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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证目优(501053)

东证目优: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方红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上 海 东方 证 券资 产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招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目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5 第三部 分





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 11 第四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13 第五部 分





基 金备 案 ................................................................................................................. 15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交 易 ............................................................................................. 17 第七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 19 第八部 分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及 权利 义务 ................................................................................. 31 第九部 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39 第十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序 ..................................................... 47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托 管 ......................................................................................................... 50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 51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 53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 64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 65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 74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分 配 ............................................................................................. 76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78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79 第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86 第二十 一部 分





违 约责 任 ......................................................................................................... 88 第二十 二部 分





争 议的 处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 89 第二十 三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效 力 ............................................................................................. 90 第二十 四部 分





其 他事 项 ......................................................................................................... 91 第二十 五部 分





合 同摘 要 ......................................................................................................... 92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 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东方红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募集, 并经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 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投资者 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 本基金可通过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以下简称 “港股 通机制” )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 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 限制,港股股价可 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 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 港股通机 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 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具体风险 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风险 揭示”章节内容。 七、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 金或 本基金 : 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 东方红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上海东 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招商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本 合同 、 《基金 合同 》 : 指《 东方红目标优选 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 东方红目标优选三年 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东方 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指《 东方红目标优选三年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指《 东方红目标优选三年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 市交易公告书》 9、 法 律法 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及规范 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10 、 《 基金 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3 年2 月17 日修订通过、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12 、 《 信息 披露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2014年7月7 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 流动 性规定 》: 指中 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 、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 个人 投 资人 : 指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19 、 机构 投 资人 : 指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0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21 、 投 资人 : 指个人 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的总称 22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根 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23 、 基 金销 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 销 售机 构 、代 销机 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 上海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25 、 场 外: 指不利用 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 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6 、 场 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 内的会员单位利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27 、 登 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8 、 基 金登 记机构 : 指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或其委托的符合条件的 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 登 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 30 、 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1 、 开 放式 基金账 户: 指投 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投资人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 券投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32 、 上海 证 券账户 :指投资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 立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3 、 基金 交 易账户 : 指各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 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所引起 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 、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 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 35 、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 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37 、 基 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8 、 工 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 、 年度 对 日: 指某一特定 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 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该日历 年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 工作日 40 、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 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1 、 T+n 日: 指自T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 、 封 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 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结束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 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 日。第二个封闭 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 二个封闭期起 始 之日所对应的 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 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 上市交易后通过 上海 证券交易所 转让 基金份额 43 、 开放 期 : 本基金前后两 个封闭期间,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期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 原则上不少于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 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44 、 开 放日 : 指本基金 在开 放期,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5 、 开 放时 间 :指开放日基 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 、 《 业务 规则》 : 指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的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47 、 认 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 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48 、 申 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 赎 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 、 基 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 转 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 、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 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 、 巨 额赎 回: 指在单个开 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工作日本基金总份额的20%时的情形 54 、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 民币元 55 、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6 、 基 金资 产总值 : 指基金 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57 、 基 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 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8 、 基 金份 额净值 : 指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9 、 基 金资 产估值 :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 、 指定 媒介 :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 媒介 61 、 不 可抗 力: 指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 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 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2 、 基 金销 售网点 : 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63 、 货 币市 场工具 : 指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 十七天) 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中国证 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64 、 港 股通 : 指内地投资者 委托内地证券 公司,经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者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向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5 、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6 、 摆 动定 价机制 : 指当开 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 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 第 三部分





基 金 的 基本 情况 一 、基 金名称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基 金的类 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基 金的运 作方 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 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 日。 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 一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结束之日为第 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 度 对日前的倒数第 一日, 依此类推。 年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 中 的对应日期, 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该日历 年份 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 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 工作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 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转 让 基金份额。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即每个开放期首日 为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 第三年年度对日, 包括该工作日) , 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 、 赎回 或其他 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 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 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或需依据《基金合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 予以公告。 四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在第一个封闭期 内, 申请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在 后续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内, 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 上市交易。 五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追求 资 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 六 、基 金的募 集份 额总额 与募 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本基金的 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利息)。 七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和 认购 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 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九 、基 金规模 上限 本基金的募集上限、 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受此规模限制。 十 、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 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 核算估值、 系统支持等方面协商 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 第 四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发售 一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时间 、发 售方式 、发 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招募说明书》及 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基金募集期内, 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投资人可通过 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场外发售渠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机构 及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 上海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 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上海 证券 账户下。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 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 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 资人 。 二 、基 金份额 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 列示。 4、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 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金额 的限 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对单 个投资人累计认购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 者 出现变相规避50%集中度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认购申请进行部分确 认或拒绝接受该等认购申请;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5、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 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 计费。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 第 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 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 生效时,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人所有。 二 、基 金合同 不 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一 、上 市交易 的地 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上 市交易 的时 间 在符合下述第三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 金合同生效 后的第一个封闭期内 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三 、基 金上市 的条 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 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 、上 市交易 的规 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 《上海证券交易 所 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 、上 市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 、上 市交易 的行 情揭示


本基金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 、上 市交易 的停 复牌 和 终止 上市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8 基金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 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八 、 相 关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对 基金上 市交 易的规 则等 相 关规 定内容 进行 调整的,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并 按照 新规 定执 行, 且 此项 修改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九、 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增 加了 基金上 市交 易 的新 功能,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 适当 的程序 后增 加相应 功能 。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9 第 七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一 、基 金的封 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 第二 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 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 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 依此类推。 年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 中 的对应日期, 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该日历 年份 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 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 工作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转 让基金份额。 二 、基 金的开 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即每个开放期首日 为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第三年年度对日, 包括 该工作日) , 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 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 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或需依据《基金合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 予以公告。 三 、申 购和赎 回期 间 1.本基金的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 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 易后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转让基金份额。 2.在 本基金的开放期内 ,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 、申 购与赎 回场 所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 并经 上海 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 的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投资人需使用上海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其中, 上海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开 立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场内、 场外 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 开放期的 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 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 行业监管 及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 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本基 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 、 赎回或其他业务 。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 原则 上 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 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 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 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 本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交易时间之外提出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且登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 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有关申请的, 将不予受理。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六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登 记日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 性 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6、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 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 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七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提出 投资 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 效。 基 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 或赎回申请日(T日), 正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 构在T+1 日内为 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否则, 如因申请未得到基 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 、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 申请 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 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 (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 、 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 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 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6、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 九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享有或承担。 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 基 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 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 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在 基金的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在每 个交易日的 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场外 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 场外申购份额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 享有或承担 ; 场内申购时, 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 采用截尾法 保 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 折回金额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 享有或 承担。 3、 赎回金额的 计算 及处 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享有或承担。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4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 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 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 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 、 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率 。 十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本基金的开放期内, 出现如下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 投资人 的 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 绝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 申请的措施 ; 3、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 法计算;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 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且开放 申购业务办理时间可以按暂停申 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 十一 、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本基金的开放期内, 出现如下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 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 受或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 3、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 确认赎回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6 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缓支付。 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 且开放 赎回业务 办理时间将 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 顺延。 十 二、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 场外 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基金资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下一个开放日不在本开放期内而将跨越下一个封闭期, 则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将在本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全部被受理, 赎回金额以本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基金管理人确认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后, 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可以适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 )开放期内,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 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具体措施 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 (含20%) 的赎回申请 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程序 (包括巨额赎回) 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20% 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 且有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超过 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20% 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 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 原开放期内因提 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办理延期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 理赎回业务,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 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 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 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交易日内以邮寄、 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三、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恢复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8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四、 基金的 转换 在开放期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 定开办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五、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六、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七、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交易 、系统 内转 托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 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 托管 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 认购、 申购、 上市交易 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 托管 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上海证券账户下。 2.基金份额的交易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 (1) 在封闭期内,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可以通过跨系 统转 托管 转至场内系统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2) 在封闭期内,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可以 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


(3) 在开放期内, 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通过 跨系统转 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4) 在开放期内,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 内赎回,也可以在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3.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 进行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 指定关系变更 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4)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 转托管。


(5)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4.跨系统转 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 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办理。 (3)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


十八 、基 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0 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第 八部分





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一 、基 金管理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黄浦区 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光明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 )63325888 联系人: 廉迪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 基金开设证券、 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 证券、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6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 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 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 第 九部分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 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终止 上市的除外;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0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情 形。 二 、会 议召集 人及 召集方 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1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 前30天,在指定媒介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授权方式、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及投票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2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 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通知 载明 的方式在表决截 止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会 应以召集人通知 载明的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 布2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表决截 止日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3 额的持有人出具 表决意见,方视为有效。 (4 )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提交或经验证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需 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采用 网络、 电话、 短信等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 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 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4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 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 以上(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人,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 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5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6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7 第 十部分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情形 ( 一) 基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 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程序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 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8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基金资产净值 ;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基金资产净 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的同 时更 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9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 (四)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0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1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登 记 一 、基 金登记 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非交易过户等。 二 、基 金登 记 业务 办理机 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 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 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 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 金登记 机构 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四 、基 金登记 机构 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2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 于二十年 ;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3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追求 资产净值的长期 稳健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港股 通标的 股票、债 券 (包 括国内 依法发行的 国家债券、 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 券、可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可交 换债、 证券公司 短期公 司债券 )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包括协 议存款、 通知存 款、定 期存款 等 ) 、同 业存单 、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0%(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 股票资产的0%-50%);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 证金一倍的现金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 的投资策略将结合基金每三年开 放一次 , 在封闭期封闭运作 , 在开放期内有大规模申购赎回的 流动性需求的 特点,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4 做好流动性管理 , 在临近 开放期和开放期内, 更 多的关注组合资产的流动性 ; 在 封闭期内,充分发挥 封闭运作 的优势,做一些长久期匹配。 基于本基金每满三年开放一次 , 除开放期外封 闭运作 的特点, 基金管 理人在 临近开放期和开放期内将重点关注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 分散投资, 做 好流动性管理以应对开放期投资者的赎回需求。 (一)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现状和未 来发展趋势进行把握, 采用定量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市场基本利率、 债券 类产品收益率、 货币类产品收益率等大类产品收益率水平变化进行评估, 确定最 佳的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二) 债券类资产 投资策略 1、利率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内外经济运行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 利用量化方法深入分析和预 测国债、 央行票据等利率投资品种的收益和风险, 把握产品组合的平均久期, 选 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具体策略如下: (1 )久期调整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的深入研究, 预期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 并结合基 金未来现金流情况,确定债券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如果预测未来市场利率上升, 则可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 反之, 如果预 测未来市场 利率下降,则通过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获得超额回报。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 对债券组合进行久期配置, 主要包 括子弹策略、 两极策略和梯 式策略。 其中子弹策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 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 适用于收益率曲线较陡时; 两极策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 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 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 蝶式变动; 梯式策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均匀分布, 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 平移动的情况。 (3 )骑乘策略


通过跟踪收益率曲线, 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 买入收益率曲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5 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 降,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益。


2、信用投资策略


相对央票、 国债等利率产品, 信用 债券的信用利差是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 源, 而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 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与信用债本身 的信用变化。因而分别采用以下策略: (1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二是分析信用债 市场容量、信用债、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2 )基于信用债本身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 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 对公司债、 企业债定价。 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行业风险、 公司风 险、 现金流风险、 资产负债风险和其 他风险等五个方面。 通过内部评级系统分析 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 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发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信用 债券,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和个券配置。 3. 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 违约 风险、 久期、 流动性、 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 别,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对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 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同时买 入卖出,赚取收益级差。 主要包括: 价值置换, 即判断未来利差曲线走势, 在期限相近下买入利差较 高的债券;新老券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流动性置换, 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流动性更好的债券; 信用的置换 , 即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 和收益率下, 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市场间利差互换, 即在公司信用债 和国家信用债之间,如果预期信用利差扩大,则用国家信用债替换公司信用债; 反之,则用公司信用债替换国家信用债。 4、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投资策略包括传统可转换债券, 即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可转换债券有两种途径, 一 种是一级市场申购, 另一种是二级市场参与。 一级市场申购, 主要考虑发行条款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6 较好、 申购收益较高、 公司基本面优秀的可转债; 二级市场参与可运用多种可转 债投资策略, 本基 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 精选个券, 力 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同时, 本基金也可以采用相对价值分析策略, 即通过分 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 把握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走 向, 选择相应券种, 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另外,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债的 套利机会和条款博弈机会。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随着备案制的推出, 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供给会越来越丰富, 但当前国内资 产支持证券市场还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 仍处于初级阶段。 因 而对于资产 支持证券的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评 估个券价值和 投资风险,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 选择相对价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选择并分 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获得稳定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企业, 企业信息公开性较差, 经营透 明度低, 同时该品种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具有流动性较差、 信用风 险较高、 资产规模较小等特点。 因而对中小企业私募债采取审慎投资的策略, 分 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包括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等, 同时制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 加强风险控制, 并准备风险处置预案, 在最小化信用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下,择 优进行投资。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 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主要从分析证券行业整体情况、 证 券公司基本面情况入手, 包括整个证券行业的发展现状, 发展趋势, 具体证券公 司的经营情况、 资产负债情况、 现金流情况, 从而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 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 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 立、 客观的价值评 估。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7 (三 )权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 主要遵循 “自下而上”的个股投资策略, 利用 基金管理人 投 研团队的资源, 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 并进一步挖掘出价格低估、 质地优秀、 未来预期成长性良好, 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 进行投资。 1、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 本基金会倾向于一些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行业 或子行业, 比如由人口老龄化驱动的医疗行业、 具有品牌优势的消费品行业、 可 以替代人工的自动化行业等。 具体分析时, 基 金管理人 会跟踪各行业整体的收入 增速、 利润增速、 毛利 率变 动幅度、ROIC变动情况, 依此来判断各行业的景气度, 再根据行业整体的估值情况, 市场的预期, 目 前机构配置的比例来综合考虑各行 业在组合中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选择 针对个股, 每个报告期 基金管理人都会根据公开信息和一些假设推理初筛一 批重点研究标的, 围绕这些公司, 基金管理人的股票研究团队将展开深入的调研, 除了上市公司外, 基金 管理人还会调研竞争对手, 产业链的上下游, 以此来验证 基金 管理人的推理是否正确。 对于个股是否纳入到组合, 基金管理人会重点关注 3个方面:公司素质、公司的成长空间及未来公司盈利增速、目前的估值。其中 公司素质是 基金管理人最看重的因素,包括公司商业模式的独特性、进入壁垒、 行业地位、 公司管理层的品格和能力等方面; 对于具有优秀基因的公司, 如果成 长性和估值匹配的话, 基金管理人将其纳入投资组合;否则将会放在股票库中, 保持持续跟踪。 3、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将重点关 注: (1 )A股稀缺性行业 和个股,如博彩; (2 )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应具有良好成长性 或为市场龙头; (3 )符合内地政策和投资逻辑的主题性行业个股;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8 (4 )与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4、 参与定向增发投资策略 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发行人的行业背景、 市场地位、 产销规 模、 核心技术、 股东和管理层情况、 持续经营与盈利能力等各方面的信息; 对定 向增发价格的合理性做出判断, 并结合上市公司大股东参与定向增发的情况, 在 进行全面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定,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获取较高 的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作为有效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 提高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工 具。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权 证对应公司基本面情况确定权证的合理价值, 在发现权 证价值低估或者权证能有效对冲正股波动风险时买入。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以 回避市 场风险。 故股指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股票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基金管 理人通过动态管理股指期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四 、投资 限制 (一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0% (其中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 股票资产的0%-50%); (2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 在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 不受上 述 5%的限 制,每 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4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 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9 (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10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9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内 ,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0 资产净值的10%。 2 ) 在开放期内,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在封闭期内,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4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2 ) 在开放期内,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在封闭期内,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1 (19)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基金封闭期的剩 余期限; (20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21 )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及时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除第 (3)、(14 )、(20)、(21)条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2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三)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8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 *20% 。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 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成份债券包括国家债券 、 企业债券、 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 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应中国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 流通市值, 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 流动性高的股票, 能够反映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80%+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 目 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 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 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但应与托管人协商 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 上及时 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3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 混合 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 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 本基金除了投资A 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 外, 本基金还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 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 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4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5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资产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 券、 权证 、 股指期货合 约 、 国债期货合约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和负债。 1、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 值 应 符 合 本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13 号公 告《中 国证监会 关于 证券投 资 基金估值 业务 的指导 意 见》 、《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 2015 年 1 季度固定 收益品种的估 值处理标准 》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 参照证券 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 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对于 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 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2、估值的基本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 应根据 《 企业会 计准则》 的规定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 估值技术。 (1 )对 存在活 跃市场 且能够获 取相同 资产或 负债报价 的投资 品种, 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 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 但具有不同特征的,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6 特征考虑。 此外, 基金 管理人不应考虑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 或折价。 (2 )对 不存在 活跃市 场的投资 品种, 应采用 在当前情 况下适 用并且 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 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 )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三 、估 值方法 以下估值方法中所指的 固定收益品种, 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 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资产支 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品种。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另 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7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 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可转债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 ;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或股票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 或股票 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8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进行估值。 (4) 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一日的结算价估值。 (5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 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8、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 涉及 外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应当以基金估值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若本基 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 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本基金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并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9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 、估 值差错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差错 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差错 。 关于 估值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方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差错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 估值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0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差错处理原则 (1 )估值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差错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 估值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 于 估值差错 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差错 ,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估值差 错 责任方 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 估值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差错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 )估值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差错 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 估值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值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估值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 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 偿。 (6 )如果出现估值差错 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 行政法规、 《基金 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 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 估值差错 。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1 3、 估值差错处理程序 估值差错 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差错 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 估值差错 发生 的原因确定 估值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估值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差错 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 估值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4、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差错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2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处理 。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差错 处理; 2、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差错,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3 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4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 年费; 9、证券 、期货账户开户费 和账户维护费; 1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 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5 方法如下: H=E×0.2%÷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 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 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 管理人调整管理费、托管费,需于调整实施前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6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现金分红一种方式;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7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时发生的费用, 遵循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 相 关规定。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8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 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9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 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 本 为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0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 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3 个工作日前,将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1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份额开 始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 理人 应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 一个工作日的次日, 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或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站、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若本基金终止上市并转型为非上市基金,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至 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合称 “ 基金定期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2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3 1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在开放期内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本基金停复牌和 终止上市;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4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 策、 持仓情况 、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四)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 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 五)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六)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 七)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 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 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5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6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基 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合 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后,发布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7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8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8 第 二十 一部分





违 约责 任 一、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履行 各自 职责的 过程 中, 违反 《 基金法》 等 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者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 的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担 赔偿 责任; 因共 同行为 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害的 ,应 当承担 连 带 赔偿责 任, 对损失 的赔 偿,仅 限于 直 接 损失 。 但是 如发 生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责 : 1. 不 可抗力 ; 2. 基 金管理 人和/ 或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当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 作为 或不作 为而 造成的 损失 等; 3.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行 使 或 不 行 使 投 资 权 造 成 的 损失 等。 二、 在发生 一方 或多方违 约的 情况下 , 在最大限 度地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合同 》能 够继续 履行 的应当 继续 履行。 非违 约方当 事人 在 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没有 采取适 当措 施 致 使损 失进一 步扩 大的, 不得 就扩大 的损 失要求 赔偿 。非违 约方 因防止 损失 扩 大 而支 出的合 理费 用由违 约方 承担。 三 、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可控 制的因 素导 致业务 出现 差错,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 能 发现 错误的 ,由 此造成 基金 财产或 投资 人损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 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9 第 二十 二部分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0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 一式 三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1 第 二十 四部分





其 他事 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 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2 第 二十 五部分





合 同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黄浦区 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光明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 )63325888 联系人:廉迪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 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3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 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 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4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基金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5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 ,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6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 基金开设证券、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 证券、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7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8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9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0 2)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1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2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 集人通知载明的方式在表决截 止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 会应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表决截止日 前公布2 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表决截 止日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 分之一) 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出具表决意见,方视为有效。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3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提交或经验证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需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 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 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4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5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6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执 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现金分红一种方式 ; (4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7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场内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时发生的费用,遵循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 ( 四) 与基金 财产 管理、 运作 有关费 用的 提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 年费; (9 )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0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 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8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 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 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 管理人调整管理费、托管费,需于调整实施前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税收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9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 五) 基金资 产的 投资方 向和 投资限 制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追求 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港股 通标的 股票、债 券 (包 括国内 依法发行的 国家债券、 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 券、可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可交 换债、 证券公司 短期公 司债券 )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包括协 议存款、 通知存 款、定 期存款 等 ) 、同 业存单 、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0%(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 股票资产的0%-50%);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 证金一倍的现金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将结合 基金每三年开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0 放一 次, 在封闭期封闭运作 , 在开放期内有大规模申购赎回的流动性需求的特点, 做好流动性管理, 在临近开放期和 开放期内, 更 多的关注组合资产的流动性;在 封闭期内,充分发挥 封闭运作 的优势,做一些长久期匹配。 基于本基金每满三年开放一次、 除开放期外封 闭运作 的特点, 基金管 理人在 临近开放期和开放期内将重点关注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 分散投资, 做 好流动性管理以应对开放期投资者的赎回需求。 (1 )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现状和未 来发展趋势进行把握, 采用定量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市场基本 利率、 债券 类产品收益率、 货币类产品收益率等大类产品收益率水平变化进行评估, 确定最 佳的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 )债券类资产 投资策略 1)利率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内外经济运行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 利用量化方法深入分析和预 测国债、 央行票据等利率投资品种的收益和风险, 把握产品组合的平均久期, 选 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具体策略如下: ①久期调整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的深入研究, 预期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 并结合基 金未来现金流情况,确定债券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如果预测未来市场利率上升, 则可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 反之, 如果预 测未来市场 利率下降,则通过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获得超额回报。


②收益率曲线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 对债券组合进行久期配置, 主要包 括子弹策略、 两极策略和梯式策略。 其中子弹策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 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 适用于收益率曲线较陡时; 两极策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 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 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 蝶式变动; 梯式策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 券的久期均匀分布, 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 平移动的情况。 ③骑乘策略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1 通过跟踪收益率曲线, 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 买入收益率曲 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 降,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益。


2) 信用投资策略


相对央票、 国债等利率产品, 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是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 源, 而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 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与信用债本身 的信用变化。因而分别采用以下策略: ①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 的投资策略 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二是分析信用债 市场容量、信用债、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②基于信用债本身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 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 对公司债、 企业债定价。 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行业风险、 公司风 险、 现金流风险、 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 通过内部评级系统分析 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 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发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信用 债券,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和个 券配置。 3) 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 违约 风险、 久期、 流动性、 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 别,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对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 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同时买 入卖出,赚取收益级差。 主要包括: 价值置换, 即判断未来利差曲线走势, 在期限相近下买入利差较 高的债券;新老券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流动性置换, 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流动性更好的债券; 信用的置换, 即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 和收益率下, 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市场间利差互换, 即在公司信用债 和国家信用债之间,如果预期信用利差扩大,则用国家信用 债替换公司信用债; 反之,则用公司信用债替换国家信用债。 4) 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投资策略包括传统可转换债券, 即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可转换债券有两种途径, 一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2 种是一级市场申购, 另一种是二级市场参与。 一级市场申购, 主要考虑发行条款 较好、 申购收益较高、 公司基本面优秀的可转债; 二级市场参与可运用多种可转 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 精选个券, 力 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同时, 本基金也可以采用相对价值分析策略, 即通过分 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 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 把握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走 向, 选择相应券种, 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另外,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债的 套利机会和条款博弈机会。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随着备案制的推出, 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供给会越来越丰富, 但当前国内资 产支持证券市场还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 仍处于初级阶段。 因 而对于资产 支持证券的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评估个券价值和 投资风险,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 选择相对价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选择并分 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获得稳定收益。 6)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 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企业, 企业信息公开性较差, 经营透 明度低, 同时该品种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具有流动性较差、 信用风 险较高、 资产规模较小等特点。 因而对中小企业私募债采取审慎投资的策略, 分 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包括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等, 同时制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 加强风险控制, 并准备风险处置预案, 在最小化信用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下,择优进行投资。 7)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 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 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8)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主要从分析证券行业整体情况、 证 券公司基本面情况入手, 包括整个证券行业的发展现状, 发展趋势, 具体证券公 司的经营情况、 资产负债情况、 现金流情况, 从而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 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 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 客观的价值评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3 估。 (3 )权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 主要遵循 “自下而上”的个股投资策略, 利用基金管理人投 研团队的资源, 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 入细致的分析, 并进一步挖掘出价格低估、 质地优秀、 未来预期成长性良好, 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 进行投资。 1) 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 本基金会倾向于一些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行业 或子行业, 比如由人口老龄化驱动的医疗行业、 具有品牌优势的消费品行业、 可 以替代人工的自动化行业等。 具体分析时, 基 金管理人 会跟踪各行业整体的收入 增速、 利润增速、 毛利 率变动幅度、ROIC变动情况, 依此来判断各行业的景气度, 再根据行业整体的估值情况, 市场的预期, 目 前机构配置的比例来综合考虑各行 业在组合中的配置比例。 2) 股票投资选择 针对个股, 每个报告期基金管理人都会根据公开信息和一些假设推理初筛一 批重点研究标的, 围绕这些公司, 基金管理人的股票研究团队将展开深入的调研, 除了上市公司外, 基金管理人还会调研竞争对手, 产业链的上下游, 以此来验证 基金管理人的推理是否正确。 对于个股是否纳入到组合, 基金管理人会重点关注 3个方面:公司素质、公司的成长空间及未来公司盈利增速、目前的估值。其中 公司素质是基金管理人最看重的因素,包括公司商业模式的独特性、进入壁垒、 行业地位、 公司管理层的品格和能力等方面; 对于具有优秀基因的公司, 如果成 长性 和估值匹配的话,基金管理人将其纳入投资组合;否则将会放在股票库中, 保持持续跟踪。 3) 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将重点关 注: ①A 股稀缺性行业和个股,如博彩; ②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这类企业应具有良好成长性或为 市场龙头;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4 ③符合内地政策和投资逻辑的主题性行业个股; ④与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4) 参与定向增发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发行人的行业背景、 市场地位、 产销规 模、 核心技术、 股东和管理层情况、 持续经营与盈利能力等各方面的信息; 对定 向增发价格的合理性做出判断, 并结合上市公司大股东参与定向增发的情况, 在 进行全面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定,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获取较高 的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作为有效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 提高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工 具。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情况确定权证的合理价值, 在发现权 证价值低估或者权证能有效对冲正股波动风险时买入。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以回避市 场风险。 故股指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股票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基金管 理人通过动态管理股指期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4、 投资限制 (1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0% (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 股票资产的0%-50%);


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3)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5 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在开放期内, 本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 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10%。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6 b) 在开放期 内, 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 货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 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在封闭期内,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 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股指 期 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d) 基金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 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 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 易(不包 括平 仓)的 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 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期 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15%。 b) 在开放期 内, 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国 债期货和 股指 期货合 约 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在封闭期内,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 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国债期 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d) 基金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市 值和买 入 、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e) 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 易(不包 括平 仓)的 国 债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9)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7 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封闭期的剩余 期限;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1)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及时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除第3)、14)、20)、21)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8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8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 *20% 。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 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成份债券包括国家债券、 企业债券、 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 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应中国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 流通市值, 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 流动性高的股票, 能够反映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80%+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 目 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 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 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但应与托管人协商 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及时 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风险收益特征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9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 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A 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 外, 本基金还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 化, 选择将 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 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 六)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价值。 2、 估值方法 以下估值方法中所指的 固定收益品种, 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 资产支 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品种。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 协商约定 ;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0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可转债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 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或股票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 或股票 所 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1 (6 )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 本进行估值。 4)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结算价估值。 5) 国债 期货合约, 一 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 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8 )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 涉及外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应当以基金估值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 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本基金采用摆动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2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并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 一个工作日的次日, 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或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站、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若本基金终止上市并转型为非上市基金,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 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3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后,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4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九)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合同 的方 式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 《东方红 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签字 盖章 页。 《基金合同》 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 签订地、 签订 日 基 金管 理人: 上海 东方证 券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章)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基 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章 )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 订地 点: 签 订日 :二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