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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转型成长(001296)

长城转型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首次)查看PDF公告

 
 
 
 
 
长城 转 型成长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更新 
( 首 次 更新) 
 
 
 
 
 
 
 
 
 
 
 
 
 
 
基金 管 理人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 管人 : 中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七 年十二 月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长城转型 成 长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经2015 年4 月24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 员 会
证监许可[2015]740 号 文 注 册募 集 。 基 金合 同于2017 年4 月26 日 生效 。 
重 要 提 示 
(一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 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 金 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 表明 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二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认 购 (或 申购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三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 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 产, 但不 保证 本基 金一 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四 )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 止日 为2017 年10 月25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
截止 日 为2017 年6 月30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五) 本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已 对本 次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的 投资 组 合
报告 和 业绩 表现 进行 了复 核确 认 。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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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4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 ................................................................................................. 52 九、基金的业绩 ......................................................................................................... 62 十、基金的财产 ......................................................................................................... 6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64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6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十六、风险揭示 ......................................................................................................... 80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 8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4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8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一、 绪言 本招 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 长城 转型 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本招 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长城 转型 成 长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 、 风险 、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 投 资决 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 仔细 阅 读本 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 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 料申 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 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 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 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者 自依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 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 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二、 释义 在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 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长 城 转型 成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城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 长城 转型 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 和补 充 5 、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长 城转 型成 长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 修订 和补 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指 《长 城 转型 成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 期的 更 新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长 城 转型 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 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 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 释 、 行政 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11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 订 12 、 《运 作办 法》 :指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 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 主体 ,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 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 记 并存 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 、合 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 资者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19 、投 资 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 销售 业 务: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 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 、销 售 机构 : 指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 其他 条 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 业务 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长 城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24 、代 销 机构 : 指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 金代 销 业 务资 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 构 25 、 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 直 销机 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 的 代销 网 点26 、 登 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记 、存 管、 过 户、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人 基金 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立 并 保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7 、登 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长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或 接受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8 、基 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 基 金份 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29 、基 金 交易 账 户: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 构买 卖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 账户 30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指 基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 管 理人 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1 、基 金 合同 终 止日 :指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 产清 算 完 毕, 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 募集 期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 间, 最长 不得 超 过 三个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 35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 日 36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38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 的时 间段 39 、 《业 务规 则》 :指 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是 规 范基 金管 理 人 所管 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 遵 守 40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41 、申 购 :指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 请购 买 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42 、赎 回 :指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 份 额兑 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3 、基 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 的 条件 ,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 某 一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转 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所 持基 金 份 额销 售 机构 的操 作 45 、定 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指投 资人 通过 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 扣 款金 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 机构 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6 、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10% 47 、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基 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 行存 款 利 息、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9 、基 金 资产 总 值: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 及 其他 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 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基 金 资产 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过程 53 、指 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 媒 介 54 、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 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 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三、 基 金管理 人 ( 一 ) 基金 管理 人情 况 1. 名称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 住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6009 号 新 世界 商务 中 心41 层 3.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9 号 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40-41 层 4. 法定 代表 人: 何伟 5.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6. 设立 日期 :2001 年12 月27 日 7. 电话 :0755-23982338











传 真:0755-23982328 8. 联系 人: 袁江天 9. 管 理 基金 情 况 : 目 前 管理 长 城 久 恒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 泰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货 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消 费增 值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长城 安心 回报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久 富 核心 成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 长城 品牌 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稳健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双 动力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 城景 气行 业龙 头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 城中 小盘 成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 城积 极增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 兆中 小 板3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 城优 化升 级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 利 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增 强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医 疗保 健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长城 工资 宝货 币 市场 基金 、 长 城久 鑫保 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久 盈 纯债 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稳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 长 城新 兴产 业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环 保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改革 红 利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惠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 城久 祥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 长 城新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长城 新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久 润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久益 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新 视野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长 城久 源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 鼎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长 城久 盛安 稳纯 债两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 长城 久 稳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信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 城中 国智 造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转型 成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长城 创新 动力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嘉 创新 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收 益 宝货 币 市场 基 金 等 四十 三只 基金 。10.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868-666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11. 注 册资 本 : 壹亿 伍仟 万 元 12. 股 权结 构: 持股 单 位 占总 股 本比 例 长城 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47.059% 东方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中原 信 托有 限公 司 17.647% 北方 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合计 100% ( 二 )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 、监 事及 高管 人员 介绍 (1 ) 董事 何伟 先 生, 董事 长, 硕士 。 现任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 裁、 党委 副书 记。 曾任 职 于 北京 兵 器工 业部 计算 机所 、 深圳 蛇口 工业 区电 子开 发公 司 、 深 圳蛇 口百 佳超 市有 限 公司 等 公司,1993 年 2 月 起 历任 君安 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二 部经 理 、总 裁办 主任 、公 司总 裁 助 理 兼资 产 管理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 营 业部 总经 理 , 国 泰君 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 理 , 华 富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拟任 总经 理,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公 司副 总 裁。 熊科 金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硕 士。 曾任 中国 银行 江西 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业 务部 负 责 人, 中国 东方 信托 投 资公 司南 昌 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 公 司证 券总 部负 责 人 , 华夏 证 券有 限 公司 江 西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 金部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筹 备组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范小 新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 现任 长城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宝 城 期货 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曾任 重庆 市对 外经 济贸 易委 员 会副 处长 , 西 南技 术进 出 口公 司 总经 理 助理 , 重 庆对 外经 贸委 美 国公 司筹 备组 组长 , 中国 机电 产品 进出 口商 会法 律 部副 主 任, 华能 资本 服务 有 限公 司总 经 理工 作部 副经 理 , 长城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纪 委书 记 、 副 总 经理 。 杨玉 成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现任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 总裁 、 董 事会 秘书 , 东方 金 融控 股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上 海东 方证 券资 产管 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曾 任上 海 财经 大 学财 政 系教 师, 君安 证券 有限 公 司证 券投 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 上 海大 众科 技创 业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董 事会 秘书 、副 总经 理, 上 海申 能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 、 副总 经 理, 东方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副 总经 理, 申能 集团 财 务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姬宏 俊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现任 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曾任 河南 省计 划委 员会 老 干部 处 副处 长 、 投资 处副 处长 , 发 展计 划委 员 会财 政金 融 处副 处长 , 国 家开 发银 行 河 南 省 分行 信 贷一 处副 处长 。 金树 良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现任 北 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总经 济师 。 曾 任职 于北 京 大学 经 济学 院国 际经 济系 。1992 年 7 月 起 历任 海南 省证 券 公司 副总 裁、 北京 华宇 世 纪 投 资有 限 公司 副总 裁、 昆仑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 北方 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 管理 部 总经 理 及公 司总 经理 助 理 兼资 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 渤海 财产 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 经 理 及总 经 理、 北方 国际 信托 股份 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王连 洲先 生, 独立 董 事, 现已 退休 。中 国《 证 券法 》 、 《信 托 法》 、 《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三部 重 要民 商法 律起 草工 作的 主 要组 织者 和参 与者 。 曾在 中 国人 民银 行总 行印 制管 理 局 工 作,1983 年 调任 全 国人 大 财经 委员 会, 历任 办 公室 财金 组组 长、 办公 室 副主 任、 经济 法 室副 主 任、 研究 室负 责人 、巡 视 员。 万建 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 现任 上海 市互 联网 金融 行 业协 会会 长, 通联 支付 网 络 股份 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 中国 人 民银 行资 金管 理司 处长 , 招商 银行 总行 常务 副行 长 兼上 海 分行行长( 期间 兼任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 国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现招 商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 长) , 中国 银联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党 委书 记、 总裁 ,上 海 国际 集团 党委 副 书记 、 副董 事长 、 总 经理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 委书 记、 董事 长 , 证通 股 份有 限 公司 董 事长 。 徐英 女 士, 独 立董 事, 学 士。 现 已退 休 。 曾任 北京 财贸 学 院金 融系 助教 、 讲 师, 海 南 汇通 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副 总经 理 、 常务 副总 经理 , 长 城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长 、 党委 书 记 , 景 顺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证 券 业协 会理 事 , 新华 资产 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副 董事 长。 鄢维 民先 生 , 独 立董 事, 学士 。 现任 深 圳市 证券 业协 会常 务副 会 长 兼 秘书 长 、 深 圳上 市公 司协 会副 会 长兼 秘书 长。 曾任 江西 省 社会 科学 院经 济研 究所 发 展室 副 主任 , 深 圳市 体改 委宏 观调 控处 、 企 业处 副处 长, 深圳 市证 券 管理 办公 室公 司审 查处 处 长 , 招银 证 券公 司副 总经 理。 (2 ) 监事 吴礼 信先 生, 监事 会 主席 ,会 计师 、中 国注 册 会计 师( 非执 业) 。 现任 长 城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董 事会 秘书 、 财 务总 监 。 曾任 安徽 省 地矿 局三 二 六地 质队 会计 主管 , 深 圳中 达 信 会计 师 事务 所审 计一 部部 长, 大 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计 财 综合 部经 理, 大鹏 证券 有 限责 任 公司 资金 结算 部副 总 经理 ,第 一创 业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 经理 。2003 年进 入长 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财 务部 总经 理。 曾广 炜 先生 , 监事 , 高 级 会计 师 。 现任 北方 国 际信 托股 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风 险 控制 部 总经 理 。 曾 任职 于中 国燕 兴 天津 公司 、 天津 开发 区总 公 司 、 天 津滨 海新 兴产 业公 司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2003 年 1 月 起历 任北 方国 际信 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托 业务 四 部副 总经 理、 证券 投资 部 副 总 经理 、 财务 中心 总经 理 、 风险 控 制部 总经 理。 杨斌 先 生, 监事 , 硕 士。 现任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首 席 风险 官、 合规 总监 。 曾就 职 于中 国 人民 银行 上海 分行 非银 行 金融 机构 管理 处 , 自1998 年7 月至2015 年5 月先 后于 上 海证 监 局稽 查处 、 案 件审 理处 、 案件 调查 一处 、 机 构监 管 一处 、 期 货监 管处 、 法制 工作 处 等部 门 任职 ,历 任科 员、 副主 任 科员 、主 任科 员、 副处 长 、处 长。


黄魁 粉 女士 , 监 事, 硕士 。 现任 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固 有业 务 部总 经 理 。2002 年 7 月 进入 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曾在 信 托投 资部 、 信 托综 合部 、 风险 与合 规管 理部 、 信托 理财 服 务中 心 工作 。 袁江 天 先生 , 监 事, 博士 。 现任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董事 会秘 书 、 综 合管 理 部总 经理 。 曾 任职 于广 西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投资 管 理部 、 国 海 ( 广西 ) 证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投资 银行 部 、 证 券营 业部 、 总 裁办 、 北 方国 际信 托投 资 股份 有限 公司 博士 后工 作 站 。 王燕 女 士, 监事 , 硕士 。 现 任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 经 理、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 经理 。 2007 年5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曾在 运行 保 障部 登 记结 算室 从事 基金 清算 工 作, 2010 年8 月 进 入综 合管 理 部从 事 财务 会计 工作 。 张静 女 士, 监事 , 硕 士。 现 任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 核部 法务 主管 。 曾 任摩 根 士丹 利 华鑫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监 察稽 核部 监察 稽核 员。 (3 ) 高级 管理 人员 何伟 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上 。 熊科 金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 简 历同 上。 彭洪 波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 。 曾就 职于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 历任 深圳 东园 路 营 业部 电 脑部 经理 ,公 司电 子商 务 筹备 组项 目经 理, 公司 审 计部 技术 主审 。2002 年 3 月进 入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监察 稽核 部业 务主 管、 部 门副 总经 理、 部门 总经 理 、 公 司 督察 长 兼监 察稽 核部 总经 理、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运 行保 障 部总 经理 、信 息技 术部 总 经 理 。 桑煜 先 生, 副总 经理 兼 市 场开 发 部总 经理 、 广 州管 理部 总 经理 , 学 士。 曾任 职于 中 国 建设 银 行山 东省 分行 、中 国建 设 银行 总行 基金 托管 部。2002 年 8 月 进入 长城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 历 任市 场开 发部 业务 主 管、 运行 保障 部副 总经 理 、 运 行保 障部 总经 理、 市 场开 发 部总 经 理、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杨建 华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投资 总 监兼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 研究 部总 经理 、 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委 员、 基金 经理 , 硕 士。 曾 就职 于大 庆石 油管 理局 、 华为 技术 有限 公司 、 深圳 和君 创 业有 限 公司 、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2001 年10 月 进入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 作 , 历 任基 金 经理 助理 、 “ 长城 安 心回 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长 城中 小 盘成 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 理 、 “长 城久 富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基金 经 理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期间 曾 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卢盛 春 先生 , 副总 经 理兼 机构 理 财部 总经 理,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中 国人 民 银行 江西 省 分 行、 交 通银 行海 南分 行、 海通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富国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西北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 华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筹 备组 ) 。2003 年进 入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 上海 分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 分公 司 总经 理 、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 车君 女 士,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 部 总经 理, 硕士 。 曾 任职 于 深圳 本鲁 克斯 实业 股份 有 限 公司,1993 年 起先 后在 中 国证 监会 深圳 监管 局 市场 处、 机构 监管 处、 审 理执 行处 、稽 查 一处 、 机构 监 管二 处、 党 办等 部 门工 作, 历 任副 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副处 长、 正处 级 调 研员 等 职务 。 2.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简 历 赵波 先 生 , 伦 敦大 学 皇家 霍洛 威 学院 学士 、 伦 敦城 市大 学 卡斯 商学 院硕 士。 曾就 职 于 中银 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2011 年 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曾任 行业 研究 员 、 “ 长 城品 牌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经理 助 理 , 自2014 年4 月26 日 至今 任 “ 长城 景气 行业 龙 头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自2016 年 1 月 21 日 至 今任 “长 城 改革 红 利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7 年4 月26 日 至今 任 “ 长城 转 型成 长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 自2017 年6 月 1 日至 今任 “长 城创 新 动力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 理 , 自2017 年8 月18 日 至今 任 “ 长城 双动 力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经理 。 3. 本公 司公 募基 金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 下 : 熊科 金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 任,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 杨建 华先 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公 司 副总 经理 、投 资总 监兼 基 金管 理部 总经 理、 研究 部 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4.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 亲属 关 系。 ( 三 )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应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 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 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 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 管 理和 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 理 的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基金 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 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 资 ;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 及 任 何第 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 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 同 》 等法 律文 件 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 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的 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 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 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 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15年以 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 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 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 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 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 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 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 人 违反 《基 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 追 偿 ;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 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 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 行为 承担 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为 ;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 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 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 已募 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30日内 退还 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义务 。 ( 四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 办 法》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 法规 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 健全 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 人的 禁止 性行 为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 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 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 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 五 )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 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及其 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 法 规、 规章 、 基 金合 同和 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 泄 漏在 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 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 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 易 及其 他活 动。 ( 六 )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健全 、 完善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度 是 规范 公司 行为 , 有 效 防范 经 营风 险, 实现 公司 持 续、 稳健 发 展的 主要 保证 ,也 是公 司 经营 管理 水平 的重 要标 志 。为 此, 公司 建立 高效 运 行、 控 制严 密 、科 学合 理、 切实 有效 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1. 风险 控制 的目 标 公司 风 险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是建 立 一个 决策 科学 、运 营规 范 、管 理高 效和 持续 、稳 定 、 健康 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实体 。具 体 目标 是: (1 )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 行业 规 章和 公司 各项 规章 制度 的 贯彻 执行 ; (2 ) 建立 符合 现代 企业 制 度要 求 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形成 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行 机 制和 监 督机 制; (3 ) 不断 提高 基金 管理 的 效 率和 效益 ,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 前提 下, 努力 实现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最大 化; (4 ) 努力 将各 种风 险控 制 在规 定 的范 围内 , 保 障公 司 发展 战 略和 经营 目标 的全 面实 施 , 维护 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5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 塞漏 洞 、 消 除隐 患 、 保 证业 务 稳健 运行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 2. 建立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原 则 公司 按 照合 法、 合规 、 稳 健的 要 求, 制定 明确 的经 营方 针 , 建 立合 理的 经营 机制 。 在 建立 风 险控 制制 度时 应严 格遵 循 以下 原则 : (1 ) 全面 性原 则: 风 险控 制制 度 应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 渗 透到 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 )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风 险控 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 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 内部 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风 险控 制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 应当 独 立于 风险 控制 的建 立和 执 行 部门 ;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合规 审 查委 员会 、督 察长 和监 察 稽核 部应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 性和 权 威性 ,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 风险 控 制工 作进 行评 价和 检查 ; (4 ) 有 效性 原则 : 风险 控 制制 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 监管 部门 的规 章 , 具有 高 度 的权 威 性,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执 行风 险 控制 制度 不能 存在 任何 例 外, 公 司任 何 员工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5 ) 适时 性原 则: 内 部风 险控 制 应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 环 境的 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 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 完 善; (6 ) 防 火墙 原则 : 公 司基 金投 资 、 研 究策 划、 市 场 开发 等 相关 部门 , 应 当在 空间 上 和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制度 上 适当 分离 ,以 达到 风险 防 范的 目的 。对 因业 务需 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 制定 严 格的 批 准程 序。 3. 风险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 确立 加强 内部 风 险 控 制的 指 导思 想, 确定 风险 控制 的 目标 和原 则; (2 ) 建立 层次 分明 、权 责 明确 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 (3 ) 建立 公司 风险 控制 程 序; (4 ) 对公 司内 部风 险进 行 全面 、 系统 的评 估, 制定 风险 控 制计 划; (5 ) 确定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 路径 和 措施 ; (6 ) 保 障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 性 和有 效性 , 制 定可 行的 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评价 和检 查 机 制。 4. 风险 控制 体系 公司 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 设 置内 部机 构, 并在 此基 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严密 有 效 的多 级 风险 防范 体系 : (1 )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 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 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 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 会 下设 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 员 会, 负责 公司 内部 控制 的 监督 、 审 查和 公司 的审 计 工 作。 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有 效 性进 行评 价, 对公 司经 营 管理 和基 金业 务运 作的 合 法合 规 性进 行 监督 检查 , 协 助董 事会 建 立并 有效 维持 公司 内部 控 制系 统, 对公 司经 营中 的 风险 进 行研 究 、 分 析和 评估 , 并 提出 风 险防 范措 施和 建议 , 保证 公司 的规 范健 康发 展。 风 险控 制 与审 计 委员 会的 基本 职能 为: ①协 助 董事 会建 立科 学合 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 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制 度体 系。 ②审 查 、 评价 公司 基 金投 资管 理 制度 、 市场 营 销管 理制 度 、 风险 管理 制 度等 各项 内 部 控制 制 度的 合法 合规 性、 合理 性 和有 效性 。 ③检 查 和评 价公 司管 理和 资产 经 营、 基金 管理 和资 产经 营 中对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部 门规 章以 及基 金合 同 的遵 守和 执行 情况 ,并 出 具评 估意 见或 改正 方案 。 ④定 期 或不 定期 听取 公司 主要 经 营管 理人 员关 于风 险管 理 工作 的汇 报。 ⑤检 查 和评 价公 司各 项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并 提出 改 进意 见。 ⑥评 估 公司 管理 和基 金管 理中 存 在或 潜在 的风 险 , 检 查和 评 价公 司各 项业 务风 险控 制 工作 的 有效 性, 并提 出改 进意 见 。 ⑦检 查 公司 会计 政策 、财 务状 况 和财 务报 告程 序, 与外 部 审计 机构 进行 交流 。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⑧对 公 司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 工 作进 行考 核。 ⑨董 事 会 安 排的 其他 事项 。 公司 设 督察 长 。 督察 长作 为风 险 控制 与审 计委 员会 的执 行 机构 , 对董 事 会负 责, 按 照 中国 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风险 控制 与 审计 委员 会的 授权 进行 工 作。 (2 )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 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 行的预 防和 控 制。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在总 经理 的领 导 下 , 研 究并 制定 公司 基金 资 产的 投资 战略 和投 资策 略 , 对基 金 的总 体投 资情 况提 出指 导 性意 见, 从而 达到 分散 投 资风 险,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 性 的目 的 。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 职 责为 : ①研 究 并确 立公 司的 基金 投资 理 念和 投资 方向 ; ②决 定 基金 资产 在现 金、 债券 和 股票 中的 分配 比例 ;


③审 核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投 资组 合 方案 ,对 其运 作过 程中 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④批 准 基金 经理 拟订 的投 资原 则 ,对 基金 经理 做出 投资 授 权; ⑤对 超 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行 委 员及 基金 经理 权限 的投 资 项目 作出 决定 。 监察 稽 核部 在总 经理 的领 导下 , 独 立于 公司 各 业务 部门 和 各分 支机 构,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 职责 是 : ①根 据 各项 风险 的产 生环 节, 和相 关的 业务 部门 一 起, 共同 制定 对风 险的 事 前防 范 和 事后 审 查方 案; ②就 各 部门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 价、 报告 及建 议 职 能; ③调 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规案 件, 协 助监 管机 构处 理相 关事 宜 ; ④对 基 金运 作和 公司 内部 管理 进 行日 常监 督与 稽核 ,并 向 总经 理汇 报。 (3 )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 风 险防 范是 公司 各部 门对 自 身业 务工 作中 的风 险进 行 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公司 各部 门根 据 经营 计 划 、业 务规 则及 本 部门 具体 情况 制定 本部 门 的工 作流 程及 风 险控 制 措施 ,达 到: ①一 线 岗位 双人 双职 双责 , 互 相监 督; 直接 与交 易 、 资金 、 电 脑系 统、 重要 空白 支票 、 业务 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 实行 双人 负 责; 属于 单人 、 单岗 处理 的 业务 , 强 化后 续 的监 督机 制 ; ② 相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之 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关 键部 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 业务 凭据 顺 畅传 递的 渠道 , 各 部门 和 岗位 分别 在自 己的 授权 范 围内 承担 各自 的职 责, 将 风险 控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制在 最 小范 围内 。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 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 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 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 拾 叁 亿 捌仟 柒 佰 柒拾 玖 万 壹 仟 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 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 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 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传真 : (010 )66594942 中国 银 行客 服 电 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 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 银行 、 证券 、 基金 、信 托 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学 习或 培 训经 历,60 % 以上 的员 工 具有 硕 士以 上 学位 或高 级职 称。 为给 客 户提 供 专 业化 的托 管服 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外 分行 开 展托 管 业务 。 作为 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 一对 多、 一对 一) 、 社 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机 构 、券 商资 产 管理 计划 、信 托计 划、 企 业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品 、 股权 基金 、私 募基 金、 资 金托 管 等 门类 齐全 、产 品丰 富 的 托管业务 体系 。 在国 内 , 中国 银 行首 家 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 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 性化 的托 管 增值 服务 , 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 银 行 。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7 年 09 月 30 日 ,中 国 银行 已托 管 637 只 证券 投 资基 金, 其中 境内 基金 600 只,QDII 基金 37 只 ,覆 盖了 股 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 型的 基 金, 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 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 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 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 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 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 分 , 秉承 中 国银 行风 险控 制理 念, 坚 持“ 规范 运作 、稳 健经 营 ”的 原则 。中 国银 行托 管 业务 部 风险 控 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过 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风 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 设、 内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外部 检 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 管 业务 全员 、全 面、 全程 的 风险 管控 。 2007 年 起 ,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 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 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 工 作 。 先后 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 国 际主 流内 控 审阅 准 则的 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 2017 年 , 中 国银 行继 续获 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 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内 控制 度 完善 ,内 控措 施严 密, 能 够有 效 保证 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关 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 律、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 拒绝 执行 ,及 时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 证券 监 督管 理 机构 报告 。基 金托 管人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 违反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应当 及时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 并及 时向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 告。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名称 :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41 层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40-41 层 法定 代 表人 :何伟 成立 时 间:2001 年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 人 : 黄 念英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 代销 机构 (1 ) 中国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 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 人 : 刘 文霞 客服 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 中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25 号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 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 人 :张 静 电话:010-66275654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带 格式 的: 段 落间 距段 前: 0.3 行, 段 后: 0.25 行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3 ) 招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 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 人 : 邓 炯鹏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4 ) 交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 人 :张 宏革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 中信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 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 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41230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58 网站:www.bank.ecitic.com (6 ) 上海 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 代 表人 :吉 晓辉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 人 :唐 苑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28 (7 ) 中国 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 代 表人 :董 文标 电话:010-5636713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 人 :穆 婷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 ) 泉州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福建 省泉 州市 丰泽 区 云鹿 路3 号 法定 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 电 话:0595-22551071 联系 人 :董 培姗 客服 电 话:400-8896-312 公司 网 站:www.qzccbank.com (9 ) 宁波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 路700 号 法定 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 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客服 电 话:95574 公司 网 站:www.nbcb.cn (10 ) 东莞 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办公 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法定 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 人 :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 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1 ) 武汉 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 武汉 市江 岸区 建设 大道618 号 法定 代 表人 :徐 小建 电话:027-85497270 联系 人 :邹 君 客服 电 话:96555 公司 网 站 :www.whrcbank.com (12 ) 北京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丙17 号 法定 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 人 :孔 超 电话:010-66223588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 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 中国 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复兴 路 甲23 号 法定 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 人 :马 秀艳 电话:010-85108206 传真:010-85109230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99 公司 网 址:www.abchina.com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14 ) 国泰 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 路618 号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29 楼 法定 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 人 : 钟 伟镇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21 网站:www.gtja.com (15 ) 中信 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 王 常青 电话:010-85130577 联系 人 :权 唐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16 ) 国信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 路1012 号 国 信证 券 大厦16-26 层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 路1012 号 国 信证 券 大厦16-26 层 法人 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 人 :李 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7 ) 中信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 座 法定 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 人 :马 静懿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电话:010-60833889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48 网站:www.cs.ecitic.com (18 ) 海通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991








联系 人 :程 丽辉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站:www.htsec.com (19 ) 申万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45 层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45 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 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 电 话:95523/4008895523/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20 ) 兴业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 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38565785 联系 人 :谢 高得 客户 服 务热 线:95562 网站:www.xyzq.com.cn (21 ) 长江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 江 证券 大厦 法定 代 表人 :胡 运钊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联系 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 热 线:4008-888-999 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2 ) 西南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 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 法定 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 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 电 话:4008096096 公司 网 站:www.swsc.com.cn (23 ) 渤海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 二大 街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 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 西 道8 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 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站:www.ewww.com.cn (24 ) 中信 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1 号楼20 层 办公 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1 号楼20 层 法定 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 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 人 :吴 忠超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 网 址:www.citicssd.com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25 ) 信达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 西大 街 甲127 号大 成大 厦6 层 法定 代 表人 : 张 志刚 联系 人 :唐 静 联系 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 电 话:95321 公司 网 址:www.cindasc.com (26 ) 方正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 中 路27 号盘 古大 观40-43 层


法定 代 表人 :何 其聪 联系 人 :高 洋 联系 电 话:010-59355546 客服 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7 ) 长城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6008 号 特 区报 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 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 人 :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 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 (28 ) 光大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 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联系 人 :李 芳芳 客服 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 网 址:www.ebscn.com (29 ) 广州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17 楼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法定 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 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 服 务电 话:020-961303 网站:www.gzs.com.cn (30 ) 大同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 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111 号世 贸中 心A 座13 层 法定 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 人 :薛 津 客户 服 务热 线: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31 ) 平安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法定 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 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站:www.pingan.com (32 ) 国都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 层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 层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法定 代 表人 :常喆 联系 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3 ) 国盛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 西 路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 西 路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徐 丽峰 联系 电 话:0791-86281305 联系 人 :周 欣玲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站:www.gsstock.com (34 ) 华西 证 券股 份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239 号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8 楼( 深圳 总部 ) 法定 代 表人 :张 慎修 联系 人 :张 曼 电话:010-52723273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网站:www.hx168.com.cn (35 ) 申万 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办公 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 区(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 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李巍


传真:010 -88085195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网址:www.hysec.com (36 ) 中泰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 经七 路86 号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炜 联系 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 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7 ) 西部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陕 西 信托 大 厦16 -17 层 地址 :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陕 西 信托 大 厦16 -17 层 法定 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 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 热 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8 ) 中国 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 国贸 写字 楼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 代 表人 : 李 学东 电话:010-85679888 传真:010-85679535 联系 人 :秦朗 客服 电 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cn (39 ) 中国 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 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A 栋第 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 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 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 电 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0 ) 国金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 根 上 街95 号 办公 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 根 上 街95 号 法定 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 人 :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1 ) 华融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8 号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8 号A 座3 层 法定 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 人 :李 慧灵 联系 电 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 电 话:010-58568118 公司 网 站:www.hrsec.com.cn (42 ) 中信 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 代 表人 :张 磊 联系 人 :洪 成 电话:0755-23953913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 电 话:400-990-8826 公司 网 站:www.citicsf.com (43 ) 招商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45 层 法定 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 人 :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 服 务热 线: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44 ) 华鑫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 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联系 人 :丁 晨 客服 电 话:95323 公司 网 站:www.cfsc.com.cn (45 ) 南京 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 京市 江东 中路389 号 法定 代 表人 : 步国 旬 联系 人 :王 万君 客服 电 话:95386 公司 网 站:www.njzq.com.cn (46 ) 深圳 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街道 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地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8 号HALO 广场 4 楼 法定 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 人 :童 彩平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 电 话:4006-788-887 公司 网 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47 ) 蚂蚁 (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幢202 室 法定 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 人 :顾 祥柏 电话:13918979642 客服 电 话:95188 公司 网 址:www.fund123.cn (48 ) 诺亚 正 行(上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8 楼801 室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 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8 楼801 室 法定 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 人 :徐 诚 联系 电 话:021-38509636 客服 电 话:400-821-5399 公司 网 站:www.noah-fund.com (49 ) 上海 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 南 路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 人 :黄 妮娟 联系 电 话:021-54509998 客服 电 话:400-1818-188 公司 网 站:www.1234567.com.cn (50 ) 众升 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东 园四 区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浦 项中 心A 座9 层04-08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法定 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 人 :李 艳 联系 电 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 电 话:400-876-9988 公司 网 站:www.zscffund.com (51 ) 北京 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 路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 代 表人 :王 昌庆 联系 人 :张 蕾 联系 电 话:010-67000988 客服 电 话:400-001-8811 公司 网 站:www.zcvc.com.cn (52 ) 和讯 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 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 人 :吴 阿婷 联系 电 话:0755-82721106 客服 电 话:400-9200-022 公司 网 站:licaike.hexun.com (53 ) 上海 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法定 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 人 :胡 锴隽 联系 电 话: 021-20613635 客服 电 话:400-700-9665 公司 网 站:www.ehowbuy.com (54 ) 上海 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法定 代 表人 :燕 斌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联系 人 :凌 秋艳 联系 电 话:021-52822063-8105 客服 电 话:4000-466-788 公司 网 站:www.66zichan.com (55 ) 珠海 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6 号 法定 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 电 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 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 网 站:www.yingmi.cn (56 ) 上海 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法定 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 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户 服 务热 线:4008219031 公司 网 站:www.lufunds.com (57 ) 上海 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2815 号3 楼 法定 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 人 :戴 珉微 联系 电 话:021-33768132 客服 电 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58 ) 上海 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法定 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 人 :徐 雪吟 联系 电 话:021-50583533-3011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客服 电 话:400-921-7755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59 ) 深圳 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 地 址: 深 圳市 南山 区 科苑 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 大厦 二 期418 室 法定 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 人 :陈 勇军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 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60 ) 深圳 金 斧子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 街 道科 苑 路16 号东 方 科技 大 厦18 楼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 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B3 单元7 楼 法定 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 人 :张 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 电 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61 ) 北京 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 大 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 大 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 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 人 :马 怡 电话: 010-56282140 客服 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62 ) 北京 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 东 三 街2 号4 层401-15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 东 三 街2 号4 层401-15 法定 代 表人 :陈 超 联系 人 :徐 伯宇 电话: 010 8918 9285 传真: 010-89188000 客服 电 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网址:kenterui.jd.com (63 ) 南京 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 大 道1-5 号 办公 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 大 道1-5 号 法定 代 表人 :钱 燕飞 联系 人 :王 峰 电话: 025-66996699-887226 客服 电 话:95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64 ) 深圳 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1006# 法定 代 表人 :张 彦 联系 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 电 话:400-166-1188 公司 网 站: 8.jrj.com.cn (65 ) 上海 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 、02 、03 室 法定 代 表人 :胡 燕亮


联系 人 :李 娟 电话:15002933896 客服 电 话:021-50810687 网址:www.wacaijijin.com (66 ) 江苏 汇 林保 大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住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 号天 时国 际商 贸大 厦11 楼E 座 法定 代 表人 : 吴言 林 联系 人 :李 跃 电话:176 1215 4686 传真:021-53086809 客服 电 话:025-56663409 网址: www.huilinbd.com (67 ) 上海 云 湾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锦 康路308 号 世纪 金融 广 场6 号楼6 楼 法定 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 人 :范 泽杰 客服 电 话:400-820-1515 公司 网 站:www.zhengtongfunds.com (68 ) 北京 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 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 北 路38 号院1 号 泰 康金 融 中 心38 层 法定 代 表人 :张 冠宇 联系 人 :刘 美薇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4008875666-129666


客服 电 话:400-819-9868 网址: www.tdyhfund.com (69 ) 一路 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股 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 大街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 场A 座2208 法定 代 表人 : 吴雪 秀 联系 人 :徐 越 客服 电 话:400-001-1566 公司 网 站:www.yilucaifu.com (70 ) 奕丰 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 务 秘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书有 限 公司 )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 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 代 表人 : TAN YIK KUAN 联系 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 电 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符 合要 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 并 及时 公 告。 (二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41 层 法定 代 表人 :何伟 成立 时 间:2001 年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 人 : 张 真珍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三 ) 律师 事务 所与 经办 律师 律师 事 务所 名称 : 北 京市 中伦 律 师事 务所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 外大 街 甲6 号SK 大厦36-37 层 负责 人 : 张 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 人 : 李 雅婷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 会计 师 会计 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 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 伙) 住所 ( 办公 地址 )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长 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安 永大 楼17 层01-12 室


执行 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 人 :李 妍明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 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2015 年4 月24 日 证监 许可[2015]740 号 文核 准 , 由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有 关 法律 、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募集 , 募 集 期自2017 年3 月23 日 至2017 年4 月21 日 , 共募574,415,593.14 份基 金 份额 ,募 集户 数 为2,025 户。 二、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17 年4 月26 日 正式 生效 。 三、 基 金的 类型 和 运 作方 式 基金 的 类型 :混合 型 基金 的 运作 方式 : 契 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五、 发 售对 象 符合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七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 ) 申购 和 赎 回场 所 本基 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 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 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 募 说 明书 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 公告 。 基金 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 方式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 二)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 、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 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或 本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 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 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 理 时间 基金 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开 始办 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在 申购 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开 始办 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在 赎回 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 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 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 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 始时 间。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 回 或 者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 确认 接 受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 (三 )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 进行 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 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 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基金 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新 规则 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 四 )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 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 赎 回的 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 成 立和 生 效 投资 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 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 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成 立。 投资 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 即成 立。 基金 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 基 金登 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 该交 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申请 即 生效 。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 赎回 时, 赎回 申请 即生 效 。T 日 提交 的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其他 方 式查 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3 、赎回 款 项的 支付 投资 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 理人 将 在T +7 日( 包括 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发 生 巨额 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 理。 遇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 数据 传 输延 迟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 非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 所能 控 制的 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 赎回 款顺 延至 上述 情形 消 除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划 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银 行账 户。 若申 购不 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 额 限制 1 、 本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 本 基金 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为10 元, 投资 人 通 过销 售机 构申 购 本基 金 时, 当销 售机 构设 定的 最 低 申购 金 额高 于 该 申购 金 额限 制时 ,除 需满 足基 金 管理 人 规定的 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外, 还 应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 定 ; 2 、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 限 制; 3 、本 基金 单笔 赎回 份额 不 得低 于100 份, 投资 人全 额赎 回 时不 受该 限制 ; 4 、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个 基金 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 额进 行限 制;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 数 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 六 )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 在 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 申 购本 基 金, 申 购 费率 按每 笔 申购申 请单 独 计算 。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本基 金 份额 对通 过直 销柜 台 申 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 申 购费 率 。具 体如 下: (1 ) 申购 费率 申 购金额( 含 申 购费) 申 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1.0%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 上述 申 购 费率 适用 于除 通过 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 购 的养 老 金客 户以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 (2 ) 特定 申 购 费率 申 购金额( 含 申 购费) 申 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3%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2%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1%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 上 述特 定 申 购费 率适 用于 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 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 包 括基 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 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 养 老基 金 等, 具 体包 括: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 金 ;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 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 业年 金 单一 计 划以 及 集合 计划 ; 企 业年 金理 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计 划 ; 企业 年金 养老 金 产 品 。 如未 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 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 型 ,本 公司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 前提 下 可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 范 围。 本基金 申 购 费由 申 购 者承 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申 购费 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2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持续 持 有期 ( 天) 赎回费率 1 -6 1.5% 7 -29 0.75% 30 -184 0.5% 185 -365 0.25% 366 及以上 0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 时 带 格式 的: 段 落间 距段 前: 0.5 行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收取 。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30 天的 基金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 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 期 长于 30 天( 含) 但 少于 92 天的 基金 份 额所 收取 的 赎回 费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 产 ,其 余用于 支付 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 续费 ;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92 天( 含) 但少 于185 天的基金 份 额所 收 取的 赎回 费 的 50% 计入 基 金财 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 续费 ; 对持 续 持有 期长 于 185 天( 含) 的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 费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 应 于新 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3 个 工作 日 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介 公 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 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 市场 情 况 制定 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地 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特 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 定 交易 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 促销 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 关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 当调 低 基金 申 购费 率。 ( 七 )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 1 、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 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注: 对于500 万元( 含) 以上 的 申购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 金额 -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 申购 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 对 应的 申 购费 率 为1.5% , 若 申购 当 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1.05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申 购 金额 =100,000/ (1 +1.5%)=98,522.17 元 申购 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 份 额=98,522.17/1.050 =93,830.64 份 2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 总 金额 =赎 回份 数× 赎回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手 续费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 费率 净赎 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 手续 费 例 : 某 投资 者赎 回其 持有 的 本基 金50,000 份, 持 有期 为85 天,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0.5% , 若赎 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150 元 ,则 其得 到的 赎回 金 额计 算如 下 : 赎回 总 金额 =50, 000 × 1.150 =57,500 元 赎回 手 续费 =57,500 × 0.5% =287.50 元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净赎 回 金额 =57,500 -287.50 =57,212.50 元 3 、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 份, 计算 结果 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 承 担 。 4 、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 的有 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 赎回 金 额单 位为 元 , 计算 结果 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 此产 生 的收 益 或损 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八 )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申 购申请。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 而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第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 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 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 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4 、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 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 发 生巨 额赎 回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 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 管理 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 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依 据计 算 赎回 金额 。若 出现 上述 第5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 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 况消 除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 十)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 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 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 回 或部 分 延期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 回 程序 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 在 当日 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 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 日 受理 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 或取 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 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 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 赎回 申 请一 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 类推 ,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 分作 自 动延 期 赎回 处理 。 (3 ) 暂停 赎回 : 连续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金 的 赎回 申 请; 已 经 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 可以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 但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 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 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 书 规定 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 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 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 一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 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 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 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 暂 停公 告。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 日 , 在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基 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1 日 但少 于2 周,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媒介 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2 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1 次。 暂 停结 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 连续 刊 登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 二 )基 金 的 转换 基金 转 换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按规 定申 请将 所持 有的 本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并在 同一 注册 登记 人登 记 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 基金 转换 收取 相应 费用 , 费用 详 情请 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十三 部 分“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货 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消 费增 值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城 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城 品牌 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稳 健 增利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双动 力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景 气行 业龙 头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长 城中 小盘 成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积 极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长城 优 化升 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久 利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长城 医疗 保健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 久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城 稳 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城 新兴 产业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环 保主 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长 城改 革红 利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 久惠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祥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新 策略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久 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新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长 城久 润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益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 新视 野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久 源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久 鼎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长城 久 稳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 城久 信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中国 智 造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 创新 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嘉 创新 成 长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收 益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之 间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 (十 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 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 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 规的 其他 非交 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 下 , 接受 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 资人 。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 法 强制 执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行是 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 他自 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 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 符合 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 标准 收 费。 (十 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 机 构 可以 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 费。 ( 十 五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定 期 定额 投资 ” 是指 投资 者可 通 过本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提 交 申请 , 约定 每月 扣款 时间 、 扣款 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指定 的 销售 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 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资 金账 户 内自 动 完成 扣 款和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 长期 投资 方式 。 本基 金 管理 人已 通过 中国 建设 银 行、 招商 银行 、农 业银 行 、交 通银 行、 中国 银行 、 中 信银 行 、北 京银 行、 民生 银行 、 浦发 银行 、 东 莞农 村商 业 银行 、 泉 州银 行、 宁波 银 行、 武 汉农 商 行、 中信 建投 证券 、 申万 宏源 证券 、申 万宏 源西 部 证券 、海 通证 券、 长城 证 券、 招 商证 券 、兴 业证 券、 国信 证券 、 国盛 证券 、平 安证 券、 广 州证 券、 长江 证券 、中 信 证券 、 中信证券( 山东 ) 、 华西 证 券、 华融 证券 、 信达 证券 、 西 南证 券 、 中 投证 券 、 国泰 君 安 、 中 泰证 券、 华鑫 证券 、 南京 证 券、 中信 期货 、 深圳 众禄 金 融控 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 蚂 蚁 ( 杭州 ) 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诺亚 正行(上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 限公 司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 售有 限 公司 、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 北京 增财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和讯 信 息科 技 有限 公 司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 理有 限公 司 、 珠海 盈米 财 富管 理 有限 公 司 、 上海 中正 达广 投资 管 理有 限公 司 、 深圳 富济 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 深圳 金 斧子 投 资咨 询 有限 公司 、 北 京肯 特瑞 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 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 司 、深圳 市新 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 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 司 、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 售有 限 公司 、 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 服务 有 限公 司、 江苏 汇林 保大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 云 湾投 资 管理 有 限公 司、 北京 唐鼎 耀华 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一路 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股 份 有限 公 司、 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 公司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 额投 资服 务, 详情 请查 阅 相关 公 告。 ( 十 六)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 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 机 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八 、 基金的 投资 管理 (一 )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 通过 积极 灵活 的资 产配 置 ,充 分把 握我 国经 济转 型 过程 中产 生的 投资 机遇 , 在 控制 风 险的 前提 下, 力求 实现 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表现 。 ( 二 )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 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 小 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 经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 券 (含 国家 债券 、 金 融债 券、 次级 债 券、 中央 银行 票据 、企 业 债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公 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 资券 、 可转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纯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 、权 证、 货币 市场 工 具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 关规 定) 。 本基 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投 资比 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0%-95% , 其中 投资 受益 于我 国 经济 转 型、 具有 持 续成 长能 力的 上市 公司 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本基 金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如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 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三 ) 投资 策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 金 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将依 据市 场情 况 灵活 进行 基金 的大 类资 产 配 置。 本基 金 采用 “自 上而 下” 和“ 自 下而 上” 相结 合的 方法 进 行大 类资 产配 置。 自上 而 下 地综 合 分析 宏观 经济 、 政 策 环境 、 流动 性指 标等 因素 , 在此 基 础上 综合 考虑 决定 股票 市 场、 债券 市 场走 向的 关键 因素 ,如 对 股票 市场 影响 较大 的市 场 流动 性水 平和 市场 波动 水 平等 ; 对债 券 市场 走势 具有 重大 影响 的 未来 利率 变动 趋势 和债 券 的需 求等 。自 下而 上地 根 据可 投 资股 票 的基 本面 和构 成情 况, 对 自上 而下 大类 资产 配置 进 行进 一步 修正 。在 资本 市 场深 入 分析 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将 参考 基 金流 动性 要求 ,以 使基 金 资产 的风 险和 收益 在股 票 、债 券 及短 期 金融 工具 中实 现最 佳匹 配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 转型 成长 的界 定 本基 金 主要 投资 受益 于经 济转 型 的相 关行 业与 上市 公司 , 本基 金定 义的 转型 成长 包 括 以下 几 个方 面: 新兴 产 业: 新兴 产业 是以 重大 技 术突 破和 重大 发展 需求 为 基础 ,对 经济 社会 全局 和 长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远发 展 具有 重大 引领 带动 作用 , 知识 技术 密集 、物 质资 源 消耗 少、 成长 潜力 大、 综 合效 益 好的 产 业。 新兴 产业 在经 济转 型 过程 中存 在广 阔的 机遇 , 同时 也将 是经 济继 续发 展 的主 要 动力 , 主要 包括 :节 能环 保、 信 息技 术、 生物 医药 、高 端 装备 制造 、新 能源 、新 材 料等 产 业。 消费 服 务领 域: 在经 济转 型过 程 中, 消费 服务 领域 有较 大 的发 展空 间和 投资 机会 , 例 如, 医疗 、 金融 保险 、 娱乐 等产 业 的需 求会 大增 ; 食 品、 衣着 、 日用 品消 费将 呈 现品 牌 化、 集中 化 的趋 势; 服务 业也 将进 入 大发 展阶 段, 成为 经济 增 长的 支柱 。


传统 行 业: 在经 济转 型过 程中 , 总需 求放 缓导 致传 统行 业 竞争 趋于 激烈 ,这 对传 统 企 业竞 争 力提 出了 更高 要求 ,迫 切 需要 向智 能、 环保 和高 效 的方 向转 型。 目前 影响 传 统企 业 的政 策 包括 但不 限于 :国 企改 革 、户 籍改 革、 土地 改革 、 金融 改革 、养 老改 革和 创 新等 。 一批 有 竞争 的传 统产 业的 企业 将 脱颖 而出 ,进 入又 一个 高 成长 的阶 段, 龙头 公司 、 优势 企 业在 这 个过 程中 将持 续受 益。 转型 成 长是 一个 长期 动态 的概 念 , 本 基金 将 持续 密切 关注 相 关政 策, 加 强跟 踪新 技术 、 新产 品 和新 模式 等研 发应 用, 寻 找受 益于 我国 经济 转型 、 具有 持续 成长 能力 的上 市 公司 , 动态 调 整转 型成 长投 资主 题的 范 畴界 定。 (2 ) 个股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 将依 据转 型成 长投 资主 题 的定 义确 定备 选股 票池 , 并依 据定 性分 析和 定量 分 析 相结 合 的方 法, 进行 综合 评估 筛 选, 构建 本基 金的 各级 股 票池 。 1 )定 性分 析 本基 金 通过 传统 的定 性分 析手 段 ,关 注上 市公 司的 主营 业 务可 持续 发展 能力 、竞 争 优 势、 管 理能 力三 个方 面: 主营 业 务可 持续 发展 能力 :主 要 考察 上市 公司 在细 分行 业 中所 处 的 竞争 地位 、产 品 定 价能 力 ,是 否具 有相 对成 本优 势 、从 事主 营业 务的 历史 , 以及 主营 业务 在市 场不 同 经济 周 期中 的 发展 状况 。 竞争 优 势: 主要 考察 上市 公司 在 商业 模式 、科 技创 新能 力 、品 牌、 经营 效率 等方 面 是 否具 有 竞争 对手 在中 长期 时间 内 难以 模仿 的相 对优 势。 管理 能 力: 主要 考察 上市 公司 经 营独 立性 、管 理层 对股 东 的责 任感 、管 理层 长效 约 束 与激 励 机制 的建 立、 管 理层 长远 眼 光和 战略 能力 , 以及 能够 对 外部 环境 变化 迅速 作出 反 应 。 通过 对 上市 公司 及其 业务 的分 析 ,判 断其 受益 于我 国经 济 结构 转型 的程 度、 成长 潜 力 和成 长 的可 持续 性, 从中 挑选 出 具有 持续 成长 能力 的上 市 公司 。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2 )定 量分 析 在定 量 分析 中, 本基 金将 结合PE 、PB 、PS 、PEG 等 相对 估 值指 标以 及自 由现 金流 贴 现 等绝 对 估值 方法 来考 察企 业的 估 值水 平, 以判 断当 前股 价 高估 或低 估。 转型 成长 投 资主 题 的股 票 因其 高成 长性 一般 估值 较 高, 因此 ,本 基金 在关 注 估值 指标 的同 时, 还会 关 注营 业 收入 增 长率 、盈 利增 长率 、现 金 流量 增长 率、 及净 资产 收 益率 等指 标, 来评 估企 业 的成 长 性。 在 考察 其科 技创 新能 力可 持 续性 方面 ,将 重点 关注 研 发费 用与 营业 收入 的占 比 ,及 获 得财 政 补贴 的情 况。 而在 业务 结 构分 布上 ,通 过其 收入 的 地区 占比 及业 务占 比, 并 结合 对 于不 同 地区 不 同 业务 的发 展空 间 研判 ,来 综合 评估 。 本基 金 将通 过对 行业 估值 指标 的 横向 、纵 向分 析, 并结 合 成长 性的 行业 比较 ,并 结 合 其他 量 化指 标, 综合 选择 估值 与 成长 位于 合理 区间 的转 型 成长 投资 主题 的企 业进 行 投资 , 动态 构 建资 产组 合。 同时 , 本基 金在 进行 股票 资产 配 置时 ,将 考察 企业 的流 动 性和 换手 率指 标, 参考 基 金 的流 动 性需 求, 以降 低股 票资 产 的流 动性 风险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当股 票 市场 投资 风险 和不 确定 性 增大 时, 本基 金将 择机 把 部分 资产 转换 为债 券资 产 , 或通 过 参与 一级 债券 市场 交易 获 取低 风险 收益 ,以 此降 低 基金 组合 资产 风险 水平 。 本投 资 组合 对 于债 券的 投资 以久 期管 理 策略 为基 础, 在此 基础 上 结合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个 券选 择 策略 、 跨市 场套 利策 略对 债券 资 产进 行动 态调 整, 并择 机 把握 市场 低效 或失 效情 况 下的 交 易机 会 。


4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基金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 审慎 原则 , 制定 严格 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 制制 度和 信用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并经 董 事会 批准 ,以 防范 信用 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本基 金 投资 于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未来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 投资 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在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选 择时 ,本 基 金将 采用 公司 内部 债券 信 用评 级系 统对 信用 评级 进 行 持续 跟 踪, 防范 信用 风险 。在 此 基础 上, 本基 金重 点关 注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发行 要 素、 担 保机 构 等发 行信 息对 债项 进行 增 信。


本基 金 将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投 资情 况。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将在 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 取 最大 的收 益, 以不 改变 投 资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组合 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为首 要条 件 ,运 用有 关数 量模 型进 行 估值 和风 险评 估, 谨慎 投 资。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对于 资 产支 持证 券, 本基 金将 综 合考 虑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 款、 标的 资产 的构 成、 质 量 及提 前 偿还 率等 因素 ,研 究资 产 支持 证券 的收 益和 风险 匹 配情 况,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 的基 础 上选 择 投资 对象 ,追 求稳 定收 益 。 (四 )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 制 : (1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 票投 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 0%-95%,其中 投 资受 益于 我国 经 济转 型 、具 有持 续成 长能 力的 上 市公 司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 资产 的80% ;


(2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3% ;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 规模 的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 票的 总量 ; (14 )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15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6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 但 中国 证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监会 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 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 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 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活 动。 运用 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 有 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 销 的证 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当 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防 范 利益 冲 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 先 得到 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 联交 易 事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 五 )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 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50% ×中证800 指数 收益 率 +50% × 中债 综合 财富 指 数收 益 率。


本基 金 是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 主要 投资 受益 于我 国经 济 转型 、具 有持 续成 长能 力 的 上市 公 司。 中证800 指 数 收益 率 对转 型成 长 类 行业 股票 具 有较 强的 代表 性, 适合 作 为本 基 金股 票 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 基金 固定 收益 部分 的业 绩 比较 基准 采用 了中 债综 合 财富 指 数。 该 指数 由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编制 和维 护 ,综 合反 映了 债券 市场 整 体价 格 和回 报 情况 ,是 目前 市场 上较 为 权威 的反 映债 券市 场整 体 走势 的基 准指 数之 一。


本基 金 是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股票 投资 范围 为 0-95% 。 本基 金对 中证 800 指数 和 中债 综合 财富 指数 分别 赋 予50% 和50% 的 权 重 符合 本 基金 的投 资特 性。


如果 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 准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 基准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 致, 本 基金 可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 及时 公告 。本 基金 由于 上 述原 因 变更 业 绩比 较基 准, 不需 召开 基 金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 ( 六 )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 金 的长 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 益率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货 币市 场 基 金, 属 于中 等风 险、 中等 收益 的 基金 产品 。 ( 七 ) 投资 决策 依据 及程 序 1 、 决 策依 据 (1 )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2 )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章 程》 的有 关规 定; (3 )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投 资管 理制 度》 的有 关规 定 ; (4 ) 宏观 经济 环境 、国 家 政策 和 市场 周期 分析 ; (5 ) 上市 公司 财务 品质 和 管理 能 力, 以及 对公 司盈 利增 长 能力 的预 测。 2 、 投 资决 策程 序 (1 ) 研 究部 定 期对 宏 观 经济 、 市 场、 行 业、 投 资 品种 和 投 资策 略 等提 出 分 析报 告, 为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提 供投 资决 策依 据; 对于 可 能对 证券 市场 造成 重大 影 响的 突 发事 件 ,及 时提 出评 估意 见及 决 策建 议; (2 ) 研 究部 负责 建立 和维 护公 司 各级 股票 库, 并 提 供重 点 股票 的投 资价 值分 析报 告 ; 在公 司 各级 股票 库的 基础 上, 基 金经 理负 责建 立符 合本 基 金合 同规 定和 投资 需求 的 股票 投 资备 选 库; (3 ) 固 定收 益 部负 责 建 立和 维 护 公司 固 定收 益 投 资对 象 库 ,提 供 各券 种 的 基本 面情 况及 投 资要 点分 析 ; (4 ) 在 对经 济 形势 和 市 场运 作 态 势进 行 讨论 分 析 后, 基 金 经理 拟 定下 一 阶 段股 票、 债券 及 短期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 ,做 出资 产配 置提 案和 重 点 证券 投 资方 案, 报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讨 论; (5 )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在 基金 经 理 上报 的 资产 配 置 提案 的 基 础上 , 讨论 并 确 定下 一阶 段的 资 产配 置和 重点 证 券 投资 决 定, 会议 决定 以书 面形 式 下达 给基 金经 理; (6 ) 根 据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确 定 的 资产 配 置决 议 和 重点 证券 投资 决 定, 基 金 经理 负责 在股 票 投资 备选 库 和 固定 收益 投 资对 象库 中选 择拟 投资 的 个 券 制定 投资 组合 方案 ; (7 ) 在 基金 经 理权 限 内 的投 资 , 由基 金 经理 自 主 实施 ; 超 过基 金 经理 权 限 的, 须经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执行 委员 或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批 准后 方可 实 施; (8 ) 金融 工程 小组 负责 开 发基 金 投资 组合 的分 析评 价体 系 及 其他 辅 助分 析统 计工 具 , 对本 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定 期跟 踪 分析 ,为 基金 经理 和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供决 策支 持 。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 八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 股东 或债 权人 权利 的处 理 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 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 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利益。 4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 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利 益 。 (九)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 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 融 券。 (十 )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 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 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 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 金 托管 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 于2017 年11 月10 日复 核 了本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的 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 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 资 组合 报告 数据 截 至2017 年6 月30 日 止 ,本 报告 中 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 1 、 报告 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基 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 投 资 66,379,190.00 22.07 其中 : 股票


66,379,190.00 22.07 2 基金 投 资 - - 3 固定 收 益投 资


119,570,000.00 39.75 其中 : 债券


119,570,000.00 39.75 资产 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 属 投资 - - 5 金融 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 返 售金 融资 产


50,000,000.00 16.62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 产


- - 7 银行 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4,547,570.89 21.46 8 其他 资 产


284,077.63 0.09 9 合计





300,780,838.52





100.00 2 、 报告 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 类 别 公允 价 值( 元)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 林 、牧 、渔 业 - -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B 采矿业 3,393,600.00 1.20 C 制造业 7,915,680.00 2.80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 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 和 零售 业 2,659,600.00 0.94 G 交通 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 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 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 务 业 - - J 金融业 42,531,450.00 15.03 K 房地 产 业 6,940,110.00 2.45 L 租赁 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 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 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 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 体育 和娱 乐业 2,938,750.00 1.04 S 综合 - - 合计 66,379,190.00 23.46 3 、 报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数量 ( 股) 公允 价 值( 元)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601398 工商 银 行 1,450,000 7,612,500.00 2.69 2 600036 招商 银 行 280,000 6,694,800.00 2.37 3 601336 新华 保 险 123,000 6,322,200.00 2.23 4 600030 中信 证 券 345,000 5,871,900.00 2.08 5 601939 建设 银 行 950,000 5,842,500.00 2.06 6 601166 兴业 银 行 305,000 5,142,300.00 1.82 7 600519 贵州 茅 台 10,000 4,718,500.00 1.67 8 600048 保利 地 产 443,000 4,416,710.00 1.56 9 601225 陕西 煤 业 480,000 3,393,600.00 1.20 10 600373 中文 传 媒 125,000 2,938,750.00 1.04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 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 品 种 公允 价 值( 元)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 债 券 - - 2 央行 票 据 - - 3 金融 债 券 - - 其中 :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 债 券 - -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5 企业 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 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 存 单 119,570,000.00 42.25 9 其他 - - 10 合计 119,570,000.00 42.25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 代 码 债券 名 称 数量 ( 张) 公允 价 值( 元)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1710283 17 兴 业银 行CD283 500,000 49,815,000.00 17.60 2 111711253 17 平 安银 行CD253 400,000 39,860,000.00 14.09 3 111715183 17 民 生银 行CD183 300,000 29,895,000.00 10.56


注: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仅 持有 以 上三 只债 券。


6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 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 支 持证 券。 7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 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 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 9 、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 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 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 期 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 政策 本基 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 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 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方 式等 , 暂 不参 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10 、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 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 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 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方 式等 , 暂 不参 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10.2 报 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 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 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国 债期 货 投资 ,期 末未 持有 国债 期 货。 10.3 本 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 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 期 货。 11 、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 资的 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 在报 告编 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过 公开 谴 责、 处罚 。 11.2 基 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 未有 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 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股 票。 11.3 其 他 资产 的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 元) 1 存出 保 证金 8,444.62 2 应收 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 股 利 - 4 应收 利 息 274,825.12 5 应收 申 购款 807.89 6 其他 应 收款 - 7 待摊 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4,077.63 11.4 报 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 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 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 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 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 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 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的情 况。 11.6 投 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 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 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 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 尾 差。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九、 基 金的业 绩 过往 一 定阶 段 本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 率的 比较 (截至2017 年6 月30 日) 时间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 增 长 率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 益 率③ 业绩 比 较基 准收 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2017 年4 月26 日) 至 2017 年6 月30 日 1.00%


0.08%


2.66%


0.33%


-1.66%


-0.25%


基金 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 恪 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十 、基 金的财 产 (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 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 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 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 款 以及 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 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 及 投资 所需 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 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 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 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 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 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 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 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 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 抵销 。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十 一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一 )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 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 估值 对象 基金 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 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 负债 。 ( 三 )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 的 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权益 类 品种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 所挂 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 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 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 易 所上 市的 固定 收 益类 品种 ,可 以采 用由 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价 格 数据 进 行 估值 , 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根 据以 下 原则 确定 公允 价值 : 对 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 况下 , 应 以活 跃 市场 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 为计 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 于 活跃 市 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 量日 公 允价 值 的情 况 下 , 应 对市 场报 价 进行 调 整以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 值 ; 对 于不 存在 市 场活 动 或市 场活 动很 少 的情 况下 ,则 应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 (3 )交 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 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同一 股 票 的估 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 所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 公允 价值 。 3 、 全国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 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 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 允价 值 的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 6 、 如有 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 的价 格估 值。 7 、 相关 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 最 新 规定 估 值。 如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明 原因 , 双方 协 商解 决。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 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 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 结果 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 ) 估值 程序 1 、 基金 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 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 的余 额 数 量计 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数 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 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 公告 。 2 、 基金 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本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 外公 布。 ( 五 )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 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 点 后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 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 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 构 、 或 投资 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 当 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 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 偿责 任。 上述 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 错 、 系统 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 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 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未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及时 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 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 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 )估 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 仅 对 估值 错 误 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 估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 造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 额加 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 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 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确 定 估值 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 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 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根 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 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 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 登记 机 构 进行 更 正, 并 就 估值 错误 的更 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 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出 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 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采 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处 理。 ( 六 )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 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 其它 情形 。 ( 七 )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 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 人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负责 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 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 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 人 , 由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 八 )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进 行 估值 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 基 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 处 理。 2 、 由于 证 券交 易场 所及 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 力原 因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 任 。 但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减 轻或 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十 二 、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一 )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 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后的 余额 。 ( 二 )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 低 数。 ( 三 )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 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 分 配次 数最 多为6 次 , 每次 收 益 分配 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 配 利润 的10% , 若 《基 金合 同 》 生效 不满3 个月 可 不进 行 收益 分 配; 2 、 本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现金 分红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 以事 先选 择将 所获 分 配的 现 金 收益 , 按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 基金 份 额申 购的 约定 转为 基金 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事 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支 付现 金 ; 3 、 基金 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减 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 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 明截 止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 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 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在2 个 工作 日 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 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 间 不得 超 过15 个工 作 日。 ( 六 )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 用 基金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 现 金 红利 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 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 行。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十 三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的费 用 (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 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1.5% 年 费 率计 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H =E ×1.5%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 人于 次月 首日 起2-5 个工 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 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0.25% 年 费 率计 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H =E ×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 人于 次月 首日 起2-5 个工 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基 金 托 管人。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3 -7 项费 用” ,根 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 实际 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付 。 二、 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一 ) 申购 费用 本基 金 在 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 申 购本 基 金, 申 购 费率 按每 笔 申购申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请单 独 计算 。 本基 金 对通 过直 销柜 台 申 购的 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 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 申购费 率。 具 体如 下: 1 、申 购费 率 申购金额( 含 申 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1.0%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5% 500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 上述 申 购 费率 适用 于除 通过 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 购 的养 老 金客 户以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 2 、特 定 申 购费 率 申 购金额( 含 申 购费) 申 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3%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2%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1%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 上 述特 定 申 购费 率适 用于 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 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 包 括基 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 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 养 老基 金 等, 具 体包 括: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 金 ;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 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 业年 金 单一 计 划以 及 集合 计划 ; 企 业年 金理 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计 划 ; 企业 年金 养老 金 产 品 。 如未 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 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 型 , 本公 司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 提下 可 将其 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 本基 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 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 对 于500 万 元 ( 含 ) 以 上的 申购 , 净 申购 金 额 =申 购 金额 -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 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投 资 者投 资100,000 元申 购本 基 金,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为1.5% ,若 申购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50 元 , 则其 可 得到 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申 购 金额 =100,000/ (1 +1.5% )=98,522.17 元 申购 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 份 额=98,522.17/1.050 =93,830.64 份 (二) 赎回 费用 本基 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持有 时间 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持 续 持 有期 ( 天) 赎回费率 1 -6 1.5% 7 -29 0.75% 30 -184 0.5% 185 -365 0.25% 366 及以上 0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 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30 天的 基 金份 额所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持 续 持有 期长 于30 天( 含)但少于92 天的 基金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 费 的75% 计入 基金 财 产, 其 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 费 ;对 持 续持 有期 长于92 天( 含) 但少 于185 天的 基金 份额 所收 取 的 赎回费的50% 计入 基金 财 产 ,其 余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185 天( 含) 的份 额所 收 取的 赎 回费 的25% 计 入基 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 记费 和 其他 必要 的 手续 费 。 本基 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 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 总 金额 =赎 回份 数× 赎回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手 续费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 费率 净赎 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 手续 费 例 : 某 投资 者赎 回其 持有 的 本基 金50,000 份 , 持 有期 为85 天,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0.5% , 若赎 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150 元 ,则 其得 到的 赎回 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 总 金额 =50, 000 × 1.150 =57,500 元 赎回 手 续费 =57,50 0× 0.5% =287.50 元 净赎 回 金额 =57,500 -287.50 =57,212.50 元 (三) 转换 费用 1 、 基金 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 金的 赎回 费和 转出 与转 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补差 二部 分 构成 , 具 体收 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 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差异 情况 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 基 金 转换 费 用由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 转入 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剩 余部 分舍 去 , 舍 去 部分 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转入 基金 财 产 所有。 (1 ) 如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出 金 额= 转出 基金 份额 × 转出 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 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 总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出 基 金赎 回费 转入 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费率 =转 入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 出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转 入总 金 额- 转入 总金 额/(1+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转入 净 金额 =转 入总 金额 -转 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转入 份 额= 转入 净金 额/ 转 入基 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转 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例: 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非养 老 金客 户 ) 将 持有 的 长城 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10 万 份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基金 , 假 设转 换 当日 转入 基金 ( 本 基金 ) 份 额净 值是1.150 元 , 转 出基 金 ( 长 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对 应赎 回费 率为0 ,申 购 补差 费率 为1.5% ,则 可 得 到的 转换 份额 及基 金 转换 费为 : 转出 金 额=100,000 ×1 =100,000 元 转出 基 金赎 回费 =0 转入 总 金额 =100,000 -0 =100,000 元 转入 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100,000 -100,000/(1+1.5%) =1,477.83 元 转入 净 金额 =100,000 -1,477.83 =98,522.17 元 转入 份 额=98,522.17/1.15 =85,671.45 份 基金 转 换费 =0 +1,477.83 =1,477.83 元 (2 ) 如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基金 转 换费 用= 转出 金额 ×转 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例: 某投 资 者持 有 本基 金10 万 份基 金 份额 ,持 有期 为100 天, 决 定转 换 为长 城 货 币市 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假 设转 换 当日 转出 基金 (本 基金 ) 份额 净值 是1.250元, 转 出 基金 对应 赎回 费率为0.5% , 申 购补 差费 率为0 ,则 可得 到的 转换 份 额及 基 金转 换费 为: 转出 金 额=100,000 ×1.25 =125,000 元 转出 基 金赎 回费 =125,000 ×0.5% =625 元 转入 总 金额 =125,000 -625 =124,375 元 转入 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0 转入 净 金额 =124,375 -0 =124,375 元 转入 份 额=124,375/1 =124,375 份 基金 转 换费 =125,000 ×0.5% =625 元 2 、 对于 实 行级 差 申购 费率( 不 同申 购 金额 对 应不 同申 购费 率的 基金) , 以转 入总 金额 对 应的 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 转入 基 金申 购费 率计 算申 购补 差 费用 ; 如转 入总 金 额对 应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 或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为固 定 费用 时, 申购 补差 费用 视 为0 。 3 、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计 入 转 出基 金 基金 资 产 的标 准参 照相 关 基金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 4 、 计算 基 金转 换费 用所 涉 及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均按 基金 合同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 书 规定 费 率执 行 , 对 于通 过 本公 司 网上 交易 、 费率 优 惠活 动 期间 发生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 , 按照 本 公司 最 新公 告的 相关 费率 计算 基 金转 换费 用。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 或收 费方 式 , 基 金 管理 人 最迟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应于 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 指 定媒 体公 告。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不违 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 约 定的 情形 下 根据 市 场情 况制 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特 定 地域 范围 、 特定 行 业、 特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 及以 特 定交 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 电 话交 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 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 活动 。 在基 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 关监 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 基金 申 购费 率 。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 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 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 生 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 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 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 金税 收 基金 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基金 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 人 按 照国 家 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 扣 代缴 。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十 四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 集的 会计 年度 按 如下 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 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 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 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 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 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 按照 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 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 面 方 式确 认 。 ( 二 )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 会 计师 ,应 事 先 征得 基金 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 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 师 事 务所 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十 五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 )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 二 )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 所 披 露信 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 性。 本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披露 ,并 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 方式 查 阅或 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 ( 三 )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 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 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 四 )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 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 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 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 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 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 的事 项 的法 律 文件 。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 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 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明 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服务 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更 新 招募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说明 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 人在 公 告的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 托 管协 议 是 界定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及 基 金 运作 监 督 等 活动 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 文件 。 基金 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 上 。 2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 说 明书 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 生 效公 告 。 4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 每 周公 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5 、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查阅 或 者复 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 起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 告应 当 经过 审 计。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 日 起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 度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报告 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 之日 起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 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 告 或者 年 度报 告。 基金 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 方 式。 7 、 临 时报 告 本基 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 构备 案 。 前款 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 影 响的 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 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 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托 管部 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 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8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显 著位 置披 露投 资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 风 险 和信 用 风险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后两 个交 易日 内,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介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券的 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 率 等信 息, 并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 报 告和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的投 资情 况。 9 、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 年 报中 披露 基金 所持 有的 资 产支 证券 总额 、资 产支 持 证 券市 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 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 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金 季 度报 告 中披 露基 金所 持有 的资 产 支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 例和 报 告期 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 大小 排序 前10 名 资 产支 持 证券 明细 。 10 、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 共 媒介 中 出现 的或 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 当立 即 对该 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1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并 予 以 公告。 12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 ( 六 )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 披 露事 务 。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 容 与格 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 金管 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 期 报告 和 定期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 具 书面 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 息 的报 刊。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 法 在指 定 媒介 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 他 公 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 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 上披 露 同一 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公 开披 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 构 , 应当 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 同 》终 止 后15 年。 ( 七 )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 阅 招募 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 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 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 众 查 阅、 复 制。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十 六 、 风险揭 示 本基 金 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其面 临的 投资 风 险主 要包 括以 下几 个: (一) 市场 风险 广义 的 市场 风险 指与 利率 、股 票 价格 、商 品价 格等 相关 的 风险 ,主 要与 不同 市场 的 供 需情 况 紧密 联系 。狭 义的 市场 风 险主 要指 股票 价格 波动 风 险。 (二) 信用 风险 信用 风 险指 由于 交易 对手 或债 务 人无 法按 照约 定交 割资 产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风 险 , 主要 指 违约 风险 。本 基金 的信 用 风险 分析 主要 针对 债券 资 产, 具体 包括 以下 几个 方 面: 1 、 债 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无法 支 付到 期本 息引 起的 损失 ; 2 、 交 易对 手出 现违 约或 违 规投 资 操作 而引 起的 损失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 性 风险 指金 融资 产变 现的 难 易程 度。 一些 情况 下, 市 场无 法有 效执 行交 易头 寸 需 要, 将 使得 金融 资 产 无法 在价 格 平稳 变动 的基 础上 被购 入 或者 卖出 。本 基金 面临 的 流动 性 风险 来 自两 个方 面: 1 、 大 额赎 回: 本 基金 属于 开放 式 混合 型基 金, 在交 易过 程 中, 有发 生集 中大 额赎 回 的 可能 性 。集 中大 额赎 回可 能导 致 基金 资产 变现 难度 加剧 , 从而 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甚 至可 能 由于 大 额出 售个 券引 致个 券价 格 出现 大幅 波动 ,从 而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产 生影 响。 2 、 特 殊的 市场 情形 :在 特 殊市 场 情形 下, 如市 场资 金紧 张 时,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降 低 , 将可 能 导致 个券 的变 现能 力减 弱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 (四) 操作 风险 操作 风 险指 由于 我司 信息 系统 、 投资 运作 系统 或其 他外 部 事件 导致 的 操 作失 灵或 失 误 带来 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风险 。 这一 风险 主要 来自 于计 算机 系 统失 灵 ( 如病 毒、 软件 错 误) 、 人 为失 误 和公 司以 外的 不可 控因 素 。 (五) 模型 风险 模型 风 险指 投资 估值 模型 的参 数 错误 或模 型运 用不 当带 来 的基 金资 产损 失风 险。 在 利 用定 价 模型 对金 融资 产, 尤其 是 金融 衍生 产品 进行 定价 的 过程 中, 容易 出现 模型 风 险。 (六) 法律/ 合 同风 险 法律/ 合同 风险 指合 同签 约 的一 方 无法 履行 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 造成 另外 一方 损失 时可 能 发生 的 法律 诉讼 风险 。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七) 通货 膨胀 风险 通货 膨 胀风 险指 物价 水平 上升 导 致本 基金 的名 义收 益率 在 剔除 通货 膨胀 因素 影响 后 降 低的 风 险。 在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通 货膨 胀风 险也 表现 为 物价 水平 上升 导致 中、 短 期固 定 收益 证 券或 者回 购交 易的 实际 收 益率 远低 于名 义收 益率 的 情况 。 (八)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的 出 现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市 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 产 的损 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托 管行 违 约等 超 出基 金 管理 人自 身控 制能 力之 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 致基 金 或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受 损 。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十 七 、 基金合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 一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完 成备 案手 续后 生效 , 自 决 议 生效 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 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 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 有新 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 人 承 接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 日起30 个工 作 日内 成 立清 算 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 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 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 具 法 律意 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 四 )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依据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 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 分配 。 ( 六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 告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 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 行公 告。 ( 七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 上 。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十 八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 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 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 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保 护 基金 投 资者 的利 益;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 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 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 因 基金 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 利;


(1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 他 法律 行 为;


(15 )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 的 外部 机 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 转 换和 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1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 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 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 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 方 式 管理 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所 管 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 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 投 资; (6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或利 用 职 务之 便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 利益 ,不 得 委 托第 三人 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 督 ; (8 ) 不得 侵占 、挪 用基 金 财产 ; (9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 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 合 《 基 金合 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 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的 价 格; (10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1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12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 义 务; (13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 规定 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 保密 , 不向 他 人泄 露 , 不得 利 用该 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14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 基 金 收益; (15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 款项 ; (16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7 ) 按 规 定保 存 基 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 上 ; (18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 投 资者 能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 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 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 复印 件;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 (21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 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2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 托管 人追 偿; (23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 的行 为承 担 责任 ; (24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5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 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6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7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28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3 、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 《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 金 财 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 的其 他 费 用; (3 )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 合同 》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 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 失 的情 形 , 应呈 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 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 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权利 。 4 、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 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 产; (2 )设 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 保基 金 财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产的 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 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 资金 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 独立 ; (4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或者 利 用 职务 之 便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不得 侵占 、挪 用基 金 财产 ; (6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 算、 交割 事宜 ; (8 )保 守 基金 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不得 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 从事 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9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0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 管 理人 在各 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 未 执行 《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 相关 资料15 年 以上 ; (13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14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 款项 ; (16 )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 行 监管 机构 ,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 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 (21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 追 偿 ; (22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5 、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 括但 不 限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于 :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 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事 项 行 使表 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 作 ; (8 )对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 提起 诉 讼 或仲 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权利 。 6 、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 括但 不 限 于 :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 同 》 ;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 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 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 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 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 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 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定;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 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义务 。 (二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 规 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本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 常 机构 。 1 、召 开事 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 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决定 修改 基金 合同 的重 要内 容 或者 提前 终止 《 基 金合 同 》 , 但 《基 金合 同 》 另有 约 定 的除外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 提高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 等标 准 或 费率 的 除外 ;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 变更 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同 》 另有 规 定 的除 外 ) ;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 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 金管 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 额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事 项 书面 要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13 )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事项。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 修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 费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 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 修改 ; 5 )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 涉及 《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 生变 化; 6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 金管 理 人 召集;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 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3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 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 告知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就同 一 事项 书 面要 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 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 议之 日起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10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 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到 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 内决 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 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 定召 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 开。 (5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就同 一 事项 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30 日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会议 的召 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 知 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 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 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 间和 地点;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 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 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 基金 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 其他 基 金合 并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于 会议 召开 前30 日发 布提 示 性 通知 , 除 载明 前述 内容 外 , 还 应明 确有 关实 施安 排 , 说 明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影响 以及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享有 的选 择权 , 并在 实施 前预 留至 少20 个开 放日 或者 交易 日供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做 出 选择 。 (2 )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 议召 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 中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 书 面表 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 取方 式。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 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书 面表 决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意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 方 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 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 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 会 议 召集 人 确定 。 (1 )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 席 , 现场 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 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 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凭 证及 委 托人 的 代理 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 符; 2 ) 经核 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 的基 金 份 额不 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1/2(含1/2)。 参加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 可 以在 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 月以 内 , 就 原 定审 议 事项 重 新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应 当有 代表1/3 以上 (含1/3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2 ) 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 系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 对表 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 形式 在 表 决截 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 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 连续 公 布相 关 提 示性 公 告; 2 ) 召集 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 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 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 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 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 , 不 影 响表 决 效力 ; 3 ) 本人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1/2(含1/2); 参加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 可 以在 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 月以 内 , 就 原 定审 议 事项 重 新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应 当有 代表1/3 以上 (含1/3 ) 基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 ) 上述 第3 ) 项 中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代理 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 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 录相 符;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 (3 )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允 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 通知 载明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也 可 以 采用 网 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 式进 行 表决 , 或者 采用 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授 权 他人 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 决。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 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 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 事项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 表 决。 (2 )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 第7 条规 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 监票 人 , 然后 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 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 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 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含50% ) 选 举 产生 一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 席或 主 持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 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 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 份 证明 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 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 期 后5 个工 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 决议 。 6 、表 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 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 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以上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 项所 规 定的 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 的其 他 事项 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 表决 权 的 2/3 以 上 (含2/3 ) 通 过方 可做 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 基金 托 管人 、 终 止《 基 金合 同》 、与 其他 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 效。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 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 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 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 会 议通 知中 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 面表 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 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 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 、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 ) 如大 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 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 虽然 由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 力。 2 ) 监票 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 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 布计 票 结 果。 3 ) 如果 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 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 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票 的 效力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 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 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 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 的事 项应 当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 予 以公 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 式进 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须 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 同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生效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约 束 力。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的 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通过 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2 ) 关于 《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 事项 应依 法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 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 终 止的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 止, 在6 个 月 内没 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 之 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 清 算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 (2 )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负 责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 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 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 律意 见 书;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 配 依据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 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 保 存 基金 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 上 。 (四)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 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 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 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 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 方均 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其 届 时有 效 的仲 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 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 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 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 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 场 所和 营 业场 所查 阅。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十 九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 )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1 层 法定 代 表人 :何伟 成立 时 间:2001 年12 月27 日 批准 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 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 基金 字[2001]55 号 组织 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 本:1.5 亿 元 人民 币 经营 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 售 、 资 产管 理、 特定 客户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 的 其他 业 务 存续 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法定 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 时 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 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 号 组织 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 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 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 范 围 : 吸 收人 民币 存 款;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 发行 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 事 同业 拆 借; 提 供信 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 外 汇 贷款 ; 外汇 汇款 ; 外汇 兑 换; 国 际结 算; 同 业外 汇 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借 款; 外汇 担保 ; 结 汇、 售 汇; 发行 和代 理发 行股 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 卖和 代 理买 卖 股票 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 营外 汇买 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 外汇 信用 卡的 发 行和 代 理国 外 信用 卡 的发 行及 付款 ; 资 信调 查 、 咨询 、 见 证业 务 ;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国际 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构 经营 与 当地 法 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 行 依据 当 地法 令 可发 行 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 其他 业务 。 存续 期 间: 持续 经营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二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 系统 , 对基 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 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 (1 )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资 对 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转型 成长类公 司股 票 库、 债券 库等 各投 资品 种 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实 际 情况 的 变化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上 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 的投 资 进行 监督 ; 本基 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中 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含国 家债 券 、金 融 债券 、 次级 债 券、 中央 银行 票据 、企 业 债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公 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 资券 、 可转 换债 券、 分 离 交易 可 转债 纯债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 、 权证 、 货 币市 场工 具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基 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投 资比 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0%-95% , 其中 投资 受益 于我 国 经济 转 型、 具有 持 续成 长能 力的 上市 公司 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本基 金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如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 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 督 ; 对本 基 金, 将按 照以 下比 例进 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 投资 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95% , 其中 投资 受益 于我 国经 济 转型 、 具有 持续 成长 能力 的上 市 公司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 产 的80%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 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 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0.5% ; 8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10% ;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 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过 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 模 的10% ;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 资 产支 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 日 起 3 个月 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 金所 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 的总 量; 14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 净资 产 的140% ; 15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 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 信息 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 进行 复核 。 3 、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1 、 2 款 的监 督和 核 查中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基 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 后 应及 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并 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 4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 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 议的 规 定, 应当 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告。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 《 基金 合同 》 、 本 协议 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时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 包括 但不 限于 : 在 规定 时 间内 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 规要 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 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 资料 和 制度 等 。 (三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 的业 务核 查 1 、 在本 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 违反 公平 、合 理原 则 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 守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 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 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 况 进行 必 要的 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 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 、 基金 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 理、 无 正 当理 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 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 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3 、 基金 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 资料 以 供 基金 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 (四 )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1 、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 产。 (2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安 全 保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 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 账户 。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外, 基 金 托管 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 财产 。 2 、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 验 资和 入账 (1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管理 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 金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 理 人在 法定 期限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 进行 验资 , 并出 具 验资 报 告 , 出 具 的验 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 入在 基 金 托管 人处 为本 基 金开 立 的 基金 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 一 致。 3 、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 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 )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 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 账户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 印鉴 由 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 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赎 回 金额 、 支 付基 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 行。 (3 )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 的银 行 账户 进 行本 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 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 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 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 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 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 户 , 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 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在 上述 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 变 更过 程 中,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 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5 、 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 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 本基 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 (2 )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 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 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 本 基金 业 务以 外 的活 动。 (3 )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 备付 金 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 托管 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 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 券 投资 所 涉及 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 付 金的 收 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4 )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 之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的, 涉 及 相关 账 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 若无 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 开设 、 使用 的 规定 。 6 、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 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 市 场的 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 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 表基 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 和资 金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的清 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 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7 、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 证 的保 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实 物证 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妥善 保管 。 基金 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 担 责任 。 8 、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 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 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 收 到合 同正 本后30 日 内将 一 份正 本 的原 件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 便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 各持 有 一份 正 本的 原件 。重 大合 同由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至少15 年。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 复核 1 、 基金 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 算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 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 基金 管 理人 应 每开 放日 对基 金财 产估 值。 估值 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及其 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用于 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 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 束 后计 算 得出 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在 盖章 后以 双方 约 定的 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对 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 将复 核 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 法 不 能客 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 估值 。 4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 以 及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 进行 协 商和 纠 正。 5 、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 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3 位 内发 生 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 份额 净 值 估值 错 误 。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出 现 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当 计价 错误 达 到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的 同时 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 如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 前 述内 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处 理。 6 、 由于 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的 任何 基金 净值 数据 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实际 损失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 确 , 则基 金 托管 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值 数 据也 不正 确 , 则 基 金托 管 人也 应承 担部 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责 任。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 成了 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不 当 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 金托 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 负责 向 不当 得利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之主 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 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 担 的赔 偿 金额 ,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 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 分 配。 7 、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记 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 力原 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 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 成的 影响 。 8 、 如果 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 结果 存在 差异 ,且 双方 经 协商 未 能 达成 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按 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将 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 记与 保管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 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 几 类: (1 )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4 )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 束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定 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对 于基 金募 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基 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 保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如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妥善 保存 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 责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 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 ) 争议 解决 方式 1 、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 基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 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 过友 好 协 商解 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 提出 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 解决 的 , 则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按其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 点为 北京 市 。 仲 裁 裁决 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 裁 费用 由 败诉 方承 担。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3 、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 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 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与 终止 1 、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 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 不 得与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 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 当 终止 :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 发生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终止 事项 。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 内容 如下 : (一 ) 账单 服务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账 户查 询系 统 查阅 对账 单。 2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 网站 、电 话等 方式 向本 基 金管 理人 定制 对账 单。 基 金管 理 人 根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对 账单 定 制情 况, 向账 单期 内 发生 交 易或 账单 期末 仍持 有本 公 司旗 下 基金 份 额的 持有 人定 期或 不定 期 发送 对账 单, 但由 于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未详 实填 写或 未 及时 更 新相 关 信息 ( 包括 姓名 、 手机 号 码 、 电 子邮 箱、 邮 寄地 址 、 邮政 编码 等) 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送 出 的除 外。 (二 )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 Center ) 电话 服务 1 、24 小时 自动 语音 应答 服 务, 为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净 值查 询、 基金 账户 查询 、 基金 信 息 查询 等 服务 。 2 、 工作 时 间由 专门 客服 人 员为 投资 者提 供全 面业 务 咨询 (包 括公 司信 息、 基 金信 息 、 基金 投 资指 南等 )及 投诉 受理 等 服务 。 公司 网 站:www.ccfund.com.cn 客服 邮 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 电 话:400-8868-666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二 十一 、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序号 公告 事 项 法定 披 露方 式 法定 披 露日 期 1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上海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4/27 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长城证券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含定投- 放开 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5/15 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中信建投证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含定投- 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5/18 4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开放日常申 购、赎回、转换、定投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5/23 5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通过部分代 销机构指定交易渠道申购或定期定额投资实行 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5/26 6 关于增加农业银行为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 合型基金、长城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 2017/05/26 7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新疆众和)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6/02 8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含定投- 放开折 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6/16 9 关于增加浦发银行为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 合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6/16 10 长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交通银 行开展的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7/03 11 长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交通银 行开展的网上银行申购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7/03 1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山鼎设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7/06 13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上海挖财金融为旗下开放式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7/20 14 关于增加华鑫证券为长城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及同时实行费率优 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7/21 1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华西证券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含定投- 放开 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7/21 16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江苏汇林保大为旗下开放式 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7/25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17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招商轮船)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7/25 18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8/01 19 关于增加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8/01 2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沙钢股份)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8/04 21 长城基金关于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开放式基金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8/14 22 关于增加云湾投资为长城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及实行费率优惠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8/16 2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科恒股份、 神雾环保)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9/05 24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9/15 2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金环境)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9/19 2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不含认购、含 定投- 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9/29 27 关于增加一路财富为长城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0/16 28 长城基金关于参加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不含认购、 含定投- 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0/16 29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 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0/17 30 关于增加南京证券为长城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0/18 3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南京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不含认购、含 定投- 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0/18 32 在本报告期内刊登的其他公告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二十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 公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 时间 查阅 。 在支 付 工本 费后 , 投资 者 可在 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招募 说 明书 条款 及内 容 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 投资 者 还可 以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的 网站 (http://www.ccfund.com.cn ) 查 阅 和下 载 本招募 说明 书 。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二十 三 、备查 文件 (一 )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长城 转型 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文 件 (二 ) 《长城 转 型成 长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 (三 ) 《长城 转 型成 长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 议》 (四 ) 法律 意见 书 (五 )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 业执 照 (六 )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 业执 照 (七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文 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7 年12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