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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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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1198
2017 年 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2017 年 12 月 18 日
北京
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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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兴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2017 年 第二 次临 时 股东 大 会会 议 议程
现场会议 开始时 间:2017 年 12 月 18 日
14 点 00 分
现场会议 召开地 点: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大 厦 B
座 6 层 605 会议 室
会议召集 人:公 司董事会
会议 主持 人:魏 庆华董事 长
现场会议 日程:
一、主持 人宣布 会议开始
二、 介绍 会议基 本情况
三、宣布 现场出 席情况, 推选计 票和监票 人员
四 、审议 议案 ( 含股东发 言提问 环节)
五 、现场 投票表 决
六 、休会 (汇总 现场及网 络投票 结果)
七 、宣布 表决结 果
八 、律师 宣读关 于本次股 东大会 的见证法 律意见
九 、宣布 会议结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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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议案一: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 4
议案二:关于修改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12
议案三: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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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各 位股东 :
为 规范东 兴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 ) 对外
捐 赠行为 , 加强公 司对外 捐赠事项 的管理 , 在充分 维护股 东、
债 权人及 职工利益 的基础 上, 更好 地履行 公司社会 责任和 公
民 义务,有效宣传 和提升 公司品牌 及企业 形象, 根 据 《中 国
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 益事业捐 赠法 》 等
法 律法规 和 《东兴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章程 》 的有关 规定,制
定 《东兴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对外捐 赠管理 办法 》 。
本 议案已 经公司第 四届董 事会第四 次会议 审议通过 ,现
请 各位股 东予以审 议,
附 件:东 兴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对外 捐赠管 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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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东 兴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对 外捐 赠 管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 ) 对 外 捐 赠 行 为 , 加 强 公 司 对 外 捐 赠 事 项 的 管 理 , 在 充
分 维护股 东、 债权 人及职 工利益的 基础上 , 更 好地 履行公 司
社 会责任 和公民义 务, 有效 宣传和 提升公 司品牌及 企业形 象 ,
根 据 《 中国人 民共 和国公 司法 》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公益事 业
捐 赠法》 等法律法 规和 《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章 程》 的 有
关 规定 , 制定本办法 。
第 二 条 本 办法所 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
有权处分 合 法 财 产 赠 送 给 合 法 的 受 赠 人 用 于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没有直 接关系的 公益事 业行为 。
第 三 条 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公
司 经营需 用的主要 固定资 产, 拥有 的知识 产权 , 持 有的股 权
和 债权,国家财政 拨款,受托代管 财产,已设置担 保物权 的
财 产,权 属关系不 清的财 产,不得 用于对 外捐赠 。
第 四 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捐
赠 管理 。
第二章 对 外 捐 赠的 原 则
第 五 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直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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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受赠方 在融资、市场准 入、 行政 许可、占有资源 等方面 创
造 便利条 件。
第 六 条 权责清 晰原 则。 公 司经营者 或者其 他 员工不得
将 公司拥 有的财产 以个人 名义对外 捐赠。 公 司有权 要求受 赠
人 落实公司 正当的 捐赠意 愿,不能 将捐赠 财产挪作 他用。
第 七 条 量力而 行原 则。公司 对外捐 赠 应与 公司的财 力
状 况相适 应。 盈利 能力大 幅下降、负债水 平偏高、经营活 动
现 金 流 量 为 负 数 或 者 大 幅 减 少 的 , 对 外 捐 赠 规 模 应 当 压 缩 ;
资 不抵债、 经营 亏 损或者 捐赠 行为 将导致 亏损或者 影响公 司
正 常经营 的,除特 殊情况 以外,不 得对外 捐赠。
第 八 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决
定 并已经 向社会公 众或者 受赠对象 承诺的 捐赠, 必 须诚实 履
行 ,维护 公司形象 。
第 三 章 对 外 捐 赠的 类 型 和 受 益 人
第 九 条 公司对 外捐 赠 类型 包括:
( 一 ) 公 益 性 捐 赠 , 即 向 教 育 ( 含 奖 学 金 ) 、科学、文
化 、 卫生 医疗、 体 育事业 、 环境保 护以及 社会公共 设施建 设
的 捐赠。
( 二) 救济性 捐赠 , 即 向遭受 自然 灾害或 者国家确 认的
“ 老、少、 边 、 穷 ” 等 地区以 及 困 难的社 会弱势群 体和个 人
提 供的用 于生产、 生活救 济、救助 的捐赠 。
( 三) 其 他捐赠,即除上 述捐赠以 外, 公 司出于弘 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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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主 义 目 的 或 者 促 进 社 会 发 展 与 进 步 的 其他社会公共和福
利 事业的 捐赠。
第 十 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
公 益性非 营利事业 单位、 社 会弱势 群体或 者 需要捐 助的个人
等 。其中 :
公 益性 社 会团体是 指依法 成立的, 以 发展公 益事业 为宗
旨 的基金 会、慈善 组织等 社会团体 ;
公 益性非 营利事业 单位是 指依法成 立的, 从 事公益 事业
的 不以营 利为目的 的教育 机构 、 科 学研究 机构 、 医 疗卫生 机
构 、 社 会公共 文化 机构 、 社会 公共 体育机 构和社会 福利机 构
等。
第 十 一 条 对外捐赠需 要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作 为 受 赠 人 时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可 以 接 受 捐 赠 ,
并 依法对 捐赠财产 进行管 理。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及 其部门 可
以 将 受 赠 财 产 转 交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或 者 公 益 性 非 营 利 的 事
业 单位 ; 也可 以按 照捐赠 意愿分发 或者兴 办公益事 业, 但是
不 得以本 机关 作 为 受益对 象。
第 四 章 对 外 捐 赠的 决 策 程 序 和 规则
第十 二 条 公司对 外 捐 赠 工 作 采 取 “ 统一管理,预算控
制 , 分 级负责 , 逐 笔报批 ” 的 管理 模式 。 未经 公司 批准或在
本 制度所 规定授予 的权限 内,不得 擅自对 外捐赠 。
第十三 条 对 外捐赠 的预算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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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 对外捐 赠支出 应纳入公 司年度 预算体系 进行
管 理。
( 二) 对外捐 赠事 项除预 算总量控 制外 , 单一 方案 均需
履 行决策 程序。
( 三) 对因 重大自 然灾害 或者其他 特殊事 项超出预 算规
定 范围需 要紧急对 外捐赠 事项, 应 在报请 公司批准 后方可 实
施。
( 四 ) 预 算 外 的 捐 赠 方 案 一 律 应 按 “ 先 批 预 算 后 实 施 ”
的 方式执 行。
第十四 条 公司 每一 会计年 度内发生 对外捐 赠,包括 现
金 捐赠和 实物资产(按照 账面净值 计算其 价值) 捐 赠,按照
下列 程序 执行:
( 一) 公司 对外单 笔捐赠 金额不超 过200 万元 ( 含) 的 ,
经 总经理 办公会审 议通过 后实施 。
( 二) 公司 对外单 笔捐赠 金额超过200 万元且 不超过500
万 元(含 ) 的,由 董事会 审议通过 后实施 。
( 三)公 司对外单 笔捐赠 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 ,由股 东
大 会审议 通过后实 施。
( 四) 每一 会计年 度内对 外捐赠金 额累计 超过公司 最近
一 年经审 计净 利润0.5% 后 发生的捐 赠, 每笔 对外捐 赠均需 由
董事 会审 议通过后 实施。
( 五 ) 每一 会计年 度内对 外捐赠金 额累计 超过公司 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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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期经审 计净 利润1.5% 后 发生的捐 赠, 每笔 对外捐 赠均需 由
股 东大 会 审议通过 后实施 。
( 六 ) 股东大 会或 董事会 可以在其 权限额 度内 , 制 定年
度 捐赠计 划, 并 在限 定金额 范围内授权 经营 管理层 办 理具体
捐 赠事项。 超过年 度捐赠 计划金额 外的捐 赠事项按 本条前 款
相 关规定 履行审批 程序。
( 七 )本 办法 中所 述 “累 计金额 ” , 包含公 司及公司 下
属 子公司 同期发生 的捐赠 金额。
第十五 条 公司 各职 能部门 根据其职 责分工 参与捐赠 事
项 的决策 ,其中:
1 、总 经理办 公室 作 为对外 捐赠工作 的日常 管理部门 ,
负 责对外 捐赠项目 的 组织 、 指导、管理和 协调工作 , 组织 年
度 预算的 编报 ,以 及 相关 捐赠活动 的对外 宣传 ;
2 、董 事会办 公室负 责董事 会对捐赠 项目决 策的组织 工
作 ,统筹 对外捐赠 事项的 信息披露 ;
3 、财 务部负 责对外 捐赠事 项的财务 管理及 会计核算 工
作 。
第十六 条 公 司对外 捐赠, 应当由经 办部门 提出捐赠 方
案 , 由 主管领 导审 核, 公司财 务部 就捐赠 支出对公 司财务 状
况 和经营 成果的影 响进行 分析后, 按 照本 办法 第十 四 条所 列
情 况履行 相应的审 批程序 。 其 中 , 捐赠 方案应 当包 括以下 内
容 : 捐 赠事由 、 捐 赠对象 、 捐 赠途 径、捐赠方 式、捐赠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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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捐赠 财产构成 及其数 额 、捐赠 财产交 接程序等。
第十七 条 公司下属 子公司 对外捐赠 ,由子 公司 内部 履
行 程序提 出捐赠方 案, 报经 公司按 照本制 度第十 四 条所列 程
序 审核批 准后 实施 。
第十八 条 公司经批 准的对 外捐赠事 项,公 司 总经理 办
公室 应当 建立备查 账簿登 记, 同时 报财务 部 、 董事 会办公 室
备 案。
第 五 章 对 外 捐 赠的 检 查 与 监 督
第十九 条 公司 实际 开展对 外捐赠应 按照批 准的方案 执
行。 可以 与受赠人 就捐赠 财产的种 类、 质 量、 数量 和用途 等
内 容订立 捐赠协议 。
捐 赠财产 兴建公益 事业工 程项目 的, 应当与 受赠人 订立
捐 赠协议 , 对工程项 目的资 金 、 建设、 管理 和使 用作出约 定。
工 程项目 竣工后, 受赠 单位应 当将 工程建 设、 建设 资金的 使
用 和工程 质量验收 情况 等 向公司通 报。
第 二 十条
对外 捐赠 支出应 取得 财政 部或省 、自治区 、
直 辖市财 政部门印 制的公 益性捐赠 票据, 或 非税收 入一般 缴
款 书, 并加盖 受赠 单位的 印章 , 并 按照国 家税收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申报 纳税扣除 。
为 捐赠资 产提供运 输、 保管 以及举 办捐赠 仪式等所 发生
的 费用, 应当作为 期间费 用处理。
第 二 十 一 条
对外捐 赠事项 完成后, 经办部 门应就捐 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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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案的实 际执行情 况形成 书面报告, 并 将捐 赠证明 及捐赠 执
行 的图文 资料 等, 报 由总 经理办公 室 归档 。
第二十 二 条
公司每 年 应编 制对外捐 赠专项 报告,对 全
年 对外捐 赠预算支 出项目、 支出方 案及支 出规模等 内容进 行
详 细说明, 并对本 年度捐 赠的实施 情况及 捐赠预算 执行情 况
进 行总结 。
第二十 三 条 捐赠事 项完成 后,经办 部门应 重视对外 捐
赠 项目实 施效果的 后续跟 踪, 督促 受益对 象发挥捐 赠资产 的
最 大效益 。
第二十 四 条
公司应 当加强 对外捐赠 事项的 财务监督 工
作 , 定 期组织 对 公 司的对 外捐赠事 项进行 监督检查 。 对 于未
执 行本办 法规定而 擅自进 行捐赠的, 应视情 节轻重 对相关 责
任人 进行 责任追究 。 在 对外捐 赠过 程中存 在 徇私舞 弊、 滥用
职 权、 挪用财 产等 违规违 纪行为, 公司 有权依 照制 度规定 进
行 处理 , 涉嫌违法 犯罪的 ,移送国 家有关 机构处理 。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十五条 本 办法 未尽事 宜,依照 国家有 关法律、 法
规 及《东 兴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章程 》执行 。
第 二十六条 本 办法 由公司 董事会负 责解释 和修订。
第二十 七 条 本 办法 自公司 股东大会 审议通 过之日起 生
效 实施 。 原 《东兴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履行 社会责任 捐赠实 施
管 理办法 》 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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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关于修改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 位股东 :
根 据最新 监管要求 及公司 实际情况 , 现 拟对 《 东兴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章程 》 (以下 简称 《公 司章程 》 ) 进 行如 下修改:
1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
改 革的指 导意见 》 中 “ 将党 建工作 总体 要求纳 入国有企 业章程 ”
的 政策要 求 和 《中 共东兴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委员会 工作规 则》
的 规定 , 拟对《公 司章程 》部分条 款进行 下述修订:
东兴证券《公司章程 》 原 条款 东兴证券《公司章程 》 修 改后的条款 修改理由
增加:
第 十 条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的 规
定, 公司 设立 中 共东 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委员会 ( 以下 简称“ 党 委 ” ) , 开展党 的活 动。
公司应 当为 党 委 的活 动提 供必要 条件 。 党
委 在 公 司 内 发 挥 领 导 核 心 和 政 治 核 心 作
用, 公 司重 大经 营管 理事 项 须 由 党委 研究
讨论后 ,再 由董 事会 和经 理层 作 出决 定 。
以下各 条依 次顺 延。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公 司
法》第 十九 条及 根据 中
共中央 、国 务院 印发 的
《关于 深化 国有 企业 改
革的指 导意 见》 第二 十
四条 中“ 将党 建工 作总 体
要求纳 入国 有企 业章 程”
的政策 要求 ;
《 中共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委员 会工 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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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第 二十 六条 (六 ) :
“ 在决策 程序 上, 要明 确
党委研 究讨 论是 董事
会、经 理层 决策 重大 问
题的前 置程 序, 重大 经
营管理 事项 必须 经党 委
研究讨 论后 ,再 由董 事
会或经 理层 作出 决定。”
2 、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新增“保险兼业
代 理” ,公司 拟对 《 公司章 程》 中相 应条款 做以下修 改:
东兴证券《公司章程 》 原 条款 东兴证券《公司章程 》 修 改后的条款 修改理由
第十四条 经中国证监会核定及国家
工商局 核准 , 公 司的 经营 范围是 :
(一) 证券 经纪 ;
(二) 证券 投资 咨询 ;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 有
关的财 务顾 问;
(四) 证券 承销 与保 荐;
(五)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
(六) 证券 自营 ;
第十五 条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定 及 国 家
工商局 核准 , 公 司的 经营 范围是 :
(一) 证券 经纪 ;
(二) 证券 投资 咨询 ;
(三) 与证 券交 易、 证 券 投资活 动有
关的财 务顾 问;
(四) 证券 承销 与保 荐;
(五)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
(六) 证券 自营 ;
营业执 照经 营范 围发 生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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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证券 资产 管理 ;
(八) 融资 融券 业务 ;
(九) 代销 金融 产品 业务 ;
(十) 公募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业 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经营 的其他 业务 。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 会
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本章程并在公司
登记机 关办 理变 更登 记。
(七) 证券 资产 管理 ;
(八) 融资 融券 业务 ;
(九) 代销 金融 产品 业务 ;
(十) 公募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业 ; 。
(十一 ) 保 险兼 业代 理;
(十二 ) 法 律法规 、 规 范 性文件 规定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经营 的其他 业务 。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 , 依照 法定 程序 修 改本章 程并 在公
司登记 机关 办理 变更 登记 。
3 、2017 年 4 月 27 日,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 发 布 了 《 证 券 公 司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司合 规管理办 法》 。 该 办法自 2017 年10 月1 日 起施行 。
根 据 该 办 法 中 相 关 条 款 的 要 求 及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 公 司 拟 对
《 公司章 程》 中相 应条款 做以下修 改:
东兴证券《公司章程 》原 条款 东兴证券《公司章程 》修 改后的条款 修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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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二十 条 董事 会行 使 下列职 权:
(一) 召集 股东 大会 ,并 向股东 大会 报告
工作;
(二) 执行 股东 大会 的决 议;
(三) 决定 公司 的经 营计 划和投 资方 案;
(四) 制订 公司 的年 度财 务预算 方案 、决
算方案 ;
(五) 制订 公司 的利 润分 配方案 和弥 补亏
损方案 ;
(六) 制订 公司 增加 或者 减少注 册资 本、
发行债 券或 其他 证券 及上 市方案 ;
(七) 拟订 公司 重大 收购 、收购 本公 司股
票或者 合并 、分 立、 解散 及变更 公司 形式
的方案 ;
(八) 在股 东大 会授 权范 围内, 决定 公司
对外投 资、 收购 出售 资产 、资产 抵押 、对
外担保 事项 、 委 托理 财、 关 联交易 等事 项;
(九) 决定 公司 内部 管理 机构的 设置 ;
(十) 聘任 或者 解聘 公司 总经理 、董 事会
第一百 二十 一条 董事 会行 使下列 职
权:
(一) 召集 股东 大会 , 并 向 股东大 会报 告工
作;
(二) 执行 股东 大会 的决 议;
(三) 决定 公司 的经 营计 划和投 资方 案;
(四) 制订 公司 的年 度财 务预算 方案 、 决 算
方案;
(五) 制订 公司 的利 润分 配 方案和 弥补 亏损
方案;
(六) 制订 公司 增加 或者 减少注 册资 本、 发
行债券 或其 他证 券及 上市 方案;
(七) 拟订 公司 重大 收购 、 收购本 公司 股票
或者合 并、 分立 、 解 散及 变 更公司 形式 的方
案;
(八) 在股 东大 会授 权范 围内, 决定 公司 对
外投资 、 收购 出售 资产 、 资产抵 押 、 对 外担
保事项 、委 托理 财、 关联 交易等 事项 ;
(九) 决定 公司 内部 管理 机构的 设置 ;
明确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高级管理人员的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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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 根据 总经 理的 提名 ,聘任 或者 解聘
公司副 经理 、财 务总 监 、首席风 险官 等高
级管理 人员 ,并 决定 其报 酬事项 和奖 惩事
项;
(十一 )制 订公 司的 基本 管理制 度;
(十二 )承 担公 司全 面风 险管理 的最 终责
任;
(十三 )制 订本 章程 的修 改方案 ;
(十四 )管 理公 司信 息披 露事项 ;
(十五 )向 股东 大会 提请 聘请或 更换 为公
司审计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十六 )听 取公 司经 理的 工作汇 报并 检查
经理的 工作 ;
(十七 )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门 规章 或本
章程授 予的 其他 职权 。
(十) 聘任 或者 解聘 公司 总经理 、 董 事会 秘
书; 根 据总 经理 的提 名, 聘 任或者 解聘 公司
副经理 、 财务 总监 、 合 规 总监 、 首 席风 险官
等高级 管 理 人员 , 并 决定 其 报酬事 项和 奖惩
事项;
(十一 )制 订公 司的 基本 管理制 度;
(十二 )承 担公 司全 面风 险管理 的最 终责
任;
(十三 )制 订本 章程 的修 改方案 ;
(十四 )管 理公 司信 息披 露事项 ;
(十五 ) 向 股东 大会 提请 聘 请或更 换为 公司
审计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
(十六 ) 听 取公 司经 理的 工 作汇报 并检 查经
理的工 作;
(十七 ) 法律 、 行 政法 规 、 部门规 章或 本章
程授予 的其 他职 权。
第一百 二十三 条 公 司董 事 会对公 司
经营管 理活 动的 合法 合规 性负最 终责 任。
对经营 管理 层和 合规 总监 执行合 规政 策、
实施合 规管 理的 有效 性进 行监督 和考 核,
第一百 二十四 条 公司 董事 会对公 司经
营管理 活动 的合 法合 规性 负最终 责任 , 决定
公司的 合规 管理 目标 , 对 合 规管理 的有 效性
承担责 任, 履行 下列 合规 管理职 责: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
管理办 法》 第七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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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批 准公 司合 规报 告。
( 一) 审议批 准合 规管 理的 基 本制度;
( 二) 审议批 准年 度合 规报 告 ;
( 三) 决定解 聘对 发生 重大 合 规风险 负
有主要 责任 或者 领导 责任 的高级 管理 人员 ;
( 四) 决定聘 任、 解聘 、考 核 合规总 监,
决定其 薪酬 待遇 ;
( 五) 建立与 合规 总监 的直 接 沟通机 制;
( 六) 评估合 规管 理有 效性 , 督促解 决合
规管理 中存 在的 问题 ;
(七) 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其 他 合规管 理职
责。
“ 证券基金经营机
构董事会决定本公司
的合规 管理 目标 , 对 合
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
责任, 履行 下列 合规 管
理职责 :
( 一) 审 议批 准合 规管
理的基 本制 度;
( 二) 审 议 批 准 年 度
合规报 告;
( 三) 决 定 解 聘 对 发
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
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
任的高 级管 理人 员;
( 四) 决 定 聘 任 、 解
聘、考 核合 规负 责人 ,
决定其 薪酬 待遇 ;
( 五) 建 立 与 合 规 负
责人的 直接 沟通 机制 ;
( 六) 评 估 合 规 管 理
有效性 , 督 促解 决合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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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 存在 的问 题;
( 七)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合 规 管 理 职
责。 ”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
设置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合规总监 、首
席风险官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合规总
监、首席风险官 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
任、解 聘。
董事会聘任合规总监,应当向公司 住
所地证监局报送拟任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材
料。经公司住所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认
可后, 合规 总监 方可 任职 。
董事会解聘合规总监,应当有正当 理
由,并 自解 聘之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 将解
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
第一 百六十条 公司根据业 务需要设置
副总经 理 、 财 务总 监、 合 规总监 、 首席 风险
官。 副 总经 理、 财务 总监 、 合规总 监 、 首席
风险官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 事会聘 任、 解聘 。
董事会 聘任 合规 总监 , 应 当 向公司 住所
地证监 局报 送拟 任人 简历 及有关 证明 材料 。
经公司 住所 地 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 认 可后 ,
合规总 监方 可任 职。
董 事 会 解 聘 合 规 总 监 , 应 当 有 正 当 理
由, 并在 有关 董事 会会议 召开 10 个 工作 日
前, 将 解聘 的事 实和 理由 书 面报告 公司 住所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 。
前款所 称正 当理 由, 包括 合 规总监 本人
申请 , 或 被中 国证监 会及 其 派出机 构责 令更
换, 或确有 证据 证明 其无 法正常 履职 、 未 能
勤勉尽 责等 情形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
管理办 法》 第十九 条: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
任合规 负责 人, 应当 向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
机构报送人员简历及
有关证 明材 料。 证券 公
司合规负责人应当经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
机构认 可后 方可 任职 。
合 规 负 责 人 任 期
届满前 , 证 券基 金经 营
机构解 聘的 , 应 当有 正
当理由 , 并 在有 关董 事
会会议 召 开 10 个工 作
日前将解聘理由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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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
派出机 构。
前 款 所 称 正 当 理
由, 包 括合 规负 责人 本
人申请 , 或 被中 国证 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
更换, 或确 有证 据证 明
其无法 正常 履职 、 未 能
勤勉尽 责等 情形 。 ”
增加:
第一 百六十 一条 合规总监不能履行职
务或缺 位时 , 应当由 董事 长 或经营 管理 主要
负责人 代行 其职 务, 并自 决定之 日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公 司 住 所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书面报告,代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合规总 监提 出辞 职的 ,应 当提前 1 个
月向公 司董 事会 提出 申请 , 并向 公 司住 所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 在辞职 申请 获得
批 准 之 前 , 合 规 总 监 不 得 自 行 停 止 履 行 职
责。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
管理办 法》 第二十 条:
“ 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 缺位 时, 应当 由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
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
负责人 代行 其职 务, 并
自决定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相关派出机构书面报
告, 代 行职 务的 时间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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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总 监缺 位的 ,公 司应 当在 6 个月
内 聘 请 符 合 具 备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人员
担任合 规总监 。
以下各 条依 次顺 延。
得超 过 6 个月 。
合 规 负 责 人 提 出
辞职的 , 应 当提 前 1 个
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申请,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
相关派 出机 构报 告。 在
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
前, 合 规负 责人 不得 自
行停止 履行 职责 。
合 规 负 责 人 缺 位
的, 公 司应 当在 6 个月
内聘请符合本办法第
十八条规定的人员担
任合规 负责 人。 ”
第 一 百 六 十 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本公司及员工经营管理行为和业务活动的
合法合 规负 领导 责任 , 负 责 落实合 规政 策,
培育公司合规文化,保障公司经营管理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第一 百六十 二条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对
本 公 司 及 员 工 经 营 管 理 行 为 和 业 务 活 动 的
合法合 规负 领导 责任 , 负责 落实合 规管 理目
标, 对合规 运营 承担 责任 , 履行下 列合 规管
理职责 :
( 一) 建立健 全合 规管 理组 织 架构, 遵守
合规管 理程 序, 配备 充足 、 适当的 合规 管理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
管理办 法》 第九 条:
“ 证券基 金经 营机 构的
高级管 理人 员负 责落
实合规 管理 目标 , 对 合
规运营 承担 责任 , 履 行
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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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 并为 其履 行职 责提 供充分 的人 力、 物
力、财 力、 技术 支持 和保 障;
( 二)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及 时 报 告 、 整
改,落 实责 任追 究;
( 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合 规 管 理 职
责。
下列合 规管 理职 责:
( 一) 建立 健全 合规
管理组 织架 构, 遵守 合
规管理 程序 ,配 备充
足、 适 当的 合规 管理 人
员, 并 为其 履行 职责 提
供充分 的人 力、 物力 、
财力、 技术 支持 和保
障;
( 二) 发现 违法 违规
行为及 时报 告、 整改 ,
落实责 任追 究;
( 三) 公司 章程 规定
或者董 事会 确定 的其
他合规 管理 职责 。 ”
第一百 六 十 二条 合 规 总 监是 公司 合
规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
合规风险的识别、管理和报告,按照《证
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
定履行 合规 职责 。
第一百 六十 四条 合 规 总 监 是 公 司 合
规管理 工作 的具 体负 责人 , 全面负 责公 司合
规风险 的识 别 、 管 理和 报 告, 按照 《证 券公
司和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合规 管理 办法 》
及其他 相关 规定 履行 合规 职责。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
管理办 法》 第四十 条:
“ 本办法 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公 司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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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长管 理规 定 》 ( 证
监基金 字[2006]85
号)、《 证券 公司 合规 管
理试行 规定 》 ( 证监
会公告[2008]30 号) 同
时废止 。 ”
第一百 七十 五条 监 事 会 行使 下列 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 核并 提出 书面 审核 意见;
(二) 检查 公司 财务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 人员 提出 罢免 的建 议;
(四) 对公 司全 面风 险管 理 承担监 督责 任,
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
方面的 履职 尽责 情况 并督 促整改 ;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 七十 七条 监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一) 应当 对董 事会 编制 的 公司定 期报 告进
行审核 并提 出书 面审 核意 见;
(二) 检查 公司 财务 ;
(三) 对 董 事、 高级 管理 人 员执行 公司 职务
的行为 ( 包括 但不限 于履 行 合规管 理职 责的
情况)进 行 监督 ,对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
本章程 或者 股东 大会 决议 的董事 、 高 级管 理
人员 (包 括但 不限于 发生 重 大合规 风险 负有
主要责 任或 者领 导责 任的 董事 、 高 级管 理人
员)提 出罢 免的 建议 ;
(四) 对公 司全 面风 险管 理承担 监督 责任 ,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董 事 会 和 经 理 层 在 风 险 管 理
方面的 履职 尽责 情况 并督 促整改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
管理办 法》 第八 条: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
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
下列合 规管 理职 责:
( 一) 对董 事、 高 级管
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
职责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 二) 对 发 生 重 大 合
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
或者领 导责 任的 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 议;
( 三)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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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纠 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 责时 召集 和主 持股 东大会 ;
(七) 向股 东大 会提 出提 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规定, 对董 事、 高级 管理 人员提 起诉 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 承担 ;
(十)监督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行
为;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 职权 。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
营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 承担 。
(五) 当董 事、 高级 管理 人 员的行 为损 害公
司的利 益时 , 要 求董 事、 高 级管理 人员 予以
纠正;
(六) 提议 召开 临时 股东 大会, 在董 事会 不
履行 《 公司 法》 规定 的召 集 和主持 股东 大会
职责时 召集 和主 持股 东大 会;
(七) 向股 东大 会提 出提 案;
(八 ) 依 照 《 公司 法 》 第 一 百五十 二条 的规
定,对 董事 、高 级管 理人 员提起 诉讼 ;
(九) 发现 公司 经营 情况 异常, 可以 进行 调
查; 必要 时, 可以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 律师
事务所 等专 业机 构协 助其 工作, 费用 由公 司
承担;
( 十 ) 监 督 董 事 会 制 定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的 行
为;
(十一 )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公司章 程规 定的
其他职 权。
监事列 席董 事会 会议 。 监 事 会发现 公司 经营
状况异 常 , 可 以进 行调 查 ; 必 要时 , 可 以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 等协 助其 工作, 费用 由公 司
的其他 合规 管理 职责 。
”
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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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针 对上述 修改内容 , 需 对公司 《东 兴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章 程(2017 年 6 月 修订 ) 》做 相应修 改。
本 议案已 经公司第 四届董 事会第 六 次会议 审议通过 ,现
请 各位股 东予以审 议,
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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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 位股东 :
东 兴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 第四届 董
事 会独立 董事朱武 祥先生、 韩建 旻先生 任期 已 于2017 年11 月
28 日届满 , 届满后不 再连任 。 根据 《 中 国人民 共和国公 司法 》
和《 东兴 证券股份 有限 公 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公 司董事 会
提 名宫肃 康先生、 孙 广亮先 生为第 四届董 事会独立 董事候 选
人 (简历 详见附件 ) 。 宫肃康 先生、 孙广亮 先生均已 获得北
京 证监局 证券公司 独立董 事任职资 格 , 其独 立董事 资格经 上
海 证券交 易所审核 无异议 ,现提请 股东大 会选举 。
本 次选举 采用累积 投票制, 股东应 以选举 票数为限 进行
投 票。 股东根 据自 己的意 愿进行投 票, 既可以 把选 举票 数集
中 投给某 一候选人, 也可以 按照任 意组合 投给不同 的候选 人。
本 议案已 经公司第 四届董 事会第 七 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公
司对 朱武 祥先生和 韩建 旻 先生在任 职期间 对公司所 做出的
重 要贡献 表示衷心 感谢。
现 请各位 股东予以 审议。
附 件:第 四届董事 会独立 董事 候选 人简历
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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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第 四 届董 事 会独 立 董事 候 选人 简 历
宫 肃康先 生,1965 年 3 月出 生, 硕士 研究生 学历, 注 册
会 计师,中国国籍 , 无境 外永久居 留权。曾任中央 财政金 融
学 院税务 系教师、 北 京市新 技术产 业开发 试验区财 政审计 所
专 管员。 现 任北京 天平会 计师事务 所有限 责任公司 执行董 事 、
总 经理、北京天平 健税务 师事务所 执行董 事 、 总经 理、 宁 波
创 源文化 发展股份 有限公 司独立董 事。
孙 广亮先 生,1963 年 7 月出 生, 本 科学历 , 律师, 中国
国 籍, 无 境外永久 居留权 。 曾任中 国法律 事务中心 律师、众
鑫 律师事 务所律师, 现任北 京市华 堂律师 事务所合 伙人律 师、
主 任, 大商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事 、 大 恒新纪 元科 技股份 有
限 公司独 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