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南方中票A(000022)

南方中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 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截止日:2017 年11 月03 日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 金管 理人 .............................................................................................................................. 10 § 4 基 金托 管人 .............................................................................................................................. 21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 6 基 金的 募集 .............................................................................................................................. 70 § 7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71 § 8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72 § 9 基 金的 投资 .............................................................................................................................. 81 § 10 基金 的财 产 ............................................................................................................................ 90 § 11 基金 资产 估值 ........................................................................................................................ 91 § 12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96 § 13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98 § 14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100 § 15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101 § 16 风险 揭示 .............................................................................................................................. 106 § 17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09 § 18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11 § 19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 容 摘要 .................................................................................................. 130 § 2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 139 § 21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41 § 22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 查阅方 式 .......................................................................................... 142 § 23 备查 文件 .............................................................................................................................. 143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2012 年12 月31 日证 监许 可[2012]1767 号文 核准 募集 。 基金合 同 已于2013 年5 月3 日正 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 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核 准 , 但 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 的价 值 和 收 益做 出 实 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 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并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经 济 、 社会 等 环 境 因 素对 证 券 价 格产 生 影 响 而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险 , 个 别 证券 特 有 的 非 系统 性 风 险 ,由 于 基 金 投 资者 连 续 大 量赎 回 基 金 产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 管 理实 施 过 程 中产 生 的 基 金 管理 风 险 , 本基 金 的 特 定风 险(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风 险揭示 ”章 节) 等等 。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低 风险品种,其长期平 均风 险和预期 收 益 率 低 于 股票 基 金 、 混合 基 金 。 本 基金 主 要 投 资于 债 券 等 固 定收 益 类 金 融工 具 , 如 所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人 出 现 违 约、 无 法 支 付 到期 本 息 等 情况 , 可 能 造 成基 金 资 产 损失 。 本 基 金通 过 被 动 式 指 数化 投 资 以 实现 跟 踪 中 债 -新 中 期 票 据总 指 数 , 但 由于 基 金 费 用、 交 易 成 本等 因素, 可能 造成 本基 金实 际收益 率与 指数 收益 率存 在偏离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本 基 金 的 过往 业 绩 及 其 净值 高 低 并 不预 示 其 未 来业 绩 表 现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 的业 绩 也 不 构成 对 本 基 金 业绩 表 现 的 保证 。 基 金 管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作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状 况 与 基 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7 年11 月3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7 年9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 §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 法规 成立并运作,若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的 强制 性规 定不 一致, 应当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为准 。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以及《 南方 中债 中期 票据 指数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人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本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行 为 本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 § 2 释义 《 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南方 中债 中期 票据 指数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南 方中 债中 期票 据指 数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 及对 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南 方中 债中 期票 据指 数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南 方中 债中 期票 据指 数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南 方中 债中 期票 据指 数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 协议》 及其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指2011 年6 月9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公布 并 于2011 年10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颁 布、2004 年7 月1 日实 施并 在2012 年6 月19 日 发布修 订后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并 于2004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发起式 基金 : 指符合 中国 证监 会发 布的 《关于 增设 发起 式基 金审 核通道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规定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基 金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或 基金经 理承 诺认 购一 定金 额并持 有 一定期 限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 发起资 金: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资金 、基 金管理 人固 有资 金、 基金 管理人 高 级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等 投资管 理人 员参 与认 购的 资金。 发 起资金 认购 本基 金的 金额 不低 于1,000 万 元, 且发 起资金 认 购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不 低于三 年;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登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过 户、清 算和 交收 业务 ,具 体内容 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金份 额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易 确 认、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非 交 易过户 等;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本基 金的 登记 机构 为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 本基金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律 法规 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 内合 法注 册登 记或经 有权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 法可 以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人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按照 《基 金管 理公 司、 证券公 司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试点 办法 》(包 括其 不时 修订 )及 相关法 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召 集、召 开并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 合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 决的 会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 金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募集 金额 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 基金 法》 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备 案手 续后 ,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购回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或基 金中 的某一 类 别份额 (转 出基 金)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或 其 他类别 份额 (转 入基 金) 的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基 金账户 内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财产进 行投 资时 ,向 基金 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 登记机 构 办理登 记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 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巨额赎 回: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 份额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份额 后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出 申 请总份 额扣 除转 入申 请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之和 超过 上一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10% 的情 形;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 定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T 日: 指投资 者向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开 放 日。 T+n 日: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余额 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财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财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释 、 地方法 规、 地方 规章 、部 门规章 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无 法克 服、无 法避 免的 事件 和因 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 灾害 、战 争、 疫情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 收 、 法律变 化、 突发 停电 、电 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 统非 正常 停止 以及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 交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以上释 义中 涉及 法律 法规 、业务 规则 的内 容, 法律 法规、 业务 规则 修订 后, 如适用 本基 金 , 相关内 容以 修订 后法 律法 规、业 务规 则为 准。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 §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常 克川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 券有限 公司、厦 门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广 西信 托投资 公司 共同发起 设立 。2000 年, 经中国证 监会 证监基 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 行了 增资 扩股 ,注 册资本 达到 1 亿 元人 民币 。2005 年, 经 中国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201 号文 批准进 行增资 扩股,注 册资本 达 1.5 亿 元人民币 。 2010 年, 经证 监许 可[2010]1073 号 文核 准深 圳市 机 场(集 团) 有限 公司 将其 持有 的 30% 股 权转让 给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 司。2014 年 公司 进 行增资 扩股 ,注 册资 本金 达 3 亿元 人民 币。目 前股 权结 构: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5% 、 深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30% 、 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15% 及 兴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0% 。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 事会 成员 张 海 波 先 生 , 董 事 长 ,1963 年 出 生 , 籍 贯 安 徽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十 九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中 国 籍 。曾 任 职 中 共江 苏 省 委 农 工部 至 助 理 调研 员 , 江 苏 省人 民 政 府 办公 厅 调 研 员。 1998 年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曾任 总裁 助理 、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投 资银 行业 务总监 兼投 资 银 行 业 务 管 理总 部 总 经 理, 华 泰 证 券 副总 裁 兼 华 泰紫 金 投 资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董事 长 、 华 泰金 融控股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华 泰证 券 ( 上海 )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等职 务, 曾分 管 投 资 银 行 、固 定 收 益 投资 、 资 产 管 理、 直 接 投 资、 海 外 业 务 、计 划 财 务 、人 力 资 源 等工 作。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 王 连 芬 女 士 , 董 事 ,1966 年 出 生 , 籍 贯 天 津 , 金 融 专 业 硕 士 , 二 十 四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中 国 籍 。历 任 赛 格 集团 销 售 , 深 圳投 资 基 金 管理 公 司 投 资 一部 研 究 室 主任 , 大 鹏 证券 经 纪 业 务 部 副总 经 理 、 深圳 福 虹 路 营 业部 总 经 理 、南 方 总 部 总 经理 、 总 裁 助理 , 第 一 证券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 总 裁 助 理 , 华泰 联 合 证 券深 圳 华 强 北 路 营 业 部 总 经理 、 渠 道 服 务部 总 经 理 、运 营 中 心 总经 理 、 零 售 客 户部 总 经 理 、执 行 办 主 任 、总 裁 助 理 。现 任 华 泰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总 裁 助 理兼 深圳分 公司 总经 理。 张辉先生 ,董 事,1975 年 出生,籍 贯浙 江,管 理学 博士,十 九年 证券从 业经 历,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于北 京 东 城 区人 才 交 流 服 务中 心 、 华 晨集 团 上 海 办 事处 、 通 商 控股 有 限 公 司、 北京联 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2003 年 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先后 担任 华泰 证券 资产管 理总 部 高 级 经 理 、 证券 投 资 部 投资 策 划 员 、 南通 姚 港 路 营业 部 副 总 经 理、 上 海 瑞 金一 路 营 业 部总 经 理 、 证 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综 合 事 务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兼 党委组 织部 长。 冯青山 先生 ,董 事,1966 年出生 ,籍 贯江 西, 工学 学士, 中国 籍。 历任 陆军 第 124 师 工兵营 地爆 连副 连职 排长 、代政 治指 导员 、师 政治 部组织 科正 连职 干事 、陆 军第 42 集团 军 政 治 部 组 织 处副 营 职 干 事、 驻 香 港 部 队政 治 部 组 织处 正 营 职 干 事、 驻 澳 门 部队 政 治 部 正营 职干事、 陆军 第 163 师政 治部宣传 科副 科长(正 营职)、深圳 市纪委 教育调 研室 主任科员 、 副 处 级 纪 检 员、 深 圳 市 纪委 办 公 厅 副 主任 、 深 圳 市纪 委 党 风 廉 政建 设 室 主 任。 现 任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 党委副 书记 、纪 委书 记、 深圳市 投控 资本 有限 公司 监事。 李平先生 ,董 事,1981 年 出生,籍 贯四 川,工 商管 理硕士, 中国 籍。历 任深 圳市城 建 集团办 公室 文秘 、董 办文 秘、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办 公室 (信 访办) 高级 主管、 企业 三 部 高 级 主 管 。现 任 深 圳 市投 资 控 股 有 限公 司 金 融 发展 部 副 部 长 、深 圳 市 城 市建 设 开 发 (集 团)公 司董 事。 李自成先 生, 董事,1961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近现 代史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历任厦 门 大 学 哲 学 系 团 总 支 副 书 记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 营 业 部 经 理 、 计 财 部 经 理 、 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 厦门 国 际 信 托 投资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 理 、 工会 主 席 、 党总 支 副 书 记。 现任厦 门 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党总 支副 书记 、总 经理 。 王斌先生 ,董 事,1970 年 出生,籍 贯安 徽,临 床医 学博士, 中国 籍。历 任安 徽泗县 人 民 医 院 临 床 医生 、 瑞 金 医院 主 治 医 师 、兴 业 证 券 研究 所 医 药 行 业研 究 员 、 总经 理 助 理 、副 总监、 副总 经理 。现 任兴 业证券 研究 所总 经理 。 杨 小 松 先 生 , 董 事 ,1970 年 出 生 , 籍 贯 四 川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中 国 籍。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 行会计 专业 翻译 、光 大银 行证券 部职 员、 美国 NASDAQ 实习 职员 、 证 监 会 处 长 、副 主 任 、 南方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督 察长 。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总 裁、 党委副 书记 。 姚景源先 生, 独立董 事,1950 年 出生, 籍贯山 东, 经济学硕 士, 中国籍 。历 任国家 经 委 副 处 长 、 商业 部 政 策 研究 室 副 处 长 、国 际 合 作 司处 长 、 副 司 长、 中 国 国 际贸 易 促 进 会商 业 行 业 分 会 副 会 长 、 常 务 副 会 长 、 国 内 贸 易 部 商 业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商 业 联 合 会 副 会 长 、 秘 书 长 、安 徽 省 政 府副 秘 书 长 、 安徽 省 阜 阳 市政 府 市 长 、 安徽 省 统 计 局局 长 、 党 组书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 记、国 家统 计局 总经 济师 兼新闻 发言 人。 现任 国务 院参事 室特 约研 究员 、中 国经济 50 人论 坛成员 、中 国统 计学 会副 会长。 李 心 丹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1966 年 出 生 , 籍 贯 湖 南 , 金 融 学 博 士 ,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国 务 院 学位 委 员 会 、教 育 部 全 国 金融 硕 士 专 业学 位 教 学 指 导委 员 会 委 员, 中 国 籍 。历 任东南 大学经 济管理 学院 教授、 南京大 学工程 管理 学院院 长。现 任南京 大学- 牛津大 学金融 创 新 研 究 院 院长 、 金 融 工程 研 究 中 心 主任 、 南 京 大学 创 业 投 资 研究 与 发 展 中心 执 行 主 任、 教 授 、 博 士 生导 师 、 江 苏省 省 委 决 策 咨询 专 家 、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上 市 委 员 会委 员 及 公 司治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交 通 银 行 等单 位 的 博 士后 指 导 导 师、 中 国 金 融 学 年会 常 务 理 事、 国 家 留 学 基金 会 评 审 专家 、 江 苏 省 资本 市 场 研 究会 会 长 、 江苏 省科技 创新 协会 副会 长。 周锦涛先 生, 独立董 事,1951 年出 生, 中国香 港籍 ,工商管 理博 士,法 学硕 士,香 港 证 券 及 投 资学 会 杰 出资 深会 员 。 历 任香 港 警 务处( 商业 罪 案 调 查科) 警 务 总督 察、 香 港 证券 及 期 货 专 员 办事 处 证 券 主任 、 香 港 证 券及 期 货 事 务监 察 委 员 会 法规 执 行 部 总监 。 现 任 香港 金融管 理局 顾问 。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1964 年 出生, 籍贯北 京, 经济学硕 士、 工商管 理硕 士、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中 国 籍 。 历任 北 京 市 财 政局 干 部 、 深圳 蛇 口 中 华 会计 师 事 务 所经 理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副主 任。 现任 致同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管理 合伙 人、 中国证 监会 第三 届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 专家 咨询委 员会 委员 。 周蕊女士 ,独 立董事,1971 年出生 ,籍 贯广东 ,法 学硕士, 中国 籍。历 任北 京市万 商 天勤( 深圳 )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北京 市中 伦( 深圳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北京 市信利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律师 、 合 伙 人。 现 任 金 杜 律师 事 务 所 合伙 人 、 全 联 并购 公 会 广 东分 会 会 长 、广 东 省 律 师 协 会女 律 师 工 作委 员 会 副 主 任、 深 圳 市 中小 企 业 改 制 专家 服 务 团 专家 、 深 圳 市女 企业家 协会 理事 。 3.2.2 监 事会 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 ,1969 年 出 生 ,籍 贯 江 苏, 法 律 博 士 , 中 国 籍 。 历任 中 国 证 监 会 法 律 部法 规 处 副 处长 、 上 市 公 司监 管 部 并 购监 管 处 副 处 长、 上 市 公 司监 管 部 公 司治 理 监 督 处 处 长、 发 行 监 管部 发 审 委 处 长、 华 泰 证 券合 规 总 监 、 华泰 联 合 证 券党 委 书 记 、副 总 裁 、 董 事 长。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监 事 会主 席 、 南 方 股权 投 资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事长 。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964 年出生, 籍贯 江西, 大学 本科学历 ,十 九年证 券从 业经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熊 猫 电 子 集团 公 司 财 务 处处 长 、 华 泰证 券 计 划 资 金部 副 总 经 理、 稽 查 监 察部 副 总 经 理 、 总经 理 、 计 划财 务 部 总 经 理。 现 任 华 泰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财 务 总监 、 华 泰 联合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 证 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监 事 会主 席 、 华 泰 长城 期 货 有 限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华 泰 瑞 通投 资 管 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姜丽花女 士, 监事,1964 年出生, 籍贯 浙江, 大学 本科学历 ,高 级会计 师, 中国籍 。 历 任 浙 江 兰 溪马 涧 米 厂 主管 会 计 、 浙 江兰 溪 纺 织 机械 厂 主 管 会 计、 深 圳 市 建筑 机 械 动 力公 司 会 计 、 深 圳市 建 设 集 团计 划 财 务 部 助理 会 计 师 、深 圳 市 建 设 投资 控 股 公 司计 划 财 务 部高 级 会 计 师 、 经理 助 理 、 深圳 市 投 资 控 股有 限 公 司 计划 财 务 部 经 理、 财 务 预 算部 副 部 长 。现 任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考核 分配 部部 长、 深圳 经济特 区房 地产 (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 事、深 圳市 建安 (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深 圳市 国际招 标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市 深投 物 业发展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王克力先 生, 监事,1961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船舶 工程专业 学士 ,中国 籍。 历任厦 门 造 船 厂 技 术 员、 厦 门 汽 车工 业 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 厦门 国 际 信 托 有限 公 司 国 际广 场 筹 建 处副 主 任 、 厦 信 置业 发 展 公 司总 经 理 、 投 资部 副 经 理 、自 有 资 产 管 理部 副 经 理 职务 。 现 任 厦门 国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投 资发 展部总 经理 。 林红珍女 士, 监事,1969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工商 管理硕士 ,中 国籍。 历任 厦门对 外 供 应 总 公 司 会计 、 厦 门 中友 贸 易 联 合 公司 财 务 部 副经 理 、 厦 门 外供 房 地 产 开发 公 司 财 务部 经 理 、 兴 业 证券 计 财 部 财务 综 合 组 负 责人 、 直 属 营业 部 财 务 部 经理 、 计 划 财务 部 经 理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理 助 理 兼 审计 部 经 理 、 风险 管 理 部 副总 监 、 稽 核 审计 部 副 总 监、 风 险 管 理部 副 总 经 理 ( 主持 工 作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经 理 。 现 任兴 业 证 券 财 务部 、 资 金 运营 管 理 部 总经 理、兴 证期 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兴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 张德伦先 生, 职工监 事,1964 年 出生, 籍贯山 东, 企业管理 硕士 学历, 中国 籍。历 任 北 京 邮 电 大 学副 教 授 、 华为 技 术 有 限 公司 处 长 、 汉唐 证 券 人 力 资源 管 理 总 部总 经 理 、 海王 生 物 人 力 资 源总 监 、 华 信惠 悦 咨 询 公 司副 总 经 理 、首 席 顾 问 。 现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党委组 织部 部长 、人 力资 源部总 经理 、执 行董 事、 南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苏民先生 ,职 工监事 ,1969 年出生 ,籍 贯安徽 ,计 算机 硕士 研究 生,中 国籍 。历任 安 徽 国 投 深 圳 证券 营 业 部 电脑 工 程 师 、 华夏 证 券 深 圳分 公 司 电 脑 部经 理 助 理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运 作保 障 部 副 总监 、 市 场 服 务部 总 监 、 电子 商 务 部 总 监。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执行董 事。 林斯彬先 生, 职工监 事,1977 年 出生, 籍贯广 东, 民商法专 业硕 士,中 国籍 。历任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证 券 业 务 部实 习 律 师 、 上海 浦 东 发 展银 行 深 圳 分 行资 产 保 全 部职 员 、 银 华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法 务 主 管 、民 生 加 银 基 金监 察 稽 核 部职 员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监察 稽核部 董事 。 3.2.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 张海波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 ,中 共党员,工商管理硕 士, 经济师,中国籍。历 任江 苏省投资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 江 苏 国 际 招 商 公 司 部 门 经 理 、 江 苏 省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江苏 国信 高科技 创业 投资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兼总 经理。2003 年加入 南方基 金,曾任 南方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党 委委 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 ,中 共党员,经济学学士 ,中 国籍。曾任职于财政 部地 方预算司 及办公厅 、中 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资 公司 ,2002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经 理、 产品开发部总 监 、 总 裁 助理 、 首 席 市 场执 行 官 , 现任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党委 委员。 常克川先 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EMBA 工商 管理硕 士,中国 籍。 历任中 国农 业银行 副 处 级 秘 书 , 南方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投 资业 务 部 总 经理 、 沈 阳 分 公司 总 经 理 、总 裁 助 理 ,华 泰联合证 券董 事会秘 书、 合规总监 等职 务;2011 年 加入南方 基金 ,任职 董事 会秘书、 纪委 书 记 、 南 方 资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 现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董事 会 秘 书 、纪 委书记 。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 司投资 部 高级分析 师,2002 年加 入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高级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助理、 基金 经 理 、 全 国 社保 及 国 际 业务 部 执 行 总 监、 全 国 社 保业 务 部 总 监 、固 定 收 益 部总 监 、 总 经理 助理兼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首 席投 资官 (固定 收益) 、 南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香 港) 董事 。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 ,中 国民主同盟盟员,经 济学 硕士,中国籍。历任 财政 部中华会 计师事务 所审 计师, 南方 证券有限 公司 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部 总经 理助理 ,1998 年加入 南方 基 金 , 历 任 运作 保 障 部 总监 、 公 司 监 事、 财 务 负 责人 、 总 经 理 助理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南方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3.2.4 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为:2013 年 5 月至2014 年7 月 ,刘朝 阳;2014 年 7 月至2014 年 9 月 ,刘朝 阳、 孟飞 ;2014 年9 月至2015 年9 月 , 孟飞;2015 年9 月至2015 年12 月 ,孟 飞、董 浩;2015 年 12 月 至今, 董浩 。 董浩先 生, 南开 大学 金融 学硕士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2010 年 7 月 加入 南方 基金, 历 任交易 管理 部债 券交 易员 、固定 收益 部货 币理 财类 研究员 ;2014 年3 月至2015 年9 月,任 南方现 金通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5 年 9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 南方 50 债基 金经 理;2015 年 9 月至今 ,任 南方 现金 通、 南方中 票基 金经 理;2016 年 2 月至 今, 任南 方日 添 益货币 基金 经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 理;2016 年8 月 至今 ,任 南方10 年 国债 基金 经理 ;2016 年11 月至 今, 任南 方 理财60 天基 金经理 ;2017 年8 月至 今 ,任南 方天 天宝 基金 经理 。 3.2.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副总裁 兼首 席投 资官 (固 定收益 ) 、 南方 东英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 香港 ) 董 事李海 鹏先 生 , 现 金 投 资部 总 经 理 夏晨 曦 先 生 , 交易 管 理 部 总经 理 王 珂 女 士, 固 定 收 益投 资 部 总 经理 李璇女 士, 固定 收益 专户 投资部 总经 理乔 羽夫 先生 ,固定 收益 研究 部总 经理 陶铄先 生。 3.2.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3.3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 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 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 资料 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 证投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 撤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并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 ;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基 金 托 管 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 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4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 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3.5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但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除 外;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害 关 系 的 公司 发 行 的 证 券或 者 承 销 期内 承 销 的 证 券, 但 在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除 外;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3.6 基金 经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7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 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 理风 险、 经 营 风 险 以 及 操作 风险 , 确 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司 财 务 以 及其 他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 完整 , 从 而 最 大程 度 地 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 司为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 建立 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措 施 的 总 称。 内 部 控 制 制度 由 内 部 控制 大 纲 、 基 本管 理 制 度 、部 门 业 务 规章 等组成 。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 对公 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 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对各 项基 本管理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 度 、 信息 技 术 管 理制 度 、 资 料 档案 管 理 制 度、 业 绩 评 估考 核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等 。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 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 、岗位责 任、操 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9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 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 制度的有 效执行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 和 岗 位 在 职 能 上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 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 须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 行的措 施来 实行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 应充 分发挥各机构、各部 门及 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 运用科学 化 的 方 法 尽 量降 低 经 营 运作 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 益 ,以 合 理 的 控 制成 本 达 到 最佳 的 内 部 控制 效果。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 制度、 公司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会 计 工 作操 作 流 程 和 会计 岗 位 职 责, 并 针 对 各 个风 险 控 制 点建 立 严 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 括凭 证制度、复核制度、 账务 处理程序、基金估值 制度 和程序、 基 金 财 务 清 算制 度 和 程 序、 成 本 控 制 制度 、 财 务 收支 审 批 制 度 和费 用 报 销 管理 办 法 、 财产 登记保 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接 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 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 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 的目标和 原 则 、 风 险 控制 的 机 构 设置 、 风 险 控 制的 程 序 、 风险 类 型 的 界 定、 风 险 控 制的 主 要 措 施、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制 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分 组成 。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主要 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 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 制 度 以 及 岗 位分 离 制 度 、防 火 墙 制 度 、岗 位 职 责 、反 馈 制 度 、 保密 制 度 、 员工 行 为 准 则等 程序性 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 责监 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 作的 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 内部 风险控制 情况。 督察 长由 总经 理提 名,董 事会 聘任 ,并 经全 体独立 董事 同意 。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 监察稽核工作。除应 当回 避的情况外,督察长 享有 充分的知 情 权 和 独 立 的调 查 权 。 督察 长 根 据 履 行职 责 的 需 要, 有 权 参 加 或者 列 席 公 司董 事 会 以 及公 司 业 务 、 投 资决 策 、 风 险管 理 等 相 关 会议 , 有 权 调阅 公 司 相 关 文件 、 档 案 。督 察 长 应 当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向 全 体 董 事报 送 工 作 报 告, 并 在 董 事会 及 董 事 会 下设 的 相 关 专门 委 员 会 定期 会议上 报告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情 况。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 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 的监 察稽核人 员,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作 流程 。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 部稽 核管理办法、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等。通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检 查 公 司 各 业务 部 门 和 人员 遵 守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和规 章 的 情 况 ;检 查 公 司 各业 务 部 门 和人 员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 业 务规 章的情 况。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1 § 4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 托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的 银 行 、 证 券 、 基金 、 信 托 从业 经 验 , 且 具有 海 外 工 作、 学 习 或 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 员 工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位 或 高 级 职称 。 为 给 客 户提 供 专 业 化的 托 管 服 务 ,中 国 银 行 已在 境 内 、 外分 行开展 托管 业务 。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 行,中国银行拥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一 对多 、一对 一) 、社保基 金、 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 三类机构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划 、 信 托 计划 、 企 业 年 金、 银 行 理 财产 品 、 股 权 基金 、 私 募 基金 、 资 金 托管 等 门 类 齐 全 、产 品 丰 富 的托 管 业 务 体 系。 在 国 内 ,中 国 银 行 首 家开 展 绩 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值 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增 值服 务,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行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7 年09 月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637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600 只, QDII 基金37 只, 覆盖 了股 票型、 债券 型、 混合 型、 货币型 、指 数型 等多 种类 型的基 金,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 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 国银 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 的组 成部分, 秉 承 中 国 银 行风 险 控 制 理念 , 坚 持 “ 规范 运 作 、 稳 健 经 营 ” 的 原则 。 中 国 银行 托 管 业 务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贯 穿 业 务 各环 节 , 通 过 风险 识 别 与 评估 、 风 险 控 制措 施 设 定 及制 度 建 设 、内 外部检 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管 业务 全员 、全 面、 全程的 风险 管控 。 2007 年 起 , 中 国 银 行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审 阅 工 作。先后 获得基 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 和“SSAE16 ”等国 际主流内 控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2 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2017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 完 善 , 内 控 措 施 严 密,能 够有 效保 证托 管资 产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 绝 执行 ,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及 时 向国 务 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告 。 基 金 托管 人 如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依据 交 易 程 序 已经 生 效 的 投资 指 令 违 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3 §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 机构 5.1.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 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5.1.2 代 销机 构 代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陈 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联系人: 陶仲伟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4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010 )68858057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高 国富 联系人: 吴斌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东城区 朝 阳门北大 街 9 号东 方文化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庆萍 联系人: 丰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5 10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洪 崎 联系人: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 中国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 人:唐 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2 兴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法定代表 人:高建 平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3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深 圳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联系电话 :021-50979384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4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下城 区 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 市下城 区 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陈 震山 联系人: 金超龙 联系电话 :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 :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6 15 上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金 煜 联系人: 汤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服电话 :95594 网址:www.bosc.cn 16 北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月坛南街1 号院2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月坛南街1 号院2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金山 联系人: 鲁娟 电话:010-89198762 客服电话 :96198 ;400-88-96198 ;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7 烟台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 人:叶 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 :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18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冀 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23692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9 青岛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68 号华普大 厦 办公地址: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68 号华普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郭 少泉 联系人: 徐伟静 联系电话 :0532-68629925 客服电话 :(青 岛)96588 ,(全国 ) 400-66-96588 网址:www.qdccb.com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7 20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宁波 市 鄞州区宁 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宁波 市 鄞州区宁 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1 临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兰山区北 京路 37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进 联系人: 田宇


联系电话 :0539-8160669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22 汉口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武汉 市江汉 区 建设大道933 号汉 口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 武汉 市江汉 区 建设大道933 号汉 口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陈 新民 联系人: 周田 联系方式 :027-82656785 客服电话 :96558 (武汉 ) 、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23 江苏张家 港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自忠 联系人: 施圆圆 联系电话 :0512-56968212 客服电话 :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24 温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表 人:邢 增福 联系人: 陈浩 联系电话 :0577-88996129 客服电话 :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8 25 深圳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联系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 :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26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 东城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 市东城 区 鸿福东路2 号东 莞 农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7 哈尔滨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上江街888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志文 联系人: 李至北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7792682 客服电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28 乌鲁木齐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黎 联系人: 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9 渤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东 区 海河东路218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东 区 海河东路218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9 30 河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1 大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 市中山 区 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 :大连 市中山 区 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 人:陈 占维 联系人: 朱珠
























































电话:0411-82311131 传真:0411-82311731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32 徽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合 肥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址 :合肥 市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 96588( 安 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33 广东顺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佛山 市顺德 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 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 佛山 市顺德 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 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真勇 联系人: 胡健强 电话:0757-2238648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0 34 天津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宗唐 联系人: 李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35 重庆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洋河东路10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洋河东路10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建忠 联系人: 范亮

































































电话:023-67637962 传真:023-67637909 客服电话 :023-966866 网址:www.cqrcb.com 36 金华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徐 雅清 联系人: 陈秀端 电话:0579-82178271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话 :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37 包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 青山区钢 铁大街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 青山区钢 铁大街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联系电话 :010-64816038 传真:010-64596546 客服电话 :95352 网址:www.bsb.com.cn 38 广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新城 华夏路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新城 华夏路1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继康 联系人: 刘强 电话:020-22389067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 :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1 39 珠海华润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晓勇 联系人: 李阳 电话:0755-82817529 传真:0755-82811423 客服电话 :96588(广东省外加拨0756) ,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40 江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41 吉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宝祥 联系人: 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全国) ,96666( 吉 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42 杭州联合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晨 联系人: 张强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 :96596 网址:www.urcb.com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2 43 厦门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 大厦 办公地址 :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世群 联系人: 孙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44 富滇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 人:夏 蜀 联系人: 杨翊琳 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电话 :4008896533 网址:http://www.fudian-bank.com/ 45 威海市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 市宝泉 路 9 号


办公地址 : 济南 市经十 路 奥体金融 中心 d 栋 法定代表 人:谭 先国 联系人: 武芳 电话:0531-68978175 传真:0531-68978176 客服电话 :省内96636 、 境内 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46 山东寿光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 省寿光 市银海路19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 省寿光 市银海路19 号 法定代表 人: 颜 廷军 联系人: 武翔宇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 :0536-96633 47 浙江绍兴 瑞丰农 村商业 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绍兴柯 桥 笛扬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绍兴柯 桥 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 人: 俞 俊海 联系人: 孟建潮 电话:0575-81105323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borf.cn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3 48 西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陕西西 安 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雁塔 区 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军 联系人: 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 :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49 苏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 工业园区 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 工业园区 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兰凤 联系人: 朱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 :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50 晋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西 省太原 市 万柏林区 长风西 街 一号丽华 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 山西 省太原 市 万柏林区 长 风西 街 一号丽华 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阎 俊生 联系人: 卫奕信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话 :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51 华融湘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芙 蓉南路 一 段828 号 杰座大 厦 办公地址 :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芙 蓉南路 一 段828 号 杰座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张 永宏 联系人: 杨舟


电话:0731-89828900


传真:0731- 89828806 客服电话 :0731-96599 网址:www.hrxjbank.com.cn.cn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4 52 龙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哈尔 滨 市道里区 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哈尔 滨 市道里区 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建辉 联系人: 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话 :4006458888 网址:www.lj-bank.com 53 广东南粤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湛江 市经济技 术开发 区 乐山大道60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广州 江 市珠江新 城临江 大 道5 号保 利中心30 层 法定代表 人: 韩 春剑 联系人: 陈静 电话:020-28099040 传真:0759 —2631600 客服电话 :4000961818 网址:http://www.gdnybank.com 54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桂林 市中山 南 路 76 号 办公地址 :桂林 市中山 南 路 76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电话:0773-3810130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 :400-86-96299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55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建 省泉州 市 丰泽区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 福建 省泉州 市 丰泽区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傅 子能


联系人: 傅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 :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56 长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西安 市高新 技 术产业开 发区高 新 四路 13 号1 幢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 : 西安 市高新 技 术产业开 发区高 新 四路 13 号 法定代表 人:毛 亚社 联系人: 闫石 传真:029-88609566 客服电话 :(029 )96669 、400-05-96669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5 网址:www.ccabchina.com 57 锦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 锦州市 松山新区 科技路68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 锦州市 松山新区 科技路6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伟 联系人: 庞璐璐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58 浙江乐 清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省乐清 市城南街 道伯乐 西 路99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 省乐清 市 城南街道 伯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表 人: 高 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yqbank.com 59 德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 省德州 市三八东 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德州 市 三八东路1266 号 法定代表 人: 孙 玉芝 联系人: 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 :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60 潍坊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 省潍坊 市胜利东 街 5139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 省潍坊 市胜利东 街 5139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虎英


联系人: 王孔清 电话:0536-8986635 传真:0536-8986637 客服电话 :400-61-96588 网址:www.bankwf.com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6 61 浙江泰 隆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台州 市 路桥区南 官大道 1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 上城区望 江东路5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钧 联系人: 陈妍宇


电话:0571-87788979 传真:0571-87788818 客服电话 :400-88-96575 网址:www.zjtlcb.com 62 浙江杭 州余 杭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 余杭区南 苑街道 南 大街 72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 余杭区南 苑街道 南 大街 72 号 法定代表 人:来 煜标 联系人: 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 :96596 ,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63 浙江富 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富阳 区 鹿山街道 依江路 501 号第1 幢 办公地址 :杭州 市富阳 区 鹿山街道 依江路 501 号第1 幢 法定代表 人:马 富华 联系人: 陈硕 电话:0571-63280253 传真:0571-63360418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64 长春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二道区自 由大路 5755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 长春市 绿园区正 阳街 4288 号 法定代表 人:马 铁刚 联系人: 张俊峰 电话:0431-89115109 传真:0431-89115154 客服电话 :96888-0-1 网址:http://www.cccb.cn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7 65 齐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淄博 市 张店区金 晶大道 10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淄博 市 张店区金 晶大道 105 号 法定代表 人:杲 传勇 联系人: 焦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传真:0533-6120373 客服电话 :96588 网址:www.qsbank.cc 66 中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河南 省郑州 市 郑东新区CBD 商务 外环路 23 号中科 金座大 厦 办公地址 : 河南 省郑州 市 郑东新区CBD 商务 外环路 23 号中科 金座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窦 荣兴 联系人: 牛映雪 电话:0371-85517710 传真:0371-85519869 客服电话 :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67 浙江萧 山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萧山 区 人民路 258 号


办公地址 :杭州 市萧山 区 人民路 25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云龙


联系人: 冯亮


电话:0571-82739513 传真:0571-82739513 客服电话 :96596 网址:http://www.zjxsbank.com 代销券 商及 其他 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易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长柳路36 号兴 业 证券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乔琳雪 联系电话 :021-38565547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8 3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 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联系电话 :010-83574507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 市市中 区 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杰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9 8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刘畅 联系电话 :010-6560823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长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6008 号特 区报业大 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大 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丁 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0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霍 达


联系人: 黄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 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 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张 佑君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40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3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峰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0 联系人:何耀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4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界 处荣超商 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 、03 、05 、11 、12 、13、15 、16、18 、 19、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 商务中心A 栋第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高涛 联系人: 万玉琳 联系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5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 市高新区 (新市 区) 北京南路358 号 大成国 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 市高新区 (新市 区) 北京南路358 号 大成国 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韩 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 王怀春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6 湘财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958 号 华能联合 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李欣 联系电话 :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www.xcsc.com 17 中信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 崂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 市南区东 海西路28 号龙翔广 场东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晓林 联系人: 刘晓明 联系电话 :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8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F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1 法定代表 人:宁 敏 联系人: 王炜哲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19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0 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 中心 A 座16-18 层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东城区建 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冯 鹤年 联系人: 韩秀萍 联系电话 :010-85127609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1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18 号 中国人保 寿险大 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 人:祝 献忠 基金业务 联系人 :李慧 灵 联系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2 华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2 23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尤 习贵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址 :www.95579.com 24 世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昧军 联系人: 王雯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5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生态 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生态 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6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 四川中路213 号 久事 商务大厦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 四川中路213 号 久事 商务大厦7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联系电话 :021-53686262 客户服务 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277 或021-53686100-7008 网址:www.962518.com 27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 龙江省 哈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 省哈尔 滨市松北 区创新 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3 28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 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 街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 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 街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 人:姚志 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9 东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 金源中心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0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 津市经 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 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 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1 平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曹 实凡 联系人: 石 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4 32 国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3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34 广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中 心主塔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中 心主塔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邱 三发 联系人: 梁微 联系电话 :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5 南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表 人:歩 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联系电话 :025-58519523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6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 合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 合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财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范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www.hazq.com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5 37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8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 际贸易中 心东塔 楼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 际贸易中 心东塔 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9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 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 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刘学 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0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 州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6 41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南山区 科技中一 路西华 强高 新发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华侨 城 深南大道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黄 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42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省桂林 市 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福田区竹 子林四 路光 大银行大 厦 3F 法定代表 人:何 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3 中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www.ccnew.com 44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坚 联系人: 张煜 联系电话 :023-63786633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5 德邦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普陀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福山路500 号 城建 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7 46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 昌市红 谷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 融大厦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0 号润枫 德 尚6 号楼3 层中 航证券 法定代表 人:王 宜四 联系人: 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7 国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梅山路 18 号安徽 国 际金融中 心 A 座 国元证 券 法定代表 人:蔡 咏 联系人: 米硕 联系电话 :0551-68167601 客服电话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8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信 国 际金融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信 国 际金融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徐丽 峰 联系人: 周 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49 中国国际 金融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建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大街甲6 号SK 大 厦 联系人: 杨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0 大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 太原市 长治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8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1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 沙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 沙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表 人:高 利 联系人: 丁敏 联系电话 :010-59355997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2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 延陵西路23 号投 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928 号东 海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赵 俊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3 新时代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 人:叶 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 :95399 网址:www.xsdzq.cn 54 瑞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程 宜荪 联系人: 冯爽 联系电话 :010-58328373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5 金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 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9 56 万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 置地广场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3 号高 德 置地广场E 栋12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 :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57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8 财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 际财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 际财富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联系人: 郭磊












































联系电话 :0731-84403319 客服电话 : 95317 网址:www.cfzq.com 59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 特市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方 君座 D 座14 层 办公地址: 呼和浩 特市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方 君座 D 座14 层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熊丽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60 华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 城关区 东岗西路638 号 兰州 财富中心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19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www.hlzq.com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0 61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 大厦 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肇嘉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2 国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 呼和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 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中心 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智河 联系人: 虞 哲维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63 中天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 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市 和平区 南五马路121 号 万丽 城晶座 4 楼中天 证券经 纪 事业部 法定代表 人:马 功勋 联系人: 李泓灏 联系电话 :024-23280806 客服电话 :(024 )95346 网址:http://www.iztzq.com 64 五矿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 经贸中心 办公楼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 经贸中心 办公楼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立功 联系人: 马国栋 电话:0755-82560892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1 65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 沙河口区 会展路129 号大连国 际金融 中心 A 座-大连期货 大厦 38 、 39 层 办公地址: 大连市 沙河口 区会展路129 号 大连 期货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玺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66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 厦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谭磊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67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 12 、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95309 网址:www.dxzq.net 68 开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 高新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 高新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69 中邮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 西安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政 信息大厦9~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珠市口东 大街 17 号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2 法定代表 人:丁 奇文 联系人: 吉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70 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40F-43F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表 人:赵 大建 联系人: 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71 太平洋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 昆明市 青年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北展北街 九号华 远企 业号 D 座 三单元 法定代表 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马焮 电话:010-88321967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72 宏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玉明 联系人: 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73 网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沈河 区 热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 沈阳市 沈河 区热闹路49 号恒 信大 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 王媖 联系人: 贾丽媛 电话:024-22955449 传真:024-22955531 客服电话 :400-618-3355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3 网址:www.wxzq.com 74 天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 武汉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 区关 东园路 2 号高科 大厦四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武昌区 中南路99 号 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 人: 余磊 联系人: 夏旻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或95391 网址:www.tfzq.com 75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德胜门 外大街115 号德胜尚 城 E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德胜门 外大街115 号德胜尚 城 E 座 法定代表 人:吴 涛 联系人: 张蕴璞 电话:010-59366245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76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 路圣 廷苑酒店B 座26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333 号金砖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传真:010-56177855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77 中国国际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门 外光华 路 14 号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麦子店 西路 3 号新 恒基国际 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兵


联系人: 许黎婧 电话:010-65807848 传真:010-59539985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78 中信建投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重庆 市渝中 区中山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楼平 街 11-B ,名义 层 11-A ,8-B4,9-B、 C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4 办公地址 : 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 大楼 平街 11-B ,名义 层 11-A ,8-B4,9-B、C 法定代表 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79 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中心三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中心三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0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芜湖路25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芜湖路258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 国华 联系人: 蔡芳 电话:0551-62862801 传真:0551-62865899 客服电话 :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81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西 路 23 、25、 27、2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021-68757102 传真:021-68757102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5 82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 市秦淮 区中华路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 秦淮 区中华路50 号弘 业大 厦2-10 楼 法定代表 人: 周 剑秋 联系人: 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 :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83 诺亚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 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4 深圳众禄 金融控 股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85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欧阳路 196 号 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 国际大 厦 903 ~906 室; 上海市 虹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法兰 桥 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6 86 蚂蚁 ( 杭州)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 州市余 杭区 仓前街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西湖区万 塘路 18 号 黄龙时代 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7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张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8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宛平南路 88 号金 座 大楼(东 方财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89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顺义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苑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罗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7 90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五常街道 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 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1 中期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门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光华路 16 号中期 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新 联系人: 尹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 :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92 众升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东园 四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浦项 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93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8 94 宜信普泽 投资顾 问 ( 北京 )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 人:戎 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5 浙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拱墅 区 登云路 45 号(锦 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拱墅 区 登云路 43 号金诚 集 团(锦昌 大厦)13 楼 法人:徐 黎云 联系人: 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6 泛华普益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成华区锦 江区东 大街 99 号平安 金融中 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 人:于 海锋 联系人: 陈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97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9 98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 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外 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马 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99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经 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北 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周 斌 联系人: 祖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00 北京钱景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 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01 深圳宜投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前海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 路鲤 鱼门街 1 号 前海深 港合作 区管理局 综合办 公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嘉里建设 广场 2 座 15 层 法定代表 人:雷 凤潮 联系人: 梁菲菲 电话:0755-33043063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0 102 深圳前海 汇联基 金销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前海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 路鲤 鱼门街 1 号 前海深 港合作 区管理局 综合办 公楼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市 前海商务 秘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铜鼓路 39 号大冲 国 际中信 5 号楼 7D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贾海霞 联系电话 : 0755-26900826 转 804 客服电话 :0755-26900826 网址:http://www.xiniujijin.com/ 103 北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白纸坊 东街 2 号 经济日报 社 综合 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 人:梁 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04 海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银 城中 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5 上海大智 慧财富 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浦东杨 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杨 高 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 人: 申健 联系人: 印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1 106 上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富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长宁区 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系人: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07 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 大厦 12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 大厦 1208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杜娟 电话:010-67000988-6075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108 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 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浦东 新区 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兴春 联系人: 郑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9 上海汇付 金融服 务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上海市黄 浦区中 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 国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 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2 110 厦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 一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 一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陈 洪生 联系人: 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11 上海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12 中经北证 (北 京)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庄 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街 11 号 703


法定代表 人: 徐 福贺 联系人: 张巍 电话:13911775715 传真:010-5086 6173 客服电话 :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113 北京虹点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工人体育 馆北路 甲 2 号盈科中 心 B 座裙 楼二 层 法定代表 人:胡 伟 联系人: 陈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3 114 北京新浪 仓石基 金销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 村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 村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 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15 珠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珠海 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 海珠区 琶洲大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广场 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6 深圳富济 财富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南山区 粤海街道 科苑南 路高 新南七道 惠恒集 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高新南七 道 12 号惠 恒集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鹏宇 联系人: 刘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17 北京唐鼎 耀华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延庆 县延庆经 济开发 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朝 阳区 亮马桥路 40 号二 十一 世纪大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 人: 张鑫 联系人: 刘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4 118 上海凯石 财富基 金销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 延安东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黄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19 大泰金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 建邺区 江东中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中心 现代五 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峨山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联系人: 孟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20 济安财富 (北 京) 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7 号 财 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 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21 中证金牛 (北 京) 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丰台 区 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 外大街 甲 1 号新华社 第三工 作区 5F 法定代表 人:钱 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5 122 鼎信汇 金( 北京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太月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太月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法定代表 人: 齐 凌峰 联系人: 阮志凌 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客服电话 :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23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24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25 北京广 源达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街口 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望京东园 四区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 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姜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6 126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 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福山 路 33 号 9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27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联系人: 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28 上海云 湾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新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新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 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29 上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徐 汇区 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市徐 汇区 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 人:黄 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7 130 南京途 牛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 市玄武 区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 人: 宋 时琳 联系人: 贺杰 电话:025-86853969-66727 客服电话 :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131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崇明 县长兴镇 路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 上海泰和 经济发 展区)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昆明 路 518 号北 美广场 A 栋 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 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32 深圳市 金斧 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海街道 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 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南山区 粤海街道 科苑路 科兴 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 人:赖 任军 联系人: 张烨


电话:0755-29330502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 :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133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 大兴区 亦庄经济 开发区 科创 十一街 18 号院京 东总 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jr.jd.com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8 134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虹口区 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33 号通 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 人:毛 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35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贵州 省贵阳 市南明区 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 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 :贵州 省贵阳 市 南明区新 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 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荻 联系人: 潘建 电话:0851-88405605 传真:0851-88405602 客服电话 :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136 本基金其 他代销 机构情 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5.2 登记 机构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68 联系人 :古 和鹏 5.3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广东 华瀚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 师: 杨忠 、戴 瑞冬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9 5.4 审计 基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0 §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2012 年12 月31 日证监 许可[2012]1767 号文 批准 募集。 募集 期 自2013 年4 月1 日至2013 年4 月26 日 ,共 募集2,212,968,732.50 份基 金份 额,募 集户 数 为8,870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1 §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具 备下列条件的,基金 管理 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验资 和基金备 案手续 : 1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5000 万 份, 基金 募集 金 额不少 于5000 万元 人民 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3 、使用 发起资 金认购 新基 金的金额 不少 于 1000 万 元,且发 起资 金认购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期限 不少 于3 年。 二、基 金的 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具备 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 期限 届满之日 起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资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起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提 交验 资 报告,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三、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合同 于2013 年 5 月 3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四、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国 证 监 会 说明 原 因 并 报 送解 决 方 案 。本 基 金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起 三 年 后 的对 应日, 若基 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 元, 基金 合同 自动 终止。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2 §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8.1 申购 与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 括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 人委 托的代销机构。具体 的销 售网点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在 招 募 说 明书 、 基 金 份 额发 售 公 告 或其 他 公 告 中 列明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代 销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投 资 者 可 以在 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8.2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 投 资 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 申 请且 登 记 机 构确 认接收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13 年7 月17 日起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 回等业 务, 具体 详见2013 年7 月12 日 《 南方 中债 中期 票据 指数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 转换及 定投 业 务的公 告》 。 8.3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即对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在 该 销 售 机构 托 管 的 基 金份 额 进 行 处理 时 , 申 购 确认 日 期 在 先的 基 金 份 额先 赎回,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 定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3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内 撤销 ;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8.4 申购 与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手续,在开放 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 人 应 以 开 放日 规定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申 购或 赎 回 申 请日(T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 自身或 要求 登记 机构 在T+1 日内 对基 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申 请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者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申 购 与 赎 回的 确 认 以 基金 登 记 机 构 的确 认 结 果 为准 。 投 资 者可 及 时 查 询 申 请的 确 认 情 况。 因 投 资 人 怠于 履 行 该 项查 询 等 各 项 义务 , 致 使 其相 关 权 益 受损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损 失或 不利 后果。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 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 购款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登 记机 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 回款项, 赎回款项 在自 受理基 金投 资者有效 赎回 申请之 日起 不超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间 内划往投 资者 银 行 账 户 。 在发 生 巨 额 赎回 时 , 赎 回 款项 的 支 付 办法 按 本 基 金 合同 和 有 关 法律 法 规 规 定处 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并提前公 告。 8.5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 元 ,各销 售机 构在 符合 上述 规定的 前 提 下 , 可 根 据情 况 调 高 首次 申 购 和 追 加申 购 的 最 低金 额 , 具 体 以销 售 机 构 公布 的 为 准 ,投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4 资 人 需 遵 循 销售 机 构 的 相关 规 定 。 本 基金 直 销 机 构最 低 申 购 金 额及 最 低 赎 回份 额 由 基 金管 理人制 定和 调整 。 2 、本 基金 单笔 赎回 申请 不 得低于 1 份, 投资 人全 额 赎回时 不受 上述 限制 ,基 金销售 机 构 在 符 合 上 述规 定 的 前 提下 , 可 根 据 自己 的 情 况 调整 单 笔 赎 回 申请 份 额 要 求限 制 , 具 体以 基金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为准 ,投资 人需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具 体内 容详 见 2015 年 2 月 25 日 发布 的《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旗下 部分基 金最 低赎 回限 额的 公告》 ;。 3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4 、本基 金不对 单个投 资者 累计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上限 进行限制 ,但 法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8.6 申购 费用和 赎回 费用 1 、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在申购 时收 取前 端申 购费 用,C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但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不高 于 0.5 %, 且 随申 购 金额的 增减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示 : 购买金 额(M) A 类申 购费 率 M<100 万 0.5% 100 万≤M <500 万 0.3%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申 购费 用 由 基金 申购 人承 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2 、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赎回费 率不 高 于 0.1 %, 随申请 份额 持有 时间 增加 而递减 (其 中1 年为 365 天 ) , 如下 表 所示: 持有期 限(N) 赎回费 率 N<1 年 0.1% 1 年≤N<2 年 0.05% N≥2 年 0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不 高 于 0.3 %, 随 申请 份额持 有时 间增 加而 递减 , 如下 表 所示: 持有期 限(T) 赎回费 率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5 T<90 天 0.3% T≥90 天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扣除用 于市 场推广 、 登记 费和其 他手 续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归入 基 金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 于 25%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及 收 取方式 。 申购 赎回费 率或 收取方 式如 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情形下 , 对 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一 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相 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他基金 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或通 知。 8.7 申购 份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若投 资者 选择 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 ,即 缴纳 前端 申购费 用,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前端 申购 费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申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缴纳 前端 申购费 ,对 应费率 为 0.5%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160 元 ,若 投资者 选择 场外 申购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 +0.5%) =99,502.49 元 前端申 购费 用=100,000 —99,502.49 =497.51 元 申购份 额=99,502.49/1.0160 =97,935.52 份 (2) 若投 资人 选择 申购C 类基金 份额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 当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的C 类基 金份 额,假 设申 购当 日C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 为1.0500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50000/1.0500 =47619.04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6 (1)若 投资者 选择 A 类 基金份额 ,即 缴纳前 端认/ 申购费用 ,则 赎回金 额的 计算公 式 为: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持 有半 年 赎回10 万 份, 赎回 费率为0.1%,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7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0 ×1.0170 ×0.1% =101.7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0 -101.70 =101,598.30 元 (2) 若投 资者 选择 赎回C 类基金 份额 ,则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C 类基金 份额 ,持有1 个月 赎回10 万 份, 赎回 费率为0.3%,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15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费 用=100,000 ×1.0150 ×0.3% =304.5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50 -304.5 =101,195.5 元 3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以当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为 基 准 计算 ,上 述 涉 及 基 金 份 额 的计 算结 果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 两 位 以 后的 部 分 舍 弃, 舍 弃 部 分 归入 基 金 财 产; 上 述 涉 及金 额 的 计 算 结 果均 按 四 舍 五入 方 法 , 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两 位 , 由 此 产生 的 收 益 或损 失 由 基 金财 产承担 。 4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 回 金 额 以 当 日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为 基 准 计 算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8.8 申购 与赎回 的登 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内可 以撤 销。 2 、投 资者T 日申 购基 金 成 功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 +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 理登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T+2 日 起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 、投 资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 +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 办 理相应 的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登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并最迟 于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7 8.9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出现如 下情 形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或 拒绝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 证 券 交 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4)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或 受标的指 数成 份券交 易流 动性影响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种 , 或 其 他可 能 对 基 金 业绩 产 生 负 面影 响 , 从 而 损害 现 有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本 基金资 产组合 中的 重要部分 发生 暂停交 易或 其他重大 事件 ,继续 接受 申购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登 记结算机 构的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会 计系 统 无 法正 常运 行;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8)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 户。发 生上 述 (1 ) 至 (7) 项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购 申请 时, 应当 依法 公告。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并 依法 公告 。 8.10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 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及时 公告 。除非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已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足 额 支 付 。 如暂 时 不 能 足额 支 付 , 应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单 个 账 户 申请 量 占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 分配 给 赎 回 申 请人 , 未 支 付部 分 可 延 期支 付,并 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若 出现 上述 第 (3 ) 项所述 情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相 关 条 款 处理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申请 赎 回 时 可 事先 选 择 将 当日 可 能 未 获受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8 理 部 分 予 以 撤销 。 在 暂 停赎 回 的 情 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及 时恢 复 赎 回 业务 的 办 理 并依 法公告 。 8.11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份额 后 的余额 ) 与净 转出申 请 ( 转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总 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接受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请 进 行 的 资产 变 现 可 能 使基 金 资 产 净值 发 生 较 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前提 下,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对 于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申 请 赎回 份 额 占 当 日申 请 赎 回 总份 额 的 比 例, 确 定 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当日 受 理 的 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 分 除 投 资者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选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理 部 分 予 以撤 销 者 外 , 延迟 至 下 一 开放 日 办 理 , 赎回 价 格 为 下一 个 开 放 日的 价 格 。 转 入 下一 开 放 日 的赎 回 申 请 不 享有 赎 回 优 先权 ,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未 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 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 动 延 期 赎回 处 理 。 部分 顺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额 的限 制。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依 照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通 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 说明 有 关 处 理方 法,同 时在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赎回 申 请 ; 已经 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可 以 延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但 延缓 期限 不得 超 过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8.12 其 他暂停 申购 和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募 说明书 》 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应 当报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或 备案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 公告 。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9 8.13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规定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并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刊 登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 告; 也 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8.14 基 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已于2013 年7 月12 日起 开通 本基 金与 公 司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间 的转换 业 务,具 体内 容详 见2013 年7 月12 日发 布的 《南 方 中债中 期票 据指 数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和其 他有 关本 基金 转换 公告。 8.15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一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经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 的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 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 体 的情 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 文书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相关资 料。 (二 )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二 个月内 办理 ;申 请人 按基 金登记 机 构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 用。 8.16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办理 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 售机 构的转托管手续。基 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8.17 定 投计划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0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13 年 7 月 12 日起 开通 本基 金的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具体 内容详 见 2013 年 7 月 12 日发 布的 《南方 中债 中期 票据 指数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开放 日常 申 购、赎 回、 转换 及定 投业 务的公 告》 和其 他有 关本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公 告。 8.18 基 金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 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 解冻。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 红利 再投资 ) 一 并冻 结。 8.19 基 金的质 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 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 基金管理 人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1 § 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追求 取得 在扣 除各 项费用 之前 与标 的指 数相 似的总 回报 。 9.2 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 的指 数成份券。为了更好 地实 现投资目标,本基金 还可 以投资于 国 债 、 央 行 票据 、 地 方 政府 债 、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短 期 融 资 券 、公 司 债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 逆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等,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 投 资 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 其中,本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资产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90% ,其中 标的 指数成 份券投资 比例 不低于本基金债券 资产的 80% ,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其它 金融 工具的 投资比例 符合 法律法 规和 监管机构 的规 定。本 基金 不直接从 二级 市场买 入股 票、 权证 、可 转债等 ,也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的新 股、 可转 债申 购或 增发新 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9.3 投资 理念 本基金通过被动式指 数化 投资以实现跟踪标的 指数 ,从而为投资者提供 一个 分享中国 中期票 据市 场发 展的 有效 投资工 具。 9.4 投资 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 基金 ,主要采用抽样复制 法, 以标的指数的成份券 为基 础,综合 考虑债券 利 息类 型 、 债 券主 体 资 质 、 债券 剩 余 期 限和 债 券 流 动 性等 因 素 构 建组 合 , 并 根据 本 基 金 日 常 申购 赎 回 情 况、 市 场 流 动 性以 及 银 行 间债 券 交 易 特 性及 交 易 惯 例等 情 况 , 进行 优化操 作, 以力 争对 标的 指数的 有效 跟踪 。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 本基金在扣除各项费 用之 前的总回报与业绩比 较基 准之间的 日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不超过 0.2%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过 2%。 如因 指数 编制 规则或 其他 因 素 导 致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超 过 上 述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避 免 跟 踪 偏 离 度、跟 踪误 差进 一步 扩大 。 为了实现更好的跟踪 标的 指数的目的,基金管 理人 还将综合考虑标的指 数 成份 券 的 数 量 、 流 动 性 、投 资 限 制 、交 易 费 用 及 成本 , 以 及 税务 及 其 他 监 管限 制 , 决 定是 否 采 用 其他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2 复 制 方 法 的 策略 。 对 于 复制 方 法 的 变 更, 无 需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但本 基 金 管 理人 需在方 法变 更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阐 明变 更复 制方 法的原 因。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 的投资目标,本基金 投资 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 90 % , 其 中 标 的 指数 成 份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本 基 金债 券 资 产 的 80% 。 本 基 金将 主 要 采 用 抽 样 复 制 法 , 以标 的 指 数 的成 份 券 为 基 础, 综 合 考 虑债 券 利 息 类 型, 债 券 主 体资 质 、 债 券剩 余 期 限 和 债 券流 动 性 等 因素 构 建 组 合 ,并 根 据 本 基金 日 常 申 购 赎回 情 况 、 市场 流 动 性 以及 银行间 债券 交易 特性 及交 易惯例 等情 况, 进行 优化 操作, 以力 争对 标的 指数 的有效 跟踪 。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抽 样 复 制 法 进 行 被 动 式 指 数 化 投 资 , 主 要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各 成 份 券 构 成,以 期在 规定 的风 险承 受限度 之内 ,尽 量缩 小跟 踪误差 。 (1)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本基金主要采用抽样 复制 的方法,在综合考虑 个券 的发行规模、流动性 、行 业等因素 的 基 础 上 , 根据 债 券 利 率类 型 、 发 债 主体 资 质 和 债券 剩 余 期 限 进行 分 层 抽 样, 选 择 部 分抽 样 债 券 构 建 投资 组 合 , 并根 据 银 行 间 债券 交 易 特 性及 交 易 惯 例 等情 况 进 行 优化 , 确 定 投资 组合中 各债 券的 配置 比例 。 1 )债 券预 分层 由于债券的利息类型 、剩 余期限和主体资质是 债券 价格的重大决定性因 素, 因此本基 金 在 抽 样 复 制时 , 首 先 按照 债 券 利 率 类型 进 行 分 层; 再 根 据 债 券的 剩 余 期 限进 行 分 层 ;然 后再按 照债 券的 主体 资质 进行分 层。 2 )分 层抽 样 在每个债券同质层, 主要 根据久期匹配的原则 抽取 成份券,并且根据债 券发 行主体行 业、债 券发 行规 模、 市场 流动性 进行 优化 处理 。 3 )确 定最 终抽 样组 合 根据各债券分层的市 值占 比最终决定抽取样本 的权 重,并根据银行间债 券交 易特性及 交易惯 例等 情况 进行 优化 调整, 最终 确定 抽样 组合 。 (2)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调 整 本基金为抽样复制的 指数 型基金,基金所构建 的指 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 标的 指数成份 券 及 其 权 重 的变 动 而 进 行相 应 调 整 。 同时 , 本 基 金还 将 根 据 法 律法 规 中 的 投资 比 例 限 制、 新 债 发 行 、 申购 赎 回 变 动情 况 等 变 化 ,对 基 金 投 资组 合 进 行 适 时调 整 , 以 保证 基 金 总 值增 长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间的 高度正 相关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1 )定 期季 度调 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 化投 资组合将每个季度根 据上 述方法进行优化处理 , 调整 债 券 投 资组合 及个 券配 置比 例。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3 2 )不 定期 调整 a )根据 指数编 制规则 ,当 成份券组 成发 生变动 ,本 基金将根 据指 数的新 构成 ,运用 抽 样复制 方法 进行 相应 调整 ; b )根据 标的指 数新债 纳入 规则,本 基金 将综合 考虑 组合调整 需求 ,参与 债券 一级市 场 投标; c )本基 金处理 日常申 购赎 回时,本 基金 将综合 考虑 交易规模 、交 易惯例 和成 份券的 流 动性等 因素 ,对 债券 投资 组合进 行动 态调 整。 3 、其 他 本基金将关注国内金 融衍 生产品的推出情况, 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基 金投资债 券 市 场 的 期 权、 期 货 等 衍生 工 具 , 本 基金 将 制 定 与本 基 金 投 资 目标 相 适 应 的投 资 策 略 ,在 充分评 估衍 生产 品的 风险 和收益 的基 础上 ,谨 慎地 进行投 资。 9.5 投资 决策依 据和 决策 程序 1 、决 策依 据 (1)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依 法 决 策 是 本 基 金 进 行 投 资 的 前 提。 (2)宏观 经济发 展态 势、微 观经济运 行环 境和证 券市 场走势。 这是 本基金 投资 决策的 基 础。 (3)投资 对象收 益和 风险的 配比关系 。在 充分权 衡投 资对象的 收益 和风险 的前 提下作 出 投资决 策, 是本 基金 维护 投资者 利益 的重 要保 障。 2 、决 策程 序 (1)决定 主要投 资原 则:投 资决策委 员会 是公司 投资 的最高决 策机 构,决 定基 金的主 要 投资原 则, 并对 基金 投资 组 合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等提 出指导 性意 见。 (2)提出 投资建 议: 依托基 金管理人 固定 收益投 资研 究团队, 整合 外部信 息以 及券商 等 外 部 研 究 力 量的 研 究 成 果, 开 展 指 数 跟踪 、 成 份 券公 司 行 为 等 相关 信 息 的 搜集 与 分 析 、流 动 性 分 析 、 误差 及 其 归 因分 析 等 工 作 ,撰 写 研 究 报告 , 结 合 基 金合 同 、 投 资制 度 向 基 金经 理提出 投资 建议 。 (3) 制 定 投 资 决 策 和 组 合 构 建 : 基 金 经 理 在 遵 守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前 提 下 , 根 据 研 究员 提 供 的 投资 建 议 以 及 自己 的 分 析 判断 , 做 出 具 体的 投 资 决 策。 根 据 标 的指 数 , 结 合 研 究报 告 , 基 金经 理 以 抽 样 复制 法 构 建 组合 。 在 追 求 跟踪 误 差 和 偏离 度 最 小 化的 前提下 ,基 金经 理将 采取 适当的 方法 ,降 低买 入成 本、控 制投 资风 险。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4 (4)交易 执行: 交易 部依据 基金经理 的指 令,制 定交 易策略, 通过 指数交 易系 统执行 指 数 投 资 组 合 的买 卖 , 同 时判 断 执 行 该 投资 指 令 是 否将 发 生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是 否 会 发 生特 殊交易 、是 否将 要超 过比 例限制 等, 履行 一线 监控 职责。 (5)进行 风险评 估: 风险管 理部门对 公司 旗下基 金投 资组合的 风险 进行监 测和 评估, 并 出具风 险监 控报 告。 (6)组合 维护: 基金 经理将 跟踪标的 指数 变动, 结合 成份券基 本面 情况、 流动 性状况 、 基金申 赎情 况以 及组 合投 资绩效 评估 的结 果,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监控 和调 整。 (7)评估 和调整 决策 程序: 基金管理 人有 权根据 环境 的变化和 实际 的需要 调整 决策的 程 序。 9.6 投资 限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90 %, 其中 标的 指数 成份 券投资比 例不低 于本 基金 债券 资产 的 80% ; (2)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3)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4)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3 、若将 来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 规定发 生修 改或变更 ,致 使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投 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被 修 改或 取 消 , 基金 管 理 人 在 依法 履 行 相 应程 序 后 ,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限 制规 定。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5 4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六个 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因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合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投 资 比例 规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十 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调 整。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9.7 标的 指数和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债- 新中 期票 据总 指数 ×95%+ 银行 活期 存款 利率 ( 税后) ×5%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中债- 新中期 票据 总指 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 更或 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发 布或授权,或标的指 数由 其他指数 替 代 、 或 由 于指 数 编 制 方法 的 重 大 变 更等 事 项 导 致标 的 指 数 不 宜继 续 作 为 本基 金 的 业 绩基 准 的 指 数 时 ,或 证 券 市 场有 其 他 代 表 性更 强 、 更 适合 投 资 的 指 数推 出 , 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有 必 要 作 相 应 调整 时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依 据 维 护 投资 者 合 法 权 益的 原 则 , 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变 更 本 基 金的 标 的 指 数、 业 绩 比 较 基准 和 基 金 名称 。 其 中 , 若变 更 标 的 指数 涉 及 本 基金 投 资 范 围 或 投资 策 略 的 实质 性 变 更 , 则基 金 管 理 人应 就 变 更 标 的指 数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且 在 指 定 媒体 公 告 。 若变 更 标 的 指 数对 基 金 投 资范 围 和 投 资策 略无实 质性 影响 (包 括但 不限于 指数 编制 单位 变更 、指数 更名 等事 项) 或由 此引起 的业 绩比 较 基 准 或 基 金名 称 的 变 更, 则 无 需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及 时公 告。 9.8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 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 收益 率低于股票基金、混 合基 金,高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本 基 金 主要 采 用 抽 样 复制 法 跟 踪 标的 指 数 的 表 现, 具 有 与 标的 指 数 、 以及 标的指 数所 代表 的债 券市 场相似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9.9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9.10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6 9.11 未 来条件 许可 情况 下的 基金模 式转 换 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 出以 “中债-新中期票据 总指 数”为标的指数的交 易型 开放式指 数基金 (ETF )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将本 基金 相应 调整 为该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ETF ) 的 联 接 基 金 模 式 并对 投 资 运 作等 相 关 内 容 进行 适 应 联 接基 金 运 作 模 式的 调 整 , 届时 无 需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需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并 提前 公告。 联 接 基 金 是 指 其 绝 大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同 一 标 的 指 数 的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ETF ), 以紧 密跟 踪标 的 指数为 目的 的 指 数化 产品 。 9.12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 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9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44,315,200.00 94.89 其中: 债券


44,315,200.00 94.89 资产支 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金 合计


1,696,864.91 3.63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7 8 其他资 产


691,265.34 1.48 9 合计


46,703,330.25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港 股通 股票 投资 。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3,993,200.00 8.9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40,322,000.00 90.36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4,315,200.00 99.31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82085 11 华润 MTN1 100,000 10,351,000.00 23.20 2 101353010 13 中煤 MTN002 100,000 10,211,000.00 22.88 3 101454057 14 建 材集MTN001 100,000 10,154,000.00 22.75 4 101669005 16 海 淀国 资MTN001 100,000 9,606,000.00 21.53 5 019552 16 国债 24 40,000 3,993,200.00 8.95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8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1.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1,273.4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81,252.73 5


应收申 购款


208,739.2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91,265.34 1.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9.13 基 金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9 南方中 债中 期票 据指 数债 券发起 式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5.3-2013.12.31 0.44% 0.05% -3.70% 0.08% 4.14% -0.03% 2014.1.1-2014.12.31 8.41% 0.09% 5.11% 0.08% 3.30% 0.01% 2015.1.1-2015.12.31 7.18% 0.08% 4.62% 0.07% 2.56% 0.01% 2016.1.1-2016.12.31 -1.12% 0.09% -2.01% 0.09% 0.89% 0.00% 2017.1.1-2017.9.30 0.44% 0.07% -0.51% 0.06% 0.95% 0.01% 自基金 成立 起至 今 15.91% 0.08% 3.30% 0.08% 12.61% 0.00% 南方中 债中 期票 据指 数债 券发起 式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5.3-2013.12.31 0.23% 0.05% -3.70% 0.08% 3.93% -0.03% 2014.1.1-2014.12.31 8.12% 0.09% 5.11% 0.08% 3.01% 0.01% 2015.1.1-2015.12.31 6.95% 0.08% 4.62% 0.07% 2.33% 0.01% 2016.1.1-2016.12.31 -1.36% 0.09% -2.01% 0.09% 0.65% 0.00% 2017.1.1-2017.9.30 0.31% 0.07% -0.51% 0.06% 0.82% 0.01% 自基金 成立 起至 今 14.67% 0.08% 3.30% 0.08% 11.37% 0.00%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0 § 10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 值包 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 有价 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的应收 款项和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 金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银 行间债券 托 管 账 户 等 投资 所 需 的 其他 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专 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财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务 , 不 得 相互 抵 销 。 非 因基 金 财 产 本身 承 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 基金 财 产 强 制执 行。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1 § 11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目 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 了准 确、真实地反映基金 相关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的公 允价值。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 规规 定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日 的 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 本估 值; (4)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以最 近 交 易 日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2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 本 基 金 持 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 息。 5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适 当 的 估 值方 法 。 但 是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有 充 足 的理 由 认 为 按上 述 方 法 对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值 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在 综合 考 虑 市 场成 交 价 、 市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收 益 率 曲线 等 多 种 因 素的 基 础 上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商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估 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 管理 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 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完成 估值后 ,将 估值 结果 报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财 产 价 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进行 复核。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每 个 工 作 日交 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发 送 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计 算 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 发 送给 基 金 管 理人 ,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予以 公布。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3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估 值错 误的 处 理 1 、当基 金财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四 位(含第 四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当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出 现 错 误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立 即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 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 超过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当计价错 误达 到或超 过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 系 统 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对 于 因 技 术原 因 引 起 的 差错 , 若 系 同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平无 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法 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 失或 被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差 错,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4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估 值 错 误 ,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对 更 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4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 追偿 , 如 果 因基 金 托 管 人 过错 造 成 基 金资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 的 利益 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 除基 金 管 理 人 和托 管 人 之 外的 第 三 方 造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担 了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向 出 现 过 错 的当 事 人 进 行追 索 , 并 有 权要 求 其 赔 偿或 补 偿 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 下: (1)基 金估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九、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处理 ;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5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财 产 估 值 错误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免 除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 的 影响 。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6 §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采用 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资产 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 与未 分配利润 中已实 现部 分的 孰低 数。 二、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销 售服 务费 ,而 C 类 基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基 金 份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 利润将 有所 不同 。相 同类 别的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2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3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者不 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 分 配 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 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后确定,基 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五、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7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获 现金 红 利 不 足支 付 前 述 银 行转 账 等 手 续费 用 , 登 记 机构 自 动 将 该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经 除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金 份额 。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8 §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管 理人 与标 的指 数 供应商 签订 的相 应指 数许 可协议 约定 的指 数使 用费 ; 5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9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年 费率计 提。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 年 费率计 提。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9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0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3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 管理人 ,经 基金管理 人代 付给各 个基 金销 售机 构。 4 、本 条第 一款 第3 至第10 项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 的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无 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0 §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 定 编 制 基金 会 计 报 表, 基 金 托 管 人定 期 与 基 金管 理 人 就 基 金的 会 计 核 算、 报 表 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7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 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2 日内 公告 。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1 §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媒 体 和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互联 网 网 站 等媒 介 披 露 , 并保 证 基 金 投资 者 能 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两 种 文 本 的内 容 一 致 。 两种 文 本 发 生歧 义 的 , 以 中文 文 本 为 准。 本 基 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 阿拉 伯数 字;除 特别 说明 外, 货币 单位为 人民 币元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将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将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2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之后,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 日,通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前述 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的次 日 , 将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 能 够 在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式 的 相 关 文件 的 规 定 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对 相 关内 容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定 期 报告 , 包 括 基 金年 度 报 告 、基 金 半 年 度 报告 和 基 金 季度 报 告 及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3 1 、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报 告 正 文 登载 于 网 站 上 ,将 年 度 报 告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报 刊 上 。基 金 年 度 报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2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金 季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不编 制 当期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定期 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 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 等投 资管 理人 员以 及基金 管理 人股 东持 有基 金的份 额、 期限 及期 间的 变动情 况。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七)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两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事 件, 包括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4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 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公开 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 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 基金份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性 影 响 或 者引 起 较 大 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 悉 后 应 当立 即 对 该 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5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行 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体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体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住 所,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者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6 § 16 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 影响,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观政 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随经 济 运 行 的 周期 性 变 化 ,证 券 市 场 的 收益 水 平 也 呈周 期 性 变 化。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3 、


利 率 风 险 。 金融 市场 利 率 的 波 动会 导 致 证 券市 场 价 格 和 收益 率 的 变 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国 债的 价 格 和 收益 率 , 影 响 着企 业 的 融 资成 本 和 利 润 。基 金 投 资 于债 券 ,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购买 力风 险。基 金的 利润将主 要通 过现金 形式 来分配, 而现 金可能 因为 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5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6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7 、债 券回 购风 险。 较高 的 债券正 回购 比例 可能 增加 组合的 流动 性风 险和 利率 风险。 8 、税收 风险。 指数计 算未 考虑信用 债收 税问题 ,实 际操作中 信用 债税收 制度 可能造 成 组合收 益率 低于 指数 收益 率的风 险 。 9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信用 债中 。 二、管 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经 验、 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造 成 管 理 风 险。 三、流 动性 风险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7 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 ,在 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 义务 接受投资者的赎回。 如果 出现较大 数额的 赎回 申请 ,则 使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四、本 基金 有关 指数 投资 风险 本基金通 过被 动式指 数化 投资以实 现跟 踪中债- 新中 期票据总 指数 ,但由 于基 金费用 、 交 易 成 本 、 指数 成 份 券 取价 规 则 和 基 金估 值 方 法 之间 的 差 异 等 因素 , 可 能 造成 本 基 金 实际 收益率 与指 数收 益率 存在 偏离。 作为一 只指 数型 基金 ,本 基金特 有的 风险 主要 表现 在以下 几方 面: 1 、标的 指数的 风险: 即标 的指数因 为编 制方法 的缺 陷有可能 导致 标的指 数的 表现与 总 体 市 场 表 现 的差 异 , 因 标的 指 数 编 制 方法 的 不 成 熟也 可 能 导 致 指数 调 整 较 大, 增 加 基 金投 资成本 ,并 有可 能因 此而 增加跟 踪误 差, 影响 投资 收益。 2 、标的 指数波 动的风 险: 标的指数 成份 券的价 格可 能受到政 治因 素、 经 济因 素、发 债 主 体 状 况 、 投资 者 心 理 和交 易 制 度 等 各种 因 素 的 影响 而 波 动 , 导致 指 数 波 动, 从 而 使 基金 收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生 风险。 3 、跟踪 偏离风 险:即 基金 在跟踪指 数时 由于各 种原 因导致基 金的 业绩表 现与 标的指 数 表现之 间产 生差 异的 不确 定性, 可能 包括 : (1)基 金在跟 踪指数 过程 中由于买 入和 卖出债 券时 均存在交 易成 本,导 致本 基金在 跟 踪指数 时可 能产 生收 益上 的偏离 ; (2)受 市场流 动性风 险的 影响,本 基金 在实际 管理 过程中, 由于 投资者 申购 而增加 的 资 金 可 能 不 能及 时 地 转 化为 标 的 指 数 的成 份 券 、 或在 面 临 投 资 者赎 回 时 无 法以 赎 回 价 格将 债券及 时地 转 化 为现 金, 这些情 况使 得本 基金 在跟 踪指数 时存 在一 定的 跟踪 偏离风 险; (3)在 本基金 实行指 数化 投资过程 中, 管理人 对指 数基金的 管理 能力例 如跟 踪指数 的 技 术 手 段 、 买入 卖 出 的 时机 选 择 等 都 会对 本 基 金 的收 益 产 生 影 响, 从 而 影 响本 基 金 对 标的 指数的 跟踪 程度 。 (4)在 标的指 数编制 中, 债券利息 计算 再投资 收益 ,而基金 再投 资中未 必能 获得相 同 的收益 率; (5 )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 包 括 交 易 成 本 、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等,以 及信 用债 的税 收等 ,可能 导致 本基 金在 跟踪 指数时 产生 收益 上的 偏离 ; 五、其 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 ,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8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六、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 章节 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 表述 是基于投资范围、投 资比 例、证券 市场 普 遍 规 律等 做 出 的 概述 性 描 述 , 代表 了 一 般 市场 情 况 下 本 基金 的 长 期 风险 收 益 特 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 不 同 的 销售 机 构 采 用的 评 价 方 法 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 机 构 的 风险 等 级 评 价与 法 律 文 件中 风 险 收 益 特 征的 表 述 可 能存 在 不 同 , 投资 人 在 购 买本 基 金 时 需 按照 销 售 机 构的 要 求 完 成风 险承受 能力 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匹 配检 验。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9 § 17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或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影 响 的 ,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 而 经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 年后的 对应 日, 基金 资产 规模低 于 2 亿元 的; 5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行 使请求 给付 报酬 、从 基金 财产中 获得 补 偿的权 利。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接管 基 金 财 产 之前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按 照基 金 合 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0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组 可 以 聘用 必 要 的 工作 人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 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1 § 18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认 真阅读 并遵 守《 基金 合同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4)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5)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6)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7)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8)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交易及 业务 规则 ; (9)基 金管理 人股东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 人高 级管理人 员或 基金经 理使 用发起 资 金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不少 于 3 年; (10)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 人 的权 利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2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制 订 、 修 改 并 公 布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转 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 管 理 费 , 收取 认 购 费 、申 购 费 、 赎 回费 及 其 他 事先 核 准 或 公 告的 合 理 费 用以 及 法 律 法规 规定的 其他 费用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行 业 监 管 要求 的 基 础 上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对 基 金 托管 人 履 行 本合 同 的 情 况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如 认 为 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了 法 律 法 规或 基 金 合 同 规定 对 基 金 财产 、 其 他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利 益 造 成 重大 损 失 的 , 应及 时 呈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中国 银 监 会 ,以 及 采 取 其他 必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 行担任 基金登 记机 构或选择 、更 换基金 登记 代理机构 ,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 并 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登记代 理机 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 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利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投资于 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6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申请 并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国 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3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7)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大 合同及 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变 现 和 分 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4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以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 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 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本合 同的约 定,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的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方 面 的 运 作是 否 严 格 按 照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进 行 ; 如果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未 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5 (18 ) 因 过错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除; (19 ) 因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人 组 成。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三 年后 的对 应日, 若基 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时,基 金合 同自 动终 止的 情形除 外, 下同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 围或策略 (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 另有 规定或 基金 合同另 有 约定的 除外 );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变更本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 率及销 售 服务费 率;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6 6 、经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 金管理人 、代 销机构 、登 记结算机 构在 法律法 规规 定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7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三 年 后的年 度对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2 亿 元, 《基 金 合同》 终 止; 8 、依据 《基金 合同》 ,在 不改变本 基金 投资目 标的 前提下, 变更 为以“ 中债 -新中 期 票据总 指数 ”为 标的 指数 的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ETF )的 联接 基金 ; 9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4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7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 前 30 天 在 至 少 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不 得 就 未 经 公告 的 事 项 进行 表 决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通 知 将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 不限 于 代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限 和 代理 有 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 、权 益登 记日 ; 6 、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 式, 还应载明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 止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 址等内 容。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和通 讯方式开会。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席 或 通 过 授权 委 派 其 代 理人 出 席 , 现场 开 会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席 ; 通 讯 方式 开 会 指 按 照基 金 合 同 的相 关 规 定 以 召集 人 约 定 的非 现 场 方 式进 行表决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以上( 含 50 % ,下 同)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2 、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3 、本人 直接出 具意见 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 具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 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以 上; 4 、直接 出具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意见 的其 他代表 ,同 时提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 委 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8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 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 变。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容 限为本 条前 述第(二 )款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会 审 议 ; 对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求 的 , 不 提交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 集人 决 定 不 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分 拆 或 合 并表 决 , 需 征 得原 提 案 人 同意 ; 原 提 案 人不 同 意 变 更的 , 大 会 主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性 问 题 提 请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做 出决 定 , 并 按 照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程序 进行 审议 。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 案 , 或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决 的 提 案 ,未 获 得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通 过 ,就 同 一 提 案 再次 提 请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 其时 间 间 隔 不少 于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 召开会 议的 通知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报 经 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或 备 案 后 生 效。 在 通 讯 表决 开 会 的 方 式下 , 首 先 由召 集 人 在 会议 通 知 中 公 布 提案 , 在 所 通知 的 表 决 截 止日 期 第 二 个工 作 日 由 大 会聘 请 的 公 证机 关 的 公 证员 统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后 生效 。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9 (八)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般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转换基金运 作方 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 当以 特别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 表决 意见即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表 决 意 见模 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 盾 的 视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出 具 意 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 集人授 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人 , 则 监 督员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担 任 ; 如基 金 托 管 人 为召 集 人 , 则监 督 员 由 基金 托管人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指定) 共同担 任监票 人;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推 举 三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 票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不出 席 大 会 的,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大会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未 进 行 重 新清 点 , 而 出 席大 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或者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理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宣 布 的 表 决结 果 有 异 议 ,其 有 权 在 宣布 表 决 结 果 后立 即 要 求 重新 清 点 ,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布 重 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0 (4)在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担 任召 集人的 情形 下,如果 在计 票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人 拒 不 配 合的 , 则 参 加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有 权推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按 照《基金 法》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表 决通 过的事 项, 召集人 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 自中 国证监 会 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 有 法 律 约 束力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采用 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资产 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 与未 分配利润 中已实 现部 分的 孰低 数。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销 售服 务费 ,而 C 类 基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基 金 份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 利润将 有所 不同 。相 同类 别的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1 2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3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者不 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 分 配 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 、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 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后确定,基 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获 现金 红 利 不 足支 付 前 述 银 行转 账 等 手 续费 用 , 登 记 机构 自 动 将 该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经 除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金 份额 。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管 理人 与标 的指 数 供应商 签订 的相 应指 数许 可协议 约定 的指 数使 用费 ; 5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2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9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年 费率计 提。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 年 费率计 提。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0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30%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 管理人 ,经 基金管理 人代 付给各 个基 金销 售机 构。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3 4 、本 条第 ( 一) 款 第 3 至第 10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人和基金托管 人处 理与本基金运作无关 的事 项发生的费用,以及 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未 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 行 义 务导 致 的 费 用支 出 或 基 金 财产 的 损 失 等不 列 入 基 金费 用。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无 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 的指 数成份券。为了更好 地实 现投资目标,本基金 还可 以投资于 国 债 、 央 行 票据 、 地 方 政府 债 、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短 期 融 资 券 、公 司 债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 逆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等,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 投 资 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 其中,本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资产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90% ,其中 标的 指数成 份券投资 比例 不低于本基金债券 资产的 80% ,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5% ,其它 金融 工具的 投资比例 符合 法律法 规和 监管机构 的规 定。本 基金 不直接从 二级 市场买 入股 票、 权证 、可 转债等 ,也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的新 股、 可转 债申 购或 增发新 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4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90 %, 其中 标的 指数 成份 券投资 比 例不低 于本 基金 债券 资产 的 80% ; (2)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3)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4)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3 、若将 来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 规定发 生修 改或变更 ,致 使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投 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被 修 改或 取 消 , 基金 管 理 人 在 依法 履 行 相 应程 序 后 ,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限 制规 定。 六、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 了准 确、真实地反映基金 相关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的公 允价值。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 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日 的 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5 变 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以最 近 交 易 日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回 购 以 成 本 列 示 , 按 合 同 利 率 在 回 购 期 间 内 逐 日 计 提 应 收 或 应 付 利 息。 5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适 当 的 估 值方 法 。 但 是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有 充 足 的理 由 认 为 按上 述 方 法 对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值 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在 综合 考 虑 市 场成 交 价 、 市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收 益 率 曲线 等 多 种 因 素的 基 础 上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商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 管理 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 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完成 估值后 ,将 估值 结果 报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财 产 价 值 时;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6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进行 复核。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每 个 工 作 日交 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发 送 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计 算 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 发 送给 基 金 管 理人 ,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予以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 金财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四 位(含第 四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当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出 现 错 误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立 即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 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 超过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当计价错 误达 到或超 过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财 产 估 值 错误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免 除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七、基 金合 同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7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或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影 响 的 ,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 而 经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 年后的 对应 日, 基金 资产 规模低 于 2 亿元 的; 5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行 使请求 给付 报酬 、从 基金 财产中 获得 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接管 基 金 财 产 之前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按 照基 金 合 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组 可 以 聘用 必 要 的 工作 人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8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 则 任 何 一方 有 权 将 争议 提 交 位 于 北京 的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按 照 其 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9 (三)除争议所涉内 容之 外,本基金合同的其 他部 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继续履 行。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一 ) 本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二)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0 §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中 心 区福 华一 路六号 免税 商务 大厦 塔 楼31、32 、33 层 整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 【1998 】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外 汇 担 保; 结 汇 、 售 汇; 发 行 和 代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价 证 券 ; 买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票 以 外 的 外币 有 价 证 券 ;自 营 外 汇 买卖 ; 代 客 外 汇买 卖 ; 外 汇信 用 卡 的 发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用 卡 的 发 行及 付 款 ; 资 信调 查 、 咨 询、 见 证 业 务 ;组 织 或 参 加银 团 贷 款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海 外 分 支机 构 经 营 与 当地 法 律 许 可的 一 切 银 行 业务 ; 在 港 澳地 区 的 分 行依 据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 代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1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建 立相 关的技 术 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 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 资的债 券库 、标的 指 数 成 份 券 库 等各 投 资 品 种的 具 体 范 围 提供 给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的 变 化 , 对 各 投资 品 种 的 具体 范 围 予 以 更新 和 调 整 ,并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上 述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监 督;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 本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90 %, 其中 标的 指数 成份 券投资 比 例不低 于本 基金 债券 资产 的 80% ; (2)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3 、根据 法律法 规 有关 基金 从事的关 联交 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构 有 控 股 关系 的 股 东 或 与本 机 构 有 其他 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 公 司 名单 及 其 更 新, 并 以 双 方 约 定的 方 式 提 交, 确 保 所 提 供的 关 联 交 易名 单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全 面 性 。 基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保 管 真 实 、完 整 、 全 面 的关 联 交 易 名单 , 并 负 责 及时 更 新 该 名单 。 名 单 变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 发 送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及 时 确 认 已知 名 单 的 变更 。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中 严 格 遵 循了 监 督 流 程 ,基 金 管 理 人仍 违 规 进 行 关联 交 易 , 并造 成 基 金 资产 损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并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冲 突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制 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公 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4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其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 手库, 交易 对手库 由 银 行 间 交 易 会员 中 财 务 状况 较 好 、 实 力雄 厚 、 信 用等 级 高 的 交 易对 手 组 成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况 的 变 化 ,及 时 对 交 易 对手 库 予 以 更新 和 调 整 , 并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的 交 易 对手 应 符 合 交易 对 手 库 的 范围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2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 慎的 风险控制原则,对银 行间 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 进行 评估,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资 信 风 险 ,确 定 与 各 类 交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 算方 式 , 在 具体 的 交 易 中, 应 尽 力 争 取 对基 金 有 利 的交 易 方 式 。 由于 交 易 对 手资 信 风 险 引 起的 损 失 , 基金 托 管 人 不承 担赔偿 责任 。 6 、基金 如投资 银行存 款,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事 先 确 定 符 合 条 件的 所 有 存 款银 行 的 名 单 ,并 及 时 提 供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 据 以 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二 )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账 、 基 金 费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复 核。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的 监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 《 基金 合同》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 确认 并 以 书 面 形式 对 基 金 托管 人 发 出 回 函并 改 正 。 在限 期 内 , 基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 管 人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 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四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及本协 议的 规 定 , 应 当 拒绝 执 行 , 立即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并 依照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时 向中 国 证 监 会报 告 。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生 效 的 指 令 违反 法 律 法 规和 其 他 有 关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在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 托 管 人 并改 正 , 就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疑义 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中 国 证 监 会报 送 基 金 监 督报 告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 供相 关 数 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业 监 管 要 求的 基 础 上 ,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对 基 金 托 管人 履 行 本 协议 的 情 况 进行 必 要 的 核 查 ,核 查 事 项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基金 托 管 人 安全 保 管 基 金 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 资金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3 账 户 和 证 券 账户 、 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根据 基 金 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或 延 迟 执 行基 金 管 理 人 资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对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 金托 管 人 改 正。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 人 并改正 。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具 有 从 事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基 金 进 行验 资 , 并 出具 验 资 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4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使 用 。 本 基金 的 一 切 货 币收 支 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投 资 、 支 付赎 回 金 额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 立 其他 任 何 银 行账 户 ; 亦 不 得使 用 本 基 金的 银 行 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 义在 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 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 款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该 账 户 银行 预 留 印 鉴 的保 管 和 使 用。 在 上 述 账 户开 立 和 账 户相 关 信 息 变更 过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 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出 借 或 转 让本 基 金 的 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 本 基 金的 证 券 账 户进 行 本 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基 金 托 管 人所 托 管 的 包 括本 基 金 在 内的 全 部 基 金 在证 券 交 易 所进 行 证 券 投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结 算 业 务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 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拆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格 , 并 代 表基 金 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以 基 金的 名 义 在 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债券 托 管 账 户, 并 代 表 基 金进 行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债券 和资金 的清 算。 在上 述手 续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5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基 金托 管人 对 其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不 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给 基 金 托 管人 。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签 署 与 基 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时 应 保 证 基金 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 正本 ,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开 放日 对基金财 产估 值。估 值原 则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计 算 ,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于 每 个开 放 日 结 束后 计 算 得 出 当 日的 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并 在盖 章 后 以 双方 约 定 的 方 式发 送 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净值 计 算 结 果进 行 复 核 , 并以 双 方 约 定的 方 式 将 复 核结 果 传 送 给基 金 管 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或者 未 能 充 分 维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时, 双 方 应 及时 进 行 协 商和 纠正。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四 位内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当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出 现 错 误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立 即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 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当 计价 错误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报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的 同 时并 及 时 进 行公 告 。 如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机 关 对 前 述 内容 另 有 规 定的 , 按 其 规定 处理。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实 际 损失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对 此 承担 责 任 。 若基 金 托 管 人 计算 的 净 值 数据 正 确 , 则基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6 金 托 管 人 对 该损 失 不 承 担责 任 ; 若 基 金托 管 人 计 算的 净 值 数 据 也不 正 确 , 则基 金 托 管 人也 应 承 担 部 分 未正 确 履 行 复核 义 务 的 责 任。 如 果 上 述错 误 造 成 了 基金 财 产 或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不 当 得 利 ,且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各 自 承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负 责向 不 当 得 利 之 主体 主 张 返 还不 当 得 利 。 如果 返 还 金 额不 足 以 弥 补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及 其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的 数 据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不 可 抗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现 该 错 误 的 , 由此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估 值 错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免除 赔 偿 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按 照 其 对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对外 予 以 公 布, 基 金 托 管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 地设 置 、 登 记 和保 管 基 金 的全 套 账 册 , 对双 方 各 自 的账 册 定 期 进行 核 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基 金 财 产 的 安全 。 若 双 方对 会 计 处 理 方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 财务 指标进行核对。如发 现存 在不符, 双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招 募说 明书在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每六 个月 更新并公 告一 次,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 日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0 个 工作日 内编 制 完毕并 于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后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 后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 表完 成当日,将报表盖章 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季 度报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半 年 度 报 告完 成 当 日 ,将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7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年 度 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提 供 基 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之 间 的 上述 文 件 往 来均 以 加 密 传 真的 方 式 或 双方 商 定 的 其他 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双 方认 可 的 账 务处 理 方 式 为 准; 若 双 方 无法 达 成 一 致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账 务 处 理 为准 。 核 对 无 误后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 的报 告 上 加 盖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章 或 者 出 具加 盖 托 管 业 务部 门 公 章 的复 核 意 见 书 ,双 方 各 自 留存 一 份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于 应 当 发布 公 告 之 日之 前 就 相 关 报表 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 个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半 年度结束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定 期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对于 基金 募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 权 益 登 记日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以 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登 记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 向中 国 证 监 会 报告 , 并 代 为履 行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职 责。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8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权 将 争 议 提交 位 于 北 京 的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 有 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变 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9 §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如本招募 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及时 通过 下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本招 募说明 书, 并同 意全 部内 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 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 ,以 下是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主 要 服 务 内容 。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需 要 和 市 场的 变 化 , 有权 在 符 合 法 律 法规 的 前 提 下, 增 加 和 修 改相 关 服 务 项目 。 如 因 系 统、 第 三 方 或不 可 抗 力 等原 因,导 致下 述服 务无 法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若本基金 包含 在中国 香港 特别行政 区销 售的 H 类份 额,则 该 份额 持有人 享有 客户服 务 中心电 话服 务、 客户 投诉 及建议 受理 服务 及网 站资 讯等服 务。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及发 送服 务 1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场外 交易 (本 基金 是否 支持场 外 交 易 , 请 以 本基 金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 说 明书 相 关 条 款为 准 ) 且 有 定制 的 投 资 人寄 送 纸 质 对账 单,资 料(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不 详的 除外 。 2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 交易 电子邮件对账单、场 外交 易手机短信对账单以 及场 外交易微 信 对 账 单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或 微 信 形 式 向 定 制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发 送,资 料( 含电 子邮 件地 址及手 机号 码等 )不 详的 、微信 未绑 定的 除外 。 3 、注册 登记机 构和基 金管 理人不提 供投 资人的 场内 交易(本 基金 是否支 持场 内交易 , 请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对账单 服务 ( 含纸质 及电 子对账 单 ) 。 投 资人可 到交 易网 点打 印或 通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渠道 查询。 二、在 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或客 户端, 投资 人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 站、微信公众号或客 户端 ,可 享 有 场 外 基 金 交易 查询 、 账 户 查询和 基金 信息 查询 服务 。 2 、网 上交 易服 务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0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 信公 众号或 客户 端办理开 户、 认购/申 购、 赎回及 信 息 查 询 等 业 务。 有 关 基 金管 理 人 电 子 直销 具 体 业 务规 则 请 参 见 基金 管 理 人 网站 相 关 公 告和 业务规 则。 3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 基金 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 基金的法 律文件 、基 金公 告、 定期 报告和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各 类最 新资 料。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及客 户端 的“在 线客 服” , 根据提 示操作 输入 要咨询 问 题的关 键词 ,便 可自 助进 行相 关 问题 的搜 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客户 端获得投资咨询、业 务咨 询、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等 专项 服务 。 三、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 基金产 品等 自助 查询 服务 。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 得投 资 咨 询 、 业务 咨 询 、 信息 查 询 、 服 务投 诉 及 建 议、 信 息 定 制等 专项服 务。 四、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 热线 、在线客服、微客服 、书 信、电子 邮 件 、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售 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渠 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网 点 所 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1 § 21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 期 南方中 债中 期票 据指 数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2017-10-25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联储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7-10-13 南方中 债中 期票 据指 数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2017-08-28 南方中 债中 期票 据指 数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告 2017-08-28 南方中 债中 期票 据指 数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2017-07-2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7-03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部分 基金 最低 申购金 额限 制的 公告 2017-06-12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2 § 22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 ,投资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免 费 查 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本 招 募说 明 书 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 ,但 应 以 招 募说 明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中票(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3 § 23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本基 金 成立的 文件 ; 2 、《 南方 中债 中期 票据 指 数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3 、《 南方 中债 中期 票据 指 数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