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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优选(519670)

银河优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2月)查看PDF公告













银河行业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河 行业 优 选混合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基金管理 人:银 河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 ○一 七 年十二 月






































银河行业优 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要提示 】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 年 10 月 31 日 《关于核准银河行 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 许可[2008 ]1253 号) 的核准, 进 行募集 , 并于2015 年7 月17 日公告更名为银河 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 守、诚实信 用、谨慎 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 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0 月 24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7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原招募 说明 书与本 次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不 一致 的,以 本次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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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六、基 金的 募集 ............................................................................................................................. 47 七、基 金合 同生 效 ......................................................................................................................... 48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非 交易 过户 与转 托管 ................................................................. 48 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 57 十、基 金的 投资 ............................................................................................................................. 57 十一 、 基金 的业 绩 ......................................................................................................................... 72 十二、 基金 财产 ............................................................................................................................. 73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74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79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 ......................................................................................................................... 81 十六、 基金 税收 ............................................................................................................................. 82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3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3 十九、 风险 揭示 ............................................................................................................................. 87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90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2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108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7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9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0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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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其他有关规定及 《银 河行业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述 了 本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与 投资 人投 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 存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明 书由 本基 金管理 人解释 。本 基金 管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基金 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份 额,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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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 银河行 业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 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 1 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或本基金:指 银河行业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 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 指 《 银河 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银河行业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银河行业优 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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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年 满 18 周岁, 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 证、军 人证 件等 有效身 份 证件 的中 国公 民,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 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合法 注册 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法 》规定 的条 件, 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投资 于中国 证券市 场, 并取 得国家外 汇管理 局额度 批准 的中 国境外 基金管 理机 构、 保险公 司、证 券公 司以 及其他资 产管理机构 19、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 金合 同或招 募说 明书合 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 销机 构:指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代 销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场 外: 指不通 过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的开 放式 基金销 售系 统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7、 场内: 指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8、登 记结算 业务 :指 基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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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登 记结算 机构 :指 办理登 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基 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为 银河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受 银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注 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30、基 金账 户:指 注册 登记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其 持有的 、基 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基金募 集达 到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 金募 集期限 :指 自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 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本基金在 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 日期 38、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 指 《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结算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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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件 ,申 请将 其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 由同一 登记结 算机 构办 理登记 结算的 其他 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为 46、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同一基 金的 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 实施 的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7、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扣款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 实现 的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 节约 51、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 金份 额净值 :指 计算日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售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数所得的基金份额的价值 54、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 定媒 体: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6、不 可抗 力:指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预 见、 无法抗 拒、 无法避 免且 在基 金合同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的 ,使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无法 全部或 部分履 行基 金合 同的任 何事件 ,包 括但 不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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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害、战 争、骚 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 律法规 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 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4 日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 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许国平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博士。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国 际司处 长、东 京代 表处 代表、研 究局调 研员、 金融 稳定 局体改 处处长 ,中 央汇 金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建 行股权管 理部主 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中国银 河金 融控 股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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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董事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 MBA 。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1988 年至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 行工作 ,历任 金融 研究 所国内 金融研 究室 助理 研究员 ,研究 局资 本市 场处主任 科员、 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 年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 工作, 曾任股 权管 理运 营部总 经理、 银河 保险 经纪公 司董事 、战 略发 展部总经 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王志强先生,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2006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二届 董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 事会、 第四届 董事 会连 任。历任 上海机 电(集 团) 公司 科长、 处长、 总会 计师 ,上海 久事公 司计 财 部 副总,上 海市城 市建设 投资 开发 总公司 计财部 副总 经理 、副总 会计师 等职 。现 任上海市 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 二届董 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事 会、 第四 届董事 会连任 。曾 任职 于湖南人 造板厂 进出口 公司 、湖 南省广 电总公 司、 湖南 电广传 媒股份 有限 公司 。现任深 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唐光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 年 10 月被选举 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三届董 事会董 事, 第四 届董事 会连任 。历 任中 国船舶工 业总公 司综合 计划 司投 资一处 科员 , 金飞 民航 经济发 展中心 项目 经理 ,首都机 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陆地先生,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2017 年2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第四 届董 事会董 事。历 任中 国人 保信托 投资公 司副 处长 、中国银 河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机构部副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北京安外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中国银 河金融 控股 有限 责任公 司综合 部董 事长 秘书, 现任中 国银 河金 融控股有 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 中共党员, 企业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2017 年2 月被 选举为 银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第四届 董 事 会董 事。历 任大港 油田 总机 械厂技术 员、大 港油田 局办 公室 科员、 大港油 田经 济研 究所科 员,现 任中 石油 集团公司 资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 高级工程师。2002 年6 月被选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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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一届 董事会 独立 董事 ,第二 届、第 三届 、第 四届董事 会连任 。历任 北京 大学 教师, 国家地 震局 副司 长,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 部门总经 理,中 国人保 信托 投资 公司副 董事长 ,深 圳阳 光基金 管理公 司董 事长 等职。现 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 年 11 月被选举 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届 董 事会独 立董 事。 历任国 家建设 委员 会干 部,国家 经济委 员会外 事局 干部 ,国家 计划委 员会 工业 经济联 合会国 际部 干部 ,日本野 村证券 株式会 社总 部投 资及咨 询顾问 ,全 国律 协会员 法律助 理, 现任 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 央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中央 财经大 学中 国银 行业研究 中心主 任。亚 洲开 发银 行高级 顾问、 中国 人民 银行货 币政策 委员 会咨 询专家、 中国银 监会外 聘专 家、 中国支 付清算 协会 互联 网金融 专家委 员会 委员 、中国国 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 生, 中共党员, 经济师。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主 任;国 家外汇 管理 局办 公室副 主任、 主任 ;中 央汇金 投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 李立生 先生 ,中 共党员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历 任建设 部标 准定 额研 究所助 理研究 员, 中国 华融信 托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研 究发展 部副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研 究中心 综合研 究部 副经 理,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筹备 组成员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究 部总 监、 基金管 理部总 监、 基金 经理、金 融工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 察长等职。 监事朱 洪先生 ,中 共党 员,经 济学硕 士, 高级 经济师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华融信 托投资 公司 华东 分部总 经理、 远东 房地 产公司 总经理 ;银 河证 券上海总 部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公司纪 检委员 ;亚 洲证 券(银 河证券 党委 派任 )总裁、 党委书 记;银 河保 险经 纪公司 总经理 、董 事长 等职, 现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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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四届 监事会 监事。 先后 任职 于北京 城建华 城监 理公 司、银河 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 刘立 达先生 ,中 共党员 ,英 国威尔 士大 学(班 戈) 金融 MBA 。1988 年至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 究员, 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员、 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等职。2008 年6 月进 入中国 银河金 融控 股有 限责任 公司工 作, 曾任 股权管 理运营 部总 经理 、银河保 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副总经 理陈勇 先生 ,中 共党员 ,大学 本科 学历 。历任 哈尔滨 证券 公司 友谊 路证券 交易营 业部 电脑 部经理 、和平 路营 业部 副总经 理,联 合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哈尔 滨和平 路营 业部 总经理 、联合 证券 公司 投资银 行总部 高级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 (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 副主任 (主持工作) , 期 间任北京证券业协会秘书长 (兼),中国银河金 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 执行总经理,现兼任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 秦长建 先生 ,中 共党员 ,研究 生学 历, 硕士学 位。持 有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国际注 册内 部审 计师、 法律职 业资 格证 书、中 国注册 资产 评估 师等专业 资格证 书,先 后在 会计 师事务 所、上 市公 司等 行业从 事内审 、财 务、 资产评估 等工作。2007 年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 核(内审)、财务部总监、 综合管理部总监。 2、基金经理 王海华先生, 硕士研究生学历,12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就职于中石化集团第 三建设公司、宁波华能国际贸易与经济合作有限公司。2004年6月加入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交易员、 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等职, 现担任 基金经理。2013年12 月起担任银河行业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11月起担任银河康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年12月起担任 银河转型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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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王忠波先生,2009 年4月至2010年10月;陈欣女士,2009年12月至2011年6 月 ;成胜先生,2010 年9月至2015年5月;王海华先生,2013年12月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 刘立达 先生 ,副 总经理 陈勇先 生, 总经 理助理 兼股票 投资 部总 监钱 睿南先 生,总 经理 助理 兼战略 规划部 总监 吴磊 先生, 研究部 总监 刘风 华女士, 固定收 益部总监 韩 晶先 生,股 票投资 部 总 监助 理 张杨 先生, 股票 投资 部基金经 理神玉飞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本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 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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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法 律法规 的相关 规定 ,并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 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 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定 位管理系统等。 其中, 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 各部门内设风险经理的监督 和检查、 总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 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 察长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 与此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 部风险控制, 包括公司章程、 内部控制指引、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管理暂行办法 与业务手册等五个层次; 风险定位管理系统则是在分析公司业务和流程中的风险 点、 评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 针对潜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基 础上形成 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形势的变化, 对内部风险控 制体系进行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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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基金管理人依据 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 业务操作程序与风险 控制措施, 从而进一步 防范风险, 保护 基金财产 的安全与完整 , 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 施 。 (1) 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 设立了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并下设督察长 办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 负责对 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 审查, 指导公司监察部 的日常工作。 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 每季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 分 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如发现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督察长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2) 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财务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 公司财务管理主 要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 制度和准则, 如实、 准确地反映 公司各 项业务活动及成本开支情况。 与此同时, 基金 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会计工作操 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根据全面性、 独 立性、 相互制约等原则针对各 个风险点建立起了严密的基金会计控制系统。 (3)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 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 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 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 为此,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 标准化的聘用、 培训、 考评、 晋升 及淘汰制度体系, 提高员工业务与道德素质, 努力塑造出业内一流的员工队 伍。 (4) 投资控制制度 i. 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 定资产配置比例, 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 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 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ii. 投资决策权限控制 。基金经理小组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 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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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iii. 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 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 时进行预警。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 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 动预警,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预警情况; iv. 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 投资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 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比例等) 。 基金经理小组构建组合时不 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 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v. 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小组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 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 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vi. 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 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 。 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基金经理小 组及监察稽核的双重监控:基金经理小组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 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5) 会计控制制度 i. 具有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操作及控制规程,确保 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ii.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双人复核制度以及与 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iii.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 头寸管理制度; iv.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6) 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的 安全 稳定运 行, 公司对 硬件 设备的 安全 运行、 数据 传输 与网络 安全管 理、 软硬 件的维 护、数 据的 备份 、信息 技术人 员操 作管 理、危机 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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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 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挂牌上 市( 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资产负债稳步增长。2016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0.96 万亿元,较 上年增 加 2.61 万亿元, 增幅 14.25% , 其中客户贷款总额 11.76 万亿元, 较上年增加 1.27 万亿元, 增幅 12.13% 。 负债总额 19.37 万亿元, 较上年增加 2.47 万亿元, 增幅 14.61% , 其中客户存款总额 15.40 万亿元, 较上 年增加 1.73 万亿元, 增 幅 12.69% 。 核心财 务指 标表现 良好 。积极 消化 五次降 息、 利率市 场化 等 因素 影响 ,本 集团实现净利润 2,323.89 亿元, 较上年增长 1.53% 。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1,185.09 亿元, 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较上年提升 0.83 个百分点。 平均资产回报率 1.18%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5.44% ,净利息收益率 2.20% ,成本收入比为 27.49% , 资本充足率 14.94% ,均居同业领先水平。 2016 年,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 荣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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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 “2016 亚 太区最 佳流 动性管 理银行 ” , 《机构 投资者 》 “人 民币 国际 化服务 钻石 奖” , 《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 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2016 年 “世界银行 1000 强排 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财富》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设资 产托管 业务 部,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处 、证 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 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 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 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资 产托管 业务 部总经 理, 曾先后 在中 国建设 银行 郑州市 分行 、总 行信贷 部、总 行信 贷二 部、行 长办公 室工 作, 并在中 国建设 银行 河北 省分行营 业部、 总行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职 务,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职 于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市 分行 国际 部、营 业部并 担任 副行 长,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团 客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 产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 资产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 事海外 机构 及海 外业务 管理、 境内 外汇 业务管 理、国 外金 融机 构客户营 销拓展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 基金托 管业务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办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一直 秉持“ 以客户 为中 心” 的经营 理念, 不断 加强 风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 严格履行 托管 人 的各项 职责 ,切 实维护 资产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高质 量的托 管服务 。经 过多 年稳步 发展, 中国 建设 银行托 管资产 规模 不断 扩大,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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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管业务 品种不 断增 加, 已形成 包括证 券投 资基 金、社 保基金 、保 险资 金、基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R)QFII 、(R)QD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7 年一季度 末, 中国建 设银行已托管 719 只证 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 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 《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 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最佳托 管专家 ——QFII ” 等奖 项, 并在 2016 年被 《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监 管规章 和本 行内 有关管 理规定 ,守 法经 营、规 范运作 、严 格监 察,确保 业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确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有 风险 与内控 管理 委员会 ,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与 内部 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行 检查 指导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配备 了专职内 控合规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合规 工作 ,具 有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权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具 备系 统、完 善的 制度控 制体 系,建 立了 管理制 度、 控制 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流 程,可 以保 证托 管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业务人 员具备 从业 资格 ;业务 管理严 格实 行复 核、审 核、检 查制 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 中控制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 格保 管,制约 机制严 格有效 ;业 务操 作区专 门设置 ,封 闭管 理,实 施 音像 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三、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方法 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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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依照《 基金 法》及 其配 套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监 督所 托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 基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比 例、投 资范 围、 投资组合 等情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 开 支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新 一 代 托 管 应 用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制等 情况进 行监 控, 如发现 投资异 常情 况, 向基金 管理人 进行 风险 提示,与 基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核 实,督 促其纠 正, 如有 重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 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 管 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网址:www.galaxyasset.com (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赵冉、 郑夫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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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 号院A-F 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 (010)56086900 传真: (010)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90-108 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邮编: 510620) 电话: (020)37602205 传真: (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206 号 三层 电话: (0451)82812867 传真: (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01 号3 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 (邮编: 210019) 电话: (025)84671299 传真: (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6F (邮编: 518046) 电话: (0755)82707511 传真: (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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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4)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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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A座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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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城区南城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网址:www.cib.com.cn (15)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16)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站:www.njcb.com.cn (1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 炎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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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 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95579 网址:www.65579.com (2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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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828355 联系人:朱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3)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钱欢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24)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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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网址:www.zts.com.cn


(25)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蒋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 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 、19、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胡月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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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米硕 电话: (0551) 68167601 传真: (0551) 6220777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77、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9)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 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3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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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传真: (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9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3)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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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网址:www.longone.com.cn (3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3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联系人: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 www.scstock.com (38)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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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39)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228 号 华 泰 证 券 广 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 晓 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jijin.txsec.com (4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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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 87765732 传真:(0451) 82337279 联系人:姜志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3)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4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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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王虹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6)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65053695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48)财通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 、1103、 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 8778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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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传真:(0571) 87818329 联系人:陶志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4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5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40层 法人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51)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010) 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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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5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0层经纪业务管理部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5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 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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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56)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03、05、11、12 、13、15、16、18、19、20、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 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 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5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0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5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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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6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6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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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李进


电话:(021)65080566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63)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40-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 (010)59355807 传真: (010)56437030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6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293 联系人: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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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 www.howbuy.com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南大道 35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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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网址:licaike.hexun.com (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cn (9)众升财富(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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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12)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人电话: (010 )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13)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201 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 leadfund.com.cn (15)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00500 网址: www.rffund.com (16)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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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17)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91fund.com.cn (18)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9)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 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2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1)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4 号楼 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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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 网址:www.pjfortune.com (22)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3)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2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25)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26)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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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27)奕丰金融 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28)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 球财讯中心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 (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29)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30)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566 网址: www.pyfund.cn (31)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0-777 网址:www.xds.com.cn (3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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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嘉盛中心30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3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34)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 座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35)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1119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36)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七 幢 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户服务电话: (027)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3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 栋100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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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8)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39)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40)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605 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41)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网址:jr.jd.com (4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 2 楼268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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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43)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0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公司网站:www.cmiwm.com (44)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站:www.igesafe.com (4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站:danjuanapp.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 (以下简称 “上证所”) 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 式基金 的认购 、申 购、 赎回和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上 证所 会员( 具 体 名单 见上 证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 ) 。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增加、减少或变更代销机构。 (二)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网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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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 、骆文慧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核准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08]1253 号 核准日期:2008 年 10 月 31 日 ( 二) 基金类型与存续期 间 1、基金类型: 混合型 2、存续期间: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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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七、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 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09 年4 月 2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两 百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 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非交易过户与转 托管 ( 一)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构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和不通 过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基 金销售 系统办 理相 关业 务的场 外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点 以及通 过上 海证 券交易所 基金销 售系统 办理 相关 业务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 投资 者 可 选择 通过上述 场所按 照规定 的方 式进 行申购 和赎回 。场 内申 购、赎 回须遵 守上 海证 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情 况增加 或者 减少代 销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销售 机构 可以根 据情况 增加 或者 减少其 销售城 市、 网点 ,并另 行公告 。销 售机 构名单和 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投资人 可以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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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在基金 开放 日,投 资者 提出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时间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与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当日 收市 时间( 目前为 下午 3 :00)之 前,其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视为 当日的 交易 申请 ;如果 投资者 提出 的申 购、赎 回申请 时间 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与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当日收 市时间 之后 ,其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视 为下一开 放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时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后 三个月 内 开 始办理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常申购业务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 的赎 回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后 三个月 内 开 始办理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常赎回业务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时 间与 赎回开 始时 间后, 由基 金管理 人最 迟于开 放日 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 回 申请 。投 资人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者 转换申 请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时间 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 对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售 机构的 基金 份额 进行处 理时, 申( 认) 购确认日 期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先赎 回,申 (认) 购确 认日 期在后 的基金 份额 后赎 回,以确 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 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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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交 易时 间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购 申请 时须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金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收 到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日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 功。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场外交易时, 投资者 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0 元; 。 场内交 易时 ,投资 者通 过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首 次申 购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且每笔申购金额 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同时单笔 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 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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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 须是整数份额, 并且单 笔赎回最多 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若 某投 资者托 管的 基金 份额不足 10 份或其某 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投资 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 回。 4、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5、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和赎回费 (1)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 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 资者可 以多次 申购 本基 金,申 购费率 按每 笔 申 购申请 单独计 算 。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0% 50 万元( 含)-200 万元 1.20% 200 万元( 含)-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用 由投 资人承 担, 并应在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 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0% 1 年(含)—2 年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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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2 年(含)—3 年 0.20% 3 年(含)以上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 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 和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申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并 最迟 将于 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开 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 购时 ,申购 的有 效份额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 购时 ,申购 的有 效份额 保留 到整数 位, 剩余部 分按 每份基 金份 额申 购价格 折回金 额返 回投 资人, 折回金 额的 计算 保留小 数点后 两位 。小 数点两位 以后的部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一: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 )=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 申购份额为 37,893 份, 其余 0.14 份对应 的 金额 返回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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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 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 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金 额, 净 赎回金 额为 赎回 金额扣 除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金 额、净 赎回 金额 的计算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例二: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4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5=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40%=42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42=10458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58 元。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公告, 计算公 式为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遇特 殊情 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 七)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 登记 1、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 购和赎回申请, 在当日 交易 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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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划给 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 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 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 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所 依法 决定临时休 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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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并 以后续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 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3、 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期间结束, 基 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本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 兑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可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发 生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申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申请 赎回总 份额的 比例 ,确 定该单 个账户 当日 办理 的赎回 份额; 未受 理部 分除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者外 ,自 动延 迟至下一 开放日 办理赎 回。 转入 下一开 放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优 先权 并将 以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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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准进 行计算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 要,可 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 、基 金管理人 网址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不采用 申购 、赎回 等基 金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份 额按照 一定 的业 务规则 从某一 投资 者的 基金账 户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的基 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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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供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关 资料 ,对 于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自 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二)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份 额转 托管的 交易 制度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额 在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的 转托管 。办 理转 托管业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需先 在转入 方办理 基金 账户 的注册 手续, 然后 在转 出方办 理基金 份额 转出 手续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提 供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将 “ 自 上 而 下 ” 的 资 产 配 置 及 动 态 行 业 配 置 与 “ 自 下 而 上 ” 的 个 股 优选策 略相结 合, 优选 景气行 业或预 期景 气行 业中的 优势企 业 进 行投 资, 在有 效 控制 风险、 保持 良好 流动性 的前提 下, 通过 主动式 管理, 追求 基金 中长期资 本增值 。 (二)投资理念 本 基 金 通 过 投 资 于 景 气 行 业 以 及 预 期 景 气 行 业 中 的 优 势 企 业 来 分 享 中 国 经 济的成长。 在 实 体 经 济 中 , 行 业 的 景 气 程 度 会 发 生 迁 移 , 同 时 行 业 间 的 发 展 也 具 有 不 平衡性 ,各个 行业 在证 券市场 的表现 也会 出现 轮动现 象。本 基金 相信 ,通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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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各个行 业进行 多层 次的 定性和 定量分 析, 判断 行业的 景气状 况, 在此 基础上, 实施灵 活、动 态的 行业 配置, 选择景 气行 业中 的优势 企业进 行投 资, 可以获取 稳健的投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债券回 购 、 权证 、中央 银行票 据、 资产 支持证 券 等, 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投资品种 。 其中,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95% , 现金、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 品种占基 金资产 的 5%-40%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的 主 要 对 象 为 景 气 行 业 或 预 期 景 气 行 业 中 的 优 势 企 业 , 本 基金认 为一个 行业 中的 优势企 业是指 在该 行业 内具有 代表性 的综 合排 序居前的 企业,本基金投资这类企业的资产不低于本基金股票 资产的80%。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于 其 它 品 种 , 本 基 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的程序 后,可以 将 其纳 入到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并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进 行投资管 理。 (四)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策 略 体 现 在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和 其他品种投资策略等四个方面。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从 宏 观 、 中 观 、 微 观 等 多 个 角 度 考 虑 宏 观 经 济 面 、 政 策 面 、 市场面 、资金 面和 企业 面等多 种因素 ,综 合分 析评判 证券市 场的 特点 及其演化 趋势, 分析股 票、 债券 等资产 的预期 收益 风险 的匹配 关系, 在此 基础 上,在投 资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等资产的比例。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因素包括 GDP 增长率,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生 产者价格指数(PPI) , 货币供应量(M0,M1,M2) 的增长率等指标, 本基金将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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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球化的视野,结合全球经济周期和国内经济周期,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指标。 本 基 金 考 虑 的 政 策 面 因 素 包 括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的 变 化 趋 势 等。 本基金考虑的市场因素包括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 市场平均P/E、P/B 等指 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 、市场情绪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致 力 于 投 资 优 选 行 业 中 的 优 势 企 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信 通 过 双 重 优 选,可以取得超额收益。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分 为 两 个 层 次 , 一 是 优 选 景 气 行 业 或 预 期 景 气 行 业 的行业配置策略,一是优选企业的选股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应 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行 业 评 级 系 统 , 以 定 量 分 析 和 定 性 分 析 相 结 合 的方法,优选处于景气或预期景气的行业,作为行业配置的 对象。 本基金在进行行业分类时采用 《银河基金管理公司行业分类标准》 , 该标准 借鉴国 际主流 行业 分类 方法, 并结合 我国 上市 公司特 点进行 调整 ,现 阶段将上 市公司划分为 11 个主 行业,42 个子行业。在行业划分时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为分类 划分标 准, 当公 司某类 业务的 营业 收入 比重大 于或等 于 50% 时 ,则将其 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类别。 当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 时,如 果某类 业务 营业 收入和 利润均 在所 有业 务中最 高,而 且均 占公 司总收入 和总利 润的 30% 以上 , 则将该 公司划 入此 类业 务相对 应的行 业类 别, 否则划入 综合类 。本基 金根 据经 济发展 和市场 的实 际情 况,在 经基金 管理 人投 资决策委 员会批准后,可以变更行业分类标准。 在 定 量 分 析 方 面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跨 行 业 多 因 素 分 析 模 型 , 对 各 行 业 市场收 益率进 行归 因分 析,分 析计算 影响 行业 市场表 现的主 要驱 动因 素、驱动 因素的 相对重 要性 ,以 及驱动 因素的 量化 指标 。根据 该模型 ,本 基金 管理人确 定现阶 段决定 行业 市场 表现的 主要驱 动因 素为 该行业 的主营 业务 利润 增长率。 因此在 本基金 管理 人进 行行业 配置时 ,现 阶段 的量化 指标主 要考 虑行 业的主营 业务利 润增长 率。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实 际情 况使用 数量化 模型 对行 业市场表 现的主 要驱动 因素 进行 跟踪 分 析测算 ,判 别主 要驱动 因素是 否发 生变 化,在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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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定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下, 可以使用新的驱动因素估算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 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本 基 金 考 虑 的 其 他 定 量 指 标 还 包 括 行 业 的 整 体 估 值 水 平 , 行 业 的 财 务 指 标 等。本 基金通 过对 行业 整体当 期的估 值水 平与 内在价 值水平 进行 比较 ,判断行 业的投 资价值 。行 业整 体的估 值水平 为按 股本 加权的 行业内 所有 可投 资上市公 司估值 的加权 平均 值。 本基金 还对行 业的 财务 指标进 行分析 ,如 净资 产收益率 以及净利润增长率等,判断不同行业的相对价值。 在定性分析方面, 本基金重点考察行业所处生命周期阶段、 国家产业政 策、 行业竞争格局等方面。 在 确 定 行 业 生 命 周 期 方 面 , 本 基 金 根 据 行 业 的 供 求 、 价 格 、 成 本 、 盈 利 能 力以及 增长等 情况 的变 化,并 结合人 口、 社会 、技术 等因素 ,对 各个 行业所处 的景气 周期阶 段做 出基 本判断 。在分 析国 家产 业政策 方面, 国家 产业 政策通过 税收、 财政补 贴、 信贷 、环保 等等措 施, 对优 先发展 的产业 予以 扶持 ,对限制 发展的 产业予 以限 制, 从而影 响特定 行业 的发 展前景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深入了 解国家 产业政 策, 分析 有关政 策对各 行业 的影 响,把 握各行 业的 变化 趋势。在 分析行 业竞争 格局 方面 ,本基 金将对 行业 进入 壁垒情 况、行 业内 竞争 对手之间 的竞争 状况、 行 业 集中 度、行 业替代 产品 压力 、行业 产品定 价能 力、 行业成本 控制能力进行分析,对行业的结构、竞争程度和发展前景等进行判断。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用 行 业 评 级 系 统 , 每 季 综 合 考 虑 各 行 业 的 定 量 、 定 性 分 析 指 标, 对各行业做出评级, 本基金的行业评级分为四类, 即景气增长、 景气维持、 景气下降和和非景气行业。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景 气 增 长 行 业 是 指 预 期 该 行 业 的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增 长 率 超 过 GDP 增长 率且会 进一 步 提高的 行业。 景气 维持 行业是 指预期 行业 的主 营业务利 润增长率超过 GDP 增长 率但预期基本保持不变,景气下降行业是指预期行业的 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超过 GDP 增长率,但未来 将会下降的行业。非景气行业是 指行业的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或预期的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低于 GDP 增长率的 行业。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行 业 评 级 结 果 , 进 行 行 业 配 置 , 本 基 金 将 增 配 预 期 景 气 增 长的行 业,对 预期 景气 维持的 行业保 持中 性配 置,对 预期景 气下 降及 非景气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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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业进行 减配, 甚至 配置 比例为 零。本 基金 的行 业配置 基准按 照该 行业 的流通市 值占全 市场的 流通 市值 比例确 定。对 增配 类的 行业, 配置比 例可 以超 过其市场 权重。 对于行 业配 置为 中性的 行业, 配置 比例 与其市 场权重 基本 保持 一致。对 于减配类的行业,配置比例低于其市场权重。 (2)选股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定 量 分 析 、 定 性 分 析 和 估 值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从 已 经 优选出 的行业 中, 挑选 优势上 市公司 进行 投资 。本基 金认为 一个 行业 中的优势 企业是指在该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综合排序居前的企业。 在 投 资 中 , 本 基 金 首 先 根 据 行 业 配 置 策 略 , 将 优 选 出 的 行 业 中 的 全 部 股 票 纳入待 选范围 。本 基金 采用多 因素的 评估 框架 ,从企 业成长 性、 竞争 优势、盈 利能力 、基本 素质 等方 面分行 业对纳 入待 选范 围的股 票进行 综合 排序 ,将行业 内排序 居前的 股票 列入 备选股 票库。 本基 金进 一步对 备选股 票库 中的 股票进行 估值, 挑选排 序居 前, 同时价 值相对 低估 的优 势上市 公司股 票, 形成 精 选股票 库。本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将在精 选股票 库基 础上 ,进一 步审慎 挑选 ,在 深入权衡 风险收益的基础上,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采用的定量分析、定性分析和估值分析如下: 1)定量分析 本 基 金 对 行 业 增 长 、 公 司 经 营 指 标 及 各 项 财 务 数 据 进 行 定 量 研 究 和 预 测 ,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指标: ? 对于公司所处行业市场容量及未来增长的推断及预测; ? 结合对公司产品、 竞争的定性分析, 判断公司未来销售变化趋势、 市场 份额的大小、 主营业务 利润增长情况及未来变化, 判断公司在行业中 的 竞争优势和成长性; ? 对公司未来利润率、 费 用控制率等方面研究, 如果存在 可比公司推断公 司的成本控制能力、管理水平及其他方面能力在行业是否出于优势地 位; ? 对公司其他财务指标横向、纵向比较,如净资产收益率、复合增长等, 判断公司的在行业中的相对位置以及经营状况变化趋势等。 现 阶 段 本 基 金 主 要 考 察 企 业 的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增 长 率 以 及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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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营业务 利润增 长率 的高 低在很 大程度 上不 仅反 映了企 业的成 长性 ,还 反映了企 业的成 长质量 。而 净资 产收益 率的高 低则 反映 了企业 盈利能 力, 是企 业基本素 质的综 合反映 。本 基金 要求的 优势企 业主 营业 务利润 增长率 和净 资产 收益率必 须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数 量 化 分 析 的 结 果 和 市 场 实 际 情 况 , 调 整 表 征 优 势 企 业 的 定量指标。 2)定性分析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利 用 内 外 研 究 资 源 , 对 备 选 的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反 复 研 究 、 实 地调研并持续跟踪,并重点分析以下几个方面: ? 主营业务是否突出, 是 否具有核心竞争力: 公 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在 营业收入中占比高, 公司是否具有区位优势、 资源优势、 管理优势、 技 术优势、产品优势、品牌优势、网络优势等; ? 商业模式是否具有良好的扩张性: 商业模式是 否具有可持续性, 公司 通 过内生增长或外生增长实现规模扩张的可能性; ?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的董事会、 监事会、 股东会运作情况, 公司高管的 诚信记录是否良好,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否合理、 透明, 是否存在侵占 用 上市公司资源的行为; ? 管理层素质: 管理层是否具有良好的专业背景, 管理层的创新意识, 经 营管理才能,管理层的职业履历,公司的激励机制是否合理等; ? 战略目标和执行能力: 公司是否对自己的强弱、 机会与威胁有清醒的 认 识, 是否具有清晰的战 略规划和落实规划的具体措施, 公司制订的业 务、 研发、市场等规划是否得到良好的执行等。 3)估值分析 本 基 金 采 用 绝 对 价 值 、 相 对 价 值 等 估 值 方 法 , 对 投 资 备 选 的 股 票 进 行 估 值 分析。 本基金采用估值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贴现 (DCF) 、 股利贴现 (DDM)、 市盈率 (P/E) 、 市净率 (P/B) 、 市销率 (P/S) 、 企 业价值/息税前利润 (EV/EBIT)、 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V/EBITDA )等方法。 3、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一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债 券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和 上 市 的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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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央行票据和资产支持证券等 。 本基金债券投资以久期管理为核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策略: (1)利率预期策略 本 基 金 根 据 对 未 来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或 下 降 的 预 期 , 主 动 地 降 低 或 提 高 债 券 投 资组合的久期,从而减小或增加投资组合价值受市场利率变化的影响。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 基 金 根 据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化 , 适 当 地 选 择 子 弹 型 、 哑 铃 型 或 梯 形 的 债 券 组合期限配置形式,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3)类属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根 据 对 国 债-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等 不 同 债 券 类 属 品 种 之 间 同 期 限 收 益 率 利差的 扩大和 收窄 的预 期,主 动地增 加预 期利 差将收 窄的债 券类 属品 种的投资 比例, 降低预 期利 差将 扩大的 债券类 属品 种的 投资比 例,获 取不 同债 券类属之 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在 同 一 债 券 类 属 品 种 内 , 基 金 根 据 不 同 债 券 的 品 质 、 提 前 偿 还 风 险 和 赎 回 风险等因素,判断不同债券利差水平的变化,调整不同债券的投资 比例。 (4)单券选择策略 基 金 根 据 对 单 个 债 券 的 估 值 分 析 , 把 握 个 别 债 券 短 期 被 市 场 错 误 定 价 的 投 资机会。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 转 换 债 券 是 一 种 介 于 股 票 和 债 券 之 间 的 债 券 衍 生 投 资 品 种 , 投 资 者 既 可 以获得 普通债 券的 固定 收益, 也可以 分享 股票 价格上 涨所带 来的 投资 回报。本 基金在 对可转 换债 券条 款和发 行债券 公司 基本 面进行 深入分 析研 究的 基础上, 利用可 转换债 券定 价模 型进行 估值, 并结 合市 场流动 性,投 资具 有较 高投资价 值的可转换债券。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进 行 信 用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提 前 偿 付风险 、操作 风险 和法 律风险 等综合 评估 的基 础上, 利用合 理的 收益 率曲线对 资产支 持证券 进行 估值 ,通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 性分析 ,并运 用久 期管 理、类属 配置和 单券选 择等 积极 策略, 选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较 高的品 种进 行投 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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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4、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 用 数 量 化 期 权 定 价 公 式 对 权 证 价 值 进 行 计 算 , 并 结 合 行 业 研 究 员 对权证 标的证 券的 估值 分析结 果,选 择具 有良 好流动 性和较 高投 资价 值的权证 进行投资。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 略或策略组合: (1) 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 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 并通过购 买该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2) 本基金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 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 券的投 资比例 ,构 建权 证与标 的证券 的避 险组 合,控 制投资 组合 的下 跌风险。 同时, 本基金积极发现 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 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 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五)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实施原则 (1)实施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框 架 下 , 审 批 确 定 基 金的 资产配置方案和行业配置方案 ,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等。 基 金 经 理 的 职 责 是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授 权 , 在 其 权 限 范 围 负 责 所 管 理 基金的 日常投 资组 合管 理工作 ,并具 体落 实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关于 该基 金的投资 管理的决议。 (2)实施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宏观经济政策导向、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 券市场发展 态势; 3)投资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等 。 2、投资组合实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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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1)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的制定 基金经 理根 据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限制 等规 定性要 求, 结合证 券市 场运 行特点 及研究 部门 的推 荐意见 ,进行 分析 和判 断,制 定具体 的投 资计 划和项目 方案。 (2)重要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 一般投资可由基金经理自主决定, 并向投 资总监备案。 重要投资 (附带详细的研究报告) 必须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 投资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向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并取得相应的批 准。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审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之前必须召开投资决策听证会, 由基金经理和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理由和 投资依据。 (3)投资授权和方案实施 重要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得到批准后, 投资决策委员会向基金经理授权, 由 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实施。 (4)反馈与投资计划调整 基金经理对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执行效果进一步分析, 必要时相应地调整 投资组合。 如果遇有重大变化需要修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必须报投资决策委 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业绩基准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80% +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20% 。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 性 好、 规模最大的 300 只 A 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 是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 市 值覆盖 率高、 代表 性强 、流动 性好 , 同时 公信 力较好 的股票 指数 ,适 合作为本 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而上证国债指数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变动全貌, 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较基准。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 或 因 指 数 编 制 及 发 布 等 方 面 的 原 因 , 如 果 上 述 业 绩 比较基 准不适 用本 基金 时,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权 益的原 则,根 据实 际情 况对业 绩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调 整。调 整业 绩比 较基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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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需召开 基金持 有人 大会 ,但 应 经基金 托管 人同 意,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管 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及 风 险 水 平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金 , 低于股 票 型 基金 ,在证 券投资 基金 中属 于风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较高的基 金产品。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资降 低基金 财产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保持 基金 组合良 好的流 动性 。基 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和 投 资 比 例 的 约定;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 的证 券 , 不超 过该 证 券 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 基 金 进 入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 行债 券回 购 的 资金 余 额 不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7)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现金、 债券、 权证以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基 金资产 的 5%-4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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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10)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5)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 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出 资 或者 买卖 其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 与 其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 股东 或 者 与其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 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法律法规或 监 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限 制 , 如 适用 于 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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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除资 产配置 比例 外,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比例的 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十)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截止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投资 组合 报告已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379,650,391.63 90.53 其中: 股票


1,379,650,391.63 90.53 2 基金投 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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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0,000,000.00 3.2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7,797,505.99 5.10 8 其他资 产


16,603,577.48 1.09 9 合计





1,524,051,475.10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2,110,682.08 0.80 C 制造业 905,228,268.16 59.71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31,093.44 0.0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84,794,488.55 18.7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5,571.91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40,820,000.00 2.69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29,620,908.48 1.95 J 金融业 24,839,400.00 1.64 K 房地产 业 42,268,094.52 2.7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9,752,584.00 2.62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15,299.99 0.01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44,000.50 0.00 S 综合 - - 合计 1,379,650,391.63 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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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港 股 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沪 港通 股票 。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024 苏宁云 商 11,149,901 146,063,703.10 9.64 2 002085 万丰奥 威 7,037,900 137,590,945.00 9.08 3 600887 伊利股 份 3,250,000 89,375,000.00 5.90 4 600114 东睦股 份 4,700,000 83,425,000.00 5.50 5 000725 京东 方A 16,000,000 70,400,000.00 4.64 6 300398 飞凯材 料 2,800,000 60,592,000.00 4.00 7 000963 华东医 药 1,200,000 58,884,000.00 3.88 8 000063 中兴通 讯 1,759,940 49,806,302.00 3.29 9 600487 亨通光 电 1,440,000 49,536,000.00 3.27 10 300308 中际装 备 1,014,700 49,304,273.00 3.25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未进 行贵 金属 投资。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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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1.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注:本 基金 根据 契约 不投 资股指 期货 。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注: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注: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1.11.2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中 没有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股票。 1.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82,107.8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5,271,885.55 3 应收股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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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4 应收利 息 -95,075.91 5 应收申 购款 944,659.9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603,577.48


1.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1.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无。 §2 开放式 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 份 报告期 期初 基金 份额 总额 1,182,666,028.50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总申 购份 额 35,724,187.80 减:报 告期 期间 基金 总赎 回 份额 188,070,928.43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拆分 变动 份额 (份 额减 少以"-" 填列) - 报告期 期末 基金 份额 总额 1,030,319,287.87











十一、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有关业 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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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09.4.24-20 09.12.31 24.20% 1.60% 30.30% 1.57% -6.10% 0.03% 2010.01.01-2 010.12.31 29.94% 1.49% -9.12% 1.26% 39.06% 0.23% 2011.01.01-2 011.12.31 -20.50% 1.17% -19.67% 1.04% -0.83% 0.13% 2012.01.01-2 012.12.31 3.03% 1.14% 7.04% 1.02% -4.01% 0.12% 2013.01.01-2 013.12.31 53.85% 1.72% -5.30% 1.11% 59.15% 0.61% 2014.01.01-2 014.12.31 30.47% 1.52% 41.16% 0.97% -10.69% 0.55% 2015.01.01-2 015.12.31 63.36% 2.96% 6.98% 1.99% 56.38% 0.97% 2016.01.01-2 016.12.31 -16.32% 1.70% -8.16% 1.12% -8.16% 0.58% 2017.01.01-2 017.09.30 5.37% 0.67% 12.72% 0.46% -7.35% 0.21% 自基金 成立 起至今 253.61% 1.68% 50.73% 1.24% 202.88% 0.44% 十二、基金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基 金应 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金 名义 开立银 行存 款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清 算资金 的结 算备 付金账 户,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基金 证券账 户,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户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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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代 销机构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归 入基 金财 产。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可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收 取管理 费、托 管费 以及 其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费 用。 基 金财产 的债 权、 不得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债 务相 抵销 ,不同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以 其自 有财产 承担法 律责 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 基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 二)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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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盘 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 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 一 债券 同 时在 两 个或 两 个 以 上市 场 交 易的, 按 债 券 所处 的 市 场分别 估 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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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和负债。 (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结算 机构、 或代销 机构、 或投 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差 错, 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过 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差错 遭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按 下述 “ 差 错处理原 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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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 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下 达指令 差错 等; 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若 系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平 不能预 见、不 能避 免、 不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人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 错,因 不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差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赔 偿责任; 若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正 而未更 正,则 其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 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 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应对 差错 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付 不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错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基金管理 人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并拒 绝进行 赔偿 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追偿 过程中 产生 的有 关费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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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金资产中支付。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 决对受损 方承担 了赔偿 责任 ,则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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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规 则变更 等, 本基 金管理 人和本 基金 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未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 本基 金管理 人和本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责 任。 但本 基金管理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 配 (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除按 国家 有关规 定可 以在基 金收 益中扣 除的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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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后的余额。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额 ,不足 以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可将 投资 人的现 金红利 按 权 益登 记日除 权除息 后的 基金 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 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六次; 全年 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 5、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 权益 登记日 除权 除息 后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8、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 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 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划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按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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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十五、基金的费用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可 抗力 ,支 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 金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25% 年费率 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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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可 抗力 ,支 付日期顺 延。 (3 )上述“1 、基 金 费用 的 种 类 ” 中(3 )到(8 ) 项 费 用由 基 金 托管人 根 据 其他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基金 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费 、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 以 及其 他费 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 在协商一致后 调 整基金 管理费 率和基 金托 管费 率。降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金 托管费 率, 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报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基 金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 费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的费 率水 平、计 算公 式、收 取方 式和使 用方 式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 六、基金的募集 ” 中“ (六 )本基金的 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认购费用 ” 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赎回 费的费 率水 平、计 算公 式、收 取方 式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中的“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中的相关规定。 十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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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 金首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 托管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其他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应当 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 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按 规定 将应予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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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下 简称 “ 指定报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以 下 简 称 “ 网站”) 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本 发生歧 义的 ,以 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 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将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网站 上。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将 按照 《基 金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就 基金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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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发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述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率 ,并 保证 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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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 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文 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发生 如下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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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增加或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九) 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 ( 十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招募说 明书 或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季 度报 告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公告 等文 本文件 在编制 完成 后, 将存放于 基金管 理人住 所、 基金 托管人 住所、 有关 销售 机构及 其网点 ,供 公众 查阅。投 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网 站上进 行查 阅。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九、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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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 变化。 基金 投资 于国债 与上市 公司 的股 票,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从 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 接影响 着国 债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基金投 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式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和 赎回 。不 断变化 的申购 和赎 回, 尤其是 发生大 额申 购和 赎回时 ,即使 市场 行情 没有发生 显著变 化的趋 势, 本基 金也要 进行股 票买 卖。 然而, 市场的 流动 性是 变化的, 不同时 间段、 不同 的股 票,其 流动性 都各 不相 同。一 般来说 ,股 市上 涨期,市 场流动 性较高 ;股 市下 跌期, 市场流 动性 低; 大盘蓝 筹股流 动性 高, 小盘垃圾 股流动 性较低 。如 果市 场流动 性较差 , 导 致本 基金无 法顺利 买进 或卖 出股票, 或者必须付出较高成本才能买进或卖出股票, 这样, 就在两个方面产 生了风险: (1) 当发生巨额申购时, 本基金由于不能顺利买进股票, 使得本基金的持 仓比例 被动地 发生 变化 ,可能 导致行 情上 涨时 不能实 现预期 的投 资收 益目标, 影响本基金的最终投资业绩; (2)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 本基金为了兑现持有人的 赎回,必须以较高的代价卖出股票,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3、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作为股票 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60% 的股票投资比例, 具有对 股票市 场的 系统 性风险 ,不 能 完全 规避 市场下 跌的风 险和 个股 风险,在 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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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同时, 本基 金的重 点投 资对象 是增 长前景 持续 向好、 经济 周期影 响下 的行 业景气 恢复或 上升 的行 业内的 股票。 集中 投资 于几个 有限的 行业 ,风 险较大。 另外, 除了对 发展 前景 良好行 业的投 资, 本基 金还会 关注景 气恢 复、 具有阶段 性表现 的行业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对行 业景 气程 度、经 济周期 把握 不当 ,或不具 备明显 的行业 选择 能力 ,可能 会使其 对阶 段性 表现的 行业做 出错 误的 判断,从 而导致 基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受到 影响。 基金 管理 人对行 业的选 时能 力同 样也可能 影响 基金的业绩表现,使基金表现在特定时期落后于大市或其它 混合 型基金。 另外, 本基 金可以 投资 权证, 权证 是金融 衍生 品的一 种, 具有高 杠杆 、高 风险、高收益的特征,风险较大。 4、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研 究水 平、投 资管 理水平 直接 影响 基金收 益水平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对经 济形 势和 证券市 场判断 不准 确、 获取的信 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各 种交 易行为 或者 后台运 作中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差 错而影 响交 易的 正常进 行或者 导致 投资 人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 种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基 金管 理公 司、注 册登记 机构 、销 售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或 者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会 严重影 响证 券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 场危 机、行 业竞 争、代 理商 违约、 托管 行违约 等超 出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 、 本 基 金 未 经 任 何 一 级 政 府 、 机 构 及 部 门 担 保 。 投 资 人 自 愿 投 资 于 本 基 金,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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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 是,基 金并 不是 代销机 构的存 款或 负债 ,也没 有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者背 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同 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终止基金合同;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收费方式或 调低 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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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 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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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 有关 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取得基 金份 额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当事 人, 直至 其不再 持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完 全承认 和接 受。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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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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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决定 和调 整基 金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 形, 应及 时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当 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 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 据基金 销售 服务代 理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 律师 、审计 师、 证券 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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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得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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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直 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本 基金合 同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对 基金 资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 及时 呈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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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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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17)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失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20)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一 的,经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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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 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基 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收费方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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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持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的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以 下简 称“ 召集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 集人 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 投票 的授权 委 托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人身 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 通讯 方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召集人 决定 通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并 在会 议通 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方 式、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 3.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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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当 出席 ,如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 管理人 更换或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终止 基金合 同的 事宜 必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 会者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统计 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所 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身份 证明 及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授 权委 托代 理手续 完备, 到会 者出 具的相关 文件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或/ 和基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 人在 监督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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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如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和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授 权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 的,应提 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的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如果 召集人 决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提案涉 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或 合并表 决, 需征 得原提 案人同 意; 原提 案人不同 意变更 的,大 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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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 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规定程 序宣 布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意 事项,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基金 管理人 为召 集人的 ,其 授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会 的情况 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大 会,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 多 数选举 产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 决并形 成决 议。 如监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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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 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 充分的 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 表面符 合法律 法规 和会 议通知 规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一 项提 案内并 列的 各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理 人中推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但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 代表 未出 席,则 大会主 持人 可自 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新 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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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大会主 持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新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的 情况 下,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督 人派出 的授 权代 表的监 督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后的 公告时间 、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 会依法 核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意 见之日 起 生效。 关于本 章第( 二) 条所规定 的第(1)-(8)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可执行, 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 、(10)项召开事由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内 容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合 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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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 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终止基金合同;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基金 的申 购费率 、收 费方 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合 同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续 担任 基金管 理人 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续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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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 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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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的 订立 、内容 、履 行和解 释或 与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尽 量通 过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愿 或者不 能通 过协 商、调解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 资人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和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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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时间:2002 年6 月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二亿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 卖、代理买卖外汇;从 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管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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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债券回购、权证、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投资品种。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于其它品 种,本基金在履行适当 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到基金的投资范围,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 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95%, 现金、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 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主要对象为景气行业或预期景气行业中的优势企业,本 基金认为一个行业中的优势企业是指在该行业内具有代表性 的综合排序居前的 企业,本基金投资这类企业的资产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 约定;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7)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现金、 债券、 权证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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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5)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除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 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式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基金 禁止从 事关联 交易 的规 定,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机构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 、与 本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方发 行的证 券名单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准 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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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 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 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本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 例。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 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6)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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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 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 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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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 以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 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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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 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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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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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 立 并 倡 导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服 务 理 念 以 及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至上 ” 的企 业价 值观, 致力于 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供 完善 的理 财服务解 决方案 和 卓越 的 服 务体 验实践。 基金 管理 人 通 过完善 服务过 程,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创 造价值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供专 业 和 优质的 理财服 务体 验。 基金管理 人 根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需求、 业务发 展和 技术 变迁, 不断完 善服 务内 容,提升 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共 性 需 求 ,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利 用 两 个 公 共 接 触 点 : 网址 和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来提供公共服 务;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个性化 需求与 隐性需 求, 基金 管理人 采用服 务定 制的 方式以 及通过 专业 的理 财顾问团 队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持 续 完 善 服 务 。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料寄 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根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需 求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电子文 件或 纸质 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申购 基金 份额 基金管 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将现金 收益 转换基 金份 额申购 的服 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事 先选择 将所获 分配 的现 金收益 ,按照 基金 合同 有关基金 份额申 购的约 定转 为基 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出 选择 的, 基金管理 人 将支付现金。 (三 ) 基金转 换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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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况下提 供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四) 呼叫中 心及 网站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预 设的 基金 账 户查 询的 缺省密 码为基 金持 有人 开户证 件号码 的后 六位 (若开 户证件 号码 的后 六位包含 特殊字 符或中 文,该 位 字符以 “0” 替换) 。为 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账户的安 全和隐 私权不 受侵 犯, 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其 知晓基 金账号 后, 及时 拨打基金 管理人呼叫中 心 全 国 统 一 客服电话 400-820-0860 或登录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站 查询 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 (400-820-0860) 自动语 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账户余 额、交易等信息的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 ,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以得到各种 网上在 线服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通过 基金 管 理 人“鼠 来宝” 网上 基金 平台可以 进行 自助开户、基金 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 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和呼 叫中心 全国 统一客 服电 话进 行 服务定制。 ( 五) 投诉和 建议 受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心 自动 语音留 言、 呼叫 中心人 工座席 、书 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 代 销机 构所提供 的服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以 通过代 销机 构的 服务电话 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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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在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上刊 登公告 如下: 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 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4.24) 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民财富管理 (上海) 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7.4.28) 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 定投并参加申购、定投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5.17) 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7.6.1) 5、银河行业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6.6) 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7.6.15) 7、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 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6.30) 8、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基 金申购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7.1) 9、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估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2017.7.12) 10、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债券 估值 调整的 提示 性公 告(2017.7.14) 11 、 银河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在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开 通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7.7.21) 12、银河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2 季度报告(2017.7.21) 13、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新增北 京格 上富信 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7.7.28) 14、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在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通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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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15、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新增北 京蛋 卷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7.8.11) 16、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债券 估值 调整的 提示 性公 告(2017.8.29) 17、银河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8.29) 18、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在中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通定投、 参加申购、 定投 交易费率优惠以及降低定投起始金额的公告 (2017.8.31) 19、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开通上 海华 夏财富 投资 管理 有 限公司定投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9.22) 20、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增加华 鑫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9.25) 2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17.9.28) 22、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牌 变更 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7.9.29) 23、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债券 估值 调整的 提示 性公 告(2017.9.29) 24、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在平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通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7.10.2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代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或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银河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银河行业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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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三) 《银河行业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备 查文 件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人 可在 营业 时间免 费到存 放地 点查 阅,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基金管 理人网 站,查 阅或 下载 基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托管 协议及 基金 的各 种定期和 临时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二 月七日