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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惠享纯债(003286)

平安大华惠享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1 平安大华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期 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 年 十一 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 【重要提示】 1 、 本基金根据2016 年8 月24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 简称 “中国 证监会 ” ) 《关于 准予 平安大华 惠享纯债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注册的批 复》 (证 监 许可[2016]1926 号)进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 年10 月27 日正式生效。 2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 4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 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 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5 、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 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 较低 风险/ 收益的产品。 6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融资债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 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国债 期 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 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 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 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 , 因上 述原 因持 有的 股票 和权 证等 资产 , 应在 其可 交易 之 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7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为: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8 、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在市 场波 动因 素影 响下 ,本 基 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期)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17 年 10 月 26 日, 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17 年 9 月 30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 年11 月 17 日对本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期)进行了复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 目录 【重要提示】........................................................ 2 目录............................................................ 4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3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9 第二十三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30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1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32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 第一部分


绪言 《平安大华 惠享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 明书 ”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平安大华 惠享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平安大华 惠享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 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平安大华 惠享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 或“ 本基金 ”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平安大华 惠享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平安大华 惠享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平安大华 惠享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平安大华 惠享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平安大华 惠享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 七部 法律 的 决定 》修 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 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 人投 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 人 17 、机 构投 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 合相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 资人 :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指依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 资人 21 、基 金销 售 业务 :指 基金 管理 人或 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 销机 构 :指 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取 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 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 记业 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 管、 过 户、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 为 平安 大 华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 金账 户 :指 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 立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 金交 易 账户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 机构 办理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 集达 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 认的日期 30、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 金募 集 期 :指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 作日 : 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及相 关 期货 交易 所的正 常交易日 34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8 、 《业 务规 则》 :指 《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 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 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指 投资 人通 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 申购 日、 申购 金额 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申购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 申请 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 换中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 金资 产 总值 :指 基金 拥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 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 金资 产 估值 :指 计算 评估 基金 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 定媒 介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 站及其他媒介 53 、不 可抗 力 :指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 事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概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34 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1 月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 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小红 联系电话:0755-22623879 2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 额 (万 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3 、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人 员情 况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 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 。曾 任中 华全 国总 工 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 行政部/ 培训 部总 经 理、 平安 保险 集团 品牌 宣传 部总 经理 、 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深圳平安 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 先生 , 董事 , 硕士 ,1971 年生 , 中国 香港 。 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 国) 养老 金咨 询分 析员 、 Guardian Life Ins.Co (美 国) 助理 精算 师、 Swiss Re (美 国)精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精算师、中国平安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 年生,新加坡。曾任 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师;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DBS 唯高 达香 港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 事;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 理;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副董事长/ 副总经 理;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 平安 保险 (集 团 ) 执行 委员 会执 行顾 问, 现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 证监会系统、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 年生。曾于平安数据 科技(深圳)有限公 司从事运营规划, 现任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 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1 年生,加拿大籍。 曾任职于澳新银行、 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并担任 高级管理职务。2011 年加 入 大华 银行 集团 ,任 大华 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 华银 行 (中 国) 有限 公司 非执 行董 事, 同时 于香 港上 市公 司 “数 码通 电讯 集团 有 限公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3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 年生,新加坡。现任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 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历任新加坡政 府投 资公 司 “特 别投 资部 门” 首席 投资 员, 大华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组合 经理 , 国 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李兆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65 年生 。曾 任招 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华南 液 化气船务 公司 远洋 三副 、 二副 、 后加 入中 国平 安保 险 (集 团) 任总 公司 办公 室法 律室 主任 、 总公 司 办公 室 主任 助理 、高 级 法律 顾问 、兼 任 中国 平 安保 险( 集团) 总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 总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 广东海信现代律 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现任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1965 年生 。曾 任安 徽 商业 高等 专科 学校 教 师、 深圳 兴粤 会计 师事 务所 项目 经理 、 深圳 职业 技术 学院 经济 系教 师、 会计 专业 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 年生 。曾 任深 圳 蛇口 中华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员 、 深圳 华侨 城集 团会 计师 、 财务 经理 、 子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会 计师 、 深 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 秘书长助理; 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副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 年生 。曾 任新 加 坡赫 乐财 务有 限公 司 助理 经理 、 新加 坡花 旗银 行副 总裁 、 新加 坡大 华银 行高 级执 行副 总裁 ; 现任 彩日 本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速美建筑集 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巢傲 文先 生, 监事 长, 硕士 ,1967 年生 。 曾任 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 平安银行 (原深圳发展银行) 营业 部柜 员、 副主 任、 支行 会计 部副 主任 、 总行 电脑 部规 划室 经理 、 总行 零售 银行 部 综合 室经 理、 总行 稽核 部零 售稽 核室 主管 、 总行 稽核 部总 经理 助理 ; 广东 南粤 银 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行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惠州分行筹 建办 主任 、 分行 行长 、 总行 稽核 部总 经理 ; 现任 职于 中国 平安 保险(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4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 年生,新加坡。曾任职 于淡马锡控股和旗下 的富敦资 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 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 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 团研发总监助理、侨 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1985 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 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 员、 深圳 市宝 能投 资集 团财 务部 会计 主管 , 现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岗。 (3 )公司高管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 。曾 任中 华全 国总 工会 国际 部 干部 , 平安 保险 集团 办公 室主 任助 理、 平 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 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训 部 总经 理、 平安 保险 集团 品牌 宣传 部总 经理 、平 安人 寿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现任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深圳 平安 大华 汇通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 系统、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强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9 年生 。曾 任中 国 华润 总公 司进 出口 副 科长 、 申银 万国 证券 研究 所任 高级 研究 员、 申万 巴黎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研究经理、 安信证券首席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产品总监、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 有学士和荣誉学位, 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 年生,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金融学 硕士研究生。曾任上 海市赛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市 场营 销负 责人 、 汇丰 银行 销售 主管 、 新加 坡华 侨银 行个人业务部产品开发主管、 新加坡华侨银行结构性产品开发部门负责人、 宁波 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宁波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 宁波银行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5 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兼任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 年生。曾任深圳发 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 助理 , 龙华 支行 副行 长、 龙岗 支行 副行 长、 布吉 支行 行长 、 深圳 分行 信贷 风控 部 总经 理、 平安 银行 深圳 分行 信贷 审批 部总 经理 、 平安 银行 总行 公司 授信 审批 部高 级审 批师 、 平安 银行 沈阳 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2 、基金经理 申俊 华女 士, 湖南 大学 金融 学博 士,8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曾在中国中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固定收益研究员。2012 年加 入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担 任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 现担 任平 安大 华财 富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平安 大华 交 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融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利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惠益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 安大华惠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泽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余斌 先生 , 西安 财经 学院 学士 , 哈尔 滨工 业大 学硕 士。 先后 担任 大公 国际 资 信评估有限公司评级部分析师、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项目经理、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信用研究员、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 资本市场部高级副总监。2015 年10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投资研 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 现任 “平安大华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 华惠利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平 安 大华 惠 隆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平安大华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副总经理林婉文女士, 投资研究部执行总 经理孙健先生、基金经理神爱前先生。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6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 有学士和荣誉学位, 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健 先生 , 投资 研究 部执 行总 经理 , 基金 经理 , 硕士 。 曾任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 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 太平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组合投资经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银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银华信用债券型基 金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 员, 现担 任 “平 安大 华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平 安大 华日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 金” 、 “平 安大 华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平 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 “平 安大 华安 享保 本混 合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平 安大 华安 盈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平 安大 华惠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神爱 前先 生, 厦门 大学 财政 学硕 士,7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第一创业证券 研究所行业研究员、 民生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第一创业证券资产管理部高级 研究员,2014 年 12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公司,任投资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现任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7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定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8 18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金 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 理人 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9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 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人 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 金管 理人 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 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 金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0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根据 业务 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 方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基金 投资 研究 、 决策 、 执行 、 清算 、 评估 等部 门和 岗位 , 应当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1 适当隔离。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 制度 的纲 要和 总揽 ; 第二 个层 面是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 ,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 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料 档案 制度 、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 第三 个层 面是 部门 业务 规章 , 是在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 操作 守则 等的 具体 说明 ; 第四 个层 面是 业 务操 作手 册, 是各 项具 体业 务和 管理 工作 的运 行办 法, 是对 业务 各个 细节 、 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 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不断 检讨 和增 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 各项 经济 经营 业务 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 制定 的操 作规 程, 经办 人员 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司 授权 要适 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 究水平。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2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中 交易 室应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进 行反 馈、 核对 和存 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 投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 计系 统, 对于 不同 基金 、 不同 客户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证 制度 、 合理 的估 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 实、 完整 、 及时 地记 载每 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 布工 作, 以此 加强 对信 息的 审查 核对 , 使所 公布 的信 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 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 司内 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 的报 告 进行 审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3 议。 公司设立 法律合规监察部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 法律合规监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 了 法律合规监察部 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 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1、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 码000001 ) 。其 前身 是深 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于2012 年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 中国平 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 银行58%的股份,为平安 银行的控股股东。 截至2017 年6月末 , 在职 员工31721 人, 通 过全 国64 家分行、 1081 家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 截至2017 年上半年, 平安银行 收入、利润、规模保持稳健发展。营业 收入 540.73 亿元 、 准备 前营 业利 润401.84 亿元 (同 比增 长11.14% ) 、 净利 润 125.54 亿元(同比增长2.13% ) 、资 产总 额 30,921.42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4.70% ) 、吸 收存款余额19,123.33 亿元 、 发放 贷款 和垫 款总 额 (含 贴现 ) 15,942.81 亿元 (较 上年末增幅8.03%)。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 下设市场拓展处、 创新发展处、 估值核算 处、 资金 清算 处、 规划 发展 处、IT 系统 支持 处、 督察 合规 处 、 基金 服务 中心 8 个 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60 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5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 中共党 员, 经济 学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高 级理 财规 划师 、 国际 注 册私人银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长期从事 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 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 1993 年 3 月至1993 年 7 月在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 年 8 月至1999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 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 年 3 月-2000 年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 行任行长助理;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 理;2001 年 8 月至2003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 3 月至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 2005 年5 月至2007 年 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 年7 月至2008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 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2008 年 2 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 理、 产品 及交 易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 一直 负责 公司 银行 产品 开发 与管 理, 全面 掌握 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 营销和管理, 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 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 年 12 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 (主持工作) ;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平安 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17 年6月底,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5.68 万亿,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共105 只, 具体 包括 华富 价值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保 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中证 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财富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红塔 红土 盛世 普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华 活 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阿鑫一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安盈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平安 大华 新鑫 先锋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万银 多元 策略 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移动 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6 基金、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嘉 合磐 石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鑫享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新华 阿鑫 二号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弘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裕泰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德邦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 中海 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 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博时 裕景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惠盈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源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 平安 大华 鼎信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鼎泰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荣欢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 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 鹏华 丰安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新活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方 颐元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弘惠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兴安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天添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鹏华 弘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安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惠享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安悦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平安 大华 惠融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沪港 深新 起点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量化成 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丰达纯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西部 利得 新动 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鑫盛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 华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 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博时 泰安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鑫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联安睿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7 基金 、 广发 汇平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安 新安 平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平安 大华 量化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中证 沪港 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商招弘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稳阳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 盛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沪港深隆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鹰 添荣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西部 利得 汇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丰玉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安 睿安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汇安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鑫 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 和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添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金丰沃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银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高元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 瑞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 基 金托 管人 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 、 行业 监管 要求 ,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理 念和 经营 风格 ;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 是全行资产 托管 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取得 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8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 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 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 —— 监控 子系 统” ,严 格按 照现 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 监控 , 发现 投资 比例 超标 等异 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 与基 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销 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尹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 、代销机构 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施艺帆 联系电话:021-38809485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2)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 828 号鑫远杰座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 828 号鑫远杰座 法定代表人:刘永生 联系人:杨舟 电话:0731-89828900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0 客服电话:0731-96599 网址 :www.hrxjbank.com.cn 二、 登 记机 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 书的 律师 事务 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 )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边晓红 联系人:边晓红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 集本基金, 募集申请 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 1926 号文 准予 募集注册 。 自 2016 年 9 月 27 日至 2016 年 10 月 24 日, 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 共募集 202,278,617.76 份, 有效认购户数为 396 户。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 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6 年10 月2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二十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3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 赎回 一 、 申 购与 赎回 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他销售 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 申 购与 赎回 办 理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 市场 ,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6 年 11 月 25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 外的 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 转换 申请 且登 记 机构确认接 受的 ,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的价格。 三 、 申 购与 赎回 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4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 、 申 购与 赎回 的 数 量 限制 1、 基金管理人规定,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单个 基金帐户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起点为100 元 (含 申购 费) , 追加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单 笔100 元 (含 申购 费)。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 元(含申购费)。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上 交 易系 统 或电 话交 易系 统 办理 基 金申 购 业务 的 不受 直 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 元 (含 申 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 元(含申购费)。 2、 每个 交易 账户 最低 持有 基金 份额 余额 为50 份, 若某 笔赎 回导 致单 个交 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以 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 、 申 购与 赎回 的 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 全额交付 申购 款项,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5 申购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 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六 、 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 1 、投资 者 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 前 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投资者的 申购费用 如 下: 表 2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 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0%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6 100 万≤M <300 万 0.50% 300 万≤M <500 万 0.30% M ≥ 5 0 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 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 3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间(Y ) 费率 0≤Y <1 年 0.10% 1 年≤Y <2 年 0.05% Y ≥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日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并将 不低 于赎 回 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1 、 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7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 :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40 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80% ,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 (1+0.80% )=396,825.40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 =3,174.60 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0560 =375,781.63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375,781.63 份基金份额。 例 4 :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 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 -1000 =5,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0 =5,680,871.21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5,680,871.21 份基金份额。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8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5 :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 时间 为三 年, 对应 的赎 回 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 时间 为三 年,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 八 、 申 购与 赎回 的 登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9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 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 、 拒 绝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形 及处 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0 或暂停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 暂 停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第 4 项除外)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 请赎 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 当日 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1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 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 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二 、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2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 、 基金 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 基金 份额 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交 易 场所 或 者交 易方 式进 行 份额 转 让的 申请 并由 登 记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 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 基金 的非 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3 十六 、 基金 的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 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申购 金额 , 每期 申购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4 第 九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 投资组合风险 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追 求基 金产 品的 长期 、 持续 增值 , 并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 、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债、 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国债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持 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 工具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 利率走势、 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和发债主体公司信用风险变化等因素, 并结合各种固定收益类资产在特定经济形 势下的估值水平、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特征, 本基金将灵活应用组合久期配置策 略、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 个券 选择 策略 、 息差 策略 、 现金 头寸 管理 策略 等, 在合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5 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获得债券市场的整体回报率及超额收益。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层面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M2 的绝 对水 平和 增 长率 、利 率水 平与 走势 等) 、债 券市 场 整体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 申购 赎回 现金 流情 况等 因素 的综 合分 析, 确定不同投资期限内的大类金 融资产配置和债券类属配置 。 在此 基础 上, 通过 严谨的 风险评估, 确定资产在非 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 (现金、 国家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等) 和信用类固定收益 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整体组合的久期范围以及杠杆率水平。 同时,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场收益率情况, 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 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 构建具体的个券组 合,以期增强基金资产的获利能 力。 2 、债券投资策略 (1 )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 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 当收 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 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 确保组合 收益超过基准收益。 根据操作, 具体包括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 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在目标久期的执行过程中, 将特别注意对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类属资产 配置的管理,以使得组合的各种风险在控制范围之内。 (2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类属资产配置层面上, 本基金根据市场和类属资产的信用水平, 在判断各 类属的利 率期限结构与国债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础上, 将市场 细分为交易所国债、 交易所企业债、 银行间国债、 银行间 金融债等子市场, 并对 投资品种的 收益 率、 市场 流动 性、 信用 风险 利差 等因 素进 行研 究 , 制定 债券 类属 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3 )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正回购, 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 适当运用杠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6 息差方式来获取主动管理回报,选取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作为杠杆买入品种, 灵活控制杠杆组合仓位,降低组合波动率。 (4 )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过程中,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 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场 收益 率情 况, 综合 判断 个券 的投 资价 值, 选择 风险 收益 特征 最匹 配的 品种 , 构建 具体的个券组合。 1 )信用债投资策略 在信用债的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经济周期、 发行主体内外部评级 和市场利差分析等判断, 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 值, 加强 对企 业债 、 公司 债等 品种 的投 资, 通过 对信 用利 差的 分析 和管 理, 获取 超额收益。 本基金还将利用目前的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的利差不同, 密切关注 两个市场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积极寻找跨市场中现券和回购操作的套利机会。 2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策略 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 前偿 还率 、 风险 补偿 收益 和市 场流 动性 等基 本面 因素 , 估计 资产 违约 风险 和提 前 偿付 风险 , 并根 据资 产证 券化 的收 益结 构安 排, 模拟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本 金偿 还和 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蒙特卡罗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其内在 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3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本基金以持有到期, 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主要投 资策 略, 同时 , 密切 关注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变 化, 力争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获得 较高 收益 。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审慎 原则 , 制定 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 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4 )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主要从公司基本面分析、理论定价分析、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7 债券 发行 条款 、 投资 导向 的变 化等 方面 综合 评估 可转 债投 资价 值, 选取 具有 较高 价值 的可 转债 进行 投资 。 本基 金 将着 重对 可转 债 对应 的 基础 股票 进行 分 析与 研 究,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 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选择。 本基金还将积极关注可转换债券在一、 二级市场上可能存在的价差所带来的 投资 机会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参与 可转 换债 券的 一级 市场 申购 , 获得 稳 定收益。 3 、现金头寸管理 由于法律法规限制和开放式基金正常运作的需要,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主 要用 途包 括: 支付 潜在 赎回 金额 、 计提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等 各类 费用 的需 求、 支付 交易 费用 、 应对上市公司配股和增发等行为。 为有效控制现金留存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采 用积极的现金头寸管理手段。具体采 用手段包括: (1 )合理控制现金头寸:根据对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和相关费用提留 的预 判, 结合 标的 指数 走势 和成 份股 流动 性进 行合 理的 现金 留存 , 最大 限度 降低 现金的持有比例; (2 )提升现金头寸收益:在法律法规或市场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通过现金 权益化的方式降低现金拖累的影响。 4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采用 流动 性好 、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通过 对债 券市 场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结合 国债 期货 的定 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 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 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 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及 风险 性特 征, 运用 国债 期货 对冲 系统 性风 险、 对冲 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四 、 投 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8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 比例 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9 (12 )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13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4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市值 和 买入 、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 前公告。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0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五 、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编 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指数样 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 本基金选 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是通过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来获取的收益, 力争获取相对稳健的绝对回 报,追求委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若未来 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1 停止 发布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在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而无 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 收益的产品。 七 、 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行 使相 关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 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 告 期 末基 金资 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88,242,000.00 98.19 其中:债券


388,242,000.00 98.1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2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78,292.03 0.17 8 其他资产


6,487,672.04 1.64 9 合计





395,407,964.07





100.00


1.2 报 告 期 末按 行业 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1.2.1 报 告 期 末按 行业 分 类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 1.2.2 报 告 期 末按 行业 分 类的 港 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1.3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 票。





1.4 报 告 期 末按 债券 品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57,189,000.00 51.1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7,323,000.00 25.1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0,093,000.00 9.78 6 中期票据 133,757,000.00 43.48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67,203,000.00 21.85 9 其他 - - 10 合计 388,242,000.00 126.20


1.5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60407 16 农发07 500,000 47,510,000.00 15.44 2 111680815 16 包商银 行 CD074 400,000 38,584,000.00 12.54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3 3 011761025 17 皖投集 SCP001 300,000 30,093,000.00 9.78 4 1722009 17 兴业租 赁债 01 300,000 29,949,000.00 9.74 5 1726001 17 南洋银 行债 01 300,000 29,925,000.00 9.73





1.6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 1.7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贵金属投资。 1.8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权证投资情况。 1.9 报 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 资的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本 期 国 债期 货投 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9.2 报 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 资的 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9.3 本 期 国 债期 货投 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0 投 资 组 合报 告附 注 1.10.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0.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4 1.10.3 其 他 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487,672.0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487,672.04


1.10.4 报 告 期 末持 有的 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 报 告 期 末前 十名 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0.6 投 资 组 合报 告附 注 的其 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2016 年 10 月 27 日)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0.27-2016.12.31 0.03% 0.06% -2.31% 0.16% 2.34% -0.10% 2017.1.1-2017.3.31 0.51% 0.08% -0.33% 0.07% 0.84% 0.01% 2017.4.1-2017.9.30 1.53% 0.07% 0.69% 0.06% 0.84% 0.01%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6 注: 1、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 2016 年10 月 27 日正式 生效 , 截至 报告 期末 已满 一年 ; 2 、 按照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六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 仓,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7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 、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财 产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 登记 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 户以 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 户相 独 立。 四 、 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8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 有的债券 、 国债 期货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 、 估 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票、权 证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 券价 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2 )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 证券,估值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和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9 情况 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 量日 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 本应 对市 场报 价 进行 调 整,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 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国债 期货 合约 ,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0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 按规定 进行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错 误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 值错 误 遭受 损 失当 事 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 失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1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 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确 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2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 核对 ,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 公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六 、 暂 停估 值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净 值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 予以公布。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3 八 、 特 殊情 况的 处 理方 法 1、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 据错 误等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4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 、 基 金利 润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后的余额。 二 、 基 金可 供分 配 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 基 金收 益分 配 原则 1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 ,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 益分 配方 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据相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 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5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 基 金收 益分 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6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 律师费 、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 账户 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 基 金费 用计 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 等, 支付日期顺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7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 误后 , 自产 品成 立一 个月 内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划 付, 如基 金财 产余 额不 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 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 、 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 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8 四 、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9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 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 年度 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确认。 二 、 基 金的 年度 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0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 法规 关 于信 息披 露的 规 定发 生 变 化 时 ,本 基金 从 其最 新规 定。 二 、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等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 其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 基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 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 公 开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1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 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2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3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4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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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国 债期 货交 易对 本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 息披 露事 务 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 媒介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 信 息披 露文 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当 出 现下 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 暂停 或 延迟 披露 基金 相 关 信 息: 1 、不可抗力;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6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7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 、 投 资于 本基 金 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债券 ,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4 )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 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 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4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8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 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 的信 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 、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 纯债 债券型基金,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该类 债券 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 债券 的投资收 益会受到 宏观 经济 、 政府 产业 政策 、 货币政策、 市场 需求 变化 、 行业 波动 等因 素 的影响, 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 券 价格表 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 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 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市场 风险 是因 期货 市场 价格 波动 使所 持有 的期 货合 约价 值发 生变 化的 风 险。 基差 风险 是期 货市 场的 特有 风险 之一 , 是指 由于 期货 与现 货间 的价 差的 波动 ,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 险, 此类 风险 往往 是由 市场 缺乏 广度 或深 度导 致的 ; 另一 类为 资金 量风 险, 是指 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 ,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 信用 风险 等风 险 。 价格 波动 风险 指的 是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资产 支持 证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9 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 流动性风险 指的是 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 影响 ,资 产支 持证 券 可能 无 法在 同一 价格 水 平上 进 行较 大数 量的 买 入或 卖 出, 存在 一定 的流 动性 风险 。 信用风险指的 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 出现 违约 ,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 约, 或由 于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二、声明 1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 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0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 基金 合同 》 的变 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 基金 合同 》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财 产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1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在特 殊情 况下 , 若截 至清 算期 限届 满日 , 本基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 (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 未上市新股等 ) , 基 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 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 四 、 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 公告。 七 、 基 金财 产清 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2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3 第 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 、 赎回 与 转换申 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4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 商 、期货 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和非交易过户 等 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5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6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金的备案 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 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 投资所需 的 其 他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7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 的其他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 交割 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8 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 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 字为必要条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9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 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0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1 (12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不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 回费 率或 在对 现有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变更收 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 许可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2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依据有关规 定进行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3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4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 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 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 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5 表决 意见;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 人出具 表决意见 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 托人 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 托证 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 网络 、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 在会 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基 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 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6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7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如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8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 ,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9 6 、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0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 误后 , 自产 品成 立一 个月 内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划 付, 如基 金财 产余 额不 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 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 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债、 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国债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持有 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 工具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1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 比例 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2 (12 )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1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4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市值 和 买入 、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 前公告。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3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六、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 证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 券价 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4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 和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 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 量日 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 本应 对市 场报 价 进行 调 整,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国债 期货 合约 ,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 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5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6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7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在特 殊情 况下 , 若截 至清 算期 限届 满日 , 本基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 、未上市新股等) ,基 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 顺延至全 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华南 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 华南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深圳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8 的合法权益。 《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 包括香港、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9 第 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 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 :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 :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 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潘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0 联系电话:(0755) 2216 8277 经营 范围 : 办理 人民 币存 、 贷、 结算 、 汇兑 业务 ; 人民 币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各 项信 托业 务; 经监 管机 构批 准发 行或 买卖 人民 币有 价证 券;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外汇 存 款、 汇款 ; 境内 境外 借 款; 从事 同业 拆借 ;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在境 内境 外发 行或 代理 发行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卖 或代 客买 卖外 汇及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贸易 、 非贸 易结 算; 办理 国内 结算 ; 国际 结算 ; 外币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贷款 ;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证 业务 ; 保险 兼业 代理 业务 ; 代理 收付 款项 ; 黄金 进口 业务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 保;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外币 兑换 ; 结汇 、 售汇 ; 信用 卡业 务; 经有 关监 管机 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债、 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 超短期融资债券 、 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国债期 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 工具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1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 比例 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2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 ; (1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 的 买入 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1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4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市值 和 买入 、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3 基金合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 前公告。 (三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 十五 条第 (十 二 )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四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4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 要临 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 算方 式 的,应向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 及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六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 督和核查。 (七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 的指 令 违反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5 (十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 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6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并 配合 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 的追 偿行 为应 予以 必 要的 协 助与 配合 ,但 对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不承 担 任何 责 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具有托管资格的营 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 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销户、 变更工作, 本基金银行 账户无需预留印鉴, 具 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7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算 备付 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银行 间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 并代 表 本 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 本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开 立,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8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 有关 实 物证 券 等有 价凭 证由 基 金托 管 人存 放 于基 金 托管 人 的保 管库 ,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 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券 等有 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价值,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将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 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9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票、权证 等)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 券价 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 券,估值日不存在活 跃市 场时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其 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如 成 本能 够近 似体 现 公允 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和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 ,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0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 登记 截止 日 (含 当日 ) 后未 行使 回售 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场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1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 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错误 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 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 管理人 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 和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 由 于 基金 管 理人 提 供的 信息 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 申购 或 赎回 金 额 等) ,进 而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由 于 各自 技 术系 统设 置 而产 生的 净 值计 算 尾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2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 记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 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 符时 ,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 原因 , 进行 调整 , 直至 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3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 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华南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 深圳 市 , 按照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 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有 任 何冲 突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 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4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 律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 券的 流动 性受 到限 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5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6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 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 账 户管 理服 务 1 、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 2 、免费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 、免费为投资人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服务; 4 、免费为投资人办理注销账户业务; 5 、承担投资人账户信息保密。 二 、 基 金分 红服 务 1 、免费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再投资服务; 2 、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划付。 三 、 对 账单 及邮 寄 服务 1 、免费为投资人邮寄基金账户开户凭证和账户查询密码; 2 、免费定期为投资人提供书面或电子对账单寄送服务;


3 、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关于不需要对账单寄送的明确表示下,将按照 上述规则寄送对账单。 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 通过平安大华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 安大华网站取消或者恢复对账单寄送服务; 4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取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基金管 理人不对邮寄材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 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 、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份额持有证明。 四 、 基 金间 转换 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的适 当时 候将 为 投资 人 办理 基 金间 的 转换 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7 五 、 定 期投 资计 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 期投 资的 服务 。 通过 定期 投资 计划 ,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期 申购 基金 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 、 网 络在 线服 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信箱, 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 投诉、 建议和 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账单寄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七 、 客 户服 务中 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 ×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 :00-17: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投资人可 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 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 服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八 、 投 诉受 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 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以 “及时回复” 为处理原则 , 对于不能及时回 复的 投诉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 对于非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8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九 、 网 上开 户与 交 易服 务 个人投资人可以通过登录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fund.pingan.com 进行 网上 交易 。 适用 业务 范围 包括 : 基金 账户 开户 、 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 、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任 何您/ 贵机 构无 法 理解 的内 容, 请通 过上 述方 式联 系 基 金 管 理人 。请 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 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 说明 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9 第二十 二 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 最近 半年 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 任何 处 罚。 (三)2017 年4 月27 日至2017年10 月26 日发布的公告: 1、2017 年6 月3 日, 平安大华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1期)以及摘要 ; 2、2017 年7 月20 日, 平安大华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7 年第2季度 报告 ; 3、2017 年7 月22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住所的公告 ; 4、 2017 年8 月28 日, 平安大华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半年度报 告以及摘要 ; 5、2017 年10 月18日,平安大华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 公告 ; 6、2017 年10 月25日,平安大华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7 年第三季 度报告 ; (四 ) 《招 募说 明书 》与 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内容 若 有不 一致 之处 ,以 本 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30 第二十三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2017 年 6 月 3 日公 布的《 平安大华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 进行 了更 新, 并根 据本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实 施的 投资 经营 活动 进行 了内 容 补充和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重要提示 ”部分 。 2、根据最新资料, 更新了 “ 第 三 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 第 四 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4、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 第 五 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5、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 “第 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中,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 (八)投资组 合报告 ” 的内容。


7、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 。 8、在 “ 二十二 、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项 ”部分, 更新了2017 年 4 月 27 日至2017 年10 月 26 日发布的公告 期间涉及本基金的公告。


9、 根据 最新 情况 , 更新 了 “ 第二十三 部分、对 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31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募说明书 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32 第二十 五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 平安大华 惠享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平安大华 惠享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 《平安大华 惠享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 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 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平安大华 惠享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 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