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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A(150229)

酒A: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2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中证酒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 2015 年 3 月 31 日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下发的《关 于核准鹏 华中证酒 指数 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募 集 的批 复》 (证 监 许可 〔2015 〕503 号文 )注 册, 进 行募 集。 根 据相 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 基金合同 已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 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 人于该日 起正式开 始对基金财 产进行运 作管理。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 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 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中国证 监会 不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 前 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市 场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 投 资 本基 金前, 应全 面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特 性, 充分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 场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但 不限于 :市 场风险 、管 理风险 、操 作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信用 风险 、 本基 金特 有风险 (包 括作为指 数基 金的风 险、 作为 上市基 金的 风 险和作为分 级基金的 风险)及 其他风险 ,等等。 本 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金 ,其 预期 的风 险与 收益高 于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与货 币 市 场 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中较 高风 险、较 高预 期收益的 品种 。同时 本基 金为 指数基 金, 通 过跟踪标的 指数表现 ,具有与 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 指数 所代表的公 司相似的 风险收益 特征。 从本基金所 分拆的两 类基金份 额来看, 鹏华酒 A 份 额为稳健收 益类份额 ,具有低 风险 且预期收益相 对较低的 特征;鹏 华酒 B 份额为积极 收益类份额, 具有高风 险且预期 收益相 对较高的特 征。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 对 本基金表现 的保证。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管 理人提醒 投资 人基金 投资 的“ 买者自 负” 原 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人 自 行承 担。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 投资本 基金 前应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 合 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 核。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7 年 10 月 28 日,有 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 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未经审计 )。 目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 理人 四、基金托 管人 五、相关服 务机构 六、基金份 额的分级 七、基金份 额的净值 计算 八、基金的 募集与基 金合同的 生效 九、基金份 额的上市 与交易 十、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十一、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转 托管、冻 结与解冻 、转 让 十二、基金 份额的配 对转换 十三、基金 的投资 十四、基金 的业绩 十五、基金 的财产 十六、基金 资产的估 值 十七、基金 的收益分 配 十八、基金 份额的折 算 十九、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二十、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二十一、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二十二、风 险揭示 二十三、基 金的终止 与清算 二十四、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二十五、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二十六、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二十七、其 他应披露 事项 二十八、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二十九、备 查文件


一、绪


言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以及 《鹏 华中 证酒指 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的约定编写 。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鹏 华 中 证酒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金 ”或 “ 基 金 ”) 的投资 目标 、策 略、风 险、 费率等 与投 资人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投资 人在 做 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募 说明 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 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基 金合同 是约 定 基 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基 金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 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 担义务 。基 金 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应 详细 查阅基金合 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中证 酒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鹏 华中证酒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该 基金合同的 任 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 金 签订之《鹏华中证酒 指数分级证 券 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指 《鹏华中证酒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及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鹏 华中证酒 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8、法律法规:指中 国现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的法律 、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 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信息 披露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 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 的自然 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登 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法 》 及 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 者 19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按 其 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同 ,可区分 为鹏华酒 份额持有 人、 鹏华酒 A 份额持有人 及鹏华酒 B 份额 持有人 21 、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机 构宣 传推介 基金 ,发 售基 金份 额,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及 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2 、销 售机 构:指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以 及符 合《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 他条 件,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 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场外 机构, 以及 可通过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会 员单位 23 、场 外: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 统外 的销 售机构 利用 其自 身柜 台或 其他交 易 系 统 办理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申 购和赎 回的 场所。通 过该 等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 申购和赎回 也称为场 外认购、 场外申购 和场外赎 回 24 、场 内: 通过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 位利 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交 易 系统 办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上市 交易 的场所 。通 过该 等场所 办理 基 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 、赎回也 称为场内 认购、场 内申 购、场内赎 回 25 、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开 放式基金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26 、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或 接 受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 构, 本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中 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27 、登 记结 算系统 :指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系统 , 登 记在该系统 的基金份 额也称为 场外份额 28 、证 券登 记系统 :指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系统 , 登 记在该系统 的基金份 额也称为 场内份额 29 、开 放式 基金账 户: 指投 资人 通过 场外销 售机 构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的、用 于记录其 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30 、深 圳证 券账户 :指 投资 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设 的 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人民币 普通股票 账户(即 A 股 账户)或 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 31 、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办 理 认 购、申购、 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 而引起的 基金 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32、标的指 数:指中 证酒指数 33、基金份 额:指鹏 华酒份额 、鹏华酒 A 份 额和/ 或 鹏华酒 B 份额 34、鹏华酒 份额:指 鹏华中证 酒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 金之基础份 额 35、鹏华酒 A 份额 :指鹏华 中证酒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之 A 份额,即 低风险且 预期 收益相对较 低的稳健 收益类份 额 36、鹏华酒 B 份额 :指鹏华 中证酒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之 B 份额,即 高风险且 预期 收益相对较 高的积极 收益类份 额 37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 金募 集达 到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 金 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38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 算 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39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月 40、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41、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42、T 日:指销售 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 含 T 日) 44、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5、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6、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 、上 市交 易:指 基金 投资 者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买 卖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8 、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人根据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 买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9 、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条 件 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50 、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鹏华 酒份 额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 后 扣除申 购申 请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包括鹏华 酒份额、 鹏华 酒 A 份额、鹏华 酒 B 份额) 的 10% 51、配对转 换:指鹏 华酒份额 与鹏华酒 A 份额、 鹏华 酒 B 份额之间按 约定的转 换规则 进行转换的 行为,包 括基金份 额的分拆 和合并 52、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场内鹏华酒 份额按照 2 份场内鹏华酒份额对 应 1 份鹏华 酒 A 份额与 1 份鹏华 酒 B 份额 的比例进 行 转换的行为 53、合并: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 的鹏华 酒 A 份额与鹏华 酒 B 份额按 照 1 份鹏 华 酒 A 份额与 1 份 鹏华酒 B 份额对应 2 份场 内鹏华酒 份 额 的比例进 行转换的 行为 54 、折 算: 指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基金资 产净 值不变 的前 提下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 照 一定比例调 整鹏华酒 份额净值 、鹏华酒 A 份额 参考净 值和/ 或鹏华酒 B 份 额参考 净值,使 得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基金份额 相应变化 的行为, 包括 定期折算和 不定期折 算 55、定期折 算:指基 金管理人 按一定的 周期进行 的基 金份额折算 的行为 56、不定期 折算:指 当鹏华酒 份额净值 、鹏华酒 A 份 额参考净值 和/ 或鹏华酒 B 份额参 考净值满足 一定的条 件时,基 金管理人 进行的基 金份 额折算行为 57 、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照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 公 告规定 的 条 件 ,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58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的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基 金 份 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包括系统 内转托管 和跨系统 转托 管 59 、系 统内 转托管 :指 投资 者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构 ( 网 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交易 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60 、跨 系统 转托管 :指 投资 者将 持有 的鹏华 酒份 额在登 记结 算系 统和 证券 登记系 统 之 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61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 投资 人通 过有关 销售 机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申购日 、 扣 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在投 资人 指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62、元:指 人民币元 63 、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 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64 、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申购 款 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65、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6 、基 金份 额净值 :指 每一 份基 金份 额所代 表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按基 金份 额的不 同 , 可区分为鹏 华酒份额 净值、鹏 华酒 A 份额净 值、鹏华 酒 B 份额净值 67 、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指 在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的基础 上, 根据 基金 合同 给定的 计 算 公式得到的 基金份额 估算价值 ,按基金 份额的不 同, 可区分为鹏 华酒 A 份额参 考净值、 鹏 华酒 B 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是对基金 份额价值的一 个估算, 并不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 获得的实 际价值 68 、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69 、指 定媒 介: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进 行信 息披露 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 他 媒 介 70、不可抗 力:指基 金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7、联系人: 吕 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高 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 司副总会计 师兼财务 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 总经 理、总经理 、党委书 记,深圳 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 员、副董 事长、行 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召明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 士,讲师 ,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 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 济 学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任科 员、中国 证监 会处长、南 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中国 证监会第 六、七届 发审委委 员,现任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党总 支书 记。 孙煜扬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 主任科员、 中共深圳 市委政策 研究室副 处长、深 圳证 券结算公司 常务副总 经理、深 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 行政总监 、香港深 业(集团 )有限公 司助 理总经理、 香港深业 控股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中 国高新技 术产业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兼 行政总裁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总裁, 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国信 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顾 问。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 济和商学 学士。国 籍 :意大利。 曾在安达 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 管理工作 ,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 投资总监 、东方 汇理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CAAM SGR )投资副总监 、农业信 贷另类 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际执行委员会 委员、意 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案部投资 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 )首席执行官,欧 利盛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首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 。现任意 大利欧 利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场及业务发 展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生,董 事,法学 学士,律 师,国籍 :意大利。 曾在意大 利多家律 师 事务所担任 律师,先 后在法国 农业信贷 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方汇理资产管 理股 份有限公司 (CAAM SGR )法务部、产品开 发部,欧 利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作 ,现在担 任意 大利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 事 务部总经理 ,欧利盛 资本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企业服务 部总经理 。 周中国先生 ,董事, 会计学硕 士研究生 ,国籍: 中国 。曾任深圳 市华为技 术有限公 司 定价中心经 理助理;2000 年 7 月起 历任国信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资 金财务总 部业务经 理、外 派财务经理 、高级经 理、总经 理助理、 副总经理 、国 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 总部副 总经理、资 金财务总 部副总经 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资金财 务总部 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 ,独立董 事,法学 博士,国 籍:中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中 国人民大 学 副教授,现 任中国人 民大学法 学院教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 殊津贴专 家,兼任 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 学研究会 副会长、 北京市人 大常委会 和法 制委员会委 员。 张元先生, 独立 董事 ,大学本 科,国籍 :中国。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秘书 、编辑, 甘 肃省委研究 室干事、 副处长、 处长、副 主任,中 央金 融工作委员 会研究室 主任,中 国银监 会政策法规 部(研究 局)主任 (局长) 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 任中央国 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兼党委书 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 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监 事长兼党 委副书记 。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工商管 理硕士, 国籍:中 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 责贷款管理 和运营, 项目涉及 制造业、 能源、电 信、 跨国并购;2007 年 加入曼达 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现任曼 达林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执行 合伙 人。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 席,研究 生学历, 国籍:中 国。 曾在中农信 公司、正 大财务公 司 工作,曾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监事, 现任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董事 长。 陈冰女士, 监事,本 科学历, 国籍:中 国。曾任 国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 金财务部 会 计、上海营 业部财务 科副科长 、资金财 务部财务 科副 经理、资金 财务部资 金科经理 、资金 财务部主任 会计师兼 科经理、 资金财务 部总经理 助理 、资金财务 总部副总 经理等, 现任国 信证券资金 财务总部 副总经理 兼 资金运 营部总经 理、 融资融券部 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生,监事,工 商管理学 士,国 籍:意大利 。先后在 米兰军医 院 出纳部、税 务师事务 所、菲亚 特汽车发 动机和变 速器 平台管控管 理团队工 作、圣保 罗 IMI 资产管理 SGR 企 业经管 部、圣保 罗财富管 理企业管 控 部工作、曾 任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管理和投资 经理,现任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法学硕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师事 务所律 师;2011 年 7 月加 盟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监 察稽核部法 务主管, 现任监察 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 郝文高先生 ,职工监 事,大专 学历,国 籍:中国 。历 任深圳奥尊 电脑有限 公司证券 基 金事业部副 经理、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 务部 总监;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现任登记 结算部总 经理。 刘嵚先生, 职工监事 ,管理学 硕士,国 籍:中国 。历 任毕马威( 中国)管 理顾问公 司 咨询顾问,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司副 总经 理;2014 年 10 月 加入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首席 市场官兼 市场发展 部、北 京 分公 司总经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高 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 司副总会计 师兼财务 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 总经 理、总经理 、党委书 记,深圳 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 员、副董 事长、行 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召明先生 ,董事, 总裁,经 济学博士 ,讲师, 国籍 :中国。历 任北京理 工大学管 理 与经济学院 讲师、中 国兵器工 业总公司 主任科员 、中 国证监会处 长、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中国证 监会第六 、七届发 审委 委员 ,现 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党总 支书记。 高阳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融 分析师(CFA ),经济 学硕士,国 籍:中国 。历任中 国 国际金融有 限公司经 理,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博时 价值增长基 金基金经 理、固定 收益部 总经理、基 金裕泽基 金经理、 基金裕隆 基金经理 、股 票投资部总 经理,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 总裁。 邢彪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 硕士、法 学硕士, 国籍 :中国。历 任中国人 民大学校 办 科员,中国 证监会办 公厅副处 级秘书, 全国社保 基金 理事会证券 投资部处 长、股权 资产部 (实业投资 部)副主 任,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 担任中国 证 监会第 16 届主板 发审委专 职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鹏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硕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 部监察稽核 经理,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 核部 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职工 监事、督察 长,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电子商务部 总经理。 苏波先生, 副总裁, 管理学博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深圳经济特 区证券公 司研究所 副 所长、投资 部经理,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渠道 服务 二部总监助 理,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助理,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总裁助理、 机构理财 部总经理 、 职工 监事,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永杰先生 ,督察长 ,法学硕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中共中央办 公厅秘书 局干部, 中 国证监会办 公厅新闻 处干部、 秘书处副 处级秘书 、发 行监管部副 处长、人 事教育部 副处 长、处长,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 ,副总经 理,经济 学硕士。 国籍:中 国。 历任国家开 发银行资 金局主任 科 员,全国社 保基金理 事会投资 部副调研 员,南方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 益部基金 经理、 固定收益部 总监,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 、固定收 益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余斌先生, 国籍中 国 ,经济学 硕士,10 年证 券基金从 业经验。曾 任职于招 商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担任风险 控制部市 场风险分 析师;2009 年 10 月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历任机构理 财部大客 户经理、 量化投资 部量化研 究员 ,先后从事 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 业务产 品设计、量 化研究等 工作。2014 年 05 月担任鹏华 证 券保险分级 基金基金 经理,2014 年 05 月担任鹏华信息 分级基 金基金经 理,2014 年 11 月担任鹏华国 防分级基 金基金经 理, 2015 年 04 月担任鹏华酒分级基 金基金经 理,2015 年 05 月担任鹏华 证券分级 基金基金 经 理,2015 年 06 月担任鹏华环保 分级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06 月担任鹏华空天一体 军工 指数(LOF )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06 月担任鹏华 量化策略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 余斌先 生具备基金 从业资格 。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的其他基 金情况: 2014 年 05 月担任鹏华证券保险 分级基金 基金经理 2014 年 05 月担任鹏华信息分级 基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 11 月担任鹏华国防分级 基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05 月担任鹏华证券分级 基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06 月担任鹏华环保分级 基金基金 经理 2017 年 06 月担任鹏华空天一体 军工指数 (LOF )基 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6 月担任鹏华量化策略 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 的基金经 理: 2015 年 04 月至本更新招募书截 止日














余斌先生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总裁 、党 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邢彪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韩亚庆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梁浩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 ,鹏 华新兴产业 混合、鹏 华研究精 选 混合基金经 理。 赵强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 配置与基 金投 资部 FOF 投资副 总监。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募 集、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 为; 12、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 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基金法》、《销售办 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法 律法规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 度,采取 有 效措施, 防止违法 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或 者职务之 便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该 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暗 示他人从事 相 关的交易活 动; (7)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8)法律、 行政法规 以及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合 同其他 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不 按照规定 履行职 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或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 活动;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 违反 证券交 易所 业务 规则 ,利 用对敲 、倒 仓等非 法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扰 乱 市 场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份 ; (13)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牟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或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 事相关 的交 易活动 ;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责 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应当 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金管 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 节,不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基金管理人 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主要负 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 控制战略和 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 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 查,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监 察稽核部、公 司 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 开会议对各 类 风 险予 以充分 的评 估和 防范, 对业 务过程 中潜 在和存在 的风 险进行 通报 、讨 论,并 及时 采 取防范和控 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风险 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定 期不定期对 业 务 部门 内部 控 制制 度执 行情况 和遵 循国家 法律 、法规及 其他 规定的 执行 情况 进行检 查, 并 适时提出整 改建议。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 理、全员风险 控 制”的理念,公司每 个员工均负 有 一 线风 险控制 职责 ,负 责把公 司的 风险控 制理 念和措施 落实 到每一 个业 务环 节当中 ,并 负 有把业务过 程中发现 的风险隐 患或风险 问题及时 进行 报告、反馈 的义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 全法人治理结 构,充分发挥 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力 争 从 源头 上杜绝 不正 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送 和内 部人控制 现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人利 益和 公 司合法权益 。 (2)管理层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先的 风险管理理念 , 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范 意 识 ,营 造浓厚 的风 险管理 文化 氛围, 保证 全体员 工及时 了解 国家法 律法 规和公 司规 章制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3)公司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建立 了包括岗位自控 、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体系 及内部控制制 度 :自成立来,公司不 断完善内控 组 织 架构 、控制 程序 、控 制措施 以及 控制职 责,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体 系。 通过 不断地 对内 部 控制制度进 行修订和 更新,公 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不断 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 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公司建 立 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 制 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等基 本管理 制度 以 及 包括 岗位设 置、 岗位 职责、 操作 流程手 册在 内的业务 流程 、规章 等, 从基 本管理 制度 和 业务流程上 进行风险 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 、相互制衡的 内控机制: 公 司 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 严格的分离 制 度 ,实 现了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交易 与清算 、公 司会计与 基金 会计等 业务 岗位 的分离 制度 , 形成了不同 岗位之间 的相互制 衡机制, 从岗位设 置上 减少和防范 操作及操 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 责任制:公司 通过健全岗位 责 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的 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 统:公司通过 建立风险评估 、 预警、报告、控制以 及监督程序 , 并 经过 适当的 控制 流程 ,定期 或实 时对风 险进 行评估、 预警 、监督 ,从 而识 别、评 估和 预 警 与公 司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关 的风 险,通 过明 晰的报告 渠道 ,对风 险问 题进 行层层 监督 、 管理、控制 ,使部门 和管理层 即时把握 风险状况 并及 时、快速作 出风险控 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公 司启用了恒生 交 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 的投资指标 监 控 系统 等计算 机辅 助控 制系统 ,对 投资比 例限 制、“禁 止买 入股票 名单 ”、 交叉交 易等 方 面进行电子 化控制, 有效地防 止了运作 风险和操 守风 险。 (10 ) 不断 强化投 资纪 律, 严格 实施 股票库 制度 :公司 不断 强化 投资 纪律 ,加强 集 体 决 策机 制,各 基金 的行 业配置 比例 、基金 经理 个股授权 、基 准仓位 等由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决 定 。同 时,公 司建 立了 严格的 股票 库制度 、禁 止和限制 投资 股票制 度, 并由 研究小 组负 责 维 护, 所有股 票投 资必 须完全 从股 票库中 选择 。公司还 建立 了契约 风险 评估 制度, 定期 对 各基金遵守 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基金管理人确 知建立、实施 和维持内部控制 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发展 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和内部控制 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 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简称:中 国建设银 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成立 于 1954 年 10 月,是 一家国内 领先 、国际知名 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 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 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 所挂牌 上市( 股 票代码 601939) 。





2017 年 6 月末,本集 团资产总 额 216,920.67 亿元, 较上年末增 加 7,283.62 亿元,增 幅 3.47% 。上 半年,本 集团实现 利润总 额 1,720.93 亿 元,较上年 同期增 长 1.30% ;净 利润较 上年同期增 长 3.81% 至 1,390.09 亿 元,盈利 水平实现 平稳增长。





2016 年,本集 团先后获 得国内外 知名机构 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 项。荣获 《欧洲货 币》“2016 中国 最佳银行 ”,《环 球金融》 “2016 中 国最佳消费 者银行” 、“2016 亚太 区 最 佳流 动性管 理银 行” ,《机 构投 资者》 “人 民币国际 化服 务钻石 奖” ,《 亚洲银 行家 》 “ 中国 最佳大 型零 售银 行奖” 及中 国银行 业协 会“年度 最具 社会责 任金 融机 构奖” 。本 集 团在英国《 银行家》2016 年 “世界银 行 1000 强排名 ”中,以一 级资本总 额继续位 列全球第 2 ;在美国《 财富》2016 年世 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 务部,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 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 处、监督稽 核处等 10 个职 能处室, 在上海设 有投资 托管服 务上 海备份中 心,共有 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 起,托管 部连续聘 请外部会 计师事 务所对托管 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 审计,并 已经成为常 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 段。 (二)主要 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 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 贷经 营部任 职, 并在 总行公 司业 务部、 投资 托管业务 部、 授信审 批部 担任 领导职 务。 其 拥有八年托 管从业经 历,熟悉 各项托管 业务,具 有丰 富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 并 担任 副行长 ,长 期从 事信贷 业务 和集团 客户 业务等 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 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 战 略客 户部, 长期 从事 客户服 务、 信贷业 务管 理等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 理,曾就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 管业务管理 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 海 外机 构及海 外业 务管 理、境 内外 汇业务 管理 、国外金 融机 构客户 营销 拓展 等工作 ,具 有 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 为中 心”的 经营 理念 ,不断 加强 风险管 理和 内部控制 ,严 格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 实 维护 资产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提 供高质 量的 托管服 务。 经过多 年稳 步发展 , 中 国建 设银行 托管 资产规 模不 断扩大 ,托 管业务 品种不 断增 加,已 形成 包括证 券投 资基金 、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 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 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 最齐全的 商业 银行之一。 截至 2017 年二 季度 末, 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 只 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 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 , 赢得 了 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 国建 设 银行 连续 11 年 获 得《 全 球托 管人 》、 《 财资 》 、 《 环 球 金 融 》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 中 国 最 佳 次 托 管 银 行 ” 、 “ 最 佳 托 管 专 家 —— QFII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 环球金融 》评为中 国 市场唯一一 家“最佳 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 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 和本 行内有 关管 理规 定,守 法经 营、规 范运 作、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 金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确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 理委员会,负责全行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 业务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查 指导 。资产 托管 业务部配 备了 专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责 托管 业 务的内控合 规工作, 具有独立 行使内控 合规工作 职权 和能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 的制度控制体系,建 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可 以保 证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业务 人员具 备从 业 资格 ; 业 务管 理严格 实行 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实 行集 中控制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管 、 存 放、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保 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效; 业务 操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 实 施音 像监控 ;业 务信 息由专 职信 息披露 人负 责,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 人为事故的 发生,技 术系统完 整、独立 。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监 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 行开 发的“ 新一 代托 管应用 监督 子系统 ”, 严格按照 现行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 对 基金 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投资 范围 、投资组 合等 情况进 行监 督。 在日常 为基 金 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和 核算 服务环 节中 ,对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管 理 人对各基金 费用的提 取与开支 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 。 (二)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按 时通 过新一 代托 管应用 监督 子系 统,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等情 况 进 行监 控,如 发现 投资 异常情 况, 向基金 管理 人进行风 险提 示,与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情况 核 实,督促其 纠正,如 有重大异 常事项及 时报告中 国证 监会。 2. 收到基金管 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对指 令要素等 内容 进行核查。 3. 根据 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 报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 的合法合规 性和投资 独立性等 方面进行 评价,报 送中 国证监会。 4. 通过 技术或 非技 术手段 发现 基金涉 嫌违 规交 易,电话 或书 面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 释或举证, 并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 机构 (1)直销机 构 1)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 国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2)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 502 室 电话:(010 )88082426 传真:(010 )88082018 联系人:张 圆圆 3)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花园石 桥路 33 号花旗大 厦 801B 电话:(021 )68876878 传真:(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武汉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 界国贸 大厦 I 座 1001 室 电话:(027 )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珠 江新城华 夏路 10 号富力中 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020 )38927993 传真:(020 )38927990 联系人:周 樱 (2)银行销 售机构 1)东莞农村 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杨 亢 客户服务电 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江苏江南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蒋 娇 客户服务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3)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张 宏革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张 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5)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刘 秀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7)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王 未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证券公 司销售机 构 1)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 霆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金 夏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大同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 同市城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小店 区长治路 世贸中心12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6)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毛 诗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华侨 国际大厦24 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盘 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丁 敏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8)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何 耀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9)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梁 微 客户服务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10)国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1)国联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金 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祁 昊 客户服务电 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12)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13)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4)海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赵 洋洋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5)恒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 市赛罕区 敕勒川大 街东方君 座 D 座-14F 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 市赛罕区 敕勒川大 街东方君 座 D 座-14F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熊 丽 客户服务电 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16)华融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孙 燕波 客户服务电 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17)华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8)华鑫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 A01、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客户服务电 话:95323/4001099918 (全 国)/021 -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19)开源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 伟涛 客户服务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20)民生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韩 秀萍 客户服务电 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21)平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联系人:周 一涵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2)申万宏 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3)天风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2 号高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夏 旻 客户服务电 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24)西部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232 号 陕西信托 大厦 办公地址: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232 号 陕西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梁 承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25)西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联系人:张 煜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96096 、95355 网址:swsc.com.cn 26)湘财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李 欣 客户服务电 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27)信达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客户服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8)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9)中国国 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代) 联系人:杨 涵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0)中国民 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40-4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胡 创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05618 网址:www.e5618.com 31)中国银 河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2)中国中 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3)中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花 园石桥路66 号东亚 银行金 融大 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4)中信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 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5)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郑 慧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6)中信证 券(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 龙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刘 晓明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期货公 司销售机 构 1)中信建投 期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大 楼平 街 11-B,名 义层 11-A ,8-B4,9- B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冠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刘 芸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中信期货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13 层1301- 1305 、14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13 层1301- 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第三方 销售机构 1)北京蛋卷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戚 晓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2)北京汇成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熊 小满 客户服务电 话: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3)北京肯特 瑞财富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开发 区科创十 一街18 号院京东 总部 A 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超 联系人:江 卉 客户服务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4)北京新浪 仓石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东北 旺西路中 关村软件 园二 期(西扩)N-1 、N-2 地 块新浪总 部 科研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东北 旺西路中 关村软件 园二 期(西扩)N-1 、N-2 地 块新浪总 部 科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吴 翠 客户服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5)蚂蚁(杭 州)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文一 西路 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南京苏宁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王 锋 客户服务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7)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朱 了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钱滚滚财 富投资管 理(上海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陆家嘴 环路 333 号 729S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商 城路 618 号良友大 厦 B301-305 法定代表人 :许欣 联系人:屠 帅颖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700 网址:www.qiangungun.com 9)上海长量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张 佳琳 客户服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websiteIII/html/index.html 10)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王 诗玙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1)上海华 夏财富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一梅 联系人:仲 秋玥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上海陆 金所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何 雪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13)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4)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邓 爱萍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15)珠海盈 米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 场南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黄 敏嫦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要求 ,根 据实情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构 销售 本 基 金或变更上 述销售机 构,并及 时公告。 2、场内发售 机构 (1)本基金的场内发 售机构为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 资 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具 体名单可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 站查询) 。 (2)本基金募集结束 前获得基金销 售资格的深圳 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 新增为本基 金 的场内发售 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办公室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太 平桥大街17 号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负责人:赵 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通力律师 事务所 住所:上海 市银城中 路 68 号 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 :俞卫锋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 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 颖华 经办律师: 黎明、孙 睿 (四)审计基 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 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 心 11 楼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陈 熹 经办会计师 :许康玮 、陈熹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包 括鹏华酒 份额、鹏 华酒 A 份额、 鹏华酒 B 份额。 根据对基 金财产 及收益分配 的不同安 排,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具有 不同 的风险收益 特征。 鹏华酒 A 份额与 鹏华酒 B 份 额的配比 始终保 持 1:1 的比率不变 。 (二)基金份额分级规则 1、基金份额 的发售 本 基金 通过 场外 和场内 两种 方式 公开 发售 。基金 份额发 售结 束后 ,场 外认购 的全 部 份 额将确认为 鹏华酒份 额;场内 认购的份 额将按照 1:1 的比例确认为 鹏华酒 A 份额与鹏华酒 B 份额。 2、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 回 本合同生效 后,鹏华 酒份额接 受场外、 场内申购 和赎 回,但不上 市交易; 鹏华酒 A 份 额与鹏华酒 B 份额不接 受单独申 购、赎回 ,只能 进行 上市交易。 3、基金份额 的配对转 换 本合同生效 后,场内 鹏华酒份 额与鹏华酒 A 份额 、鹏 华酒 B 份额之间 可以按约 定的规 则进行场内 份额配对 转换,包 括基金份 额的分拆 和合 并两种转换 行为。 基金份额的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场内 鹏华酒份额按照 2 份场内鹏华 酒 份额对应 1 份 鹏华酒 A 份额与 1 份鹏华酒 B 份 额的比 例进行转换 的行为; 基金份额 的合并,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 鹏华酒 A 份额 与鹏华 酒 B 份额按 照 1 份 鹏华酒 A 份额 与 1 份 鹏华酒 B 份额 对应 2 份场内鹏 华酒份额 的比例进 行转 换的行为。 场 内份 额的 配对 转换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最新 业务 规则。 场外 份 额 通过跨系统 转托管至 场内后, 方可按照 上述规则 进行 基金份额配 对转换 。





七、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一)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对基金 财产和收 益分配的 不同安排 ,鹏华酒 份额 、鹏华酒 A 份额、鹏 华酒 B 份额 具有不同的 风险收益 特性,体 现为不同 的净值计 算规 则。 1、鹏华酒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净 值计算日的基 金 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 额总数,其 中 基金份额总 数为鹏华 酒份额、 鹏华酒 A 份额 、鹏华 酒 B 份额的份 额数之和 。 2、鹏华酒 A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鹏华酒 A 份额 的本金及约 定应得收 益之和。 鹏华 酒 A 份额的约定应 得收益依 据鹏华 酒 A 份额的约定 年基准收益 率和截至 净值计算 日鹏华酒 A 份额应计收益的 天数占当 年 实际天 数的比 例确定。 基金合同生 效日后, 鹏华酒 A 份额 的约定年 基准收 益率为“基 金合同生 效日中国 人民 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年期 存款基准利率 (税 后)+3%”。第一 次份额折算基 准日 后,鹏华酒 A 份 额的约定 年基准收 益率为“ 同期银 行人民币一 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 (税后) +3%”,同期银行 人民币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 以最 近一次份额折算基准 日次日中国人 民银 行公布的金 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 期存款基 准利率为 准。 约定年基准 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 进 行计算。 鹏华酒 A 的份额 净值在净 值计算日 应计收益 的天数 按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净值计算 日或 自 最近 一次基 金份 额折 算基准 日( 定期折 算日 或不定期 折算 日)次 日至 净值 计算日 的实 际 天数累加计 算。 3、每 2 份鹏华 酒份额所 对应的基 金资产净 值等 于 1 份 鹏华酒 A 份 额与 1 份鹏华 酒 B 份 额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 净值之和 。 基金管理人 并不承诺 或保证鹏 华酒 A 份额持 有人的 本金及约定 应得收益 ,如在某 一会 计年度内本 基金资产 出现损失 情况下, 鹏华酒 A 份 额持有人可 能会面临 无法取得 约定应得 收益甚至损 失本金的 风险。 (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份 额的 净值 计算 规则 依据以 下公式 在各 自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日 分别计算鹏 华酒份额 、鹏华酒 A 份 额、鹏华 酒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的净值。 1、鹏华酒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设 T 日为鹏华酒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日, 则鹏华 酒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 其中,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 T 日收市后 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总 数 为 T 日鹏华酒份额 、鹏华酒 A 份 额、鹏华 酒 B 份额 的 份额数之和 。 鹏华酒份额 净值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 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T 日的鹏华酒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公告 。如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2、鹏华酒 A 份额 与鹏华酒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 设 T 日为鹏华酒 A 份额与鹏华酒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 值计算日, 则鹏华酒 A 份额和鹏 华酒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其中,N 为 T 日当年实 际天数;t=min{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T 日,自最近一次 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 日次日至 T 日} ; 为 T 日鹏华酒份额 净值 ; 为 T 日 鹏华酒 A 份额净值 ; 为 T 日鹏华酒 B 份额净值;R 为鹏华酒 A 份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 。 鹏华酒 A 份额净 值与鹏华 酒 B 份额净 值的计 算,均 保留到小数 点后 8 位,小数 点后第 9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的基础 上计算鹏 华酒 A 份额与鹏华酒 B 份 额的基金 份 额 参考 净值。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是 对相应 基金 份额价值 的一 个估算 ,并 不代 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获得 的实际价 值。 设 T 日为鹏华酒 A 份额与鹏华酒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 考净值计算 日,则鹏 华酒 A 份额 与鹏华酒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为: 其中,N 为 T 日当年实际天 数; t=min{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 最近一次 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 日次日至 T 日} ; 为 T 日鹏华酒份额 净值 ; 为 T 日 鹏华酒 A 份额参考净值 ; 为 T 日鹏华酒 B 份额参考净值;R 为鹏华酒 A 份 额的约定年 基准收益 率。 鹏华酒 A 份额参 考净值与 鹏华酒 B 份 额参考 净值的 计算,均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T 日的鹏华酒 A 份 额参考净 值与鹏华 酒 B 份额 参考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公告。如 遇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可 以适 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八、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照《 基金 法》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以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5 年 3 月 31 日 证 监 许 可[2015]503 号 文 注 册 。 募 集 期 间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665,650,412.73 份,利 息结转 份额 56,168.63 份 ,合 计 665,706,581.36 份 ,募集户 数为 6,172 户。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正 式生效。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别 契约型开放 式,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三)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 效后,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 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 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 前 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提出解 决方 案,如 转换 运作 方式、 与其 他 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本 基金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上市 条件 的情 况下 , 鹏华酒 A 份额 与鹏华酒 B 份额分 别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与交易 。鹏华酒 A 份额与鹏 华酒 B 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 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 人深圳证 券 账户下。 本章中,如 无特别说 明,本基 金或基金 份额特指 鹏华 酒 A 份额与鹏华 酒 B 份额。 (一)上市 交 易的地 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上市 交易的时 间 上市交易时 间 2015 年 5 月 11 日。 上市交易份 额简称及 代码:酒 A ,基 金代码:150229 ;酒 B ,基金代 码:150230 。 在 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据法 律法规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刊登 基金 份 额 上市交易公 告书。 (三)上市 交易的规 则 1、鹏华酒 A 份额 与鹏华酒 B 份额分 别采用不 同的交 易代码上市 交易; 2、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 3、本基金上市交易的 其他规则遵循 《深圳证券交 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 则》及其 他相关规 定。 (四)上市 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 规则 及有关规定 执行。 (五)上市 交易的行 情揭示 本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挂 牌交 易, 交易 行情通 过行情 发布 系统 揭示 。行情 发布 系 统 同时揭示本 基金前一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六)上市 交易的停 复牌、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和终 止上市 本 基金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上 市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相 关规 定 执 行。 (七)其他 事项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对 基金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关 规定 内 容 进 行调 整的,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相应 予以修 改, 且此项修 改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并在本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若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增 加了 基金 上市 交易的 新功 能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履 行适当的 程序后增 加相应功 能。 若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增加 了鹏 华酒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适 当的 程 序 后增加相应 功能,并 相应修改 本基金合 同,且此 项修 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鹏华 酒份 额接 受投 资者 的场外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 场外认 购或 申 购 的 鹏华 酒份额 登记 在登 记结算 系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开放 式基 金账户 下; 场内 认购或 申购 的 鹏华酒份额 登记在证 券登记系 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 深圳 证券账户下 。 本 章中 ,如 无特 别说明 ,本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特指 鹏华酒 份额 ,基 金份 额净值 特指 鹏 华 酒份额净值 。 自 2015 年 5 月 12 日起开始 办理鹏华 酒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业务。 (一)基金 份额的场 外申购与 赎回 1、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 投 资者 办理 本基 金场外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场所为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机 构和基 金管 理 人 委托的其他 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 点。 基 金管 理 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应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2、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本基金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 起每个开 放日开放 日常申 购、赎回、 转换和定 期定额投 资业 务。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金 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时 除外) ,投 资 者 应当 在开放 日办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开 放日 的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见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 的相关公告 。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或 者 转 换。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 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 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进行 相应 的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3、申购和赎 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请 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 准进行计算 ; (2)“金额 申购、份 额赎回” 原则,即 申购以 金额 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时间以内 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 则,即按照投 资 人认购、申购、跨系 统转托管时 基 金份额登记 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 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4、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 赎回的申 请方式


基 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基 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在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向 基 金 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 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必须 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 余额,否 则所提交 的申 购、赎回的 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 交。 (2)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 理的申请 ,正常情 况下,基 金登记机 构在 T +1 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 易 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 者应及时向 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购 与赎回的 成交情况 并妥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 构 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基金 登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的 确认 结 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 询并 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3)申购和 赎回的款 项支付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时 ,必 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项 ,投资 人交 付申 购款 项,申 购成 立 ; 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 额时,申 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基金 份额登记 机构 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 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间 内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立 ,若 申 购 不成 立或无 效,申购 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 账户,由 此产 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 功后,基金管 理人将通过基 金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售机 构 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 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 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 巨额赎回 、基金合 同 载明 的暂停 赎回 或其 它延缓 支付 赎回款 的情 形时,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同 的有 关 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 限制 (1)投资者 通过其他 场外销售 机构申购 本基金 ,单 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 元( 含申 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0 万元,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 金额 为 1 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 金网上交易系统 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各销售机构 可 根据 业务情 况设 置高 于或等 于本 公司设 定的 上述单笔 申购 最低金 额, 如果 销售机 构业 务 规则规定的 最低单笔 申购金额 高于 10 元人民 币,以 销售机构的 规定为准 。投资者 办理相关 业务时,请 遵循销售 机构的具 体业务规 定; (2)投资者 单个交易 账户最低 基金份额 余额为 5 份 ,若某笔赎 回将导致 投资者在 某一 场外销售机构的某一交易账户内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5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 包 括账户内全 部基金份 额,否则 ,剩余部 分的基金 份额 将被强制赎 回; (3)本基金 对单个投 资 者累计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不设 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 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金 额 和 赎回 的份额 等数 量限 制,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 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6、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 用 (1)申购费 用 本 基金 的场 外申购 费率 随投 资者申 购金 额的 增加而 减少 。投 资者 可以多 次申 购本 基金 , 申购费率按 每笔申购 申请单独 计算。 本基金场外 申购费率 如下表: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20 % 100 万≤M <500 万 0.60 % M ≥500 万 每笔 100 元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在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 金 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 用。 (2)赎回费 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 费率最高不超 过赎回金额的 0.50 %,且随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期限 的增加而减 少。 本基金场外 赎回费率 如下表(1 年为 365 日) :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率 Y <1 年 0.50 % 1 年≤Y <2 年 0.25 % Y ≥2 年 0.00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 时 收取。其中赎回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 必要的手续 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 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 迟 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 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 制 定 基金 促销计 划, 针对 投资者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关 手续 后基金 管理 人可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 率。 7、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 (1)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 担。 (2)申购份 额的计算 基 金的 申购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 式, 申购 金额包 括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计算 公 式 如下: 1)当申购费 用适用比 例费率时 ,申购份 额的计 算方 法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2)当申购费 用为固定 金额时, 申购份额 的计算 方法 为: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申购金 额-申购 费用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由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除 相应的 费用 后,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计算。 场外 申购 份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 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某投资 者在场外 申购本基 金 50,000 元, 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 1.20%。 假设申购 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386 元,则 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1.20 %)=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407.11 =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 /1.386 =35,647.27 份。 即,若该投 资者在场 外申购本 基金 50,000 元,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386 元, 则可得到基 金份额 35,647.27 份。 (3)赎回金 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采用“ 份额赎回”方 式,赎回价格 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 算, 计算公式如 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赎 回费用。 赎 回金 额为 实际 确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的 余 额 。场 外赎回 金额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 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某投资 者在场外 赎回本基 金 100,000 份, 持有时 间为一年六 个月,对 应的赎回 费率 为 0.25 %。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483 元, 则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0 ×1.483 =148,300.00 元; 赎回费用=148,300.00 ×0.25%=370.75 元; 净赎回金额 =148,300.00 -370.75 =147,929.25 元。 即,若该投 资者在场 外赎回本 基金 100,000 份,持有 时间为一年 六个月, 假设赎回 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483 元,则 可得到 147,929.25 元。 8、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基金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 记手 续,投资者 自 T +2 日(含 该日)后 有权赎回 该部分 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基金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 记手 续。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以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注 册登 记 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 但 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者 的合法权 益,并最 迟于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作 日在指定 媒介公 告。 9、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申购申请。 (3 ) 证券/ 期 货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 理 人 无法 计 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可 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 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或发生其 他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的 情形。 (6)指数编制单位或 指数发布机构 因异常情况使 指 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 、计算错误 或 发布异常时 。 (7)发生基金合同约 定的份额折算 等事项,根据 相 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 的 情形。 (8)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1)、 (2 )、(3)、 (5)、(6)、(7)、(8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 10、暂停赎 回或者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支 付赎回 款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3 ) 证券/ 期 货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 理 人 无法 计 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4)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 额赎回 。 (5)基金管 理人认为 继续接受 赎回申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 。 (6)发生基金合同约 定的份额折算 等事项,根据 相 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的 情形。 (7)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 支 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 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 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 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 告。 11、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 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鹏华酒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包括鹏 华酒份额 、鹏华酒 A 份 额、鹏华酒 B 份额)的 10%,即 认为 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 回的处理 方式 当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 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资 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 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 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 资 人 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对 基金 资产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包括 鹏华酒份额 、鹏华酒 A 份 额、鹏华 酒 B 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可 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应 当按单 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 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 理,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 推,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投资 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 自动 延期赎回处 理。 3)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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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 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 4)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 请按照深圳证 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 任 公司 的相应 规则 进行 处理,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份额的申 请的 处理方 式遵 照相 关的业 务规 则 及届时开展 转换业务 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 告:当发生上 述延期赎回并延 期 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 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 公告。 12、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 人 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 告。 (2)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含 2 周),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 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 近 1 个 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4)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 2 周,暂 停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当连 续暂停时 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调整刊登 公告的频 率。暂停 结束,基 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连续 刊登 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布最 近 1 个 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二)基金 份额的场 内申购与 赎回 1、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 投 资者 办理 本基 金场内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场所为 具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并经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和中 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 方 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2、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 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 应在开始办 理申购赎 回的具体 日期前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公告。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金 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时 除外) ,投 资 者 应当 在开放 日办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开 放日 的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为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 时间。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或 者 转 换。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的,其 基金 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的价格。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 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进行 相应 的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3、申购和赎 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请 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 准进行计算 ; (2)“金额 申购、份 额赎回” 原则,即 申购以 金额 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 场内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规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4)场内申购与赎回 业务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 相 关业务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 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4、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 赎回的申 请方式


基 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基 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在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向 基 金 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 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必须 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 余额,否 则所提交 的申 购、赎回的 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 交。 (2)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 理的申请 ,正常情 况下,基 金登记机 构在 T +1 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 易 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 者应及时向 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购 与赎回的 成交情况 并妥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 构 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基金 登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的 确认 结 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 询并 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3)申购和 赎回的款 项支付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时 ,必 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项 ,投资 人交 付申 购款 项,申 购成 立 ; 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 额时,申 购 生效。 投资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基金 份额登记 机构 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 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间 内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立 ,若 申 购 不成立或无 效,申购 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 账户,由 此产 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 功后,基金管 理人将通过基 金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售机 构 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 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 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 巨额赎回 、基金合 同 载明 的暂停 赎回 或其 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条款处理 。 5、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 限制 (1)投资者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 位申购 本基 金,单笔最 低申购金 额为 50,000 元; (2)基金管理人、深 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 构 可根据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 许 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对 申购的 金额 和赎回 的份 额等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实 施 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6、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 用 (1)申购费 用 本基金的场 内申购费 率自 2015 年 9 月 21 日起 进行调 整,调整后 费率如下 表。投资 者可 以多次申购 本基金, 申购费率 按每笔申 购申请单 独计 算。 基金场内申 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 <500 万 0 M ≥500 万


按笔收取, 每笔 100 元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在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 金 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 用。 (2)赎回费 用 本基金的场 内赎回费 率为固定 费率 0.50 %,不按 持有 期限设置分 段赎回费 率。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 时 收取。其中赎回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 必要的手续 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 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 迟 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 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 制 定 基金 促销计 划, 针对 投资者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关 手续 后基金 管理 人可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 率。 7、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 (1)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 担。 (2)申购份 额的计算 基 金的 申购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 式, 申购 金额包 括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计算 公 式 如下: 1)当申购费 用适用比 例费率时 ,申购份 额的计 算方 法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 2)当申购费 用为固定 金额时, 申购份额 的计算 方法 为: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申购金 额-申购 费用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 额/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由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除 相应的 费用 后,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计算。 场内 申购 份额计 算结 果先按 四舍 五入的原 则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再 按截 位 法 保留 到整数 位, 小数 部分对 应的 资金返 还至 投资者资 金账 户(返 还金 额计 算结果 保留 到 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 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 分舍弃, 余额 计入基金资 产)。 例:某投资 者在场内 申购本基 金 50,000 元, 对应的 申购费率 为 0%。假 设申购当 日基 金份额净值 为 1.386 元,则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 =50,000 /(1+0 %)=50,000 元; 申购费用=50,000 -50,000 =0 元; 申购份额( 保留两位 )=50,000 /1.386 =36,075.04 份; 申购份额( 实际)=36,075 份; 返还金额=0.4 ×1.386 =0.55 元。 即,若该投 资者在场 内申购本 基金 50,000 元,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386 元, 则可得到基 金份额 36,075 份 ,申购资 金返还 0.55 元。 (3)赎回金 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采用“ 份额赎回”方 式,赎回价格 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 算, 计算公式如 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赎 回费用。 赎 回金 额为 实际 确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的 余 额 。场 内赎回 金额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 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例:某投资 者在场内 赎回本基 金 100,000 份 ,赎回费 率为 0.50%。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 额净值为 1.383 元, 则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383 =138,300.00 元; 赎回费用=138,300.00 ×0.50%=691.50 元; 净赎回金额 =138,300.00 -691.50 =137,608.50 元。 即,若该投 资者在场 内赎回本 基金 100,000 份 ,假设 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383 元, 则可得到 137,608.50 元。 8、其他 有 关场 内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法、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巨 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等 内容 请参见 本招 募 说 明书 中关于 “基 金份 额的场 外申 购与赎 回” 部分的相 关规 定以及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基 金 登记机构的 有关规定 ,并据此 执行。 (三)基金 的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取一 定的 转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四)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资 人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 。 投 资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时 可自行 约定 每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 定的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 额。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冻结与解冻、转让 (一)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指 基金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 的 非 交易 过户以 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下 ,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 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 过户必 须提 供基金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二)基金 的转托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销 售机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 构 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 管费。本 基金的转 托管 包括系统内 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 托管。 1、系统内转 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 基 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销 售 机构(网点 )之间或 证券登记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在变更办理鹏华酒 份额赎回业 务 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须办 理已持有 鹏华酒份 额的 系统内转托 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在变更办理鹏华酒 份额场内赎 回 或鹏华酒 A 份额与鹏 华酒 B 份额上 市交易的 会员单 位(交易单 元)时, 须办理已 持有基金 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 (4)募集期 内不得办 理系统内 转托管。 (5)鹏华酒 份额系统 内转托管 的具体业 务按照 基金 登记机构的 相关业务 规定办理 。 2、跨系统转 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 鹏 华酒份额在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券 登 记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场内份额跨系统 转托管至场外 后,持有期限 将 重新计算,赎回时按 变更后的持 有 期限计算适 用赎回费 率。 (3)处于质押、冻结 状态、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 至 折算处理日及深圳交 易所、注册 登 记机构规定 的其他情 形时,基 金份额不 能办理跨 系统 转托管。 (4)鹏华酒 份额跨系 统转托管 的具体业 务按照 基金 登记机构的 相关业务 规定办理 。 3、基金管理人、基金 登记机构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 可 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 出调整,并 在 正式实施前 2 日在指 定媒介 公告。 (三)基金 份额的冻 结和解冻 基 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 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 构 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 (四)基金 份额的转 让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件 具备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受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中 国 证 监 会认 可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易 方式 进行份 额转 让的申请 并由 登记机 构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过 户 登 记。 基金管 理人 拟受 理基金 份额 转让业 务的 ,将提前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根 据基 金 管理人公告 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 金份额转 让业务。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为场 内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配对转 换。 基 金 份额的配对 转换是指 鹏华酒份 额与鹏华酒 A 份额 、鹏 华酒 B 份额之间 的转换, 包括基金 份 额的分拆与 合并。 鹏 华酒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可以 直接 申请 分拆 与合并 ,场外 份额 通过 跨系 统转托 管至 场 内 后方可申请 分拆与合 并。 (一)配对 转换场所 基金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 机构见招 募说明书 或基 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配对 转换 业务 办理 机构 的营业 场所或 按办 理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 办 理 本基 金的份 额配 对转 换。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基金登记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 变更 或增减该业 务的办理 机构,并 予以公告 。 (二)配对 转换的开 放日及时 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起开 通基金的 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配 对转 换的 开放日 为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配对 转换 时除 外) , 投 资者 应当在 开放 日办 理配对 转换 业务。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或 另行 公 告。 若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要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配 对转换 业务 的 办 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 此项调整 应在实施 日 2 日 前在指 定媒介公告 。 (三)配对 转换的原 则 1、配对转换 以份额申 请; 2、申请进行 分拆的鹏 华酒份额 的场内份 额数必 须为 偶数; 3、申请进行 合并的鹏 华酒 A 份额与鹏 华酒 B 份额必 须同时配对 申请,且 基金份额 数必 须为整数且 相等; 4、鹏华酒份额的场外 份额如需申请 进行分拆,须 跨 系统转托管为鹏华酒 份额的场内 份 额后方可进 行; 5、配对转换 应遵循届 时相关机 构发布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登记 机构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可 视情况 对上 述规 定作 出调整 ,并 在 正 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 媒介公 告。 (四)配对 转换的程 序 配对转换的 程序遵循 届时相关 机构发布 的相关业 务规 则,具体见 相关业务 公告。 (五)暂停 配对转换 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 、配对转换业 务 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该 业 务的情形; 2、基金管理 人认为继 续接受配 对转换可 能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3、法律法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规定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刊 登暂停基金 份额配对 转换公告 。 在 暂停 配对 转换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该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照有 关 规 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六)配对 转换费用 配 对转 换业 务的 办理机 构可 对该 业务 的办 理酌情 收取一 定的 费用 ,具 体见相 关业 务 公 告。 (七)其他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基金 登记 机构有 权调整 上述 规则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 将 相 应予 以修改 ,且 此项 修改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并在本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中列示。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紧 密跟 踪标 的指 数,追 求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最小化 ,力 争将 日均 跟踪偏 离度 控 制 在 0.35 %以 内,年跟 踪误差控 制在 4 % 以内。 (二)投资 范围 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为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备 选成 份 股 (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股 票及其 他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债 券、 股指 期货、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 它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投资于股票 部分的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 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的 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现 金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投资 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该比例 要求 有变 更的 ,以 变更后 的比例 为准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会 做 相应调 整。 (三)标的 指数 中证酒指数 在出现以下 两种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适当 程序 更换标的指 数: 1、如果标的 指数可能 存在的不 合理性导 致其不 能很 好地反映沪 深 A 股市场酒 业公司股 票 的整 体走势 ,或 随着 中国证 券市 场的进 一步 发展和完 善, 未来出 现了 更合 理、更 具代 表 性的反映该 类股票走 势的指数 时; 2、当标的指 数出现下 列问题时 : (1)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停止向标 的 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 指数所需的 数 据、限制其 从交易所 取得数据 或处理数 据的权利 ; (2)标的指 数被上海 证券交易 所及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停止发布; (3)标的指 数由其 他 指数替代 ; (4)标的指数供应商 停止编辑、计 算和公布标的 指 数点位或停止对基金 管理人的标 的 指数使用授 权; (5)标的指数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导致 该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 基金的标的 指 数; (6)存在针对标的指 数或标的指数 供应商的商业 纠 纷或法律诉讼,且此 类纠纷或诉 讼 可能对标的 指数或基 金管理人 使用标的 指数的能 力产 生重大不利 影响;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审 慎原 则, 在充 分考 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及履 行适当 程序 的 前 提 下, 更换本 基金 的标 的指数 、业 绩比较 基准 和投资对 象, 并依据 市场 代表 性、流 动性 、 与 原标 的指数 的相 关性 等诸多 因素 选 择确 定新 的标的指 数,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 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后,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 告。 标 的指 数更 换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需要 替换或 删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 标的指 数相 关 的 商号或字样 。 (四)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采用 被动 式指数 化投 资方 法, 按照 成份股 在标的 指数 中的 基准 权重构 建指 数 化 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 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 化进 行相应调整 。 当 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整 或成 份股 发生 配股 、增发 、分红 等行 为时 ,或 因基金 的申 购 和 赎 回等 对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数 的效 果可能 带来 影响时, 或因 某些特 殊情 况导 致流动 性不 足 时 ,或 其他原 因导 致无 法有效 复制 和跟踪 标的 指数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投 资组合 管理 进 行适当变通 和调整, 力求降低 跟踪误差 。 本 基金 力争 鹏华 酒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离 度不 超 过 0.35 %,年跟 踪误差 不超过 4%。如 因指数编 制规则 调整或其他 因素导致 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 基金管理 人应采取 合理措施 避免 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 差进一步 扩大。 1、股票投资 策略 (1)股票投 资组合的 构建 本 基金 在建 仓期 内,将 按照 标的 指数 各成 份股的 基准权 重对 其逐 步买 入,在 力求 跟 踪 误 差最 小化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可采 取适当 方法 ,以降低 买入 成本。 当遇 到成 份股停 牌、 流 动 性不 足等其 他市 场因 素而无 法依 指数权 重购 买某成份 股及 预期标 的指 数的 成份股 即将 调 整 或其 他影响 指数 复制 的因素 时, 本基金 可以 根据市场 情况 ,结合 研究 分析 ,对基 金财 产 进行适当调 整,以期 在规定的 风险承受 限度之内 ,尽 量缩小跟踪 误差。 (2)股票投 资组合的 调整 本 基金 所构 建的股 票投 资组 合将根 据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而 进行 相应 调 整, 本 基金 还将根 据法 律法 规中的 投资 比例限 制、 申购赎回 变动 情况, 对其 进行 适时调 整, 以 保 证鹏 华酒份 额净 值增 长率与 标的 指数收 益率 间的高度 正相 关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基金 管 理 人将 对成份 股的 流动 性进行 分析 ,如发 现流 动性欠佳 的个 股将可 能采 用合 理方法 寻求 替 代 。由 于受到 各项 持股 比例限 制, 基金可 能不 能按照成 份股 权重持 有成 份股 ,基金 将会 采 用合理方法 寻求替代 。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 数的调整 规则和备 选股票的 预期,对 股票 投资组合及 时进行调 整。 2)不定期调 整 根 据指 数编 制规 则,当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因 增发、 送配等 股权 变动 而需 进行成 份股 权 重 新调整时, 本基金将 根据各成 份股的权 重变化进 行相 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 的申购和 赎回情况 ,对股票 投资组合 进行 调整,从而 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 ; 根 据法 律、 法规 规定, 成份 股在 标的 指数 中的权 重因其 它特 殊原 因发 生相应 变化 的 , 本基金可以 对投资组 合管理进 行适当变 通和调整 ,力 求降低跟踪 误差。 2、债券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可以 根据 流动性 管理 需要 ,选 取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进行配 置。 本 基 金 债券 投资组 合将 采用 自上而 下的 投资策 略, 根据宏观 经济 分析、 资金 面动 向分析 等判 断 未来利率变 化,并利 用债券定 价技术, 进行个券 选择 。 3、衍生品投 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 资股指期 货、权证 和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允 许的金融衍 生产品。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将 根据 风险管 理的 原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主要 选择 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股 指期 货合 约。本 基金 力争利 用股 指期货的 杠杆 作用, 降低 申购 赎回时 现金 资 产 对投 资组合 的影 响及投 资组 合仓位 调整 的交易 成本, 达到 稳定投 资组 合资产 净值 的目的 。 基 金管 理人 将建 立股指 期货 交易 决策 部门 或小组 ,授权 特定 的管 理人 员负责 股指 期 货 的 投资 审批事 项, 同时 针对股 指期 货交易 制定 投资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 等制 度并报 董事 会 批准。 本 基金 通过 对权 证标的 证券 基本 面的 研究 ,并结 合权证 定价 模型 及价 值挖掘 策略 、 价 差策略、双 向权证策 略等寻求 权证的合 理估值水 平, 追求稳定的 当期收益 。 (五)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投资 于股 票部 分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其中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 其备选成份 股的比例 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2)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3)本基金非指数化 投资部分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 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4)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5)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中 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品 种除外; (9)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1)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 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 出; (12 )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3 )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40%; (14)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140%; (15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16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其 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金 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 (17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卖 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 票 总市值的 20 %; (18 )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 (19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 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20)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期间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或 变更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或按变更 后的 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 或 者 与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投 资策 略,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范利益冲 突,相关 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 人的 同意,并履 行信息披 露义务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六)业绩 比较基准 中证酒指数 收益率×95 %+商 业银行活 期存款利 率( 税后)×5 % 中证酒指数 由沪深 A 股市场 中归属于 酒类行业 的公司 股票组成, 反映了沪 深 A 股酒业 公司股票的 整体表现 ,并为指 数化产品 提供新的 标的 指数。 如 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生 变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 准 推 出, 或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 的业绩基 准的 指数时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 取 得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准 ,不 需要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需 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 告。 (七)风险 收益特征 本 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金 ,其 预期 的风 险与 收益高 于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与货 币 市 场 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中较 高风 险、较 高预 期收益的 品种 。同时 本基 金为 指数基 金, 通 过跟踪标的 指数表现 ,具有与 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 指数 所代表的公 司相似的 风险收益 特征。 从本基金所 分拆的两 类基金份 额来看, 鹏华酒 A 份 额为稳健收 益类份额 ,具有低 风险 且预期收益相 对较低的 特征;鹏 华酒 B 份额为积极 收益类份额, 具有高风 险且预期 收益相 对较高的特 征。 (八)基金 的融资融 券及转融 通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及转 融通。 (九)基金 投资组合 报告(未 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复 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 指标、净 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 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本报告中财 务资料未 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7 年7 月 1 日起 至 9 月 30 日止。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36,818,875.70


91.17


其中:股票


336,818,875.70


91.1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 计


21,209,588.65


5.74


8


其他资产


11,399,282.77


3.09


9


合计


369,427,747.12


100.00


2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35,683,342.35


94.60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 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35,683,342.35


94.60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39,793.60


0.01


C


制造业


802,562.71


0.23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 生产和供应 业


31,093.44


0.01


E


建筑业


33,357.72


0.01


F


批发和零售 业


26,385.45


0.01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 业


25,571.91


0.01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 技术服务业


17,468.03


0.0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115,299.99


0.03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44,000.50


0.01


S


综合


-


-


合计


1,135,533.35


0.32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 合


注:无。


3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00858


五 粮 液


585,421


33,532,914.88


9.45


2


002304


洋河股份


326,893


33,179,639.50


9.35


3


000568


泸州老窖


590,375


33,120,037.50


9.33


4


600519


贵州茅台


62,068


32,128,879.52


9.05


5


603589


口子窖


376,200


18,388,656.00


5.18


6


600779


水井坊


428,900


17,936,598.00


5.05


7


600809


山西汾酒


325,806


17,935,620.30


5.05


8


600600


青岛啤酒


436,357


13,444,159.17


3.79


9


600702


沱牌舍得


338,453


13,230,127.77


3.73


10


000729


燕京啤酒


1,767,400


11,382,056.00


3.21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3882


金域医学


2,763


115,299.99


0.03


2


603106


恒银金融


2,786


84,025.76


0.02


3


002900


哈三联


1,983


83,087.70


0.02


4


300702


天宇股份


1,124


68,968.64


0.02


5


002899


英派斯


1,408


64,528.64


0.02


4 、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组合


注:无。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无。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注:无。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 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 原则,以 套期 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 择流动性 好、交易活 跃的股指 期货合约 。本基 金 力争利用 股指 期货的杠杆 作用,降 低申购赎 回时现 金资产对投 资组合的 影响及投 资组合仓 位调整的 交易 成本,达到 稳定投资 组合资产 净值的 目的。


10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国债期 货投 资。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国债期 货投 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国债期 货投 资。


11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本期 没有发行 主体被监 管部 门立案调查 的、或在 报告编制 日 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的证券。


(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8,409.64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9,437,855.2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820.81


5


应收申购款


1,888,197.1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399,282.7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6)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 情况的说明


注:无。


(7)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 情况的说明


注:无。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 仔细阅读本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以来的投 资业绩与 同期基准 的比 较如下表所 示 : 净值增长 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标准 差 4 1-3 2-4 2015 年 04 月 29 日(基金 合同生效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0.66% 2.86% -5.04% 2.77% -5.62% 0.09%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5.73% 1.68% 3.64% 1.62% 2.09% 0.06%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35.29% 1.19% 29.78% 1.19% 5.51% 0.00%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27.78% 1.97% 27.73% 1.91% 0.05% 0.06%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买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 金 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为本 基金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 投 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 财产的处 分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 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 构和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 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财 产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 清 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管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销。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 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基 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交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 对象 基 金所 拥有 的股 票、权 证、 债券 、股 指期 货合约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 投 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 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以最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 品 种 当日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 整并确定公 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 收 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 应 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全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或估 值全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 盘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全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或估 值全价 中所 含 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 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并 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 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和 配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 ; 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 4、股指期货合约,以 估值日结算价 估值;估值日 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 结算价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 此,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 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 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 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后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约 定对外公布 。 (五)估值 错误的处 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遭 受 损 失 当事 人( “ 受 损 方”) 的直 接 损失 按 下 述 “ 估值 错 误 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 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数 据计 算 差 错、系统故 障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 生,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 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 生的费 用由 估值错误 责任 方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 偿责 任;若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 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 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 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 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 益损 失( “ 受 损 方”) ,则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应赔 偿 受 损 方的 损 失 ,并 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 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因基 金 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三 方 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 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 误的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受损 方 进行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行政 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基 金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行追 索, 并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补 偿由 此 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 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估 值错误 。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 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 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 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 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 净值的确 认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值 由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对 基金净 值予 以 公布。 (八)特殊 情况的处 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5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 券交易所、登 记结算公司或 标 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 原 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 是未 能 发 现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错 误,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减 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括鹏 华酒份额 、鹏华酒 A 份 额、鹏华酒 B 份 额)不进 行收益 分配。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十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定期 份额折算 在鹏华酒 A 份额、鹏华酒份 额存续期 内的每 个会计年 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 日,本基 金将 按照以下规 则进行基 金的定期 份额折算 。 1、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 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 额定期折 算基准日 为每个会 计年 度 11 月 30 日,基金份额 定期折 算日为每个 会计年度 12 月第 一个工作 日。 2、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鹏华酒 A 份 额、鹏华 酒份额。 3、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 次(可不 进行定期 折算的除 外)。 4、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鹏华酒 A 份额与鹏华酒 B 份额按照 本招募说 明书第 七章“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的计 算” 进行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计算, 对鹏华酒 A 份 额的约定 应得收益进 行定期份 额折算。 在基金份额 折算前与 折算后, 鹏华酒 A 份 额与鹏华 酒 B 份额的份额 配比保 持 1:1 的比 例。对于鹏 华酒 A 份额的约 定应得收 益,即鹏 华酒 A 份额每个定期折算 基准日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超 出 1.000 元部分 ,将折算 为场内 鹏华酒份 额 分配给鹏华 酒 A 份额 持有人。 鹏华酒 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2 份鹏华酒 份额将按 1 份鹏华 酒 A 份额获得新增鹏 华酒份额 的分配。 持 有场 外鹏华 酒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按前述 折算方 式获 得新增 场外 鹏华酒 份额 的分配 ; 持 有场 内鹏华 酒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按前述 折算方 式获 得新增 场内 鹏华酒 份额 的分配 。 经过上述份 额折算, 鹏华 酒 A 份额的基 金 份额参 考 净值调整 为 1.000 元,鹏 华酒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 将相应调 整。 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 第一个工 作日为基 金份额折 算日 ,本基金将 对鹏华酒 A 份额和鹏华 酒份额进行 定期份额 折算。有 关计算公 式如下: (1)鹏华酒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 算不改变 鹏华酒 A 份额 的份额数 ,即 其中, :定期份额 折算前鹏 华酒 A 份额的 份额 数, :定期份额 折算后鹏 华酒 A 份额的 份额数。 因持有鹏华 酒 A 份额而新 增的场内 鹏华酒份 额的份额 数为 其中, :定期份额 折算前鹏 华酒 A 份额的 份额数, :定期份额 折算前鹏 华酒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定期份额 折算前鹏 华酒份额 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 折算后鹏 华酒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公式为 定期份额折 算后的鹏 华酒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2)鹏华酒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 算不改变 鹏华酒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及其份额 数,即 (3)鹏华酒 份额 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酒 份额 的份 额数 等于 定期折 算前鹏 华酒 份额 的份 额数与 新增 的 鹏 华酒份额的 份额数之 和,即 鹏华酒份额 持有人新 增的鹏华 酒份额数 为 其中, :定期份额 折算前鹏 华酒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定期份额 折算前鹏 华酒份额 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 折算后鹏 华酒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公式同上。 5、定期份额 折算示例 假设本基金 成立后第 2 年 12 月第一 个工作日 为定期 份额折算日 ,鹏华酒 份额当天 折算 前资产净值为 8,659,000,000 元。 当天场外 鹏华酒份 额 、场内鹏华 酒份额、 鹏华酒 A 份额、 鹏华酒 B 份额的 份额数分 别为 55 亿份 、10 亿份 、20 亿份、20 亿份 。本次定 期份额折 算基 准日每份鹏 华酒 A 份额参 考净值为 1.065 元 ,且未进 行不定期份 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 算的对象 为基准日 登记在 册 的鹏华酒 A 份 额和鹏华酒 份额,即 20 亿份和 65 亿份。 (1)鹏华酒 A 份 额持有人 定期折算后 持有的鹏 华酒 A 份额为 定期份额折 算后鹏华 酒份额的 份额净值 为 因持有鹏华 酒 A 份额而新 增的场内 鹏华酒份 额的份额 数为 鹏华酒 A 份额持有人 在定期折 算后总共 持有 20 亿份 鹏华酒 A 份额,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00 元; 新增持有 100,000,000 份鹏 华酒份额 ,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300 元。 (2)鹏华酒 份额持有 人 鹏华酒份额 持有人新 增的鹏华 酒份额数 为 鹏华酒份额 持有人在 定期折算 后持有的 鹏华酒 份 额为


(二)不定 期份额折 算 除 以上 定期 份额 折算外 ,本 基金 还将 在以 下两种 情况进 行份 额折 算, 即当鹏 华酒 份 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达到 1.500 元 时或当鹏 华酒 B 份 额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跌 至 0.250 元时。 1、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 当达到不定 期折算条 件时,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 况确定折算 基准日及 折算日。 2、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鹏华酒 份额、鹏 华酒 A 份额、鹏华酒 B 份额。 3、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当达到不定 期折算条 件时,本 基金将分 别对鹏华 酒份 额、鹏华酒 A 份额、 鹏华酒 B 份 额进行份额 折算,份 额折算后 本基金将 确保鹏华酒 A 份额与鹏华酒 B 份额 的比例为 1 :1, 份额折算后 鹏华酒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鹏华酒 A 份 额与鹏华酒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 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1)当鹏华 酒份额的 份额净值 达到 1.500 元时,鹏 华 酒份额、鹏 华酒 A 份额、鹏华酒 B 份额将按照 如下公式 进行份额 折算: 1)鹏华酒 A 份额 ①份额折算 前鹏华酒 A 份 额的份额 数与份额 折算后鹏 华酒 A 份额的份 额数相等 ,即 其中,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酒 A 份额 的份 额数 ,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酒 A 份额 的份额数 。 ②份额折算 前鹏华 酒 A 份额持有人在 份额折算 后将持 有鹏华酒 A 份额与 新增场内 鹏华 酒份额,且 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不变 。 鹏华酒 A 份额持 有人新增 的场内鹏 华酒份额 的份额数 为 其中,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酒 A 份额 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酒 A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2)鹏华酒 B 份额 ①份额折算 前鹏华酒 B 份额的份 额数与份 额折算 后鹏 华酒 B 份额的 份额数相 等 其中,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酒 B 份 额的份额 数,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酒 B 份 额的份额 数。 ②份额折算 前鹏华酒 B 份额 持有人在 份额折算 后将持 有鹏华酒 B 份额与 新增场内 鹏华 酒份额,且 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不变 。 鹏华酒 B 份额 持有人新 增的场内 鹏华酒份 额的份 额数 为 其中,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酒 B 份 额的份额 数,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酒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3)鹏华酒份 额 鹏 华酒 份额 持有 人份额 折算 前后 所持 有的 鹏华酒 份额的 资产 净值 不变 。场外 鹏华 酒 份 额 持有 人份额 折算 后获 得新增 场外 鹏华酒 份额 ,场内鹏 华酒 份额持 有人 份额 折算后 获得 新 增场内鹏华 酒份额。 鹏华酒份额 持有人不 定期份额 折算后的 鹏华酒份 额的 份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酒份 额的份额 数,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酒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酒份 额的份额 数。 具体内容详 见招募说 明书。 (2)当鹏华 酒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 跌至 0.250 元时,鹏华 酒份额、 鹏华酒 A 份 额、鹏华酒 B 份额将按 照如下公 式进行份 额折算 : 1)鹏华酒 B 份额 份额折算前 后 鹏华酒 B 份额所对 应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不 变,即 其中,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酒 B 份 额的份额 数,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酒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酒 B 份额 的份额 数。 2)鹏华酒 A 份额 ①份额折算 后鹏华酒 A 份 额与鹏华 酒 B 份额的 份额数 保持 1:1 配比,即 其中,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酒 A 份额 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酒 B 份 额的份额 数。 ②份额折算 前鹏华 酒 A 份额的持有人 在份额折 算后将 持有鹏华酒 A 份额 与新增场 内鹏 华酒份额, 且所对应 的基金资 产净值不 变。 鹏华酒 A 份额持 有人新增 的场内鹏 华酒份额 的份额数 为 其中,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酒 A 份额 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酒 A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酒 A 份额 的份额数 。 3)鹏华酒份 额 鹏 华酒 份额 持有 人份额 折算 前后 所持 有的 鹏华酒 份额的 资产 净值 不变 。场外 鹏华 酒 份 额 持有 人份额 折算 后获 得新增 场外 鹏华酒 份额 ,场内鹏 华酒 份额持 有人 份额 折算后 获得 新 增场内鹏华 酒份额。 鹏华酒份额 持有人不 定期份额 折算后的 鹏华酒份 额的 份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酒份 额的份额 数,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酒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酒份 额的份额 数。 5、不定期份 额折算示 例 (1)鹏华酒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达到 1.500 元 设在本基金 的不定期 份额折算 日,鹏华 酒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鹏华酒 A 份额 与鹏华 酒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如下表所 示,折算后 ,鹏华酒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鹏华酒 A 份额与鹏华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均调整为 1.000 元,则各持 有鹏华酒 份额、鹏 华 酒 A 份额、鹏华 酒 B 份额 10,000 份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基金 份额的变 化如下表 所示: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净 值 份额数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净 值 份额数 鹏华酒份额 1.53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5,360 份鹏华酒份额 鹏华酒 A 份 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鹏华酒 A 份额+ 280 份鹏华酒份额 鹏华酒 B 份 额 2.044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鹏华酒 B 份额+ 10,440 份鹏华酒份额 (2)鹏华酒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达到 0.250 元 设在本基金 的不定期 份额折算 日,鹏华 酒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鹏华酒 A 份额 与鹏华 酒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如下表所 示,折算后 ,鹏华酒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鹏华酒 A 份额、鹏华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均调整为 1.000 元,则各持 有鹏华酒 份额、鹏 华 酒 A 份额、鹏华 酒 B 份额 10,000 份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基金 份额的变 化如下表 所示: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净 值 份额数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净 值 份额数 鹏华酒份额 0.617 元 10,000 份 1.000 元 6,170 份鹏华酒份额 鹏华酒 A 份 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60 份鹏华酒 A 份额+ 8,220 份鹏华酒份额 鹏华酒 B 份 额 0.20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60 份鹏华酒 B 份额 (三)基金 份额折算 余额的处 理方法 份 额折 算后 场外 基金份 额的 份额 数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 后 的 部分 舍弃, 余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场内基 金份 额的份额 数计 算结果 保留 到整 数位, 余额 的 处理方法按 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 或基金登 记机构的 相关 规则及有关 规定执行 。 (四)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的基 金业务办 理 为 保证 基金 份额折 算期 间本 基金的 平稳 运作 ,届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基金登记机 构的相关 业务规定 暂停鹏华酒 A 份额 与鹏 华酒 B 份额的上 市交易、 鹏华酒份 额 的申购与赎 回、鹏华 酒份额与 鹏华酒 A 份额、鹏 华 酒 B 份额的份额 配对转换 等相关业 务, 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五)基金 份额折算 结果的公 告 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六)特殊 情形的处 理 若 在本 基金 的定 期折算 日发 生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本 基金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的 情形 时, 基 金 管 理人 本着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原 则, 可根据具 体情 况选择 按照 定期 份额折 算的 规 则或者不定 期份额折 算的规则 进行份额 折算。 若定期折算 日前 3 个月(含 )内发生 过不定期 折算或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第 1 个定 期折 算日不足 3 个月的,则可不进行定 期折算。若基金 管理人在前述情况下决定不进行定期折 算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信息披 露办 法的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不进 行定 期折 算的提 示性 公 告。 (七)其他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基金 登记 机构有 权调整 上述 规则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 将 相 应予 以修改 ,且 此项 修改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并 在本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中列示。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4、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 露费用 ; 5、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 费、律 师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账户开户 费用、账 户维护费 用; 10、基金的 上市费和 年费; 11、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年 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0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基 金 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 令。若遇 法定 节假日、公 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2%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22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基 金 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 令。若遇 法定 节假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3、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0.02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季 季末 ,按季支付 (当季不足 50,000 元 的,按 50,000 元 计算), 计费期间 不足一季 度的, 根据实际天 数按比例 计算。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季前 10 个工 作 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标 的指数 供应 商。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 顺延。 标 的指 数供 应商 根据相 应指 数许 可协 议变 更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率和 计算方 式时 , 基 金管理人需 依 照有关 规定最迟 于新的费 率和计费 方式 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 媒介公 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税 收,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扣 缴义 务 人 按照国家有 关税收征 收的规定 代扣代缴 。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 的会计政 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 合同生效 少于 2 个月,可 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 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 披露法律 依据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时 间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 中 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联 网网 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 媒 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 信息资料。 (三)信息 披露禁止 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信息 披露形式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 。两种文 本发生歧 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权利 、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 序,说 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涉及 基金 投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 文件。 (2)基金 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 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风 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 明 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 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 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 3、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次 日在指 定媒 介上 登载 基金合 同生 效 公 告。 4、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鹏华酒 A 份额与鹏华酒 B 份额获准 在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前 至少 3 个工作日 ,将基金 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 书登载于 指定媒介 上。 5、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 鹏华酒 A 份额与鹏 华酒 B 份额 开始上市交 易前或鹏 华酒份额 开始 办 理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值 、鹏 华酒份 额的 基 金份额净值 、鹏华酒 A 份 额与鹏华 酒 B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 在鹏华酒 A 份额与鹏 华酒 B 份额开 始上市交 易后或 鹏华酒份额 开始办理 申购或者 赎回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日 ,通 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露开放日 鹏华酒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鹏 华酒 A 份额与鹏华酒 B 份 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鹏华 酒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 值、鹏华酒 A 份额 与鹏华酒 B 份 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鹏华酒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鹏 华酒 A 份额与 鹏华酒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登载 在指定媒 介上。 6、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鹏华 酒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率 ,并 保证投资 者能 够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 7、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 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 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 款所 称重 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基 金合同;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 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 百 分 之三十; (11)涉及 基金财产 、基金管 理业务、 基金托管 业务 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 处 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 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4)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6)本基 金开始办 理或暂停 接受份额 配对转换 申请 ; (27)本基 金暂停接 受份额配 对转换申 请后重新 接受 份额配对转 换; (28)本基 金进行基 金份额折 算; (29)本基 金在该会 计年度 12 月第一 个工作日 不进 行定期折算 ; (30)本基 金停复牌 、暂停上 市、恢复 上市或终 止上 市; (31)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 基 金 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相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10、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11、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若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等金 融期 货,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 报 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文件 中披 露金融期 货交 易情况 ,包 括投 资政策 、持 仓 情 况、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分揭 示金 融期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 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 标。 (六)信息 披露事务 管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露 管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公 开披 露基 金信 息, 应当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鹏 华酒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 向 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披 露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 公 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 介不得 早于 指定媒介 披露 信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具 审计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 ,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招 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以 供公 众 查 阅、复制。


二十二、风险揭示 本 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金 ,其 预期 的风 险与 收益高 于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与货 币 市 场 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中较 高风 险、较 高预 期收益的 品种 。同时 本基 金为 指数基 金, 通 过跟踪标的 指数表现 ,具有与 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 指数 所代表的公 司相似的 风险收益 特征。 从本基金所 分拆的两 类基金份 额来看, 鹏华酒 A 份 额为稳健收 益类份额 ,具有低 风险 且预期收益相 对较低的 特征;鹏 华酒 B 份额为积极 收益类份额, 具有高风 险且预期 收益相 对较高的特 征。 本 基金 面临 的主 要风险 有市 场风 险、 管理 风险、 操作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信 用风 险 、 本 基金 特有风 险( 包括作 为指 数基金 的风 险 、作 为上市 基金 的风险 和作 为分级 基金 的风险 ) 及其他风险 等。 (一)市场 风险 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济 因素 、政 治因 素、 投资心 理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 导 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 ,产生风 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 政策发生 变化,导 致市场价 格波动而 产生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随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基 金投资 于上 市 公 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 变化,从 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也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本 和利 润 , 基金收益水 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 的影响。 4、汇率风险 汇 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民 经济 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的 影响, 从而 导致 基金 所投资 的上 市 公 司业绩及其 股票价格 发生波动 ,使得基 金的收益 产生 变化。 5、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力 、财 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发 生变 化。如果 基金 所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可 能下 跌, 或者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 收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 以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 非系统风 险,但不 能完 全规避。 6、购买力风 险 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 而导致货 币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 基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 。 (二)管理 风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会 影响 其 对 信 息的 占有和 对经 济形 势、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本基 金 的 收益 水平与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管理 技术 等相关 性较 大。 因此本 基金 可 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 因素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三)操作 风险 在 本基 金的 投资 、交易 、服 务与 后台 运作 等业务 过程中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统 的故 障 或 差 错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影 响。 这种风 险可 能来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证 券交 易 所、登记机 构及销售 机 构等。 (四)流动 性风险 本 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金 ,在 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基金管 理人 都有 义务 接受投 资者 的 申 购 和赎 回。如 果基 金资 产不能 迅速 转变成 现金 ,或者变 现为 现金时 使资 金净 值产生 不利 的 影 响, 都会影 响基 金运 作和收 益水 平。尤 其是 在发生巨 额赎 回时, 如果 基金 资产变 现能 力 差,可能会 产生基金 仓位调整 的困难, 导致流动 性风 险,可能影 响基金份 额净值。 (五)信用 风险 基 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交 收违 约, 或者 基金 所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拒 绝支 付 到 期本息,都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损失和收 益变化, 从而 产生风险。 (六)投资 本基金特 有的风险 1、作为指数 基金存在 的风险 (1)标的指 数回报与 股票市场 平均回报 偏离的 风险 标 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代 表整 个股 票市 场。 标的指 数成份 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整 个股 票 市 场的平均回 报率可能 存在偏离 。 (2)标的指 数变更的 风险 尽 管可 能性 很小 ,但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如出现 变更标 的指 数的 情形 ,本基 金将 变 更 标 的指 数。基 于原 标的 指数的 投资 政策将 会改 变,投资 组合 将随之 调整 ,基 金的收 益风 险 特征将与新 的标的指 数保持一 致,投资 者须承担 此项 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 本。 (3)基金投 资组合回 报与标的 指数回报 偏离的 风险 以下因素可 能使基金 投资组合 的收益率 与标 的指 数的 收益率发生 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 成份股或变更 编制方法,使 本 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 踪 偏离度与跟 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 致 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 变 化,使本基 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 跟踪偏离 度和 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 利等将导致基 金收益率超过 标 的指数收益率,产生 正的跟踪偏 离 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 差等原因使本 基 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担 冲 击成本而产 生跟踪偏 离度和跟 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 中的证券交易 成本,以及基 金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 存 在,使基金 投 资组合与标 的指数产 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 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 资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的管 理 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 术 手 段、 买入卖 出的 时机 选择等 ,都 会对本 基金 的收益产 生影 响,从 而影 响本 基金对 标的 指 数的跟踪程 度; 7)其他因素,如因受 到最低买入股 数的限制,基 金 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 的持有比例 与 标 的指 数中该 股票 的权 重可能 不完 全相同 ;因 缺乏卖空 、对 冲机制 及其 他工 具造成 的指 数 跟 踪成 本较大 ;因 基金 申购与 赎回 带来的 现金 变动;因 指数 发布机 构指 数编 制错误 等, 由 此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 跟踪误差 。 2、作为上市 基金存在 的 风险 (1)暂停上 市或终止 上市的风 险 在基金合同 生效且本 基金符合 上市交易 条件后, 鹏华 酒 A 份额和鹏华酒 B 份额 在深圳 证 券交 易所挂 牌上 市交 易。由 于上 市期间 可能 因信息披 露导 致基金 停牌 ,投 资者在 停牌 期 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 ;同时,可能因上市后 交 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另外, 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鹏华酒 A 份额和鹏 华酒 B 份额 通过份额配 对转换转 为鹏华酒 份额并转 托 管至 场外后 导致 场内 的基金 份额 或持有 人数 不满足上 市条 件时, 本基 金存 在暂停 上市 或 终止上市的 可能。 (2)基金份 额折溢价 的风险 本基金鹏华酒 A 份额 和鹏华酒 B 份 额在证券 交易所 的交易价格 可能不同 于基金份 额净 值,从而产生折价或 者溢价的情况,虽 然份额配对 转换 套利机制设计已将 基金份额折溢 价的风 险降至较低 水平,但是 该制度不 能完全规 避该风险 的存 在。 3、作为分级 基金存在 的风险 (1)分级机 制风险 本 基金 为指 数基 金,通 过跟 踪标 的指 数表 现,具 有与标 的指 数以 及标 的指数 所代 表 的 公 司相 似的风 险收 益特 征。但 由于 本基金 存在 分拆的两 类基 金份额 ,分 级机 制令两 类基 金 份 额具 有不同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从 而带来 不同 于跟踪标 的指 数的指 数基 金的 风险: 鹏华 酒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 份额,具 有低风险 且预期收 益相 对较低的特 征;鹏 华酒 B 份额为积 极 收益类份额 ,具有高 风险且预 期收益相 对较高的 特征 。 (2)份额折 算风险 1)本基金份额折算时 ,投资者所持 基金份额可能 发 生变化,形成与之前 所持基金份 额 组合不同的 风险收益 特征,从 而产生风 险; 2)本基金份额折算时 ,场外份额数 保留至小数点 后 两位,场内份额数保 留至整数位 , 剩余部分舍 弃并计入 基金资产 。该尾差 处理原则 可能 给投资者带 来损失, 从而产生 风险; 3)当投资者通过不 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的深圳 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买 卖基金份额时 , 可能无法赎 回份额折 算后新增 的基金份 额,从而 产生 风险。 (3)配对转 换风险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本 基金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办理 鹏 华 酒份额与鹏 华酒 A 份额、鹏华酒 B 份额之间 的配对 转换。配对 转换业务 的办理可 能改变鹏 华酒 A 份额和鹏华酒 B 份 额的市场 供求关系 ,影响 基金份额的 交易价格 ,从而产 生风险; 该业务也可 能出现暂 停办理或 申请无法 确认的情 形, 从而产生风 险。 (七)其他 风险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可 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证券 交易所 、登 记 机 构 及销 售代理 机构 等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而 有影响基 金的 申购和 赎回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的 风险。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 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生 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 两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 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 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 算 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分别计 算鹏 华酒份额、 鹏华酒 A 份额 、鹏华 酒 B 份额各自的 应计分配 比例,并 据此向鹏 华酒份额 、鹏 华酒 A 份额、鹏华酒 B 份 额各自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按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 审计 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利、 义务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 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 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能 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 主 作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 法权益的活 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管 理人的权 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 (3)依照基 金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托管 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 合 同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 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登 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 金 合同规定的 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决 定基金收 益的 分配方案; (11)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绝 或暂停受 理申 购与赎回申 请; (12)依 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 被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 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13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及转 融通; (14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 的 外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前提 下,制 订和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 换和非交易 过户等业 务的业务 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 额参考净值 ,确定鹏 华酒份额 申购、赎 回 的价格 ;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 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 各项文 件或 资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到与 基金 有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 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 三方处 理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 务 的 行为承担责 任; (23 )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 为; (24 )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件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 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 用,将已 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 行同 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三、基金托 管人的权 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 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 家 法 律法 规行为 ,对 基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为基金开 设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 办 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 人自有财 产以 及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 户,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金划 拨、账 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 等 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 法》、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 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 鹏华酒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 适当的措施 ; (11)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 行 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 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 理 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集、 议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规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 代 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审议事 项应 分别由 鹏华 酒份额 、 鹏华酒 A 份额、鹏华酒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独 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 的份额类 别内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设日 常机构。 一、召开事 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基 金合同(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但因涉 及本基金 与其它 基金 合并的除外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或 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 除外);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中国 证 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 (8)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范围或策 略(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 的 除外);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单独 或合计持 有鹏华酒 份额、鹏 华酒 A 份额、 鹏华酒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 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2)终止 鹏华酒 A 份 额、鹏 华酒 B 份额上 市,但 因基金不再 具备上市 条件而被 深圳 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 的除外; (13)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4 )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且在对 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 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 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4)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在不 提 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适用的费 率 的前提下, 设立新的 基金份额 级别,增 加新的收 费方 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登记 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 当 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6)对基金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 合 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重 大变化; (7)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 集人及召 集方式 1、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开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人自 行召 集,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配合。 4、单独或合 计持有鹏 华酒份额 、鹏华酒 A 份额 、鹏 华酒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单 独或合计 持有鹏华 酒份额、鹏华酒 A 份额、鹏华酒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单独或合 计持有鹏 华酒份额 、鹏华酒 A 份额 、鹏 华酒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单独 或合计持 有鹏华酒 份额 、鹏华酒 A 份额、鹏 华酒 B 份额各 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 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 间、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代 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 限 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 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表 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 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 效力 。 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 的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可 通过 现场 开会 方式 、通讯 开会方 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 许 的 其他 方式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须 为基金 份 额持 有人行 使投 票权 提供便 利。 会 议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当列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 以 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 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鹏 华 酒份额、鹏 华酒 A 份额、鹏华酒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鹏华酒份 额、鹏华酒 A 份额、 鹏华酒 B 份额 各自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 有效的鹏 华酒份额 、鹏华酒 A 份 额、鹏华酒 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额少 于 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鹏华酒份 额、鹏华酒 A 份额 、鹏 华酒 B 份额各自 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 之 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就 原 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者 在权 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鹏华酒份 额、鹏华酒 A 份额 、鹏 华酒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应不少于 本 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鹏 华酒份额 、鹏华酒 A 份额、 鹏华 酒 B 份额各自基 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 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 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 定公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 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会 议召 集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管理 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 见 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有 的鹏华酒份 额、鹏华酒 A 份额 、鹏华酒 B 份 额各自 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 鹏华酒份 额、鹏华酒 A 份额、 鹏华酒 B 份额 各自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人直 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鹏华 酒份额 、鹏 华 酒 A 份额、鹏 华酒 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额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鹏华酒 份额、鹏 华酒 A 份额 、鹏 华酒 B 份额 各自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就 原定审议 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 之一(含 三分 之一)以上 鹏华酒份 额、鹏华 酒 A 份 额、鹏华酒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 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 具 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理人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 况下,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 书 面 方式 授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在会议 召开 方式上 ,本 基金 亦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与 非现 场方式 相结 合的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程 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 进行。 五、议事内 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 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项 ,如基 金合 同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 基 金合 同、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通 知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 决,并形 成大 会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 的代 表,在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其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 力。 会 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出 席会 议人 员的 签名 册。签 名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 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 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鹏华 酒 份额、 鹏华酒 A 份额 、鹏华酒 B 份额 在其对应 的份额 类别内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 鹏华酒 份额 、鹏华酒 A 份额、鹏 华酒 B 份额各 自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 上( 含二 分之一 )通 过 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鹏华 酒份 额、鹏华酒 A 份额、 鹏华酒 B 份额 各 自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 过 方可 做出。 除本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与其他 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 议通 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 有效出席 的投 资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 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 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 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 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在 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 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大 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 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 表) 的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 结果。 八、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 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力。 九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 等 规 定 ,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规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修改 和调 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 变更和终 止的事由 、程序 一、基金合 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 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生 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 两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合 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 方式 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基 金合 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金 合同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如经 友好 协 商 未 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 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 议处 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基金合同受 中国法律 管辖。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 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 得基金合 同的 方式 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 和 营 业场 所查阅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基金 合同复制 件或 复印件 ,但 内容 应以基 金合 同 正本为准。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 国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 国际商 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 〔1998 〕3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 万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简称:中 国建设银 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范 围: 吸收 公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长 期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 据 承 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承 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事银行 卡业 务;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务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 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 业务监 督和核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明 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 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投 资品 种池, 以便 基金托管 人运 用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 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 进行 监督,对存 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 核查。 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为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备 选成 份 股 (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股 票及其 他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债 券、 股指 期货、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 它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 比 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 监督: 1.投资于股票部分的 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的 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 80%; 2.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 金 后 , 保持 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值 5%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 本 基 金 非指 数 化 投资 部 分 持 有一 家 公 司发 行 的 证券, 其 市 值 不 超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4.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 金额,不得超 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6. 本 基 金 投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品种除 外;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2. 本基金资 产总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40 %;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0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证 、资 产 支 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16.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 约定。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 法 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开 始。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 十 五 条第九款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通 过事后监 督方式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范利益冲 突,相关 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 人的 同意,并履 行信息披 露义务。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 银 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投资运作 之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 及行 业标准 的、 经慎 重选择 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 各 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严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基金托 管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 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进 行 更新 ,新名 单确 定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 进 行结 算。如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需 要临 时调整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 管 人协商解决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 制, 按银行 间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 决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合 同而 造成的 纠纷 及损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 法 律责 任及损 失。 若未 履约的 交易 对手在 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仍 未承 担 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任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 相 关 交易 对手追 偿。 基金 托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 基 金托 管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易 时, 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 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 和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或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 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 六)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提醒 或书 面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 期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书 面 通 知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 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说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 七)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 协 议 对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 并 改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 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报告 的事 项,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 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 八) 若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 法 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监会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 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 管 人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 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 、 未 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本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管理 人发 出回函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期限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为 ,包 括 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欺 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 警 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 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 财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3.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 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 基金 合 同 和 本协 议 的 约定 保 管 基金财 产 , 如 有 特殊 情 况 双方 可 另 行 协 商解 决。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不得自 行运 用、处 分、 分配 本基金 的任 何 资 产( 不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中国 结算公 司结 算数据完 成场 内交易 交收 、托 管资产 开户 银 行扣收结算 费和账户 维护费等 费用)。 6. 对 于 因 为基 金 投 资产 生 的 应 收资 产 , 应由 基 金 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 关当 事 人 确定 到 账 日 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 达基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 追偿基金财 产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 金募集专 户” 。该账户由 登记机构 开立。 2. 基 金 募 集期 满 或 基金 停 止 募 集时 , 募 集的 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 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开 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同时 在规 定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 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若 基 金 募集 期 限 届满 , 未 能 达到 基 金 合同 生 效 的条件 ,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按 规定 办 理 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基金 的 名 义 在其 营 业 机构 开 立 基金的 银 行 账 户 ,并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合法合规的 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 。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和使用。 2. 基 金 银 行账 户 的 开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 基金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其 他银 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的有关 规定。 4. 在 符 合 法律 法 规 规定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通过 基 金 托 管 人专 用 账 户办 理 基 金 资产的支付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 金 托 管人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上海分 公 司 、 深 圳分 公 司 为基 金 开 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 基 金 证 券账 户 的 开立 和 使 用 ,仅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转 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3. 基金证券 账 户 的 开立 和 证 券 账户 卡 的 保管 由 基 金托管 人 负 责 , 账户 资 产 的管 理 和 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由本基 金财 产承 担, 于证 券账户 开立次 月第 七个 工作 日由基 金托 管 人 从 本基 金银行 存款 账户 中直接 扣收 ;若因 基金 银行存款 余额 不足导 致证 券账 户开户 费无 法 扣 收, 基金托 管人 顺延 至次月 第七 个工作 日进 行扣收; 证券 账户开 立后 连续 六个月 内, 因本 基金 银行存 款余 额持 续不足 导致 证券账 户开 户费无法 扣收 的,基 金管 理人 有义务 先行 支 付基金托管 人垫付的 开户费用 。 4.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名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开 立 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金 、结 算互保基 金、 交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 行。 5. 若 中 国 证监 会 或 其他 监 管 机 构在 本 托 管协 议 订 立日之 后 允 许 基 金从 事 其 他投 资 品 种 的 投资 业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使用 的, 若无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 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 定执行。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拆 借 市 场的 交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中 国人民 银行 、银 行间市 场登 记 结 算机 构的有 关规 定, 在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开立 债券 托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 结 算账 户,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债 券的 结算。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代表 基 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在 本 托 管协 议 订 立日 之 后 , 本基 金 被 允许 从 事 符合法 律 法 规 规 定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相 关账 户的开设 和使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开立有关 账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2.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实 物证 券、 银行 存款 开户证 实书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 于 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 也可存 入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 物证 券、银 行定 期存 款证实 书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和转 让, 按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双 方 约定 办理。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的签 署,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 有 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年 度 审 计合 同、基 金信 息披 露协议 及基 金投资 业务 中产生的 重大 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后 及时 以 加 密方 式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三十个工 作日 内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与复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复核与完 成的时间 及程 序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每一 份基 金 份 额 所代 表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合同中 约定 的基金 份额 的净 值计算 规则 计 算鹏华酒份 额、鹏华酒 A 份额 、鹏华酒 B 份 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并在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的 基础上计算 鹏华酒 A 份额与鹏 华酒 B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是对相 应基金份额 价值的一 个估算, 并不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获得的 实际价值 。 鹏华酒份额 净值的计 算,保 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 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鹏华酒 A 份额参 考净值、 鹏华 酒 B 份额参考净 值的计算 ,均保留 到 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鹏华酒 A 份额净值、 鹏华酒 B 份额 净值的计 算, 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8 位,小 数点后第 9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原 则应符 合基 金合 同、 《证券 投资 基 金 会 计核 算办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各 类基 金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参考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 每 个工 作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资 产净值并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以 双方 认可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约定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根 据《 基金 法》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 金 管 理人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审 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因 此, 本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人 ,就 与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 果对 外予以 公 布 。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 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 处理 1.估值对象 基 金所 拥有 的股 票、权 证、 债券 、股 指期 货合约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 投 资等资产及 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 等) , 以其 估 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 机构 未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可 参 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 或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提 供 的相 应 品种 当 日的 估值净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 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 并确定公允 价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 实行 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 价或 第 三 方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 当日 的估值 全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或 估值 全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 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全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或估 值全 价中所 含的 债 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并 确定 公允价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 存在 活 跃市 场 的有 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交 易 所 上市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 于未上市 期间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 和公 开 增发 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同一 股 票的 估值方法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市 价( 收盘价)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债 券 和权 证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同 一 股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 市 的同 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合约,一 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 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5)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6)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 此,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意见的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出具 加 盖公章的书 面说明后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 处理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按估 值方法的 第(5) 项进 行估 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 份额净值错 误处理。 (三)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公告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误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处 理,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 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管 理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2. 当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差 错 给 基金 和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造 成 损 失 需 要进 行 赔 偿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认 后按 以下条 款进 行赔偿 : (1)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如经 双方 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尚 不能 达成一 致时 ,按基金 管理 人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财产 造 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付。 (2) 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确认 后公告, 而且基金 托管 人 未对 计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理 人书 面说明, 基金 份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损失的 ,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 赔偿金 ,就 实际 向投资 者或 基 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管理 费和 托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虽然 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 对, 尚 不能 达成一 致时 ,为 避免不 能按 时公布 基金 份额净值 的情 形,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4) 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包 括但不限 于基 金申购或 赎回金额 等),进 而导 致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引 起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赔付。 3. 由 于 不 可抗 力 或 证券 交 易 所 、登 记 结 算公 司 或 标的指 数 供 应 商 发送 的 数 据错 误 等 原 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 是未 能 发 现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 除 由此造成的 影响。 4.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由 于各 自 技 术系 统 设 置而产 生 的 净 值 计算 尾 差 ,以 基 金 管 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 前 述 内 容如 法 律法 规 或 者监 管 部 门另 有 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 如果 行 业 另有 通 行做 法 , 双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 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力 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 占 基 金 相当 比 例 的投 资 品 种 的估 值 出 现重 大 转 变,而 基 金 管 理 人为 保 障 投资 人 的 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时; 4.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至 少应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编制 和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 ,则按相 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或编 制半 年报和 年报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 得无 故拒绝 或延 误提 供,并 保证 其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 管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 的其 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 密义务。 七、争议解 决方法 因 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相 关的 争议 ,双 方当 事人应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任 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仲裁地 点为 北京市 , 按 照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 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 承担。 争 议处 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续 忠实 、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 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 议的变更 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行 修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 得 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变更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 止; 2.基金托管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产 ; 3.基金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终止 事项。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的 服务。 以下 服务 内容 ,由基 金管 理 人 在 正常 情况下 向投 资人 提供,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实际业 务情 况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 和市场的变 化,不断 完善并增 加和修改 服务项目 。 一、营销创 新及网上 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人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人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 营销 渠道 创新 方面, 本基 金管 理人 大力 发展基 金电子 商务 ,并 已开 通基金 网上 交 易 系统,投资人 可登陆本 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 (www.phfund.com ) ,更加方 便、快捷 地办理基 金 交易 及信息 查询 等已 开通的 各项 基金网 上交 易业务 。 基金 管理人 也将 不断 努力完 善现 有 技术系统和 销售渠道 ,为投资 人提供更 加多样化 的交 易方式和手 段。 二、交易资 料的寄送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向 发生交 易且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其真 实、准 确、 完整 联系 方式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以书 面或电子 文件形式 定期或不 定期寄送 交易 对账单、《 鹏友会》 等资料。 三、信息定 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 )、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 6788-999;0755-82353668 ) 等渠道 提交 信息定 制申请, 在申请 获基金 管理 人确认 后,基 金 管 理 人将 通 过手 机 短信 、E-MAIL 等 方 式 为 客户 发送所 定 制的 信 息。 通 过手 机短 信 可定 制 的 信息 包括: 月度 短信 账单、 公司 最新公 告、 持有基金 周末 净值等 ;通 过邮 件定制 的信 息 包 括: 鹏友会 周刊 、财 经资讯 、电 子对账 单等 信息。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业务 发展需 要和 实 际情况,适 时调整发 送的定制 信息内容 。 四、在线咨 询服务 投 资人 可通 过登 录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进行 信息查 询,通 过输 入基 金账 户号( 或证 件 号 码 )和 查询密 码进 入查 询账户 ,享 有交易 查询 、信息定 制、 资料修 改、 对账 单打印 、理 财 刊物查阅等 服务。 投 资人 可通 过在 线客服 、短 信接 收平 台等 网络通 讯工具 进行 业务 咨询 ,基金 管理 人 在 工作时间内 有专人在 线提供咨 询服务。


五、客户服 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语音 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账 户余额、交 易情况、 基金产品 信息与服 务等信息 查询 。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 -21:00 的座 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 服务。 六、客户投 诉受理服 务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销售 机构 网点 柜台 、基金 管理人 设置 的投 诉专 线、呼 叫中 心 人 工热线、书 信、电 子 邮件等渠 道,对基 金管理人 和销 售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 电 话、 电子 邮件 、书信 、网 络在 线是 主要 投诉受 理渠道 ,基 金管 理人 设专人 负责 管 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 )、信箱、网络服务。现 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 构受理后 反馈给本 基金管理 人跟进处 理。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内容 与格式进 行披 露,并 至少 在一 种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 深圳证券 交易 所分级基金 业务管理 指引》、 《上海证 券交 易所分级基 金业务管 理指引》 实施的风 险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4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5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5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5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5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5 月 2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5 月 24 日 鹏华中证酒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摘 要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6 月 14 日 关于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 金申 购金龙羽首 次公开发 行 A 股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6 月 1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网 上直销交 易系 统升级切换 及启用新 版网上直 销交易系 统的 提示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手机 银行渠道 基金 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7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网上 银行渠道 基金 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7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调 整直销中 心首 次认/ 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 限制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7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7 月 18 日 2017 年第 二季度报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7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申购 (含定期 定额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7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8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深 圳腾元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终止销售 本公司旗 下基金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8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8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钱滚滚 财富 投资管理( 上海)有 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 基金 销售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8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大同证 券有 限责任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8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北 京增财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终止销售 本公司旗 下基金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8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8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东莞农村 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手机 银行 基金认/ 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8 月 23 日 2017 年半 年度报告 摘要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8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泛 华普益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终止销售 本公司旗 下基金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9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9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 放式 基金参与蚂 蚁(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9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申购(含 定期 定额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9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9 月 14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9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9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10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恒泰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为旗下 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10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 放式 基金参与钱 滚滚财富 投资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10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申购 (含定期 定额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10 月 23 日 2017 年第 三季度报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10 月 25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7 年 4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8 日止。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法 律法 规, 分别 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 的 住所 ,投资 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在支付工 本费 后在合 理时 间内 获取本 招募 说 明 书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但应以 招募 说明书 正本 为准。投 资人 也可以 直接 登录 基金管 理人 的 网站进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二十九、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关于核 准鹏华中 证酒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批复》 2、《鹏华中 证酒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3、《鹏华中 证酒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 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 同、《托管协 议》存放在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处;其余备 查 文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处。 2、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