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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A(001862)

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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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方 红收 益 增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7 年第2号) 
 
 
 
 
 
 
基金管 理人: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2 【重要提示】 东方红收 益增强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简 称“本 基 金”)的 募集申请 经中国 证 监会2015 年8 月18日证监许可 【2015 】1961 号文准 予注册。 本基金 的 基金合同 于2015 年11月2 日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本 招募说明 书的内 容 真实、准 确、完 整 。 本招募说 明书经 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 中国证监 会对本 基 金募集的 注册,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 投资价 值 和 市场前 景 做出 实 质性判断 或 保证,也 不表明 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 风 险。 本基金投 资于证 券 市场,基 金净值 会 因为证券 市场波 动 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人 认购 ( 或申购) 基 金时应 认真阅读 本招 募说明书 及基金 合 同 等信息 披露文 件 , 自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值, 全 面认识本 基金产 品 的风险收 益特征 和 产品特性 , 充分 考虑 自身的风 险 承受能力, 理 性判 断市场, 对认 购 ( 或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 行为作 出 独立决策, 自行承 担投资风 险。 投资 者在获得 基金 投资收益 的同时 , 亦承担基 金投资 中 出现的各 类风险 , 可能包括 : 证 券市场整 体环境 引 发的系统 性风险 、 个别证券 特有的 非 系统性风 险、 封闭期无 法赎回 和 开放期大 量赎回 或 暴跌导致 的流动 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在投 资经营 过 程中产生 的操作 风 险、 本基金 特有的 风险等。 基 金 管理人提 醒投资 者 基金投资 的 “卖者 尽责、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投 资 者作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况 与 基金净值 变化引 致 的投资风 险, 由投资者 自行负 责 。 本基金投 资于中 小 企业私募 债券, 由 于中小企 业私募 债 券采取非 3 公开发行 的方式 发 行, 即使在 市场流 动性比较 好的情 况 下, 个别债 券 的流动性 可能较 差 , 从而使得 基金在 进行个券 操作时, 可能难以 按计 划买入或 卖出相 应 的数量, 或买入 卖 出行为对 价格产 生 比较大的 影 响, 增加 个券的 建 仓成本或 变现成 本 。 并且, 中小企 业 私募债券 信用 等级较一 般债券 较 低,存在 着发行 人 不能按时 足额还 本 付息的风 险, 此外, 当发 行人信 用评级降 低时, 基 金所投资 的债券 可 能面临价 格下 跌风险。 本基金为 债券型 基 金,属于 证券投 资 基金中的 较低风 险 品种,其 预期风险 与预期 收 益高于货 币市场 基 金, 低于 混合型 基金 和股票型 基 金。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 不预示其 未来表 现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 成 本基金业 绩表现 的 保证。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 尽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 益。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 内容截止 至2017 年11月1 日,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和基金业 绩表现 截 止至2017 年9 月30日(财务数 据未经 审 计)。


4 目录 一、绪 言........................................................................................................................................... 5 二、释 义........................................................................................................................................... 6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2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6 六、 基 金的 募集 ............................................................................................................................. 32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3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34 九、基 金的 投资 ............................................................................................................................. 45 十、基 金的 业绩 ............................................................................................................................. 57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0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1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9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1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5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6 十七、 风险 揭示 ............................................................................................................................. 82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6 十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88 二十、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104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3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5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27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28


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 者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上海 东方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 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 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 邀请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6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 金或 本基金 :指东方 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上海东 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 金合 同、《 基金 合同》 : 指《东方红收益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东方 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指 《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国现时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9、 《 基金 法》 : 指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2014年7月7 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 人投 资人: 指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7 17 、 机 构投 资人: 指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人 : 指个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称 20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根 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务 : 指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机 构、代 销机 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4 、 基 金登 记机构 : 指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符合条件的 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账 户: 指基金登记 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交 易账户 : 指各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所引起 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 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


8 28 、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募 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30 、 基 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1 、 工 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 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3 、 T+n 日: 指自T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 、 开 放日 : 指销售机构办 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5 、 开 放时 间 :指开放日基 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 业务 规则》 : 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其他适 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37 、 认 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 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 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 额赎 回: 指在单个开 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9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44 、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 人 民币元 45 、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 金资 产总值 : 指基金 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7 、 基 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 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48 、 基 金份 额净值 : 指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49 、 基 金资 产估值 :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 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 他媒介 51 、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 、 基 金销 售网点 :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53 、 货 币市 场工具 : 指现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 (包括但不限于 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 、大额存单;剩余期限 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 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10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37、39、40层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 )63325888 联系人:廉迪 股东情况: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2010年7月28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 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518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 亿元, 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 是 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陈光明先生, 董事长,1974年出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曾任东方证券 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业务 董事,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兼基金经理,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 11 (代行) 。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潘鑫军先生,董事,1961年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分理处出纳、 副组长, 工商银行 上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分理处党支部书记, 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整党办公室 联络员, 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组织处副主任科员, 工商银行上海 分行长宁支行工会 主席、副行长(主持工作) 、行长、党委书记兼国际机场支行党支部书记,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裁、 董事长兼总裁;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东方金融控股 (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执行董事, 东方花旗证 券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金文忠先生, 董事,1964 年出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曾任上 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研究员, 上海万国证券办公室主任助理、 发行部副经理 (主 持工作) 、研究所副所 长、总裁助理兼总裁办公室副主任,野村证券企业现代化 委员会项目室副主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裁、 证券投资业务 总部总经理, 杭州东方银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东方金融控股 (香港) 有 限公司董事、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 记、 执行董事、 总裁,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 杜卫华先生, 董事,1964年出生,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学硕士、 经济学硕士, 副教授。曾任上海财经大学金 融学院教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 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 人力资源管理总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职工监事。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工会主席、 纪委委员, 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任莉女士, 董事、 总经理、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董 事会秘书,1968年出生, 社会学硕士、 工商管理硕士。 拥有十多年海内外市场营 销经验, 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东方证券 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联席总经理。 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董事 12 会秘书。 2、基金管理人监事 陈波先生,监事,1971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东方证券投 资银行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办副主任、 上海东方证券 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经营管理层人员 任莉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饶刚先生,副总经 理,197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证券职员,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 富国 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曾荣获中证报2010 年金牛特别基金经理奖(唯一固定收益获奖者) 、2012年 度上海市金融行业领军人才,在固定收益投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1980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经理、 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 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 小组执行经理, 兼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现 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曾荣获 “证券期货监管系统金融服务能手” 称号等, 在资产证券化 等结构融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卢强先生,副总经理,1973 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冶金部 安全环保研究院五室项目经理, 华夏证券武汉分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 长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客服总监、 综合行政部行政总监, 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销售部销售总监, 海通证券客户资产管理部市场总监, 上海东方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发展部总监兼机构业务部总监、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 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4、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唐涵颖女士,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1976 年出生,法律硕士。历 任上海 华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项目经理,上海宏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税务部主管,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科员、 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同业金 融部经 理,德 邦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筹) 筹备 组副组 长、督 察长,富国 13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兼合规与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兼首席风险官、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兼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5、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 唐涵颖女士,公开募 集 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 责 人(简历请参见上述 关 于合 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的介绍) 。 6、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家春先生,生于 1976 年,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9 年起开始从 事证券行业工作。 历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基金事业部投资经理, 汉唐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总部投资主管,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 高级研究员、 投资管理部副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 基金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副总监。 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公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2016 年10 月起任东方 红战略精选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东方红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东方红价值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纪文静女士,生于 1982 年,江苏大学国际贸易学硕士研究生,自 2007 年 起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历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投资研究经 理、 销售交易经理,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投资交易部总经理, 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 募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起任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逸定 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7 月至2017 年9 月任东方 红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10 月起任东 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11 月起任东方红收 益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东方红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5 月起任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至 14 2017 年 8 月任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6 月至 2017 年8 月任东方红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8 月起任东方红战 略精选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9 月起任东方红价值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11 月起任东方红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4 月起任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起任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7、公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任委员饶刚先生,委员林鹏先 生,委员李家春先生,委员纪文静女士,委员周云先生。 列席人员:唐涵颖女士。 8、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5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16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 ,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 守法 律 法规 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 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以下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禁止 的行为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 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17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 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 五)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 止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六) 基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8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七)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基 金管理人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 规则, 明确了决策、 执行、 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 形成了科学有效 的职责分工 和制衡机制。 董事会、 监事、 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规则运 行并行使职权。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规定了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 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 规管理; 对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 并 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 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 负 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 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 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工作会议议事规则》 , 对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议的种类及程序做出了明确 规定。 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 会、 产品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 信息技 术战略发展和治理委员会, 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 对各项重大业务 及投 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


19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 业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 )《公司章程》—— 指经股东批准的《公 司章程》,是基金管理 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 )内部控制大纲—— 是对《公司章程》规 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 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 )公司基本管理制 度——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经 营 管 理 宏 观 方 面 进 行 内 部 控 制的制度依据。 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 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监 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4 )部门规章制度以 及业务流程——部 门 规 章 制 度 以 及 业 务 流 程 是 在 公 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 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管理、 监督的需要, 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 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20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 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 年4月8日, 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 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 亿H股, 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 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亿H股。 截至2017年9月30日, 本集团总资产61,692.39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01%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2.26%。 2002 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 基金外包业务室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76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 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 资格上市银 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 21 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托管 (QFII)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 、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托 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 独创 “6S托管银行” 品牌体 系, 以 “保护您的业务 、 保护您的 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 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 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 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第一只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 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 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四度蝉联获 《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 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 , 成为国 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 “托管通” 获得 国内 《银行 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 【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 荣获 《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 “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 管银行奖”,进一步扩大我行托管业务在国际资管和托管业界的影响力。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李建红先生,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 招商 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 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曾任中 国远洋运输 (集团) 总公司总裁助理、 总经济师、 副总裁,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行长、执行董事。美国哥 22 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 于2003年7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深圳市分行行长、 中国建设银 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 副行长, 货币银行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1995年, 在中 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6月至2001 年10月,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 行展览路支行、 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行长、 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 理; 2001年10月至2006 年3月, 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2006年3月至2008 年6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年6月至2012年6月, 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年6月至2013 年11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 理兼北京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2013年11月至2014 年12月, 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 助理;2015 年1月起担任副行长;2016年11月起兼任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华商银行, 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 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 、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家推 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 开发者之一, 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 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 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截至2017年9月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316只开放式基金。 (四 ) 托管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 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23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 控制。 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 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 对各岗位 、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 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 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应当体现 “内 控优先”的要求。 (3 )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 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 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 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 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 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7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24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 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 核算、 岗位管理、 档案管理、 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 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 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 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 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 能够及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 应急处理办法》 , 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 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 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 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 备份, 托管业务数 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 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 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 业务网和办 公网、 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 保证信息 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 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25 培训、 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 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 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销 售机 构 1 、直 销机构 (1 )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7层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联系电话:(021 )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廉迪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 )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管理人公司网站 (www.dfham.com ) 、 东方红资产 管理APP 和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 个人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dfham.com )、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和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 , 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 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金 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 申购、 赎 回等业务。 2 、代 销机构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27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 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层-29 层、32 层、36层、39层、40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 )63325888 联系人:胡月茹 客服电话:(021 )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电话:(010 )66108608


传真:(010)66107571


联系人:官学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电话:(021 )61618888 传真:(021)63230807 联系人:杨国平、吴蓉


客服电话:95528


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5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6713 联系人:沙牧楠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联系人:张莉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7)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王景斌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29 公司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天华信息科技园南区3C座7楼 (天天基 金)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胡阅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露平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邮政编码:1000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10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3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电话:(021 )20211842 传真:(021) 68596916 联系人:黄琳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1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3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8513062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许梦园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3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赵德赛 客服电话:400-098-8511 (个人业务)、400-088-8816 (企业业务) 公司网站:http://kenterui.jd.com/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31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赵亦清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4-11 楼 法人代表:朱建弟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唐成 电话:021-63392558 传真:021-63391166 联系人:唐成


32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2015年8月18日证监许可 【2015】1961号文准予注册。 ( 一) 基金类 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二)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三)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四) 基金募 集情 况 募集期为2015年10 月19日至2015年10月26日。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 2,315,591,449.52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7,615 户。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合 同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 《基金合同》 生 效 条件, 《基金合同》 于2015年 11 月2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一) 申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和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 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 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2015年12 月4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35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 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 效。 基 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 正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 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否则, 如因申请未得到基 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6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 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通过直 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 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 直销中心有本基金该类基金份额认购记 录的投资者不受该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销中心各类 基金份额最低金额 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各 类基金份额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 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 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 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申请不得低于1份。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 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该类 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率 (1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 纳申购费用。


37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 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 0.30% 100 万≤M<500 万 0.18%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500 万 0.5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 )C 类份额的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 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L) 适用赎回费率 A 类份额 L <30 日 0.5% 30 日≤L<365 日 0.1% L≥365 日 0 C 类份额 L <30 日 0.2% L≥30 日 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A类份额赎回时,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日 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 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日但小于365日 的,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C 38 类份额赎回时, 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 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份额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 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 元申购A类份额,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0.8%)=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38,156.29 份 即: 该投资人 (非养老 金客户) 投资40,000 元 申购A类份额, 假定申 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可得到38,156.29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 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39 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38,461.54 份


即: 投资人投资40,000 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38,461.54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 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1.016 元, 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 ,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16=10160.00元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0.5%=50.80 元 净赎回金额 = 10,000 ×1.016- 50.80=10,109.20 元 即: 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申购份额的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40 6、赎回金额的余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 担。 ( 八) 申购和 赎回 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 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 法计算;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 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41 ( 十)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赎回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 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42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本基 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交易日内通过指定媒介 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时以邮寄、 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十二 )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 )基金 的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43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 十五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七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八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44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45 九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 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 理,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投资回报。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国家债券、 地方 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 票据、 企业债券、 公司 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债券质 押及买断式回购、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 、 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 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 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 述相关规定。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投研能力, 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的大类 46 资产进行动态配置。 综合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配置等策略对个券进行精选, 力 争在严格控制基金风险的基础上, 获取长期稳定超额收益。 另外 , 本基金可投资 于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 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 法选择估值合理、 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较大成长空间的个股进行投资, 强化基金 的获利能力,提高预期收益水平,以期达到收益增强的效果。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现状和未 来发展趋势进行把握, 采用定量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市场基本利率、 债券 类产品收益率、 货币类产品收益率等大类产品收益率水平变化进行评估, 确定最 佳的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1 )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①久期控制: 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 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②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基金管理人将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 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 通过采用子弹策略、 杠铃策略、 梯子策略等, 在长 期、 中期与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 从长、 中、 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 利。


③市场比较: 不同债券子市场的运行规律不同, 本基金在充分研究不同债券 子市场风险-收益特征、 流动性特性的基础上构建调整组合 (包括跨市场套利操 作) ,以提高投资收益。


④相对价值判断: 本基金将在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 品种进行投资。


⑤信用风险评估: 本基金将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与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 用风险进行评定与估测,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2 )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可转债投资策略包括传统可转换债券, 即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可转换债券有两种途径, 一 种是一级市场申购, 另一种是二级市场参与。 一级市场申购, 主要考虑发行条款 47 较好、 申购收益较高、 公司基本面优秀的可转债; 二级市场参与可运用多种可转 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 精选个券, 力 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同时, 本基金也可以采用相对价值分析策略, 即通过分 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 把握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走 向, 选择相应券种, 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另外,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债的 套利机会和条款博弈机会。 (3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流动性较差、 信用风险较高、 资产规模较小等特 点, 本基金主要采取审慎投资的态度, 深入分析发债主体的经营情况、 偿债能力 等, 从而评估信用债的风险程度, 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 险, 选择发行主 体资质状况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4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值, 回避市场风险为主要目的。 结合国债 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收益性、 流动性等情况,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 结合信用管理和流动性 管理, 重点考察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现金流变化、 信用风险情况、 市场流动性 等,采用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进行评估,精选违约或逾期风险可控、 收益率较高的资产支 持证券项目, 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谋求较高的 投资组合回报率。 (6 )债券回购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在市场资金面和债券市场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个券分析和组 合风险管理结果, 积极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放大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 追求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超额收益。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主要从分析证券行业整体情况、 证 券公司基本面情况入手, 包括整个证券行业的发展现状, 发展趋势, 具体证券公 司的经营情况、 资产负债情况、 现金流情况, 从而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 48 违约风险及合 理的利差水平, 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 客观的价值评 估。 3、权益类投资策略 (1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 遵循 “自下而上”的投资理念, 结合当前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 发展趋势、 国家政策等因素, 考察行业运行周期、 发展空间等, 重点关注具有良 好发展前景的行业。 (2 )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方法选择估值合理、 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 较大成长空间的个股进行投资。


定性分析主要基于投研团队对公司的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 包括所属细分行 业情况、 市场供求、 商业模式、 核心技术等内容, 深入分析公司的治理结构、 经 营管理、竞争优势,综合考虑公司的估值水平和未来盈利空间。 定量分析主要根据相关财务指标, 如营业利润 率、 净利率、 每股收益 (EPS) 增长、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等, 分析公司经营情况、 财务情况等, 并综合利用市盈 率法(P/E ) ,市净率法(P/B) 、折现现金流法(DCF)对公司进行合理估值。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以对应的标的证券的基本面为基础,结合权证定价模 型、 隐含波动率、 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合理估值, 谨慎投资, 在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本基金权证投资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 资产增值、 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 四) 投资限 制 1、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9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50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 )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时, 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0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且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1 (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90%+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10% 。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 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成份债券包括国家债券、 企业债券、 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 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应中国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 流通市值, 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 流动性高的股票, 能够反映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52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 股东 权利 和债权 人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八)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以下投资组合报告数据截至2017年9月30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 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236,194,934.02 13.55 其中:股票


236,194,934.02 13.5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398,117,729.99 80.23 其中:债券


1,398,117,729.99 80.2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2,000,000.00 0.69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8,161,953.59 2.19 8 其他资产


58,133,007.85 3.34 9 合计





1,742,607,625.45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1,925,400.00 0.92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9,049,220.74 9.17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53 F 批发和零售业 4,880,000.00 0.3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9,959,608.00 1.54 J 金融业 56,378,900.00 4.3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814,700.00 0.6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886,305.28 0.6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300,800.00 0.56 S 综合 - - 合计 236,194,934.02 18.19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166 兴业银行 1,960,000 33,888,400.00 2.61 2 600887 伊利股份 750,000 20,625,000.00 1.59 3 600426 华鲁恒升 1,500,000 19,155,000.00 1.47 4 002078 太阳纸业 1,170,000 11,700,000.00 0.90 5 601318 中国平安 210,000 11,373,600.00 0.88 6 601233 桐昆股份 657,719 11,286,458.04 0.87 7 601818 光大银行 2,700,000 10,935,000.00 0.84 8 300166 东方国信 720,200 10,831,808.00 0.83 9 002470 金正大 1,270,000 10,223,500.00 0.79 10 002311 海大集团 550,100 10,160,347.00 0.7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30,749,280.00 2.3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19,844,000.00 40.0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70,704,000.00 36.24 4 企业债券 516,543,394.60 39.7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54 6 中期票据 20,392,000.00 1.57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10,589,055.39 23.9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398,117,729.99 107.65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70210 17 国开10 3,100,000 303,769,000.00 23.39 2 160206 16 国开06 800,000 76,800,000.00 5.91 3 170215 17 国开15 500,000 50,215,000.00 3.87 4 136036 15 苏元禾 500,000 49,755,000.00 3.83 5 127301 15 武清债 500,000 49,275,000.00 3.79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对国债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值, 回避市场风险为主要目的。 结合国债 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收益性、 流动性等情况,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等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 量 (买 /卖) 合约市值(元) 公允价值变 动(元) 风险指标说 明 0F1712 10年期国债期货 150 142,815,000.00 511,538.72


TF1712 5年期国债期货 39 38,101,050.00 98,800.00


55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567,438.72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125,688.72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567,438.72 注:买入持仓量以正数表示, 卖出持仓量以负数表示。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国债期货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对冲了利率波动的风险, 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基金持有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302,023.8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835,044.5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5,965,019.67 5 应收申购款 20,030,919.7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8,133,007.85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3011 光大转债 44,142,375.60 3.40 2 132005 15 国资EB 38,394,000.00 2.96 3 120001 16 以岭EB 35,931,840.00 2.77 4 128010 顺昌转债 18,378,360.00 1.42 5 110032 三一转债 14,875,560.00 1.15 6 110033 国贸转债 13,714,994.50 1.06 7 132004 15 国盛EB 12,573,200.00 0.97 8 113009 广汽转债 12,164,160.00 0.94 9 110034 九州转债 10,610,680.00 0.82 10 132006 16 皖新EB 7,768,230.40 0.60 11 127003 海印转债 3,672,108.00 0.28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56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 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57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以下基 金业绩数据截至2017年9月30日。 1、东方 红收益 增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份额净值 增长率 及其与 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11月2日至 2015 年12月31日 2.20% 0.17% 1.50% 0.17% 0.70% 0.00% 2016 年1月1日至 2016 年12月31日 -0.06% 0.23% -2.43% 0.17% 2.37% 0.06% 2017 年1月1日至 2017 年6月30日 3.79% 0.21% -0.88% 0.10% 4.67% 0.11% 2015 年11月2日至 2017 年9月30日 9.89% 0.23% -1.51% 0.14% 11.40% 0.09% 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11月2日至 2015 年12月31日 2.10% 0.17% 1.50% 0.17% 0.60% 0.00% 2016 年1月1日至 2016 年12月31日 -0.45% 0.24% -2.43% 0.17% 1.98% 0.07% 2017 年1月1日至 2017 年6月30日 3.61% 0.21% -0.88% 0.10% 4.49% 0.11% 2015 年11月2日至 2017 年9月30日 9.08% 0.23% -1.51% 0.14% 10.59% 0.09%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 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 58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59 注: (1)截止日期为2017年9月30日。 (2) 本基金建仓期6个月, 即从2015年11 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 建仓 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 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6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1、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 [2007]21 号《关 于证 券投资基 金执 行<企 业 会计准则>估 值业务 及 份额净值 计价 有关事项 的通 知》、 中 国证监会[2008]38 号 公告《关 于进 一步规 范 证券投资基 金估值业 务的指 导意见 》、《 中国证 券投资 基金业协 会估值 核算工 作小组关 于 2015 年 1 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 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 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2、估值的基本原则: (1 )对存在活跃市场 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 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 确定公 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估 值日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 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 以往市 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 结果, 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 采用估 62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 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进行商定, 按最能恰当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三) 估值方 法 以下估值方法中所指的固定收益品种, 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债、 资产支持证 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 商约定; (3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 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 63 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基金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按估值技术估值。国家有最新规 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64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进行估值。 (4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 序 1、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元,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65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差 错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差错。 关于估值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 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方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差错处理原则 (1 )估值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差错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 于估值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差 错责任方对直接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估值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66 但估值差错责任方仍应对估值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则估值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估值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 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 )如果出现估值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 行政法规、 《基金 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 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差错。 3、估值差错处理程序 估值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差错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估值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差错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67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 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处理 。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68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差错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差错,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 同;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 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70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为 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71 十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的 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 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 72 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 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的年费率计 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 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 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证券账户开户 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无误后, 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 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 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 二)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申购费率 (1 )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 73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 0.30% 100万≤M<500万 0.18%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500万 0.5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 )C类份额的申购费 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 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L) 适用赎回费率 A 类份额 L <30 日 0.5% 30 日≤L<365 日 0.1% L≥365 日 0 C 类份额 L <30 日 0.2% L≥30 日 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A类份额赎回时,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日 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 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日但小于365日 的,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C 类份额赎回 时, 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


74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调整管理费、 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需于调整实施前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7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 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 基 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77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 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 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78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合 称 “基金定期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 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 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 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8、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79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80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予以公告。 1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 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4、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81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82 十七、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 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 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 一) 东 方红 收益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主 要风险 本基金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 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导致收益水平变化, 产生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 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而周期性 的经济运行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 响。 (3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益。 利率波动 83 会直接影响企业 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使基金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 )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 因素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 )衍生品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 会放大收益或损失, 在某些情 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 )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7 )权证投资风险 权证定价复杂, 交易制度更加灵活, 杠杆效应较强, 与传统证券相比价格波 动幅度更大。 另外, 权证价格受市场投机、 标的证券价格波动、 存续期限、 无风 险利率等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不易把握。因此投资权证的收益不确定性更大, 从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2、管理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 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 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 如基金管理人判断 有误、 获取信息不全、 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从而产生 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 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 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4、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84 5、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日常交易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或者导致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 登记结算机构等。 6、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 期货交易所、 证券、 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 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7、本基金将有部分资产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将面临如下风险: (1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即使在市场流动 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个别债券的流动性可能较差, 从而使得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 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 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大 的影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2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等级较一般债券较低, 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 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此外, 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 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可能 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8、本基金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 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 其中, 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风险; 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 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 的同时,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 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 加大。 回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 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9、参与国债期货的风险 (1 )杠 杆性风 险。国 债期货交 易采用 保证金 交易方式 ,潜在 损失可 能成倍 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 (2 )到 期日风 险。国 债期货合 约到期 时,如 本基金仍 持有未 平仓合 约,交 85 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本基金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 本基金存在无法继续 持有到期合约的可能, 具有到期日风险。 国债期货合约采取实物交割方式, 如 本 基金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 割贷款,将构成交割违约,交易所将收取相应的惩罚性违约金。 (3 )强 制平仓 风险。 如本基金 参与交 割不符 合交易所 或者期 货公司 相关业 务规定, 期货公司有权不接受本基金的交割申请或对本基金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 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将由基金承担。 (4 )使用国债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委托财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 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期现基差风险。在需要将期货合约展期时, 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也存在不确定性, 面临跨期 基 差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投资范围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债 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因此本基金将受到来自权益市场及固定收益市场两方 面风险: 一方面如果固定收益市场系统性风险爆发或对各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的 选择不准确都将对本基金的净值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 对股 票市场的筛 选与判断是否科学、 准确, 基本面研究以及定量分析的准确性, 也将影响到本基 金所选券种能否符合预期投资目标。 11、其他风险 (1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2 )基金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 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公开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 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86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 一) 《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基 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87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88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89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90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 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1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 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2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93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94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95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 费方式; 4)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96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授权方式、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 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及投票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等法律法规或 97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 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 集人通知的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表决截止日 前公布2 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表决截 98 止日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 分之一) 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出具表决意见,方视为有效。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或经验证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采 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 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99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00 (1 )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101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102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参加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 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103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 解释。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 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04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基金管 理人(也称“资产管理人” )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成立时间: 2010 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字[2010]518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2、基金托管人(也称“资产托管人” )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105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 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结汇、 售汇; 同 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国家债券、 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 票据、 企业债券、 公司 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债券质 押及买断式回购、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 、 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 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 资的投资工具。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 执行, 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 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 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并将 106 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 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期 货和股 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 基金 投资债 券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投 资于 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7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 )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时, 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 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 金合 同约定投资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规 108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且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 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本基 金的存 款银行 应是具有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资格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 单只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不包括本 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 管理人 负责对 本基金存 款银行 的评估 与研究, 建立健 全银行 定期存 款的业务流程、岗 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a.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109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b.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 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 取而存 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 务的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 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c.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 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职务 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d.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5、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符合 资格的 存款银 行,基金 管理人 应与存 款银行总 行或其 授权分 行签订 《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 《 总体合作协议》 ) , 确 定 《存款协 议书》 的格式范本。 《 总体合作协议》 和 《存 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 由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存款协议 书》中 明确存 款证实书 或其他 有效存 款凭证 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 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由存 款银行 指定的 存放 存款 的分支 机构( 以下简称 存款分 支机构 )寄送 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基金 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 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 行应予配合。 4)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存款协议 书》中 规定, 基金存放 到期或 提前兑 付的资 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并在 《 存款协议书》 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 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基金 托管人 依据相 关法规对 《总体 合作协 议》和《 存款证 实书》 的内容 110 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 )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1) 基金 投资于 银行存 款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依据基金 管理人 与存款 银行签 订的 《总体合作协议》 ,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 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存款投资指令。 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 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时间。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 划款时间,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 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 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投资指令执行完毕,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 (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 是基金管理人原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 )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存 111 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 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 该存 款证实书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 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 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确认收妥后, 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开户 行代为保管存单的, 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 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 兑 付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并以递送的方式特快专递给托管人。 4)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定期存款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 “存款证实书” 的询 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定期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 款证明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 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 件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 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 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在原存款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行指定会计 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款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银行托管 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 112 款行需按当期利率和 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 )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 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 经与存款行友好协商,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但应继续 按原有利率计提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 )银行存款相关文件的保管 1)基金 资金存 入存款 银行当日 ,存款 行分支 机构开具 存款证 实书或 其他有 效存款凭证, 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并寄送原件给基金托 管人代为保管; 若存款行代为保管存 单原件, 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2)存款 证实书 或其他 有效存款 凭证原 件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 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6、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 )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的流 动性风 险负责 ,确保 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 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根据基金 管理人 制定的 风险控制 制度对 基金管 理人投 113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 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是否符 合比例 限制进 行事后 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因市场变化,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 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 比例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 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将调 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完成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 管 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114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8、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投资中期 票据业 务进行 研究,认 真评估 中期票 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 《中期票据投资 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 《制度》 ) , 以规范对 中期 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托管协议不一致的,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公募 基金投 资于一 家企业发 行的单 期中期 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 因市场 变化, 基金管理 人投资 的中期 票据超过 投资比 例的, 基金托 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 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9、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 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115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116 4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资 产 及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6 )对于因为基金 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银 行 托 管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及 时 催 收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损失。 (7 )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 外 机 构 的 基 金 财 产 , 或 交 由 期 货 公 司 或 证 券 公 司 负 责 清 算 交 收 的 基 金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内 的 资 金 、 期 货 合 约 等 ) 及 其 收 益 ; 由 于 该 等 机 构 或 该 机 构 会 员 单 位 等 本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外 第 三 方 的 欺 诈 、 疏 忽 、 过 失 或 破 产 等 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117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托 管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名称为“东方红收益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银 行 托 管 账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托 管 账 户 预 留 印 鉴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印 章。 (2 )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118 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按 有 关 规 定 开 立 、 使 用 并 管 理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 的 规 定执行。 5、债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银 行 间 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 码 等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期 货 结 算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完 成 上 述 账 户 开 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期 货 公 司 提 供 的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的 初 始 资 金 密 码 和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的 登 录 用 户 名 及 密 码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资 金 密 码 和 保 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开 户 过 程 中 相 互 配 合 , 并 提 供 所 需 资 料 。 管 理 人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账 户 开 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 且 在 相 关 资 料 变 更 后 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2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协商 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实 证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或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上 述 存 放 机 构 119 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托 管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与 事 后 送 达 的 合 同 原 件 不 一 致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15 年。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两 份 以 上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合同复印件。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查阅原件。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估 值和会 计核 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 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估值。


120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 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6、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对于《基金合同》约定披露的财务报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7、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121 编制结果。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上 海 , 按 照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应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122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12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本基金成立后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 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第1-3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 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4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 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 电子 邮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 变更 或邮局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 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 或拨打本 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 二)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 三) 免费信 息定 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等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值、 季度电子 对账单等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 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四 ) 客户呼 叫中 心电话 服务 客户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 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坐席服务, 投资者 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 项服务。 ( 五)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124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客户呼叫中心人工热线、 书信、 电子 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 进行投诉。 ( 六)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联 络方式 客户呼叫热线:4009200808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21)63326981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电子信箱:service@dfham.com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2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7 年5 月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 布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网上直销平台基金定投业务及开展 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017 年6 月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东方红收 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7 年第1 号) 》 3、2017 年6 月12 日在公司网站发布《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 4、2017 年7 月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执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5、2017 年7 月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7 年6 月30 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 6、2017 年7 月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申购的公告》 7、2017 年7 月2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东方红收 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2 季度报告》 8、2017 年8 月28 日在公司网站发布《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7 年半年度报告》 9、2017 年8 月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东方红收 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10、2017 年9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东方红收 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11、2017 年10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126 和公司网站发布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流通受限股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2、2017 年10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东方红 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3 季度报告》


12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8 二十四、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 集注册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