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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睿诚定开混合(003326)

招商睿诚定开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 人: 招 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民生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7 年10 月28 日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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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 示 
招商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2016 年7 月25 日 《 关于准 予招 商睿 诚定 期开 放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的批 复 》 ( 证
监许可 【2016 】1692 号 文 )注册 公开 募集 。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 正式 生
效。本 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或“管 理人 ”) 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本招 募 说 明 书 经中 国 证 监 会注 册 , 中 国 证监 会 对 基 金募 集 的 注 册审
查 以 要 件 齐 备和 内 容 合 规为 基 础 , 以 充分 的 信 息 披露 和 投 资 者 适当 性 为 核 心, 以 加 强 投资
者 利 益 保 护 和防 范 系 统 性风 险 为 目 标 。中 国 证 监 会不 对 基 金 的 投资 价 值 及 市场 前 景 等 作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者 保 证 。 投资 者 应 当 认 真阅 读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 同 等 信息 披 露 文 件,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当 投 资 人 赎回 时 , 所 得 或会 高 于 或 低于 投 资 人 先前
所支付 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明 书有 任何 疑问 ,应 寻求独 立及 专业 的财 务意 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 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市
场 , 并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现 的 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整 体 政 治 、 经济 、 社 会 等环 境 因 素 对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响 而 形 成 的系 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 券 特有 的 非 系 统 性风 险 , 由 于基 金 投 资 人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金 产 生 的 流动 性 风 险 , 投资 者 申 购 、赎 回 失 败 的 风险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等 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 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投资 人在 认购 (或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 金合 同生效日起,每六个 月更 新一次,并于每六个 月结 束之日后
的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 截至每 六个 月的 最后 一日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7 年 10 月 28 日 ,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 现数据 截
止日 为2017 年9 月30 日 ,财务 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计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民 生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已 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复 核了 本次 更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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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 金管 理人 ................................................................................................................................ 9 
§ 4 基 金托 管人 .............................................................................................................................. 21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7 
§ 6 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0 
§ 7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转 换 .............................................................................................. 31 
§ 8 基 金的 投资 .............................................................................................................................. 41 
§ 9 基 金的 业绩 .............................................................................................................................. 52 
§ 10 基金 的财 产 ............................................................................................................................ 53 
§ 11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4 
§ 12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9 
§ 13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1 
§ 14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 63 
§ 15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5 
§ 16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6 
§ 17 风险 揭示 ................................................................................................................................ 72 
§ 18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5 
§ 19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7 
§ 20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 97 
§ 21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服务 .................................................................................................. 115 
§ 22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17 
§ 23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 查阅方 式 .......................................................................................... 118 
§ 24 备查 文件 .............................................................................................................................. 119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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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和 《 招 商 睿诚 定 期 开 放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 的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载 明 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人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合 同的 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 明 其 对基 金 合 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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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招 商 睿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基金 合同 》:指《 招商 睿诚定 期开 放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招商 睿诚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招商 睿诚定期 开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 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招商 睿诚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指2012 年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 十
次会议 通过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十四 次会 议《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港口
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修 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 售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境 内合 法 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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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招 商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 构办理基
金业务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定期开放:指本 基金 采取的以运作周期和 到期 开放期相结合的运作 方式 ,在每个
运作周 期内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内 封闭 运作 ,封 闭期 与封闭 期之 间的 期间 开放 期定期 开放 
32 、运 作周 期: 本基 金以 36 个月 为一 个运 作周 期, 每个运 作周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或每个 到期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日 起( 包括 该日 )至 36 个月 后的 月
度对日 的前 一日 止 
33 、封闭期:指本基 金在 每个运作周期内,除 期间 开放期以外的期间。 在每 个封闭期
内 本 基 金 采 取 封 闭 运 作 模 式 ,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得 申 请 申
购、赎 回本 基金 ,期 间基 金份额 也不 上市 交易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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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开放期:本基金 开放 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期间 。本基金的开放期分 为期 间开放期
与到期 开放 期 
35 、到期开放期:在 每个 运作周期结束后第一 个工 作日起进入到期开放 期。 第一个到
期开放 期的 首日 为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36 个月 以后 的月 度对日 ,第 二个 及以 后的 到期开 放期 的
首日为 上一 个到 期开 放期 结束之 日次 日的 36 个 月后 的月度 对日 。本 基金 的每 个到 期 开放 期
为5 至 20 个工 作日 
36 、期 间开 放期 :在 每个 运作周 期中 ,本 基金 设立5 个期 间开 放期 ,第1 个期 间开放 期
的首日 为该 运作 周期 首日 的6 个 月后 的月 度对 日, 第2 个 期间 开放 期的 首日 为该运 作周 期首
日的 12 个 月后 的月 度对 日,以 此类 推, 第 5 个期 间开放 期的 首日 为该 运作 周期首 日 的 30
个月后 的月 度对 日。 本基 金的每 个期 间开 放期 为1 至 5 个 工作 日 
37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8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9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n 为自 然数 
40 、开放日:指开放 期内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 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其他 业务的工
作日 
41 、月度对日:指某 一特 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 度中 的对应日期,如该对 应日 期为非工
作 日 , 则 顺 延至 下 一 个 工作 日 , 如 该 日历 月 度 中 不存 在 对 应 日 期的 , 则 顺 延至 下 一 个 工作
日 
42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3 、《 业务 规则 》: 指本 基金登 记机 构办 理登 记业 务的相 应规 则 
44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45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的开放期内,投 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6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的开放期内,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7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 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 时有效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持 有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转 换为 基 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8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9 、定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售 机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期 申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 款 日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 行 账 户 内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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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元 :指 人民 币元 
51 、基金收益:指基 金投 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款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3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4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6 、巨额 赎回 :若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申 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余额)超 过上 一日 的基 金 总份额 的 20% , 即认 为是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57 、指定媒介: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
介 
58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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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7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 设 立 , 是 中 国 第 一 家 中 外 合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公 司 由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 )、中 国电力 财 务有限公 司、中 国华能 财 务有限责 任公
司 、 中 远 财 务有 限 责 任 公司 共 同 投 资 组建 。 经 公 司股 东 会 通 过 并经 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 , 公司
的 注 册 资 本 金 已 经 由 人 民 币 一 亿 元 (RMB100 ,000 ,000 元 ) 增 加 为 人 民 币 二 亿 一 千 万 元
(RMB210 ,000 ,000 元)。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受
让 中 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华 能 财务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中 远 财务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及 招 商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别 持 有 的 公 司 10 %、10 %、10 %及 3.4% 的 股 权 ; 公 司 外 资 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 资) 受让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持 有的 公 司3.3 % 的股 权。
上 述 股 权 转 让完 成 后 , 招商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的 股东 及 股 权 结 构为 : 招 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 资) 持有 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
同意,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持有 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1.6%
股权转让 给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11.7% 股 权转让 给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上述股 权转
让 完 成 后 , 招商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的 股东 及 股 权 结构 为 : 招 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持 有 全部
股权 的55 %,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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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1987 年 4 月 8 日 ,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4 月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 股票 代码 :600036)。
2006 年9 月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 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是 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 企业 ,经过多年创业发展 ,已 成为拥有
证券市场 业务 全牌照 的一 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 招商证券 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代码
600999 )。 
公 司 将 秉 承 “ 诚 信 、 理 性 、 专 业 、 协 作 、 成 长 ” 的 理 念 , 以 “ 为 投 资 者 创 造 更 多 价
值 ” 为 使 命 ,力 争 成 为 中国 资 产 管 理 行业 具 有 “ 差异 化 竞 争 优 势、 一 流 品 牌” 的 资 产 管理
公司。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 事会 成员 
李浩先生, 招 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常 务副 行 长 兼 财 务 负 责 人。 美国 南 加 州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高级 会 计师 。1997 年 5 月 加入招 商银 行任 总行 行长 助理,2000 年
4 月至2002 年3 月兼 任招 商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2001 年12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副行长 ,2007
年3 月起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2007 年6 月 起担 任招 商 银行执 行董 事,2013 年5 月起担 任招 商
银行常务副行长,2016 年 3 月 起 兼 任 深 圳市 招 银前 海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中心 有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女士 , 毕业于 美国 纽约州立 大学 ,获经 济学 博士学位 。2001 年 加入招 商证券 ,
并于2004 年 1 月至2004 年12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 至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任 接管组 成员 。
在加入 招 商 证券 前, 邓女 士曾 任 Citigroup (花 旗集 团) 风 险管 理部 高级 分析 师。现 任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兼 首 席 风 险 官, 分 管 风 险管 理 、 公 司 财务 、 结 算 及培 训 工 作 ;兼
任中国 证券 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 任委 员。现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金旭女士 ,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 在中 国证 监会 工 作。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 月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董 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先生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法律 从业 经历 。1994 年8 月至1997 年9 月 在 中国北 方
工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 在新 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 法律 顾问 。1999 年 2 月至 今在 北京 市天 元 律师事 务所 工作 ,先 后担 任专职 律师 、事
务所权 益合 伙人 、事 务所 管理合 伙人 、事 务所 执行 主任和 管理 委员 会成 员。2009 年 9 月至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1 
今兼任 北京 市华 远集 团有 限公司 外部 董事 ,2016 年 4 月至 今兼 任北 京墨 迹 风云科 技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2016 年12 月 至今 兼任 新世 纪医 疗 控股有 限公 司( 香港 联交 所上市 公司 )
独立董 事,2016 年11 月至 今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第 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专 家咨 询
委员会 委员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王莉女士, 高 级 经 济师 。毕 业 于 中 国 人 民 解 放军 外国 语 学 院 , 历 任 中 国人 民解 放 军 昆
明 军 区 三 局 战士 、 助 理 研究 员 ; 国 务 院科 技 干 部 局二 处 干 部 ; 中信 公 司 财 务部 国 际 金 融处
干部、 银行部 资金处 副处 长;中 信银行( 原中 信实业 银行) 资本市 场部总 经理 、行长 助 理、
副 行 长 等 职。 现 任 中国 证券 市 场 研 究设 计 中 心(联办) 常 务 干 事 兼基 金 部 总经 理; 联 办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等。 现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何玉慧女士 , 加拿大 皇后 大学荣誉 商学 士,26 年会 计从业经 历。 曾先后 就职 于加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 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事 务所 ,
2015 年 9 月 退休 前系 香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 业内部 审计 、风 险管 理和 合规服 务主 管
合伙人 。2016 年 8 月 至今 任泰康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同时 兼任 多个香 港政 府
机构辖 下委 员会 的委 员和 香港会 计师 公会 纪律 评判 小组委 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孙谦先生 ,新加 坡籍 ,经 济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 就读于 北京 大学 、复旦 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 得学 士 、工商 管理 硕
士 和 经 济 学 博士 学 位 。 曾任 新 加 坡 南 洋理 工 大 学 商学 院 副 教 授 、厦 门 大 学 任财 务 管 理 与会
计 研 究 院 院 长及 特 聘 教 授、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高 级 访问 金 融 专 家 。现 任 复 旦 大学 管 理 学 院特
聘 教 授 和 财 务金 融 系 主 任。 兼 任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中 国 金 融 期 货交 易 所 和 上海 期 货 交 易所
博 士 后 工 作 站导 师 , 科 技部 复 旦 科 技 园中 小 型 科 技企 业 创 新 型 融资 平 台 项 目负 责 人 。 现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3.2.2 监 事会 成员 
赵斌先生, 毕 业 于 深圳 大学 国 际 金 融 专 业 、 格林 威治 大 学 项 目 管 理 专 业, 分别 获 经 济
学学士 学位 、理 学硕 士学 位。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 ,历 任招 商银 行证 券部员 工、 福
田营业 部主 任、 海口 营业 部经理 助理 、经 理;1999 年1 月至2006 年1 月,历 任招商 证券 经
纪业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深 圳龙岗 证券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深圳 南山 南油大 道营 业
部经理 ;2006 年1 月至2009 年4 月, 担任 招商 证券 私人客 户部 总经 理;2008 年4 月至2016
年1 月 ,担 任招 商证 券零 售经纪 总部 总经 理, 期间 于2013 年4 月至2014 年1 月兼任 招商 证
券渠道 管理 部总 经理 。赵 先生亦 于2007 年7 月至2011 年5 月担 任招 商证 券职 工代表 监事 。
2016 年1 月起 至今 ,赵 斌 先生担 任招 商 证 券合 规总 监。同 时, 赵斌 先生 于2008 年7 月起担
任招商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于 2015 年 7 月 起担 任招 商证券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 公
司监事 会主 席。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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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松先生 ,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1997 年 2
月至2006 年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2006 年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 商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7 月至 2010 年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 主持
工作) 。2010 年6 月至2012 年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2012 年9 月至2014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2014 年12 月 起任 招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融 市场 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女士 ,厦 门大学 经济 学硕士。1996 年加 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先
后担任项 目经 理、高 级经 理、业务 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备, 公司
成 立 后 先 后 担 任 基 金 核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 产 品 研 发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产 品 运 营
官,现 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 场推广 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女士 , 中山 大学 国际 工商管 理硕 士;2001 年加 入美的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Oracle 
ERP 系 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5 月至2006 年12 月 于韬 睿惠悦 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 询顾问 ;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2 月于 怡安翰 威特 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询 总监 ;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
任 倍 智 人 才 管理 咨 询 有 限公 司 首 席 运 营官 ; 现 任 招商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人 力资 源 部 总 监、
公司监 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先生 ,中 央财经 大学 经济学硕 士,2002 年加入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基 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3.2.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金旭女 士,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钟文岳 先生 ,常 务副 总经 理,厦 门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1992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于中 国
农村发 展信 托投 资公 司任 福建 ( 集团) 公司 国际 业 务部经 理;1997 年4 月至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任九 江营 业部 总经 理;2000 年1 月至2001 年1 月 任厦门 海发 投
资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2001 年1 月至2004 年1 月 任深圳 二十 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司 副总 经
理;2004 年1 月至 2008 年11 月任 新江 南投 资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2008 年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2015 年6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兼 招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沙骎先 生, 副总 经理 ,南 京通信 工程 学院 工学 硕士 。2000 年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历 任 TMT 行业 研 究员、 基金 助理 、交 易主 管;2008 年 2 月加 入国 泰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量化& 保本投 资 事 业 部 总 经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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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2015 年 加入招 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现任 公司 副总经理 兼招 商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董 事。 
欧志明先 生, 副总经 理, 华中科技 大学 经济学 及法 学双学士 、投 资经济 硕士 。2002 年
加入广 发证 券深 圳业 务总 部任机 构客 户经 理;2003 年4 月至2004 年7 月于广 发证券 总部 任
风险控 制岗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法律 合规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总 监 、 总 监、 督 察 长 , 现任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董 事 会秘 书 , 兼 任招 商 财 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兼 招商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杨渺先生 ,副 总经理 ,经 济学 硕士 。2002 年 起先后 就职于南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巨
田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金融工 程研 究员、 行业 研究员、 助理 基金经 理。2005 年 加入招
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高级 数量分 析师、 投资 经理、 投资管 理二部( 原专 户资产 投资部)
负责人 及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潘西里先 生, 督察长 ,法 学硕士。1998 年加 入大鹏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法 律部 ,负责 法
务工作 ;2001 年10 月 加入 天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核 部, 任职 主管 ;2003 年2 月加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历任 副主任 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长 及处长;2015
年加入 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公司 督察 长。 
3.2.4 基 金经 理 
李崟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士 。2002 年 7 月加 入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2003 年 9 月
加入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曾 任交 易部 总监 、行 业研究 员以 及投 资经 理;2013 年12 月加
入国投 财务 有限 公司 ,任 权益投 资总 监;2015 年12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投
资管理 三部 总监 助理 兼招 商安泰 平衡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2 月 3
日至今 ) 、 招商 睿诚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7 年4 月 28 日
至今) 。 
张韵女士 , 理学 硕士 。2012 年 9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曾 任研 究员 、基金 经
理助理;2015 年加 入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招商安瑞 进取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5 年 10 月9 日至 今) 、招 商安 润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管
理时间 :2016 年1 月8 日 至今) 、 招商 安元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时 间:
2016 年 3 月 1 日至 今) 、 招商安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2016 年
11 月4 日 至今) 、招 商兴 福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12
月6 日 至今 ) 、 招商 兴华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2 月
16 日至 今) 、招 商丰 德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7 年 3 月 1
日至今 ) 及 招商 睿诚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7 年4 月 28 日
至今) 。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4 
3.2.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公 司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如 下 成 员 组 成 : 总 经 理 金 旭 、 副 总 经 理 沙 骎 、 副 总 经 理 杨
渺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量 化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吴 武 泽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裴 晓
辉、交 易部 总监 路明 、国 际业务 部总 监白 海峰 。 
3.2.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3.3 基金 管理 人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金 管 理 人 的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的 不 同 基 金 分别 管 理 , 分别 记 账 ,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 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5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 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 资料 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 证投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 撤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并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 ;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基 金 托 管 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 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 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4 基金 管理人 的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不得 从事违反 《证 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销 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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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冲
突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制 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公 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 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定 执行 。 
4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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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5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 体系 是一个权责分明、分 工明 确的组织结构,以实 现对 公司从决
策层到 管理 层和 操作 层的 全面监 督和 控制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监 事会: 监事会 依照 公司法和 公司 章程对 公司 经营管理 活动 、董事 和公 司管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董 事会风 险控制 委员 会:风险 控制 委员会 作为 董事会下 设的 专门委 员会 之一, 负
责 决 定 公 司 各项 重 要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并检 查 其 合 法性 、 合 理 性 和有 效 性 , 负责 决 定 公 司风
险 管 理 战 略 和政 策 并 检 查其 执 行 情 况 ,审 查 公 司 关联 交 易 和 检 查公 司 的 内 部审 计 和 业 务稽
查情况 等。 
(3)督 察长: 督察长 负责 监督检查 基金 和公司 运作 的合法合 规情 况及公 司内 部风险 控
制 情 况 , 并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督 察 长 发 现 基 金 和 公 司 存 在 重 大 风 险 或 隐
患 , 或 发 生 督察 长 依 法 认为 需 要 报 告 的其 他 情 形 以及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情 形 时 , 应当
及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4)风 险管理 委员会 :风 险管理委 员会 是总经 理办 公会下设 的负 责风险 管理 的专业 委
员 会 , 主 要 负责 对 公 司 经营 管 理 中 的 重大 问 题 和 重大 事 项 进 行 风险 评 估 并 作出 决 策 , 并针
对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 中发 生的重 大突 发性 事件 和重 大危机 情况 ,实 施危 机处 理机制 。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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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 察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部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制度 和风 险管理 政策 的执行 情
况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理 报告 。 
(6)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是每一 个业 务部门 和员 工最首要 的责 任。各 部门 的主管 在
权 限 范 围 内 ,对 其 负 责 的业 务 进 行 检 查监 督 和 风 险控 制 。 员 工 根据 国 家 法 律法 规 、 公 司规
章制度 、道 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自己 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律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 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大 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 风险 管理 制 度) 》 , 它
们是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是 对公 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开 。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制 度 、 资 料档 案 管 理 制 度、 业 绩 评 估考 核 制 度 、 人力 资 源 管 理制 度 和 危 机处
理 制 度 等 。 部门 管 理 办 法在 公 司 基 本 制度 基 础 上 ,对 各 部 门 的 主要 职 责 、 岗位 设 置 、 岗位
责任进 行了 规范 。业 务管 理办法 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进 行了 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 构 成 , 具 体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法 规 遵 循 政
策 、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隔 离 制 度 、 标 准 化 作 业 流 程 制 度 、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权 限 管 理 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等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 内部 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 稽核 部门。监察稽核部门 的职 责是依据
国 家 的 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制度 在 所 赋 予的 权 限 内 按 照所 规 定 的 程序 和 适 当 的方
法 对 监 察 稽 核对 象 进 行 公正 客 观 的 检 查和 评 价 , 包括 调 查 评 价 公司 内 控 制 度的 健 全 性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检 查 公 司执 行 国 家 法 律法 规 和 公 司规 章 制 度 的 情况 、 进 行 日常 风 险 控 制的
监控工 作、 执行 公司 内部 定期不 定期 的内 部审 计、 调查公 司内 部的 违法 案件 等。 
4 、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控制的理念, 培养 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 意识 ,营造一
个 浓 厚 的 风 险控 制 的 文 化氛 围 和 环 境 ,使 全 体 员 工及 时 了 解 相 关的 法 律 法 规、 管 理 层 的经
营 思 想 、 公 司的 规 章 制 度并 自 觉 遵 循 ,使 风 险 意 识贯 穿 到 公 司 各个 部 门 、 各个 岗 位 和 各个
业务环 节。 
(2) 风险 评估 
公 司 对 组 织 结 构 、 业 务 流 程 、 经 营 运 作 活 动 进 行 分 析 , 发 现 风 险 , 并 将 风 险 进 行 分
类 , 找 出 风 险分 布 点 , 并对 风 险 进 行 分析 和 评 估 ,找 出 引 致 风 险产 生 的 原 因, 采 取 定 性定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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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的 手 段 分 析 考 量 风 险 的 高 低 和 危 害 程 度 。 落 实 责 任 人 , 并 不 断 完 善 相 关 的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 .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 门之 间职责有分工,但部 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 则。基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营 销 部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相 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告 系统 ,形 成 了 权责 分明、 严密 有效 的三 道监 控防线 :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 制为 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 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 合理 分工、职
责 明 确 , 并 有相 应 的 岗 位说 明 书 和 岗 位责 任 制 , 对不 相 容 的 职 务、 岗 位 分 离设 置 , 使 不同
的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b. 各相关部门、相关 岗位 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 的第 二道监控防线:公司 在相 关部门、
相 关 岗 位 之 间建 立 标 准 化的 业 务 操 作 流程 、 重 要 业务 处 理 凭 据 传递 和 信 息 沟通 制 度 , 后续
部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负 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c. 以督察长、监察稽 核部 门对各岗位、各部门 、 各机 构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实 施监 督 反 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 .操 作控 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 操作 控制的制度手段,如 标准 化业务流程、业务、 岗位 和空间隔
离 制 度 、 授 权分 责 制 度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保 密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度 、 档 案 资料 保 全 制 度、
客户投 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常 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 会计 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 公司 自有财产完全分开, 分帐 管理,独立核算;公 司会 计核算与
基 金 会 计 核 算在 业 务 规 范、 人 员 岗 位 和办 公 区 域 上进 行 严 格 区 分。 公 司 对 所管 理 的 不 同基
金以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基 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独 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员 工 及 各 级管 理 人 员 可 以充 分 了 解 与其 职 责 相 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 及 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 报告 制度,包括定期报告 制度 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定期 报告制度
按照每 日、 每月 、每 年度 等不同 的时 间频 次进 行报 告。 
A. 执行体系报告路线 :各 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 人报 告;部门负责人向分 管领 导、总经
理报告 ;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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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监督体系报告路线 :公 司员工、各部门负责 人向 监察 稽 核 部 门 报 告 ,监 察稽 核 部 门
向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C. 督察长定期出具监 察报 告,报送董事会及其 下设 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 中国 证监会;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门人 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 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 和遵 循内部控
制 制 度 , 保 证制 度 有 效 地实 施 。 公 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 风 险 控 制 委员 会 、 督 察长 、 风 险 管理
委 员 会 、 监 察稽 核 部 门 对内 部 控 制 制 度持 续 地 进 行检 验 , 检 验 其是 否 符 合 规定 要 求 并 加以
充 实 和 改 善 ,及 时 反 映 政策 法 规 、 市 场环 境 、 技 术等 因 素 的 变 化趋 势 , 保 证内 控 制 度 的有
效性 。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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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时 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 ]101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罗 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 首家 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 入股 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 银行 ,同时又
是严格 按照 《公 司法 》 和 《 商业银 行法 》 建 立的 规范 的股份 制金 融企 业。 多种 经济成 份在 中
国 金 融 业 的 涉足 和 实 现 规范 的 现 代 企 业制 度 , 使 中国 民 生 银 行 有别 于 国 有 银行 和 其 他 商业
银 行 , 而 为 国内 外 经 济 界、 金 融 界 所 关注 。 中 国 民生 银 行 成 立 二十 年 来 , 业务 不 断 拓 展,
规模不 断扩 大, 效益 逐年 递增, 并保 持了 快速 健康 的发展 势头 。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 国 民生银 行 A 股 股票 (600016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上市。
2003 年3 月18 日 ,中 国民 生银 行40 亿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在上 交所 正式 挂牌 交易 。2004 年11
月 8 日 ,中 国民 生银 行通 过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功发 行了 58 亿元 人民 币次 级债 券,成 为中 国
第一家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成 功私 募发 行次 级债 券的商 业银 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
生 银 行 成 功 完成 股 权 分 置改 革 , 成 为 国内 首 家 完 成股 权 分 置 改 革的 商 业 银 行, 为 中 国 资本
市场股 权分 置改 革提 供了 成功范 例。2009 年 11 月 26 日, 中国 民生 银行 在香 港交易 所挂 牌
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 以来 ,按照“团结奋进, 开拓 创新,培育人才;严 格管 理,规范
行 为 , 敬 业 守法 ; 讲 究 质量 , 提 高 效 益, 健 康 发 展” 的 经 营 发 展方 针 , 在 改革 发 展 与 管理
等 方 面 进 行 了有 益 探 索 ,先 后 推 出 了 “大 集 中 ” 科技 平 台 、 “ 两率 ” 考 核 机制 、 “ 三 卡”
工 程 、 独 立 评审 制 度 、 八大 基 础 管 理 系统 、 集 中 处理 商 业 模 式 及事 业 部 改 革等 制 度 创 新,
实 现 了 低 风 险、 快 增 长 、高 效 益 的 战 略目 标 , 树 立了 充 满 生 机 与活 力 的 崭 新的 商 业 银 行形
象。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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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2 月3 日, 在“ 卓 越2009 年 度金 融理 财排 行 榜”评 选活 动中 ,中 国民 生银行 一
流的电 子银 行产 品和 服务 获得了 专业 评测 公司 、网 友和专 家的 一致 好评 ,荣 获卓越 2009 年
度金融 理财 排行 榜“ 十佳 电子银 行” 奖。 
2010 年10 月 ,在 经济 观察 报主办 的“2009 年度 中国 最佳银 行评 选” 中, 民生 银行获 得
评委会奖—— “ 中 国 银 行业 十 年 改 革 创新 奖 ” 。 这一 奖 项 是 评 委会 为 表 彰 在公 司 治 理 、激
励 机 制 、 风 险管 理 、 产 品创 新 、 管 理 架构 、 商 业 模式 六 个 方 面 创新 表 现 卓 著的 银 行 而 特别
设立的 。 
2011 年12 月, 在由 中国 金融认 证中 心 (CFCA ) 联 合近 40 家 成员 行共 同举 办 的 2011 中
国电子 银行 年会 上, 民生 银行荣 获“2011 年中 国网 上银行 最佳 网银 安全 奖” 。这是 继 2009
年、2010 年 荣获“ 中国网 上银行最 佳网 银安全 奖” 后,民生 银行 第三次 获此 殊荣,是 第三
方权威 安全 认证 机构 对民 生银行 网上 银行 安全 性的 高度肯 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在国 际经济 高峰 论坛 上, 民生 银 行贸易 金融 业务 以 其 2011-2012 年
度的出色 业绩 和产品 创新 最终荣获 “2012 年 中国卓 越贸易金 融银 行”奖 项。 这也是民 生银
行继 2010 年 荣获 英国 《金 融时报 》“ 中国 银行 业成 就奖 — 最佳 贸易 金融 银行 奖”之 后第 三
次获此 殊荣 。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民 生 银行在 《The Asset 》杂 志 举办 的 2012 年度 AAA 国 家 奖项评
选中获 得“ 中国 最佳 银行- 新秀奖 ”。 
2013 年度, 民 生 银 行 荣获中 国 投 资 协 会 股 权 和 创 业投 资 专 业 委 员 会 年 度 中 国优 秀 股 权
和创业 投资 中介 机构 “最 佳资金 托管 银行 ”及 由21 世纪传 媒颁 发的2013 年PE/VC 最佳 金融
服务托 管银 行奖 。 
2013 年荣 获中 国内 部审 计 协会民 营企 业内 部审 计优 秀企业 。 
在第八届“21 世 纪 亚 洲 金融 年 会 ” 上 , 民 生 银 行 荣获 “2013 亚 洲 最 佳 投 资 金融 服 务
银行” 大奖 。 
在“2013 第 五届 卓越 竞争 力金融 机构 评选 ”中 ,民 生银行 荣获 “2013 卓 越竞 争力品 牌
建设银 行” 奖。 
在中国 社科 院发 布的 《中 国企业 社会 责任 蓝皮 书 (2013 ) 》 中, 民生 银行 荣获 “中国 企
业 上 市 公 司 社会 责 任 指 数第 一 名 ” 、 “中 国 民 营 企业 社 会 责 任 指数 第 一 名 ”、 “ 中 国 银行
业社会 责任 指数 第一 名” 。 
在2013 年第 十届 中国 最 佳 企业公 民评 选中 ,民 生银 行荣获 “2013 年 度中 国最 佳企业 公
民大奖 ”。 
2013 年还 获得 年度 品牌 金 博奖“ 品牌 贡献 奖” 。 
2014 年获 评中 国银 行业 协 会“最 佳民 生金 融奖 ”、 “年度 公益 慈善 优秀 项目 奖”。 
2014 年 荣获 《亚 洲企 业管 治》“ 第四 届最 佳投 资者 关系公 司” 大奖 和“2014 亚洲企 业
管治典 范奖 ”。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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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被 英国 《金 融时 报 》 、 《博 鳌观 察 》 联 合授 予 “亚洲 贸易 金融 创新 服务 ”称号 。 
2014 年 还荣 获《 亚洲 银行 家》“ 中国 最佳 中小 企业 贸易金 融银 行奖 ”, 获得 《21 世纪
经济报 道 》 颁 发的 “最 佳资 产管理 私人 银行 ”奖 ,获 评 《 经济 观 察 》 报 “年 度卓 越私人 银行 ”
等。 
2015 年 度, 民生 银行 在 《 金 融理财 》 举 办的2015 年 度 金融理 财金 貔貅 奖评 选中 荣获“ 金
牌创新 力托 管银 行奖 ”。 
2015 年 度,民 生银行 荣获 《EUROMONEY 》2015 年 度 “中国最 佳实物 黄金投 资 银行” 称
号。 
2015 年 度, 民生银 行连续 第四次获 评《 企业社 会责 任蓝皮书 (2015 )》 “中 国银行 业
社会责 任发 展指 数第 一名 ”。 
2015 年度 ,民 生银 行在 《 经济观 察报 》主 办 的 2014-2015 年 度中 国卓越 金融 奖评选 中
荣获“ 年度 卓越 创新 战略 创新银 行” 和“ 年度 卓越 直销银 行” 两项 大奖 。 
4.2 主要 人员情 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 学本 科、硕士。资产托管 部副 总经理。曾就职于中 国投 资银行总
行 , 意 大 利 联合 信 贷 银 行北 京 代 表 处 ,中 国 民 生 银行 金 融 市 场 部和 资 产 托 管部 。 历 任 中国
投 资 银 行 总 行业 务 经 理 ,意 大 利 联 合 信贷 银 行 北 京代 表 处 代 表 ,中 国 民 生 银行 金 融 市 场部
处 长 、 资 产 托管 部 总 经 理助 理 、 副 总 经理 等 职 务 。具 有 近 三 十 年的 金 融 从 业经 历 , 丰 富的
外资银 行工 作经 验, 具有 广阔的 视野 和前 瞻性 的战 略眼光 。 
4.3 基金 托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 获得 基金托 管资 格, 成为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颁布 后 首 家 获 批从 事 基 金 托管 业 务 的 银 行。 为 了 更 好地 发 挥 后 发优
势 , 大 力 发 展托 管 业 务 ,中 国 民 生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资 产 托 管 部从 成 立 伊 始就 本 着 充 分保
护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为 客 户 提 供 高 品 质 托 管 服 务 的 原 则 , 高 起 点 地 建 立 系 统 、 完 善 制
度、组 织人 员。 资产 托管 部目前 共有 员工64 人 ,平 均年龄36 岁,100% 员 工拥 有大学 本科 以
上学历 ,80% 以 上员 工具 有 硕士以 上文 凭。 基金 业务 人员 100% 都具 有基 金从 业 资格。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坚 持 以 客 户 需 求 为 导 向 , 秉 承 “ 诚 信 、 严 谨 、 高 效 、 务 实 ” 的 经 营 理
念 , 依 托 丰 富的 资 产 托 管经 验 、 专 业 的托 管 业 务 服务 和 先 进 的 托管 业 务 平 台, 为 境 内 外客
户提供 安全 、准 确、 及时 、高效 的专 业托 管服 务。 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 ,中 国民生 银行 已
托管179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总 净值达 到4100.94 亿 元。 中国民 生银 行于
2007 年 推 出 “ 托 付 民 生 安 享 财 富 ” 托 管 业 务 品 牌 , 塑 造 产 品 创 新 、 服 务 专 业 、 效 益 优
异 、 流 程 先 进、 践 行 社 会责 任 的 托 管 行形 象 , 赢 得了 业 界 的 高 度认 可 和 客 户的 广 泛 好 评,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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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了 与客 户的 战略 合作 。自 2010 年至 今, 中国 民 生银行 荣获 《 金融 理财 》 杂 志颁发 的“ 最
具潜力托 管银 行”、 “最 佳创新托 管银 行”和 “金 牌创新力 托管 银行” 奖, 荣获《21 世纪
经济报 道 》 颁发 的“ 最佳 金融服 务托 管银 行” 奖。 
4.4 基金 托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 国家 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 关法 律法规贯彻执行,保 证自 觉合规依 法 经 营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保 障 业 务 正 常 运 行,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基金 托管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 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 民生 银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 审 计部 、 资 产 托管 部 内 设 风 险监 督 中 心 及资 产 托 管 部 各业 务 中 心 共同 组 成 。 总行 审 计 部 对 各 业务 部 门 风 险控 制 工 作 进 行指 导 、 监 督。 资 产 托 管 部内 设 独 立 、专 职 的 风 险监 督 中 心 , 负 责拟 定 托 管 业务 风 险 控 制 工作 总 体 思 路与 计 划 , 组 织、 指 导 、 协调 、 监 督 各业 务中心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实 施。各 业务 中心 在各 自职 责范围 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措 施。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风 险控 制必须覆 盖资 产托管 部的 所有中心 和岗 位,渗 透各 项业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风 险 控 制责 任 应 落 实 到每 一 业 务 部门 和 业 务 岗 位, 每 位 员 工对 自 己 岗 位职 责范围 内的 风险 负责 。 (2)独 立性原 则:资 产托 管部设立 独立 的风险 监督 中心,该 中心 保持高 度的 独立性 和 权威性 ,负 责对 托管 业务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3)相 互制约 原则: 各中 心在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 则:建立 完备 的风险 管理 指标体系 ,使 风险管 理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防 火墙原 则:托 管部 自身财务 与基 金财务 严格 分开;托 管业 务日常 操作 部门与 行 政、研 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离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 施 (1)制 度建设 :建立 了明 确的岗位 职责 、科学 的业 务流程、 详细 的操作 手册 、严格 的 人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 (2) 建立 健全 的组 织管 理 结构: 前后 台分 离, 不同 部门、 岗位 相互 牵制 。 (3)风 险识别 与评估 :风 险监督中 心指 导业务 中心 进行风险 识别 、评估 ,制 定并实 施 风险控 制措 施。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25 (4) 相对 独立 的业 务操 作 空间: 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实 施门 禁管 理和 音像 监控。 (5)人 员管理 :进行 定期 的业务与 职业 道德培 训, 使员工树 立风 险防范 与控 制理念 , 并签订 承诺 书。 (6) 应 急预 案: 制定 完备 的 《应 急预 案》 , 并组 织员 工定期 演练 ;建 立异 地灾 备中心 ,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从控制环境、风险 评估 、控制活动、信息沟 通、 监控等五 个方面 构建 了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体系 。 (1 ) 坚 持 风 险 管 理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理 念 。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中 国 民 生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资 产 托管 部 从 成 立之 日 起 就 特 别强 调 规 范 运作 , 一 直 将建 立 一 个 系 统 、高 效 的 风 险防 范 和 控 制 体系 作 为 工 作重 点 。 随 着 市场 环 境 的 变化 和 托 管 业务 的 快 速 发 展 ,新 问 题 新 情况 不 断 出 现 ,中 国 民 生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资 产 托 管部 始 终 将 风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2)实 施全员 风险管 理。 完善的风 险管 理体系 需要 从上至下 每个 员工的 共同 参与,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控 制 制 度 和措 施 才 会 全 面、 有 效 。 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 司资 产 托 管 部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理 , 将 风 险控 制 责 任 落 实到 具 体 业 务中 心 和 业 务 岗位 , 每 位 员工 对 自 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3)建 立分工 明确、 相互 牵制的风 险控 制组织 结构 。托管部 通过 建立纵 向双 人制, 横 向多中 心制 的内 部组 织结 构,形 成不 同中 心、 不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 结构 。 (4)以 制度建 设作为 风险 管理的核 心。 中国民 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 部十分 重 视 内 部 控 制 制度 的 建 设 ,已 经 建 立 了 一整 套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业 务 管理 办 法 、 内部 控 制 制 度 、 员工 行 为 规 范、 岗 位 职 责 及涵 括 所 有 后台 运 作 环 节 的操 作 手 册 。以 上 制 度 随着 外部环 境和 业务 的发 展还 会不断 增加 和完 善。 (5)制 度的执 行和监 督是 风险控制 的关 键。制 度执 行比编写 制度 更重要 ,制 度落实 检 查 是 风 险 控 制管 理 的 有 力保 证 。 中 国 民生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资 产托 管 部 内 部设 置 专 职 风险 监 督 中 心 , 依照 有 关 法 律规 章 , 定 期 对业 务 的 运 行进 行 稽 核 检 查。 总 行 审 计部 也 不 定 期对 资产托 管部 进行 稽核 检查 。 (6)将 先进的 技术手 段运 用于风险 控制 中。在 风险 管理中, 技术 控制风 险比 制度控 制 风 险 更 加 可 靠, 可 将 人 为不 确 定 因 素 降至 最 低 。 托管 业 务 系 统 需求 不 仅 从 业务 方 面 而 且从 风险控 制方 面都 要经 过多 方论证 ,托 管业 务技 术系 统具有 较强 的自 动风 险控 制功能 。 4.5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26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对 基金 的投 资对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资 组 合 比 例、 基 金 资 产 的核 算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计算 、 基 金 管理 人 报 酬 的计 提 和 支 付 、 基金 托 管 人 报酬 的 计 提 和 支付 、 基 金 申购 资 金 的 到 账和 赎 回 资 金的 划 付 、 基金 收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限 期 纠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以 书 面 形 式对 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 管 人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 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27 §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 5.1.1 直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 网交 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 金战 略客 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 :胡 祖望 招商基 金机 构理 财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 金直 销交 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28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冯 敏 5.1.2 代 销机 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规定,选择其 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 基金,并 及时公 告。 5.2 注册 登记机 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5.3 律师 事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联系人 :刘 佳 5.4 会计 师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29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 坚、 吴凌志 联系人 :陶 坚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30 §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业务 规则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及 《基 金合 同》 ,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证 监 许可 【2016 】 1692 号文 注册 公开募 集。 募集 期 自2017 年 1 月 25 日至2017 年4 月24 日止 , 共募 集200,028,814.04 份 基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227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7 年4 月28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60 个 工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告 并 提 出 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合并 或 者 终 止基 金 合 同 等 ,并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进 行 表 决。 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31 § 7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及转换 7.1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将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售 网点 进行 。 其中,直销机构为招 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具 体代 销机构名单以份额发 售公 告为准。 直销及 代销 机构 具体 信息 请参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及 相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 况增 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 、变 更营业场所,并由基 金管 理人及销 售机构 公告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 7.2 申购 和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不 办理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换 业务 。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开 放期 的工作日。投资人在 开放 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 赎回,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 的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 新 的 业 务发 展 或 其 他特 殊 情 况 , 基金 管 理 人 将视 情 况 对 前 述开 放 日 及 开放 时 间 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 回开 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 在开放期前依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基 金 合 同 约定 之 外 的 日 期和 时 间 提 出申 购 、 赎 回 或转 换 申 请 且登 记 机 构 确认 接 受 的 , 其 基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 转 换价 格 为 该 开放 期 下 一 开 放日 基 金 份 额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的 价 格 ,销 售 机 构 另有 约 定 的 从 其约 定 。 但 是, 在 开 放 期 内最 后 一 个 开放 日 , 投 资者 在业务 办理 时间 结束 之后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视为 无效 申请 。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 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 事宜 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3 、转 换业 务的 开始 时间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32 本基金管理人在条件 成熟 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 之间的转 换服务 。转 换业 务开 通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公告。 7.3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受理 当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即 按照 投资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登记 日期的 先后 次序进 行 顺序赎 回; 5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本 基金的最 高限 额和本 基金 的总规 模 限额, 但应 最迟 在新 的限 额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6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理 人 可 在 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述 原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7.4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有关 限制 1 、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每 笔申 购本 基金 的最 低金额 为 10 元( 含申 购费 );通 过 本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 台申购 ,每 笔最 低金 额为 10 元( 含申 购费 );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 直销机构 申购 ,首次 最低 申购金额 为 50 万元 (含 申购费)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金额 为 10 元 (含 申购 费) 。 实际 操作 中,各 销售 机构 在符 合上 述规定 的前 提下 ,可 根据 情况调 高首 次 申 购 和 追 加 申购 的 最 低 金额 , 具 体 以 销售 机 构 公 布的 为 准 , 投 资人 需 遵 循 销售 机 构 的 相关 规定。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 及本 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 平台 赎回的,每次赎回基 金份 额不得低 于 1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网点或 本基 金管理 人官 网交易平 台保 留的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 份的,在 赎回 时需一 次全 部赎回。 实际 操作中 ,以 各代销机 构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 发生 而导致延期支 付 时 ,赎 回办 理 和 款 项 支 付 的 办法 将参 照 基 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33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 入和 转换转出。通过各销 售机 构网点转换的,转出 的基 金份额不 得低 于1 份。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转换 的, 每次 转出 份额不 得低 于1 份 。留 存 份额不 足1 份的, 只能 一次 性赎 回, 不能进 行转 换。 4 、 投 资 者 投 资 招 商 基 金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时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最 低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100 元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7.5 申购 与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 额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 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 回等 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 理 时 间 、处 理规 则 等 在 遵守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申 购成 立; 基金 份额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 申请,赎回成立;登 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投资人 赎回申 请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明 的 其 他 暂停 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时 ,款 项 的 支 付办 法 参 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 市 场数 据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故 障、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故 障或 其 他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基 金 托 管 人所 能 控 制 的 因素 影 响 业 务处 理 流 程 , 则赎 回 款 项 划付 时 间 相 应顺 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并提前公 告。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常 情况 下,本基 金登 记机构 在 T+ 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确认 。T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34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不 成 功 或 无效 , 则 申 购 款项 本 金 退 还给 投 资 人 。如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 则依 规定 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 销售机构 已 经 接 收 到 申购 、 赎 回 申请 。 申 购 与 赎回 的 确 认 以登 记 机 构 的 确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申 请的 确 认 情 况 , 投资 者 应 及 时查 询 并 妥 善 行使 合 法 权 利, 否 则 , 由 于投 资 人 的 过错 产 生 的 投资 人任何 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在不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 成损 害的前提 下 , 对 上 述 业务 的 办 理 时间 、 方 式 等 规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新 规 则开 始 实 施 前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7.6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费用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式, 申购 费率 如下 表。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0 万元 1.50% M≥10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 或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或 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基金 份额持 有期 限递 减, 费率 如下: 持有时 长(N ) 赎回费 率 N<1年 1.50% 1年≤N <2 年 1.20%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35 2年≤N <3 年 0.75% 3年≤N 0.0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依此 类推 )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 赎回 受理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投 资人 ,赎 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3 个 月的投 资人 , 将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月的 投资 人, 将不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50% 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6 个 月的 投 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 记费和 其他 必 要 的手 续费 。 如法律 法规 对赎 回费 的强 制性规 定发 生变 动, 本基 金将依 新法 规进 行修 改, 不需召 开持 有人大 会。 3 、转 换费 用 (1)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 用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2)每 笔转换 申请的 转出 基金端, 收取 转出基 金的 赎回费, 赎回 费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收取 。 (3)每 笔转换 申请的 转入 基金端, 从申 购费率 (费 用)低向 高的 基金转 换时 ,收取 转 入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用差 额;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转 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申购 费率 (费 用)档 次进 行补 差计 算。 从申购 费率 (费 用) 高向 低的基 金转 换时 , 不 收取 申购补 差 费 用 。 (4)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4 、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 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 易,详 细费 率标 准或 费率 标准的 调整 请查 阅官 网交 易平台 及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且对 基金持有 人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 下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 如养 老金客 户等 ) 开 展费 率优 惠活动 , 届 时将提 前公 告。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36 7.7 申购 份额、 赎回 金额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1 、申购 份额的 计算方 式: 申购的有 效份 额为净 申购 金额除以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有 效份额单 位为 份,上 述计 算结果均 按舍 去尾数 方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 购费的 申购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金 额-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投 资者投 资 101,500 元申购 本基金 ,且 该申 购申请被 全额确 认, 对应 的申购 费 率为1.50% ,假 定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1,500/ (1+1.50% )=100,000.00 元 申购份 额=100,000.00/1.2000=83,333.33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 101,500 元 本金 申购 本基金 ,假 定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0 元,可 得 到83,333.33 份 基金份 额。 2 、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的 费 用 , 赎回 金 额 单 位 为元 。 上 述 计算 结 果 均 按 舍去 尾 数 方 法, 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10,000 份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不 满 1 年 , 赎 回 费 率 为 1.50% ,假 设赎 回申 请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680 元,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 ×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 用=10,680.00 ×1.50%=160.20 元 净赎回 金额=10,680.00-213.60=10,519.8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10,000 份 基金份 额, 持有 时 间 不满 1 年,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1.068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10,519.80 元。 3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闭市 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 数量。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失 由 基 金 财产 承 担 。 如 按照 上 述 保 留位 数 的 份 额 净值 对 投 资 者的 申 购 或 赎回 进 行 确 认 可 能引 起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剧 烈 波动 的 , 为 维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管 理 人 与 托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以 增 加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 保 留 位 数并 以 此 进 行 确认 , 具 体 保留 位 数 以 届时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37 公 告 为 准 。 在基 金 封 闭 期内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至 少每 周 公 告 一 次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在 基 金开 放 期 每 个开 放 日 的 次 日, 基 金 管 理人 应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发 售 网 点 以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 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累 计 净 值 。T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在 当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进行 公 告 。 遇特 殊 情 况 , 经中 国 证 监 会同 意 ,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如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则 依规 定执 行。 7.8 申购 、赎回 的登 记 投资者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基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登 记权 益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T+2 日 (含 该日 )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 质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于 开始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7.9 暂停 或拒绝 申购 、赎 回的 情形和 处理 方式 1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封 闭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不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 发生 下列情况时,基金管 理人 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 的申购申 请: (1)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或 因 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证 券、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登 记机构因 技术 故障或 异常 情况导 致 基金销 售系 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运 行时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 (2) 、 (3)、(5 ) 、 (6 ) 、 (7 )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基 金 投 资 者的 申 购 申 请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刊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人 的 申 购 申 请被 拒 绝 , 被拒 绝 的 申 购 款项 本 金 将 退还 给 投 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38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 可抗 力等 原 因 而 发 生 暂 停 申购 情形 的 , 开 放 期 将 按 暂停 申购 的 时 间 相应顺 延。 2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封 闭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不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 发生 下列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 付赎回 款项 ,或因不 可抗 力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证 券、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赎 回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 (2) 、 (3)、(5) 项情 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 或 者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当 日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已 确 认 的 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 足 额 支付 , 应 将 可支 付 部 分 按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占 申 请 总 量的 比 例 分 配 给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可 延 期 支 付。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回 时 可 事 先选 择 将 当 日 可能 未 获 受 理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回 的 情 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 抗力 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 回情 形的,开放期将按暂 停赎 回的期间 相应顺 延。 3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在开放期内发生上述 暂停 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依 照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的有 关 规 定 , 在 指定 媒 介 和 基金 管 理 人 网 站上 刊 登 基 金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公 告; 也 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停 公 告 中 明确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的时 间 , 届 时 不再 另 行 发 布重 新 开 放 的公 告。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 申购 与赎回的公告规定, 不适 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开放 期与封闭 期基金 运作 方式 转换 引起 的暂停 或恢 复申 购与 赎回 的情形 。 7.10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39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上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2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延缓 支付 。 (1)全 额 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延 缓支付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进 行 的 财 产变 现 可 能 会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对当 日全部 赎回 申请 进行 确认 ,但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最 长不 超 过20 个工 作 日。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 并延 缓支付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7.11 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 基 金转 换 可 以 收取 一 定 的 转 换费 , 相 关 规则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 并公 告 , 并 提 前告 知 基 金 托管 人 与 相 关机 构。 7.12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 福 利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 办理 非 交 易 过 户必 须 提 供 基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 易 过 户 申请 按 基 金 登 记机 构 的 规 定办 理 , 并 按 基金 登 记 机 构规 定 的 标 准收 费。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40 7.13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办理转托管 的销 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 能限 制或其它 合理原 因, 可以 暂停 该业 务或者 拒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转 托管 申请 。 7.14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 每 期扣 款 金 额 , 每期 扣 款 金 额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7.15 基 金的冻 结、 解冻 与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 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 参与收益 分配与 支付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 的其 他基金业务,基金管 理人 将制定和 实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7.16 其 他申购 赎回 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影 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况 下,调整 基金申 购赎 回方 式, 或开 通其他 服务 功能 ,并 提前 公告。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41 § 8 基金的投资 8.1 投资 目标 在控制风险、确保基 金资 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 下, 追求较高回报率,力 争实 现基金资 产长期 稳健 增值 。 8.2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主板、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股票 ) 、权 证、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 货、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包 括债券 (含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可转 换债 券 ( 含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可 交换 债券、 央行 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地 方政 府债等 )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同 业存 单、 银行存 款) 以及 现金,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 的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中 国 证 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50% , 但 在 每 个期 间开 放 期 的 前10 个工 作日和 后10 个 工作日 、到 期开 放期 的前3 个月 和后3 个 月以及 开放 期期间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前 述比 例 限 制 ;本 基 金 投 资 于股 票 、 权 证、 股 指 期 货 等权 益 类 资 产的 比 例 不 高于 基金资产的 50% 。 在 开 放期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本 基 金 持 有的 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在封 闭期 ,本基 金不 受前述 5%的限 制,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一 倍的 现金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8.3 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取运作周期 和到 期开放期相结合的运 作方 式,在每个运作周期 内, 本基金在 封 闭 期 内 封 闭运 作 , 封 闭期 与 封 闭 期 之间 的 期 间 开放 期 定 期 开 放。 本 基 金 在封 闭 期 与 开放 期(包 括期 间开 放期 和到 期开放 期) 采取 不同 的投 资策略 。 1 、封 闭期 投资 策略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4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在 债券 久期与运作周期进行 适当 匹配的基础上,将视 大类 资产的市 场 环 境 实 施 积极 的 投 资 组合 管 理 , 以 获取 较 高 的 组合 投 资 收 益 。本 基 金 的 具体 投 资 策 略包 括: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以 36 个月 为一 个运 作周期 ,本 基金 在每 个运 作周期 前确 定大 类资 产初 始配比 , 并在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每个运作 周期 的前 3 个月 为建仓期 ,力 争在建 仓期 结束前达 到大 类 资 产 初 始 配 比 目 标 , 达 到 初 始 配 比 目 标 后 除 证 券 价 格 波 动 等 客 观 因 素 影 响 大 类 资 产 配 比 , 不 做 频 繁的 主 动 大 类资 产 配 置 调 整。 通 过 上 述投 资 方 法 , 一方 面 使 得 本基 金 投 资 组合 的 风 险 收 益 特征 较 为 明 晰, 另 一 方 面 通过 期 初 较 大比 例 投 资 于 债券 类 资 产 为权 益 投 资 的波 动 提 供 安 全 垫, 以 争 取 为组 合 实 现 本 金安 全 , 同 时以 有 限 比 例 投资 于 权 益 类资 产 而 保 有对 股票市 场一 定的 暴露 度, 以争取 为组 合创 造超 额收 益。 本基金 第一 个运 作周 期固 定收益 类资 产与 权益 类资 产的初 始配 比 为 70:30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理 念为 导向,采取“自上而 下” 的多主题投资和“自 下而 上”的个 股 精 选 方 法 ,灵 活 运 用 多种 股 票 投 资 策略 , 深 度 挖掘 经 济 结 构 转型 过 程 中 具有 核 心 竞 争力 和发展 潜力 的行 业和 公司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值 。 1 )多 主题 投资 策略 多主题投资策略是基 于自 上而下的投资主题分 析框 架,通过对经济发展 趋势 及成长动 因 进 行 前 瞻 性的 分 析 , 挖掘 各 种 主 题 投资 机 会 , 并从 中 发 现 与 投资 主 题 相 符的 行 业 和 具有 核心竞 争力 的上 市公 司, 力争获 取市 场超 额收 益。 本基金将从经济发展 动力 、政策导向、体制变 革、 技术进步、区域经济 发展 、产业链 优 化 、 企 业 外延 发 展 等 多个 方 面 来 寻 找主 题 投 资 的机 会 , 并 根 据主 题 的 产 生原 因 、 发 展阶 段 、 市 场 容 量 以 及 估 值 水 平 及 外 部 冲 击 等 因 素 , 确 定 每 个 主 题 的 投 资 比 例 和 主 题 退 出 时 机。 2 )个 股精 选策 略 ①公司 质量 评估 基金管理人将深入调 研上 市公司,基于公司治 理、 公司发展战略、基本 面变 化、竞争 优 势 、 管 理 水平 、 估 值 比较 和 行 业 景 气度 趋 势 等 关健 因 素 , 评 估中 长 期 发 展前 景 , 重 点关 注上市 公司 的成 长性 和核 心竞争 力。 ②价值 评估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市 场 阶 段 特 点 及 行 业 特 点 , 选 取 相 关 的 相 对 估 值 指 标 ( 如 P/B 、P/E 、 EV/EBITDA 、PEG 、PS 等) 和绝对 估值 指标 (如DCF 、NAV 、FCFF 、DDM 、EVA 等 ) 对上市 公司 进行估 值分 析, 精选 具有 投资价 值的 股票 。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43 本基金采用的固定收 益品 种主要投资策略包括 :久 期策略、期限结构策 略和 个券选择 策略等 。 1 )久 期策 略 本基金组合平均久期 与投 资运作周期基本匹配 ,主 要头寸按买入并持有 方式 操作以保 证债券 组合 收益 的稳 定性 ,尽可 能地 控制 利率 、收 益率曲 线等 各种 风险 。 此外,在全面分析宏 观经 济环境与政策趋向等 因素 的基础上,本基金将 通过 调整部分 债 券 资 产 组 合头 寸 的 久 期, 达 到 增 加 收益 或 减 少 损失 的 目 的 。 当预 期 市 场 总体 利 率 水 平降 低 时 , 本 基 金将 延 长 所 持有 的 债 券 组 合的 久 期 , 从而 可 以 在 市 场利 率 实 际 下降 时 获 得 债券 价 格 上 升 所 产生 的 资 本 利得 ; 反 之 , 当预 期 市 场 总体 利 率 水 平 上升 时 , 则 缩短 组 合 久 期, 以避免 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带来 的资 本损 失, 并获 得较高 的再 投资 收益 。 2 )期 限结 构策 略 在债券资产久期确定 的基 础上,本基金将通过 对债 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 状变 化的合理 预 期 , 调 整 组 合 的 期 限 结 构 策 略 , 适 当 的 采 取 子 弹 策 略 、 哑 铃 策 略 、 梯 式 策 略 等 , 在 短 期 、 中 期 、 长期 债 券 间 进行 配 置 , 以 从短 、 中 、 长期 债 券 的 相 对价 格 变 化 中获 取 收 益 。当 预 期 收 益 率 曲线 变 陡 时 ,采 取 子 弹 策 略; 当 预 期 收益 率 曲 线 变 平时 , 采 取 哑铃 策 略 ; 当预 期收益 率曲 线不 变或 平行 移动时 ,采 取梯 形策 略。 3 )个 券选 择策 略 投资团队分析债券收 益率 曲线变动、各期限段 品种 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 波动 等因素, 预 测 收 益 率 曲线 的 变 动 趋势 , 并 结 合 流动 性 偏 好 、信 用 分 析 等 多种 市 场 因 素进 行 分 析 ,综 合 评 判 个 券 的投 资 价 值 。在 个 券 选 择 的基 础 上 , 投资 团 队 构 建 模拟 组 合 , 并比 较 不 同 模拟 组合之 间的 收益 和风 险匹 配情况 ,确 定风 险、 收益 最佳匹 配的 组合 。 (4)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 投资 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 权证 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 种因 素——标 的 资 产 价 格 以 及 市 场 隐 含 波 动 率 的 变 化 , 灵 活 构 建 避 险 策 略 , 波 动 率 差 策 略 以 及 套 利 策 略。 (5) 可转 换债 券和 可交 换 债券投 资策 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 债券 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 股权 价值、债券价值和内 嵌期 权价值,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将 对 可 转 换债 券 和 可 交 换债 券 的 价 值进 行 评 估 , 选择 具 有 较 高投 资 价 值 的可 转 换 债 券 、 可交 换 债 券 进行 投 资 。 此 外, 本 基 金 还将 根 据 新 发 可转 债 和 可 交换 债 券 的 预计 中签率 、模 型定 价结 果, 积极参 与可 转债 和 可 交换 债券新 券的 申购 。 (6)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套期 保值 的方 式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交 易,以 管理 市场 风险 为主 要目的 。 (7)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44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 投资 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 市场 的系统性风险,本基 金将 根据风险 管 理 原 则 , 以套 期 保 值 为主 要 目 的 , 适度 运 用 国 债期 货 提 高 投 资组 合 运 作 效率 。 在 国 债期 货 投 资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人 通 过 对 宏 观经 济 和 利 率市 场 走 势 的 分析 与 判 断 ,并 充 分 考 虑国 债 期 货 的 收 益性 、 流 动 性及 风 险 特 征 ,通 过 资 产 配置 , 谨 慎 进 行投 资 , 以 调整 债 券 组 合的 久期,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 (8)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 票面 利率较高、信用风险 较大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 差等 特点。因 此 本 基 金 审 慎投 资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 。针 对 市 场 系统 性 信 用 风 险, 本 基 金 主要 通 过 调 整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类 属 资 产 的配 置 比 例 , 谋求 避 险 增 收。 针 对 非 系 统性 信 用 风 险, 本 基 金 通过 分 析 发 债 主 体 的 信 用 水 平 及 个 债 增 信 措 施 , 量 化 比 较 判 断 估 值 , 精 选 个 债 , 谋 求 避 险 增 收。 另外,部分中小企业 私募 债内嵌转股选择权, 本基 金将通过深入的基本 面分 析及定性 定 量 研 究 , 自 下 而 上 地 精 选 个 债 ,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谋 求 内 嵌 转 股 权 潜 在 的 增 强 收 益。 (9)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在控制风 险 的 前 提 下, 本基 金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从 五个 方 面 综 合 定 价 , 选择 低估 的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五个 方 面 包 括信 用 因 素 、 流动 性 因 素 、利 率 因 素 、 税收 因 素 和 提前 还 款 因 素。 而当前 的信 用因 素是 需要 重点考 虑的 因素 。 2 、开 放期 投资 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 保持 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 投资人安排投资,在 遵守 本基金有 关 投 资 限 制 与投 资 比 例 的前 提 下 , 将 主要 投 资 于 高流 动 性 的 投 资品 种 , 防 范流 动 性 风 险, 满足开 放期 流动 性的 需求 。 8.4 投资 决策程 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 委员 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 资管 理模式。投资决策委 员会 定期就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员 、 交 易 员 在 投 资 管 理 过 程 中 责 任 明 确 、 密 切 合 作, 在 各 自 职责 内 按 照 业 务程 序 独 立 工作 并 合 理 地 相互 制 衡 。 具体 的 投 资 管理 程序如 下: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例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研 究员 构建 模拟 组合 ;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45 (6)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 风险 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 策环 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 、操 作风险等 投 资 风 险 进 行监 控 , 并 在整 个 投 资 流 程完 成 后 , 对投 资 风 险 及 绩效 做 出 评 估, 提 供 给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经 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策 参考 。 8.5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投 资于固 定收 益类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50% ,但在 每个 期间开 放 期的 前10 个工作 日和 后10 个工 作日 、到 期开 放期 的 前3 个 月和 后3 个月 以及 开放期 期间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前 述 比 例 限制 ;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股 票 、权 证 、 股 指 期货 等 权 益 类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于基 金资 产 的50% 。 (2)在 开放期 ,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国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 后,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在 封 闭期,本 基金 不受前 述 5% 的限制,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 货、国 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 比例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本 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不 得超过自 投资 之日起 至当 期封闭 期 结束之 日的 时间 长度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 支持证 券时 ,其 信用 级别 评级应 为 BBB 以 上 ( 含BBB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级 下 降 、 不再 符 合 投 资 标准 , 应 在 评级 报 告 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46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 间市场 中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3)本 基金 在封闭 期总 资产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200% ,在 开放期 总资产 不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140% ; (14 ) 如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则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15 ) 基 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但 在每 个期间 开放 期的 前10 个工 作日和 后10 个工 作日 、到 期开放 期的 前3 个月 和后3 个月 以及 开 放期期 间, 基金 投资 不受 前述比 例限 制; (16 ) 如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则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本 基金 所 持 有 的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 股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 如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或股 指期 货, 本基 金在 封闭期 的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 买入国债 期货 和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0% , 在 开 放 期 的 任何 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 买入 国 债 期 货和 股 指 期 货 合约 价 值 与 有价 证 券 市 值之 和,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1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0.5% ; (1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2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 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2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单 只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的 总资产 , 单只基 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22)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除上述 第 (11 ) 项 另有 约定 外,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47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每 个运 作周期起 始日 起 3 个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本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 投 资 策略 应 当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基 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 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 相 关 限 制, 但 须 提 前公 告。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从 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冲 突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制 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公 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 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定 执行 。 8.6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50%+ 中债 综合 指数 收益 率*50% 。 沪深 300 指 数是由 中证指 数有限公 司编 制,综 合反 映了沪深 证券 市场内 大中 市值公 司 的整体状况。 中 债 综 合 指数 是 由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编 制 的 具 有代 表 性 的 债券 市 场 指 数 。 根据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和 投资 比 例 , 选用 上 述 业 绩 比较 基 准 能 够客 观 、 合 理地 反 映 本 基 金 的风 险 收 益 特征 。 如 果 今 后法 律 法 规 发生 变 化 , 或 者有 更 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绩 比 较 基 准推 出 , 或 者 市场 上 出 现 更加 适 合 用 于 本基 金 的 业 绩基 准 的 指 数, 以 及 如 果 本 基金 业 绩 比 较基 准 所 参 照 的指 数 在 未 来不 再 发 布 时 ,本 基 金 可 以在 与 基 金 托管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48 人 协 商 一 致 的情 况 下 ,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后 变 更 业绩 比 较 基 准 并及 时 公 告 ,无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7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 金, 其预 期 收 益 及 预 期 风 险水 平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币 市场 基 金 , 但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属于 中等预 期收 益风 险水 平的 投资品 种。 8.8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相关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8.9 基金 投资组 合报 告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管 理 人- 招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的 董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所 载 资 料 不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容 的 真 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9 月30 日, 来源于 《 招商 睿诚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2017 年第 3 季 度报告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70,264,884.58 33.12 其中: 股票


70,264,884.58 33.12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68,765,270.00 32.42 其中: 债券


68,765,270.00 32.4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1,533,282.80 33.72 8 其他资 产


1,559,585.72 0.74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49 9 合计





212,123,023.10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2,615,699.60 5.96 C 制造业 10,440,254.76 4.93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应 业 487,145.46 0.23 E 建筑业 3,724,020.00 1.7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6,385.45 0.0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190,124.41 0.5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业 17,468.03 0.01 J 金融业 40,408,826.44 19.08 K 房地产 业 1,085,460.00 0.5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79,324.72 0.0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43,651.27 0.02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15,299.99 0.05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1,224.45 0.01 S 综合 - - 合计 70,264,884.58 33.18 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140,700 7,620,312.00 3.60 2 601336 新华保 险 123,500 6,998,745.00 3.31 3 600028 中国石 化 1,027,300 6,061,070.00 2.86 4 601088 中国神 华 269,400 5,641,236.00 2.66 5 600519 贵州茅 台 6,700 3,468,188.00 1.64 6 601166 兴业银 行 183,600 3,174,444.00 1.50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50 7 601328 交通银 行 395,000 2,496,400.00 1.18 8 600887 伊利股 份 83,000 2,282,500.00 1.08 9 600000 浦发银 行 166,000 2,136,420.00 1.01 10 601288 农业银 行 551,585 2,107,054.70 1.00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02,270.00 0.05 8 同业存 单 68,663,000.00 32.43 9 其他 - - 10 合计 68,765,270.00 32.47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719209 17 恒 丰银 行CD209 400,000 39,560,000.00 18.68 2 111614180 16 江 苏银 行CD180 300,000 29,103,000.00 13.74 3 132010 17 桐昆 EB 540 62,100.00 0.03 4 132012 17 巨化 EB 390 40,170.00 0.02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合 约。 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采取 套期 保值 的方 式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交 易,以 管理 市场 风险 为主 要目的 。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51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投资 是为了 有效 控制 债券 市场 的系统 性风 险 , 本 基金 将根 据风险 管 理原则 , 以套 期保值 为主 要目的 , 适度 运用国 债期 货提高 投资 组合 运作 效率 。 在 国债 期货 投 资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宏 观经 济和 利率 市场 走势的 分析 与判 断, 并充 分考虑 国债 期货 的收益 性、 流动 性及 风险 特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 谨 慎进行 投资 , 以 调整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 降 低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 险。 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国 债期货 合约 。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不 存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本基 金管 理人 从制度 和 流程上 要求 股票 必须 先入 库再买 入。 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3,307.1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526,278.5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59,585.72 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52 § 9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② -③ ②-④ 2017.04.28 – 2017.06.30 2.34% 0.26% 3.51% 0.33% -1.17% -0.07% 2017.04.28 – 2017.09.30 5.86% 0.25% 6.33% 0.31% -0.47% -0.06% 自基金 成立 起 至2017.09.30 5.86% 0.25% 6.33% 0.31% -0.47% -0.06% 注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2017 年4 月 28 日。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53 § 10 基金的财产 10.1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 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10.2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10.3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期货 账 户 以 及 投 资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 开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10.4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 担 其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 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54 § 11 基金资产的估值 11.1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11.2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衍生工具和 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 款 项、 其它 投 资 等 资产及 负债 。 11.3 估 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 下,以活跃市场上未 经调 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 的公 允价值; 对 于 活 跃 市 场报 价 未 能 代表 计 量 日 公 允价 值 的 情 况下 , 对 市 场 报价 进 行 调 整以 确 定 计 量日 的 公 允 价 值 ;对 于 不 存 在市 场 活 动 或 市场 活 动 很 少的 情 况 下 , 则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其 公允 价值。 11.4 估 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且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 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发生 影 响 证 券 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 估 值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 的 相 应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 , 确定 公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全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或 估 值 全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 债券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55 收 盘 价 或 第 三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 的 相 应 品种 当 日 的 估值 全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或估 值 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等 衍 生 品 种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的 , 采用 最 近 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11.5 估 值程序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56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按 照 上 述 保 留 位数 的 份 额 净值 对 投 资 者 的申 购 或 赎 回进 行 确 认 可 能引 起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剧 烈波 动 的 , 为 维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 管理 人 与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以 增 加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保留 位数 并以 此进 行确 认,具 体保 留位 数以 届时 公告为 准。 基 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个 工 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 , 将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11.6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4 位以 内 (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 系 统 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对 于 因 技 术原 因 引 起 的 差错 , 若 系 同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平无 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法 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承 担 赔 偿 责任 , 但 因 该差 错 取 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2、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估 值 错 误 ,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对 更 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57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11.7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11.8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58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工 作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11.9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按“ 四、 估值 方法 ”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 及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误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 的措 施 进 行 检查 , 但 是 未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免 除 赔 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59 §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2.1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12.2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12.3 收 益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在每 年的收 益 分配 次数最 多为 12 次, 每 份 基 金 份 额每 次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该 次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25%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现金分 红;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12.4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12.5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核,2 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60 12.6 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61 §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3.1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 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费用 ; 10 、货 币经 纪服 务费 (如 有);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13.2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划款 指令后,基金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2-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基 金 财 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基 金 管 理 人。 若 遇 法 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或 不 可 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62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划款 指令后,基金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2-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基 金 财 产 中一 次 性 支 取 。若 遇 法 定 节假 日 、 休 息 日或 不 可 抗 力致 使 无 法 按时 支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 除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上述“13.1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11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议 规 定 , 按费 用 实 际 支 出金 额 列 入 或摊 入 当 期 费 用, 由 基 金 托管 人 从 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13.3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13.4 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13.5 基 金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的调 整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可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基 金托 管费 率,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新的 费率 实施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63 § 14 基金份额的登记 14.1 基 金份额 的登 记业 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 本基 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 包括投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登记 、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算 、 代 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14.2 基 金登记 业务 办理 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委托 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办 理。基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他 机 构 办 理本 基 金 登 记 业务 的 , 应 与代 理 人 签 订 委托 代 理 协 议, 以 明 确 基金 管 理 人 和 代 理机 构 在 投 资者 基 金 账 户 管理 、 基 金 份额 登 记 、 清 算及 基 金 交 易确 认 、 发 放红 利 、 建 立 并 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等事 宜 中 的 权利 和 义 务 , 保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合法 权益。 14.3 基 金登记 机构 的权 利 基金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 利: 1 、取 得登 记费 ; 2 、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制定 和调 整登记 业务 相关规则 ,并 依照有 关规 定于开 始 实施前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5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14.4 基 金登记 机构 的义 务 基金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 务: 1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 、基金 份额登 记机构 应当 妥善保存 登记 数据, 并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称 、身 份信息 及 基 金 份 额 明 细等 数 据 备 份至 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 机 构。 其 保 存 期 限自 基 金 账 户销 户 之 日 起不 得少于 二十 年;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64 4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 带 来 的 损 失, 须 承 担 相应 的 赔 偿 责 任, 但 司 法 强制 检 查 情 形 及法 律 法 规 及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除外 ; 5 、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 投资者 办理 非交易过 户业 务、提 供其 他必要 的 服务; 6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65 § 1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5.1 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 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15.2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66 §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16.1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 法规关 于信 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金从 其最 新规定 。 16.2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16.3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16.4 公 开披露 采用 的语 言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16.5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67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 及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 基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 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的公 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基 金封闭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的每 个开放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前款 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 能 够 在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68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年 度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 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 、临 时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披 露 日 分 别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 的中 国 证 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 转变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69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调整 或增 加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 (22) 变更 或增 加收 费方 式; (23) 进入 开放 期;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年报 及半年报中 披 露 其 持有 的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资 产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资 产 的 比 例和 报 告 期 内 所有 的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明 细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基 金 季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持 有 的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总 额、 资 产 支 持证 券 市 值 占 基金 净 资 产 的比 例 和 报 告期 末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 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11 、投 资国 债期 货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国 债 期 货 交易 情 况 , 包 括投 资 政 策 、持 仓 情 况 、 损益 情 况 、 风险 指 标 等 ,并 充分揭 示国 债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 目标 。 12 、投 资股 指期 货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股 指 期 货 交易 情 况 , 包 括投 资 政 策 、持 仓 情 况 、 损益 情 况 、 风险 指 标 等 ,并 充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资 目标 。 13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息 披露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7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 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介 披 露 所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的 名 称 、数 量 、 期 限、 收 益 率 等 信息 , 并 在 季度 报 告 、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等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 情况。 1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16.6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行 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介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具 审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的 专业 机 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16.7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16.8 当 出现下 述情 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露 基金 相 关 信息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71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72 § 17 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 。 基金 不 同 于 银行 储 蓄 和 债 券等 能 够 提 供固 定 收 益 预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人 购 买基 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 份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 所 产 生 的收 益 , 也 可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也 包括 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险 、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等 。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 合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币 市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投 资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 益 预 期 ,也 将 承 担 不同 程 度 的 风 险。 一 般 来 说, 基 金 的 收益 预 期 越 高 , 投资 人 承 担 的风 险 也 越 大 。投 资 人 应 当认 真 阅 读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基金 法 律 文 件 , 了解 基 金 的 风险 收 益 特 征 ,并 根 据 自 身的 投 资 目 的 、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 投资 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 ,通 过正规的途径,如: 招商 基金客户 服务热 线 (4008879555 ) , 招商基 金公 司网 站 (www.cmfchina.com ) 或 者通 过其 他 代销机 构, 对 本 基 金 进 行充 分 、 详 细的 了 解 。 在 对自 己 的 资 金状 况 、 投 资 期限 、 收 益 预期 和 风 险 承受 能 力 做 出 客 观合 理 的 评 估后 , 再 做 出 是否 投 资 的 决定 。 投 资 者 应确 保 在 投 资本 基 金 后 ,即 使出现 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己 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影 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 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 整取 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进 行 长 期 投资 、 平 均 投 资成 本 的 一 种简 单 易 行 的 投资 方 式 。 但是 定 期 定 额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基 金 投 资 所固 有 的 风 险 ,不 能 保 证 投资 人 获 得 收 益, 也 不 是 替代 储 蓄 的 等效 理财方 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 理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不 保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 基 金 的 业绩 不 构 成 对本 基 金 业 绩表 现 的 保 证 。 基金 管 理 人 提醒 投 资 人 基 金投 资 的 “ 买者 自 负 ” 原 则, 在 做 出 投资 决 策 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自 行负 担。 17.1 证 券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 的影 响所引起的波动,将 对本 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 险。 引起市场 风险的 主要 因素 有: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国有股减持 与流 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 策的 变化会对 证券市 场产 生影 响, 导致 证券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的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73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 雨表 。因此,宏观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 证券 市场反映 出来, 对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3 、利 率风 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 着债 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同时 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 金供 求关系, 并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水平 ,上 述变 化将在 一定 程度 上影 响本 基金的 收益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等 都 会 导 致公 司 盈 利 发 生变 化 。 如 果本 基 金 所 投 资的 上 市 公 司盈 利 下 降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会 下跌 ,或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导致 本基 金投 资收 益减 少。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 采取 现金形式来分配,而 通货 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 下降 ,从而影 响基金 所产 生的 实际 收益 率。 17.2 流 动性风 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需求 主要 集中在开放期,管理 人有 义务接受投资者的赎 回, 基金管理 人 可 采 取 各 种有 效 管 理 措施 , 满 足 流 动性 的 需 求 。但 如 果 出 现 较大 数 额 的 赎回 申 请 , 则使 基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流 动性 风险 。 17.3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管理人的知识、技能 、经 验、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 响其对相 关信息 和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17.4 本 基金特 定风 险 1 、本基 金以定 期开放 方式 运作,在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不接受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回 , 也 不 上 市 交 易。 因 此 , 在封 闭 期 内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将 面 临 因 不能 赎 回 或 卖出 基 金 份 额而 出现的 流动 性约 束。 2 、开放 期如果 出现较 大数 额的净赎 回申 请,则 使基 金资产变 现困 难,基 金可 能面临 一 定的流 动性 风险 ,存 在着 基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3 、本基 金将股 指期货 、国 债期货纳 入到 投资范 围中 ,股指 期 货、 国债期 货采 用保证 金 交 易 制 度 , 由于 保 证 金 交易 具 有 杠 杆 性, 当 出 现 不利 行 情 时 , 微小 的 变 动 就可 能 会 使 投资 人 权 益 遭 受 较大 损 失 。 同时 , 股 指 期 货采 用 每 日 无负 债 结 算 制 度, 如 果 没 有在 规 定 的 时间 内补足 保证 金, 按规 定将 被强制 平仓 ,可 能给 基金 净值带 来重 大损 失。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74 4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包括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存在因 市场 交易量 不 足 而 不 能 迅 速、 低 成 本 地转 变 为 现 金 的流 动 性 风 险, 以 及 债 券 的发 行 人 出 现违 约 、 无 法支 付 到 期 本 息 的信 用 风 险 ,可 能 影 响 基 金资 产 变 现 能力 , 造 成 基 金资 产 损 失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将 秉 承 稳 健 投资 的 原 则 ,审 慎 参 与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的 投 资 , 严格 控 制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的投资 风险 。 17.5 其 他风险 1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 环节 操作过程中,因内部 控制 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 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会 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2 、技 术风 险 在定期开放式基金的 各种 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 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 的故 障或者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的 正 常 进 行或 者 导 致 投 资者 的 利 益 受到 影 响 。 这 种技 术 风 险 可能 来 自 基 金管 理公司 、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3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律 法 规 方 面 的原 因, 某 些 市 场 行 为 受 到限 制或 合 同 不 能 正 常 执 行, 导致 基 金 资 产的损 失。 4 、其 他风 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金 融 市 场危 机 、 行 业 竞争 、 代 理 商违 约 、 托 管 行违 约 等 超 出基 金 管 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75 §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18.1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可 不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的 事 项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同 意 后 变更 并 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 后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18.2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18.3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76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 顺 延。 18.4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18.5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18.6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18.7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77 §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19.1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78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变 现 和 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79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 计 银行 同 期 活 期 存款 利 息 在 基金 募 集 期 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 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资 金账户及 其他 投资所 需账 户,为 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80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及 其他投资 所需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 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在开 放期 内依 法转 让 或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81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19.2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 代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出 席会 议 并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 的 每一 基 金 份 额拥 有 平 等 的投 票权。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 设 立 日 常 机 构 , 若 未 来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成 立 日 常 机 构,则 按照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执 行。 2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 转变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82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3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若 发 生 以 下情 况 , 可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以 外其 他应 由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调整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4) 增加 或调 整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的修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 及《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7)基 金管理 人、销 售机 构、登记 机构 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8)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9)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4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托 管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的 , 应 当 由基 金 托 管 人 自行 召 集 , 并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应 当 向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收 到书 面 提 议 之日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83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 定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 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 配 合 , 不得 阻碍、 干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5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介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 体 通讯 方 式 、 委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式 和 联 系 人、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 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 如召 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拒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8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列 席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不 派代 表 列 席 的 ,不 影 响 表 决效 力 。 现 场 开会 同 时 符 合以 下 条 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2(含 1/2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或 会 议 通 知 等 相 关公 告 中 指 定的 其 他 方 式 在表 决 截 至 日以 前 送 达 至 召集 人 指 定 的地 址 。 通 讯开 会应以 书面 方式 或会 议通 知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 他形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2(含 1/2 );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 具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具 表 决 意 见的 代 理 人 出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 并与 基 金 登 记机 构 记 录 相 符, 并 且 委 托人 出 具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托 书 应 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 (3)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 日所持 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 低于本 条第 (1 ) 款 第2) 项 、第 (2) 款第 3 ) 项 规定 比 例 的 ,召 集 人 可 以 在原 公 告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 开 时间 的 三 个 月以 后 、 六 个 月 以内 , 就 原 定审 议 事 项 重 新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的 基 金 份 额持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85 有人大 会, 到会 者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三 分之一 ( 含三 分 之一) 。 (4)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的 前提 下,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话 或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以 采用 书 面 、 网络 、 电 话 、 短信 或 其 他 方式 进 行 表 决,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 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在 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 下,本 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授 权他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表 决 , 授 权方 式 可 采 用 书面 、 网 络 、电 话 、 短 信 或其 他 非 书 面方 式 等 , 具体 方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通 知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改 应当 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9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会 主 持 人 宣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 大会 决 议 。 大会 主 持 人 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席 会 议 的 代表 主 持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 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作 为 该 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8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8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 第 (2 ) 项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2/3 以 上(含 2/3 )通 过方 可做出 。除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外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 的 表决 视 为 有 效出 席 的 投 资 者, 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为 有 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 盾 的 视 为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出 具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9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 员共 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自 行 召集 或 大 会 虽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 但 是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 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 进 行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 进行 重 新 清 点, 重 新 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通 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87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0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 告 。 如 果 采用 通 讯 方 式进 行 表 决 , 在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 书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11 、本部分关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 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 定 , 凡 是 直 接引 用 法 律 法规 的 部 分 , 如将 来 法 律 法规 修 改 导 致 相关 内 容 被 取消 或 变 更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并 提前 公 告 后 ,可 直 接 对 本 部分 内 容 进 行修 改 和 调 整,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19.3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1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2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3 、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1) 本基 金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在 每年的 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 份 基 金 份 额每 次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该 次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25%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3)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现金 分红 ; (4)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 、收 益分 配方 案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88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5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核,2 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6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19.4 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费用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9)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费 用 ; (10) 货币 经纪 服务 费( 如有) ; (11)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划款 指令后,基金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2-5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89 个 工 作 日 内 从基 金 财 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基 金 管 理 人。 若 遇 法 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或 不 可 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经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 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划款 指令后,基金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2-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基 金 财 产 中一 次 性 支 取 。若 遇 法 定 节假 日 、 休 息 日或 不 可 抗 力致 使 无 法 按时 支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 除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上述“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 (11 ) 项 费 用,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应 协 议 规 定, 按 费 用 实 际支 出 金 额 列入 或 摊 入 当 期费 用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5 、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可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基 金托 管费 率,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新的 费率 实施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19.5 基 金的投 资 1 、投 资目 标 在控制风险、确保基 金资 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 下, 追求较高回报率,力 争实 现基金资 产长期 稳健 增值 。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90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主板、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股票 ) 、权 证、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 货、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包 括债券 (含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可转 换债 券 ( 含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可 交换 债券、 央行 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地 方政 府债等 )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同 业存 单 、 银行存 款) 以及 现 金 ,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 的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中 国 证 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50% , 但 在 每 个期 间开 放 期 的 前10 个工 作日和 后10 个 工作日 、到 期开 放期 的前3 个月 和后3 个 月以及 开放 期期间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前 述比 例 限 制 ;本 基 金 投 资 于股 票 、 权 证、 股 指 期 货 等权 益 类 资 产的 比 例 不 高于 基金资产的 50% 。 在 开 放期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本 基 金 持 有的 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在封 闭期 ,本基 金不 受前述 5%的限 制,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一 倍的 现金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3 、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资 于固定 收益 类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50% , 但在每 个期 间开放 期 的前10 个 工作日 和 后10 个工作 日、 到期 开放 期的 前3 个 月和 后3 个月 以及 开放期 期间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前述 比 例 限 制; 本 基 金 投 资于 股 票 、 权证 、 股 指 期 货等 权 益 类 资产 的 比 例 不高 于基金 资产 的50% 。 2 ) 在 开 放 期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在 封 闭期,本 基金 不受前 述 5% 的限制,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 货、国 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6 )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自投 资之 日起至 当期 封闭期 结 束之日 的时 间长 度;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91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投资 于资 产支 持证券 时, 其信 用级 别 评 级应 为 BBB 以上 (含BBB) 。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 如果 其 信 用 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报 告 发 布 之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市场 中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3 )本基 金在 封闭期 总资 产不得超 过基 金净资 产的 200%, 在开放 期总资 产不 得超过 基 金净资 产 的140% ; 14 ) 如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在任 何 交 易 日 日终 , 持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合 约 价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 的30%;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 期 货合约 的成 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0% ; 15 ) 基金 所持 有的债 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但在 每个 期间开 放期 的前10 个 工作 日和 后10 个工作 日、 到期 开放期 的前3 个 月和 后3 个月以 及开 放 期期间 ,基 金投 资不 受前 述比例 限制 ; 16 ) 如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 有的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 如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或股指 期货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的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 入国债期 货和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0%,在 开放期 的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国债期 货和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95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92 1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2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21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单只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的 总 资产, 单 只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22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1) 项另 有约定 外,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证券 发行 人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每 个运 作周期起 始日 起 3 个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本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 投 资 策略 应 当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基 金 托管 人对基 金 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 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 相 关 限 制, 但 须 提 前公 告。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冲 突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制 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公 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议,并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 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定 执行 。 19.6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93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衍生工具和 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 发行 机 构 发 生影 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 事 件的 , 可 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 值 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第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供 的 相 应 品种 当 日 的 估 值净 价 进 行 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 最 近 交 易市 价 , 确 定公 允价格 ;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 全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 或估 值 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 日 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估 值 机 构 提供 的 相 应 品 种当 日 的 估 值全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或 估值 全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 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在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 值 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业 协 会 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 据进行 估值 。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94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等 衍生品 种合 约,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的 , 采用 最 近 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基 金封闭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的每 个开放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 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前款 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19.7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意 后变 更 并 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须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自表 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决 议生 效后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95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 的 人 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 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96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9.8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根 据 该会 当 时 有 效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律 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19.9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97 §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20.1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时 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 ]101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罗 菲菲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 买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从 事结 汇 、 售 汇 业务 ; 从 事 银行 卡 业 务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保 险兼 业代 理业务 ( 有效 期 至2017 年02 月 18 日 ) ;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 国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20.2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98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主板、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股票 ) 、权 证、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 货、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包 括债券 (含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可转 换债 券 ( 含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可 交换 债券、 央行 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地 方政 府债等 )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同 业存 单、 银行存 款) 以及 现 金 ,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 的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中 国 证 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50% , 但 在 每 个期 间开 放 期 的 前10 个工 作日和 后10 个 工作日 、到 期开 放期 的前3 个月 和后3 个 月以及 开放 期期间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前 述比 例 限 制 ;本 基 金 投 资 于股 票 、 权 证、 股 指 期 货 等权 益 类 资 产的 比 例 不 高于 基金资产的 50% 。 在 开 放期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本 基 金 持 有的 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在封 闭期 ,本基 金不 受前述 5%的限 制,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一 倍的 现金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资 于固定 收益 类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50% , 但在每 个期 间开放 期 的前10 个 工作日 和 后10 个工作 日、 到期 开放 期的 前3 个 月和 后3 个月 以及 开放期 期 间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前述 比 例 限 制; 本 基 金 投 资于 股 票 、 权证 、 股 指 期 货等 权 益 类 资产 的 比 例 不高 于基金 资产 的50% 。 2 ) 在 开 放 期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在 封 闭期,本 基金 不受前 述 5% 的限制,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 货、国 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99 6 )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自投 资之 日起至 当期 封闭期 结 束之日 的时 间长 度;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投资 于资 产支 持证券 时, 其信 用级 别评 级应 为 BBB 以上 (含BBB) 。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 如果 其 信 用 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报 告 发 布 之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市场中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3 )本基 金在 封闭期 总资 产不得超 过基 金净资 产的 200%, 在开放 期总资 产不 得超过 基 金净资 产 的140% ; 14 ) 如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 的30%;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 期 货合约 的成 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0% ; 15 ) 基金 所持 有的债 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但在 每个 期间开 放期 的前10 个 工作 日和 后10 个工作 日、 到期 开放期 的前3 个 月和 后3 个月以 及开 放 期期间 ,基 金投 资不 受前 述比例 限制 ; 16 ) 如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 有的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 如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或股指 期货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的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 入国债期 货和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0%,在 开放期 的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国债期 货和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 票、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00 1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2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21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单只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的总 资产, 单 只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22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1) 项另 有约定 外,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证券 发行 人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每 个运 作周期起 始日 起 3 个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本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 投 资 策略 应 当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基 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 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 相 关 限 制, 但 须 提 前公 告。 (3)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交易的, 应当 符 合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冲 突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制 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公 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0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 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定 执行 。 (4)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托管人 按以下 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市场交易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控 制 措施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慎 的 风 险 控制 原 则 在 该 名单 中 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 工作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该 名单。基 金管 理人应 定期 或不定期 对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及 回 购 交 易对 手 的 名 单 进行 更 新 , 名单 中 增 加 或 减少 银 行 间 市场 交 易 对 手时 须提前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回 函确 认收到 后, 对名单进 行更 新 。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基 金托 管 人 书 面 确认 后 , 被 确认 调 整 的 名 单开 始 生 效 ,新 名 单 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 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 交易,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而 造 成的 纠 纷 及 损失 。 基 金 托 管人 则 根 据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履 行 情 况 进行 监 督 。 如 果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 理人 与 不 在 名单 内 的 银 行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进 行 交 易 ,应 及 时 提 醒 基金 管 理 人 撤销 交 易 , 经 提醒 后 基 金 管理 人 仍 执 行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资 产 损 失 的, 基 金 托 管 人不 承 担 责 任, 发 生 此 种 情形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 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 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 约定的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 行 交易 。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按 照 事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式 进 行 交 易时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 金 管 理 人与 交 易 对 手重 新 确 定 交易 方式,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3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市场交易 的核 心交易 对手 为中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 行、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国 农 业 银 行和 交 通 银 行 ,基 金 管 理 人在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后 , 可以 根 据 当 时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核 心 交 易 对手 名 单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责任 控 制 交 易 对手 的 资 信 风险 , 在 与 核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的 交 易 对 手进 行 交 易 时 ,由 于 交 易 对手 资 信 风 险 引起 的 损 失 先由 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 其 后 有权 要 求 相 关责 任 人 进 行 赔偿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监 督 责任 仅 限 于 根据 已 提 供 的名 单 , 审 核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上 述 监 督 流 程,则 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5)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 定期 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 存款业务 账 目 及 核 算 的真 实 、 准 确。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加 强 对 基金 银 行 存 款 业务 的 监 督 与核 查 , 严 格审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02 查 、 复 核 相 关协 议 、 账 户资 料 、 投 资 指令 、 存 款 证实 书 等 有 关 文件 , 切 实 履行 托 管 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在签 署银 行存 款协议 前, 应将 草拟 的银 行存款 协议 送基 金托 管人 审核。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督 。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 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原 因 而 临 时停 牌 的 证 券 、已 发 行 未 上市 证 券 、 回 购交 易 中 的 质押 券 等 流 通受 限证券 。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关 基 金 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 券的 投 资 决 策流 程 、 风 险 控制 制 度 。 基金 投 资 非 公开 发 行 股 票 , 基金 管 理 人 还应 提 供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批 准 的 流 动 性风 险 处 置 预案 。 上 述 资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 保 证 基 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审 核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在 收到 上 述 资 料后 两 个 工 作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于 拟 发 行 证 券主 体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文件 、 发 行 证券 数 量 、 发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基 金 拟 认购 的 数 量 、 价格 、 总 成 本、 总 成 本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 例 、 已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市 值 占 资产 净 值 的 比 例、 资 金 划 付时 间 等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保证 上 述 信 息的 真 实 、 完 整 ,并 应 至 少 于拟 执 行 投 资 指令 前 两 个 工作 日 将 上 述 信息 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5 )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人 认 为 上 述资 料 可 能 导 致基 金 出 现 风险 的 , 有 权 要求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该 风 险 的 消除 或 防 范 措 施进 行 补 充 书面 说 明 , 并 保留 查 看 基 金管 理 人 风 险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出 具 的风 险 评 估 报告 等 备 查 资 料的 权 利 。 否则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行 有 关 指 令。 因 拒 绝 执 行该 指 令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 失的 , 基 金 托管 人 不 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无法达成一致,应 及时 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决 。如果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7)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的应 符合 证监 会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03 1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前,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经 基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的 有 关 基 金投 资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的投 资 决 策 流 程、 风 险 控 制制 度 、 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信用 风险 处置预 案等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 保 证 基 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审 核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在 收到 上 述 资 料后 两 个 工 作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2 )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投 资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流 动性风险 负责 ,确保 对相 关风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措 施 , 在 合理 的 时 间 内 有效 解 决 基 金运 作 的 流 动 性问 题 。 如 因基 金 巨 额 赎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烈 变 动 等 原因 而 导 致 基 金现 金 周 转 困难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符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的 前提 下确 保基 金 的支 付结 算。 3 )基金 托管人 有权根 据基 金管理人 制定 的风险 控制 制度对基 金管 理人投 资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 券 的 额 度和 比 例 进 行监 督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对相 应 风 险 控 制制 度 进 行 修改 的 , 应 及时 修订后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4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是 否符 合比例限 制进 行事后 监督 ,如发 现 异 常 情 况 , 应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基 金 管 理人 接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并 向 基 金 托 管人 说 明 原 因和 解 决 措 施。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所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 正。基 金管 理人违 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 内纠 正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如 基 金 托管 人 没 有 切实 履 行 监 督职 责 (因 基金 管理 人未 就相 应风险 控制 制度 的修 订及 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的 除外 ) ,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须承 担连带 责任 。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 化等不可归责于基金 管理 人的因素 导致基金 投资 的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超过 投资比 例的 ,基金托 管人 有权要 求基 金管理人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将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 要求。 (8)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投 资中期票 据业 务进行 研究 ,认真评 估中 期票据 投资 业务的 风 险 , 本 着 审 慎、 勤 勉 尽 责的 原 则 进 行 中期 票 据 的 投 资 业 务 。 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法 律 、 法 规、 监管部 门的规 定,制 定了 经公司 董事会 批准的 基金 投资中 期票据 相关制 度(以 下简称 “《制 度》”) ,以规 范对 中期票 据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制度 》的内 容与本 协 议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协 议的 约 定 为 准 。首 次 投 资 中期 票 据 前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与 基 金 托 管人 就中期 票据 投资 签订 风险 控制补 充协 议。 1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中期票 据属 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符合 法律 、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 中 关于该 基金 投资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的相 关比 例及 期限 限制;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公 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 业发 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 计不 超过该期 证券 的10% 。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04 2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 资中 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 限制 进行事后监督,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应 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应积 极 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 和核 查 。 基 金 管 理人 接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 核 对并 向 基 金 托管 人 说 明 原 因和 解 决 措 施。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所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 管 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 人 违 规 事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如因 证券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基 金管理 人投 资的 中期 票据 超过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将中 期票 据调 整至 规定 的比例 要求 ,但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 入 确定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有 关 规 定 时, 应 及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限 期 纠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及 时 核 对 ,并 及 时 向 基 金托 管 人 回 复, 就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合 理 疑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 改正。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 项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 金 托 管人 有 义 务 要求 基 金 管 理 人赔 偿 因 其 违反 《 基 金 合 同》 而 致 使 投资 者 遭 受 的损 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 未成 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 交易 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发现 该投 资指 令 违 反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 后方 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 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 投资 指令,基 金托管 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 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合 理 疑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 告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积 极 配 合提 供 相 关 数据 资 料 和 制度 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05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托 管 人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 金 托 管 人提 出 书 面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0.3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 财 产的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及其 他 投 资 所需 账 户 、 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 算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根 据 管 理 人 指令 办 理 清 算交 收 、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无故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托 管 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 及 时核 对 确 认 并以 书 面 形 式 向基 金 管 理 人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管 理 人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提 出 警 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0.4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 令,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及其 他投 资所 需账户 。 (4)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06 (5)对 于因基 金认( 申) 购、基金 投资 过程中 产生 的应收财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采 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 由 此给 基 金 造 成损 失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追 偿 基 金 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 人 予 以 必要 的 协 助 配合 , 但 对 此不 承担相 应责 任。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1)基 金募集 期间应 开立 “基金募 集专 户”, 用于 存放募集 的资 金。该 账户 由基金 管 理人开 立。 (2)基 金募集 期届满 或基 金停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划 入 基 金 托管 人 为 本 基 金开 立 的 基 金银 行 账 户 , 同时 在 规 定 时间 内 , 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 事 务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告 。 出 具 的验 资 报 告 由参 加验资 的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并加 盖会计 师事 务所 公章 方为 有效。 (3)若 基金募 集期届 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 时,未 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 效的条 件, 由基金 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 等事 宜。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 名义 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该 账户 的开设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一 切货 币 收 支 活动 , 均 需 通 过基 金 托 管 人的 资 产 托 管专 户 进 行 。 资 产托 管 专 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展 本 基 金 业 务的 需 要 。 基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 立 其他 任 何 银 行账 户 ; 亦 不 得使 用 基 金 的任 何 银 行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 理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暂行 条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本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 用,仅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借 或 未 经 对方 书 面 同 意 擅自 转 让 基 金的 任 何 证 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 用 基 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证 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 理和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 人名 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 金账户, 并 代 表 所 托 管的 基 金 完 成与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 一级 法 人 清 算工 作 , 基 金管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07 理 人 应 予 以 积极 协 助 。 结算 备 付 金 、 证券 结 算 保 证金 等 的 收 取 按照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的 投 资 业 务 , 涉及 相 关 账 户的 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 规 定 , 则 基金 托 管 人 比照 上 述 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义申 请并 取得进 入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的 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 基 金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以 基 金 的名 义 在 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和 银 行 间 市 场清 算 所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开 设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债 券 托管 自营账 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 责为基 金对 外签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期 货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依据相 关期 货交 易所 的规 定和期 货投 资操 作备 忘录 开立和 管理 期货 账户 。 7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 投 资 业 务时 , 如 果 涉 及相 关 账 户 的开 设 和 使 用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协 助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 用并管 理。 8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 券也可 存入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银 行 间 市 场清 算 所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或 票据 营 业 中 心 的代 保 管 库 。实 物 证 券 的购 买 和 转 让 , 由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 办理 。 属 于 基 金托 管 人 实 际有 效 控 制 下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金 托 管 人 保管 期 间 的 损 坏、 灭 失 , 由此 产 生 的 责 任应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承 担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9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 签署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 大 合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各 持 有 一 份正 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 人在 合同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内 通过专人 送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方 式将 合同原件送 达基 金 托 管 人处 。 合 同 原 件应 存 放 于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各自 文 件 保 管部 门15 年以 上。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08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 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授权 业务章的 合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20.5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计 算 日 基 金份 额 总 份 额 后的 数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如 按 照 上述 保 留 位 数 的份 额 净 值 对投 资 者 的 申 购或 赎 回 进 行确 认 可 能 引起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剧 烈 波 动 的, 为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 后 , 可 以 增 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保 留 位 数 并 以 此 进 行 确 认 , 具 体 保 留 位 数 以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业 务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用 于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 净值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个 工 作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当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并以 双 方 认 可 的方 式 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净 值 计 算结 果复核 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衍生工具和 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 券发行 机构 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或证 券 发 行 机 构发 生 影 响 证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 件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 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 日的估值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有 交 易 的 ,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第 三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当 日 的 估 值 净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09 变 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 易 市价 , 确 定 公允 价格;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估 值 机 构 提供 的 相 应 品 种当 日 的 估 值全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或 估值 全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 场的有价证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 所上市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公 开增发的新股,按估 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 股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债 券,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 市的同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法 估 值 ; 非公 开 发 行 有 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 票 , 按 监 管机 构 或 行 业协 会 有 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等 衍 生 品 种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估值当日 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的 , 采用 最 近 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 和 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10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4 位以 内 (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 系 统 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对 于 因 技 术原 因 引 起 的 差错 , 若 系 同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平无 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法 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力原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承 担 赔 偿 责任 , 但 因 该差 错 取 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时, 估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估值 错 误 发 生 的费 用 由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承担 ; 由 于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 由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对直 接 损 失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若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承 担 相 应 赔 偿责 任 。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 失负责 ,并 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返 还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值 错 误 负 责。 如 果 由 于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不 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 不 当 得利 造 成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 方”) , 则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应 赔 偿 受损 方的 损 失 , 并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的 范 围内 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 享 有 要 求 交付 不 当 得 利的 权 利 ; 如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已经 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 返 还给 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将 其 已 经 获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已 经 获 得 的不 当 得 利 返 还的 总 和 超 过其 实 际 损 失 的差 额 部 分 支付 给 估 值 错误 责任方 。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11 4 )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 因,列明 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 的方法 由估 值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的方 法,需要 修改 基金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处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 告。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4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则 , 分 别 独立 地 设 置 、 登录 和 保 管 本基 金 的 全 套 账册 , 对 相 关各 方 各 自 的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 基金 资 产 的 安全 。 若 双 方 对会 计 处 理 方法 存 在 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 的账 目存在不符的,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 查明原因 并 纠 正 , 保 证相 关 各 方 平行 登 录 的 账 册记 录 完 全 相符 。 若 当 日 核对 不 符 , 暂时 无 法 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 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并 将更 新 后 的 招 募说 明 书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60 日内 完 成半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 内完成 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告 , 在 月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告 加 盖 公 章 后,以加 密传 真方式 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金 托管 人在 3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复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12 核,并将 复核 结果及 时书 面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7 个工 作 日内完 成季度报 告, 在季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 工作 日 内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度 报告 , 在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进 行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45 日内 完成 年度 报告,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45 日 内复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 调 整 以相 关 各 方 认可 的 账 务 处 理方 式 为 准 。核 对 无 误 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基 金 管 理 人提 供 的 报 告 上加 盖 业 务 印鉴 或 者 出 具 加盖 托 管 业 务部 门 公 章 的复 核 意 见 书 , 相关 各 方 各 自留 存 一 份 。 如果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 不 能 于 应当 发 布 公 告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报 表 达 成 一致 ,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按 照其 编 制 的 报 表对 外 发 布 公告 , 基 金 托管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 会计 报告、定期报告复核 完毕 后,需盖章确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核 确认书 ,以 备有 权 机 构对 相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 基金定期 报告 应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 工作 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6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20.6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的内 容 必 须 包 括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 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 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 管,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按照 目 前 相 关 规则 分 别 保 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 保管 方 式 可 以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的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益 登记 日、 每 年6 月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13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 形式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 份,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 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 有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 除外 。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20.7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 协议,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本托 管协 议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 的 人 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14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20.8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的 地点 在 北 京 市, 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 性 的 并对 相 关 各 方 均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用 、律 师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 各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15 § 21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 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 服务 。同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 根据投资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对以下 服务 内容 进行 相应 调整。 21.1 网 上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 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21.2 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按 照份 额持有人 的定 制情况 ,提 供纸质、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方式对 账 单 。 客 户 可 通过 招 商 基 金客 户 服 务 热 线或 者 网 站 进行 账 单 服 务 定制 或 更 改 。服 务 费 用 由本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客 户无 需额外 承担 费用 。 2 、由于 交易对 账单记 录信 息属于个 人隐 私,如 果客 户选择邮 寄方 式,请 务必 预留正 确 的 通 讯 地 址 及联 系 方 式 ,并 及 时 进 行 更新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 的资 料 邮 寄 服务 原 则 上 采用 邮 政 平 信 邮 寄 方 式 , 并 不 对 邮 寄 资 料 的 送 达 做 出 承 诺 和 保 证 ; 也 不 对 因 邮 寄 资 料 出 现 遗 漏、泄 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3 、电子 邮件对 账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能 因邮件 服务 器解析等 问题 无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 内 容 , 也 无 法完 全 保 证 其安 全 性 与 及 时性 。 因 此 招商 基 金 管 理 公司 不 对 电 子邮 件 或 短 信息 电 子 化 账 单 的送 达 做 出 承诺 和 保 证 , 也不 对 因 互 联网 或 通 讯 等 原因 造 成 的 信息 不 完 整 、泄 露等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 、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21.3 信 息发送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通过 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 站、 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 息定 制申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或 E-MAIL 方 式发 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 信息 。可 定制的 信息 包 括 : 基 金 净 值 、 投 研 观 点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提 示 等 , 基 金 公 司 还 将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要,适 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 有人 定制的各类信息外, 基金 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 期向 预留手机 号码及 EMAIL 地址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发 送基金 分红 、节日问 候、 产品推 广等 信息。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不希 望接 收到 该类信 息, 可以 通过 招商 基金客 户服 务热 线取 消该 项服务 。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16 21.4 网 络在线 服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通过 基金 账号/开 户证件 号码及 登录 密码登录 招商 基金网 站, 可享有 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21.5 客 户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进 行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7 小 时的人 工咨 询 服 务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可 通 过 该 热 线享 受 业 务 咨询 、 信 息 查 询、 投 诉 建 议、 信 息 定 制、 资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21.6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通过 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 柜台 的意见簿、基金公司 网站 、客户服 务热线 、书 信及 电子 邮件 等不同 的渠 道 对 基金 公司 和销售 网点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 的投 诉,原则上是及时回 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 ,基金公 司 将 在 承 诺 的时 限 内 进 行处 理 。 对 于 非工 作 日 提 出的 投 诉 , 将 在顺 延 的 工 作日 当 日 进 行处 理。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17 §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公告日 期 1 招商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7-01-21 2 招商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2017-01-21 3 招商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2017-01-21 4 招商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2017-01-21 5 招商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2017-01-21 6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养老 金账 户通 过直 销中 心认购 旗下 招商 睿 诚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7-01-21 7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招商 睿诚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增 加中国 民生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7-04-05 8 招商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2017-04-29 9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网 上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7-01 10 招商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7-07-21 11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7-08-01 12 招商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 度报告 2017-08-29 13 招商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 度报告 摘要 2017-08-29 14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产品 参加 江南 农村商 业银 行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9-19 15 关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办 公地 址变 更的公 告 2017-10-20 16 关于招 商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第 一个 运作周 期内 第 1 个 期间开 放期 开放 申购 赎回 及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7-10-26 17 招商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7-10-26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18 §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其查阅方式 23.1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 并刊登在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上 。 23.2 招 募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 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 书的复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招商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19 § 24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 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销售 代理 人申请查 阅以下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招 商睿诚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文 件; (二) 《招 商睿 诚定 期开 放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三) 《招 商睿 诚定 期开 放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