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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债券(510080)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2月)查看PDF公告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 金管 理人 :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于2003 年7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90 号文批准募
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10月25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 目


录 一、绪言........................................................................................................................................... 2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4 四、基金托管人.............................................................................................................................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16 六、基金的募集............................................................................................................................. 5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5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50 九、基金的投资............................................................................................................................. 55 十、基金的业绩............................................................................................................................. 66 十一、基金财产............................................................................................................................. 67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未 定义 书签 。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7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 80 十七、风险揭示............................................................................................................................. 82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清算 ......................................................................................... 8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8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0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0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05 二十四、备查文件....................................................................................................................... 105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等有关法规以及 《 长 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 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 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根 据法律法规定期作出的更新 份额发售公告:





指 《 长 盛 中 信 全 债 指 数 增 强 型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证券法》: 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并于 2006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 《基金法》 :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指2013年2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 办公会议通过, 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同年8月8日起施行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 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长 盛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权益和客户 资料情况的账户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设立的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 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代理销售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和其它基 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可 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 社会团体、 其它 组织或投 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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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 最长 不超过3 个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其它交易的申请日 申购: 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过程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纸 和 互 联 网 网站, 包括但不限于 《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A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 周兵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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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6 日成立,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 。截至目前,基金管理人 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为: 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新加坡星展 银行有限公 司占注册资本的 33%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安徽省 投资集团 控股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13%。截至 2017 年 10 月 25 日 ,基金管理 人共管理七十 四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和 六 只 社 保 基 金 委 托 资 产 , 同 时 管 理 专 户 理 财 产 品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 董事长, 经 济学硕士。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 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经 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咏先生 ,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 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 , 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 , 安徽省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 深圳证券部经理、 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 香港黄 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委副书记 。 现任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兼任安徽国元控股 (集团) 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委员、 国元证券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长、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董事长。 葛甘牛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 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 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 美林集团、 德意志银行、 荷 兰银行、 中 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 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 董事, 硕 士。 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 包括高盛( 亚洲) 有限责任 公司、 巴克莱银行。 现任星展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私人 银行业务主管。 钱力先生, 董事, 博士。 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干部、 科员、 副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 主任科员、 秘书一室主任科员、 副调研员、 副 主任 (副处、 正处级) ; 安徽省政 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综合处处长、 副主任、 党组成员; 淮南市政府副市长、 党组成 员;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董事, 博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 副主任、 调研员, 安徽省政 府办公厅一处处长、 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 副主任、 党组成员, 安徽省政 府副秘书长、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 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 安徽省工商 联党组书记、 第一副主席、 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 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 部科长、 副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 经理,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 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 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监、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长盛创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 美国 宾州 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 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 新加坡、 香港等 地投资顾问、 副总裁, 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 香港国际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 张仁良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公共政策讲座教授。 曾任香港消费者委员会 有关银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 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 (PECC) 属下公司管制研 究小组主席、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 香港城 市大学讲座教授、 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现任香港教育 大学 校长、 香 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 金监督委员会主席。2007 年被委任为太 平绅士。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教授。 曾任安 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院长。 现任安徽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 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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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张良庆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室主任、 副秘书 长, 安徽省农信联社理事长, 安徽省财政厅研究所所长, 安徽省第十一届、 第十 二届人大代表,安徽省人大财 经工委副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女士, 监事会主席, 工学及经济学双学士。 曾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业务三 部总经理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现任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机构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国 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经理, 新加坡毕盛 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 资产 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 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际业务部总监,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 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魏斯诺先生, 监事, 英国雷丁大学硕士。 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 社保组合组合经 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总经理, 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先生, 英国籍, 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 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 集团、 摩根银行、 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 汇丰投资银行亚洲、 美亚能源有限公 司、 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 星 展银行有限公司 (新加坡) 。2007 年 8 月起加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 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 , 大学, 会计师。曾 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 安徽省信 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 风险监管部副 经理、 经理 。2004 年 10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王宁先生,EMBA 。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兴业基金经理 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 长盛动 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长盛同 智优势成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 经理、长盛 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研究员、 社保组合助理, 投资经理, 长盛 积极配置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禧 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 社 保组合组合经理, 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马文祥先生,1977 年7 月出生。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学硕士。历任 中国农业银行主任科员, 工银瑞信企业年金基金经理、 工银 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自 2014 年9 月10 日起任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4 年9 月10 日兼任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1 月20 日起兼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 金基金经理, 自2016 年9 月12 日起兼任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16 年12 月7 日长盛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王茜女士 ,2003 年10 月25 日—2008 年 11 月6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静 女士, 2008 年8 月11 日—2011 年2 月15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梁婷 女士, 2011 年2 月 15 日—2013 年3 月21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贾志敏先生,自 2013 年3 月21 日至 2014 年10 月24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 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 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 日期和解聘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 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 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 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乔林建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新华 资产管理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资深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监,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长盛分享经济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创新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乔培涛先生, 清华大学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 研究员、 行业研究部经理。2011 年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研究部副总监,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国 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高端装备 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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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确定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案,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并公告 基 金份 额资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 规,建 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 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 由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包括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部门 和岗位 职责保 持相对独 立,基 金资产 、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及各 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和 岗位的 设置上 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风 险控制 与业务 发展并重 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 建立在 风险控 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 了“三 层控制 二道监督 ” (董 事会 — 经营管理 层 —业 务操作 层、督 察长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 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长负责 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 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 风险管理部工作, 对 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 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研究; 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 督促公司各部门持续完善且严格 执行内控制度, 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 基金合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 同及公司制度, 从法规限制、 合同限制、 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 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 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 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 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 、 《证 券投资基 金管理 公司内 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 )公 司内部 控制大 纲是对公 司章程 规定的 内控原则 的细化 和展开 ,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在报经公 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 )公 司及部 门业务 规章是在 公司基 本管理 制度的基 础上, 对公司 及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 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并结合部门职责 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 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 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须 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对相应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理性、 有效性做出评价, 并根据检查、 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或修正 行为。 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 通过对各项制度 执行情况定期、 不定期的稽核, 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 发 现制度不合理的、 不适用的, 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 改, 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督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3 察长; 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 控制失效的, 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 并出具监 察报告,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就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 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4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 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 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 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 农业银 行通过 了 美国 SAS70 内部控 制 审计, 并获得 无保留 意 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 农 业 银 行 连 续 通 过 托 管 业 务 国 际 内 控 标 准 (ISAE3402 ) 认证, 表 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 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 中成绩突 出,获“ 最佳托 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 荣 获《首席 财务官 》杂志 颁发的“最 佳资产托管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称号; 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 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 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 业务管理部、 客户一部 、 客户二部、 客户三部 、 客户四部、 风险合规 部、 产品研 发与信息技术部、 营运一部、 营运二部、 市场营销部、 内控监管部、 账户管理部,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 家 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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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截止到 2017 年 9 月30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415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 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 委员会 总体负 责中国农 业银行 的风险 管理与内 部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 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 参数设 置将《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 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 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寸 不足等 问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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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3、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超标 、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其 他涉嫌 违规交 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20 层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 、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 、82255982


联系人: 张晓丽 、吕雪飞 2、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联系人: 唐文勇 电话:01085106055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2)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人: 李静筠


电话:020-38321739 传真:020-87311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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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cgbchina.com.cn (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 王者凡 电话:010-85238890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 冯博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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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6)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肖武侠


电话:021 —61614467 传真:021 —63604196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 —52629999


传真:021 —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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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电话:010-66107909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1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电话:010-67596233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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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联系人:宋府 电话:010-66594904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1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 丰靖


电话: 010-89937369 传真: 010-85230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电话:010-68858096 传真:010-6885805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15) 包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电话: :0472-518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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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传真:0472-5189051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16)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张巧慈 电话:0311-88627529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0311-96368 公司网址:www.hebbank.com (1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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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公司网址:www.bhzq.com (19)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97918329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2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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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22)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2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2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2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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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6)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27)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2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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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联系人:郭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2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 、38、39、 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31)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 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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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3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33)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3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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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35)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6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或 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3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3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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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梅山路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祝丽萍 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安徽地区:96888 ;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3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 鸣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40)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 111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松林路 357 号通贸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张同亮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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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4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9 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6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4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安徽)、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4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楼斯佳 电话:021-501221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4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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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46)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4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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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4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021-54967552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4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 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50)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广 东 省 惠 州 市 惠 城 区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广 东 省 惠 州 市 惠 城 区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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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cn (5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2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4006 19 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6 19 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5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 林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20631117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53)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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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5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5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57)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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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 -59366070 传真:010 -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58)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47-49 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联系人: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59)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 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赵小明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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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6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6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6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6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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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6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第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6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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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67)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技 中 一 路 西 华 强 高 新 发 展 大 楼 7 层、8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技 中 一 路 西 华 强 高 新 发 展 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0755-82943755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6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6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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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7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7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7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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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 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联系电话:021-38509636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73)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74) 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700-966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7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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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联系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http://www.myfp.cn (7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姗姗 联系电话:010-65980380 传真:010-659804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7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http://www.fund123.cn (7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8507771 网站:www.jrj.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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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7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8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8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 号SOHO 嘉盛中心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祖杰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站:http://www.chtfund.com (82)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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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周悦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站:http://www.niuji.net (83)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站:www.wy-fund.com (8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郑茵华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85)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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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86)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2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2 号楼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021-51507071 网址:www.66zichan.com (87)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88)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程晨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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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lufunds.com (8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5353 客服电话:400-033-7933 网站: www.leadfund.com.cn (90)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杨涛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9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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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92)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93)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4)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陈广浩 电话:0755 8946 0506 传真:0755 2167 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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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95) 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2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2 楼 法定代表人:卜勇 联系人:贾伟刚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96)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20324000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97)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联系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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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98)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宋志强





电话:13120131908





传真:010-5817084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866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9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 hcjijin.com (100)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联系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8.gw.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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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101)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联系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02)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 团总部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 联系电话: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8000 个人业务:95118 , 4000988511


企业业务: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103)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联系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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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104)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01、 02、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01、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联系人:朱立元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一座 609-611 室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一座 609-611 室 法定代表人:江山 电话: (010)65186980 传真: (010)65186981 经办律师:谢思敏、阎建国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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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 陈玲 、张振波 联系人:张振波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3年7月30日证监基金字[2003]90 号文批准 募集。募集期为 自2003年8月18日到2003年10 月20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 务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 设立募集 期共募集925,088,683.98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1,379户。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03 年10月25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内,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 达不到100 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 法律、 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参见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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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申购开始日:2003年12月5日 赎回开始日:2003年12月5日 2、营业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 下午1:00-3:00。 若未来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对申 购、赎 回时间进 行调整 ,但需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


投资者选择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动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赎回按份额进行,申请赎回的份额为大于0的任意份额。


3、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调整上 述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和 数额限 制,但 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 告。 (四)日常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 在开放日的交易时 间段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并办理有关手续。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 销售机构 (网点)及登记注册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会因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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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 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并在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T 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 T+2 个工作日后可以赎回。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者已缴 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接 受 投资人有 效赎 回申请 之 日起 7 个 工作 日内支 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日常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本 基金采 用金额 申购和份 额赎回 的方式 ,即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 份额申请;


(2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对该 持有人 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 份额后赎回; (3 )基 金份额 份数以 四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小 数点后两 位。赎 回金额 和支付 金额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申购份数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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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数×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4、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当日基金总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拒绝或暂停申 购与赎回的情况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与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扩大基金规模会影响基金 投资业绩,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因不 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注册人的一方或多 方技术系统出现故障或其它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工作;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 )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基金的申购事实上无 法办理; (6 )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2 )因市场 剧烈波 动或其 它 原因而 出现连 续巨额 赎 回,导 致本基 金的现金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4 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3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和 登记注 册人的 一方或多 方技术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工作; (4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的赎回无法进 行; (5 )法律、 法规、 规章允 许 的其它 情形或 其它在 《 基金合 同》已 载明并获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 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 时,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份额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 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赎回。 ①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 将按正常 赎回程序处理投资人赎回申请。 ②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全部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不 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 第二开放日办理 , 并以第二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 直至将申请赎回份额全部赎回 为止。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 时有权对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份额选择延迟赎回或放弃延 迟赎回。 ③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 应通过指定 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 3 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内刊登 公告 ,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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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2、连续巨额赎回成立的条件及处理方式 (1 )连续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连续 三个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为连续巨额赎回。 (2 )连续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①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迟支付时间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②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第二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 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将运用增强的指数化投资策略, 在力求本金安 全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当期收益和超过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 市或拟上市的各类债券、 股票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作为 债券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债券品种,品种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6 企业债与可转换债券。本基金对目标指数的投资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最低为 64% ,股票投资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不超过 16% 。 (三)投资理念 基于对债券市场参与者长期利率预期能力和现有市场结构的认识, 本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理念是“以指数化投资为基础,通过一定程度低风险的积极性投资, 结合对投资组合的动态管理,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 1、以指 数化投 资方式 为基础是 基于对 市场参 与者难以 长期对 利率趋 势做出 准确预测的认识。 大量事实证明, 任何债券市场参与者均难以具有超常的利率预测能力, 都不 可能对利率走势长期做出足够肯定和精确预测, 从而获取超常的投资收益。 另外, 我们认为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与完善, 现存的市场分割局面及结构性失衡问 题将得以改善与解决, 市场效率将不断提高。 因此, 为了确保基金长期稳定增值, 我们将运用紧盯目标指数久期的指数化投资方式进行组合投资管理。 2、 标普 中国全 债指数 能够直接 、比较 真实地 刻划债券 市场走 势。标 普中国 全债指数是一个全面反映整个债券市场 的综合性权威债券指数。 3、基于债券市场现存的结构性问题,我们将采用指数化的增强性投资。 现阶段的债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 存在一些结构性问题, 主要表现在利 率期限结构难以体现风险补偿、 相似期限债券品种存在较大的收益率差异和不同 市场收益率水平的差异。 债券市场现存的结构性失衡, 既对基金管理人提出了在 指数化投资的基础上进行低风险的积极性管理的要求, 也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了一 定程度积极性管理的机会。 本基金的指数化增强性投资主要体现在债券资产一定程度上的主动性管理 和在限定比例内的股票资产配置上。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和市场 有效性的提高, 本基金指数化的增强性程度将相应降低。 4、动态资产组合管理是确保投资目标实现的关键。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宏观经济和市场形势的分析, 兼顾投 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需求, 高度重视动态资产配置, 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中债券、 股票和现金等资产类别间的比例分布, 以实现在流动性约束下资产配置 效率的最佳状态。 同时, 对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与目标指数久期偏离度的动态跟踪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7 与监控, 适时相应调整类属资产及个券, 有效控制风险, 并获得超越目标指数收 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自上而下” 的投资策略对各类资产进 行合理配置。 通过指数化 债券投资策略确保债券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同时运用一些积极的、 低风险的投 资策略来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 1、在对 宏观经 济形势 和证券市 场走势 进行科 学分析的 基础上 ,自上 而下进 行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 重点关注经济增长率、 工业总产值增长率、 产品产销率、 外贸进出 口额、 物价指数等宏观经济 指标, 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政策及 货币政策的 深入分析 ,对未来经济 走势、投资环境变化及利率走势做出科学、合理地判断, 并在此基础上采用 “自上而下” 的资产配置策略, 首先确定基金资产在债券、 股 票和现金资产之间的配置, 再确定 债券资产中战略性与战术性债券资产间的配置 比例,最后按照不同方法具体构建债券、股票投资组合。 2、运用指数化的增强性投资策略,获得超过目标指数的收益水平。 在指数化投资的基础上, 针对债券市场当前存在的结构性失衡, 通过控制债 券投资组合久期与指数久期有限度偏离, 运用收益率差异策略、 资产选择策略等 现金 债券资 产 长盛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 基金 战略性 债券 资产 战术性 债券 资产 指数优 化复 制 个券选 择 个股选 择 股票资 产 股 票 1 自








下 股 票 2 股 票 n 债 券 1 债 券 2 债 券


n 债 券 1 债 券 2 债 券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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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积极资产组合管理策略,依据总收益分析实现对各类属资产的合理配置。 同时, 遵循稳健投资原则, 积极参与股票增发, 并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适 当进行股票投资,提高组合的整体收益。 3、充分 利用市 场无风 险套利机 会,适 当运用 杠杆原理 ,有效 提高投 资组合 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还将充分利用以下无风险套利机会提高资产盈利水平: (1 )利 用同一 债券品 种在不同 债券市 场上的 价格差异 ,通过 无风险 套利操 作获得由于市场分割带来的超额收益; (2 )利 用同期 限债券 回购品种 在不同 市场上 的利率差 异,通 过开展 无风险 套利操作,提高投资组合的盈利能力; (3 )利 用同期 限债券 品种在一 、二级 市场上 的收益率 差异, 通过投 资品种 的转换获得一、二级市场的差价收入; (4 )通 过债券 回购所 获得的资 金参与 新股申 购和新股 配售, 获得稳 定的股 票一 级市场收益; (5 )随 着未来 利率期 货、利率 期权、 利率互 换等可以 有效规 避利率 风险金 融衍生产品的推出,在主管机关批准后积极开展套利操作。 此外, 多层次的风险监控体系和组合动态调整机制将确保各种积极投资策略 和无风险套利操作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五)投资决策与流程 1、研究过程 研究部门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及证券市场走势的研究与分析, 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提交资产配置研究报告; 2、决策机制与决策过程 (1 )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宏 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 场走势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科学合理配比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 )决策机制与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9 研究部门提交的报告对基金的资产配置及指数化的增强性投资下达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按照上述要求提交具体的投资方案,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 在授权 范围内组织投资方案的实施,并对投资方案的实施绩效负责; 3、投资组合的构建 投资组合的构建是“自上而下”进行债券、股票、现金配置与“自下而上” 进行个券、个股选择相结合的过程。 ①债券投资 组合的构建 在债券投资方面, 本基金将债券资产配置分为战略性资产和战术性资产两部 分。 战略性资产配置体现指数化投资原则,将以标普中国全债指数样本券为基 础,通过 保持投 资组合 久期与目 标指数 久期有 限度的偏 离(偏 离度5% ) ,实现对 目标指数 的优化 复制。 战略性债 券资产 配置的 最低比例 为基金 净资产 的64%。随 着债券市场有效性的提高,战略性债券资产配置的比重可适度增加。 战术性资产配置体现指数化的增强性投资, 其投资品种不受指数样本库的限 制, 组合久期管理不受目标指数的限制, 但受整个组合久期的限制。 战术性资产 投资于因投资主体偏好、 流动性需求差别及市场分割而凸显投资价值的流动性较 好的债券, 是一个 “自下而上” 进行个券选择的过程。 战术性债券资产最多可通 过回购放大1 倍操作。 久期偏 离下 限 久期偏 离上 限 战略性 债券 资产 目标指 数久 期 的 95% 目标指 数久 期 的105% 战术性 债券 资产 ╱ ╱ 债券资 产组 合 目标指 数久 期 的 80%


目标 指数 久期 的130% 本基金对战略性债券资产和战术性债券资产实行“分户经营,统一管理” 。 ②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作为债券投资的有益补充, 可以提高投资组合收益并适当 分散风险。 本基金主要参与新股认 购和股票增发, 并将适当投资于行业地位领先、 业绩优良、 有持续分红记录的大盘价值股。 其中: 通过新股认购所获的不符合个 股选择标准的股票, 本基金将在该股票上市后 1 个月内卖出; 本基金投资的大盘 价值股全部来自于公司建立的股票池。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是自下而上进行个股选择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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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4、交易过程 基金经理通过投资管理系统向交易部下达投资指令。 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和 一线监控。 5、投资组合调整过程 基金经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及市场形势, 结合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和指数组合 调整情况等,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 6、业绩 与风险 评 估过 程:基金 经理小 组和公 司专职投 资评估 员按照 投资决 策委员会指导性方针和投资实施方案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估。 (六)证券选择标准 1、个券选择标准 本基金在进行指数化的增强性投资时,其个券选择主要标准如下: (1 )类似信用等级和期限的债券中选择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2 ) 类似信用等级、 久 期及到期收益率水平的债券中选择凸性较大的债券; (3 )流动性较高的债券; (4 )可获得较好当期收益的债券; (5 )其他价值被低估、有增值潜力的债券。 2、个股选择标准 (1 )公司发展战略清晰,管理科学稳健,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2 )业绩优良,有持续分红记录; (3 )流通市值大于市场平均水平且市净率较低的股票 (4 )其他价值被低估的股票。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为增强性指数化债券型投资基金, 对目标指数的投资在资产配置中最 低比例为64%, 股票资产配置最高比例为 16% , 现金持有最低比例为 3%。 由于本 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 股票投资是作为增强型投资提高收益的一种手段, 预计股 票投资比例的平均值为 8%,因此将基金业绩比较设定为: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标普中国全债指数收益率 ×92%+标普中国 A 股综 合指数 收益率 ×8% 。 目前投资人可以通过登录标普指数服务网获取标普中国全债指数 和 标普中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1 国A 股综合指数 的相关信息。 如果标普指数体系信息发布渠道增加, 本基金管理 人将另行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 于股票型基金。 (九)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指数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64%, 其中投资于 国债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且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 6、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8、本基 金与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不 得超过 该权证 的10%; 9、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1、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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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十)禁止行为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 行为: 1、 投资于其它证券投资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4、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9、 《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 独立行使股东权 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十二)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 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8,198,855.00 6.69 其中: 股票


18,198,855.00 6.69 2 基金投 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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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33,948,938.60 85.94 其中: 债券


233,948,938.60 85.9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7,600,000.00 2.7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120,260.24 2.98 8 其他资 产


4,347,527.60 1.60 9 合计





272,215,581.4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913,910.00 0.34 C 制造业 8,951,999.00 3.35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886,994.00 0.33 E 建筑业 1,531,000.00 0.57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88,000.00 0.1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946,750.00 0.3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2,614,366.00 0.98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865,836.00 0.7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8,198,855.00 6.81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明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4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0703 三安光 电 120,000 2,776,800.00 1.04 2 300070 碧水源 103,600 1,865,836.00 0.70 3 601336 新华保 险 31,300 1,773,771.00 0.66 4 601800 中国交 建 100,000 1,531,000.00 0.57 5 600111 北方稀 土 94,000 1,516,220.00 0.57 6 600518 康美药 业 73,900 1,483,912.00 0.55 7 600887 伊利股 份 42,600 1,171,500.00 0.44 8 002527 新时达 100,000 1,119,000.00 0.42 9 601006 大秦铁 路 108,200 946,750.00 0.35 10 600028 中国石 化 154,900 913,910.00 0.3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27,928,020.00 10.44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7,907,000.00 10.4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7,907,000.00 10.44 4 企业债 券 52,119,242.40 19.4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80,224,000.00 30.00 6 中期票 据 10,320,000.00 3.86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35,450,676.20 13.26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33,948,938.60 87.48 5、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11764048 17 厦 翔业 SCP001 200,000 20,062,000.00 7.50 2 011751072 17 联通 SCP005 200,000 20,026,000.00 7.49 3 160213 16 国开 13 200,000 18,108,000.00 6.77 4 019552 16 国债 24 150,000 14,974,500.00 5.60 5 113011 光大转 债 130,000 14,484,600.00 5.42 6、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 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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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7、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 告期内 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无被 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 基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 均为基 金合同规 定备选 股票库 之内的 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35,213.2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8,253.0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969,965.46 5 应收申 购款 34,095.8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47,527.6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11 光大转 债 14,484,600.00 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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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2 113009 广汽转 债 6,335,500.00 2.37 3 110033 国贸转 债 612,550.00 0.23 4 128010 顺昌转 债 589,050.00 0.22 5 120001 16 以岭 EB 2,673,500.00 1.0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 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基 金的业 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阶


段 基金份额净值 增长率 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超额收益率 2003 年 10 月25 日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03 年 12 月31 日 4.12% 1.40% 2.72% 2004 年度 0.18% -3.04% 3.22% 2005 年度 10.59% 10.30% 0.29% 2006 年度 32.71% 7.99% 24.72% 2007 年度 42.43% 7.76% 34.67% 2008 年度 -2.08% 1.39% -3.47% 2009 年度 7.79% 6.63% 1.16% 2010 年度 4.63% 1.77% 2.86% 2011 年度 -6.28% 0.94% -7.22% 2012 年度 -0.43% 4.31% -4.74% 2013 年度 1.16% 2.01% -0.85% 2014 年度 32.84% 12.22% 20.62% 2015 年度 4.42% 7.08% -2.66% 2016 年度 -0.06% 0.73% -0.79%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9 月 3.10% 0.30%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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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30 日 2003 年 10 月25 日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17 年 9 月30 日 224.91% 81.00% 143.91%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由下列项 目构成: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它财产。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 “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 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 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8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 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五)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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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所持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方法:指数收益法。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3)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不 含权和 含权固定 收益品 种(另 有规定 的除外)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交 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债 券, 按 估值日收 盘 全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 (4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0 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7 )本 基金可 以采用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按照上 述公允价 值确定 原则提 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8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 (1)- (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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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六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2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的行为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 资产中支付;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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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公 告、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 要进 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 , 基金托 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4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4 )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八)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于 紧急事 故的任 何情况 , 会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九)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将 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 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5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 息; 4、 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3、 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但 若成立不满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 本基金的收益以现金 形式进行分配,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 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再投资于本基金。 红利再投资免收手续费用, 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成功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6 办理了选择取得红利再投资, 否则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 8、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它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营有关的费用 1、费用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2、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7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 上述 (一) 项1中(3)至(7 ) 项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基金成立前所发 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 自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按有关法规列支。 (二)基金的 申购费 、赎回费及转换费 1、投资 者可选 择在申 购本基金 或赎回 本基金 时交纳申 购费用 。投资 者选择 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 后端申购费 用。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养老金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时收取。 投资人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投资 者选择 交纳前 端申购费 用时, 申购费 率按照单 笔申购 金额递 减,最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8 高为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5%,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申购费率 100 万 以内 1.0% 0.30% 满100 万不 满500 万 0.8% 0.24% 满500 万不 满1000 万 0.6% 0.18% 满 1000 万 以上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3、投资 者选择 交纳后 端申购费 用时, 申购费 率按持有 期递减 ,具体 费率如 下: 持有 期 后端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后端申购 费率 一年以 内 1.2% 0.36% 满一年 不满 二年 1.0% 0.30% 满二年 不满 三年 0.5% 0.15% 满三年 以后 0 0.00% 4、本基 金赎 回费率 按 持有期递 减, 最高不 超 过赎回金 额的0.3% ,赎 回费率 表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一年以 内 0.3% 满一年 不满 两年 0.2% 满两年 不满 三年 0.1% 满三年 后 0%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用由 赎 回人承担 , 赎 回费的25% 归入基 金财产 ,余 额 为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5、基金 管理人 对部分 基金投资 人费用 的减 免 不构成对 其他投 资人的 同等义 务。 6、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最新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 管理人最 迟将于 新的费 率或收费 方式开 始实施 前3个工 作日在 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决定开 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 , 并 及 时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9 构。 (三)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人; 2、 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 公历 每年1月1 日至12 月31日 ;基金募集 的会计 年度 按 如下原则处理:如果基金成立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 基金 会计账目、 凭证( 原始 凭 证 由托管行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 月与基 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 算、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更换会计师 事 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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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 《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它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 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编制并 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等,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编制,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予以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披露。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1 当经过审计。 (2 )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进行披露。 (3 )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披露。 (4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公告 :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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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资产净值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上述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将按届时合法有效的 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 报告、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公布,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渠道进行查阅, 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 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 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与其他开放式基金相同的风险 (例如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技术风 险等) ,但由于 本基金 是实行 指数化增 强性投 资的开 放式基金,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3 上述风险在本基金中 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一)跟踪指数的被动投资风险 被动跟踪指数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指数下跌风险, 即在市场下跌的 情况下由于本基金被动地跟踪指数而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 跟踪偏离 风险, 即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指数表现之 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 目标指数风险, 即目 标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不同或自身 的不合理性等原因, 可能导致目标指数表现与市场的综合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 的不确定性, 以及目标指数调整给基金投资带来的管理成本和投资成本提高的风 险。 比较而言, 指数下跌风险和目标指数风险是指数 基金本身固有的风险, 而跟 踪偏离风险是相对可控的风险, 它主要受到交易成本、 市场流动性风险和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能力、样本券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具体表述如下: 1 、本基金在跟踪指数 过程中,由于买入和卖 出证券时均存在交易成 本,例 如交易佣金、 经手费、 证管费、 过户费等, 导致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可能产生收 益上的偏离。 2、受市 场流动 性风险 的影响, 本基金 在实际 管理过程 中,由 于投资 者申购 而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指数的样本债券, 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 时, 无法以赎回价格将债券及时地转化为现金。 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 时存在 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3、在本 基金实 行指数 化投资过 程中, 管理人 对指数基 金的管 理能力 ,例如 跟踪指数的水平、 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 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目标指数的跟踪程度。 4、在跟 踪 标普 中国全 债指数 的 过程中 ,由于 标普中国 全债指 数 样本 券可能 出现调整,本基金在被动调整过程中也可能产生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5、 标普 中国全 债指数 本身的合 理性有 待市场 检验。 标 普中国 全债指 数 可能 存在的不合理性会导致其不能很好地代表市场整体。 随着中国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和完善, 未来如果有更合理、 更能代表中国债券市 场走势的债券指数推出时, 本 基金可能会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决定是否更换标的指数。 (二)增强性投资的积极投资风险 增强性积极投资的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经理为了获得超越指数的投资回报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4 而通过采用积极投资的手段增加投资组合的风险度。 但由于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 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既可能高于指数收益, 也可能低于指数收益: 在债券投资组合久期偏离指数久期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对利率走势的判断与市场真实走势会出现差异,可能造成基金收益低于指数收 益; 即使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与指数久期基本一致, 如果基金对长、 中、 短期债券 的持有结构与指数存在差异,当债券收益率曲线出现非平行移动时,则由于长、 中、 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幅度不同, 可能造成基金收益低于指数收益; 如果 债券投资组合中不同类属资产的权重与指数存在差异, 则当类属资产间的收益率 差异发生变化, 可能造成基金收益低于指数收益; 基金管理人调整债券整体投资 比例, 如通过回购进行杠杆操作时, 可能由于自身判断与市场走势存在差异, 而 造成基金收益低于指数收益; 此外, 股票投资作为指数化投资的增强性体 现, 当 股票投资收益低于目标指数收益时,也会造成基金收益低于指数收益。


因此, 本基金的积极投资风险具体可能由下列投资方式产生: 对一些指数样 本券的投资权重进行适当调整, 选择其它债券对指数样本券进行替代, 调节债券 投资的仓位以及进行比例限制内的股票投资等。 (三)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风险: 1、政策 风险。 因财政 政策、货 币政策 、产业 政策、地 区发展 政策等 国家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着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各个 行业及 上市公 司的盈 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个股乃至整个行业板块的二级市场走势。 4、上市 公司经 营风险 。上市公 司的经 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的影 响,如 经营决 策、 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 高级专业人才流动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5 上市公司 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5、国际 竞争风 险。随 着中国开 放程度 的提高 ,上市公 司的发 展必然 也受到 发达国家同类技术及同类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影响。 尤其是中国加入 WTO (世界 贸易组织) ,市场开放程度加大之后,中国境内公司必然面临国际竞争风险。 6、购买 力风险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收益 将主要 通过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8、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9、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 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基金资产不能 迅速转变成现 金, 或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指数中个别 样本券存在流动性风险。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 流动性 相对不 足。证券 市场的 流动性 受到市场 行情、 投资群 体等诸 多因素的影响,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 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 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可能 因流动性问题而抬高或压低指数, 从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对本基金的资 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2、大额 赎回导 致流动 性风险。 由于本 基金是 开放式基 金,基 金规模 将随着 投资者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 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 值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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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3、指数 中样本 券之间 流动性不 均匀, 存在个 券流动性 风险。 由于样 本券的 流动性高低存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样本券的流动性 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以指数权重为基础进行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 或买入卖出行为对债券价格产生比较大 的影响,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五)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六)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计算并显示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七)操作风险 在投资流程的各个环节中, 由于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或内控机制的不完善或 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而产生的风险。如:交易差错、系统运行故障等。


(八)巨额赎回风险 若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 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情况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九)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2、 证券市场、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3、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八、 基金的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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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 责令终止的;


3、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本 基金管 理人的 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本 基金托 管人的 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 )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资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4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 )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 )对基金资产进行 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 算 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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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清 算小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①取得基金收益; ②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③监督基金运作状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④申购、 赎回及其它对基金份额处分的权利,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申 请的款项或基金份额; ⑤因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 销售机构、 登记注册机构的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受损害的情况下,要求赔偿的权利; ⑥参与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的分配; ⑦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基金合同》; ②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③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责任; ④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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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运用本基金资 产;


(2 )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对被投 资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3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 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


(4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5 )直接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购(申购)费用;


(6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8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入; (9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 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登记注册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 业务;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0 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9)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 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2)按照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及分红款项; (1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过错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采取适当合理的方 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因估值错误导致投资人的损失, 属管理人责任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并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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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3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依据《暂行 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7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 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 资金往来;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 )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人民银行; (11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2 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 )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7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9 )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2 )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3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的 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 以上 (不含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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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2 ) 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 同期限;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 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 (5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对基金 当事人 权利和 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基 金 合同修 改,但 基金合同 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它 有关 法律法 规 、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 包括证 券监督 管理部 门 的要求 ,下同 )发生变 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变更; (3 )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 )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 按照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它 情形。 3、会议 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另 有规定 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由基金管理 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 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不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不含 10%)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不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不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通知 (1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 人应当 至少提前 三十日 在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②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③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④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⑤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⑥其他注意事项。 (2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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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5、会议的 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②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③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④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事宜 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① 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 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不含 50%);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15 个工作日后) 和地点,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②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不含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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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它代表, 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 ( 含 当 日 ) 未达到上述要求,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 公告重 新表决的 时间 ( 至少应 在15个工 作日后 ) ,但 确定有权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召开事由” 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 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①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 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 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10% )的基金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7 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50%以上 (不含 50%)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事 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10日公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7、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50% (不含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 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更换、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提前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的 合 同 变 更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 对 于 通 讯 开会 方式 的 表 决 , 除 非 在计 票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8、 计票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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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①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 而出席会议的 其他人员 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 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至少一种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终止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 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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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应由各方通过协商予以解决。 协商自一方向其他各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 开始。 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 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就该 争议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处理期间, 除争议事项外, 《基金 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全面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 《基金合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和核查 (1 )监督和核查内容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比例、 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计 提比例和支付方法、 基金资产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等是否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0 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再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 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1 )监督和核查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就 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 是否 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 对基金托管人进 行监督和核查。 (2 )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的违规行为,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再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托管人未予纠正,基金管理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保管本基金的全部资产。 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资产严格分开, 并应对基金财产运作情况严格保密 (中国证监会要 求披露的除外) 。 2、基金成立的验资 基金发行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 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由 基金托 管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的基本账户,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上海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备付金账户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1 (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 。 (2 )除 基金合 同中另 有规定以 外,双 方均不 得以基金 名义在 其他银 行或非 银行金融机构开立任何基金银行账户。 (3 )基 金银行 账户的 管理 要符 合《银 行账户 管理办法 》 、 《 现金管 理 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 )本 基金的 银行预 留印鉴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和使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付活动,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形 式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深圳分公司 开设一个证券账户。 5、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可以存入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的代保 管库中。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6、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在签署前应通知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全部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每份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等于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 额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每日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 )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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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 (估值表) 通过加密传 真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 逐项复核;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因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承担责 任; 各自承担责任的具体比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行业规则和权责一致的原则确 定。 (3 )基金账册的建立和基金账册的定期核对 ①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指定经办本基金财务的会计人员 负责编制、 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 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 应完 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②凭证保管及核对: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管并据 此建账。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 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原件并记账, 每月编制业务明细表并附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交基金管理 人记账。 (4 )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①财务报表的编制: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基金净值变动表、证券投资明细表、基金估值表以及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报表,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月分别编制。 ②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 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 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 数据完全一致。 核对无误后, 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印章,各留存一份。 ③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月度报表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年中报表为基金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30 日内 完成;年度报表为基金会计年度结 束后45 日内完成。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由基金登记注册人担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3 注册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得低于 15 年。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托 管 协 议 引 起 的 或 者 与 本 托 管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应 由 本 托 管 协 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予以解决。 协商自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书面协商函 件 之 日 开 始 。 如 果 协 商 开 始 后 三 十 日 内 双 方 仍 不 能 解 决 该 争 议 , 则 任 何 一 方 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处理期间,除争议事项外,本托管协议的其它条款仍继续全面有 效,双方当事人仍应遵守、履行。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对本托管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须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书面同意, 修改后的托管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并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





2、发生以下情形,托管协议将终止:





①基金合同终止;





②基金托管人解散、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③基金管理人解散、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④发生《基金 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终止之事项。 二 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 服务和 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623500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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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 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线客服” , 进行咨询或留言。 2、资讯 服务。 投资者 可通过基 金管理 人网站 获取基金 和基金 管理人 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 言 、 传 真、Email 、网站 信 箱 、手 机 短 信等 方式 随 时 向基 金 管 理人 提出 , 也 可 直 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 分级管理的原则, 及时处 理客户的投诉; 同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 向。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 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河北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 构以及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及转换业务并参与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7/4/26 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 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的风险 提示公告 2017/4/27 5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 要 2017/6/8 6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6/8 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基煜销售并开通基金转 换业务的公告 2017/6/29 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1 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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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10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2 季度报告 2017/7/19 1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7/25 1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定期定额 申购业务单笔最低金额要求的公告 2017/7/27 1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华泰证券申 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31 14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7/8/24 15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2017/8/24 1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财通证券开通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定 投业务并推出申购(含定投) 2017/8/24 1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泰证券申 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8/29 1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和讯信息为销售机构并 推出转换的公告 2017/8/31 1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9/12 2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等业务 2017/9/28 2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挖财金融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构并推出定投业务和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0/20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长 盛 中 信 全 债 指 数 增 强 型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设 立 的 文件 (二) 法律意见书 (三)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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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五)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六) 登记结算协议 (七)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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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 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