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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房地产A(001556)

天弘房地产: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 通讯方式召开天弘 中证全指 房地产指数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 、召 开会议 基本 情况 
天弘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于2015 年
6 月29 日公开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 《天弘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15 年6 月
30 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天弘 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
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关于 天弘 中证全指房地产
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 自 2017 年 12 月15 日起, 至2018 年 1 月15 日17: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天弘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月坛北街2 号月坛大厦 A 座6 层 
邮政编码:100045 
联系人:黄泥 
联系电话:010-83571789 
二 、会 议审议 事项 
《关于天弘中证全指 房地 产 指数型 发起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转 型 有 关 事 项的 议 案 》 (见
附件一) 。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记 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12 月 20 日, 即在2017 年12 月 20 日下午交易时
间结束后, 在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2 
 
四 、表 决票的 填写 和寄交 方式 
1 、本次会议表决票见 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 、复印表决票
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 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签字, 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
件; 
(2) 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 (以
下合称 “公章” ) ,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
其 他 单 位 可 使 用加 盖 公章 的 有 权 部 门 的批 文 、开 户 证 明 或 登 记证 书 复印 件 等 ) ; 合 格 境
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
票 上 签 字 ( 如 无公 章 ) , 并 提 供 该 授 权代 表 的身 份 证 件 正 反 面复 印 件或 者 护照或其他身
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个人
投 资 者 身 份 证 件正 反 面复 印 件 , 以 及 填妥 的 授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参 照 附件 三 ) 。 如 代 理 人
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
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4) 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持有
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
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 加 盖 公 章 的 有权 部 门的 批 文 、 开 户 证明 或 登记 证 书 复 印 件 等) 。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3 
 
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5 )以上(2)、( 3 ) 、 (4 ) 项 中 的公 章 、 业务 章 、 批 文 、开 户 证 明及 登 记 证 书 ,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 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 在自 2017 年


12 月15 日起, 至2018 年1 月15 日17:00 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 快递或邮寄挂号 信的方式送达至 天弘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并 请在 信 封 表 面 注 明: “ 天弘 中证全指房地产 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即: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快递送达的, 以 基金 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 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 以挂号信回执上 注明的收 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收件人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月坛北街2 号 月坛大厦A 座6 层 邮政编码:100045 联系人:黄泥 联系电话:010-83571789 五 、会 议召开 的条 件和表 决票 数要求 1.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 件为:有效表决票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 2. 本次会议表决的票 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享有一票表决 权 , 不 足 一 份 的基 金 份额 不 具 有 表 决 权。 本 次议 案 按 特别 决 议处 理 , 《 关 于 天弘中证全 指房地产指数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须经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六 、计 票 1、 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 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 招 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即 2018 年 14 月15 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表决票填写完整 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 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 规定时间之内 送达基金管理人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 )如表决票上的表 决意见未填、多填、字 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 、意愿无法判 断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 并 按 “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 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如表决票上的签 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 整、不清晰的,或未能 提供有效证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 金管理人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 基金份额总数。 (4 )基金份额持有人 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 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 ,则视为同一 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 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达的表 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计入弃权表决 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七 、二 次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及 二次 授权 根据 《基金法》 及 《 天弘中证 全指房地产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 规定, 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方可举行。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 不 能 够 成 功 召 开, 根 据 《天弘中证全 指房 地 产指 数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 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 非 授 权 文 件 另 有 载 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作 出 的各 类 授权 依 然 有 效, 但如 果 授权 方 式 发 生 变 化或 者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重 新 作出授权, 则 以 最 新 方 式 或 最 新 授 权 为 准, 详 细 说 明 见 届 时 发 布 的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5 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 、本 次大会 相关 机构 1、召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46 官方网址:www.thfund.com.cn 2、基金托管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 圆公证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 大街东水井胡同 5 号北京INN 大厦五层A528 室 联系电话:010-85197530 联系人:原莹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 、重 要提示 1、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 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 提前寄出表决票。 2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 投资者如有任 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95046 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 一、关于天弘中证 全指房地产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 天弘中证全指房地 产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 票 三、授权委托书 四、天弘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一 : 关 于天 弘中证 全 指房 地产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6 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天弘 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鉴于天弘中证全指 房地产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市场 需求的变化, 为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天弘 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与基金托管人 ( 招商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 协商 一 致 , 提 议 召开 本 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对本基金实施 转型。 转型方案说明见附件四 《 天弘 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方 案说明书》。


同时,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 提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 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 并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转型后基金运作的特点及现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 《 天弘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进行 修改 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 十二月十二日 7 附 件二 : 天弘中 证全指房地产指数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基金 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天弘中证全 指 房 地 产 指 数 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7 年





日 说明: 1 、 请 就 审 议 事项 表 示“ 同 意 ” 、 “ 反对 ” 或 “弃 权 ” , 并 在 相应 栏 内画 “ √ ” , 同 一 议案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2 、未填、多填、字迹 模糊不清、无法辨认、 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 盾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 3 、 本表决票可从天弘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方 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 裁、复印或按 此格式打印。 4 、 “ 基 金 账 户 号 ” 仅 指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账 户 号 , 同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拥 有 多 个 此 类 账 户 且 需 要 按 照 不 同 账 户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行 使 表 决 权 的 , 应 当 填 写 基 金 账 户 号; 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 多填、 错填、 无法识别等情况的, 将被默认为代 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8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 (或本 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7 年





日的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 天弘中证全指房地 产指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并 代 为 全 权 行 使 所 有 议 案 的 表 决 权。 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 天弘 中证全指房地产指 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重新召开审议相同 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 盖章) :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 (签字/盖章) :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委托日期:








日 附注: 1、 此授权委托书剪报、 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 、 “ 基 金 账 户 号 ” 仅 指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账 户 号 , 同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拥 有 多 个 此 类 账 户 且 需 要 按 照 不 同 账 户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行 使 表 决 权 的 , 应 当 填 写 基 金 账 户 号; 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 多填、 错填、 无法识别等情况的, 将被默认为代 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9 附件四: 天弘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 、声 明 鉴于目前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 天弘中证 全指房地产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下 称“中证全指房地 产 指数 基 金 ” ) 风 险收 益 特征 已 经 不 能 切 合当 前 投资 者 需 求 , 为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使本基金的风格特征更加鲜明, 更加有利于投资者把握配置需求,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天弘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有 关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招商证券”)协 商一致,拟对 中证全指 房地产指数基金实施转型。 2 、本次中证全指 房 地产 指 数 基 金 转 型 方 案 需经 参 加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含) 以上通过, 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 过的可能。 3 、 中证全指房 地 产 指数 基金的转型已经中国 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 决通过的决议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 中证 全指房地产指数基 金转型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投资者的收益 或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 中证 全指 房地 产指数 基金 转型方 案要 点 (一)转换基金 类型 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 基金由股票型(指数) 基金转型为股票型基金 (主动) 。 (二)更名 基金名称由 “天弘 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 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为 “天弘 量化 驱动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调整释义部分 调整前为: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中证全指房地产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0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天弘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发起资金: 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 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 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 投研人员)等人员的资金 20、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 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 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得超 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标的指数: 指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或基金管理人按 照本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 11 调整后为: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天弘量化驱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 由原天弘中证 全指房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 试 点 办 法 》 (包 括 其不 时 修 订 )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 , 运 用来 自 境外 的 人 民 币 资 金 进 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8、基金转型:指对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基金转型为股票型基金,调整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等条款, 修订 《天弘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并更名为“天弘量化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天弘量化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原《天弘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1、 存续期: 指 《天弘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至《天弘量化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12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有 条 件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通 受 限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6、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四)调整基金份额的发售为基金的历史沿革 调整前为: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其指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支付认购费用, 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13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 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制 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 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制 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 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 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调整后为: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天 弘 量 化 驱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天 弘 中 证 全 指 房 地 产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转型而成。 天弘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 年6 月18 日 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5】1296 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弘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 年6 月29 日起至2015 年6 月 29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 书 面 确 认 , 《 天 弘 中 证全 指 房 地 产 指 数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 于 2015 年 6 月30 日生效。 14 2018 年* 年* 日 天 弘 中证 全 指 房 地 产 指 数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通讯 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天弘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 金 转 型 有 关 事项 的 议案 》 , 同 意 变 更中 证 全指 房 地 产 指 数 基金 的 基金 名 称 、 投 资 组 合 比例、投资限制及其他相关事项,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月*日披露了《关于天弘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生 效 的公 告 》 ,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基 金合 同 的 修 订 正 式 生 效。 ” (五)调整基金备案 为基金的存续 调整前为: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 于 1000 万元,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日 起 ,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 ; 否则 《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 ,若基金规模低于 2 亿元的,本基金合同应 当终止,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即可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 算,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15 《基金合同》 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调整后为: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 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六)调整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调整前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规定 投 资 人 首 次 申 购 和 每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以 及每 次 赎 回 的 最 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 用,申购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16 3、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 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 6、本基金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7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 率、赎回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 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可以按 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基17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 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 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若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 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的18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 期 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调整后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 每次赎回的最 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 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 告。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19 6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 申购费用, 申购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 2、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 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由 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6 、本基金赎 回 费 用 由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资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8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规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况 下根 据 市 场 情 况20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可以按 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9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 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3 、 证券、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或 登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等 异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 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 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 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扣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2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管理 人有权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 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 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七)调整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事由进行调整 。 调整前为: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和销售服务费,但法 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调整后为: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 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八)调整基金的投资 部分 对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 基金原《 基金合同》 中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23 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进行了调整。 调整前为: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 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以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的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 股票 (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银 行 存款 、 债 券 ( 包 括国 债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地方政府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含 分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可 交换 债 券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资 的 债券 ) 、 债 券 回 购、 权 证、 股 指 期 货 、 资产 支 持证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 资于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 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 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基金的日 均跟踪偏离度和年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投资收益。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 成份股及其权重发生变化 (包括配送股、 增发、 临时 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 的原因,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24 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 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力求降低跟 踪误差。 1、大类资产配置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按 照 中 证 全 指 房 地 产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 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 由于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组合构建存在差异, 若出现较为特殊的情况 (例 如 成 份 股 停 牌 、股 票 流动 性 不 足 以 及 其他 影 响指 数 复 制 效 果 的因 素 ) ,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替 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 使得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于全复制组合, 以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 踪误差。 本基金所采用替代法调整的股票组合应符合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80%的投资比例限制。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 基 金 所 构 建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将 根 据 中 证 全 指 房 地 产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而进行相 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等, 对其进行适时调整, 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 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 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 数; 25 C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 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原因发 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控制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 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 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 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 投资, 通过主要采取 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同时辅之以收益率曲线策略、 骑乘策略、 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 提前偿还率、 违约率、 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 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 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 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 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5、其他金融工具投 资策略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 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 行管理, 以提高投资效率, 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 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 减少交易成本、 降 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投资于中证全指房地产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6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6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27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 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业绩 比较基准为:中证全指 房地产指数收益率×95% +银行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5%。 中 证 全 指 房 地 产 指 数 由 中 证 全 指 指 数 成 份 中 归 属 于 房 地 产 二 级 行 业 的 全 部 股 票 组 成, 反映了沪深A 股市场中房地产业股票的整体表现, 并为指数化产品提供新的标的指28 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中证全 指房地产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 人认为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 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 其中, 若变更标的指数涉 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 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无 实 质性 影 响 ( 包 括 但不 限 于指 数 编 制 单 位 变更 、 指数 更 名 等 事 项 )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其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 调整后为: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量化投资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创 业 板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含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 债 券 回 购、 资 产支 持 证 券 、 银 行存 款 、同 业 存 单 、 货 币市 场 工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权证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29 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量化投资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利用数量化投资信息反应速度快、 投资覆 盖范围广、 风险水平可控性强、 投资纪律执行力高等优势, 以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 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的组合构建方式, 在控制整体风险的基础上追求组合收益的最大 化。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均值- 方 差 组合 理 论 作 为 资 产 配 置 的理 论 基 础 。 首 先 以 量 化模 型 和 计 量 方 法估计股票、 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的风险和收益情况; 其次, 在将总体风险控制在合理 水平的前提下, 在约束的各资产权重范围内, 以最大化组合收益为目的确定各类资产的 权重; 最后, 随着各类资产收益和风险特征及真实权重的变化, 不定期的调整或者再平 衡其配置比例,以优化组合收益风险结构。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自下而上” 的数量化选股策略, 在纪律化模型约束下, 紧密跟踪策略, 严格控制运作风险, 并根据市场变化趋势, 定期对模型进行调整, 以改 进模型的有效性, 从而取得较高的收益。 本基金根据中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 由本基金管理人的量化投资团队开发的天弘 多因子模型分析和估计个股的预期收益率,选择预期收益率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该模型从价值因子、 盈利质量因子、 成长因子和量价因子几个维度对股票进行筛选, 分 别是: (1)价值因子 本基金考察的价值 因子 包括但不限于市盈 率(PE ) 、 市 净 率 (PB ) 、 市销 率 (PS)、 市现率(PCF) 、净资产规模、流通市值等指标; (2)盈利质量因子 本 基 金 考 察 的 盈 利 质 量 因 子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ROE ) 、 总 资 产 收 益 率 (ROA) 、毛利率、ROE 同比变动等指标; (3)成长因子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因子包括但不限于净利润同比和环比增长率、 营业收入同比和环 比增长率、净利润3 年复合增长率等指标; (4)量价因子 30 本基金考察的量价因子包括但不限于近一个月涨幅、波动率、筹码分布形态等。 对于这些因子, 在极端值处理、 标准化、 风险调整和正交化之后, 检验各因子的有 效性以及因子之间的关联度, 采用定量的模式挑选稳定有效的因子集合作为天弘因子模 型的判别因子,利用因子的历史表现数据,通过动态的因子优化体系赋予各因子权重, 并以线性方式整合各因子, 从而得到各 股票对应的最终因子得分作为其预期收益率。 最 后, 以最大化组合预期收益率为目标, 并限制个股权重上限, 优化各股票权重, 构建股 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 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 以收益率曲线策略、 利差策略等为辅, 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 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比例限制, 严格控制 风险, 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组合整体的利 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 并充分考虑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 金资产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 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各种风险。 5、其他类型资产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适当 参与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的投资。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是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有利于实现资产保值和锁定收益 的前提下进行的。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股票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 评估权证的合 理投资价值,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投资;


本基金将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包括但 不限于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 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 杠杆交易策略等, 利31 用权证进行对冲和套利等。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本 基 金 资 产 管 理 的 需 要 运 用 个 券 选 择 策 略、交 易策略等进行投资。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放机构、 担保情况、 资产池信用状况、 违约率、 历 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 证券信用风险等级、 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的分析, 形成对资产 证券的风险和收益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依据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模型, 确定合适的投资 对象。 在资产支持证券的管理上, 本基金通过建立违约波动模型、 测评可能的违约损失 概率,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跟踪和测评,从而形成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采 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 货合约,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 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 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 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32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 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33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20)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第 (2)( 12)( 19)( 20) 项以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34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为: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8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 率*15%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中证 500 指数包含了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之外的 A 股市场 中流动性好、 代表 性强的中小盘股票, 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 情况, 对沪深股市中小盘的整体走势具有较强代表性且该指数认可度较高, 适合作为本 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综合债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可以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 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较 高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品 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九)调整基金资产估值 部分 调整前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35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36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调整后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市场挂牌 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 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7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和 权 证 , 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所市场发行 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 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固 定收益品种应 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对银行间市场上 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 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 券,按成本估 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当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制 , 以 确 保 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 的规定。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38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十)调整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部分 调整前为: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 调整后为: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某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9 3、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4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调 整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原 则 和 支 付 方 式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 (十一)调整基金的 信息与披露部分 增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六)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进行估值时;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在 定 期 报 告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中 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40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致暂停估值 的; 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 删除: “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 调整前为: “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等 人 员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承 诺 持 有 的 期 限 等 情 况。 ” 调整后为: “ (二)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十二)调整基金的费率及费率结构 1、申购费率 调整前为: 申购金额 (M) 费率 A 类申购费率 M<500 万 1.00% 500 万≤M 1000 元/笔 C 类申购费率 0 调整后为: 申购金额 (M, 万元) 申购费率 A 类申购费率 M<100 1.5% 100≤M <200 1.0% 200≤M <500 0.6% 500≤M 1000 元/笔 41 C 类申购费率 0 2、赎回费率 调整前为: 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A 类赎回费率 T<7 天 0.5% 7 天≤T<30 天 0.3% T≥30 天 0.05% C 类赎回费率 T<7 天 0.125% T≥7 天 0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少于7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25%计入基金资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C 类份额少于7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调整后为: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A 类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75% 30 日≤T<180 日 0.50% 180 日≤T<365 日 0.25% 365 日≤T 0 C 类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50% 30 日≤T 0 注:1 年指365 天,2 年为730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其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 30 日少于 90 日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 续持有期长于180 日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42 3、管理费率 调整前为:“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 ” 调整后为:“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 4、托管费率 调整前为:“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 ” 调整后为:“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 5、销售服务费率 调整前为: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0.2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25% 年费率计提。 ” 调整后为: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的年费率计提。 ” (十三)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本信息 (十四) 根据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修改基金 法律 文件 相关内容。 (十五)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1 、由于中证全指 房 地产 指 数 基金拟变更基金 名称、 基 金 类 型 、 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收益分配 、 基金费率 及信息披露等部分, 基金管理 人需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转型后 的基金特点修订《基金合同》相关内容。 2 、考虑到中证全指房地 产 指 数 基 金 转 型 后 ,基 金 的 投 资 、 风 险 收 益特 征 和 基 金 类 型均发生变化, 基金管理人拟将基金名称变更为 “ 天弘量化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将《 天弘 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变更为 《 天弘量化驱动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议案及具体转 型方案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过并 依法生效后, 将作为 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基金转型的合法依据之一, 基金管理人需要根 据该议案及具体转型方案内容修订和增加 基金合同的其他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 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 及转型后的天弘量化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产品特征、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修订基金合同的 其他内容。 三 、基 金管理 人就 方案相 关事 项的说 明 43 (一)中证全指 房地产指数基金的基本情况 天弘量 化 驱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天 弘 中证 全 指 房 地 产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 而来。 天弘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 年6 月18 日 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5】1296 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弘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 年6 月29 日起至2015 年6 月 29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 书 面 确 认 , 《 天 弘 中 证全 指 房 地 产 指 数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 于 2015 年 6 月30 日生效。 (二)中证全指 房地产指数基金转型的必要性 1、充分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因 中证全指 房 地 产 指数 基 金 设 立 时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已 经 不 能 充 分 切 合 当 前 投 资 需 求, 并且 该基金自成立以来规模持续较小 。 若不进行转型使其风格 特色更加鲜明, 风险 收益特征更能切合投资需求, 一是无法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风险收益需求, 二是其过小 的资产管理规模 也将 极大的影响投资组合表现。 2、满足当今市场及投资者对基金资产配置的需求 采用量化策略的 股票基金投资风格更加明确 , 我们认为转型后的基金将能够更好地 满足当今市场及投资者对基金资产配置的需求。 (三)中证全指 房地产指数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 、 我司曾 有 过 基 金 转型 的 相 关 经 验 , 并 已 与基金托管人、 律师事务 所 进行沟通, 较充分的了解了基金转型中涉及事项, 可以实施完成 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 基金的转型工 作。 2、基金转型不存 在法律障碍 依据 《天弘中证 全指房地产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 《基金法》 的 规定, 本次 中证全指 房地产指数基金转型涉及的变更基金类型、 修改与基金投资相关的 条款、 基金的收益分配等应当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 分之二(含)以上通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可以变更基金类别, 并修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因此, 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 基金 由股票 型基金(指数 型)转为股票型基金(主动型) 不存在法律障碍。 44 3、调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的可行性 基金转型之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股票 型基金 (主动型) 的特点及法规规定调整其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比例限制等, 并可以根据新的市场情况和特点进一步明确投资策 略。 4、修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 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和转 型后 股票型基金的特征相应 修订基金合同其他相关部分 。 5、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基金中的发起资金 将继续锁定满三年 根据《天弘中证全指房 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基金时, 使用公司股东资金、 公司固有资金、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 员 资 金 认 购 基 金 的 金 额 不 少 于 一 千 万 元 人 民 币 , 且 持 有 期 限 不 少 于 三 年 。 天 弘 基 金 于 2015 年6 月29 日认购 1000 万元天弘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此认 购资金将 继续持有满三年。 四 、基 金转型 的主 要风险 及预 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征询意见。 如有必要,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对转型方案进行 适当的修订, 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 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 如果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的批准, 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 提交转型方案议案。 (二)基金转型开放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转型后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为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关于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合规地对大规模赎回申请进行全额赎回或者部分顺延赎回。 五 、基 金管理 人联 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 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45 天弘热线:95046 传真:022-83865569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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