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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鼎弘(167003)

平安鼎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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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零一七 年十一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2 重要提示 平安大华 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2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16] 3140 号文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 ; 封闭期内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 于 交 易保证 金 一 倍的现 金 ; 转为上 市 开 放式基 金 (LOF) 后 , 每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 债 券不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5% 。 权 证、股 指 期 货、国 债 期 货 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参与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 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 产品。 在本基金封闭期 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 金份额变现。 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 有可能 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基金折价交易, 从 而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3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本基金 可以参与投资定向增发股票, 公募基金参与定向 增发,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 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将按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股票 公允价值, 本基金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 对应的净值, 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或受限申购赎回时, 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 金净值的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 考虑投资者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 并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 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期)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7 年 10 月 25 日, 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17 年9 月30 日。 有关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对本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期)进行了复核。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4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 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 金托管人 ................................................................................................................... 24 第五部分 相 关服务机构 ............................................................................................................... 29 第六部分 基 金的募集 ................................................................................................................... 44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的生效 ........................................................................................................... 45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6 第九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8 第十部分 基 金的投资 ................................................................................................................... 6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8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2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9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0 第二十二 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43 第二十四部分


对招募 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144 第二十五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5 第二十六 部分 备查文件 ............................................................................................................. 146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5 第一部分 绪言 《 平安大华鼎弘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本招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 平安大华 鼎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明书 阐 述 了 平安 大 华 鼎弘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的投 资 目 标、策 略 、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享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 者 欲 了 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6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平安大华 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合同 : 指 《 平安 大 华 鼎弘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合 同 》及对 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平 安大华 鼎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 书 :指 《 平 安大华 鼎弘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指 《 平安大 华 鼎弘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7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代理服务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5、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 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场外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8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平 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9 理人管理的 在同一基金登记机构下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 托管 43、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 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4、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 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5、 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46、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47、 场外: 指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 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8、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内赎 回 49、 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0、场内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0 行存款利 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 、 封闭期 : 本 基 金 封闭 期 为 18 个 月 , 自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 含 )至 18 个月 (含) 后的对应日前一个工作日止。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 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 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60 上 市 交易 : 指 基金存 续 期 内,投 资 人 通过场 内 会 员单位 以 集 中竞价 的 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6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2、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1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 基 金 管理 人 概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小红 联系电话:0755-22623879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3、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二 、 基 金 管理 人 主 要 人员 情 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会成员 罗 春 风 先 生, 董 事 长 ,博 士 , 高 级经 济 师 。1966 年 生 。曾 任 中 华 全国 总 工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2 会 国 际 部干部 , 平 安保险 集 团 办公室 主 任 助理、 平 安 人寿广 州 分 公司副 总 经 理 、 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 训 部 总 经 理 、 平 安 保 险 集 团 品 牌 宣 传 部 总 经 理 、 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深圳平安 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 董事, 硕士 ,1971 年 生, 中国香 港。 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 国) 养老金咨询分析员、 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 助理精算师、 Swiss Re (美 国)精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精 算师、中国平安保险 ( 集 团 ) 股 份有限 公 司 副总精 算 师 、总经 理 助 理等职 务 , 现任中 国 平 安保险 ( 集 团 ) 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 敬 达 先 生, 董 事 , 硕士 ,1948 年 生 , 新 加坡 。 曾 任 香港 罗 兵 咸 会计 师 事 务所审计师;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DBS 唯 高 达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副总经 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 现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杨 玉 萍 女 士, 董 事 , 学士 ,1983 年 生 。 曾 于平 安 数 据 科技 ( 深 圳 ) 有限公 司从事运营规划, 现任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 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肖宇鹏先生, 董事, 学 士,1970 年生。 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 董事, 硕士,1961 年生, 加拿大籍。 曾任职于澳新银行、 渣 打银行、 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2011 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 任大华银行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 行 (中国)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同时于香港上市公司 “数码通电讯集团有 限公 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杰先生, 董事, 学 士,1964 年生, 新加坡。 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 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历任新加坡政府 投资公司 “特别投资部门” 首席投资员,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 国 际 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3 李 兆 良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博 士 ,1965 年 生 。曾 任 招 商 局蛇 口 工 业 区华 南 液 化气船务公司远洋三副、 二副、 后 加入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任总公司办公室法 律 室 主 任 、 总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助 理 、 高 级 法 律 顾 问 、 兼 任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集团) 总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 总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 广东海信现代律 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现任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李 娟 娟 女 士, 独 立 董 事, 学 士 ,1965 年 生 。曾 任 安 徽 商业 高 等 专 科学 校 教 师、 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 会计专业 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 处 长 ; 现 任 深 圳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经 济 学 院 副院长。 刘 雪 生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硕 士 ,1963 年 生 。曾 任 深 圳 蛇口 中 华 会 计师 事 务 所审计员、 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 财务经理、 子公司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 深 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 秘书长助理; 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副秘书长。 潘 汉 腾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学 士 ,1949 年 生 。曾 任 新 加 坡赫 乐 财 务 有限 公 司 助理经理、 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 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 现任彩日 本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速美建筑集 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 监事长, 硕士,1967 年生。 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 平安银行 (原深圳发展银行) 营业 部柜员、 副主任、 支行会计部副主任、 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 总行零售银行 部 综合室经理、 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 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 广东南粤银 行 总 行 稽核监 察 部 副总经 理 ( 主持工 作 ) 、总行 人 力 资源部 总 经 理、惠 州 分 行 筹 建办主任、 分行行长、 总行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 方 女 士 ,监 事 , 硕 士,1975 年生 , 新 加 坡。 曾 任 职 于淡 马 锡 控 股和 旗 下 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 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 晶 女 士 ,监 事 , 硕 士,1979 年生 。 曾 任 广东 溢 达 集 团研 发 总 监 助理 、 侨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4 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 峥 女 士 ,监 事 , 硕 士,1985 年生 。 曾 任 德勤 华 永 会 计师 事 务 所 高级 审 计 员、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岗。 (3 )公司高管 罗 春 风 先 生, 博 士 , 高级 经 济 师 ,1966 年 生。 曾 任 中 华全 国 总 工 会国 际 部 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 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 训 部 总 经 理 、 平 安 保 险 集 团 品 牌 宣 传 部 总 经 理 、 平 安 人 寿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 宇 鹏 先 生, 学 士 ,1970 年 生 。曾 任 职 于 中国 证 监 会 系统 、 平 安 大华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 强 先 生 ,博 士 , 高 级经 济 师 ,1969 年 生 。曾 任 中 国 华润 总 公 司 进出 口 副 科长、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任高级研究员、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研究经理、 安信证券首席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产品总监、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 婉 文 女 士,1969 年生 , 毕 业 于新 加 坡 国 立大 学 , 拥 有学 士 和 荣 誉学 位 , 新 加 坡 籍。曾 任 新 加坡国 防 部 职员, 大 华 银行集 团 助 理经理 、 电 子渠道 负 责 人 、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 年 生, 毕 业 于 谢菲 尔 德 大 学, 金 融 学 硕士 研 究 生 。曾 任 上 海市赛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市场营销负责人、 汇丰银行销售主管、 新加坡华侨银 行个人业务部产品开发主管、 新加坡华侨银行结构性产品开发部门负责人、 宁波 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宁波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 宁波银行 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兼任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 特 正 先 生, 督 察 长 ,学 士 ,1969 年 生 。 曾任 深 圳 发 展银 行 龙 岗 支行 行 长 助理, 龙华支行副行长、 龙岗支行副行长、 布吉支行行长、 深圳分行信贷风控 部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5 总经理、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 批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 级审批师、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刘俊廷先生于 2011 年至 2014 年 曾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分析师,于 2014 年 12 月加入我司,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行业研究员。现担 任 “ 平安大 华 鼎 泰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平 安 大 华鼎越 定 期 开 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 平 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 安 大 华量 化 灵 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黄维先生, 北京大学微电子学硕士,7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先后任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 (广东) 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6 年 5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平安大华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 安大华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高勇标先生, 西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 曾先后任职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自营分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深圳市尧山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2017 年 4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组投资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副总经理林婉文女士, 投资研究部执行总 经理孙健先生、基金经理神爱前先生。 林 婉 文 女 士,1969 年生 , 毕 业 于新 加 坡 国 立大 学 , 拥 有学 士 和 荣 誉学 位 , 新 加 坡 籍。曾 任 新 加坡国 防 部 职员, 大 华 银行集 团 助 理经理 、 电 子渠道 负 责 人 、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健先生, 投资研究部执行总经理, 基金经理, 硕士。 曾 任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 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 太平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组合投资经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银华基金管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6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银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银华信用债券型基 金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 员, 现担任 “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 金” 、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平安大华安享保本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神爱前先生, 厦门大学财政学硕士,7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第一创业证券 研究所行业研究员、 民生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第一创业证券资产管理部高级 研究员,2014 年 12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公司,任投资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现任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职 责 1 、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 以诚实 信 用 、 谨慎 勤 勉 的原则 管 理 和运用 基 金 财产; 4 、 配 备足够 的 具 有专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 资 分 析、决 策 , 以专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外 ,不得 利 用 基金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使 计 算基金 份 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 注 销价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7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 报表 、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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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8 24 、 基 金管理 人 在 募集期 间 未 能达到 基 金 的备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不 能 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 “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不从 事 以 下违反 《 基 金法》 的 行 为,并 建 立 健全的 内 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 职 务 便利获 取 的 未公开 信 息 、利用 该 信 息从事 或 者 明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加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 束 员工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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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9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 金 运 作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它 股 票 投 资 ;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证 券 交 易场所 业 务 规则, 利 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 纵 市场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8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 制 ,如适 用 于 本基金 , 则 本基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 制 , 按照市 场 公 平合理 价 格 执行。 相 关 交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 金 托管人 的 同 意 ,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20 五 、 基 金 经理 承 诺 1 、 依 照有关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本着 敬 业 、诚信 和 谨 慎的原 则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协助、 接 受 委托或 以 其 他任何 形 式 为其他 组 织 或个人 进 行 证券交 易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 违反现 行 有 效的法 律 、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 同 和中国 证 监 会的有 关 规 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风 险 控 制 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全面性 原 则 :内部 控 制 必须覆 盖 公 司的所 有 部 门和岗 位 , 渗透各 项 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 审慎性 原 则 :内部 控 制 的核心 是 有 效防范 各 种 风险, 公 司 组织体 系 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 独立性原则: 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 有效性 原 则 :各种 内 部 管理制 度 具 有高度 的 权 威性, 应 是 所有员 工 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21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 适时 性 原 则 :内部 控 制 应具有 前 瞻 性,并 且 必 须随着 公 司 经营战 略 、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 成本效 益 原 则:公 司 运 用科学 化 的 经营管 理 方 法降低 运 作 成本, 提 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 ) 防火墙 原 则 :公司 基 金 资产、 自 有 资产、 其 他 资产的 运 作 应当分 离 ,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门和岗位,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 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 制 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 紧 急应变制度;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个层面是 业 务操作手册, 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 是对业务各个细节、 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 束。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 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 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22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 制 , 对 已 不 适 用 的 授 权 应 及 时 修 改 或 取 消 授 权 。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 作业 务 流 程,形 成 科 学、有 效 的 研究方 法 ; 建立投 资 产 品备选 库 制 度 ,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 与 投 资的业 务 交 流制度 , 保 持畅通 的 交 流渠道 ; 建 立研究 报 告 质量评 价 体 系 ,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 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 司通过复核制度 、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 司 建 立了完 善 的 信息披 露 制 度,保 证 公 开披露 的 信 息真实 、 准 确、完 整 。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23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 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 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 法律合规监察部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 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 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 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 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24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 、 基 金 托管 人 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 人, 平均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 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 中 最 丰富、 最 成 熟的产 品 线 。拥有 包 括 证券投 资 基 金、信 托 资 产、保 险 资 产 、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 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6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 745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 国 《全 球托 管 人》 、香 港 《财 资》 、 美国 《环 球 金融 》 、 内 地《 证券 时 报》 、 《上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25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内 部风 险 控 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 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 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 评 估 组 织 内部控 制 和 安全措 施 是 否充分 的 最 权威的SAS70 (审 计 标 准第70 号 ) 审 阅 后,2015年、2016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 (原SAS70) 审阅 , 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 方对我行托管 服 务 在 风险管 理 、 内部控 制 方 面的健 全 性 和有效 性 的 全面认 可, 也证明 中 国 工 商 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26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 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 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27 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 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 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 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 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28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三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运 作基 金 进 行 监督 的 方 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29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机 构 1、 场外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尹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 )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李鸿岩 联系电话:010-66107913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陈洪源 联系电话:010-66592194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30 网址:www.boc.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联系电话:010-89937325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www.bank.ecitic.com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021-52629999-218022 客服电话:95561 传真:021-62569070/62569187 网址:www.cib.com.cn 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31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施艺帆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任巧超 联系电话:0574-81850830 客服电话:95574 传真:0574-87050024 网址:www.nbcb.com.cn


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葳 联系电话:021-38676767 客服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32 联系人:许梦园 联系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周雪晴


联系电话:010-60834772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33 1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客服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3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95355、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网址:www.ewww.com.cn 1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35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2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刘丹 联系电话:010-57398059 客服电话:95571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22.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联系电话:0755-835160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2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36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2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王芬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26.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37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27.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石静武 联系电话:0755-22631117 客服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stock.pingan.com 2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38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0.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397954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31.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 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117 客服电话:95538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39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zts.com.cn 3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4.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网址:www.tebon.com.cn 3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毕建明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6.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至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4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37.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3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39.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40-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李小雅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41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0.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夏旻














电话:027-87618676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41.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城大厦 1115 、1116 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项晶晶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区 中 心 三路 8 号 卓越 时 代 广 场( 二 期 )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 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区 中 心 三路 8 号 卓越 时 代 广 场( 二 期 )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42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话:400-990-8826 2、场内发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 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要 求 ,根据 实 情 ,选择 其 他 符合要 求 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 基 金 登记 机 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三 、 律 师 事务 所 和 经 办律 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 、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和 经办 注 册 会 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43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电话: (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 (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曹翠丽 、边晓红 联系人:边晓红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44 第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基 金 管 理人按 照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 销售 办 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2016年12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140号文 准予募集 注册。 自 2017 年 2 月 23 日至 2017 年 4 月 19 日, 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 202,701,052.24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1124 户。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45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基 金合 同 生 效 根 据 有 关规定 , 本 基金满 足 基 金合同 生 效 条件, 基 金 合同于2017 年4月26 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 金存 续 期 内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数 量 和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 基 金 资产净 值 低 于五千 万 元 情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在定 期 报 告中予 以 披 露 ;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且 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 管 理 人 应 履 行 相 关 的 监 管 报 告 和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46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上市交易 一 、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6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上 市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基金上市日 前至少 3 个 工作 日 发布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 二 、 上 市 交易 的 规 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 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等有关规定。 三 、 上 市 交易 的 费 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 、 上 市 交易 的 停 复 牌、 暂 停 上 市、 恢 复 上 市和 终 止 上 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 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五、 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47 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 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48 第 九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一 、 申 购 和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 基金场外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 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 申 购 和赎 回 的 开 放日 及 时 间 1、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 18 个月, 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含) 至 18 个月 后对应日前一个工作日止。 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但 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 统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可 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转 让 基 金份额。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 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 额转至场内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2、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封 闭 期 届 满 后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 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 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 基金 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之 日起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之外 的 日 期或者 时 间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49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 场外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顺序赎回 ; 5 、 投 资者通 过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交易 系 统 办理本 基 金 的场内 申 购 、赎回 时 ,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 执行; 6 、 投 资人通 过 场 外申购 、 赎 回应使 用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开 立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的 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 和赎 回 的 数 额限 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基金, 首次 申购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 (含申购费, 下同) , 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1元。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 ,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1000元或其整数倍。 本基金存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 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50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每 个 场 外 交 易 账 户 最 低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为0.5 份 , 若 某 笔 赎 回 导 致 某 一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的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0.5 份 时 , 余 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必 须一同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对于场内申购、 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 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和最低 基 金 份 额余额 等 数 量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 必 须在调 整 实 施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5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 金份 额余额不足0.5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5、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 转出的基 金份额不得低于0.5份。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网 交 易 平 台 转 换 的 , 每 次 转 出 份 额 不 得 低 于0.5 份 。 留 存份额不足0.5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6、 投资者投资 基金管理人 “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 划 ”时 , 每 期 扣款 金 额 最低不 少于人民币1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7、 基 金 管 理 人可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 规 定 申购 金 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市 场情 况 , 在 不损 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权益 的 情 况下, 调整上述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 申购 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51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递 交赎回 申 请 ,赎回 成 立 ; 基金 份 额 登记机 构 确 认赎回 时 ,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范 围 内 ,对上 述 业 务办理 时 间 进行调 整 ,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六 、 申购 和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率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52 本基金申购 费率随申购 金额的增加 而递减,最 高申购费率 不超过 1.2% 。投 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0% 100 万元(含 )以上 300 万元以下 0.80% 300 万元(含 )以上 500 万元以下 0.50% 500 万元(含 )以上 1000 元/ 笔 注: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 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实行优惠费 率, 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 请投资人参见代销机 构公告。 本基金的场内 申购费率由场内代销机构参照场外 申购费率执行。 本基金 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 内赎回适用 固定的赎回 费率 为 0.5%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 回人承 担,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期 费率 持有期<7 日 1.50% 7 日<=持有期<30 日 0.75% 30 日<=持有期<6 个月 0.50% 6 个月<=持有期<1 年 0.10% 1 年<=持有期<2 年 0.05% 2 年<=持有期 0% 其中, 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之后场外申购的 投资者其份额持有 期限以份额实际持有 期限为准; 在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以及场 内买入, 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 期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 起开始计算。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53 场外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在场外赎回的份额, 对份额存续时间小于 30 个自然日的, 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 对份额存续时间小于 3 个自然月的, 赎回费用的 75% 归 基金财产,对份额存续时间小于 6 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 50% 归基金财产,对份额存续时间大于等于 6 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 25% 归 基金财 产,其 余 用 于支付 市 场 推广、 登 记 费和其 他 必 要的手 续 费 。 (前 述 一 个 自 然月按 30 个自然日计算)





3 、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在 基 金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调 整费率 或 收 费方式 , 并 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情 形下根 据 市 场情况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销售费率。 七 、 申 购 份额 与 赎 回 金额 的 计 算 方式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按截位 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退还投资者;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 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1.2%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80 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 +1.2% )=98,814.23 元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54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6280=60,696.70 份 即:若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投资 10 万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6280 元,可得到 60,696.70 份本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 额为 60,696.70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 金额为: 申购份额=98,814.23/1.6280=60,696.70 份=60,696 份 退款金额=0.70×1.6280=1.14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持有时间 2 年以 上,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5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5280 =152,800.00 元 赎回费用=152,800.00×0% =0.00 元 赎回金额=152,800.00-0.00 =152,800.00 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持有时间 2 年以 上,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5280 元,则 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152,800.00 元。 例:某投资者场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5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5280 =152,800.00 元 赎回费用=152,800.00×0.50% =764.00 元 赎回金额=152,800.00-764.00 =152,036.00 元 即: 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55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5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52,036.00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情 形下根 据 市 场情况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5 、 办 理基金 份 额 的场内 申 购 、赎回 业 务 应遵守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及中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八 、 拒 绝 或暂 停 申 购 的情 形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以后,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 货 交 易所交 易 时 间非正 常 停 市,导 致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接受 某 笔 或某些 申 购 申请可 能 会 影响或 损 害 现有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构或 登 记 机构的 异 常 情况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56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 告 。 如果投 资 人 的申购 申 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 购 款项 本金 将 退还给 投 资 人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 暂 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的 情 形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以后,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 货 交 易所交 易 时 间非正 常 停 市,导 致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发生 继续 接 受 赎回申 请 将 损害现 有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 情 形时, 可 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 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 ,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 若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场外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对于场内赎回申请, 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及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57 2、 场外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 资 人的全 部 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 赎 回: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 投 资人在 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 可以选 择 延 期赎回 或 取 消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 回 的 ,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4 、 场 内巨额 赎 回 的处理 方 式 按照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及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 暂 停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和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根据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的时间 , 最 迟于重 新 开 放日在 指 定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58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 金转 换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在 同 一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下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 方式进行处理。 继 承 是 指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死 亡 ,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由 其合法 的 继 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 基 金的 登 记 与 转托 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 ) 本基金 的 份 额采用 分 系 统登记 的 原 则。场 外 认 购、申 购 或 通过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从 场 内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 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 )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在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的 开放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3 ) 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在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59 后的开放日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将 其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在 登 记 结算系 统 内 不同销 售 机 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在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之 间 进 行 转托管。 (2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通 存通兑的, 可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金份 额 登 记在证 券 登 记系统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在变 更 办 理基金 份 额 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系 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系统 转 托 管是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将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在 登记结 算 系 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本基金 跨 系 统转托 管 的 具体业 务 按 照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的登记和转托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则。 十 五 、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 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 基 金份 额 的 冻 结、 解 冻 与 质押 基金登 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60 如 相 关 法律法 规 允 许基金 管 理 人办理 基 金 份额的 质 押 业务或 其 他 基金业 务 ,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七 、 基 金份 额 的 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61 第 十 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 、 投 资 目标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内,通过 灵活运用固定收益投资和 定向增发股票 等投资策略, 充分挖掘市场投资机会,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通过合理配置大类资 产和精选投资标的, 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 投 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 中小板、 创 业 板 及 其他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 发行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包 括 国 债、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企业 债 、 公司债 、 可 转换债 券 ( 含可分 离 交 易可转 换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 次 级债、 短 期 融资券 、 超 短期融 资 券 、中期 票 据 、证券 公 司 短期公 司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私募 债 券 等)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债券回 购 、 银行存 款 ( 包括协 议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通 知 存 款和其 他 银 行存款 ) 、 同业存 单 、 货币市 场 工 具、股 指 期 货 、 国债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 符 合 中 国证监 会 的 相关规 定 ) 。 如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投 资 其 他 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 封闭期内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 投 资 策略 (一)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内 (含) , 通过对宏观经济 、 行业 分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62 析轮动效应与定向增发项目优势的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利用定向增发项目的事件 性特征与折价优势, 优选能够改善、 提升企业基本面与经营状况的定向增发股票 进行投资。 将定向增发改善企业基本面与产业结构作为投资主线, 形成以定向增 发为核心的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 财政及货币政策、 资金供需情况等因素的综合 分析以及对资本市场趋势的判断, 结合主要大类资产的相对估值, 合理确定基金 在股票、 债券、 现金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 并在基金合同投资范围约定 的范围下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 、定向增发股票投资 策略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 (包括大股东、 机构投资者、 自然人等)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 本基金将对进行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 从估值水平以及成长性两个角度出发 进行基本面分析, 结合市场未来走势进行判 断, 从战略角度评估参与定向增发的预期中签情况、 预期损益和风险水平。 充分 考虑定向增发的一二级价差, 并在严格掌控投资组合风险与收益的前提下, 积极 参与其定向增发项目。 在定向增发股票锁定期结束后, 本基金将根据对股票内在 投资价值和成长性的判断,结合股票市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本基金采用股票定 量和定性分析方法, 从估值水平和发展前景两个角度, 通 过财务和运营数据 分析市场现有定向增发项目。 本基金主要从行业景气度、 盈利 能力、 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 , 主要指标包括: 各行业公司的估 值指标(如 PE、PB 、PE/G 、PS 、股息率等) 、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 率 、 净 利润增 长 率 、毛利 率 增 长率等 ) 、 现金流 量 指 标和其 他 财 务指标 。 从 中 选 出价值相对低估、 成长性确定、 现金流量状况好、 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的公司, 作为备选定向增发股票。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分析备选定 向增发项目所对应的公司的业 务环节的竞 争优势和劣势, 分析定向增发项目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主要 考虑因素 包括: 1 ) 在 技术能 力 方 面,选 择 研 发团队 技 术 实力强 、 技 术的发 展 与 应用前 景 广 阔并且在技术上具有一定护城河的公司。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63 2 ) 在 市场前 景 方 面 ,需 要 考 量的因 素 包 括市场 的 广 度、深 度 、 政策扶 持 的 强度以及上市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进而开拓市场的能力。


3 ) 在 公司治 理 结 构方面 , 将 从上市 公 司 的管理 层 评 价、战 略 定 位和管 理 制 度 体 系等方面进行评价, 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 最终确定股票投资组合, 并适时 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按照定向增发的对象、 资金用途 ,区分为以下几种主要模式 : (1 )大股东主导的定向增发投资


大 股 东 主导的 定 向 增发项 目 包 括集团 公 司 整体上 市 、 实际控 制 人 资产注 入 、 发行对象包含大股东或者大股东关联方 的公司间资产置换重组, 以及融资收购大 股东资产的几种定向增发项目。 (2 )项目融资类定向增发投资


项目融资类的定向增发项目为定向增发项目中最常见的类别, 目前市场上近 一半的定向增发项目为项目融资类。


(3 )非大股东方参与资产重组的定向增发投资 通过定向增发项目实现资产重组是企业与其他主体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 进行重新组合、 调整、 配置或对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重组前 后公司的估值往往会有明显的改变。


(4 )融资收购非大股东方资产的定向增发投资


对于融资收购非大股东方资产的定向增发项目, 长期来看, 公司能够通过定 向增发项目中收归的资产实现企业基本面指标的优化, 通过上下游产业并购、 合 并同业竞争对手或跨行业并购实现公司主营业务的拓展, 减少公司运营成本或大 幅提升市场占有 率来重组企业现有资源, 提升经营业绩。 重组前后公 司的估值往 往会有明显的改变。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不同类别的定向增发项目在不同期限内对公司基本面的 影响, 对定向增发项目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模拟分析, 挑选具有绝对或相对估值 吸引力的公司股票, 再通过分析和评估股权变化, 结合预期盈利水平和成长潜力, 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 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尽可能获取定向增发项目 给投资者带来的超额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64 债 券 投 资策略 方 面 ,本基 金 在 综合研 究 的 基础上 实 施 积极主 动 的 组合管 理 , 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 在宏观环 境分析方面, 结合对宏观经 济、 市场利率、 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根据 交 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 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不同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 趋势、 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重点 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 风险水平合理、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 种。 具体投资策略有收益率曲线策略、 骑乘策略、 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 债券投资组合。 4、衍生品投资策略 1)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 根据权证对应 公 司 基 本面研 究 成 果确定 权 证 的合理 估 值 ,发现 市 场 对股票 权 证 的非理 性 定 价 ;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 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 益特征的目的。 2 ) 本 基金以 套 期 保值为 目 的 ,参与 股 指 期货交 易 。 投资原 则 为 有于基 金 资 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及法 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确定投资 时机。 基金管理人将结 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衍生品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 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65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 本 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于国 债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积 极 改 善 组 合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 以调整债券组 合 的久期,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具体而言,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 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 策略、流动性管理 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 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 以及国债期货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 此外, 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 合上述法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 严格控制风险, 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 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 并充分考虑单只中 小 企 业 私募债 券 对 基金资 产 流 动性造 成 的 影响, 通 过 信用研 究 和 流动性 管 理 后 , 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 策 流 程、风 险 控 制制度 和 信 用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 处 置预案 , 以 防范信 用 风 险 、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66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 二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在 积 极 把 握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 证券市场变化以及证券市场参与各方行为逻辑的基础上, 深入挖掘可能对行业或 公司的当前或未来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将事件性因素作为投资的主线, 形 成以事件驱动为核心的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为有效实施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资产配置允许的范围内, 采取相对灵活的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从宏观环境、 政策因素、 资金供求因素、 证券市场基本面等角度进 行综合分析, 判断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风险收益,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 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 债券、 现金等大类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 并根据 宏 观经济形势和市场时机的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股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 从估值水平和发展前景两个角度分析, 并注重事件性因素对行业影响的分析。 定量分析方法主要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 分 析, 主要指标包括: 各行业公司的估值指标 (如 PE、 PB 、 PE/G 、 PS 、 股息率等) 、 成 长 性 指标( 主 营 业务收 入 增 长率、 净 利 润增长 率 、 毛利率 增 长 率等) 、 现 金 流 量指标和其他财务指标。 从中选出价值相对低估、 成长性确定、 现金流量状况好、 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的公司。


定性分析是指在特定的市场阶段, 针对不同类型的事件, 分析其内外部驱动 因素、 变化方向; 并采用深度价值挖掘和多层面立体投资分析体系, 多层面地分 析备选股票所对应公司业务环节的竞争优势和劣势, 分析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方 面的优势和劣势,行业历史及行业变革力量。


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 最 终确定股票投资组合, 并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 整。


本基金将影响个股估值的事件驱动因素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 )股权激励投资策略 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对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67 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股权激励通过将公司员工与股东的利益一致化, 使得员工在经营和管理公司的过程中更加关心公司的长期价值。 本基金将通过筛选、 分析和评估股权激励 因素驱动的备选 股, 结合公司所在 行业/ 所 处 的 发 展 周 期 , 择 优 选 取 成 长 性 较 好 , 满足较严格业绩指标、安全边际 较高的个股投资。 (2 )股份增持和股份回购投资策略 股份增持包括股东增持和高管增持, 其中股东增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 高管增持是指上市公司高管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 行为;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本基金将通过筛选、 分析和评估股份增持和股份回购的 备选 股, 结合增持方 背景、 公司股权结构、 市场环境等因素, 择优选取首次披露增持, 或增持数量大 、 比例高, 或前期超跌、 所在行业刚转暖等几类个股, 再结合预期盈利水平和成长 潜力,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3 )高分红和高转送投资策略 高分红 是指公司分红比例较高的股票。 高转送是实施较高比例的送股或转股 的股票。高送转公司往往具有股本较少/ 每 股 资 本 公 积 、 未 分 配 利 润 、 净 资 产 较 高/ 股价绝对值较高的特征。 本基金将通过筛选、 分析和评估高分红和高转送转的 备选 股, 结合预期盈利 水平和成长潜力,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4 )业绩预告和超预期投资策略 业绩预告是指上市公司根据交易所规定所作出的关于净利润为负值、 净利润 增减幅度超过 50% 以上、 或实现扭 亏为盈等事项的公告; 业绩超预期主要涉及两 方面: 公司实际经营事业绩和分析师/ 市场一致预期。 通过 比较两者之间的差距, 可能会发掘出具有 Alpha 收益的股票。 本 基 金 将通过 筛 选 和分析 业 绩 预增和 超 预 期的 备选股 ,自下 而 上 进行评 估 , 结合预期盈利水平 (或一致预期) 和成长潜力, 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 成长 性 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5 )再融资类投资策略 再融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配股、 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证券市场上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68 进行的直接融资。 再融资对上市公司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无论是助力 产业转型、 新兴资产并购或是集团整体上市、 引入战投, 还是国有资本向重要行 业、 关键领域、 优势企业集中, 亦或是完善激励机制, 推进员工持股, 再融资 尤 其是并购增发将是最为重要的资本运作工具。 本基金将通过筛选、 分析和评估再融资的 备选股, 从经济转型和安全边际两 个维度选择, 评估其行业所处阶段及其发展前景, 结合预期盈利水平和成长潜力, 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6 )其他影响公司的重大因素


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布对预期业绩及行业造成极大影响的重要产 品或重大合同公告; 有影响上下游公司的重大事项发生; 公司遭遇重大危机; 管 理层发生重大变更等。 此类事件会对公司的运营造成深远的影响, 继而影响其市 场估值。


本基金将通过筛选、 分析和评 估发生重大变动的股票, 结合其预期盈利水平 和成长潜力,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债 券 投 资策略 方 面 ,本基 金 在 综合研 究 的 基础上 实 施 积极主 动 的 组合管 理 , 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 在宏观环 境分析方面, 结合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根据 交 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 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不同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 趋势、 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重点 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 风险水平合理、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 种。 具体投资策略有收益率曲线策略、 骑乘策略、 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 债券投资组合。 4、衍生品投资策略 1)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 根据权证对应 公 司 基 本面研 究 成 果确定 权 证 的合理 估 值 ,发现 市 场 对股票 权 证 的非理 性 定 价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69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 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 益特征的目的。 2 ) 本 基金以 套 期 保值为 目 的 ,参与 股 指 期货交 易 。 投资原 则 为 有于基 金 资 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及法 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确定投资时机。 基金管理人将结 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 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衍生品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 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 本 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于国 债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积 极 改 善 组 合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本基金通过对宏 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 以调整债券组 合 的久期,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具体而言,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 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 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 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 以及国债期货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 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岗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70 位职责。 此外, 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 严格控制风险, 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 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 并充分考虑单只中 小 企 业 私募债 券 对 基金资 产 流 动性造 成 的 影响, 通 过 信用研 究 和 流动性 管 理 后 , 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 策 流 程、风 险 控 制制度 和 信 用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 处 置预案 , 以 防范信 用 风 险 、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 、 投 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 (2 ) 封闭期 内 每 个交易 日 日 终在扣 除 股 指期货 和 国 债期货 合 约 需缴纳 的 交 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71 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 ,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40% ;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封闭期内,其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7)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入 股 指 期货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 ) 在 封闭期 内 每 个交易 日 日 终,持 有 的 买入国 债 期 货和股 指 期 货合约 价 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72 含质押式回购)等; 3 ) 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卖出 股 指 期货合 约 价 值不得 超 过 基金持 有 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 ; 4 ) 在 任何交 易 日 内交易 (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 货 合约的 成 交 金额不 得 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 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5 ) 基 金所持 有 的 股票市 值 和 买入、 卖 出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值 , 合 计(轧 差 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6 ) 基 金所持 有 的 债券( 不 含 到期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 市 值和买 入 、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8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公司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 法 律 风 险 、 道 德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2) 点外,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73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 制 , 按照市 场 公 平合理 价 格 执行。 相 关 交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 金 托管人 的 同 意 ,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五 、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 中证综 合债指数收益率*80% 。





业绩比较基准 选择理由: 沪深300指数选样科学客观,流动性高,是目前市 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 比 较 基 准 。 中 证 综合 债 指数具广泛市场代表性, 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基于本基金的特征, 使用上 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 、 风 险 收益 特 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74 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 产品。 七 、 基 金 管理 人 代 表 基金 行 使 相 关权 利 的 处 理原 则 及 方 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 基 金管理 人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 基 金独立 行 使 相关权 利 , 保护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 不 通过关 联 交 易为自 身 、 雇员、 授 权 代理人 或 任 何存在 利 害 关系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八 、 投 资 组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6,496,053.70 1.99 其中:股票


6,496,053.70 1.9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90,268,696.67 89.08 其中:债券


290,268,696.67 89.0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3,300,000.00 4.0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706,986.93 2.06 8 其他资产


9,090,283.63 2.79 9 合计





325,862,020.93





100.00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75 1.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股 票 投 资 组合


1.2.1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境 内 股 票 投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260,316.70 2.06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82,280.00 0.04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505,800.00 0.2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647,657.00 0.8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496,053.70 3.14


1.2.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 港 股 通 投 资股 票 投 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1.3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股 票 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1288 农业银行 329,500 1,258,690.00 0.61 2 600104 上汽集团 27,400 827,206.00 0.40 3 002217 合力泰 66,400 747,000.00 0.36 4 600297 广汇汽车 60,000 505,800.00 0.24 5 002202 金风科技 37,995 496,214.70 0.24 6 002304 洋河股份 2,400 243,600.00 0.12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76 7 000488 晨鸣纸业 11,200 219,632.00 0.11 8 600741 华域汽车 9,700 218,735.00 0.11 9 002456 欧菲光 9,900 209,781.00 0.10 10 600519 贵州茅台 400 207,056.00 0.10





1.4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57,130,382.79 76.0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302,000.00 48.55 6 中期票据 30,015,000.00 14.53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821,313.88 1.3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90,268,696.67 140.50


1.5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债 券 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43124 17 天图01 100,000 10,200,000.00 4.94 2 011760006 17 广汇汽 车 SCP001 100,000 10,077,000.00 4.88 3 011763013 17 盐城国 投 SCP002 100,000 10,071,000.00 4.87 4 011756017 17 三安 SCP002 100,000 10,039,000.00 4.86 5 011752032 17 蚌埠投 资 SCP002 100,000 10,032,000.00 4.86 1.6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贵 金 属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77 1.8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权 证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股 指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1.9.1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股 指 期 货 持仓 和 损 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9.2 本 基 金 投 资股 指 期 货 的投 资 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10 报告期末本 基 金 投 资 的国 债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1.10.1 本 期 国 债 期货 投 资 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0.2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国 债 期 货 持仓 和 损 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0.3 本 期 国 债 期货 投 资 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1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78 1.11.3 其 他 资 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650.4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899,164.3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135,568.8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29,900.00 8 其他 - 9 合计 9,090,283.63


1.11.4 报 告 期 末 持有 的 处 于 转股 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28010 顺昌转债 2,821,313.88 1.37


1.11.5 报 告 期 末 前十 名 股 票 中存 在 流 通 受限 情 况 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1.6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的 其他 文 字 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79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2017 年 4 月 26 日)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基金份 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4.26-2017.9.30 1.92% 0.05% 3.21% 0.13% -1.29% -0.08%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80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正式生效,截至报告期未满一年; 2 、 按 照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 建仓。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81 第 十二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 、 基 金 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 项以及其他 资产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82 第 十三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期货 合约 、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 估 值 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的可 转 换 债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作为估 值 全 价; (4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挂 牌 转 让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和 私 募证券 , 估 值日不 存 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发 行 未 上市或 未 挂 牌转让 的 债 券,对 存 在 活跃市 场 的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83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对 全国银 行 间 市场上 不 含 权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按 照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 技 术难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本 基金投 资 期 货合约 , 一 般以估 值 当 日结算 价 进 行估值 , 估 值当日 无 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7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 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84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 程序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的 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暂停估 值 时 除外。 基 金 管理人 每 个 工作日 对 基 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85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 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86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 停 估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 券 、 期货 交 易 市 场遇法 定 节 假日或 因 其 他原因 暂 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七 、 基 金 净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信息 披 露 的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金管 理 人 负责计 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 特 殊 情况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证券 、 期 货交易 所 及 登记结 算 公 司发送 的 数 据错误 , 或 由于其 他 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87 第 十四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 基 金 利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 基 金 可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 基金 收 益 分配后 基 金 份额净 值 不 能低于 面 值 ;即基 金 收 益分配 基 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的 确定 、 公 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88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中 发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针 对场外份额,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89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 、 基 金 费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 5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费 用 (包括 但 不 限于场 地 费 、会计 师 费 、律师 费 和 公证费) ;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 基 金 费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90 H =E×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 入基 金 费 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 、 基 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91 第 十六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 基 金 会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 年度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 基 金 的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92 第 十七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 相关 法 律 法规关 于 信 息披露 的 规 定发生 变 化 时 ,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承 诺 公开 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 , 不得 有 下 列 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 的信 息 应 采 用中 文 文 本 。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 公 开 披露 的 基 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93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应当 最 大 限度地 披 露 影响基 金 投 资者决 策 的 全部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 基 金托管 协 议 是界定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金财 产 保 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摘 要 登 载在指 定 媒 介上;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 将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市的证券 交 易 所 、基金 销 售 网点以 及 其 他媒介 , 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日 披 露 基金份 额 净 值 、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94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等 信 息 披露文 件 上 载明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95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96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一)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 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十 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 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四)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日 内 进 行调整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两个 工 作 日内编 制 临 时报告 书 , 予 以 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 息 披露 事 务 管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97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应当 制 作 工作底 稿 , 并将相 关 档 案至少 保 存 到《基 金 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 、 信 息 披露 文 件 的 存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关信息: (1 ) 因不可 抗 力 或其他 情 形 致使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无 法 准确评 估 基 金资产价值时; (2 ) 基金投 资 所 涉及的 证 券 、期货 交 易 市场遇 法 定 节假日 或 因 其他原 因 暂 停营业时; (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98 第 十八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 投 资 于本 基 金 的 主要 风 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 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 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 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 科学严谨的风险管 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 对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 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3 )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完整,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 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 )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和 回 购 等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影响。 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 )法律风险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99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1 )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 ,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 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 不利影响。 (2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4、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 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 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 杠 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 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 险。 股指期 货 采 用保证 金 交 易制度 , 由 于保证 金 交 易具有 杠 杆 性,当 出 现 不 利 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00 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 影 响 套 期保值 或 套 利效果 , 使 之发生 意 外 损益的 风 险 。流动 性 风 险可分 为 两 类 :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 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 资金量无法满足 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 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 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 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 在 一 定的流 动 性 风险。 信 用风险 指 的 基金所 投 资 的资产 支 持 证券之 债 务 人 出 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7、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折价风险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 现。 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 有可能出现基金 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基金折价交易, 从而影响持 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2 )投资定向增发股票风险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本基金以参与投资定向增发股票为主要投资目标, 公募 基金参与定向增发,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将按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01 规定确定股票公允价值, 本基金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 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 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或受限申购赎回时, 需考虑该 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8、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机 构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二 、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销 售 , 但 是 , 本基金 并 不 是代销 机 构 的存款 或 负 债,也 没 有 经代销 机 构 担保或 者 背 书 ,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做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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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02 第 十九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 《 基金合 同 》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自生 效 后 方可执 行 ,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 基金合 同 》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03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 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 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 本 基 金 仍 持有流 通 受 限证券 的 ( 包括但 不 限 于未到 期 回 购、未 上 市 新股等 ) , 基 金 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 、 清 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剩 余资 产 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六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账 册及 文 件 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04 第 二十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 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 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05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提 下 , 制订和 调 整 有关基 金 认 购、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 以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06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 人 在募集 期 间 未能达 到 基 金的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07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 的 其他账 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 宜;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08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09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10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 、 除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 会 另有规 定 的 除外, 当 出 现或需 要 决 定下列 事 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 金 运 作方式 , 但 不包括 本 基 金结束 封 闭 期转换 为 上 市开放 式 基 金(LOF )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终止基 金 上 市,但 因 基 金不再 具 备 上市条 件 而 被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终 止 上市的除外;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不违背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 ,以及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11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除外)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调 整 本基金 的 申 购费率 、 调 低赎回费率 , 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收费 方式及标准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 在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 无实 质 性 不利影 响 的 前提下 , 基 金管理 人 、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本 基金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暂未 设 立 日常机 构 。 在本基 金 存 续期内 , 根 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 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2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3、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12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6、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13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及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 人 的代理 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 明符合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14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 不与法 律 法 规冲突 的 前 提下,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可 通 过 网络、 电 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授权 他 人 代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的 ,授权 方 式 可以采 用 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条件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 (2 ) 款、 第 2 条第 (3) 款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 额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1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然 后 由 大 会主 持 人 宣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 出 。 除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 , 转 换 基 金运作 方 式 、更换 基 金 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 管 人 、终止 《 基 金合同 》 、 与 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16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17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自生 效 后 方可执 行 ,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18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 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 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 本 基 金 仍 持有流 通 受 限证券 的 ( 包括但 不 限 于未到 期 回 购、未 上 市 新股等 ) , 基 金 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19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20 第 二十 一 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01:419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 】191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张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21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 、 贴现、 转 贴 现、各 类 汇 兑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 算 ;提供 信 用 证服务 及 担 保 ;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 理 证 券 投 资基金 清 算 业务( 银 证 转账) ; 保 险代理 业 务 ;代理 政 策 性银行 、 外 国 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 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 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 外 汇 贷 款;外 币 兑 换;出 口 托 收及进 口 代 收;外 汇 票 据承兑 和 贴 现;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发 行 、 代理发 行 、 买卖或 代 理 买卖股 票 以 外的外 币 有 价证券 ; 自 营 、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下 述 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于以下金融工具: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 行 上 市 的股票 ) 、 债券( 包 括 国债、 央 行 票据、 金 融 债、企 业 债 、公司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含可 分 离 交易可 转 换 债券) 、 可 交换债 券 、 次级债 、 短 期融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中 期 票 据、证 券 公 司短期 公 司 债券、 中 小 企业私 募 债 券等) 、 资 产 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和其他银 行 存 款 ) 、同业 存 单 、货币 市 场 工具、 股 指 期货、 国 债 期货、 权 证 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 基 金投资 的 其 它 金融 工 具 (但须 符 合 中国证 监 会 的相关 规 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 投 资工具。 2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下述 基 金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22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封闭期内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 低 于 交易保 证 金 一倍的 现 金 ;转为 上 市 开放式 基 金 (LOF ) 后 ,每个 交 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 府 债券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5% 。 权证 、 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2 ) 根据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本基金 投 资 组合遵 循 以 下投资限制:


1)股票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30%; 2 ) 封 闭期内 每 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扣除 股 指 期货和 国 债 期货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且 由 本基金 托 管 人托管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买 入 权证的 总 金 额,不 得 超 过上一 交 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8 ) 本 基金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23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封 闭 期内 , 本 基 金的 基 金 资 产总 值 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200% ;转 为 上 市 开放式 基 金 (LOF )后,本基 金 的 基金资 产 总 值不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140%;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封闭期内,其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7)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 证 券 市值之 和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0% ; 转 成上 市 开 放式基 金 (LOF )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 买入返 售 金 融资产 ( 不 含 质 押式回购)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2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a) 基 金 所 持 有的 股 票 市 值和 买 入 、 卖出 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 值 ,合 计 (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b) 基 金 所 持 有的 债 券 ( 不含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市 值 和 买入、 卖 出 国 债 期货 合 约 价 值, 合 计 ( 轧差 计 算 ) 应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关 于债券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 法 律 风 险 、 道 德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19 )在封闭期结束前 1 个月,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转型为上市开放式 (LOF ) 基金 后, 本基金 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封闭内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可不受上述限制, 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除上述第 12) 项外,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基金管理人应对措施, 便于基 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25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4 、 根 据法律 法 规 有关基 金 从 事关联 交 易 的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其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5 、 基 金托管 人 依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金 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 管 人 按以下 方 式 对基金 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 间市场 交 易 的交易 对 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26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人 在 银 行间市 场 进 行现券 买 卖 和回购 交 易 时,需 按 交 易对手 名 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 人 与 交易对 手 重 新确定 交 易 方式, 经 提 醒后仍 未 改 正时造 成 基 金资产 损 失 的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金管 理 人 参与银 行 间 市场交 易 的 核心交 易 对 手为中 国 工 商银行 、 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 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应遵 守 《 关于基 金 投 资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等 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 限 证 券,包 括 由 《上市 公 司 证券发 行 管 理办法 》 规 范的非 公 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 ) 基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首 次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前 ,向基 金 托 管人提 供 经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27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前,基 金 管 理人应 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供符合 法 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 ) 基金托 管 人 应按照 《 关 于基金 投 资 非公开 发 行 股票等 流 通 受限证 券 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 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有 关 书 面信息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上述 资 料 可能导 致 基 金出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 风 险 评估报 告 等 备查资 料 的 权利。 否 则 ,基金 托 管 人有权 拒 绝 执行有 关 指 令 。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28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 议 有关规 定 时 ,应及 时 以 书面形 式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 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 于 依 据交易 程 序 尚未成 交 的 且基金 托 管 人在交 易 前 能够监 控 的 投资指 令 , 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其他投 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29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 本托 管协 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管理人合 理的疑义进行解释。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安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 理 人的正 当 指 令,不 得 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 金托管 人 按 照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等 其他投 资 所 需账户。 4 、 基 金托管 人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基金 财 产 分别设 置 账 户,与 基 金 托管人 的 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对 于因基 金 认 (申) 购 、 基金投 资 过 程中产 生 的 应收财 产 , 应由基 金 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30 人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 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账户 由 基 金管理 人 开 立并管 理 。 基金募 集 期 满,募 集 的 基金份 额 总 额 、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定后 ,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 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31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 责以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 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一起 负 责 为基金 对 外 签订全 国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 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 司 或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上 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 司 、银行 间 市 场 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32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期 货 合 约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33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 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 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34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 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35 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 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如 果 行 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 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36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 月30日、 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期限为15年。 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权益 登 记 日 、 每年6 月30 日、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名 册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名 册 的 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 工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37 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 保存期限为15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 方 当 事人同 意 , 因本托 管 协 议而产 生 的 或与本 托 管 协议有 关 的 一切争 议 , 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 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仍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2 ) 基金托 管 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有 其 他 基金托 管 人 接管基 金 资 产; (3 ) 基金管 理 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有 其 他 基金管 理 人 接管基 金 管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38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 自 出 现《基 金 合 同》终 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作 日 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在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接 管 基金财 产 之 前,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6、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39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5 个 工 作日内 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40 第 二十二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 账 户 管理 服 务 1、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 2、免费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免费为投资人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服务; 4、免费为投资人办理注销账户业务; 5、承担投资人账户信息保密。 二 、 基 金 分红 服 务 1、免费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再投资服务; 2、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划付。 三 、 对 账 单及 邮 寄 服 务 1、免费为投资人邮寄基金账户开户凭证和账户查询密码; 2、免费定期为投资人提供书面或电子对账单寄送服务;


3 、 基 金管理 人 在 未收到 客 户 关于不 需 要 对账单 寄 送 的明确 表 示 下,将 按 照 上述规则寄送对账单。 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 通过平安大华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 安大华网站取消或者恢复对账单寄送服务; 4 、 基 金管理 人 提 供的资 料 邮 寄服务 原 则 上采取 邮 政 平信邮 寄 方 式,基 金 管 理人不对邮寄材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 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份额持有证明。 四 、 基 金 间转 换 服 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五 、 定 期 投资 计 划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41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 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申购基金 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 、 网 络 在线 服 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信箱, 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 投诉、 建议和 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 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账单寄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七 、 客 户 服务 中 心 (CALL-CENTER ) 电 话 服 务 呼 叫 中 心自动 语 音 系统提 供7 ×24 小 时 交 易情况 、 基 金账户 余 额 、基金 产 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 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 服 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八 、 投 诉 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 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以 “ 及时回复” 为处理原则, 对于不能及时回 复 的 投 诉,基 金 管 理人承 诺 在2个工 作 日 之内对 投 资 人的投 诉 做 出回复 。 对 于 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42 九 、 网 上 开户 与 交 易 服务 个 人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登 录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fund.pingan.com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适 用 业 务 范 围 包 括 :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 基 金 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 十、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43 第二十三 部分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 最近半年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 罚。 (三)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告: 1、2017年4月27日, 关于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2、2017年5月9日,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 3 、2017 年6月1 日, 关于 平 安 大华鼎 弘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在 深 交所上 市 交 易的公告 ; 4、 2017年6月6日,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 5 、2017 年7月4 日, 关于 平 安 大华鼎 弘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 经理变 更 公 告; 6、 2017年7月20日,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2季度报告; 7、2017年7月22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住所的公告 ; 8、2017年8月28日,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半年度报告以 及摘要; 9、2017年8月31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 10、2017年10月25日,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三季度报 告;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44 第二十 四 部分


对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部 分 的 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 2017 年2 月16 日公 布的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进行了更新, 并根据本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 主要更新的内容 如下:


1、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 重要提示”部分。 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4、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5、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6、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7、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8、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中,根据最新资料,增加 了“(八)投资组 合报告” 的内容。


9、根据最新资料, 增加了 “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10、在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部分, 更新了 2017 年4 月26 日至2017 年10 月25 日期间涉及本基金 的公告。


11、 根据最新情况, 更新了 “第二十四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45 第 二十五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146 第 二十六部分 备查 文 件 ( 一) 中国证监会注册平安大华 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 二)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三)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四) 法律意见书。 (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 注册登记协议。 (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11 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