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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益保本A(002543)

长城久益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1 
 
 
 
 
 
长城久 益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 
 
 
 
 
 
 
 
 
 
 
 
 
 
基金 管 理人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 管人 : 招商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一 七 年十二 月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长城久益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经2016 年3 月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2016]442 号 文 注册 募集 。 基金 合 同于2016 年4 月28 日 生效。 
 
重 要 提 示 
(一 )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 益做 出
实质 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二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三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
谨慎 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四 )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 止日 为2017 年10 月27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 表现 截
止日为2017 年9 月30 日 ( 财 务数 据 未经 审计 ) 。 
(五) 本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内容 已 经本 基金 托管 人 招 商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复核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5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2 第八部分 基金的保本 ............................................................................................... 62 第九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 66 第十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 7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7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9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9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10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11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4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11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56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 172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73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74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75 附件:《保证合同》 ............................................................................................... 176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第 一部分 绪言 本招 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关 于保 本基 金的 指导 意见 》 (以 下简 称“ 《 指导 意见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 《 长 城久 益 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 编 写。 本招 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长城 久 益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 费 率等与 投资 者 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在 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 本招 募 说明 书 。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 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 料申 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 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 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 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者 自依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 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 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第 二部分 释义 1 、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长 城 久益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 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城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3 、 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4 、 担保 人: 指根 据 《基 金 合同 》 的约 定, 为 本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保 本提 供不 可撤 销 的 连带 责 任保 证的 担保 人。 本基 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担保 人 为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 公司 或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机构 5 、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 指 《 长城 久益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 基金 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长城 久益 保本 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 充 7 、 招 募说 明书 : 指 《 长城 久益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 更 新 8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长城 久益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9 、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 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 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 释 、 行政 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 通知 等 10 、 《 基金 法》 : 指《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 修 订 11 、 《 销售 办法 》 : 指《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12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 订 13 、 《 运作 办法 》 :指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 订 14 、 《指 导意 见》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 颁 布并 实 施的 《 关于 保本 基 金的 指 导意 见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5 、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 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 主体 ,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8 、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19 、 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 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 记 并存 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20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 中国 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 构投 资 者 21 、 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 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 务 。 24 、 销 售机 构: 指 长 城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 其他 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 理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5 、直 销机 构: 指长 城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26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销售 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 条件 ,取 得基 金代 销 业 务资 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 构 27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 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 的 代销 网点 28 、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人 基 金账 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 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 放 红利 、 建立 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9 、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 为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或 接受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30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 基 金份 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31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32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 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 管 理人 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3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 算 完 毕, 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34 、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 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 超 过 三 个月 35 、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6 、保 本周 期: 指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保 本的 期限 ,在 本基 金 合同 中如 无特 别指 明即 为 当 期保 本 周期 。 本 基金 的保 本周 期 最长 每 2.5 年 为一 个周 期 。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至 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止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本 基 金第 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的各 保本 周 期自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的 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起至 保本 周 期到 期 日止 ,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 至下 一 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保 本 周期 到 期前 公告 的到 期处 理规 则 中确 定下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 起始 时间 37 、保 本周 期 目 标收 益率 :指 本 基金 在每 一保 本周 期内 所 设置 的该 保本 周期 的目 标 收 益率 , 在运 作期 间, 如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 值增长 率连 续 15 个工 作日 达到 或 超过 预设 目 标收 益率 , 则管 理人 将在 满 足条 件之 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公 告本 基金 当前 保本 周 期提 前到 期 (提 前到 期日 为过 渡期 前 一个 工作 日, 距离 满足 条 件之 日起 不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 , 并进 入 过渡 期 38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指 本基 金 保本 周期 (如 无特 别指 明 ,保 本周 期即 为 当 期保 本 周 期 )届 满的 最后 一日 。本 基金 的 第一 个 保 本周 期为 2.5 年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最 长至 2.5 个 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顺 延至 下 一个 工 作日。 在保 本周 期内 ,如 果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 增长 率连 续 15 个工 作日 达 到或 超过 保 本周 期 目 标收 益率 , 则 管理 人 将在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连 续 达到 或 超过 保 本周 期目 标收 益率 的第 15 个 工作 日 当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本 基金 当前 保 本周 期 提前 到 期 ( 提前 到 期日 为过 渡期 前 一个 工作 日, 距 离满 足条 件 之日 起不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 。 如果 保 本周 期提 前到 期的 ,保 本 周期 到期 日为 管理 人公 告 的保 本周 期提 前到 期日 , 但不 得 晚于 《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2.5 个 公历 年后 的 对 应日 ( 如为 非工 作日 ,则 顺延 至 下一 工 作日) 39 、过 渡期 :指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 的 到期 处理 规则 中确 定的 当 期 保本 周 期结 束后 (不 含当 期保 本 周期 到期 日) 至下 一保 本 周期 开始 之前 不超 过 30 个工 作日 的一 段 期间 40 、过 渡期 申购 :指 依据 基金 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 前公 告的 到期 处理 规则 , 投 资人 在 过渡 期的 限定 期限 内申 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投资 人进 行过 渡期 申 购的 , 按其 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在折 算日 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确 认为 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投资 金额 并 适用 下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一保 本 周期 的保 本条 款 41 、过 渡期 赎回 :指 本基 金在 达 到目 标收 益, 并且 保本 周 期提 前到 期的 情况 下, 依 据 基金 管 理人 在届 时公 告的 到期 处 理规 则, 投资 人在 过渡 期 的限 定期 限内 申请 赎回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42 、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 回金 额: 指根 据基 金保 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的 可 赎回 金额 ,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认购 、或 过渡 期申 购 并持 有到 期以 及 从 上一 保 本周 期 转入 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与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 ( 过渡 期 申购 并 持有 到期 以及 从上 一保 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不 适 用于 第 一个 保 本周 期)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 、C 类 基金 份额 分 别计 算 可 赎回 金额 43 、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 额、 认 购 费用 及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 入之 和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 计算 认 购保 本 金额 44 、过 渡期 申购 的保 本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过 渡期 内 进行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 份额 在 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 及过 渡期 申购 费用 之和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C 类 基金 份额 分 别计 算 过 渡期 申购 的保 本 金额 45 、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的保 本 金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 本 周期 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 折 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C 类 基金 份额 分 别计 算 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 入的 保本 金额 46 、保 本赔 付差 额: 保本 周期 到 期发 生赔 付时 ,赔 付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赔 付金 额 。 对于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保 本赔 付 差额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的可 赎 回金 额 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 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的 差额 部 分; 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起的 后续 各 保本 周期 ,保 本赔 付差 额 为过 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 保 本周 期 转入 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 上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在当 期 保本 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的 差额 部 分 ,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 额 、C 类 基金 份 额分 别计 算 保 本赔 付差 额 47 、保 本: 在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差 额 部分 即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 , 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 并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二十 个 工作 日 内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第 二个 保本 周 期起 的后 续各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 , 如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 申购 并 持有 到期 以及 从上 一保 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 持有 到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期的 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 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 分 红款 项 之和 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由 基金 管 理人 根据 当期 有效 的《 基 金合 同》 或基 金管 理人 与 保本 义 务人 签 署的 《保 证合 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的约 定将 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48 、保 证: 就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而 言, 担保 人为 本基 金保 本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 保 证, 保 证范 围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 认 购并 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款 项之 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的差 额部 分, 保证 期间 为 基金 保 本周 期 到期 日起 六个 月止 ;自 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起的 后续 各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保 障机 制 ,由 基 金管 理 人与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届时 签订 的《 保证 合同 》 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决 定 ,并 由 基金 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开 始 前公 告 49 、持 有到 期: 在第 一个 保本 周 期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其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至第 一 个 保本 周 期到 期日 的行 为; 自第 二 个保 本周 期起 后续 各保 本 周期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过 渡 期申购 并持 有到 期以 及 从 上一 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 的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至相 应 保本 周 期到 期 日的 行为 50 、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本基 金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基金 管 理人 认可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 的 担保 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为本 基金 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 障 ,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本基 金 下一 保 本周 期 签订 《保 证合 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 同 时 本基 金 满足 法律 法规 和本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存 续 要求 51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在符 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继 续持 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52 、 保本 周 期到 期后 基金 的 存续 形 式: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 在 符合 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下, 本基 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保 本 周期 ,该 保本 周期 的具 体 起讫 日期 以本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 公 告为 准 ;如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 基金 未能 符合 上述 保本 基 金存 续条 件, 则本 基金 将 按《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变 更为 “ 长城 久 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如 果本 基 金不 符 合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 续 要求 ,则 本基 金将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终 止 53 、保 本周 期到 期选 择: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 后, 选择 赎回 本基 金基 金 份 额, 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基金 份额 ,转 入下 一保 本 周期 , 或继 续 持有 变更 后的 “ 长 城久 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54 、折 算日 :过 渡期 最后 一个 工 作日 (即 下一 保本 周期 开 始日 前一 工作 日) 为基 金 份 额折 算 日 55 、基 金份 额折 算: 在基 金份 额 折算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包 括 投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资者 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 或默 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所 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总额 保持 不 变的 前 提下 , 变更 登记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0 元 的 基金 份 额, 基 金份 额数 额按 折算 比例 相 应调 整 56 、A 类 基金 份额 :指 在 投资 人 认购/ 申购 时收 取前 端认 购/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57 、C 类基 金份 额: 指 在投 资 人认 购/ 申购 时 不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用 ,而 是从 本类 别 基 金资 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 份额 58 、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 59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 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 日 60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61 、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62 、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 的时 间段 63 、 《 业务 规则 》 :指 长城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基 金管 理 人 所管 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 遵 守 64 、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65 、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 买 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66 、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 求 将基 金 份 额兑 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67 、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 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68 、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 金 份 额销 售 机构 的操 作 69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 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 申购 日、 扣 款金 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 成扣 款 及基 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70 、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 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71 、 元 :指 人民 币元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72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 款 利 息、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73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 及 其他 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74 、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 值 75 、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 金份 额总 数 76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过程 77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 媒 介 78 、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 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 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第 三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情况 1. 名称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 住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 田路6009 号 新 世界 商务 中 心41 层 3.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41 层 4. 法定 代表 人: 何伟 5.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6. 设立 日期 :2001 年12 月27 日 7. 电话 :0755-23982338











传 真:0755-23982328 8. 联系 人: 袁江 天 9. 管 理 基金 情 况 : 目 前 管理 长 城 久 恒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 泰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货 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消 费增 值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长城 安心 回报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久 富 核心 成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 长城 品牌 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稳健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双 动力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 城景 气行 业龙 头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 城中 小盘 成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 城积 极增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 兆中 小 板3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 城优 化升 级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 利 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增 强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医 疗保 健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长城 工资 宝货 币 市场 基金 、 长 城久 鑫保 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久 盈 纯债 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稳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新 兴产 业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环 保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改革 红 利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惠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 城久 祥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 长 城新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长城 新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久 润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久益 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新 视野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长 城久 源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 鼎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长 城久 盛安 稳纯 债两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 长城 久 稳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信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 城中 国智 造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转型 成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长城 创新 动力 灵 活配 置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嘉 创新 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收 益 宝货 币 市场 基 金 等 四十 三只 基金 。 1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11. 注 册资 本 : 壹亿 伍仟 万 元 12. 股 权结 构: 持股 单 位 占总 股 本比 例 长城 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47.059 % 东方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 中原 信 托有 限公 司 17.647 % 北方 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 合计 100 % 二、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管 人员 介 绍 (1 ) 董事 何伟 先 生, 董事 长 , 硕士 。现 任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 裁、 党委 副书 记。 曾任 职 于 北京 兵 器工 业部 计算 机所 、深 圳 蛇口 工业 区电 子开 发公 司 、深 圳蛇 口百 佳超 市有 限 公司 等 公司 ,1993 年2 月 起历 任 君安 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二 部经 理 、 总裁 办主 任、 公 司总 裁 助理 兼 资产 管 理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 营 业部 总经 理, 国泰 君安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华 富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 筹) 拟 任总 经 理,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公司 副 总裁 。 熊科 金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 硕 士。 曾任 中国 银行 江西 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业 务部 负 责人 , 中国 东 方信 托投 资公 司南 昌证 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公 司证 券 总部 负责 人, 华夏 证券 有 限公 司 江西 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中 国银 河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部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筹备 组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 范小 新 先生 , 董 事, 博士 ,高 级 经济 师。 现任 长城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宝 城 期货 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曾 任 重庆 市对 外经 济贸 易委 员 会副 处长 ,西 南技 术进 出 口公 司 总经 理 助理 ,重 庆对 外经 贸委 美 国公 司筹 备组 组长 ,中 国 机电 产品 进出 口商 会法 律 部副 主 任, 华 能资 本服 务有 限公 司总 经 理工 作部 副经 理 , 长城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纪 委书 记 、副 总 经理 。 杨玉 成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 任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 总裁 、董 事会 秘书 ,东 方 金 带 格式 的: 段 落间 距段 前: 0.06 行 带 格式 的: 段 落间 距段 前: 0.06 行 带 格式 的: 段 落间 距段 前: 0.06 行 带 格式 的: 段 落间 距段 前: 0.06 行 带 格式 的: 段 落间 距段 前: 0.06 行 带 格式 的: 段 落间 距段 前: 0.06 行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融控 股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上 海东 方证 券资 产管 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 任上 海 财经 大 学财 政 系教 师, 君安 证券 有限 公 司证 券投 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上 海大 众科 技创 业( 集 团) 股 份有 限 公司 董事 、董 事会 秘书 、 副总 经理 ,上 海申 能资 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副 总 经理 , 东方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副 总经 理, 申能 集团 财 务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 姬宏 俊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 任 中原 信托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曾 任河 南省 计划 委员 会 老 干部 处 副处 长、 投资 处副 处长 , 发展 计划 委员 会财 政金 融 处副 处长 ,国 家开 发银 行 河南 省 分行 信 贷一 处副 处长 。 金树 良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 任 北方 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 司总 经济 师。 曾任 职于 北 京 大学 经 济学 院国 际经 济系 。1992 年7 月 起 历任 海南 省证 券 公司 副总 裁、 北京 华宇 世 纪投 资 有限 公 司副 总裁 、昆 仑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北 方国 际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 理部 总 经理 及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资产 管 理部 总经 理、 渤海 财产 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 经理 及 总经 理 、北 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王连 洲 先生 ,独 立 董 事, 现已 退 休。 中国 《证 券法 》 、 《信 托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三部 重 要民 商法 律起 草工 作的 主 要组 织者 和参 与者 。曾 在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印制 管 理局 工 作,1983 年 调 任全 国人 大 财经 委 员会 , 历任 办公 室 财金 组 组长 、 办公 室副 主 任、 经济 法室 副主 任 、研 究室 负责 人、 巡视 员 。 万建 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 现任 上海 市互 联网 金融 行 业协 会会 长, 通联 支付 网 络 股份 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 中国 人 民银 行资 金管 理司 处长 , 招商 银行 总行 常务 副行 长 兼上 海 分行行长( 期间 兼任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 国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现招 商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 长) , 中国 银联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党 委书 记、 总裁 ,上 海 国际 集团 党委 副 书记 、 副董 事长 、 总 经理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 委书 记、 董事 长 , 证通 股 份有 限 公司 董 事长 。 徐英 女 士, 独立 董事 ,学 士。 现 已退 休。 曾任 北京 财贸 学 院金 融系 助教 、讲 师, 海 南 汇通 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副 总经 理 、 常 务副 总经 理, 长 城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长 、 党委 书 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中 国证 券 业协 会理 事 , 新华 资产 管 理股 份 有限 公 司副 董事 长。 鄢维 民 先生 ,独 立董 事, 学士 。 现任 深圳 市证 券业 协会 常 务副 会长 兼秘 书长 、深 圳 上 市公 司 协会 副会 长兼 秘书 长。 曾 任江 西省 社会 科学 院经 济 研究 所发 展室 副主 任, 深 圳市 体 改委 宏 观调 控处 、企 业处 副处 长 ,深 圳市 证券 管理 办公 室 公司 审查 处处 长, 招银 证 券公 司 副总 经 理。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2 ) 监事 吴礼 信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会计 师、 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 (非 执业 ) 。 现 任长 城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董事 会秘 书、 财务 总监 。 曾任 安徽 省地 矿局 三二 六 地质 队会 计主 管, 深圳 中 达信 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计 一部 部长 ,大 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计财 综 合部 经理 ,大 鹏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资 金 结算 部副 总经 理, 第一 创 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计 划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2003 年 进入 长 城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财务 部 总经 理。 曾广 炜 先生 ,监 事, 高级 会计 师 。现 任北 方国 际信 托股 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风 险 控制 部 总经 理。 曾任 职于 中 国燕 兴 天津 公司 、 天 津开 发 区总 公 司、 天津 滨海 新兴 产 业公 司 , 2003 年1 月 起 历任 北方 国 际信 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托 业务 四 部副 总经 理 、 证 券 投资 部 副总 经 理、 财 务中 心总 经理 、风 险控 制 部总 经理 。 杨斌 先 生, 监事 ,硕 士。 现任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首 席 风险 官、 合规 总监 。曾 就 职 于中 国 人民 银行 上海 分行 非银 行 金融 机构 管理 处, 自1998 年7 月至2015 年5 月先 后于 上 海证 监 局稽 查处 、案 件审 理处 、 案件 调查 一处 、机 构监 管 一处 、期 货监 管处 、法 制 工作 处 等部 门 任职 ,历 任科 员、 副主 任 科员 、主 任科 员、 副处 长 、处 长。


黄魁 粉 女士 ,监 事, 硕士 。现 任 中原 信托 有限 公司 固有 业 务部 总经 理。2002 年 7 月 进入 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曾在 信 托投 资部 、信 托综 合部 、 风险 与合 规管 理部 、信 托 理财 服 务中 心 工作 。 袁江 天 先生 ,监 事, 博士 。现 任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兼 董 事会 秘书 、 综 合管 理 部总 经理 。曾 任职 于广 西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投资 管 理部 、国 海( 广西 )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投资 银行 部、 证券 营 业部 、 总裁 办 、 北方 国际 信 托投 资 股份 有限 公司 博士 后工 作 站 。 王燕 女 士, 监事 , 硕士 。 现 任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 经 理、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 2007 年 5 月 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曾在 运行 保障 部 登记 结算 室从 事基 金清 算 工作 , 2010 年8 月 进 入综 合管 理 部从 事 财务 会计 工作 。 张静 女 士, 监事 ,硕 士。 现任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 稽核 部法 务主 管。 曾任 摩 根 士丹 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 察稽 核部 监察 稽核 员。 (3 ) 高级 管理 人员 何伟 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上 。 熊科 金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 简 历同 上。 彭洪 波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 曾就 职于 长城 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 历任 深圳 东园 路 营 业部 电 脑部 经理 , 公司 电 子商 务 筹备 组项 目经 理 , 公司 审 计部 技术 主审 。2002 年3 月进 入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长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 察稽 核部 业务 主管 、部 门 副总 经理 、部 门总 经理 、 公司 督 察长 兼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公 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运行 保障 部 总经 理 、 信息 技术 部总 经 理 。 桑煜 先 生, 副总 经理 兼市 场开 发 部总 经理 、广 州管 理部 总 经理 ,学 士。 曾任 职于 中 国 建设 银 行山 东省 分行 、 中 国建 设 银行 总行 基金 托管 部。2002 年8 月 进入 长城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 历任 市场 开发 部业 务主 管 、运 行保 障部 副总 经理 、 运行 保障 部总 经理 、市 场 开发 部 总经 理 、综 合管 理部 总经 理、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杨建 华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 总 监兼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 研究 部总 经理 、 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委 员、 基金 经理 ,硕 士。 曾 就职 于大 庆石 油管 理局 、 华为 技术 有限 公司 、深 圳 和君 创 业有 限 公司 、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2001 年 10 月进 入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工 作, 历 任基 金 经理 助理 、 “ 长城 安 心回 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长 城中 小 盘成 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 “ 长城 久富 核心 成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 金 经理 , 期间 曾 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卢盛 春 先生 ,副 总经 理兼 机构 理 财部 总经 理, 硕士 。曾 就 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江西 省 分 行、 交 通银 行海 南分 行、 海通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富国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西北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华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筹备 组) 。2003 年进 入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 上海 分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 分公 司 总经 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 车君 女 士,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 部 总经 理 , 硕士 。曾 任职 于 深圳 本鲁 克斯 实业 股份 有 限 公司 ,1993 年 起先 后在 中 国证 监 会深 圳监 管局 市场 处、 机构 监管 处 、 审 理执 行处 、 稽 查一 处、 机 构监 管二 处、 党办 等部 门 工作 ,历 任副 主任 科员 、 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正 处 级调 研 员等 职 务。 2.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简 历 马强 先 生, 特许 金融 分析 师(CFA ) , 北京 航空 航天 大学 计 算机 科学 与技 术专 业学 士 、 北京 大 学计 算机 系统 结构 专业 硕 士。 曾就 职于 招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国际 金 融有 限 公司。2012 年 进入 长城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产 品研 发 部产 品经 理、 “ 长 城积 极 增利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 长城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长 城增 强收 益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和 “长 城 久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自2015 年 6 月24 日至2017 年3 月16 日 任 “长 城久 恒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经 理 。 现 任公 司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经 理, 自2015 年12 月15 日 至今 任 “长 城久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和“ 长城 新策 略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自2016 年4 月15 日至 今任 “ 长城 新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自2016 年4 月28 日 至 今任 “ 长城 久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益保 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自2016 年5 月20 日至 今任 “长 城 久安 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和 “长 城久 润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自2016 年7 月26 日至 今 任 “ 长城 久鼎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 理 , 自2016 年11 月4 日至 今任 “ 长 城久 盛 安稳 纯债 两年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 自2017 年7 月27 日至 今 任 “长 城积 极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长 城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 新视 野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 陈良 栋 先生 ,清 华大 学微 电子 学 与经 济学 双学 士、 清华 大 学电 子科 学与 技术 硕士 。 具 有 6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2011 年 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曾 任行 业研 究员 、 “长 城 消费 增值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 理助 理 。 自2015 年11 月27 日至 今任 “ 长 城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和“ 长城 久祥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经理 ,自2016 年3 月30 日 至今 任 “长 城久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6 年5 月12 日至 今 任“ 长 城久 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自2016 年8 月25 日至 今任 “ 长城 久 鼎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 自2017 年3 月16 日至 今任 “长 城新 兴产 业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长城 久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历 任基 金经 理如 下: 史 彦刚 先生 自 2016 年 4 月 28 日至2016 年12 月1 日 担 任基 金 经理 。 3. 本公 司公 募基 金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 下 : 熊科 金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 任,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 杨建 华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 资 总监 兼基 金管 理部 总经 理 、 研究 部 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4.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 亲属 关 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应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 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 管 理和 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 理 的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基金 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 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 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 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 8 、不 得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 产; 9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 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 10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1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 12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3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 14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 金 收益; 15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16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7 、按 规 定 保存 基 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 账册 、 报 表 、 记 录和 其 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8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 合理 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 的复 印件 ; 1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 20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 ; 21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 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2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 违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 托管 人 追偿; 23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 行 为承 担 责任 ; 24 、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义 ,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5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计 银 行同 期 存 款 利息 在 基金 募 集期 结 束 后 30 日内 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6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27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 28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违 法行 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 人的 禁止 性行 为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 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 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 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五、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 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 最 大利 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及其 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不 泄漏 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 金 投资 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 易 及其 他活 动。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六、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健全 、 完善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度 是 规范 公司 行为 , 有 效 防范 经 营风 险, 实现 公司 持 续、 稳健 发 展的 主要 保证 ,也 是公 司 经营 管理 水平 的重 要标 志 。为 此, 公司 建立 高效 运 行、 控 制严 密 、科 学合 理、 切实 有效 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1. 风险 控制 的目 标 公司 风 险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是建 立 一个 决策 科学 、运 营规 范 、管 理高 效和 持续 、稳 定 、 健康 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实体 。具 体 目标 是: (1 )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 行业 规 章和 公司 各项 规章 制度 的 贯彻 执行 ; (2 ) 建 立符 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 求 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 形成 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 行机 制和 监 督机 制; (3 ) 不 断提 高基 金管 理的 效率 和 效益 , 在有 效控 制 风险 的 前提 下 , 努 力实 现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最大 化; (4 ) 努 力将 各种 风险 控制 在规 定 的范 围内 , 保障 公司 发展 战 略和 经营 目标 的全 面实 施 , 维护 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5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塞 漏洞 、 消除 隐患 、 保 证业 务 稳健 运行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 2. 建立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原 则 公司 按 照合 法、 合规 、稳 健的 要 求, 制定 明确 的经 营方 针 ,建 立合 理的 经营 机制 。 在 建立 风 险控 制制 度时 应严 格遵 循 以下 原则 : (1 ) 全面 性原 则: 风 险控 制制 度 应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 渗 透到 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 )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风 险控 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 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 内部 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风 险控 制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 应当 独 立于 风险 控制 的建 立和 执 行 部门 ;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合规 审 查委 员会 、督 察长 和监 察 稽核 部应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 性和 权 威性 ,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 风险 控 制工 作进 行评 价和 检查 ; (4 ) 有 效性 原则 : 风险 控 制制 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 监管 部 门 的规 章 , 具有 高 度 的权 威 性,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执 行风 险 控制 制度 不能 存在 任何 例 外, 公 司任 何 员工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5 ) 适时 性原 则: 内 部风 险控 制 应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 环 境的 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 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 完 善;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6 ) 防 火墙 原则 : 公 司基 金投 资 、 研 究策 划、 市 场 开发 等 相关 部门 , 应 当在 空间 上 和 制度 上 适当 分离 ,以 达到 风险 防 范的 目的 。对 因业 务需 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 制定 严 格的 批 准程 序。 3. 风险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 确立 加强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 指 导思 想, 确定 风险 控制 的 目标 和原 则; (2 ) 建立 层次 分明 、权 责 明确 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 (3 ) 建立 公司 风险 控制 程 序; (4 ) 对公 司内 部风 险进 行 全面 、 系统 的评 估, 制定 风险 控 制计 划; (5 ) 确定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 路径 和 措施 ; (6 ) 保 障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 性 和有 效性 , 制 定可 行的 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评价 和检 查 机 制。 4. 风险 控制 体系 公司 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 设 置内 部机 构, 并在 此基 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严密 有 效 的多 级 风险 防范 体系 : (1 )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 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 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 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 会 下设 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 员 会, 负责 公司 内部 控制 的 监督 、审 查和 公司 的审 计 工 作。 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有 效 性进 行评 价, 对公 司经 营 管理 和基 金业 务运 作的 合 法合 规 性进 行 监督 检查 ,协 助董 事会 建 立并 有效 维持 公司 内部 控 制系 统, 对公 司经 营中 的 风险 进 行研 究 、分 析和 评估 ,并 提出 风 险防 范措 施和 建议 ,保 证 公司 的规 范健 康发 展。 风 险控 制 与审 计 委员 会的 基本 职能 为: ①协 助 董事 会建 立科 学合 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 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制 度体 系 。 ②审 查 、评 价公 司基 金投 资管 理 制度 、市 场营 销管 理制 度 、风 险管 理制 度等 各项 内 部 控制 制 度的 合法 合规 性、 合理 性 和有 效性 。 ③检 查 和评 价公 司管 理和 资产 经 营、 基金 管理 和资 产经 营 中对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部 门规 章以 及基 金合 同 的遵 守和 执行 情况 ,并 出 具评 估意 见或 改正 方案 。 ④定 期 或不 定期 听取 公司 主要 经 营管 理人 员关 于风 险管 理 工作 的汇 报 。 ⑤检 查 和评 价公 司各 项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并 提出 改 进意 见 。 ⑥评 估 公司 管理 和基 金管 理中 存 在或 潜在 的风 险, 检查 和 评价 公司 各项 业务 风险 控 制 工作 的 有效 性, 并提 出改 进意 见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⑦检 查 公司 会计 政策 、财 务状 况 和财 务报 告程 序, 与外 部 审计 机构 进行 交流 。 ⑧对 公 司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 工 作进 行考 核 。 ⑨董 事 会 安 排的 其他 事项 。 公司 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作 为风 险 控制 与审 计委 员会 的执 行 机构 ,对 董事 会负 责, 按 照 中国 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风险 控制 与 审计 委员 会的 授权 进行 工 作。 (2 )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 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和监 察稽 核部 层 次对 公司 的风 险进 行的 预 防 和控 制 。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在总 经理 的领 导 下 , 研 究并 制定 公司 基金 资 产的 投资 战略 和投 资策 略 , 对基 金 的总 体投 资情 况提 出指 导 性意 见, 从而 达到 分散 投 资风 险,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 性 的目 的 。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 职 责为 : ①研 究 并确 立公 司的 基金 投资 理 念和 投资 方向 ; ②决 定 基金 资产 在现 金、 债券 和 股票 中的 分配 比例 ;


③审 核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投 资组 合 方案 ,对 其运 作过 程中 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④批 准 基金 经理 拟订 的投 资原 则 ,对 基金 经理 做出 投资 授 权; ⑤对 超 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行 委 员及 基金 经理 权限 的投 资 项目 作出 决定 。 监察 稽 核部 在总 经理 的领 导下 , 独立 于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和 各分 支机 构,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 职责 是 : ①根 据 各项 风险 的产 生环 节, 和 相关 的业 务部 门一 起, 共 同制 定对 风险 的事 前防 范 和 事后 审 查方 案; ②就 各 部门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 价、 报告 及建 议职 能 ; ③调 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规案 件, 协 助监 管机 构处 理相 关事 宜 ; ④对 基 金运 作和 公司 内部 管理 进 行日 常监 督与 稽核 ,并 向 总经 理汇 报。 (3 )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 风 险防 范是 公司 各部 门对 自 身业 务工 作中 的风 险进 行 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公司 各 部门 根据 经营 计划 、业 务 规则 及本 部门 具体 情况 制 定本 部门 的工 作流 程及 风 险 控制 措 施, 达到 : ①一 线 岗位 双人 双职 双责 , 互 相监 督 ; 直 接与 交易 、 资金 、 电 脑系 统 、 重 要空 白 支票 、 业务 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 实 行双 人 负责 ; 属 于单 人、 单 岗处 理 的业 务, 强化 后续 的监 督 机 制 ; ②相 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之 间相 互 监督 制衡 。关 键部 门和 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 凭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据顺 畅 传递 的渠 道, 各部 门和 岗 位分 别在 自己 的授 权范 围 内承 担各 自的 职责 ,将 风 险控 制 在最 小 范围 内。 5.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合 规控 制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 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 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风 险控 制制 度。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第 四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 日 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 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 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 田惠 宇 资产 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 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 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 张 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 银行 成立 于1987 年4 月8 日 ,是 我 国第 一家 完全 由 企业 法人 持股 的股 份制 商 业银 行, 总行 设在 深圳 。自 成立 以 来, 招商 银行 先后 进行 了 三次 增资 扩股 ,并 于2002 年3 月成 功 地发 行了15 亿A股,4 月9 日在 上 交所 挂牌 (股 票代 码:600036 ), 是 国内 第 一家 采 用 国际 会计 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9 月 又成 功发 行了22 亿H股,9 月22 日在 香港 联交 所挂 牌 交易 (股 票代 码:3968),10 月5 日 行使H 股超 额配 售, 共发 行了24.2 亿H 股。 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 本集 团 总资产61,692.39 亿 元人 民 币, 高 级法 下资 本充 足率15.01% , 权 重法 下资 本充 足 率12.26% 。 2002 年8 月 , 招 商银 行成 立 基金 托 管部 ;2005 年8 月 , 经报 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更 名为 资 产 托管 部, 下设 业务 管理 室 、产 品管 理室 、业 务营 运 室、 稽核 监察 室、 基金 外 包业 务室5个职 能处 室 , 现有 员工76人。2002 年11 月 , 经 中国 人民 银 行和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获得 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 业务 资格 ,成 为国 内 第一 家获 得该 项业 务资 格 上市 银行 ;2003 年4 月, 正 式办 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 招商 银行 作为 托 管业 务 资质 最全 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 受托 投资 管 理托 管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托 管 (QFII ) 、 合格 境内 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DII ) 、 全 国社 会 保障 基 金托 管、 保险 资金 托管 、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 务 资格 。 招商 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 您所 想” 的托 管理 念 和 “ 财富 所托 、 信 守承 诺 ” 的 托管 核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心价 值, 独创 “6S 托管 银 行” 品牌 体系 ,以 “保 护 您的 业务 、保 护您 的财 富 ”为 历史 使命 , 不断 创 新托 管系 统 、 服 务 和产 品 : 在业 内率 先推 出 “网 上托 管银 行系 统 ” 、 托管 业 务综 合系 统和 “6 心 ” 托 管服 务标 准 ,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 效 分析 报 告 , 开 办国 内首 个 托管 银 行网 站, 成功 托管 国内 第一 只券 商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第 一 只FOF 、第 一只 信 托资 金 计 划、 第一 只股 权私 募基 金、 第一 家实 现 货币 市场 基金 赎回 资金T+1 到账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QDII 基 金、 第 一 只红利ETF 基金 、 第一 只 “1+N ”基 金 专户 理 财、 第 一 家大 小非 解禁 资产 、第 一 单TOT 保管 , 实现 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 全面 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 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招商 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持 续稳 健 发展 , 社 会影 响力 不断 提 升, 四度 蝉联 获 《 财 资》 “ 中 国最 佳 托管 专业 银行 ” 。2016 年6 月 招商 银行 荣膺 《财 资》 “中 国最 佳托 管 银行 奖 ” , 成 为国 内 唯一 获奖 项国 内托 管银 行 ; “托 管通 ” 获得 国内 《 银行 家》2016 中 国 金融 创 新 “ 十 佳金 融 产品 创新 奖” ;7 月 荣膺2016 年 中 国资 产管 理 【金 贝 奖】 “最 佳资 产托 管 银行 ” ; 2017 年6 月 再度 荣膺 《财 资》 “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奖”, “全 功能 网上 托管 银行2.0”荣 获 《银 行 家》2017 中 国 金 融创 新 “ 十佳 金融 产品 创 新奖 ” ;8 月荣 膺国 际财 经 权威 媒 体 《亚 洲银 行 家》 “中 国年 度托 管银 行 奖” ,进 一步 扩大 我行 托 管业 务在 国际 资管 和托 管 业界 的 影响 力 。 二 、 主 要人 员情 况 李建 红先 生 ,本 行 董事 长 、非 执行 董 事,2014 年7 月 起担 任本 行 董事 、 董事 长 。英 国东 伦敦 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 吉林 大 学经 济管 理专 业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招商 局 集团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兼 任招 商局 国际 有 限公 司 董事 会主 席 、 招 商 局 能源 运输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中国 国 际海 运 集装 箱 (集 团) 股 份有 限 公司 董事 长 、 招 商 局华 建 公路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和招 商局 资本 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 (集 团 ) 总 公司 总裁 助理 、 总 经济 师 、 副 总裁 , 招商 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 裁。 田惠 宇先 生 ,本 行 行长 、 执行 董事 ,2013 年5 月起 担 任本 行行 长 、本 行 执行 董 事。 美国 哥伦 比 亚大 学公 共管 理硕 士学 位 , 高级 经济 师 。 曾 于2003 年7 月至2013 年5 月 历任 上 海银 行 副行 长 、 中国 建设 银行 上 海市 分 行副 行长 、 深圳 市 分行 行 长 、 中 国建 设银 行 零售 业 务总 监兼 北京 市 分行 行长 。 王良 先 生 , 本 行副 行长 , 货币 银 行学 硕士 , 高级 经 济师 。1991年至1995 年 , 在中 国 科技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工作 ;1995 年6 月至2001 年10 月 , 历任 招商 银行 北京 分行 展 览路 支行 、东 三环 支 行行 长助 理 、 副 行 长、 行长 、 北 京分 行风 险控 制部 总 经理 ; 2001 年10月至2006 年3月, 历任 北 京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行 长 ; 2006 年3月至2008 年6 月 , 任 北京 分行 党委 书 记、 副 行长 (主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持工 作) ;2008 年6月至2012 年6 月, 任 北京 分 行行 长 、党 委书 记;2012 年6 月至2013 年11 月, 任招 商 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兼北 京 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 记;2013 年11月至2014 年12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 行长 助理 ;2015 年1 月起 担 任本 行副 行长 ;2016 年11 月起 兼任 本行 董事 会 秘书 。 姜然 女 士,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 总经 理, 大学 本科 毕业 ,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高 级管 理 人 员任 职 资格 。先 后供 职于 中国 农 业银 行黑 龙江 省分 行, 华 商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深 圳市 分 行, 从事 信贷 管理 、 托管 工作 。2002 年9 月 加盟 招 商银 行 至今 , 历任 招商 银 行总 行 资产 托 管部 经 理、 高级 经理 、总 经理 助 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 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 计、 开 发者 之 一, 具有20 余 年银 行信 贷 及托 管专 业从 业经 验。 在 托管 产品 创新 、服 务流 程 优化 、 市 场营 销及 客户 关系 管理 等领 域 具有 深入 的研 究和 丰富 的 实务 经验 。 三、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 , 招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316 只开 放式 基金 。 四 、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1 、 内部 控 制目 标 确保 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 则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 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 念;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防 范和 化 解经 营 风险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 行和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完整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 弊、 堵 塞漏 洞 、消 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 健运 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保 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及时 ;确 保内 控机 制、 体 制的 不断 改进 和各 项业 务 制度 、流 程的 不断 完善 。 2 、 内部 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 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 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 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 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 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 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 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稽 核 监 察室 在 总经 理室 直接 领导 下, 独 立于 部门 内其 他业 务室 和 托管 分部 、分 行资 产托 管 业务 主 管部 门 ,对 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及 时发 现 内部 控 制缺 陷, 提出 整改 方案 , 跟踪 整改 情况 。 三级 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必 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 督 制 衡的 形 式和 方式 视业 务的 风险 程 度决 定。 3 、 内部 控 制原 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 覆 盖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操作 环 节、 覆盖 所有 室和 岗位 , 并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由全 部 人员 参与 。 (2 ) 审慎 性原 则。 内 部 控 制的 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托管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 部 管理 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 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 要 求。 (3 ) 独 立性 原则 。 各 室、 各岗 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 不同 托管 资产 之间 、 托管 资 产和 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 价部 门 应当 独立 于内 部控 制的 建 立和 执 行部 门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负 责 对部 门内 部控 制工 作进 行 评价 和 检查。


(4 ) 有 效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应 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 何人 不得 拥有 不受 内 部控 制 约 束的 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 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 馈 和纠 正。 (5 ) 适 应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应 适 应我 行托 管业 务风 险管 理 的需 要 , 并 能随 着 托管 业 务 经营 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 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 法律 、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 外部 环 境的 改 变及 时进 行修 订和 完善 。 内部 控制 应随 着托 管业 务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 念 等内 部 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 修订 和 完善。 (6 ) 防火 墙原 则。 业务 营 运、 稽 核监 察等 相关 室, 应当 在 制度 上和 人员 上适 当分 离 , 办公 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 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 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 ) 重 要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应 当 在全 面控 制的 基础 上 , 关注 重要 托管 业务 事 项和 高 风 险领 域 。 (8 ) 制衡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 当 在托 管组 织体 系、 机构 设 置及 权责 分配 、 业 务流 程 等 方面 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内 部 控制 应 当权 衡托 管业 务的 实施 成 本与 预期 效益 , 以 适当 的 成 本实 现 有效 控制 。 4 、 内部 控 制措 施 (1 ) 完 善的 制度 建设 。 招 商银 行 资产 托管 部制 定了 《招 商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业 务 管理 办 法》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 规 程》 和等 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从 资产 托 管业 务操 作流 程、 会计 核 算、 岗位 管理 、档 案管 理 、保 密 管理 和 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 资 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制 度 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 障 托管 资 产安 全 和托 管业 务正 常运 作, 切 实维 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 人 的利 益, 避免 托管 业务 危 机事 件 发生 或 确保 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 及时 、准 确、 有效 地处 理 ,招 商银 行还 制定 了《 招 商银 行 托管 业 务危 机事 件应 急处 理办 法 》 , 并 建立 了灾 难备 份中 心 , 各 种业 务数 据能 及时 在 灾难 备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份中 心 进行 备份 ,确 保灾 难发 生 时, 托管 业务 能迅 速恢 复 和不 间断 运行 。 (2 ) 经 营风 险控 制 。 招 商 银行 资 产托 管部 托管 项目 审批 、 资 金清 算与 会计 核 算双 人 双 岗、 大 额资 金专 人跟 踪、 凭证 管 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 完 整的 操 作 规程 ,有 效地 控 制业 务 运作 过 程中 的风 险。 (3 ) 业 务信 息风 险控 制 。 招商 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采用 加密 方 式传 输数 据 。 数 据 执行 异 地 同步 灾 备, 同时 ,每 日实 时对 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 托管 业务 数据 每日 进行 备 份, 所 有的 业 务信 息须 经过 严格 的授 权 才能 进行 访问 。 (4 ) 客 户资 料风 险控 制 。 招商 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业 务办 理 过程 中形 成的 客户 资料 , 视 同会 计 资料 保管 。客 户资 料不 得 泄露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 用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 批 ,并 做 好调 用 登记 。 (5 )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 招商 银行 对信 息技 术 系统 管 理实 行双 人双 岗双 责、 机房 24 小 时值 班并 设置 门禁 管 理、 电脑 密码 设置 及权 限 管理 、 业 务网 和办 公网 、 与全 行 业务 网 双分 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 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 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 ) 人 力资 源控 制 。 招 商 银行 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建立 良好 的 企业 文化 和员 工培 训、 激励 机制 、 加强 人力 资 源管 理及 建立 人 才梯 级队 伍及 人才 储备 机 制, 有效 的 进行 人力 资源 控 制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关 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 融资 比 例、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 行、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 露 、 基 金宣 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的 合 法性 、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 查 。 基金 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 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 上述 监督 内容 的约 定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进行 整改 ,整 改的 时限 应 符合 法规 允许 的投 资比 例 调整 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 改正 。 在规 定 时间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 监 会 。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 同和 有 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 改正 ,如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 在通 知 期限 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基金 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对基 金 业 务执 行 核查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 改 正, 或 就基 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托 管协 议 的要 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 数据 资 料和 制 度等 。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 据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 严重 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1 )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 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1 层 电话:0755-23982244 传真:0755-23982259 联系 人 :黄 念英 (2 )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 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大厦916 、917 室 电话:010-88091157 传真:010-88091075 联系 人 :王 玲 (3 )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 海 直销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博馆 路200 号中 国华 能A 座6 楼 电话:021-51150756 传真:021-51150756 联系 人 : 余 海斌 (4 ) 网上 直销 个 人 投 资者 可 以通 过 本公 司 网 上 直销 交 易平 台 办理 基 金 的 开户 和 申购 、 赎回 等 业 务 , 具体 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 司网 站 相关 信息 。 网址:https://etrade.ccfund.com.cn/etrading/ 2. 代销 机构 (1 ) 招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 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 人 :邓 炯鹏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 ) 中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25 号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 大 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 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 人 :张 静 电话:010-66275654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 交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 人 : 张 宏革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 中信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 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 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41230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58 公司 网 站:bank.ecitic.com (5 ) 上海 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 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 人 :唐 苑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28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6 ) 中国 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 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 人 :王 继伟 电话:010 -57092623 传真:010 -57092611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 ) 平安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 代 表人 : 谢 永林 联系 人 :冯 博 电话:021-50979511 传真:021-50979375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11-3 (8 ) 华夏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 内大 街22 号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 代 表人 :吴建 联系 人 : 陈 秀良 传真:010-8523868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 北京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丙17 号 法定 代 表人 :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8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 人 :孔超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 泉州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福建 省泉 州市 丰泽 区 云鹿 路3 号 法定 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 电 话:0595-22551071 联系 人 :董 培姗 客服 电 话:400-8896-312 公司 网 站:www.qzccbank.com (11 ) 宁波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 路700 号 法定 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 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客服 电 话:95574 公司 网 站:www.nbcb.cn (12 ) 东莞 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办公 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法定 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 人 :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 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3 ) 武汉 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 武汉 市江 岸区 建设 大道618 号 法定 代 表人 :徐 小建 联系 人 :邹 君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联系 电 话:027-85497270 客服 热 线:96555 网站:www.whrcbank.com (14 ) 国泰 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 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 人 : 钟 伟镇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 服 务热 线:95521/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5 ) 中信 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 王 常青 电话:010 -85130577 联系 人 :权 唐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16 ) 国信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 路1012 号 国 信证 券 大厦 法人 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 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7 ) 招商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45 层 法定 代 表人 :宫 少林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联系 人 :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 服 务热 线: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18 ) 广发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 大 都会 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 44 楼 法定 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 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 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 业网 点 公司 网 站:www.gf.com.cn (19 ) 中信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 座 法定 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 人 :马 静懿 电话:010-60833889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48 网站:www.cs.ecitic.com (20 ) 海通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 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 人 :程 丽辉 电话:021-23219991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 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站:www.htsec.com (21 ) 申万 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45 层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45 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 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 电 话:95523/4008895523/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22 ) 兴业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 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 人 :谢 高得 客户 服 务热 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3 ) 长江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 江 证券 大厦 法定 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 人 :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 热 线:4008-888-999 或027-85808318 网址:www.cjsc.com (24 ) 西南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 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 法定 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 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 电 话:4008096096 公司 网 站:www.swsc.com.cn (25 ) 渤海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注册 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 第二 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办公 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 西 道8 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 人 :蔡 霆 联系 电 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6 ) 中信 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1 号楼20 层 办公 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1 号楼20 层 法定 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 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 人 :吴 忠超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 网 址:www.citicssd.com (27 ) 东兴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 、15 层 法定 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 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服 电 话:400-8888-993 公司 网 站:www.dxzq.net.cn (28 ) 信达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 西大 街 甲127 号大 成大 厦6 层 法定 代 表人 : 张 志刚 联系 人 :唐 静 联系 电 话:010-83252182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 电 话:95321 公司 网 址:www.cindasc.com (29 ) 长城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6008 号 特 区报 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 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 人 :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 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 (30 ) 光大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 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 人 :李 芳芳 客服 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 网 址:www.ebscn.com (31 ) 方正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 中 路27 号盘 古大 观40-43 层


法定 代 表人 :何 其聪 联系 人 :高 洋 联系 电 话:010-59355546 客服 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2 ) 大同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 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111 号世 贸中 心A 座13 层 法定 代 表人 :董 祥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联系 人 :薛 津 客户 服 务热 线:400-7121-212 网 址:www.dtsbc.com.cn (33 ) 平安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法定 代 表人 : 杨 宇翔 联系 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 (34 ) 国都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 层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 层 法定 代 表人 :常喆 联系 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5 ) 国盛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 西 路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 西 路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徐 丽锋 联系 人 :周 欣玲 联系 电 话:0791-86281305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36 ) 华西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239 号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8 楼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法定 代 表人 :张 慎修 联系 人 :张 曼 电话:010-52723273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37 ) 申万 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办公 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 区(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 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李巍


传真:010 -88085195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8 ) 中泰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 经七 路86 号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 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 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9 ) 世纪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 代 表人 :姜 昧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 人 :袁 媛 客服 电 话:0755-83199599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网址:www.csco.com.cn (40 ) 中航 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 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 代 表人 : 王 宜四 联系 人 :戴蕾 电话:0791-868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 电 话:400-8866-567 网 站 :www.avicsec.com (41 ) 西部 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 -17 层 办公 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 -17 层 法定 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 人 :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客服 热 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2 ) 中国 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 国贸 写字 楼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 代 表人 : 李 学东 电话:010-85679888 传真:010-85679535 联系 人 :秦朗 客服 电 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cn (43 ) 中国 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 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A 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 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 人 :刘 毅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 电 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4 ) 国金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 根 上 街95 号 办公 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 根 上 街95 号 法定 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 人 :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5 ) 华融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8 号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8 号A 座3 层 法定 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 人 :李 慧灵 联系 电 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 电 话:010-58568118 公司 网 站:www.hrsec.com.cn (46 ) 中信 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 代 表人 :张 磊 联系 人 :洪 成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 电 话:400-990-8826 公司 网 站:www.citicsf.com (47 ) 中国 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 代 表人 :顾 伟国 联系 人 :田 嶶 电话:010-66568047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48 ) 华鑫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 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联系 人 :丁 晨 客服 电 话:95323 公司 网 站:www.cfsc.com.cn (49 ) 南京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 京市 江东 中路389 号 法定 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 人 :王 万君 客服 电 话:95386 公司 网 站:www.njzq.com.cn (50 ) 深圳 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 深圳 市 罗 湖区 笋岗 街道 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8 号HALO 广场4 楼 法定 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 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 电 话:4006-788-887 公司 网 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51 ) 诺亚 正 行(上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8 楼801 室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 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8 楼801 室 法定 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 人 :徐 诚 联系 电 话:021-38509636 客服 电 话:400-821-5399 公司 网 站:www.noah-fund.com (52 ) 上海 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 南 路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 人 :黄 妮娟 联系 电 话:021-54509998 客服 电 话:400-1818-188 公司 网 站:www.1234567.com.cn (53 ) 众升 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东 园四 区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浦 项中 心A 座9 层04-08 法定 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 人 :李 艳 联系 电 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 电 话:400-876-9988 公司 网 站:www.zscffund.com (54 ) 北京 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 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6 层 法定 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 人 :翟 飞飞 联系 电 话:010-62020088 客服 电 话:400-888-6661 公司 网 站:www.myfund.com (55 ) 和讯 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住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 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 人 :吴 阿婷 联系 电 话:0755-82721106 客服 电 话:400-9200-022 公司 网 站:licaike.hexun.com (56 ) 上海 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法定 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 人 :胡 锴隽 联系 电 话: 021-20613635 客服 电 话:400-700-9665 公司 网 站:www.ehowbuy.com (57 ) 蚂蚁 (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幢202 室 法定 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 人 :顾 祥柏 电话:13918979642 客服 电 话:4000-766-123 公司 网 址:www.fund123.cn (58 ) 珠海 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6 号 法定 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 电 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 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 网 站:www.yingmi.cn (59 ) 上海 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法定 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 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客户 服 务热 线:4008219031 公司 网 站:www.lufunds.com (60 ) 上海 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2815 号3 楼 法定 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 人 :戴 珉微 联系 电 话:021-33768132 客服 电 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61 ) 深圳 金 斧子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 街 道科 苑 路16 号东 方 科技 大 厦18 楼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 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B3 单元7 楼 法定 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 人 :张 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 电 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62 ) 北京 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 东 三 街2 号4 层401-15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 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院 A 座17 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 超 客服 电 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公司 网 站:kenterui.jd.com (63 ) 北京 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 大 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 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 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客服 电 话:400-619-9059 公司 网 站:www.fundzone.cn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64 ) 南京 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 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 大 道1-5 号 法定 代 表人 : 钱 燕飞 联系 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服 电 话:95177 公司 网 站:www.snjijin.com (65 ) 上海 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 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11 楼B 座 法定 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 人 :徐 亚丹 电话: 13818306630 客服 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66 ) 深圳 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1006# 法定 代 表人 :张 彦 联系 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 电 话:400-166-1188 公司 网 站:8.jrj.com.cn (67 ) 上海 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 、02 、03 室 法定 代 表人 :胡 燕亮


联系 人 :李 娟 电话:15002933896 客服 电 话:021-50810687 网址:www.wacaijijin.com (68 ) 江苏 汇 林保 大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住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 号天 时国 际商 贸大 厦11 楼E 座 法定 代 表人 : 吴言 林 联系 人 :李 跃 电话:176 1215 4686 传真:021-53086809 客服 电 话:025-56663409 网址: www.huilinbd.com (69 ) 上海 云 湾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锦 康路308 号 世纪 金融 广 场6 号楼6 楼 法定 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 人 :范 泽杰 客服 电 话:400-820-1515 公司 网 站:www.zhengtongfunds.com (70 ) 北京 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 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 北 路38 号院1 号 泰 康金 融 中 心38 层 法定 代 表人 :张 冠宇 联系 人 :刘 美薇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4008875666-129666


客服 电 话:400-819-9868 网址: www.tdyhfund.com (71 ) 一路 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股 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 大街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 场A 座2208 法定 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 人 :徐 越 客服 电 话:400-001-1566 公司 网 站:www.yilucaifu.com (72 ) 奕丰 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 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 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 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 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符 合要 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 并 及时 公 告。 二、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41 层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41 层 法定 代 表人 :何伟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 人 :张 真珍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三、 律 师事 务所 与经 办律 师 律师 事 务所 名称 :北 京市 中伦 律 师事 务所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 外大 街甲 6 号 SK 大厦 36-37 层


负责 人 :张 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 人 :李 雅婷 四、 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 计师 会计 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 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 伙) 住所 ( 办公 地址 )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长 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安 永大 楼17 层01-12 室


执行 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联系 人 :李 妍明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与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 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2016 年3 月7 日 证监 许 可[2016]442 号 文 核准 , 由 基金 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有 关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募 集 , 募 集 期 自 2016 年 4 月 7 日至 2016 年 4 月 25 日 , 共 募 集 2,969,622,675.70 份 基 金 份额 , 募集 户数 为14,411 户。 (二 )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16 年4 月28 日 正式 生效 。 (三 ) 基金 的 类 型和 运作 方式 基金 的 类型 :混合 型 基金 的 运作 方式 : 契 约型 开放 式 (四 )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 期 。 (五 ) 发售 对象 符合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第 七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 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 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 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 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 募 说 明书 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 公告 。 基金 投 资者 应当 在 销 售机 构办 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 方式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时 间 1 、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 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或 本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 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 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 理 时间 基金 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 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在 申购 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 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在 赎回 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 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 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 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 始时 间。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 回 或 者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 确认 接 受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 三 、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 进 行计 算 ; 2 、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 以份 额申 请;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3 、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以 内撤 销; 4 、 赎 回遵 循 “ 后 进 先出 ”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序 的相 反顺 序 进行 赎 回 ,优 先赎 回投 资者 所持 有的 距 离赎 回时 点最 近的 认购 、 申购 份额 。 若 保本 周期 到 期后 , 本基 金 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 变更 为 “长 城久 益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则变 更后 对 所有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按 照 “先 进 先 出” 的原 则,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基金 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新 规则 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 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 赎 回的 申 请。 2 、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 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成 立 ; 基金 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 时, 申购 生效 。投 资者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必须 有 足够 的 基金 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 提 交的 赎 回申 请无 效。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 回 成立 ; 基金 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 赎回 申请 生效 后, 基金 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 生 巨额 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 照 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 项的 支 付办 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 理。 3 、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 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 提交 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 其 他方 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五 、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本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 本 基金 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为10 元, 投资 人通 过销 售机 构申 购 本基 金 时, 当销 售机 构设 定的 最 低申 购金 额高 于该 申购 金 额限 制时 ,除 需满 足基 金 管理 人 规定 的 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外, 还 应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 定; 2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 限 制; 3 、本 基金 单笔 赎回 份额 不 得低 于100 份, 投资 人全 额赎 回 时不 受该 限制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4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基金 交 易账 户 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 额进 行限 制;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 数 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六 、 申 购和 赎回 的费 用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收 取 申购 费 用, C 类 基金 份额 从本 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 务 费、 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 投 资者 可 以多 次 申 购本 基金 , 申 购 费率 按每 笔 申 购申 请单 独 计 算 。 本基 金 对通 过直 销柜 台申 购的 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 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申 购 费 率。 具 体如 下: (1 ) 申购 费率 申购 金 额( 含申 购费 )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1000 万 元 以下 1.5% 1000 万 元 以上( 含) 每笔 1000 元 注: 上述 申 购费 率适 用于 除通 过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申 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养老 金 客 户以 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 (2 ) 特定 申购 费率 申购 金 额( 含 申购 费)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1000 万 元 以下 0.3% 1000 万 元 以上( 含) 每笔 1000 元 注: 上 述特 定申 购费 率适 用于 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 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 包 括基 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 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 养 老基 金 等, 具 体包 括: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 金;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 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 业年 金 单一 计 划以 及 集合 计划 ;企 业年 金理 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计 划; 企业 年金 养老 金 产 品 。 如未 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 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 型 ,本 公司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 前提 下 可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 范 围。 本基金 申 购 费由 申 购 者承 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申 购费 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若保 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 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转 为变 更后 的“ 长城 久 益灵活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具 体 费率 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2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 份额 的 赎 回费 率按 持有 时 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 率如 下 : 持有期 赎回 费 率 1 年以 内 2.0 % 1 年( 含) -2 年 0.5 % 2 年( 含) 以上 0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其中: (1 ) A 类 基金 份额 对 对 持 续持 有 期少 于 30 天 的基 金份 额 所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30 天( 含) 但少 于 90 天 的 基金 份 额所 收取 的赎 回费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90 天( 含) 但少于 180 天 的基 金份 额 所收 取 的赎 回费 的 50% 计 入基 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 记费 和其 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对持 续持 有 期长 于 180 天( 含) 的份 额 所收 取的 赎回 费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 册登 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2 ) C 类 基金 份额 对持 续 持有 期 少于 30 天 的 基金 份额 所 收取 的赎 回 费 全额 计入 基 金财 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0 天( 含) 的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 回费 的2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 续费 。 若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基 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 续条 件, 转为 变更 后的 “ 长城 久益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赎回 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 5% , 具体 费 率以 届时 公告 为准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 应 于新 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 指 定媒 介公 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 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 市场 情 况 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地 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特 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 定 交易 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 促销 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 关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 当调 低 基金 申 购费 率。 七 、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 金 的 A 类基 金份 额 申 购金 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 额。 其中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净申 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 对 于 1000 万元 (含 )以 上的 申购 ,净 申 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固 定申 购费 金 额 申购 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份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本基 金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不 收取 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即为 净 申购 金额 : 申购 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例: 投 资者 (非 养老 金客 户) 申 购本 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 100,000 元, 对应 的 申购 费 率 为 1.5%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50 元 , 其获 得的 基金 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申 购 金额 =100,000/ (1 +1.5% )=98,522.17 元 申购 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 份 额=98,522.17/1.150 =85,671.45 份 即投 资 者缴 纳申 购 款 100,000 元 ,获 得 85,671.45 份 本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2.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 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 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 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 A/C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赎回 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 率 赎回 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 用 例: 假 定 T 日本 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25 元, 投 资者 赎回 其持 有的 100,000 份基 金 份额 ,持 有 期 10 个 月,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2.0% ,则: 赎回 总 额=100,000 ×1.325 =132,500 元 赎回 费 用=132,500 ×2.0% =2,650 元 赎回 金 额=132,500 -2,650 =129,850 元


即投 资 者赎 回其 持有 的 100,000 份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获 得 赎回 金 额 129,850 元。 3.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公式 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T 日 收市 后 的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 数量 本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 生 的误 差 在基 金财产 中 列支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 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 告。 4. 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 申购 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有效 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 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 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 回金 额 单位 为元 。上 述计 算结 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 、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 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 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 的 申 购申 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 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 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 金 业 绩产 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 形。 6 、 为了 保障 持有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30 个工 作日 内视 情况 暂 停本 基 金的 日常 申 购业 务( 含转 换转 入业 务 )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 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还 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 、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的 情形 发生 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 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4 、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 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 形 时。 5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 发 生巨 额赎 回。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 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 管理 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 请总 量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的比 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 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依 据计 算 赎回 金额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 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一 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 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 回 或部 分 延期 赎回 。


(1)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资 人 的全 部 赎回 申 请时 ,按 正 常赎 回 程序 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 请有 困 难或 认为 因 支付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 在 当日 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 日 受理 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 能赎 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 或取 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 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 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 赎回 申 请一 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 类推 ,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 分作 自 动延 期 赎回 处理 。


(3 ) 暂 停赎 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基 金 的赎 回 申请 ; 已 经 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可 以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 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 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 书 规定 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 指定 媒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介上 刊 登公 告。 十一 、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 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 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 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 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 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 金 重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 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 公告 1 次。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 连续 刊 登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 基金 的转 换 基金 转 换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按规 定申 请将 所持 有的 本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并在 同一 注册 登记 人登 记 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 基金 转换 收取 相应 费用 , 费用 详 情请 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十五 部 分“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货 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消 费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城 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城 品牌 优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稳 健 增利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双动 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景 气行 业龙 头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长 城中 小盘 成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积 极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长城 优 化升 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久 利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长城 医疗 保健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 久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城 稳 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城 新兴 产业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环 保主 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长 城改 革红 利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 久惠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祥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长 城新 策略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久 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新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长 城久 润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长城 新视 野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 源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 鼎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稳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长城 久 信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中国 智造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转型 成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长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创 新动 力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久 嘉 创新 成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长城 收益 宝货 币 市场 基金 之间 的基 金转 换 业 务 。 十三 、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 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 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 生 的 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 易过 户( 可补 充 其他 情 况)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 法 强制 执 行是 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 他自 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 交 易过 户 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 符合 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 标准 收 费。 十四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 机 构 可以 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 费。 十五 、 定 期定 额投 资 “定 期 定额 投资 ” 是指 投资 者可 通 过本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提 交 申请 , 约定 每月 扣款 时间 、 扣款 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指定 的 销售 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 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资 金账 户 内自 动 完成 扣 款和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 长期 投资 方式 。 本基 金 管理 人已 通过 招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通 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上 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 武汉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平 安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申 万宏 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世 纪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 泰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 责任 公司 、长 江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 发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华融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 华 西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 兴业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信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期 货有 限公 司、 申万 宏源 西 部证 券 有限 公 司、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方正 证券 股 份有 限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公司 、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 南京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深 圳众 禄 金融 控股 股份 有 限公 司 、 蚂 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上 海天 天 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众升 财富 (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 有限 公 司、 和讯 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 上 海好 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 上海 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 司 、 上海 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深 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深 圳金 斧子 投资 咨 询有 限 公司 、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 、 北京 肯 特 瑞财 富投 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 上 海万 得 投资 顾 问有 限 公司 、 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上 海 挖财 金融 信息 服务 有限 公 司、 江 苏汇 林 保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海 云湾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 司 、 北京 唐鼎 耀华 投资 咨 询有 限 公司 、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 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 、 奕丰 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 司 等机 构 为投 资 者提 供本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 资服 务, 详情 请查 阅相 关 公告 。 十六 、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 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 机 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 益 分配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 规定 的除 外。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第 八部 分 基 金的保 本 一 、保本 在第 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如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 金 额加 上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差 额 部分 即 为保 本 赔付 差额 )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补足 该差 额, 并在 保本 周 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 工作 日 内将 该 差额 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计 算 持有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的 可 赎回 金额 、保 本金 额 、保 本赔 付差 额 ; 第二 个 保本 周期 起的 后续 各保 本 周期 到 期日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以 及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 周期 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 额加 上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内 的 累计 分 红款 项 之和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当 期有 效 的《 基金 合同 》或 基金 管 理人 与 保本 义 务人 签署 的《 保证 合同 》 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的 约 定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认购 保 本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的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费 用 及募 集 期间 的利 息收 入之 和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C 类基 金 份额 分别 计算 认 购保 本 金额 。 过 渡期 申购 的保 本金 额: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过 渡期 内进 行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 在折 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及 过 渡期 申购 费用 之和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C 类基 金 份额 分别 计 算 过 渡期 申购 的保 本金 额 。 从上 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的保 本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从上 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 期 并持 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C 类基 金 份额 分别 计 算 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的 保本 金额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未持 有到 期而 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或者 发生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情 形的 , 相应 基金 份额 不适 用保 本 条款 。 二 、 保 本周 期 本基 金 的保 本周 期最长 为 2.5 年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2.5 个公 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如 该对 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顺延 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在 第一 个 保本 周 期内 , 如果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连 续 15 个 工作 日达 到或 超过 保本 周 期目 标收 益 率, 则管 理人 将在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值增长 率 连续 达到 或超 过保 本 周期 目 标收 益 率的 第 15 个工 作日 当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本基 金 当前 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 (提前 到期 日 为过 渡期 前一 个工 作日 , 距离 满足 条件 之日 起不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 如果 保 本周 期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提前 到 期的 ,则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 为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至管 理人 公告 的保 本 周期 提 前到 期 日止 ,但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不晚 于《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2.5 个 公历 年后 的 对应 日 (如 为 非工 作日 , 则 顺延 至下 一 工作 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 告的 到 期处 理 规则 中 确定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起 始时 间 。 三 、 保 本案 例 若某 A 类 基金 份额 投资 者 投资 100,000 元 认 购本 基 金( 该 认购 申请 被全 额确 认) 并 持 有到 保 本周 期到 期, 认购 费率 为 1.2% 。假 定募 集 期 间产 生 的利 息为 100.00 元 ,持 有 期间 基金 累 积分 红 0.04 元/ 基金 份额 。 则, 认购 份额 为: 认购 净 金额 =100,000/ (1 +1.2% )=98,814.23 元


认购 费 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认购 份 额= (100,000 -1,185.77 +100.00 )/1.00 =98,914.23 份 1 、若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0.900 元。 保本 金 额=98,914.23 ×1.00+1,185.77 =100,100.00 元 可赎 回 金额 =98,914.23 ×0.900 =89,022.81 元 持有 期 间累 计分 红金 额=98,914.23 ×0.04 =3,956.57 元 可赎 回 金额+ 保本 周期 内累 计分 红 金额 =89,022.81 +3,956.57 =92,979.38 元 即: 可 赎回 金额+ 持有 期间 累计 分 红金 额< 保本 金额 若保 本 周期 到期 日该 投资 者赎 回 基金 份额 ,则 基金 管理 人 将按 照保 本金 额( 扣除 其 持 有期 间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 向 该投 资 者支 付 96,143.43 元 (即 : 100,100.00-3,956.57 =96,143.43)。 其 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付 的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为 7,120.62 元 ( 即 :100,100.00 -(89,022.81 + 3,956.57) =7,120.62)。 2 、若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500 元。 保本 金 额=98,914.23 ×1.00+1,185.77 =100,100.00 元 可赎 回 金额 =98,914.23 ×1.500 =148,371.35 元 保本 周 期内 累计 分红 金额 =0.04 ×98,914.23 =3,956.57 元 可赎 回 金额+ 持有 期间 累计 分红 金 额=148,371.35+3,956.57=152,327.92 元 即: 可 赎回 金额+ 持有 期间 累计 分 红金 额> 保本 金额 若保 本 周期 到期 日该 投资 者赎 回 基金 份额 ,则 基金 管理 人 将按 照可 赎回 金额 向该 投 资 者支 付 148,371.35 元。 四 、 保 本周 期目 标收 益率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本基 金 保本 周期 最长 为 2.5 年, 在每 一保 本周 期内 均设 置 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在 运 作期 间 ,如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连 续 15 个 工作 日达 到或 超过 保本 周 期 目 标收 益 率 , 则 管理 人将 在满 足条 件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公 告 本基 金当 前保 本周 期提 前 到期 (提 前 到期 日为 过渡 期前 一个 工 作日 ,距 离满 足条 件之 日 起不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 并进 入 过渡 期 。在 过渡 期内 开放 申购 赎 回, 在过 渡期 最后 一个 工 作日 本基 金净 值折 算为 1.00 元。 过渡 期 结束 后, 本 基金 将进 入下 一 保本 周期 , 同时 重新 开始 计 算下 一 保 本周 期目 标收 益 率 。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首 个 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为 18% , 此 后每 个 保 本周 期 目标 收 益率 将 由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在 相关 公告 中 披露 。 五 、 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 或过 渡期 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 或从 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 2 、 对于 前条 所述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作 出下 列选 择 , 均 适 用保 本 条 款: (1 )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赎 回 基金 份 额; (2 )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从 本 基金 转 换到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 金; (3 )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继 续 持有 基 金 份额; (4 )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所持 有 本 基金 份 额转 为变 更后 的“ 长城久 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六 、 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 、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认 购 、 或 过 渡期 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以及 从上 一 保 本周 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 金额 加上 其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在当 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款 项之 和不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 保本 周 期开 始后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 的基 金份 额;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或过 渡 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以及 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 本 周期 , 但在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前(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 或 转换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 ; 5 、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 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管理 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 不同 意 继 续承 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 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 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7 、 因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基金 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 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 按约 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 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 金管 理 人免 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第 九部 分 基 金保本 的保 证 一 、 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本节 所 述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责任 仅 适用 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 就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而言 , 本 基金 的 担保 人为 深圳 市高 新投 集 团有 限公 司 或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机构 ,担 保 人为 本 基金 保 本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 任保 证, 保证 范围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其认 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认 购保 本 金额 的 差额 部分 , 保 证期间 为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起六 个 月止 。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 额 与 C 类基 金 份额 分别 计算 持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的 可 赎回 金额 及 保本 赔付 差额 。 自第 二 个保 本周 期起 的后 续各 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担 保人 或 保 本义 务 人届 时签 订的 《保 证合 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决 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 期保 本 周期 开 始前 公告 。 二 、 担 保人 基本 情况 本基 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由 深圳 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 作为 担保 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 保 本义 务 提供 连带 责任 担保 。 深圳 市高 新投 集团 有限 公司 有 关信 息如 下: 名称 : 深圳 市高 新投 集团 有限 公 司 住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28 号 时代 科技 大厦 22 层、23 层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28 号 时代 科技 大厦 22 层、23 层 法定 代 表人 :陶 军 成立 日 期:1994 年 12 月 29 日 组织 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 本:22 亿 元 人民 币 经营 范 围: 从事 担保 业务 ;投 资 开发 ,信 息咨 询; 贷款 担 保; 自有 物业 租赁 。 深圳 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成 立 于 1994 年 12 月 , 是国 内 最早 设立 的专 业担 保机 构 之 一。 集团 目前 注册 资 本 22 亿元 人 民币 , 股东 为深 圳 市投 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 深 圳市 财 政金 融 服务 中 心、 深圳 市远 致投 资有 限 公司 和深 圳市 中小 企业 服 务中 心, 2015 年 8 月完 成 新增 注 册资 本 26.5 亿 元, 目前 正 在进 行 工商 变更 。 核心 业 务: 保证 担保 、 融资 担保 、 金 融产 品担 保、 创 业投 资。 截 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 团 有限 公司 合并 报表 总资 产 76.5 亿元 人 民币 ,净 资 产 36.9 亿元 人 民币 。 三 、 担 保人 对外 提供 担保 的情 况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 深圳 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对 外 担保 规模 为 469.2 亿元 人 民 币, 其 中融 资担 保 51 亿 元 、保 证 担 保 336.7 亿 元, 保本 基 金 68.7 亿元 。 四 、 担 保人 出具 《 长 城久 益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保 证 合同 》 ( 全文 详见 附 件)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视 为同 意该 《保 证合 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保本 由 担保 人 提供 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 额的 保 证范 围 为保 本 赔付 差额 ,即 在保 本周 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的可 赎 回金 额 与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 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的 差 额部 分 。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与 C 类基 金 份额 分别 计算 持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的 可 赎回 金额 及 保本 赔 付差 额 。 担保 人 保证 期间 为基 金保 本周 期 到期 日起 六个 月止 。 担保 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最 高限 额 不超 过按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所 计 算的 认 购保 本金 额。 担保 人 的保 证责 任以 《保 证合 同 》为 准。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保证 《基 金合 同》 中的 相 关 内容 的 约定 与《 保证 合同 》的 约 定相 符。 五 、 保 本周 期内 , 担保 人出 现足 以 影响 其履 行 《 保证 合同 》 项下 保证 责任 能力 情形 的 , 应在 该 情形 发生 之日 起 3 个工 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接 到通 知之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 内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应 将 上述 情况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提 出处 理办 法, 并在 接 到通 知 之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 告上 述情 形。 当确 定 担保 人已 丧失 履行 《保 证 合同 》 项下 保 证责 任能 力或 宣告 破产 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接 到通 知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就 如下 事项 进 行表 决: 1 、更 换担 保人 ;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4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 事项 。 六 、 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必 须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并且 担保 人的 更 换 必须 符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 保本 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程序 : 1 、提 名 新任 担 保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名 。 基金 管 理人 提名 的新 任担 保人 必 须符 合如 下条 件: (1 )具 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定的 担 任基 金担 保人 的资 质和 条 件; (2 ) 符合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利 益。 2 、决 议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 的 新任 担保 人形 成决 议,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1/2 以上 (含 1/2 ) 表决 通过 。 3 、备 案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新 任担 保人 的决 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 生效 ,并 自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 、签 订《 保证 合同 》 在更 换 担保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基金 管 理人 与新 任担 保人 签订 《 保 证合 同 》 。 5 、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 在更 换担 保人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 后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 体及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更换 担 保人 的有 关事 项以 及基 金 管理 人与 新任 担保 人签 订 的《 保 证合 同 》 。 6 、交 接 原担 保 人职 责终 止的 ,原 担保 人 应妥 善保 管保 本周 期内 保 证业 务资 料, 及时 向基 金 管 理人 和 新任 担保 人办 理保 证业 务 资料 的交 接手 续, 基金 管 理人 和新 任担 保人 应及 时 接 收 。 保本 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原 担 保人 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 金 保证 责任 相关 的权 利义 务 由 继任 的 担保 人承 担。 在新 任担 保 人接 任之 前, 原担 保人 应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七 、 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 与 其认 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 未能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全 额履 行 保本 义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5 个工 作 日内 , 向担 保人 发出 书面 《履 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应当 载 明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支 付 的本 基金 保本 赔付 差额 、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 偿付 的 金额 、需 担保 人支 付的 代 偿款 项 以及 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 户 信息) 。 担保 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 的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 将 《履 行保 证 责任 通知 书》 载明 的 代偿 款项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 开立 的 账户 中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 该 代偿 款项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担保 人将 上述 代偿 金 额全 额 划入 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 账户 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 了保 证 责任 , 担保 人 无须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逐 一进 行代 偿。 代偿 款项 的 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担保 人 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基金 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含 第 20 个 工作 日) 内将 保本 赔 付差 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如果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与 相 应 基金 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 金管 理 人及 担保 人未 履行 《 基金 合 同 》 及 《 保证 合同 》 上述 条款 中 约定 的 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 自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第 21 个工 作 日起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根 据 《基 金合 同 》 第二 十四 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 法律 ” 约定 , 直接 向基 金管 理人 或担 保 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 付差 额 支付 事宜 ,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直 接向 担 保人 追偿 的, 仅得 在保 证 期间 内提 出。 八 、 除本 部分 第( 六) 款所 指 的“ 更 换担 保人 的, 原担 保人 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 保证 责 任相 关 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 保 人承 担” 以及 下列 除外 责 任情 形外 ,担 保人 不得 免 除保 证 责任: 下列 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 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 、 在保 本 周期 到期 日,A 类 基金 份 额和/ 或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 额加 上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 该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 款项 之 和均 不 低于 该类 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的 ;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 但在 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 包括 该日 ) 赎 回或 转换 出 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 内 申购 或转 换入 的基 金份 额 ;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的 情形 ; 5 、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 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 不 同 意继 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 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 发生 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 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 按 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 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 金管 理 人免 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8 、 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修 改 《基 金合 同》 条 款, 可 能加 重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 担保 人 对加 重 部分 不承 担保 证责 任, 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 进 行修 改 的除 外 。 9 、 因不 可 抗力 事 件直 接 导致 担 保人 无法 履行 保证 责任 的 。 九 、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基 金管 理 人认 可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为 本 基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金下 一 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本 基金 下 一保 本周 期签 订《 保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断 合同 》 , 同 时本 基金 满 足法 律法 规和 本合 同规 定 的基 金存 续要 求的 , 本基 金继 续 存续 并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否 则 ,本 基金 变更 为非 保本 的 混合 型基 金, 基金 名称 相 应变 更 为“ 长 城久 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担 保 人不 再 为该 混合 型基 金承 担保 证 责任 。 十 、 担 保费 由基 金管 理人 从基 金 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 担保 费 支付 方式 :担 保费 从管 理 人收 取的 本基 金管 理费 中 列支 ,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管理 人 应于 每月 收到 基金 管理 费 之后 的五 个工 作日 内向 担 保人 支 付担 保 费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担保 人收 到款 项后 的五 个 工作 日 内向 管 理人 出具 合法 发票 。 每日 担 保费 计算 公式= 担保 费计 算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1.8‰×1/ 当年 日 历 天数 。 担保 费 计算 期间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至担 保人 解 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 周 期 到期 日 较早 者止 ,起 始日 及终 止 日均 应计 入期 间。 十一 、 《保 证合 同》 的主 要 内容 担保 人 就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 周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所 承担 保本 义务 的履 行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 保证 。担 保人 保证 责任 的 承担 以 本《 保 证合 同》 为准 。 《保 证 合同 》的 当事 人包 括基 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 《基 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 保证 合同 》的 当事 人, 其 购买 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 保证 合同 》的 承认 、接 受 和同 意。 除非 本 《保 证合 同》 另有 约定 , 本《 保证 合同 》所 使用 的 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 义 。 1 、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 额 (1 ) 本 基金 管理 人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提 供的 保本 金额 ( 即 认购 保 本金 额) 为: 认购 并持 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净认 购 金额 、认 购费 用及 募集 期 间的 利 息收 入 之和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 额 与 C 类基 金份 额 分别 计 算保 本金 额。 (2 )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金 额 即保 证范 围为 : 在 保本 周 期到 期日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认购 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乘 积 ( 即 “可 赎回 金额 ” ) 加 上 其 认购 并持 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分 红 金额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 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的 差额 部 分( 该 差额 部 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 额与 C 类基 金 份额 分别 计 算可 赎 回金 额 及保 本 赔付 差额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3 ) 未 经担 保人 书面 同意 提供 保 证担 保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申购 或转 换 转 入 , 以及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认购 、但 在保 本周 期 到期 日前 (不 包括 该日 ) 赎回 或转 换出 部分 不在 保 证范 围 之内 , 且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 最高 限额 不超 过按 《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确 认的 基 金份 额 所计 算 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4 )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是指 本基 金 保本 周期 ( 如无 特 别指 明 , 保证 合同 所指 保 本周 期 即 为本 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 届 满的 最后 一日 。 本基 金 的保 本 周期 为 2.5 年 , 自 《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至 2.5 个 公历 年后 对 应日 止,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 工作 日,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顺延 至 下一 个 工作 日。 但在 保本 周期 内 ,如 果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 额累 计净 值收 益率 连续 15 个工 作日 达 到或 超过 保本 周期 目标 收 益率 , 则 管理 人将 在 本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 收益 率 连续 达 到或 超过 保本 周期 目标 收 益率 的第 15 个 工作 日当 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本 基 金 当 期保 本 周期 提前 到期 。如 果保 本 周期 提前 到期 的, 保本 周 期到 期日 为管 理人 公告 的 保本 周 期提 前 到期 日, 但不 得晚 于《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2.5 个公 历年 后的 对应 日( 如 为非 工 作日 , 则顺 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 其中 ,第 一个 保本 周 期的 目 标收 益率 为 18% 。 2 、保 证期 间 保证 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起六 个月 。 3 、保 证的 方式 在保 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 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 保证 责任 。 4 、责 任分 担及 清偿 程序 (1 )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或 C 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 金额 与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在当 前保 本周 期 内的 累 计分 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全 额 履行 保 本义 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保 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向担 保人 发出 书面 《 履行 保 证责 任 通知 书》 (应 当载 明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或 C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支付 的本 基金 保本 赔付 差 额、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 偿 付的 金额 、需 担保 人支 付 的代 偿 款项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 账户 信息 ) 。 (2 ) 担 保人 应 在收 到 基金 管 理人 发出 的 《 履行 保证 责 任通 知书 》 后 的 5 个工 作 日内 , 将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 知书 》 载明 的 代偿 款项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 人处 开立 的账 户中 ,由 基 金管 理 人将 该 代偿 款项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担保 人将 上述 代 偿 款项 全 额划 入基 金管 理 人指 定 的本 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 账户 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 了 保证 责任 ,担 保人 无须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逐 一进 行代 偿。 代偿 款 项的 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担 保人 对此 不 承担 责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任。 (3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在 保本 周 期到 期日 后 20 个 工 作日 (含 第 20 个工 作日 ) 内将 A 类基 金 份额 保本 赔付 差额 与 C 类 基金 份额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4 ) 在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A 类基 金份 额和/ 或 C 类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认购 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 额与 相应 基金 份额 在当 前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金 额之 和 低于 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 及担 保人 未履 行《 基金 合 同》 及本 合同 上述 条款 中 约定 的 保本 义 务及 保证 责任 的, 自 保本 周 期到 期后 第 21 个 工 作日 起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根 据 《基 金合 同 》第 二十 四部 分“ 争议 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约 定 ,直 接向 基金 管理 人或 担 保人 请 求解 决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事宜 , 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向 担保 人追 偿的 ,仅 得在 保 证期 间 内提 出 。 5 、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 方 式 本《 保 证合 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法律 。发 生争 议时 , 各方 应通 过协 商解 决 ;协 商 不成 的 , 任 何一 方均 可向 华南 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提 起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深 圳 ,且 仲 裁裁 决 为终 局,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 诉方 承担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第 十部 分 保 本周期 到期 一 、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基金 的存 续 形式 保本 周 期届 满时 , 在符 合保 本基 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 基金 继续 存 续并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该保 本 周期 的具 体起 讫日 期以 本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如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 基金 未 能符 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则本 基金 将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变 更为 “ 长城 久 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同时 ,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以及 基 金费 率 等相 关 内容 也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 约定 作相 应修 改。 上 述变 更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在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 依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提前 在临 时公 告 或更 新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中予 以说 明。 如果 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 续要 求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 本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终 止。 二 、 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处理 规则 1 、 本基 金的 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 期 间为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 之 后 3 个工 作日 (含 第 3 个工 作日 ) 。 2 、在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 操作 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 做出 如下 选择 : (1 ) 赎回 基金 份额 ; (2 ) 将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3 ) 本 基金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 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根 据届 时基 金 管 理人 的 公告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4 ) 本 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 条件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的 “ 长城久 益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基 金份 额。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持有 的 所有 基金 份额 选择 上述 四 种处 理方 式之 一, 也可 以 部 分选 择 赎回 、转 换转 出、 转入 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继续 持有 变 更后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4 、 无 论持 有人 采取 何种 方 式作 出 到期 选择 , 均 无需 就其 认 购、 或过 渡期 申购 、 或从 上 一保 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 保 本周 期到 期操 作期 间的 赎 回和 转 换支 付 赎回 费用 和转 换费 用等 交 易费 用。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或转 为 “ 长城 久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后的 其他 费用 , 适用 其 所转 入基 金的 费用 、 费率 体 系 。 5 、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没 有 作出 到 期选 择 , 本 基金 符 合保 本 基 金存 续 条件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默 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继续 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如 基 金份 额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持有 人 没有 作出 到期 选择 ,本 基 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 续条 件,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默 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选 择了 继续 持有 变更 后 的 “ 长城久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 6 、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基 金管 理 人可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30 个工 作 日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 的 日常 申购 和转 换业 务。 7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 期 间, 本 基金 将暂 停办 理申 购和 转 换转 入业 务。 8 、 基 金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采 取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赎回 价格 或 转换 转出 的价 格以 申请 当 日收 市 后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 9 、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操 作期 间, 除暂 时无 法变 现的 基 金财 产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使基 金 财 产保 持 为现 金形 式,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收 该期 间 的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 三 、 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保本 条款 1 、 认购 、 或过 渡期 申购 、 或从 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无 论选 择赎 回、 转换 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 金、 还是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 期或 继 续持 有 变更 后的 “ 长 城久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其 基金 份 额都 适 用保 本 条款 。 2 、 若认 购 、 或 过渡 期申 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 当期 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选 择在 持有 到期 后赎 回 基金 份额 、转 换到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开 放式 基 金, 或 者选 择 或默 认选 择继 续持 有进 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 或变 更后 的“ 长城 久 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 ,基 金管 理人 均应 按照 本 合同 的约 定履 行保 本义 务 ,担 保 人应 当 按照 《保 证合 同》 的约 定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 保证 。 3 、 无论 采取 何种 方式 作出 到期 选 择 , 持 有人 将自 行 承担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 不含 保 本 周期 到 期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 动风 险。 四 、 本 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 方案 保本 周 期届 满时 ,基 金管 理人 认 可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担 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为 本基 金 下 一保 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与 基 金管 理人 就本 基金 下一 保 本周 期签 订《 保证 合同 》 或《 风 险买 断 合同 》 , 同时 本基 金 满足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的, 本 基金 继 续存 续 并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1 、过 渡期 到期 操 作期 间截 止日 次日 起( 含 该日 )至 下一 保本 周期 开 始日 前一 工作 日的 期间 为 过 渡期 ; 过渡 期最 长不 超过 30 个工 作日 。 具体 日期 由基 金管 理 人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公 告 的到 期 处理 规则 中确 定。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2 、过 渡期 申购 (1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担 保人 或 者保 本义 务人 提供 的下 一 保本 周期 保证 额度 或保 本 偿 付额 度 确定 并公 告本 基金 过渡 期 申购 规模 上限 以及 规模 控 制的 方法 。 (2 ) 过渡 期申 购采 取 “未 知价 ” 原则 , 即 过渡 期申 购价 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 本 基金 基 金 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 算。 (3 ) 对 于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自 行 承担 过渡 期申 购之 日至 过 渡 期最 后 一日 (含 该日 )期 间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波 动风 险。 (4 ) 过渡 期申 购费 率 过渡 期 申购 具体 费率 在届 时的 《 招募 说明 书》 中列 示。 过渡 期 申购 费用 由过 渡期 申购 的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 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 费用 。 (5 ) 过渡 期申 购的 日期 、 时间 、 场所 、 方 式和 程序 等事 宜 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并提 前 公 告。 (6 )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 期间 截 止日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 一 个保 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 所 对应 的 资产 净值 不低 于本 基金 担 保人 或者 保本 义务 人提 供 的下 一 保本 周 期保 证额 度或 保本 偿付 额 度上 限, 则本 基金 不设 立 过渡 期申 购。 (7 ) 过 渡期 内 , 基 金管 理 人应 使 基金 财产 保持 为现 金形 式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免收 该 期间 的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 托管 费。 3 、下 一保 本周 期基 金资 产 的形 成 (1 )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 下一 个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上 一个 保本 周 期结 束后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 按 其选 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 保 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折 算 日所 对应 的资 产净 值确 认 下一 个 保本 周 期的 保本 金额 并适 用下 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条款 。 (2 )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 份 额 投资 者 在过 渡期 内申 购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按 其申 购的 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 的 可 赎回 金 额确 认下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 保本 金额 并适 用下 一个 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条款 。 4 、基 金份 额折 算 过渡 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 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 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 在基 金 份额 折算 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包括 投资 者过 渡期 申购 的 基 金份 额 、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 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有 的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基金 份 额) 在其 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 总额 保持 不变 的前 提下 , 变更 登记 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数额 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 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 时, 持有 期的 计算 仍以 投 资者 认购 、申 购、 转换 转 入 或者 过 渡期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实 际 操作 日期 计算 ,不 受基 金 份额 折算 的影 响。 5 、开 始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折算 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 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本 基金 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选 择或 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的 基金 份 额以 及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 份额 , 经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 适用 下一 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条 款 。 本基 金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后, 仍 使用 原名 称和 基金 代码 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 自本 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暂 停本 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赎 回、 定 期 定额 投 资、 基金 转换 等业 务。 暂 停期 限最 长不 超 过 3 个月 。 投资 者 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 的 开放 日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相应 基 金 份额 不 适用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 条款 。 五 、 转 为变 更后 的“ 长城 久 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资产 的形 成 保本 周 期 届 满时 ,若 不符 合保 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本 基金 变 更为 “ 长 城久 益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1 、 如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 上 其认 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认 购保 本金 额( 差额 部分 即 为保 本 赔付 差 额) ,基 金管 理人 应 补足 该 差额 并以 现金 形式 支付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 、 对于 投资 者在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保本 周 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 基 金 份额 ,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为变 更 后的 “ 长 城久 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转 入 金额 等 于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为 “ 长城 久 益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在 “ 长 城久 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前 一个 工作 日所 对应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 3 、 变更 后的 “ 长城 久 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申购 的具 体操 作办 法 由基 金 管 理人 提 前予 以公 告。 六 、 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公告 1 、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符 合保 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基 金 将继 续存 续。 基金 管理 人 应 依照 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就本 基 金继 续存 续及 为下 一保 本 周期 开放 申购 的相 关事 宜 进行 公 告。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2 、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不 符合 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 本基 金将 变更 为 “ 长城 久 益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临 时公 告或 “ 长城 久 益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相关 规 则。 3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 理 人还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 七 、 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赔付 1 、 对 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 如果 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 A 类 基金 份 额和/ 或 C 类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 上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该 保 本周 期 内的 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 于其 保 本金 额 , 基 金管 理人 在保 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 20 个 工作 日 内将 A 类基 金 份额 保本 赔付 差 额与 C 类 基金 份额 保本 赔 付差 额 支付 给相 应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基 金管 理 人不 能全 额履 行保 本赔 付 差额 支付 义务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于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向 担保 人发 出书 面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 应 当载 明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A 类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或 C 类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的该 类份 额保 本 赔付 差额 、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 行 偿 付的 金 额、 需担 保人 支付 的代 偿 款项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 开立 的 账户 信 息) 并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赔付 款到 账日 期。 担 保人 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的书 面 通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将 《履 行保 证 责任 通知 书》 载明 的代 偿 款项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托 管 人处 开 立的 指定 账户 中。 基金 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 后 20 个 工作 日内 将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2 、保 本赔 付资 金到 账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 3 、发 生赔 付的 具体 操作 细 则由 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第 十 一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 严格 控制 风险 ,在 确保 保 本周 期到 期时 本金 安全 的 基础 上,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 产 的稳 定 增值 。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 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的 各类 债 券 (包 括 国债 、 金 融债 、 央 行票 据 、公 司债 、企 业债 、短 期 融资 券、 可转 换债 券、 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和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等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 , 股票 、 权证 等 权 益类 资产 及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 监 会的 相 关规 定。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 固 定收 益 类资 产和 权益 类资 产 的投 资比 例进 行动 态调 整。 其 中,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 资产 占 基金 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债 券、 银行 存款 等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 低于 60% ,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 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今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 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 投资 策略 分为 两个 层次 : 一层 为基 金在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 和 权 益类 资产 之间 的 大 类资 产 配置 策略 ;另 一层 为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的 投资 策略 和 权益 类资 产 的 投资 策略 。 1.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 金 采用 固定 比例 组合 保险 策 略(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以 下简 记 为 “CPPI ” ) 建立 和 运用 严 格的 动态 资产 数量 模型 , 动 态调 整 固 定收 益 类资 产 与权益 类资产 的投 资比 例, 以保 证基 金 资产 在2.5 年 保本 周期 末 本金 安全 ,并 力争 实现 基 金资 产 的保 值 增值 。 CPPI 投资 策略 的基 本步 骤 可分 为 以下 三步 : 第一 步 ,利 用CPPI 模 型, 根据 保 本周 期末 投资 组合 最低 目 标价 值( 本基 金的 最低 保 本 值为 保 本金 额的100% ) 和合 理的 贴 现率 , 确定 基金 当期 投资 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的 最小 比 例 , 即投 资 组合 的安 全底 线。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 0 * rT T F F e ? ? 第二 步 ,根 据数 量模 型, 通过 对 无风 险利 率、 市场 波动 趋 势等 参数 的预 测, 确定 安 全 垫的 放 大倍 数—— 风 险乘 数, 然 后根 据安 全垫 和风 险乘 数 确定 当期 投资 权益 类资 产 的最 大 比例 , 其余 资产 投资 于 固 定收 益 类资 产 。 0 0 0 *( ) E M V F ?? 0 0 0 D V E ?? 第三 步 ,结 合市 场实 际运 行状 态 ,根 据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 权益 类资 产 的 价值 变动 以 及 安全 底 线的 变化 , 动态 调整 固定 收 益类 资产 和权 益类 资产 的 投资 比例 , 进行 投资 组合 管 理 , 实现 基 金资 产在 保本 基础 上保 值 增值 。 1 t t t t V V D E ? ? ? ? ? ? () t * r T t T F F e ?? ? () t t t E M V F ?? t t t D V E ?? 其中, r 表示 无 风险 利率 ; T 表示 保 本期 限; M 为风 险 乘数 ; 0 F 、 t F 分别 为 期 初、 t 期 的 安全 底线 ; T F 为 保本 周期 末投 资组 合最 低目 标 价值 ; 0 V 、 t V 分别 为 基 金资 产组 合在 期初 、 t 期的 净值 ; t E 为 t 期的 权益 类资 产 价 值; t E ? 为 权益 类资 产 在 t 期的 价值 变动 ; t D 为 t 期的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价 值; t D ? 为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在 t 期的 价 值变 动 。 2 )风 险乘 数 M 值的 调整 方式 和 投资 决策 流程 根据CPPI 投 资 策略 , 在风 险乘 数M 值 保持 固定 时 , 根据 投 资组 合资 产净 值的 变化 , 本 基金 需 要动 态调 整 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 、 权益 类资 产 的 比例 。 当市 场波 动较 大时 ,为 维 持固 定 风险 乘 数M 值, 频繁 的资 产调 整 将给 基金 带来 较高 的交 易 成本 ;另 一方 面, 预期 未 来市 场 环境 将 发生 较大 变化 时, 固定 风 险乘 数M 值可 能会 限制 资 产的 灵活 调整 。 因此 , 本基 金对 于风 险乘 数 M 值 采用 定期 调整 与特 殊情 形 下灵 活调 整相 结合 的方 式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一般 地 , 本 基金 根据 研究 部每 月 提交 的投 资策 略报 告, 拟 定下 月风 险乘 数 M 值范 围 报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审批 , 之 后根 据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 在 风险 乘 数 M 值范 围内 进行 灵活 调 整。 另一 方 面, 若已 发生 或预 期将 发 生引 起市 场波 动率 急剧 加 大的 事件 ,本 基金 亦将 对 风险 乘 数 M 值 进行 及时 的调 整。 风险 乘 数 M 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分 为以 下三 步: 第一 步 ,研 究部 金融 工程 小组 、 宏观 策略 小组 对宏 观经 济 、证 券市 场从 定量 、定 性 两 个方 面 进行 分析 ,其 中, 定量 分 析是 预测 分析 市场 波动 率 等参 数; 定性 分析 包括 宏 观经 济 运行 周 期、 财政 及货 币政 策、 利 率走 势、 资金 供需 情况 等 分析 。研 究部 为本 基金 提 出投 资 策略 报 告, 基金 经理 以此 作为 风 险乘 数 M 值的 投资 决策 依 据; 对于 可能 对证 券市 场 造成 重 大影 响 的突 发事 件, 研究 部及 时 提出 投资 建议 。 第二 步 , 基 金经 理参 考研 究部 提 交的 投资 策略 报告 , 拟定 基金 风险 乘数 M 值 范围 报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审 批。 第三 步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对 基金 经 理上 报的 风险 乘 数 M 值范 围配 置提 案召 开投 资决 策 会议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通 过会 议 决议 后, 以书 面形 式下 达 给基 金经 理, 由基 金经 理 具体 实 施。 为控 制 风险 ,在 投资 管理 过程 中 ,本 基金 规定 风险 乘数 M 值不 超 过 3 。 2. 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投 资策 略 (1 )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 债券 的收 益主 要来 源于 久 期管 理策 略、 收益 率曲 线 策略 、个 券选 择、 跨市 场 套 利以 及 把握 市场 低效 或失 效情 况 下的 交易 机会 ,主 要包 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 1 )久 期管 理策 略 本基 金 建立 了债 券分 析框 架和 量 化模 型, 通过 预测 利率 变 化趋 势, 确定 投资 组合 的 目 标平 均 久期 ,实 现久 期管 理。 本基 金 将债 券市 场视 为金 融市 场 整体 的一 个有 机部 分, 通 过“ 自上 而下 ”对 宏观 经 济 形势 、 财政 与货 币政 策, 以及 债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等 因素 的 分析 ,主 动判 断利 率和 收 益率 曲 线可 能 移动 的方 向和 方式 ,并 据 此确 定资 产组 合的 平均 久 期。 2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本基 金 将在 确定 资产 组合 平均 久 期的 基础 上, 根据 利率 期 限结 构的 特点 ,以 及收 益 率 曲线 斜 率和 曲度 的预 期变 化, 遵 循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率最 大 化配 比原 则, 建立 最优 化 的债 券 投资 组 合, 例如 子弹 组合 、哑 铃 组合 或阶 梯组 合等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3 )个 券选 择策 略 本基 金 将通 过对 个券 基本 面和 估 值的 研究 ,选 择经 信用 风 险或 预期 信用 风险 调整 后收 益率 较 高的 个券 ,收 益率 相同 情 况下 流动 性较 高的 个券 以 及具 有税 收优 势的 个券 。 在个 券 基本 面分 析方 面, 本基 金 重点 关注 :信 用评 级良 好 的个 券, 预期 信用 评级 上 升 的个 券 和具 有某 些特 殊优 势条 款 的个 券。 在个 券估 值方 面 ,本 投资 组合 将重 点关 注 估值 合 理的 个 券, 信用 利差 充分 反映 债 券发 行主 体的 风险 溢价 要 求的 个券 ,经 风险 调整 后 的收 益 率与 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比较 具有 相 对优 势的 个券 。 4 )跨 市场 套利 跨市 场 套利 是指 基金 管理 人从 债 券各 子市 场所 具有 的不 同 运行 规律 、不 同参 与主 体 和 不同 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差异 中发 掘 套利 机会 ,从 而进 一步 增 强债 券组 合的 投资 回报 。 本基 金 将在 确 定套 利机 会可 行性 的基 础 上, 寻找 合适 的介 入时 机 ,进 行一 定的 跨市 场套 利 。 5 )把 握市 场低 效或 失效 状 况下 的 交易 机会 在市 场 低效 或失 效状 况下 ,本 基 金将 根据 市场 实际 情况 , 积极 运用 各类 套利 以及 优 化 策略 对 资产 投资 组合 进行 管理 与 调整 ,捕 捉交 易机 会, 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A 、新 券 发行 溢价 策略 在特 殊 市场 环境 下新 券发 行利 率 可能 远高 于市 场合 理收 益 率, 在发 行时 认购 新券 可 能 获得 超 额 收 益。 B 、 信用 利差 策略 不同 信 用等 级的 债券 存在 合理 的 信用 利差 ,由 于短 期市 场 因素 信用 利差 可能 暂时 偏 离 均衡 范 围, 从而 出现 短期 交易 机 会。 通过 把握 这样 的交 易 机会 可能 获得 超额 收益 。 (2 )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当正 股 价格 处于 特定 区间 内时 , 可转 换债 券 将表 现出 股性 、 债性 或者 股 债混 合的 特性 。 本基 金 将对 可转 换债 券对 应的 正 股进 行分 析, 从行 业背 景 、公 司基 本面 、市 场情 绪 、期 权 价值 等 因素 综合 考虑 可转 换债 券 的投 资机 会, 在价 值权 衡 和风 险评 估的 基础 上审 慎 进行 可 转换 债 券的 投资 ,创 造超 额收 益 。 (3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 略 1 ) 根据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各 行业 的 发展 状况 , 优先 投 资于 选 择盈 利能 力稳 定 、 经济 周 期 波动 性 较弱 行业 中的 企业 ,并 根 据行 业特 征、 所处 阶段 等 因素 对于 不同 行业 进行 排 序;


2 ) 研 究债 券发 行人 的产 业 状况 、 市 场竞 争格 局、 行 业政 策 、 盈利 能力 、 治 理 结构 、 特 殊事 件 风险 等基 本面 信息 ,综 合 评价 公司 的长 期竞 争能 力 和运 作风 险;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3 ) 运 用财 务评 价体 系对 债 券发 行 人的 资产 流动 性、 盈利 能 力、 偿债 能力 、 现 金流 状 况 等方 面 进行 综合 评价 ,合 理评 估 发行 人财 务风 险; 4 ) 利用 债券 和可 获取 的信 贷历 史 数据 、 市场 价格 以 及资 产 质量 等信 息 , 估 算 私募 债 券 发行 人 的违 约率 ,根 据债 券相 关 条款 和可 类比 实际 投资 的 回收 情况 ,估 算该 债券 的 违约 损 失率; 5 ) 债券 评级 的 具体 要求 债 券主 体 评 级BBB+ 以 上 ( 含 ) , 债项 评级AA 以 上 (含 ) , 同 时 考察 债 券发 行人 的增 信措 施, 如 担保 、抵 押、 质押 、银 行 授信 、偿 债基 金、 有序 偿 债安 排 等; 6 ) 综 合发 行人 各方 面分 析 结果 , 确定 合理 的信 用利 差水 平 , 利 用市 场的 相对 失衡 , 选 择溢 价 偏高 、性 价比 较优 的私 募 债品 种进 行投 资。


基金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 审慎 原则 , 制定 严格 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 制制 度和 信用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并经 董 事会 批准 ,以 防范 信用 风 险、 流 动性 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4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 金 将深 入分 析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 提 前偿 还 率、 风险 补 偿收 益和 市场 流 动性 等基 本面 因素 , 估计 资 产违 约风 险和 提前 偿付 风 险 , 并根 据 资产 证券 化的 收益 结构 安 排, 模拟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本金 偿还 和利 息收 益的 现 金流 过 程, 辅 助采 用蒙 特卡 洛方 法等 数 量化 定价 模型 ,评 估其 内 在价 值。 (5 ) 债券 回购 杠杆 策略 本基 金 将在 市场 资金 面和 债券 市 场基 本面 分析 的基 础上 结 合 个 券分 析和 组合 风险 管 理 结果 , 积极 参与 债券 回购 交 易, 放大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 资比 例 , 追 求债 券资 产的 超 额收 益 。 3. 权益 类 资 产投 资策 略 (1 )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 股票 重点 投资 于具 备内 生 性增 长基 础或 具备 外延 式 扩张 能力 的价 值创 造型 企 业 。 根据 CPPI 策略 ,在 股票 投资 限 额之 下, 发挥 基金 管理 人 主动 选股 能力 ,控 制股 票 资产 下 行风 险 ,分 享股 票市 场成 长收 益 。 股票 选 择方 面, 本基 金将 充分 发 挥“ 自下 而上 ”的 主动 选 股能 力,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 状 况、 行 业成 长空 间、 行业 集中 度 、公 司内 生性 增长 动力 的 判断 ,选 择具 备外 延式 扩 张能 力 的优 势 上市 公司 ,结 合财 务与 估 值分 析, 深入 挖掘 盈利 预 期稳 步上 升、 成长 性发 生 根本 变 化且 价 值低 估的 上市 公司 ,构 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同 时通 过 选择 流动 性高 、风 险低 、 具备 中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期上 涨 潜力 的股 票进 行分 散化 组 合投 资, 动态 优化 股票 投 资组 合, 控制 流动 性风 险 和集 中 性风 险 ,保 证股 票组 合的 稳定 性 和收 益性 。 (2 )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将在 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 取 最大 的收 益, 以不 改变 投 资 组合 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为首 要条 件 ,运 用有 关数 量模 型进 行 估值 和风 险评 估, 谨慎 投 资。 四、 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 制 : (1 ) 本基金股票、权证 等 权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高于 40% ;债 券、 银行 存 款等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60% ; (2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3 %;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11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 规模 的 10%;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 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基金 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 票的 总量 ; (14 )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0% ; (15 )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6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 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 提 供担 保 ;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出 资;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 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 券交 易活 动; (6 ) 法律 法规 或者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 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 或 者与 其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 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 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 则 , 防范 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 易必 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审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 二 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五、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3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税 后收 益 率。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本基 金 选 择3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 税后 收益 率作 为业 绩比 较 基准 主要 考虑 如下 : (1 ) 本 基金 是保 本基 金, 通过 第 三方 担保 机制 的引 入和 通 过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与权 益 类 资产 的 动态 配置 和有 效的 组合 管 理,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 稳定 增值 。其 主要 目标 客 户为 低 风险 偏 好的 客户 ,以3 年 期银 行 定期 存款 税后 收益 率作 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符 合本 基 金的 产 品定 位 和风 险收 益特 征。 (2 ) 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最长 为2.5 年, 通过 保本 周期 内高 赎 回费 率的 设 置 和随 持有 期 限 递减 的 赎回 费率 结构 安排 ,鼓 励 长期 持有 、稳 健投 资。 以3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税 后 收益 率 作为 业 绩比 较基 准与 目标 客户 群 的预 期持 有期 限基 本一 致 。 (3 )3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 税后 收 益率 容易 被广 大投 资人 所 理解 和接 受。 综上 所 述, 选择3 年 期银 行定 期 存款 税后 收益 率作 为本 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能 比 较 贴切 地 体现 和衡 量本 基金 的投 资 目标 、投 资策 略以 及投 资 业绩 。 六、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 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属 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 品种 ,预 期收 益和 预期 风 险 高于 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股票 基 金和 一般 混合 基金 。 七、 投 资决 策依 据及 程序 1 、 决 策依 据 (1 )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 《 基金 合同 》等 的有 关规 定 。 (2 ) 《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 资管 理制 度》 的有 关规 定 。 (3 ) 《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 2 、 投 资决 策程 序 (1 ) 研究 员定 期对 宏观 经 济、 投 资策 略、 投资 品种 等提 出 分析 报告 , 为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和 基 金经 理提 供投 资决 策依 据 ;对 于可 能对 证券 市场 造 成重 大影 响的 突发 事件 , 及时 提 出评 估 意见 及决 策建 议。 (2 ) 固 定收 益部 负责 建立 和维 护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对象 库 , 提 供各 券种 的基 本面 情 况 及投 资 要点 分析 。 (3 ) 基 金经 理在 对经 济形 势和 市 场运 作 态 势进 行分 析后 , 在 固 定收 益投 资对 象库的基 础上 拟 定资 产配 置策 略、 个 券持 仓 比例 , 对 个券 基本 面 进行 分 析, 最终 确定 重点 持 券券 种 , 做出 资 产配 置提 案和 重点 券种 投 资方 案,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讨 论。


(4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在基 金经 理 上报 的资 产配 置提 案的 基 础上 , 讨 论并 确定 下一 阶 段 的资 产 配置 和重 点券 种投 资决 定 ,会 议决 定以 书面 形式 下 达给 基金 经理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5 ) 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 资产 配置 决议 和重 点券 种 投资 决定 , 基 金经 理负 责 在 固定 收 益 投 资对 象库 中选 择拟 投 资的 券种 ,并 制定 投资 组 合方 案。 (6 ) 基 金经 理在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 资产 投资 前 , 固 定 收益 研 究员 需按 照 《 长 城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债 券信 用评 级管 理办 法 》的 规定 对债 券进 行信 用 风险 评价 ,符 合信 用标 准 的债 券 方可 进 行投 资。 八、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 东权 利 及 债权 人权 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利 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 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 值 ;


4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 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 何 不当 利 益。 若 该 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变更 为 “长 城久 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则基 金 的 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业 绩比 较基 准和 风险 收 益特 征适 用如 下约 定: 一 、 投 资目 标 该 基金 通过 把握 经济 周期 及行 业 轮动 ,挖 掘中 国经 济成 长 过程 中强 势行 业的 优质 上 市 公司 ,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力 求实 现基 金资 产长 期稳 定 的增 值。 二 、 投 资理 念 该 基金 坚持 价值 投资 理念 ,结 合 投资 时钟 理论 ,通 过深 入 的调 查研 究, 寻找 具有 行 业 优势 及 核心 竞争 力的 公司 ,把 握 行业 的轮 动机 会, 追求 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三 、 投 资范 围 该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 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中 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券 (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 央行 票据 、 公司 债、 企业 债、 短期 融 资券 、可 转换 债券 、分 离 交易 可转 债 和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等) 、 权证 、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 场 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 须 符合 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该 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 投资 占 基金 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0-95% ;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比例 范围 为0-3% ;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如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可以 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四 、 投 资策 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在大 类 资产 配置 中, 本基 金将 采 用“ 自上 而下 ”的 策略 ,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周 期 、 财政 及 货币 政策 、利 率走 势、 资 金供 需情 况、 证券 市场 估 值水 平等 可能 影响 证券 市 场的 重 要因 素 进行 研究 和预 测, 分析 股 票市 场、 债券 市场 、货 币 市场 三大 类资 产的 预期 风 险和 收 益, 适 时动 态地 调整 基金 资产 在 股票 、债 券、 现金 大类 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以 规避 市 场系 统 性风 险 及提 高基 金收 益的 目的 。 2 、行 业配 置策 略 本基 金 在行 业配 置上 , 采 用 “投 资时 钟理 论” , 对于 经济 周 期景 气进 行预 判, 并按 照 行 业轮 动 的规 律进 行行 业配 置。 通 过对 于经 济增 速、 通货 膨 胀率 、以 及其 他宏 观经 济 指标 的 分析 , 可以 将经 济周 期大 致划 分 入复 苏、 增长 、萧 条、 衰 退四 个阶 段。 对应 不同 的 阶段 , 不同 的 阶段 ,配 置不 同的 大类 资 产及 不同 的行 业, 将取 得 不同 的收 益, 并能 够呈 现 出一 定 的规 律 性。 在衰 退 阶段 ,大 多数 行业 的产 能 过剩 将通 货膨 胀率 冲击 至 很低 位置 ,需 求不 足导 致 经 济增 速 较低 ,企 业盈 利能 力下 降 。中 央银 行将 通过 降低 利 率的 方式 来刺 激经 济, 在 这一 阶 段, 债 券将 是最 佳的 投资 类别 , 股票 市场 上, 防御 性的 成 长性 行业 , 如 消费 品行 业 ,相 对 较好; 在复 苏 阶段 ,随 着衰 退期 的政 策 刺激 ,低 利率 逐渐 刺激 需 求, 企业 利润 企稳 反弹 , 通 货膨 胀 率低 位温 和反 弹, 经济 一 片欣 欣向 荣。 此时 ,周 期 性成 长行 业为 最佳 投资 类 别。 随着 需 求的 继续 反弹 ,经 济增 速 强劲 ,通 货膨 胀率 将攀 上 高位 ,利 率被 动抬 升, 周 期 轮动 进 入增 长期 ,强 周期 性行 业 如建 筑、 石油 石化 、房 地 产等 行业 表现 较好 。 为了 抑 制经 济过 热走 势, 利率 将 成为 主要 调控 手段 ,企 业 盈利 见顶 ,高 通胀 与低 增 长 将逐 步 到来 , 此 时, 全 行业 承担 着 高利 率带 来的 负担 , 现金 是最 佳投 资标 的, 股 票市 场 中 , 相对 必 需的 消费 品以 及价 值型 行 业, 相对 较好 。 3 、个 股投 资策 略 在个 股 选择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 优 选具 备核 心竞 争力 并估 值 合理 的优 势个 股。 主要 评 价 维度 包 括: (1 ) 公 司主 营业 务具 备核 心竞 争 力, 核心 优势 突出 。 公司 在 细分 行业 中处 于龙 头位 置 , 具备 核 心竞 争力 ,比 如垄 断的 资 源优 势、 独特 的商 业模 式 、稳 定的 销售 网络 、卓 越 的品 牌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影响 力 等; (2 ) 公司 处于 快速 成长 期 ,收 入 、利 润连 续快 速增 长; 同 时从 盈利 模式 、公 司治 理 、 人员 稳 定性 、创 新能 力等 多角 度 来分 析其 成长 性的 持续 能 力; (3 ) 个股 的估 值优 势。 针 对处 于 不同 成长 阶段 、 不 同行 业 的公 司, 运用 不同 的估 值 方 法进 行 评估 ,挖 掘具 备安 全 边际 的个 股。 4 、债 券投 资策 略 当股 票 市场 投资 风险 和不 确定 性 增大 时, 本基 金将 择机 把 部分 资产 转换 为债 券资 产 , 降低 基 金组 合资 产风 险水 平。 本 投资 组合 对于 债券 的投 资 以久 期管 理策 略为 基础 , 在此 基 础上 结 合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个 券 选择 策略 、跨 市场 套利 策 略对 债券 资产 进行 动态 调 整, 并 择机 把 握市 场低 效或 失效 情况 下 的交 易机 会。 (1 ) 久期 管理 策略 该 基金 建立 了债 券分 析框 架和 量 化模 型, 通过 预测 利率 变 化趋 势, 确定 投资 组合 的 目 标平 均 久期 ,实 现久 期管 理。 该 基金 将债 券市 场视 为金 融市 场 整体 的一 个有 机部 分, 通 过“ 自上 而下 ”对 宏观 经 济 形势 、 财政 与 货 币政 策, 以及 债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等 因素 的 分析 ,主 动判 断利 率和 收 益率 曲 线可 能 移动 的方 向和 方式 ,并 据 此确 定资 产组 合的 平均 久 期。 当预 测利 率和 收益 率 水平 上 升时 , 建立 较短 平均 久期 组合 或 缩短 现有 债券 资产 组合 的 平均 久期 ;当 预测 利率 和 收益 率 水平 下 降时 ,建 立较 长平 均久 期 组合 或增 加现 有债 券资 产 组合 的平 均久 期。 债券 资 产投 资建 立的 分析 框架 包 括宏 观经 济指 标和 货币 金 融指 标, 分析 金融 市场 中 各 种关 联 因素 的变 化 , 从 而 判断 债 券市 场趋 势 。 宏 观 经济 指 标 有 GDP 、CPI 、PPI 、 固定 资 产 投资 、 进 出口 贸易 ; 货 币 金融 指 标包 括货 币供 应 量 M1/M2 、 新增 贷 款 、 新增 存款 、 超 额准 备金 率 。宏 观经 济指 标和 货币 金 融指 标将 用以 分析 央行 的 货币 政策 ,以 判断 市场 利 率变 动 方向 ; 另一 方面 ,央 行货 币政 策 对金 融机 构的 资金 流也 将 带来 明显 的影 响, 从而 引 起债 券 需求 变 动。 本基 金在 对市 场利 率 变动 和债 券需 求变 动进 行 充分 分析 的基 础上 ,选 择 建立 和 调整 最 优久 期债 券资 产组 合。 (2 )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该 基金 将在 确定 资产 组合 平均 久 期的 基础 上, 根据 利率 期 限结 构的 特点 ,以 及收 益 率 曲线 斜 率和 曲度 的预 期变 化, 遵 循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率最 大 化配 比原 则, 建立 最优 化 的债 券 投资 组 合, 例如 子弹 组合 、哑 铃 组合 或阶 梯组 合等 。 (3 ) 个券 选择 策略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该 基金 将通 过对 个券 基本 面和 估 值的 研究 ,选 择经 信用 风 险或 预期 信用 风险 调整 后 收 益率 较 高的 个券 ,收 益率 相同 情 况下 流动 性较 高的 个券 以 及具 有税 收优 势的 个券 。 在个 券 基本 面分 析方 面, 该 基金 重点 关注 :信 用评 级良 好 的个 券, 预期 信用 评级 上 升 的个 券 和具 有某 些特 殊优 势条 款 的个 券。 在个 券估 值方 面 ,本 投资 组合 将重 点关 注 估值 合 理的 个 券, 信用 利差 充分 反映 债 券发 行主 体的 风险 溢价 要 求的 个券 ,经 风险 调整 后 的收 益 率与 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比较 具有 相 对优 势的 个券 。 (4 ) 跨市 场套 利 跨市 场 套利 是指 基金 管理 人从 债 券各 子市 场所 具有 的不 同 运行 规律 、不 同参 与主 体 和 不同 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差异 中发 掘 套利 机会 ,从 而进 一步 增 强债 券组 合的 投资 回报 。 我国 债 券市 场目 前由 交易 所市 场 和银 行间 市场 构成 。由 于 其中 投资 群体 、交 易方 式 等 市场 要 素不 同, 使得 两个 市场 在 资金 面、 利率 期限 结构 、 流动 性等 方面 都存 在着 一 定的 差 别。 本 基金 将在 确定 套利 机会 可 行性 的基 础上 ,寻 找合 适 的介 入时 机, 进行 一定 的 跨市 场 套利。 (5 ) 把握 市场 低效 或失 效 状况 下 的交 易机 会 在市 场 低效 或失 效状 况下 ,本 基 金将 根据 市场 实际 情况 , 积极 运用 各类 套利 以及 优 化 策略 对 资产 投资 组合 进行 管理 与 调整 ,捕 捉交 易机 会, 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1 )新 券发 行溢 价策 略 在特 殊 市场 环境 下新 券发 行利 率 可能 远高 于市 场合 理收 益 率, 在发 行时 认购 新券 可 能 获得 超 额收 益。 2 )信 用利 差策 略 不同 信 用等 级的 债券 存在 合理 的 信用 利差 ,由 于短 期市 场 因素 信用 利差 可能 暂时 偏 离 均衡 范 围, 从而 出现 短期 交易 机 会。 通过 把握 这样 的交 易 机会 可能 获得 超额 收益 。 (6 )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当正 股 价格 处于 特定 区间 内时 , 可转 换债 券 将表 现出 股性 、 债性 或者 股 债混 合的 特性 。 本基 金 将对 可转 换债 券对 应的 正 股进 行分 析, 从行 业背 景 、公 司基 本面 、市 场情 绪 、期 权 价值 等 因素 综合 考虑 可转 换债 券 的投 资机 会, 在价 值权 衡 和风 险评 估的 基础 上审 慎 进行 可 转换 债 券的 投资 ,创 造超 额收 益 。 (7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 略 1 ) 根据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各 行业 的 发展 状况 , 优先 投 资于 选 择盈 利能 力稳 定 、 经济 周 期 波动 性 较弱 行业 中的 企业 ,并 根 据行 业特 征、 所处 阶段 等 因素 对于 不同 行业 进行 排 序;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2 ) 研 究债 券发 行人 的产 业 状况 、 市 场竞 争格 局、 行 业政 策 、 盈利 能力 、 治 理 结构 、 特 殊事 件 风险 等基 本面 信息 ,综 合 评价 公司 的长 期竞 争能 力 和运 作风 险;


3 ) 运 用财 务评 价体 系对 债 券发 行 人的 资产 流动 性、 盈利 能 力、 偿债 能力 、 现 金 流状 况 等方 面 进行 综合 评价 ,合 理评 估 发行 人财 务风 险; 4 ) 利用 债券 和可 获取 的信 贷历 史 数据 、 市场 价格 以 及资 产 质量 等信 息 , 估 算 私募 债 券 发行 人 的违 约率 ,根 据债 券相 关 条款 和可 类比 实际 投资 的 回收 情况 ,估 算该 债券 的 违约 损 失率; 5 ) 债券 评级 的 具体 要求 债 券主 体 评 级BBB+ 以 上 ( 含 ) , 债项 评级AA 以 上 (含 ) , 同 时 考察 债 券发 行人 的增 信措 施, 如 担保 、抵 押、 质押 、银 行 授信 、偿 债基 金、 有序 偿 债安 排 等; 6 ) 综 合发 行人 各方 面分 析 结果 , 确定 合理 的信 用利 差水 平 , 利 用市 场的 相对 失衡 , 选 择溢 价 偏高 、性 价比 较优 的私 募 债品 种进 行投 资。


基金 投 资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 审慎 原则 , 制定 严格 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 制制 度和 信用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并经 董 事会 批准 ,以 防范 信用 风 险、 流 动性 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5 、现 金管 理 该 基金 将利 用银 行存 款 、 回 购和 短 期政 府债 券等 短期 金融 工 具进 行有 效的 现金 流管 理 , 在满 足 赎回 要求 的前 提下 ,有 效 地在 现金 、回 购及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等 短期 金 融工 具 之间 进行 灵活 配置 。 6 、权 证投 资策 略 该 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将在 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 取 最大 的收 益, 以不 改变 投 资 组合 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为首 要条 件 ,运 用有 关数 量模 型进 行 估值 和风 险评 估, 谨慎 投 资。 五 、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55% +中 债 总财 富指 数收 益率 ×45% 。 沪深 300 指 数选 取了 A 股 市场 上 规模 最大 、流 动性 最好 的 300 只 股 票作 为其 成份 股 , 较好 地 反映 了 A 股市 场的 总体 趋 势, 是目 前市 场上 较有 影 响力 的股 票投 资业 绩比 较 基准 。 中债 总 财富 指数 的编 制采 用了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结算 数据 、 交易 所债 券的 成交 数据 、 债券 柜 台的 双 边报 价、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的双 边报 价以 及市 场成 员 收益 率的 估值 数据 ,并 参 考了 中 国债 券 市场 中部 分核 心成 员的 收 益率 估值 数据 ,以 更好 地 反映 债券 价格 信息 。中 债 总财 富 指数 是 目前 市场 上较 有影 响力 的 债券 投资 业绩 比较 基准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该 基金 是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股 票投 资范 围为 0-95% , 债 券等 资产 投资 范围 为 0-95% 。 本基 金 对沪 深 300 指 数和 中债 总 财富 指数 分别 赋予 55% 和 45% 的权 重符 合本 基金 的 投资 特 性。 如果 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 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 基准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 致, 本 基金 可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 及时 公告 。 本 基金 由于 上 述原 因 变更 业 绩比 较基 准, 不需 召开 基 金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 六 、 风 险收 益特 征 该 基金 是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其长 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 益率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 货 币 市场 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为 中高 风险 、中 高收 益的 基 金产 品。 七 、 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该 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 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 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 低 基 金财 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 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 限 制 : (1 ) 该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 ) 该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3% ; (3 ) 该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4 ) 该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5 ) 该 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 过基 金 净资 产 的140% ; (6 ) 该 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投资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0-95% ; 债 券等 固定 收 益类 投 资占 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0-95% ; (7 ) 该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10% ; (8 ) 该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9 ) 该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10% ; (10 ) 该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 规模 的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 票的 总量 ; (13 ) 该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14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5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 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 禁 止行 为 为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 提 供担 保 ;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出资 ;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 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 券交 易活 动; (6 ) 法律 法规 或者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运用 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 有 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当 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防 范 利益 冲 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 先 得到 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 审议 , 并经过 三 分之 二 以 上的 独 立董 事通 过 。 基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 联交 易 事项 进 行审 查。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八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 东或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 原 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 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 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利益。 4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 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利 益 。 九、 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 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 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 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 金 托管 人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 于2017 年11 月13 日复 核 了本 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 值表 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 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 。 本报 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告 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基 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 投 资 5,428,412.91 0.28 其中 : 股票


5,428,412.91 0.28 2 基金 投 资 - - 3 固定 收 益投 资


1,848,215,421.60 94.13 其中 : 债券


1,848,215,421.60 94.13 资产 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 属 投资 - - 5 金融 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 返 售金 融资 产


50,000,000.00 2.55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 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34,468,216.40 1.76 8 其他 资 产


25,406,873.23 1.29 9 合计





1,963,518,924.14





100.00 带 格式 的: 段 落间 距段 前: 0.5 行, 段 后: 0.5 行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2. 报告 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 类 别 公允 价 值( 元)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 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428,412.91 0.28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 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 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 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 传 输、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 产 业 - - L 租赁 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 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 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 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428,412.91 0.28 3. 报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数量 ( 股) 公允 价 值( 元)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 (% ) 1 002821 凯莱英 42,818 2,578,071.78 0.13 2 603660 苏州 科 达 26,007 1,135,985.76 0.06 3 603823 百合花 36,764 734,544.72 0.04 4 002859 洁美 科 技 16,665 628,770.45 0.03 5 002860 星帅尔 7,980 351,040.20 0.02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带 格式 的: 段 落间 距段 前: 0.5 行, 段 后: 0.5 行 带 格式 的: 段 落间 距段 前: 0.5 行, 段 后: 0.5 行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10 - - - - - 4. 报告 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 品 种 公允 价 值( 元)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 债 券 5,142,681.60 0.27 2 央行 票 据 - - 3 金融 债 券 820,165,000.00 42.40 其中 : 政策 性金 融债 820,165,000.00 42.40 4 企业 债 券 168,633,000.00 8.72 5 企业 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 票 据 60,446,000.00 3.12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683,740.00 0.04 8 同业 存 单 643,895,000.00 33.29 9 其他 149,250,000.00 7.72 10 合计 1,848,215,421.60 95.54 注: “ 其他 ”为 地方 政府 债 。


5. 报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 代 码 债券 名 称 数量 ( 张) 公允 价 值( 元)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 1 160415 16 农发 15 4,000,000 393,320,000.00 20.33 2 111716196 17 上 海银 行 CD196 2,000,000 197,780,000.00 10.22 3 111716209 17 上 海银 行 CD209 1,500,000 149,445,000.00 7.73 4 136426 16 电投 01 1,200,000 119,028,000.00 6.15 5 130406 13 农发 06 1,000,000 99,970,000.00 5.17 6. 报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 金属 。 8. 报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 证。 带 格式 的: 段 落间 距段 前: 0.5 行, 段 后: 0.5 行 带 格式 的: 段 落间 距段 前: 0.5 行, 段 后: 0.5 行 带 格式 的: 段 落间 距段 前: 0.5 行, 段 后: 0.5 行 带 格式 的: 段 落间 距段 前: 0.5 行, 段 后: 0.5 行 带 格式 的: 段 落间 距段 前: 0.5 行, 段 后: 0.5 行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9. 报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股 指 期货 投资 ,期 末未 持有 股 指期 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 政策 本基 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 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 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方 式等 , 暂不 参 与股 指 期货 交易 。 10. 报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 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 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 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方 式等 , 暂 不参 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 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国 债 期货 投资 ,期 末未 持有 国 债期 货。 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 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 期 货。 11. 投资 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报 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 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 编 制 日前 一 年内 受到 过公 开谴 责、 处 罚。 11.2 本基 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 未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股票 。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 元) 1 存出 保 证金 119,240.36 2 应收 证 券清 算款 5,199,236.38 3 应收 股 利 - 4 应收 利 息 20,086,781.27 5 应收 申 购款 1,485.22 6 其他 应 收款 130.00 7 待摊 费 用 - 8 其他 - 带 格式 的: 段 落间 距段 前: 0.5 行, 段 后: 0.5 行 带 格式 的: 段 落间 距段 前: 0.5 行, 段 后: 0.5 行 带 格式 的: 段 落间 距段 前: 0.5 行, 段 后: 0.5 行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9 合计 25,406,873.23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 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 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流通 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 元)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 (% ) 流通 受 限情 况说明 1 002821 凯莱英 2,578,071.78 0.13 新股 锁 定 2 603660 苏州 科 达 1,135,985.76 0.06 新股 锁 定 3 603823 百合花 734,544.72 0.04 新股 锁 定 4 002859 洁美 科 技 628,770.45 0.03 新股 锁 定 5 002860 星帅尔 351,040.20 0.02 新股 锁 定 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 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 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 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 尾 差。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 业绩 过往一定阶段 本 基 金 净 值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准 收 益 率 的 比 较( 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 长城 久 益保 本A: 时间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 增 长 率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 益 率③ 业绩 比 较基 准收 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2016 年4 月28 日) 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1.10% 0.07% 1.87% 0.01% -0.77% 0.06%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9 月30 日 1.88% 0.06% 2.06% 0.01% -0.18% 0.05%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2016 年4 月28 日) 至 2017 年9 月30 日 3.00% 0.06% 3.93% 0.01% -0.93% 0.05% 长城 久 益保 本C: 时间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 增 长 率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 益 率③ 业绩 比 较基 准收 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2016 年4 月28 日) 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0.70% 0.07% 1.87% 0.01% -1.17% 0.06%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9 月30 日 1.39% 0.06% 2.06% 0.01% -0.67% 0.05%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2016 年4 月28 日) 至 2017 年9 月30 日 2.10% 0.06% 3.93% 0.01% -1.83% 0.05% 基金 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 恪 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 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 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 金 款以 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 和。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以 及 投 资所 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 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 售机 构 和基 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 独立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 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 担其 自 身的 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 依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 分。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 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 其固 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 的债 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 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 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 对 外披 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 三、 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 的 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权益 类 品种 (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 件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2 ) 交易 所上 市 交 易或 挂 牌转 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本合 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 估 值日 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具 体估 值机 构由 基金 管 理人 与 托管 人 另行 协商 约定 ; (3 )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 券 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 允价 格;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 况下 ,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 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 票 的估 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 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 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 规定 确 定公 允价 值。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 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 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 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 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 6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 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 的价 格估 值。 7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 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 最 新 规定 估 值。 如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 原 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 值程 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 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 数 量计 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每个 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 公告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 及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 值错 误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本基 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 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 构 、 或投 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 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对 由 于 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 人( “受 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 原则 ”给 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 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 差 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尚 未给 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 未及 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 担 赔偿 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 间进 行 更正 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 关当 事 人进 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 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 对 估值 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 不当 得 利 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 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 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 已经 获 得的 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 (4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 进行 赔 偿: 1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 双 方 在平 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 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 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2 )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确认 后公 告, 由此 给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根据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 向投 资 者或 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 责 任 。 3 )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 虽 然多 次 重新 计算 和核 对 , 尚不 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 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 算结 果 对外 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 )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 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申 购 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 导 致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赔付。 (5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 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 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 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 估值 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 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 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 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 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 机 构 进行 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 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 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 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采 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处 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 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用于 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 人负 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 由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 布。 八、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 行估 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 能发 现 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 除赔 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 证 券账 户的 开户 费、 账 户维 护 费用 ;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 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2%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1.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保本 周 期内 ,本 基金 的担 保费 用 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收 入中 列支 。 若保 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 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转 型为 “ 长 城久 益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则 管 理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 基金 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 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 管人按照 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 的方 式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基金 管 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休息 日 等 , 支 付日 期 顺 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 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 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E 为前 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若保 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 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转 型为 “ 长 城久 益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则 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 基金 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 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 管人按照 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 的方 式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金 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 金托 管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休息 日 等 , 支 付日 期 顺 延 。 在保 本 周期 到期 操作 期间 和过 渡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免 收本 基金 的管 理 费 和托 管 费。 3 、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 0.60% ,销 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 如 下: H =E ×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 C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 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销售 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 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 管人按照 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 的方 式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休息 日 等 , 支 付日 期 顺 延 。 4 、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 证 券账 户 开户 费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无误 后, 自本 基金 成 立一 个月 内由 基金 托管 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划付 , 如基 金 财产 余额 不足 支付 该开 户 费用 , 由基 金 管理 人于 本基 金成 立一 个 月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 垫付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 垫付 开 户费 用 义务 。 上述 “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10 项 费用 ” , 根据 有关 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 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付 。 二 、 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一)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 申购 费 用,C 类基 金份 额 从本 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 务 费、 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 投 资者 可 以多 次 申 购本 基金 , 申 购 费率 按每 笔 申 购申 请单 独 计 算 。 本基 金 对通 过直 销柜 台 申 购的 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 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 申购费 率。 具 体如 下: 1 、申 购费 率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申购金额( 含 申购 费)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 费 率 1000 万元以下 1.5% 1000 万元 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 上 述申 购费 率适 用于 除通 过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申 购本 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 客 户以 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 2 、特 定 申 购费 率 申购金额( 含 申购 费)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 费 率 1000 万元以下 0.3% 1000 万元 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 上 述特 定 申 购费 率适 用于 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 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 包 括基 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 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 养 老基 金 等, 具 体包 括: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 金 ;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 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 业年 金 单一 计 划以 及 集合 计划 ; 企 业年 金理 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计 划 ; 企业 年金 养老 金 产 品 。 如未 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 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 型 , 本公 司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 提下 可 将其 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 本基金 申 购 费由 申 购 者 承 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申购 费用 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 注册 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若保 本 周期 到期 后 , 本 基 金不 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转为 变更 后的 “ 长城 久益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申购 费 率最 高不 超过5% , 具体 费 率以 届时 公告 为准 。 本基 金 的A 类基 金份 额 申 购 金额 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 中,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1 + 申购 费 率) ,对 于1000 万元 (含 )以 上的 申购 , 净申 购 金 额= 申 购金 额-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 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本基 金 的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申 购 费用 ,申 购金 额即 为净 申 购金 额: 申购 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C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例: 投 资者 (非 养老 金客 户) 申购 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100,000 元 ,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 为1.5%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150 元, 其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 净申 购 金额 =100,000/ (1 +1.5% )=98,522.17 元 申购 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 份 额=98,522.17/1.150 =85,671.45 份 即投 资 者缴 纳申 购款100,000 元, 获得85,671.45 份 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 (二) 赎回 费用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C 类 基金 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按持 有时 间 的增 加而 递减 ,费 率如 下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持有期 赎回 费 率 1 年以 内 2.0 % 1 年( 含) -2 年 0.5 % 2 年( 含) 以上 0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其中: (1 ) A 类基 金份 额对 对持 续 持有 期 少于 30 天 的 基金 份额 所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 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30 天( 含) 但 少于 90 天 的 基金 份 额所 收取 的赎 回费 的 75% 计入 基 金财 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 册登 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90 天( 含) 但少 于 180 天 的基 金 份额 所 收 取的 赎回 费的 50% 计入 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对持 续 持有 期长 于 180 天( 含) 的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 费的 25% 计 入基 金 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 记费 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2 ) C 类基 金 份 额对 持续 持 有期 少 于 30 天 的基 金份 额所 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 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30 天( 含) 的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 回费 的25% 计 入 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 支 付注 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 费。 若保 本 周期 到期 后 , 本 基 金不 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转为 变更 后的 “长 城 久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赎回 费 率最 高不 超过5% , 具体 费 率以 届时 公告 为准 。 本基 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 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 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A/C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赎回 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 率 赎回 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 用 例: 假定T 日 本基 金的A 类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1.325 元 , 投资 者 赎回 其持 有的100,000 份基 金 份额 , 持有 期10个月 ,对 应的 赎 回费 率为2.0%,则: 赎回 总 额=100,000 ×1.325 =132,500 元 赎回 费 用=132,500 ×2.0% =2,650 元 赎回 金 额=132,500 -2,650 =129,850 元


即投 资 者赎 回其 持有 的100,000 份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获 得 赎回 金额129,850元。 (三) 转换 费用 1 、 基金 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 金的 赎回 费和 转出 与转 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补差 二部 分 构成 , 具 体收 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 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差异 情况 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 基 金 转换 费 用由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 转入 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剩 余部 分舍 去 , 舍 去 部分 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转入 基金 财 产 所有。 (1 ) 如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出 金 额= 转出 基金 份额 × 转出 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转出 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 总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出 基 金赎 回费 转入 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费率 =转 入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 出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 金 申 购费 补差 =转 入总 金 额- 转入 总金 额/(1+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 净 金额 =转 入总 金额 -转 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转入 份 额= 转入 净金 额/ 转 入基 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转 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例: 某投 资者 将持 有的 长 城货 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10 万份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基 金, 假设 转换 当 日转 入基 金 (本 基 金) 份额 净值 是1.050 元 , 转出 基 金 (长 城货 币市 场 证券 投 资基 金) 对应 赎 回费 率为0 , 申购 费 补差 费 率为1.5% , 则 可得 到的 转 换份 额及 基金 转换 费为 : 转出 金 额=100,000 ×1 =100,000 元 转出 基 金赎 回费 =0 转入 总 金额 =100,000 -0 =100,000 元 转入 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100,000 -100,000/(1+1.5%) =1,477.83 元 转入 净 金额 =100,000 -1,185.77 =98,522.17 元 转入 份 额=98,522.17/1.050 =93,830.64 份 基金 转 换费 =0+1,477.83 =1,477.83 元 (2 ) 如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基金 转 换费 用= 转出 金额 ×转 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例: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10 万 份基 金 份额 ,持 有 满1 年 ,决 定 转换 为长 城货 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假 设转 换当 日 转出 基金 (本 基金 )份 额 净值 是1.150 元 ,转 出基 金 对应 赎回 费率 为0.5% ,申 购补 差费 率为0 ,则 可 得到 的转 换份 额及 基金 转 换费 为: 转出 金 额=100,000 ×1.150 =115,000元 转出 基 金赎 回费 =115,000 ×0.5% =575 元 转入 总 金额 =115,000 -575 =114,425 元 转入 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0 转入 净 金额 =114,425 -0 =114,425 元 转入 份 额=114,425/1 =114,425 份 基金 转 换费 =115,000 ×0.5% =575 元 2 、 对于 实 行级 差 申购 费率( 不 同申 购 金额 对 应不 同申 购费 率的 基金) , 以转 入总 金额 对 应的 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 转入 基 金申 购费 率计 算申 购补 差 费用 ; 如转 入总 金 额对 应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 或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为固 定 费用 时, 申购 补差 费用 视 为0 。 3 、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的25% 计 入转 出 基金 资产 (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 说明 书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4 、 计算 基 金转 换费 用所 涉 及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均按 基金 合同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 书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规定 费 率执 行 , 对 于通 过 本公 司 网上 交易 、 费率 优 惠活 动 期间 发生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 , 按照 本 公司 最 新公 告的 相关 费率 计算 基 金转 换费 用。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 或收 费方 式 , 基 金 管理 人 最迟 应于 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 指 定媒 体公 告。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不违 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 约 定的 情形 下 根据 市 场情 况制 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特 定 地域 范围 、 特定 行 业、 特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 及以 特 定交 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 电 话交 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 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 活动 。 在基 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 关监 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 基金 申 购费 率 。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 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 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 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 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 用调 整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 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 金托 管费 ,此 项调 整不 需 要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 实施 日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 基 金税 收 本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 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 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基金 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 缴 义务 人 按 照国家 有关 税收 征 收的 规定 代 扣代 缴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 的余 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 益 的孰 低 数。 三、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本基 金各 基金 份额 类别 在费 用 收取 上不 同, 其对 应 的可 供 分配 利润 可能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 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 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 收益 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 益 分配 ; 3 、 本 基金 在保 本周 期内 收 益分 配 方式 分为 现金 分红 ; 4 、 如 本基 金转 型为 “ 长城 久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为 现 金分 红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事 先选 择将 所获 分配 的现 金 收益 ,按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 基金 份 额申 购 的约 定转 为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 选择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支付 现 金 ; 5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 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 分配 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 告 与实 施 本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 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金 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六、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基金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 现 金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 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 算方 法, 依照 《 业务 规则 》 执 行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 集的 会计 年度 按 如下 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 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 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 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 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 按照 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 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 面 方 式确 认 。 二、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 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 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 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 师 事 务所 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 所 披 露信 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 性。 本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 ) 等媒 介 披露 ,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披 露 的信 息 资料 。 三、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 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 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 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 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 的事 项 的法 律 文件 。 2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 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 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 金 认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服务 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募 说明 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 理 人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 等 活 动中 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 件。 基金 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 上 。 (二 ) 保证 合同 保证 合 同作 为保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的 附件 , 随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 一 同公 告 。 ( 三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 说 明书 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 ( 四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 生 效公 告 。 ( 五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 每 周公 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 六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查阅 或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者复 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 告应 当 经过 审 计。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 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上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 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 告 或者 年 度报 告。 基金 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 文本 或 书 面报 告方 式。 ( 八 ) 临时 报告 本基 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 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 影 响的 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 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 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 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 托 管部 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 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 之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三十; 11 、 涉及 基金 财产 、 基 金 管理 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 回; 26 、变 更担 保人 、保 本义 务人 或 保本 保障 机制 ; 27 、保 本周 期即 将到 期, 本基 金 将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转 型为 “长 城久 益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28 、 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与 保本 期 到期 相关 的公 告; 29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九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基金 年报 及半 年 报中 披露 基金 所 持 有的 资 产支 证券 总额 、资 产支 持 证 券市 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 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 细。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 基金 季 度报 告 中披 露 基 金所 持有 的资 产 支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 例和 报 告期 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 大小 排序 前 10 名 资 产支 持 证券 明细 。 ( 十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显 著位 置披 露投 资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 风 险 和信 用 风险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 企业 私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募债 券 后两 个交 易日 内,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体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券的 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 率 等信 息, 并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 报 告和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的投 资情 况。 ( 十一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 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 当立 即 对该 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 十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并 予 以 公告。 ( 十三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 六、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 披 露事 务 。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 容 与格 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 金管 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 期 报告 和 定期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 具 书面 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 息 的报 刊。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 法 在指 定 媒介 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 他 公 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 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 上披 露 同一 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公 开披 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 构 , 应当 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 同 》终 止 后 15 年。 七、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招募 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 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 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 众 查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阅、 复 制。 第 十九 部分 风险揭 示 本基 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各 类债 券 、股 票、 权证 、货 币市 场 工 具及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投 资者 投 资于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 金作 为 存款 存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 构, 投资 者仍 然存 在本 金 损失 的风 险。 本基 金面 临 的投 资 风险 主 要包 括以 下几 个方 面: 1 、市 场风 险 市场 风 险指 与利 率、 股票 价格 、 商品 价格 等相 关的 风险 , 主要 与不 同市 场的 供需 情 况 紧密 联 系。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 、 行业 政策 、 地 区 发展 政 策 等) 和 证券 市场 监管 政策 发生 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 券市 场受 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影响 , 而经 济 运行 具有 周期 性的 特点 , 而宏 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将对 证券 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影 响 。 (3)利 率风 险 。 金 融市 场 利率 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利率 直 接 影响 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 基 金投 资 于债 券和 债券 回 购 , 其收 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和 货 币市 场供 求状 况的 影响 。 (4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市 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 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 状 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人 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 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 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者 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基 金 投资 收 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 规 避 。 (5 ) 购买 力风 险。 基 金投 资的 目 的是 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 如 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 金 投资 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 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 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影 响基 金 资产 的 保值 增值 。 2 、管 理风 险 在基 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 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断 、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 其 对 信息 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证 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 本基 金 的收 益 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 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本基 金 可能 因 为基 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 金 收益 水平 。 3 、流 动性 风险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流动 性 风险 指金 融资 产变 现的 难 易程 度。 一些 情况 下, 市 场无 法有 效执 行交 易头 寸 需 要, 将 使得 金融 资产 无法 在价 格 平稳 变动 的基 础上 被购 入 或者 卖出 。本 基金 面临 的 流动 性 风险 来 自两 个方 面: (1 ) 大额 赎回 : 本基 金属 于开 放 式基 金, 在交 易过 程中 , 有发 生集 中大 额赎 回的 可 能 性。 集 中大 额赎 回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 变现 难度 加剧 ,从 而 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 可 能由 于 大额 出 售个 券引 致个 券价 格出 现 大幅 波动 ,从 而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产 生影 响。 (2 ) 特 殊的 市场 情形 : 在 特殊 市 场情 形下 , 如 市场 资 金紧 张 时,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 降低 , 将可 能 导致 个券 的变 现能 力减 弱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 尤其 是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由 于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市场 刚刚 启动 , 市场 容量 较小 ,本 基金 计 划在 进行 个券 操作 时, 可 能难 以 按计 划 买入 或卖 出相 应的 数量 , 或买 入卖 出行 为对 个券 价 格产 生比 较大 的影 响, 增 加个 券 的建 仓 成本 或变 现成 本。 4 、信 用风 险 信用 风 险指 由于 交易 对手 或债 务 人无 法按 照约 定交 割资 产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风 险 , 主要 指 违约 风险 。本 基金 的信 用 风险 分析 主要 针对 债券 资 产, 具体 包括 以下 几个 方 面: (1 ) 债 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无法 支 付到 期本 息引 起的 损失 。 尤其 是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 首先 , 作为 新的 投资 品种 ,其 发 行人 往往 为规 模较 小的 企 业, 财务 状况 及经 营现 金 流情 况 不稳 定 ,存 在一 定的 偿付 风险 , 委托 人有 可能 面临 债券 违 约、 拒绝 到期 兑付 本息 的 风险 , 导致 本 基金 资产 发生 损失 和收 益 发生 变化 。 其次 , 由 于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票面 年利 率 较高 , 明显 高 于现 有普 通公 司债 水平 , 因此 存在 企业 无法 支付 足 额利 息的 风险 ,从 而影 响 本基 金 资产 净 值。 (2 ) 债券 发行 人信 用评 级 下降 导 致的 个券 价格 下跌 损失 。 (3 ) 交易 对手 出现 违约 或 违规 投 资操 作而 引起 的损 失。 5、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1 ) 本 基金 是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采用 CPPI 策略 在 理论 上可 以实 现保 本的 目 的, 但 其中 的一 个重 要假 定是 投 资组 合中 安全 资产 和风 险 资产 比例 能够 根据 市场 环 境的 变 化作 出 适时 的、 连续 的调 整, 在 现实 投资 过程 中可 能由 于 流动 性或 市场 急速 下跌 这 两方 面 的原 因 影响 到 CPPI 策略 的 保本 功 能, 由此 产生 的风 险为 投 资组 合保 险机 制的 风险 。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须在 到期 期 间内 作出 到期 选择 , 将其 所有 或部 分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 份额 选 择赎 回、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转 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继 续持 有 变更 后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如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未在 到期 期间 内作 出 赎回 或转 换出 的, 将无 法 在下 一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个保 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或“ 长城久 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前的 期 间内 变 现或 进行 转换 ,基 金管 理 人将 默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选择 继续 持有 本基 金转 入 下一 保 本周 期 的基 金份 额或 变更 后的 “ 长城 久 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 6 、保 证风 险 本基 金 在引 入担 保人 机制 下也 会 因下 列情 况的 发生 而导 致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不 能偿 付 本 金, 由 此产 生担 保风 险。 这些 情 况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保 本 周期 内本 基金 更换 管理 人 ,而 担 保人 不 同意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或发 生不 可抗 力事 件, 导 致本 基金 亏损 或担 保人 无 法履 行 保证 责 任; 或在 保本 周期 内担 保 人因 经营 风险 丧失 担保 能 力或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担 保 人的 资 产状 况 、财 务状 况以 及偿 付能 力 发生 不利 变化 而无 法履 行 担保 责任 。 7 、未 知价 风险 本基 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 基 金管 理 人将 提前 公告 并提 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出到 期操 作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在 届时 公告 规 定的 时间 内按 照公 告规 定 的方 式作 出到 期操 作。 保 本周 期 到期 日 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到 期操 作之 间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可能 受证 券市 场影 响有 所 波动 , 产生 未 知价 风险 。 8 、其 他风 险 (1 )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 的 风险 。 (2 ) 因 基金 业务 快 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 设 、 人 员配 备 、 内控 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 产 生的 风 险。 (3 )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 等 产生 的风 险。 (4 )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 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 险 。 (5 )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 的 风险 。 (6 )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从 而 带来 风 险。 (7 )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2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 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的事 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并 自决 议 生效 后 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 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 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 人 承接 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 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 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3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 法 律意 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 用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 配 依据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 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 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 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4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 义务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 法募 集 资 金; (2 ) 自《 基 金 合同 》 生效 之 日 起 , 根据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运 用 并管 理 基 金财 产 ; (3 ) 依照 《 基 金合 同 》收 取 基 金 管 理费 以 及法 律 法规 规 定 或 中国 证 监会 批 准的 其 他 费用;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 基 金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定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 , 如 认为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 了 《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 要措 施 保护 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 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 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 使 因 基金 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 利;


(1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 他 法律 行 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 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 的 外部 机 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 法规 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转 换和 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5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 依法 募 集 资金 , 办理 或 者 委 托 经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 其 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发 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自 《基 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 配备 足 够 的具 有 专业 资 格 的 人 员进 行 基金 投 资分 析 、 决 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 营 方 式管 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建立 健 全 内部 风 险控 制 、 监 察 与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 理的 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 账, 进 行证 券 投资 ; (6 ) 除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得 利 用基 金 财 产或利用 职务 之 便 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 (8 ) 不 得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9 ) 采取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 计 算 基 金份 额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和注 销 价格 的 方法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的 价格 ; (10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1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12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3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 露 ,不 得利 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 动 ; (14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 配 基 金收 益 ; (15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 款项 ; (16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7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6 年以 上 ; (18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证 投 资 者能 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 付合 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 料的 复印 件; (1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 分 配; (20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21 ) 因 违反 《 基 金合 同》 导 致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 时 , 应当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2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 人 违反 《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 人追 偿 ; (23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 的 行为 承 担责 任; (24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25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募 集期 间 未 能 达到 基 金的 备 案条 件 , 《 基金 合 同 》不 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6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7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28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3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 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 自《 基 金 合同 》 生效 之 日 起 , 依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安 全 保管 基 金 财产; (2 ) 依《 基 金 合同 》 约定 获 得 基 金 托管 费 以及 法 律法 规 规 定 或监 管 部门 批 准的 其 他 费用; (3 )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 对本 基 金 的 投 资运 作 ,如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有 违 反《 基 金合 同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7 及国 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 关 市场 规 则, 为 基 金 开 设证 券 账户 等 投资 所 需 账 户 、 为 基金 办 理证 券 交 易资 金 清算 。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权利 。 4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 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2 ) 设立 专 门 的基 金 托管 部 门 , 具 有符 合 要求 的 营业 场 所 , 配备 足 够的 、 合格 的 熟 悉基 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立 健 全 内部 风 险控 制 、 监 察 与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 确保 基 金 财产 的 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 独立 ; 对所 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 账户 设 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 相互 独立 ; (4 ) 除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得 利 用基 金 财 产为 自 己 及任 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 保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除 《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基 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金 管 理 人在 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 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8 (12 )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13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或 配 合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 行 监 管机 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 不 因 其退 任 而免 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 管理 人 追偿; (21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 财产 ;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 出席 或 者 委派 代 表出 席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 事 项 行使 表 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8 ) 对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 销 售机 构 损害 其 合 法 权益 的 行为 依 法提 起 诉 讼或 仲 裁;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权利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9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合 同 》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 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 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时 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 权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 的投 票 权。 本基 金 未设 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日常 机构 ,如 今后 设 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日 常机 构 ,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 求执 行。 ( 一 ) 召开 事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 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决 定修 改基 金合 同的 重要 内 容或 者提 前 终 止《 基金 合 同》 ,但 《基 金合 同 》另 有 约定 的 除外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 提高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报 酬 标准 , 但在 保 本 周 期届 满 时本 基 金在 不 符 合保 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的情 况下 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变 更为 “ 长城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并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长城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管理 费 率和 托 管费 率 计提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 以 及根 据法 律法 规要 求提 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6 ) 变更 基 金 类别 , 但在 保 本 周 期 届满 时 本基 金 在不 符 合 保 本基 金 存续 条 件的 情 况 下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变更 为“ 长 城久 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除 外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 变更 基 金 投资 目 标、 范 围 或 策 略 , 但 在保 本 周期 届 满 时 本基 金 在不 符 合保 本 基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0 金存 续 条件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变更 为“ 长 城久 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并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长 城久 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 资 范围 和 投资 策略 执行 以及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的除 外 ; (9 ) 保本 周 期 内, 更 换担 保 人 或 保 本义 务 人, 但 因担 保 人 或 保本 义 务人 发 生合 并 或 分立 , 由 合并 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 者 其他 组织 承继 担保 人或 保 本义 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的 除 外 ; (10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程序 ; (1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12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13 )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 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 项 ; (14 ) 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 》 或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应 当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事 项。 2 、 在 不违 背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以及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 的 情况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 费;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法 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 规 定的 范 围内 调 整本 基 金 的 申购 费 率、 调 低赎 回 费 率;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 行修 改; (5 ) 对《 基 金 合同 》 的修 改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 质 性 不利 影 响或 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 系发 生变 化; (6 ) 保本 周 期 届满 后 ,在 基 金 合 同 约定 范 围内 变 更为 “ 长 城 久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 并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 长城 久益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略 和管 理费 率 、托 管费 率执 行; (7 ) 某一 个 保 本周 期 结束 后 , 更 换 下一 个 保本 周 期的 担 保 人 、保 本 义务 人 或变 更 保 本保 障 机制 ; (8 ) 按照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规定 不 需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以 外的 其 他 情形。 ( 二 )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1 1 、 除 法律 法 规 规定 或 《基 金 合 同 》 另有 约 定外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由 基 金管 理 人 召集;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 3 、 基 金托 管 人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 应 当 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 面 提议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 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不 召集 ,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 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 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有 权自 行召 集 , 并 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 得 阻碍 、 干扰 。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 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 三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 通知 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会 议形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权 委 托 证明 的 内容 要 求 ( 包 括但 不 限于 代 理人 身 份 , 代理 权 限和 代 理有 效 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 电话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2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 基金 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 其他 基 金合 并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发 布 提 示性 通 知, 除载 明前 述内 容外 , 还应 明确 有关 实施 安排 , 说明 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影 响以 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享 有的 选 择权 ,并 在实 施前 预留 至 少 20 个 开放 日或 者交 易 日供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做 出选 择。 2 、 采 取通 讯 开 会方 式 并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 会 议召 集 人 决 定在 会 议通 知 中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 书面 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 收取 方式 。 3 、 如 召集 人 为 基金 管 理人 , 还 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 表对 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效 力。 ( 四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 的方 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 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 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 会 议召 集 人确 定。 1 、 现场 开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 席 , 现场 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或 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 席 会议 者 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受 托 出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 规 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 料相 符; (2 ) 经核 对 , 汇总 到 会者 出 示 的 在 权益 登 记日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显示 , 有效 的 基 金份 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2 (含 1/2)。 参加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召 集 人 可以 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 事 项重 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有 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参 加, 方 可召 开。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3 2 、 通 讯开 会 。 通讯 开 会系 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将 其 对表 决 事 项 的投 票 以书 面 形式 在 表 决截 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 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 相 关提 示 性公 告; (2 ) 召集 人 按 基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如 果基 金 托 管 人为 召 集人 , 则为 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 照会 议 通 知规 定的 方 式收 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 表决 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2 (含 1/2); 参加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 可以 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 事 项重 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有 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 可召 开。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 面 意见 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 的委 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 议通 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3 、 在 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构 允 许 的 情 况下 , 经会 议 通知 载 明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也 可 以 采用 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 表决 ,或 者采 用网 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 代 为出 席 会议 并 表决 。 ( 五 )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 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 规 及 《基 金合 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 事 项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 金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4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 表 决。 2 、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 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 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 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后 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选 举产 生一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拒不 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 力。 会议 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 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 和联 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 讯开 会 在通 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 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 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 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 关监 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 议。 ( 六 ) 表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 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 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 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 定的 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 的其 他 事项 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 特 别决 议 , 特别 决 议应 当 经 参 加 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 表决 权 的 2/3 以 上( 含 2/3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 管人 、 终止 《 基金 合同 》 、 与其 他 基金 合 并 ,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 有效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 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 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 议 通知 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 知规 定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5 的书 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 入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决。 ( 七 ) 计票 1 、 现场 开会 (1 ) 如大 会 由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与 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 虽然 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 计票 的 效力。 (2 ) 监票 人 应 当在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表决 后 立即 进 行清 点 并 由 大会 主 持人 当 场公 布 计 票结 果 。 (3 ) 如果 会 议 主持 人 或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代理 人 对于 提 交 的 表决 结 果有 怀 疑, 可 以 在宣 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 点以 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 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 计 票的 效力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 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 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 果。 ( 八 )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 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 果采 用 通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6 名等 一 同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约 束 力。 (九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基 金的 保本 (一 ) 保本 在第 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如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 金 额加 上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差 额 部分 即 为保 本 赔付 差额 )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补足 该差 额, 并在 保本 周 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 工作 日 内将 该 差额 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计 算 持有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的 可 赎回 金额 、保 本金 额 、保 本赔 付差 额; 第二 个 保本 周期 起的 后续 各保 本 周期 到 期日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以 及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 周期 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 额加 上其 持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内 的 累计 分 红款 项 之和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当 期有 效 的《 基金 合同 》或 基金 管 理人 与 保本 义 务人 签署 的《 保证 合同 》 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的 约 定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认购 保 本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的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费 用 及募 集 期间 的利 息收 入之 和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C 类基 金 份额 分别 计算 认 购保 本 金额 。 过渡 期 申购 的保 本金 额: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过 渡期 内进 行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 在折 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及 过 渡期 申购 费用 之和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C 类基 金 份额 分别 计 算 过 渡期 申购 的保 本金 额 。 从上 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的保 本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从上 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 期 并持 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C 类基 金 份额 分别 计 算 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的 保本 金额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未持 有到 期而 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或者 发生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情 形的 , 相应 基金 份额 不适 用保 本 条款 。 (二 ) 保本 周期 本基 金 的保 本周 期最长 为 2.5 年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2.5 个公 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如 该对 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顺延 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在 第一 个 保本 周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7 期内 , 如果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连 续 15 个 工作 日达 到或 超过 保本 周 期目 标收 益 率, 则管 理人 将在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值增长 率 连续 达到 或超 过保 本 周期 目 标收 益 率的 第 15 个工 作日 当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本基 金 当前 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 (提前 到期 日 为过 渡期 前一 个工 作日 , 距离 满足 条件 之日 起不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 如果 保 本周 期 提前 到 期的 ,则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 为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至管 理人 公告 的保 本 周期 提 前到 期 日止 ,但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不晚 于《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2.5 个 公历 年后 的 对应 日 (如 为 非工 作日 , 则 顺延 至下 一 工作 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 告的 到 期处 理 规则 中 确定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起 始时 间 。 (三 ) 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本基 金 保本 周期 最长 为 2.5 年, 在每 一保 本周 期内 均设 置 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在 运 作期 间 ,如 本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连 续 15 个工 作日 达到 或超 过 保本 周 期 目 标收 益 率, 则管 理人 将在 满足 条 件之 日起 10 个工 作日 内 公告 本基 金当 前保 本周 期 提前 到 期( 提前 到期 日为 过渡 期 前一 个 工作 日 ,距 离满 足 条件 之 日起 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 进 入过 渡 期。 在过 渡期 内开 放 申购 赎 回, 在过 渡期 最后 一 个工 作 日本 基金 净值 折算 为 1.00 元。 过渡 期 结束 后, 本 基金 将进 入下 一 保本 周期 , 同时 重新 开始 计 算下 一 保 本周 期目 标收 益 率 。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首 个 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为 18% , 此后 每个 保本 周期 目标 收 益率 将 由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在 相关 公告 中 披露 。 (四 )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 或过 渡 期 申 购并 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2 、 对 于前 条 所 述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作 出 下列 选 择, 均 适用 保 本 条款: (1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赎回 基金 份 额; (2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从本 基金 转 换到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 金; (3 ) 保本 周 期 到期 后 ,本 基 金 符 合 保本 基 金存 续 条件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继 续持 有 基 金份 额 ; (4 ) 保本 周 期 到期 后 ,本 基 金 不 符 合保 本 基金 存 续条 件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将所 持 有 本基 金 份额 转为 变更 后的 “ 长城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 (五 )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 、 在 保本 周 期 到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认 购、 或 过渡 期 申 购 并持 有 到期 以 及从上一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8 保本 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 回金 额加 上其 持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 额在 当 期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 款项 之和 不低 于其 保本 金 额;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期 保本 周 期开 始后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 的基 金份 额; 3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认 购、 或 过 渡 期 申购 并 持有 到 期以 及 从 上 一保 本 周期 转 入当 期 保 本周 期 ,但 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前 (不 包括 该日 )赎 回 或转 换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 4 、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 ; 5 、 在 保本 周 期 内发 生 本基 金 与 其 他 基金 合 并或 更 换管 理 人 的 情形 , 且担 保 人不 同 意 继续 承 担保 证责 任; 6 、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后 (不 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 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 因 不可 抗 力 等原 因 导致 基 金 投 资 亏损 ; 或因 不 可抗 力 事 件 直接 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 无 法按 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 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 免 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四、 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一 )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 本节 所 述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责任 仅 适用 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 就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而言 , 本 基金 的 担保 人为 深圳 市高 新投 集 团有 限公 司 或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机构 ,担 保 人为 本 基金 保 本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 任保 证, 保证 范围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其认 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认 购保 本 金额 的 差额 部分 , 保 证期间 为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起六 个 月止 。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 额 与 C 类基 金 份额 分别 计算 持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的 可 赎回 金额 及 保本 赔付 差额 。 自第 二 个保 本周 期起 的后 续各 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担 保人 或 保 本义 务 人届 时签 订的 《保 证合 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决 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 期保 本 周期 开 始前 公告 。 ( 二) 担保 人出 具《 长城 久益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保 证合 同》 (全 文详 见 附件 )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视为 同意 该《 保证 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保 本 由担 保 人提 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 保证 范 围为 保 本赔 付差 额, 即在 保本 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的 可 赎回 金 额与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 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的 差额 部 分。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 额 与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计 算 可赎 回 金额 及保 本赔 付差 额。 担保 人 保证 期间 为基 金保 本周 期 到期 日起 六个 月止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9 担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最 高限 额 不超 过按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所 计 算的 认 购保 本金 额。 担保 人 的保 证责 任以 《保 证合 同 》 为 准。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保证 《基 金合 同》 中的 相 关 内容 的 约定 与《 保证 合同 》的 约 定相 符。 (三 ) 保 本周 期内 , 担 保 人出 现 足以 影响 其履 行 《 保证 合 同 》 项 下保 证责 任 能力 情 形 的, 应在 该情 形发 生之 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接 到通 知 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 应将 上述 情况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并提 出处 理办 法, 并 在接 到 通知 之 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上 述情 形。 当确 定担 保人 已丧 失 履行 《保 证合 同》 项 下保 证责 任能 力或 宣告 破 产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接到 通知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就如 下 事项 进行 表决 : 1 、 更换 担保 人; 2 、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4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 事项 。 (四 ) 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 保人 必 须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过 , 并且 担 保人 的 更 换必 须 符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 保本 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程序 : 1 、 提名 新任 担 保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名 。 基金 管 理人 提名 的新 任担 保人 必 须符 合如 下条 件: (1 ) 具 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担 任基 金担 保人 的资 质和 条 件; (2 )符 合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利 益。 2 、 决议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 的 新任 担保 人形 成决 议,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1/2 以 上( 含 1/2 )表 决通 过 。 3 、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新任 担 保人 的决 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 生效 , 并 自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4 、 签订 《保 证合 同》 在更 换 担保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 基金 管 理人 与新 任担 保人 签订 《保 证合 同 》 。 5 、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 定 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 《保 证 合同 》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0 6 、 交接 原担 保 人职 责终 止的 , 原 担保 人 应妥 善保 管保 本周 期内 保 证业 务资 料 , 及 时 向基 金 管 理人 和 新任 担保 人办 理保 证业 务 资料 的交 接手 续, 基金 管 理人 和新 任担 保人 应及 时 接 收 。 保本 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 原担 保人 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 金 保证 责任 相关 的权 利义 务 由 继任 的 担保 人承 担。 在新 任担 保 人接 任之 前, 原担 保人 应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五) 如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 额 与其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 基 金份 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且 基金 管 理人 未 能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全 额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 向 担保 人发 出 书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 书》 (应 当载 明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支付 的本 基金 保本 赔付 差 额、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 偿 付的 金额 、需 担保 人支 付 的代 偿 款项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 账户 信息 ) 。 担保 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 的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 将 《履 行保 证 责任 通知 书》 载明 的代 偿 款项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 开立 的 账户 中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 该代 偿 款项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担保 人将 上述 代偿 金 额全 额 划入 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 户 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 了保 证 责任 , 担保 人 无须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逐 一进 行代 偿。 代偿 款项 的 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 担保 人 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基金 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含 第 20 个 工作 日) 内将 保本 赔 付差 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如果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与 相 应 基金 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 金管 理 人及 担保 人未 履行 《 基金 合同》 及 《 保证 合同 》 上述 条款 中 约定 的 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 自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第 21 个工 作 日起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根 据 《基 金合 同》 第二 十四 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 法律 ” 约定 , 直接 向基 金管 理人 或担 保 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 付差 额 支付 事宜 ,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直 接向 担 保人 追偿 的, 仅得 在保 证 期间 内提 出。 ( 六) 除 本部 分第( 四) 款所 指的 “ 更换 担保 人的 ,原 担保 人 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 金保 证 责任 相 关的 权利 义务 由继 任的 担 保人 承担 ”以 及下 列除 外 责任 情形 外, 担保 人不 得 免除 保 证责 任 : 1 、 在保 本 周期 到期 日,A 类 基金 份 额和/ 或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 额加 上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 该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 款项 之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1 和均 不 低于 该类 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的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 保本 周 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 基 金份 额;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 但在 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 包括 该日 ) 赎 回或 转换 转 出 的基 金 份额 ;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 ; 5 、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 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管理 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 不同 意 继 续承 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 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 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 因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基金 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 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 按约 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 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 金管 理 人免 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8 、 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修 改 《基 金合 同》 条 款, 可 能加 重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 担保 人 对加 重 部分 不承 担保 证责 任, 根 据法 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修 改 的除 外。 9 、因 不可 抗力 事件 直接 导 致担 保 人无 法履 行保 证责 任的 。 (七 )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基金 管 理人 认可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 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为 本 基金 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 障 ,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本基 金 下一 保本 周期 签订 《保 证 合同 》 或 《 风险 买断 合同 》 , 同 时 本基 金 满足 法律 法规 和本 合同 规 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的, 本基 金继 续存 续 并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否 则, 本基 金变 更为 非保 本 的混 合型 基金 ,基 金名 称 相应 变 更为 “ 长城 久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担保 人不 再 为该 混合 型基 金承 担保 证 责 任 。 (八 ) 担保 费由 基金 管理 人从 基 金管 理费 收入 中列 支。 担保 费 支付 方式 :担 保费 从管 理 人收 取的 本基 金管 理费 中 列支 ,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管理 人 应于 每月 收到 基金 管理 费 之后 的五 个工 作日 内向 担 保人 支 付担 保 费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担保 人收 到款 项后 的五 个 工作 日 内向 管 理人 出具 合法 发票 。 每日 担 保费 计算 公式= 担保 费计 算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1.8‰×1/ 当年 日 历 天数 。 担保 费 计算 期间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至担 保人 解 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 周 期 到期 日 较早 者止 ,起 始日 及终 止 日均 应计 入期 间。 五、 保 本周 期到 期 (一 )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的 存 续形 式 保本 周 期届 满时 , 在符 合保 本基 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 基金 继续 存 续并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2 该保 本 周期 的具 体起 讫日 期以 本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如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 基金 未 能符 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则本 基金 将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变 更为 “长 城 久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同时 ,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以及 基 金费 率 等相 关 内容 也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 约定 作相 应修 改。 上 述变 更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在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 依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提前 在临 时公 告 或更 新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中予 以说 明。 如果 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 续要 求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 本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终 止。 (二 )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处 理规 则 1 、 本基 金的 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 期 间为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 之 后 3 个工 作日 (含 第 3 个工 作日 ) 。 2 、在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 操作 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 做出 如下 选择 : (1 )赎 回基 金份 额; (2 )将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3 ) 本基 金 符 合保 本 基金 存 续 条 件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根 据 届时 基 金 管理 人 的公 告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 (4 ) 本基 金 不 符合 保 本基 金 存 续 条 件,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继 续 持有 变 更后 的 “长城久 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 3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可 将其 持 有 的 所 有基 金 份额 选 择上 述 四 种 处理 方 式之 一 ,也 可 以 部分 选 择赎 回、 转换 转出 、转 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继 续持 有 变更 后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4 、 无 论持 有 人 采取 何 种方 式 作 出 到 期选 择 ,均 无 需就 其 认 购 、或 过 渡期 申 购并 持 有 到期 以 及、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保 本周 期 到期 操 作期 间 的赎 回和 转换 支付 赎回 费 用和 转换 费用 等交 易费 用 。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 基金 或 转为 “ 长 城久 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 的其 他 费 用, 适用 其所 转 入基 金 的费 用 、费 率体 系。 5 、 本 基金 保 本 周期 到 期后 , 如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没 有作 出 到 期 选择 , 本基 金 符合 保 本 基金 存 续条 件,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 默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继 续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如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没 有作 出到 期选 择, 本 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 条件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默 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选择 了继 续持 有变 更 后的 “ 长 城久 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3 6 、 为了 保障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基 金管 理 人可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30 个工 作 日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 的 日常 申购 和转 换业 务。 7 、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操 作期 间, 本 基金 将暂 停办 理申 购和 转 换转 入业 务。 8 、 基 金赎 回 或 转换 转 出采 取 “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赎回 价 格 或 转换 转 出的 价 格以 申 请 当日 收 市后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 9 、 在 保本 周 期 到期 操 作期 间 , 除 暂 时无 法 变现 的 基金 财 产 外 ,基 金 管理 人 应使 基 金 财产 保 持为 现金 形式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收该 期 间的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 管 费 。 (三 )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条 款 1 、 认 购、 或 过 渡期 申 购并 持 有 到 期 以及 、 或从 上 一保 本 周 期 转入 当 期保 本 周期 并 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无 论 选择 赎回 、转 换到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还 是转 入 下一 保 本周 期或 继续 持有 变更 后 的 “ 长城 久 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 其基 金 份额 都适 用保 本条 款。 2 、 若 认购 、 或 过渡 期 申购 并 持 有 到 期以 及 、或 从 上一 保 本 周 期转 入 当期 保 本周 期 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 在持 有到 期后 赎回 基金 份 额、 转换 到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 他开 放 式基 金, 或 者选 择或 默认 选 择继 续持 有进 入下 一保 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或 变更 后 的 “ 长 城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 而相 应 的基 金份 额在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 所 对应 的 资产 净值 加上 其持 有期 间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 其保 本金 额( 差额 部分 即 为保 本 赔付 差 额) , 基金 管理 人均 应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补足 该差 额 , 担 保人 对此 提供 不可 撤 销的 连 带责 任 保证 。 3 、 无 论采 取 何 种方 式 作出 到 期 选 择 ,持 有 人将 自 行承 担 保 本 周期 到 期日 后 (不 含 保 本周 期 到期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波动 风险 。 (四 ) 本基 金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的方 案 保本 周 期届 满时 ,基 金管 理人 认 可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担 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为 本基 金 下 一保 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与 基 金管 理人 就本 基金 下一 保 本周 期签 订《 保证 合同 》 或《 风 险买 断 合同 》 , 同时 本基 金 满足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的, 本 基金 继 续存 续 并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1 、 过渡 期 到期 操 作期 间截 止日 次日 起( 含 该日 )至 下一 保本 周期 开 始日 前一 工作 日的 期间 为 过 渡期 ; 过渡 期最 长不 超过 30 个 工作 日。 具体 日期 由 基金 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 前公 告的 到 期处 理规 则中 确定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4 2 、 过渡 期申 购 (1 ) 基金 管 理 人将 根 据担 保 人 或 者 保本 义 务人 提 供的 下 一 保 本周 期 保证 额 度或 保 本 偿付 额 度确 定并 公告 本基 金过 渡 期申 购规 模上 限以 及规 模 控制 的方 法。 (2 ) 过渡 期 申 购采 取 “未 知 价 ” 原 则, 即 过渡 期 申购 价 格 以 申请 当 日收 市 后计 算 的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 计算 。 (3 ) 对于 过 渡 期申 购 的基 金 份 额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将 自 行 承 担过 渡 期申 购 之日 至 过 渡期 最 后一 日( 含该 日) 期间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 风险 。 (4 )过 渡期 申购 费率 过渡 期 申购 具体 费率 在届 时的 《 招募 说明 书》 中列 示。 过渡 期 申购 费用 由过 渡期 申购 的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 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 费用 。 (5 ) 过渡 期 申 购的 日 期、 时 间 、 场 所、 方 式和 程 序等 事 宜 由 基金 管 理人 确 定并 提 前 公告。 (6 ) 在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操作 期 间 截 止 日, 如 果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选择 或 默认 选 择转 入 下 一个 保 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所对 应 的资 产净 值不 低于 本基 金 担保 人或 者保 本义 务人 提 供的 下 一保 本 周期 保证 额度 或保 本偿 付 额度 上限 ,则 本基 金不 设 立过 渡期 申购 。 (7 ) 过渡 期 内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使 基 金财 产 保持 为 现金 形 式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 收 该期 间的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 金托 管费 。 3 、 下一 保本 周期 基金 资产 的形 成 (1 )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上 一个 保本 周 期结 束后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 按 其选 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 保 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折 算 日所 对应 的资 产净 值确 认 下一 个 保本 周 期的 保本 金额 并适 用下 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条款 。 (2 )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投资 者 在过 渡期 内申 购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按 其申 购的 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 的 或 赎回 金 额确 认下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 保本 金额 并适 用下 一个 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条款 。 4 、 基金 份额 折算 过渡 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 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 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 在基 金 份额 折算 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包括 投资 者过 渡期 申购 的 基 金份 额 、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 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有 的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5 基金份 额) 在其 所代 表的 资 产净 值 总额 保持 不变 的前 提下 , 变更 登记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数额 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 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 时, 持有 期的 计算 仍以 投 资者 认购 、申 购、 转换 转 入 或者 过 渡期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实 际 操作 日期 计算 ,不 受基 金 份额 折算 的影 响。 5 、 开始 下一 保本 周期 运作 折算 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 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本 基金 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选 择或 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的 基金 份 额以 及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 份额 , 经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 适用 下一 保 本周 期的 保 本条款。 本基 金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后, 仍 使用 原名 称和 基金 代码 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 自本 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暂 停本 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赎 回、 定 期 定额 投 资、 基金 转换 等业 务。 暂 停期 限最 长不 超 过 3 个 月。 投资 者 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 的 开放 日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相应 基 金 份额 不 适用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 条款 。 (五 ) 转为 变更 后的 “ 长 城久 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资 产的 形成 保本 周 期届 满时 ,若 不符 合保 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本 基金 变 更为 “ 长 城久 益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1 、 如 果保 本 周 期到 期 日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认 购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的可 赎 回金 额 加 上其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差 额部 分 即为 保 本赔 付 差额 ) , 基金 管理 人 应补 足 该差 额并 以现 金形 式支 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2 、 对 于投 资 者 在本 基 金募 集 期 内 认 购的 基 金份 额 、保 本 周 期 内申 购 或转 换 转入 的 基 金份 额 ,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为 变 更后 的“ 长城 久益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转 入金 额 等于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为 “ 长 城久 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在 “ 长城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前 一个 工作 日所 对应 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3 、 变 更后 的 “ 长城 久 益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申 购 的具 体 操作 办 法由 基 金 管理 人 提前 予以 公告 。 (六 )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公 告 1 、 保 本周 期 届 满时 , 在符 合 保 本 基 金存 续 条件 下 ,本 基 金 将 继续 存 续。 基 金管 理 人 应依 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就 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及为 下一 保 本周 期开 放申 购的 相关 事 宜进 行 公告。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6 2 、 保 本周 期 届 满时 , 在不 符 合 保 本 基金 存 续条 件 下, 本 基 金 将变 更 为“ 长 城久 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临时 公告 或 “ 长 城久 益 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公 告相 关 规则 。 3 、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基 金管 理 人还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 (七 )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1 、 对 于第 一个 保 本周 期 , 如果 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 A 类 基金 份 额和/ 或 C 类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 上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该 保 本周 期 内的 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 于其 保 本金 额 , 基 金管 理人 在保 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 20 个 工作 日 内将 A 类基 金 份额 保本 赔付 差 额与 C 类 基金 份额 保本 赔 付差 额 支付 给相 应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基 金管 理 人不 能全 额履 行保 本赔 付 差额 支付 义务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于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向 担保 人发 出书 面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 应 当载 明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A 类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或 C 类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的该 类份 额保 本 赔付 差额 、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 行 偿 付的 金 额、 需担 保人 支付 的代 偿 款项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 开立 的 账户 信 息) 并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赔付 款到 账日 期。 担 保人 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的书 面 通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将 《履 行保 证 责任 通知 书》 载明 的代 偿 款项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托 管 人处 开 立的 指定 账户 中。 基金 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 后 20 个 工作 日内 将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2 、 保本 赔付 资金 到账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 3 、 发生 赔付 的具 体操 作细 则由 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 六、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 方 式 ( 一 )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 的余 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后 的余 额。 ( 二 )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 益 的孰 低 数。 ( 三 )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本基 金各 基金 份额 类别 在费 用 收取 上不 同, 其对 应 的可 供 分配 利润 可能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 同 等 分配 权;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7 2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 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 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 收益 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 益 分配 ; 3 、本 基金 在保 本周 期内 收 益分 配 方式 分为 现金 分红 ; 4 、 如 本基 金转 型为 “ 长城 久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为 现 金分 红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事 先选 择将 所获 分配 的现 金 收益 ,按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 基金 份 额申 购 的约 定转 为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 选择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支付 现 金; 5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 净值 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 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 分配 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 理 人拟 定 ,并 由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金 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 六 )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 用 基金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 现 金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 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 算方 法, 依照 《 业务 规则 》 执 行 。 七、 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 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 与 比例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 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2% 年 费率 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1.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保本 周 期内 ,本 基金 的担 保费 用 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收 入中 列支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8 若保 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 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转 型为 “ 长 城久 益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则 管 理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 基金 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 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 基金 托 管人按照 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 的方 式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基金 管 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 顺 延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 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0.2% 年 费率 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若保 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 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转 型为 “ 长 城久 益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则 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 基金 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 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 基金 托 管人按照 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 的方 式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 金托 管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 顺 延 。 在保 本 周期 到期 操作 期间 和过 渡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免 收本 基金 的管 理 费 和托 管 费。 ( 三 )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 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 0.60% ,销 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 如 下: H =E ×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 C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 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销售 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 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 管人按照 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 的方 式 于 次月 首日 起 2-5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 定节 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 付 日期 顺 延 。 (四)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证 券 账户 开户 费经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无误 后 , 自本 基 金成 立一 个月 内由 基金 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划付 , 如基 金财 产余 额不 足支 付 该开 户 费用 , 由基 金管 理人 于本 基金 成 立一 个月 后的 5 个 工作 日 内进 行垫 付,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 垫付 开 户费 用义 务。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9 八、 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 资 限制 (一 )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 严格 控制 风险 ,在 确保 保 本周 期到 期时 本金 安全 的 基础 上,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 产 的稳 定 增值 。 (二 )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的 各类 债 券 (包 括 国债 、 金 融债 、 央 行票 据 、公 司债 、企 业债 、短 期 融资 券、 可转 换债 券、 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和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等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 , 股票 、 权证 等 权 益类 资产 及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 监 会的 相 关规 定。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 固 定收 益 类资 产和 权益 类资 产 的投 资比 例进 行动 态调 整。 其 中,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 资产 占 基金 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债 券、 银行 存款 等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 低于 60% ,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 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今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 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 投资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 制 : (1 ) 本基 金股 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 高 于 40% ; 债券 、 银行 存 款 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3%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0.5% ; (8 ) 本基 金 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0 净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 规模 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 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 票的 总量 ; (14 ) 本基 金资 产总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0% ; (15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 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 禁止 行为 为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出 资; (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 律法 规或者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1 基金 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 或 者与 其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 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 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 则 , 防范 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 易必 须 事先 得 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审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 二 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若 本 基 金 保本 周 期到 期 后变 更 为 “ 长城 久 益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则 基 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业绩比较 基准 和风险收益特征适用 如下 约定: (一 ) 投资 目标 该 基金 通过 把握 经济 周期 及行 业 轮动 ,挖 掘中 国经 济成 长 过程 中强 势行 业的 优质 上 市 公司 ,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力 求实 现基 金资 产长 期稳 定 的增 值。 (二 ) 投资 范围 该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 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中 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券 (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 央行 票据 、 公司 债、 企业 债、 短期 融 资券 、可 转换 债券 、分 离 交易 可转 债 和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等) 、 权证 、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 场 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 须 符合 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该 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投资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占 基金 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范围 为 0-3% ;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如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 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 投资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该基 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 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 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 低 基 金财 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 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 限 制 : (1 ) 该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 ) 该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3% ; (3 ) 该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4 ) 该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2 (5 ) 该 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 过基 金 净资 产 的140% ; (6 ) 该 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投资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0-95% ; 债 券等 固定 收 益类 投 资占 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0-95% ; (7 ) 该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10% ; (8 ) 该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9 ) 该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10% ; (10 ) 该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 规模 的10% ; (11 ) 该 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 票的 总量 ; (13 ) 该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14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5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 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 禁止 行为 为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3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出 资; (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 律法 规或者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运用 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 有 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当 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防 范 利益 冲 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 先 得到 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 审议 , 并经过 三 分之 二 以 上的 独 立董 事通 过 。 基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 联交 易 事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九、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 和 公告 方式 (一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 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 量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 后第 四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 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 公告 。 基金 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 每 周公 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4 十、 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 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 算 方式 ( 一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事 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通过 后生 效 , 自决 议生 效 后 两日 内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 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 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 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 人承 接 的;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 形 ;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事 由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成 立清 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 组成 :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成 员由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 员。 3 、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 职责 :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负 责基 金 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 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 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 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 会 计 师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 告 进行 外 部审 计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 法律 意 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5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 ( 四 )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 用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 五 )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依据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 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 六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 十一 、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 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 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好 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 均可 向华 南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提 起仲 裁, 仲 裁地 点 为深圳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 争议 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 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十二 、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 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 场 所和 营 业 场 所查 阅。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6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9 号 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 41 层 法定 代 表人 :何伟 成立 时 间:2001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 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55 号 注册 资 本:1.5 亿元 组织 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经营 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 售 、资 产管 理、 特定 客户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 的 其他 业 务 存续 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 编 码:518040 法定 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 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 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 基 金字[2002]83 号 组织 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资 本: 人民 币252.20 亿元 存续 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范 围、 投 资比 例、 投 资限 制 、 关联 方交 易等 进行 监督 。 《基 金 合同 》 明确 约定 基 金投 资 证券 选 择标 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或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投 资品 种池 ,以 便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实 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 行监 督。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7 1.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的 各类 债 券 (包 括 国债 、 金 融债 、 央 行票 据 、公 司债 、企 业债 、短 期 融资 券、 可转 换债 券、 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和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等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 , 股票 、 权证 等 权 益类 资产 及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 监 会的 相 关规 定。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 固 定收 益 类资 产和 权益 类资 产 的投 资比 例进 行动 态调 整。 其 中,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 资产 占 基金 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债 券、 银行 存款 等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 低于 60% ,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 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今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 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变更 “ 长城 久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投 资范 围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变 更为 : 该基 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 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中 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券 (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 央行 票据 、 公司 债、 企业 债、 短期 融 资券 、可 转换 债券 、分 离 交易 可转 债 和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等) 、 权证 、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 场 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 须 符合 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该基 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 投资 占 基金 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0-95% ;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比例 范围 为0-3% ;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如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 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 限制 为: 对于 “ 长城 久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 将按 照 以下 比 例进 行监 督: (1 ) 本 基金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 高 于40% ; 债券 、 银 行存 款 等固 定 收 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 不低 于60% ; (2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8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3% ;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 规模 的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 票的 总量 ; (14 )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0% ; (15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6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 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变更 为 “长 城久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 将 按照 以下 比例 进行 监督 : (1 ) 该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 ) 该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3%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9 (3 ) 该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4 ) 该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5 ) 该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 过基 金 净资 产 的140% ; (6 ) 该 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投资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0-95% ; 债 券等 固定 收 益类 投 资占 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0-95% ; (7 ) 该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10% ; (8 ) 该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9 ) 该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10% ; (10 ) 该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 规模 的10% ; (11 ) 该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 票的 总量 ; (13 ) 该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14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5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 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3. 本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以 下投 资 或者 活动 : (1 ) 承销 证券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0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 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出资 ;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 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 券交 易活 动; (6 ) 法律 法规 或者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4. 基金 管理 人 运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 制 人 或者 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 其他 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 先的 原 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 行。 相 关交 易 必须 事先 得 到 基金 托管 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 提交 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并 经过 三 分之 二 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 至少 每 半年 对 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开 始。 因证 券市 场 波 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或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原因 导致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6. 如果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政 策等 对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禁 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进 行变 更 的,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 。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基 金 不受 上 述限 制 。 (二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 选 择存 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 金 投资 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 定符 合条 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对于 不 符合 规 定的 银 行存 款,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拒绝 执行 ,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本基 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 下 规定 : 1. 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应是 具有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 格、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 或 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人资 格 的商 业银 行。 2. 本基 金投 资定 期存 款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0 % ,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 取 且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1 没有 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不 受 此限 制;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银 行存 款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存放 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5% 。 有关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制定 或 修改 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 政 策,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 可相 应调 整投 资组 合限 制 的规 定。 3.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本基 金存 款 银行 的评 估与 研究 ,建 立 健全 银行 存款 的业 务流 程 、 岗位 职 责、 风险 控制 措施 和监 察 稽核 制度 ,切 实防 范有 关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对 本基 金 银行 定 期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 查 ,审 查、 复核 相关 协议 、 账户 资料 、投 资指 令、 存 款证 实 书等 有 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 责。 (1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控制 信用 风 险 。 信 用风 险主 要 包括 存 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 付能 力等 涉及 到存 款银 行 选择 方面 的风 险。 因选 择 存款 银行 不当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控制 流动 性 风险 , 并承 担因 控 制不 力 而造 成的 损失 。 流 动性 风 险 主要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全部 提 前支 取、 部分 提前 支取 或 到期 支取 而存 款银 行未 能 及时 兑 付的 风 险、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不 能满 足基 金正 常结 算业 务 的风 险、 因全 部提 前支 取 或部 分 提前 支 取而 涉及 的利 息损 失影 响 估值 等涉 及到 基金 流动 性 方面 的风 险。 (3 ) 基 金管 理人 须加 强内 部风 险 控制 制度 的建 设。 如因 基 金管 理人 员工 职务 行为 导 致 基金 财 产受 到损 失的 ,需 由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 (4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 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 规 定。 (三 )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 的 签订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 指令 与资 金划 付、 账 目 核对 、 到期 兑付 、提 前支 取 1.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 订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符合 资格 的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其 授权 分 行签 订 《 基金 存款 业务 总 体 合作 协 议》 (以 下简 称《 总 体合 作 协议 》 ) , 确定 《存 款协 议 书》 的格 式范 本。 《 总体 合 作协 议》 和 《存 款协 议书 》的 格式 范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 理人 共同 商定 。 (2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相 关 法规 对 《 总体 合作 协议 》 和 《存 款协 议书 》 的 内容 进行 复核 , 审查 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 存 款协 议 书 》 中 明确 存款 证 实书 或 其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的办 理 方 式、 邮寄 地 址 、 联系 人和 联 系电 话 , 以 及存 款证 实书 或 其他 有 效凭 证在 邮寄 过程 中遗 失 后,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2 存款 余 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等 。 (4 ) 由存 款银 行指 定的 存 放存 款 的分 支机 构 ( 以下 简称 “ 存款 分支 机构 ” ) 寄送 或 上 门交 付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 存 款凭 证的 ,基 金托 管人 可 向存 款分 支机 构的 上级 行 发出 存 款余 额 询证 函, 存款 分支 机构 及 其上 级行 应予 配合 。 (5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 议 书》 中规 定, 基金 存放 到 期或 提前 兑付 的资 金应 全 部 划转 到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账 户, 并 在《 存款 协议 书》 写明 账 户名 称和 账号 ,未 划入 指 定账 户 的, 由 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6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 议 书 》 中 规定 , 在 存 期内 , 如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 、 预 留印 鉴发 生 变更 ,管 理人 应及 时书 面 通知 存款 行, 书面 通知 应 加盖 基金 托管 人预 留印 鉴 。存 款 分支 机 构应 及时 就变 更事 项向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出 具正 式书 面确 认书 。变 更 通知 的 送达 方 式同 开户 手续 。在 存期 内 ,存 款分 支机 构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指 定联 系人 变更 , 应及 时 加盖 公 章书 面通 知对 方。 (7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 议 书》 中规 定, 因定 期存 款 产生 的存 单不 得被 质押 或 以 任何 方 式被 抵押 ,不 得用 于转 让 和背 书。 2.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的 账户 开 设与 管理 (1 ) 基 金投 资于 银行 存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依 据 基金 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总 体合 作 协议 》 、 《 存款 协议 书》 等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存款 银 行总 行或 授权 分行 指定 的 分支 机 构开 立 银行 账户 。 (2 )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的 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和使 用。 3. 存款 凭证 传递 、账 目核 对及 到 期兑 付 (1 )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传 递 存款 资 金只 能存 放于 存款 银行 总 行或 者其 授权 分行 指定 的 分支 机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存 款 协议 书》 中规 定, 存款 银 行分 支机 构应 为基 金开 具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 存 款凭 证 (下 称 “存 款凭 证” ) ,该 存款 凭 证为 基金 存款 确认 或到 期 提款 的有 效凭 证, 且对 应 每笔 存 款仅 能 开具 唯一 存款 凭证 。资 金 到账 当日 ,由 存款 银行 分 支机 构指 定的 会计 主管 传 真一 份 存款 凭 证复 印件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 电话 确认 收妥 后, 将存 款 凭证 原件 通过 快递 寄送 或 上门 交 付至 基 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 人; 若 存款 银行 分支 机构 代为 保 管存 款凭 证的 ,由 存款 银 行分 支 机构 指 定会 计主 管传 真一 份存 款 凭证 复印 件并 与基 金 托管 人电 话确 认收 妥。 (2 ) 存款 凭证 的遗 失补 办 存款 凭 证在 邮寄 过程 中遗 失的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存 款银 行 提出 补办 申请 ,基 金管 理 人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3 应督 促 存款 银行 尽快 补办 存款 凭 证, 并按 以上 (1 ) 的方 式 快递 或上 门交 付至 托管 人 , 原 存 款凭 证 自动 作废 。 (3 ) 账目 核对 每个 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 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 中规 定, 对于 存期 超过3 个月 的定 期存 款, 存款 银 行 应于 每 季末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 金托 管人 指定 人员 寄送 对 账单 。因 存款 银行 未寄 送 对账 单 造成 的 资金 被挪 用、 盗取 的责 任 由存 款银 行承 担。 存款 银 行应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存 款凭 证的 询证 ,并 在询 证 函上 加盖 存款 银行 公章 寄 送 至基 金 托管 人指 定联 系人 。 (4 ) 到期 兑付 基金 管 理人 提前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通过 快递 将存 款凭 证原 件 寄给 存款 银行 分支 机构 指 定 的会 计 主管 。存 款银 行未 收到 存 款凭 证原 件的 ,应 与基 金 托管 人电 话询 问。 存款 到 期前 基 金管 理 人与 存款 银行 确认 存款 凭 证收 到并 于到 期日 兑付 存 款本 息事 宜。 基金 托 管人 在存 款到 期日 未收 到 存款 本息 或存 款本 息金 额 不符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与 存款 银 行接 洽存 款到 账时 间及 利 息补 付事 宜。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 接洽 结果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收妥 存款 本息 的当 日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 中规 定, 存款 凭证 在邮 寄 过程 中遗 失的 ,存 款银 行 应 立即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在原 存款 凭证 复印 件上 加 盖公 章并 出具 相关 证明 文 件后 , 与存 款 银行 指定 会计 主管 电话 确 认后 ,存 款银 行应 在到 期 日将 存款 本息 划至 指定 的 基金 资 金账 户 。如 果存 款到 期日 为法 定 节假 日, 存款 银行 顺延 至 到期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支 付 ,存 款 银行 需 按原 协议 约定 利率 和实 际 延期 天数 支付 延期 利息 。 4. 提前 支取 如果 在 存款 期限 内 , 由 于基 金规 模 发生 缩减 的原 因或 者出 于 流动 性管 理的 需要 等原 因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提前 支取 全部 或 部分 资金 。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 存款 协议 书》 执行 。 5.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 进 行存 款投 资时 有违 反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 基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4 金管 理 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或拒 绝结 算, 若因 基金 管 理人 拒不 执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的, 相 关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 责任 。 (四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 参 与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 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 律法 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重 选 择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 各交 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确 保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交易 对 手名 单 发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否则 由此 造 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 按照 交 易对 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基 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 否按 事 前提 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在基 金 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调整 交 易对 手 名单 ,但 应将 调整 结果 至 少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书面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新 名单 确 定时 已 与本 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但不 得 再发 生 新的 交 易。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 场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 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 式的 , 应向 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解 决。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责 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 对手 在基 金 管理 人 确定 的 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 失先 行 予以 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 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 对合 同 履行 情 况进 行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 失和 责 任。 (五 )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 遵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 限 证券 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监 管规 定。 1.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 开 发行 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 发布 重 大消 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 流通 受 限证 券 。 本基 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 限于 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银 行间 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负 责登 记 和存 管 的,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 的证 券。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5 本基 金 不得 投资 未经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 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 本基 金 不得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 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 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 应包 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 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 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 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 工作 日 内, 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 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 极 有效 的 措施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 问题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 或市 场 发生 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 确保 基 金的 支 付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3.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 的 有 关书 面 信息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 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 文件 、发 行证 券数 量 、发 行 价格 、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 量、 价格 、总 成本 、应 划 付的 认购 款、 资金 划付 时 间等 。 基金 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 实、 完整 ,并 应至 少于 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 日将 上 述信 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 间进 行审 核。 由于 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 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 息 ,致 使托 管人 无法 审核 认 购 指令 而 影响 认购 款项 划拨 的, 基 金托 管人 免于 承担 责任 。 4.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 议》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 的 行为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违反 了《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以及 其他 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有 关 规定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采 取合 理措 施保 护 基金 投 资人 的 利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违 规 以及 违反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 议》 的 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并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不 予纠 正或 已 代表 基 金签 署 合同 不得 不执 行时 ,基 金 托管 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告。 5.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基金 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 交易 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媒 介 披露 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本 、 账面 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 面价 值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 息。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6 (六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 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 真评 估中 期 票 据投 资业 务 的 风险 , 本着 审慎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进 行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业 务, 并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监管 机 构的 相 关规 定。 (七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基金 参考 份额 净值 ( 如 有)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 核 查 。 (八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 和 本托 管 协议 的 规定 , 应及 时以 电 话提 醒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限 期 纠正 。基 金 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 及时 核对 并回 复基 金托 管 人, 对于 收到 的书 面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书面 形 式给 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 限。 在 上述 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 监 会 。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 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本 托 管 协议 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包 括 但不 限于 :对 基金 托管 人 发出 的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或 就基 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 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 制度 等。 (十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 法 规和 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 正 ,由 此 造成 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托管 人在 履行 其通 知义 务 后, 予以 免责 。 (十 一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四、 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一 )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 金 财产 投资 所需 的相 关账 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7 未经 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 不属 于 基金 托 管人 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资 产及 实 物证 券等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 失,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 担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资 金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产生 的存 放或 存管 在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的 基 金 资产 及 其收 益, 由于 该等 机构 或 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本协 议 当事 人外 第三 方的 欺诈 、 疏忽 、 过失 或 破 产 等原 因给 基金 资产 造 成的 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 8.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 开 立 “ 基金 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 并管 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 财 产的 全部 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 开立 的基 金资 金账 户,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基金 管 理人 应 聘请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 验资 报 告由 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 有效 。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 退 款等 事 宜。 (三 )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 资 金账 户( 也可 称为 “托 管 账 户” )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 理资 金收 付。 托管 账户 名 称应 为 “长 城 久益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 预留 印鉴 为 基金 托 管人 印章 。 2.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 进行 本 基金 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 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四 )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 开 立 基金 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 户。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8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 账户 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 和 运 用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 金 账户 ,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 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 一 级法 人清 算 工作 , 基金 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金 、客 户结 算保 证 金、 交收 价差 保证 金等 的 收取 按 照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 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 立、 使用 的, 按有 关规 定 开立 、使 用并 管理 ;若 无 相关 规 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 于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 行。 (五 )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 理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和 银行 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 的有 关规 定, 以基 金的 名 义在 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 的结 算。 (六 )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 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有 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协商 后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 关规 定 使用 并 管理 。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开户 过程 中相 互配 合, 并 提供 所需 资料 。基 金管 理 人 保证 所 提供 的账 户开 户材 料的 真 实性 和有 效性 ,且 在相 关 资料 变更 后及 时将 变更 的 资料 提 供给 基 金托 管人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 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 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等 有价 凭证 按约 定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 保 管库 , 或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银 行间 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票 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 物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 持有 。 实物 证 券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对 由 上述 存放 机构 及基 金托 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 的有 价凭 证不 承担 保管 责 任。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9 (八 ) 与基 金财 产 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的 保管 由基 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重 大 合同 签 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 金托 管 人处 。 因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合 同 传真 件与 事后 送达 的合 同 原件 不一 致所 造成 的后 果 ,由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不 少 于 15 年。 对于 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公章 的合 同 传 真件 , 未经 双方 协商 一致 ,合 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合 同传 真 件与 基 金管 理人 留存 原件 不一 致 的, 以传 真件 为准 。 五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 估值 与 核算 (一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是 指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除 以估 值日 日基 金 份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 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如有 ) , 经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规 定公 告 。 2. 复核 程序 基金 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 份额 参 考净 值( 如有 )发 送基 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对外 公 布。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本基 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 关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基金 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进 行估 值。 (三 )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 理 方式 基金 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0 (四 )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 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 度 执行 。 (五 )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双 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 会 计 处理 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的 账 册定 期 进行 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 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六 )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 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 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 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 行独 立的 复 核。 核对 不符 时 , 应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 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 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 安 排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在 每 月结 束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及复 核 ; 在每 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的 编制 及复 核 ; 在 上半 年结 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每 年结 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 度 报 告 的编 制及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 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 规定 为准 。基 金年 度报 告 的财 务 会计 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 季度 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七 ) 在有 需要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每 季度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 础 数据 和 编制 结果 。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 记 与保 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 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 证 件号 码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保存 期 不少 于 15 年 。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 按相 关法 律 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 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 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 不得 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 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 完整 性。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 管人 不 得将 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 的其 他用 途 , 并 应遵 守保 密 义 务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1 七 、 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 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 议而 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 能 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 提交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华 南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深圳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 各方 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 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本协 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 不含 港澳 台立 法) 管辖 。 八 、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 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 不 得 与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 基金 托管 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 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 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 基金 管理 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 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 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终 止事 项。 (三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2 第 二十 三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 账单 服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 本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账 户查 询系 统 查阅 对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网 站、 电话 等方 式向 本基 金管 理 人定 制对 账单 。基 金管 理 人 根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对 账单 定 制情 况, 向账 单期 内发 生 交易 或账 单期 末仍 持有 本 公司 旗 下基 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定期 或不 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但 由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详 实填 写 或未 及 时更 新 相关 信息 (包 括姓 名、 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箱 、邮 寄 地址 、邮 政编 码等 )导 致 基金 管 理人 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二 )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 Center )电 话 服务 1.24 小 时自 动语 音应 答服 务, 为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净 值查 询 、基 金账 户查 询、 基金 信 息 查询 等 服务 。 2. 工 作时 间由 专门 客服 人员 为投 资者 提供 全面 业务 咨询 ( 包括 公司 信息 、基 金信 息 、 基金 投 资指 南等 )及 投诉 受理 等 服务 。 公司 网 站:www.ccfund.com.cn 客服 邮 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 电 话:400-8868-666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3 第 二十 四部分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项 序号 公告 事 项 法定 披 露方 式 法定 披 露日 期 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长城证券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含定投- 放开 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5/15 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中信建投证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含定投- 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5/18 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新疆众和)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6/02 4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含定投- 放开折 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6/16 5 长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交通银 行开展的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7/03 6 长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交通银 行开展的网上银行申购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7/03 7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山鼎设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7/06 8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上海挖财金融为旗下开放式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7/20 9 关于增加华鑫证券为长城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及同时实行费率优 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7/21 1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华西证券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含定投- 放开 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7/21 11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江苏汇林保大为旗下开放式 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7/25 1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招商轮船)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7/25 1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8/01 14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沙钢股份)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8/04 15 长城基金关于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开放式基金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8/14 16 关于增加云湾投资为长城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及实行费率优惠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8/16 17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科恒股份、 神雾环保)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9/05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4 18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9/15 19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金环境)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9/19 2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不含认购、含 定投- 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9/29 21 关于增加一路财富为长城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0/16 22 长城基金关于参加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不含认购、 含定投- 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0/16 23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 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0/17 24 关于增加南京证券为长城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0/18 2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南京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不含认购、含 定投- 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0/18 26 在本报告期内刊登的其他公告


第 二十 五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 投资 者可 在 办公 时间 查阅 。 在支 付 工本 费后 ,投 资者 可在 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招募 说 明书 条 款及 内 容应 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 准。 投 资 者 还 可 以登 录 基 金 管理 人 的 网 站 (http://www.ccfund.com.cn ) 查 阅 和 下 载本 招 募 说明 书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5 第 二十 六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长 城久 益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注册 的文 件 (二 ) 《 长 城久 益 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 长 城久 益 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 法律 意见 书 (五 )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 业执 照 (六 )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 业执 照 (七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文 件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6 附 件: 《 保证 合同》 基金 管 理人 :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基 金管 理 人 ” ) 住所 地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9 号 新 世界 商务 中 心 40 层、41 层 法定 代 表人 :何伟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邮编:518026 担保 人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担保 人 ” ) 住所 地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 7028 号 时 代科 技大 厦 22 层、23 层 法定 代 表人 :陶 军 电话:0755-82852588


传真:0755-82852555


邮编:518040 鉴于: 《长 城 久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合同 》 ” ) 约 定了 基 金管 理 人对 长城 久益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认 购 并持 有 到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的基 金 份额 承担 保本 义务 (见 《 基金 合同 》第 八部 分“ 基 金保 本 的保 证 ” ) 。 为落 实本 基金 的保 本 保障 机制 ,维 护基 金投 资 者合 法权 益, 依照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担 保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 《关 于保 本 基金 的 指导 意见 》等 法律 法规 及 规范 性文 件的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和 担保 人在 平等 自 愿、 诚 实信 用 、充 分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合法 权益 的 原则 基础 上, 特订 立《 长 城久 益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 合 同》 ( 以下 简称 “本 合同 ” 或 《保 证合 同》 ) 。 担保 人 就本 基 金第 一 个保 本周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 持有 到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的 基金 份 额所 承 担保 本义 务的 履行 提供 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承担 以 本《 保 证合 同 》为 准。 《保 证 合同 》的 当事 人包 括基 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 《基 金 合同 》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 保证 合同 》的 当事 人, 其 购买 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 保证 合同 》的 承认 、接 受 和同 意。 未经 担保 人书 面 同意 提 供保 证 担保 , 在保 本周 期内 通过 申 购、 转换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不作 为本 合同 的当 事 人 。 除非 本 《保 证合 同》 另有 约定 , 本《 保证 合同 》所 使用 的 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 金 合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7 同》 中 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 义 。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 高限 额 1 、 担保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提 供的 保本 金额 为: 认购 并 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 利息 收入 之和 (以 下简 称 “认 购 保本 金 额” )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 额 与 C 类基 金份 额 分别 计 算保 本金 额。 2 、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 任的 金额 即 保证 范围 为 : 在 保 本周 期 到期 日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认 购并 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到 期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 (以 下简 称 “可 赎回 金 额” ) 加 上其 认购 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 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 额低 于其 认购 保本 金额 的 差额 部 分 ( 该差 额部 分以 下简 称 “保 本赔 付差 额” ) 。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与 C 类基 金份 额 分别 计 算可 赎 回金 额及 保本 赔付 差额 。 3 、 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提 供保 证 担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 保本 周期 内申 购 、 转换 转 入 的基 金 份额 ,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在保 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 包括 该 日) 赎 回或 转 换转 出的 部分 不在 保证 范 围之 内, 且担 保人 承担 保 证责 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 过 按《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 份 额所 计算 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 4 、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或 到期 日是 指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 ( 如无 特 别指 明 , 本 合同 所 指保 本 周 期即 为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 届满 的最 后一 日。 本基 金 以每 2.5 年为 一个 保本 周 期 , 第 一个 保 本周 期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日 起至2.5 个 公历 年后 的对 应 日止 , 如 该 对 应日 为 非工 作 日, 保本 周 期到 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 作日 。 但在 保本 周 期内 , 如 果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累计 净 值增 长 率连 续 15 个工 作日 达到 或 超过 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则 管理 人将 在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连 续达 到 或超 过保 本周 期目 标收 益 率的 第 15 个工 作日 当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公 告本 基金 当期 保本 周 期提 前到 期。 如果 保本 周 期提 前到 期的 ,保 本周 期 到期 日 为管 理 人公 告的 保本 周期 提前 到 期日 ,但 不得 晚于 《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2.5 个 公历 年 后的 对 应日 (如 为非 工作 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 。 其中 ,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目 标 收益 率 为 18% 。 二、保证期间 保证 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起六 个月 。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 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 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 保证 责任 。 四、除外责任 下列 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 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8 1 、 在保 本 周期 到期 日,A 类 基金 份 额和/ 或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 额加 上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 该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 款项 之 和均 不 低于 该类 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的;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 但在 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 包括 该日 ) 赎 回或 转换 转 出 本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3 、 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提 供保 证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的 基 金份 额 ;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的 情形 ; 5 、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 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 不 同 意继 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 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 发生 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 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修 改 《基 金合 同》 条 款, 可 能加 重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 担保 人 对加 重 部分 不承 担保 证责 任,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 修 改的 除外 ;


8 、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 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 按约 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 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 金管 理 人免 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9 、因 不可 抗力 事件 直接 导 致担 保 人无 法履 行保 证责 任的 。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 程序 1 、 在保 本 周期 到期 日,A 类 基金 份 额和/ 或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 额与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在 当前 保本 周期 内 的累 计 分红 金 额之 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按照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全额 履 行保 本 义务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保本 周 期到 期日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向 担保 人发 出书 面《 履 行保 证 责任 通 知书 》 ( 应当 载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或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支 付的 本基 金保 本赔 付差 额 、基 金管 理人 已自 行偿 付 的金 额、 需担 保人 支付 的 代偿 款 项以 及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本基 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账 户信 息) 。 2 、 担 保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 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 书》 后的 5 个 工作 日内 , 将 《履 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载明 的 代偿 款项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账户 中 ,由 基 金管 理 人将 该代 偿款 项支 付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 保人 将 上述 代偿 款项 全额 划入 本 基金 在 基金 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账户 中后 即 为全 部履 行了 保证 责任 , 担保 人无 须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逐 一进 行 代偿 。代 偿款 项的 分配 与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担保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9 3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在保 本周 期 到期 日 后 20 个工 作 日 (含 第 20 个工 作日 ) 内 将 A 类 基金 份 额保 本赔 付差 额与 C 类基 金 份额 保本 赔付 差 额支 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4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 果 A 类基 金 份额 和/ 或 C 类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 购并 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 回金 额与 相应 基金 份额 在 当前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 分 红金 额 之和 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金 管 理人 及担 保人 未履 行《 基 金合 同》 及本 合同 上述 条 款中 约 定的 保 本义 务及 保证 责任 的, 自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第 21 个工 作日 起,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 以 根据 《 基金 合同 》第 二十 四部 分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 律” 约定 ,直 接向 基金 管 理人 或 担保 人 请求 解决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 付事 宜, 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直 接向 担保 人追 偿的 , 仅得 在 保证 期 间内 提出 。 六、追偿权、追偿程 序和 还款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应 自担 保人 履行 保 证责 任之 日起 一个 月内 , 向担 保人 提交 担保 人认 可 的 还款 计 划, 在还 款计 划中 载明 还 款时 间、 还款 方式 ,并 按 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 计划 归 还担 保 人为 履 行保 证责 任支 付的 全部 款 项和 自支 付之 日起 的利 息 (利 率为 每日 万分 之五 ) 以及 担 保人 的 其他 费用 和损 失。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提 交担 保人 认 可的 还款 计划 , 或 未按 还 款计 划履 行还 款义 务的 , 担 保人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立即 支 付担 保人 为履 行保 证责 任 支付 的全 部款 项( 包括 但 不限 于 担保 人 按《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所 载明 金额 支付 的实 际 代偿 款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直 接 向担 保 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向 担保 人 要求 代 偿的 金 额 及 担保 人为 履行 保证 责 任支 付的 其他 金额 ,前 述 款项 重叠 部分 不重 复计 算 )和 自 支付 之 日起 的利 息( 利率 为每 日 万分 之五 )以 及担 保人 的 其他 费用 和损 失( 包括 但 不限 于 担保 人 为代 偿及 追偿 产生 的律 师 费、 调查 取证 费、 诉讼 费 、保 全费 、评 估费 、拍 卖 费、 公 证费 、 差旅 费、 抵押 物或 质押 物 的处 置费 等) 。 七、担保费的支付 1 、担 保 费 收取 方 式 :担 保费 从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取的 本基 金 管 理 费中 列 支 ,按 本条 第 2 款公 式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月收 到基 金 管理 费 之后 的 五个 工 作 日内 向担 保人 支 付担 保费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 顺延 。 担保 人 收到 款项 后的 五个 工作 日 内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合 法 发票 。 2 、 每日 担保 费计 算公 式= 担保 费 计算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1.8 ‰×1/ 当 年 日历 天 数 。 担保 费 计算 期间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至担 保人 解 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 周 期 到期 日 较早 者止 ,起 始日 及终 止 日均 应计 入期 间。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0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 解决 方式 本《 保 证合 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法律 。发 生争 议时 , 各方 应通 过协 商解 决; 协 商 不成 的 , 任 何一 方均 可向 华南 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提 起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深 圳 且仲 裁 裁 决为 终局 ,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 诉 方承 担。 九、送达地址 基金 管 理人 诉讼 文书 送达 地址 为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心40 层; 担保 人 诉讼 文书 送达 地址 为:
























































。 各方 确 认以 上送 达地 址为 诉讼 文 书送 达地 址, 如 发生 变动 , 应立 即书 面 告知 合同 各方 , 未书 面 告知 的视 为诉 讼送 达地 址 未做 变更 ,由 此造 成的 法 律后 果由 违约 方自 行承 担 十 、 其他条款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本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公 告本 《保 证 合同 》 。 2 、 本 《 保证 合同 》 自基 金 管理 人 、 担 保人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 (或 其授 权代 理人 ) 签字 ( 或 加盖 人 名章 )并 加盖 公司 公章 之 日起 成立 ,自 本《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3 、 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 基 金管 理人 、 担 保人 全面 履 行了 本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 本 合同 终 止。 4 、 担保 人承 诺继 续对 本基 金下 一 个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 障 的 , 基 金管 理人 、 担 保人 另 行签 署 合同 。


5 、 本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基 金管 理 人及 担保 人各 执二 份, 其 余报 送相 关监 管部 门 备案 。 每份 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基金 管 理人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公 章) 法定 代 表人 或其 授权 代表 : (签 字 或盖 章 )


担保 人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 公司 (公 章) 法定 代 表人 或其 授权 代表 : (签 字 或盖 章) 签署 日 期:





























签 署地 点: 深圳 ( 以 下无 正文) 长城 久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7 年12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