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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医疗健康A(005453)

前海开源医疗健康: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前海开源医疗健康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理 人:前海 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 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2017 年11 月16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下发 的证 监许 可[2017]2086 号文 注册 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 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市 场风 险 、 信 用风 险 、 管理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 合 规性 风险 、 股 指期 货 投资风 险 、 本 基金 特有 的 风险及 其他 风险 等。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基 金 , 其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 水平高 于货 币型 基金 、 债 券型基 金 , 低 于 股票型 基金 。 本 基金 如果 投资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需 承担汇 率风 险以 及境 外市 场的风 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投资 有风 险 , 投 资人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26 九、基金的投资 ............................................................ 35 十、基金的财产 ............................................................ 4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43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 配 ...................................................... 4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5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5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53 十六、风险揭示 ............................................................ 58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6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6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8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8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89 二十三、备查文件 .......................................................... 90




























































































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规 定》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以 及《 前海开 源 医 疗健 康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前海 开源 医 疗健 康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 简称 “本基 金 ”或 “ 基金” ) 的投资 目 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 与投资人 投资决策 有关的 必要事项 , 投 资人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4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前 海 开源 医 疗健 康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指《 前海开 源 医疗健 康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前海开源 医疗健 康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说 明书 :指 《 前海开 源 医疗 健康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指 《 前海开 源 医疗健 康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 并经2012 年 12 月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6 月 1 日 起实 施,并 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 二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港 口法 〉 等七 部 法律的 决定 》 修改 的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8 日 起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由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1 日 起施 行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4、 港股 通: 指内 地投 资 者委托 内地 证券 公司 , 经 由境内 证券 交易 所设 立的 证券交 易服 务公司, 向香港联 合交易 所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 香港联合 交易所” )进行申 报,买卖 规 定 范围内 的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的 股票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招募说明书 5 17、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自 然人 19、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0、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 资管理 办法》 (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1、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 包括其 不时修订 )及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 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 民币资 金进行境 内 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机构 投 资者 22、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4、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5、 销售 机构 :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6、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7、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8、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30、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招募说明书 6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n 为自 然数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业务 规则》 : 指《前 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40、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3、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 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6、巨额 赎回:指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金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款 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招募说明书 7 53、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 本 基金根 据认 购费 、 申购 费 、 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不 同, 将基 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A 类基金 份额 和C 类基 金份 额。各 类基 金份 额分 设不 同 的基 金代 码 , 分别计 算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54、A 类基 金份 额: 指 在 投 资者认 购/ 申购 时收 取认 购/申购 费用 , 而 不从 本类 别 基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额 55、C 类基 金份 额: 指 在 投 资者认 购/ 申购 时不 收取 认 购/申 购费 用, 但 从 本类 别 基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额 56、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计 提,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7、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介 58、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9、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 行股票、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60、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 资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招募说明书 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名 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住 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秘 书 有限公 司) 3、设 立日 期:2013 年1 月23 日 4、法 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2 ]1751 号


6、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7、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深南 大 道 7006 号 万科 富 春东方 大 厦 22 楼 8、电 话:0755-88601888





传 真:0755-83181169 9、联 系人 : 傅 成斌 10、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11、存 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12、 股 权结 构: 开源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出 资 25% , 北 京市中 盛金 期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出 资25% ,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出 资 25% , 深 圳市和 合投 信资 产管 理合 伙企业(有限 合伙) 出资25%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王兆华 先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工商 银行 西安 市开 发区 支行副 行长 、 分行 信贷 处 处长 ,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 业 部总经 理 、 华 夏 证券济 南管 理总 部党 委书 记兼总 经理 、华 夏证 券总 裁助理 兼重 庆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 华夏证 券总 裁助 理 , 开 源 证券董 事长 、 总经 理, 现 任开源 证券 董事 、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龚方雄 先生 , 荣誉 董事 长 , 宾 夕法 尼亚 大学 沃顿 商 学院金 融经 济学 博士 。 国 籍: 中国 香 港。 曾任 纽约 联邦 储备 银 行经济 学家 , 美国 银行 首 席策略 师 、 全 球货 币及 利 率市场 策略 部联 席主管 , 摩根 大通 中国 区 研究部 主管 、 首席 市场 策 略师 、 首 席大 中华 区经 济 学家 、 中 国综 合 公司( 企业 )投 融资 主席 。2009 年 9 月 起担 任摩 根 大通亚 太区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投 资银 行 主席。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荣 誉董 事长 。 王宏远 先生 , 联 席董 事长 , 西安交 通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美国哥 伦比 亚大 学公 共管 理硕士 , 国籍 : 中 国。 曾任 深圳 特 区证券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投资 总监 、 副 总经理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首席 投资 官 、 自 营 负责人 ,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联席董 事长 。 朱永强 先生 , 执行 董事 长 , 硕 士研 究生 , 国籍 : 中 国。 历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电脑




























































































招募说明书 9 工程部 总经 理 、 技 术总 监 , 网 上交 易部 总经 理; 北 京世纪 飞虎 信息 技术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华 泰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助 理 、 副 总裁 ; 中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 发展管 理委 员 会董事 总经 理 ;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 经纪 业务 线业务 总监 , 兼任 经纪 管理 总部总 经理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长。 蔡颖女 士 , 董 事、 公司 总 经理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 南方 证券 广 州分公 司营 业部电 脑部 主管 、 经纪 业 务部主 管 、 电 子商 务部 副 经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 南 方区 域总 部 高级经 理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华 南营 销中 心 ( 广州 ) 副 总经 理、 广州分 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公司 总经 理, 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周芊先 生, 董事, 北京 大 学 DBA , 国 籍: 中 国。 曾 任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中信证 券 产 品委 员会 委员 、 中信金 石不 动产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经 理 , 信 保股 权投 资基金 董事 、 全国工 商联 商业 地产 专家 委员会 委员 、 中房 协养 老 地产专 委会 副主 任委 员 。 现任北 京中 联国 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范镭先 生 , 董 事, 本科 学 历, 国籍 : 中 国。 曾任 职 中国建 设银 行武 汉分 行 、 华安保 险北 京分公 司、 交通 银行 天津 分行、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向松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教授 , 高 级经 济师 , 国 籍 : 中 国。 著名 经济 学家 、 国际金 融战 略专家 , 中国 人民 大学 博 士, 美国 哥伦 比亚 大学 国 际关系 学院 国际 事务 硕士 , 英 国剑 桥大 学 经济系 和嘉 丁管 理学 院访 问学者 。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 学财政 金融 学院 教授 、 国 际货币 研究 所理 事兼副 所长 、 美国 约翰 霍 普金斯 大学 应用 经济 研究 所高级 顾问 、 国际 货币 金 融机构 官方 论坛 (OMFIF )顾问委 员会副主 席、世界经 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 ) 国际货 币体系改 革 分论坛 咨询 顾问, 曾 任中 国 农业银 行首 席经 济学 家。 申嫦娥女 士,独立 董事, 博士,教 授,博士 生导师 ,中国注 册会计师 (非执 业会员) , 国家税 务总 局特 邀监 察员 (2003-2010 )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西安 交通 大学 助 教、 讲师 、 副 教 授,北 京师 范大 学副 教授 、教授 。 Mr Shujie Yao ( 姚树 洁先 生) , 独立 董事 ,教 授, 国 籍:英 国。 英国 诺丁 汉大 学当代 中 国学学 院院 长 、 教 授 , 西 安交通 大学 特聘 讲座 教授 、 重 庆大 学 、 华 南师 范大 学、 华南 农业 大 学、 华中 农业 大学 、 渭 南 师范学 院等 大学 的特 聘教 授、 海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 院荣誉 院长 ; 英 国皇家 经济 学会 会员 、 英 国中国 经济 协会 会员 、 美 国比较 经济 学协 会会 员 、 美国经 济协 会会 员 ; 全 英 专业 团 体 联合 会副 主 席 ; 《 经济 研 究 》 、 《西安 交 通 大 学学 报 社 科版 》 、 《 当 代 中 国》 (英文 ) 等科 学杂 志的 编 委。 曾任 华南 热带 农业 大 学助理 教授 , 英国 牛津 大 学研究 员 , 英 国 朴茨茅 斯大 学教 授、 主 任 ,英国 伦敦 米德 尔塞 克思 大学教 授、 系主 任。 周新生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学 博士 学位 , 经济 学 教授 。 国 籍: 中国 。 历 任 陕西财 经学 院助教 、 讲师 、 副 教授 、 教授 、 工 业经 济系 副主 任 、 研 究生 部主 任、MBA 中 心主任 、 院长 助 理;曾 任陕 西省 审计 厅副 厅长、 任长 安银 行监 事长 ;2007 年 7 月 至今 任民 建 陕西省 委员 会




























































































招募说明书 10 副主委 。 曾任 第十 二届 全 国政协 委员 , 中国 工业 经 济学会 副会 长 , 中 共陕 西 省委政 策研 究室 特聘研 究员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骆新都 女士 , 监事 会主 席 , 经济学 硕士 , 经济 师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民 政部 外事 处 处长、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 监事 会主 席。 现 任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李匆先 生 , 联 席监 事会 主 席,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 理博士 , 美国 哥伦 比亚 大 学公共 管理 硕士,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国籍: 中国 香港 。曾 任职 华银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上 海证券 营业 部 、 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 金经理、 香港亨茂 投资集 团基金经 理、韩国 未来资 产环球投 资( 香 港)有限公 司高级 基金经理 、中国股 票投资部 主管、 公司首席 投资官兼 亚太区 投资部主 管 、 公司投 资委 员会 主席 。 现 任香港 泽源 资本 创始 人 、 投资总 监及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联 席监事 会主 席。 孔令国 先生 , 监事 , 美国 密 苏里 大学 圣路 易斯 分校 MBA , 国 籍: 中国 。 曾任 职 深圳市 公 安局罗 湖分 局、 中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部、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专户 投资部 , 现 任江苏 联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及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 任福利 先生 , 监事 , 大 学 本科学 历 , 国 籍: 中国 。 曾任职 中国 建设 银行 辽宁 省分行 、 泰 达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运 营部 、 方正 富邦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运营 部, 现任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务部 总监 。


刘彤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曾任 职汉唐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资 源 经 理、 海王 生物 股份 有限 公 司人事 行政 经理 、 顺丰 速 运集团 员工 关系 总监 、 英 大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主管 及银 泰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 运营总 监 、 总 裁助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执行总 监。 3、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王兆华 先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工商 银行 西安 市开 发区 支行副 行长 、 分行 信贷 处 处长 ,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 业 部总经 理 、 华 夏 证券济 南管 理总 部党 委书 记兼总 经理 、华 夏证 券总 裁助理 兼重 庆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 华夏证 券总 裁助 理 , 开 源 证券董 事长 、 总经 理, 现 任开源 证券 董事 、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蔡颖女 士 , 董 事、 公司 总 经理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 南方 证券 广 州分公 司营 业部电 脑部 主管 、 经纪 业 务部主 管 、 电 子商 务部 副 经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 南 方区 域总 部 高级经 理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华 南营 销中 心 ( 广州 ) 副 总经 理、 广州分 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公司 总经 理, 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傅成斌 先生 , 督察 长 , 硕 士研究 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深 圳分 行科技 部 软




























































































招募说明书 11 件开发 工程 师,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 监助理 、 监 察稽 核部 副总 监 、 执行 总监 。 现任 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前海 开源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4、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曲扬先 生 , 博 士研 究生 , 国籍 : 中 国 。 历 任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 基金经 理助 理、南 方全 球精 选基 金经 理,2009 年 11 月至 2013 年 1 月 担任 南方 基金 香港 子公司 投资 经 理助理 、 投资 经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执行 投资 总监 、 前海 开 源优势 蓝筹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前海 开源 国家 比较 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前海开 源中 国稀 缺资 产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 源沪 港 深蓝筹 精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 源沪 港 深优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前海 开源 人 工智能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 源沪 港 深龙头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海开 源沪 港深 新机 遇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前海开 源鼎 裕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 、 前 海 开源沪 港深 价值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前海 开 源裕和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前海 开源 沪港 深 景气行 业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前海 开源 沪 港深裕 瑞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曲扬先 生具 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情 况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王厚 琼, 联席 投资 总监 兼研 究 部行政 负责 人赵 雪芹 , 联 席投资 总监 侯燕琳 、 刘 静、 丁 骏、 曲 扬、 邱 杰、 史 程, 首 席经 济学家 杨德 龙, 执行 投资 总监徐 立平 、 薛 小波、 王霞 、谢 屹 。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募 集、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招募说明书 12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 违反《证 券法》 、 《 基金法》 、 《销售办 法》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 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8)违反 证券交易 所业务 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非法手段 操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 己;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招募说明书 13 (2) 不得 利用 职 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6)适时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具有 前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 司经营战 略、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相 应的 修 改和完 善。 3、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 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 个层 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 资




























































































招募说明书 14 料档案 制度 、 业绩 评估 考 核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 ; 第三个 层面 是部 门业 务规 章, 是在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 、 操 作守 则等 的具体 说明 ; 第 四个层 面是 业务 操作 手册 , 是 各项 具体 业务 和管 理 工作的 运行 办法 , 是对 业 务各个 细节 、 流 程进行 的描 述和 约束 。 它 们的制 订 、 修 改 、 实 施、 废止应 该遵 循相 应的 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 容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 容相违 背 。 公 司重 视对 制 度的持 续检 验 , 结 合业 务 的发展 、 法规 及 监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 风险控 制的 要求 ,不 断检 讨和增 强公 司制 度的 完备 性、有 效性 。 (2)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构 1)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负 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统 文 件, 即负 责确 保每 一个 部 门都有 合适 的系 统来 识别 、 评 定和 监控 该部 门的 风 险, 负责 批准 每 一个部 门的 风险 级别 。负 责解决 重大 的突 发的 风险 。 3)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 直 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 按 季向 监 察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提交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并为 每一 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 使公 司在 一种 风险 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负责 建 立和完 善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制度 与流 程。 5)金 融工 程部 金融工 程部 负责 公司 投资 管理风 险 、 信 用风 险、 市 场风险 等日 常风 险管 理工 作, 组织 实 施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与绩 效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 类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制 。 6)业 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门 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 负 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 的风 险管 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行 和维 护 , 用 于识 别、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 会、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 公司 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 公司 各 项规 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 各项经 营业 务和 管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 制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人 员 的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 务授权 范围 内 进行 。 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 权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 司授 权 要适当 ,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 门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反 馈机 制 , 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招募说明书 15 修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 立严 密 的研究 工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 究的 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 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 的投 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重 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 对 于投 资结 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投 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警 系 统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交易 部应 对交 易指 令进行 审核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 进行反 馈 、 核 对和 存档 保 管; 同时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于 不同 基金 、 不 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整 、 及时 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审核 和发 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 使 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时 加强 对信 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 作的需 要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 长可 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 调 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建议 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 并 保证 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格 制订 了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 律 。




























































































招募说明书 16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 使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 员的责 任。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 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据 市场变 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 度 。




























































































招募说明书 17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 基 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 金(一对多 、一对 一)、 社保基金 、 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 三 类机构、券 商 资产管 理计 划 、 信 托计 划 、 企 业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 募基 金 、 资 金托 管等 门 类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 业务体 系 。 在 国内 , 中 国 银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 、 风险分 析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7 年 09 月 30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637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中 境内 基 金 600 只, QDII 基金 37 只 , 覆盖 了 股票型 、 债券 型 、 混 合型 、 货 币型 、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 持 “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 的 原则 。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 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 主流内控审 阅 准则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2017 年, 中国 银行 继续获 得了 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 措施 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招募说明书 18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的 相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拒 绝执 行 , 及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向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 托管 人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及时 向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招募说明书 19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直销 柜台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联系人 : 胥 阿南 电话: (0755 )83181190 传真: (0755 )83180622 (2)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电子 直销 交易 系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 众号 :qhkyfund 2、其 他销 售 机 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 的相关 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联系人 :任 福利 电话: (0755 )83180910 传真: (0755 )83181121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 海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电话:021-51150298




























































































招募说明书 20 传真:021-51150398 (四)审计基金资产 的 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瑞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 路 16 号院2 号楼 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永定门 西滨 河 路 8 号院 7 号楼中 海地 产广 场西 塔 5-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剑涛 联系人 : 郭 红霞 经办会 计师 : 张 富根 、郭 红霞 电话: (010 )88095588 传真: (010 )88091199




























































































招募说明书 21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经 中 国证监 会2017 年 11 月 16 日证监 许可[2017]2086 号文 注册 募集 。 除法 律 、 行 政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外, 任何 与基金 份 额 发售 有关 的当 事人不 得预 留或 提前 发售 基金份 额。 具体发 售方 案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为 准, 请 投资人 就发 售和 购买 事宜 仔细阅 读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一) 基金运作方式和 类别 契约型 开放 式 ,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二) 基金的存续 期限 不定期 。 (三) 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或按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公开发 售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 另行公 告 。 (四) 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最 长不得 超过 3 个 月, 具体 募 集时间 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及 销 售机构 相关 公告 。 (五) 募集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 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 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六) 募集 上限 本基金 首次 募集 不设 目标 上限。 (七) 基金份额 类别、基金 份额 的面值、认购费用、 认购 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 类别: 本基金 根据认购 费 、申购 费、 销 售服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同 ,将基 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在投资 者认 购/ 申购 时收 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而不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 基金份 额 , 称 为A 类基 金 份额 ; 在 投资 者认 购/申 购 时不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用 , 但从本 类别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称 为 C 类基 金份额 。 本基 金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设置 代码 。 由于 基 金费用 的不 同 , 本 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和C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并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投资人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 基金不 同基 金份 额类 别之 间不得 相互 转换。 根据基 金运 作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可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以 及 对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停 止现有 基金 份额




























































































招募说明书 22 类别的 销售 、 或者 增加 新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等 , 调 整 实施前 基金 管理 人 需 及时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基 金份 额发售 面 值: 本 基金基金 份额 发售 面 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3、认 购费 率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认购费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认购 费 。 本 基金A 类 基 金份额 的 认购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 1.20% ,且 随认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 递减, 如下 表所 示: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 M(元) (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M <50 万 1.20% 50 万 ≤ M <250 万 0.80% 250 万 ≤ M <500 万 0.5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费用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 记 等 募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 不 足部 分在 基金 管理 人 的运营 成本 中列 支 , 投 资 人重复 认购 , 须 按每次 认购 所对应 的 费率 档次分 别计 费。 4、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基金 认购采用 “金额 认购、份 额确认” 的方式 。基金的 认购金额 包括认 购费用 和 净认购 金额 。 当投资人选 择认 购 A 类 基 金份额且认 购费用 适用比 例费率时, 其 认购 份额的 计算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 净认 购金 额+认购 利息 )/基 金份 额 发 售面值 当投资人选 择认 购 A 类 基 金份额且认 购费用 适用固 定金额时, 其认购 份额的 计算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固定金 额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认购份 额 = ( 净认 购金 额+认购 利息 )/基 金份 额发 售面值 当投资 人选 择认 购 C 类基 金份额 时, 不收 取认 购费 ,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认 购利息 )/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 值 举例一 :某 投资 人在 某销售 机构 的销 售 网 点投 资 10 万元认 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该 笔认购 产生 利 息 100 元, 对应认 购费 率 为 1.20%, 则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1+1.20% )=98,814.23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招募说明书 23 认购份 额= (98,814.23 +100 )/1.00 =98,914.23 份 即,某 投资 人在 某 销 售机 构的销 售网 点投 资 10 万元 认购本 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 ,该笔 认 购产生 利 息100 元, 则其 可得 到 98,914.23 份A 类 基金份 额。 举例二 :某 投资 人在 某销 售机构 的销 售网 点投 资 10 万元认 购本 基 金 C 类基 金 份额, 该 笔认购 产生 利 息 100 元, 无认购 费率 ,则 其可 得到 的认购 份额 为: 认购份 额= (100,000.00 +100 )/1.00 =100,100.00 份 即,某 投资 人在 某销 售机 构的销 售网 点投 资 10 万元 认购本 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该笔 认 购产生 利 息100 元, 则其 可得 到 100,100.00 份C 类 基金份 额。 (2)认购 份额的计 算中, 涉及基金 份额的计 算结果 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 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涉 及金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小 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3)有效 认购款项 在募集 期间产生 的 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将折算为 基金份 额归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 中利息的具体 金额 及 利 息所 转份 额 的具 体数 额以基 金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 准 。


(八)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 认购 1、认 购时 间安 排 投资人 可在 募集 期内 前往 本基金 销售 网点 办理 基金 份额认 购手 续, 具体 的业 务 办理时 间 详见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各 销售 机构 相关 业务办 理规 则。 2、投 资人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 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 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 各 销售 机构 相关 业务 办理 规则。 3、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 投资 人认 购 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2)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多次认 购, 认购 一经 受理 不得撤 销。 (3) 投资 人 在 T 日规 定时 间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通 常应 在 T+2 日 到原 认购 网 点 或以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查 询认购 申请 的受 理情 况。 (4)销售 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理并 不表示对 该申请 的成功确 认, 而仅 代表销 售机构 确 实接收 到认 购申 请 。 申 请 的成功 确认 应以 基金 登记 机构的 登记 确认 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4、认 购的 限额 (1)在基 金募集期 内,投 资人通过 基金管理 人的直 销柜台、 基金管理 人的 电 子直销 交 易 系统 ( 目前 仅对 个人 投 资者开 通 ) 和 其他 销售 机 构首次 认购 本基 金 A 类和C 类基 金份 额 的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 含认 购 费 ) 。 追加 认购 本基 金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 的最 低金 额 为人民 币10 元 (含 认购 费 ) 。 各 销售 机构 对最 低认 购 限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 以 各销




























































































招募说明书 24 售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2)本基 金募集期 间对单 个 投资人 的 累计认 购金额 不设限制 ,但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 金 份额的 比例 须低 于 50% , 且不存 在通 过一 致行 动人 等方式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 度的情 形。 如本 基金单 个投 资人 累计 认购 的基金 份额 数达 到或 者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采 取比例 确认 等方 式对 该投 资人的 认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认 购申 请 有可能 导致 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 的,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 等全 部或者 部分 认 购申请 。投 资人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数以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登记 机构 的确 认为 准 。 (九) 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投 资人 的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 账户, 不得 动用 。




























































































招募说明书 25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或 者基金 管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 募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售 ,并 在 10 日 内聘 请 法定验 资机 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证 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合 同》生效 ;否则《 基金合 同》不生 效。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中 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 宜予 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募说明书 26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 回。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的 销 售 机构 另行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 若 本基 金 参与港 股通 交易 且该 工作 日为非 港股 通 交易日 时, 则基 金管 理人 可调整 本基 金的 开放 时间 ,具体 安排 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 先 ”原则, 基金管 理人在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业




























































































招募说明书 27 务时 , 如 果发 生申 购、 赎 回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 应当 及时 暂 停申购 、 赎回 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 在 规定 时间 内 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 否则 所提 交 的申购 申请 不成立 。 投 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申 购 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 支付办 法参 照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遇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或 交 易市场 数 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统 故障 、 银行 数据 交 换系统 故障 或其他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赎 回 款项划 付时 间 相应顺 延。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则 申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 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该申 购 、 赎 回申 请。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以 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 法对 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 日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五)申购和赎回的 限制 1、本基金 对单个投 资人不 设累计持 有的基金 份额上 限 ,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另有规 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招募说明书 28 2、投资人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柜 台、基金 管理人 电 子直销 交易 系统 (目前 仅对个 人 投资者 开通 ) 和 其他 销售 机构 首次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和C 类基 金份 额 的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含申 购费 ) 。 追加 申购 本 基金 A 类和 C 类 基 金份额 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含 申 购费) 。各 销售机 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 差有其 他规定的 ,以各销 售机构 的业务规 定 为 准。 3、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时,可申 请将其 持有的部 分或全部 该类基 金份额 赎 回 ,但 每笔 最低 赎回 份额 不得低 于 10 份 ; 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账户 最低 余额 为 10 份基金 份额 , 若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人 在销售 机构 托管 的 本 基金 某类 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时, 该笔 赎 回业务 应包 括账 户内 该类 全部基 金份 额 , 否 则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将剩 余部 分的 该类基 金份 额 强制赎 回。 4、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5、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设 置 代码,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均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 可 以 适当延 迟计 算 或公告 。 2、申 购费 率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 申购费 ,C 类 基金 份额 不 收取申 购费 。A 类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费 率如下 表所 示: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元) (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 <50 万 1.50% 50 万 ≤ M <250 万 1.00% 250 万 ≤ M <500 万 0.6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费用 应在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投资 人在 一 天之内 如 果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用 由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投 资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招募说明书 29 对于申 购本 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人, 申购 费率 为零。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1) 当投 资人 选择 申购A 类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1)A 类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A 类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 率 适用 固定 金额 时: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金额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 当投 资人 选择 申购C 类基金 份额 时, 不收 取申 购费,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 当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举例三 : 某 投资 人投 资 8 万元申 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对应 费率 为 1.50% , 假设申 购 当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80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80,000/ (1 +1.50%)=78,817.73 元 申购费 用=80,000 -78,817.73 =1,182.27 元 申购份 额=78,817.73/1.0800=72,979.38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8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8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72,979.38 份A 类 基金 份额 。 举例四 :某 投资 人投 资 8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无申 购费 ,假 设申 购当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80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 申购份 额=80,000.00/1.0800 =74,074.07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8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C 类 基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8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74,074.07 份C 类 基金 份额 。 4、赎 回费 率 (1) 本基 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时间 D (天)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7 1.50% 7 ≤D <30 0.75% 30 ≤D <366 0.50%




























































































招募说明书 30 366 ≤D <731 0.25% D ≥731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费 由赎 回 A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 回 A 类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 的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对 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 于 30 天少于 90 天的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 的 赎回 费总 额 的 75%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 期大于 等 于 90 天少 于180 天的 A 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总额 的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续 持有 期 大于等 于180 天少于 731 天的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的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计入基 金财 产 。 未计入 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2) 本基 金C类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时间 D (天)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7 1.50% 7 ≤D<30 0.50% D≥30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费 用由 赎 回 C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C 类 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30 日 的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5、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的赎 回金 额的 计算方 式相 同, 按照 各自 对 应的当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赎回 费率计 算 , 赎 回金 额为 赎 回总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用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举例五 :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 基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为300 天,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为 0.50% ,假 设赎 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88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 000 ×1.0880=10,880.00 元 赎回费 用=10,880.00 ×0.50%=54.40 元 赎回金 额=10,880.00-54.40=10,825.60 元 即: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 持 有 期限 为300 天 , 假 设赎 回 当日A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0880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10,825.60 元。




























































































招募说明书 31 举例六 :某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 为 15 天 ,对 应 的赎回费 率为0.50% ,假 设赎 回当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88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0880=10,880.00 元 赎回费 用=10,880.00 ×0.50%=54.40 元 赎回金 额=10,880.00-54.40=10,825.6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C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为 15 天, 假设 赎回 当 日C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0880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10,825.60 元。 6、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7、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 期或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销售 费率 实行一 定的 优惠 。 8、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 的 规 定 。 (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当 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或 者港股 通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或 无法办 理申 购业 务 。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7、港 股通 交易 每日 额度 不 足。 8、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结算 系统 、 基金 会计系 统 或 证券 登记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9、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7、8、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购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招募说明书 32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当 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 项 。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或 者港股 通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或 无法办 理赎 回业 务 。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时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按规 定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以 受 理赎回 申请 当日 的该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若出 现 上述 第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 的 余额)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 若进 行上 述延 期办 理 , 对于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10% 以上 的部 分, 将自 动 进行延 期办 理。 对于 其余 当日非 自动 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请 , 应 当




























































































招募说明书 33 按单个 账户 非自 动延 期办 理的赎 回申 请量 占非 自动 延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 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 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 一开放 日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包 括但 不 限于短 信 、 电 子邮 件或 由 基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 在3 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按规定 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 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 时不 再 另行发 布重 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二)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或者 按照 相 关法律 法规 或国 家有权 机关 要求 的方 式进 行处理 的行 为 。 无 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 受划 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或 者按 照相 关 法律法 规或 国家 有权 机关 要求的 方式 进




























































































招募说明书 34 行处理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三)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四)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五)基金 份额的冻 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 金管理 人 可以 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十六)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基金 份 额转 让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登记 。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提前 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招募说明书 35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图通过前瞻性的 研究布局,在控制风险并 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 性的前提 下,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稳 健增 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内地 与香 港股 票 市场交 易互 联互 通机制 允许 买卖 的规 定范 围内的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的股 票 ( 以下 简称 “港 股 通标的 股票 ” ) 、 债券 (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 据、 金 融债 券、 企 业债 券 、 公司 债券、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 超 短期融 资券 、 次级 债券 、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 地方 政 府债 、 可 转换 债券 、 可 交 换债券 等 )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同业 存单 、 债 券回购 、 银行 存款 ( 包括 协 议存款 、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 银行存 款 ) 、 货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货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95% (其 中投 资于港 股 通标的 股票 的比 例不 超过 股票资 产 的50% ) , 其中 投 资 于医 疗健 康产 业相 关证 券的比 例不 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含 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等)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投 资限 制并 遵守相 关 期货交 易所 的业 务规 则。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主 要有 以下 六 个方 面内 容: 1、大 类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综合 运用 定性 和定 量的分 析手 段 , 在 对宏 观 经济因 素进 行充 分研 究的 基础上 , 判 断宏观 经济 周期 所处 阶段 。 本 基金 将依 据经 济周 期 理论 , 结 合对 证券 市场 的 系统性 风险 以及 未来一 段时 期内 各大 类资 产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的评 估, 制 定本 基金 在沪 深 A 股 、 港股 、 债 券、 现金等 大类 资产 之间 的配 置比例 。 本基金 通过 对股 票等 权益 类、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和 现金资 产分 布的 实时 监控 , 根 据经 济 运行周 期变 动 、 市 场利 率 变化 、 市 场估 值、 证 券 市 场变化 等因 素以 及基 金的 风险评 估进 行灵




























































































招募说明书 36 活调整 。 在各 类资 产中 , 根据其 参与 市场 基本 要素 的变动 , 调整 各类 资产 在 基金投 资组 合中 的比例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重 点挖 掘中 国经 济发展 和健 康中 国大 背景 下的医 疗健 康产 业投 资机 会。 (1)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界定 的医 疗健 康产 业包括 化学 制药 、 中药 、 生物制 品 、 医 药商 业 、 医 疗器械 、 医 疗服务 等行业 。 基 金综 合 运用各 种分 析方 法 , 自 上 而下挑 选契 合主 题 、 具 有 良好成 长前 景的 领域进 行重 点投 资。 本基金 将综 合分 析中 国经 济环境 和国 家政 策对 行业 发展的 影响 、 人 口结 构和 疾 病谱对 不 同子领 域的 潜在 影响 ; 分 析不同 子行 业市 场空 间和 成长速 度 、 行 业相 关政 策 的变化 、 行业 的 技术发 展以 及行 业现 状等 因素 , 判 断行 业生 命周 期 和发展 前景 ; 分析 行业 的 技术壁 垒和 进入 壁垒 、 行 业内 企业 的财 务 状况 、 盈 利模 式及 市场 份 额等因 素 , 判 断行 业的 竞 争环境 ; 判断 医 疗健康 产业 中各 子行 业相 对投资 价值 与投 资时 机 , 从中挑 选出 具有 高成 长性 的行业 , 同时 对 相关行 业进 行定 量综 合评 价,确 定行 业配 置比 例。 (2) 个股 投资 策略 在个股 选择 上 , 除 了筛 选 出医疗 健康 相关 的上 市公 司外 , 本 基金 还将 根据 上 市公司 所处 细分行 业特 点 , 综 合考 虑 公司质 地和 业绩 弹性 等因 素, 寻找 基本 面健 康、 业 绩增 长 快 、 估 值 有优势 的公 司进 行投 资 。 在公司 质地 方面 , 选择 治 理结构 清晰 、 产品 竞争 力 强、 管理 层能 力 优秀 、 资 产负 债表 健康 的 公司 ; 在 业绩 增长 方面 , 重点考 虑盈 利水 平处 于快 速增长 阶段 的公 司;在估值 方面, 综合考 虑市净率、 市销率 、EV/EBITDA 、重 置价值 、市盈率 等估值指标 , 选择估 值具 有较 好安 全边 际的公 司 。 通 过对 备选 公 司以上 方面 的分 析 , 本 基 金将优 选出 具有 综合优 势的 股票 构建 投资 组合, 并根 据行 业趋 势、 估值水 平等 因素 进行 动态 调整。 (3)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可通 过内 地与 香港 股票市 场交 易互 联互 通机 制投资 于香 港股 票市 场, 不 使 用合 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境外 投 资 额 度 进 行 境 外 投 资。 本 基 金 将 精 选 医 疗 健 康行 业 相 关 的 公 司,并 优先 将基 本面 健康 、业绩 增长 快、 估值 有优 势的港 股纳 入本 基金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债券 投资 策略 方面 , 本 基金将 在综 合研 究的 基础 上实施 积极 主动 的组 合管 理, 采用 宏 观环境 分析 和微 观市 场定 价分析 两个 方面 进行 债券 资产的 投资 。 在宏 观环 境 分析方 面 , 结 合 对宏观 经济 、 市场 利率 、 债券供 求等 因素 的综 合分 析, 根据 交易 所市 场与 银 行间市 场类 属资 产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定 期 对投资 组合 类属 资产 进行 优化配 置和 调整 , 确定 不 同类属 资产 的最 优权重 。 在微观 市场 定价 分析 方面 , 本 基金 以中 长期 利率 趋 势分析 为基 础 , 结 合经 济 趋势 、 货 币 政策及 不同 债券 品种 的收 益率水 平、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等 因素 ,重 点选 择那 些流动 性较 好 、




























































































招募说明书 37 风险水 平合 理 、 到 期收 益 率与信 用质 量相 对较 高的 债券品 种 。 具 体投 资策 略 有收益 率曲 线策 略、骑 乘策 略、 息差 策略 等积极 投资 策略 。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权 证的 投资 作为 提高基 金投 资组 合收 益的 辅助手 段。 根据 权证 对应 公 司基本 面 研究成 果确 定权 证的 合理 估值 , 发 现市 场对 股票 权 证的非 理性 定价 ; 利用 权 证衍生 工具 的特 性,通 过权 证与 证券 的组 合投资 ,来 达到 改善 组合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目的。 5、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发行 条款 的分 析 、 违 约 概率和 提前 偿付 比率 的预 估, 借用 必 要的数 量模 型来 谋求 对资 产支持 证券 的合 理定 价 ,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 充分 考 虑风险 补偿 收益 和市场 流动 性的 条件 下, 谨慎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本基金 将严 格控 制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总 体投 资规 模并 进行分 散投 资, 以降 低流 动性 风 险 。 6、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 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 断和组合 风险收 益分 析的 基础 上 。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宏 观 经济 因素 、 政 策及 法规 因素 和资 本市场 因素 , 结合定 性和 定量 方法 , 确 定投资 时机 。 基金 管理 人 将结合 股票 投资 的总 体规 模,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限定 和要 求, 确定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的 投资比 例。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管理 人期 货投 资 管理从 其最 新规 定 , 以 符 合上述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要求 的变 化 。 (四)投资决策依据 及程 序 1、决 策依 据 以《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 律法规 为决策依 据,并以 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作 为最 高准 则。 2、决 策程 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 整体投 资战 略。 (2)研究 部根据自 身以及 其他研究 机构的研 究成果 ,构建股 票备选库 、精选 库,对 拟 投资对 象进 行持 续跟 踪调 研,并 提供 个股 、债 券决 策支持 。 (3)基金 经理根据 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投资战 略,设 计和调整 投资组合 ,交由 交易部 执 行 。 设计 和调 整投 资组 合 需要考 虑的 基本 因素 包括 : 每 日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净 现金流 量 ; 基 金 合同的 投资 限制 和比 例限 制; 研究 员的 投资 建议 ; 基金经 理的 独立 判断 ; 绩 效与风 险评 估小 组的建 议等 。 (4) 交易 部 按 有关 交易 规 则执行 ,并 将有 关信 息反 馈基金 经理 。 (5)基金 绩效评估 岗及风 险管理岗 定期进行 基金绩 效评估, 并向投资 决策委 员会提 交 综合评 估意 见和 改进 方案 。




























































































招募说明书 38 (6)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对识 别、防范 、控制基 金运作 各个环节 的风险全 面负责 ,尤其 重 点关注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状况 ; 基 金绩 效评 估岗 及 风险管 理岗 重点 控制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市 场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 。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证医 药卫 生指 数收 益率 ×50%+ 恒生 医疗 保健 指数 收益率 × 30%+中 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20% 。 业绩比 较基 准选 择理 由: 中证医 药卫 生指 数是 由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编制 并发 布。 该 指数 为反 映沪 深 A 股 医药卫 生 行业的 整体 表现 ,将 中证 800 指数 800 只 样本 股中 的全部 医药 卫生 行业 成份 股编制 而成 , 综合反 映 了 A 股市 场 的 医 药卫生 行业 整体 表现 。本 基金选 择该 指数 来衡 量 A 股投资 部分 的 绩效。 恒生医 疗保 健指 数提 供一 项市场 参考 指标 , 反映 在 香港上 市 、 主 要经 营医 疗 保健业 务证 券的整 体表 现。 本基 金选 择该指 数来 衡量 港股 投资 部分的 绩效 。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 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 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 债券市场 的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 该 指 数的样 本由 银行 间市 场和 沪深交 易所 市场 的国 债 、 金融债 券及 企业 债券组 成 , 中 证指 数公 司 每日计 算并 发布 中证 全债 的收盘 指数 及相 应的 债券 属性指 标 。 该 指 数的一 个重 要特 点在 于对 异常价 格和 无价 情况 下使 用了模 型价 , 能 更为 真实 地 反映债 券的实 际价值 和收 益率 特征 。本 基金选 择该 指数 来衡 量债 券投资 部分 的绩 效。 根据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约 束, 设定 本基 金 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中 证医 药卫生 指 数收益率×50%+ 恒生医疗 保健指数收 益率×30%+中 证全债指数 收益率 ×20% , 该基准能客 观 衡量本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 如果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停止发 布或 更改 名称 , 或 者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 者有 更 权威的 、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 接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 适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 本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可 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以 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但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水平 高于货 币型 基金 、 债券 型 基金 , 低 于 股票型 基金 。 本 基金 如果 投资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需 承担汇 率风 险以 及境 外市 场的风 险。 ( 七)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其 中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的比例 不 超过股 票资 产 的 50% ) , 其 中投资 于医 疗健 康产 业相 关证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招募说明书 39 80% ; (2)每个交易 日日终, 保 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 含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 等 ) 和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 (同 一 家 公 司 在 境 内 和 香 港同 时 上 市 的 A+H 股 合计 计算 ) 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同 一家 公司 在 境内和 香港 同时上 市 的A+H 股合 计计 算)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9)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10)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 证券,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本 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 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 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30% ;同 一家 公司在 境内 和香 港同 时上 市的 A 股和 H 股 分别 计算 ; (16)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




























































































招募说明书 40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7)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 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8)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应 遵循 下列 要求 :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3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本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按 照中 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式 与 时限向 交易 所 报告所 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应 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4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本 基金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 ;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9)本 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净 资产 的 140% ;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例 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 (12 ) 、 (16 ) 、 (17 ) 项 外 , 因 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 证 券发行 人 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 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 或变更 上述限 制,如适 用 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但须 提前 公告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招募说明书 41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经 过 三 分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但 须提 前公 告。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 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 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招募说明书 42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金 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款 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 期货 结 算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招募说明书 43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 期 货 交 易场 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开放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合 约 、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在交 易所市场 上市交 易或挂牌 转让的固 定收益 品种(另 有规定的 除外) ,选取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具体估 值机 构由 基金 管理 人与托 管人 协 商约定 ; (3)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 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对在 交易所市 场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 让的债 券,对存 在活跃市 场的情 况下,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 进 行调整 ,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 对于 不 存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 下,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




























































































招募说明书 44 (4)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6、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的估 值 方法 (1)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该 权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的, 将参 考 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或者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 (2)首次 发行未上 市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但 未行权的 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估值 。 7、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8、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9、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10、 估值 计算 中涉 及到 港 币、 美元 、 英 镑、 欧元 、 日元等 主要 货币 对人 民币 汇率的 , 以 基金估 值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或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人民 币汇率 中间 价为 准。 11、 对 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投资 境内 外股 票市 场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 涉及 的境外 交 易场所 所在 地的 法律 法规 规定应 交纳 的各 项税 金 , 本基金 将按 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行 估值 ; 对 于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 原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 金与估 算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金 将 在 相关税 金调 整日 或实 际支 付日进 行相 应的 估值 调整 。 12、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 价 格估 值。 13、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招募说明书 45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估 值日闭市 后,该类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 该类基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估 值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 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约 定 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本基 金 A 类或C 类基 金份 额 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 第4 位)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招募说明书 46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 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该类 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 值 时; 3、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招募说明书 47 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 估 值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各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 约定 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12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证 券 、 期 货 交 易所 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招募说明书 48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相 应类 别的 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 若 投 资者选 择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进行收 益分 配 , 基 金管 理 人将按 除权 除息 日的 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将 投资者 的现 金红 利转 为 相 应类别 的 基 金份 额 进 行再 投资 ;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各类 基 金份额净 值 均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 金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某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该类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本基金 的同一类 别的每 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 权 ,由于 本基金各 类基金 份额收 取 费用 情 况不 同, 各基 金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将有 所不 同;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前 提下酌 情调 整以 上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 此项 调整 不 需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应于 变 更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招募说明书 49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 》 执行。




























































































招募说明书 50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证 券、 期货 账户 开户 费 用、账 户维 护费 用; 10、因 投资 相关 规定 范围 内的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的股票 而产 生的 各项 合理 费用; 11、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第2-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 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第2-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10% 。




























































































招募说明书 51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 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第2-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 销售 服务 费由 登记 机构 代收并 按照 相关 合同 规定 支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 (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 中 第 4-11 项费 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52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53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信息 披 露的披 露方 式 、 登 载媒 介 、 报 备方 式等 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招募说明书 54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备 案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 销 售机 构 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的 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各 类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各 类基金 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5、各类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 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各类 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 销 售机 构 查阅 或者 复 制前述 信息 资料 。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招募说明书 55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 析 等。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 情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任一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估值 错误 达该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百分 之零 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 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招募说明书 56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时;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信息披 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股指 期货 , 需 按照 法规 要求 在季 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 交易情 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11、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信 息披 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资产 支持 证券 , 需 按照 法规 要求 在 季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报 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 的比 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12、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后 2 个交 易日 内, 在 中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 所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本 、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本 和账 面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锁 定期 等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需按 照法 规要 求在季 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 和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情况 。 13、基 金投 资港 股通 标的 股票的 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 等 文件 中按 届 时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的 要求 披露 港股 通标 的股票 的投 资 情况。 若中 国证 监会 对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通 过内 地与香 港股 票市 场交 易互 联互通 机制 投




























































































招募说明书 57 资香港 股票 市场 的信 息披 露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14、基 金投 资权 证的 信息 披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权证 , 基 金管理 人需 按照 法规 要求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权 证投资 的相 关信 息 , 包 括 持仓情 况和 所持 权证的 基本 要素 等, 并充 分 揭示权 证投 资对 本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 政策和 投资 目标 。 15、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 具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介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办 公场 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 以 供公 众 查阅、 复制 。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




























































































招募说明书 58 十 六、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 市场风 险 、 信 用风 险 、 管 理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 操 作和技 术风 险、合 规性 风险 、 股 指期 货投资 风险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险 及其 他风 险 等 。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而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政 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 致市 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变 化 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 如 管理 能 力、 行业 竞争 、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5、通 货膨 胀风 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 如 果发 生 通货膨 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6、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 一的 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7、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二)信用风险




























































































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 拒 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等情况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分析 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 的 投资 收益 水平 。 同时 ,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管理 制度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制度 是否 健全 , 能否 有效防 范道 德风 险和 其他 合规性 风险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水平 等, 也会 对基 金的 风险收 益水 平造 成影 响。 (四)流动性风险 1、我国证 券市场作 为新兴 转轨市场 ,市场整 体流动 性风险较 高。基金 投资组 合中的 股 票和债 券会 因各 种原 因面 临较高 的流 动性 风险 , 使 证券交 易的 执行 难度 提高 , 买 入成 本或 变 现成本 增加 。 此外 , 基 金 投资者 的赎 回需 求可 能造 成基金 仓位 调整 和资 产变 现困难 , 加剧 流 动性风 险。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股 原则 的基 础上 , 通 过一 系 列风险 控制 指标 加强 对流 动性风 险的 跟踪 、 防范 和 控制 , 但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 保证完 全避 免此 类风险 。 2、本 基金 主要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方法 说明 (1)在申 购、赎回 安排方 面,本基 金将加强 对开放 式基金申 购环节的 管理, 合理控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集中 度 , 审慎确 认大 额申 购申 请 , 在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取 设 定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或基 金单 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 切 实保 护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本基 金拟投资 市场主 要为证券 交易所、 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等流 动性较 好的规 范 型交易 场所 ,主 要投 资对 象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 港股通标 的股票 、 债券和 货币市场 工具等) ,同时本 基金基于 分散投资 的原则 在行业和 个 券 方面未 有高 集中 度的 特征 ,综合 评估 在正 常市 场环 境下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适中。 (3)在本 基金出现 巨额赎 回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 资产组 合状况 或 巨额赎 回份 额占 比情 况决 定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同时 , 如本 基金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在单个 开放 日申 请赎 回基 金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一 定比例 以上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实施 延期 办 理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 具体 内容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八章。 (4)本基 金可能实 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 以更好地 应对流动 性风险 。基金 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 平 对待的 前提 下 , 可 依照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综 合运 用各 类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 对 赎回申 请等 进行 适度 调整 , 作 为特 定情 形 下基金 管理 人流 动性 风险 管理的 辅助 措施 ,包 括但 不限于 :1 )延 期办 理巨 额 赎回申 请;2 )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3 )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4) 收取 短期赎 回费 , 本基 金对 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招募说明书 60 7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低于1.5% 的赎回 费;5 ) 暂停基 金 估值,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本 基金 将暂 停基 金估值 。 当基金 管理 人实 施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时 , 可能 对 投资者 具有 一定 的潜 在影 响, 包括 但 不限于不 能申购本 产品、 赎回申请 不能确认 或者赎 回款项延 迟到账、 如持有 期限少于7 日会 产生较 高的 赎回 费造 成收 益损失 等 。 提 示投 资者 了解 自身的 流动 性偏 好 、 合 理做 好投资 安 排 。 (五)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 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 在 开放 式基 金的 后 台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 构、证 券交 易所 和证 券登 记结算 机构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股指期货 投资 风险 1、基差风 险。标的 股票指 数价格与 股指期货 价格之 间的价差 被称为基 差。在 股指期 货 交易中 因基 差波 动的 不确 定性而 导致 的 风 险被 称为 基差风 险; 2、合约品 种差异造 成的风 险。合约 品种差异 造成的 风险,是 指类似的 合约品 种,在 相 同因素 的影 响下 , 价格 变 动不同 。 表现 为两 种情 况 :A. 价格 变动 的方 向相 反 ;B. 价格 变动 的 幅度不 同 。 类 似合 约品 种 的价格 , 在相 同因 素作 用 下变动 幅度 上的 差异 , 也 构成了 合约 品种 差异的 风险 ; 3、标的物 风险。股 指期货 交易中, 标的物风 险是由 于投资组 合与股指 期货的 标的指 数 的结构 不完 全一 致, 导致 投资组 合特 定风 险无 法完 全锁定 所带 来的 风险 ; 4、衍生品 模型风险 。本基 金在构建 股指期货 组合时 ,可能借 助模型进 行期货 合约的 选 择。 由于 模型 设计 、 资 本 市场的 剧烈 波动 或不 可抗 力, 按模 型结 果调 整股 指 期货合 约或 者持 仓比例 也可 能将 给本 基金 的收益 带来 影响 。 (八)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本基金 为 主 动管 理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基 金 , 其投 资风 格 和投资 范围 决定 了本 基金 具有如 下 特有风 险: 1、投 资风 险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 金, 本 基金股票投 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为0-95%( 其中投 资 于港股通 标的股 票的 比例 不超 过股 票资产 的50% ) , 其中 投资 于 医疗健 康产 业相 关证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80% 。因 此 ,本基金 受沪港深 股票市 场系统性 风险影响 较大, 可能面临 较大 的投资 风险 。此 外, 本基 金主要 投资 于医疗 健 康产 业相关 证券 ,受 相关 公司 走势影 响较 大 ,




























































































招募说明书 61 具有一 定的 主题 投资 风险 。 2、资 产配 置偏 离优 化水 平 风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资 产配置 策略 对基 金的 投资 业绩具 有较 大的 影响 。 在 类别资 产配 置中可 能会 由于 市场 环境 、 公 司治 理、 制度 建设 等 因素的 不同 影响 , 导致 资 产配置 偏离 优化 水平, 为组 合绩 效带 来风 险。 3、港股交 易失败风 险:本 基金可通 过港股通 投资于 港股,现 行的港股 通规则 ,对港 股 通设有 每日 额度 上限 的限 制; 本基 金可 能因 为港 股 通市场 每日 额度 不足 , 而 不能买 入看 好之 投资标 的进 而错 失投 资机 会的风 险 。 在 香港 联合 交 易所有 限公 司开 市前 阶段 , 当 日额 度使 用 完毕的 , 新增 的买 单申 报 将面临 失败 的风 险 ; 在 香 港联合 交易 所持 续交 易时 段, 当日 额度 使 用完毕 的, 当日 本基 金将 面临不 能通 过港 股通 进行 买入交 易的 风险 。 4、汇率风 险:本基 金将投 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 ,在交 易时间内 提交订单 依据的 港币买 入 参考汇 率和 卖出 参考 汇率 , 并 不等 于最 终结 算汇 率 。 港 股通 交易 日日 终,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进 行净 额换 汇, 将换 汇成 本按 成交 金 额分摊 至每 笔交 易 , 确 定 交易实 际适 用的 结算汇 率。 故本 基金 投资 面临汇 率风 险。 5、境 外市 场的 风险 (1)本基 金将按照 政策相 关规定投 资于香港 市场, 在市场进 入、投资 额度、 可 投资 对 象、 税务 政策 等方 面都 有 一定的 限制 , 而且 此类 限 制可能 会不 断调 整 , 这 些 限制因 素的 变化 可能对 本基 金进 入或 退出 当地市 场造 成障 碍, 从而 对 投资收 益以 及正 常的 申购 赎回产 生直 接 或间接 的影 响。


(2 ) 香 港市 场交 易规 则有 别于内 地A 股市 场规 则 , 参 与香港 股票 投资 还将 面临 包括但 不 限于如 下特 殊风 险:


1)香 港市 场证 券交 易价 格 并无涨 跌幅 上下 限的 规定 ,因此 每日 涨跌 幅空 间相 对较大 ;


2)只 有内 地与 香港 两地 均 为交易 日且 能够 满足 结算 安排的 交易 日才 为港 股通 交易日 ; 3)香港出 现台风、 黑色暴 雨或者联 交所规定 的其他 情形时, 联交所将 可能停 市 ,投 资 者将面 临在 停市 期间 无法 进行交 易的 风险 ; 出 现境 内 证券交 易所 证券 交易 服务 公司认 定的 交 易异常情况时,境内 证券 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 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 或者 全部港股通服 务,投 资者 将面 临在 暂停 服务期 间无 法进 行港 股通 交易的 风险 。 4)投资者 因港股通 股票权 益分派、 转换、上 市公司 被收购等 情形或者 异常情 况,所 取 得的港 股通 股票 以外 的联 交所上 市证 券 , 只 能通 过 港股通 卖出 , 但不 得买 入 , 交 易所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因港 股通 股票 权 益分派 或者 转换 等情 形取 得的联 交所 上市 股票 的认 购权利 在联 交 所上市 的 , 可 以通 过港 股 通卖出 , 但不 得行 权; 因 港股通 股票 权益 分派 、 转 换或者 上市 公司 被收购 等所 取得 的非 联交 所上市 证券 ,可 以享 有相 关权益 ,但 不得 通过 港股 通买入 或 卖 出 。


5)代理投 票。由于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是在汇总 投资者意 愿后再 向香港 结 算提交 投票 意愿 ,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投资者 设定 的意 愿征 集期 比香港 结算 的




























































































招募说明书 62 征集期 稍早 结束 ; 投票 没 有权益 登记 日的 , 以投 票 截止日 的持 有作 为计 算基 准; 投票 数量 超 出持有 数量 的 , 按 照比 例 分配持 有基 数 。 以 上所 述 因素可 能会 给本 基金 投资 带来特 殊交 易风 险。 6、本基金 可根据投 资策略 需要或不 同配置地 的市场 环境的变 化,选择 将部分 基金资 产 投资 于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或 选择不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港股通 标的 股票 , 基 金资 产 并非必 然投 资 港股通 标的 股票 。 7、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风险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 存在 潜在 的 流动性 风险 。 因此 可能 在 本基金 需要 变现资 产时 , 受流 动性 所 限, 本基 金无 法卖 出所 持 有的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由 此可能 给基 金净 值带来 不利 影响 或损 失。 8、投 资于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资产 支持证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是一种 债券 性质 的金 融工 具。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资 产风险 及证 券化 风险 。 资产 风险源 于资 产本 身 , 包 括价 格波动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等。 证券 化风 险主要 表现 为信 用评 级风 险、法 律风 险等 。 9、其 他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决策 过程决 定了 本基 金具 有其 他投资 风险 。 例如 , 本基 金 还投资 于 股指期 货、 权证 等高 风险 品种, 相应 的市 场波 动也 可能给 基金 财产 带来 较高 的风险 。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风险管理 和内控制 度等方 面不完 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2、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现, 可能严 重影响证 券市场运 行,导 致基金 资 产损失 ; 4、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招募说明书 63 十 七、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 行,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另有 规定 的, 按相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要求 办理。




























































































招募说明书 64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65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 权利、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或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义 务 。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招募说明书 66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 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 期 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部 机构 ;


16)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招募说明书 67 8)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 前应予 保密 , 不向 他人 泄 露, 但向 监管 机 构、司 法机 关或 因审 计、 法律等 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 服务而 向其 提供 的情 况除 外;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 上; 17) 确保 需 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招募说明书 68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 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资金 账户 和 期货 结算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 户 、为 基金 办理 证券 、期 货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 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 结算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但 向监管 机构 、 司法 机关 及 审计 、 法 律等 外 部专业 顾问 提供 的除 外;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招募说明书 69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 《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日常 机构 。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或 提高 销售服 务费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招募说明书 70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以 及对现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2)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调低销 售服 务费 率 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基 金管 理人 、登 记机 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调整 有关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 6)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及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 规则进 行调 整; 7)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8)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 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 代表 基 金份额10% 以上 ( 含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




























































































招募说明书 71 书面提 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 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 并 至 少提前30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得 阻碍 、 干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 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 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 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 会 议的 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须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行使 投票 权提 供便 利。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招募说明书 72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50%)。 (2) 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或 会 议通知 载明 的其 他形 式在 表决截 止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或系 统。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 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3)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50%); 4) 上述 第3 ) 项 中直 接出 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 决意见 的 代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具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3) 如果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则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后 、六个 月以 内 ,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有 代表 三 分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方可 召开 。 (4)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选择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 行表决 ,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 为 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需 在会 议通 知载 明的 期限内 , 以会 议 通知载 明的 有效 方式 向会 议召集 人提 交相 应有 效的 表决票 或授 权委 托书 。 在 会议召 开方 式 上, 本 基金 亦可 采用 其他 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行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招募说明书 73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7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含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 基金合 同》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应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监督 员及 公证机 关均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证 明 , 否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表 面 符




























































































招募说明书 74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 条件 、 议 事 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招募说明书 75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 、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 法律法 规 、 监 管规 则修 改 导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或 法律 法规 、 监 管规 则增 加新 的持 有 人大会 机制 的 ,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 修改 、 调 整或 补充 , 无 需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 三)基金合同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 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不经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并自决 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招募说明书 76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个 月。 (6)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另 有规 定的 ,按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要 求办理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 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 四)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根 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的 地点 为 北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并对 各方 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规定 ,仲 裁费 用 、律 师费 用 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 受中 国法 律 (为 本基 金合 同之 目的 , 在此不 包括 香港 、 澳门 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地 区法 律) 管辖 。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募说明书 77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 秘书有 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设立日 期:2013 年1 月 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 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2 ]17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88601888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 款 ;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 外汇借 款 ; 外 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招募说明书 78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建立 相关 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应 将拟投资 的 股票 库等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 种 的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以 下投 资范 围对基 金的 投 资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内地 与香港 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 互 通 机制允 许买 卖的 规定 范围 内的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的股票 (以 下简 称“ 港股 通标的 股票 ” ) 、 债券 (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 据、 金 融债 券、 企 业债 券 、 公司 债券、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 超 短期融资 券、次级 债券、 政府支持 机构债、 地方政 府债、可 转换债券 、可交 换债券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同业 存单 、 债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 (包 括协议 存款 、 定期 存款 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 货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95% (其中 投资于 港 股 通标的 股票 的比 例不 超过 股票资 产 的 50% ) , 其中 投 资 于医 疗健 康产 业相 关证 券的比 例不 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证 金 ( 含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 等 )和 应收 申购款 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2) 对基 金投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其 中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的比例 不 超过股 票资 产 的 50% ) , 其 中投资 于医 疗健 康产 业相 关证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保 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 ,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 含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 等 ) 和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 其 市值 ( 同一 家 公司在 境内 和香 港同 时上 市的 A+H 股合计 计算 )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招募说明书 79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6)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8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 期; 12)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 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 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 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3)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4)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本 基金 管理 人 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 质要求 与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并 承担由 于不 一致 所导致 的风 险或 损失 ; 15)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应遵 循下 列要 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②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③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




























































































招募说明书 80 市值 的 20% ;本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 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 易 所报告 所交 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情况 、交 易目 的及对 应的 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 计 ( 轧差 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本 基金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 ;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净资 产 的 140% ;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 2)、 9)、 13)、 14 ) 项外 , 因 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 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2、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复 核。 3、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 及本 协议 的 约定 , 应 及时 提示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 示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提示 事 项进行 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提示 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 告。 4、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 议的规 定 , 应当拒 绝执 行 , 及 时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 并依 照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81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 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 本协议约 定的,应 当及时提 示基金 管理人, 并依照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时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5、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 议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 理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 管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和 期货 结算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 行为。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金 托管人按 照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和期货 结算账 户等投 资 所需账 户。 (4)基金 托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 账户,与 基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除依 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外,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 规及招 募说明书 决定停止 募集时 ,募集 的




























































































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 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 数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 定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法 定 期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 验 资, 并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 参 加验 资的2 名以 上 (含2 名 )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2)基金 管理人应 将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 入在基金 托管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 到基 金募 集备 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未 能生 效,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 事宜。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 的银行 账户。本 基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 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本基 金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5、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应 当代表 本基金, 以基金托 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托管人以 自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在本 托管协议 生效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 资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 按 照有 关规 定办 理;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 用的规 定。 (5)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招募说明书 83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 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上 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 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由基 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规定 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两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 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 围内 ,合 同原 件不得 转移 。 (五)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 产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 后的价 值。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 个 估 值日闭 市后, 该类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 份额的 余额数量 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估 值 日对基 金财 产估 值 , 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业 务指 引 》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估值 日结 束后 计算 得出 当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净值 计算 结果进 行复 核 , 并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月 末、 年中 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招募说明书 84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 适用中华 人民共 和国法律 (为本协 议之目 的,在此 不包括香 港、澳 门特别 行 政区和 台湾 地区 法律 ) 并 从其解 释。 2、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 生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 能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 的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除 非仲 裁 裁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用 和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有 任 何冲突 。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需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协 议约定 事项 如与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相 冲突 的, 应以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为准 。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之 一的 ,本 托管协 议应 当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发生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 律法规 规定、中 国证监会 规定或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事项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招募说明书 85 行清算 。




























































































招募说明书 86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一 系列 的客 户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投资人 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交易对账单邮 寄服 务 1、基 金管 理人 可免 费为 基 金投资 人提 供基 金持 有证 明和交 易对 账单 邮寄 服务 。基金 投 资人可 根据 需要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客 服热 线或 官方 网站订 制、 修改 或取 消该 服务。 2、为 保障 基金 管理 人能 及 时准确 地向 基金 投资 人提 供交易 对账 单邮 寄服 务, 基金投 资 人务必 预留 准确 的通 讯地 址等联 系方 式, 若有 变更 须及时 更新 。 3、由 于交 易对 账单 记录 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或商 业机 密,原 则上 采用 邮寄 方式 ,基金 管 理人不 提供 传真 方式 , 基 金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客服热 线或 官方 网站 等方 式查询 相关 账 户信息 。 4、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资 料 邮寄服 务原 则上 采用 邮政 平信邮 寄方 式, 委托 第三 方公司 寄 出, 基金 管理 人不 对邮 寄 材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 保 证; 也不 对因 邮寄 资料 出 现遗漏 、 泄露 而 导致的 任何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二)短信、邮件信 息发 送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的信息 定制 服务 , 基 金投 资 人可根 据 需要,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 或官 方网 站订 制、 修改或 取消 该服 务。 1、手机短 信服务可 提供的 定制内容 包括基金 周末净 值、基金 交易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2、电子邮 件服务可 提供的 定制内容 包括基金 周末净 值、基金 交易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3、除发送 基金投资 人定制 的上述信 息外,基 金管理 人会不定 期向留有 手机号 码和电 子 邮箱地 址的 基金 投资 人发 送节日 及生 日问 候 、 产 品 推广等 信息 。 若基 金投 资 人不需 要接 收到 该类信 息,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客 服热 线取 消该 项服 务。 4、手机短 信依托于 外部通 讯服务商 发送,电 子邮件 通过互联 网进行信 息传送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服 务规 则发 送相 关信息 ,但 不对 信息 的送 达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三)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 金产 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 :00-17 :00 ) 为基 金投资 人提 供服 务 , 客 服 热线服 务 内容包 括 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信 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募说明书 87 客服热 线:4001-666-998


(四)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电 子查 询系 统 (网 上 查询系 统和 微信 查询 系统 ) 完 成基 金 账户的 查询 业务 。 官方网 站:www.qhkyfund.com 官方微 信号 :qhkyfund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以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服 热线 或以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方式 , 对基 金 管理人 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 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在 3 个 工 作日之内 对基金投 资人的 投诉做出 回复。对 于非工 作日提出 的投 诉,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顺延 到下 1 个工 作日 进行 回复 。 客服邮 箱:service@qhkyfund.com (六)电子直销交易 系统 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 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 、 微 信 交易 系 统 和 APP 交 易系 统 ) 进行 开户 与交易 。适 用业 务范 围包 括:基 金账 户开 户、 认购 、申购 、赎 回 、 账户资 料变 更、 分红 方式 变更、 信息 查询 等业 务。 电子直 销交 易业 务规 则以 公告为 准。 ( 七)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将利 用直 销网 点或其 他销 售网 点为 基金 投资人 提供 定期 投资 的服 务。 通 过 定 期投资 计划 , 基金 投资 人 可以通 过相 关渠 道 , 定 期 申购基 金份 额 。 定 期投 资 计划业 务规 则以 公告为 准。 (八) 如本招募 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 解 的内容, 请通过 以上方式 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 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 本招募说明书 。




























































































招募说明书 88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 的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将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内 容与 格式 进行 披露 ,并至 少在 一种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招募说明书 89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等 的 办 公 场所 , 投 资 人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在合 理时间 内获 取本 招募 说明 书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但应 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投资 人也 可以 直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招募说明书 90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前 海开源 医疗 健康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2、 《前 海开 源 医 疗健 康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3、 《前 海开 源 医 疗健 康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 4、法 律意 见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 1、存 放地 点 :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2、查 阅方 式 : 投资 人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本页 无正 文, 为 前 海开 源 医疗 健康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的签 署页 )





签署人: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章 )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