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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基金(501016)

券商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 中 证 申万 证 券 行 业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一号) 
 
 
 
 
 
 
 
 
 
基金管 理人: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 :二零一七年十月 二十七日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2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1 第十 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70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7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1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97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6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16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1 月 5 日证监许可 【2016 】20 号 文注册 , 并依据 中国证 监会机构 部函【2017】508 号文( 《关于 国泰 中证申万证 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延期募集备 案的回函》 )进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 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 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 由于 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运作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等。 本基金 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存在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与资产支持证券 相关的风险、 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可进行融资、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存在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投资风 险和合规风险等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 金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2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7 年 10 月 27 日, 投资组合报告为 2017 年 3 季度报告,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下简称“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和 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 《国泰 中证 申 万证 券 行业 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基 金 合 同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 ) 2、 基金管理人: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3 4 、 基 金 合同 : 指《 国泰 中 证 申 万证 券 行业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国泰中 证申万 证券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国泰 中 证申万证 券行业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国泰 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 指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业务规则》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包括但不限于 《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 易规则》 、 《上 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 基金上市 规则(修 订稿 ) 》 、 《 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 放式基金 登记结 算业务 实施细则 (修订 版) 》 、 《上海证 券交易 所上市 开放式基金 业务指引》 等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相关通知、指引、指南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4 1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 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现行有效的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 指 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以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具有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 注册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 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注 册登记 、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 注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5 册 登记机构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标的指数:指 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 41、 场外: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 自身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2、 场内: 指通过具有 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内 赎回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6 43、 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4、 证券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5、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6、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7、 上市交易: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开放式基金账户 : 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 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机构 的登记结算系统 49、 上海证券账户: 指 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人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 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 券登记系统 50、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买卖基金、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间的转换 行为 5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3、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 行转 指定 的行为 54、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7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5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7、 元:指人民币元 58、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 益、 买 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 节约 59、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6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勇胜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8 注册资本:壹亿壹 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 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权 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7 年 10 月 27 日, 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01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2 只子基金, 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 、国 泰金马 稳健回 报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货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金鹿 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鼎 价值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由金鼎 证券投 资基金转 型而来 ) 、国 泰金牛创新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金象保本增 值混合证 券投资 基金转 型而来) 、国泰 双利债 券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区位优势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中 小 盘成 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LOF ) ( 由 金 盛 证 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国泰事件驱动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成长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大宗商品配 置证 券投资基金(LOF) 、国 泰信用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国泰金 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由 国 泰 估 值 优 势 可 分 离 交 易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封 闭 期 届 满 转 换 而 来) 、上证 5 年期国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9 资基金、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医药卫 生行 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淘金互联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聚信价值 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国 泰 国 策 驱动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国 泰浓 益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结构转型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金鑫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 来) 、 国泰新 经济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国 泰国证 食品饮料行 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 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生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互联网+ 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央企 改革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全球绝对收益型 基金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大健康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国泰融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新能源 汽 车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 ( 由 国 泰 国 证新 能 源 汽车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 金 转型而来,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转型而 来) 、 国泰民 利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国泰 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添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福益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 创 业板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 国 泰 鸿 益 灵 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景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泽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鑫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信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利是 宝货币市场基金、 国泰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普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民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润利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众益灵活配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0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润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融信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 国泰 国 证 航天 军 工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 (LOF ) 、 国 泰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革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 国 泰 民 丰 回 报定 期 开放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 中证 申 万 证券 行 业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 (LOF ) 、 国 泰 策 略 价 值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由国 泰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变 更而来) 、 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信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大农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智能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融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稳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 10 年 期国债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瞬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国泰民安增益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另外,本基 金管理人于 2004 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 金资产管理人资格, 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 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基金管 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业务 (专户理财) 的基金公司之一, 并 于 3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资 格,囊括了 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 QDII 等 管理业务资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82 年 2 月至 1992 年 10 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综合计划处、 资金处副处长、 国际结算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作) 。1992 年 11 月至 1998 年 1 月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 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1998 年 2 月至 2015 年 10 月在国 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 其中 1998 年 2 月至 1999 年 10 月任总经理,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董事长。 2015 年 10 月至 2016 年 8 月, 在中建投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任监事长。2016 年 8 月至 11 月, 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建投传媒 华文公司任监事长、 纪委书记。2016 年 11 月 起任公司党委书记,2017 年 3 月起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1 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傅敏,董事,大学本科,会计师。1979 年 12 月至 1988 年 3 月,任 冶金工 业部西南地勘局财会处干部。 1988 年 3 月至 2005 年 7 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工作, 历任财会部干部、人力资源部干部、 副处长、处长、总经理助理。2005 年 7 月 至 2011 年 3 月在中国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业务总监。2011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 中投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总 裁助理、 工会主席、 党 委委员、 副总裁、 董事 。 现任中国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专职董事。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 先后任股权管理部业务副经理、 业务经理, 资本市场部业务经理, 策略投 资部助理投资经理, 公开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 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 组负 责人,现任战略发展部处长。2014 年 5 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 ,董事 ,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 责经济研究;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 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 分析师; 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 究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 基 金经理。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监。 2013 年 6 月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3 年 11 月起任公 司董事。 游一冰, 董事, 大学本 科, 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 (FCII ) 及英 国特许 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起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 理;1994 年起任中国保险 (欧洲) 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 年起任忠利保险 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 1998 年起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 2002 年起任中 意人寿 保险有 限公司董 事。2007 年 起任中意 财产保 险有限 公司董事、 总经理。 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董树梓, 董事, 大学本科, 高级会计师。1983 年 7 月至 2002 年 3 月, 在山 东临沂电业局工作, 历任会计、 科长、 副总会计师。 2002 年 3 月至 2003 年 2 月,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2 在山西鲁晋王曲发电公司工作, 任党组成员、 总会计 师。2003 年 2 月至 2008 年 3 月,任鲁能集团经营考核与审计部总经理。2008 年 3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英 大泰和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总经理。2011 年 2 月至今,在 中国电力财 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审计部主任,公司党组成员、总会计师。2017 年 3 月起 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1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 先后任办公室科员、 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公司工作, 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 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 1 月加入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 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 7 日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7 月 8 日起任公司总 经理及公司董事。 王军,独 立董 事,博 士 研究生, 教授 。1986 年起在对 外经 济贸易 大 学法律 系、法学院执教,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 院长, 兼任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 国际贸易和金融法律 研究所所长、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常务理事、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 新加坡 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大连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等职。2013 年起兼任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已上市) 独立董事,2015 年 5 月起兼任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10 年 6 月起任 公司独立董事。 常瑞明, 独立 董事, 大 学学历, 高级 经济师 。1980 年起在 工商 银行 河北省 工作, 历任河北沧州市支行主任、 副行长; 河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信息处处 长、 副处长; 河北保定 市分行行长、 党组副书 记、 书记; 河北省分行 副行长、 行 长、党委书记;2004 年起任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 年起任 工商银行工会 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京银泉 大厦董事长。 2014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黄晓衡, 独立董事,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 先后任职于计划处、 信贷处、 国际业务部, 历 任副处长、 处长。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3 代表。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 计划部总经理、 会计部总经理。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 在中国国际金融有 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 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 董事总经理。 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 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 独立董事, 博士 研究生, 高级会计师。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会计教研室工作, 历任讲师、 副研究员、 副 主任、 主任。 1991 年起兼 任中国 财 政研究院 研究生 部(财 政部财政 科研所 研究生 部)硕士生 导师。 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 历任技术部/ 企业风 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 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2004 年 9 月至 2016 年 7 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 年 8 月起兼任中国上市公司 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 产业集团有 限公司工作,历任审计部副主任、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 、主任。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 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2003 年 1 月 至 2016 年 11 月, 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 任董事、监事。2017 年 5 月起兼任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 2、监事会成员 梁凤玉,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先后于建设银行辽宁分行国际业务部、 人力资源部、 葫芦岛市分行城内支行、 葫芦岛市分行计财部、 葫芦岛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建设银行辽宁分行计划财务部 工作, 任业务经理、 副 行长、 副总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中国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中国投资 咨询公司任财务总监。 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会计部任高级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 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学本科。 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4 Fleming India 任公司 秘书及法务。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部主管、公司秘书兼法务。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 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副总经理。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律 及合规部主管。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亚及南亚合规部主管。 2014 年 3 月 17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行官。2016 年 12 月 1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事。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 监事。 刘锡忠, 监事, 研究生 。1989 年 2 月至 1995 年 5 月, 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稽 核监察局主任科员。1995 年 6 月至 2005 年 6 月, 在华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工作, 历任部门经理、 副总经理。2005 年 7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华北分公司副总经理、 纪检监察室主持工作、 风险管理部主任、 资金管理部 主任、河北业务部主任,现任风险管理部主任。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 9 月加盟国 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业研究员、 社保 111 组合基金经理助理、 国泰金鼎价值 混合和国泰金泰封闭的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9 年 5 月起兼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 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的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起兼任 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7 月起任权益投资总监。 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倪蓥, 监事, 硕士研究 生。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3 月, 任新晨信息 技术有 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2001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信息技术 部总监、运营管理部总监。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 年 1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纪 检监察室副主任、审计部总监助理。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5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陈星德, 博士 ,15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曾 就职于江 苏省 人大常 委 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香港公司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09 年 1 月至 2015 年 11 月就职于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督察长、 副总经理。2015 年 1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公司副总经 理。 李辉, 大学本科, 17 年金融从业经历。 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于上 海远洋运输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 团,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于星展银行。 2010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财富大学负责人、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 人力资源部 (财富大学) 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公 司总经理助理,2017 年 2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梅,博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8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 历任稽查处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行政办公室副主任、稽查二处副处长等;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职于中 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 任副 处长;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职于上海申乐实 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任副总经理;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就职于嘉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2016 年 3 月加入国 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6 年 3 月 25 日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 的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艾小军, 硕士, 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 2001 年 5 月至 2006 年 9 月在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量化分析师; 2006 年 9 月至 2007 年 8 月在汇丰晋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应用分析师;2007 年 9 月至 2007 年 10 月在平安资产管理 有限公 司任量化分析师;2007 年 10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金融工程分析 师、高级产品经理和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1 月起任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上证 180 金融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起兼任国泰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6 深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起兼任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4 月起兼任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起兼任国泰中证军工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5 月兼任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兼任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 国证航天军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 金经理,2017 年 4 月 起兼任国泰 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的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起兼任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而来) 、 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 起兼任国 泰宁益 定期开 放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 经理。2017 年 7 月起任投资总监(量化) 、金融工程总监。 (2 )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至今一直由艾小军担任基金经理,无基金经理变更事 宜。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投研 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 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 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 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会议。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 审议并决策公 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 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 以及研究相 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陈星德:副总经理 吴晨:固收投资总监、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7 邓时锋: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事业)部小组负责人 吴向军:海外投资总监、国际业务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基金份额的 发售和注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8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9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 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和有效开展, 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 形成了 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 风险管理控制 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 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 实施。 (1 )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 性原则 :内部 风险控制 必须覆 盖公司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 设立独立 的稽核 监察部 ,稽核监 察部保 持高度 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及各部 门在内 部组织 结构的设 计上形 成一种 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 与业务 发展的 同等地位 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 建立在 风险控 制制度 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 原则:建 立完备 风险控 制指标体 系,使 风险控 制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2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 建立了 完善的内部会计 控制制度, 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 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 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 安全。 (3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 度, 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 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 投 资管理控制制度、 信息技术控制、 营销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保全制度 和独立的稽核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 通过这些控制制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20 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 (4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 对公司执行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 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 )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 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 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 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 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 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 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 有独立董事 4 名。董事 会下设 提名及资格审查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对公司重大经 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 织结构 方面, 公司设立 的执行 委员会 、投资决 策委员 会、风 险管理 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 制。 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 既相互独立, 又相 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 一贯坚 持诚信 为投资人 服务的 道德观 和稳健经 营的管 理理念 。在员 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 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 稽核监 察部拥 有对公司 任何经 营活动 进行独立 监察稽 核的权 限,并 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 )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 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 制定了完善的公 司财务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 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 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 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 财务核算从人员上、 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21 分开, 保证两者相互独立, 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保证基金资产 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凭证与记录控制、 资产接触控制、 独 立稽核等制度, 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 有关 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 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 离和空间隔离制度: 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分离制度; 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 建立防火墙, 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 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 投资决策控制、 交易业 务控制,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 能, 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 进行集中交易, 以及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 加强投资管理控制, 做到研究、 投资、 交易、 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 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 有效控制操作风险; 建立了科学先 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 , 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 集中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 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 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 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 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 软件采购维护、 网络安全、 数据库管理、 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 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 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 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 以 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 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证 信息披露的及时、 准 确和完整; 在资料保全方面,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 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22 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对公司面临的 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 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 在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方针指 导下, 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 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 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 )内部控制制度 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 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 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 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 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 变化情况,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 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 也会重点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 )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 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 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 使公司高 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 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 级管理层报告, 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对于重大问题, 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 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 直接报 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 确, 并承诺基 金管理 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23 第 四部 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 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7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16,920.67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 亿元, 增幅 3.47% 。 上 半年, 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 长 1.30% ;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 至 1,390.09 亿元, 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 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 《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 “2016 亚 太 区 最 佳 流 动 性 管 理 银 行 ” , 《 机 构 投 资 者 》 “ 人 民 币 国 际 化 服 务 钻 石 奖” , 《 亚洲银 行家》 “ 中国最佳 大型零 售银行 奖”及中 国银行 业协会 “年度最具 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 名”中, 以一 级资本 总 额继续位 列全 球第 2 ; 在美国《 财富》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24 资 产 市场 处、 理财 信托股 权 市场 处、QFII 托 管 处 、养 老金 托管 处、清 算 处、 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 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 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 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 熟悉各项托管业务, 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 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 、(R)QD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25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 获得《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 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 、 “中国最佳次托 管银行” 、 “最佳托管专 家 ——QFII ”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 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 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 自行开 发的“ 新一代托 管应用 监督子 系统” , 严格按 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26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信息 1 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直销 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 电子交易网站: 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 页面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 “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李静姝 (2 )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①销售银行及券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渤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陈玮 客服电话:95541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2


东莞农村商业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27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何沛良 联系人:林培珊、杨亢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电话:0769-22866254 网址:www.drcbank.com 3


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4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95587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


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 大厦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6


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3734343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7


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


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28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9


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客服电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0


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服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1


万联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 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 场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12


东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全国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13


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4


国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 融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stock.com 15


光大证券股份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29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10108998、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6


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36、38、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7


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18


中信证券(山 东) 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 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 广场1 号楼第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19


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少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0


国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21


中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17 层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30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客服电话: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22


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3


安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4


中国中投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 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张鹏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25


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罗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26


天相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27


信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31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8


华龙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话:0931-4890100 、4890619、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29


平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30


德邦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880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31


西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32


国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3


华鑫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电话:021-64339000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32 34


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5


中信期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36


申万宏源西部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 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7


华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②第三方销售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33 2


深圳众禄金融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 大厦8 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


上海长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何昳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4


浙江同花顺基金 销售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 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电话: 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5


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其实 联系人:朱钰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6


宜信普泽投资顾 问(北京)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表:沈伟桦 联系人:王巨明 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7


上海陆金所资产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34 管理有限公司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8


泰诚财富基金销 售(大连)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9


北京虹点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 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0


深圳市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 大厦 27 层2704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 厦A 座7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网址:8.jrj.com.cn 11 3 北京汇成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35 12 3 北京创金启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梁蓉 联系人:李婷婷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3 3 北京格上富信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电话:010-68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客服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14 3 上海华夏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2、场内发售机构 场内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具体名单 详见本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36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联系人: 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李一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李一 第 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 月 5 日证监许可 【2016】 20 号文 ( 《关 于 准 予 国泰 中 证申 万 证券 行 业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注 册 的 批 复》 ) 准 予 注 册 ,并依 据中国 证监会 机构部函 【2017】508 号文( 《 关于国 泰中证 申万证券行 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延期募集备案的 回函》 ) 进行 募集。 本 基金自 2017 年 3 月 24 日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公开发售。经普华永 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37 232,323,368.27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 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75,401.48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 国 泰 中 证 申 万 证 券 行 业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托管专户。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3、基金的存续期间:不定期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 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 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本基金 基金 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上市条件, 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起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01016)。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 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38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修订稿) 》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通知、 指引、 指南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按照 《基金法》 和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通知、 指引、 指南等有关规定执 行。 六、 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 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 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业务。 基金投资人也可使用上海证券账户,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 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具体的销售 机 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调整销售机构, 并 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39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 资 人 应当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 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具体可 查阅本基 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刊登于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上的 《国泰中证申 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开放日 常申购、 赎 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注册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40 5、投资 人通过 上海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 统办理 场内申购 、赎回 业务时 , 需遵 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 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 申购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 赎回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 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 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4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场外申购本基金,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 (含申购费) 。 各销 售 机构对本基金最低 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0 元(含申购 费) ,且 须为 1.00 元的整数倍。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 份额场外赎回时, 单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 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 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单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0.00 份,且赎回 申请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本基 金不对 投资人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最 低基金份 额余额 进行限 制,但 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 准。 4、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对于 场内申 购、赎 回及持有 场内份 额的数 量限制, 上海证 券交易 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用 (1 )投资人场内申购,无申购费用。 (2 )投资人场外申购时,申购费率 如下表所示 :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42 申购 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20% 50 万元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每笔交易 1,000.00 元 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 0.50% , 随 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 0.50% , 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 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N ) 赎回费率 N ﹤365 日 0.50% 365 日≤N ﹤730 日 0.25% N ≥730 日 0.00% 场内赎回费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0% , 不按份额持有 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办理 场 内申 购、赎 回业务应 遵守上 海证券 交易所及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基金合 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 在基金 持续营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43 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 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 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 )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先按四舍五入原则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给投 资人。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20% ,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 (1+1.20% )=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400=9,501.3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1.20%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 9,501.37 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44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0/1.0400 =9,615.38( 四舍 五入保 留 到小 数点后 两 位)= 9,615 份(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退款金额=0.38×1.0400=0.40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 9,615 份基金份额,退还金额为 0.40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具体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 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 在场外 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6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 则其可获得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000=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0×0.50% =6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000.00-60.00=11,940.00 元 即投资人在场外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该份额的持有 时间为 60 日 ,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 则其可获得的赎 回金额为 11,940.00 元。 例: 某投资人在场内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6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 则其可获得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000=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0×0.50% =60.00 元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45 净赎回金额=12,000.00-60.00=11,940.00 元 即投资人在场内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60 日 ,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 则其可获得的赎 回金额为 11,940.00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注册登 记机构 的异常 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指数 编制单 位或指 数发布机 构因异 常情况 使指数数 据无法 正常计 算、计 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 、6、7、8 项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46 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场内赎 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办理。 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47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基 金管理人网站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 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48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 注册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包括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登记结 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或 在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之 间 进行转指定的行为。 (2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登记结算 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基 金份额 场外赎回的销售机构时,需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基 金份额 场内赎回 或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指定。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49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登记结 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 基金跨 系统转 托管的具 体业务 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 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 十八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 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50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债、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 债、可 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 券、超 短期融 资券等) 、债券 回购、 资产支持证 券、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5% ,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管理人可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 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因特殊 情况 (如成份股长期停牌、 成份股发生变更、 成份股权重由于 自由流通量发生变 化、 成份股公司行为、 市场流动性不足等) 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标的指数 构成及权重进行同步调整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 尽量降低跟踪 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 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 将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 投 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 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提高基金资产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51 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 货币政策动向, 预测未来利率变动走势, 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久期, 并结合信用分析等自下 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考虑信用等级、 债券期限结构、 分散化 投资、 行业分布等因素, 坚持价值投资理念,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的基础上,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 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结合权证 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并积极利用正股和权证之间的不同组合来套取无 风险收益。本基金管理 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 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 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5% ,其中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 股票资产净值的 9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3 )本基金投资于权证的投资限制如下: 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4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限制如下: 1)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52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3)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7 )本 基金参 与融资 的,每个 交易日 日终, 本基金持 有的融 资买入 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8 )本 基金参 与转融 通证券出 借交易 的,每 个交易日 日终, 本基金 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 算; (9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0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相关证券可交 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53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为 : 中 证 申万 证 券行 业指 数 收 益 率×95%+ 银行 活 期 存款利率(税后)×5% 。 如果指数编制 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发布、 维护或授权, 或标的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54 认为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组成部分的,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 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开展融资和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之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 政策、 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融资业 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方案,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履行适当程序后提前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8,125,819.59 91.26 其中:股票 38,125,819.59 91.26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55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180,002.43 7.61 7 其他各项资产 470,939.90 1.13 8 合计 41,776,761.9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 )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38,125,819.59 93.65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56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8,125,819.59 93.65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期末指 数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030 中信证券 284,544 5,175,855.36 12.71 2 600837 海通证券 310,418 4,587,978.04 11.27 3 601211 国泰君安 158,300 3,424,029.00 8.41 4 601688 华泰证券 106,482 2,408,622.84 5.92 5 000776 广发证券 104,723 1,987,642.54 4.88 6 600958 东方证券 113,020 1,815,101.20 4.46 7 600999 招商证券 77,533 1,658,430.87 4.07 8 601377 兴业证券 173,727 1,471,467.69 3.61 9 000166 申万宏源 220,274 1,284,197.42 3.15 10 601901 方正证券 148,521 1,277,280.60 3.14 (2 )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57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原 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 套期保值将 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 本基金将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 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 (除 “海通证券” 、 “华 泰证券 ” 、 “广发证券 ”、 “兴业证券”、 “中信证券 ”、 “方正证券” 公告违 规外) 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 况。 根据 2016 年 11 月 25 日海通证券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司部分营业部对恒生 公司HOMS 系统开放专线接入, 客户通过 HOMS 系统进行分仓交易; 部分营业部在 明知客户身份存疑情况下为客户办理有关手续, 并推介配资业务, 在 明知客户疑 似从事配资业务后, 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客户账户。 在 这些行为中, 海通证券 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对客户身份审查和了解的职能, 未切实防范客户借用证券 交易通道违规从事交易活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海通证券给予警 告, 没收违法所得2865.3 万元, 处以8595.9 万元罚款, 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58 告和罚款。 根据 2017 年5 月 23 日海通证券发布的相关公告, 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 海通证券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相关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拟对中信 证券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50.97 万元,处 以 254.83 万元罚款, 并对相关责 任人给予警告和处罚。 根据 2016 年 11 月 25 日华泰证券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司部分客户通过恒生 公司 HOMS 系统、同花 顺系统接入,华泰证券未按要求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 未能确保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一致性、 可 读性, 未采 取可靠措施采集、 记录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 定对华泰证券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1823.5 万元, 处以5470.6 万元罚款, 并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和罚款。 根据 2016 年 11 月 26 日广发证券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司部分营业部对恒生 公司 HOMS 系统开放专 线接入,广发证券未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未能确保客 户交易终端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一致性、 可读性, 未采取可靠措施 采集、 记录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广发证 券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680.51 万元,处 以 2041.54 万元罚款, 并对相关责 任人给予警告和罚款。 根据 2016 年7 月 28 日兴业证券发布的相关公告, 公司在推荐欣泰电气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 未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 未勤勉 尽责地对欣泰电气IPO 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 并未能审慎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 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证监会为此对公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 收入 1200 万 元并处以罚款2400 万元、 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 2078 万元并处以罚款60 万元。 根据2017 年5 月25 日中信证券发布的相关公告, 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 中信证券在司度 (上海) 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 的情况下, 为其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相关管理办法, 中 国证监会拟对中信证券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6165.58 万元,处以 30827.92 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和处罚。 根据 2016 年 12 月 20 日方正证券发布的相关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 方正证券未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间关联关系等重要信息, 违反了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59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办法。证监会拟对方正证券给予警告,处以 60 万元 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和处罚。 该 情 况 发 生 后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上 述 公 司 受 处 罚 事 件 进 行 了 及 时 分 析 和 研 究, 认为上述公司存在的违规问题对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的实质 影响, 对该公司投资价值未产生实质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将继续对该公司进行跟 踪研究。 (2 )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 没 有 投 资 于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之外的情况。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106.6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17.70 5 应收申购款 452,915.5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70,939.9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①期末 指数投资前 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②期末 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60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30 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4 月27 日至 2017 年6 月30 日 4.18% 0.53% 0.61% 0.86% 3.57% -0.33% 注:2017 年4 月 27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61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 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3 )对在 交易 所 市场 上市交易 的 可转 换债券 , 按照每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 价 ; (4 )对 在交易 所 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估值 日不存 在活跃 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 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62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 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从 持有确 认日起 到卖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市交易 的权证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 或 者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以 及停止 交易 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用估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63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进行估值。 6、 本基 金可以 采用第 三方估值 机构按 照上述 公允价值 确定原 则提供 的估值 价格数据。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 ,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64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注册登记 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 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65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 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66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注册登记 机构发 送的数 据错误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 分配利润的 6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 。登 记在登 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 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67 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 对于场外份额,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对于场内 份额, 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上市费用和年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 10、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68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0,000 元(基金合同生效 日所在季度除外)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标的指 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季度前 10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69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使用许可 费费率和计算方法的,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费率或方法计算指数使用许可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算方法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 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70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的 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71 6、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 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 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 人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72 (四)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73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74 20、更换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8、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 基金半年度报告及 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十二)基金参 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情况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策 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7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 办公场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 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第 十八 部分


风险揭示 一、系统性风险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76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 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通货膨胀风险。 1、利率 风险: 对于股 票投资而 言,利 率的变 化将导致 证券市 场资金 供求状 况、 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 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 利率变化方向及幅度的预期, 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 进而影响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 对于债券投资而言, 利率 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资人对 于后市的预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2、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产 业政策 、区域 发展政策,进出口贸易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经济 周期风 险:宏 观经济运 行具有 周期性 的特点, 宏观经 济的运 行状况 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 盈利情况。 证券 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 应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4、购买 力风险 :购买 力风险又 称通货 膨胀风 险,是由 于通货 膨胀、 货币贬 值造成投资人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非系 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 险、信用风险等。 1、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易过 程发生 交收违 约,或者 基金所 投资债 券的发 行人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 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指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 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 另一方面是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四、运作风险 1、管理 风险: 指在基 金管理运 作过程 中,由 于基金管 理人的 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77 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 损失的风险。 2、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作 风险: 由于运 营系统、 网络系 统、计 算机或交 易软件 等发生 技术故 障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 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 风险: 指业务 人员道德 行为违 规产生 的风险, 包括由 内幕交 易、违 规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特定风险 1、指数化投资风险 (1 )标的指数的系统性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由于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当 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 下跌 时,本基金面临基金净值与 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 同步下跌的风险。 (2 )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 (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 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 导致本基金 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 其他合理方法 (如买入非成 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为主题指数, 并不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 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存在偏离。 (4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存在流动性风险、 交易成本和 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 成 份股调整等情况导致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存在跟踪偏离风险, 主要 影响因素可能包括: 1)基金 运作过 程中发 生的费用 ,包括 交易成 本、市场 冲击成 本、管 理费和 托管费等; 2)当标 的指数 调整成 份股构成 ,或成 份股公 司发生配 股、增 发等行 为导致 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 基金在相应的 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78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3)投资 人申购 、赎回 可能带来 一定的 现金流 或变现需 求,在 遭遇标 的指数 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 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4)在指 数化投 资过程 中,基金 管理人 对指数 基金的管 理能力 ,如跟 踪技术 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 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对 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程度; 本基金将进行被动型的股票投资并通过多项风险控制 方式降低跟踪风险。 (5 )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 整,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 投资人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2、特有的运作风险 (1 )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本基金 的上市份额, 产生风险; 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本基金的上市份 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 )折/ 溢价交易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基金份额的交 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 溢价风险。 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 投资资 产支持 证券,主 要存在 以下风 险:1) 特定原 始权益 人破产 风险、现 金流预 测风险 等与基础 资产相 关的风 险;2) 资产支 持证券 信用增级措 施相关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 评级风险 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 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 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 、 专项计划账户管理风险、资产服务机构违规风险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 4)政策 风险、 税收风 险、发生 不可抗 力事件 的风险、 技术风 险和操 作风险等其 他风险。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79 4、 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进行融资、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存在信 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投资风险和合规风险等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承担由此 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具体而言,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融资 、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中, 因交易对手 方违约无法按期偿付证券相关权益, 返还证券,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是指因证券成交量过低无法按 期或以公允价格卖出证券; 或因投资标的被 调出融资业务标的范围或折算比例调整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以公允价格处置证 券; 或因出借证券量过大无法应对基金大额赎回 ; 或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或有价证 券补足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 。 投资风险是指基金在融资或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中, 因投资策略失败、 对投资标的预判失误等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合 规风险是指由于违反相关监管法规, 从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主要包括业 务超出监管机关规定范围、风险控制指标超过监管部门规定阀值等。 六、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某些不可抗力因素, 如战争、 自然灾 害等造成的 基金财产损失的风 险。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的 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80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 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81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 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82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转融 通证券出借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83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 任;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84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85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86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87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终止基金份额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88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式 ; 4)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或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7)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8)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9)在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许可 的范围 内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 注册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 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1 )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89 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通知 (1 )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90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 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91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在表 决截 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 表决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 4)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 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 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情 况下,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92 (4 )在 会议召 开方式 上,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 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表决方式上,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 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 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93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 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 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 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94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 件、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95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96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争议 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应经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 可印制 成 册,供投 资 人 在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97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 二十 一部分


托 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 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 陈勇胜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98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债、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 债、可 转换债券 (含 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 券、超 短期融 资券等) 、债券 回购、 资产支持证 券、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5% ,其中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 股票资产净值的 9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3 )本基金投资于权证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4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限制如下: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99 1)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3)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 基金参 与融资 的,每个 交易日 日终, 本基金持 有的融 资买入 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8 )本 基金参 与转融 通证券出 借交易 的,每 个交易日 日终, 本基金 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9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0)本 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 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00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01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 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02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人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管理工 作方面 有关制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03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规 定,应及 时以电 话提醒 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04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05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06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 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 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 付, 待 托管产品 启始运 营后, 基金管理 人可向 基金托 管人发送 划款指 令,将 代垫开户 费从 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账户开立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 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 交 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07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北京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 款证实书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08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 易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 益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 为估值全价;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 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 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09 (3 )对 全国银 行间市 场上不含 权的固 定收益 品种, 按 照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 入。 (5 )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①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 或 者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 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估值。 (6 )本 基金可 以采用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按照上 述公允价 值确定 原则提 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7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10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7)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发生 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追 偿。 2.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 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11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进 而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12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 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 度报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 合同》 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 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13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 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 全天候的7×24小时电话自助查询 (基金净值、 账户信息、 公司介绍、 产 品介绍、交易费率等) 。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14 3、7×24小时留言信箱。 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 繁忙, 可留言, 基金管 理人会尽快在2个工作日内回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信函、 电邮、 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 建议、 投诉等需求, 基 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网站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 的手机短信资讯。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网站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 的电子邮件资讯。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 话费) ,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 、基金管理人办公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 路18 号8 号楼嘉昱大厦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六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公 告名 称 报社 日期 关 于 国 泰 中证 申 万证 券行 业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 (LOF ) 新增销售机构并同时开展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7/3/30 国 泰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 国 泰 中证 申 万 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新增场 外发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7/4/7 国 泰 中 证 申万 证 券行 业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7/4/28 国 泰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 新 增 上海 华 夏 财 富 投 资 管理 有 限公 司销 售 旗 下 部分 基 金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2017/5/10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15 国 泰 中 证 申万 证 券行 业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7/5/16 国 泰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 国 泰 中证 申 万 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开通转 托管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7/5/18 国 泰 中 证 申万 证 券行 业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并开展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7/5/18 国 泰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 调 整 旗下 部 分 开放式基金单笔赎回最低份额限制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7/6/10 国 泰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 北 京 虹点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 新 增销 售旗 下 部 分 基金 并 开 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7/6/12 国 泰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 宜 信 普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有 限公 司新 增 销 售 旗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 转换 业 务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2017/6/16 国 泰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 上 海 长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问 有 限公 司新 增 销 售 旗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 转换 业 务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7/7/21 国 泰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 泰 诚 财富 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有 限公 司新 增 销 售 旗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 转换 业 务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2017/7/26 国 泰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 北 京 格上 富 信 投资顾问有 限 公 司新 增销 售 旗 下 部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 转 换 业务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2017/8/1 国 泰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 东 莞 农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新 增销 售 旗 下 部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 转 换 业务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2017/8/12 国 泰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 北 京 创金 启 富 投 资 管 理 有限 公 司新 增销 售 旗 下 部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 转 换 业务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7/8/19 国 泰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 深 圳 市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询 有 限公 司新 增 销 售 国泰 中 证 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并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7/8/25 国 泰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 万 联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增 销 售旗 下部 分 基 金 并开 通 定 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2017/10/25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16 关 于 北 京 汇成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 司 新增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下 部 分基 金并 开 通 定 期定 额 投 资计划、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2017/10/26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注册 的批复 文件 二、 中国证监会关于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延期 募集备案的回函 三、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四、《 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 七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