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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汇利(161014)

富国汇利: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 富 国 汇利 回 报 两 年 定期 开 放 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 【重要提示】 富 国 汇 利 回 报 两年 定 期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由 富 国 汇 利 回报 分 级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转 型 而成, 富 国 汇 利回 报 分 级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前身 为 富 国 汇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由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基金转型经 2017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 日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过, 并 经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依 据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 《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之 日, 《富国汇 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时 失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但 中国证 监 会 接 受本 基 金 转型的 备 案 , 并不 表 明 其对本 基 金 的 投 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申购基 金 时 应 认真 阅 读 本招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等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全 面 认识 本 基 金产品 的 风 险 收益 特 征 和产品 特 性 , 充分 考 虑 自身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投 资 者在 获 得 基金投 资 收 益 的同 时 , 亦承担 基 金 投 资中 出 现 的各类 风 险 , 可 能 包 括 : 证券 市 场 整体环 境 引 发 的系 统 性 风险、 个 别 证 券特 有 的 非系统 性 风 险 、 开放期 大 量赎 回 或 暴跌导 致 的 流 动性 风 险 、基金 管 理 人 在投 资 经 营过程 中 产 生 的 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从基金资产整 体运 作 来看 , 本 基 金 为 债券 型 基金 , 属 于 证 券 投资 基 金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其 预 期风险 与 预 期 收益 高 于 货币市 场 基 金 ,低 于 混 合型基 金 和 股 票 型基金。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于 具 有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货 币 市 场工具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监 会 允 许 基金 投 资 的其他 金 融 工 具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在 正 常 市 场 环 境 下 本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适 中 。 在 特 殊市 场 条 件下, 如 证 券 市场 的 成 交量发 生 急 剧 萎缩 、 基 金发生 巨 额 赎 回 以 及 其 他 未能 预 见 的特殊 情 形 下 ,可 能 导 致基金 资 产 变 现困 难 或 变现对 证 券 资 产 价 格 造 成 较大 冲 击 ,发生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波 动幅度 较 大 、 无法 进 行 正常赎 回 业 务 、 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券 是 指 中 小微 型 企业 在 中 国 境 内 以 非公 开 方 式发行 和 转 让 ,约 定 在 一定期 限 还 本 付息 的 公 司债券 , 其 发 行 人 是 非 上 市中 小 微 企业, 发 行 方 式为 面 向 特定对 象 的 私 募发 行 。 因此,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较传 统 企 业债的 信 用 风 险及 流 动 性风险 更 大 , 从而 增 加 了本基 金 整 体 的 债券投资风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 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 在 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 因基金 份 额 赎 回、 基 金 上市交 易 、 基 金管 理 人 委托的 登 记 机 构 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54 七、基金的存续 ..................................................... 56 八、基金的上市交易 ................................................. 5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9 十、基金的投资 ..................................................... 7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8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82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8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0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9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94 十七、风险揭示 .................................................... 100 十八、基金终止与清算 .............................................. 105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7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8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39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以 及 《 富 国 汇 利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述 了 富国 汇 利 回 报 两 年定 期 开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投资 目 标 、 策 略、 风 险 、费率 等 与 投 资者 投 资 决策有 关 的 全 部必 要 事 项,投 资 者 在 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任 何 虚假 内 容 、 误 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富 国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有 委 托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 在本招 募 说 明 书中 载 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招 募 说 明书做 出 任 何 解 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基金 合 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 者 自依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明 其 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 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 二、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富 国 汇 利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富 国 汇 利 回 报两 年 定 期开放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由 富 国 汇 利回 报 分 级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通 过 转 型而来 , 富 国 汇利 回 报 分级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的前身为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原 富 国 汇 利 回 报 基 金 : 指 富 国 汇 利 回 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汇 利 回 报 分级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由 富 国 汇利分 级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经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转型而来 原汇利回报 A 份额:指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原汇利回报 B 份额:指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 3、原富国汇利基金:指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汇利 A 份额:指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原汇利 B 份额:指富国 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 4、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 基 金 合 同 : 指 《 富 国 汇 利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及 对 基金 合 同 的任何 有 效 修 订和 补 充 ,基金 合 同 由 《富 国 汇 利回报 分 级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而来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富国汇利回报两 年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及对 该 托 管 协议 的 任 何有效 修 订 和 补 充 8、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释 、 行 政规章 以 及 其 他对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有 约束 力 的 决定、 决 议 、 通 知等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 10、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 国 人 民 代表 大 会 常务委 员 会 第 十四 次 会 议《全 国 人 民 代表 大 会 常务委 员 会 关 于 修改<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港口法> 等 七部法 律的 决定》修 改的《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有关 政 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 事业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于 在 中国 境 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21 、 投 资 者 : 指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 者 23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 销 售 机 构 :指 富 国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以 及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和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 条 件 ,取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并与 基 金 管 理人 签 订 了基金 销 售 服 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 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过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账 户 的 建立和 管 理 、 基金 份 额 登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6 、 登 记 机 构 :指 办 理 登记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的 登记机构为 富国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或 接受 富 国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委 托 代为办 理 登记 业务 的 机 构 。本 基 金 的 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 、开放式基 金账 户 :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场外 销 售机 构 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 的 开 放式基 金 账 户 ,用 于 记 录投资 者 持 有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28 、 深 圳 证 券 账户 : 指投 资 者 在 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深 圳分 公 司 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9 、 基 金 交 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者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 者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及 转 托 管等 业 务 而引起 的 基 金 份额 变 动 及结余 情 况 的 账 户 30 、 基 金 合 同 生效 日 : 指 《 富 国 汇 利 回报 两 年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原《 富 国 汇 利回 报 分 级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 》 自 同 一日起失效 31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 定 期 开 放 :指 本 基金 采 取 的 在 封 闭期 内 封闭 运 作 、 封 闭 期与 封 闭期 之 间 定期开放的模式 34、封闭期:指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含该日) 至 24 个 月后的月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 度 对 日 ( 若不 存 在 月度对 日 的 , 则为 该 对 应月度 的 最 后 一日 ; 若 月度对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的 , 则顺 延 至 下一个 工 作 日 )的 前 一 日止, 期 间 不 接受 基 金 份额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但 投 资者 可 在 本基金 上 市 交 易后 通 过 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转 让 基 金份额 。本基金 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含该 日) 至 24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若不存 在 月 度 对 日的 , 则 为该对 应 月 度 的最 后 一 日;若 月 度 对 日为 非 工 作日的 , 则 顺 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止 35、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5 至 20 个工 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3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 指销 售机 构 在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的 开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9、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 《 业 务 规 则》 : 指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发 布 实施 的 《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交 易和 申 购 赎回实 施 细 则 》、 《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 证券 投 资 基金上 市 规 则 》 及 对 其 不 时做 出 的 修订,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 任 公 司发 布 实 施的《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上 市 开 放 式基 金 登 记结算 业 务 实 施细 则 》 及对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2 、 申 购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的 开 放 期内 , 投资 者 根 据 基 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 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 赎 回 : 指 基金 合 同 生效后的 开 放 期内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 场 外 : 指 通过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系 统 外的 销 售 机 构 进 行基 金 份额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务 的 销 售机构 和 场 所 。通 过 该 等场所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赎 回 也 称 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5 、 场 内 : 指 通过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有 相 应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单 位 利用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金 交 易 系统办 理 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和 上 市 交易 等 业 务的场 所 。 通 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 46 、 登 记 结 算 系统 : 指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基 金 登记 结 算 系统 47 、 证 券 登 记 系统 : 指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公 司 证券 登 记 结算系统 48 、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 转 托 管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托管 50 、 系 统 内 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记 结 算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构 ( 网 点)之 间 或 证 券登 记 系 统内不 同 会 员 单位 ( 交 易单元 ) 之 间 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51 、 跨 系 统 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记 系 统和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2 、 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赎 回 申 请 (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 额 总数 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3 、 摆 动 定 价 机制 : 指当 开 放 式 基 金 遭遇 大 额申 购 赎 回 时 , 通过 调 整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式 , 将 基金调 整 投 资 组合 的 市 场冲击 成 本 分 配给 实 际 申购、 赎 回 的 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54、 元:指人民币元 55 、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证 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 、 基 金 资 产 总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 60 、 流 动 性 受 限资 产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碍 等 原因 无 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 银 行 定 期 存款 ( 含 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提 前 支 取的银 行 存 款 )、 停 牌 股票、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因发 行 人 债 务违 约 无 法进行 转 让 或 交 易的债券等 61 、 指定媒介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 及其他媒 介 62 、 不 可 抗 力 :指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克 服 的客 观 事 件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 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赵瑛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截止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委 员 会等 专 业 委 员 会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基 金 投 资的重 大 决 策 和投 资 风 险管理 。 风 险 控制 委 员 会负责 公 司 日 常 运 作 的 风 险控 制 和 管理工 作 , 确 保公 司 日 常经营 活 动 符 合相 关 法 律法规 和 行 业 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 司 目 前 下 设 二十 四 个部 门 、 三 个 分 公司 和 二个 子 公 司 , 分 别是 : 权益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益 投 资 部、固 定 收 益 专户 投 资 部、固 定 收 益 信用 研 究 部、固 定 收 益 策 略 研 究 部 、多 元 资 产投资 部 、 量 化投 资 部 、海外 权 益 投 资部 、 权 益专户 投 资 部 、 养 老 金 投 资部 、 权 益研究 部 、 集 中交 易 部 、机构 业 务 部 、零 售 业 务部、 营销管理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 部 、 客 户 服务 部 、 电子商 务 部 、 战略 与 产 品部、 监 察 稽 核部 、 计 划财务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 综合 管 理 部(董 事 会 办 公室 ) 、 信息技 术 部 、 运营 部 、 北京分 公 司 、 成 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权 益 投 资 部 : 负责 权 益类 基 金 产 品 的 投资 管 理; 固 定 收 益 投 资部 : 负责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产 品 和 非固定 收 益 类 公募 产 品 的债券 部 分 ( 包括 公 司 自有资 金 等 ) 的 投 资 管 理 ;固 定 收 益专户 投 资 部 :负 责 一 对一、 一 对 多 等非 公 募 固定收 益 类 专 户 的 投 资 管 理; 固 定 收益信 用 研 究 部: 建 立 和完善 债 券 信 用评 级 体 系,开 展 信 用 研 究等 , 为 公司 固 定 收益类 投 资 决 策提 供 研 究支持 ; 固 定 收益 策 略 研究部 : 开 展 固 定 收 益 投 资策 略 研 究,统 一 固 定 收益 投 资 中台管 理 , 为 公司 固 定 收益类 投 资 决 策 和 执 行 提 供 发 展 建 议 、 研 究 支 持 和 风 险 控 制 ; 多 元 资 产 投 资 部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契 约 要 求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 负 责 FOF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和 跨 资 产 、 跨 品 种、 跨 策 略的多 元 资 产 配置 产 品 的投资 管 理 。 量化 投 资 部:负 责 公 司 有 关 量 化 投 资管 理 业 务;海 外 权 益 投资 部 : 负责公 司 在 中 国境 外 ( 含香港 ) 的 权 益 投资管理;权益专户投 资部:负责社保、保险 、QFII 、 一 对 一 、 一 对 多 等 非 公 募 权 益 类 专 户的 投 资 管理; 养 老 金 投资 部 : 负责养 老 金 ( 企业 年 金 、职业 年 金 、 基 本 养 老 金 、社 保 等 )及类 养 老 金 专户 等 产 品的投 资 管 理 ;权 益 研 究部: 负 责 行 业 研 究 、 上 市公 司 研 究和宏 观 研 究 等; 集 中 交易部 : 负 责 投资 交 易 和风险 控 制 ; 机 构 业 务 部 :负 责 年 金、专 户 、 社 保以 及 共 同基金 的 机 构 客户 营 销 工作; 零 售 业 务 部 : 管 理 华东 营 销 中心、 华 中 营 销中 心 、 广东营 销 中 心 、深 圳 营 销中心 、 北 京 营 销 中 心 、 东北 营 销 中心、 西 部 营 销中 心 、 华北营 销 中 心 ,负 责 公 募基金 的 零 售 业 务 ; 营 销 管理 部 : 负责营 销 计 划 的拟 定 和 落实、 品 牌 建 设和 媒 介 关系管 理 , 为 零 售 和 机 构 业务 团 队 、子公 司 等 提 供一 站 式 销售支 持 ; 客 户服 务 部 :拟定 客 户 服 务 策 略 , 制 定 客 户 服 务 规 范 , 建 设 客 户 服 务 团 队 , 提 高 客 户 满 意 度 , 收 集 客 户 信 息 , 分 析 客户 需 求 ,支持 公 司 决 策; 电 子 商务部 : 负 责 基金 电 子 商务发 展 趋 势 分 析 , 拟 定 并 落 实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策 略 和 实 施 细 则 , 有 效 推 进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业 务 ; 战 略 与 产 品 部 : 负 责 开 发 、 维 护 公 募 和 非 公 募 产 品 , 协 助 管 理 层 研 究 、 制 定 、 落 实 、调 整 公 司发展 战 略 , 建立 数 据 搜集、 分 析 平 台, 为 公 司投资 决 策 、 销 售 决 策 、 业务 发 展 、绩效 分 析 等 提供 整 合 的数据 支 持 ; 监察 稽 核 部:负 责 监 察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4 风 控 、 法 务和 信 息 披露; 信 息 技 术部 : 负 责软件 开 发 与 系统 维 护 等;运 营 部 : 负 责基 金 会 计与 清 算 ;计划 财 务 部 :负 责 公 司财务 计 划 与 管理 ; 人 力资源 部 : 负 责 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综合管理部 (董事会办 公室) :负责公司董事 会日常事务、 公 司 文 秘 管理 、 公 司(内 部 ) 宣 传、 信 息 调研、 行 政 后 勤管 理 等 工作;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有 限 公司: 证 券 交 易、 就 证 券提供 意 见 和 提供 资 产 管理; 富 国 资 产 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7 年 9 月 30 日,公司有员工 402 人,其中 65.4% 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薛 爱 东 先 生 , 董事 长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级 经 济师 。 历 任 交 通 银行 扬 州分 行 监 察 室 副 主 任、 办 公 室主任 、 会 计 部经 理 、 证券部 经 理 , 海通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扬 州 营 业 部 总经 理 , 兴安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托管组 组 长 , 海通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黑 龙 江 管 理 总部 总 经 理兼党 委 书 记 、上 海 分 公司总 经 理 兼 党委 书 记 、公司 机 关 党 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 戈 先 生 , 董 事, 总 经理 , 研 究 生 学 历。 历 任国 泰 君 安 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富 国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研 究 员、基 金 经 理 、研 究 部 总经理 、 总 经 理 助理、 副总经理, 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麦陈婉芬女士 (Constance Mak ) , 董事, 文学及 商学学士, 加拿大注册会计师。 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 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中 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历任 St. Margaret ’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 荣 义 先 生 , 董事 , 博士 , 研 究 生 学 历, 高 级会 计 师 。 现 任 申万 宏 源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财务总 监 、 董 事会 秘 书 。历任 北 京 用 友电 子 财 务技术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信 息中 心 副 主任, 厦 门 大 学工 商 管 理教育 中 心 副 教授 , 中 国人民 银 行 深 圳 经济特区分行( 深圳市中心支行) 会计处副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 行 金 融 机 构处 处 长 ,中国 银 行 业 监督 管 理 委员会 深 圳 监 管局 财 务 会计处 处 长 、 国 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5 裴 长 江 先 生 , 董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现 任海 通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理 。 历 任 上 海 万 国证 券 公 司研究 部 研 究 员、 闸 北 营业部 总 经 理 助理 、 总 经理,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闸北 营 业 部总经 理 、 浙 江管 理 总 部副总 经 理 、 经纪 总 部 副总经 理 , 华 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 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 作;1984 年 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 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 冰 先 生 , 董 事, 本 科学 历 , 中 级 审 计师 。 现任 山 东 省 国 际 信托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自 营 业 务部 总 经 理。历 任 山 东 正源 和 信 会计师 事 务 所 审计 部 、 评估 部员工,山 东 省 鲁 信 置地 有 限 公司计 财 部 业 务经 理 , 山东省 国 际 信 托有 限 公 司计财 部 业 务 经 理 , 山 东 省国 际 信 托股份 有 限 公 司合 规 审 计部副 总 经 理 ,山 东 省 国际信 托 股 份 有 限公司自营业务部副总经理。 何 宗 豪 先 生 , 董事 , 硕士 。 现 任 申 万 宏源 证 券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务 管 理总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人 民 银 行上海 市 徐 汇 区办 事 处 计划信 贷 科 、 组织 科 科 员;工 商 银 行 徐 汇 区 办 事 处建 国 西 路分理 处 党 支 部代 书 记 、党支 部 书 记 兼分 理 处 副主任 ( 主 持 工 作) ; 上海申银证券公 司财会部员工; 上海申 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筹备负责 人 ; 上 海 申银 证 券 公司浦 东 公 司 财会 部 副 经理、 经 理 ; 申银 万 国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浦 东 分 公司 财 会 部经理 、 申 银 万国 证 劵 股份有 限 公 司 财会 管 理 总部部 门 经 理 、 总经理助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会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黄 平 先 生 , 独 立董 事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任 上 海盛 源 实 业 ( 集 团) 有 限公 司 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 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 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季文冠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 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历 任 上 海 仪器 仪 表 研究所 计 划 科 副科 长 、 办公室 副 主 任 、办 公 室 主任、 副 所 长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 主任、 办公室主任、 局长助 理、 副局长、 党 组 副 书 记; 上 海 市浦东 新 区 政 府办 公 室 主任、 外 事 办 公室 主 任 、区政 府 党 组 成 员 ; 上 海 市松 江 区 区委常 委 、 副 区长 ; 上 海市金 融 服 务 办公 室 副 主任、 中 共 上 海 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6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 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 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加拿大 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务管理 及信 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 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 及财务副总 裁。 李 宪 明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研 究 生 学 历 。现 任 上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事 务 所律 师 、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付 吉 广 先 生 , 监事 长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任 山 东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有 限 公司 风 控 总监。历 任济 宁 信 托投资 公 司 投 资部 科 员 ;济宁 市 留 庄 港运 输 总 公司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山 东省 国 际 信托投 资 有 限 公司 投 行 业务部 业 务 经 理、 副 经 理;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稽 核 法 律 部 经 理 ; 山 东 省 中 鲁 远 洋 渔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沈 寅 先 生 , 监 事, 本 科学 历 。 现 任 申 万宏 源 证券 有 限 公 司 合 规与 风 险管 理 中 心 法 律 合 规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公 司 律 师 。 历 任 上 海 市 高 、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助 理 审 判 员、审判员、审判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张晓燕女士,监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 (中国) 有 限 公 司 首席 风 险 官。历 任 美 国 加州 理 工 学院化 学 系 研 究员 ; 加 拿大多 伦 多 大 学 化 学 系 助 理教 授 ; 蒙特利 尔 银 行 市场 风 险 管理部 模 型 发 展和 风 险 审查高 级 经 理 ; 蒙 特 利 尔 银行 操 作 风险资 本 管 理 总监 ; 道 明证券 交 易 风 险管 理 部 副总裁 兼 总 监 ;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侍 旭 先 生 , 监 事, 研 究生 学 历 。 现 任 海通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稽核 部 总经 理 助 理,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等。 李 雪 薇 女 士 , 监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现 任富 国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运 营 部运 营 总 监 。 历 任 富国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资金 清 算 员、 登 记 结 算 主管 、 运 营总监 助 理 、 运 营部运营副总监。 肖 凯 先 生 , 监 事, 博 士。 现 任 富 国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集 中 交 易部 风 控总 监 。 历 任 上 海 金新 金 融 工程研 究 院 部 门经 理 、 友联战 略 管 理 中心 部 门 经理、 富 国 基 金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7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风控监察员、高级风控监察员、稽核副总监。 杨 轶 琴 女 士 , 监事 , 本科 学 历 。 现 任 富国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零售 业 务部 零 售 总 监 助 理 。历 任 辽 宁省证 券 公 司 北京 西 路 营业部 客 户 经 理、 富 国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客户服务经理、营销策划经理、销售支持经理、高级销售支持经理。 沈 詹 慧 女 士 , 监事 , 本科 学 历 。 现 任 富国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人力 资 源部 人 力 资 源 总 监 助理 。 历 任上海 交 通 大 学南 洋 中 学教师 、 博 朗 软件 开 发 (上海 ) 有 限 公 司 招 聘 主 管、 思 源 电气股 份 有 限 公司 人 事 行政部 部 长 、 富国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人 事经理。 3、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 部、上海国盛 (集团)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2015 年 7 月 加 入 富 国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 历任 监 察 稽核部 总 经 理 ,现 任 富 国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 事的介绍)。 林 志 松 先 生 , 本科 学 历, 工 商 管 理 硕 士学 位 。曾 任 漳 州 进 出 口商 品 检验 局 秘 书 、 晋 江 进 出 口商 品 检验 局 办 事 处 负 责人 、 厦门 证 券 公 司 业 务经 理 ;1998 年 10 月 参 与 富 国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筹 备, 历 任 监察稽 核 部 稽 察员 、 高 级稽察 员 、 部 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 文 佳 女 士 , 研究 生 学历 , 硕 士 学 位 。曾 任 中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市 分 行职 员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 笑 薇 女 士 , 研究 生 学历 , 博 士 学 位 ,高 级 经济 师 。 曾 任 国 家教 委 外资 贷 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 (MSCI BARRA ) BARRA 股票 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大 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 历 任基金 经 理 、 量化 与 海 外投资 部 总 经 理、 公 司 总经理 助 理 , 现 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8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 历 任 产品 开 发 主管、 基 金 经 理助 理 、 基金经 理 、 研 究部 总 经 理、权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公司 总 经 理助理 , 现 任 富国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兼权益 投 资 部 总 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黄纪亮先生, 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助理研究员;2012 年 11 月至 2013 年 2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2013 年 2 月起任富国强回 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起任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 起任富国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起任富国目标齐利一 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起任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8 月 起任富国祥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9 月起任富 国 兴 利 增 强债 券 型 发起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 兼 任 固定 收 益 策略研 究 部 总 经 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历任基金经理: 刁羽先生,任职时间为 2010 年 11 月至 2014 年 3 月。 饶刚先生,任职时间为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 6、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投委会成员: 总经理陈戈, 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 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收益;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9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 控 制 制度, 采 取 有 效措 施 , 防止违 反 《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证 券 法 》 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 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0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 反 证 券交 易 场所 业 务 规 则 , 利用 对 敲、 倒 仓 等 手 段 操纵 市 场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1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 对 上 述 各 种 风险 , 基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一 套 完整 的 风 险 管 理 体系 , 具体 包 括 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 机 构 , 配备 相 应 的人力 资 源 与 技术 系 统 ,设定 风 险 管 理的 时 间 范围与 空 间 范 围 等内容。 (2 ) 识 别 风 险 。 辨 识 组 织 系 统 与 业 务 流 程 中 存 在 的 风 险 以 及 风 险 存 在 的 原 因。 (3) 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 手 段 。 定性 的 度 量是把 风 险 水 平划 分 为 若干级 别 , 每 一种 风 险 按其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严 重 程 度分别 进 入 相 应的 级 别 。定量 的 方 法 则是 设 计 一些风 险 指 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 处 理 风 险 。 将 风 险 水 平 与 既 定 的 标 准 相 对 比 , 对 于 那 些 级 别 较 低 的 风 险 , 则 承 担它 , 但 需加以 监 控 。 而对 较 为 严重的 风 险 , 则实 施 一 定的管 理 计 划 ,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 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 全 面 性 原 则 。内 部 控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的 各 项业 务 、 各 个 部 门和 各 级人 员 ,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 独 立 性 原 则 。公 司 设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与 监 察稽 核 部 门 , 并 使它 们 保持 高 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公 司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置 权 责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并 通过 切实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2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 重 要 性 原 则 :公 司 的发 展 必 须 建 立 在风 险 控制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 监事 会 重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司 治 理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体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董 事会 下 设 立有独 立 董 事 参加 的 风 险委员 会 , 负 责评 价 与 完善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公 司 监 事会负 责 审 阅 外部 独 立 审计机 构 的 审 计报 告 , 确保公 司 财 务 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经 理 领导 下 , 认 真 执 行董 事 会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战 略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董 事 会 制定的 经 营 方 针及 发 展 战略, 设 立 了 总经 理 办 公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等 委 员 会, 分 别 负责公 司 经 营 、基 金 投 资、风 险 管 理 的 重大决策。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督 察 长, 全 权 负 责 公 司的 监 察与 稽 核 工 作 , 对公 司 和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合 规 性及合 理 性 进 行全 面 检 查与监 督 , 参 与公 司 风 险控制 工 作 ,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 、 投 资 目标 产 生 负面 影 响 的 内 部和 外 部 因素, 对 公 司 总体 经 营 目标产 生 影 响 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构 的 设计 方 面 , 体 现 部门 之 间职 责 有 分 工 , 但部 门 之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衡 的 原 则。基 金 投 资 管理 、 基 金运作 、 市 场 等业 务 部 门有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门 的 操 作相互 独 立 , 并且 有 独 立的报 告 系 统 。各 业 务 部门之 间 相 互 核 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工 作 岗位 分 工 合 理 、 职责 明 确,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相 互制 约 的 关 系 , 以 减 少 舞 弊 或 差 错 发 生 的 风 险 , 各 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 应 的 书 面 管 理 制 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任 制 度基 础 上 , 设 置 科学 、 合理 、 标 准 化 的 业务 操 作流 程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3 每 项 业 务 操作 有 清 晰、书 面 化 的 操作 手 册 ,同时 , 规 定 完备 的 处 理手续 , 保 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办 公 自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业 务 汇报 体 系 , 通 过 建立 有 效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保 证 公 司员工 及 各 级 管理 人 员 可以充 分 了 解 与其 职 责 相关的 信 息 ,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了 独 立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监 察 稽核 部 , 履 行 内 部稽 核 职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司 内 部 控制制 度 合 理 性、 完 备 性和有 效 性 , 监督 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揭 示 公 司内部 管 理 及 基金 运 作 中的风 险 , 及 时提 出 改 进意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制 度 有 效地执 行 。 内 部稽 核 人 员具有 相 对 的 独立 性 , 监察稽 核 报 告 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4 四、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 债 、 业 务、 机 构 网点和 员 工 。 中国 农 业 银行网 点 遍 布 中国 城 乡 ,成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辐 射 范 围最广 , 服 务 领域 最 广 ,服务 对 象 最 多, 业 务 功能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行 之 一 。在海 外 , 中 国农 业 银 行同样 通 过 自 己的 努 力 赢得了 良 好 的 信 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 能 齐 备 的 大型 国 有 商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 银 行一贯 秉 承 以 客户 为 中 心的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健 经 营 、可持 续 发 展 ,立 足 县 域和城 市 两 大 市场 , 实 施差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造 “ 伴 你成长 ” 服 务 品牌 , 依 托覆盖 全 国 的 分支 机 构 、庞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化 的 金 融产品 , 致 力 为广 大 客 户提供 优 质 的 金融 服 务 ,与广 大 客 户 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5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中 国 第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务 的 国内 商 业 银 行 , 经验 丰 富, 服 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 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 银行通 过了 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 审计,并获 得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报 告。 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 认 证 , 表 明了 独 立 公正第 三 方 对 中国 农 业 银行托 管 服 务 运作 流 程 的风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的 健全 有 效 性的全 面 认 可 。中 国 农 业银行 着 力 加 强能 力 建 设,品 牌 声 誉 进 一步提升,在 2010 年 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 佳托管银行” 奖。 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6 年 连 续 荣 获上 海 清 算所授 予 的 “ 托管 银 行 优秀奖 ” 和 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 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 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养老金管理中心, 内设综合管理部、 业务 管 理 部 、 客户 一 部 、客户 二 部 、 客户 三 部 、客户 四 部 、 风险 合 规 部、产 品 研 发 与 信 息 技 术 部、 营 运 一部、 营 运 二 部、 市 场 营销部 、 内 控 监管 部 、 账户管 理 部 , 拥 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 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 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415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6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的 制 度控 制 体 系 , 建 立了 管 理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岗 位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程 , 可 以保证 托 管 业 务的 规 范 操作和 顺 利 进 行; 业 务 人员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理 实 行 严格的 复 核 、 审核 、 检 查制度 , 授 权 工作 实 行 集中控 制 , 业 务 印章 按 规 程保 管 、 存放、 使 用 , 账户 资 料 严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 严 格有效 ; 业 务 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 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 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 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 定 的 投 资 比例 和 禁 止投资 品 种 输 入监 控 系 统,每 日 登 录 监控 系 统 监督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并 通 过基金 资 金 账 户、 基 金 管理人 的 投 资 指令 等 监 督基金 管 理 人 的 其他行为。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交 易 行为 时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行 以 下方 式 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 80126257 、80126253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人代表 :周慕冰 联系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电话:(010 )85109219 联系人员:曾艳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 :易会满 联系电话 :(010 )95588 传真电话:(010 )95588 联系人员:杨先生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 )66275654 传真电话:010-66275654 联系人员: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电话:(021 )58408483 联系人员:张宏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9 联系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电话:(0755 )83195109 联系人员:曾里南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人代表 :李庆萍 联系电话 :(010 )65550827 传真电话:(010 )65550827 联系人员: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电话:(021 )63604199 联系人员:唐小姐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人 代表:唐双宁 联系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电话:010-63639709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0 联系人员:朱红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 )68858057 传真电话:(010 )68858057 联系人员:王硕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1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人代表 :闫冰竹 联系电话 :010-66223587 传真电话:010-66226045 联系人员:谢小华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人代表 :陆华裕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电话:0574-87050024 联系人员: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 (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1 公司 网站:www.nbcb.com.cn (1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法人代表 :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22866268 传真电话:0769-22866268 联系人员:何茂才 客服电话:0769-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1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法人代表 :俞洋 联系电话 :0755-82083788 传真电话:0755-82083408 联系人员:杨莉娟 客服电话:95323 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1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代表:杨德红 联系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电话:(021 )38670666 联系人员:芮敏琪 客服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2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 )65183888 传真电话:(010 )65182261 联系人员: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表:何如 联系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电话:(0755 )82133952 联系人员:周杨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法人代表: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 )82943666 传真电话:(0755 )82943636 联系人员: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楼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3 法人代表:孙树明 联系电话:(020 )87555305 传真电话:(020 )87555305 联系人员: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人代表:陈有安 联系电话:(010 )66568292 传真电话:(010 )66568990 联系人员:邓颜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电话:(021 )23219000 联系人员: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人代表:李梅 联系电话:(021 )33389888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4 传真电话:(021 )33388224 联系人员: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2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人代表:兰荣 联系电话:0591-38281963 传真电话:0591-38281963 联系人员:夏中苏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2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杨泽柱 联系电话:(027 )65799999 传真电话:027-85481900 联系人员:李良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2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人代表: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 )82558305 传真电话:(0755 )82558002 联系人员:陈剑虹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2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余维佳 联系电话:023-63786464 传真电话:023-637862121 联系人员:张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26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人代表: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电话:(021 )68865680 联系人员:赵小明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27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16-18 层 法人代表:余政 联系电话 :(010 )85127999 传真电话:(010 )85127917 联系人员:赵明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6 (2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人代表:杜庆平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电话:022-28451892 联系人员: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2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 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周易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电话:0755-82492962 联系人员: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3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人代表: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传真电话:0351-8686659 联系 人员:郭熠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3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7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张志刚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传真电话:01063080978 联系人员: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3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传真电话:021-22169134 联系人员: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3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人代表: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员:安岩岩 客服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站:www.nesc.cn (3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8 法人代表:李俊杰 联系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电话:(021 )53519888 联系人员:张瑾 客服电话:(021 )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3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人代表:杨宇翔 联系电话:95511-8 传真电话:95511-8 联系人员:吴琼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 (3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人代表:张雅锋 联系电话:(0755 )83709350 传真电话:(0755 )83704850 联系人员:牛孟宇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37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人代表:常喆 联系电话:(010 )84183333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9 传真电话:(010 )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38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赵俊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传真电话:021-50498825 联系人员: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39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人代表:许刚 联系电话:021-20328309 传真电话:021-50372474 联系人员: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4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人代表:许建平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0 传真电话:010-88085858 联系人员: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4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人代表: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电话:0531-68889185 联系人员: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4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刘学民 联系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电话:0755-25838701 联系人员:吴军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4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人代表:陆涛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电话:0755-83025625 联系人员:马贤 清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1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4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人代表:黄金琳 联系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电话:0591-87383610 联系人员:张宗锐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4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 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李晓安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传真电话:(0931 )4890628 联系人员: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 )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46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人代表:程宜荪 联系电话:(010 )58328888 传真电话:(010 )58328112 联系人员:牟冲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2 (47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人代表:高涛 联系电话:(0755 )82023442 传真电话:(0755 )82026539 联系人员:张鹏 客服电话: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48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孙名扬 联系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电话:0451-82287211 联系人员:刘爽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49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人代表:陈林 联系电话:021-68777222 传真电话:021-68777822 联系人员: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3 (50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人代表:祝献忠 联系电话:010-85556012 传真电话:010-85556053 联系人员:李慧灵 客服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5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 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电话:027-87610052 传真电话:027-87618863 联系人员:杨晨 客服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站:www.tfzq.com (52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人代表:张智河 联系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电话:0411-39673219 联系人员:谢立军 客服 电话:4008-169-169 公司网站:www.datong.com.cn (53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4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人代表 :李悦章 联系电话 :010-65983456 传真电话:010-65983333 联系人员:张林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站:www.igesafe.com (5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人代表 :张彦 联系电话 :010-83363099 传真电话:010-83363010 联系人员:张燕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8.jrj.com.cn (55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5 层 01 、02、 0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世纪广场 3 号楼 5F 法人代表 :胡燕亮 联系电话 :021-50810673 传真电话:021-58300279 联系人员:李娟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站:www.wacaijijin.com (56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5 法人代表:汪静波 联系电话:021-3860-0672 传真电话:021-3860-2300 联系人员:张姚杰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5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电话:021-64385308 联系人员: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5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杨文斌 联系电话:(021 )58870011 传真电话:(021 )68596916 联系人员: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5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凌顺平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6 传真电话:0571-86800423 联系人员: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6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人代表:沈继伟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传真电话:021-50583633 联系人员:曹怡晨 客服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站:http ://a.leadfund.com.cn (61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人代表:赵学军 联系电话:021-20289890 传真电话:021-20280110 联系人员:张倩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62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电话:(010 )66154828 传真电话:(010 )88067526 联系人员:张旭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7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63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人代表 :沈伟桦 联系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电话:010-85894285 联系人员:程刚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64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 :钱燕飞 联系电话 :025-66996699-887226 传真电话:025-66996699 联系人员: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6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人代表 :王伟刚 联系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电话:010-62680827 联系人员: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jijin.com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8 (66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8 室 法人代表 :申健 联系电话 :021-20219188 传真电话:021-20219923 联系人员:印强明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站:8.gw.com.cn (67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海淀北二街 10 号秦鹏大厦 12 层 法人代表 :张琪 联系电话 :010-62675369 传真电话:010-62675979 联系人员:付文红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站:www.xincai.com (68 )济安财富( 北京)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人代表 :杨健 联系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电话:010-65330699 联系人员: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69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9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人代表:燕斌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电话:021-52975270 联系人员:凌秋艳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7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人代表 :王翔 联系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电话:021-55085991 联系人员:蓝杰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 :www.jiyufund.com.cn (71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人代表:陈继武 联系电话:021-63333319 传真电话:021-63332523 联系人员: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178-000 公司网站:www.lingxianfund.com (72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人代表:郭坚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电话:021-22066653 联系人员: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73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肖雯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电话:020-89629011 联系人员:吴煜浩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74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人代表 :彭运年 联系电话 :010-59336529 传真电话:010-59336510 联系人员:陈珍珍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站:www.jnlc.com (75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人代表 :江卉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1 联系电话 :010-89189291 传真电话:010-89188000 联系人员:徐伯宇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站:fund.jd.com (76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18 号东方 科技大厦 18F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18 号东方 科技大厦 18F 法人代表 :赖任军 联系电话 :0755-66892301 传真电话:0755-66892399 联系人员:张烨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站:www.jfzinv.com (7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2 B 座 2507 法人代表 :钟斐斐 联系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电话:010-61840699 联系人员: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站:danjuanapp.com (78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人代表 :李一梅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2 联系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电话:010-88066552 联系人员:仲秋月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站:www.amcfortune.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机 构 销售 本 基 金,并及时公告。 3、 场内销售机构: 本 基金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 、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 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3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23 楼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 蒋燕华、石静筠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4 六 、 基 金 的 历 史沿 革 富 国 汇 利 回 报 两年 定 期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由 富 国 汇 利 回报 分 级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转 型 而成, 富 国 汇 利回 报 分 级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前身 为 富 国 汇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法》于 2010 年 8 月 17 日获中 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0 】1114 号文批准募集 。 富 国 汇 利 分 级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管 理 人为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 基 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 9 月 9 日获得中国 证 监 会 书 面确 认 , 富国汇 利 分 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 效。富 国 汇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封闭期 为 三 年 ,自 基 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三 年 后 对应 日 止 。按照 富 国 汇 利分 级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 , 富 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到期后将进行基金转型。 2013 年 7 月 8 日至 2013 年 8 月 7 日富国汇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 大 会 讨 论 富 国 汇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议 案 , 内 容 包括 富 国 汇利分 级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在 封 闭 期到 期 后 变更运 作 方 式 、 基 金 更 名 、扩 充 投 资范围 和 修 订 基金 合 同 等。经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生效。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于 2013 年 9 月 8 日到期,2013 年 9 月 9 日起《富国 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富国汇利 回 报 分 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基 金 转 型为 定 期 开放基 金 后 , 基 金运作方式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 日,富 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以 通 讯 方式 召 开 ,大会 通 过 了 《关 于 富 国汇利 回 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变更 基 金 合 同 等 有 关 事项的 议 案 》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并 自 表 决 通过 之 日 起《关 于 富 国 汇利 回 报 分级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更 基 金 合同 等 有 关 事 项的 议 案 》生效 。 根 据 《关 于 富 国汇利 回 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变更 基 金 合 同 等 有 关 事项的 议 案 》 的安 排 , 自《富 国 汇 利 回 报 两 年 定 期开 放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 富 国汇利 回 报 分 级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5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合同》同时 失 效 ,富国 汇 利 回 报分 级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将 变更为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6 七、基金的存续 (一)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本 基金 登 记 机 构 将 进行 本 基金 份 额 的 更 名 以及 必 要信 息 的 变更。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运 作 方 式、与 其 他 基 金合 并 或 者终止 基 金 合 同等 , 并 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但是,在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 若 在 任 一 开放 期 的最 后 一 日 日 终 ,如 发 生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则 应 当 终止本 基 金 合 同, 无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并 根 据 本 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2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申 购 申 请 金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金 额 扣 除 当 日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7 八 、 基 金 的 上 市交 易 (一)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符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市 条 件的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 确 定 上 市 交 易的 时 间后 , 基 金 管 理 人将 依 据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 金 份 额 在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挂 牌 交 易 ,交 易 行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系 统 揭示 。 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 金 份 额 的 停 复牌 、 暂停 上 市 、 恢 复 上市 和 终止 上 市 按 照 《 基金 法 》相 关 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 规 定 的 因不 再 具备 上 市 条 件 而 应当 终 止上 市 的 情 形 时 , 本基 金 将 转换为 非 上 市 的 两年定期 开放 式 基 金 ,届 时 无 需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终止上 市 后 场 内份 额 的 处理规 则 , 由 基金 管 理 人提前 制 定 并 公 告。 (八)相关 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市 交 易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内 容 进 行调整 的 , 基 金合 同 相 应予以 修 改 , 且此 项 修 改无须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8 (九)若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加 了 基金 上 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9 九、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一) 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 基 金 以 定 期 开放 的 方式 运 作 , 封 闭 期自 每 一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日 次 日起 ( 含 该日) 至 24 个月后的 月度对日 (若不存在月 度对日的,则为该对应月度的最后一 日 ; 若 月 度对 日 为 非工作 日 的 , 则顺 延 至 下一个 工 作 日 ) 的 前 一 日止, 期 间 不 接 受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和赎回 , 但 投 资者 可 在 本基金 上 市 交 易后 通 过 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转让基金份额。 每 一 个 封 闭 期 结束 后 ,本 基 金 即 进 入 开放 期 ,开 放 期 的 期 限 为自 封 闭期 结 束 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5 至 2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 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 封 闭 期 结 束 之日 后 第一 个 工 作 日 因 不可 抗 力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基 金 无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与赎 回 业 务的, 开 放 期 自不 可 抗 力或其 他 情 形 的影 响 因 素消除 之 日 起 的 下 一 个 工 作日 开 始 。开放 期 内 因 发生 不 可 抗力或 其 他 情 形而 发 生 基金暂 停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开 放 期将按 因 不 可 抗力 或 其 他情 形 而 暂 停 申购 与 赎 回的期 间 相 应 延 长 。 开 放 期间 本 基 金采取 开 放 运 作模 式 , 投资者 可 以 办 理基 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 或 其他业务。 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含该日) 至 24 个月后 的月度对 日 ( 若 不 存在 月 度 对日的 , 则 为 该对 应 月 度的最 后 一 日 ;若 月 度 对日为 非 工 作 日 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止,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公告说明。 (二)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 与 赎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构 进 行 , 且 投 资 者 需 使用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放 式 基 金 账户 办 理 场外申 购 、 赎 回业 务 。 本基金 的 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 将通 过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 内具 有 相 应业务 资 格 的 会员 单 位 进行, 且 投 资 者 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的场 内 、 场外 销售 机构将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在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列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情 况 变 更或增 减 销 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售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营业 场 所 或 按销 售 机 构提供 的 其 他 方式 办 理 基金份 额 的 申 购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0 与赎回。 (三)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者 在 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间,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期货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他 特 殊 情况,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况对 前 述 开 放日 及 开 放时间 进 行 相 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 每 个 开 放 期 前,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依 照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公告 开 放 期的具体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在 开 放 期 内 ,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转 换 申 请 且登 记 机 构 确认 接 受 的,其 基 金 份 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 为 该 开 放 期 内 下 一开 放 日 基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的 价格。 在 开 放 期最 后 一 个开放 日 , 投 资 者在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办 理 申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具 体 事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发布 的 相 关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赎 回基金份额时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 、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时 , 需 遵守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 登记 机 构 的相关 业 务 规 则。 若 相 关法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或 登 记机 构 对 场内申 购 、 赎 回业 务 规 则有新 的 规 定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1 按新规定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 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份 额 时, 必 须 在 规 定 的时 间 内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项 , 否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申请 无 效 。投资 者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须 持 有 足 够的 基 金 份额余 额 , 否 则 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 资 者 交 付 申 购款 项 ,申 购 成 立 ; 登 记机 构 确认 基 金 份 额 时 ,申 购 生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规 定的时 间 内 递 交赎 回 申 请,赎 回 成 立 ;登 记 机 构确认 赎 回 时 , 赎回生效。 若 申 购 不 成 立 或无 效 ,销 售 机 构 将 投 资者 已 缴付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退 还给 投 资 者,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 划 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银行 账 户 。 遇交 易 所 或交易 市 场 数 据传 输 延 迟、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据 交 换 系统故 障 或 其 它非 基 金 管理人 及 基 金 托管 人 所 能控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流 程 , 则赎回 款 项 顺 延至 上 述 情形消 除 后 的 下一 个 工 作日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银行 账 户 。在发 生 巨 额 赎回 或 基 金合同 载 明 的 其他 暂 停 赎回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 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 资者通过场外代销机构申购本基 金 时 , 除 需满 足 基 金管理 人 最 低 申购 金 额 限制外 , 当 销 售机 构 设 定的最 低 金 额 高 于 上 述 金 额限 制 时 ,投资 者 还 应 遵循 相 关 代理销 售 机 构 的业 务 规 定。本 基 金 管 理 人直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 购的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办理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2 基 金 申 购 业务 的 不 受直销 网 点 单 笔申 购 最 低金额 的 限 制 ,申 购 最 低金额 为 单 笔 人 民币 1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 元。 投资者 通过场内办理 本基金的申购时,单笔申 购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且申购金额必须为整数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次 对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 本 基 金 不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进 行 限 制 , 但 单 一 投 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 份 额 赎 回、 基 金 上市交 易 、 基 金管 理 人 委托的 登 记 机 构技 术 条 件不允 许 等 基 金 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 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当日申购金额限制、 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设定单 一 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上限 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 购比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暂 停 基金申 购 等 措 施, 切 实 保护存 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基 于 投 资运作 与 风 险 控制 的 需 要,可 采 取 上 述措 施 对 基金规 模 予 以 控 制。 具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 的 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 必 须 在调 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8、 对于场内申购、 赎 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 深圳 证券 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1)场外申购 费率 投资者在场外申购 本 基金 时 交 纳 申 购 费用 , 按申 购 金 额 采 用 比例 费 率。 投 资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3 者 在 一 天 之内 如 果 有多笔 申 购 , 适用 费 率 按单笔 分 别 计 算。 本 基 金的申 购 费用由 基 金 申 购 人承 担 , 主要用 于 本 基 金的 市 场 推广、 销 售 、 登记 等 各 项费用 , 不 列 入 基金财产。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以及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 老 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申 购费 率 100 万元以下 0.24%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1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其他投资者 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申 购费 率 100 万元以下 0.80%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5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2)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场内销售机构参照 其他投资者场外申购的 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1)场外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 持 有时 间 (N ) 赎 回费 率 N <7 日 1.50%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4 7 日≤N <30 日 0.10% N ≥30 日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场外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场外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 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场内赎回费 本基金的 场内赎回费率 如下: 持 有时 间 (N ) 赎 回费 率 N <7 日 1.50% 7 日≤N <30 日 0.10% N ≥30 日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场内 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范 围 内 调整费 率 或 收 费方 式 , 并最迟 应 于 新 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划, 针 对 投 资者 定 期 或不定 期 地 开 展基 金 促 销活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监 管 部 门 要求 履 行 必要手 续 后 ,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适 当 调 低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八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 申 购 金 额在 扣 除 相应的 费 用 后 ,以 申 请 当日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 准计算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两位, 由 此 误 差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 失 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场 内 申 购 时 , 申 购 的有 效 份 额为按 实 际 确 认的 申 购 金额在 扣 除 相 应的 费 用 后,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 准计算 , 保 留 到整 数 位 ,剩余 部 分 按 每份 基 金 份额申 购 价 格 折 回金额返回 投资者,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5 (2) 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取前端收费模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适用固定申购费用的,则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适用固定申购费用的,则申购费用 =固定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 1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1:某 投资者 (非养老 金客户) 投资4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0.8%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40,000/ (1+0.80% )=39,682.54 元 申购费用 =40,000-39,682.54=317.46元 申购份额 =39,682.54/1.0400=38,156.29 份 即: 该 投资者 (非养老金 客户) 投资 4 万元场外申购本 基金, 申购费率为 0.8%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 38,156.29 份基金份额。 例2: 若为场内申购,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38,156 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申购份额 =39,682.54/1.0400=38,156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38,156× 1.0400=39,682.24 元 退款金额=40,000 -39,682.24-317.46=0.30 元 即: 该 投资者投资 4 万元场内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 0.8%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则其可得到 38,156 份基金份额, 退还 0.30 元申购资金。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际 确 认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乘 以 以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准 计 算 的 赎 回 价 格, 赎 回 金额单 位 为 元 ,计 算 结 果保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第三 位 四 舍 五 入。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6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 基 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基 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3:某 投资者场外 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1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 =10,000× 1.0160× 0.1% =10.16元 赎回金额 =10,000× 1.0160-10.16 =10,149.84 元 即: 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 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 由 此 产生 的 收 益或损 失 由 基 金财 产 承 担 。 在 基 金 封 闭期 内 且 未上市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至 少 每周公 告 一 次 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在基金 上 市 交 易 后或开放期每个交易/ 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 调 整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以确 保 基 金 估值 的 公 平性。 具 体 处 理原 则 及 操作规 范 遵 循 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九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 投资者自 T +2 日 (含该日) 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7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 生下 列 情况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拒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 者 的申 购 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6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7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 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 4、 5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的, 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采 取设定 单 一 投 资者 申 购 金额上 限 或 基 金单 日 净 申购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购 、 暂 停基金 申 购 等 措施 。 基 金管理 人 基 于 投资 运 作 与风险 控 制 的 需 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购 申 请被 部 分 或 全 部 拒绝 的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项 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者 ,基 金 管 理人及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承 担该退 回 款 项 产生 的 利 息等损 失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 期相应顺延。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8 (十一 )拒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 生下 列 情形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拒绝 、 暂 停 接 受 投资 者 的赎 回 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 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及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已 确 认 的赎回 申 请 , 基金 管 理 人应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足 额 支 付,应 将 可 支 付部 分 按 单个账 户 申 请 量占 申 请 总量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 可 延 期支 付 。 对于场 内 赎 回 申请 ,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公司 另有 规 定 的,按 照 有关 规定 办 理 。在暂 停 赎 回 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相应顺延。 (十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放 日 内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9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 为 因 支 付投 资 者 的赎回 申 请 而 进行 的 财 产变现 可 能 会 对基 金 资 产净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但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3)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赎 回 申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理 的 赎 回份额 ; 对 于 未能 赎 回 部分, 投 资 者 在提 交 赎 回申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或 取 消 赎回。 选 择 延 期赎 回 的 ,将自 动 转 入 下一 个 开 放日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 消 赎 回的 , 当 日未获 受 理 的 部分 赎 回 申请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申 请 与 下一开 放 日 赎 回申 请 一 并处理 , 无 优 先权 并 以 下一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 基 础 计算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如投 资 者 在 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及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等对场内基金份额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回并 采取相关措施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邮 寄 、传 真 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 规 定 , 最迟 于 重 新开放 日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情 况 在 暂停公 告 中 明 确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 的时 间 , 届时不 再 另 行 发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0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 换 可 以收 取 一 定的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金 管 理 人届时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并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且 条 件具 备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可 的交易 场 所 或 者交 易 方 式进行 份 额 转 让的 申 请 并由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 过 户 登记。 基 金 管 理人 拟 受 理基金 份 额 转 让业 务 的 ,将提 前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制 执 行 等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以及 登 记 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 法 规 的其 它 非 交易过 户 ,或者 按 照 相 关 法律 法 规 或国家 有 权 机 关要 求 的 方式进 行 处 理 的行 为 。 无论在 上 述 何种 情 况 下 , 接受 划 转 的主体 必 须 是 依法 可 以 持有本 基 金 基 金份 额 的 投资者 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件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 按基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七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 同 销 售 机构 ( 网 点)之 间 或 证 券登 记 系 统内不 同 会 员 单位 ( 交 易单元 ) 之 间 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1 (2)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 的 销 售 机构 ( 网 点)时 , 销 售 机构 ( 网 点)之 间 不 能 通存 通 兑 时的, 可 办 理 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和 申购、 赎回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 元) 时, 可办 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十八 )基金份额 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受 理 国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 或基金份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部分产 生 的 权 益一 并 冻 结,被 冻 结 部 分份 额 仍 然参与 收 益 分 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允 许 基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他 基 金业 务 ,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2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 严格控 制 风 险的 基 础上 , 力 争 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创 造 高 于 业绩 比 较基 准 的 投资收益 。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上 市交 易 的 债 券 ( 国 家债 券 、 央行票 据 、 地 方政 府 债 券、金 融 债 券 、企 业 债 券、公 司 债 券 、 次 级 债 券 、可 转 换 债券、 可 交 换 债券 、 可 分离交 易 可 转 债、 短 期 融资券 ( 含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据、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等)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债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包括 定 期 存款、 协 议 存 款、 通 知 存款等 ) 、 同 业存 单 、 货币市 场 工 具 、 国债期货 以及 法 律 法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投资的 其 他 金 融工 具 ( 但须符 合 中 国 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买入 股 票、 权 证 等 权 益 类资 产 ,但 可 以 持 有 因 可转 换 债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转股 所 形 成的股 票 、 因 所持 股 票 所派发 的 权 证 以及 因 投 资可分 离 债 券 而 产生的权证等。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前的 2 个月、开 放期后的 2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比例的限制。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金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除 国 债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 后 , 持 有 现金 或 者 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的 比 例 合计 不 低 于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 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变 更 上 述 投 资品 种 的比 例 限 制 , 以 变更 后 的比 例 为 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3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按 照 自 上而 下 的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动态 的 整 体 资 产 配置 和 类属 资 产 配 置 。 一 方面 根 据 整体资 产 配 置 要求 通 过 积极的 投 资 策 略主 动 寻 找风险 中 蕴 藏 的 投 资 机 会 ,发 掘 价 格被低 估 的 且 符合 流 动 性要求 的 合 适 投资 品 种 ;另一 方 面 通 过 风 险 预 算 管 理 、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控 制 和 个 券 信 用 等 级 限 定 等 方 式 有 效 控 制 投 资 风 险,从而在一定的风险限制范围内达到风险收益最佳配比。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 过 对 国 内 外 宏观 经 济状 况 、 市 场 利 率走 势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情况 , 以及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信 用 风 险情况 、 风 险 预算 和 有 关法律 法 规 等 因素 的 综 合分析 , 在 整 体 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 整 体 资 产 配 置策 略 的指 导 下 , 根 据 资产 的 风险 来 源 、 收 益 率水 平 、利 息 税 务 处 理 以 及市 场 流 动性等 因 素 , 将市 场 细 分为普 通 债 券 (含 国 债 、金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 、 附 权 债 券 ( 含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 各 类 附 权 债 券 等 ) 、 资 产支 持 证 券、金 融 创 新 (各 类 金 融衍生 工 具 等 )四 个 子 市场, 采 取 积 极 投 资 策 略 ,定 期 对 投资组 合 类 属 资产 进 行 最优化 配 置 和 调 整 , 确 定类属 资 产 的 最 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 明 细 资 产 配 置上 , 首先 根 据 明 细 资 产的 剩 余期 限 、 资 产 信 用等 级 、流 动 性 指 标 决 定 是 否 纳 入 组 合 ; 其 次 , 根 据 个 别 债 券 的 收 益 率 ( 到 期 收 益 率 、 票 面 利 率 、 利 息 支付 方 式 、利息 税 务 处 理) 与 剩 余期限 的 配 比 ,对 照 基 金的收 益 要 求 决 定 是 否 纳 入组 合 ; 最后, 根 据 个 别债 券 的 流动性 指 标 ( 发行 总 量 、流通 量 、 上 市 时间),决定投资总量。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普 通 债券 的 投资 中 主 要 基 于 对国 家 财政 政 策 、 货 币 政策 的 深入 分 析 以 及 对 宏 观经 济 的 动态跟 踪 , 采 用久 期 控 制下的 主 动 性 投资 策 略 ,主要 包 括 : 久 期 控 制 、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 跨 市 场 套 利 和 相 对 价 值 判 断 等 管 理 手 段 , 对 债 券 市 场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以 及 各 种 债 券 价 格 的 变 化 进 行 预 测 , 相 机 而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4 动、积极调整。 (1) 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 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 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 的 组 合 期 限结 构 , 包括采 用 集 中 策略 、 两 端策略 和 梯 形 策略 等 , 在长期 、 中 期 和 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信用产品,尤其是高收益信用产品投资是本 基金的特点之一,也是封闭 期内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发行的企业债、商业银行金融 债 、 商 业 银行 次 级 债、短 期 融 资 券等 符 合 监管要 求 的 信 用产 品 以 及交易 所 发 行 的 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转债以及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企业债等信用产品。 本 基 金 认 为 , 信用 债 市场 运 行 的 中 枢 既取 决 基准 利 率 的 变 动 ,也 取 决于 发 行 人 的 整 体 信用 状 况 。监管 层 的 相 关政 策 指 导、信 用 债 投 资群 体 的 投资理 念 及 其 行 为 等 变 化 决定 了 信 用债收 益 率 的 变动 区 间 ,整个 市 场 资 金面 的 松 紧程度 以 及 信 用 债的供求情况等左右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自上 而 下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形 势 、基 准 利 率 走 势 、资 金 面状 况 、 行 业 以 及 个券 信 用 状况的 研 判 , 积极 主 动 发掘收 益 充 分 覆盖 风 险 ,甚至 在 覆 盖 之 余 还 存 在 超额 收 益 的投资 品 种 ; 同时 通 过 行业及 个 券 信 用等 级 限 定、久 期 控 制 等 方 式 有 效 控 制 投 资 信 用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以 及 流 动 性 风 险 , 以 求 得 投 资 组 合 赢 利 性、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 一 信 用 产 品 在不 同 市场 状 态 下 往 往 会有 不 同的 表 现 , 针 对 不同 的 表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采 取 不 同的操 作 方 式 :如 果 信 用债一 二 级 市 场利 差 高 于基金 管 理 人 判 断 的 正 常 区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该 信 用 债 上 市 时 就 寻 找 适 当 的 时 机 卖 出 实 现 利 润 ; 如 果 一二 级 市 场利 差 处 于 基 金管 理 人 判断的 正 常 区 间, 基 金 管理人 将 持 券 一 段 时 间 再 行卖 出 , 获取该 段 时 间 里的 骑 乘 收益和 持 有 期 间的 票 息 收益。 本 基 金 信 用 债 投 资 在操 作 上 主要以 博 取 骑 乘和 票 息 收益为 主 , 这 种以 时 间 换空间 的 操 作 方 式 决 定 了 本基 金 管 理人在 具 体 操 作上 必 须 在获取 收 益 和 防范 信 用 风险之 间 取 得 平 衡。 (4) 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债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5 券债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 ) 相 对 价 值 判 断 是 根 据 对 同 类 债 券 的 相 对 价 值 判 断 , 选 择 合 适 的 交 易 时 机 , 增 持 相对 低 估 、价格 将 上 升 的债 券 , 减持相 对 高 估 、价 格 将 下降的 债 券 。 本 基 金 对 中 小企 业 私 募债的 投 资 主 要围 绕 久 期、流 动 性 和 信用 风 险 三方面 展 开 。 久 期 控 制 方 面, 根 据 宏观经 济 运 行 状况 的 分 析和预 判 , 灵 活调 整 组 合的久 期 。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方面 , 对 个券信 用 资 质 进行 详 尽 的分析 , 对 企 业性 质 、 所处行 业 、 增 信 措 施 以 及 经 营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考 量 , 尽 可 能 地 缩 小 信 用 风 险 暴 露 。 流 动 性 控 制 方 面 , 要 根 据中 小 企 业私募 债 整 体 的流 动 性 情况来 调 整 持 仓规 模 , 在力求 获 取 较 高 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3、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附 权 债 券 指 对 债券 发 行体 授 予 某 种 期 权, 或 者赋 予 债 券 投 资 者某 种 期权 , 从 而 使 债 券 发行 体 或 投资者 有 了 某 种灵 活 的 选 择余 地 , 从 而增 强 该 种金融 工 具 对 不 同 发 行 体 融资 的 灵 活性, 也 增 强 对各 类 投 资者的 吸 引 力 。当 前 附 权债券 的 主 要 种 类 有 可 转 换公 司 债 券、可 交 换 公 司债 券 、 分离交 易 可 转 换公 司 债 券以及 含 赎 回 或 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等。 (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不 同 于一 般 的 企 业 ( 公司 ) 债券 , 其 投 资 者 具有 在 一定 条 件 下 转 股 和 回售 的 权 利,因 此 其 理 论价 值 应 当等于 作 为 普 通债 券 的 基础价 值 加 上 可 转 换 公 司 债内 含 期 权价值 , 是 一 种既 具 有 债性, 又 具 有 股性 的 混 合债券 产 品 , 具 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最 大 的优 点 在 于 , 可 以用 较 小的 本 金 损 失 , 博取 股 票上 涨 时 的 巨 大 收 益。 可 以 充分运 用 可 转 换公 司 债 券在风 险 和 收 益上 的 非 对称性 分 布 , 买 入 低 转 换 溢 价 率 的 债 券 , 并 持 有 的 投 资 策 略 , 只 要 在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的 存 续 期 内,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则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可 以 按照 协 议 价 格 转 换为 上 市公 司 的 股 票 , 因此 在 日常 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会 出 现 可转换 公 司 债 券市 场 与 股票市 场 之 间 的套 利 机 会。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可 转 换 公司 债 券 可以转 换 成 股 票。 基 金 管理人 在 日 常 交易 过 程 中,会 密 切 关 注 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2)其它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6 本 基 金 利 用 债 券市 场 收益 率 数 据 , 运 用利 率 模型 , 计 算 含 赎 回或 回 售选 择 权 的 债 券 的 期 权调 整 利 差(OAS ) , 作 为此 类 债券 投 资 估 值 的主 要 依 据。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 公 司债 券 , 是认股 权 证 和 公司 债 券 的组合 产 品 , 该种 产 品 中的公 司 债 券 和 认 股 权 证 可在 上 市 后分别 交 易 , 即发 行 时 是组合 在 一 起 的, 而 上 市后则 自 动 拆 分 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证 券 化 是 将 缺 乏流 动 性但 能 够 产 生 稳 定现 金 流的 资 产 , 通 过 一定 的 结构 化 安 排 , 对 资 产中 的 风 险与收 益 进 行 分离 组 合 ,进而 转 换 成 可以 出 售 、流通 , 并 带 有 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的 定 价受 市 场 利 率 、 发行 条 款、 标 的 资 产 的 构成 及 质量 、 提 前 偿 还 率 等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本 基 金 将 在 基 本 面 分 析 和 债 券 市 场 宏 观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对 资 产证 券 化 产品的 交 易 结 构风 险 、 信用风 险 、 提 前偿 还 风 险和利 率 风 险 等 进 行 分 析 ,采 取 包 括收益 率 曲 线 策略 、 信 用利差 曲 线 策 略、 预 期 利率波 动 率 策 略 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5、回购套利策略 回 购 套 利 策 略 是本 基 金重 要 的 操 作 策 略之 一 ,把 信 用 产 品 投 资和 回 购交 易 结 合 起 来 , 基金 管 理 人根据 信 用 产 品的 特 征 ,在信 用 风 险 和流 动 性 风险可 控 的 前 提 下 , 或 者 通过 回 购 融资来 博 取 超 额收 益 , 或 者通 过 回 购 的不 断 滚 动来套 取 信 用 债 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具 有 流 动 性 较 差、 信 用风 险 较 高 、 资 产规 模 较小 等 特 点 , 本 基 金主 要 采 取审慎 投 资 的 态度 , 深 入分析 发 债 主 体的 经 营 情况、 偿 债 能 力 等 , 从 而 评估 信 用 债的风 险 程 度 ,严 格 控 制信用 风 险 和 流动 性 风 险,选 择 发 行 主 体资质状况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国债 期 货投 资 时 , 将 根 据风 险 管理 原 则 , 以 套 期保 值 为主 要 目 的 , 采 用 流动 性 好 、交易 活 跃 的 期货 合 约 ,通过 对 债 券 市场 和 期 货市场 运 行 趋 势 的研究, 结 合 国 债 期 货 的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的 估 值 水 平 , 与 现 货 资 产 进 行 匹 配 , 通 过 多头 或 空 头套期 保 值 等 策略 进 行 套期保 值 操 作 。基 金 管 理人将 充 分 考 虑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7 国 债 期 货 的收 益 性 、流动 性 及 风 险性 特 征 ,运用 国 债 期 货对 冲 系 统性风 险 、 对 冲 特 殊 情 况 下的 流 动 性风险 , 如 大 额申 购 赎 回等; 利 用 金 融衍 生 品 的杠杆 作 用 , 以 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较 基 准为 中 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并 发 布的 中 债 综合指数 收益率。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固 定收 益 类金 融 工 具 , 强 调基 金 资产 的 稳 定增值,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指数 收益率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 有 更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 场 普遍 接 受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出 , 或 者是市 场 上 出 现更 加 适 合用于 本 基 金 的业 绩 基 准时, 本 基 金 可 以在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一 致 并 按 照监 管 部 门要求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变更业 绩 比 较 基 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较 低 风 险 品 种 ,其 预 期风 险 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 )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因开放期流动 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前的 2 个月、开放期 后的 2 个月 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比例的限制; (2) 开放期内, 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 金 后 , 持有 现 金 或者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 券 的 比例 合 计 不低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 债 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的交 易 保 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 低 于 交易 保 证 金一倍 的 现 金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部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放式 基 金 以 及处 于 开 放期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持 有一 家 上 市公司 发 行 的 可流 通 股 票,不 得 超 过 该上 市 公 司可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8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5)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 国债期 货 合 约 价值 , 合 计(轧 差 计 算 )应 当 符 合基金 合 同 关 于 债 券 投 资 比例 的 有 关约定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内 交 易 (不 包 括 平仓) 的 国 债 期 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 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不 得 超 过 其各 类 资 产支持 证 券 合 计 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 基 金 持有 资 产 支持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2 ) 本 基 金 投资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剩 余 期限 , 不 得 超 过 自投 资 之日 起 至 本次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9 (13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40% ; 封 闭 期 内,本 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4 ) 本 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 交 易 的,可 接 受 质 押品 的 资 质要求 应 当 与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15 ) 开 放 期 内, 本 基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使基 金 不 符 合前 款 所 规定比 例 限 制 的, 基 金 管理人 不 得 主 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第 (2)、(10)、(14)和(15) 条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和基 金 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例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基 金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或变更上 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 投 资 不再 受 相 关限制 或 以 变 更后 的 规 定为准 , 不 需 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 (七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0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基 金 财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大关 联 交 易 的, 应 当 符合基 金 的 投 资目 标 和 投资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优先 原 则 , 防范 利 益 冲突,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机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场 公 平 合理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必须 事 先 得 到基 金 托 管人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重 大 关 联 交易 应 提 交基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 审 议,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独 立 董 事通过 。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交易 事 项 进 行 审查。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基 金 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相 关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1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拥 有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银 行存 款 本 息 、 基 金应 收 款项 以 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所 需 的 其他专 用 账户 。开 立 的 基金专 用 账 户 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的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请求 冻 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的 , 基 金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固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的债 权 债 务 不得 相 互 抵销。 非 因 基 金财 产 本 身承担 的 债 务 ,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2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目 的 是客 观 、 准 确 地 反映 基 金相 关 金 融 资 产 的公 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 节 所 称 的 固 定收 益 品种 , 是 指 在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及 中 国 证监会 认 可 的 其他 交 易 场所上 市 交 易 或挂 牌 转 让的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债 、 政策 性 银 行债、 短 期 融 资券 、 中 期票据 、 企 业 债、 公 司 债、商 业 银 行 金 融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 非固 定 收益 品 种 ( 包 括 股票 、 权证 等 ) , 以 其 估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市 价 ( 收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或 证 券发行 机 构 未 发生 影 响 证券价 格 的 重 大事 件 的 ,以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或证券发行机 构 发 生 影 响证 券 价 格的重 大 事 件 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 种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另 有规定的除 外 ) , 选 取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 种当日 的 估 值 净价 进 行 估值; 具 体 估 值 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3 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债 券应收 利 息 后 得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未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 日 收 盘价 减 去 可转换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 行 估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 种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实行 全价交易的债券 (可转债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 供 的 估 值全 价 减 去估值 全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税 后 ) 应 收利 息 得 到的净 价 进 行 估 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 的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发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 股票, 按 监 管 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 本估值。 5 、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当 日 无 结算价 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 重 大变化 的 , 采 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值 的 公 平性。 具 体 处 理原 则 与 操作规 范 遵 循 相关 法 律 法规以 及 监 管 部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4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暂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日 对 基 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结 果发送 基 金 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 人 复 核无 误 后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登记 机 构、 或 销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5 售 机 构 、 或投 资 者 自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未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损失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若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极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 确认 , 确 保估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 应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人 不 返 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 偿金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 方 应 当将 其 已 经获得 的 赔 偿 额加 上 已 经获得 的 不 当 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6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 (3)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情况 界 定 双 方承 担 的 责任, 经 确 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会 计 责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担 任, 与 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达成 一 致 时 ,按 基 金 管理人 的 建 议 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由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后 公 告,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对 计 算过程 提 出 疑 义或 要 求 基金管 理 人 书 面说 明 , 基金 份额净值出 错且 造 成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损 失 的 ,应 根 据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对 投 资 者或基 金 支 付 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 托管人承 担 50% 。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 虽然 多 次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 达成一 致 时 , 为避 免 不 能按时 公 布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计 算 结 果对外 公 布 , 由此 给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履 行 正常复 核 程 序 后仍 不 能 发现该 错 误 , 进而 导 致 基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7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货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 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进 行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并 发 送给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值计 算 结 果 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 或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及 存 款 银 行 等 第 三 方 机 构 发 送的 数 据 错误等 非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 人 原 因,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要、 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进行 检 查 , 但未 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资 产 估 值错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免 除赔 偿 责 任。但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8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 本 基 金 场 外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以 选 择 现 金 分红 或 将 现金分 红 自 动 转为 基 金 份额进 行 再 投 资( 红 利 再投资 不 受 封 闭 期 限 制 ) ;若 投 资 者不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 的收益 分 配 方 式是 现 金 分红; 红 利 再 投 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 2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规 、 监管 部 门 规 定 以 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 且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质 不 利 影响的 前 提 下 ,基 金 管 理人经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一致 并 按 照 监 管 部 门 要 求履 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 对基 金 收 益分配 原 则 进 行调 整 , 不需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润 、 基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 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9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距 离 收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止 日 )的 时 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0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 和维护费用; 9、基金的上市费用和年费;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的 管理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0% 年 费 率计 提。 管理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 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一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年 费 率计 提。 托管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1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一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执行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率 和 基金 托 管 费 率 需 经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基 金 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基金 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 行。 鉴 于 基 金 管 理 人为 本 基金 的 利 益 投 资 、运 用 基金 财 产 过 程 中 ,可 能 因法 律 法 规 、 税 收 政策 的 要 求而成 为 纳 税 义务 人 , 就归属 于 基 金 的投 资 收 益、投 资 回 报 和 / 或本金承 担 纳 税 义 务 。 因 此 , 本 基 金 运 营 过 程 中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发 生 的 增 值 税 等 税 负 , 仍 由本 基 金 财产承 担 , 届 时基 金 管 理人与 基 金 托 管人 可 能 通过本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直 接 缴付 , 或 划付至 基 金 管 理人 账 户 并由基 金 管 理 人依 据 税 务部门 要 求 完 成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2 税款申报缴纳。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3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计 和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4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本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应 符 合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 基金投 资 者 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 的 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文 文 本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5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生效日 ( 含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招募 说 明 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将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议登 载 在 网 站 上。 1)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 申 购 和 赎回 安 排 、基金 投 资 、 基金 产 品 特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露及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募 说 明 书并登 载 在 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的 规 则及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产品 的 特 性 等涉 及 基 金投资 者 重 大 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 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易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份 额 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 在 基 金 封 闭期 内 且未 上市交易,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 后 或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 开放日的次 日 , 通 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 以 及 其 他媒介 , 披 露 基金 份 额 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 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6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 等 信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明 基 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的 计 算方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 能够在 基 金 份 额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其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 摘要登 载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基金 年 度 报 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报 备 应 当采 用 电 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投 资 者 的权益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基 金 定 期 报告 “ 影 响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 该 投 资 者的 类 别 、报告 期 末 持 有份 额 及 占比、 报 告 期 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 金 年度 报 告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披 露 基金 组 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内容。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7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0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 (21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 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5 )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 发 生 涉 及基 金 申购 、 赎 回 事 项 调整 或 潜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回 等 重大 事 项 时;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8 (28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介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10、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基 金 投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后两 个 交 易 日 内 ,在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基 金 年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露 其 持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总 额、 资 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基 金 季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持 有 的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额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基 金 净 资产的 比 例 和 报告 期 末 按市值 占 基 金 净资 产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投资于国债期货的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季 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年 度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和 招 募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国债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标 等 , 并充分 揭 示 国债 期 货 交 易对基 金 总 体 风险 的 影 响以及 是 否 符 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9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编 制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媒介。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媒 介 上披 露 信 息 外 , 还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媒 介 披 露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介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 介 披露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 法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露 基 金相 关 信 息: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货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0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 券 型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较 低 风 险 品 种 ,其 预 期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于 货 币 市场基 金 , 低 于混 合 型 基金和 股 票 型 基金 。 本 基金在 严格控制 风险的基础上,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一)投资于 本基金 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受 经 济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因 素 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政 策 的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产 生 一定 的 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经 济 的晴 雨 表 , 而 经 济运 行 具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宏 观经 济 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动 会 导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券 市 场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的 变 动,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业 的 融 资成本 和 利 润 水平 。 因 此基金 投 资 收 益水 平 会 受到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状 况 受多 种 因 素 影 响 ,如 市 场、 技 术 、 竞 争 、管 理 、财 务 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胀 , 基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获 得 的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货 膨 胀抵 消 ,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程 发 生交 收 违 约 , 或 者基 金 所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人 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1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变 动 风险 是 指 与 收 益 率曲 线 非平 行 移 动 有 关 的风 险 ,单 一 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了 利 率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证 券 利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益 的 影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所 带 来 的价格 风 险 ( 即前 面 所 提到的 利 率 风 险) 互 为 消长。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基 金 从投资 的 固 定 收益 证 券 所得的 利 息 收 入进 行 再 投资时 , 将 获 得 较少的 收益率 。 5、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基 金 管理 人 未 能 以 合 理价 格 及时 变 现 基 金 资 产以 支 付投 资 者 赎回款项的风险 。 1) 本基金每 两年 开放一次,封闭期内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因此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面 临 在 封 闭 期 内 只 能 通 过 二 级 市 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而 不 能 赎 回 的 风 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市场 主 要为 证 券 交 易 所 、全 国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等流 动 性较 好 的 规 范 型 交 易场 所 , 主要投 资 对 象 为具 有 良 好流动 性 的 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 依 法 发 行上市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 方面未有 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回 情 形下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额 占 比 情况决 定 全 额 赎回 或 延 缓支付 赎 回 款 项 。 同 时 ,如本 基 金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一 定 比 例 以 上 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 市 场 大 幅 波 动、 流 动性 枯 竭 等 极 端 情况 下 发生 无 法 应 对 投 资者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将以 保 障 投 资者 合 法 权益为 前 提 , 按照 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选取 延 期 办理巨 额 赎 回 申请 、 暂 停接受 赎 回 申 请、 延 缓 支付赎 回 款 项 、 收 取 短 期 赎回 费 、 暂停估 值 、 摆 动定 价 等 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工 具 作 为辅助 措 施 。 对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2 于 各 类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工 具 的 使 用, 基 金 管理人 将 对 风 险进 行 监 测和评 估 , 使 用 前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一致 。 在 实 际运 用 各 类流动 性 风 险 管理 工 具 时,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 赎回 款 项 支付等 可 能 受 到相 应 影 响,基 金 管 理 人将 依 照 法律法 规 及 基 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基 金 管理 人 对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市 场 等判 断 有 误 、 获 取 的信 息 不 全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 平。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管 理 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业 务 各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因 内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或 者 人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误 或 违 反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 险,例 如 , 越 权违 规 交 易、会 计 部 门 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 本 基 金 的 各 种交 易 行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中 , 可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的 故 障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易 的 正 常进行 或 者 导 致投 资 者 的利益 受 到 影 响。 这 种 技术风 险 可 能 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 家 法律 、 法规 的 规 定 , 或 者基 金 投资 违 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1) 信用违约风险 在 封 闭 期 内 本 基金 以 信用 债 券 为 重 点 投资 对 象, 尽 管 基 金 管 理人 力 图通 过 良 好 的 研 究 与投 资 流 程来尽 量 规 避 基金 资 产 中信用 违 约 事 件的 发 生 ,然而 期 间 一 旦 出现信用违约事件,基金净值将产生较大波动。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包 括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存 在 信 用风 险 、利 率 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 1) 信用风险也称 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 各 种 合 约 的违 约 所 造成的 可 能 损 失。 从 简 单意义 上 讲 , 信用 风 险 表现为 证 券 化 资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3 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 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 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 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 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券 是 指 中 小微 型 企业 在 中 国 境 内 以 非公 开 方 式发行 和 转 让 ,约 定 在 一定期 限 还 本 付息 的 公 司债券 , 其 发 行 人 是 非 上 市中 小 微 企业, 发 行 方 式为 面 向 特定对 象 的 私 募发 行 。 因此,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较传 统 企 业债的 信 用 风 险及 流 动 性风险 更 大 , 从而 增 加 了本基 金 整 体 的 债券投资风险。 (4)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包 括国 债 期 货 , 国 债期 货 的投 资 可 能 面 临 市场 风 险、 基 差 风 险 、 流 动性 风 险 。市场 风 险 是 因期 货 市 场价格 波 动 使 所持 有 的 期货合 约 价 值 发 生 变 化 的 风险 。 基 差风险 是 期 货 市场 的 特 有风险 之 一 , 是指 由 于 期 货与 现 货 间 的 价 差 的 波 动, 影 响 套期保 值 或 套 利效 果 , 使之发 生 意 外 损益 的 风 险。流 动 性 风 险 可 分 为 两 类: 一 类 为流通 量 风 险 ,是 指 期 货合约 无 法 及 时以 所 希 望的价 格 建 立 或 了 结 头 寸 的风 险 , 此类风 险 往 往 是由 市 场 缺乏广 度 或 深 度导 致 的 ;另一 类 为 资 金 量 风 险 , 是指 资 金 量无法 满 足 保 证金 要 求 ,使得 所 持 有 的头 寸 面 临被强 制 平 仓 的 风险。 10、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等 不 可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将 会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场 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声明 1 、 本 基 金 未 经 任 何 一 级 政 府 、 机 构 及 部 门 担 保 。 投 资 者 自 愿 投 资 于 本 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指 定 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公 开 发 售 , 基 金 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4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5 十八 、 基 金 终 止与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的 事 项 的,应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通过 。 对 于 法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约 定 可 不经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议 通 过 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人组 织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从 事 证 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计师 、 律 师 以及 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6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7 十九、 基 金 合 同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即 视 为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认 和 接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依 据 基 金合同 取 得 基 金份 额 , 即成为 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基 金 合同的 当 事 人 , 直至 其 不 再持有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 为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8 4)缴纳基 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 合 同 及国 家 有 关法律 规 定 , 应呈 报 中 国证监 会 和 其 他监 管 部 门,并 采 取 必 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 或转换 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规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 金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9 14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 事务 所 、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 券 、期货 经 纪商 或 其他 为 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 在 符 合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调 整 有 关 基 金 申购 、 赎回 、 转 换等 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份额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 义务;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0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保密 , 不 向 他 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账 册 、 报 表 、 记录 和 其他 相 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基 金 投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时 间 和 方式, 随 时 查 阅到 与 基 金有关 的 公 开 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其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1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 行 为,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事人 的 利 益 造成 重 大 损失的 情 形 ,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 保证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 与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及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 的基 金 分 别设置 账 户 ,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 理 ,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2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 季度、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基 金 收益 和 赎 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 配; 18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应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向 基 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授 权 代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3 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每 一 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 除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5)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 以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 基 金份额 计 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终 止 基 金 上市 , 但因 基 金 不 再 具 备上 市 条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终 止 上 市的除外;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4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 务; 6)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 整 或 修 改 《业 务 规 则》,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有 关基金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基 金 交 易 、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仍认 为 有 必要召 开 的 , 应当 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和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决 定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5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单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证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点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律 法 规和 监 管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6 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 会时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列席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 派 代表列 席 的 , 不影 响 表 决效力 。 现 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 委托人 的 代 理 投票 授 权 委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 基 金 份 额不 少 于 本基金 在 权 益 登记 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二 分之 一 ( 含二分 之 一 ) 。 若 到 会 者 在权 益 登 记日代 表 的 有 效的 基 金 份额少 于 本 基 金在 权 益 登记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 就原定 审 议 事 项重 新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到会者 在 权 益 登记 日 代 表的有 效 的 基 金份 额 应 不少于 本 基 金 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 或 相 关公 告 指 定的其 他 方 式 在表 决 截止 日以 前 送 达 至召 集 人 指定的 地 址 。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或相关公告指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行 监 督 。 会议 召 集 人在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 理人) 和 公 证 机关 的 监 督下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式 收 取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表 决 意见; 基 金 托 管人 或 基 金管理 人 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不小于 在 权 益 登记 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二 分之 一 ( 含二分 之 一 ) ; 若 本 人 直 接出 具 表 决意见 或 授 权 他人 代 表 出具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所 持 有 的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7 基 金 份 额 小于 在 权 益登记 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之 一 , 召 集人 可 以 在原公 告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重 新 召 集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应当 有 代 表三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 托人的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 其 他 书 面或 非 书 面方式 授 权 其 代理 人 出 席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并行使 表 决 权 ,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 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 现 场 方 式相 结 合 的方式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会 议程 序 比 照现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程 序 进行。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以采 用 书 面 、网 络 、 电话、 短 信 或 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基 金 合 同的 重 大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 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 管 人 、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 事 项 以及 会 议 召集人 认 为 需 提交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8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二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 产生 一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 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 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 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 出 。 除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 , 转 换 基 金 运作 方 式 、更换 基 金 管 理人 或 者 基金托 管 人 、 终止 基 金 合同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监 督员 及 公 证 机 关 均认 为 有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 则提交 符 合 会 议通 知 中 规定的 确 认 投 资者 身 份 文件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投 资 者 ,表面 符 合 会 议通 知 规 定的表 决 意 见 视为 有 效 表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 盾的视 为 弃 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 出 具 表决 意 见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9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 前提 下 ,具 体 规 则 以 召 集人 发 布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通 知 为 准。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监票 人 。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 重 新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 人 应当 当 场 公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0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时 , 必须将 公 证 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对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凡 是 直接引 用 法 律 法规 的 部 分,如 将 来 法 律法 规 修 改导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更 的 , 基金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一 致 并 提前 公 告 后,可 直 接 对 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 事 项的, 应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 可不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 由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理人 组 织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并 在 中 国证 监 会 的监督 下 进 行 基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1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从 事 证 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计师 、 律 师 以及 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2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国 国 际 经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届 时有效 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裁。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仲 裁 裁 决是终 局 的 , 对当 事 人 均有约 束 力 。 除非 仲 裁 裁决另 有 决 定 ,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成 册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销 售 机构 的 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3 二十 、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4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券; 从 事 同 业拆 借 ; 买卖、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结汇、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理收 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 险业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代 理 资 金清算 ; 各 类 汇兑 业 务 ;代理 政 策 性 银行 、 外 国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业 务 ; 贷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 加 银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 款 ; 外 汇借 款 ; 发行、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代理 买 卖 股 票以 外 的 外币有 价 证 券 ; 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自 营 、 代 客外 汇 买 卖;外 币 兑 换 ;外 汇 担 保;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 企业、 个 人 财 务顾 问 服 务;证 券 公 司 客户 交 易 结算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企 业年 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境 内证券 投 资 托 管业 务 ; 代理开 放 式 基 金业 务 ; 电话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 网 上银 行 业 务;金 融 衍 生 产品 交 易 业务; 经 国 务 院银 行 业 监督管 理 机 构 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象 进 行 监督。 基 金 合 同明 确 约 定基金 投 资 风 格或 证 券 选择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按 照 基 金托管 人 要 求 的格 式 提 供投资 品 种 池 和交 易 对 手库,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相 关 技 术系统 , 对 基 金实 际 投 资是否 符 合 基 金合 同 关 于证券 选 择 标 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上 市交 易 的 债 券 ( 国 家债 券 、 央行票 据 、 地 方政 府 债 券、金 融 债 券 、企 业 债 券、公 司 债 券 、 次 级 债 券 、可 转 换 债券、 可 交 换 债券 、 可 分离交 易 可 转 债、 短 期 融资券 ( 含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据、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等)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债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包括 定 期 存款、 协 议 存 款、 通 知 存款等 ) 、 同 业存 单 、 货币市 场 工 具 、 国债期货 以及 法 律 法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投资的 其 他 金 融工 具 ( 但须符 合 中 国 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买入 股 票、 权 证 等 权 益 类资 产 ,但 可 以 持 有 因 可转 换 债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转股 所 形 成的股 票 、 因 所持 股 票 所派发 的 权 证 以及 因 投 资可分 离 债 券 而 产生的权证等。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前的 2 个月、开 放期后的 2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比例的限制。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金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除 国 债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 后 , 持 有 现金 或 者 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的 比 例 合计 不 低 于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 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变 更 上 述 投 资品 种 的比 例 限 制 , 以 变更 后 的比 例 为 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因开放期流动 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前的 2 个月、开放期 后的 2 个月 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比例的限制 ; (2)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 金 后 , 持有 现 金 或者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 券 的 比例 合 计 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 债 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的交 易 保 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 低 于 交易 保 证 金一倍 的 现 金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且由 本 基 金 托管 人 托 管的 全 部 开 放 式基 金 ( 包括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放 期 的 定期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上市 公 司 发 行的 可 流 通股票 , 不 得 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 全 部 投 资组 合 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通 股 票 , 不得 超 过 该上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票的 3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6 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 国债期 货 合 约 价值 , 合 计(轧 差 计 算 )应 当 符 合基金 合 同 关 于 债 券 投 资 比例 的 有 关约定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内 交 易 (不 包 括 平仓) 的 国 债 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8)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 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 证券投资 基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不 得 超 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 基 金 持有 资 产 支持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2 )本基金 投资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剩 余 期限 , 不得超过 自投 资 之日 起 至 本次封闭期结束之日 的 时间长度; (13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40% ; 封 闭 期 内,本 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4 ) 本 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 交 易 的,可 接 受 质 押品 的 资 质要求 应 当 与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投 资 范 围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7 保持一致; (15 ) 开 放 期 内, 本 基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使基 金 不 符 合前 款 所 规定比 例 限 制 的, 基 金 管理人 不 得 主 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除第 (2)、(10 ) 、 (14 ) 和(15) 条外, 因 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 合并 和 基金 规 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金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的 投 资 的监督 与 检 查 自基 金 合 同生效 之 日 起 开 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 本基金 投 资 可 不受 上 述 规定限 制 或 以 变更 后 的 规定为 准 ,不需 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协 议 第 十 五条第 十一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关 基 金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的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构有 控 股 关 系的 股 东 或与本 机 构 有 其他 重 大 利害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并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提 交 ,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及 时 更 新该名 单 。 名 单变 更 后 基金管 理 人 应 及时 发 送 基金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确 认已知 名 单 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 管 人 在运 作 中 严格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管 理 人 仍违规 进 行 关 联交 易 , 并造成 基 金 资 产损 失 的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 用基 金 财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 有 其他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 公 司发行 的 证 券 或承 销 期 内承销 的 证 券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8 或 者 从 事 其他 重 大 关联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基金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略, 遵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场 公 平 合理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必须 事 先 得 到基 金 托 管人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重 大 关 联 交易 应 提 交基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 审 议,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独 立 董 事通过 。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交易 事 项 进 行 审查。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进行 监 督 。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 基 金 投 资运 作 之 前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 适 用 的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 ,并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的 交 易 结算方 式 。 基 金托 管 人 监督基 金 管 理 人是 否 按 事前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 手名单 进 行 交 易。 基 金 管理人 可 以 每 半年 对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进 行 更 新,如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市场情 况 需 要 临时 调 整 银行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 内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解决 。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到基金 托 管 人 书面 确 认 后,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生 效 , 新名单 生 效 前 已与 本 次 剔除的 交 易 对 手所 进 行 但尚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照 协 议 进行结 算 。 基 金管 理 人 负责对 交 易 对 手的 资 信 控制,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交 易 规 则进行 交 易 , 基金 托 管 人则根 据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成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行 监 督 ,但不 承 担 交 易对 手 不 履行合 同 造 成 的损 失 。 如基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按 照 事 先 约定 的 交 易对手 或 交 易 方式 进 行 交易时 , 基 金 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 建 立 投资 制 度 、审慎 选 择 存 款银 行 , 做好风 险 控 制 ;并 按 照 基金托 管 人 的 要 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6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金 份 额 净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 到 账、基 金 费 用 开支 及 收 入确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关 信 息 披露、 基 金 宣 传推 介 材 料中登 载 基 金 业绩 表 现 数据等 进 行 监 督 和核查。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9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未 经 基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数 据 印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上 , 则 基金托 管 人 对 此不 承 担 任何责 任 , 并 将在 发 现 后立即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 由 《 上市公 司 证 券 发行 管 理 办法》 规 范 的 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配 售 部 分等在 发 行 时 明确 一 定 期限锁 定 期 的 可交 易 证 券,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息 或 其 他原因 而 临 时 停牌 的 证 券、已 发 行 未 上市 证 券 、回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通 受 限 证券。 基 金 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 应 遵 守《 关 于 基金投 资 非 公 开 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制 定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制 制 度 、流动 性 风 险 控制 预 案 等规章 制 度 。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根 据 基 金 流 动 性 的 需要 合 理 安排流 通 受 限 证券 的 投 资比例 , 并 在 风险 控 制 制度中 明 确 具 体 比 例 , 避 免基 金 出 现流动 性 风 险 。上 述 规 章制度 须 经 基 金管 理 人 董事会 批 准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经 董 事 会通过 之 后 ,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将 上 述 规章 制 度 以及董 事 会 批 准 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3)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 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 人 提 供 有 关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相 关 信 息 , 具 体 应 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文 件 ( 如 有): 拟 发 行 数 量 、 定价 依 据、 监 管 机 构 的 批准 证 明文 件 复 印 件 、 基金 管 理人 与 承 销 商 签 订 的销 售 协 议复印 件 、 缴 款通 知 书 、基金 拟 认 购 的数 量 、 价格、 总 成 本 、 划 款 账 号 、划 款 金 额、划 款 时 间 文件 等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保证 上 述 信息的 真 实 、 完 整。 (4)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 出 现 剧 烈变 化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 的具 体 投 资行为 可 能 对 基金 财 产 造成较 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要 求基金 管 理 人 对该 风 险 的消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充和 整 改 , 并 做 出 书 面 说明 。 否 则,基 金 托 管 人经 事 先 书面告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有权拒 绝 执 行 其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0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 确 保 证 基 金托 管 人 能够正 常 查 询 。因 基 金 管理人 原 因 产 生的 流 通 受限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 了 虚 假 的数 据 , 导致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履 行基金 托 管 人 职责 的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依 法 承 担 相 应法 律 后 果。除 基 金 托 管人 未 能 依据基 金 合 同 及本 协 议 履行职 责 外 , 因 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产生的 损 失 , 基金 托 管 人按照 本 协 议 履行 监 督 职责后 不 承 担 上 述损失。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 应及 时 以 书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积 极 配 合和协 助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监督和 核 查 。 基金 管 理 人收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日 前 及 时核对 并 以 书 面形 式 给 基金托 管 人 发 出回 函 , 就基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内 ,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 金 管 理人对 基 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违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告 中 国 证监会 。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 依据 交 易 程序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反 法 律 、行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 者 违 反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 应 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 议 对基 金 业 务执行 核 查 。 对基 金 托 管人发 出 的 书 面提 示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答 复 并 改正, 或 就 基 金托 管 人 的疑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 对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求 需 向 中国证 监 会 报 送基 金 监 督报告 的 事 项 ,基 金 管 理人应 积 极 配 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果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行 有 效 监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托管 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正的 , 基 金 托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1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全 保 管 基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 产的资 金 账 户 和证 券 账 户 等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计算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金 份 额 净 值、 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 指 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行 或 无 故延迟 执 行 基 金管 理 人 资金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投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 协 议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时 , 应及 时 以 书面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 人 收到 通 知 后应在 下 一 工 作日 前 及 时核对 并 以 书 面 形式给 基 金管 理 人 发出回 函 , 说 明违 规 原 因及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 在规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上 述 规 定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复查 , 督促基 金 托 管 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 应 积 极配 合 基 金管理 人 的 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料 以 供 基金管 理 人 核 查托 管 财 产的完 整 性 和 真实 性 , 在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果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金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欺 诈 等 手 段 妨碍对方进 行 有 效 监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管理 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正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 户。 (5)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2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财 产 没 有 到达 基 金 账户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收。 由 此 给 基金 财产造成损 失 的 ,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合 法合规 的 指 令 办理 资 金 收付 。 本 基 金 的银 行 预 留印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使 用 。 本基金 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动,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投 资、支 付 赎 回 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立任 何 其 他 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 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擅自 转 让 基 金的 任 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 表所托 管 的 基 金完 成 与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的一级 法 人 清 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的 收 取 按照中 国 证 券 登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3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关 账 户 的开设 、 使 用 的, 按 有 关规定 开 设 、 使用 并 管 理;若 无 相 关 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 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 银行 间 市 场清算 所 股 份 有限 公 司 的有关 规 定 , 以基 金 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 银 行 间 市场 清 算 所股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债 券托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行 银 行 间市场 债 券 的 结算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同时代 表 基 金 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 银 行 定期 存 款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管 , 保 管凭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持 有 。实 物 证 券 的购 买 和 转让,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指 令 办 理 。属 于 基 金托管 人 实 际 有效 控 制 下的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 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由 此 产生的 责 任 应 由基 金 托 管人承 担 。 托 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 、 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分 别 由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保管。 除 协 议 另有 规 定 外,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金签 署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 大合 同 时 应保证 基 金 一 方持 有 两 份以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5 年。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4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金 份 额总 数 后 得 到 的 基金 份 额的 资 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 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基 金 托 管人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 基金 合 同 和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定 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别 妥 善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由登 记 机 构 编 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审 核 并 提交 基 金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要 求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任意 一 个 交 易日 或 全 部交易 日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日等涉 及 到 基 金重 要 事 项日期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应 于 发 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限 为 15 年 , 法 律 法规 另 有 规定或 有 权 机 关另 有 要 求的除 外 。 基 金托 管 人 不得将 所 保管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用于 基 金 托 管业 务 以 外的其 他 用 途 ,并 应 遵 守保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由 于 自 身原 因 无 法妥善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 应 按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5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点 为 北 京市, 按 照 中 国国 际 经 济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届 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裁 决是终 局 的 , 对当 事 人 均有约 束 力 。 除非 仲 裁 裁决另 有 规 定 ,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有 任 何冲 突 。 基金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6 二十 一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资 者可在 T +2 个 工作 日 后通过 销售 机构 的网点 查询和 打 印 确 认 单; 基 金 管理人 将 根 据 持有 人 账 单订制 情 况 向 账单 期 内 发生交 易 或 账 单 期 末 仍 持 有本 公 司 基金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定 期 或 不 定期 发 送 对账单 。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供 的手机 号 码 、 电子 邮 箱 不详、 错 误 、 未及 时 变 更等原 因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账 单无 法 按 时或准 确 送 达 。因 上 述 原因无 法 正 常 收取 对 账 单的投 资 者 , 敬 请 及 时 通 过本 公 司 网站, 或 拨 打 本公 司 客 服热线 查 询 、 核对 、 变 更您的 预 留 联 系 方 式 。 若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需 要 获 取指 定 期 间的纸 质 对 账 单, 可 拨 打本公 司 客 服 电 话 400-888-0688 或 95105686 (均免长途话费) ,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 账 号 、 邮 寄地 址 、 邮政编 码 、 联 系电 话 , 经本公 司 客 服 人员 核 实 相关信 息 后 , 将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 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申 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享受 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 )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拨 打 电 话 、 发 送 邮 件 或 者 发 短 信 3 种 方 式 定 制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认 信 息 、富国 周 刊 、 公告 信 息 、月度 、 季 度 电子 对 账 单等, 基 金 管 理 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投资者发送 所定制的信息。 (四 )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 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 ” 栏 目 , 可 享 有 账 户 查 询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 投 资 刊 物 查 阅 , 在 线 咨 询 等 多 项 在 线 服 务。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7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 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 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得业 务 咨 询 、信 息 查 询、服 务 投 诉 、信 息 定 制、资 料 修 改 等 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六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 台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投 诉 栏目 、 客户 服 务 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5 种不同 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 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七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21)80126256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八 )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 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8 二十二 、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阅 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供 公 众 查阅、 复 制 。 在支 付 工 本费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取得 上 述 文 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富国汇 利回 报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9 二十 三 、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 一 )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富 国 汇 利 分 级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的 批 复文 件 、 经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生效的 转 型 为 富国 汇 利 回报分 级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的 相 关 文 件 及 经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生 效 的 转 型为 富 国 汇利回 报 两 年 定期 开 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相关文件 (二) 《 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 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七)登记协议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