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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汇利(161014)

富国汇利: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1 
 
 
 
 
 
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 人:富国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登记 机构: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17 年 12 月 18 日 
公告日期 :2017 年 12 月 13 日 
 



2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3 二、基金概览................................................................................................................ 3 三、基金的历史沿革、转型、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8 六、基金合同摘要...................................................................................................... 13 七、基金财务状况...................................................................................................... 13 八、基金投资组合...................................................................................................... 15 九、重大事件揭示...................................................................................................... 18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18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18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19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0


3 一 、 重要 声 明与 提 示 《 富 国 汇利回 报 两 年定期 开 放 债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上 市交易 公 告 书》 ( 以 下 简称“ 本公告”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 内 容 与格式 准 则 第 1 号 < 上市交 易 公 告书的 内 容 与 格 式>》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的规定编制, 富国汇利回报 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基金 管理人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 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 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 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 2017 年 12 月 11 日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 ) 以及本公司 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上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 法律文件。 二 、 基金 概 览 1、基金名称: 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封闭期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含 该日)至 24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若不存在月度对日的,则为该对应月度的最后 一日; 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的前一日止, 期间 不 4 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转让基金份额。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 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5 至 2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 法 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 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 延长。 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者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 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至 24 个月后的月度 对日 (若不存在月度对日的, 则为该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 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 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止,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公告说明。 4、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场内简称及交易代码: 场内 简称:富国汇利;交易代码:161014 6、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且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位进行,且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7 、 跨 系统转 托 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 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在注 册 登 记系统 和 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8 、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截 至 2017 年 12 月 11 日 ,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总 额 为 596,654,804.50 份。 9 、基金份额净值:截至 2017 年 12 月 11 日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725 元。 10、本次上市交易 的份额 总额 :283,529,486.00 份(截至 2017 年 12 月 11 日)。


5 11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2、上市交易日期:2017 年 12 月 18 日 13、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15、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 、 基金 的 历史 沿 革、 转 型、 申 购赎 回 和 上 市 交易 (一 )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前身为富国 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依据 《基金法》 于 2010 年 8 月 17 日获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114 号文批准募集。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 9 月 9 日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富国汇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封闭期为三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按照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到期后将进行基金转型。 2013 年 7 月 8 日至 2013 年 8 月 7 日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 大会讨论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 案,内容包括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封闭期到期后变更运作方式、 基金更名、 扩充投资范围和修订基金合同等。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于 2013 年 9 月 8 日到期, 2013 年 9 月 9 日起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且 《富国汇利 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基金转型为定期开放基金后, 基 金运作方式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 “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6 2017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 日,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 大会通过了 《关于富国汇利回报分 级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变 更 基 金合同 等 有 关事项 的 议 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关于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生效。 根据 《关于富国汇利回报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的安排, 自 《富国汇利 回 报 两 年定期 开 放 债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生 效之日 , 《 富国汇 利 回 报 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时失效,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将变更为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本基金的转型 根据 《关于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 《富国 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转型提示 性公告》 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为 2017 年 12 月 8 日。 在转 换基准日日终,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外份额自动变更成为 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外份额,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场 内 份 额 自 动 变 更 成 为 富 国 汇 利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份额。转换后,基金份额数量不变。 基金管理人已根据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关 于 富 国 汇 利 回 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等 有 关 事 项 的 议 案 》 约 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变更登记申请。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 时 报 》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网 站及本 基 金 管理人 网 站 发布了 《 富 国汇利 回 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结 果 暨 富 国 汇 利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三)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 富国 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进入第一个封闭期,封闭期至 24 个 月后的月度对日 (若不存在月度对日的, 则为该对应月度的 最后一日; 若月度对 日为非工作日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的前一日止, 期间不接受基金份额的 7 申 购 和 赎 回 , 但 投 资 者 可 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转 让 基 金 份 额。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四)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 和核准文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7]808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7 年 12 月 18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场内简称及交易代码: 场内 简称:富国汇利;交易代码:161014 5、本次上市交易份 额:283,529,486.00 份(截至 2017 年 12 月 11 日) 6 、基金 份额 净 值 的披露 : 每 个 交易 日 的 次日公 布 本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并在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7 、 未 上市交 易 份 额的流 通 规 定: 对 于 托 管在场 外 的 份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 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 即可 上市流通 。 四 、 持有 人 户数 、 持有 人 结构 及 前十 名 持有 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17 年 12 月 11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3,846 户(场外户数与 场内户数之和)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55,136.45 份。其 中,场内基金份 额持有户数为 731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387,865.23 份。 (二)持有人结构 1、 截至 2017 年 12 月 11 日,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 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255,793,195.00 份, 占本次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基金份额 比例为 90.22% ;个人投资者持有 的本次上市 交易的场内 基金份额为 27,736,291.00 份,占本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9.78% 。 2、 截至 2017 年 12 月 11 日 , 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如下:


8 项目 份额 持有份额总数(份)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基金管理公司所 有从业人员持有 本基金 富国汇 利份额 12,244.97 0.002% 截至 2017 年 12 月 11 日,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 人未持有本基金;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未持有本基金。 (三) 截至 2017 年 12 月 11 日,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 占 场 内 基 金 总 份额的比例 (% ) 1 中 意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分 红 - 团 体 年 金 43,552,747 15.36 2 浦发 长 江 金 色晚 晴(集合型) 企 业年 金 计划 富国 42,582,330 15.02 3 中银保险 有 限公司 20,882,178 7.37 4 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集 团 公 司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中国工 商 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 17,931,760 6.32 5 山 西 焦 煤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企 业 年 金 计 划-中国 工 商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12,404,364 4.37 6 中 意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中 石 油 年 金 产 品-股票 账 户 11,572,729 4.08 7 兴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10,054,343 3.55 8 中意人寿 保 险有限公 司 9,610,493 3.39 9 长江金色 晚 晴 (集合 型 ) 企业年 金 计划- 上海浦东 发 展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8,710,007 3.07 10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山 西 焦 煤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企业年 金 计划( 富国) 6,959,901 2.45 五 、 基金 主 要当 事 人简 介


9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中 国 ( 上海) 自 由 贸易试 验 区 世纪大 道 8 号上 海 国 金中心 二 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 大 决 策 和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负 责 公 司 日 常 运 作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管 理 工 作 , 确 保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业监管规则,防范 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四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信 用 研 究 部 、 固 定 收 益 策 略 研 究 部 、 多 元 资 产 投 资 部 、 量 化 投 资 部 、 海 外 权 益 投 资 部 、 权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养 老 金 投 资 部 、 权 益 研 究 部 、 集 中 交 易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 零 售 业 务 部 、 营 销 管 理 部 、 客 户 服 务 部 、 电 子 商 务 部 、 战 略 与 产 品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计 划 财 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 (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 10 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富国资产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 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负 责 一 对 一 、 一 对 多 等 非 公 募 固 定 收 益 类 专 户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信 用 研 究 部 : 建 立 和 完 善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体 系 , 开 展 信用研究等,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策略研究 部 : 开 展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策 略 研 究 , 统 一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中 台 管 理 , 为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类 投 资决策 和 执 行提供 发 展 建议、 研 究支持 和 风 险控制 ; 多 元资产 投 资 部 : 根据法律法规、公 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 FOF 基金投资 运作和跨资产、跨品种、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量化投资 部 : 负 责 公 司 有 关 量 化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 海 外 权 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公 司 在 中 国 境 外 ( 含 香 港 ) 的 权 益 投 资 管 理 ; 权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负 责 社 保 、 保 险 、QFII 、一对 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 (企业 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保等) 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 益 研 究 部 : 负 责 行 业 研 究 、 上 市 公 司 研 究 和 宏 观 研 究 等 ; 集 中 交 易 部 : 负 责 投 资 交 易 和 风 险 控 制 ; 机 构 业 务 部 : 负 责 年 金 、 专 户 、 社 保 以 及 共 同 基 金 的 机 构 客 户 营 销 工 作 ; 零 售 业 务 部 : 管 理 华 东 营 销 中 心 、 华 中 营 销 中 心 、 广 东 营 销 中 心 、 深 圳 营 销 中 心 、 北 京 营 销 中 心 、 东 北 营 销 中 心 、 西 部 营 销 中 心 、 华 北 营 销 中 心 , 负 责 公 募 基 金 的 零 售 业 务 ; 营 销 管 理 部 : 负 责 营 销 计 划 的 拟 定 和 落 实 、 品 牌 建 设 和 媒 介 关 系 管 理 , 为 零 售 和 机 构 业 务 团 队 、 子 公 司 等 提 供 一 站 式 销 售 支 持 ; 客 户 服 务 部 : 拟 定 客 户 服 务 策 略 , 制 定 客 户 服 务 规 范 , 建 设 客 户 服 务 团 队 , 提 高 客 户 满 意 度 , 收 集 客 户 信 息 , 分 析 客 户 需 求 , 支 持 公 司 决 策 ; 电 子 商 务 部 : 负 责 基 金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趋 势 分 析 , 拟 定 并 落 实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策 略 和 实 施 细 则 , 有 效 推 进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业 务 ; 战 略 与 产 品 部 : 负 责 开 发 、 维 护 公 募 和 非 公 募 产 品 , 协 助 管 理 层 研 究 、 制 定 、 落 实 、 调 整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 建 立 数 据 搜 集 、 分 析 平 台 , 为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 销 售 决 策 、 业 务 发 展 、 绩 效 分 析 等 提 供 整 合的数据支持;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风控、法务和信息披露;信息技术 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 11 部 : 负 责 公 司 财 务 计 划 与 管 理 ; 人 力 资 源 部 : 负 责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与 管 理 ; 综 合 管理部 (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 (内 部) 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富国资产管 理 (香港) 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7 年 9 月 30 日, 公司 有员工 402 人, 其中 65.4% 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 纪 亮 先 生, 硕 士 , 曾任 国 泰 君 安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助 理研 究 员 ;2012 年 11 月至 2013 年 2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2013 年 2 月起任富国 强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起任富国汇利回报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6 月起任富国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起任 富 国目标齐利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起任富国产 业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睿 利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理,2017 年 8 月起 任富国祥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7 年 9 月起任富国兴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固定 收益策略研究部总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2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整 体 改 制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 资 产 、 负 债 、 业 务 、 机 构 网 点 和 员 工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网 点 遍 布 中 国 城 乡 , 成 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 辐 射 范 围 最 广 , 服 务 领 域 最 广 , 服 务 对 象 最 多 , 业 务 功 能 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在 海 外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同 样 通 过 自 己 的 努 力 赢 得 了 良好的 信 誉 ,每年 位 居 《财富 》 世 界 500 强 企 业之 列 。 作为一 家 城 乡 并 举 、 联 通 国 际 、 功 能 齐 备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一 贯 秉 承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 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 健 经 营 、 可 持 续 发 展 , 立 足 县 域 和 城 市 两 大 市 场 , 实 施 差 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 造 “ 伴 你 成 长 ” 服 务 品 牌 , 依 托 覆 盖 全 国 的 分 支 机 构 、 庞 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 化 的 金 融 产 品 , 致 力 为 广 大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的 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 务 优 质 , 业 绩 突 出 ,2004 年 被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评 为 中 国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2007 年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AS70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AS70 审 计 报 告 。 自 2010 年 起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连 续 通 过 托 管 业 务 国 际 内 控 标 准 (ISAE3402 ) 认 证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 流 程 的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的 健 全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着 力 加 强 能 力 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 OP 10 颁 奖盛典 ” 中成 绩突出,获 “ 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 “ 最 佳资产托管奖 ”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 “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 称号; 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 托管银行优秀奖 ” 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 优秀托管机构奖 ” 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 行业协会授予的 “ 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 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 13 业 务 管 理 部 、 客 户 一 部 、 客 户 二 部 、 客 户 三 部 、 客 户 四 部 、 风 险 合 规 部 、 产 品 研 发 与 信 息 技 术 部 、 营 运 一 部 、 营 运 二 部 、 市 场 营 销 部 、 内 控 监 管 部 、 账 户 管 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 名 , 服 务 团 队 成 员 专 业 水 平 高 、 业 务 素 质 好 、 服 务 能 力 强 , 高 级 管 理 层 均 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415 只。 六 、 基金 合 同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 七 、 基金 财 务状 况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12 月 11 日 资产负 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





产 本期末 2017 年 12 月 11 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154,601,925.36 结算备付金 15,447,771.31 存出保证金 118,828.28 交易性金融资产 612,397,897.52


14 其中:股票投资 -








债券投资 612,397,897.52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基金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691,872.30 应收利息 14,038,793.40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9,944.31 其他资产 - 资产合计: 807,307,032.48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07,715,873.25 应付证券清算款 58,737,648.50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89,603.51 应付托管费 29,575.59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8,779.01 应付税费 344,613.22 应付利息 100,266.73 应付利润 - 其他负债 359,176.05


15 负债合计: 167,385,535.86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483,495,991.32 未分配利润 156,425,505.30 所有者权益合计 639,921,496.62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807,307,032.48 八 、 基金 投 资组 合 截至 2017 年 12 月 11 日, 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612,397,897.52 75.86 其中:债券 612,397,897.52 75.8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0,049,696.67 21.06 7 其他资产 24,859,438.29 3.08 8 合计 807,307,032.48 100.00


16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4,771,680.00 0.7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581,509,227.20 90.8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19,000.00 1.57 6 中期票据 10,002,000.00 1.56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6,095,990.32 0.9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12,397,897.52 95.70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127400 16 广晟 01 400,000 37,876,000.00 5.92 2 124232 13 苏海发 400,000 31,944,000.00 4.99 3 127581 17 运通债 300,000 29,568,000.00 4.62 4 136864 16 华虹 02 300,000 29,223,000.00 4.57 5 112262 15 荣安债 262,150 26,118,004.50 4.08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17 证券投资明细 注:截至 2017 年 12 月 11 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截至 2017 年 12 月 11 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申 明本基 金 投 资的前 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体本 期 是 否出现 被 监 管部门 立 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注:截至 2017 年 12 月 11 日,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注:截至 2017 年 12 月 11 日,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8,828.2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691,872.3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038,793.40 5 应收申购款 9,944.3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859,438.2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113009 广汽转债 1,151,400.00 0.18 2 127003 海印转债 1,095,601.32 0.17


18 3 127004 模塑转债 242,189.00 0.04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九 、 重大 事 件揭 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 十 、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 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 一 、基 金 托管 人 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及本 基 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 根据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及本基金 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 金 19 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 规定, 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 二 、备 查 文件 目 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文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生 效 的 转 型 为 富 国 汇 利 回 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相 关 文 件 及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生 效 的 转 型 为 富 国 汇 利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的相关文件 (二) 《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七)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20 附 件 :基 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根据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独 立 运 用并管 理 基 金财产; (3 ) 依照基 金 合 同收取 基 金 管理费 以 及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中 国 证 监会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基 金 合 同及有 关 法 律规定 监 督 基金托 管 人 ,如认 为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 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1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 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 ,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 以诚 实 信 用、谨 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运 用 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和注 销 价 格的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露 及 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22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23 但不限于: (1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依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安 全保管 基 金 财产; (2 ) 依基金 合 同 约定获 得 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监 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 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4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召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25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 终止的 有 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26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除 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不违反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 的情况 下 , 以下情 况 可 由基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无实 质 性 不利影 响 的 前提下 , 调 整本基 金 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基金 合 同 的修改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 响或修 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 在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无实 质 性 不利影 响 的 前提下 , 在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登 记 机构在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中国证 监 会 许可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或修改 《 业 务规则 》 , 包括但 不 限 于有关 基 金 申购、 赎 回 、转换 、 基 金交 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规定 不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以 外 的 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由基 金 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28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29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到会 者 在 权益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 少于本 基 金 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或相关公告指定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或相关公告指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 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30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 出 具表决 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表 决意见 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本人 直 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或授 权 他 人代表 出 具 表决意 见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 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 法律法 规 和 监管机 构 允 许的情 况 下 ,本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亦 可 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 在 会议召 开 方 式上, 本 基 金亦可 采 用 其他非 现 场 方式或 者 以 现场方 式 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 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 行表决。


31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32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33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本 基金场 外 收 益分配 方 式 分两种 : 现 金分红 与 红 利再投 资 。 投资者 可 以 选择现金分红或将现金分红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红利再投资不受封闭 期 限 制 ) ;若 投 资 者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 认 的收益 分 配 方式是 现 金 分红; 红 利 再 投 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后基金 份 额 净值不 能 低 于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 分 配基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4 3、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 费、律师费、诉讼费 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和维护费用; 9、 基金的上市费用和年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35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 金合同 生 效 前的相 关 费 用 根据 《 富 国汇利 回 报 分级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36 金基金合同》执行 ;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 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 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 可能因法律法 规、 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 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 投资回报和 / 或本金 承 担 纳 税 义 务 。 因 此 , 本 基 金 运 营 过 程 中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发 生 的 增 值 税 等 税负, 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 账户直接缴付, 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 税款申报缴纳。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上市交易的 债券(国家债券、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次级债券、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 (含超 短 期融资券) 、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 行 存 款 ( 包括定 期 存 款、协 议 存 款、通 知 存 款等) 、 同 业存单 、 货 币市场 工 具 、 国 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持有因可转换债券、 可 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 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7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开放期前的 2 个月、 开 放期后的 2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比例的限制。 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以变更后 的比例为 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因开放期流 动 性 需 要,为 保 护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 在开放 期 前 的 2 个 月 、开放 期 后 的 2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比例的限制 ; (2 ) 开放期 内 , 本基金 每 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扣除 国 债 期货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 进入全 国 银 行间同 业 市 场的债 券 回 购的资 金 余 额不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38 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6 ) 基金财 产 参 与股票 发 行 申购, 本 基 金所申 报 的 金额不 超 过 本基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7 ) 在任何 交 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 国 债期货 合 约 价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5% ;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8)本 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 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9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 ( 指 同一信 用 级 别)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 本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自投资之日起至 本次封闭 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 (13 )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封闭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4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39 保持一致; (15 )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除第(2) 、 (10 ) 、 (14)和(15)条 外 , 因证券 、 期 货市场 波 动 、 证券 发 行 人 合并 和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40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封闭期内且未 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 后 或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 开放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应经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金 合 同 变更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 自 表决通 过 之 日起生 效 ,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41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 42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管辖并从其解释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