系人 : 吴鹏



































联系电 话:010-56075718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公司网 址:www.zhixin-inv.com (41) 天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二 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 鹏润 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联系人 :郭 宝亮






































联系电 话:010-59287984 客服电 话:400-111-0889 公司网 址:www.gomefund.com (42)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址 : 北 京 市海淀 区东 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件 园二 期( 西扩)N-1、N-2 地 块新 浪总部 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35 联系人 :吴 翠



































电话 010-60615657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公司网 址:www.xincai.com (43) 中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市 西 城区 车公 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徐 福星 联系人 :徐 娜 电话:010-68292940 客服电 话:400 600 0030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44) 杭州科 地瑞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 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上塘 路 15 号 武林 时代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联系人 :胡 璇






































联系电 话:0571-85267500 客服电 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 址:www.cd121.com (45) 北京君 德汇 富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15 层办 公 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心 办 公楼 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联系人 :李 梦秋 电话:010-53361051 客服电 话:400-066-9355 公司网 址: www.ksfortune.com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36 (46)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021-51327185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公司网 址:www.wind.com.cn (47) 凤凰金 信( 银川 )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务 区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 技产业 园 18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 张旭
































联系电 话:010-58160168 客服电 话:400-810-5919 公司网 址:www.fengfd.com (48)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址:http://www.66zichan.com


(49)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辽宁省 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星海 中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林卓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37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 0411-88891212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址:http :// www.taichengcaifu.com (50)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 021-33323999*8318


手机客 户端 :天 天盈 基金 公司网 址:https ://tty.chinapnr.com/ (51) 北京微 动利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富 中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富 中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联系人 :季 长军






































联系电 话:010-52609656 客服电 话:400-819-6665


公司网 址:www.buyforyou.com.cn


(52)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 兴镇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 泰和 经济发 展 区)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昆明路 518 号北 美广 场 A1002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吴 笛






































联系电 话:021-6537-0077


客服电 话:021-6537-0077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38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53) 利和财 富( 上海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四平 路 257 号 名义 31D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陆家嘴 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31F 法定代 表人 :黄 相文 联系人 :张 瑞吉






































客服电 话:021-31352052 公司网 址:www.lihe-fund.com (54)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西 藏 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延 安 东路 1 号 凯石 大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公司网 址:www.lingxianfund.com


(55) 上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 楼


法宝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公司网 址:http ://www.zzwealth.cn (56) 北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温特 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39 联系人 :于 婷婷 电话:010-56409010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公司网 址:www.jimufund.com (57)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南山 区高 新南 七 道 12 号惠 恒 集团 二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陈 勇军 电话:0755-83999907-80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 址:www.jinqianwo.cn (58) 武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市 江汉 区武 汉中 央商 务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90 (一期 ) 第 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陆 锋 电话:


027-87006003-8026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公司网 址:http ://www.buyfunds.cn (59)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40 (60)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 现代 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海市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 何 庭宇



































联系电 话:021-20324153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公司网 址:https://www.dtfunds.com (61)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区 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琶洲大 道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 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钟 琛 电话:020-89629012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62)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河南省 郑 州市 郑东 新区 东风 南路 康 宁街 互联 网金 融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淑慧





联系人 :陆 锋


电话: 0371-85518396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公司网 址:http://www.hgccpb.com/ (63) 南京途 牛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京 市玄武 区玄 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联系人 :王 旋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41 联系电 话:025—86853969 客服热 线: 4007-999-999 公司网 址:http://jr.tuniu.com (64)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联系电 话:0755-89460500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65) 中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仲 甜甜






































联系电 话:010-59336492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 址:www.jnlc.com (66) 北京懒 猫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东 通惠 河畔 产业 园 区 1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联系人 :李 雪 电话:010-56050820 客服电 话:4001-500-882











公司网 址:www.lanmao.com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42 (67)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 东 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 发 区科 创十 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客服电 话:95118 公司网 址:http://fund.jd.com (68) 上海云 湾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锦康 路 308 号 6 号楼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 江辉



































联系电 话:021-20538888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公司网 址:www.zhengtongfunds.com (69) 深圳市 金斧 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 东方科 技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66892301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公司网 址:www.jfzinv.com (70)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SOHO 塔 2,B 座 2507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43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联系电 话:010-61840688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公司网 址:www.danjuanapp.com (71) 深圳前 海凯 恩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19 号 金润 大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联系人 :


廖 苑兰



































联系电 话:0755-83655588 客服电 话:400-804-8688 公司网 址:www.keynesasset.com (72)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公司网 址:www.amcfortune.com (73) 中投天 琪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 册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 区深 南大道 4009 号投资 大厦 3 楼 01、 04 区、 13 楼 E1-E3 区、E4-1 区 法定代 表人 :任 春伟





联系人 :胡 慧























联系电 话:0755-8291 2947 客服电 话:400-1087-888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44 公司网 址: www.tqfutures.com (74)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755-23953913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75)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朱 雅崴 电话:021 -38676767


客服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http ://www.gtja.com (76)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圆


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77)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45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李 颖 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http://www.guosen.com.cn (78)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中 信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服电 话:0755-23835888 公司网 址:http://www.cs.ecitic.com


(79)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80)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汪 小蕾 电话:021-23219689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46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81)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 话: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cjsc.com.cn (82)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郑 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83)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 北苑 8 号 西南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 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84)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合肥 市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47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人 : 李蔡 电话:0551-2272101 客服电 话:95578(全 国)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85)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张 彤 电话:022-28451955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ewww.com.cn (86)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 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人 :孙 秋月 电话:0532-85022026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87)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 新盛大 厦)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客服电 话:010-66555835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48 公司网 址:www.dxzq.net (88)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苏州 工业园 区翠 园路 181 号商旅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范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 0512-62938521 客服电 话: 0512-96288 公司网 址: www.dwzq.com.cn (89)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三 里河 东 路 5 号中 商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电话:010-63081493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90)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客服电 话:95571(全 国) 公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91)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李 晓皙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49 电话:021-22169111 客服电 话: 95525(全 国) 、 4008888788 公司网 址: www.ebscn.com (92)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广州 市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梁 薇 电话:020-88836999-5408 客服电 话:95396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93)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吉林 省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福 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 话:95360/4006-000686 公司网 址:www.nesc.cn (94)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黄浦 区四 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电话:021-53686262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公司网 址: www.962518.com (95)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50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公司网 址:www.xsdzq.cn (96)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桐 城中 央 12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公司网 址:www.dtsbc.com.cn (97)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 号 黄 龙世 纪广场 A 座 6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陈 韵 电话:021-64718888-2024 客服电 话:95345


公司网 址:http://www.stocke.com.cn (98)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办 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 田中 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 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詹 露阳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 话:95511 转 8 公司网 址:www.stock.pingan.com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51 (99)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 357 号 办 公 地址 :合 肥市 阜南路 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100 )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郑 杜鹃 电话:021-20281096 客服电 话:0771-5539032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101 )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市 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李 弢 电话:010-84183331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102 )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大 厦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52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103 )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俞 驰 电话:0791-86283080 客服电 话:400-822-2111 公司网 址:www.gsstock.com (104 )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陈 曦 电话:021-20315086 客服电 话:95538(全 国)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105 )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海 口市 南宝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公司网 址: www.jyzq.cn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53 (106 )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107 )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刘 熠 联系/客服 :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 www.tebon.com.cn (108 )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西安市 东 新街 232 号信 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客服电 话:95582 公司网 址:http ://www.westsecu.com (109 )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 富中 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54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 话:0931-4890619


公司网 址:www.hlzqgs.com (110 )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毕 明建 (代 ) 联系人: 黄峻 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 话:010-65051166 0755-8319 5000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111 )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西 路 399 号明 天广场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李 颖 电话:86-021-6389-8951 客服电 话: (021) 38784818 公司网 址: http://www.shhxzq.com (112 )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心 大厦 47 、48 、4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立功 联系人 :王 鹏宇 电话:0755-83219194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公司网 址:www.wkzq.com.cn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55 (113 )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28 层 A01 、 B01 ( b)单 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电话:021-64376936 客服电 话: 4008-888-999 公司网 址: www.cfsc.com.cn (114 )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 中心 A 座第 4 、第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客服电 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115 )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广 东 省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 0752-2119700 客服电 话: 95564 公司网 址: www.lxzq.com.cn (116 )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56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117 ) 九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城中区 西大 街 11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北京运 营总 部: 北京 市朝 阳区安 立 路 30 号 仰山 公园东 一门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强 联系人 :张 靓雅 电话:010-57672000 ,0755-33331188-8807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公司网 址:www.tyzq.com.cn (118 )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 话:95310 公司网 址: www.gjzq.com.cn (119 )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联系点 人: 李小 雅 电话:010-59355930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址:www.e5618.com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57 (120 )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联系人 :王 薇 电话:021-32229888-25125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公司网 址:http ://www.ajzq.com (121 )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俊 联系人 :吴 尔辉 电话:0755-83007159 客服电 话:4008-188-688 公司网 址:www.ydsc.com.cn (122 )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客服电 话:95390;400-898-9999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123 ) 财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河北 省石家 庄市 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庄 家金 融大 厦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李 卓颖 电话: 0311-66008561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58 客服电 话:4006128888


公司网 址: www.s10000.com (124 )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德 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德胜 尚城 E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人 :刘 宇 电话:010 -59366070 客服电 话:4006200620 公司网 址:http://www.sczq.com.cn/ (125 ) 宏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人 民南 路二 段十 八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人 :杨 磊 电话:028-86199041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公司网 址: http://www.hxzq.cn (126 )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云南 省昆明 市青 年 路 389 号 志远 大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唐 昌田 电话:010-88321717 客服电 话:0871-68898130 公司网 址:http ://www.tpyzq.com (127 )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西安 市高新 区锦 业 路 1 号都 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59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公司网 址: www.kysec.cn (128) 上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南 路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联系人 :樊 晴晴


联系电 话:021-50810687


客服电 话:4000256569


公司网 址: www.wacai.com (129)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112-134 号富 中 国际 广场 20 楼1.2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112-134 号富 中 国际 广场 20 楼1.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荻


联系人 :方 凯鑫


联系电 话:0851-88405606 客服电 话:0851-88235678


公司网 址:www.urainf.com (130) 喜鹊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梧 新 区柳 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1513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皓


联系人 : 曹 砚财


联系电 话:010-58349088


客服电 话:0891-6177483


公司网 址:www.xiquefund.com (131)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6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楼soho 现 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 戎兵


联系人 :魏 晨


联系电 话: 010-52413385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132) 通华财 富( 上海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799 号陆 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联系人 :杨 徐霆


联系电 话:021-60818249


客服电 话:95156


公司网 址:www.tonghuafund.com (133) 深圳盈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商 报东 路英 龙商 务大 厦8 楼 A-1 (811-812)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南山 路155 号 南山 1910 小区 A3-1


法定代 表人 :苗 宏升


联系人 :王 清臣


联系电 话:0411-66889822


客服电 话:4007903688


公司网 址: www.fundying.com (134)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8 号 4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8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毛 林


联系电 话:021-80133597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公司网 址:www.fundhaiyin.com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61 (135) 中衍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四环 中 路82 号 2 座 2-1 座、2-2 座7 层;B2 座一层 108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四环 中 路82 号 金长 安大厦 B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马 宏波


联系人 : 李卉


电话:010-57414268


客服电 话:4006881117


公司网 址:www.cdfco.com.cn (136)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王 雯


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 话:400-8323-000


公司网 址:www.csco.com.cn (137) 中民财 富管 理( 上海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联系人 :茅 旦青


联系电 话:021-33355392


客服电 话:400-876-5716


公司网 址:www.cmiwm.com (138) 北京电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呼 家楼(京广 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李 丹 电话:010-56176115 客服电 话:400-100-3391 公司网址 :www.bjdyfund.com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62 (139) 深圳市 小牛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彩田 路2009 号瀚 森大 厦1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


联系人 :李 俊


联系电 话:0755-88695686


客服电 话:400 669 5666


公司网 址: www.xiaoniuxcf.com (140 ) 升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联系电 话:010-59497361 客服电 话:400-059-8888 公司网 站:www.zscf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 本 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南沙区 海滨 路171 号 11 楼自 编 1101 之一J79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广州 市天 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东路28 号越 秀金 融大 厦 30 层 法宝代 表人 :刘岩 电话:020-382830377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 :张盛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63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广东 岭南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广州 市新 港西 路135 号中 山大 学西 门科 技园601-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 师: 欧阳 兵、 何官 益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中审 众环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武汉 市武 昌区 东湖 路169 号 众环 海华 大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石 文先 电话:027 86770549 传真:027 85424329 邮编:4300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兵、 龚静伟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 经2015 年3 月 17 日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准 予 金鹰科 技创 新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 ( 证监 许可[2015]396 号文 ) 准予 注册,并 经 2015 年 4 月 8 日 《关 于金 鹰科 技创 新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时 间安排 的确 认函 》 ( 机构 部函[2015] 883 号)进 行募 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股 票型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为 不定期 。 本基金 自 2015 年4 月15 日起 公开 募集, 并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募集 结束。 募集 对 象为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本基金 的初 始面 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人 民 币1.00 元。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6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5年4 月30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人 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 ,若连 续20个工作 日出现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 或 者基金资 产净值 低于 人民 币5000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定 期 报告 中披 露; 若 连续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 述 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 出 解决 方案, 如转 换运作 方 式、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办 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将 通过 销 售机 构进 行。 具体 的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其他相 关 公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基 金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 要求 或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65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3 个月 对应 日的 前一工 作日 开始 办理 申购 , 具体业 务 办理时 间在 申购 开始 公告 中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3 个月 对应 日的 前一工 作日 开始 办理 赎回 , 具体业 务 办理时 间在 赎回 开始 公告 中规定 。 在 确 定申 购开 始与 赎回 开始 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 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先进 先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者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 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必 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投资者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递 交赎回 申请,赎 回成立; 基金份 额登记机 构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效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 支付 赎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66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者 应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者。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 申 请。 申 购、 赎回 的确认 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询 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业 务 规则 》 , 在不 影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 对上 述业 务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基 金 管理人 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限制 (1) 投资 者通 过各 代销 机 构申购 本基 金时 (含 定期 定额申 购) ,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 元 (含申 购费 ,如 有) ,超 过部分 不设 最低 级差 限制 。赎回 本基 金时 ,赎 回最 低份额 为 1 份,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得低 于1 份,赎 回后 导致 基金 份额 不足1 份的 需全 部赎 回。 (2)投资 者通过本 公司网 上交易平 台申购本 基金时 (含定期 定额申购 ),申 购最低 金 额为 10 元 (含 申购 费, 如 有), 超过 部分 不设 最低 级差限 制。 赎回 本基 金时 ,赎回 最低 份 额为10 份, 持有 基金 份额不 足 10 份时 发起 赎回 需全部 赎 回。 (3)投资 者通过本 公司直 销中心柜 台申购赎 回的, 申购最低 金额(含 申购费 ,如有 ) 为5 万元 ( 含申 购费, 如有 ) 。 赎 回本 基金 时, 赎回 最 低份 额为 1 份, 持有基 金 份额 不足 1 份时发 起赎 回需 全部 赎回 。 (4)基金 管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 、赎回 份额、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上限 及单 个交 易账 户的 最低基 金份 额余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 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5)基金 管理人可 与其他 销售机构 约定,对 投资者 通过其他 销售机构 办理基 金申购 与 赎回的 ,其 他销 售机 构可 以按照 委托 协议 的相 关规 定办理 ,不 必遵 守以 上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以上 申购 金额 、 赎 回份额 及最 低持 有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 并 于 调整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67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项目 申购金 额 A ( 元) 费率 申购费


A <100 万 1.50% 100 万 ≤A <300 万 1.00% 300 万 ≤A <500 万 0.60% A≥5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申 购费用由 投资者 承担,不 列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推 广、销售 、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项目 申购金 额 A (元 ),T 为持有 期 费率 赎回费 T<7 日 1.50% 7 日≤T<6 个月 1.00% 6 个月 ≤T <1 年 0.50%


1 年≤T<2 年 0.25%


T≥2 年 0


(注:1 个月 按 30 天 计算,2 个月 按 60 天计 算, 以此 类 推;1 年按 365 天计算 ,2 年 按 730 天 计算, 以此类 推 。投资者 通过日常 申购所 得基金份 额,持有 期限自 登记机构 确认 登记之 日起 计算 。)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 的 投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68 3 个月 的投 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75%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持 有 期长于 3 个月但 少于 6 个 月的 投资 者收取 的赎 回费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的 50%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期 长于 6 个 月的 投资 者,应 当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中计 入基金 财产 之余 的费 用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3、份额 计算 及费 率调 整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2)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调整 费率或收 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 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3)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 制 定 基 金促 销计 划, 包 括但不 限 于针 对以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 话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对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 一定 的优惠 并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申购 金额 计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的 有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 以当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有效 份额 单位为 份, 计算 公式 : 申购费 用采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申购 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采 用固 定金 额时 : 申购费 用=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 基金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69 财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假 设申购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 则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5=93830.64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申 购 本基 金,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 则其 可 得到 93830.64 份 基金 份额。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余额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采用“份额 赎回”方式 ,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为 十个 个月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0.5%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08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1.08=10,800 元 赎回费 用=10,800×0.5%=54 元 净赎回 金额=10,800-54=10,746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为十 个月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是 1.08 元 ,则 其可得 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746 元。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无 法 正常 运作 。 (2)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 的 申购申 请。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70 (3)证券 、期货交 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 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其 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构 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一的 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 资者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证券 、期货交 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开 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出现 继续接受 赎回申 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 (6)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 定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已确 认 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人 应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 按单 个账 户 申 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付 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若出现 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71 并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 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延 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上 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 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 过邮 寄、 传 真或 者其他 方 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同 时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告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72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暂停 申购或 赎回情况 的,基金 管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1 日,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确定公 告增 加次 数, 并根 据《信 息 披露办 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关 机构 。 (十三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 记 。 基 金管 理人 拟受 理基金 份 额转 让业 务的, 将提前 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 非交易 过 户。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 情况 下,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易 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 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73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者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74 九、基金的转换 基金 转换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存续 期间按照基 金管理人的规 定申请将其 持有 的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全 部或 部分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本基金 的转 换业 务参 见最 新的业 务公 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人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包 括继 承、 捐 赠、 强 制 执行,及基金注 册与过户 登记人认可的其 它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 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机 构投 资者 。其 中: 1、“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捐赠”仅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或 其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团 体。 3、“强制执行”是 指国家 有权机关依据生效 的法律 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可以 办理 的非交 易过 户情 形, 以其 公告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二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直接向 基 金 注册登 记人 或其 指定 的机 构申请 办理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 网点 ) 时, 投资 人可根 据各 销售 机构 的实 际情况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转 托管 。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 的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 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 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按 照 我 国法律 法规 、 监 管规 章以 及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在国 家有 权机关 作出 决 定 之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先 行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 支付 。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是 基金申 购业 务的 一种 方式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提交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时间、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于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定 资金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 请业务 。 本基 金部 分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已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75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具体实 施规 则以 基金 管理 人的相 关公 告为 准。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并 保持良 好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 重点投 资于 以科 技和 创新 为动力 和 支撑 , 具 有核心 科技 或创 新优势 的优 质上 市公 司, 把握相 关领 域科 技发 展与 创新所 带来 的 投 资机会 ,力 争获 得超 额收 益与长 期资 本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含 中 小板、创业板以 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 币市场工 具、股指期货、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银 行存款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80%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终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保持 现金 以及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 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 行。 本基 金投 资于 科技创 新主 题的 证券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当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变 更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对上 述资 产配 置比例 进 行适当 调整 。 (三)投 资策 略 1 、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结 合对 包括 宏观 经济形 势、 政策 走势、 证 券市场 环境 等在 内的 因素 的分析 , 主 动判断 市场 时机 , 进 行积 极的资 产配 置策 略, 合理 确定基 金在 股票 、 债 券等 各类资 产上 的投 资比例 ,最 大限 度地 降低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提 高收 益。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通 过 “自 上而 下” 及 “自 下而 上” 相 结合 的方 法 挖掘 优质 的上 市公 司, 构建 股票 投资组合:1)自上 而下地 分析行业的增长 潜在空间 、竞争结构、增 长节奏、 潜在风险等方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76 面,把握投资机 会;2)自 下而上地评判企 业的核心 科技和创新优势 、管理层 、治理结构以 及其提 供的 产品 和服 务是 否契合 科技 创新 的大 趋势 , 对企业 基本 面和 估值 水平 进行综 合的 研 判,深 度挖 掘优 质个 股。 (1)科 技创 新的 界定 本基金 所指 的科 技创 新主 要是指 对人 们的 生产 生活 、 企 业盈 利能力 、 社会 的生 产力具 有 促进作 用的 科学 发现 、 技 术发明 、 工 艺流 程方 法优 化及各 类推 动企 业发 展的 创新 ( 包括 技术 创新、 服务 创新 、模 式创 新等) 。 本基金 从科 技和 创新 两个 层面对 投资 主题 进行 定义 : 科技层 面主 要是 指先 进的 技术方 法、 生产 工艺、 工 作流程 、 生 产组 织方 法等 可以切 实影 响企业 的生 产和 经营 、 形 成企业 特质 和独 特竞 争力 , 给 企业 带来的 生产 能力 革新和 改善 的 技 术性因 素 , 从而 推动 企业 迅速成 长 。 在主 营业 务构 架和价 值链 中科 技因 素占 据主导 地位 的 行 业, 如 机械 制造 、 航 天军 工 、 新能 源、 新材 料、 生物 科 技、 海 洋工 程、 节能 环保 、 信息技 术、 医疗保 健等 及实 现技 术升 级的先 进制 造业 等, 都将 是本基 金重 点关 注的 行业 。 创新层 面主 要是 指突 破传 统, 能够 给企 业带 来新 的经 济价值 或提 高企 业生 产能 力的创 新 , 如技术 、 制 度、 管 理、 服 务、 商 业模 式等 方面 的创 新, 具 体包 括技 术创 新、 专利发 明、 激励 模式 、 设计 流程 、 营 销模 式、 产业链 整合 优化 等。 本基金 将聚 焦于 具有 创新 优势的 行业 和 企 业,分 享创 新带 来的 投资 机会。 在 科 技不 断发 展、 创新 持续涌 现以 及经 济转 型的 大背 景下, 以科 技和 创新 为动 力 和支撑 , 掌握核 心科 技或 创新 优势 的行业 和上 市公 司将 迎来 全新的 发展 机遇 。 本基 金将 按照以 上标 准 确定科 技创 新的 涵盖 范围 , 通过对 影响 科技 和创 新的 因素进 行持 续跟 踪研 究, 结 合政府 机构 、 券商和 指数 公司 等外 部机 构研究 成果 , 并 参照 国家 相关科 技创 新的 政策 动向 , 适 时对 科技 创 新的涵 盖范 围进 行动 态调 整,甄 选科 技创 新类 的优 质上市 公司 。 (2)行 业配 置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虑以 下四 个方面 因素 ,进 行股 票资 产在各 细分 行业 间的 配置 。 1)行业潜在空间: 本基金 通过研判行业未来 发展空 间,确定投资行业 。本基 金将重点 配置具 有巨 大潜 在增 长空 间的细 分行 业。 2)行业竞争结构: 本基金 将综合对行业内部 竞争力 量、潜在竞争因素 、行业 上下游相 对力量 等层 面的 研究 , 精 选行业 。 由 于各 细分 子行 业内部 的竞 争格 局不 同, 行业利 润率 存在 较大差 异。 本基 金将 重点 投资利 润率 稳定 或保 持增 长、具 备竞 争优 势的 行业 股票。 3)行业增长的时点 :本基 金将结合行业所处 生命周 期以及未来成长的 持续性 进行行业 甄选 。 行 业增长 时点 、 所处 生命周 期阶 段的 不同 以及 行业成 长的 持续 性都 将对 影响基 金的 投 资收益 。 对 基金 投资 而言 , 选择 成长 具有 持续 性并 可以把 握投 资时 点、 在高 速增长 行业 的前 期建仓 ,以 期获 取较 好的 投资收 益。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77 4)行业的潜在风险 :本基 金将努力识别不同 行业发 展的不确定性;重 点选择 行业发展 趋势良 好稳 定, 潜在 风险 低的行 业。 目 前, 以科 技和 创新 为动力 和 支撑 的行 业主 要有: 机 械 制造、 航天 军工、 新能 源、 新材 料、 生物 科技 、 海洋 工程 、 节 能环 保 、 信 息技 术、 医疗保 健等 , 包括 在主 营 业务构 架和 价值 链中科技因素占 据主导地 位的行业、实现 技术升级 的先进制造业及 具有创新 优势的行业等。 随着科 技的 发展 、 经 济结 构的转 型、 政策 的推 进, 成长潜 力大 、 综 合效 益较 高的科 技创 新 相 关行业 未来 将有 广阔 的前 景。 (3)个 股选 择 本基金 行业 配置 的基 础上 , 依 靠定 量与定 性相 结合 的方法 进行 个股 精选 。 基 金经理 将 结 合定量 指标 以及 定性 指标 的基本 结论 选择 受益 于科 技创新 、 具有 竞争 优势 且估 值具有 吸引 力 的股票 , 组 建并 动态 调整 本基金 股票 组合 。 基 金经 理将按 照本 基金 的投 资决 策程序 , 审 慎精 选,权 衡风 险收 益特 征后 ,根据 市场 波动 情况 构建 股票组 合并 进行 动态 调整 。 A、行业地位分析: 行业地 位是公司在行业中 的影响 力和竞争优势的体 现。行 业地位分 析主要 包括 公司 在行 业中 的市场 占有 率, 公司 产品 定价在 行业 中是 否具 有影 响力 , 公 司在 规 模、 成本 、 资源 、 品牌等 方面在 行业 中是 否具 有优 势, 公司在 产品 和技 术方 面是否 引领 行 业 标准和 发展 趋势 等。 B、公司能力分析: 本基金 主要从生产能力、 营销能 力、财务能力、组 织管理 能力等方 面对公 司的 能力 进行 综合 分析。 C、估值分析:估值 分析主 要是对公司的投资 价值进 行评估,判断股票 估值是 否合理。 本基金 将针 对不 同行 业特 点采用 相应 的估 值方 法, 如市盈 率、 市净 率等; 本 基金通 过对市 场 整体估 值水 平、 行业 估值 水 平、 主 要竞 争对 手估 值水 平 的比较 , 筛 选出 具有 合理 估 值的公 司。 3、 债券 投资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将秉 承稳 健优 先的原 则 , 在保 证投 资低 风险的 基础 上谨 慎投 资债 券市场 , 力 图获得 良好 的收 益。 本基金 以长 期利 率趋 势分 析为基 础 , 结合 经济 变化 趋势 、 货 币政策 及不 同债 券品种 的 收 益率水 平、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等 因素 , 运 用久 期调 整策略 、 收 益率 曲线 配置 策略 、 债券 类 属 配置策 略等 多种 积极 管理 策略 , 深 入研究 挖掘 价值 被低估 的债 券和 市场 投资 机会 , 构 建收 益 稳定、 流动 性良 好的 债券 组合。 4、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将运 用基本 面研 究结 合 公司 财务 分析 方法, 对债 券 发行 人信 用风 险进 行分 析 和度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78 量, 选 择风 险与 收益 相匹 配的更 优品 种进 行投 资。 深入研 究债 券发 行人 基本 面信息 , 分 析企 业的长 期运 作风 险; 对债 券发行 人进 行财 务风 险评 估; 利 用历 史数 据、 市 场 价格以 及资 产质 量等信 息 , 估算 私募 债券 发行人 的违 约率 及违 约损 失率并 考察 债券 发行 人的 增信措 施 。 综 合 上述分 析结 果, 确定 信用 利差的 合理 水平 , 利 用市 场的相 对失 衡, 确定 具有 投资价 值的 债券 品种。 5、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 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 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合 风险收 益分 析的 基础 上。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宏观 经济 因素、 政策 及法 规因 素和 资 本市场 因素 , 结合定 性和 定量 方法 , 确 定投资 时机 。 基 金管 理人 将结合 股票 投资 的总 体规 模,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限定 和要 求, 确定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的 投资比 例。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运用 股指 期货对 冲 系 统性风 险、 对冲 特殊 情况 下 的流动 性风 险, 如大 额申 购 赎回等 ; 利 用金 融衍 生品 的 杠杆作 用, 以达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的目 的。 基金管 理人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前将 建立 股指 期货 投资决 策小 组 , 负 责股 指期 货的投 资 管理的 相关 事项 , 同 时针 对股指 期货 投资 管理 制定 投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等制度 , 并经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后执 行。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管理人 期货 投资 管理从 其最 新规 定, 以符 合上述 法 律 法规和 监管 要求 的变 化。 6、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权 证看 作是 辅助 性投资 工具 , 其 投资 原则 为优化 基金 资产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有 利于基 金资 产增 值, 有利 于加强 基金 风险 控制 。 本 基金将 在权 证理 论定 价模 型的基 础上 , 综 合考虑 权证 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趋 势、 权证 的市 场供 求关系 以及交 易制 度设 计等 多种 因素 , 对 权证进 行合 理定 价。 本基 金权证 主要 投资 策略为 低 成 本避险和 合理 杠杆 操作 。 7、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分 析资 产支 持证 券的资 产特 征, 估计 违约 率和提 前偿 付比 率, 并利 用收益 率 曲 线和期 权定 价模 型, 对资 产支持 证券 进行 估值 。 本 基金将 严格 控制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总体 投 资 规模并 进行 分散 投资 ,以 降低流 动性 风险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79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和程 序 1、 决策 依据 以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公司 章程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为 决策 依据, 并以 基金投 资 者的 利 益作为 最高 考量 。 2、 决策 程序 (1)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定整 体 投资 战略 。 (2)研究部根据研 究结果 ,构建股票备选池 ,对拟 投资对象进行持续 跟踪调 研,并提 供个股 、债 券决 策支 持。 (3)基金经理根据 投资决 策委员会的投资战 略,设 计和调整投资组合 。设计 和调整投 资组合 需要 考虑 的基 本因 素包括 : 每日基 金申 购和 赎回净 现金 流量 ; 基 金合 同的投 资限 制 和 比例限 制; 研究 员的 投资 建议; 基金 经理 的独 立判 断;绩 效与 风险 评估 小组 的建议 等。 (4)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对基金 经 理提 交的 方案 进行 论证 分 析, 并形 成决 策纪 要。 (5)根据决策纪要 ,基金 经理小组构造具体 的投资 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集 中交易部 执行。 (6)集 中交 易部 按交 易规 则严格 执行 ,并 将有 关信 息反馈 基金 经理 。 (7)基金绩效评估 岗及风 险管理岗定期进行 基金绩 效评估,并向投资 决策委 员会提交 综合评 估意 见和 改进 方案 。 (8)风险管理委员 会对识 别、防范、控制基 金运作 各个环节的风险全 面负责 ,尤其重 点关注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状况 ; 基金 绩效 评估 岗及 风险管 理岗 重点 控制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市 场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80%+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20% 沪深300 指数对 A 股 市场 总体走 势具 有较 强代 表性 , 适合作 为本 基金 股票 部分 的业绩 比 较基准 。 中证全 债指 数能 够反映 债券 市场 总体 走势 , 适 合作 为本基 金固 定收 益部分 的业 绩 比 较基准 。此 外, 本基 金还 参考预 期的 大类 资产 配置 比例设 置了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权重 。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 停止计 算编制以上指数或 更改指 数名称、或今后法 律法规 发生变化、 或有更 适当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本基 金 的 投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 调 整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但应在 取得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并 及时 公告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80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仅 作为衡 量本 基金 业绩 的参 照, 不决 定也 不必 然反 映本 基金的 投 资策略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较 高预 期收益 、 较 高预 期风 险的 品种, 其预 期风险 收益 平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及 货币 市场基 金。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组 合限 制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应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不 低于80% ; 投资 于科技 创 新主 题的证 券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80% ; (2)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 当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协议项下基 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本 协议 项下 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协议 项下 基金 托管 人托管 人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 以全 部卖 出;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81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为1年, 债券 回购到 期 后不 得展 期; (15)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40%;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7)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18 )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9 )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20)本 基金 持有 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并制定 严 格 的授权管理制度 和投资决 策流程。基金管 理人运用 基金财产投资证 券衍生品 种的具体比例, 应当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但须 提前 公告 ,不 需要经 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2、 禁止 行为 为维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 金财 产 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承 销证 券;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82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他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相关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 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半 年对 关 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合同 的相 关约定 ,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调整。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和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 2、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或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3、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 益。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83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本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复 核了 本 报告中的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截止日 为2017 年9 月30 日 , 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 计。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613,051,556.90 80.91 其中: 股票 613,051,556.90 80.9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2,619,112.60 14.86 7 其他各 项资 产 32,053,330.70 4.23 8 合计 757,724,000.20 100.00 注 : 其 他资 产包 括: 交易保 证 金、 应 收利 息、 应收证 券 清算 款、 其 他应 收款、 应收 申购 款。 2、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 投资 组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84 B 采矿业 39,793.60 0.01 C 制造业 376,285,243.39 49.9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54,076,611.71 7.17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6,385.45 0.0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5,571.91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9,125,184.99 5.19 J 金融业 128,390,419.00 17.03 K 房地产 业 14,895,258.00 1.9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15,299.99 0.02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71,788.86 0.01 S 综合 - - 合计 613,051,556.90 81.3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的 沪 港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沪 港通股 票。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0183 生益科 技 3,288,776 50,416,936.08 6.69 2 601288 农业银 行 12,307,950 47,016,369.00 6.23 3 600837 海通证 券 2,978,000 44,014,840.00 5.84 4 601668 中国建 筑 4,741,100 43,997,408.00 5.83 5 300415 伊之密 2,825,609 39,388,989.46 5.22 6 600036 招商银 行 1,462,200 37,359,210.00 4.95 7 002206 海 利 得 5,331,837 36,363,128.34 4.82 8 600176 中国巨 石 2,831,786 32,452,267.56 4.30 9 600718 东软集 团 1,804,296 30,781,289.76 4.08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85 10 601600 中国铝 业 3,998,200 30,266,374.00 4.01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贵 金属。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股 指期货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策 无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的 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国 债期货 。 (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价 无 11、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本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本 期未出 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86 (2)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股票 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94,374.8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1,708,815.5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5,468.98 5 应收申 购款 24,671.3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053,330.70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601600 中国铝 业 30,266,374.00 4.01 重大事 项 (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其 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四、 基金 的业 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5 年4月30 日 , 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 ( 截至2017年9 月30 日)的 投 资 业绩及 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表 所示 : 金鹰科技 创新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87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4.30-2015.12.31 -15.80% 3.19% -16.01% 2.20% 0.21% 0.99% 2016.1.1-2016.12.31 -22.80% 1.88% -8.42% 1.12% -14.38% 0.76% 2017.1.1-2017.6.30 0.62% 0.86% 8.52% 0.46% -7.90% 0.40% 2015.4.30-2017.6.30 -34.60% 2.23% -16.53% 1.46% -18.07% 0.77% 2017.7.1-2017.9.30 8.10% 1.09% 3.82% 0.47% 4.28% 0.62% 金鹰科 技创 新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2015 年 4 月 30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注:(1)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 围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 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 以及其 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 股票) 、 债券 、 货 币市 场 工具、 股指 期货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 银行 存款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2) 业 绩比较 基 准: 沪深300 指数 收益率×80% +中 证全债 指数 收益 率×20%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88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期 货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89 (三)估值对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 款项、 股指 期货 合约、 其他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四)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 相应品 种估值 净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估 值 净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5)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90 同 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7、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合 约,一 般以 股指期 货当日 结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 算 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 当日 结算 价及结 算规 则以 《中 国金 融期货 交易 所结 算细 则》 为准。 8、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 法估 值。 9、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91 (五)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值 是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 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0.001 元 ,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但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对 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基金 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3 位 以内 ( 含第3 位) 发生 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92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 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 已经获 得的 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 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他情 形。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93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 规定 予 以公 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部 分 第三条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8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证 券、期 货交易 所 及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原 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误 的,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基 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 下,本 基金每 年收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12 次,每 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 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 配基 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 供分配利润的 10%,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 者不选 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 金 分红; 选择 红利 再投资 的, 基金 份额 的现 金红利 将 按除 息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折算 成基 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份额 免收申 购费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94 (3)基金 收益分配 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5)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将 对上述 基金 收益 分配 政策 进行调 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复 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 一定 金额, 不足于 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十八、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诉 讼费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95 (6) 基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费 用、维 护费 用; (7) 基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费 用; (8) 基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1.50%÷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或不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结束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或 不可 抗力 情 形消 除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 支付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25%÷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法定 节 假日、 休息 日结束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或不 可抗 力情 形消 除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9 项费 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96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的 相 关费 用;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如果 基金 成立 少于2 个 月, 可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2)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 记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账 单位 。 (3) 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的 会 计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立 核 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基 金 管理 人。 (6)基金 管理人应 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凭 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 有关规 定 编 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基金托 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 独立的、具有从 事证券业 务资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等 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 人同意,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2 日内公 告; (3)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97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法规 要求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 披露 承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披露 文本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98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各 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 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服务等内 容。《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 每6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 会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 基金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登 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网 站 上。 2、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其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99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 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 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查阅 或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于 其网址 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60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其 网址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 工作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文 件中 披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情 况。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2个月 、 终止或者与 其他基金 合并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 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露 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若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相关 监管机 构出 台新 规定 ,则 按新规 定执 行。 7、 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有 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 以公告 ,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 重大 事件, 是指 可能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00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 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出 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一 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01 (26) 基金 应在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披 露 所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名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 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有 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他 相 关监 管机 构 出台新 规定 ,则 按新 规执 行。


9、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投资 股指 期货 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等 。 若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相关 监管机 构出 台新 规定 ,则 按新规 执行 。 11、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息披露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 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 细。 12、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信 息。 (六)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期 货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02 4、出现基金管理 人认为属 于会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 资产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5、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七)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 报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 盖章 或者 以XBRL 电 子方式 复核 审查 并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的 报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0 年。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 定期报告 公布后,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住所,以供公 众查 阅、复 制。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市场风 险是 指证 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 政治 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 等各种 因素 的影响 ,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变化 而产 生的不 确定 性。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03 市场风 险主要 包括 : 1、政策风 险:因国 家宏观 政策(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产业 政策、地 区发展 政策等 ) 发生变 化, 进而 影响 证券 市场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 2、经济周 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证 券市场也 呈现出周 期性变 化。 由于 基 金 投资 于股 票、 债 券等资 本 市场 工具, 收益 水平会 随 经济 周期 波动 而波 动, 导致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 变化 。 3、 利率 风险 :当 金融 市场利 率 水平 变化 时, 将会 引起 证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化 。基金 投 资 于债 券和 股票, 利率波动直接 影响 着股票 与债 券等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进 而影 响基 金的净 值表 现。 4、信用风 险:指基 金在交 易过程发 生交收违 约,或 者基金所 投资债券 之发行 人出现 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者上 市公 司信 息披 露不 真实 、 不 完整 , 都 可能 导 致基金 资产 损失 和收益 变化 。 5、购买力 风险:投 资者的 投资收益 主要通过 现金形 式进行分 配,通货 膨胀的 发生将 导 致货币 购 买力 下降。 基 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会通货 膨胀 的 发生 而被 抵消 ,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6、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市 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 素 影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 状 况、 市 场 前景、 行业 竞争 、 人员 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 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者 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7、再投资 风险: 主 要是指 利率变动 对基金收 益再投 资的收益 冲击。市 场利率 下降时 , 基金将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所 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再 投资 将获 得较 低的 收益率 , 再 投 资 的风险 加大 ;反 之, 当市 场利率 上升 时, 利率 风险 加大, 利息 的再 投资 收益 会上升 。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 管理 人的 专业 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主观 因素 会影响 其对 信息 和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 水平, 造成 管 理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制 度、 风 险管理 和内 部控 制制 度等 对基金 收益 水平 也存 在某种 程 度的影响。 因此 , 本 基金 可能 因为 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因素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04 (三)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表现 在两 个方 面。 一是 在某 种情 况下 因 市场交 易量 不足 , 某些 投 资品种 的流 动 性 不佳, 可能 导致 证券不 能 迅速 地转 变为 现金, 进 而 影响 到基 金投 资收 益的 实 现; 二 是在 本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 可 能 会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 巨额赎 回可 能会 使基 金以 不适当 的价 格大 量抛售 证券 ,使 基金 的净 值增长 率受 到不 利影 响。 (四) 股指 期货 投资 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股指 期货 作为 一种 金融 衍生品 ,具 备一 些特 有的 风险点 : 1、市场风 险。市场 风险是 指由于股 指期货价 格变动 而给投资 者带来的 风险。 市场风 险 是股指 期货 投资 中最 主要 的风险 。 2、标的物 风险。标 的物风 险是股指 期货交易 中由于 投资组合 与股指期 货的标 的指数 的 结构不 完全 一致 ,导 致投 资组合 特定 风险 无法 完全 锁定所 带来 的风 险。 3、基差风 险。基差 风险是 指股指期 货合约价 格和指 数价格之 间的价差 的波动 所造成 的 风险, 以及 不同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格之 间价 差的 波动 所造成 的期 现价 差风 险。 4、保证金 风险。保 证金风 险是指由 于保证金 交易的 杠杆性, 当出现不 利行情 时,股 价 指数较 小的 变动 就可 能会 给投资 者权 益带 来较 大损 失。 而 且股 指期 货采 用每 日 无负债 结算 制 度 , 如 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补 足保 证金, 按规 定将 被强 制 平仓, 可能 给投 资带 来重 大损失。 (五)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由非 上市 中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 。 由 于 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 般情况 下 交易 不活 跃, 潜 在较大 流 动性 风险。 当发 债主体 信 用质 量恶 化 时 , 受 市场 流动 性的 限制,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持 有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由 此 可能 给基 金 净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失 。 (六) 本基 金特 有的风 险 本基金 将重 点投 资掌 握核 心科技 、 具有 突出 创新 能 力、 提供 的产 品及 服务 具 有科技 创新 要素或 正处 于成 长阶 段的 具有科 技创 新力 量支 撑的 优势行 业和 企业 。 基 金管 理 人将围 绕着 科 技 创 新主 题这 一投 资主 线, 寻找 具有 成长 潜力 的投资 标 的进 行配 置。 因此 本 基金需 要承 担科 技创新 发展 过程 所伴 随的 相关行 业及 证券 价值 波动 带来的 不确 定性 风险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05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资 产配置 以股 票为 主 , 因 此 大类资 产配 置策 略对 基金 的投资 业绩 具有较 大的 影响 。 在类 别 资产配 置中 可能 会由 于市 场环境 、 公司 治理 、 制 度 建设等 不同 因素 的影响 ,导 致资 产配 置偏 离优化 水平 ,为 资产 组合 绩效带 来风 险。 (七) 其他 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环境 控制、 人员素质 等方面不 完善而 产生的 风 险; 3、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4、金融市 场危机、 行业竞 争、代理 商违约、 基金托 管人违约 等超出基 金管理 人自身 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5、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 行,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 合并或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基 金的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06 4、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情况下 ,管 理人 与托 管人 协商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 5、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情 形;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形 出 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07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 其它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 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 金合同终 止 的, 本基 金 财产 应清 理、 估 价, 但可 根 据届 时有 效的相 关 规定, 基 金财 产不 予变现 和 分配 , 并直接 过户 至合 并后 的基 金。本 基金 的债 权债 务由 合并后 的基 金享 有和 承担 。 本基金 清算 的其 他事 项参 照前述 约定 执行 。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财 产; 3)依 照基 金合 同收 取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6)依据基 金合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08 8)选 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 代销机 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办 理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并 获 得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1)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调 整 《业 务规 则 》 , 决定和 调整 除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13)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 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4)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6)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 的外 部 机构;


1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 管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如认为 基金代 销机构违 反基金合 同、基金 销售与 服务代理 协 议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 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09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 金 收益 ;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 任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 而基金 管理 人首 先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23)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实 施其他 法律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 册, 定 期或 不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10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 呈报中 国 证监 会,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4)以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联 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司 和深圳 分 公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5)以 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6)以基金 的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公 司开设 银行间债 券托管账 户,负 责基金 投 资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算 ; 7)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 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名 册登 记、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照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金 管 理人 在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11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 行 监管 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承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 而 免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 但 不限于 :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 务包括 但 不限于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12 1)遵 守基 金合 同; 2)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自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及 代销机 构处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定;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列 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 序;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金 总 份额 10 % 以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 修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 管 费;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13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6)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2、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金 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 行召 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开 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14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 决 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 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 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开 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 并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利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含 50% )。 (2)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 关提示 性 公告;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15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规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 (含 50% ); 4)上述 第 3)项中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符 , 并且 委托 人出 具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证 监 会备 案。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符 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 意见即 视为有效 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弃权 表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基 金 合 同、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他 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 规及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 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 当 在 大会 召开 日至少 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日 30 天前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 合 条 件 的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提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 要求 的,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16 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 提交大会 表决 ,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2)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提案 涉及的程 序性问 题做出决 定。如将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 并 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 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 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 序性 问题 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获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开会议 的通知 后,如果 需要对原 有提案 进行修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否 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 延并 保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30 日的间 隔 期。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 产 生一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 上( 含 50% ) 通 过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17 (2)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 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基 金 运作 方式、 更换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 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18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 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 公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9、 依法 修订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 等规定 , 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 导致 相关内 容被 取 消 或 变更 的,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 公告 后,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1、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符 合有关基 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 下,本 基金每 年收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12 次,每 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 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 配基 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 可 供分配利润的 10%,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 配。 (2)本基 金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 者不选 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 金 分红。 选择 红利 再投资 的, 基金 份额 的现 金红利 将 按除 息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折算 成基 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份额 免收申 购费 ; (3)基金 收益分配 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5)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将 对上述 基金 收益 分配 政策 进行调 整。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19 2、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3、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 与实 施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复 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4、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于 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 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 运用有 关费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比 例 1、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户 费 用、 维护 费用 ;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易 费 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2、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20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 金的 基础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1.50%÷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不 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结 束之 日起 2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 可抗 力 情形 消除 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 支付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 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 延至法 定 节假 日、 休 息 日 结束 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 或不 可抗 力情 形消 除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9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3、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21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的 相 关费 用;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范 围和投资 限制 1、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 板以 及其 他经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股指 期货、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银 行存款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本基 金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现金 以 及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5% ,权证 、股 指期 货及 其他 金融 工 具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 的规定 执行。 本 基金 投资 于科技 创新 主题 的证 券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当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变 更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可 对上 述资 产配 置比例 进 行适当 调整 。 2、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票资 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 低于 80% ; 投资 于科 技创新 主 题的证 券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2)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22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且 由本协议 项下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全 部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 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 10%;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且 由本协议 项下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全 部基金持 有的同 一权证 ,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 产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协 议项 下基 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 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本基金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 展期; 15)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 17)本 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 和,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8)本 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约 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 票总 市 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 个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23 19)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 约价 值, 合 计 (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20)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21)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管 理制度和 投资决 策流程。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产 投资证券 衍生品 种的具体 比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以后 的规定 为准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者 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他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 原则, 防范 利 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行。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予 以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 少每半 年对 关联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24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 受相 关 限制。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 式 1、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 券的 估值 1)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证 等),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种 估值净 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3)交易所 上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 相应品 种估值 净 价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4)交易所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5)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25 2)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债 券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7)本基 金投资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股 指期货 当日结算 价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 结 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算 价 估值。 当日 结算价 及结 算规 则以 《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结 算细 则》为 准。 (8)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9)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2、公告 方式 (1)基金 份额净值 是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 额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26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但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 规定 对外 公布 。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以下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 事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 开程 序; 9)终 止基 金合 同; 10)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当事 人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 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金 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6)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 告。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27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 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 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28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同 终止 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争 议的 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基 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 解 决的, 应提 交中 国国际 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及投 资 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 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也 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 同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 但 内容 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 东省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 江新 城珠 江东路 28 号越 秀 金融 大厦 30 层 设立日 期:2002 年12 月25 日 法定代 表人 : 凌 富华 注册资 本:2.5 亿 元人 民币 联系电 话:020-83282855 联系人 :潘 晓毅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29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 【2002】97 号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资产 管理 、 特 定 客户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会 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明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批准设立 机关和设 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 国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 银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 理人 民币 存款 、 贷款 、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 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 贴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 险 代理 业务; 代理 政策性 银 行、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金 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保管箱 服 务; 发 行金 融 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 融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企业 年 金受 托管 理 服 务;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 个 人财 务顾 问服务 ;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外汇 存款 ; 外 汇 贷 款; 外 币兑 换; 出口托 收 及进 口代 收; 外 汇票据 承 兑和 贴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 证 券; 自 营、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汇 金融 衍 生 业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 话 银行、 网上 银行 、 手机 银 行业 务; 办 理结 汇、 售 汇 业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30 中小板、 创业 板以 及其 他经 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股指 期货、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银 行存款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本基 金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现金 以 及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权 证、 股指期 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 构 的规定 执行 。本 基金 投资 于科技 创新 主题 的证 券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当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变 更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可对 上述 资产 配置 比 例进 行适当 调整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行 。 2、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票 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不低于 80% ;投 资于 科技创 新 主题的 证券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 的80% ; (2)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应 当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协 议项下基 金托管 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由本 协议 项下 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权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且由本 协议 项下 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2)本基 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 券。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本 基金 在全 国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5)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6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 净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31 值的 10% ; (17)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和 ,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8)本 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 一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9)本 基 金所 持有 的股票 市 值、 买 入、 卖出 股指期 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20)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对上述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准 。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但须 提前 公告 ,不 需要 经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向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有 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应 当符合本 基金的 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 略,遵 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必 须 事先 得到 基 金 托 管人 同意, 符合 中国证 监 会的 规定, 并履 行披露 义 务。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 少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金, 则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限 制。 4、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 债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32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金 托管人按 以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 及行业 标准的银 行间市场 交易对 手的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前 书面 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 收到 后, 对 名单 进行更 新。 基金 管理 人 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开 始 生效, 新名 单生 效前已 与 本次 剔除 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进行 现券 买卖 和回 购交 易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 约定的 该交 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进行 交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先 约定 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易 方式 ,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责 任。 (3)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市 场交 易的 核心 交易 对手 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银 行、 中国 建 设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 通银 行, 基 金管 理人在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 据当 时的 市 场 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控 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与 核心 交易 对手以外 的交易对 手进行 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 先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 其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 的 名单, 审核 交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5、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 行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 银行名 单为 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 中 国 建 设银 行、 中 国农 业银行 和 交通 银行, 本 基金 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 之 后有 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 行 赔偿。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可以根 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 心 存款 银行 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核 核心 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6、对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券是 否符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 事后 监督 。 如发现 异常 情况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乙 方 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因投 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导致 的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 担相 应责 任, 但 基金托 管 人未 尽监 督职 责, 导致 基 金出 现风 险或 对基 金财 产、 基金 份额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33 持有人 利益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承担 连带 责任。 如今后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关于 规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2)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 重 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上 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 流通 受 限证券 。 (3)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应 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 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 的 有 关 书面 信息, 包括 但不限 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发行证 券 数量、 发行 价 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购 的 数量、 价格 、 总 成本、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 例、 已 持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 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投 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 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则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 。因拒 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有 切实 履行 监 督职 责,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8、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对 基金投资 其他方 面进行 监 督。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34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 执行 或 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在限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 改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 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 券账 户。 (4)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对于 因基金认 (申) 购、基金 投资过程 中产生 的应收财 产,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 到账日 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责任 。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35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集 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募 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 会计 师事 务 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由 参 加验 资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 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验资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集 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 金划 入基 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退 款事 宜。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 银行存 款 。 该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 托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进行 一级 结算 的 专用 账户。 该账 户的开 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 及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36 (1)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 金的名 义申请并 取得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责 为基金 对 外签订全 国银行 间国债 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6、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 助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 办理。属 于基金 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 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 管人保 管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由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 实际 有效 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 署后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负 债后 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基金 资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37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 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资基 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 算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后 ,签 名、 盖章 并以加 密传 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 予以公 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 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题,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如经 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2、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及 负债 。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 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38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允 价值 。 4)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3、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者 造成损 失的应 先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对 不应由 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于一 方当事 人提 供的信 息错误 ,另一 方当 事人在 采取了 必要合 理的 措施后 仍不能 发 现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 金的损 失, 以 及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投资者 或基 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基 金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39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 是未 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 成一致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4、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 相关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 和会 计 处 理原 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 套账 册,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 的账 册定 期 进 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 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登 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无 法 查找 到错 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 金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一次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个 季度 结 束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会 计 年度 半年 终了后 60 日 内完成 半年 报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 年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成 年 度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报 表加 盖公 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有 关报表 提供 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书 面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报 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告 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 托管 人在 收 到后7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 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后45 日内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在 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的 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核对 无 误后, 基金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40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 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 见 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 托管 人在 对财 务会 计报 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告 复 核完 毕后, 需盖 章确认 或 出具 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2 个 工作 日, 分别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 合同生 效 日、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应于 下月 前十 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应 于发 生 日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理 期间,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勉、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41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生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情 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 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 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基金 清算 组作 出清 算报告 ; 5)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 行审 计;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42 6)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9)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清 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服务 1、账 户确 认书 根据客 户的 需要 ,为 客户 寄送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2、对 账单 基金投 资者 对账 单包 括月 度、季 度与 年度 对账 单。 对账单 在每 月/ 季/年 度结 束后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定 制该服 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电 子 方式提 供。 如投资 者需 要重 置寄 送方 式或寄 送频 率, 请致 电本 公司客 服中 心或 登陆 公司 网站。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介绍公 司最 新动 态、 投资 运作、 新产 品、 国内 外金 融市场 动态 和投 资机 会等 。 (二) 基金 间转 换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适 当时 候将 为投 资人办 理基 金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 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业 务规 则及 转换费 率在 基金 转换 公告 中列明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43 (三) 定期 投资 业务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是 基金申 购业 务的 一种 方式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提 交 申请, 约定 每期 扣款时 间、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 由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于 约 定扣 款日 在 投资者 指定 资金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 请业务 。 本基 金部 分基 金份额 发 售机 构已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具体实 施规 则以 基金 管理 人的相 关公 告为 准。 (四) 网络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的留 言 板和 客户 服务 信箱, 投 资 人可 以实 现在 线咨 询、 投诉 、 建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提 供了 基金 公 告、 投 资资 讯、 理财刊 物、 基金 常识 等各 种信息 , 投 资人 可以根 据各 自的 使用 习惯 非常方 便的 自行 查询 或信 息定制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基金 账户 查询 、 交 易明细 查询 、 对账 单寄 送 方式或 频率 设置、 修改 查询 密码 等服 务。 网站: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邮 箱:csmail@gefund.com.cn (五) 信息 定制 服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 基 金 管理人 还可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 心 提交 信息 定制 申请, 基金 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E-MAIL 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 制的信 息, 内 容 包括: 每笔 交易 确认查 询、 每月 账户 余额 与损益 查 询、 最 近季 度的 基金投 资 组合、 分红 提示、 公司 最新 公告 、新 产品信 息披 露、 基金 净值 查询等 。 (六)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电 话服 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7×24 小时 交易 情况、 基 金 账户 余额、 基金 产品与 服 务等 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00-11:30,13:00-17:00 为投 资人 提供 服务 ,投 资 人可 以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客户服 务及 投诉 电话 :4006-135-888 传真:020-83283445 (七) 投诉 受理 投资人 可以 拨打 本基 金管 理人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 或以 书 信、 电 子邮 件等 方式, 对 基 金管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44 理人和 销售 网点 提所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作 日期间受 理的投 诉,以“ 及时回复 ”为处 理原则, 对于不能 及时回 复的投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2 个 工作 日 之内 对投 资人 的投 诉做 出 回复。 对于 非工 作日提 出 的投 诉,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回复 。 (八) 网上 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本基 金 管理人 及其 合作 机构 将为 投资人 提供 方便 快捷 的网 上在线 开 户交易 服务 。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下述 信息 为自 上次 披露 信息 截 止日 到本 次信 息披 露截 止 日期 间, 本 基金 的相 关披 露信息。 信息披 露媒 体为监 管部 门指 定 媒体 。 1、信息 披露 明细 公告 媒体 日期 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深圳 盈信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本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 基金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6 月 2 日 2 金鹰科 技创 新股 票基 金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 2017 第 1 号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6 月 5 日 3 金鹰科 技创 新股 票基 金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2017 第 1 号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6 月 5 日 4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凤凰 金信 (银川 )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为本公 司旗 下部 分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6 月 6 日 5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放 珠海 盈米 财富管 理有 限公 司代 销基 金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6 月 12 日 6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长期停 牌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6 月 22 日 7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华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等 机构 为金 鹰鑫富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6 月 27 日 8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聘 副总 经理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6 月 29 日 9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开放 式基 金资产 净值 等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7 月 1 日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45 10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放 部分 代销 机构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7 月 3 日 1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中民 财富 管 理 (上 海) 有限 公司 为本公 司 旗下 部分 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 金转 换、 基 金定 投业 务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7 月 7 日 12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司 法定 代表 人变更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7 月 15 日 13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长期停 牌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7 月 18 日 14 金鹰科 技创 新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 第 2 季度 报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7 月 20 日 15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深圳 市小 牛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为本 公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 金转 换、 基 金定 投业 务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7 月 25 日 16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中衍 期货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7 月 25 日 17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放 部分 代销 机构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8 月 2 日 18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深圳 前海 汇联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本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基金 定投 业 务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8 月 4 日 19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8 月 14 日 20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代 销旗 下部分 基金 并开 通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8 月 15 日 21 关于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天 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8 月 18 日 22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与 财达证 券等 代销 机构 的定 投及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8 月 18 日 23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与 湘财证 券等 代销 机构 的定 投及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8 月 23 日 24 金鹰科 技创 新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 半年度 报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8 月 25 日 25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督察 长变 更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9 月 13 日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46 26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长期停 牌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9 月 16 日 27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金鹰 科技 创新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9 月 19 日 28 关于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 北京) 有限 公司 为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 基金定 投及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9 月 25 日 29 关于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9 月 27 日 30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喜鹊 财富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本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 基金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9 月 28 日 3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通华 财富 (上海 )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为本公 司旗 下部 分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 金转换 、 基 金定 投 业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10 月 11 日 32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金鹰 科技 创新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变 更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10 月 23 日 33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海银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本公 司旗 下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 基 金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10 月 25 日 34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提醒 投资 者及 时更新 身份 证件 或者 身份 证明文 件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10 月 26 日 35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北京 电盈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本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定投 、 转 换 及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11 月 2 日 36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提醒 投资 者及 时更新 身份 证件 或者 身份 证明文 件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11 月 3 日 37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司 住所 变更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11 月 21 日 2、其他 重大 事项 经本基 金管 理人 2017 年第七 次 临时 股东 会审 议通 过,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完成 工 商变 更手续 ,于2017 年 11 月21 日在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披露 , 公司 注册 地址 由“ 广东 省 珠海 市香 洲 区 水湾路 246 号3 栋2 单元3D 房” 变 更为 “广 东省 广 州市 南沙 区海 滨路 171 号 11 楼自 编 1101 之一J79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47 经本基 金管 理人 第五 届董 事会 第47 次 会议 审议 通过, 报 中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协会 备 案, 并于2017 年9 月13 日 在证 监 会指 定媒 体披 露, 免去 苏 文锋 先生 督察 长职 务, 免去 李云 亮先 生副总 经理 职务 ,聘 请李 云亮先 生担 任公 司督 察长 。 经本基 金管 理人 2017 年 第 五次临 时股 东会 审议 通过 ,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和 广 东证监 局备 案 , 黄 雪贞 女 士当选 为公 司第 六届 董事 会董事 , 同时 程宁 女士 不 再担任 公司 董事 会董事 职务 。 经本基 金管 理人 2017 年 第 五次临 时股 东会 审议 通过 ,姚志 智女 士当 选为 公司 第六届 监 事会监 事, 同时 曾巧 女士 不再担 任公 司监 事会 监事 职务。 二十七、 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 及查阅 方 式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定期 报 告、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等 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办 公时 间内 可 供免费 查阅 。 投资 人也 可 以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的网站 进行 查阅。 投 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 复印 件。 对 投资人 按此 种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 与所公 告的 内 容完全 一致 。 二十八、 备查文 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1 )中国证监会核准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证监许可 [2015]396 号文 ); (2)金 鹰科技 创新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金 鹰科技 创新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金 鹰科技 创新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代 理协 议; (5)金 鹰科技 创新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6)法 律意 见书 ; (7)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批 件 、营 业执 照; (8)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批 件 、营 业执 照; (9)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10)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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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12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