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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证券保本1号(002601)

中银证券保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证券 保 本 1 号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中银证 券保 本 1 号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由 中银 国际 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以 下简称 “基 金管理 人” )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及 约定发 起,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2016 年 3 月 29 日证监 许可[2016]623 号文准 予注 册。 本基金 的 《基 金合 同》 和 《 招募说 明书 》 已通 过 《 中国 证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 报》 和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网站 ( www.bocifunds.com ) 进行 了公开 披露 。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准 确、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 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和 市场前 景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 简称“ 基金” )是 一种长 期投资工 具,其主 要功能 是分散投 资, 降低投 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别 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蓄 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收 益预 期 的金融 工具 , 投资者 购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持 有份 额分享 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 担基金 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本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面 临各 种风 险,包 括但不限 于市 场风 险、管 理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恒定 比例 投资 组合保 险策 略风 险、 保证 风险、 到期 赎回 风险 、 技 术风险 、 道 德风 险、 合 规风 险、 不可 抗力 风险等 等。 此外 ,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中包 括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 该 券种具 有较 高的 流动 性风 险和信 用风 险, 可能 增加 本基金 总体 风险 水平 。 本基金 是一 只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为符 合条 件的 基金 份额提 供本 金保 障, 属于 证券投 资 基金中 较低 风险 的品 种 。 但 投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并不 等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行 或存 款 类金融 机构 ,保 本基 金在 极端情 况下 仍然 存在 本金 损失的 风险 。 投资者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了解 基金的风 险 收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是 否和 投资 者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亦 不构 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自 负” 原则 , 在 作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保 本范 围外 的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 申购和赎 回基金, 基金销 售机 构名 单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以及 相关 公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至 2017 年 10 月 29 日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和业 绩表现 截 更新招募说明书 止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8 四、 基金托管人


.......................................................................................................... 15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 基金的募集


.......................................................................................................... 22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24 九、 基金的保本


.......................................................................................................... 37 十、 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


43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50 十二、 基金的业绩


...................................................................................................... 68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70 十四、 基金资产估值 ................................................................................................ .. 70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5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8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80 十九、 风险揭示..........................................................................................................


85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0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2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2 二十三、 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93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6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98 二十六、 备查文件


.................................................................................................... 100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0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2 1 一、 绪言 《中银 证券 保本 1 号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以下简 称 “本 招募 说明书 ” 或 “ 《招募 说明书 》 ”) 依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关于保本基 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 《指导意见》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以及《 中银 证券 保本 1 号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投资人 购买 本保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视 为同 意保 证合同 的约 定。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义 《招募 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中银证券保 本 1 号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国 际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 同或 《基金 合同 》 : 指 《中银 证券 保本 1 号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中银证 券保 本 1 号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 中银证券保 本 1 号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中银证 券保 本 1 号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指导 意见》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 颁布并 实施 的《 关于 保本 基金的 指 导意见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投资 人或 投资者 :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担保 人: 指与 基金 管 理人签 订保 证合 同, 为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保 本金 额承担 的保 本清 偿义 务提 供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的机 构 。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的担 保 人是中 国投 融资 担保 股份 有限公 司 , 为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提供 不可 撤销的 连带 责 任保证 23、 保本义 务人 : 指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风 险买 断合 同, 为本基 金的 某保 本周 期 (第 一个 保本周 期除 外) 承担 保本 偿付责 任的 机构 24、 保 本保 障机 制: 指依 据 《指 导意 见》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与担 保人 签订保 证合 同或 与保 本义 务人签 订风 险买 断合 同 , 由 担保人 为本 基金 的保 本提 供连带 责任 保 证或由 保本 义务 人为 本基 金承担 保本 偿付 责任 , 或 者通过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其他方 式, 以保 证符合 条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时可 以获得 投资 本金 。 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 由中国 投融 资担 保股 份有 限公司 作为 担保 人 , 为 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提 供不可 撤销 的 连带责 任保 证;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后各 保本 周期 涉及 的保本 保障 事宜 ,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届 时签 订的 保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决定 , 并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本 周期 开 始前公 告 25、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6、 销 售机 构: 指中 银国 际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7、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交收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交收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28、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或接受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9、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0、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业 务而 引起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31、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3、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 保 本周 期: 指基 金管 理人提 供保 本的 期限 。 本 基金以 每三 年为 一个 保本 周期,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至三 个公 历年 后的 对应日 止 , 此 后各 保本 周期 自本基 金公 告 的保本 周期 起始 之日 起至 三个公 历年 后对 应日 止; 如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或无 该对应 日, 则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告 到期 处理 规则 , 确 定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起 始时 间。 如无 特别 指明, 基金 合同 中的 保本 周期即 指当 期保 本周 期


36、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或到 期日 : 指 保本 周期届 满日 , 即 保本 周期 起始之 日三 个公历 年 后 的对应 日 , 如 该对应 日为 非工作 日或 无该 对应 日,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如 无特别 指明 ,基 金合 同中 的到期 日即 指当 期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37、 持有 到期 :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整个 保本 周期 内一直 持有 其所 认购 、 过 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到保 本周期 到期 日的 行为 ;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内 是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的行为


38、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 指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本 基金满 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存 续要 求的 前提 下 , 符 合法律 法规 有关 资质 要求 并经基 金管 理人 认可 的担 保人或 保本 义 务人与 本基金 管理人 签订 保证合 同或风 险买断 合同 ,为本 基金下 一保本 周期 提供保 本保障 。 若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本基 金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否 则, 本基 金转 型为 非保本 基金


39、 到期 操作 : 指保本 周期到期 后,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选择 或 默认选 择 赎 回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开放 式基 金基 金份 额、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期或继 续持 有转 型后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0、 到期 操作 期间 : 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进 行到 期操 作的时 间期 间 ,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前公 告指 定


41、 过 渡期: 指到 期操 作期 间结束 日的 下一 工作 日至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前一 工作日 的 时间区 间, 具体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告 的到 期处 理规 则中 确定


42、过渡 期申 购:指 投资 人在过渡 期内 申请购 买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行为 。在 过渡期内 , 投资人 转换 转入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视 同为 过渡 期申 购


43、 份 额折 算日 或折 算日: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 保本周 期 (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 除外) 开始日 前一 工作 日


44、 基 金份 额折 算: 在折 算日,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包括 投资人 到期 操作期 间内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额 和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 在其 资 产净值 总额 保持 不变 的前 提下, 变更 登记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0 元的基 金份 额,基 金份 额 数按折 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45、 保本 金额 : 指 基金 管 理人为 本基 金投 资人 提供 保本保 障的 金额 范围 。 本 基金第 一个 保本周期的保本 金额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募集 期内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 资金额 ( 即认 购保本 金额 , 包 括该 类基 金份额 的净 认购金 额 、 认 购费用 及募 集期间 的利 息 收 入之和) ,其后 各保 本周期 的保本 金额为 过渡期 申购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在 当期份 额折算 日的资产净值及 其申购费用 之和以及上一 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 额在当 期份 额折 算日 的资 产净值


46、 保本 : 在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 ,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到 期日基 金份 额净值 的乘积 (即“ 可赎 回金额” )加上 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内的 累计分 红款项 之和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则基 金管 理人 或保 本义 务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即 “保 本赔付 差额 ” )


47、 保证 : 指担保 人为 基金管理 人履 行保 本义 务提 供的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担保 , 保证 范围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部分


48、保 证合 同或 《保 证合 同》 : 指担 保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签订 的《 中银 证券 保本 1 号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49、风险 买断 合同或 《风 险买断合 同》 : 指保本 义务 人和基金 管理 人签订 的本 基金的 风 险买断 合同 (合 同名 称以 届时签 署的 名称 为准 ) 50、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51、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52、T+n 日: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 53、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54、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55、 《业 务规则》 :指 《中 银国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56、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7、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基 金合 同中 若无特 别所 指, 则不 包括 过渡期 申购 58、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59、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60、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61、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6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63、元 :指 人民 币元 64、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5、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6、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7、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8、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额净值 的过 程 69、 指 定媒 体、 指定 媒介: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体 70、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名 称: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2、住 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银城中 路 200 号中银 大厦39 层(邮 政编 码:200120 ) 3、设 立日 期:2002 年2 月28 日 4、法 定代 表人 : 宁敏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机构字 【2002】19 号 6、开展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管理 业务 批准文 号: 中国证监 会证 监许可 【2015】1972 号 7、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8、存 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9、联 系电 话: 021-61195566/400-620-8888( 免长 途 通话费)选择 6 公募 基金 业务 10、基金 网站 :www.bocifunds.com (二) 注册 资本 和股 权结 构 1、注 册资 本: 25 亿元 2、股 权结 构 截止本招募说明书公告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37.14% ;中国 石油集 团资 本有限责 任公 司,持 股比 例 15.92%; 上海金 融发展 投资基金 (有 限合伙 ) , 持股 比例 10.53%;云 南省 投资 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9.09% ;江西 铜业 股 份有限 公司 ,持 股比 例 5.26%;凯瑞 富海 实业 投资 有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4.99% ;中国 通用 技 术(集团) 控股有 限责 任公 司,持股 比例 4.55%;上 海祥众投 资合 伙企业 (有 限合伙) ,持股 比例 4.10% ;江 苏洋 河酒 厂股份 有限 公司 ,持 股比 例 3.16%; 上海 郝乾 企业 管理中 心(有限 合伙) , 持 股比 例2.11%; 江西铜 业集 团财 务有 限公 司, 持 股比 例1.05%; 达濠 市政建 设有 限 公司, 持股 比例 1.05%; 万兴投 资发 展有 限公 司, 持股比 例1.05% 。 (三)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高迎欣 先生 : 硕 士, 高级 经济师 。 曾 任中 国银 行信 贷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公司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中银 国际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裁兼 首席 运营官 , 中 银香 港 ( 控股 ) 有限 公司 及中 国银行 (香 港)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及 副总 裁。 现任 中国银 行执 行董 事、 副行 长, 兼 任中 银香 港 (控 股) 有 限公司 非执 行董事 , 中银 国际 控股 有 限公司、 中国 银行 ( 英国 ) 有限公司及 中 国银行 (卢 森堡 )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中国 文化 产业 投资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2016 年 9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月起兼 任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宁敏女 士: 博士 后。 曾任 中国银 行总 行法 律与 合规 部处员 , 总 行授 信执 行部 副处长 , 总 行托管 及投 资者 服务 部处 长,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助理 执行 总裁 、 副 执行 总裁 , 中 国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山 东省 监管局 副巡 视员 。现 任中 银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执行总 裁。 王军先 生: 博士 。 曾 任中 国银行 总行 公司 业务 部副 处长、 处长 , 总 行电 子银 行部副 总经 理,山 东省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委 员。 现任 中银 国际 控股有 限公 司副 执行 总裁 。 魏晗光 女士 , 硕 士, 经济 师。 曾 任中 国银 行陕 西省 分行东 郊支 行干 部, 长乐 路支行 金花 路分理 处、 咸宁 路分 理处 副主任 , 中 国银 行陕 西省 分行人 事教 育处 组干 科副 科长、 科长 , 西 安市解 放路 支行 副行 长。 中国银 行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高级经 理 、 团 队主管 。 现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人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兼企 业年金 理事 会理 事长 。 王海权先 生: 财政学 硕士 ,高级会 计师 、注册 会计 师。曾先 后在 中国银 行总 行财会部 、 江苏省 分行 工作, 曾任 副 处长、 主管、 助理总 经理 、 行长助 理、 副行长 等职 。 现任中 国银 行 财务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周远鸿 先生 : 商 学硕 士, 高级会 计师 。 曾 任中 国石 油天然 气总 公司 财务 局会 计师, 中国 石油天 然气 股份 有限 公司 天然气 与管 道分 公司 财务 处副处 长 , 资 本运 营部 股权 管理处 副处 长 、 处长 , 股 权处 置处处 长 、 资本运 营部 专职 董监 事。 现任中 国石 油天 然气 集团 公司资 本运 营部 副总经 理。 李书江 先生 : 会 计学 学士 , 高级 会计 师。 曾先 后在 华北石 油管 理局 、 中 国石 油天然 气股 份有限 公司 财务 管理 部门 工作, 曾任 中国 石油 天然 气集团 公司 资本 运营 部处 长, 现 任资 本运 营部副 总经 济师 。 吕厚军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高级经 济师 。 曾先 后任 无锡 建升期 货经 纪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江苏新 思达 投资 管理 顾问 有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 建设银 行苏 州分 行行 长助 理, 建 设银 行江 苏省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建设 银行 南京 分行 国际业 务部 总经 理, 海通 证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行 总部 总经 理助 理, 海通证 券有 限公 司国 际业 务部副 总经 理, 海通 证券 (香港 ) 控 股有 限公司 筹备组 组长, 海富 产业投 资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董 事、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席 。 现任金 浦产 业投 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兼任 上海 股权投 资协 会副 理事 长。 马策女 士 : 经 济学硕 士 。 曾在云 南省 开发 投资 有限 公司工 作 , 曾 任云南 省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公 司金 融部 业务 副主 管、 高级 项目 主管 、 项 目 经理助 理 。 现 任云南 省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金 融部 副总 经理 。 潘其方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高级 经济 师。1997 年 以来一直 从事 江西铜 业股 份有限 公 司证券 及资 本运 作方 面工 作, 参与 了公 司H 股、A 股首发 、 收购兼 并及 上市 后股权 、 债券再 融资等 资本 运作 方案 的筹 划和实 施工 作。 曾任 江西 铜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现任 江西 铜业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刘玉珍 女士 : 金 融学 博士 。 曾任 台湾 中正 大学 金融 系教授 、 系 主任 , 台 湾政 治大学 财务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管理系 教授 、 系 主任 , 北 京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授 、 系 主任, 金融硕 士项目 主任 。 现 任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金融系 教授 、北 大金 融发 展研究 中心 主任 。 潘飞先生 :会 计学博 士。 曾于上海 新海 农场基 建连 工作,1983 年至今 在上海 财经大 学 会计学 院工 作, 现任 教授 。 2、监 事会 成员 徐朝莹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1996 年 8 月 参加 工作 ,先后 在中 油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国石 油天 然气 集团 公司 上市筹 备组 、 中 国石 油天 然气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等处工 作。 曾任 中国石 油天 然气 股份 有限 公司资 本运 营部 收购 兼并 处副处 长、 资本市 场处 处长 、 副总经 济师 。 现任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范寅先生 :经 济学硕 士、 高级经济 师、CPA 。 曾任上 海国际信 托投 资公司 投资 银行总 部 下属财 务顾 问部 总经 理, 上 海国际 集团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财 务顾 问部 总经 理, 2006 年3 月调 任上海 国际 集团 发展 研究 总部 , 历 任部 门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现 任金 浦 产业投 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2016 年 起兼 任上 海金 浦健 服股权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张静女士 :本 科,注 册会 计师,曾 在昆 明真达 发展 有限公司 、云 南联合 审计 师事务所 、 中审亚 太会 计师 事务 所工 作。2010 年 1 月 至今 在云 南省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工作 ,曾 任 内审部 业务 经理 、副 部长 ,现任 风险 管控 部资 深业 务经理 助理 。 金坚先 生, 硕士 。 曾 在中 央电视 台无 锡太 湖影 视城 、 中视 传媒 股份 有限 公司 、 招商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地 区总 部、上海 市虹 口区审 计局 工作。2003 年进入 中银国 际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以来, 曾任中 银国 际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零售 经纪部 副总经 理, 深圳证 券营业 部总经 理,零 售经 纪板 块执 行总 经理。 现任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业 务管 理部 联席总 经理 。 马骏先 生, 大学 本科 。 曾 在中国 银行 上海 市分 行、 联合汽 车电 子有 限公 司、 阿尔斯 通技 术服务有 限公 司工作 。2007 年以来 一直 在中银 国际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人 力资 源部工作 ,现 任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 理。 3、公 司高 级 管理人 员 宁敏女 士: 执行 总裁 。 博 士后。 曾任 中国 银行 总行 法律与 合规 部处 员, 中国 银行总 行授 信执行 部副 处长 , 中 国银 行总行 托管 及投 资者 服务 部处长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助理 执行 总裁 、 副执行 总裁 , 中国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山 东省监 管局 副巡 视员 。 现任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执 行总 裁。 熊文龙 先生 : 副 执行 总裁 。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曾 任江西 财经 学院 财政 金融 系教师 , 中 国银行 江西 信托 咨询 公司 经理、 助理 总经 理、 副总 经理, 中国 银行 南昌 市分 行副行 长, 中国 银行景 德镇 分行 党委 书记 、 行 长, 港澳 信托 托管 组 组长 。 现 任中 银国际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执行总 裁。 沈锋先生 :副 执行总 裁。 硕士,经 济师 。曾任 中国 银行江苏 省南 通分行 海门 支行科长 , 通州支 行行 长助 理, 启东 支行副 行长 , 海 安支 行行 长, 淮 安市 分行 副行 长, 省分行 个人 金融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部副总 经理 , 宿 迁分 行行 长、 党 委书 记, 江苏 省分 行个人 金融 部总 经理 , 河 北省分 行行 长助 理、副 行长 。现 任中 银国 际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执 行总裁 。 翟增军 先生 : 董事会 秘书 。 硕士 , 高 级会 计师。 曾任 中国石 油集 团华 东设 计院 财务处 副 处长 , 中 国石 油集 团资 本运 营部副 处长 ,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稽 核部 主管 、 稽核总 监、 监事长 。现 任中 银国 际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赵向雷 先生 : 风 险总 监兼 合规总 监。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金 融管 理司副 主任 科员 , 中 国银 行西安 分行 综合 计划 处科 长、 副处 长, 中国 银行 港 澳管理 处业 务部 资金组 经理 、 办 公室 经理 , 中银 国际 控股 业务 运营 部、 北 京代 表处 副总 裁、 执行董 事, 中银 国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金部 、 风险管 理部 、 人力 资源部 主管 。 现任中 银国 际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风 险总 监兼 合规 总监 。 盖文国 先生 : 稽 核总 监。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 曾任 锦州石 油化 工公 司预 算员 , 中国 石化 国际事 业锦 州分 公司 业务 员, 韩国 玉龙 商社业 务员 , 锦 州六 陆股 份有限 公司 副主任 , 锦州 石 化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兼证 券部 主任 , 中国石 油天然 气集 团公 司副 处长 、 负责人 、 专职 监事。 现任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稽 核总 监。 4、基 金经 理 王玉玺 ,硕 士, 证券 从业 经验 10 年。2006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职 于中 国农业银 行 资金运 营部 , 担任交 易员 ;2008 年 8 月至 2016 年 6 月任职 于中 国农 业银 行金 融市场 部, 担 任交易 员、 高级 交易 员;2016 年 6 月加 入中 银国 际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现任 基金管 理部 副 总经理 、中 银国 际证 券中 国红债 券宝 投资 主办 人。2017 年 1 月 起担 任中 银证 券保本 1 号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证券安 进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银 证券 瑞益 定期 开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银证券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 理、 中 银证 券安 弘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银证 券瑞 丰定 期开 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中 银证券 汇宇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罗众球 , 硕士 , 证 券从 业经 验 7 年。 2009 年至 2010 年 任职于 复星 医药 药品 研发 部; 2010 年至 2012 年任职 于恒 泰证 券,担 任医 药行 业研 究员 ;2012 年至 2013 年 8 月任职于 宏源 证 券资产 管理 分公 司, 担任 医药行 业研 究员 。2013 年 8 月加 盟中 银国 际证 券有限责 任公 司 , 现任中 国红 稳定 价值 、 中国红稳 健增 长、 中国 红 1 号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投资 主办人 、 中银 证 券健康 产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银证 券保 本 1 号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理、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中银证券瑞 享 定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银证券 瑞丰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中 银证券 安弘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制 度 , 公 司公 募基 金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务 如 下: 主任: 曹阳 先生( 资产 管理 板块总 经理)


委员: 王瑞 海先 生( 基金 管理部总 经理 )


王玉玺 女士 (基 金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罗众球 先生 (基 金管 理部 基金经 理)


白冰洋 女士 (基 金管 理部 基金经 理)


吴亮谷 先生 (基 金管 理部 基金经 理)


阳桦先 生( 产品 与交 易部 研究分 析团 队负 责人 )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五 ) 基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施, 防止 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施, 防止 违反《 基金 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行 为的 发生 ;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3)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8)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履行 诚信义务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信 于社 会为 宗旨 , 按 照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运作 。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益 ; (3)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动 。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基金 业务 内部 控制必 须覆 盖公 司涉 及基 金业务 的各 个机 构和 各级 岗位及 人 员,涵 盖公 司基金业 务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过 程和 环节 。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公司 基金业 务 内 控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司涉 及 基 金业务 的各 相关 机构 和岗 位职责 应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应相 互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涉及 基金业 务的 内部 机构 和岗 位设置 应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成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 科学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基金业务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基金业 务 内部控 制效 果。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董 事会 或经 董事 会授 权的机 构或 个人 , 负 责制 定公司 基金 业务 内部 控制 规划, 制定 并持续 完善 基金 业务 内部 控制大 纲; 建立 健全 基金 业务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组织 架构, 明确 职责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分工 ; 审议批 准 基金 业务 基本管 理制 度; 检 查相关 管理制 度的 实施 ; 对公司 基金业 务风险及 内部控 制的 有效 性进 行检 查评估 ; 审 议批 准公 募基 金投资 运作 中的 重大 关联 交易; 审议 批准 公募基 金审 计事 务, 聘请 或更换 公募 基金 会计 师事 务所 ; 审 议批 准公募 基金 季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 和年 度报 告及 其他 依据相 关规 范需 由董 事会 负责的 公募 基金 经营 管理 事项。 公司独 立董 事应 独立 于公 司及其 股东 , 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最大 化为 出发 点, 勤 勉尽 责, 依法 对公 司公募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运作 的重 大事 项独立 作出 客观 、 公 正的 专业判 断 ; 应 关 注并督 促公 司避 免在 基金 业务中 出现 不正 当关 联交 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等现 象, 维护 基金持 有人 及公 司的 合法 权益。 公司监 事会 对董 事会 、 执行 委员会 和合 规总 监履 行基 金业务 内部 控制 职责 情况 负有监 督 责任。 应对 公司 基金 业务 内部控 制的 有效 开展 提出 建议和 意见 , 应 关注 并督 促公司 避免 在基 金业务 中出 现不 正当 关联 交易、 利益 输送 和内 部人 控制等 现象 , 维 护基 金持 有人及 公司 的合 法权益 。 公司执 行委 员会 对公 司基 金业务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有 效执行 承担 责任 。 就公 司执 行董事 会 有关基金业 务 内 部控 制决 策的情 况向 董事 会负 责并 报告, 接受 董事 会的 监督 。 公司指 定合 规总 监参 照 《 证券投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管 理办法 》 及 《 证券 投资 基 金管理 公司 督察长 管理 规定 》 中有 关证 券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督察 长职责 的规 定组 织落 实对 公司基金业 务 经营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性及 风险控 制情 况进 行监 督检 查和监 察稽 核的 职责 。 合规 总监履 行职 责 , 应以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为 根本 出发 点, 公平 对待全 体基 金投 资人 。 在 公司 、 股 东利 益 与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发 生冲突 时,优 先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合规 总监开 展工作 , 应当坚 持原 则、 忠于职 守、 专业诚 信、 勤勉尽 责。 公司董事会 、 执行 委员 会应 提供必要 条件 , 确保合 规总 监独 立、 有效 地履行 职责 。 3、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公司基金 业务 内部控 制制 度由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制度 和部 门业务 规章 组成。 内 部控制 大纲 是公 司基金业 务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明确了 公司 基金 业务内部控 制 的目标 、 原 则、 控制 环境、 控制措 施和 控制 内容 等事 项。 公 司及 基金 业务 涉及 的公司 各相 关 机构应 依据 本大 纲的 要求 , 结合公 司实 际情 况 , 制 定科 学完善 的基金业 务 各项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门业 务规 章等 内部 控制 制度 , 建 立科 学合理 、 控 制严密 、 运行 高效的 基金 业务内部控 制体 系, 保 证公 司对 基金 业务 内部控 制的 有效 性。 公司 基金业 务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 基金 业务 风险 控制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和 紧急 应变 制度 。 公 司基金 业务 部门 业务规 章是 在基金业 务 基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基 金业务 相关 机构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 岗位责 任、 操作 守则 等的 具体说 明。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2017年6月末, 本集 团资产总 额216,920.67 亿元 , 较上年 末增 加7,283.62亿 元, 增幅3.47% 。 上半年 ,本 集团 实现 利润 总额1,720.93亿 元, 较上 年同期 增长1.30%;净利 润较上年 同期 增 长3.81%至1,390.09 亿元 , 盈利水 平实 现平 稳增 长。





2016 年, 本集团 先后 获得国 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获 《欧洲 货币 》 “2016 中国最 佳银 行 ”, 《 环球金 融》 “2016 中国最 佳消费者 银行 ” 、 “2016 亚太 区最佳 流动 性管理 银行 ” , 《 机构 投资 者》 “ 人民 币国际 化服 务钻 石奖” , 《亚 洲银 行家》 “中 国最佳 大型 零 售银行 奖”及 中国银 行业 协会“ 年度最 具社会 责任 金融机 构奖” 。 本集 团在英 国《银 行家》 2016 年“世 界银 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 一级 资本 总额继 续位 列全 球第2; 在美国 《财 富》 2016 年世 界 500 强排名 第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QFII托管 处、 养 老金 托管 处、 清算处、 核算 处、 跨 境托 管运营 处、 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督稽核处 等10 个职能 处室 ,在上海 设有 投资托 管服 务上海备 份中 心,共 有员 工220余人。 自 2007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 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黄秀莲,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期从事 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中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R)QD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7 年二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管 75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银 行连 续11 年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 《 财资 》 、 《 环球金 融》 “中 国最佳托 管银 行” 、 “ 中国 最佳次托 管银 行” 、 “ 最佳 托管专家——QFII”等奖 项,并 在 2016 年被《 环球 金融 》评 为中 国市场 唯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银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统” ,严 格按照 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一 代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 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况 进 行监控 ,如发 现投资 异常 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 进行 风险提 示,与 基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实 ,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销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直销 柜台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西单北 大街 110 号 7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宁敏 电话:010-66229357,010-66229296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 :郜佳琪 2、其 他销 售 机构( 排 名不 分先后)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 兴融 中心 )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证券 公司 营业 部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银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人代 表: 宁敏 客服电 话: 021-61195566,400-620-8888(免 长途 通话 费) (4)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 (021 )54509998 传真: (021 )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客户服 务电 话: 个人 业务 :95118 企业 业务 :400 088 8816 网址: http://fund.j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销售情 况变 化 、 增加 、 减 少销售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销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况 变化 、 增 加或 者减少 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 并另 行公 告。 各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可能 略有 差异 ,具 体请咨 询各 销售 机构 。 二、登 记机 构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银 城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邮 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宁敏 电话:021-61195566 ,400-620-8888 (免 长途 通话 费) 选择 6 公募基 金业 务 传真:021-50372465 联系人 :张佳斌 三、出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 :刘 佳


经办律 师: 刘佳 、范佳斐 四、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丹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李一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李一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 的设 立及 其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6 年 3 月 29 日证监 许可 【2016 】623 号文注 册募 集。 (二) 基金 的类 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 (五) 保本 周期 本基金 以每 三年 为一 个保 本周期 。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至三 个 公历年 后的 对应 日止 , 如该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或无 该对应 日, 则顺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若符合 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 (详见 本招 募说明 书第九 章) , 本基金 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保本 周期到 期前 公告 到期 处理 规则 , 确定下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起始 时间 ; 第一个保本周期 之后各保本 周期自基金公 告的保本周 期起始之日起 至三个公历 年后对应日 止,若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或无 该对 应日 ,则 顺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 若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则本 基金 转型为 “ 中 银证券 价值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具 体安 排以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本基金 在保 本周 期内 开放 申购和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但投 资人在 保本周 期内申 购、 转换转 入或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包 括该日 )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基金 份额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 (六) 募集 情况 本次募 集的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30,989 户, 本次 募集 期的 有效认 购份 额 4,952,975,233.25 份, 利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909,940.25 份, 两项 合计 共 4,953,885,173.50 份基金 份额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 金合 同》 生效 条件 , 《基金 合同 》2016 年 4 月 29 日正 式生效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将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及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进行。 1、直 销机 构: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直销 柜台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西单 北大 街110 号 7 层( 邮政 编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宁 敏 电话:010-66229357,010-66229296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 :郜 佳琪 2、其 他销 售机 构(排 名不 分先后) 目前的 代销 机构 为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银国际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各 营业 部、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于 2016 年7 月29 日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 回业务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 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认接受 的 ,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采用 的份额 净值 为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采用 的 份额净 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开放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 ,除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按“后 进先 出”的 原 则, 对 该持 有人 账户 在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处 理, 即注 册登 记确 认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额 后赎 回, 注册 登记 确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先赎回 , 以 确定 被赎 回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 限和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5、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变 更为 非保本 基金 ,则变 更 后对所 有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遵循“ 先进 先出 ”原 则, 以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6、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手续 、办 理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如 遇交 易所或 交易 市 场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障 、 银 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流 程, 则赎 回款 项的 支付时 间可 相应 顺延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或 基金合 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 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 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允许的 范围 内,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调整 , 并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申请 。 申购 和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 资人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担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投资 者通过 其他销 售机 构申购本 基金 的,每 个基 金账户申 购的 单笔最 低金 额为人 民 币 100 元。 各 销售 机 构对 最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机 构申购 本基 金的 ,单 笔最 低申购 金额 为人 民币 10 万元。在 本基 金 转型为 “ 中银 证券价 值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后, 投资 者当 期 分配的 基金 收益 转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 低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 100 份基金 份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单 个交易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不 足100 份的, 余额部 分基金 份额 在赎回 时需同 时全部 赎回 。各销 售机构 对赎回 限额 有其他 规定的 ,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用由 基金 申购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广 、 销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1)保本 周期 内的 申购 费用


保本周 期内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用 在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本 基金 对通 过直销 机构 申购的 养老 金客 户与 除此 之外的 其他 投资 人实 施差 别化的 申购 费率 。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 基金 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 划筹 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 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 人。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通过直 销机 构申 购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 户申 购费率 为每 笔500 元。


其他投 资人 的申 购费 率随 申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 投 资者在 保本 周期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具体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单笔申 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3% 100万≤M <300 万


0.8% 300万≤M <500 万


0.4% M ≥ 500万


每笔1000元 (2)过渡 期内 的申 购费 用


保本周期 到期 后,若 符合 保本基金 存续 条件( 详见 本招募说 明书 第九章) ,本 基金转 入 下一保 本周 期, 并在 下一 保本周 期开 始前 安排 过渡 期进行 申购 。 过 渡期 申购 费率及 收费 方式 在届时 的临 时公 告或 更新 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3)转型 为 “ 中银 证券 价 值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后的申 购费 用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 若 不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本 基金将 转型 为“ 中银 证券 价值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转型 后的 申购 费率 及收费 方式 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1)保本 周期 和到 期操 作期间内 的赎 回费 用


保本周 期和 到期 操作 期间 内, 本 基金 赎回 费率 随申 请份额 持有 时间 的增 加而 递减, 持有 期从投 资人 获得 基金 份额 开始计 算。 具体 费率 如下 表所示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1.5年


1.5% 1.5年≤N <3年


1.0% N ≥3 年


0 其中,1 年为 365 天,1.5 年为547 天,以 此类 推。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投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长 于 30 日但少 于 3 个月 的投 资人收取 的赎 回费 中不 低于 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续 持有 期 长于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月 的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中 不低于 总额 的50% 计入基 金财产 ; 对持 续 持有期 长于 6 个月的 投资 人收取 的赎 回费 中不 低于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 未计入 基金 财 产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2)转型 为 “ 中银 证券 价 值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后的赎 回费 用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 若本 基金 转型为 “中 银证 券价 值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转型后 的赎 回费 率以 届时 公告为 准。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本基金 的申 购、赎 回费 率或收 费 方式 , 并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 基 金赎 回费率 和转换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保 本周期 内,本 基金 的申购金 额包 括申购 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 式为: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或,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或,申 购费 用=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三: 保本 周期 内, 某投 资者( 非养 老金 客户 )投 资 10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对 应申购 费 率为1.3%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1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1.3% )=98,716.68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716.68 =1283.32 元 申购份 额=98,716.68/1.0150=97,257.81 份 例四: 保本 周期 内, 某养 老金客 户通 过直 销机 构投 资 10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其 申购费 金 额为500 元,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5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计算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500=99,500.00 元 申购份 额=99,500/1.0150 =98,029.56 份 (2) 过渡 期内 或转 型后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以 届时 公告 为准。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 若投资 者在 保本 周期 或到期 操作 期间 内赎 回基 金份额 ,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五: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10 万份 基金 份额 两年 后 赎回, 对应 赎回 费率 为1%,假设 赎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1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0 ×1.0150=101,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1,500.00×1% =1,015.00 元 赎回金 额=101,500.00-1,015.00=100,485.00 元 (2)转型 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根据基 金合 同约定 或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式 为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发售 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4、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上述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回 金额单 位为 元 。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此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投资 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权益 登 记手续 。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除 权 益的登 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于开 始实 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30 日内视情 况 暂停本 基金 的日 常申 购和 转换转 入业 务。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技 术保 障等发 生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常 运行 。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除 第4 项以 外的 暂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十)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30 日内视情 况 暂停本 基金 的日 常赎 回和 转换转 出业 务。 6、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 请。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的前 提下 , 可对其 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已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上述 暂停 情况 消除 的,基金 管 理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公 布最 近 1 个估值 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三 )基 金转 换 为满足 广大 投资 者的 理财 需求, 本公 司自2016 年 11 月 21 日起开通 中银证 券保本 1 号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 码:002601 )与 本公 司旗 下其他 开放 式基 金的 基金 转换业 务。 1、适 用范 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 本基 金与本公司已发行和 管理 的中银证券健康产业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代码 : 002938 ) 、 中 银证 券安 进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代 码: A 类为 003929, C 类为003930) 和中 银证 券现金 管家 货币 市场 基金 (代码: A 类为 003316 ,C 类为 003317)。 2、基金转 换业 务规 则 (1)基 金转换 是指投 资者 将其持有 的本 公司管 理的 某开放式 基金 的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 额, 转 换为 同为 本公 司管 理的, 且属 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的 份额的 一种 业务 模式。 (2)基 金转换 在本公 司所 管理的已 开通 转换业 务的 由同一销 售机 构销售 的开 放式基 金 之间进 行, 且转 出和 转入 基金同 属一 个注 册登 记机 构。 (3)基 金转换 只能在 同一 销售机构 进行 ,即办 理基 金转换业 务的 销售机 构须 同时代 理 转出和 转入 基金 。 (4)基 金转换 只能在 相同 收费模式 下进 行。前 端收 费模式的 基金 只能转 换到 前端收 费 模式的 其他 基金 , 后 端收 费模式 的基 金只 能转 换到 后端收 费模 式的 其他 基金 。 货币 市场 基金 与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不 受上述 收费 模式 的限 制。 (5)理 基金转 换业务 时, 拟转出方 的基 金必须 处于 可赎回或 可转 出状态 ,拟 转入方 的 基金必 须处 于可 申购 或可 转入状 态。 当转 换业 务涉 及基金 发生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 赎 回业 务的情 形时 ,基 金转 换业 务也随 之相 应停 止。 (6)基 金转换 以份额 为单 位提交申 请, 在转换 申请 当日规定 的交 易时间 内, 投资者 在 当日交 易时 间结 束前 撤销 基金转 换申 请, 交易 时间 结束后 即不 得撤 销。 转出 方的基 金份 额必 须是可 用份 额, 并遵 循转 出方基 金赎 回业 务的 相关 原则处 理。 如果 转换 申请 当日同 时有 赎回 申请, 则遵 循先 赎回 后转 换的处 理原 则。 (7)基 金转换 采取未 知价 法,即基 金的 转换金 额和 份额以转 换申 请受理 当日 转出、 转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入基金 的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若投 资者 转换 申请在 规定 交易 时间 后, 则该申 请受 理日 顺延至 下一 工作 。 (8)基 金转换 业务除 保本 基金遵循 “后 进先出 ”外 ,其它基 金遵 循“先 进先 出”的 业 务规则 。 “ 先进先 出” 即首 先转换 持有 时间 最长 的基 金份额 , “ 后进先 出” 即首 先转换 持有 时 间最短 的基金 份额。 如果 同一投 资者在 基金转 换申 请当日 ,同时 提出转 出基 金的赎 回申请 , 则遵循 先赎 回后 转换 的处 理原则 。 (9)单 笔转换 最低申 请基 金份额适 用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中关 于最 低赎回 份额 的规定 。 若某笔转换导致 投资者在销 售机构托管的 单只基金余 额低于该基金 合同规定的 最低持有份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基 金剩 余份 额强 制赎 回。 (10 ) 对于基 金分红 , 权益登记 日申 请转 换转 入的 基金份 额不 享有 该次 分红 权益 , 权益 登记日 申请 转换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享有 该次 分红 权益 。 (11)转 换费 用的计 算按 单笔申请 进行 计算。 投资 者在 T 日多次 转换 的,分 别计算 各 笔的转 换费 用 。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和 转出与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补 差费两 部分 构 成。





1)转 出基金 赎回 费按转 出基金正 常赎 回时的 赎回 费率收取 ,转 换申购 补差 费按照 转 入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的 差额 收取 。





2)前 端收费 模式 下,在 转入基金 申购 费率高 于转 出基金申 购费 率时, 基金 转换申 购 补差费 率为 转入 基金 与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之 差 ; 在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等 于或 小于转 出基 金 申购费 率时 , 基金转 换申 购补差 费率 为零 。 后 端收 费模式 下 , 在 转出基 金申 购费率 高于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率时 , 基 金转 换申购 补差 费率 为转 出基 金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之差; 在转 出基 金申购 费率 等于 或小 于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率 时, 基金 转换申 购补 差费 率为 零。 本公司 旗下 基金 的原申 购费 率详 见各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 3)转换 费用由 投资者 承担 ,其中赎 回费 用计入 基金 财产比例 遵循 转出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的约定 。 计 算基 金转 换费 用所涉 及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率 均按 基金 合同 、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规定费 率执 行。 同一 笔转 换业务 中包 含不 同持 有时 间的基 金份 额, 分别 按照 持有时 间收 取相 应的赎 回费 用。 4)基 金转 换金 额、 份额 及费用计 算公 式 :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手 续费= 转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手续费 率








转换金 额= 转出 金额- 转出基 金赎 回手 续费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前端收 费基 金补 差费= 转换金 额× 补差 费率/(1+ 补差费 率)








后端收 费基 金补 差费= 转换金 额× 补差 费率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补差费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 入份 额按 照四 舍五 入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归入 基金财 产 。





例如: 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10000 份 A 基金 ,一 年内决 定转 换为B 基金份 额,假 设 转换当 日转 出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760 元 ,转 入基 金的份 额净 值是 1.0135 元,对 应赎 回费 率为0.5% ,申 购补 差费 率为 0, 则可 得到 的转 换份 额为:








转出金 额=10000 ×1.0760=1076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手 续费=10760 ×0.5%=53.80 元








转换金 额=10760-53.8=10706.2 元








前 端收 费基 金转 换补 差费率=0








前端收 费基 金补 差费=10706.20×0/(1+0)=0 元








转入金 额=10706.2-0=10706.2 元








转入份 额=10706.2/1.0135=10563.59 份


即: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 A 基 金一 年内 决定转 换为B 基金, 假设 转换当 日 转出基 金份 额净 值10706.2 元,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1.0135 元, 则 可得 到的转 换份 额 为 10563.59 份。( 计算 结 果四舍 五入 保留 两位 小数) 确定前 端收 费基 金转 换补 差费率 时, 如转 出基 金申 购费率 低于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且转 出基金 费率 为固 定费 用的 ,直接 以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作为 补差 费率 。 (12) 基金 转换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自交 易确 认之 日起 重新计 算持 有期 。 转 换入 基金份 额赎 回或再 次转 换转 出时 ,按 新持有 期所 适用 的费 率档 次计算 相关 费用 。 (13 ) 发 生巨 额赎回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全 部赎 回时 , 基 金转 换转 出同赎 回一 同处理 , 无 优先顺 序。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部 分延 期赎回 的, 提交 的转 换申 请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计算 当日 可转 换外 , 当日未 确认 的基 金转 换转 出申请 份额将 自动予 以撤 销 , 不再 视为 下一开 放日 的基 金转 换申 请。 发生 连续 巨额赎 回时 , 本 公司 可选 择 暂停或 暂缓 接受 基金 转换 转出申 请 (14 )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对T 日 (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转换申 请 的工作 日)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申请 进行 有效 性确 认, 办理转 出基 金的 权益 扣除 以及转 入基 金的 权益登 记。 在T+2 日 后( 包括该 日) 投资 者可 向销 售机构 查询 基金 转换 的成 交情况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T 日: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理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日 (15) 其他 需要 提示 的事 项 1)本公 司开通 转换业 务的 基金名称 以及 时间以 具体 公告为准 。各 代销机构开 通本公 司 旗下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以具体 公告 为准 。 2)由于 各代销 机构系 统及 业务安排 等原 因,可 能开 展该业务 的时 间有所 不同 ,如有 疑 问,投 资者 可拨 打本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或 登录 本公 司网站 咨询 有关 详情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 或 按法 律法 规或 有权机 关规 定 的方式 处理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他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本基金 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起在 各代 销机 构开 通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有 关本 基金在 直 销机构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的 时间 ,本 公司 将另 行公告 。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登记 机构 或其 他相 关机 构应拒 绝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申 请、转 出申 请、 非交 易过 户以及 基金 的转 托管 。 (十八 ) 在 不违 反相 关法 律法规 且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对 上述申 购和赎 回以及 相关 业务的 安排进 行补充 和调 整并提 前公告 ,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九、 基 金的保 本 (一) 保本 周期 本基金 以每 三年 为一 个保 本周期 。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至三 个 公历年 后的 对应 日止 , 如该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或无 该对应 日, 则顺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 若符合 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 , 本基 金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保 本 周 期到期 前公 告到 期处 理规 则, 确 定下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起始 时间 ;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之 后各 保本 周期自 基金 公告 的保 本周 期起始 之日 起至 三个 公历 年后对 应日 止 , 若 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或 无该对 应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二) 保本 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的保 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投 资金额 ( 即认 购保本 金额 , 包 括该 类基 金份额 的净 认购金 额 、 认 购费用 及募 集期间 的利 息 收 入之和) ;其后 各保 本周期 的保本 金额为 过渡期 申购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在 当期份 额折算 日的资产净值及 其申购费用 之和以及上一 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 额在当 期份 额折 算日 的资 产净值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可赎回 金 额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累计 分红金额之和 低于认购保 本金额,则基 金管理人应 补足该差额 (即 “ 保本 赔付 差额” ) , 并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20 个工作 日内 (含 第20 个工 作日)将该 差 额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保 人对 此提 供不 可撤 销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其后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并持 有到 期以 及从 上一 保本周 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 可赎回金额 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周期 内的累 计分红 款项之 和低 于其保 本金额 ,由当 期有 效的基 金合同、 《保 证合同 》或《 风险买 断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将保 本赔 付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三)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对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 期而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2、对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之后的 保本 周期而 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当 期过 渡期申 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以 及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对于前 述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无论 选择 赎回 、 转 换转 出、 转入 下一 保 本周期 还是 转型为 “中 银证 券价 值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都同 样适 用保 本 条款。 (四)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1、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可赎 回 金额加 上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不 低于 其保本 金额 ; 2、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 之后各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过渡 期申 购并持有 到期以及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 可赎回金额 加上该部分 基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不 低于其 保本 金额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过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 但在基 金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包 括该日 )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基金 份额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 基金份 额; 5、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6、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情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或保 本义务 人不 同意 继续 承担 保本偿 付责 任; 7、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8、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或 保 本义务 人无 法按 约定 履行 全部或 部分 义务 或延 迟履 行义务 的 ,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情形 基 金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免 于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五) 保本 周期 到期 处理 1、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基金 的存续形 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本基 金满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基 金存 续要 求的 前提下 , 若 符合法律法规有 关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担 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与本基 金管理人签 订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 为 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提供 保本 保障 , 则 本基 金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本基 金将 继续 以保本 基金 的形 式存 续并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下一 保本周 期的 具体 起讫日 期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满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存续 要求 的前 提下 , 若本 基金 不符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则本 基金 将按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变更 为 “ 中银 证券价 值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同 时,基 金的 投资目 标、投 资范围 、投资 策略 以及基 金费率 等相关 内容 也将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作相 应修 改 。 上 述变更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一致后 ,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但 应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 提 前在临 时公 告 或 更新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中 予以说 明。 若本基 金不 满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存 续要求 , 则本 基金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 规定终 止。 2、保 本周 期到 期操 作 (1) 本基 金到 期操 作期 间为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 之后5 个工 作日 (含 第5 个工 作日)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到期 前公 告到 期操 作期 间的具 体起 止时 间及 处理 规则 , 并 提示 基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此期 间内 进行到 期操 作。 (2)在 到期操 作期间 内,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就 其持 有的部分 或全 部基金 份额 选择如 下 到期操 作方 式: 1)赎 回基 金份 额; 2) 将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已开通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 3)在 本基 金符 合保 本基 金 存续条 件的 情况 下, 将基 金份额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4)在本 基金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续条 件的 情况下 ,继 续持有转 型后 的“中银证 券价值 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 额。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到 期操作 期间 内未 选择 赎回 或转换 转出 , 则基 金管理人 根据本 基 金到期 存续 形式 视其 默认 选择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继续持 有转 型后 的 “中银证 券价值 精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 默认 操作 日期为 到期 操作 期间 的最 后一个 工作日 。 (3)在 到期操 作期间 内,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选择 赎回 基金份额 的, 对于适 用保 本条款 的 基金份 额无 需支 付赎 回费 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转换转 出的 , 对 于适 用保 本条款 的基 金份 额无需 支付 赎回 费用 , 但 需根据 其所 转入 基金 的费 率体系 支付 申购 补差 费用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或 继续 持有 转型 后的 “ 中银证 券价 值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无须就 此支 付赎 回费 用和 认/申购费 用。 (4)在 到期操 作期间 内, 本基金接 受赎 回和转 换转 出申请, 不接 受申购 和转 换转入 申 请。 基 金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采取 “ 未知 价” 原则, 即赎 回价格 或转 换转 出价 格以 申请当 日收 市 后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5) 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30 日内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申 购、 赎回 和基 金转 换业务 ,并 提前 公告 。 (6) 本基 金到 期操 作期 间 内(除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不收取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 3、保 本周 期到 期保 本 (1)在 到期操 作期间 内, 对于认购 并持 有到期 、过 渡期申购 并持 有到期 或从 上一保 本 周期转 入当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无论选 择赎 回、转 换转出 、 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还 是转 型为“ 中银证 券价值 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都同 样 适用保 本条 款。 (2)对 于适用 保本条 款的 基金份额 ,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到 期操 作期间 内选 择赎回 , 而相应 基金份 额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的可 赎回金 额加 上其当 期累计 分红金 额低 于其保 本金额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对 应的 资产 净值 总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由 当期 有 效的基 金合同、 《保 证合同 》或《 风险买 断合同 》约 定的基 金管理 人或保 本义 务人在 约定时 间内将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对 于适用 保本条 款的 基金份额 ,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到 期操 作期间 内选 择转换 转 出, 而相 应基 金份 额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其 当期 累计 分红 金额 低于其 保本 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额,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转换 当日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资产 净值总 额作 为转 出金 额, 并由当 期有 效的 基金合 同、 《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合 同》约 定的 基金管 理人或 保本义 务人 在约定 时间内 将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4)对 于适用 保本条 款的 基金份额 ,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到 期操 作期间 内默 认选择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 而相 应基 金份额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的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 当期 累计分 红金 额 低于其 保本 金额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最近 折算 日基 金份 额对应 的资 产净 值总 额作 为转入 下一 保 本周期 的转入 金额, 并由 当期有 效的基 金合同 、 《保 证合同 》或《 风险买 断合 同》约 定的基 金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在 约定时 间内 将保 本赔 付差 额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对 于适用 保本条 款的 基金份额 ,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到 期操 作期间 内默 认选择 继 续持有 转型 后的 “中 银证 券价值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基金 份额 , 而相应 基 金份额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的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 当期 累计分 红金 额低 于其 保本金额 , 基金管 理 人应将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在 《中银 证券 价值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前一 日所 对应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作为 转入 该基 金的 转入金 额 , 并 由当 期有 效的 基金合 同、 《 保 证合同 》 或 《 风险 买断 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管理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在约 定时 间内 将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届满 ,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 20 个工 作 日内 (含 第 20 个 工作 日) 将保 本赔 付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保 人中 国投 融资 担保股 份有 限 公司对 此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责 任保 证;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之后 的各 保本 周期 届满, 由当 期有 效的基 金合同、 《保 证合同 》或《 风险买 断合同 》约 定的基 金管理 人或保 本义 务人将 保本赔 付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开始 前确定 并公告 。 (7)对 于到期 操作期 间内 赎回或转 换转 出的基 金份 额而言,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不含 ) 后至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实际 操作日 ( 含) 的净 值下 跌 风险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担 ; 对于 默 认选择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转型 为 “ 中银 证券 价值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基 金份额 而言,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不含) 后至最 近折 算日( 含)或 新基金 合同 生效日 (不含 ) 的净值 下跌 风险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4、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处理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若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本基 金将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1)过渡 期及 过渡 期申 购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视业 务需 要设定 过渡 期 。 过 渡期 指到 期操作 期间 结束 日的 下一 工作日 至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前一 工作日 的时 间区 间, 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具 体由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 告的到 期处 理规 则中 确定 。 投资人在 过渡 期内申 请购 买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称为“过 渡期 申购” 。 在过 渡期内 , 投资人 转换 转入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视 同为 过渡 期申 购。 1)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担保 人或保本 义务 人提供 的下 一保本周 期担 保额度 或保 本偿付 额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度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默认 选择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预估 保本金额确 定并公告基 金过渡 期申 购规 模上 限以 及规模 控制 方法 。 2)过渡 期申购 采取“ 未知 价”原则 ,即 过渡期 申购 价格以申 请当 日收市 后本 基金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3)投资 人进行 过渡期 申购 的,其持 有相 应基金 份额 至过渡期 最后 一日( 含该 日)期 间 的净值 波动 风险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4)过渡 期申购 费率在 届时 的临时公 告或 更新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中 列示。 过渡 期申购 费 用由过 渡期 申购 的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5) 过渡 期申 购的 日期 、 时间、 场所、 方式和 程序 等事 宜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并提 前公 告。 6)过 渡期 内, 本基 金将 暂 停办理 日常 赎回 和转 换转 出业务 。 7)过 渡期 内, 本基 金不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2)基金 份额 折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 为下 一保 本周 期的基 金份 额折算 日。 在折算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包 括投资 人到 期操 作期 间内 默认选 择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和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在其 资产 净值 总额 保持 不变的 前提 下 , 变更登 记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0 元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数 按折 算比 例相 应调整 。 (3)下一 保本 周期 基金 资产的形 成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 期的 基金资产包括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 内默 认选择 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 额以及过渡期 申购的基金 份额在下期份 额折算日所 对应的基金 资产净 值。 (4)下一 保本 周期 的运 作 折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本 基金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到期 操作期间 内默 认选择 转入 下一保本 周期 的基金 份额 以及过 渡 期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经基 金份额 折算 后, 适用 下一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条款 。 2)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默认 选择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的 基金份额 和过 渡期申 购的 基金份 额 在下期份额折算 日所对应的 资产净值总额 超过担保人 提供的下一保 本周期担保 额度或保本 义务人 提供 的下 一保 本周 期保本 偿付 额度 的,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制定 业务 规则 , 对每 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下一 保本 周期 享受保 本条 款的 基金 份额 进行确 认 , 具 体确 认方 法由 基金管 理人 届 时公告 。 3)本基 金进入 下一保 本周 期后,仍 使用 原基金 名称 和基金代 码办 理日常 申购 、赎回 和 基金转 换等 业务 。 4)自本 基金进 入下一 保本 周期开始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投资 组合 管理需 要暂 停本基 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的日常 申购 、 赎回和 基金 转换等 业务 。 暂停期 限最 长不超 过3 个月 , 具体详 见基金 管理 人的 届时公 告。 5、转 型为 “ 中银证 券价 值精选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后基 金资 产的 形成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若 不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本 基金将 自到 期操 作期 间结 束日次 日起 转型为 “中 银证 券价 值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1)基 金管理 人将以 到期 操作期间 结束 日的基 金份 额(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到期操 作 期间内 默认 选择 继续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在 《 中银 证券 价值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前 一日 所对应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作 为转入 该基 金的 转入 金额 。 (2)基金 管理 人可 自本 基金转型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 回和基 金 转换等 业务 ,具 体操 作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予以 公告。 6、保 本周 期到 期公 告 保本周 期到 期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就上 述到 期相 关事 宜进行 公告 。 公 告内 容包 括但不 限于 保本周 期到 期处 理的 业务 规则、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转型 为 “ 中银 证券 价值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相 关法律 文件 及其 申购 赎回 安排等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十、 基 金的保 本保障机 制 为确保 履行 保本 条款 , 保 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与担 保人 签订保 证合 同或与 保本 义务 人签 订风 险买断 合同 , 由担 保人 为本 基金的 保本 提供 连带 责任 保证或 者由 保 本义务 人为 本基 金承 担保 本偿付 责任 , 或 者通 过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其他 方式 , 以保 证符 合条 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时可 以获 得保 本金额 保证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内 , 由担保 人中 国投 融资 担保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基金 管理 人履行 保 本义务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保证 , 保 证范 围为 保本赔 付差 额部 分。 担保 人承担 保证 责任 的最高 限额 不超 过按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所 计算 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保证 期间 为 基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起六 个月。 其后 各保 本周 期的 保本保 障机 制, 由基 金管 理人与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届时 签订 的保 证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决 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期 保本周 期开 始 前公告 。 (一)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基本 情况 1、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 由中国投 融资 担保股 份有 限公司作 为担 保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的保本 义务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责任 保证 。中 国投 融资担 保股 份有 限公 司有 关信息 如下 : (1)担保 人名 称: 中国 投融资担 保股 份有 限公 司( 在本 部分简 称为 “中 投保 ” ) (2)住所 :北 京市 海淀 区西三环 北路 100 号金 玉大 厦写字 楼9 层 (3)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海淀区西 三环 北路 100 号金 玉大厦 写字 楼9 层 (4)法定 代表 人: 黄炎 勋 (5)成立 日期 :1993 年12 月4 日 (6)联系 人信 息 仝晗: (010 )88822726 王晨: (010 )88822847 (7)组织 形式 : 股份有 限公司 (8)注册 资本 :45 亿元 人民币 (9)经 营范围 :融资 性担 保业务: 贷款 担保、 票据 承兑担保 、贸 易融资 担保 、项目 融 资担保 、 信 用证 担保 及其 他融资 性担 保业 务。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债 券担保 、 诉 讼保 全担保 、 投 标担 保、 预付 款担保 、 工 程履 约担 保、 尾付款 如约 偿付 担保 等履 约担保 业务 , 与 担保业 务有 关的 融资 咨询 、 财务顾 问等 中介 服务 , 以自 有资金 投资 。 投资 及投 资相 关的策 划、 咨询 ; 资 产受 托管 理; 经济 信息咨 询 ; 人 员培 训; 新技 术、 新产 品的 开发 、 生 产和 产品销 售; 仓储服 务 ; 组 织、 主办 会议 及交流 活动 。 上述 范围 涉及 国家专 项规 定管 理的 按有 关规定 办 理 。 (10)其 他: 中国投 融资 担保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中 投保” )的前 身为 中国经 济 技术投 资担 保有 限公 司, 是经国 务院 批准 特例 试办 , 于1993 年12 月 4 日在 国家工 商行 政管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理局注 册成 立的 国内 首家 以信用 担保 为主 要业 务的 全国性 专业 担保 机构 。 中投 保由财 政部 和 原国家 经贸 委共 同发 起组 建, 初 始注 册资 本金5 亿元,2000 年中投 保注 册资 本增 至 6.65 亿 元。2006 年, 经国务 院批 准, 中投 保整 体并 入国 家开发投 资公 司, 注册资 本增至 30 亿元。 2010 年 9 月 2 日 ,中 投保 通过引 进知 名投 资者 的方 式,从 国有 法人 独资 的一 人有限 公司 , 变更为 中外 合资 的有 限责 任公司 , 并 通过 向投 资人 增发注 册资 本, 将中 投保 的注册 资本 金增 至 35.21 亿元 。2012 年 8 月 6 日, 中投 保通 过资 本 公积、 盈余 公积 、税 后未 分配利 润转 增 实收资 本, 将注 册资 本增 至 45 亿元。2015 年 8 月 19 日,中 投保 企业 形式 由有限责 任公 司 变更为股 份有 限公司 ,名 称相应变 更为 中国投 融资 担保股份 有限 公司。2014 年,经中 诚信 国际信 用评级 有限责 任公 司、联 合资信 评估有 限公 司、大 公国际 资信评 估有 限公司 评级后 , 确定公 司主 体信 用等 级仍 为AA+ 。 2、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后各保本 周期 的担保 人或 保本义务 人及 其基本 情况 ,由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开 始前公 告。 (二)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对外 承担 保证 责任 或保 本偿付 责任 的情 况 1、截至2015 年6 月30 日 ,中投 保已 经对 外提 供的 担保资 产规 模为1283.43 亿元, 不 超过 其 2014 年度经 审计 净资产 62.39 亿元 的 25 倍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为共 33 只保 本 基金承 担保 证责 任的 总金 额为259 亿元, 不超 过其2014 年度 经审 计净 资产 的10 倍。 2、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后各保本 周期 的担保 人或 保本义务 人对 外承担 保证 责任或 保 本偿付 责任 的情 况及 其为 本基金 提供 的保 本保 障额 度,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周期 开始 前 公告。 (三)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同 主要 内容 1、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 ,担保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保证合 同, 就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内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 份额所承担保 本义务的履 行提供不可 撤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视 为同 意该 保证 合同的 约定 。 保 证合同 的具 体内 容详 见基 金合同 附件 : 《 中银 证券 保本 1 号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 担保人 的保 证责 任以 保证 合同为 准。 保证 合同 中涉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主要内 容如下 : (1)保证 的范 围和 最高 限额 1)本基 金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提供 的保 本金额 (即 认购保 本 金额 ) 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入 之和。 2)担保 人承担 保证责 任的 金额即保 证范 围为: 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的乘 积 (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可赎 回金额 ) 加上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计算 的 总金额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的差额 部分 (该 差额 部分 即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申 购或 转换入, 以及 在保本 周期 到期日前 (不 包括该 日) 赎回或 转 换出的 基金 份额 不在 保证 范围之 内 , 且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任 的最 高限 额不 超过 按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所 计算的 认购 保本 金额,且最高不超 过 51 亿元人 民币 。 4)保本 周期到 期日是 指本 基金保本 周期 (如无 特别 指明,保 本周 期即为 本基 金第一 个 保本周 期 ) 届 满的最 后一 日。 本基 金的 保本周 期为 三年 ,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至 三个 公 历 年后对 应日 止, 如该 对应 日为非 工作 日,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2)保证 期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3)保证 的方 式 在保证 期间 ,担 保人 在保 证范围 内承 担不 可撤 销的 连带保 证责 任。 (4)除外 责任 下列任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与 到期 日基金 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 上其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累计 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 额不低于本 基金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提供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但在基金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前(不包 括该 日)赎 回或 转换出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入 的基 金份额 ;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5)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情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基 金管理 人免 于 履行保 本义 务的 ; 8)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金合 同条 款,可 能加 重担保人 保证 责任的 ,根 据法律 法 规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9)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与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相应 基金 份额的 累计 分红金额 之和 不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的, 则担保人 的保 证 责任自 动解 除。 (5)责任 分担 及清 偿程 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于 此同 意授权基 金管 理人作 为其 代理人代 为行 使向担 保人 索偿的 权 利并办 理相 关的 手续 (包 括但不 限于 向担 保人 发送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 及代收 相关 款项 等) 。如 果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的 可赎 回金额 与相应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基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 基 金管理 人未 能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全 额 履行保 本义 务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5 个工作 日内 , 向担保 人发出 书面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应 当 载明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 保本赔 付差 额、 基金管 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 金额 、 需 担保 人支 付的 代偿 款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基 金在 基 金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 户信 息) 。 2)担 保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 将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载 明的代 偿款 项划 入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 的账户 中, 由基 金管 理人 将该代 偿款 项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担 保人 将上 述代偿 款项 全额 划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 了保证 责任 , 担 保人无 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一 进行 代偿 。 代 偿款 项的分 配与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担保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3)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20 个工作 日(含 第 20 个工 作日 )内 将保本 赔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4)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与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相应 基金 份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 基 金管 理人及 担保 人 未履行 基金 合同 及保 证合 同上述 条款 中约 定的 保本 义务及 保证 责任 的 , 自 保本 周期到 期后 第 21 个工 作日起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以根 据基金 合同 第二十三 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用 的法 律” 约定 , 直 接向 基金 管 理人或 担保 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 事宜 , 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向 担保 人追 偿的 ,仅 得在保 证期 间内 提出 。 2、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后的各保 本周 期,基 金管 理人将根 据当 期的保 本保 障机制 与 届时的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签订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同 , 并 披露 其主 要内 容及全 文。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承诺 继续 对下一 个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障 的 , 与 基金 管理人另 行签署 保证 合 同或风 险买 断合 同。 (四) 保证 费用 或风 险买 断费用 1、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保 证费用 (1)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的保 证费 用按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2% 年费 率 计提。 保 证费用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2% ×1/ 当年 日历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保 证费 用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2)保 证费用 从基金 管理 人收取的 本基 金管理 费中 列支,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按 月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月收到 基金 管理 费之 后的 当月 25 日( 不含 该日 )前 向担保 人支 付 保证费 用, 担保 人于 收到 款项后 次月 初的 五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合 法发票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3)保 证费用 计算期 间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至 担保人解 除保 证责任 之日 或保本 周 期到期 日较 早者 止, 起始 日及终 止日 均应 计入 期间 。 2、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结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其后各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保 障机制 、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情况 和届时 签署 的保 证合 同或 风险买 断合 同 , 确 定并 披露 各保本 周期 内 的保证 费用 或风 险买 断费 用。 (五) 影响 担保 人担 保能 力或保 本义 务人 偿付 能力 情形的 处理 保本周 期内 , 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出 现足 以影 响其 担保能 力或 保本 偿付 能力 情形的 , 应 在该情 形发 生之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以及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接到 通 知之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将 上述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提出 处理 办法 。 在确 信担 保人或 保本 义 务人已 丧失 继续 履行 担保 责任能 力或 保本 偿付 能力 的情况 下 (包 括但 不限 于担 保人或 保本 义 务人歇 业、停 业、被 吊销 企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宣告 破产等)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基金 合同的 约定尽 快确 定新 的担 保人 、 保本 义 务人 或保本 保障 机制 ,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接到担 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 上述通 知之 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上 述情形 。 (六)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的变 更 1、发生 下列情 形时, 担保 人或保本 义务 人的变 更无 须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但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将 新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的 资质 情况 、 新签订 的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合 同等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备 ,并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1)保 本周期 内,基 金管 理人根据 基金 合同约 定在 原有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之外增 加 新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 (2)保 本周期 内,因 担保 人或保本 义务 人歇业 、停 业、被吊 销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宣 告破产 或其 他已 丧失 继续 履行担 保责 任能 力或 保本 偿付能 力的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担保 人 、 保本义 务人 或保 本保 障机 制; (3)保 本周期 内,因 担保 人或保本 义务 人发生 合并 或分立, 由合 并或分 立后 的法人 或 者其他 组织 承继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4)保 本周期 到期后 ,在 符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的 情况下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基金 管 理人相 应更 换担 保人 、保 本义务 人或 保本 保障 机制 。 2、除 上述 第 1 款 以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外,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担保 人、 保本义 务 人或保 本保 障机 制必 须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此种情 况下 , 具体 的更换程 序如 下: (1)更换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1)提 名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提名 新担保 人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或保本 义务 人 , 被 提名 的新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应当 符合保 本基 金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的 资 质条件 ,且 同意 为本 基金 提供保 本保 障。 2)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的 新任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形成 决议 ,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1/2 以上 (含 1/2) 表决 通过 , 并自表 决通 过之日起 生效 。 3)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新任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决议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 管理人 应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4)签 订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 断合同 更换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决议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人 与新任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签订 保 证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新保证 合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自备 案之日 起生效。 5)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自新 的保 证合 同或风 险买 断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2)更换 保本 保障 机制 1)提 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 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名,被 提名 的新担 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 应当符 合保 本基金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的 资质 条件 ,且同 意为 本基 金提 供保 本保障 。 2)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变更 保本保障机制事项以 及新 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形成 决议 ,该 决议 需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1/2 以上( 含 1/2) 表决通 过, 并自 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 3)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变更 保本保 障机 制的 决议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管 理人应 自 决议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签 订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 断合同 变更保 本保 障机 制的 决议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与 新保 本保障 机制 下的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 人签订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新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自 备案 之 日起生 效。 5)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自新 的保 证合 同或风 险买 断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3、新增 或更换 的新任 担保 人或保本 义务 人必须 具有 法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担 任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基金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资质 和条 件, 并符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 人更 换后,原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承担 的所 有与本 基金 保证责 任 或保本 偿付 责任 相关 的权 利义务 由继 任的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承担 ; 在新 任担 保人或 保本 义 务人接 任之 前, 原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应 继续 承担 保证责 任或 保本 偿付 责任 。 原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职 责终止 的 , 原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应妥 善保 管保 本周 期内业 务 资料, 及时 向基 金管 理人 和新任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办理 保证 业务 资料 的交 接手续 , 基 金管 理人和 新任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应及 时接 收。 (七)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的免 责 除本章 第 (三 ) 条 “ 保证 合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主要 内容” 中 的 “ 除外责 任” 部分所 列明 的免责 情形 和未 来新 签署 并公告 的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合 同所 列明 的免 责情 形, 以及 本章 第 (六) 条 “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的变 更” 中提 到的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更 换后, 原担 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承 担的所有与 本基金保证责 任或保本偿 付责任相关的 权利义务由 继任的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承担 ”之 外,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不得免 除保 证责 任或 保本 偿付责 任。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十 一、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保 障保 本周 期到 期时本 金安 全的 前提 下, 力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稳健 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根据 中国 宏观 经济 情况和 证券 市场 的阶 段性 变化 , 按 照投 资组 合保 险机 制将资 产 配置于 稳健 资产 与风 险资 产。 本基金 投资 的 稳健资 产 为国 内依 法发 行交 易的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 债、 金 融债及 次级 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可转 换债 券、 分 离交易 可转 换 债 券、 可 交换 债券、 短期 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地方 政 府债、 城投 债、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本基 金投 资的 风险资 产为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本基金 将根 据中 国宏 观经 济情况 和证 券市 场的 阶段 性变化 , 按照 投资 组合 保险 机制对 稳 健资产 和风 险资 产的 投资 比例进 行动 态调 整 。 本 基金 投资的 股票 等风 险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 例不高 于 40%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等 稳健资 产 占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充分 发挥 基金 管理 人的研 究优 势, 在注 重风 险控制 的基 础上 , 将 严谨 的定性 分析 和规范 的定 量模 型相 结合 , 动态 调整 稳健 资产 和风 险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在此 基础上 精选 债券 和股票 ,以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稳健 增值 。 1、类 属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恒定 比例 组合 保险机 制 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由基金管 理人 根据基 金资 产的实际 运行 情况、 和对 市场全面 的分 析判断 ,确 定、修 正 CPPI 机制的 各要 素, 依据 定量 分析结 果确 定安 全垫 和风 险乘数 , 动 态调 整稳健资 产 和风 险资 产的 投资比 例。 再结 合对 各投 资品种 风险 、 收 益、 流动 性和操 作模 式的 综合 评价 , 确定 具体 的投 资标的 和配 置比 例。 CPPI 是 一种 投资组 合保险 策略,它 主要 是应用 数量 分析,根 据市 场的波 动来 调整、 修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正风险 资产 与稳健资 产 在 投资组 合中 的比 重, 确定 安全垫 大小 和风 险乘 数, 以确保 投资 组合 在一段 时间以 后的价 值不 低于事 先设定 的某一 目标 价值,从 而达到 对投 资组合 保值增 值的目 的。 CPPI 在运 作中 具体 包含 以下四步 : (1)确定 投资 组合 的价 值底线; 即根据 投资 组合 期末 最低 目标价 值、 和合理 的折 现率 设定当 前应 持有 的 稳健资 产 的数量。 (2)计算 安全 垫; 安全垫 是风 险资 产可 承受 的最高 损失 限额 , 其大 小为 投资组 合现 时净 值超 过价 值底线 的 数额 。 在 保本 周期内 , 安 全垫会 随着 基金 资产 前期 收益情 况发 生变 化; 基金 资产前 期收 益越 多, 净值水 平越 高时 , 其下跌至 保障 本金 水平 的余 地越大 , 则安全 垫也 越大 ; 反之 , 基金资 产前期 收益 越少 ,净 值水 平越低 时, 其下 跌至 保障 本金水 平的 余地 越小 ,则 安全垫 也越小 。 (3)确定 风险 乘数 ; 风险乘 数, 与风 险资 产在 一定期 间内 可能 出现 的损 失额度 密切 相关 , 其 确定 依赖于 基金 管理人 对风 险资 产波 动特性的把 握。 本基金将 谨慎 确定风 险乘 数, 并严 格遵 守投资 纪律 , 使 风险乘 数在 一定 期间 内保 持恒定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本金 安全 。 (4)遵受 投资 比例 限制 、分类投 资; 在实际 投资 过程 中, 根据 组合的 安全 垫和 风险 乘数 确定风 险资 产投 资比 例上 限, 其 余资 产投资 于稳健资 产;并对 稳健资 产和 风险 资产 的具 体投资 比例 进行 动态 调整 , 以达 到基 金资 产保本 增值 的目 标。 2、稳健资 产 投资策 略 (1)期限 匹配 策略 利率风 险 , 是 债券投 资者 面临的 主要 风险 , 当 利率 变化时 , 所有 证券价 格趋 于与利 率 变 化反向 运动 , 且 长期 债券 价格的 变化 幅度 大于 短期 债券价 格的 变化 幅度 。 因 本基金 承诺 到期 保本 , 故 应严 格控制 固定 收益类 投资 的利 率风 险。 因此 , 本 基金 的固定 收益 类投资 将采 取 免 疫策略 , 即 保持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与基金 资产 剩余 保本 期相 一致, 使证 券投 资组合 的价 格风 险恰 好抵 消再投 资风 险。 (2)利率 策略 利率策略 是主 要从组 合久 期和组合 期限 结构两 方面 针对市场 利率 因素制 定的 投资策略 。 其中, 组合久 期是反 映利 率风险 最重要 的指标 。本 基金将 根据对 市场利 率变 化趋势 的预期 , 制定出 组合 的目 标久 期: 预期市 场利 率水 平将 上升 时, 降低 组合 的久期 ; 预 期市场 利率 将下 降时, 提高 组合 的久 期。


在预期 市场 利率 变化 趋势 时, 本基 金将 全面 研究 主要 经济变 量 , 分 析宏 观经 济运 行情况 , 预测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等宏观 经济 政策 的取 向, 并分析 金融 市场 资金 供求 状况及 其变 化趋 势。在 此基 础上 预测 金融 市场利 率水 平变 动趋 势。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3)类属 策略 债券类属 策略 主要是 通过 研究国民 经济 运行状 况, 货币市场 及资 本市场 资金 供求关系 , 以及不 同时 期市 场投 资热 点, 分 析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 中 期票 据等不 同债 券种 类间的 利差 水平 , 评 定不 同债券 类属 的相 对投 资价 值, 确 定组 合资 产在 不同 债券类 属之 间的 配置比 例。 (4)信用 策略 信用债 , 是指 不以公 司任 何资产 作为 担保 的债 券, 属于无 担保 债券 ; 其 收益 率等于 基 准 收益率 加信 用利 差收 益。 而信用 利差 收益 主要 受两 方面影 响, 一是 该信 用债 对应信 用水 平的 市场平 均信 用利 差曲 线走 势;二 是该 信用 债本 身的 信用变 化。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量宏 观经 济运行 周期 , 信 用债 市场 容量、 结构 、 流 动性 等变 化趋势 , 合 理预期 市场 平均 信用 利差 曲线走 势 ; 并 结合个 券发 行人所 处行 业发 展前 景、 市场地 位 、 财 务 状况、 管理 水平 等因 素, 评估单 个信 用债 本身 的信 用变化 ;进 而博 取信 用利 差收益 。 (5)债券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将贯 彻自 上而 下和 自下而 上两 条研 究流 程 。 自 上而下 的研 究是 指分 析宏 观基本 面 和资金 技术 面的 因素, 包 括经济 周期、 物价 走势、 货币政 策、 资 金供 求、 投 资者结 构等, 形 成对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和市 场趋势 的判 断 。 自 下而 上的 研究是 指利 用收 益率 曲线 模型和 信用 定 价模型 ,精 选个 券。 最后 将两套 研究 结果 相匹 配, 形成具 体的 投资 策略 。


(6)可转 债投 资 可转债 兼具 债性 和股 性。 当正股 股价 下跌 时, 可转 债价格 受到 债券 价值 的支 撑, 具有 较 好的防 御性 ; 当正股 股价 上涨时 , 可转 债内含 的期 权使其 可以 分享 股价 上涨 带来的 收益 , 表 现其股 性的 一面 。 (7)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具有 票息 收益高 、 信 用风 险高 、 流 动性差 、 规 模小 等特 点。 短期内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对 本基 金的 贡献有 限, 但本 基金 将在 市场条 件允 许的 情况 下进 行择优 投资 。 由 于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发行 主体多 为非 上市 民营 企业 , 个 体异 质性 强、 信息 少 且透明 度低 , 因 此在投 资研 究方 面主 要采 用逐案 分析 的方 法 (Case-by-case ) , 通过尽 职调 查进 行独立 评估 , 信用分析 以经营 风险 、财 务风险和 回收 率(Recovery rate )等指 标为重 点。 此外,针 对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 投资 ,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审慎 原则 , 制 定严 格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 度和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 并 经董 事会 批准, 以防 范信 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各 种风险 。


(8)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综合 运用 久期 管理 、 收 益率曲 线、 个券 选择 和市 场交易 机会 捕捉等 积极 策略 , 在 严格 遵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基础上 , 通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经风 险调 整后 相对 价值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 期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个券选 择方 面 , 本 基金 将首 先根据 保本 周期 尽可 能地 投资于 剩余 期限 匹配 的固 定收益 工 具并持 有到 期, 以最 大限 度控制 组合 利率 风险 和流 动性风 险、 实现 本金 保障 ; 其次 , 本 基金 还将通 过利 率趋 势分 析、 投资人偏 好分 析、 收益率 曲线 形态分 析、 信用分 析和 流动 性分析 等, 筛选出 流动 性良 好、 到期 收益率 有优 势且 信用 风险 较低的 券种 。


3、风 险资 产投 资策 略 (1)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充 分发 挥基 金管 理人的 研究 优势 , 将积 极主 动的投 资风 格与 严谨 规范 的选股 方 法相结 合, 综 合运 用 “自 上而下 ” 和 “ 自下而 上” 的投资 方法 进行 行业 配置 和个股 选择; 在 对宏观 经济 运行 、 行 业景 气变化 以及 上市 公司 成长 潜力进 行定 量评 估、 定性 分析和 实地 调研 的基础 上, 优选 重点 行业 中基本 面状 况健 康、 具有 估值优 势、 成长 性良 好、 定价相 对合 理的 股票进 行投 资, 以谋 求超 额收益 。 (2)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以价 值分 析为基 础, 在采 用权 证定 价模型 分析 其合 理定 价的 基础上 , 充 分考量 可投权 证品种 的收 益率、 流动性 及风险 收益 特征, 通过资 产配置 、品 种与类 属选择 , 力求规 避投 资风 险、 追求 稳定的 风险 调整 后收 益。 (四)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投 资的股 票等 风险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高 于 40%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 具等稳健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60% ; (2)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6)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的 200%; (17)本 基金 持有的 单只 流通受限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本基 金 持有的 全部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5% 。 基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种 风险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的 规 定为准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 限 制,但 须提 前公 告, 不需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述 期间 内,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建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1、衡 量基 金整 体业 绩的 比 较基准 本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三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收 益率( 税后 ) 上述 “三 年期 银行定 期存 款收益 率 ” 是 指中国 人民 银行网 站上 发布 的三 年期 “金 融机 构 人民币 存款基 准利率 ” 。基 金存续 期内, 三年期 银行 定期存 款收益 率随中 国人 民银行 公布的 利率水 平的 调整 而调 整。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 确定 变更 基金 的比 较基 准或其 权重 构成 。 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变 更需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及时 公告 , 并在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中列示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2、比 较基 准选 择理 由 本基金 选择 三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收益 率作 为业 绩比 较基准 主要 考虑 如下: (1)本 基金是 保本基 金, 通过第三 方担 保机制 的引 入和投资 组合 保险技 术的 运用实 现 基金资 产的 保值 增值 目标 , 其主 要目 标客 户为 低风 险偏好 的定 期存 款客 户, 以三年 期定 期存 款利率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符合 本基 金的 产品 定位 和风险 收益 特征 。 (2)本 基金保 本周期 为三 年,通过 保本 周期内 高赎 回费率的 设置 和随持 有期 限递减 的 赎回费 率结 构安 排, 鼓励 长期持 有 、 稳 健投资 。 以 三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收益 率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与 目标 客户 群的 预期 持有期 限相 一致 。 (3) 三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 收益率 容易 被广 大投 资人 所理解 和接 受。 综上所 述, 选择 三年 期定 期存款 利率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能比 较贴 切地体 现和 衡量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策 略以 及投 资业 绩。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险 品种 。 投资者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放 在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保本基 金 在极端 情况 下仍 然存 在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及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增值 ;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转型 为“ 中银 证券 价值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之后 的投 资 1、投 资目 标 通过对权益类资产和固 定收 益类资产的灵活配置 充分 捕捉各证券子市场的 绝对 收益机 会,在 合理 控制 风险 、保 障基金 资产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力 求持 续高 效地 获取 稳健回 报。 2、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金融工 具,债 券等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金融债 及次 级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 可转 换债 券、 分 离交易 可转 换债 券、 可 交 换债券、 短期 融资 券、 中 期票据、 地方 政 府债、 城投 债、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同 业存单 等)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0-95%;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应 当保持 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权证 及其他 金融工具 的投 资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3、投 资策 略 (1)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在 投资中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 国家 政策 等可 能影 响证 券市场 的重 要因素 的研 究和 预测 , 结 合投资 时钟 理论 并利 用公 司研究 开发 的多 因子 模型 等数量 工具 , 确 定基金 资产 在权 益类 资产 和固定 收益 类资 产之 间的 配置比 例; 当市 场环 境发 生变化 时, 本基 金将依 托仓 位弹 性优 势快 速灵活 地作 出反 应, 对大 类资产 配置 比例 进行 及时 调整。 此外 , 本 基金 还将 广泛 运用 各种定 量和 定性 分析 模型 研究和 比较 不同 证券 子市 场和不 同 金融工 具的 收益 及风 险特 征, 积 极寻 找各 种可 能的 套利和 价值 增长 的机 会,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在各类 具体 券种 间的 配置 比例。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2)权益 类资 产投 资策 略 1)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用自 上而 下和 自下而 上相 结合 的方 法审 慎进行 股票 投资 , 并以 公司 开发的 数 量分析 模型 为支 持, 以有 效地增 厚收 益。 ①行业 配置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不 同行 业自身 的周 期变 化和 在国 民经济 中所 处的 位置, 确定 重点投 资 的行业 。 在 此过 程中, 基金 将利用 分类 行业 模型 和公 司有关 研究 部门 的分 析结 果提供 决策 支 持, 动 态地 建立 起一 个包 含所有 行业 的系 统, 数量 化地分 析各 行业 与整 体经 济变动 的相 关性 及各行 业自 身的 周期 性, 判断和 预测 行业 的相 对价 值以及 不同 行业 之间 的估 值水平 差异 。 具 体来说 , 本基 金将 重点 关注 增长率 不低 于同 期国 内GDP 增长 率的 行业 、 具有 较大 市值的 行业 、 价值低 估的 行业 、 具 有持 续分红 能力 的行 业等 , 同 时适当 配置 或调 节经 济周 期敏感 性行 业的 比例。 ②个股 选择 行业配 置确 定后 , 基 金经 理将对 股票 库中 个股 进行 分类和 筛选 , 对 上市 公司 的预期 收益 和风险 做出 评级 , 对 重点 公司建 立财 务模 型, 预测 其未来 几年 的经 营情 况和 财务状 况 , 在 此 基础上 对公 司股 票进 行估 值,以 决定 是否 纳入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在个股 选择 的过 程中 , 本基 金将充 分利 用中 银国 际证 券开发 的各 类股 票估 值模 型和公 司 有关研 究部门 的分析 结果 作为决 策支持 ,对影 响市 场和股 票价格 变动的 诸多 因素进 行考察 , 获取股 票内在 价值的 相关 参数, 动态地 建立起 个股 分析体 系,对 个股风 险特 征、预 期收益 、 预期分 红、 与行 业和 整体 市场相 关性 进行 量化 ,判 断股票 的内 在价 值。 2)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以价 值分 析为基 础, 在采 用权 证定 价模型 分析 其合 理定 价的 基础上 , 充 分考量 可投权 证品种 的收 益率、 流动性 及风险 收益 特征, 通过资 产配置 、品 种与类 属选择 , 力求规 避投 资风 险、 追求 稳定的 风险 调整 后收 益。 (3)固定 收益 类资 产投 资策略 总体而 言, 本基 金将 灵活 运用目 标久 期策 略、 收益 率曲线 策略 、 相 对价 值策 略、 骑 乘策 略和利 差套 利策 略等 对债 券和货 币市 场工 具进 行投 资; 具 体券 种方 面, 本 基金 除了投 资低 风 险的利 率类 品种 之外 , 还 将在综 合考 虑风 险和 收益 的基础 上, 审慎 投资 信用 债、 可 转债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和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工具 。 1)目 标久 期策 略 基于对 宏观 经济 环境 的深 入研究 , 预 期未 来市 场利 率的变 化趋 势, 结合 基金 未来现 金流 的分析 , 确定 债券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 如果预 测未 来利率 将上 升 , 则可 以通 过缩短 组合 平 均 剩余期 限的办 法规避 利率 风险, 相反, 如果预 测未 来利率 下降, 则延长 组合 平均剩 余期限 , 赚取利 率下 降带 来的 超额 回报。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2)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在目标 久期 确定 的基 础上 , 通过 对债 券市 场收 益率 曲线形 状变 化的 合理 预期 , 调整 组合 期限结 构策略 (主要 包括 子弹式 策略、 两极策 略和 梯式策 略) ,在 短期 、中期 、长期 债券间 进行配 置, 从短 、 中、 长 期债券 的相 对价 格变 化中 获取收 益。 其中 , 子 弹式 策略是使投 资组 合中债 券的 到期 期限 集中 于收益 率曲 线的 一点 ; 两极 策略是 将组 合中 债券 的到 期期限 集中 于 两极; 而梯 式策 略则 是将 债券到 期期 限进 行均 匀分 布。 3)相 对价 值策 略 相对价 值策 略包 括研 究国 债与金 融债 或企 业债 之间 的信用 利差 、 交易 所与 银行 间市场 利 差等。 如果 预计 利差 将缩 小, 可 以卖 出收 益率 较低 的债券 或通 过买 断式 回购 卖空收 益率 较低 的债券 ,买 入收 益率 较高 的债券 ;反 之亦 然。 4)骑 乘策 略 通过分 析收 益率 曲线 各期 限段的 利差 情况 , 买入 收益 率曲线 最陡 峭处 所对 应的 期限债 券 , 持有一 定时 间后 , 随 着债 券剩余 期限 的缩 短, 到期 收益率 将迅 速下 降, 基金 可获得 较高 的 资 本利得 收入 。 5)利 差套 利策 略 利差套 利策 略主 要是 指利 用负债 和资 产之 间收 益率 水平之 间利 差 , 实 行滚 动套 利的策 略 。 只要收 益率 曲线 处于 正常 形态下 , 长 期利 率总 要高 于短期 利率 。 由 于基 金所 持有的 债券 资产 期限通 常要 长于 回购 负债 的期限 , 因 此可 以采 用长 期债券 和短 期回 购相 结合 , 获取 债券 票息 收益和 回购 利率 成本 之间 的利差 。 在制 度允许 的情 况下 , 还 可以 对回购 进行 滚动操 作 , 较 长 期的维持回 购放 大的 负债 杠杆 , 持续获 得利 差收 益。 回购放 大的 杠杆 比例 根据 市场利 率水 平、 收益率 曲线的 形态以 及对 利率期 限结构 的预期 进行 调整, 保持利 差水平 维持 在合理 的范围 , 并控制 杠杆 放大 的风 险。 6)信 用类 债券 投资 策略 根据对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的研究 , 在综 合分析 公司 债、 企业 债、 短期 融资 券 等发行 人所 处行业 的发 展前 景和 状况 、 发行 人所 处的 市场 地位 、 财务 状况 、 管 理水 平等 因素后 , 结 合具 体发行 契约 , 通过内 部信 用评级 体制 对债 券进 行信 用评级 、 建立 债券库 并进 行动态 管理 , 以 期实现 对信 用风 险的 免疫 。 在控 制风 险的 基础 上, 管 理人可 以通 过利 差曲 线研 究和经 济周 期 的判断 主动 采用 相对 价值 策略。 7)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可转债 同时 具有 债券 、 股 票和期 权的 相关 特性 , 结 合了股 票的 长期 增长 潜力 和债券 的相 对安全 、 收益 固定的 优势 , 并 有利 于从 资产整 体配 置上分 散利 率风 险并 提高 收益水 平 。 本 基 金将重 点从可 转债的 内在 债券价 值(如 票面利 息、 利息补 偿及无 条件回 售价 格) 、保 护条 款 的适用 范围 、 期权价 值的 大小 、 基 础股 票的质 地和 成长性 、 基础 股票的 流通 性等方 面进 行 研 究, 在公 司自 行开发 的可 转债定 价分 析系 统的 支持 下, 充分 发掘 投资价 值 , 并积极 寻找 各种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套利机 会, 以获 取更 高的 投资收 益。 8)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具有 票息 收益高 、 信 用风 险高 、 流 动性差 、 规 模小 等特 点。 短期内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对 本基 金的 贡献有 限, 但本 基金 将在 市场条 件允 许的 情况 下进 行择优 投资 。 由 于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发行 主体多 为非 上市 民营 企业 , 个 体异 质性 强、 信息 少 且透明 度低 , 因 此在投 资研 究方 面主 要采 用逐案 分析 的方 法 (Case-by-case ) , 通过尽 职调 查进 行独立 评估 , 信用分析 以经营 风险 、财 务风险和 回收 率(Recovery rate )等指 标为重 点。 此外,针 对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 投资 ,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审慎 原则 , 制 定严 格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 度和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 并 经董 事会 批准, 以防 范信 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各 种风险 。 9)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综合 运用 久期 管理 、 收 益率曲 线、 个券 选择 和把 握市场 交易 机会等 积极 策略 , 在 严格 遵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基础上 , 通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经风 险调 整后 相对 价值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 期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 4、投 资限 制 (1)组合 限制 1)本 基金 的股 票资 产投 资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95%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8)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0)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12)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13)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15)本 基金 持有 的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16)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140% ; 17)本基 金持 有的单 只流 通受限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本基金 持 有的全 部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5%。 基金 管理 人应制 订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1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变 更为 “中银 证券 价值 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 投 资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并履行 披露 义务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限制。 5、业 绩比 较基 准 (1)衡量 基金 整体 业 绩的比较基 准 本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60% ×沪 深 300 指数收 益率+40% ×中国 债券 总指 数收益率 沪深300 指数是 由中 证指 数公司 开发 的中 国 A 股市 场统一 指数 , 它的 样本 选自 沪深两 个 证券市 场 、 覆 盖了大 部分 流通市 值 , 其 成份股 票为 中国A 股市 场中 代表 性强 、 流动性 高的 主 流股票 , 能够 反映A 股市 场总体 发展 趋势 , 具有权 威性 , 适合作 为本基 金股 票投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国债 券总 指数 是由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制 的中 国债 券指 数 。 该 指数同 时 覆盖了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银行间 以及 银行 柜台 债券 市场上 的主 要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具有 广泛 的市场 代表 性, 能够 反映 债券市 场总 体走 势, 适合 作为本 基金 的债 券投 资业 绩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 确定 变更 基金 的比 较基 准或其 权重 构成 。 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变 更需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及时 公告 , 并在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中列示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2)比较 基准 选择 理由 1)基 金投 资范 围 ①本基 金为 混合 型基 金, 基金组 合注 重对 于股 票和 债券资 产的 灵活 配置 , 股 票投资 的目 标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60% ,债券 投资 的目 标比 例为 基金资 产 的40% ; ②本基 金的 股票 资产 投资 范围兼 顾价 值型 和成 长型 上市公 司股 票的 投资 ; ③本基 金的 债券 资产 投资 范围广 泛覆 盖各 类利 率债 和信用 债品 种。 2)沪 深 300 指数特 点 ①指数 样本 覆盖 了沪 深市 场六成 左右 的市 值, 具有 良好的 市场 代表 性; ②指数 表现 稳定 并且 成份 股具有 良好 的流 动性 ; ③筛选 成份 股时 加入 了基 本面选 股的 因素 ,成 份股 收益和 利润 状况 长期 稳健 ; ④指数 成份 股数 量适 中, 便于跟 踪和 分析 。 3)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特点 ①指数 样本 同时 覆盖 了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 银 行间 以及 银行柜 台债 券市 场上 的主 要固定 收 益类证 券,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代表 性和 较高 的透 明度 ; ②指数 表现 稳定 并且 在计 算中加 入了 流动 性调 整 , 能 更为客 观地 反映 债券 市场 现券交 投 不活跃 的特 点; ③指数 由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编制 ,具 有权威 性。 6、风 险收 益特 征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其 预期 收益和 风险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 而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中高 风险 品种。 7、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 使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股东权 利及 债权人 权利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管理 ;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不 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 身、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何存在 利害 关系的 第三 人牟取 任 何不当 利益 。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1、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67,542,096.08 11.79 其中: 股票


467,542,096.08 11.79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040,961,115.40 76.66 其中: 债券


3,040,961,115.40 76.6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89,749,544.62 9.8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3,429,956.50 0.84 8 其他资 产


35,136,664.62 0.89 9 合计





3,966,819,377.22





100.00


2、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0.00 0.00 B 采矿业 39,793.60 0.00 C 制造业 308,777,899.94 8.20 D 电力 、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和供 应 业 31,093.44 0.00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E 建筑业 49,035,225.20 1.3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1,695,700.40 1.1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2,465,103.43 0.6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0.00 0.00 I 信息传 输、 软件和 信息 技术服务 业 24,619,524.03 0.65 J 金融业 20,749,680.00 0.55 K 房地产 业 0.00 0.0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0.00 0.0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0.00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0.00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0.00 0.00 P 教育 0.00 0.00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15,299.99 0.0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2,776.05 0.00 S 综合 0.00 0.00 合计 467,542,096.08 12.43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的 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未包括 港股 通投 资股 票, 无 相关投 资政 策。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422 科伦药 业 4,774,575 86,992,756.50 2.31 2 300129 泰胜风 能 11,287,030 86,684,390.40 2.30 3 601668 中国建 筑 3,701,165 34,346,811.20 0.91 4 002462 嘉事堂 741,630 25,697,479.50 0.68 5 300166 东方国 信 1,635,775 24,602,056.00 0.65 6 600270 外运发 展 1,252,206 22,439,531.52 0.60 7 000639 西王食 品 978,351 20,789,958.75 0.55 8 601998 中信银 行 3,293,600 20,749,680.00 0.55 9 000895 双汇发 展 821,200 20,447,880.00 0.54 10 000423 东阿阿 胶 309,903 20,122,001.79 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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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9,929,000.00 0.2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36,845,000.00 11.6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88,200,000.00 10.32 4 企业债 券 374,072,140.00 9.9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80,572,000.00 10.12 6 中期票 据 369,140,000.00 9.81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66,035,975.40 1.76 8 同业存 单 1,404,367,000.00 37.34 9 其他 - - 10 合计 3,040,961,115.40 80.85








5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8005 国开1701 2,000,000 198,700,000.00 5.28 2 111797733 17 温州银 行CD104 1,700,000 161,993,000.00 4.31 3 011761062 17 远东租 赁SCP003 1,200,000 120,168,000.00 3.19 4 111712174 17 北京银 行CD174 1,000,000 98,900,000.00 2.63 4 111720172 17 广发银 行CD172 1,000,000 98,900,000.00 2.63 5 111718343 17 华夏银 行CD343 1,000,000 98,890,000.00 2.63











6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 明 细








注: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 末未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注: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未持 有贵 金属 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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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 末未持 有权 证投 资。





9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未投资 股指 期货 。


(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的 投资 政策 注: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股指 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10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的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策 注: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债 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 本基 金报 告期 内未参与 国债 期货 投资 。


(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价 注:本 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债 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评 价。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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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声 明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是 否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 处罚的 情形 。 如 是, 还应对 相关证 券的投资 决策 程序 做出说明 。 本基金 持有 的 “17 北京 银行 CD1 74” 的发 行主 体北 京银行 于 2017 年 8 月 8 日收到 北京 银监局 做出 的行 政处 罚 ( 京银监 罚决 字[2017]12 号) , 因北 京银 行未 经核 准提 前授权 部分 人 员实际 履行 高管 人员 职责 、 北京 银行 同业 业务 严重 违反审 慎经 营规 则, 北京 银监局 责令 北京 银行改 正, 并对 北京 银行 处以500 ,000 元罚 款。 信评团 队负 责对 证券 进行 信用分 析和 筛选 入池 。 基 金经理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 货币市 场资 金面和 基金 的持 仓情 况进 行分析 , 决定 证券投 资的 期限 、 品 种和 数量 , 在 符 合规定 的证 券池 内选择 合适 的证 券进 行投 资。





(2) 声明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股 票是 否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如 是, 还应对 相关股票的 投资 决策 程序 做出说明 。 本基金 投资 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36,786.9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95,087.7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4,004,474.07 5 应收申 购款 315.9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136,664.62








(4)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32 三一转 债 11,806,000.00 0.31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2 110034 九州转 债 2,363,960.80 0.06 3 113008 电气转 债 9,582,300.00 0.25 4 113009 广汽转 债 1,758,734.80 0.05 5 113011 光大转 债 18,941,400.00 0.50 6 127003 海印转 债 1,011,600.00 0.03 7 128013 洪涛转 债 177,082.50 0.00 8 132001 14 宝钢 EB 3,078,628.50 0.08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的股 票。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的其 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十 二、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 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益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 来表现 。投 资有风 险,投资 人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1、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4.29- 2016.12.31 0.35% 0.04% 1.86% 0.01% -1.51% 0.03% 2017.1.1- 2017.6.30 2.24% 0.05% 3.22% 0.01% -0.98% 0.04% 2017.7.1- 2017.9.30 1.22% 0.06% 0.67% 0.01% 0.55% 0.05% 2016.4.29- 2017.9.30 3.49% 0.05% 3.92% 0.01% -0.43% 0.04%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 来基 金累计净 值增 长率变 动及 其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变 动 的比较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注:1.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2016 年4 月 29 日生 效。 2.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本基 金建仓期 为六 个月 。 建仓 期满 后,本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 例应符合 基金合 同投资 范围、 投资 限制中 规定的 各项比 例:本 基金投 资的股 票等风 险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不高 于 40%;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稳健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60%;现金或 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法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十 三、 基 金的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十 四、 基 金资产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 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交易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取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3)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和私 募债券, 估值 日不存 在活 跃市场 时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如成 本能 够近似 体现 公允 价值 , 应 持续评 估上 述做 法的适 当性 ,并 在情 况发 生改变 时做 出适 当调 整。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债 券,对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应对 市场报 价进 行调整 , 确认 计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于 不 存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 下,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4)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 益品种 ,按 照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当 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5、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的估 值方法 (1)从 持有确 认日起 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 止,上 市交 易的权证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该 权证的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考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 定,或 者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 值。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但 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估值 。 6、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十 五、 基 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1)保本 周期 内: 仅采 取现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 式; (2)转 型为 “ 中 银证 券价 值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后: 现金分 红与红 利 再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2、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3、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权 ; 4、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 违背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 的规定、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可 在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条件 下调 整基金 收益 的分 配原则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确 定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在收 益分配方 案公布后 ,基金 管理人依 据具体方 案的规 定就支付 的现金红 利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在保 本周期内 ,当投资 者的现 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 额,不 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则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费 用可 由相 应销 售机 构 ( 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 代 为支 付; 本基金 转型 为 “中银 证券 价值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后, 当投资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十 六、 基 金的费 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财 产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8、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保 本周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2%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次月 初 5 个 工作 日 内、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基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在保本 周期 内, 本基 金的 保证费 用或 风险 买断 费用 从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收 入中列支 。 2、保 本周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 年天 数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次月 初 5 个 工作 日 内、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基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3、本基 金在到 期操作 期间 (除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和 过渡期内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免收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 4、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默 认选择 将 所持有 本基 金份 额转 为变 更后的 “中 银证 券价 值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的 年费率 计提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同 上。 除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的 基金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降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于 新的费 率实 施前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十 七、 基 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托管 协 议约定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十 八、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一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 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规定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 《基 金合 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变更 担保 人、 保本 义务人 或保 本保 障机 制; (27 ) 保 本周 期即将 到期 , 本 基金 将进 入下一 保本 周期或 转型 为 “中银 证券 价值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28)本基 金变 更份 额类 别设置 ; (29)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事项 。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相关 信息 (1)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招募说明 书的 显著位 置披 露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流动 性 风险和 信用 风险 ,说 明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 (2)本 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基金管 理人 应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媒介披 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 (3)本 基金将 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可 抗力 ; (2)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3)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会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出售或 评估 基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 的任何 情况 ;


(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九)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对 信息 披露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十 九、 风 险揭示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素 、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种 因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从而导 致基 金收益 水平发 生变化 ,产 生风险 。另外 ,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保 本周 期为 三年 , 就 第 一个保 本周 期而 言, 投资 者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存 在着 仅能 收回本 金 (即 认购保 本金 额) 的可 能性 ; 未 持有 到 期以及 保本 周期 内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投资 者赎 回或 转换 转出时 不能 获得 保本 保证 , 将承 担市 场波 动的风 险。 此外, 投资 者投 资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款 类金 融 机构, 在极端 情况下 (详 见《基 金合同 》约定 的不 适用保 本条款 的情形 ) ,投 资者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亦 存在 着无法 收回 本金 的可 能性 。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基 金可 能到期 终止 、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转 为 其他类 型基 金 , 到期 具体 操作以 届时 公告 为准。 具体而 言, 投资 者主 要面 临以下 风险 :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和 股票市 场, 市场 价格 可能 会因为 国际 国内 政治 环境 、 宏观 和微 观经济 因素 、 国家政 策 、 投资者 风险 收益 偏好 和市 场流动 程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变化而 波动 , 从 而产生 市场 风险 ,这 种风 险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 波动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产 生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 家经 济、 各 个行 业及 上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从 而影 响到 证券 市场 走势。 3、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变 动而导 致的 债券 价格 和债 券利息 的损 失 , 包 括价 格风 险和再 投 资风险 。 利率 风险是 债券 投资所 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息票利 率 、 期 限和到 期收 益率水 平都 将 影 响债券 资产 的利 率风 险水 平。 4、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发 行人 是否 能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 信用 风险 主要来 自于 发行 人和 担保 人。 一般 认为 : 国 债的 信 用风险 可以 视为 零, 而其 它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可按 专业 机构 的信 用评 级确定 , 信用 等级 的变 化或 市场对 某一 信用 等级 水平 下债券 收益 率 的变化 都会 迅速 的改 变债 券的价 格,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资产 。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购买力 下降 。 6、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经 营决 策、 技 术更 新、 新产 品研 究开发 、 高 级专业 人才 流动 、 国 际竞 争加剧 等风 险。 如果 基金 所投资 的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或发展 前景 产生 变化 , 其 所发 行的股 票价 格下跌 , 或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减 少 , 将使 基金 预期的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二) 管理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 管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 素, 会 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和对 经济 形势、 市场 走势 和证 券价 值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的投 资有 效性 和收 益水 平。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面临 的证 券市 场流 动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基金 建仓 困难, 或建 仓成本 很 高; 基金 资产 不能迅 速转 变成现 金 , 或 变现成 本很 高; 不能 应付 可能出 现的 投资者 大额 赎 回 的风险 ;证 券投 资中 个券 和个股 的流 动性 风险 等。 这些风 险的 主要 形成 原因 是: 1、市场 整体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证券 市场 的流动 性受 到市场行 情、 投资群 体等 诸多因 素 的影响 , 在 某些 时期 成交 活跃, 流动 性非 常好 , 而 在另一 些时 期, 则可 能成 交稀少 , 流 动性 差。 在 市场 流动 性相 对不 足时, 本基 金的 建仓 或变 现都有 可能 因流 动性 问题 而增加 建仓 成本 或变现 成本 , 对 本基 金的 资产净 值造 成不 利影 响。 这种风 险在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大额 赎回 时表 现尤为 突出 。 2、证券 市场中 流动性 不均 匀,存在 个券 和个股 流动 性风险。 由于 流动性 存在 差异, 即 使在市 场流 动性 比较 好的 情况下 , 一 些个 券或 个股 的流动 性可 能仍 然比 较差 , 这种 情况 的存 在使得 本基 金在 进行 个券 或个股 操作 时, 可能 难以 按计划 买入 或卖 出相 应的 数量, 或者 买入 卖出行 为对 个券 或个 股价 格产生 比较 大的 影响 , 增 加个券 或个 股的 建仓 成本 或变现 成本 。 这 种风险 在出 现个 券或 个股 停牌或 涨跌 停板 等情 况时 表现得 尤为 突出 。 (四)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1、恒 定比 例投 资组 合保 险策略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运用 恒定 比例 投资组 合保 险机 制来 进行 基础资 产和 风险 资产 的配 置, 该投 资 策略在 理论 上可 以降 低资 金损失 风险 、 保障本 金安 全, 但其 中蕴 含一个 重要 假设 , 即 投资 组 合中基 础资 产与 风险 资产 的仓位 比例 能够 根据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作出 适时 、 连 续的调 整。 但在 实际投 资中 ,流 动性 限制 或者市 场环 境急 剧变 化可 能导致 本策 略不 能有 效发 挥保本 功能 。 2、保 证风 险 本基金 虽引 入第 三方 担保 机制 , 但 也会 因下 列情 况的 发生而 导致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不能 偿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付本金 , 由 此产 生保 证风 险。 这 些情 况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 保本 周期 内本 基金 更换管 理人 , 而 担保人 不同 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任 ; 发 生不 可抗 力事 件, 导 致本 基金 亏损 或担 保人无 法履 行保 证责任 ; 在保 本周 期内 担保 人因经 营风 险丧 失保 证能 力或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担保 人的资 产状 况、 财务状 况以 及偿 付能 力发 生不利 变化 而无 法履 行保 证责任 等。 3、到 期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在过 渡期 将暂 停基 金份额 赎回 和转 换转 出业 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到期、 但未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内赎 回或 转换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 将无 法在过 渡期 内变 现或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 从 而面 临赎 回失败 的风 险。 同时 , 为 了保 障持 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可能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30 日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 的日常 申购 、 赎回和 基金 转换 业务 ,不 欲持有 到期 的投 资者 若不 及时赎 回, 将同 样面 临赎 回失败 的风险 。 4、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与一 般信 用债 券相 比, 存在更 大的 信用风 险和 流动 性风 险。 更大的 信用 风险 在于 该类 债券发 行主 体的 资产 规模 较小、 经营 的波 动性较 大 , 信 息披露 不透 明, 也大 大提 高了分 析并 跟踪发 债主 体信 用基 本面 的难度 。 更大 的 流动性 风险 在于 该类 债券 采取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和交 易, 外部 评级 机构 一般 不对 这类债 券进 行 外部评 级, 可能 会降 低市 场对该 类债 券的 认可 度, 从而影 响该 类债 券的 市场 流动性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上 述风 险特点使得这类债券 可能 出现因信用水平波动 而引 起的价 格较大 幅度 波动 , 从 而影 响基金 总体 投资 收益 ; 同 时, 流 动性 差导 致的 变现 困难, 也会 给基 金总体 投资 组合 带来 流动 性冲击 。 (五) 其他 风险 1、技 术风 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统 、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基金 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注册 登记系 统瘫 痪、 核算 系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2、道 德风 险 由于人 员的 机会 主义 行为 等主观 因素 带来 的风 险, 如内幕 交易 、 欺诈 、 舞 弊 等行为 可能 给基金 资产 带来 直接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管理 人声 誉从 而损害 本基 金投 资人 利益 。 3、合 规风 险 由于操 作疏 忽 、 制 度不 健全 或者外 部法 律法 规环 境变 化等原 因造 成基 金运 作违 反相关 规 定的风 险。 这种风险 可能 表现在 基金 整体 的投 资组 合管理 上, 例如资产 配置 、 类属配 置不 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要 求; 也可能 表现在 个券 、 个股 的选 择不 符合本 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投资目 标等。 4、不 可抗 力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遭受 损失; 同时 , 证 券市 场、 基 金管理 人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及基金 销售 代理 人可 能因 不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有 影响 基金 正常 申购 和赎回 的风险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二 十、 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自表 决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变现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4)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 (6)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 券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 能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 基金 的合 并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应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程序进 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二 十一、 基 金合同 的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详见 附件一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二 十二、 基 金托管 协议的内 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详见附 件二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二 十三、 对 基金投 资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相 关服 务项 目。 如因 系统 、 第三方 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相关 责任。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及发 送服 务 1、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人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或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2、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且有 定制 的投 资人 寄送对 账 单,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的除外。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 (www.bocifunds.com ) 、客服热线 (021-61195566 / 400-620-8888(免长途 通 话费)选择 6 公募基 金业务转 人工 ) 、客服邮箱 (gmkf@bocichina.com )等途径 申请/ 取消对 账单服务 。 3、电 子 对账单 基金管理 人提 供月度 、季 度、年度 电子 邮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度 手机短 信对 账单服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以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 定制 的 投资人 定期 发送 。 投资 人可 通过基金管 理 人基金 网站 (www.bocifunds.com ) 、客服热 线( 021-61195566 / 400-620-8888 (免 长 途通话 费) 选择 6 公募基 金 业务转 人工) 、客服 邮箱 (gmkf@bocichina.com )及 在线 客服 等途径 申请/ 取消对 账单 服务 。 二、网 上在 线服 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网站 (www.bocifunds.com ) ,投资人 可获 得如 下服 务: 1、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 、 身 份证号 等开 户证 件号 码和 查询密 码登 录基金管 理人 基金网 站 “账户 管理 ”栏 目, 可享 有基金 交易 查询 、账 户查 询和基 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网站 获取 本基金和 基金管 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包括基金 的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法律文 件、 基金 公告 、业 绩 报告 和基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等 各类 最新 资料 。 三、信 息定 制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网站 (www.bocifunds.com ) 、客服热 线(021-61195566 / 400-620-8888 (免 长途 通话费 ) 选择6公募基 金业 务转人工 ) 提交 信息 定制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通过 电子 邮件 或手 机短 信定期 发送 所定 制的 信息 。 1、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各 类电邮 资讯 等。 2、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各 类短/ 彩 信资 讯 等。 四、账 户资 料变 更服 务 为便于投 资人 及时得 到基 金管理人 提供 的各项 服务 ,请投资 人及 时更新 服务 联系信息 。 投资人 可通过 以下3 种方式 进行服 务联系 信息( 包括 联系地 址、手 机号码 、固 定电话 、电子 邮箱等 ) 的变 更。 基金 管 理人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交易 联系信 息的 变更,请 遵照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相 关规 定办 理: 1、登 录 基金管理 人基 金网 站 “账 户 管理 ” ( 仅限 基金 管理人 电子 直销 投资 人) 系统自 助 修改联 系信 息。 2、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021-61195566 / 400-620-8888(免长 途通 话费 ) 选择6公募 基金业务 转人工 修改 。 3、 发送邮 件至 基金 管理 人 客服邮 箱gmkf@bocichina.com 提交修改 申请 。 五、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021-61195566 / 400-620-8888(国 内免 长途 话费)可 享 有如下 服务 : 1、 自助语 音服务 : 提供7 ×24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询 服务。 2 、人工服务时间: 每个证券 交易日的08:30—17:30 。投 资人可以通过 该热线获得 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 务投 诉及建 议、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六、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服 热线 、 在 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 短 信、 传真及 各销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售机构 网点 柜台 等不 同的 渠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议 。 如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 请通 过上 述方 式联 系基 金管理 人。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二 十四、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1、2017 年 6 月 14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发 布《 中银证 券 保本 1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摘要》 , 在 公司 网站发 布 《中 银证券 保本 1 号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及 其摘要 。


2、2017 年 6 月 28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和 公司 网站发 布 《 中银国际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增加北 京肯特瑞财 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为旗 下基金销售 机构并 进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3、2017 年 7 月 21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和 公司 网站发 布 《中银 证券 保本 1 号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 告》。


4、2017 年 7 月 25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和 公司 网站发 布 《中银 证券 保本 1 号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变更的 公告》。


5、2017 年 8 月 22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和 公司 网站发 布 《 关于中银国际 证券旗下部 分基金在肯特 瑞财富开通 定投与转换业 务并进行费 率优惠的公 告》。 6、2017 年 8 月 22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和 公司 网站发 布 《关于 中银 国际 证券 旗下 部分基 金增 加天 天基 金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 转换 业务并 进行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7、2017 年 8 月 29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发 布《 中银证 券 保本 1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 , 在公司 网站 发布 《中银证券 保本 1 号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半年 度报 告 》及其 摘要。


8、2017 年 10 月 11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和公司 网站发 布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关 于公 司股 东变 更的 公告》。 9、2017 年 10 月 26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和公司 网站发 布 《中银 证券 保本 1 号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 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二 十五、 招 募说明 书存放及 其查阅 方式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 投资者 可免 费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本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正 本为 准。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二 十六、 备 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本基 金 募集注 册的 文件 2、基 金合 同 3、托 管协 议 4、法 律意 见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二) 存放 地点 :除 第 6 项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外 ,其 余文件 均在 基金 管理 人的 住所。 (三) 查阅 方式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2017 年 12 月 11 日 101 附 件一、 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 (3)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基 金管理 人或保 本义 务人未履 行其 保本清 偿责 任,或担 保人 未履行 其连 带责任 保 证义务 时, 就其 享有 保本 权益的 基金 份额 直接 向基 金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担 保人追 偿;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2)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3)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 基金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销售 基金 份额 ; (5)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基 金托 管 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转托管 、 非交 易过户 、 定 期定额 投资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决 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 价格; (9)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基 金财 产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根据 本合 同第 十二 部分的 约定 履行 保本 承诺 ; (2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在保本周 期到 期后依 据基 金合同 变 更为 “ 中 银证 券价值 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并按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中银 证券 价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值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计 提管 理费 和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6)变 更基金 类别, 但在 保本周期 到期 后依据 基金 合同变更 为“ 中银证 券价 值精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除 外;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但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但在保 本周 期到期后 依据 基金合 同变 更为“ 中 银证券 价值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并 按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中银 证券价 值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 围或投 资策 略执 行以 及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但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 保本周 期内更 换担 保人 、 保本义 务人或 保本 保障机 制, 但因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歇业 、 停 业、 被吊 销企 业 法人营 业执 照 、 宣告 破产 或其他 已丧 失继 续履 行保 证责任 能力 的情 况, 或 者因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发生 合并 或分 立、 由合并 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承继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权 利和义 务的 情况 除外 ;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且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增加 、减少 或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及定 义, 变更 收费 方式 ; (5)保本 周期 内, 基金 管 理人增 加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6)保 本周期 内,因 担保 人或保本 义务 人歇业 、停 业、被吊 销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宣 告破产 或其 他已 丧失 继续 履行保 证责 任能 力的 情况 , 或者在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发生 合并 或 分立 、 由 合并 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者 其他 组织 承继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的 情况 下 , 更换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 (7)保 本周期 到期后 ,在 符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的 情况下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并维 持 或变更 担保 人、 保本 义务 人或保 本保 障机 制;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8)保 本周期 到期后 ,在 不符合保 本基 金存续 条件 的情况下 转型 为“中银证 券价值 精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并按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中银证 券价值 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执行 ; (9)保 本周期 到期后 ,在 不符合保 本基 金存续 条件 的情况下 转型 为“中银证 券价值 精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并按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中银证 券价值 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管理 费率和 托管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 (10)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11)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12)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且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 登记 机构 、 基金 销售机构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 基金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定期 定额 投资、 收益 分配 等业 务规 则; (13 )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 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基 金份 额 10%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 (6)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项 。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或 大会 公告 载明 的其他 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 个月以 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上述 第(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5)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分 之一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 除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或 相关规 定发 生变 更时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 或 法律 法规 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 从其 规定 。 本 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等 规定 ,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律 法规 、 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律法规 、 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 的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规则 增加新 的持 有人 大会机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 提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 调整 或补充 ,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1) 保本 周期 内: 仅采 取 现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 式; (2)转 型为“ 中银证 券价 值精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后:现 金分 红与红 利 再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2、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3、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权 ; 4、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 背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且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的 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可在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条 件下 调整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确定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在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具 体方 案的 规定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 配基准日(即可供分 配利 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在保本 周期 内, 当投 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则前述 银行转 账等 手续费 用可由 相应销 售机 构(基 金管理 人或代 销机 构)代 为支付 ; 本基金 转型 为 “中银 证券 价值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后, 当投资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财 产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8、基 金的 开户 费 用、账 户维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保 本周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次月 初 5 个 工作 日 内、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基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在保本 周期 内, 本基 金的 保证费 用或 风险 买断 费用 从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收 入中列支 。 2、保 本周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次月 初 5 个 工作 日 内、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基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3、本基 金在到 期操作 期间 (除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和 过渡期内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免收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 4、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默 认选择 将 所持有 本基 金份 额转 为变 更后的 “中 银证 券价 值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管理 费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的 年费率 计提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同 上。 除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的 基金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降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于 新的费 率实 施前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保本 周期 内的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本基金 根据 中国 宏观 经济 情况和 证券 市场 的阶 段性 变化 , 按 照投 资组 合保 险机 制将资 产 配置于 稳健 资产 与风 险资 产。 本基金 投资 的 稳健资 产 为国 内依 法发 行交 易的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 债、 金 融债及 次级 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可转 换债 券、 分 离交易 可转 换 债 券、 可 交换 债券、 短期 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地方 政 府债、 城投 债、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本基 金投 资的 风险资 产为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本基金 将根 据中 国宏 观经 济情况 和证 券市 场的 阶段 性变化 , 按照 投资 组合 保险 机制对 稳 健资产 和风 险资 产的 投资 比例进 行动 态调 整 。 本 基金 投资的 股票 等风 险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 例不高 于 40%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等 稳健资 产占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二) 保本 周期 内的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票 等 风险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高 于 40% ,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 具等稳健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60% ; (2)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本 基 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的 200% ; (17)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本基 金 持有的全部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基金管理人应制 订 严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各 种风险 ; (18)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本基 金合 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 以 变更后 的 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但须 提前 公告 ,不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 证券 ; (2)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 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建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三) 转型 为“ 中银 证券 价值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之后 的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金融工 具,债 券等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金融债 及次 级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 可转 换债 券、 分 离交易 可转 换债 券、 可 交 换债券、 短期 融资 券、 中 期票据、 地方 政 府债、 城投 债、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同 业存单 等)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应 当保持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权证及 其他 金融工 具的 投 资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四) 转型 为“ 中银 证券 价值精 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之后 的投 资限制 (1)组合 限制 1)本 基金 的股 票资 产投 资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95% ; 2)每个交易 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 债券;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5)本 基金 持有 的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6)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7)本基金 持有 的单 只流 通受限 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基金 持 有的全部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 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种 风险 ; 1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变 更为 “中银 证券 价值 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期间, 本基 金的 投资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并履行 披露 义务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自表 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决 议生 效后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 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 基金 的合 并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应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程序进 行。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 决另有 规定 ,仲 裁费 、律 师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122 附 件二、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宁敏 成立日 期:2002 年2 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机 构字【2002 】19 号 开展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管理 业务 批准 文号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5 】197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证券 经纪 ; 证 券投资 咨询 ; 与 证券 交易 、 证券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财 务顾问 ; 证 券承销 与保荐 ;证券 自营 ;证券 资产管 理;证 券投 资基金 代销; 融资融 券; 代销金 融产品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业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如 下: 1、保 本周 期内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根据 中国 宏观 经济 情况和 证券 市场 的阶 段性 变化 , 按 照投 资组 合保 险机 制将资 产 配置于 稳健 资产 与风 险资 产。 本基金 投资 的 稳健资 产 为国 内依 法发 行交 易的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 债、 金 融债及 次级 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可转 换债 券、 分 离交易 可转 换 债 券、 可 交换 债券、 短期 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地方 政 府债、 城投 债、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本基 金投 资的 风险资 产为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本基金 将根 据中 国宏 观经 济情况 和证 券市 场的 阶段 性变化 , 按照 投资 组合 保险 机制对 稳 健资产 和风 险资 产的 投资 比例进 行动 态调 整 。 本 基金 投资的 股票 等风 险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 例不高 于 40%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等 稳健资 产 占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2、转 型为 “ 中银证 券价 值精选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后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金融工 具,债 券等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金融债 及次 级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 可转 换债 券、 分 离交易 可转 换债 券、 可 交 换债券、 短期 融资 券、 中 期票据、 地方 政 府债、 城投 债、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同 业存单 等)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0-95%; 应当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权 证及其他 金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依照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保 本周 期内 (1)本 基金投 资的股 票等 风险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高 于 40%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 具等稳健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60% ; (2)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在本基 金托 管人处 托管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6)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在本基 金托 管人处 托管 的全部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权 证,不 得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在本 基金 托管 人处 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6)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的 200%;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17)本 基金 持有的 单只 流通受限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本基 金 持有的 全部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5% 。 基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种 风险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本基 金合 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 以 变更后 的 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但须 提前 公告 ,不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2、转 型为 “ 中银证 券价 值精选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后 (1)本基 金的 股票 资产 投资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0-95%; (2)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在本基 金托 管人处 托管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6)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在本基 金托 管人处 托管 的全部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权 证,不 得 超过该 权证 的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 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在本 基金 托管 人处 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13 )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5)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6)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的 140%; (17)本 基金 持有的 单只 流通受限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本基 金 持有的 全部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5% 。 基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种 风险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 制, 但须提 前公告 , 不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变 更为 “中银 证券 价值 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 投 资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新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新名单 确定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须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股 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本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 证券 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需 要解决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调 、 基金 流 动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投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管理 工作 方面有 关制 度、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3)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情况。 (4)信息 披露 情况 。 6.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 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审 慎原 则, 制定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信 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 并经 董事 会批 准, 以 防范 信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是否 符合 比例限 制进 行事 后监 督 , 如 发现异 常 情况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乙 方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因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导 致的信 用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基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赔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失 。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本 托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 议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 另 行协商 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包含 基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结 算数据 完成 场内交 易交收 、 开户银 行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扣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用 )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的“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 基金 合同 》 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1 4.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 联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券账户 开户 费由本 基金 财产承担 。此 项开户 费由 基金管理 人先 行垫付, 待托 管产品 启 始运营 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划 款指 令,将代 垫开户 费从 本产品 托管资 金账户 中扣还 基金 管理 人。 账户 开立后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将证 券账 户开 通信 息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由本 基金 财产承 担 , 于 证券 账户 开立 次月初 七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托管 人 从本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中 直接扣 收 ; 若 因基 金银 行存 款余额 不足 导致 证券 账户 开户费 无法 扣 收, 基金 托管 人顺延 至次 月初七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扣 收; 证券 账户 开立后 连续 六个月 内 , 因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余 额持 续不 足导致 证券 账户 开户费无 法扣收 的,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先行 支付 基 金托管 人垫 付的 开户 费用 。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保 证 金、 交收 资金 等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签 署的 《 托管 银行 证券 资金结 算协 议 》 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 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2 1.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允许从 事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 立有关 账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 管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圳分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 银行间 市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 的代保 管库 , 保管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的 购 买和转 让,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约 定办 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或 保管 的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合同 复印 件, 并 在复 印件上 加盖 公章 ,未 经双 方协商 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 每个交 易日 闭市后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交易 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3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债 。 2.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在交易 所市 场上市 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有 规定 的除外) ,选 取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③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 照每 日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④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和 私募 债券 , 估 值日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时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如成 本能 够近 似体现 公允 价值 , 应 持续 评估上 述做 法的 适当性 ,并 在情 况发 生改 变时做 出适 当调 整。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债券 ,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应 以活 跃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代 表计 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应 对市 场报 价进 行调 整, 确认 计量 日的公 允价 值; 对于 不存 在 市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况 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④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对 全国银 行间市 场上 不含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银行 间市 场上 含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4 相应品 种当日 的唯一 估值 净价或 推荐估 值净价 估值 。对于 含投资 人回售 权的 固定收 益品种 , 回售登 记截 止日 (含 当日 ) 后 未行 使回 售权的 按照 长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值 。 对银 行 间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 级市场 利率 不存 在明显 差异 ,未 上市 期间 市场利 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 动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存款 的估 值方 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5)投资 证券 衍生 品的 估值方法 ①从持 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行 权日 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的 该权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规定,或者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 值。 ②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未 行权的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估 值。 (6) 本基 金可 以采 用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按照 上述 公允 价值确 定原 则提 供的 估值 价格数 据 。 (7)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出具加 盖公 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7) 项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5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 告;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 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2.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 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 告,而 且基 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3)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3.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市 场规则 变更 或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者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 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6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后,进行 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7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保证 其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用 、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1.《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