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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查看PDF公告

























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1198 2017 年 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2017 年 12 月 18 日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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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东 兴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2017 年 第二 次临 时 股东 大 会会 议 议程 现场会议 开始时 间:2017 年 12 月 18 日


14 点 00 分 现场会议 召开地 点: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大 厦 B 座 6 层 605 会议 室 会议召集 人:公 司董事会 会议 主持 人:魏 庆华董事 长 现场会议 日程: 一、主持 人宣布 会议开始 二、 介绍 会议基 本情况 三、宣布 现场出 席情况, 推选计 票和监票 人员 四 、审议 议案 ( 含股东发 言提问 环节) 五 、现场 投票表 决 六 、休会 (汇总 现场及网 络投票 结果) 七 、宣布 表决结 果 八 、律师 宣读关 于本次股 东大会 的见证法 律意见 九 、宣布 会议结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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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议案一: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 4 议案二:关于修改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12 议案三: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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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议案一: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各 位股东 :


为 规范东 兴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 ) 对外 捐 赠行为 , 加强公 司对外 捐赠事项 的管理 , 在充分 维护股 东、 债 权人及 职工利益 的基础 上, 更好 地履行 公司社会 责任和 公 民 义务,有效宣传 和提升 公司品牌 及企业 形象, 根 据 《中 国 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 益事业捐 赠法 》 等 法 律法规 和 《东兴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章程 》 的有关 规定,制 定 《东兴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对外捐 赠管理 办法 》 。 本 议案已 经公司第 四届董 事会第四 次会议 审议通过 ,现 请 各位股 东予以审 议, 附 件:东 兴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对外 捐赠管 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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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附件: 东 兴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对 外捐 赠 管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 ) 对 外 捐 赠 行 为 , 加 强 公 司 对 外 捐 赠 事 项 的 管 理 , 在 充 分 维护股 东、 债权 人及职 工利益的 基础上 , 更 好地 履行公 司 社 会责任 和公民义 务, 有效 宣传和 提升公 司品牌及 企业形 象 , 根 据 《 中国人 民共 和国公 司法 》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公益事 业 捐 赠法》 等法律法 规和 《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章 程》 的 有 关 规定 , 制定本办法 。 第 二 条 本 办法所 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 有权处分 合 法 财 产 赠 送 给 合 法 的 受 赠 人 用 于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没有直 接关系的 公益事 业行为 。 第 三 条 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公 司 经营需 用的主要 固定资 产, 拥有 的知识 产权 , 持 有的股 权 和 债权,国家财政 拨款,受托代管 财产,已设置担 保物权 的 财 产,权 属关系不 清的财 产,不得 用于对 外捐赠 。 第 四 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捐 赠 管理 。 第二章 对 外 捐 赠的 原 则 第 五 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直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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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求 受赠方 在融资、市场准 入、 行政 许可、占有资源 等方面 创 造 便利条 件。 第 六 条 权责清 晰原 则。 公 司经营者 或者其 他 员工不得 将 公司拥 有的财产 以个人 名义对外 捐赠。 公 司有权 要求受 赠 人 落实公司 正当的 捐赠意 愿,不能 将捐赠 财产挪作 他用。 第 七 条 量力而 行原 则。公司 对外捐 赠 应与 公司的财 力 状 况相适 应。 盈利 能力大 幅下降、负债水 平偏高、经营活 动 现 金 流 量 为 负 数 或 者 大 幅 减 少 的 , 对 外 捐 赠 规 模 应 当 压 缩 ; 资 不抵债、 经营 亏 损或者 捐赠 行为 将导致 亏损或者 影响公 司 正 常经营 的,除特 殊情况 以外,不 得对外 捐赠。 第 八 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决 定 并已经 向社会公 众或者 受赠对象 承诺的 捐赠, 必 须诚实 履 行 ,维护 公司形象 。 第 三 章 对 外 捐 赠的 类 型 和 受 益 人 第 九 条 公司对 外捐 赠 类型 包括: ( 一 ) 公 益 性 捐 赠 , 即 向 教 育 ( 含 奖 学 金 ) 、科学、文 化 、 卫生 医疗、 体 育事业 、 环境保 护以及 社会公共 设施建 设 的 捐赠。


( 二) 救济性 捐赠 , 即 向遭受 自然 灾害或 者国家确 认的 “ 老、少、 边 、 穷 ” 等 地区以 及 困 难的社 会弱势群 体和个 人 提 供的用 于生产、 生活救 济、救助 的捐赠 。 ( 三) 其 他捐赠,即除上 述捐赠以 外, 公 司出于弘 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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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道 主 义 目 的 或 者 促 进 社 会 发 展 与 进 步 的 其他社会公共和福 利 事业的 捐赠。 第 十 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 公 益性非 营利事业 单位、 社 会弱势 群体或 者 需要捐 助的个人 等 。其中 : 公 益性 社 会团体是 指依法 成立的, 以 发展公 益事业 为宗 旨 的基金 会、慈善 组织等 社会团体 ; 公 益性非 营利事业 单位是 指依法成 立的, 从 事公益 事业 的 不以营 利为目的 的教育 机构 、 科 学研究 机构 、 医 疗卫生 机 构 、 社 会公共 文化 机构 、 社会 公共 体育机 构和社会 福利机 构 等。 第 十 一 条 对外捐赠需 要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作 为 受 赠 人 时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可 以 接 受 捐 赠 , 并 依法对 捐赠财产 进行管 理。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及 其部门 可 以 将 受 赠 财 产 转 交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或 者 公 益 性 非 营 利 的 事 业 单位 ; 也可 以按 照捐赠 意愿分发 或者兴 办公益事 业, 但是 不 得以本 机关 作 为 受益对 象。 第 四 章 对 外 捐 赠的 决 策 程 序 和 规则 第十 二 条 公司对 外 捐 赠 工 作 采 取 “ 统一管理,预算控 制 , 分 级负责 , 逐 笔报批 ” 的 管理 模式 。 未经 公司 批准或在 本 制度所 规定授予 的权限 内,不得 擅自对 外捐赠 。 第十三 条 对 外捐赠 的预算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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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一) 公司 对外捐 赠支出 应纳入公 司年度 预算体系 进行 管 理。 ( 二) 对外捐 赠事 项除预 算总量控 制外 , 单一 方案 均需 履 行决策 程序。


( 三) 对因 重大自 然灾害 或者其他 特殊事 项超出预 算规 定 范围需 要紧急对 外捐赠 事项, 应 在报请 公司批准 后方可 实 施。 ( 四 ) 预 算 外 的 捐 赠 方 案 一 律 应 按 “ 先 批 预 算 后 实 施 ” 的 方式执 行。 第十四 条 公司 每一 会计年 度内发生 对外捐 赠,包括 现 金 捐赠和 实物资产(按照 账面净值 计算其 价值) 捐 赠,按照 下列 程序 执行: ( 一) 公司 对外单 笔捐赠 金额不超 过200 万元 ( 含) 的 , 经 总经理 办公会审 议通过 后实施 。


( 二) 公司 对外单 笔捐赠 金额超过200 万元且 不超过500 万 元(含 ) 的,由 董事会 审议通过 后实施 。 ( 三)公 司对外单 笔捐赠 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 ,由股 东 大 会审议 通过后实 施。 ( 四) 每一 会计年 度内对 外捐赠金 额累计 超过公司 最近 一 年经审 计净 利润0.5% 后 发生的捐 赠, 每笔 对外捐 赠均需 由 董事 会审 议通过后 实施。 ( 五 ) 每一 会计年 度内对 外捐赠金 额累计 超过公司 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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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一 期经审 计净 利润1.5% 后 发生的捐 赠, 每笔 对外捐 赠均需 由 股 东大 会 审议通过 后实施 。 ( 六 ) 股东大 会或 董事会 可以在其 权限额 度内 , 制 定年 度 捐赠计 划, 并 在限 定金额 范围内授权 经营 管理层 办 理具体 捐 赠事项。 超过年 度捐赠 计划金额 外的捐 赠事项按 本条前 款 相 关规定 履行审批 程序。 ( 七 )本 办法 中所 述 “累 计金额 ” , 包含公 司及公司 下 属 子公司 同期发生 的捐赠 金额。


第十五 条 公司 各职 能部门 根据其职 责分工 参与捐赠 事 项 的决策 ,其中: 1 、总 经理办 公室 作 为对外 捐赠工作 的日常 管理部门 , 负 责对外 捐赠项目 的 组织 、 指导、管理和 协调工作 , 组织 年 度 预算的 编报 ,以 及 相关 捐赠活动 的对外 宣传 ; 2 、董 事会办 公室负 责董事 会对捐赠 项目决 策的组织 工 作 ,统筹 对外捐赠 事项的 信息披露 ; 3 、财 务部负 责对外 捐赠事 项的财务 管理及 会计核算 工 作 。 第十六 条 公 司对外 捐赠, 应当由经 办部门 提出捐赠 方 案 , 由 主管领 导审 核, 公司财 务部 就捐赠 支出对公 司财务 状 况 和经营 成果的影 响进行 分析后, 按 照本 办法 第十 四 条所 列 情 况履行 相应的审 批程序 。 其 中 , 捐赠 方案应 当包 括以下 内 容 : 捐 赠事由 、 捐 赠对象 、 捐 赠途 径、捐赠方 式、捐赠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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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人 、捐赠 财产构成 及其数 额 、捐赠 财产交 接程序等。 第十七 条 公司下属 子公司 对外捐赠 ,由子 公司 内部 履 行 程序提 出捐赠方 案, 报经 公司按 照本制 度第十 四 条所列 程 序 审核批 准后 实施 。 第十八 条 公司经批 准的对 外捐赠事 项,公 司 总经理 办 公室 应当 建立备查 账簿登 记, 同时 报财务 部 、 董事 会办公 室 备 案。 第 五 章 对 外 捐 赠的 检 查 与 监 督 第十九 条 公司 实际 开展对 外捐赠应 按照批 准的方案 执 行。 可以 与受赠人 就捐赠 财产的种 类、 质 量、 数量 和用途 等 内 容订立 捐赠协议 。 捐 赠财产 兴建公益 事业工 程项目 的, 应当与 受赠人 订立 捐 赠协议 , 对工程项 目的资 金 、 建设、 管理 和使 用作出约 定。 工 程项目 竣工后, 受赠 单位应 当将 工程建 设、 建设 资金的 使 用 和工程 质量验收 情况 等 向公司通 报。 第 二 十条


对外 捐赠 支出应 取得 财政 部或省 、自治区 、 直 辖市财 政部门印 制的公 益性捐赠 票据, 或 非税收 入一般 缴 款 书, 并加盖 受赠 单位的 印章 , 并 按照国 家税收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申报 纳税扣除 。 为 捐赠资 产提供运 输、 保管 以及举 办捐赠 仪式等所 发生 的 费用, 应当作为 期间费 用处理。 第 二 十 一 条


对外捐 赠事项 完成后, 经办部 门应就捐 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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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方 案的实 际执行情 况形成 书面报告, 并 将捐 赠证明 及捐赠 执 行 的图文 资料 等, 报 由总 经理办公 室 归档 。 第二十 二 条


公司每 年 应编 制对外捐 赠专项 报告,对 全 年 对外捐 赠预算支 出项目、 支出方 案及支 出规模等 内容进 行 详 细说明, 并对本 年度捐 赠的实施 情况及 捐赠预算 执行情 况 进 行总结 。 第二十 三 条 捐赠事 项完成 后,经办 部门应 重视对外 捐 赠 项目实 施效果的 后续跟 踪, 督促 受益对 象发挥捐 赠资产 的 最 大效益 。 第二十 四 条


公司应 当加强 对外捐赠 事项的 财务监督 工 作 , 定 期组织 对 公 司的对 外捐赠事 项进行 监督检查 。 对 于未 执 行本办 法规定而 擅自进 行捐赠的, 应视情 节轻重 对相关 责 任人 进行 责任追究 。 在 对外捐 赠过 程中存 在 徇私舞 弊、 滥用 职 权、 挪用财 产等 违规违 纪行为, 公司 有权依 照制 度规定 进 行 处理 , 涉嫌违法 犯罪的 ,移送国 家有关 机构处理 。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十五条 本 办法 未尽事 宜,依照 国家有 关法律、 法 规 及《东 兴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章程 》执行 。 第 二十六条 本 办法 由公司 董事会负 责解释 和修订。 第二十 七 条 本 办法 自公司 股东大会 审议通 过之日起 生 效 实施 。 原 《东兴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履行 社会责任 捐赠实 施 管 理办法 》 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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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议案二:关于修改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 位股东 : 根 据最新 监管要求 及公司 实际情况 , 现 拟对 《 东兴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章程 》 (以下 简称 《公 司章程 》 ) 进 行如 下修改: 1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 改 革的指 导意见 》 中 “ 将党 建工作 总体 要求纳 入国有企 业章程 ” 的 政策要 求 和 《中 共东兴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委员会 工作规 则》 的 规定 , 拟对《公 司章程 》部分条 款进行 下述修订: 东兴证券《公司章程 》 原 条款 东兴证券《公司章程 》 修 改后的条款 修改理由 增加: 第 十 条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的 规 定, 公司 设立 中 共东 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委员会 ( 以下 简称“ 党 委 ” ) , 开展党 的活 动。 公司应 当为 党 委 的活 动提 供必要 条件 。 党 委 在 公 司 内 发 挥 领 导 核 心 和 政 治 核 心 作 用, 公 司重 大经 营管 理事 项 须 由 党委 研究 讨论后 ,再 由董 事会 和经 理层 作 出决 定 。 以下各 条依 次顺 延。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公 司 法》第 十九 条及 根据 中 共中央 、国 务院 印发 的 《关于 深化 国有 企业 改 革的指 导意 见》 第二 十 四条 中“ 将党 建工 作总 体 要求纳 入国 有企 业章 程” 的政策 要求 ;


《 中共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委员 会工 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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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则 》第 二十 六条 (六 ) :


“ 在决策 程序 上, 要明 确 党委研 究讨 论是 董事 会、经 理层 决策 重大 问 题的前 置程 序, 重大 经 营管理 事项 必须 经党 委 研究讨 论后 ,再 由董 事 会或经 理层 作出 决定。” 2 、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新增“保险兼业 代 理” ,公司 拟对 《 公司章 程》 中相 应条款 做以下修 改: 东兴证券《公司章程 》 原 条款 东兴证券《公司章程 》 修 改后的条款 修改理由 第十四条 经中国证监会核定及国家 工商局 核准 , 公 司的 经营 范围是 : (一) 证券 经纪 ; (二) 证券 投资 咨询 ;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 有 关的财 务顾 问; (四) 证券 承销 与保 荐; (五)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 (六) 证券 自营 ; 第十五 条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定 及 国 家 工商局 核准 , 公 司的 经营 范围是 : (一) 证券 经纪 ; (二) 证券 投资 咨询 ; (三) 与证 券交 易、 证 券 投资活 动有 关的财 务顾 问; (四) 证券 承销 与保 荐; (五)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 (六) 证券 自营 ; 营业执 照经 营范 围发 生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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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七) 证券 资产 管理 ; (八) 融资 融券 业务 ; (九) 代销 金融 产品 业务 ; (十) 公募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业 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经营 的其他 业务 。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 会 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本章程并在公司 登记机 关办 理变 更登 记。 (七) 证券 资产 管理 ; (八) 融资 融券 业务 ; (九) 代销 金融 产品 业务 ; (十) 公募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业 ; 。 (十一 ) 保 险兼 业代 理; (十二 ) 法 律法规 、 规 范 性文件 规定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经营 的其他 业务 。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 , 依照 法定 程序 修 改本章 程并 在公 司登记 机关 办理 变更 登记 。 3 、2017 年 4 月 27 日,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 发 布 了 《 证 券 公 司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司合 规管理办 法》 。 该 办法自 2017 年10 月1 日 起施行 。 根 据 该 办 法 中 相 关 条 款 的 要 求 及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 公 司 拟 对 《 公司章 程》 中相 应条款 做以下修 改: 东兴证券《公司章程 》原 条款 东兴证券《公司章程 》修 改后的条款 修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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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第一百 二十 条 董事 会行 使 下列职 权: (一) 召集 股东 大会 ,并 向股东 大会 报告 工作; (二) 执行 股东 大会 的决 议; (三) 决定 公司 的经 营计 划和投 资方 案; (四) 制订 公司 的年 度财 务预算 方案 、决 算方案 ; (五) 制订 公司 的利 润分 配方案 和弥 补亏 损方案 ; (六) 制订 公司 增加 或者 减少注 册资 本、 发行债 券或 其他 证券 及上 市方案 ; (七) 拟订 公司 重大 收购 、收购 本公 司股 票或者 合并 、分 立、 解散 及变更 公司 形式 的方案 ; (八) 在股 东大 会授 权范 围内, 决定 公司 对外投 资、 收购 出售 资产 、资产 抵押 、对 外担保 事项 、 委 托理 财、 关 联交易 等事 项; (九) 决定 公司 内部 管理 机构的 设置 ; (十) 聘任 或者 解聘 公司 总经理 、董 事会 第一百 二十 一条 董事 会行 使下列 职 权: (一) 召集 股东 大会 , 并 向 股东大 会报 告工 作; (二) 执行 股东 大会 的决 议; (三) 决定 公司 的经 营计 划和投 资方 案; (四) 制订 公司 的年 度财 务预算 方案 、 决 算 方案; (五) 制订 公司 的利 润分 配 方案和 弥补 亏损 方案; (六) 制订 公司 增加 或者 减少注 册资 本、 发 行债券 或其 他证 券及 上市 方案; (七) 拟订 公司 重大 收购 、 收购本 公司 股票 或者合 并、 分立 、 解 散及 变 更公司 形式 的方 案; (八) 在股 东大 会授 权范 围内, 决定 公司 对 外投资 、 收购 出售 资产 、 资产抵 押 、 对 外担 保事项 、委 托理 财、 关联 交易等 事项 ; (九) 决定 公司 内部 管理 机构的 设置 ; 明确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高级管理人员的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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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秘书; 根据 总经 理的 提名 ,聘任 或者 解聘 公司副 经理 、财 务总 监 、首席风 险官 等高 级管理 人员 ,并 决定 其报 酬事项 和奖 惩事 项; (十一 )制 订公 司的 基本 管理制 度; (十二 )承 担公 司全 面风 险管理 的最 终责 任; (十三 )制 订本 章程 的修 改方案 ; (十四 )管 理公 司信 息披 露事项 ; (十五 )向 股东 大会 提请 聘请或 更换 为公 司审计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十六 )听 取公 司经 理的 工作汇 报并 检查 经理的 工作 ; (十七 )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门 规章 或本 章程授 予的 其他 职权 。 (十) 聘任 或者 解聘 公司 总经理 、 董 事会 秘 书; 根 据总 经理 的提 名, 聘 任或者 解聘 公司 副经理 、 财务 总监 、 合 规 总监 、 首 席风 险官 等高级 管 理 人员 , 并 决定 其 报酬事 项和 奖惩 事项; (十一 )制 订公 司的 基本 管理制 度; (十二 )承 担公 司全 面风 险管理 的最 终责 任; (十三 )制 订本 章程 的修 改方案 ; (十四 )管 理公 司信 息披 露事项 ; (十五 ) 向 股东 大会 提请 聘 请或更 换为 公司 审计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 (十六 ) 听 取公 司经 理的 工 作汇报 并检 查经 理的工 作; (十七 ) 法律 、 行 政法 规 、 部门规 章或 本章 程授予 的其 他职 权。 第一百 二十三 条 公 司董 事 会对公 司 经营管 理活 动的 合法 合规 性负最 终责 任。 对经营 管理 层和 合规 总监 执行合 规政 策、 实施合 规管 理的 有效 性进 行监督 和考 核, 第一百 二十四 条 公司 董事 会对公 司经 营管理 活动 的合 法合 规性 负最终 责任 , 决定 公司的 合规 管理 目标 , 对 合 规管理 的有 效性 承担责 任, 履行 下列 合规 管理职 责: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 管理办 法》 第七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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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审议批 准公 司合 规报 告。 ( 一) 审议批 准合 规管 理的 基 本制度; ( 二) 审议批 准年 度合 规报 告 ; ( 三) 决定解 聘对 发生 重大 合 规风险 负 有主要 责任 或者 领导 责任 的高级 管理 人员 ;


( 四) 决定聘 任、 解聘 、考 核 合规总 监, 决定其 薪酬 待遇 ; ( 五) 建立与 合规 总监 的直 接 沟通机 制; ( 六) 评估合 规管 理有 效性 , 督促解 决合 规管理 中存 在的 问题 ; (七) 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其 他 合规管 理职 责。 “ 证券基金经营机 构董事会决定本公司 的合规 管理 目标 , 对 合 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 责任, 履行 下列 合规 管 理职责 : ( 一) 审 议批 准合 规管 理的基 本制 度; ( 二) 审 议 批 准 年 度 合规报 告; ( 三) 决 定 解 聘 对 发 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 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 任的高 级管 理人 员; ( 四) 决 定 聘 任 、 解 聘、考 核合 规负 责人 , 决定其 薪酬 待遇 ; ( 五) 建 立 与 合 规 负 责人的 直接 沟通 机制 ; ( 六) 评 估 合 规 管 理 有效性 , 督 促解 决合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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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管理中 存在 的问 题; ( 七)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合 规 管 理 职 责。 ”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 设置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合规总监 、首 席风险官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合规总 监、首席风险官 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 任、解 聘。 董事会聘任合规总监,应当向公司 住 所地证监局报送拟任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材 料。经公司住所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认 可后, 合规 总监 方可 任职 。 董事会解聘合规总监,应当有正当 理 由,并 自解 聘之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 将解 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 第一 百六十条 公司根据业 务需要设置 副总经 理 、 财 务总 监、 合 规总监 、 首席 风险 官。 副 总经 理、 财务 总监 、 合规总 监 、 首席 风险官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 事会聘 任、 解聘 。 董事会 聘任 合规 总监 , 应 当 向公司 住所 地证监 局报 送拟 任人 简历 及有关 证明 材料 。 经公司 住所 地 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 认 可后 , 合规总 监方 可任 职。 董 事 会 解 聘 合 规 总 监 , 应 当 有 正 当 理 由, 并在 有关 董事 会会议 召开 10 个 工作 日 前, 将 解聘 的事 实和 理由 书 面报告 公司 住所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 。 前款所 称正 当理 由, 包括 合 规总监 本人 申请 , 或 被中 国证监 会及 其 派出机 构责 令更 换, 或确有 证据 证明 其无 法正常 履职 、 未 能 勤勉尽 责等 情形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 管理办 法》 第十九 条: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 任合规 负责 人, 应当 向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 机构报送人员简历及 有关证 明材 料。 证券 公 司合规负责人应当经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 机构认 可后 方可 任职 。 合 规 负 责 人 任 期 届满前 , 证 券基 金经 营 机构解 聘的 , 应 当有 正 当理由 , 并 在有 关董 事 会会议 召 开 10 个工 作 日前将解聘理由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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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 派出机 构。 前 款 所 称 正 当 理 由, 包 括合 规负 责人 本 人申请 , 或 被中 国证 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 更换, 或确 有证 据证 明 其无法 正常 履职 、 未 能 勤勉尽 责等 情形 。 ” 增加: 第一 百六十 一条 合规总监不能履行职 务或缺 位时 , 应当由 董事 长 或经营 管理 主要 负责人 代行 其职 务, 并自 决定之 日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公 司 住 所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书面报告,代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合规总 监提 出辞 职的 ,应 当提前 1 个 月向公 司董 事会 提出 申请 , 并向 公 司住 所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 在辞职 申请 获得 批 准 之 前 , 合 规 总 监 不 得 自 行 停 止 履 行 职 责。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 管理办 法》 第二十 条: “ 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 缺位 时, 应当 由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 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 负责人 代行 其职 务, 并 自决定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相关派出机构书面报 告, 代 行职 务的 时间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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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合规总 监缺 位的 ,公 司应 当在 6 个月 内 聘 请 符 合 具 备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人员 担任合 规总监 。 以下各 条依 次顺 延。 得超 过 6 个月 。 合 规 负 责 人 提 出 辞职的 , 应 当提 前 1 个 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申请,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 相关派 出机 构报 告。 在 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 前, 合 规负 责人 不得 自 行停止 履行 职责 。 合 规 负 责 人 缺 位 的, 公 司应 当在 6 个月 内聘请符合本办法第 十八条规定的人员担 任合规 负责 人。 ” 第 一 百 六 十 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本公司及员工经营管理行为和业务活动的 合法合 规负 领导 责任 , 负 责 落实合 规政 策, 培育公司合规文化,保障公司经营管理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第一 百六十 二条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对 本 公 司 及 员 工 经 营 管 理 行 为 和 业 务 活 动 的 合法合 规负 领导 责任 , 负责 落实合 规管 理目 标, 对合规 运营 承担 责任 , 履行下 列合 规管 理职责 : ( 一) 建立健 全合 规管 理组 织 架构, 遵守 合规管 理程 序, 配备 充足 、 适当的 合规 管理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 管理办 法》 第九 条: “ 证券基 金经 营机 构的 高级管 理人 员负 责落 实合规 管理 目标 , 对 合 规运营 承担 责任 , 履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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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人员 , 并为 其履 行职 责提 供充分 的人 力、 物 力、财 力、 技术 支持 和保 障; ( 二)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及 时 报 告 、 整 改,落 实责 任追 究; ( 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合 规 管 理 职 责。 下列合 规管 理职 责: ( 一) 建立 健全 合规 管理组 织架 构, 遵守 合 规管理 程序 ,配 备充 足、 适 当的 合规 管理 人 员, 并 为其 履行 职责 提 供充分 的人 力、 物力 、 财力、 技术 支持 和保 障; ( 二) 发现 违法 违规 行为及 时报 告、 整改 , 落实责 任追 究; ( 三) 公司 章程 规定 或者董 事会 确定 的其 他合规 管理 职责 。 ” 第一百 六 十 二条 合 规 总 监是 公司 合 规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 合规风险的识别、管理和报告,按照《证 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 定履行 合规 职责 。 第一百 六十 四条 合 规 总 监 是 公 司 合 规管理 工作 的具 体负 责人 , 全面负 责公 司合 规风险 的识 别 、 管 理和 报 告, 按照 《证 券公 司和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合规 管理 办法 》 及其他 相关 规定 履行 合规 职责。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 管理办 法》 第四十 条: “ 本办法 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公 司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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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察长管 理规 定 》 ( 证 监基金 字[2006]85 号)、《 证券 公司 合规 管 理试行 规定 》 ( 证监 会公告[2008]30 号) 同 时废止 。 ” 第一百 七十 五条 监 事 会 行使 下列 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 核并 提出 书面 审核 意见; (二) 检查 公司 财务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 人员 提出 罢免 的建 议; (四) 对公 司全 面风 险管 理 承担监 督责 任, 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 方面的 履职 尽责 情况 并督 促整改 ;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 七十 七条 监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一) 应当 对董 事会 编制 的 公司定 期报 告进 行审核 并提 出书 面审 核意 见; (二) 检查 公司 财务 ; (三) 对 董 事、 高级 管理 人 员执行 公司 职务 的行为 ( 包括 但不限 于履 行 合规管 理职 责的 情况)进 行 监督 ,对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 本章程 或者 股东 大会 决议 的董事 、 高 级管 理 人员 (包 括但 不限于 发生 重 大合规 风险 负有 主要责 任或 者领 导责 任的 董事 、 高 级管 理人 员)提 出罢 免的 建议 ; (四) 对公 司全 面风 险管 理承担 监督 责任 ,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董 事 会 和 经 理 层 在 风 险 管 理 方面的 履职 尽责 情况 并督 促整改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 管理办 法》 第八 条: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 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 下列合 规管 理职 责: ( 一) 对董 事、 高 级管 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 职责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 二) 对 发 生 重 大 合 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 或者领 导责 任的 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 议; ( 三)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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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予以纠 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 责时 召集 和主 持股 东大会 ; (七) 向股 东大 会提 出提 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规定, 对董 事、 高级 管理 人员提 起诉 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 承担 ; (十)监督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行 为;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 职权 。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 营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 承担 。 (五) 当董 事、 高级 管理 人 员的行 为损 害公 司的利 益时 , 要 求董 事、 高 级管理 人员 予以 纠正; (六) 提议 召开 临时 股东 大会, 在董 事会 不 履行 《 公司 法》 规定 的召 集 和主持 股东 大会 职责时 召集 和主 持股 东大 会; (七) 向股 东大 会提 出提 案; (八 ) 依 照 《 公司 法 》 第 一 百五十 二条 的规 定,对 董事 、高 级管 理人 员提起 诉讼 ; (九) 发现 公司 经营 情况 异常, 可以 进行 调 查; 必要 时, 可以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 律师 事务所 等专 业机 构协 助其 工作, 费用 由公 司 承担; ( 十 ) 监 督 董 事 会 制 定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的 行 为; (十一 )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公司章 程规 定的 其他职 权。 监事列 席董 事会 会议 。 监 事 会发现 公司 经营 状况异 常 , 可 以进 行调 查 ; 必 要时 , 可 以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 等协 助其 工作, 费用 由公 司 的其他 合规 管理 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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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承担。 针 对上述 修改内容 , 需 对公司 《东 兴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章 程(2017 年 6 月 修订 ) 》做 相应修 改。 本 议案已 经公司第 四届董 事会第 六 次会议 审议通过 ,现 请 各位股 东予以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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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议案三: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 位股东 :


东 兴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 第四届 董 事 会独立 董事朱武 祥先生、 韩建 旻先生 任期 已 于2017 年11 月 28 日届满 , 届满后不 再连任 。 根据 《 中 国人民 共和国公 司法 》 和《 东兴 证券股份 有限 公 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公 司董事 会 提 名宫肃 康先生、 孙 广亮先 生为第 四届董 事会独立 董事候 选 人 (简历 详见附件 ) 。 宫肃康 先生、 孙广亮 先生均已 获得北 京 证监局 证券公司 独立董 事任职资 格 , 其独 立董事 资格经 上 海 证券交 易所审核 无异议 ,现提请 股东大 会选举 。 本 次选举 采用累积 投票制, 股东应 以选举 票数为限 进行 投 票。 股东根 据自 己的意 愿进行投 票, 既可以 把选 举票 数集 中 投给某 一候选人, 也可以 按照任 意组合 投给不同 的候选 人。 本 议案已 经公司第 四届董 事会第 七 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公 司对 朱武 祥先生和 韩建 旻 先生在任 职期间 对公司所 做出的 重 要贡献 表示衷心 感谢。 现 请各位 股东予以 审议。


附 件:第 四届董事 会独立 董事 候选 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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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附 件: 第 四 届董 事 会独 立 董事 候 选人 简 历 宫 肃康先 生,1965 年 3 月出 生, 硕士 研究生 学历, 注 册 会 计师,中国国籍 , 无境 外永久居 留权。曾任中央 财政金 融 学 院税务 系教师、 北 京市新 技术产 业开发 试验区财 政审计 所 专 管员。 现 任北京 天平会 计师事务 所有限 责任公司 执行董 事 、 总 经理、北京天平 健税务 师事务所 执行董 事 、 总经 理、 宁 波 创 源文化 发展股份 有限公 司独立董 事。 孙 广亮先 生,1963 年 7 月出 生, 本 科学历 , 律师, 中国 国 籍, 无 境外永久 居留权 。 曾任中 国法律 事务中心 律师、众 鑫 律师事 务所律师, 现任北 京市华 堂律师 事务所合 伙人律 师、 主 任, 大商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事 、 大 恒新纪 元科 技股份 有 限 公司独 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