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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网购精选混合(002837)

华夏网购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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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5 月 18 日 证监 许可[2016]1078 号文 准予 注册 。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于 2016 年 11 月 2 日正 式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险 等。 本 基金 属于混 合基金 ,
风险与 收益 低于 股票 基金 , 高于 债券 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金 。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之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并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 理性 判断 市场 , 谨 慎做 出
投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7 年11月2 日,有 关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7 年9 月30 日。 (本 招 募说明 书中 的财 务资 料未 经审计 )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18 六、基 金的 募集 ............................................................................................................................ 4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43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43 九、基 金的 投资 ............................................................................................................................ 69 十、基 金的 业绩 ............................................................................................................................ 78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79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80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84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5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6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7 十七、 风险 揭示 ............................................................................................................................ 92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5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97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10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0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2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3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123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一、绪言 《华夏网购精 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 说明书 (更新) 》 (以下简 称 “ 本招募 说明书 ” ) 依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以及 《华夏 网购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基 本权 利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 其 他与 本基金 相关 的涉 及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之 间 权利义 务关系 的任何 文件 或表述 ,均以 基金合 同为 准。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包 括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同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条 件。 基金 合同当 事人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华 夏 网购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4 、 基金 合同 、 《基 金合 同》 : 指 《华 夏网 购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夏 网购精 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华夏 网购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 定 期的更 新 。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华夏网 购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 9 、 《基 金法》 : 指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 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者 。 19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包括 其不 时修订 )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运用来 自境外 的人民 币资 金进行 境内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 20 、 投 资人 、 投 资者: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币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的 合称 。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3 、 销 售机 构: 指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 24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 25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26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由该 登记 机构 办理登 记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 27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 28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 29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 33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 37 、 《业 务规则》 :指 《华 夏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 构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 38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39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 41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42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 43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 44 、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 46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47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 4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 4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 50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 51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媒介 。 52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联系人 :李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 鹏科 技咨 询有 限公 司 10%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董事 长、 党 委书记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总经 理 , 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曾 任中 信证 券 公司董 事、 襄 理、 副 总经 理, 中信 控股 公司 董事、 常务副 总裁, 中 国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 执 行董 事、 总裁 , 兼 任信 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等。 Barry Sean McInerney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现 任 万 信 投 资 公 司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总 裁兼 首席 执行官 。曾 在多 家北 美领 先的金 融机 构担 任高 级管 理职位 。 汤晓东先 生: 董事、 总经 理,硕士 。曾 任职于 摩根 大通、荷 兰银 行、苏 格兰 皇家银行 、 中国证 监会 等。 杨冰先 生: 董事 , 硕 士。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管 理业 务行 政负 责人 。 曾任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交易 员 、 资 产管 理业 务投资 经理 、 资产 管理 业务 投资主 管 等 。 胡祖六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达沃 斯世 界 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董事 总经 理。 葛小波 先生 :董 事, 硕士 。中信 证券 党委 委员 、 董 事总经 理。 葛先 生于 2007 年荣获 全 国金融 五一 劳动 奖章 。 朱武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北 京建设 (香 港上市) 、华夏 幸福 基业、 中海油 海洋工 程、东 兴证 券 、中 兴通讯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等五家 上市 公司 独立 董事 。 贾建平先 生: 独立董 事, 大学本科 ,高 级经济 师。 现已退休 。兼 任东莞 银行 独立董事 。 曾任职 于北京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美国 纽约中 国物 产有限 公司( 外派工 作) , 曾担任 中国银 行信托 咨 询 公司 副处 长、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森 堡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意 大利代 表处 首 席 代表, 中银 集团 投资 管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 中 华联合 人寿 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 博彦 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 上市 公司) 、 朗新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国 会计 学会 第八 届理 事会理 事, 中国 会计 学会 财务成 本分 会第 八届理 事会 副会 长。 张霄岭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博士。 现兼 任上 海高 级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 清 华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院 特聘 教授 。 曾任 中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美国 联邦 储备 委员 会 ( 华盛顿 总部 ) 经济学 家、 摩根 士丹 利 ( 纽约总 部) 信用 衍生 品交 易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 国银 监会银 行监 管三 部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计 划资 金司 副主 任科 员、 主 任科 员, 中 国农 业发 展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 部信 息综合 处副 处 长(主 持工作) ,华 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监事、 党办 主任、 养老金 业务总 监, 华夏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 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等。 阳琨先 生: 副总 经理 、 投 资总监 ,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曾 任中 国对外 经济贸 易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财务 部部门 经理 ,宝盈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理 , 益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李一梅女 士: 副总经 理, 硕士。兼 任 证 通股份 有限 公司董事 。曾 任基金 营销 部总经理 、 营销总 监、 市场 总监 ,上 海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等 。 周璇女 士: 督察 长, 硕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 曾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北 京金 融街建 设开 发公 司。 杨一夫 先生 : 监 事长 , 硕 士。 现 任鲍 尔 太 平有 限公 司总裁 , 负 责总 部加 拿大 鲍尔公 司在 中国的 投资 活动 , 兼 任三 川能源 开发 有限 公司 董事 、 中 国投 资协 会常务 理事 。 曾 任国 际金 融 公司( 世界 银行 组织 成员 )驻中 国的 首席 代表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等。 史本良 先生 : 监事 , 硕士 , 注册会 计师 。 现任 中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 B 角。 曾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计划 财务 部总 监等 。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杨维华 先生 :监 事, 硕士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 部 B 角 。曾 任中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风险 管理 部总监 等。 宁晨新 先生 : 监 事, 博士 , 高级 编辑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 董 事会 秘书( 兼) 。曾 任中 国证 券 报社记 者、 编辑 、办 公室 主任、 副总 编辑 ,中 国政 法大学 讲师 。 汪贵华 女士 : 监 事, 博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委 委员 。 曾 任财 政部 科研所 助 理研究 员 、 中 关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等 。 李彬女 士: 监事 , 硕 士。 现 任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合规部 执行 总经 理、 信息 披露负 责 人。 曾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管理 部项 目经 理、 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级 副总 裁、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部 总监等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郑煜女 士,中国科技大学管理科 学与工程学硕士。曾任华 夏证 券高级分析师,大成 基 金高级分 析师 、投资 经理 。2004 年8月加 入原 中信基 金,曾任 股权 投资部 总监 、华夏基 金股 票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华 夏 经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06 年8月11 日至2011 年3 月17日期间) 、华夏 红利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2010 年1月16 日至2011 年3月17日期 间 ) 、华 夏 策 略精 选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 经 理 (2016 年1 月29 日至2017 年3 月7 日期间 ) 等, 现任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华夏 收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09 年2月4日起 任职) 、华夏 创新前 沿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9月7 日起 任职) 、华 夏网 购精 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11 月2 日 起任职 ) 。 张弘弢 先生,硕士。2000 年4月加入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 数量投资 部副 总经理 、上 证能源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发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2013 年3 月28日至2016 年3月28 日 期 间) 、 恒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8月9 日至2017 年11 月10日期 间) 、恒生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基 金经理(2012 年8月21 日至2017 年11 月10 日期间 ) 、 华夏 沪港 通恒 生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2014 年12月23 日至2017 年11 月10 日期间) 、华夏 沪港通恒生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 基 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1月13日至2017 年11 月10 日期 间) 、MSCI中国A 股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2015 年2 月12日至2017 年11 月10日 期 间) 、MSCI中国A 股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年2月12 日至2017 年11 月10日 期间 ) 等,现任 数量 投资部 董事 总经理, 华 夏 沪深3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基 金基 金经理(2009 年7 月10 日 起 任 职 ) 、 华 夏 沪 深3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2 年12月25日起 任职) 、上证医 药卫 生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2013 年3 月28 日起 任职) 、 华夏 网购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11 月2日 起任 职) 、 上证5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11 月18 日起任 职) 、 华夏鼎融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12 月29日起 任职) 、华夏 睿磐 泰盛六个 月定 期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7 年3 月15 日起任 职) 、 华夏 睿磐 泰兴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7 月14 日 起任 职) 、 华 夏睿 磐 泰茂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7 年12月6日 起任 职) 。 3 、本 公司 量化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 主任: 张弘 弢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金 经理 。 成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徐猛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数 量投 资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 宋洋女 士,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数 量投 资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的行 为,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 或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相 应 调整投 资禁 止行 为的 规定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 照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务 处理、 控制 程序组 成,具 体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评 估、控 制活 动、信 息沟通 、 内部监 控等 要素 。 公司 已 经通过 了 ISAE3402 ( 《鉴 证业务 国际 准则 第 3402 号 》 ) 认 证 , 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 、控 制环 境 良 好 的 控制 环 境包 括 科学的 公 司 治理 、 有效 的 监督管 理 、 合理 的 组织 结 构和有 力 的 控 制文化 。 (1) 公 司引 入了 独立 董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 3 名。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委 员 会等专 门 委员会 。公 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 (2 )公 司各 部门 之间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既 互相 合 作, 又互 相核 对和 制衡 ,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 公 司坚 持稳 健经 营和 规范运 作, 重视 员工的 合 规守法 意识 和职 业道 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业 务部 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标 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风 险因 素 进行分 析。 对于不 可控风 险,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决 定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少 相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控 制活 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的 检查 、 复核; 在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是 公 司的最 高 投 资决 策 机构 , 负责资 产 配 置和 重 大投 资 决策等 ; 基 金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经理小 组负 责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资产 配置 基础 上进 行组合 构建 , 基金 经理 领导 基金经 理小 组 在基金 合同 和投 资决 策权 限范围 内进 行日 常投 资运 作; 交易 管理 部负 责所 有交 易的集 中 执 行 。 ① 投 资 决策 与 执行 相 分离。 投 资 管理 决 策职 能 和交易 执 行 职能 严 格隔 离 ,实行 集 中 交 易制度 ,建 立和 完善 公平 的交易 分配 制度 ,确 保各 投 资组 合享 有公 平的 交易 执行机 会。 ② 投 资 授权 控 制。 建 立明确 的 投 资决 策 授权 制 度,防 止 越 权决 策 。 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负 责制定 投资 原则 并审 定资 产配置 比例 ; 基 金经 理小组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负责 确定与 实施 投资 策略 、 建 立和调 整投 资组 合并 下达 投资指 令, 对于 超过 投资 权限的 操作 需要 经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 交易 管理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或基 金经理 授权 的小 组成 员的 指令 负 责交 易 执行。 ③ 警 示 性控 制 。按 照 法规或 公 司 规定 设 置各 类 资产投 资 比 例的 预 警线 , 交易系 统 在 投 资比例 达到 接近 限制 比例 前 的某 一数 值时 自动 预警 。 ④ 禁止 性控 制 。 根据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规 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受 限制 的证 券并禁 止从 事受限 制的 行为 。交 易系 统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 多 重 监控 和 反馈 。 交易管 理 部 对投 资 行为 进 行一线 监 控 ;风 险 管理 部 进行事 中 的 监 控;监 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监 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常 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调 整。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 保 证 技术 系 统的 安 全稳定 运 行 ,公 司 对硬 件 设备的 安 全 运行 、 数据 传 输与网 络 安 全 管理、 软硬 件的 维护 、 数 据的备 份、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作管 理、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都制 定了 完善 的制度 。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立了 科 学的 招 聘解聘 制 度 、培 训 制度 、 考核制 度 、 薪酬 制 度等 人 事管理 制 度 , 确保人 力资 源的 有效 管理 。 (5) 监察 制度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公 司 设 立了 监 察部 门 ,负责 公 司 的法 律 事务 和 监察工 作 。 监察 制 度包 括 违规行 为 的 调 查程序 和处 理制 度, 以及 对员工 行为 的监 察。 (6) 反洗 钱制 度 公 司 设 立了 反 洗钱 工 作小组 作 为 反洗 钱 工作 的 专门机 构 , 指定 专 门人 员 负责反 洗 钱 和 反恐融 资合 规管 理工 作; 各相关 部门 设立 了反 洗钱 岗位 , 配 备反 洗钱负 责人 员。 除建 立健 全 反洗钱 组织 体系 外, 公司 还制定 了 《 反洗 钱工 作内 部控制 制度 》 及 相关 业务 操作规 程, 确保 依法切 实履 行金 融机 构反 洗钱义 务。 4、信 息沟 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信 息 及 时 送 交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目 前 公 司 业 务 均 已 做 到 了 办 公 自 动 化 , 不 同 的 人 员 根 据 其 业 务 性 质 及 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 部监 控 公 司 设 立了 独 立于 各 业务部 门 的 稽核 部 门, 通 过定期 或 不 定期 检 查, 评 价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 监督 公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确保公 司各 项 经 营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 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7 年6月 末, 中国 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218 人, 平均 年龄30岁,95%以上 员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 生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 称。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 中国 工商 银行 自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管 服务以 来 , 秉承 “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 宗旨 , 依 靠严 密科 学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规范 的管 理模式 、 先进 的营运 系统 和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 履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外 广大 投 资 者、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 企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 优异的 市场 形象 和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 管银行 中最 丰富 、 最 成熟 的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托 资 产 、 保 险资 产 、社 会 保障 基 金 、 基本 养 老保 险 、企 业 年 金 基金 、QFII 资 产 、QDII资产、 股权投 资基 金 、 证券 公司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 公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银 行信 贷 资 产证 券化、基 金公司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 、QDII 专 户资产 、ESCROW 等门 类齐全的 托管产 品 体系 , 同 时在 国内率 先开 展绩效 评估 、 风险管 理等 增值服 务 , 可 以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 化 的 托管服 务。 截至2017 年6月 ,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资 基金745 只。 自2003 年以来 , 本 行 连续十 四年获 得香港 《亚 洲货币》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香 港《财 资》 、 美国 《环球 金融》 、 内地 《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 等 境内 外权 威财 经媒体 评选 的54 项最 佳托 管银行 大奖 ; 是 获得奖 项最 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 服务 品质 获得 国内外 金融 领域 的持 续认 可和广 泛 好 评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 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 险管理作 为 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 八次 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的SAS70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审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 管部均通过ISAE3402 (原SAS70 )审 阅, 迄 今已 第十 次获 得无 保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 中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方 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 性的全 面认 可。 也证 明中 国工商 银行 托管 服 务的风 险控制 能力已 经与 国际大 型托管 银行接 轨, 达到国 际先进 水平。 目前 ,ISAE3402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审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思 想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个 运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部 门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理 政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管 业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当 分离 ;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 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墙 隔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产 独立 、 环境 独立、 人员独 立、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立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 线” 、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 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 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签署的 《托 管协议 》和 有关基 金 法规的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对象、 基金 资产的 投资组 合比例 、基 金资产 的核算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费用 的支付 、 基 金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益 分配 、 基金的 融资 条件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 和 核查, 其中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后 开始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或有 关基 金法规 规 定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 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过 失致使 投资 者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李 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2)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张 宏革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3)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4)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方 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5)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 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6)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 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7)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中 国光大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 :朱 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8)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9)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 :董 汇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10)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11 )江 苏江 南农 村商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 中路 41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 :蒋 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12)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区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89 联系人 :项 喻楠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13)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14) 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 :李 娟 网址:www.wacai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15)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1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西 塔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18205712248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ant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88 (16)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黄 辉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17)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联系人 :孙 成岩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0058 (18) 通华 财富 (上 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799 号陆 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电话:021-60818757 、13916871276 传真:021-60818280 联系人 :周 晶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5156 (19)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 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盛世龙 源国 食 苑 10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联系人 :陶 翰辰 网址:www.zhixin-inv.com (20) 北京 君德 汇富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18 号 4 层 办公 楼 二座 41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4 层 办 公楼二 座 414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电话:010-65181028-810 传真:010-65174782 联系人 :周 雯 网址:https://www.kstreasure.com/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9-1218 (21) 上海 联泰 资 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15201924977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兰 敏 网址:www.66zich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788 (22)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 :叶 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23)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 :袁 永姣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24)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刘 宏莹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25)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26)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27)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层 至 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28)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29)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 广场 5、18 、19 、36 、38、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30)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 :郑 慧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31)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32)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33)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 :钱 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34)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 1199 弄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35)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36)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00-1001 (37)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电话:023-63786141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38) 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39)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融 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 明 网址:www.m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40) 渤海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网址:www.ewww.com.cn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41)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42)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东海 西 路 28 号龙 翔 广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刘 晓明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43)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44)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尹 旭航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45)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46)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47)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5408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梁 微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48)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49)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50)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田 德军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田 芳芳 网址:www.xsdzq.cn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51)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 :石 静武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52)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53)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李 荣、 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8 (54)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 盼盼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55)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56)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57)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电话:021-50372474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58)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 区天府 二 街 19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 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谢 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59)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文 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13605 联系人 :唐 岚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60)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zts.com.cn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61)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32-3000 传真:0755-83199511 联系人 :王 雯 网址:www.csco.com.cn (62)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63)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64)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65)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2370688 、400-8888-606 (66)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67)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肇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联系人 :杨 莉娟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68)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69)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罗 艺琳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9


(70) 西藏 东方 财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 118 弄东 方企 业园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7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71)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 电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 :彭 莲 网址:www.l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72)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73)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商 务 广场 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 商务广 场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王 薇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74) 华融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 :李 慧灵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9999 (75)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76)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川 信 大厦 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 :郝 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77)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 9 号华 远企 业 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电话:010-88321717 、18500505235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唐 昌田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网址:www.tpy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78)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 687 号 一幢 二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联系人 :仲 秋玥 网址: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3 、本公 司可以 根据情 况变 化增加或 者减 少基金 销售 机构,并 另行 公告。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根 据情 况增 加或 者减 少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李 晗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李晗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本公司 聘请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德 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222 号30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长安街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 贸城德 勤大 楼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曾 顺福 联系电 话:010-85125248 传真:010-85181218 联系人 :李燕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 已经 中 国证 监会2016 年 5 月18 日 证监 许可[2016]1078 号文 注册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1.00 元 人民 币, 认 购价格 为 1.00 元人 民币 。 本基金 自 2016 年 9 月 26 日至 2016 年 10 月 28 日进 行发售 。 募 集期 间, 本基 金共募 集 466,250,712.37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59,816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金 合 同于 2016 年 11 月 2 日 正式 生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定期报告 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提出 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 南京 分公 司、 杭 州分 公司 、 广 州分 公司 、 成都 分 公司 , 设 在北 京 、 上 海、 广 州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 及电 子交易 平台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6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318 传真:010-88066222 (3)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6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442 传真:010-88066214 (6)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6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552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传真:010-88066480 (7)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8)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9)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0) 上海 静安 嘉里 投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南京 西 路 1515 号静 安嘉 里中 心 办公楼 一 座 2608 单 元(200040 ) 电话:021-50735010 传真:021-50735011 (11 )深 圳分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 路 6001 号 太平 金 融大 厦 40 层 02 室(51803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2)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汉中 路 2 号 金陵 饭店 亚太 商务 楼 30 层 B 区(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3)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4) 广州 分公 司、 广州 天河投 资理 财中 心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 中心 主塔写 字楼 第 50 层 02 单 元 (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 、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 、020-38461077 (15) 成都 分公 司 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交子 大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1406-1407 号 (610000 )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6)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具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 网站查 询。 本公 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2 、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 住 所等信 息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五 、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中 “ ( 一) 销售机 构” 的相 关描 述。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销 售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换 、定 期定 额申 购 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 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5 、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手续 、办 理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通过 直销机 构 或 华夏财富 办理 本基金 的申 购 及赎回 业务 ,每次 最低 申购金 额 为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每 次赎回 申请 不得 低于10.00 份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时 或 赎回 后在 直销 机构或华夏财富 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 份的 ,在赎回 时需一 次全部 赎 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请 遵循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及华 夏财富 的相 关规 定。 2 、 投 资 者 通过其他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及 赎 回 业 务 , 每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000.00 元 (含申购 费 ,定期 定额不受 此限制 ) ,每次赎 回申请不 得低于100.00 份 基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 该 代销 机构 ( 网点 )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100.00 份的 , 在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请遵 循各 代销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 购成 立, 申 购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赎回 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 支 付赎回 款项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申请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为 准。 对 于申 请的确 认情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对 上述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提 前公告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本基 金申购 费由申 购人 承担,用 于市 场推广 、销 售、登记 结算 等各项 费用 。投资 者 在申购 本基 金时 需交 纳前 端申购 费, 费率 按申 购金 额递减 ,具 体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以 上( 含 100 万 元)-200 万 元以 下 1.2% 200 万 元以 上( 含 200 万 元)-500 万 元以 下 0.8% 500 万 元以 上( 含 500 万 元) 每笔1,000.00 元 2 、本基 金赎回 费由赎 回人 承担,在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 取。 费率随 基金 份额的 持 有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具 体如下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天以 内 1.5% 7 天以 上( 含 7 天)-30 天 以内 0.75% 30天以 上( 含30 天)-365 天以内 0.5% 365 天 以上 (含 365 天) 0 对于赎 回时 份额 持有 不满 30 天的 ,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于赎 回时份 额 持有满 30 天 不满 90 天 收 取的赎 回费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的 75% 计 入基 金 财产; 对于 赎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回时份 额持 有 满 90 天不满 180 天收 取的 赎回 费, 将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赎回 时份 额持 有期 长于 180 天 (含 180 天 )收 取 的赎回 费,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计入基 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 网上 交易 、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 ) 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一: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元,四 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 元、100 万元 、 200 万 元和500万 元, 则各 笔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 用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2,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1.5% 1.2% 0.8%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1,984,126.98 前端申 购费 (d=a-c ) 14.78


11,857.71


15,873.02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e ) 1.230 1.230 1.230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申购份 额(f=c/e ) 800.99


803,367.72


1,613,111.37


若该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为500 万元,则 申购 负担的 前端 申购费用 和获 得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 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5,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额 (c=a-b) 4,999,000.00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d ) 1.230 申购份 额(e=c/d ) 4,064,227.64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例 二: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10,000.00 份 , 持 有期 限 半年 , 该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250 元,则 其获 得的 净赎 回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公告 , 计 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计 算 日 基金 份额 余 额 。 基金 份 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3位 ,小 数 点 后 第4 位四舍 五入 。如 遇特 殊情 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等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申 购业务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 续接受 赎 回申 请 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 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最 迟于重新 开放 日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1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基金转换采取 “ 未知 价 ” 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 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 、转入基 金的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4)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 可获 得确 认。 (5 ) 除 另 有 规定 外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单 笔转 出申 请遵 循转出 基金 有关 赎回 份额 的限制 ,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 (6)发 生巨额 赎回时 ,基 金转出与 基金 赎回具 有相 同的优先 级,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 定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在转 出申 请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可根 据投 资者事 先的 选择 和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予 以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7)投 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基金必 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 ,转入 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可能 开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投资 者应参 照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市场 情况调整转换的程序 及有 关限制,但应最迟在 调整 生效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2 、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3 、基 金转 换费 用 (1) 基金 转换 费: 无。 (2)转 出基金 费用: 按转 出基金赎 回时 应收的 赎回 费收取, 如该 部分基 金采 用后端 收 费模式 购买 , 除收取 赎回 费外 , 还 需收 取赎回 时应 收的后 端申 购费 。 转 换金 额指扣 除赎 回 费 与后端 申购 费( 若有 )后 的余额 。 (3)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用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 ①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一。 ②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 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 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二。 ③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三。 ④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四。 ⑤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例 费 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五。 ⑥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用 -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用 ,最 低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六。 ⑦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七。 ⑧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八。 ⑨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九。 ⑩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 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十。 ? 从 后端 收费 基金 转出 ,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后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十一 。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 务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二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比 例费 率。 费 用 收取 方式 :收 取的 申购 费 率=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 务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三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 购费用= 固定 费用 -转 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转出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单 位为 年) ,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 务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四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其他后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 务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五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 详见 “ 务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六 。 ? 对于 多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认 ) 购 时 间不同 的多 笔基 金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 对 转出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规定 如下 : (i ) 对 于货 币型 基金 和不 收取赎 回费 用的 债券 型基 金 ( 目前 包括 华夏 债券 C ) , 每 当有 基金新 增份 额时 ,均 调整 持有时 间, 计算 方法 如下 :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 原 持有 时间× 原 份额/ ( 原份 额+ 新 增份额 ) (ii ) 对于 除上 述 (i ) 之 外 的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 其 持有 时间 为本 次转 出 委托中 多 笔份额 的加 权平 均持 有时 间。 (4)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 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 调整基 金转 换的 有关 业务 规则。 4 、业 务举 例 例一: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 甲基 金基 金 份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 日甲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二: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 基金甲 1,000 份 ,转 入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 2010 年 3 月 16 日 这笔 转换确 认成 功 。 甲 基金 适 用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金 乙。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 净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0%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该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基 金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 丙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 转 入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甲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该日 甲、 乙基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成 功 。 甲基 金适 用 赎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基 金乙, 甲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 固定费 用。 T 日 甲、 乙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300 、 1.500 元。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后 端收 费 模式)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该 日甲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甲 基金 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1+K) )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1+K) )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持 有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费模式 ) , 转出 时适 用甲 基 金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8%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 ,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例十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期 为 3 年的 后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后 端收费基 金乙, 转出时适 用甲基金 后端申 购费率 为 1.0%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 认成功 。申 购当 日甲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适用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2 年 半,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2%, 且乙 基金 赎回费 率 为 0.5% , 该 日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1+T) )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3 年 的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乙 。T 日甲 、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 、1.500 元。 申 购当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赎回费 率 为 0.5% ,转 出时 适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0%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前端 收费 基金 乙。T 日 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甲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3% , 不收 取赎 回 费。 乙基 金适 用申 购费 率 为 2.0% 。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1+H) )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 转出持 有期 为 5 天的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前 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 甲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率 为 0.3% ,不 收取 赎 回费。 乙基 金适 用固 定申 购费 5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 基金转 换申 请, 转出 持有 的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转入后 端收 费基 金乙 , 该 日 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 别为 1.200 、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3 年 半,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0% ,且 乙基 金赎回 费率 为 0.5% ,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1+O) )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基金乙 。T 日 甲、 乙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 。甲 基金 赎回 费 率为 0.1%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 ) 基 金份 额 的 转让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证监 会规定 且 条 件允 许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业务 规 则受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监会 认 可的 交易 场所或 者交易 方式进 行份 额转让 的申请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具体由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发 布公告 。 (十八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利 益的 前提下 ,根 据市 场情 况对 上述申 购和 赎回 的安 排进 行补充 和调 整并 提前 公告 。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以 网购 消费 大数 据为基 础构 建量 化投 资策 略, 力 求实 现基金 资产 的持 续稳 健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创业板 、 中 小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含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可转 换债券 ) 、 货币 市场 工具 (含 同业 存单 ) 、 权 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 股 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 、 期 权 以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 其 他金 融 工 具 ( 但须 符 合 中 国证 监 会 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 –95%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 和期权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网 购消 费大 数据 为基础 构建 量化 投资 策略 , 网购消 费大 数据 指的 是由 蚂蚁金 服 提供的 网上 消费 行业 统计 型趋势 大数 据 , 包括 销售 额存量 长期 增长 、 销 售额 长期增 长 、 成 交 笔数长 期增 长、 订单 量存 量长期 增长 、销 售额 存量 同比、 价格 同比 等数 据。 本基金 是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 在 资产 配置 策略 和股 票投资 策略 上均 应用 网购 消费大 数 据, 充分 利用 公司大 数据 研究平 台的 优势 , 分 析研 究网购 消费 大数 据, 力求 为投资 者把 握 网 购消费 大数 据中 的投 资机 会。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自主 开发 的大数 据择 时模 型进 行资 产配置 , 大数 据择 时模 型不 仅利用 网 购消费 大数 据 , 还应 用到 包括新 闻热 度 、 自媒 体和 社交媒 体等 数据 , 并 通过 对宏观 经济 环 境 的研究 , 结 合国 家财 政政 策、 货 币政 策形 势以 及证 券市场 走势 的综 合分 析对 资产配 置进 行调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整, 合理 确定 基金在 股票 、 债 券等 各类 资产类 别上 的投资 比例 , 并根据 择时 模型以 及市场情 况,适 时进 行动 态调 整。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①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在行 业配 置上 根据 网购消 费大 数据 对每 个子 行业进 行景 气度 分析 , 行业 景气度 判 断指标 包括 行业 指数 动量 、 行 业资 金流 速等指 标 。 通常以 月度 进行 行业 景气 度的判 断 , 预 判 行业利 润的 景气 程度 , 同时 结合市 场情 况对 某些 行业 进行超 配和 低配 , 达到 超额 收益的 效 果 。 ② 个股 投资 策略 个股选 择方 面, 本基 金基 于 网购 消费 大数 据提 炼覆 盖的上 市公 司, 结合 大数 据模型 和多 因子模 型进 行个 股选 择。 在 大数 据模 型方 面 , 本 基金 基于公 司大 数据 研究 平台 的优势 , 充分 利用 网购 消费 大数据 , 对覆盖 的上 市公 司进 行网 购景气 度量 化, 并根 据与 上期财 务报 表进 行比 对, 挖掘被 低估 的个 股。 在多因 子模 型方 面, 本基 金运用 了估 值、 成长 和市 场情绪 三类 因子 动态 衡量 企业的 投资 价值 。 在 估值 因子 上 , 本 基金不 仅重 视企 业 的 PE 、PB 等传 统指 标, 也重 视企 业的杠 杆和 负 债水平 。 在 成长 因子 上, 本基金 针对 企业 过去 的成 长性 ( 如过 去净 利润 、 营 收等) 以及 未来 的成长 性 ( 预期 净利 润等 ) 进行 对比 , 挖 掘处 在净 利润增 速上 升的 企业 进行 着重配 置, 以求 享受企 业真 实成 长带 来的 收益 。 在 市场 情绪因 子上 , 本 基金 利用 大数据 研究 平台的 优势 , 分 析个股 本身 价 值 与市 场反 应的预 期差 , 寻 求存 在显 著预期 差的 企业 进行 配置 , 以求 获得 市场 极端情 绪下被 低 估的 个股 回归价 值过 程中 的收 益。 3 、固 定收 益品 种投 资策 略 ①债券 投资 策略 结合对 未来 市场 利率 预期 运用久 期调 整策 略 、 收 益率 曲线配 置策 略 、 债 券类 属配 置策略 、 利差轮 动策 略等 多种 积极 管理策 略 , 通 过严 谨的 研究 发现价 值被 低估 的债 券和 市场投 资机 会 , 构建收 益稳 定、 流动 性良 好的债 券组 合。 ②可转 换公 司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着 重对 可转 债对 应的基 础股 票进 行分 析与 研究 , 对 那些 有着 较好 盈利 能力或 成 长前景 的上 市公 司的 可转 债进行 重点 选择 , 并 在对 应可转 债估 值 合 理的 前提 下集中 投资 , 以 分享正 股上涨 带来的 收益 。同时 ,本基 金还将 密切 跟踪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状况 ,从财 务压力 、 融资安 排、 未来 的投 资计 划等方 面推 测、 并通 过实 地调研 等方 式确 认上 市公 司对转 股价 的修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正和转 股意 愿。 ③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资 策略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通 过严 谨的 研究 , 综 合 考虑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安全性 、 收 益性和 流动 性等 特征 , 并 与其他 投资 品种 进行 对比 后, 选 择具 有相 对优 势的 类属和 个券 进行 投资 。 同 时, 通过 期限 和 品种的 分散 投资 降低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信用风 险 、 利 率 风险和 流动 性风 险。 ④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构 成及 质量 、 提 前 偿还率 、 风险 补偿收 益和 市场流 动性 等基 本面 因素 , 估 计资 产违 约风险 和提 前偿付 风险 , 并 根据资 产证券 化的收 益结 构安排 ,模拟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本 金偿还 和利息 收益 的现金 流过程 , 辅助采 用定 价模 型, 评估 其内在 价值 。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主动 进行 权证 投资。 基金 权证 投资 将以 价值分 析为 基础, 在采用 数量化 模型 分析其 合理定 价的基 础上 ,把握 市场的 短期波 动, 进行积 极操作 , 追求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实现稳 健的 超额 收益 。 5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 本 着谨 慎原则 , 适 度参与 股指 期货 投资 。 通 过对现 货市 场和期 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结合 基金 股票 组合 的实际 情况 及对 股指 期货 的估值 水平 、 基 差水平 、 流动 性等因 素的 分析 , 选 择合 适的期 货合 约构建 相应 的头 寸, 以调 整投资 组合 的 风 险暴露 , 降低 系统性 风险 。 基 金还 将利 用股指 期货 作为组 合流 动性 管理 工具 , 降 低现 货市 场 流动性 不足 导致 的冲 击成 本过高 的风 险, 提高 基金 的建仓 或变 现效 率。 6 、期 权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按照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在严 格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 选 择流 动性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权合约 进行 投资 。 本 基金 基于对 证券 市场 的判 断, 结合期 权定 价模 型, 选择 估值合 理的 期 权 合约。 本基金 投资 期权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审慎 原则 , 建 立期权 交易 决策 部门 或小 组, 授权 特 定的管 理人 员负 责期 权的 投资审 批事 项, 以防 范期 权投资 的风 险。 7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国债期货 ,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原则 ,充分考虑 国债期货的流 动性和风险 收 益特征 ,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适度 参与 国债 期货 投资。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未来, 根据市场情况 ,基金可相 应调整和更新 相关投资策 略,并在招募 说 明书更新 中 公告。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比 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和 期权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17 )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 票总市值 的 2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18 )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9)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基金 所持有 的债 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20) 开放 式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购 ) 等。 (21) 基金 因未 平仓 的期 权 合约支 付和 收取 的权 利金 总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开仓卖 出认 购期 权的 , 应 持有足 额标 的证 券; 开仓 卖出认 沽期 权的 , 应 持有 合约行 权所 需 的 全额现 金或 交易 所规 则认 可的可 冲抵 期权 保证 金的 现金等 价物 ; 未平 仓的 期权 合约面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其中 , 合 约面 值按 照行 权价乘 以合 约乘 数计 算。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 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 或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相 应 调整投 资禁 止行 为的 规定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证主 要消 费指 数收 益率*50%+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50% 中证主 要消 费指 数是 由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编制 , 基 于中 证 800 指数 , 借 鉴国 际主流 行业 分类标 准,并 结合我 国上 市公司 特点进 行调整 ,适 合作为 本基金 股票投 资的 业绩比 较基准 。 上证国 债指数 是由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编 制,以 上海 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固 定利 率国债 为样本 , 具有良 好的 市场 代表 性和 较高的 知名 度, 适合 作为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 如果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变 更或停 止 中 证主 要消 费指 数 或上 证国 债指 数的 编制 及发布 、 或 中证主 要消 费指 数 或 上证 国债指 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 或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发生 重大变 更等 原 因导致 中证 主要 消费 指数 或上证 国债 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基 准指 数 , 或 市场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 、 更适合 投资 的指 数推 出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取 得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后 ,变 更本 基金 的基准 指数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基金 , 风 险与收 益高 于债 券基 金与 货币市 场基 金 , 低于 股票 基金 , 属 于 较高风 险、 较高 收益 的品 种。 (七) 投资 组合 报告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5.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1 权益投 资 52,740,393.49 42.31 其中: 股票 52,740,393.49 42.3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9,989,514.40 8.01 其中: 债券 9,989,514.40 8.0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1,631,760.16 49.45 7 其他各 项资 产 282,361.07 0.23 8 合计 124,644,029.12 100.00 5.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5.2.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77,783.96 0.06 B 采矿业 2,067,722.00 1.67 C 制造业 25,826,202.11 20.89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495,213.00 0.40 E 建筑业 800,873.00 0.6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259,913.00 1.0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38,957.00 0.3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857,220.00 0.69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5,435,541.50 4.40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J 金融业 8,527,723.00 6.90 K 房地产 业 782,608.92 0.6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556,099.00 1.26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48,203.00 0.04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885,530.00 2.33 S 综合 1,680,804.00 1.36 合计 52,740,393.49 42.66 5.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24,000 1,299,840.00 1.05 2 000009 中国宝 安 95,400 857,646.00 0.69 3 600754 锦江股 份 27,300 857,220.00 0.69 4 600770 综艺股 份 98,700 823,158.00 0.67 5 300144 宋城演 艺 42,300 791,856.00 0.64 6 600640 号百控 股 42,200 784,498.00 0.63 7 000652 泰达股 份 149,800 765,478.00 0.62 8 601992 金隅股 份 118,300 751,205.00 0.61 9 600019 宝钢股 份 82,000 605,980.00 0.49 10 002065 东华软 件 53,086 596,686.64 0.48 5.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 券 9,982,000.00 8.0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7,514.40 0.01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989,514.40 8.08 5.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70003 17 附 息国 债 03 100,000 9,982,000.00 8.07 2 113013 国君转 债 60 7,514.40 0.01 3 - - - - - 4 - - - - - 5 - - - - - 5.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5.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5.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5.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5.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5.11.1 报告 期内 , 本 基金 投资决 策程 序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未发 现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责 、 处 罚的 情形 。 5.11.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5.11.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8,316.8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88,674.63 5 应收申 购款 45,369.6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2,361.07 5.11.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11.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5.11.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 ③ ②-④ 2016 年 11 月 2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70% 0.13% -0.99% 0.44% 0.29% -0.31%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6.45% 0.48% 16.15% 0.47% -9.70% 0.01%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 、 期货 及票 据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资产 支持证 券 、 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期权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 估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用 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价格 数据 进行 估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 国债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7 、本 基金 投资 期权 ,根 据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的规 定估 值。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其 他 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10、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证监 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 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 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 登 记机构 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进 行调 整,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6)基 金的证 券 、期 货 交 易费用 ( 包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印 花税 、 证管 费、 过户费 、 手续费 、券 商佣 金、 权证 交易的 结算 费、 证券 账户 相关费 用及 其他 类似 性质 的费用 等 )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在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可以 从基 金财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不 需召开 持有 人大会 ,具 体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中 载明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上述 “1 、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 中第 (3 ) - (8 ) 项 费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 应协议 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 的费率水 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 和 使用方式请详 见本招募 说 明书 “ 六、 基金的 募集 ” 中 “ (八 )认 购费用 ”以及 “ ( 十)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 中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申购 费 、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 计 算公式 、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 八、基 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与转换 ” 中的 “ (六)申购 费与赎回 费 ” 与 “ (七)申 购份额 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中 的 相关规 定。 本基金转 换费 的费率 水平 、计算公 式、 收取方 式和 使用方式 请详 见本招 募说 明书“ 八 、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中的 “( 十二 )基 金转换 ”中 的相 关规 定。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将 《 基金合 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日 ,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 (7)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 (9)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 在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 (10)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 (12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4)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5)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6)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 (17)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8)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19)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0)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 (21)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 (22)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3)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 基金 份额 的拆 分 。 (25) 基金 变更 份额 类别 设置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10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11 、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相 关 公告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的股 指 期货交 易情 况, 应当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 益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 充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易 对本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12 、投 资国 债期 货的 相关 公告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的国 债 期货交 易情 况, 应当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 益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 充分揭 示国 债期 货交易 对本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13 、期 权投 资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定期 信息 披露文 件中 披露 参与 股票 期权交 易的 有关 情况 , 包括 投资政 策 、 持仓情 况等 。 14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相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本基 金 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持 证 券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报 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季 度 报告中 披露 本基 金 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例 和报 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 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细 。 15 、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公 告 基金管 理公 司应 在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介 披 露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值 , 以 及总 成本 和账 面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 等信息 。 1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 介。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信 息披 露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七、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市 场风险 可以 分为 股票 投资 风险和 债券 投资 风险 。 股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国 家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产 业政 策等的 变化 对证券市 场产 生一定 的影 响,导 致 市场价 格水 平波 动的 风险 。 (2)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性 波动, 对股 票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的 风险 。 (3)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状况 受多种因 素影 响,如 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 务等都 会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导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导 致股 票价 格变 动的 风险。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市场 平均 利率 水平 变 化导致 债券 价格 变化 的风 险。 (2)债 券市场 不同期 限、 不同类属 债券 之间的 利差 变动导致 相应 期限和 类属 债券价 格 变化的 风险 。 (3)债 券之发 行人出 现违 约、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或由于债 券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低 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2 、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 股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法 迅速 、 低 成本 地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利 影响 。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 管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来 的收 益下 降风 险。 3 、积 极管 理风 险 在精选 个股 的实 际操 作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可 能限 于知识 、 技术 、 经 验等 因 素而影 响其 对相关 信息 、 经 济形 势和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其 精选出 的个 股的 业绩 表现 不一定 持续 优于 其他股 票。 4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风险 基金所 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之债 务人 出现 违约 ,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量 降低 导致 价格 下降 , 可 能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 此 外, 受市 场 规模及 交易 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可能 无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大 数量 的 买入或 卖出 ,存 在一 定的 流动性 风险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造 成影 响。 5 、股 指期 货投 资风 险 (1)基 差风险 : 标的 股票 指数价格 与股 指期货 价格 之间的价 差被 称为基 差。 在股指 期 货交易 中因 基差 波动 的不 确定性 而导 致的 风险 被称 为基差 风险 。 (2)合 约品种 差异造 成的 风险: 合 约品 种差异 造成 的风险, 是指 类似的 合约 品种, 在 相同因 素的 影响 下, 价 格 变动不 同。 表 现为 两种 情 况:1) 价 格变 动的 方向 相 反;2) 价 格变 动的幅 度不 同 。 类似 合约 品种的 价格 , 在相同 因素 作用下 变动 幅度 上的 差异 , 也 构成 了合 约 品种差 异的 风险 。 (3)标 的物风 险: 股 指期 货交易中 ,标 的物风 险是 由于投资 组合 与股指 期货 的标的 指 数的结 构不 完全 一致 ,导 致投资 组合 特定 风险 无法 完全锁 定所 带来 的风 险。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4)衍 生品模 型风险 : 本 基金在构 建股 指期货 组合 时,可能 借助 模型进 行期 货合约 的 选择 。 由 于模 型设计 、 资 本市场 的剧 烈波 动或 不可 抗力 , 按 模型 结果调 整股 指期货 合约 或者 持仓比 例也 可能 将给 本基 金的收 益带 来影 响 6 、国 债期 货投 资风 险 国债期 货的 投资 可能 面临 市场风 险 、 基 差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 。 市 场风险 是因 期货市 场价 格波动 使所 持有 的期 货合 约价值 发生 变化 的风 险。 基差风 险是 期货 市场 的特 有风险 之一 , 是 指由于 期货与 现货间 的价 差的波 动,影 响套期 保值 或套利 效果, 使之发 生意 外损益 的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可分 为两 类: 一类为 流通 量风 险, 是指 期货合 约无 法及 时以 所希 望的价 格建 立或 了结头 寸的 风险 , 此 类风 险往往 是由 市场 缺乏 广度 或深度 导致 的 ; 另一 类为 资金量 风险 , 是 指资金 量无 法满 足保 证金 要求, 使得 所持 有的 头寸 面临被 强制 平仓 的风 险。 7 、期权 投 资风 险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衍生品 价格 变动 而给 投资 者带来 的风 险。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衍生 品合 约无 法及 时变 现所带 来的 风险 。 (3)保 证金风 险:是 指由 于无法及 时筹 措资金 满足 建立或者 维持 衍生品 合约 头寸所要 求的保 证金 而带 来的 风险 。 (4) 信用 风险 :是 指经 纪 公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 险。 (5)操 作风险 :是指 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 完善, 业务 人员出现 差错 或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8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 统故 障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司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 证 券、期 货交 易所 、证 券登 记结算 机构 等。 9 、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投资范 围变 化基 金管 理人 为调整 投资 组 合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等 。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10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机 构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销售 ,但 是,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资 产,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本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及其净 值高低 并不预 示其 未来业 绩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人自 行负 担。 十 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网购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第一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100 年 联系电 话:400-818-6666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条 件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 同》 不能生 效,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第二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设 立日常 机构 。 一、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法律 法规和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除本 合同 另有 规定 外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且对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况 下,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前提 下, 增加、 减少 、调整 本 基金份 额类 别设 置或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3)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登记 机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构、 代 销机 构调 整有 关基 金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收 益分 配、 非 交易 过 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4)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7)按 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或通 讯开 会等 方式召 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2 (含 1/2 ) 。 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1/3 以上 (含 1/3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参加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基金 份 额低于 上述 规定比 例的 ,召集 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有代 表 1/3 以 上 (含 1/3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通 过方 可做 出。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基金 合同 》 、 本基 金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 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三部 分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财 产清 算方 式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第四部 分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除 非仲 裁裁 决 另有规 定,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第五部 分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网购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托 管协 议》。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一) 基金 募集 ; (二 ) 基 金销售 ; ( 三) 资产管 理; (四)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的 其他业 务。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 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 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创业板 、中小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含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可转 换债券 ) 、 货 币市 场工 具 ( 含同业 存单 ) 、 权 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股指 期货、 国 债期货 、 期 权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 资资 产配置 比例 为:本 基 金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 –95%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和 期权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因基 金规 模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 导致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合 理的 期限 内调 整基 金的投 资组 合 , 以符 合上 述比例 限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 , 从 其 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本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a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 基金资 产 的 0-95% 。 b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国 债期货 和期 权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c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d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并由 本托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e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证 的 10% 。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g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h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i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j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k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并由 本托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l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m 、 基金财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n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o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p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q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 市值 的 2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r 、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 市 值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s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基 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t 、开放 式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 证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 等 。 u 、基金因未 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 合 约乘数 计算 。 v 、基金投资 单一 流通 受限证券的公允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 ,基金投资全 部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公允 价 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上述的 约 定。 由于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导 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比 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限 制要 求。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 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 《基 金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修改 或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相应 调整 投资禁 止行 为 的规定 ,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 法规及 行业 标准的银 行间 市场交 易对 手的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交易 方式进 行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交 易对手 重新 确定交 易方式 ,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核 心交 易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时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其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名 单, 审核 交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 次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个 工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 关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息。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拒 绝执行 该指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举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 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法规 ,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 以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专 用 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 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达 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责任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总 份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 法规 的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估 值日 交易结 束后 计 算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 复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利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文 档的 形 式。保 管期 限 为 20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20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北 京,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的 并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力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规定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 人账 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 内发 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 持有 本公司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公司 未详 实 填写或 更新 客户 资料 ( 含 姓名、 手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邮寄 地址 、 邮政 编码 等)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金 交易 对账单 不定 期发送的 基金 资讯材 料, 如基金新 产品 或新服 务的 相关材料 、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 二)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穗 借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借 记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行东 方卡/ 活期账户一本通、广 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 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开通 天天 盈账户 等第 三方 支付账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以及在 华夏 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开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在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司 移动 客户 端, 与本公 司达 成电 子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接受 本公司 有关服 务条款 并办 理相关 手续后 ,即可 办理 基金账 户开立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换 、 资料变 更 、 分 红方式 变更 、 信 息查 询等 各项业 务 ,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站 查询 。 ( 三)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手机 号码, 将不定 期 通过邮 件、 短信 形式 获得 市场资 讯、 产品 信息 、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同时 , 如需 订制 个性 化服务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邮 件、 短信 、人 工等 方式操 作 。 ( 四) 呼叫 中 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周7天、 每天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服 务,客 户可 通过电话 查询 最新热 点问 题、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账户 余额 等信息 。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7 天的人 工服 务。 周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间 为8 :30~21 :00 , 周六至 周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日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基金账 户查 询” ,查 询基 金账户情 况、 更改个 人信 息、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 、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 点击 本公司 网站 “在线客 服” , 进行咨 询。 周一至周 五的 在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8 :30~21 :00 , 周 六至 周 日 的在 线 客服 人 工服务 时 间 为8 :30~17 :00 ,法 定 节 假日 除 外。 3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 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 ) 2017 年6 月3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青岛 分公 司营 业场 所变 更的公 告 。 (二 ) 2017 年6 月16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在 上海华 夏 财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上交易 平台 开通 定期 定额 申购业 务的 公告 。 (三 ) 2017 年6 月29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浙江 金 观诚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四)2017 年7月20 日发布华夏网 购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2季度 报告。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五)2017 年8月1日发布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民生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六 ) 2017 年8 月26 日发 布 华夏网 购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7 年 半年度 报 告。 (七)2017 年9月7日发布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通华 财 富(上 海)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八 ) 2017 年9 月22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世纪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九 ) 2017 年9 月26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上海 长 量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2017 年9 月29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十一 )2017 年10 月13日发布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新增 上 海挖财 金融 信息 服务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二 ) 2017 年10 月25 日 发布华 夏网 购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7 年第3 季 度报告 。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华夏 网 购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文 件。 2 、 《华 夏 网 购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3 、 《华 夏 网 购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 一 七年 十二 月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