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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100基(162714)

深100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2月)查看PDF公告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时 间 : 二 〇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于 2012 年 2 月 15 日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200 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2 年5 月7 日生效。 本 基 金 管 理人 保 证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 对 本基 金 的 价 值和 收 益 作 出实 质 性 判 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各类份额(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均不保本,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可能发生亏损。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人 认购 ( 或 申 购) 基 金 时 应认 真 阅 读 本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的 过往 业 绩 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恪 尽 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 财 产 , 但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管 理人 提 醒 投 资者 基 金 投 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 则 ,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 基 金 投 资于 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因 素 产 生 波动 , 投 资 者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需 充 分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品 特 性 , 并承 担 基 金 投资 中 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因 素 对 证 券价 格 产 生 影响 而 形 成 的系 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 券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基 金 管 理实 施 过 程 中产 生 的 基 金管 理 风 险 ,开 放 式 基 金的 巨 额 赎 回 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包括指数投资风险、 杠杆机制风险、 折/ 溢价交易风险、 以及份 额 配对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单笔认/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50,000 元人民币。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11 月7 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7 年9 月 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 年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59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63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64 第九部分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65 第十部分


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7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8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8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8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业绩 ................................................... 9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97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9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4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105 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 107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8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 123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31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7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61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64 第二十八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70 第二十九部分


备查文件 .................................................. 171


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 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 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 金投资人自 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 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说明书 指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广发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3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16.标的指数 指深证100 价格指数 17.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广发深证 10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 份额。 其中, 广发 深证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 18.广发深证 100 份额 指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 份额 19.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指广发深证100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 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20.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指广发深证100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 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21.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本金 除 非 基 金 合 同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 对 于 广 发 深 证 100 A 份额而言,指1.00 元 22.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 指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 后)+3.5%” ,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以当年1 月1 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 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 同 生 效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4 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3.5%” 。 每份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 为基准进行计算,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 证广发深证100 A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 在 某 一 会 计 年 度 内 本 基 金 资 产 出 现 极 端 损 失 情况下,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可 能 会 面 临 无 法 取 得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的 风 险 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3.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自然人 25.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现 时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者 27.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的投资人 29.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 指基金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5 31.直销机构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33.基金销售网点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34.场外 指 不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而 通 过 自 身 的 柜 台 或 者 其 他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35.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和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36.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37.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 机 构 为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的机构 38.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登记结算系统 3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0.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1.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2.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 6 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43.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情况的账户 44.深圳证券账户 指 投 资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股票账户 (即A 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 45.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6.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7.基金募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8.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9.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50.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1.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52.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53.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间段 54.《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 7 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 销 售 机 构 业 务 规 则 等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和 实 施 细 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56.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为 58.份额配对转换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广 发 深 证 100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 方面 59.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每2 份广发深证1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申 请转换成1 份广发深证100 A 份额与 1 份广发 深证100 B 份额的行为 60.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每1 份广发深证100 A 份额与 1 份广发 深证100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2 份广发 深证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1.会员单位 指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员单位


8 62.上市交易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行为 63.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4.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65.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6.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行为 6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68.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广发深证 100 份 额、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 9 额)的10% 69.元 指人民币元 70.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约 71.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3.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数的数值 74.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5.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6.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0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 、设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6 、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 、联系人:段西军 8 、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 深 圳 市前 海 香 江 金融 控 股 集 团有 限 公 司 、康 美 药 业 股份 有 限 公 司和 广 州 科 技金 融 创 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1 、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 董事长, 博士, 高级经济师。 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 党委书记, 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 员,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三届理事会理事,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 上市咨询委员会委员, 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 广东省预算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 行规范组成员,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助理,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 工 作 部 副 部 长 , 中 国 银 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 副董事长, 学士,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 11 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 曾任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 董事, 硕 士, 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兼任广发控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副总经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 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戈俊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会计师, 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兼任南京烽 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财务部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 董事, 硕士, 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 总经理, 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深圳市金海马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妇联常委,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 广东省妇联副主席, 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 广东省 女企业家协会会长,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 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 南粤银行董事, 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 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 董事, 硕士, 副主任药师, 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常务副总 经理, 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 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 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全 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集团 机关党委 书记, 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 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 湖北 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 总经理、 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 总经理,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 场部总经理、 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 总经理、 助理总经理、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阳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12 董茂云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学术委员会主任, 兼任海尔施 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复旦大学兼职教授。 曾任复旦大学教授、 法律系副主任、 法 学院副院 长。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会计教授会理事、 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 常务理事、 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 东北制药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沈阳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 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 、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 监事 会主席, 硕士, 经济师。 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 广东发展 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 总行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 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 监事, 硕士, 高级涉外秘书, 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 主席、 副总经理。 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 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广州 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 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董事会秘 书。 吴晓辉先生: 监事, 硕士,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兼任广发基金 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 监事, 学士,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 曾任广州新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工程师。 刘敏女士: 监事, 硕士,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 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 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 总经理, 学士, 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13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 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经济师。 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 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 委员。 易阳方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兼任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广发聚丰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创新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 核委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先生 : 督察长, 博士。 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先生: 副总经理, 博士,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原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 产品设计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 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高级工程师。 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员 会委员。 曾在水利部、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 副总经理, 硕士, 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曾任中国农业 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 监察局科员, 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 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4 、基金经理 罗国庆先生, 经济学硕士, 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 曾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研究员,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设计研究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及量化研 究员。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副总经理、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10 月13 日起任职) 、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自 14 2015 年10 月13 日起任职) 、 广发中证全指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7 月 31 日起任职) 、广发中证全指建筑材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8 月 2 日起任职) 、 广发中证全指家用电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9 月13 日起任职) 。 历任基金经理:陆志明,任职时间为 2012 年 5 月 7 日至 2016 年 7 月 28 日 ;陈盛业,任 职时间为 2013 年9 月9 日至2014 年 4 月1 日; 魏军, 任职时间为 2014 年4 月1 日至2016 年 1 月18 日。 5 、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副总经理朱平先生、 权益 投 资 一 部 总经 理 李 巍 先生 和 研 究 发展 部 总 经 理孙 迪 先 生 等成 员 组 成 ,朱 平 先 生 担任 投 委 会 主 席。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女士、 债券投资部总经理谢军先生、 现 金 投 资 部总 经 理 温 秀娟 女 士 、 债券 投 资 部 副总 经 理 代 宇女 士 和 固 定收 益 研 究 部副 总 经 理 韩 晟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四、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及 限 制 进 行 基 金 资 产 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 环境、 内部控制措施等。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绩效评估 考核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员工保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 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16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 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 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 四道监控防线。





1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 托 管 人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成 立 于1954 年10 月 , 是 一 家 国 内 领 先 、 国 际 知 名 的 大 型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部 设 在 北 京 。 本 行 于2005 年10 月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股 票 代 码 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 2017 年6 月 末 , 本 集 团 资 产 总 额216,920.67 亿 元 , 较 上 年 末 增 加7,283.62 亿元, 增幅3.47% 。 上 半 年 , 本 集 团 实 现 利 润 总 额1,720.93 亿 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1.30% ;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3.81% 至1,390.09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年,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100余项重要奖项。 荣获 《欧洲 货 币 》 “2016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 , 《 环 球 金 融 》 “2016 中 国 最 佳 消 费 者 银 行 ” 、 “2016 亚太 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 , 《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 , 《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 佳 大 型 零 售 银 行 奖 ” 及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 年 度 最 具 社 会 责 任 金 融 机 构 奖 ” 。 本 集 团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2016 年 “ 世 界 银 行1000 强 排 名 ” 中 , 以 一 级 资 本 总 额 继 续 位列全球第2;在美国《财富》2016年世界500强排名第22位。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 资 产 市 场 处 、 理 财 信 托 股 权 市 场 处 、QFII 托 管 处 、 养 老 金 托 管 处 、 清 算 处 、 核 算 处 、 18 跨 境 托 管 运 营 处 、 监 督 稽 核 处 等10 个 职 能 处 室 , 在 上 海 设 有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上 海 备 份 中心, 共有员工220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 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 伟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 分 行 、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任 职 , 并 在 总 行 公 司 业 务 部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 授 信 审 批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其 拥 有 八 年 托 管 从 业 经 历 , 熟 悉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务管理经验。 龚 毅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国 际 部 、 营 业 部 并 担 任 副 行 长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集 团 客 户 业 务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 绍 平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投 资 部 、 委 托 代 理 部 、 战 略 客 户 部 , 长 期 从 事 客 户 服 务 、 信 贷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 期 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 玎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 长 期 从 事 海 外 机 构 及 海 外 业 务 管 理 、 境 内 外 汇 业 务 管 理 、 国 外 金 融 机 构 客 户 营 销 拓 展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R)QFII 、 (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 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759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 19 国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 同 。 中 国 建 设银行连续11年获得 《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 中 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最佳托管专家 ——QFII” 等奖项, 并在2016年被 《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建 设 银 行 严格 遵 守 国 家有 关 托 管 业务 的 法 律 法规 、 行 业 监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 察, 确 保 业 务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 金 财产的安全 完 整 , 确 保有 关 信 息 的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及时 , 保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行 设 有 风 险与 内 控 管 理委 员 会 , 负责 全 行 风 险管 理 与 内 部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制 工 作 进 行检 查 指 导 。资 产 托 管 业务 部 配 备 了专 职 内 控 合规 人 员 负 责托 管 业 务 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 产 托 管 业务 部 具 备 系统 、 完 善 的制 度 控 制 体系 , 建 立 了管 理 制 度 、控 制 制 度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作 流 程 , 可以 保 证 托 管业 务 的 规 范操 作 和 顺 利进 行 ; 业 务人 员 具 备 从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实 行 复 核 、审 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 实 行 集中 控 制 , 业务 印 章 按 规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账 户 资 料 严格 保 管 , 制约 机 制 严 格有 效 ; 业 务操 作 区 专 门设 置 , 封 闭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业 务 信 息 由专 职 信 息 披露 人 负 责 ,防 止 泄 密 ;业 务 实 现 自动 化 操 作 ,防 止 人 为 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运 作基 金 进 行 监督 的 方 法 和程 序 (一)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法 》 及 其 配套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监 督 所托 管 基 金 的投 资 运 作 。利 用 自 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 管 理 人 运 作基 金 的 投 资比 例 、 投 资范 围 、 投 资组 合 等 情 况进 行 监 督 。在 日 常 为 基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金 清 算 和 核算 服 务 环 节中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发 送的 投 资 指 令、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各 基 金 20 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 工 作 日按 时 通 过 新一 代 托 管 应用 监 督 子 系统 , 对 各 基金 投 资 运 作比 例 控 制 等情 况 进 行 监 控 , 如发 现 投 资 异常 情 况 ,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进 行 风 险 提示 , 与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情 况 核 实 ,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 据 基 金投 资 运 作 监督 情 况 , 定期 编 写 基 金投 资 运 作 监督 报 告 , 对各 基 金 投 资运 作 的 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 过 技 术或 非 技 术 手段 发 现 基 金涉 嫌 违 规 交易 , 电 话 或书 面 要 求 基金 管 理 人 进行 解 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1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机 构 1、直销机构 本 公 司 通 过在 广 州 、 北京 、 上 海 设立 的 分 公 司及 本 公 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为 投 资 者 办理 本 基 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本 公 司网 上 交 易 系统 办 理 本 基金 的 开 户 、认 购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细 则 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22 联系人:郭明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 公 地 址 :广 东 省 广 州天 河 北 路 大都 会 广 场 5、18 、19 、36 、38 、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4)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23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9)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24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0)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1)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联系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12)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25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13)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14)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010-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15)名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客服电话:400-83-96699(全国) ,020-96699(广州) 联系人:张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公司网站:www.gzcb.com.cn (16)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26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3 楼个人业务部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86775337 客服电话:96400,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7)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 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8)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19)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27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20)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21)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22)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3)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4)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5)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6)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2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7)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28)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9)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王炜哲


30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30)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31)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32)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33)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31 法定代表人:谢 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4)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35)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6)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32 (37)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38)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9)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40)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33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41)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42)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43)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3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44)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45)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46)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7)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35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48)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49)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50)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36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51)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浙江) ,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52)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53)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54)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18、19 层


37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55)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56)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57)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38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58)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59)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60)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61)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39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62)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63)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64)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40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5)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66)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67)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68)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41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69)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70)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71)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400-871-8880


42 传真:0871-3578827 公司网站:www.hongtastock.com (72)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73)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74)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75)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43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76)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77)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78)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 :


杨莉娟


44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79)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80)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81)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82)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45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83)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84)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85)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46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85)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86)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7)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47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88)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89)名称: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90)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91)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4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92)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93)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新华1949 产业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94)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11-B, 名义层 11-A,8-B4,9-B、 C


49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95)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021-8013382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96)公司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97)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50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98)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99)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00)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51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101)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02)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 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业务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热线: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103)名称: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104)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52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05)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法 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106)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07)名称: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53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108)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A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109)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110)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4 (111)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2)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13)名称: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14)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55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115)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116)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6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17)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56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118) 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联系电话:010-88066632 业务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热线: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9) 名称: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 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联系电话:021-33355392 业务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热线:400-876-5716 公司网址:www.cmiwm.com


(120) 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联系电话:0755-29330502 客服热线:400-9302-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57 (121) 名称: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龙源通惠大厦)501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孟令双 联系电话:15301307396 业务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热线:4001-500-882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有 关法 律 、 法 规的 要 求 , 选择 其 他 符 合要 求 的 机 构代 理 销 售 本基 金 , 并及时公告。 二、注 册 登记 机 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崔巍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三、律 师 事务 所 和 经 办律 师 名称: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15-18层 负责人:牟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020-366857289


经办律师:刘智、陈琛 联系人:牟晋军


58 四、会 计 师事 务 所 和 经办 注 册 会 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 卢伯卿 联系人: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洪锐明、江丽雅


59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分 类 与 净 值计 算 规 则 一 、 基 金 份额 结 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广发深 证100 份额” ) 、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即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 与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即 “广发深证100 B 份额” ) 。 其中,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 、 基 金 份额 的 自 动 分离 与 分 拆 规则


本 基 金 通 过场 外 、 场 内两 种 方 式 公开 发 售 。 基金 发 售 结 束后 , 场 外 认购 的 全 部 基金 份 额 将确认为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 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 根据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比例,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 的份额占比为 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广发深证 100 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 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 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广发深证 100 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按 1:1 的 比例分拆成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申请合并为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场外申购的广发深 证 100 份额不进行分 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广发深证 100 份额跨系统转 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 者可按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合并为广发深证100 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不进行自动 分离。 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按1:1 的比例分拆为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60 三 、 广 发 深证 100 A 份额 和 广 发 深证 100 B 份额 的 净 值 计算 规 则 根据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 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 本 基 金 的存 续 期 内 ,本 基 金 将 在每 个 工 作 日按 《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净 值 计 算 规则 对 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的本金及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 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 将剩余净资产计为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规则如下: 1.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3.5% ”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 机 构 人 民 币一 年 期 存 款基 准 利 率 为准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所在 年 度 的 年基 准 收 益 率为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中国 人 民 银 行公 布 的 金 融机 构 人 民 币一 年 期 存 款基 准 利 率 (税 后 )+3.5% ” 。 年 基 准 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 在进行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的本金及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净资产。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 益按依据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 每 2 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 1 份广 发 深证 100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 在 本 基 金的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日 所 在会 计 年 度 或存 续 的 某 一完 整 会 计 年度 内 , 若 未发 生 基 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 至 计 算 日或 该 会 计 年度 年 初 至 计算 日 的 实 际天 数 计 算 ;若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 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 61 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 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 、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计 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广 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1. 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广发深证1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 t R NAV A ? ? ? 1 5 . 0 5 . 0 100 A B NAV NAV NAV ? ? ?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 T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 日}; 100 NAV 为T日每 份广发深证 10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NAV 为 T 日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B NAV 为 T 日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约定 年基准收益率。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62 T 日的广发深证 10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3 第 七 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于2012 年2 月15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字[2012]200 号 文核准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12年3月27日至2012年4月26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64 第 八 部分


基金合 同 的生 效 一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时 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5 月 7 日生效, 自该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 基 金 存续 期 内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数 量 和 资金 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 工 作 日 出 现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告 并 提 出 解决 方 案 , 如转 换 运 作 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5 第九部分


广发深证100 A 份 额 与广 发 深 证100 B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一 、 上 市 交易 的 基 金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二 、 上 市 交易 的 地 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 上 市 交易 的 时 间 2012 年6 月12 日。


四 、 上 市 交易 的 规 则 1.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 、 上 市 交易 的 费 用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办理。


66 六 、 上 市 交易 的 行 情 揭示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 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前一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 、 上 市 交易 的 停 复 牌、 暂 停 上 市、 恢 复 上 市和 终 止 上 市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相 关法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 会 及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对 基 金上 市 交 易 的规 则 等 相 关规 定 内 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7 第十部分


广发深证100 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广发深证100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 与赎回。 一 、 广 发 深证 100 份 额的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1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 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的销售网点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 招 募 说 明书 或 其 他 相关 公 告 中 列明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情 况 变 更 或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 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 ) 代 销机 构 : 经 本公 司 委 托 ,具 有 销 售 本基 金 资 格 的商 业 银 行 或其 他 机 构 的 营 业 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2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 法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 会 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广发深证 100 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68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5 月 7 日正 式生效;于 2012 年 6 月 12 日 开始办理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 赎 回 或 者 转换 。 投 资 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申 请的,其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 即 按 照 投资 人 认 购 、申 购 的 先 后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办理广发深证100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 查 询 申 请的 确 认 情 况。 基 金 销 售机 构 对 申 购、 赎 回 申 请的 受 理 并 不代 表 申 请 一定 成 功 , 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69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 不 成 功 或 无效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管 理 人 指 定的 代 销 机 构将 投 资 人 已缴 付 的 申 购款 项 退 还 给 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场外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000 元人民币。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 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3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市 场 情况 , 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情 况 下 , 调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场外申购费率 本 基 金 对 申购 设 置 级 差费 率 。 投 资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笔 申 购 , 适用 费 率 按 单笔 分 别 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申 购 费 用 由投 资 人 承 担, 在 投 资 人申 购 基 金 份额 时 收 取 ,不 列 入 基 金财 产 , 主 要用 于 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场外赎回费率 赎 回 费 用 由赎 回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承担 , 在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赎 回 基 金 份额 时 收 70 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 回 费 率 随赎 回 基 金 份额 持 有 年 限的 增 加 而 递减 。 通 过 场外 认 购 、 申购 的 投 资 者其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以份 额 实 际 持有 期 限 为 准; 从 场 内 转托 管 至 场 外的 基 金 份 额, 从 场 外 赎回 时 , 其 持 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N<1 年 0.5% 1≤N<2 年 0.25% N≥2 年 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 金 促 销 计划 , 针 对 以特 定 交 易 方式( 如 网 上交 易 、 电 话交 易 等) 等进 行 基 金 交易 的 投 资 人定 期 或 不 定 期地 开 展 基 金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活 动 期 间 ,按 相 关 监 管部 门 要 求 履行 必 要 手 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 、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广发深证100 份额申购份额的 计算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净值为 1.08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85=91,073.02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1.2%, 假设申购当 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为1.085 元,则可得到 91,073.02 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 (2)广发深证100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71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 万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是 1.07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078=107,800.00 元 赎回费用 =107,800.00×0.5% = 539.00 元 净赎回金额 =107,800.00-539.00=107,261.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未满 1 年) , 假设赎回当日广发深证100 份额 净值是1.078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7,261.00 元。 (3)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的计算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 入 , 由 此产 生 的 收 益或 损 失 由 基金 财 产 承 担。T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在 当 天 收 市后 计 算 , 并 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 位 为 份 。申 购 份 额 按四 舍 五 入 方法 , 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 两位 , 由 此 产生 的 收 益 或损 失 由 基 金 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单位 为 元 。 赎回 金 额 计 算结 果 均 按 四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广发深证 100 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广发深证 100 份额。 投资者赎回广发深证 100 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范 围 内 , 对上 述 注 册 登记 办 理 时 间进 行 调 整 ,但 不 得 实质影响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72 理人网站公告。


二 、 广 发 深证 100 份 额的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广发深证 100 份额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 回业务。 1 、场内申购、赎回的场所 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 2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 资 人 通 过场 内 申 购 、赎 回 应 使 用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 开立 的 人 民 币 普 通 股票 账 户 或 证券 投 资 基 金账 户 ( 账 户开 立 的 具 体事 项 参 见 本基 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认 购 开户相关内容) 。 3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的 正 常交 易 日 的 交易 时 间 , 但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广发深证 100 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将 视 情 况 对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 施 日 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赎回,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开 始 与 赎 回开 始 时 间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申 购、 赎 回 开 放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赎 73 回 或 者 转 换。 投 资 人 在基 金 合 同 约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 、 赎回 或 转 换 申请 的 , 其 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4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申 购 、 份 额赎 回 ” 原 则, 即 申 购 以金 额 申 请 ,赎 回 以 份 额申 请 , 申 购和 赎 回 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前撤销, 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时 , 需 遵 守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的 相 关业 务 规 则 。若 相 关 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基 金运 作 的 实 际情 况 依 法 对上 述 原 则 进行 调 整 。 基金 管 理 人 必须 在 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场内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人需 遵 循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场 内 申 购 赎回 相 关 业 务规 则 , 在 开放 日 的 具 体业 务 办 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提交 申 购 申 请时 须 按 销 售机 构 规 定 的方 式 备 足 申购 资 金 , 投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 询 申 请 的确 认 情 况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对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受 理 并 不 代表 申 请 一 定成 功 , 而 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 的 范 围内 , 本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可 根 据 业务 规 则 , 对上 述 业 务 办理 时 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额 缴 款 方 式, 若 申 购 资金 在 规 定 时间 内 未 全 额到 账 则 申 购不 成 功 。 若申 购 不 74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6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办理场内申购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 ) 基 金管 理 人 、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或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可 根 据 市场 情 况 , 在 不 违 反 相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前 提下 , 调 整 上述 限 制 。 基金 管 理 人 必须 在 调 整 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7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场内申购费率 投资人场内申购费率为零。 申 购 费 用 由投 资 人 承 担, 在 投 资 人申 购 基 金 份额 时 收 取 ,不 列 入 基 金财 产 , 主 要用 于 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场内赎回费率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 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 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赎 回 费 用 由赎 回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承担 , 在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赎 回 基 金 份额 时 收 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 金 促 销 计划 , 针 对 以特 定 交 易 方式( 如 网 上交 易 、 电 话交 易 等) 等进 行 基 金 交易 的 投 资 人定 期 或 不 定 期地 开 展 基 金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活 动 期 间 ,按 相 关 监 管部 门 要 求 履行 必 要 手 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 、场内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广发深证100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75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 申 购 份 额 计算 结 果 保 留到 整 数 位 ,整 数 位 后 小数 部 分 的 份额 对 应 的 资金 返 还 至 投资 人 资 金账户。 例: 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0 元申购广发深证100 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 , 假设申购当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为 1.08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 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 )=98,814.23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85=91,073.0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1,073 份,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1,073×1.085=98,814.21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4.21 -1,185.77=0.02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从场内申购广发深证 100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为 1.085 元,则其可得到广发深证 100 份额91,073 份,退款 0.02 元。 (2)广发深证100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从场内赎回 10 万份 广发深证 100 份额,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是1.07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78=107,800.00 元 赎回费用=107,800.00×0.5% = 539.00 元 净赎回金额=107,800.00-539.00=107,261.00 元 即: 投资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 10 万份广发深证100 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广发深 76 证100 份额净值是1.07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7,261.00 元。 9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10 、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 有关 业 务 规 则。 若 相 关 法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 会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或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三 、 拒 绝 或暂 停 申 购 的情 形 及 处 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接 受某 笔 或 某 些申 购 申 请 可能 会 影 响 或损 害 现 有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 5. 基 金 资 产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 找 到合 适 的 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 能 对 基金 业 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除第 4 项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体 上 刊 登 暂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人 的 申 购 申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四 、 暂 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的 情 形 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7 发 生 上 述 情形 且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当 日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已 接 受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足 额 支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付 , 应 将 可支 付 部 分 按单 个 账 户 申请 量 占 申 请总 量 的 比 例分 配 给 赎 回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延 期 支 付 ,并 以 后 续 开放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依 据 计 算 赎回 金 额 。 若连 续 两 个 或 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广发深证 100 份额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五 、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及处 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 内的 广 发 深 证100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 包 括 广 发 深 证100 份 额 、 广 发 深 证100 A 份 额 和 广 发 深 证100 B 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 额赎 回 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而 进 行 的 财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不 低 于 上 一开 放 日 基 金总 份 额 ( 包括 广 发 深 证100 份 额 、广 发 深 证100 A 份额和广 发深证100 B份额) 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户 赎 回 申 请量 占 赎 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 确 定 当日 受 理 的 赎回 份 额 ; 对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可以 选 择 延 期赎 回 或 取 消赎 回 。 选 择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放 日 继 续 赎回 , 直 到 全部 赎 回 为 止; 选 择 取 消赎 回 的 , 当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销 。 延 期 的赎 回 申 请 与下 一 开 放 日赎 回 申 请 一并 处 理 , 无优 先 权 并 以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 础计 算 赎 回 金额 , 以 此 类推 , 直 到 全部 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 人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 未 能赎 回 部 分 作自 动 延 期 赎回 处 理 。 部分 顺 延 赎 回不 受 单 笔 赎 78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 场内 赎 回 申 请按 照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相应 规 则 进 行处 理 ; 基 金转 换 中 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 暂停赎回: 广发深证100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广发深证100份额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延 期 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邮 寄 、 传 真或 者 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六 、 暂 停 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和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的 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暂 停 申 购 或赎 回 情 况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当 日 应 立即 向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 在 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广发深证 10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广发深证 10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广发 深证 10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 七 、 基 金 的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广发深证 100 份额与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 且由 同 一 注 册登 记 机 构 办理 注 册 登 记的 其 他 基 金之 间 的 转 换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取 一 定 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届 时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及 本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79 八 、 定 期 定额 投 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定期定额 投 资 计 划 时可 自 行 约 定每 期 扣 款 金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不 低 于 基 金管 理 人 在 相关 公 告 或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80 第十一部分


基金 份 额的 登 记 、 转托 管 及 其 他业 务 一 、 基 金 份额 的 登 记 1. 本 基 金 的份 额 采 用 分系 统 登 记 的原 则 。 场 外认 购 、 申 购或 通 过 跨 系统 转 登 记 从场 内 转 入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以及场内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从场外转入的广发深 证100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并为广发深 证100 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广发深证 100 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 办 理 跨 系 统转 托 管 后 通过 跨 系 统 转托 管 转 至 证券 登 记 结 算系 统 , 经 过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进 行 申 请按 1:1 比例分拆为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后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二 、 系 统 内转 托 管 1. 系 统 内 转托 管 是 指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将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在注 册 登 记 系统 内 不 同 销售 机 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场 内赎回或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 易单元)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 、 跨 系 统转 托 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广发深证 100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81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四 、 基 金 的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易 过 户 是 指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受 理继 承 、 捐 赠和 司 法 强 制执 行 而 产 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注 册 登 记 机构 认 可 、 符合 法 律 法 规的 其 它 非 交易 过 户 。 无论 在 上 述 何种 情 况 下 ,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法 的 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 基金 会 或 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 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 他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 必须 提 供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要 求 提 供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 请按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的规 定 办 理 ,并 按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规 定 的 标 准 收费。 五 、 基 金 的冻 结 和 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只 受理 国 家 有 权机 关 依 法 要求 的 基 金 份额 的 冻 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 册 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六 、 如 遇 法律 法 规 及 注册 登 记 机 构、 证 券 交 易所 相 关 规 则等 发 生 变 动, 本 基 金 的转 托 管 、 非 交 易 过 户、 冻 结 与 解冻 的 相 关 规则 将 相 应 调整 。


82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 份额 配 对 转 换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 、 份 额 配对 转 换 是 指本 基 金 的 广发 深 证 100 份 额 与 广 发深 证 100 A 份 额 、 广 发深 证 100 B 份 额 之 间的 配 对 转 换, 包 括 分 拆和 合 并 两 个方 面 。 1. 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一份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行为。 2. 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一份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申请转换成两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 、 份 额 配对 转 换 的 业务 办 理 机 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 金 投 资 人应 当 在 份 额配 对 转 换 业务 办 理 机 构的 营 业 场 所或 按 其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 基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或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情 况 变 更或 增 减 份 额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 、 份 额 配对 转 换 的 业务 办 理 时 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 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 份 额 配 对 转换 的 业 务 办理 日 为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日 ( 基金 管 理 人 公告 暂 停 份 额配 对 转 换时除外)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更 改 或实 际 情 况 需要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对 份额 配 对 转 换业 务 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 、 份 额 配对 转 换 的 原则 1. 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83 2. 申请分拆为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 的场内份 额必须是偶数。 3. 申请合并为广发深证 100 份额 的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必须 同时 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广发深证 100 份 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 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或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可 视 情况 对 上 述 规定 作 出 调 整, 并 在 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 、 份 额 配对 转 换 的 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 、 暂 停 份额 配 对 转 换的 情 形 1.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继 续接 受 份 额 配对 转 换 可 能损 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时 决 定 暂停 份 额 配对转换的情形。 2. 其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角度,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3.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 基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 份 额配 对 转 换 业务 办 理 机 构因 异 常 情 况无 法 办 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前 述 情形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至 少 一 家指 定 媒 体 刊登 暂 停 份 额配 对 转 换 业务 的 公 告。 在 暂 停 份 额配 对 转 换 的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 恢复 份 额 配 对转 换 业 务 的办 理 ,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 份 额 配对 转 换 的 业务 办 理 费 用 投 资 人 申 请办 理 份 额 配对 转 换 业 务时 , 份 额 配对 转 换 业 务办 理 机 构 可酌 情 收 取 一定 的 佣 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84 第 十三部分


基金 的 投资 一 、 投 资 目标 本 基 金 采 用指 数 化 投 资方 式 , 通 过严 格 的 投 资程 序 约 束 和数 量 化 风 险管 理 手 段 ,力 争 控 制 本 基 金 的净 值 增 长 率与 业 绩 比 较基 准 之 间 的日 均 跟 踪 偏离 度 小 于 0.35% , 年 跟踪 误 差 不 超 过4% ,实现对深证100 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 、 投 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新 股 ( 一 级市 场 初 次 发行 或 增 发 ) 、 债 券 ( 包括 国 债 、 金融 债 、 企 业债 、 公 司 债、 央 行 票 据、 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 、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深证 100 指数成份 股 和 备 选 成份 股 的 资 产不 低 于 股 票资 产 的 90%,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本基 金 投 资 其他 品 种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 、 投 资 理念 本 基 金 以 跟踪 标 的 指 数为 基 本 原 则, 进 行 被 动式 指 数 化 长期 投 资 , 为投 资 者 提 供一 个 投 资深证 100 指数的有效投资工具,谋求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回报。 四 、 投 资 策略 本 基 金 为 指数 型 基 金 ,主 要 采 用 完全 复 制 法 ,即 按 照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的 构 成 及 其权 重 构 建 指 数 化 投资 组 合 , 并根 据 标 的 指数 成 份 股 及其 权 重 的 变动 进 行 相 应的 调 整 。 当成 份 股 发 生 调 整 和 成 份股 发 生 分 红 、 增 发 、 配股 等 行 为 时, 或 因 基 金的 申 购 和 赎回 等 对 本 基金 跟 踪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效 果 可 能 带来 影 响 时 ,或 因 某 些 特殊 情 况 导 致流 动 性 不 足时 , 或 因 其他 原 因 导 致 无 法 有 效 复制 和 跟 踪 标的 指 数 时 ,基 金 管 理 人会 对 实 际 投资 组 合 进 行适 当 调 整 ,以 便 实 现 对 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 资产配置策略


85 本 基 金 以 追求 标 的 指 数长 期 增 长 的稳 定 收 益 为宗 旨 , 在 降低 跟 踪 误 差和 控 制 流 动性 风 险 的双重约束下构建指数化的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深证 100 指数成份 股 和 备 选 成份 股 的 资 产不 低 于 股 票资 产 的 90%,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 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的构建 本 基 金 主 要采 取 完 全 复制 标 的 指 数的 方 法 , 按照 标 的 指 数成 份 股 的 构成 及 其 权 重构 建 指 数 化 投 资 组合 。 但 是 当基 金 管 理 人预 期 标 的 指数 成 份 股 将调 整 , 或 由于 标 的 指 数成 份 股 发 生 分 红 、 增 发、 配 股 等 行为 , 或 由 于成 份 股 出 现停 牌 限 制 、流 动 性 问 题等 可 能 影 响跟 踪 效 果 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 以实现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股票组合的调整 1 )股票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的指数型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及 其 权 重 的 变动 而 进 行 相应 调 整 。 同时 , 本 基 金还 将 根 据 法律 法 规 中 的投 资 比 例 限制 、 申 购 赎 回 变 动 情 况、 配 股 增 发因 素 等 变 化, 对 股 票 投资 组 合 进 行适 时 调 整 ,以 保 证 基 金净 值 增 长 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2 )股票组合调整方法 ①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深证 100 指数对其 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 应的定期跟踪调整。由于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的定期调整定于每年 1 月和 7 月的 第一个交易 日实施, 通常在前一年的 12 月和当年的 6 月的第二个完整交易周的第一个交易日提前公布样 本 调 整 方 案, 所 以 本 基金 指 数 化 投资 组 合 的 调整 期 间 原 则上 定 为 : 每年 一 月 和 七月 的 调 整 方 案公布日至指数正式调整日之前。 本基金将按照深证 100 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 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②不定期调整


A.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 权重新 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深证 100 指数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 86 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B. 若 个 别 成份 股 因 停 牌、 流 动 性 不足 或 法 规 限制 等 因 素 ,使 得 本 基 金无 法 按 照 其所 占 标 的 指 数 权 重进 行 购 买 时, 本 基 金 将综 合 考 虑 跟踪 误 差 最 小化 和 投 资 者利 益 , 对 投资 组 合 进 行 相应调整。


C. 本 基 金 将根 据 申 购 、赎 回 情 况 对投 资 组 合 的影 响 , 以 有效 跟 踪 标 的指 数 为 目 的, 对 投 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D. 针 对 我 国证 券 市 场 新股 发 行 制 度的 特 点 , 本基 金 将 参 与一 级 市 场 新股 认 购 , 由此 得 到 的非成份股将在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E. 其 他 影 响指 数 复 制 的因 素 , 本 基金 可 以 根 据实 际 情 况 ,结 合 以 往 经验 , 在 跟 踪误 差 最 小化的条件下,对本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 (3)投资组合绩效评估 本 基 金 对 标的 指 数 的 跟踪 目 标 是 :力 争 控 制 本基 金 的 净 值增 长 率 与 业绩 比 较 基 准之 间 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 基 金 跟 踪 偏离 度 和 跟 踪误 差 超 过 了上 述 范 围 ,基 金 管 理 人应 采 取 合 理措 施 , 避 免跟 踪 偏 离 度 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五 、 标 的 指数 与 业 绩 比较 基 准 1.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 100 价格指数。 如果深证 100 价格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深证 100 价格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 更名除外)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深证 100 价格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 证 券 市 场上 有 代 表 性更 强 、 更 合适 投 资 的 指数 推 出 , 本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依 据 审慎 性 原 则 , 在 充 分 考 虑持 有 人 利 益并 履 行 适 当程 序 的 前 提下 , 更 换 本基 金 的 标 的指 数 和 投 资对 象 , 并 依 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2.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95%×深证 100 价格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 本基金以 深证 100 价格指数为标的指数,但由于相关法规的要求,本基金投资股票的资 产 不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95% , 且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因此,选用“95%×深证 100 价格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作 87 为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有效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业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如 果 今 后 法律 法 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有 更 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场 普 遍 接 受的 业 绩 比 较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市 场 上 出 现更 加 适 合 用于 本 基 金 的业 绩 基 准 的股 票 指 数 时, 本 基 金 可以 在 与 本 基 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本 基 金 由 于上 述 原 因 变更 标 的 指 数和 业 绩 比 较基 准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于变 更 前 在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 、 风 险 收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完全 复 制 指 数的 股 票 型 基金 , 具 有 较高 风 险 、 较高 预 期 收 益的 特 征 , 其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益 高 于 货 币市 场 基 金 、债 券 型 基 金和 混 合 型 基金 。 从 本 基金 所 分 离 的两 类 基 金 份 额来看,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具有 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 、 投 资 决策 依 据 和 决策 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以 及 标的 指 数 的 相关 规 定 是 基金 管 理 人 运用 基 金 财 产的 决 策 依据。 2. 投资管理体制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实 行 投 资决 策 委 员 会领 导 下 的 基金 经 理 负 责制 。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负责 决 定 有 关 标 的 指数 重 大 调 整的 应 对 决 策、 其 他 重 大组 合 调 整 决策 以 及 重 大的 单 项 投 资决 策 。 基 金 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 投资管理程序 (1) 研究: 数量投资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 的研究成果, 开展指数跟踪、 成份股公司行为 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成份股流动性分析、 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数量投资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 项 时 召 开 投资 决 策 会 议, 决 策 相 关事 项 。 基 金经 理 根 据 投资 决 策 委 员会 的 决 议 ,进 行 基 金 投 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构建: 根据标的指数, 结合研究报告, 基金经理根据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构建投 88 资 组 合 。 在追 求 跟 踪 偏离 度 和 跟 踪误 差 最 小 化的 前 提 下 ,基 金 经 理 将采 取 适 当 的方 法 , 提 高 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 供 相 关 的 绩效 评 估 报 告。 绩 效 评 估能 够 确 认 组合 是 否 实 现了 投 资 预 期、 组 合 误 差的 来 源 及 投 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总结和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根据标的指数的变动, 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流动 性 状 况 、 基金 申 购 和 赎回 的 现 金 流量 情 况 以 及组 合 投 资 绩效 评 估 的 结果 等 , 对 投资 组 合 进 行 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 金 管 理 人在 确 保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的 前 提下 , 有 权 根据 环 境 变 化和 实 际 需 要对 上 述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八 、 投 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其中投资于深证 100 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规 对 本 基 金合 同 约 定 投资 组 合 比 例限 制 进 行 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 的 规 定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本 基 金 , 则本 基 金 在 履行 相 关 程 序后 投 资 不 再 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置 改 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89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运 用 基 金 财产 买 卖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及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人 或 者 与 其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 公 司 发行 的 证 券 或者 承 销 期 内承 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 事其 他 重 大 关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优 先的 原 则 , 防范 利 益 冲 突, 符 合 国 务院 证 券 监 督管 理 机 构 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 、 基 金 管理 人 代 表 基金 行 使 股 东权 利 的 处 理原 则 及 方 法 1. 基 金 管 理人 按 照 国 家有 关 规 定 代表 基 金 独 立行 使 股 东 权利 , 保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 过 关联 交 易 为 自身 、 雇 员 、授 权 代 理 人或 任 何 存 在利 害 关 系 的第 三 人 牟 取任 何 不 当利益。 十 、 基 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90 十 一 、 基 金投 资 组 合 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12 月4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9 月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一)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89,946,591.49 92.90 其中:股票 89,946,591.49 92.90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金合计 6,687,520.87 6.91 7 其他资产 186,394.04 0.19 8 合计 96,820,506.40 100.00 ( 二)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股 票 投 资 组合 (1) 积 极 投 资 按行 业 分 类 的股 票 投 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91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11,251.03 0.2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31,093.44 0.03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776.05 0.01 S 综合 - - 合计 255,120.52 0.26 (2) 指 数 投 资 按行 业 分 类 的股 票 投 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210,281.56 2.29 B 采矿业 445,392.00 0.46 C 制造业 53,865,100.93 55.89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1,385,661.64 1.44 F 批发和零售业 1,682,372.40 1.7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19,920.00 0.2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92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778,158.17 8.07 J 金融业 11,470,045.09 11.90 K 房地产业 5,248,696.06 5.4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47,447.00 1.4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984,915.83 2.0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581,388.42 1.64 S 综合 472,091.87 0.49 合计 89,691,470.97 93.07 (3)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 港股通投 资股 票 投 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 三)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股 票投 资 明 细 (1 ) 期 末积 极 投 资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股 票 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2900 哈三联 1,983 83,087.70 0.09 2 002901 大博医疗 1,834 49,206.22 0.05 3 300700 岱勒新材 833 43,440.95 0.05 4 002893 华通热力 1,176 31,093.44 0.03 5 002906 华阳集团 1,728 23,656.32 0.02 (2 )期末 指 数 投 资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股 票 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0333 美的集团 120,288 5,315,526.72 5.52 2 000651 格力电器 129,922 4,924,043.80 5.11 3 000725 京东方A 676,957 2,978,610.80 3.09 4 000002 万 科A 111,266 2,920,732.50 3.03 5 000858 五 粮 液 50,649 2,901,174.72 3.01 6 002415 海康威视 86,956 2,782,592.00 2.89


93 7 000001 平安银行 230,109 2,556,510.99 2.65 8 300498 温氏股份 102,756 2,210,281.56 2.29 9 000063 中兴通讯 64,696 1,830,896.80 1.90 10 002304 洋河股份 15,575 1,580,862.50 1.64 ( 四)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五)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 排名的 前 五名 债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六)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 排名的 前 十名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贵 金 属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 八)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权 证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报 告期 末 本 基 金投 资 的 股 指期 货 交 易 情况 说 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十) 报 告期 末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国 债期 货 交 易 情况 说 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十一 ) 投资 组 合 报 告附 注 (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在 本 报 告 期 内 没 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 他 资 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153.0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0,217.36 3 应收股利 -


94 (4) 报 告 期 末 持有 的 处 于 转股 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 告 期 末 前十 名 股 票 中存 在 流 通 受限 情 况 的 说明 1 . 期 末 积极 投 资 前 五名 股 票 中 存在 流 通 受 限情 况 的 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002906 华阳集团 23,656.32 0.02 新股流通受限


2. 期 末指 数 投 资 前十 名 股 票 中存 在 流 通 受限 情 况 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4 应收利息 1,301.95 5 应收申购款 47,721.6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6,394.04


95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2017 年6 月30 日。 1 、 本 基 金 本 报告 期 单 位 基金 资 产 净 值增 长 率 与 同期 业 绩 比 较基 准 收 益 率比 较 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5.7 -2012.12 .31 -9.20% 1.19% -12.66% 1.29% 3.46% -0.10% 2013.1.1 -2013.12 .31 -4.20% 1.35% -4.64% 1.35% 0.44% 0.00% 2014.1.1 -2014.12 .31 29.47% 1.14% 30.69% 1.15% -1.22% -0.01% 2015.1.1 -2015.12 .31 16.02% 2.69% 20.73% 2.46% -4.71% 0.23% 2016.1.1 -2016.12 .31 -14.06% 1.73% -15.70% 1.57% 1.64% 0.16% 2017.1.1 -2017.6. 30 13.81% 0.77% 12.19% 0.79% 1.62% -0.02%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27.80% 1.68% 23.87% 1.59% 3.93% 0.09%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比较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96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 年5 月7 日至2017 年6 月30 日)


97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 、 基 金 资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值 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 金 应收 申 购 款 以及 其 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财 产以 基 金 名 义开 立 银 行 存款 账 户 , 以基 金 托 管 人的 名 义 开 立证 券 交 易 清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金 账 户 , 以基 金 托 管 人和 本 基 金 联名 的 方 式 开立 基 金 证 券账 户 , 以 本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债 券 托 管 账户 。 开 立 的基 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销 售 机 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 财产 的 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因 基 金 财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或 者 其他 情 形 而 取得 的 财 产 和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可 以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收 取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以及 其 他 基 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 同 基 金 财产 的 债 权 债务 , 不 得 相互 抵 销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其 自 有 资产 承 担 法 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散 、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 进行 清 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98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值 日 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 场 所的 正 常 营 业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 易 所 上市 的 权 益 类证 券 (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 易 所 挂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或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 事 件的 , 以 最 近交 易 日 的 市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发生 影 响 证 券价 格 的 重 大事 件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 股 票, 按 监 管 机构 或 行 业 协会 有 关 规 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 在交 易 所 市 场上 市 交 易 或挂 牌 转 让 的固 定 收 益 品种 (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99 5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 本 基 金投 资 股 指 期货 合 约 , 一般 以 估 值 当日 结 算 价 进行 估 值 , 估值 当 日 无 结算 价 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9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以 及监 管 部 门 有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明 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 ,应 立 即 通 知对 方 , 共 同查 明 原 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义 务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金 有 关 的 会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 论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 估值程序 1.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100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参 考 净 值 结果 发 送 基 金托 管 人 , 经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计 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 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广发深证1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 t R NAV A ? ? ? 1 5 . 0 5 . 0 100 A B NAV NAV NAV ? ? ?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 T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 日}; 100 NAV 为T日每 份广发深证 10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NAV 为 T 日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B NAV 为 T 日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约定 年基准收益率。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广发深证 10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101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确 保 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 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身 的 过 错 造成 差 错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的 , 过 错 的责 任 人 应 当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当 事 人( “受 损 方 ”)的 直 接 损 失按 下 述 “ 差错 处 理 原 则” 给 予 赔 偿, 承 担 赔 偿责 任。 上 述 差 错 的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 的 差错 , 若 系 同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 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力 原 因 造 成投 资 人 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他 差 错 , 因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当 事 人 承 担赔 偿 责 任 ,但 因 该 差 错取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 正 , 因 更 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 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 错责 任 方 未 及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差 错 ,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 且 有 协 助义 务 的 当 事人 有 足 够 的时 间 进 行 更正 而 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承 担 相 应 赔偿 责 任 。 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他 当 事 人 的 利益损失(“受损方”) , 则 差 错责 任 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102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 返 还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额 加 上 已 经获 得 的 不 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 人 应 为 基 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 管 理 人 追偿 , 如 果 因基 金 托 管 人过 错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托 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托管 人 之 外 的第 三 方 造 成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绝 进 行 赔 偿时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向 差 错 方 追偿 ; 追 偿 过程 中 产 生 的有 关 费 用 ,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 其 他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自 行 或 依 据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 对受 损 方 承 担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出 现 过 错 的当 事 人 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此 发 生 的 费用 和 遭 受 的 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 103 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 暂 停 估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 基 金 净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个 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净 值 计 算结 果 复 核 确认 后 发 送 给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 净值予以公布。 九 、 特殊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 不 可抗 力 原 因 ,或 由 于 证 券交 易 所 及 登记 结 算 公 司发 送 的 数 据错 误 , 或 国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市 场 规 则 变更 等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 金 资 产 估值 错 误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04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基 金 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益 、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和 其 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 费用 后 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 基 金 可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配 利 润 指 截至 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 基 金未 分 配 利 润与 未 分 配 利润 中 已 实 现收 益 的 孰低数。 三、收 益 分配 原 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广发深证 100 份 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105 第 十 八 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一 、 基 金 费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7.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8.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0.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 上 述 基金 费 用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在法 律 规 定 的范 围 内 参 照公 允 的 市 场价 格 确 定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时 从 其 规 定。 三 、 基 金 费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10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合同生效之日算起,收取标准和方法为: H=E ×0.02%/当年天数 H= 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E=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所 在季 度 的 指 数使 用 许 可 费, 按 实 际 计提 金 额 收 取, 不 设 下 限。 自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 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 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4. 除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和基 金 的 指 数使 用 许 可 费之 外 的 基 金费 用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根据 其 他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 不 列 入基 金 费 用 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或 未 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的 费 用 支 出或 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基 金 运 作 无关 的 事 项 发生 的 费 用 等不 列 入 基 金费 用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前所 发 生 的 信 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可 根据 基 金 发 展情 况 调 整 基金 管 理 费 率和 基 金 托 管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最 迟 于新 的 费 率 实施 日 2 日 前在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公 告。 六 、 基 金 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107 第十九部分


基金 份 额折 算 一 、 定 期 份额 折 算 在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 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 净值计算,对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2 份广发 深证 100 份额 将按 1 份广发深证100 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 持1:1 的比例。 对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2 月 31 日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本金 1.0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分配给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广发深证 10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将按 1 份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获得新增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广发深证 100 份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广发深 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分配。经 过上述份额折算,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 广发深证 100 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上一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08 5 . 0 5 . 0 100 A B NAV NAV NAV ? ? (1)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份 额数 ? ? 000 .0 1 - .5 0 100 100 前 前 后 A NAV NAV NAV ? ? ?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 ? 后 前 前 100 000 .0 1 NAV NAV NUM A A ? ? 其中: 前 A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参考净值 后 100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 (2)广发深证100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广发深证100 份额 ? ? 000 .0 1 - .5 0 100 100 前 前 后 A NAV NAV NAV ? ? ? 广发深证 10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 ? 后 前 前 100 100 000 .0 1 .5 0 NAV NAV NUM A ? ? ? 定期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 +广发深证 10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前 100 NAV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 后 100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 前 A NAV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参考净值 前 100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109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假设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为1.1898 元,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参 考净值为 1.0675 元, 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当天场外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 30 亿份、2 亿份、20 亿份、20 亿份。 ①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即20 亿份和32 亿份。 ②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 折算后持有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A 份额=20 亿份 ? ? 000 .0 1 - .5 0 100 100 前 前 后 A NAV NAV NAV ? ? ? =1.1898-0.5×(1.0675-1.0000)=1.1561 元 新增的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 ? 后 前 前 100 000 .0 1 NAV NAV NUM A A ? ? =2,000,000,000× (1.0675-1.0000)/1.1561=116,771,905.54 份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 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因此新增广发深证 100 份额为116,771,905 份; 持有的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为20 亿份。 ③广发深证 100 份额持有人 场 外 新 增 的 广 发 深 证 10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 后 前 前 100 100 000 .0 1 .5 0 NAV NAV NUM A ? ? ? =0.5 × 3,000,000,000 ×(1.0675-1.0000)/1.1561=87,578,929.16 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外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外广发深证100 份额 的份额数+场外新增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3,000,000,000+87,578,929.16 =3,087,578,929.16 份 场 内 新 增 的 广 发 深 证 10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 后 前 前 100 100 000 .0 1 .5 0 NAV NAV NUM A ? ? ? =0.5 × 110 200,000,000 ×(1.0675-1.0000)/1.1561=5,838,595.28 份,取整后为 5,838,595 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内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内广发深证100 份额 的份额数+场内新增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200,000,000+5,838,595=205,838,595 份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 保 证 基 金份 额 折 算 期间 本 基 金 的平 稳 运 作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 金 份 额 折算 结 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按 照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在 至 少 一家 指 定 媒 体和 基 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 在 某 一 会计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工 作 日发 生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本基 金 不 定 期份 额 折 算 的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本 着 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的 原则 , 根 据 具体 情 况 选 择按 照 定 期 份额 折 算 的 规 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 、 不 定 期份 额 折 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 当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0 元; 当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 1. 当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0 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 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达 到 2.0000 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份额 。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111 当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 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 元。 当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0 元后,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广发深证100 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相等; ②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 1 元以上的净值部 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前 后 A A NUM NUM ?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 ? 0000 . 1 000 .0 1 ? ? ? 前 前 A A NAV NUM 其中: 后 A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参考净值 2 )广发深证100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资产 净值及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新增场内 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B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与新增 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后 后 A B NUM NUM ?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112 ? ? 0000 . 1 000 .0 1 ? ? ? 前 前 B B NAV NUM 其中: 后 B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A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参考净值 3 )广发深证10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广发深证 100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场内广发深 证100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 0000 . 1 100 100 100 前 前 后 NUM NAV NUM ? ? 其中: 后 100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100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 前 100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10,000 份 , 在 本 基金 的 不 定 期份 额 折 算 日, 三 类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如 下 表所 示 , 折 算后 , 广 发 深 证 1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113 - 基金份额类 别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 份 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份额净值/ 份 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2.0150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0,150 份广 发深证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1.0425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10,000 份广 发深证 100 A 份 额+ 新增425 份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2.9875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10,000 份广 发深证 100 B 份 额+ 新增 19,875 份广发深 证 100 份额的场 内份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 保 证 基 金份 额 折 算 期间 本 基 金 的平 稳 运 作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 金 份 额 折算 结 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按 照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在 至 少 一家 指 定 媒 体和 基 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当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 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 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广发深证 100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后, 本基金将分别对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 114 确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 为1 元。 当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 发深证 100 B 份额、广发深证100 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广发深证100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资产净 值相等。 0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B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参考净值 2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广发深证100 A 份 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 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1: 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资产 净值及广 发深证100 A 份额新增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 新增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后 后 B A NUM NUM ? 0000 . 1 0000 . 1 100 ? ? ? ? 后 前 前 场内 A A A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A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


115 场内 100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场内广 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参考净值 3 )广发深证10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 等。 0000 . 1 100 100 100 前 前 后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100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100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100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10,000 份 , 在 本 基金 的 不 定 期份 额 折 算 日, 三 类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如 下 表所 示 , 折 算后 , 广 发 深 证 1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 基金份额类 别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 份 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份额净值/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0.6405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6,405 份广发 深证100 份额


116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1.0425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385 份广发 深证100 A 份 额+ 新增 8040 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 内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0.2385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385 份广发 深证100 B 份 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 保 证 基 金份 额 折 算 期间 本 基 金 的平 稳 运 作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 金 份 额 折算 结 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按 照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在 至 少 一家 指 定 媒 体和 基 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17 第 二十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 基 金 会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会 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 管 理人 保 留 完 整的 会 计 账 目、 凭 证 并 进行 日 常 的 会计 核 算 , 按照 有 关 规 定编 制 基 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 的审计 1. 基 金 管 理人 聘 请 具 有从 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 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及其 注 册 会 计师 与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有 充足 理 由 更 换会 计 师 事 务所 , 须 通 报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会 计师 事 务 所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18 第 二十一 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其 他 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披 露 基 金 信息 , 并 保 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等 法 律 法 规和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 自然 人 、 法 人和 其 他 组 织。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应按 规 定 将 应予 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 披 露事 项 在 规 定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全 国性 报 刊( 以下 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互 联网 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119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两类份额 开 始上市交易或者广发深证 10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在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广发深证 100 份 额 开 始 办理 申 购 或 者赎 回 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将在 每 个 开 放日 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 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广 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各自的基金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上述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日 )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广 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七) 广发深证10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广 发 深 证 100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的计 算 方 式 及有 关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 投 资人 能 够 在 基金 份 额 发 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120 (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 登 载 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 上 。 基金 年 度 报 告需 经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 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1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广发深证10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广发深证100 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 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 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 30.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十)澄清公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知 悉 后 应 当立 即 对 该 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122 度 报 告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公 告 等 文 本文 件 在 编 制完 成 后 , 将存 放 于 基 金管 理 人 所 在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供 公 众 查阅 。 投 资 人在 支 付 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 时 间 内取 得 上 述 文件 复 制 件 或 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123 第 二十二 部分


风 险 揭示 一 、 投 资 于本 基 金 的 主要 风 险 (一)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格 受 到 经 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制 度 等 各 种因 素 的 影 响, 导 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 策 风 险。 因 国 家 宏观 政 策 ( 如货 币 政 策 、财 政 政 策 、行 业 政 策 、地 区 发 展 政策 等 )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 周 期风 险 。 随 经济 运 行 的 周期 性 变 化 ,证 券 市 场 的收 益 水 平 也呈 周 期 性 变化 。 基 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 率 风 险。 金 融 市 场利 率 的 波 动会 导 致 证 券市 场 价 格 和收 益 率 的 变动 。 利 率 直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 企业 的 融 资 成本 和 利 润 。基 金 投 资 于股 票 和 债 券, 其 收 益 水 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 市 公 司经 营 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经 营 好 坏 受多 种 因 素 影响 , 如 管 理能 力 、 财 务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 等, 这 些 都 会导 致 企 业 的盈 利 发 生 变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 其股 票 价 格 可能 下 跌 , 或者 能 够 用 于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 资 收 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 买 力 风险 。 基 金 投资 的 目 的 是基 金 资 产 的保 值 增 值 ,如 果 发 生 通货 膨 胀 , 基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得 的 收 益 可能 会 被 通 货膨 胀 抵 销 ,从 而 使 基 金的 实 际 收 益下 降 , 影 响基 金 资 产 的 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基 金 运 作 过程 中 由 于 基金 投 资 策 略、 人 为 因 素、 管 理 系 统设 置 不 当 造成 操 作 失 误或 公 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 策 风 险: 指 基 金 投资 的 投 资 策略 制 定 、 投资 决 策 执 行和 投 资 绩 效监 督 检 查 过程 中 ,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 作 风 险: 指 基 金 投资 决 策 执 行中 , 由 于 投资 指 令 不 明晰 、 交 易 操作 失 误 等 人为 因 素 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 三 ) 职 业道 德 风 险 :是 指 公 司 员工 不 遵 守 职业 操 守 , 发生 违 法 、 违规 行 为 而 可能 导 致 的损失。


124 (四)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包 括 两 类 。一 是 指 在 市场 中 的 投 资操 作 由 于 市场 的 深 度 限制 或 由 于 市场 剧 烈 波 动 而 导 致投 资 交 易 无法 实 现 或 不能 以 当 前 合理 的 价 格 实现 , 从 而 可能 为 基 金 带来 投 资 损 失 的风险。二是指开放式基金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可能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风险。 (五)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或 运 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家 法 律 、 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基 金 投资 违 反 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指数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并不 能 完 全 代表 整 个 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的 平 均 回 报率 与 整 个 股票 市 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成份 股 的 价 格可 能 受 到 政治 因 素 、 经济 因 素 、 上市 公 司 经 营状 况 、 投 资者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 因 素的 影 响 而 波动 , 导 致 指数 波 动 , 从而 使 基 金 收益 水 平 发 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发生偏离: 1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 )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 )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 )新股市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的跟踪误差; 6 )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7 )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8 )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9 )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4)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 据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因 标 的 指 数的 编 制 与 发布 等 原 因 ,导 致 原 标 的指 数 不 宜 继续 作 为 125 本 基 金 的 投资 标 的 指 数及 业 绩 比 较基 准 , 本 基金 可 能 变 更标 的 指 数 ,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 将 随 之 调 整 , 基 金的 收 益 风 险特 征 可 能 发生 变 化 , 投资 者 还 须 承担 投 资 组 合调 整 所 带 来的 风 险 与 成 本。 2. 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运作有别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 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广发深证 100 A 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 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 产生风险; 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本 基 金 为 复制 指 数 的 股票 型 基 金 ,具 有 较 高 风险 、 较 高 预期 收 益 的 特征 。 从 本 基金 所 分 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 看,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后, 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 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 尽管份额配对转 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 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在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0 元后, 本基 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因此原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 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在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0 元后, 126 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广发 深证 100 份额,因此,原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 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对广发深证 100 A 基金份额在会计年度初,把约定收益折算为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 额的设计,使原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因此, 原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份额折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额折 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 去 部 分 所代 表 的 资 产计 入 基 金 财产 。 场 内 份额 进 行 份 额折 算 时 计 算结 果 保 留 至整 数 位 ( 最 小单位为 1 份) ,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因此, 在基 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广发深证100 A 份额或广发深证100 B 份 额 的 一 部分 投 资 人 可能 面 临 的 风险 。 由 于 在二 级 市 场 可以 做 交 易 的证 券 公 司 并不 全 部 具 备 中 国 证 券 监督 管 理 委 员会 颁 发 的 基金 代 销 资 格, 而 只 有 具备 基 金 代 销资 格 的 证 券公 司 才 可 以 允 许 投 资 人赎 回 基 金 份额 。 因 此 ,如 果 投 资 人通 过 不 具 备基 金 代 销 资格 的 证 券 公司 购 买 广 发 深证 100 A 份额或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广发深证 100 份 额 并 不 能被 赎 回 。 此风 险 需 要 引起 投 资 人 注意 , 投 资 人可 以 选 择 在份 额 折 算 前将 广 发 深 证 100 A 份额或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广发深证 100 份 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 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 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广发深证100 份额 与广发深证100 A 份 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广发深 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 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 另一方面, 份 额 配 对 转换 业 务 可 能出 现 暂 停 办理 的 情 形 ,投 资 人 的 份额 配 对 转 换申 请 也 可 能存 在 不 能 及 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127 在存续期内,本 基金(包括广发深证 100 份 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 每 个 会 计年 度 年 ( 除成 立 当 年 外) 的 第 一 个工 作 日 , 基金 管 理 人 将根 据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对本基金广发深证 100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 如 果 出 现 新增 份 额 的 情形 , 投 资 人可 通 过 卖 出或 赎 回 折 算后 新 增 份 额的 方 式 获 取投 资 回 报 , 但 是 , 投 资人 通 过 变 现折 算 后 的 新增 份 额 以 获取 投 资 回 报的 方 式 并 不等 同 于 基 金收 益 分 配 , 投资人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七)其他风险 1. 随 着 符 合本 基 金 投 资理 念 的 新 投资 工 具 的 出现 和 发 展 ,如 果 投 资 于这 些 工 具 ,基 金 可 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 基 金 业务 快 速 发 展而 在 制 度 建设 、 人 员 配备 、 内 控 制度 建 立 等 方面 不 完 善 而产 生 的 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 争 、 自然 灾 害 等 不可 抗 力 可 能导 致 基 金 资产 的 损 失 ,影 响 基 金 收益 水 平 , 从而 带 来 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 声明 1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等基金代销机构 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28 第 二 十 三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1. 基 金 合 同变 更 内 容 对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 利 、义 务 产 生 重大 影 响 的 ,应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以下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情 况 时 , 可不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同 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 于 变 更基 金 合 同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应 报 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或 备 案 , 并于 中 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 本 基 金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29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止 , 应 当 按法 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 合 同的 有 关 规 定对 基 金 财 产进 行 清 算 。基 金 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130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过 程 中发 生 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 证 100 A 份额与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 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结 果经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 ,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15 年以上。


131 第二十四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要 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权 利 、 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 资 人 自 依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取 得 基 金 份额 即 成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不 再 持 有 本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 其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 明 其 对基 金 合 同 的 完 全 承 认 和接 受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作 为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并不 以 在 基 金合 同 上 书 面签 章 或 签 字 为必要条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广发深证 100 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 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 有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32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等 业务 的 规 则 ,在 法 律 法 规和 本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范围 内 决 定 和调 整 基 金 的 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 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对 基 金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损 失 的 情 形, 应 及 时 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 择、 更 换 代 销机 构 , 并 依据 基 金 销 售服 务 代 理 协议 和 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对其 行 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33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 和管 理 人 的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6 ) 除 依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及 任 何 第 三人 谋 取 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金 管 理 人 名义 , 代 表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 他法 律 行 为;


134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因 违反 基 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 财产 的 损 失 或损 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合法 权 益 , 应当 承 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托 管 人 违 反基 金 合 同 造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向 基 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并 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 照法 律 法 规 为基 金 的 利 益对 被 投 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 利 益 行使 因 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 资产 、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 益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135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 依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及 任 何 第 三人 谋 取 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 守基 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 按 照规 定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或 配合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反 基 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 财产 损 失 , 应承 担 赔 偿 责任 , 其 赔 偿责 任 不 因 其退 任 而 免除; (18 ) 基 金管 理 人 因 违反 基 金 合 同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和 银行 业 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36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 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 共同 组 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 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 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二)召开事由 1. 当 出 现 或需 要 决 定 下列 事 由 之 一的 , 经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单 独 或 合 计持 有 广 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 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 现 以 下情 形 之 一 的, 可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后 修 改 基金 合 同 , 不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137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 律 法规 或 本 基 金合 同 另 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召 集。 基 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单独或合计持有广发深证 100 份 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各自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 应当 向 基 金 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和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集 , 并 书 面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表 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决 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单独或合计持有广发深证 100 份 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 要 求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而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 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138 (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召 集 人(以 下 简 称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定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 理 投票 的 授 权 委托 书 的 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 限 于 代理 人 身 份 、代 理 权 限 和代 理 有 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 通 讯方 式 开 会 并进 行 表 决 的情 况 下 , 由召 集 人 决 定通 讯 方 式 和书 面 表 决 方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 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 证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管 理人 , 还 应 另行 书 面 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 点对 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 则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拒不 派 代 表 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授 权代 表 应 当 出席 , 如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拒不 派 代 表 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139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 50%,下同); 2) 到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身 份 证 明及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 代 理 人 身份 证 明 、 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及 授权 委 托 代 理手 续 完 备 ,到 会 者 出 具的 相 关 文 件符 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 集 人 在监 督 人 和 公证 机 关 的 监督 下 按 照 会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 式 收 取和 统 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 人 直 接出 具 书 面 意见 和 授 权 他人 代 表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 表的 广 发 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 50% 以上; 5) 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受 托代 表 他 人 出具 书 面 意 见的 代 理 人 提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授权 委 托 书 等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 和 会议 通 知 的 规定 , 并 与 注 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 140 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会 召 集 人 对于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提 案涉 及 事 项 与基 金 有 直 接关 系 , 并 且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职 权 范 围的 , 应 提 交大 会 审 议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如 果 召 集人 决 定 不 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提 案 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会 召 集 人 可以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提 案 涉 及 的程 序 性 问 题做 出 决 定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拆 或 合 并 表决 , 需 征 得原 提 案 人 同意 ; 原 提 案人 不 同 意 变更 的 , 大 会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做 出 决定 , 并 按 照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 程 序 进 行审议。 (4)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表决 的 提 案 ,未 获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 按 照规 定 程 序 宣布 会 议 议 事程 序 及 注 意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监 票 人 , 然后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宣 读 提案 , 经 讨 论后 进 行 表 决, 经 合 法 执业 的 律 师 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召 集人 授 权 代 表主 持 。 基 金管 理 人 为 召集 人 的 , 其授 权 代 表 未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各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以 所代 表 的 基 金份 额 50% 以上 多 数 选 举产 生 一 名 代表 作 为 该 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 席 会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 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 称) 、 141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 的 各 自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三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二) 通 过 方为 有 效 ; 涉 及 更换 基 金 管 理人 、 更 换 基金 托 管 人 、转 换 基 金 运作 方 式 、 终止 基 金 合 同必 须 以 特 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 取 通 讯方 式 进 行 表决 时 , 除 非在 计 票 时 有充 分 的 相 反证 据 证 明 ,否 则 表 面 符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效 的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 盾 的 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或 同 一 项 提案 内 并 列 的各 项 议 题 应当 分 开 审 议、 逐 项 表决。 ( 八)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142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 人 中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 共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未 出 席 ,则 大 会 主 持人 可 自 行 选举 三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 人 未 进 行 重新 清 点 , 而出 席 大 会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代 理人 对 大 会 主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权 在 宣 布 表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 求 重 新清 点 , 大 会主 持 人 应 当立 即 重 新 清点 并 公 布 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开 会 的 情 况下 , 计 票 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票 人 在 监 督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 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如 监 督 人经 通 知 但 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或 者 备案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自 中 国 证监 会 依 法 核准 或 者 出 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对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 告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证 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公 证 员 姓 名 等一同公告。 (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43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 合 同变 更 内 容 对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 利 、义 务 产 生 重大 影 响 的 ,应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以下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情 况 时 , 可不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同 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 于 变 更基 金 合 同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应 报 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或 备 案 , 并于 中 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144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止 , 应 当 按法 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 合 同的 有 关 规 定对 基 金 财 产进 行 清 算 。基 金 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过 程 中发 生 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45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与广发深 证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 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结 果经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 ,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对 于 因 基 金合 同 的 订 立、 内 容 、 履行 和 解 释 或与 基 金 合 同有 关 的 争 议,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 过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 决 。不 愿 或 者 不能 通 过 协 商、 调 解 解 决的 ,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 京 市。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的 ,对 各 方 当 事人 均 有 约 束力 , 仲 裁 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间 ,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恪 守 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 履行 基 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者 取 得基 金 合 同 的方 式 本 基 金 合 同可 印 制 成 册, 供 投 资 人在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代 销机 构 和 注 册登 记 机 146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47 第 二十五 部分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 托 管 协 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 255 号4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 楼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日期: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吸 收 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期 、 中 期 、长 期 贷 款 ;办 理 国 内 外结 算 ; 办 理票 据 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 事 同 业 拆借 ; 买 卖 、代 理 买 卖 外汇 ; 从 事 银行 卡 业 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保 险 业 务 ;提 供 保 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 业 监督 管 理 机 构等 监 管 部 门批 准 的 其 他 148 业务。 二、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人 的 业 务 监督 和 核 查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督 。 基 金 合同 明 确 约 定基 金 投 资 风格 或 证 券 选择 标 准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的 格 式 提 供投 资 品 种 池, 以 便 基 金托 管 人 运 用相 关 技 术 系统 , 对 基 金实 际 投 资 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新 股 ( 一 级市 场 初 次 发行 或 增 发 ) 、 债 券 ( 包括 国 债 、 金融 债 、 企 业债 、 公 司 债、 央 行 票 据、 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 、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本基 金 投 资 其他 品 种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 资 、 融资 比 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其中投资于深证 100 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 果 法 律 法规 对 上 述 投资 组 合 比 例限 制 进 行 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 的 规 定为 准 。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置 改 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149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本托 管 协 议 第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投 资 禁 止 行为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托 管人 通 过 事 后监 督 方 式 对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联 交 易 进 行监 督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有关 基 金 禁 止从 事 关 联 交易 的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事 先 相互 提 供 与 本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 股 东、 与 本 机 构有 其 他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有 关 关 联 方发 行 的 证 券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有责 任 确 保 关联 交 易 名 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联 交 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联 方 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时 提 醒 基 金管 理 人 采 取必 要 措 施 阻止 该 关 联 交易 的 发 生 , 如 基 金 托 管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后 仍 无法 阻 止 关 联交 易 发 生 时,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金 管 理 人 已成 交 的 关 联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 事 前无 法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 只 能 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 参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基 金 投资 运 作 之 前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经 慎 重 选择 的 、 本 基金 适 用 的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 并 约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交 易 结 算 方式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严 格按 照 交 易 对手 名 单 的 范围 在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基 金 托 管人 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是 否按 事 前 提 供的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 易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每 半 年 对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 及 结算 方 式 进 行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与 本 次 剔 除的 交 易 对 手所 进 行 但 尚未 结 算 的 交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市 场 情 况需 要 临 时 调整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 易对 手 名 单 及结 算 方 式 的, 应 向 基 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对 交 易对 手 的 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的 交 易 规则 进 行 交 易,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而 造成 的 纠 纷 及损 失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承担 由 此 造 成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若 未 履 约的 交 易 对 手在 基 金 托 管人 与 基 金 管理 人 确 定 的时 间 前 仍 未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关 法 律 责 任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对相 应 损 失 先行 予 以 承 担, 然 后 再 向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成交 单 对 合 同履 行 情 况 进行 监 督 。 如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按 照 事 先约 定 的 交 易对 手 或 交 易方 式 进 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计 算 、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 金 150 份 额 参 考 净值 计 算 、 应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 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 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和本 托 管 协 议的 规 定 , 应及 时 以 电 话提 醒 或 书 面提 示 等 方 式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 极配 合 和 协 助基 金 托 管 人的 监 督 和 核查 。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到 书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日 前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 面形 式 给 基 金托 管 人 发 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 人 的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说 明 违 规 原因 及 纠 正 期限 , 并 保 证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托 管 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七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义务 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 托 管人 依 照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 本 托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执 行 核 查 。对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的 书面 提 示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 规 定 时 间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金 托 管 人 的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 ;对 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求 需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送基 金 监 督 报告 的 事 项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积 极 配 合提 供 相 关 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 八 ) 若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人 依 据 交 易程 序 已 经 生效 的 指 令 违反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 由 此 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 九 )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 应 及时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同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果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基金 管 理 人 无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托 管 协 议 规定 行 使 监 督权 , 或 采 取拖 延 、 欺 诈等 手 段 妨 碍对 方 进 行 有效 监 督 , 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履行 托 管 职 责情 况 进 行 核查 , 核 查 事项 包 括 基 金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金 财 产 、 开设 基 金 财 产的 资 金 账 户和 证 券 账 户、 复 核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广发 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 管 人擅 自 挪 用 基金 财 产 、 未对 基 金 财 产实 行 分 账 管理 、 未 151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 协 议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时 , 应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限期 纠 正 。 基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 并以 书 面 形 式给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回 函, 说 明 违 规原 因 及 纠 正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限 内 及 时 改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管 人 改 正 。基 金 托 管 人应 积 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 人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供 基 金 管 理人 核 查 托 管财 产 的 完 整性 和 真 实 性, 在 规 定 时间 内 答 复 基金 管 理 人 并 改正。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 管 人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 应 及时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同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基金 托 管 人 无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协 议 规 定 行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段 妨 碍 对 方进 行 有 效 监督 , 情 节 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指令 , 按 照 基金 合 同 和 本协 议 的 约 定保 管 基 金 财产 , 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 本 基 金的 任 何 资 产( 不 包 含 基金 托 管 人 依据 中 国 结 算公 司 结 算 数据 完 成 场 内交 易 交 收 、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 于 因 为基 金 投 资 产生 的 应 收 资产 , 应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与 有 关 当事 人 确 定 到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到账 日 基 金 财产 没 有 到 达基 金 账 户 的,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 金财 产 造 成 损失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负责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追 偿 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期 间 募 集 的资 金 应 存 于基 金 管 理 人在 基 金 托 管人 的 营 业 机构 开 立 的 “基 金 募 152 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 募 集期 满 或 基 金停 止 募 集 时, 募 集 的 基金 份 额 总 额、 基 金 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合 《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 定 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将 属 于 基 金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 人 开立 的 基 金 银行 账 户 , 同时 在 规 定 时间 内 , 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 金 募集 期 限 届 满, 未 能 达 到基 金 合 同 生效 的 条 件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按 规 定 办理 退 款 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基 金的 名 义 在 其营 业 机 构 开立 基 金 的 银行 账 户 , 并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 金 银 行账 户 的 开 立和 使 用 , 限于 满 足 开 展本 基 金 业 务的 需 要 。 基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 任何 其 他 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 基 金的 任 何 账 户进 行 本 基 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 合 法律 法 规 规 定的 条 件 下 ,基 金 托 管 人可 以 通 过 基金 托 管 人 专用 账 户 办 理基 金 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人 在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 深 圳 分公 司 为 基 金开 立 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 证 券账 户 的 开 立和 使 用 , 仅限 于 满 足 开展 本 基 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自 转 让 基 金的 任 何 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 基 金的 任 何 账 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证 券账 户 的 开 立和 证 券 账 户卡 的 保 管 由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 账 户资 产 的 管 理和 运 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名 义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开 立 结 算 备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所 托 管 的 基金 完 成 与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 一级 法 人 清 算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以 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金 、 结 算 互保 基 金 、 交收 价 差 资 金等 的 收 取 按 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153 5. 若 中 国 证监 会 或 其 他监 管 机 构 在本 托 管 协 议订 立 日 之 后允 许 基 金 从事 其 他 投 资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 、使 用 的 , 若无 相 关 规 定, 则 基 金 托管 人 比 照 上述 关 于 账 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中 国 人 民 银行 、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开立 债 券 托 管账 户 , 并 代表 基 金 进 行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共 同 代表 基 金 签 订全 国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债券 回 购 主 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 务 发展 需 要 而 开立 的 其 他 账户 , 可 以 根据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 由基 金 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资 的 有 关 实物 证 券 等 有价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存放 于 基 金 托管 人 的 保 管库 ,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 司 或 票 据营 业 中 心 的代 保 管 库 ,保 管 凭 证 由基 金 托 管 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 等 有 价凭 证 的 购 买 和转让,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共 同 办 理。 基 金 托 管人 对 由 基 金托 管 人 以 外机 构 实 际 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 金 财 产有 关 的 重 大合 同 的 原 件分 别 由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保管 。 除 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 金 信 息 披露 协 议 及 基金 投 资 业 务中 产 生 的 重大 合 同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保 证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各 持 有 一 份正 本 的 原 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重 大合 同 签 署 后及 时 以 加 密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基 金 托 管 人, 并 在 三 十个 工 作 日 内将 正 本 送 达基 金 托 管 人处 。 重 大 合同 的 保 管 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与 复 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54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 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 和 基金 会 计 核 算的 义 务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会 计 责 任 方由 基 金 管 理人 担 任 , 因此 , 就 与 本基 金 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 致意 见 的 , 按照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 估值方法 a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所 上 市 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 票 、 权证 等 ) , 以其 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 所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 盘价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155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 收 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b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 股 票 的 市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非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 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 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d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e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f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g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 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明 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 ,应 立 即 通 知对 方 , 共 同查 明 原 因 , 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15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f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出 现 错 误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立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 金托 管 人 , 并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大 ; 错 误 偏差 达 到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 发 生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时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处 理, 由 此 给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 金 造 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差 错 给 基 金和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造 成损 失 需 要 进行 赔 偿 时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会 计 责任 方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 计问 题 , 如 经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 达成 一 致 时 ,按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建 议 执行 , 由 此 给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 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已 由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确 认 后 公 告, 而 且 基 金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程 提 出 疑 义或 要 求 基 金管 理 人 书 面说 明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出错 且 造 成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应 根 据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对 投 资 者 或基 金 支 付 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 投 资 者或 基 金 支 付 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 如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虽 然 多 次重 新 计 算 和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一 致 时 , 为避 免 不 能 按时 公 布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情 形 , 以 基金 管 理 人 的计 算 结 果 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 于 证 券交 易 所 及 登记 结 算 公 司发 送 的 数 据错 误 , 有 关会 计 制 度 变化 或 由 于 其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错 误 而 造 成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错误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免 除赔 偿 责 任 。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由 于 各自 技 术 系 统设 置 而 产 生的 净 值 计 算尾 差 , 以 基金 管 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157 5. 前 述 内 容如 法 律 法 规或 者 监 管 部门 另 有 规 定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果 行业 另 有 通 行做 法 ,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进 行 基 金 会计 核 算 并 编制 基 金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独 立 地 设 置、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金 的 全 套 账册 。 若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对会 计 处 理 方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理 方 法 为 准。 若 当 日 核对 不 符 , 暂时 无 法 查 找到 错 账 的 原因 而 影 响 到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在 收 到 基 金管 理 人 编 制的 基 金 财 务报 表 后 , 进行 独 立 的 复核 。 核 对 不符 时 ,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 应 当 经 过审 计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不足 两 个 月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不 编制 当 期 季 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158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 完 成报 表 编 制 ,将 有 关 报 表提 供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复 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 八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编 制 季 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 告 或 者 年度 报 告 之 前及 时 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六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至少 应 包 括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编 制和 保 管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人 要 求 或 编制 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将 有 关 资 料送 交 基 金 托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绝 或 延 误 提供 , 并 保 证其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完 整 性 。 基金 托 管 人 不得 将 所 保 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因 本 协 议 产生 或 与 之 相关 的 争 议 ,双 方 当 事 人应 通 过 协 商、 调 解 解 决, 协 商 、 调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何 一 方 均 有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地 点 为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届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仲 裁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的 , 对 当 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当 事 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以 对 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改 后 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159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 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止 , 应 当 按法 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 合 同的 有 关 规 定对 基 金 财 产进 行 清 算 。基 金 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160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过 程 中发 生 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 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结 果经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 ,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61 第二十六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提 供 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 持 有 人注 册 登 记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委 托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担 任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注册 登 记 服 务, 配 备 安 全、 完 善 的 电脑 系 统 及 通讯 系 统 , 准确 、 及 时 地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基 金 账 户 业务 、 基 金 份额 的 登 记 、权 益 分 配 时红 利 的 登 记、 权 益 分 配时 红 利 的 派 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 持 有 人交 易 记 录 查询 及 邮 寄 服务 1 、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1)场内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应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办理场内基金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查 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2)场外投资者 注 册 登 记 机构 保 留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上 列 明的 所 有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基 金 投 资记 录 。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 +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 务 中心 查 询 基 金交 易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直 销 机 构 网点 应 根 据 在直 销 机 构 网点 进 行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要求 打 印 成 交确 认 单 。 基金 销 售 代 理人 应 根 据 在代 销 网 点 进行 交 易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 、对账单服务 (1)场内投资者 场内投资者可通过办理场内基金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查阅对账单。 (2)场外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 账 单 。 定期 对 账 单 分为 季 度 对 账单 及 年 度 对账 单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在每 季 度 结 束后 向 本 季 度 162 有 交 易 并 定制 季 度 对 账单 服 务 的 投资 者 提 供 季度 对 账 单 ;每 年 结 束 后向 所 有 本 年度 末 持 有 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1)场内投资者 投 资 者 可 随时 到 办 理 场内 基 金 交 易业 务 的 会 员单 位 打 印 或通 过 其 提 供的 自 助 、 电话 、 网 上服务手段查询。 (2)场外投资者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 定制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申 请开 立 本 公 司基 金 账 户 时如 预 留 电 子邮 件 地 址 ,可 订 制 电 子邮 件 服 务 , 内 容 包括 基 金 净 值播 报 、 交 易确 认 及 相 关基 金 资 讯 信息 等 ; 如 预留 手 机 号 码, 可 订 制 手 机 短 信 服 务, 内 容 包 括基 金 净 值 播报 、 交 易 确认 等 。 已 开立 本 公 司 基金 账 户 未 预留 相 关 资 料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到销 售 网 点 或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客 户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叫 中 心 和 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 查询 基 金 管 理 人为 每 个 基 金账 户 提 供 一个 基 金 账 户查 询 密 码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凭基 金 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 修 改 通 信地 址 、 电 话、 电 子 邮 件等 信 息 ; 另外 还 可 登 录本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查 询基 金 申 购 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 受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通过 基 金 管 理人 提 供 的 网站 在 线 客 服、 呼 叫 中 心人 工 座 席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传 真 等 渠 道对 基 金 管 理人 和 代 销 机构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 服 务 联系 方 式


163 1 、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164 第二十 七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1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于2017 年7 月27 日 在 《 中 国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报 》 发 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7年7月27日起通过中信期货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对 冲 套 利定 期 开 放 混合 型 发 起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中证 全 指 主 要 消 费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发 起 式 联接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全 指原 材 料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 式联 接 基 金 、广 发 百 发 大数 据 策 略 精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沪 港 深新 机 遇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沪 港 深 新 起点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新 兴 产 业 精 选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稳 裕 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优 企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创 新 升 级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军 工 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发起 式 联 接 基金 、 广 发 鑫盛18 个 月 定期 开 放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广发中证500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联 接 基 金(LOF) 、 广 发聚 利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广发睿吉 定 增 主 题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鑫 瑞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道琼 斯 美 国 石 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于2017 年9 月25 日 在 《 中 国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报 》 发 布 公 告 , 本 公司 决 定 自2017 年9 月25日 起 通 过 华夏 财 富 销 售以 下 基 金 :广 发 理 财7天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轮 动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鑫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美 国 房 地 产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成 长 优 选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趋 势 优 选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集 利 一 年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亚 太 中 高收 益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全球 医 疗 保 健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发 天 天 利 货币 市 场 基 金、 广 发 主 题领 先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竞 争 优 势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新 动力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祥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逆 向 策 略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全 指信 息 技 术 交 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发 起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养 老 产 业 指数 型 发 起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对冲 套 利 定 期开 放 混 合 型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环保 产 业 指 数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纳 斯达 克 生 物 科技 指 数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全 指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发 起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全 指 医 药 卫生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发 起 式 联 接基 金 、 广 发中 证 全 指 主要 消 费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 式 165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指 原 材 料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发 起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能 源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发 起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改 革先 锋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证全 指 金 融 地产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发 起 式 联 接基 金 、 广 发 多策略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沪港 深 新 机 遇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 、 广 发 沪 港 深 新 起 点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新 兴 产业 精 选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天 天 红 发 起 式货 币 市 场 基金 、 广 发 稳安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稳 鑫 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发 稳 裕 保 本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优 企 精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创新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军 工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发起 式 联 接 基金 、 广 发 鑫盛18 个月定 期 开 放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中 债7-10 年期 国 开 行 债券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汇 平 一 年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多 元 新兴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创 业板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发 起 式 联 接基 金 、 广 发创 新 驱 动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工业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发 起 式 联 接基 金 、 广 发医 疗 保 健 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全 指汽 车 指 数 型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指 建 筑 材 料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港 股 通 恒 生综 合 中 型 股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全 指家 用 电 器 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联 接 基 金 (LOF ) 、 广 发聚 利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LOF) 、广发深证100 指 数 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睿 吉定 增 主 题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鑫 瑞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聚富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稳 健 增 长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广 发聚 丰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策略 优 选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大 盘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核 心 精 选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增 强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内 需 增 长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全球 精 选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行 业 领 先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 农 业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制 造业 精 选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聚 财 信 用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 财 年 年 红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双 债 添 利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理 财30天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纯 债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新 经 济混 合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 港股通恒生综合 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66 3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于2017 年9 月25 日 在 《 中 国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报 》 发 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7年9月25日起通过中民财富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鑫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聚 优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美 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 、 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 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 、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 、 广 发 天 天 利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广 发 主题 领 先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竞争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新动 力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聚祥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逆 向 策略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指 信 息 技 术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发起 式 联 接 基金 、 广 发 中证 养 老 产 业指 数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 对 冲 套 利 定期 开 放 混 合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证环 保 产 业 指数 型 发 起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 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发 起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医 药 卫生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发 起 式 联 接基 金 、 广 发中 证 全 指 主要 消 费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指 原 材 料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发 起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能 源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发 起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改 革先 锋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证全 指 金 融 地产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发 起 式 联 接基 金 、 广 发 多 策 略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沪港 深 新 机 遇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新 兴 产 业 精 选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天天 红 发 起 式货 币 市 场 基金 、 广 发 稳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稳 鑫 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稳 裕 保 本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广发优企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广发创新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 基 金 联 接基 金 、 广 发中 证 军 工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发 起式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鑫 盛 18 个 月 定 期开 放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中债7-10 年 期国 开 行 债 券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 汇 平 一 年定 期 开 放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小 盘 成 长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LOF ) 、 广 发 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深证100 指 数 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睿 吉定 增 主 题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鑫 瑞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聚富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稳 健增 长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广 发 聚 丰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策 略 优选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大 盘 成 长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核心 精 选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增 强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167 金 、 广 发 聚瑞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内 需增 长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全 球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联 接基 金 、 广 发标 普 全 球 农业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制 造 业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聚财 信 用 债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消费 品 精 选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中证 医 疗 指 数分 级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中 证 全 指工 业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发 起 式 联接 基 金 、 广发 理 财 年 年红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医 疗保 健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中证 全 指 汽 车指 数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建筑 材 料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港 股通 恒 生 综 合中 型 股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 、广 发 港 股 通 恒 生 综 合 中型 股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证全 指 家 用 电器 指 数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 创 新 驱 动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创 业 板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发 起 式联接基金、广发多元新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于2017 年9 月29 日 在 《 中 国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报 》 发 布 公告, 自2017年9月29日起, 登记在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内的场内份额开始记录原 始过户日期,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包括场内转场外、 场外转场内, 下同) 的份额继承该过户日期。2017 年9月29日当日场内相关业务过户登记处理完毕后, 上述基金全部场内份额 (包括以往未记录 原 始 过 户 日期 的 份 额 以及 当 日 过 户的 份 额 ) 过户 日 期 统 一登 记 为2017 年9 月29 日。2017 年9 月 29 日 当 日 发起 的 跨 系 统转 托 管 申 请, 转 托 管 成功 后 份 额 过户 日 期 统 一登 记 为2017年9 月29 日。 详情请见我司相关公告。 5 、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10月17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7年10月17日起通过金斧子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混合 、 广发 聚鑫债券 、 广 发 聚 优灵 活 配 置 、 广 发 美 国房 产 指 数 、 广 发 成 长优 选 混 合 、 广 发 趋 势优 选 混合 、 广发集利定期债 、 广发亚太中高债券 、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 、 广发天天利货币 、广 发 主 题 领 先混 合 、 广发 竞 争 优 势混 合 、 广发 新 动 力 混合 、 广 发聚 祥 灵 活 混合 、 广 发逆 向 策略混合 、 广 发 信 息技 术 联 接 、 广 发 中 证养 老 指 数 、 广 发 对 冲套 利 混 合 、 广 发 中 证环 保 指数 、 广发纳指生物科技 、 广发可选消费联接 、 广发医药卫生联接 、 广发主要消费联接 、 广发原材料联接 、 广发能源联接 、 广发改革混合 、 广发金融地产联接 、 广发多策略混合 、 广发沪港深新机遇股票 、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 、 广发新兴产业混合 、 广发稳安保本混合 、 广发稳鑫保本混合 、 广发稳裕保本混合 、 广发优企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 广发中证500 、广 168 发创新升级 、 广 发 中证 全 指 能 源联 接 、 广发 全 指 信 息技 术 联 接 、 广 发 医 药联 接 、 广发 养 老指数 、 广发环保指数 、 广发沪深300联接基金 、 广发军工联接 、 广发鑫盛定期开放基金 (定增) 、 广发中债国开债 、 广发汇平定开债 、 广发多元新兴股票 、 广发创业板ETF联接 、 广 发 创 新 驱动 混 合 、广 发 石 油 指数 、 广 发全 指 工 业ETF 联接 、 广发 医 疗 保 健股 票 型 基 金 、 广发中证全指汽车 、 广发中证全指建筑材料 、 广发恒生中型股指数 、 广发家用电器指数 、 广 发 小 盘 成长 、 广 发中 证500 联接 、 广 发聚 利 债 券 、广发深证100 分级 、广 发 聚 源 定期 债 券 、 广 发睿 吉 定 开 混合 ( 定 增 ) 、 广 发 鑫瑞 混 合 、广 发 道 琼 斯石 油 指 数 (QDII-LOF ) 、 广发聚富基金 、 广发稳健增长 、 广发货币级 、 广发聚丰混合 、 广发优选基金 、 广发大 盘 成长 、 广发 核 心 精 选混 合 、 广发 强 债 基 金 、广发300基金 、 广发 聚 瑞 混 合 、广发内 需增 长 、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 、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 、 广发中小联接 、 广发全球农业 、 广发制 造 精选混合 、 广 发 信 用债 、 广 发消 费 混 合 、广发纳指100 、 广 发理 财 年 年 红 、 广 发 双债 添 利 、 广发纯债级 、 广发新经济混合 、 广发恒生中型股指数 (LOF) 、 广发医疗指数分级 。 6 、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10月17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 公 告 , 本 公司 决 定 自2017 年10 月17日 起 通 过 懒猫 金 融 销 售以 下 基 金 :广 发 轮 动 配置 混 合 、 广 发 聚 优 灵 活配 置 、 广 发美 国 房 产 指数 、 广 发 成长 优 选 混 合、 广 发 趋 势优 选 混 合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债 券 、 广发 全 球 医 疗保 健 、 广 发主 题 领 先 混合 、 广 发 竞争 优 势 混 合、 广 发 新 动力 混 合 、 广 发 聚 祥 灵 活混 合 、 广 发逆 向 策 略 混合 、 广 发 信息 技 术 联 接、 广 发 中 证养 老 指 数 、广 发 对 冲 套 利 混 合 、 广发 中 证 环 保指 数 、 广 发纳 指 生 物 科技 、 广 发 可选 消 费 联 接、 广 发 医 药卫 生 联 接 、 广 发 主 要 消费 联 接 、 广发 原 材 料 联接 、 广 发 能源 联 接 、 广发 改 革 混 合、 广 发 金 融地 产 联 接 、 广 发 多 策 略混 合 、 广 发沪 港 深 新 机遇 股 票 、 广发 沪 港 深 新起 点 股 票 、广 发 新 兴 产业 混 合 、 广 发 稳 安 保 本混 合 、 广 发稳 鑫 保 本 混合 、 广 发 稳裕 保 本 混 合、 广 发 优 企精 选 灵 活 配置 混 合 、 广 发中证500、广 发创新升级、 广发中证全指能源联接、 广发全指信息技术联接、 广发医药联接、 广发养老指数、 广发环保指数、 广发沪深300联接基金、 广发军工联接、 广发鑫盛定期开放基 金、 广发多元新兴股票、 广发创新驱动混合、 广发石油指数、 广发全指工业ETF联接、 广发 医 疗 保 健 股 票型 基 金 、 广发 小 盘 成 长、 广 发 中 证500 联 接 、广 发 聚 利 债券 、 广 发 深证100 分级、 广 发 聚 源 定期 债 券 、 广发 睿 吉 定 开混 合 、 广 发鑫 瑞 混 合 、广 发 道 琼 斯石 油 指 数 (QDII-LOF)、 广 发 聚 富 基金 、 广 发 稳健 增 长 、 广发 聚 丰 混 合、 广 发 优 选基 金 、 广 发大 盘 成 长 、广 发 核 心 精 选 混 合 、 广发 强 债 基 金、 广 发300基 金 、 广 发聚 瑞 混 合 、广 发 内 需 增长 、 广 发 全球 精 选 股 票、 广 发 行 业 领先 混 合 、 广发 中 小 联 接、 广 发 全 球农 业 、 广 发制 造 精 选 混合 、 广 发 消费 混 合 、 广 169 发纳指100、广发理财年年红、广发新经济混合和广发恒生中型股指数(LOF)。


170 第二十八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办 公场 所 和 营 业场 所 , 投 资人 可 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71 第二十 九 部分


备 查 文件 ( 一 )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广 发 深 证 100 指 数 分级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募 集 的文 件 (二 ) 《广发 深 证 100 指 数 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合 同 》 ( 三 ) 《广发 深 证 100 指 数 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 金托 管 协 议 》 ( 四 ) 法 律意 见 书 ( 五 ) 基 金管 理 人 业 务资 格 批 件 、营 业 执 照 ( 六 ) 基 金托 管 人 业 务资 格 批 件 、营 业 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